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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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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

第1篇: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范文

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就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互联网金融所改变的是传统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无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如何虚拟化和技术化,核心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也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传统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防范。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问题主要来自制度设计缺失、交易过程失控、风控手段缺乏和互联网应对方案缺位四个方面。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第2篇: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汽车金融市场研究

1“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的基本定义

1.1汽车金融的定义

汽车金融是为汽车产业链中各个重要环节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举措,主要为汽车行业中汽车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的研发;销售模式改进以及多方发掘销售渠道等环节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因为时代影响与国情等多方面因素,我国汽车金融行业起步比较滞后,相较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汽车金融市场才初具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受限的主要原因,在于普通群众固有的消费方式与消费观念相对传统。大部分人依然青睐全款消费方式,当人们购买力无法满足商品标价时,人们宁愿选择放弃,也不愿意尝试贷款与分期等新兴消费方式。据有关部门统计:欧美发达国家的汽车金融市场覆盖超过80%,远远高于我国40%的市场份额。即使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努力追赶过去漫长岁月中落后的市场发展步伐,汽车金融市场仍然有很长一段前行道路。因此,我国的汽车金融行业迎来最合适的市场氛围与巨大的发展空间。

1.2互联网金融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近些年崛起的金融服务方式,为金融服务提供优质、全面、便捷的交易平台,丰富金融服务手段;特别是以“支付宝”为首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兴起,一时之间将此种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金融服务的方式推向大众,掀起一番。依靠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将资金融通、资产管理与线上交易支付等金融服务重新定义,使用一种令大众更容易接受的服务方法取代过去繁琐、复杂的金融服务交易方式。目前,我国自2013年开始打开互联网金融行业局面,经过数年不断摸索与壮大,国家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已成为新型主流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凭借信息时代这股强劲东风,在原有服务项目基础上,添加网络信贷与投资信贷等高级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系统颇为壮大。

1.3“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的定义

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尚有巨大的开拓空间,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当下最炙手可热的金融服务模式,在我国经济发展规划中占据重要地位。汽车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有机结合,势必会碰撞出绚烂的火花,为汽车金融市场打开新世界的大门。“互联网+”是我国大力提倡的新型经济形态,同时是未来信息技术发展趋势。“互联网+”核心发展理念是汽车金融行业不断进步的保障,为汽车金融行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意,是行业可持续发展重要手段。与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服务能够实现针对不同客户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使服务形式多样,服务内容增多。汽车金融行业借鉴互联网金融的先进管理模式,深化改进自身管理系统各环节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汲取丰富的管理技巧与营销手段,为汽车金融行业取得长足进步打好坚实基础。

2“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发展机遇

2.1实现实时线上操作

传统汽车金融行业服务的局限性主要在于服务周期长,完后一项服务需要的资料与手续繁杂,致使汽车金融市场流失大量潜在客户。过去汽车金融服务手法较为单一,主要依靠人工搜集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资料,核实客户实际信用情况。在服务周期内,大量消耗人力、物力资源。汽车金融项目服务效率不高,客户满意率低下。“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将繁琐且复杂的相关审批流程通过互联网技术变得简单高效。互联网无视地域与时间的限制,只要客户身边拥有能够上网的设备,就能够随意挑选适合自己的金融服务,在最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审批工作。互联网技术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帮助汽车金融行业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提高办事效率,有效缩短汽车金融市场的办事周期。

2.2主流消费群体转变

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受限又一大因素在于主流消费群体的消费观念落后,不善于接受新生事物。消费观念的滞后,无法带动汽车金融市场扩大服务规模、吸收大量客户的趋势。随着时展与进步,80、90后渐渐成长为社会新生的社会消费主力军。面对80、90后购买力不断扩大,“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进退得宜,是难得一遇的大好发展机遇。我国信息技术发展起步较晚,80、90后作为最早一代接触信息技术并熟练使用的人群,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消费观念新颖,是最符合汽车金融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超前消费本身对年轻一代有着深远影响,我们不能完全屏蔽超前消费为一大部分年轻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无法完全阻止超前消费在年轻人群中迅速蔓延的趋势。只有顺应局势,合理把握好“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风向,引导社会年轻大众正确的超前消费方式。既满足一大部分人的消费需求,同时又避免因超前消费问题为80、90后带来众多困扰。

2.3风控能力增强

信息技术强悍之处主要体现在对数据信息的超强分析能力,以及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超大计算量。市场风险评估是组成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金融行业也不例外。传统汽车金融行业无法妥善完成市场风险评估预测工作,根本原因在于客户基数较市场规模相比过少,反馈的信息数据量不足以支撑风险预估分析。即使强行进行预测,也需消耗大量的人力,最终结果参考价值偏低。现代化“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能够实时、准确记录大量客户数据,无需消耗大量额外资源记录,但远比传统记录方式储存信息量多。通过不同功能的数据分析模型,依靠信息技术中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对汽车金融市场进行风险预估。保证评估结果准确无误,帮助汽车金融市场及时规避风险,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4个性化服务

个性化服务是保证金融服务质量的关键,笼统且单一的服务方式很难使客户满意。限制汽车金融市场服务多样性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当下我国汽车行业金融市场尚未系统化,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汽车金融服务企业规模参差不齐。规模较小的企业很难满足大量客户需求,例如:汽车租赁与购买的市场不尽相同,导致汽车金融行业所提供的有关金融服务截然不同。互联网技术创造的线上交易平台规模,可以完美弥补实体公司的不足,只需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合法的交易平台就能够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客户获得使自己满意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公司打造属于自己的良好口碑,在汽车金融市场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发现市场之下隐藏的潜在客户,加大汽车金融市场开拓力度。

3“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

3.1汽车金融行业残酷的竞争限制市场发展

残酷的金融行业竞争是限制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行业需要面对多方面竞争带来的冲击。首先,拥有专业线上汽车金融服务技术的公司数不胜数,没有影响力的企业几乎无法在行业领域内存活,导致公司在发展前期被扼杀在摇篮里;并且汽车金融行业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为了达到独占一块区域内汽车金融市场份额,使用不良手段排挤其他公司,没有完全将公司全部精力致力于改良自身服务水平,致使在残酷竞争中存活下来的公司服务水平过低。上升到整体金融市场层面,汽车金融市场仍需面对来自银行等老牌金融机构的冲击。银行资金来源丰富,自身资金储备雄厚。多年来的发展探索,以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系统化程度,是仅起步数年的、以互联网为背景的汽车金融行业所无法比拟的;银行等机构的服务水平与市场风险预估水平更高。

3.2新型汽车金融市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资金来源单一

当下,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受制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市场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投资股东原始资金投入、银行借贷、吸纳归并同行公司以及小量债券融资。资金匮乏使行业发展几乎寸步难行,经过其他金融机构挤压的市场份额所剩无几,缺乏资金的市场开拓无异于纸上谈兵。

3.3我国征信体系的不足影响汽车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

我国现有征信手段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绝对指标,互联网技术对个人信用分析手段为辅的方式,对相关客户进行金融征信。我国征信体系存在诸多不足,较为突出就是征信系统覆盖范围不够宽泛,存在无法受理一些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客户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易造成有关工作人员错误判定的情况;无法准确征集客户信用实际情况,基于此类信息的风险预估同样会产生偏差,使汽车金融服务能力低下,对汽车金融行业发展起负面影响。

4“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建议

4.1增强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客户良好的信用是金融行业开展相关服务的基础,也是评定此次金融服务风险的重要依据。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在于国家征信系统健全。面对客户人群多样化,客户基数增多,高效、准确、详实的信用评定系统是保证高质量、低风险金融服务的关键。汽车金融行业尚不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对客户进行评定,同时无法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可靠数据挖掘信用度高的潜在客户群体。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可以考虑合理开放自身征信系统,为其他金融企业提供方便。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短期内无法真正实现开放,是否可以启用第三方征信平台,将客户在该平台的信用度作为评判依据。诸如“芝麻信用”等评定客户信用的支付平台,国家能否进行大力推广,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促进汽车金融行业服务水平提升。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无法开放的尴尬,也为汽车金融服务行业提供真实数据。

4.2努力发掘汽车金融市场资金来源渠道

资金犹如大型建筑的地基,倘若地基不稳,势必会造成整体“建筑”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汽车金融行业资金来源单一,极大限制行业发展,国家层面暂时无法落实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的解决方法。在“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行业应努力探寻合适的资金渠道。例如:汽车金融行业可以适当发行金融债券,通过该种方式克服短期内资金短缺,保证公司资金周转正常。

第3篇: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范文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曾提到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两大制度畸形,即刚性兑付和过渡依赖担保。

结合吴行长的观点,笔者进一步将这种畸形扩充到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刚性兑付。理财产品和财富管理中,大多数产品都是投资性金融产品,存在风险是必然的。投资性金融产品需要遵循“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但是我国的财富管理完全违背了这个原则。出现违约风险后,作为中介平台的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刚性兑付。

第二是过度依赖担保。我国的市场交易缺乏诚信,金融市场缺乏信用体系,导致市场交易和金融活动过度依赖担保。

第三,我国的大多数的理财产品都是一种类存款产品,都是属于间接的融资体系。但是从国际经验和法律性质来看,理财产品都属于直接金融体系。

第四,我们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导致我国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国外认为财富管理是富人的游戏,其实是资本主义的充分体现,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富管理基本上属于富人的专利,如此,会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而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可以根本上改变我国财富管理制度和体制困局,老百姓、丝们、大学生等都可以公平享受金融服务、都可以公平参与财富管理,所以笔者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催生了财富管理大变局,大资管时代已经来临。

金融市场模式如何转型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必须要转变金融发展的模式和体制。笔者研究日本韩国等国际上金融后发国家发展金融市场的经验,从间接金融市场体系转向直接金融市场体系是必然趋势,而市场型间接金融是实现这个转型的必经道路。市场型间接金融一般分为A型和B型。A型是从投资者角度的集合理财,互联网金融和影子银行体系中的各类公募私募基金、P2P、众筹等都属于这种类型。B型则是从筹资者角度的 “资金筹措”:比较典型的是各种贷款债权的流动化与证券化、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市场型间接金融的核心要旨是实现金融中介机构资金融通功能的市场化,突破现有以银行为中心的间接融资的单一性和高风险,实现直接金融和传统型间接金融的互补与完美结合。市场型间接金融的发展比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可以更有效地分散、降低市场风险。

基于上述理论背景,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可以根本上改变财富管理的制度基因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制度畸形,所以说我国已经进入财富管理大变局时代。具体来说:

第一,股权众筹的小额投资、分散投资、投资组合、高风险高收益等制度特性,可以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的神话,投资者“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可以逐渐深入人心,贯彻始终。

第二,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逐渐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和类似FICO体系,开发信用产品,可以设计出个性化的私人定制的金融产品,打破过度依赖担保,打破标准化、无差异的传统金融产品设计模式。

第三,实现丝金融和众筹金融,余额宝等各类“宝宝”、众筹都是丝金融的体现。通过移动支付和移动金融实现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财富管理,加快全民理财时代的到来。众筹金融、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能够打破富人对财富管理的垄断,能够使普通的老百姓、丝、大学生公平享受金融服务。所以必须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富管理道路,真正实现社会主义。

第四,打破刚性兑付和担保机制后,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买者自负和倾斜保护相结合。

第五,全民理财时代、大财富时代是大金融大统和的时代,互联网金融加大了产品混业,金融超市,特别是养老金融,这是中国未来最大的金融市场,这里的“大”是通过移动支付和移动金融,金融消费者、金融服务利用者的数量急剧扩大,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财富管理和金融服务市场。

总之,借助互联网金融,可以变革我国财富管理模式和金融市场体制。

互联网金融有三个体系:第一是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构。笔者提出中国银联涉嫌垄断的问题,实际上中国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导致了互联网公司等民营机构的金融业缓慢,金融服务得不到普及。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新型清算组织等的发展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构。第二是间接融资模式的重构:P2P、第三方理财是对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金融体系的重构。第三是直接融资模式的重构:股权众筹等模式是对以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资本市场、直接金融体系的重构。互联网金融还衍生出新型金融业态,比如金融信息垂直搜索、金融百货店、金融天猫等,都是平台金融。

根绝笔者调研和研究,笔者给互联网金融初步做出一个定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众筹金融,具体是指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基础上,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用等功能;其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并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该定义逐渐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笔者首先提出,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和主流是众筹。众筹分四大类,一是债权众筹,第二大类是股权众筹,第三大类是回报众筹,第四大类是捐赠众筹。

第4篇: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范文

1.成本不同。传统金融行业在人力资源配置和信息传递方面具有较高的成本,相比来看,互联网金融具有完全信息化的特点,在资本运营和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只需投资者在客户端简单的操作就可以完成资金的配置,在金融部门方面也无需大量人力资源盯岗,在金融产品研发、发行、管理、回购等阶段都可以在网上进行,所以相比传统金融具有成本优势的特点。2.效率不同。以前常见的金融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管是信息传递还是业务运行,都有较长的时滞性,完成一个客户的投资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互联网金融通过电脑、电话、手机等手段,投资者和理财产品直接挂钩,省去了中间不必要的繁琐中介过程,因此具有高效率的特点。3.风险不同。传统商业银行自身具有较高信用,附属理财产品的资金流向一般都是国有控股部门的股权、债券等,风险系数较小。自余额宝出现以后,大量互联网金融产品也陆续登上了舞台,这些依附的基金公司和投资方向有太多不确定性,互联网自身具有的虚拟性也赋予了它们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等。

二、以“余额宝”为例金融理财产品盈利模式分析

2013年6月余额宝产生以来,众多类似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也陆续产生,京东的“小金库”、网易的“现金宝”、苏宁的“零钱包”在市场上迅速发展起来,改变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格局。

(一)现有互联网理财产品对应的基金产品

目前,京东、淘宝、苏宁等网站陆续推出与第三方支付挂钩的理财产品,这些产品必须依托相应的基金公司运作,具体如表一

(二)余额宝自身的特点分析

1.收益率高。余额宝在2013年6月份成立时,七日年化收益率从4%上涨到春节期间最高6.7630%,明显要高于银行存款五年定期的存款利率,虽然现在七日年化收益率只有4.63%,但也仍旧高于普通银行存款利率。高收益率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尤其是一些中小投资者,截止到2014年2月份,已经有超过8100万的开户数和5000亿元的筹资规模,因此,高收益率使投资者如此青睐于余额宝这个新兴互联网理财产品。2.流动性强。余额宝只需从淘宝网站使命认证注册就可以投资,只需要一台电脑或一部手机就可以轻松将资金转到余额宝账户,投资过程简单方便,投资和赎回规模也没有下限,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理财平台。另外是一种T+0的货币型基金,当投资者赎回时并不需要像股票一样遵循T+1政策,具有即时到账的特点,因此,资金流动性较强,出现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3.技术创新。自从20世纪末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提出要以“创新”两字贯穿金融市场中以来,余额宝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草根时代引领了一阵狂潮,开创性将互联网应用到金融市场中去,余额宝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端随时随地在网上购物并轻松付款。另外,余额宝操作简单灵活,在电脑和手机客户端上可以清晰的看到账户余额、每日收益总额、每日年化收益率等各项指标的数值,技术创新是余额宝这类互联网理财产品最突出的特点。

(三)余额宝的盈利模式分析

余额宝通过与天弘货币基金公司合作,将货币基金主要投资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低风险证券品种,分享货币市场的投资收益。据天弘基金披露的数据,2500亿规模的余额宝,超过80%投资的是银行的协议存款,因协议存款收益较好,并且可以提前支取,无论是从流动性和收益,都是面向千元投资额的互联网金融T+0货币基金最好的投资选择。余额宝现在有大量融资规模,当与银行进行协议存款谈判时有更大的筹码,就能获得更高额的利息差,在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经营冲击的同时,获取了较大规模的净利润。

三、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一)监管风险

目前,我国国内的监管体制主要是“一行三会”模式,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现有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余额宝为首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具有影子银行的性质,在创新和盈利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行为不规范、销售行为不正当,所授权的监管部门监管不严或监管不到的现象出现,因此在监管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周小川曾在2014年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会上提到,并不会取缔余额宝这类互联网理财产品,相反应加强监管。监管层“鼓励支持”的态度已然明确,随之而来的还有监管之手,风险提示不充分和部分领域的监管空白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最大的两个监管问题,现在的党务之急就是把握重点,加快监管步伐。

(二)经营风险

余额宝这类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产物,虚拟性、不可控性是它们与生俱来的特点,对于投资者来说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汇添富的“现金宝”曾因为自身体制不完善,出现盗用投资者信息以非法手段获取本金的案例,另外,今年6月份深圳一家名为“科讯网”的P2P网贷平台超过2700万元的“跑路”事件,青岛港金属贸易融资公司在18家银行的贷款超过160亿元,涉贷的一些核心人员已经外逃,成为近期内最大一起“骗贷”案例。2014年上半年央行曾对支付宝每日投资限额进行了规定,旨在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交易风行,另外还需要对领导者和管理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道德素养,我们还需要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风险因素的产生。

(三)利率风险

周小川说“,市场上肯定有一种力量是推动利率市场化的,各种新兴的业务方式也都是对利率市场化有推动作用的”。有些学者认为余额宝是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推高资金利率,转嫁给实体经济,当这类新兴产品出现以后,大量的银行协议存款将传统商业银行置于不利的位置,更多的谈判筹码降低了银行净利润,增加了市场利率风险。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成为解决这一风险因素的关键性措施,在市场一体化的今天,应该放开银行的利率管制,更多的交给市场这张无形的手去解决,余额宝的这类新型理财产品市场将随之萎缩,余额宝的优势将不复存在,利率风险因素也随之降低。

四、结语

第5篇: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基础的新兴金融得到迅速发展,就其本质而言互联网金融仍然属于金融范畴,它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金融体系得以完善扩宽,为更多地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金融渠道,然而在其快速发展的道路上,也暴露出了些自身所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阻碍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这样的

个背景下,探讨其监管核心原则,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对我们的生活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截至目前为止,我国互联网金融也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在货币支付领域,互联网金融形成了以支付宝、财付通、银联支付、百度支付等为主体的第三方支付,给人们提供了便利的支付手段。在货币融通领域,当前备受追捧的人人贷和拍拍贷等P2P网贷以及许多众筹融资也是当前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为许多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者企业提供了更宽广的融资渠道。除此以外,还有互联网货币以及像阿里巴巴集团那样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网络贷款类型,这五种类型的金融业务构成了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如雨后春笋般爆发的同时,用户信息泄露、网络金融诈骗、网贷公司卷款跑路等问题也随之而增加,给大众以及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总的来说,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系列的风险,加强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是个尤为迫切的任务。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风险管控角度分析

互联网金融最主要也是最显著的一个问题便是风险隐患,也可以说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加强监管的

个直接目的。其所存在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互联网安全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互联网企业保障资金风险等。首先,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作为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技术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例如遭到黑客攻击以及网络病毒侵害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人群面广泛,如果安全技术风险控制不到位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必然会影响网络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其次,由于征信体系尚未完全得到完善,致使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毫无资金保障的情况便展开相关业务,擅自将客户担保金挪为它用,一旦发生坏账等情况,公司无法偿付客户的资金,不是跑路便是倒闭,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从风险管控角度来看,加强监管是尤为必要的。

(二)经济发展角度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创新,其发展打破了以往的金融垄断格局,促进了资本融通的渠道,尤其是在助力小微企业的发展上更是发挥出了传统金融所无法替代的优势,为市场增加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使得资源得到进步的优化配置,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同时也推动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使得交易的成本降低,能够进步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但是我们也看到了互联网金融所暴露的问题,一些投资者遭受欺诈蒙受损失,严重损害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秩序以及声誉,为了更好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这也是可以保障各方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互联网金融自诞生以来,便以其开放、共享以及平等的特点得到快速发展,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短板,促进了我国整体金融水平的发展。但是在其发展至今的过程里,各方虽然已意识到加强对其监管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如何对其进行监管,却莫衷是,也没有形成个有效的监管机制。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的目的、属性以及与消费者的关系进行整体分析。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为一切经济活动来服务的,这是其产生的基本目的,同时也是在监管中需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其次,互联网金融从其功能属性上来看,其自身本身就存在金融的些属性,属于金融体系中的

部分,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符合国家金融调控和市场稳定的要求;第三,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其涉众面范围广,一旦出现问题,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而对其进行监管应该切实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原则;第四,市场竞争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公平,金融作为服务经济的主要内容,不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线下金融,也都要遵守我国的金融法规,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最后是发挥行业自律的原则,通过行业自律,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建立统一有效的行业标准,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可以说上述几项内容是构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则,这点也在中央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对金融市场的评估内容中得以体现。同时这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了指导原则,对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将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第6篇: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范文

【关键词】简政放权 市场经济 普惠金融 政策建议

一、金融业简政放权基本情况

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简政放权速度越来越快,时间间隔越来越短,从以前的3年一次、2年一次逐步扩大到1年2次、1年3次。2002~2016年1季度期间,国家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15批次3046余项,其中金融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2批次540项,金融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全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为17.73%。

从表1可以看出,金融业在所有12批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占比超过15%以上的就有9次,可以说金融业简政放权已成为国家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分析得知简政放权工作虽然有取消、下放、合并、减少、调整等多种表现形式,但金融业主要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为主,而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远大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取消项目形式实现放权的行政审批的占92.1%,下放6.8%,其他形式占比1.1%。大范高频率的简政放权,大幅降低了从事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门槛,将更多的选择权交给了市场自主性调解。

行政审批权限取消和下放后,金融管理部门从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行政审批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制度性的交易成本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降低,激发了企业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活力,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既丰富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形式,又为投资者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选择,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成为了社会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潜在风险分析

(一)市场自律机制不健全,自主调节能力不完善

我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还没有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承认,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不够成熟完善。根据1947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补充内容“全部或是实质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可见行政和贸易垄断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标准,垄断程度越高,市场自律调节能力越弱,对价值规律越难做出正确判断,反映在经济结构上就会出现部分行业产能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以及地域发展不平衡。简政放权作为打破垄断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通过打破行政垄断和扫除制度障碍的方式解除束缚市场主体上的的绳索,从而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2013年以来,国家陆续取消和下放了一批含金量很高的金融业行政审批项目(例如贷款卡核准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等),这些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市场自发性自律规则还没有充分的时间形成,部分市场主体对政府“看得见的手”放开后如何调整缺乏预见性,大多处于政策空窗期和适应期。但是简政放权本身作为一种经济信号,向投资者明确传达了国家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政策导向。在投资者理性、完善的市场准入、自律和退出机制前提下,市场主体发展繁荣并不会给市场和消费者带来风险,反而会刺激竞争,为投资者、消费者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机遇。

但是在市场主体非理性的情况下可能超前预支政策效果。金融行政管理权限放开以后,投资者选择趋于非理性和多元化,市场上投资理财、P2P、股权众筹等公司纷纷设立,低风险、高收益的宣传席卷传媒和新媒体。与传统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较低存款利息和理财收益相比,投资者更容易受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等高收益承诺的诱惑,对收益的关注甚至超过了对本金安全的考虑,逐步放大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收益价值,而忽视了互联网金融在资金安全方面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传导不足,社会公众投资呈现盲从趋势

社会大众对各种经营范围中包含理财顾问、众筹投资、资本管理、财富管理、金融咨询等公司的发展容忍程度提高,这些公司通过网络渠道开展线上产品宣传和线下产品营销,高收益吸引了大量消费者投资。作为普通投资人,大家对风险的识别和判断主要是国家的行政审批程序,符合金融管理标准的主体可信度较高风险低,审批程序放宽以后,大批主体获得了市场注入资格。在金融创新和金融伪创新面前,投资者缺乏理性的判断,传媒界也经常宣传理财产品和造富神话,在非理性判断下,一些储户将资金从正规金融系统转移到缺乏资金安全防范措施线上产品,客观上将资金存在于风险之中,造成资金损失是大概率事件。一部分投资者被社会环境催眠,重视收益忽略风险,对风险投资抱有侥幸心理,对管理部门的风险提醒置之不理,风险判断失真,投资者与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投资出现非理性趋势。

同时,与传统金融宣传手段相比,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者在宣传上也很有迷惑性,采取类似饥饿营销、会员推荐、社交平台互助等方式发展客户,通过赠送礼品、虚构投资项目、编造财富神话等方法运用新媒体广泛传播,部分平台还通过电视台、报刊杂志等营造信誉可靠地形象吸引投资人,通过精心包装持续催眠投资者,最终使投资者对资金安全放松了警惕,做出非理性判断。一些以前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形式的公司、集团以及个人打着金融创新或者金融新业态的名义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推广众筹、理财、融资、投资等产品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这些被社会催眠的投资者开始重点关注资产收益,而对金融风险敏感度出现关注疲劳的趋势,非理性的投资者也引发了全民理财,大量资金游离于传统金融体系之外,个人信息被窃取以及资产风险隐蔽性更强,在投资泡沫破裂后投资者维权困难。

(三)法律制度设计不健全,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市场主体的繁荣掩盖了风险,一些原先被法律禁止的产品和服务形式开始披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外衣大行其道,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无法对此类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行政法的谦制原则,法律对市场主体和行为具有相对包容性,并不是所有的越界行为都能及时发现和规范。同时法律规制具有滞后性,法律规范的时间要晚于市场主体的行为。对市场主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于行政管理者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原则导致市场主体自由程度高,而行政管理手段和措施则受到法律限制。目前,混业金融产品和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由于分业监管重叠、监管空白和监管不足的存在,增加了金融市场主体监管套利空间。“先照后证”制度将大多数的前置行政审批转变为后置行政备案,在极大限度的减少了市场主体的时间和机会成本的同时,也被个别市场参与者钻了制度的空子。

由于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导致个别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者在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后怠于办理行政备案手续,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不能准确掌握金融市场主体准入情况,工商部门也对金融业务缺乏管理权限,市场准入与市场管理衔接不足,市场主体无法控制风险传导,风险集聚效应加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投资者和消费者在面对线上理财骗局时,缺乏有效的举证能力和证据保管意识,投资消费选择时重投机轻风险,个别投资者投资失败后因为举证不足而无法立案,证据意识淡薄和契约精神涣散使得投资者承担着较多的道德约束,法律手段维权难度较大。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顶层法律框架制度设计,逐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目前还只是停留在学术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层面,没有纳入现行法律制度管理框架,央行等十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然从宏观监管层面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但是由于没有法律规范作为上位法支撑,无法对市场主体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不明确,行政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支持,市场准入退出和行业自律不够规范,将会影响其可持续性健康发展。为保障市场主体、投资者、消费者、监管者合法权利,厘定各方行为边界,建议从立法层面统筹考虑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规范体系,梳理分散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金融行业内已达成广泛共识的管理理念和监管原则、行为模式、经营业务范围、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信息披露责任义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整合形成一部基础性的互联网金融单行条例或者法规,从法律上确定其市场地位及监管规则,明确限定互联网金融内涵和外延,划清互联网金融与民间集资、非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有助于界定是非和定纷止争,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治轨道管理。同时,根据互联网金融基础性法律原则,推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立法或司法解释,及时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制度,重点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修订,将其明确为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法律底线,对于违反基础性管理制度的市场主体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和取缔,最终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行法律制度管理框架。

(二)推动市场自律机制建设,提高监管融合深度

与传统金融经营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业务虚拟化、服务多元化,对象标签化以及扩散大众化的特征,同时兼具跨地域、跨市场、跨行业属性,目前“一行三会”单一分业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有效监管,监管权分散也削弱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改革的前沿阵地,在一些产品和服务上突破了分业监管界限,混业产品层出不穷,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无法全面覆盖互联网金融主体和表现形式,监管多头政出多门导致效率不高,社会认可程度低。建议结合互联网金融阶段性发展特征,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并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将发展模式较为成熟的互联网金融主体纳入混业试点,加强监管协调,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探索建立“监管+自律”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信息披露平台,明确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监管信息互通和衔接工作效率,主动公开监管业务中的风险点,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和参与者的实名认证进程,尽快组织实施互联网金融主体机构信用评级,通过信用等级向社会公众传导风险信号,引导消费者合理配置资金。通过市场手段约束经营主体,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向投资者公示项目真实性情况,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以市场手段实现优胜劣汰。

(三)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优先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发展中遇到的参与主体参差不齐、价值规律明显滞后、市场失灵、外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和困难是暂时的,全面规范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建议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增强政策包容性,清理整顿措施要遵守谦抑原则,以损害最小化的方式开展识别、管理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清理整顿工作不搞“一刀切”,深刻领会国家清理整顿的目的是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而不是全面否定和取缔,将保护投资者、消费者合法利益作为清理整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具有真实项目背景的市场主体进行规范,不能以行政强制手段影响行业正常发展。客观看待市场主体的融资现象和手段,既对资金风险保持高度警惕性,同时也要考虑民间融资合理性,不能将投资者、消费者的合法收入片面认定为市场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资金进行处理和打击,保障人民群众的投资自由和资金安全。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完善监管手段,探索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咨询投诉服务平台,受理投资者和消费者投诉咨询,积极组织普惠金融教育活动,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提高电子证据保存意识,对身边的高息理财和非法集资现象保持警惕,远离和高息理财陷阱,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理财计划,理性看待投Y风险,逐步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2013(12).

第7篇: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范文

【Keywords】internet finance; supervision game; P2P loan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11-0049-02

1 引言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渐兴起,其主要是以传统的金融行业为基础,利用互联网去进行金融交易,减少了金融交易的环节,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互联网金融具有多种模式,其中P2P网贷模式最为典型。其主要是进行点对点中介服务,依靠网贷平台进行操作,从而完成交易。P2P网贷模式具有门槛低、用户面积广等特点。因此,对P2P网贷模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研究,对于促进P2P网贷业务的发展和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 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市场的联系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不断被研发。不同行业的企业相继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与其他行业市场联动的模式逐渐形成。根据相关研究表明,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市场具有一定的联动性,在互联网环境下,三者之间的领域与业务具有一定的联系。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之间的联系,主要是互联网金融在技术、产品、服务上,能够给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支持,提高了企业的资本运行效率。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金融可以充分发挥作用[1]。互联网金融与网络安全市场的联系,主要是网络安全技术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安全保护,网络安全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例如,P2P网贷平台的运营,需要安全的网络环境,从而确保平台与用户的利益,降低网络金融交易的风险性。

3 互联网金融监管下主?w之间博弈行为研究

P2P网贷模式是比较典型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其参与对象主要有P2P网贷监管机构、P2P网贷平台企业、借款人、贷款人。P2P网贷监管机构,主要的功能是制定行业的规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性。P2P网贷企业能够为个体商户、企业、个人等提供贷款服务,主要对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从而有效控制风险。

3.1 借款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

P2P网贷模式,能够进行信用担保与信用中介。但是由于我国征信体制不完整,P2P平台对于用户的征信调查不完全,增加了平台交易的风险性。借款方利用这一特点,伪造虚假信息获得利益,不仅会给贷款方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平台的信誉[2]。因此,P2P平台企业需要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通过建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去分析P2P平台企业与借款方的博弈行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P2P网贷的参与主体齐全。②P2P网贷平台的借款人信誉不同,需要根据征信资质进行等级分类,等级信息仅借款人知晓。③对于征信资质良好的借款人,P2P网贷平台允许其进行交易。④对于征信较差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是否提交资料。⑤引入第三方自然人作为博弈起点。

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参数设计,主要有P2P平台企业信用审核成本、审核效益、征信不符合的借款人进入平台带来的损失、借款人提交资料进入平台的成本、借款人通过审核后得到的收益、借款人资料伪造的处罚、P2P平台对借款人征信高低的评价概率等。通过博弈模型可知,P2P网贷平台的权利是审核与不审核,借款人的权利是提交与不提交。借款人在不提交资料的情况下,不会产生收益与损失。若是借款人选择提交资料,P2P平台可以选择是否通过。根据博弈模型可知,P2P平台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博弈平衡,主要取决于借款人提交征信资料,平台对征信进行审核。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设置市场准入原则,从而提高资质的审核质量。

3.2 监管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

P2P网贷平台需要遵循P2P市场的运行机制,从而维护P2P网贷市场的公平性,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3]。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对P2P网贷市场进行监管,实时掌握P2P网贷市场的运行情况,从而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是对P2P网贷企业进行风险监测,对企业运行正常与不正常两种情况进行分析。针对P2P平台企业运行的两种情况,建立对应的博弈模型,从而对风险进行监测。

监管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参数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P2P网贷企业筹集的资金。②P2P网贷企业运营获得的收益。③P2P网贷企业给予贷款方的利润。④P2P网贷企业运营过程,监管方给予的补贴。⑤监管机构进行风险控制花费的成本。⑥监管方对于未按制度操作的P2P网贷企业,采取的惩罚措施。⑦P2P网贷企业不正常运营,监管方未发现情况下,给社会带来的损失。⑧P2P网贷企业正常运营的机率,以及监管方有效监测P2P网贷企业的概率。

根据监管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可知,监管方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去平衡二者之间的博弈关系。监管方可以通过正向的措施,采取政策鼓励P2P平台企业正常运营,同时给予一定的补助。反向措施主要是对企业风险进行监测,对非正常运营行为进行惩罚等,维持P2P平台企业正常运营。

4 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的建议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下主体之间博弈行为的研究,提出对应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P2P网贷行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行业信用评级系统,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4]。P2P网贷行业信用评级系统,能够判断借款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降低了企业信用审核的成本,同时提高了征信审核的可靠性。②大力开展理性投资,有效进行风险规避。贷款方需要仔细核对信息,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合理进行风险管控。③建立P2P网贷保险制度。P2P网贷平台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人,从而维护贷款方的利益[5]。若是发生欺诈行为,可以通过保险金进行赔偿。④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运行体系。监管方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对P2P网贷企业的资金流向、用途等进行监控,并且及时对企业进行风险预警,从而确保P2P网贷企业的正常运营。

第8篇: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范文

在信息化时代,我国金融机构的网络化与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在网络支付技术的作用下,现代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兴起与发展,它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产品与层次,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社会金融资源,在此基础上,金融服务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展初期,其发展的现状不容乐观,其中存在诸多的问题,为了推动其进一步发展,本文探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

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金融,它主要是借助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与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为投资者提供资金融通、支付与信息中介等业务,具体的模式有第三方支付、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及金融电子商务等。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网银、构建贷款信用信息网络及P2P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利用互联网,银行为客户提哦共信息查询、咨询及网上银行服务的办理;第二种模式是借助互联网,收集与分析用户资金相关情况的数据,以此为依据评价其信用等级,将此评价反馈给银行,进而银行根据用户的信用情况,为其提供相应的贷款方案;第三种模式是采用对等网路,将闲置资金方与需求资金方进行有效的连接,在此基础上,闲置资金方的资金得到有效的利用,并通过贷出获得了一定的利息[1]。我国互联网金融产生的目的是利用互联网的非中心化、自由化与扁平化的特点,减少了传统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等问题,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模式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互联网为平台,实现了贷款、债券、股票的发行与交易。自2012年起,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其规模日渐扩大,同时,在创新理念、创新技术的作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具有了创新性。据资料显示,2013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交易金额达5亿元人民币,新型的支付平台不断涌现,如:支付宝、阿里巴巴及财付通等。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自2014年起,微信红包、滴滴打车、P2P及各类“宝”产品等,为人们提供了便利的、高收益的第三方支付。对于大众而言,虚拟账户与实体账户共存,线下应用与线上即时支付被打通,各种互联网平台蚕食着银行的客户,分流着银行的小额支付、理财与信贷等业务。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十分显著,如:低成本、高效率及体验性等,它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满足了投资者的多元需求,丰富了融资市场的产品。但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多元的风险,它不仅存在传统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还伴有系统安全风险、虚拟金融服务风险等。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应积极发挥自身的优势,同时也要有效解决自身存在的不足。

(二)发展对策

一方面,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出现了携款潜逃、非法集资等事件,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同时要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合的法律、规范及制度等。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可靠保障便是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因此,此项措施要积极建设并保证其全面落实[2]。同时,我国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公开与操作监管制度,维护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知情权,保证其透明度,注重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社会舆论监督,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利用奖惩制度,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在此基础上,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权利才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再者要注重宣传与教育等,使投资者的风险安全意识逐渐增强,进而其财产损失将有所避免。互联网金融唯有保证投资者的权益,其发展才能够更加健康与稳定。另一方面,加强各种业务监管。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应用了诸多先进的支付技术,此时的各项技术为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为了实现对各种业务的全面监管,我国应完善组织管理流程、明确风险与责任关系,并积极创新互联网支持技术技术。例如:我国某银行组建了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小组,完善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机制、拓宽了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使其自身的互联网金融技术具有了前瞻性,基恩人推动了银行的发展[3]。在支付技术不断创新的同时,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同时,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复杂、多样,在对企业业务进行监管过程中应多个部门联合,各司其职,发挥分层监管机制的作用;针对部分企业的业务超出了自身的经营范围,此时要求监管部门应开展全方位的监管,要求企业调整自身的业务范围,使企业的实质业务符合经营许可要求。

三、总结

第9篇: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范文

风险管理研究

Research on the Market Risk Management of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 Based on GRACH-VAR Model

陈倩文 CHEN Qian-wen

(湖北经济学院,武汉 430205)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Wuhan 430205,China)

摘要:随着余额宝等基于互联网的理财产品迅速占领投资市场,我们看到了互联网思维下金融理财的一大新模式:凡是有留存资金就关联货币基金。本文引入VAR模型对互联网理财产品进行风险分析,以余额宝2013年5月上线至今的万份收益为样本数据,探讨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波动性,评估其市场风险。借鉴前期相关研究,GARCH-VAR 模型可以很好地刻画收益率序列的波动性, 研究发现: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仍处可控范围,波动性较小。

Abstract: With Internet based financial products such as Yu′ebao occupying the investment market rapidly, a new financial mode under the Internet appears: all retained funds associated with monetary fund.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VAR model to analyze the risk of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 Taking the 10 thousands of earnings of Yu′ebao since May 2013 as the sample data,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earnings volatility of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s and evaluate the market risk. Referring to previous studies, GARCH - VAR model can well describe the volatility of yield sequence.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current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s market risk are still controllable with light volatility.

关键词 :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风险;GARCH-VAR模型

Key words: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market risk;GARCH-VAR model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0-0178-03

1问题的提出

自余额宝点燃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迅速占领投资市场,全民理财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重要标志,在更加开放、快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资金的流通效率更高,无论是对于资金使用方,还是对于资金提供方,都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以余额宝为例,邓雄(2014)提出,余额宝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居民的理财思维,不再单纯的依赖银行存款,给广大居民带来了更高的收益。与传统理财产品相比,互联网理财更容易得到年轻人的接纳。而且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参与门槛较低,基本上适合所有的人,在理财产品的交易费用方面,互联网渠道的相关成本费用更低。

互联网理财产品一经出现迅速占领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本文看到了互联网思维下金融理财的一大新模式:凡是有留存资金就关联货币基金。据近日公布的余额宝——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2014年年报,截至去年底,余额宝用户数已增至1.85亿人,规模达5789.36亿元,较2013年底的1853.42亿元,增长了2倍多。作为普惠金融的表率,去年余额宝为用户创造了240亿元的收益。

事实上,自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诞生以来,争议与质疑声不绝于耳,其中大多数主要针对其市场风险、内部风险、行业风险等。然而,由于大部分研究仅局限于定性研究和理论分析,并未在实际数据的基础上实证讨论,缺乏一定的可信度。因此,本文引入VAR模型进行风险分析,以余额宝2013年5月上线至今的万份收益为样本数据,探讨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波动性。

2方法介绍

VAR的实质是考查多个变量之间的动态互动关系。VAR模型的推广始于世界著名计量经济学家Christopher Sims于1980年发表的著名文献。在分析金融市场、经济发展因素、影响变量等方面,需要使用较多的数据和信息,基于VAR模型的基本属性,其在宏观经济分析过程中,实用效果非常不错。

一般而言,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情况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即七日年化收益率和万份收益,两者计算公式不同,侧重点各异。具体来说,每日万份收益,其含义就是投资者投资的一万元,一天可以获得的收益;而七日年化收益,就是最近七日的平均收益,在经过年化处理之后的收益率。在该文分析研究过程中,对于理财产品的收益分析,用的是每日万份收益的对数收益率来刻画波动性,即Rt=lnPt-lnPt-1,式中Rt是基金每日万份收益的对数收益率,Pt是第t天的基金每日万份收益价格。

3实证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

从图1中可以看出,增利宝当日万份收益的对数收益率的均值为1.290610%,中位数为1.2381%,标准差为0.213295,说明有一定程度的偏离;因为偏度为2.486574大于零,从而说明收益率呈现一定程度的右偏,峰度为23.19661大于3,说明其呈现出“高瘦”(尖峰)的特征;而JB统计量为11951.55的伴随概率为零,这个情况说明,统计结果拒绝原先的假设,也就是说,每日万份收益率是不服从正态分布的。

3.2 ARCH效应检验

3.2.1 平稳性检验(单位根检验)

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检验序列的平稳性,由表1可以看出增利宝当日收益率的ADF的统计量为

-3.974319,并且其伴随概率为0.0099小于1%-10%的置信水平的ADF值,所以在置信水平为1%的情况下拒绝增利宝当日万份收益率序列有1个单位根的原假设,即当日万份收益率序列是平稳的。

3.2.2 均值模型的建立

一般金融资产收益率方面的研究表明,银行当日收益率序列服从自回归模型,因此本文建立当日收益率序列对自身滞后性回归的AR模型,根据单位根检验的结果最终建立P=4的AR模型,回归模型的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本文中建立的AR自回归模型中的回归因子R(-4)系数相应的伴随概率P值为零,表明参数检验的结果是非常显著的,具体的回归方程如下:

Rt=1.282684+0.725566Rt(-4)+εt

3.2.3 ARCH效应的图示法检验

ARCH效应检验的方法是在残差时序图中观察残差序列是否出现了波动集聚现象,即大的波动后面常常伴随着较大的波动,小的波动后面常常伴随着较小的波动。

由图2残差序列图,可以发现小波动集群部分中开始的小波后面紧跟的是较小的波动,显示出残差方差序列波动较小。

3.2.4 ARCH效应的自相关函数检验

ARCH效应的自相关函数检验的方法主要是根据残差平方序列的自相关图和自相关函数值计算的Q统计量判定是否存在ARCH效应。如果残差平方序列的自相关图出现“拖尾现象”,则说明原序列存在ARCH效应;如果残差平方序列的Q统计量的伴随概率都小于显著性水平,则说明原序列存在ARCH效应,由自相关函数检验结果可以看出自相关函数图呈现缓慢衰减态势。

3.2.5 ARCH效应的ARCH-LM检验

ARCH-LM检验主要是通过输出的F统计量以及卡方统计量来判断是否存在ARCH效应,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观察表3中F统计量和卡方统计量的伴随概率P值都为零,拒绝收益率序列不存在ARCH效应的原假设,因此ARCH-LM检验结果认为原序列存在ARCH效应。

综合上述各种检验结果显示增利宝每日万份收益率序列存在ARCH效应。

3.3 GARCH模型的估计

由于在图三中已经发现了每日万份收益率存在ARCH效应,因此单一的AR模型不能有效的拟合该收益率序列的“集聚效应”,需要建立GARCH模型。而考虑到金融资产收益率与金融资产风险的相关关系,因此有必要在均值方程中加入随机误差的条件方差项建立GARCH模型。

考察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的增利宝当日万份收益率,根据GARCH的原理,得到GARCH (1,1)的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可以得出GARCH (1,1)的方程如下:

继而对GARCH模型的残差序列进行ARCH-LM检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观察表5中GARCH(1,1)残差序列F统计量和卡方统计量的伴随概率P值都远远大于10%,接受残差序列不存在ARCH效应的原假设,因此ARCH-LM检验结果认为残差序列不存在ARCH效应。

3.4 基于GARCH模型下的VAR的计算

利用GARCH(1,1)计算条件方差σt2,进而可以得到相应t时刻的VAR的计算公式:VaR=Rt-1*Zα*σt,其中,Rt-1表示滞后一期的当日收益率,Zα表示在置信水平为a下的分位数。

使用EVIEWS估计得到置信水平为99%的VAR序列,其最大值为3.094881%,最小值为0.059548%,与实际收益率相比,真实收益率最小值大于VAR最小值,说明对VAR序列当日收益率序列进行较好的拟合。

4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余额宝理财产品收益的统计分析,结果发现其收益率波动性并不是很大,并且其收益当前很多货币基金里面,处于中高位置,比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要高,最重要的是其市场风险尚处在可控范围之内,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态势仍值得我们时刻关注。近期的杭州萧山支付宝大规模瘫痪事件就足够引起反思。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其面临的总体风险也在提升,一旦出现局部风险点出现,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一定的系统风险。因此,本文就互联网理财产品现阶段存在的市场风险提出几点建议。

①尽管庞大的基础客户依然能给互联网金融巨头带来稳定的客户群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其实十分严峻,银行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使得不同的银行之间,吸收存款的利率出现分化,总体趋势是存款利率上升,这对于一些老年人来说,是非常有吸引力的;货币市场基本收益率的下降,也降低了余额宝类货币基金的收益;在股市向好的情况下,不仅银行存款出现搬家,很多互联网理财产品也遭到客户大面积的赎回。这三座大山使得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相对吸引力下降,很难维持这种较快的发展速度。互联网金融不妨另寻出路,根本改变其商业思路,彻底打破传统金融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把社交精神与互联网金融思维紧密结合。以平安集团新推出的“壹钱包”为例,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社交化,可以帮助客户进行财富管理、健康管理、生活管理。

②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不断深化的趋势,其积累的用户数据和相关资料,越来越复杂。互联网金融巨头加强在降低交易成本和实现风险合理定价的相对优势,依然要坚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及时推出相应产品,在UI设计上可以有自己的特色,提高用户体验,增加用户的心理效用,形成消费习惯和消费经验。用户的使用习惯决定一切,亿万级的用户规模是没有耐心去学习使用一款新的应用的,因此,在全民应用上搭载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双赢之举。

③调控市场风险是以解决技术风险、系统风险为前提的。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传统金融的深化及延伸,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传统金融。因此,要创新先要固本,最基础的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一定得跟上甚至超前市场的发展,为市场的不确定性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宋光辉,吴超,吴栩.互联网金融风险度量模型选择研究[J].金融改革,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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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越.股指期货推出对我国现货市场波动性影响的实证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4).

[4]邓雄.余额宝的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资金成本的影响[J].区域金融研究,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