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范文

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

第1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范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如何正确引导患者及其家属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关键问题。首先,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对违法事件应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以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其次,要加强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引导人们用法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同时,要鼓励患者及家属用科学的态度对待医疗纠纷,要使人们明白,现代的医学不是万能的,要客观的面对医疗结果。

医疗机构要用正确的态度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建设。医务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坚决杜绝有悖于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时要加强人文关怀,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同患者的沟通能力,加强医生的责任感。

加强医护人员业务水平,规范医疗行为。①只有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地提高,才能使治疗过程符合科学的要求,避免出现医疗纠纷。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守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自2001年9月1日起鉴定的88例医疗事故争议案中,有23例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违反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其中违反诊疗技术操作常规的有16例,违反规章制度的有7例[1]。③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文献及相关资料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后,医疗机构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要重视证据材料的收集,更好地为自己举证;因此,医疗机构只有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医疗文献及相关资料的管理,才能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拿出充分的证据,使医疗纠纷得到客观的处理。

医疗机构不要和患者或其家属盲目“私了”。根据《民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了医疗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但前提是医院确实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或害怕患者无理取闹,无论自己是否有过错,简单地同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私了”,就会助长社会中一些不正常现象,不利于依法办事。

充分发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使医学会成为医疗纠纷中联系患者及医疗机构的枢纽。但是,一些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不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有一些患者及家属进行完市级、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不服鉴定结果,要求到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更有甚者,在中华医学会进行完鉴定后,依旧在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扰乱秩序,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工作。只有确立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权威性,才能充分发挥医学会的鉴定职能,缓解医疗纠纷中医患之间的矛盾。

医学会所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权威性,主要原因有:①医学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而现在的医疗机构多为非营利性医院,是政府举办的,易使患者及其家属对鉴定结果产生不信任感。②医学会的职权范围过窄。在医疗纠纷中,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病历、化验单、各种医学影像等医学资料,《条例》中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医学会只是被动地接受医疗机构或患者提供的医学资料,其中很多材料的真实性不能保证,而医学会无权也无能力鉴别医学文献的真伪,使鉴定的时间被拖延,鉴定的结果也大打折扣。所以,医学会应该争取在第一时间拿到第一手资料,并在医疗纠纷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在对医疗资料真伪有争议时,可委托司法机构对医疗资料进行鉴别,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③由于多数医疗纠纷都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而在一个省、市内,本专业的知名人士可能相互间都比较熟悉,这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的结果,这种现象在大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更常见。④鉴定专家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鉴定专家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就是像法官审理案件一样,不仅要考虑到医疗技术上的问题,更要有缜密的逻辑分析、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涵和主旨[2]。

为了加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性,为了使医学会组织医鉴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很多医学会进行了尝试和探索:①有的医学会和法院联合制订了法院和医学会委托和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统一规定;②一些医学会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请法院主审法官旁听鉴定会;③有的医学会与司法机关建立了多条沟通渠道,使鉴定更符合司法要求[3]。

改变卫生行政部门职能

长期以来,卫生行政部门既办医院,又管医院,在这种制度下,医疗纠纷很难得到公平的解决,为此,新的《条例》规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给医疗机构及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独立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权力,才能为彻底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创造有利条件,保证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要引导医疗机构加强业务能力和道德规范教育,做到以预防为主,争取把可预防的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引导医疗机构同保险部门的合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事故保险机制,使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医疗纠纷,给予相应赔偿,从而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李贤仁,王芳,刘海英,等.88例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分析.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12):734-736.

第2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医疗纠纷 医院管理 体会

1 增强自身免疫力,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1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医技水平 制定具体的学习制度和学习方案,要求各级各类人员根据各自岗位要求,加强“三基三严”的训练,有效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1.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省卫生厅在全省卫生系统强力推进以“知庸提能、治懒提效、治散提神、治软提劲”为主要内容的治庸问责,强化医疗质量工作,切实落实治庸问责工作实施方案,自查自纠,督查整改,评议总结,要求全院职工亮牌上岗,文明礼貌待患,视病人如亲人,增进和广大患者的亲密关系。

1.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定期组织学习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诊疗程序和操作规程,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 研究应对方法,妥善处理纠纷

2.1处理要早 目前患者受社会大气候影响,可能把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某些情况立即与医疗事故联系起来,如治疗效果不佳、对医疗行为不理解、沟通不足及费用等方面的问题,这类纠纷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却是患者投诉最多、处理起来也是棘手的问题,应当由科室的医务人员直接接待,他们对患者的治疗处置过程是面对面的,最了解、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

因此对于这类一般性的医疗纠纷由科室靠前主动做工作,通过解释或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打消患者疑虑,大多数是能自行处理的;对科室处理有难度的医疗纠纷在科室的配合下,我们职能部门再积极主动调查处理。

2.2工作要细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不论患者情绪如何,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力争做到心平气和的与患者交谈,做到有礼有节,办事利落,让患方当事人产生信任感、感到亲切感。给予患方充分的言论空间,这样可减轻患方的敌视情绪,要从细节上做患方思想工作,掌握有效的沟通原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让患方理解我们工作中的小瑕疵。

2.3方法要活 当患方与院方发生意见分歧时,要善于利用病人及家属的亲友或对病人及家属有影响的关系人来协助我们共同做病人及家属的工作。

2.4应对要稳 发生医疗纠纷后我们争取做到不急、不躁、不火、心平气和,对患者及家属多安慰、多解释,宣传解答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我们有责任,可以告知患方可通过法律渠道公平公正的解决,如果没有,让患方明理后理解我们。

2.5态度要明确 患方提出天价赔偿,对医院无责任、无过失的医疗纠纷,无论患方以任何方式,如吵闹、冲砸、封门、拉横幅及殴打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扰乱医院秩序的,我们必须依法办事,向患方大力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解决医疗事故的途径和方法,绝不轻易给予经济补偿。大量医疗纠纷的处理无需鉴定,双方协商,责任的认定,经济补偿的额度难以把握,应当在仔细核查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认定院方在医疗纠纷事件中有无责任、责任有多大,认定医疗结果对病人有无身体损害、损害有多大,同时根据病人已支付的费用及实际必须花费的费用等情况,给予减免、退款;确认存在责任大的、损害大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尽可能地减少病人的损失。

医疗纠纷处理主张一次性解决,不留尾巴,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无论补偿额多少,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双方签字留存,以免事后反悔。

第3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范文

1 医疗纠纷的防范

1.1 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1.2 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1.3 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医务人员通过法律的学习应具备以下2点意识。

1.3.1 纠纷意识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1.3.2 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1.4 要有预见性医务人员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发现以下的疾病种类和人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转贴于

1.4.1 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个别人发酒疯制造事端。

1.4.2 经济拮据者,对用药、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担心被开大药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

1.4.3 慢性、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费较多,心情烦躁,往往对治疗效果不满,易产生抵触情绪。

1.4.4 患者家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

纷。

1.4.5 应用激光、外科手术进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费较高及期望值较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易产生纠纷。

1.4.6 本院职工的熟人,往往减少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因是熟人不做详细交待,不签协议书,留下了纠纷隐患。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 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

2.1 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2.2 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2.3 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 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

第4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方;患方

[中图分类号]DFO-05;R-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1-0062-03

随着社会进步及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文明的不断提高,病人自我保护意识和就医权利意识在逐渐增强,但同时,医疗纠纷数量明显上升。因此,深入探讨医疗纠纷的成因及防范对策,对于增强医患人员的沟通意识,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提高病人的满意度,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疗纠纷的含义

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非经行政或法律的裁决不能解决的医患纠葛。也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是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在患者及其家属与医院工人员之间的纠纷,它可以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是医疗活动有的现象。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本文将从多方面探讨产生医疗纠纷的成因并提出防范对策。

二、医疗纠纷的成因

(一)社会因素

1.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我国正处在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部分贫困患者无法承受较高的医疗费用,缺乏健康保障。另外,目前很多医院以药养医,药价虚高,导致患者负担过重,进一步致使医患关系紧张。

2.卫生资源分布不均且不公平。卫生资源大部分集中在城市,而农村人口众多,却只享受较少的卫生资源。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导致部分患者心理上不平衡,使得矛盾容易被激化,医疗机构成为不满者泄愤的窗口,这也是现阶段医疗纠纷多发的一个原因。

3.媒体报道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医疗纠纷报道中,有的媒体为了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利用公众对医学知识的相对缺乏和对医疗工作作高风险性不理解,小题大做,强调患方弱势群体地位,加大广大人民群众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感,对进一步化医疗矛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医方因素

1.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及职业道德水准下滑是医患关系紧张的关键,也是医疗纠纷的成因之一。临床上出现的许多医疗纠纷并不一定是因为医护人员的技术不好引起的,而往往是因为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差而成为导火索的。另外,部分医生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开“大处方”、“大检查”、实施“过度医疗”,这些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损毁了医护人员的社会形象,加剧了利益冲突,破坏了医患关系,引发了医疗纠纷。

2.医院综合服务跟不上。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都起因于医方的缺陷,但几乎可以说所有的医疗纠纷都源自患者的不满意。患者到医院就诊已不仅仅是对医疗质量有要求,还要求医院提供优美的环境、可口的饭菜、明白的消费等综合性人性化外延服务,当这些服务提供不好时,极易发生纠纷。

3.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一些医护人员不认真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对医疗技术操作常规不熟悉,工作中不细心、不严谨、不虚心、遇事不请示,导致诊疗和护理中出现差错或事故。有的医务人员对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误诊误治,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4.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义务告诉患方:包括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预后以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让患方参与到医疗决策中来,使医生的诊疗得到认可,避免分歧。但现实中,医方往往并未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因此,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患方以此说事,医方举证不力,就会引发医疗纠纷。

(三)患方因素

1.患方对医疗服务合同性质认识有误区以及对医院期望值过高,导致医疗纠纷频频发生。许多患者认为既然自己已经付费且选择了医疗机构就诊,院方就有义务为患者解决问题并提供满意的服务,无论何种原因,一旦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就极易诱发患方非理性的维权行为,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2.患方缺乏医学知识,也是引发医患纠纷的成因之一,即使掌握了一些医学知识,也是比较肤浅甚至可能是错误的。一旦治疗方案结果不甚理想,或感到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和保障时,就迁怒于医护人员和医院,从而引发医患纠。

(四)医患双方共同的因素

1.医患双方认知存在差异。在医疗实践过程中,由于医患双方的知识背景、所掌握的信息及各自权益的不同,从而对医患关系的理解和态度也就存在明显差异。医护人员认为医患关系紧张加大了工作压力,对其合法权益构成了威胁;但患者却感到医患关系紧张使自己的健康权、生命权难以得到保障。医患认知的差异导致了患者不理解、不信任医生,医生也难以信任患者,这种认知差异长期存在必将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

2.医患双方沟通不充分。医患双方沟通不充分也是医疗纠纷成因的重要因素,表现在医生对沟通不积极、不及时;患者对沟通不理解;医患沟通形式单一;医患沟通效率低;医患沟通效果难以保证。

三、防范对策

1.建立及完善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是我国目前最主要、最普及的保障模式,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如门诊费用的独立不利于基金的统筹,住院门槛费用高、自付比例大、新农合患者在三级医院报销总额受限制等,这些问题亟待完善及健全。在不断完善“社保”体系的同时,还应鼓励社保以外的其他商业险种的发展。职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疗纠纷给医务人员带来的压力,也能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利益。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保险公司对已参加过保险的会员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可以确保医疗纠纷的赔偿。

2.政府应重视“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政府应加大对医疗行业特别是公立医院的投入或建立新的医院补偿机制,最大限度上避免以药养医,从各种渠道降低医疗费用,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低收人人群的基本医疗服务。

3.加强对新闻媒体正确导向的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媒体正确导向的管理,全面、如实、科学、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杜绝片面的、扩大化的失真报道;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管机制。同时,应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积极引导全社会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理解与信任,对他们付出的辛勤劳动予以尊重和支持,提高社会公众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理解和信任度。

4.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医务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医疗纠纷、医疗安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

例》以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不断增强侵权损害赔偿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提高预防差错、事故的警觉性和责任感。明确医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要严格执行护理质量标准,并按照标准的要求去做。增强责任心,养成严谨求实、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对工作高度负责,确保医疗护理工作的安全,从而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5.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许多医疗纠纷都是由于患方不满意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引起的,因此,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尤为重要。要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教育,培养医务人员高尚的医德,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学会换位思考,尊重和关爱病人,积极为病人排忧解难,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

6.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养成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地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做到忙而不乱,积极主动提高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预防医疗差错,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7.建立有效沟通与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各种医疗纠纷中,真正因医疗技术原因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所占的比例并不高。71%的医疗纠纷与医患之间的沟通质量有关。因此,医务人员应重视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建立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良好有效的沟通包括:应用图象、数据讲解治疗步骤和手术方法;介绍该病的相关知识,帮助患者分析病因、了解治疗费用、治疗效果及预后等,使患者清楚地理解治疗的全过程,以积极的态度配合治疗。

[参考文献]

[1]王传益,李博,最新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实务全书:医疗纠纷防范[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2007>

[2]刘翔,处理医疗纠纷中的领导艺术[J],医院管理杂志,2007,(1).

[3]税昌中,张毅,谢飞,等,医疗事故鉴定中透视引发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因素[J],卫生软科学,2007,(1).

[4]史丽波,武淑华,俞春利,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特性及防范探索[J],卫生软科学,2009,(3).

[5]李菲,陈少贤,彭晓明,等,医患关系的主要困惑与对策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08,(2).

第5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范文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医疗事故相关的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病人和家属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这对外科护理服务质量和护理安全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防范和应对外科护理活动中医疗纠纷的发生,已经是摆在外科护理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医疗纠纷 外科护理防范对策

医疗纠纷是医疗活动中不可回避并且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医疗纠纷的发生不仅给医院带来了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医疗纠纷该如何更好地去防范已经成为每个医护工作者必须面临的问题。日常医疗活动当中,一旦病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他们就会相应产生投诉的动机和行为,并且会更多地运用相关的法律程序来处理自己面临的各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外科护理部门的医疗纠纷发生率往往高于其它科室,它往往也是最容易引起病人以及其家属投诉的部门。外科护理工作是医疗活动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与病人接触最多并且最为密切的环节,外科病人在进行医疗护理的过程中,往往有急症多,意外多,术后并发症多的问题,由于外科病人病情的复杂多变导致外科护理人员的工作节奏快,工作压力大,产生医疗纠纷的几率也因此较大。

为了应对新形势下对外科护理工作更高层次的要求,我们需要深入彻底地去分析外科护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潜在的问题并及时地制订相应的对策,针对外科护理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去增强外科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外科护理的行为活动,防范外科护理活动中医疗纠纷的发生等等,已经成为摆在外科护理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1 本文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1.1 调查对象:本组资料来源于某医院自2009-2010年发生的29起投诉,其中2009年15例,2010年14例

1.2 统计方法:归纳整理数据,根据引发原因,计算医疗纠纷和护患纠纷的发生率及发生原因。

2 结果

该院医疗纠纷23例占近80%,其中,外科护理过程中发生纠纷17例占近60%。

3 原因

护理人员医疗法律意识淡薄;外科护理过程中操作不专业;外科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沟通不到位;护理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医嘱。

4 针对护患纠纷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4.1 提高外科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每个患者都拥有知情权闱。它是病人在就诊和接受护理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病人有权力知道医院的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护理人员每天对自己医护工作的安排、服药期间的注意事项以及正确方法、各种医疗活动的目的以及医疗费用、自我康复以及护理的知识技能、出院复查的相关途径等等,每个外科护理人员都有义务将以上信息告知给病人。我们必须认识到病人知情同意权与医护人员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在护理过程中做好相应的解释说明工作,最大地争取病人的同意和积极配合,要杜绝外科护理人员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迫使病人去接受护理活动。我们的外科护理人员应当认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要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工作要保证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进行,外科护理人员要结合自己的临床工作,分析其潜在的安全隐患,并且时刻加以改进,防患于未然。另外,还可以使护士懂得合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4.2 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规范护理操作行为。在外科护理过程中,不专业的护理操作活动往往会导致患者的不满情绪,由于护理专业技术不精湛,在进行外科护理操作的过程中,反复对病人进行穿刺和置管,往往会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引起患者对护理人员的不信任,甚至会滋生反感情绪,外科护理人员在无法取得患者谅解的情况下容易引起医疗纠纷。另一方面,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会对医疗带来巨大的麻烦,比如:护理人员不按照等级护理的相关要求巡视病房,在基础护理过程中依赖陪护,抢救复杂或重症病人过程中面对临时增加的器械和用品往往会在操作中出乱,将器械数目弄错从而导致患者体内遗留异物,输血时未能经过严格核查从而导致患者出现溶血反应,以及在用药的过程中粗心大意违反药物禁忌和药物过敏的试验或其它使用规定,比如,青霉素在更换了批号后而不对病人做皮试导致病人死亡等等。这些都是护士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去做从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因此,以外科护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医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护理工作,规范护理操作的行为。

4.3 加强外科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沟通:在外科护理工作中,与病人的语言沟通是信息交流的主要方式,由于外科护理人员工作繁忙,工作量极大,从而导致它们在与患者的交流过少,疏于护患之间的沟通,有时医护人员对患者及家属的回答太过简单甚至是漫不经心。其次是在陪护和询问患者病情的时候,有些护士会缺乏足够的耐心,一句话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患者的不满情绪。最后,患者家属的情绪难免太过焦急,它们迫切希望了解有关的用药,治疗过程,以及预期结果,如果外科护理人员不能够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就极有可能造成患者及家属的误解从而引起医患纠纷。在护理病人的过程中,外科护理人员一定要认真做好各种入院前的宣教,认真地履行各种手续,用心去关注服务的细节,并且要优化服务流程,每个患者的难点就应当是外科护理服务的重点,得到患者的认可才是我们的服务目标。医护人员在与患者沟通时应当面带微笑,注意自己的言辞,同时应当富有同情心,与患者的交流要做到不失时机,并且应当有一定的针对性,切实地为每个患者着想。应当多一些解释少一些误会从而也会大大降低纠纷的发生率,保持良好的沟通是预防和化解护患纠纷发生的关键所在。

第6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范文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62—03

恶性医疗纠纷俗称“医闹”。就是患者方及其雇

用的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以一定的医疗事项为

由,采取侵害医务工作者人身安全、危害医院财产安

全、妨害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

为。导致医疗秩序混乱、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

劣的严重后果。其危害极大,必须依法整治,坚决打

击。笔者对近5年来本县各级医疗机构中发生的恶

性医疗纠纷13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现报告如下。

案例资料

本组恶性医疗纠纷共13例。均来自本县各级医

疗机构。其内容真实可靠。

一般情况

本组13例中。按照医院级别。二甲医院6例、二

甲中医院3例、二乙医院1例、一甲医院3例。按照

发生科室,外科3例、内科3例、产科5例、儿科1

例、未明确1例。按照是否住院,门诊部4例、住院部

9例。

二、恶性医疗纠纷的方式

本组13例恶性医疗纠纷中。所使用的方式五花

/kl’-i,大多是多种方式合并使用,具体见表1。

三、典型案例

【案例1】某女,57岁。因反复慢性上腹痛数十

年,发作1天来门诊就诊,经b超、胸腹联透、三大

常规、血淀粉酶、ekg等检查。仅ekg有部分导联

st段轻度改变。医生建议住院作胃镜、长程ekg、心

肌酶谱等检查并观察治疗,患者及家属要求带药回

家治疗。患者回家后立即请乡村医生为其滴注从医

院带回的100 ml装氧氟沙星(0.2 g)注射液,注射过

表1 恶性医疗纠纷方式一览表

方式 例数

袭击警察

停尸病房

停尸院办

停棺院内

殴打他人

围攻谩骂

砸毁财物

封堵大门

拉挂横幅

占住病房

反复上访

程中患者感胸闷,其丈夫要求停止注射,乡村医生没

同意。100ml氧氟沙星在10分钟内注射完毕,患者

感胸闷加剧,呼吸不畅,面唇青紫,口鼻有白色泡沫

流出。约5分钟后死亡。家属认为是氧氟沙星药物致

死,便纠集不明真像的亲属、亲戚、乡亲30余人,将

装有死者尸体的棺材停放于医院大门口。拉挂横幅。

摆设灵堂,围攻谩骂医生,大吵大闹,要求医院赔偿。

医院要求解剖尸体查明死因遭患方拒绝。最后在当

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及法医的参

与下协商赔款解决。

【案例2】某女,30岁。顺产一女婴,母婴同床,

第二13 3时发现该女婴死于被褥中。其父母认为死

因为夜班护士没及时发现危急病情。丧失抢救时机。

便纠集不明真像的亲属、亲戚、同乡27人。将尸体停

放于医院院长办公桌上,拉挂横幅,封堵医院大门,

围攻医院领导。卫生行政部门邀请本县的医学和法

医学专家对尸体进行了检验。结论为“符合机械性窒

息死亡特征”。其家属对此结论不预认可,便侮辱、谩

骂、恐吓专家,殴打了其中一名儿科专家并限制其人

身自由达数小时,最后由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局势才

得以控制。此案最后以协商方式赔款解决。

【案例3】某男,46岁。醉酒后昏睡4小时入院。

未洗胃,经治疗后清醒,行走自如。入院后13小时突

[作者简介]刘逸红(199o一),女,汉族,湖北红安县人,华中师大一附中社会实践生。tel:+86—713—5247903

[通讯作者]刘珍明(1963一),男,汉族,湖北红安县人,本科学历,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法医学检验与研究。

tel:+86—713—5245401;e-mal:liuzmtg6318@sina.tom

1 5 3 1 7 7 3 5 1 1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然发现患者死于病床上。患方认为死因为医方治疗

不当,便纠集不明真像的亲戚、朋友、乡亲及社会闲

杂人员近40人,停尸病房,拉挂横幅,封堵医院大

门,殴打医生,围攻院领导,砸毁医院办公室桌椅门

窗,当110干警赶到时,又殴打袭击警察,致4名警

察和13名医务工作者受伤,轻微伤10人,轻伤4

人,轻伤偏重型3人,损坏财物不计其数,患方4人

被作法拘留。经同济医科大学法 医病理学专家对尸

体进行了法医解剖和病理学鉴定,认定其死因为“弥

漫性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疝形成,最后因

中枢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生前饮酒是出血诱

因”。此案最后经司法途径处理。

讨论

、恶性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医患关系紧张

由于医院追求经济效益,鼓励职工创收。开大处

方、做贵重检查现象普片存在,加重了患者负担:少

数医生收红包、索回扣、拿提成,加剧了患者与医生

的对立情绪;医疗专业性、技术性的发展.新技术的

应用,使得一般患者很难在医疗技术上同医师达成

理解和沟通;[1]医疗信息不对称,患者对医生具有强

烈的依赖感,期望值很高;【2]有的患者盲目地认为,

既然交了钱就应该达到期望的目的,到了医院就进

了保险箱,医院有义务更应该有能力治好疾病:『3j加

之社会舆论对医院的片面指责,媒休的爆吵和不正

确引导,导致患者对医方的不满和不信任,均致医患

关系紧张。这样,一旦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后果,

患方在心理上无准备、在常理上难解释、在医理上不

理解、在现实上难接受,便将一切怨恨和不满全部发

泄到医院和医生,导致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医院重视不够

对于恶性医疗纠纷的出现,医方往往认识不够。

本县各级医疗机构中,均没有医疗纠纷专职处理机

构和人员,没有医疗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应对

方案、讨论规则、惩罚制度,更没有恶医疗纠纷紧急

应对预案。医疗纠纷早期,各科室医生不能及时发现

和有效控制;医疗纠纷发生后,均由医务工作者处

理,他们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效果多不佳;

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

人员介入,又可加剧医患双方的敌对情绪;当恶性医

疗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

公安机关参与处理。在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

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 263 ·

(三)鉴定机制不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交给医学会,提高了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级别,并对鉴

定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患方对

医疗事故鉴定闻而生畏。本组13例中,1例进行了

法医解剖和病理学鉴定,1例进行了尸检,无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者。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事

故鉴定程序复杂繁琐,时限太长,患方不能接受;二

是鉴定专家与医生同属卫生系统,多是同学、校友或

相识,容易手下留情,违背学术良心做鉴定结论;

三是医学会和下级医院可以形容为“父子关系”,一

旦发生纠纷或事故,“父亲”是不会严厉地处理自己

的儿子”的; 四是鉴定费用每例高达3 000~5 000

元,如要作病理检验、物证检验等,费用则更高,一般

家庭难以承受;五是受封建思想影响,死者家属多拒

绝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当医方提到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时,患方多坚决反对。这样堵塞了医疗纠纷处理

的正常渠道,容易导致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患方讹诈钱财

医院面临的患者及家属可谓形形,千差万

别,有的患者及其家属,家庭经济困难,生病住院又

负债累累,沉重的经济压力难以摆脱:有的患者死之

后,其家庭已是人财两空,面临心理和经济的双重压

力;有的部分患者看到医疗纠纷赔偿有利可图,阁因

而百般挑剔,污赖医方,以各种借口谋求巨额经济补

偿。本组有1例患者,自己到医院看病,下班时被人

发现其死于候诊大厅长条椅上.与医方的诊治关系

尚未建立,后其家属仍以恶性医疗纠纷的方式迫使

医方赔款2万元。患方为了将个人及社会负担转嫁

给医院,常采用极端手段给医方施压,导致恶性医疗

纠纷的发生。

(五)黑恶势力介入

本组13例恶性医疗纠纷中,5例有黑恶势力的

参与。他们凭借人多势众、对医院环境熟悉,对医方

心理了解及有打架闹事的经验等优势,明地里以患

者家属、亲戚、朋友的名义,采取极端方式向医方讨

钱,暗地里大势挑拨医患关系,与患方达成某种协

议,索得巨额赔款后分成谋利,严重地损害了医患双

方的利益。

二、恶性医疗纠纷的防范与治理

(一)建立人性化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体系

在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鉴定机构要

适应医疗纠纷紧急状态处理的需要,简化鉴定程序、

· 264 ·

建立快速鉴定机制、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患方对鉴定

门槛高和“久鉴不定”的恐惧:鉴定机构要较好地执

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4、25条的规定,更多地

吸收法医专家参加鉴定工作,抑制纯医学专家同行

相护,“父亲鉴定儿子”的不合理现状;可根据《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在县级卫生行政部

门成立由当地医学、法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事故技

术判定小组”.完成紧急状态下的医疗事故技术判定

工作,以利医患双方的协调和行政部门的处理;有人

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鉴

定,都属于司法鉴定范畴,[41也可以走司法鉴定的道

路,避免“医医相护”现象。本组案例2进行了法医尸

体检验,当场便得出了鉴定结论,十分迅速方便。此

外,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可以大胆尝试,建立医疗公

证制度,划清医患双方的风险和责任,避免不必要的

医疗纠纷。[61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也可以逐步设立

医事仲裁制度.[7,sl有更多的处理途径让患方自由选

择,可有效地减少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强化医院管理和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作为恶性医疗纠纷的主要受害者,应

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技术人员素质,加大基础

设施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舒适

的医疗服务:应成立由具备医学、 法学、心理学、社会

学知识的专业人才组成的医疗纠纷投诉、接待、处理

机构,研究恶性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和预防方法.认

真总结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医

疗纠纷,杜绝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工作者.在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也应加强法律法规和医

学心理学的学习.保持与患方全方位的沟通,保证患

者与家属有足够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堵住恶性医疗

纠纷可能发生的漏洞。

(三)呼吁社会关注和正确引导

解决恶性医疗纠纷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必须

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建立完善的全民医疗保

险和全方位覆盖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降低患者及

医院医疗风险:加强全民的法制与道德教育,提高医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4期)

患双方的法律知识和道德修养:加强卫生知识的宣

传,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能力,减少不必要的误

会;媒体应正确地承担社会责任,加大正面宣传力

度,引导患者依法维权;政府也应加大对医疗卫生事

业的投入,减轻医患双方的负担,建立医疗法律援助

体系,帮助患者正确维权。

(四)展开全面治理和依法打击

恶性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蚕食着

人民卫生事业的机体,影响恶劣、危害极大,让其继

续发展将不可收拾,必须全方位治理,依法严厉打

击。其治理必须依靠卫生行政部门、政府部门和公安

政法部门的共同参与。一是成立医疗卫生秩序整治

小组,清理周边环境,驱逐社会黑恶势力,消除危害

因素,理顺医疗秩序;二是恢复公安特派员制度,向

医院派注公安特派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防止纠纷

的发生、控制纠纷的发展、抑制纠纷的恶化;三是建

立恶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恶性医疗

纠纷,公安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赶到医院,制止违法,

打击犯罪,维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安全和

正常医疗程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学宝,李太平.患者知情同意权[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__,1 l(4):270

【2】张平.以病人为中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j】.中国医院管理,

20__,27(4):62

【3】苏天照.论“医闹”的防范与治理[j】.医学与哲学,20__,28(3):

39

[4]马亚楠,何钦成.“医闹”发生的原因及防范对策【j】.医学与

哲学,20__,28(3):38

【5】黄渊清,陈烈平.对现阶段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思考[j].中

国医院管理,20__,27(2):47

【6】吴奇飞,冯霞.论医疗公证的若干问题[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__,9(2):93

【7】张海斌.讼医疗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机制【j】.法律与医学杂

志,20__,10(1):22

【8】古津贤.论我国医事仲裁制度的构建【j】.法律与医学杂志,

第7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范文

目的了解医疗纠纷流行病学分布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赔偿中的作用及影响医疗纠纷赔偿额度的因素。方法采用回顾性调查研究设计方法,主要项目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争议的基本情况、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情况四部分。使用SPSS13.0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440例医疗纠纷案件中,286例经过鉴定的案例中,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32例,占30%;非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20776.60元,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经统计学分析,P<0.05,具有差异。结论年龄在21~60岁之间的人群是医疗纠纷的高发人群;医疗纠纷更容易发生在骨科、普外科和门诊;医疗过失或者过错产生的经济赔偿额度更高。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回顾性调查

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所带来的民事诉讼法律环境的改变,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就医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但国家财政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投入趋缓,患者自费就医的经济负担比重不断加大,医患矛盾不断加剧,医疗纠纷呈现陡增之势。近几年来,恶性伤医案件频发,加之媒体的不恰当报道,医患矛盾突出,严重影响了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如何从既往的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改善医患关系?如何更加行之有效地预防、处理医疗纠纷?这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本研究采集了440例医疗纠纷案件,从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纠纷产生的原因、技术鉴定及赔偿情况进行了统计学分析,试图为医疗纠纷的防范提供科学的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用回顾性调查研究设计方法,调查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西安地区17所不同级别的医院(其中三级甲等医院8所)发生的440例医疗纠纷案件。

1.2研究方法

自行设计调查表,其主要内容包括: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产生的原因、治疗科室、涉事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纠纷鉴定情况以及经济赔偿的数额等。资料收集完整之后,使用Epidata建立数据库,双录纠错;使用SPSS13.0进行分析,统计描述、秩和检验等。以P<0.05作为统计学意义的判定标准。相关图表由Excel及SPSS13.0绘制完成。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本次研究共调查了440例医疗纠纷案件,2010年88例,占20.0%;2011年92例,占20.9%;2012年66例,占15.0%;2013年93例,占21.1%;2014年101例,占23.0%。其中患者为男性的264例,占60%,女性176例,占40%;经过鉴定的286例,占65%;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32例,占30%。

2.2医疗纠纷患者年龄分布

将患者的年龄以20年为界限分为4组,分别为少年组(0~20岁)、青年组(21~40岁)、中年组(41~60岁)、老年组(61岁及以上)。其中少年组88例,占20.0%;青年组143例,占32.5%;中年组154例,占35.0%;老年组55例,占12.5%。数据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在21~40岁和41~60岁这两个年龄段比较常见。

2.3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科室排前三位的分别是骨科121例,占27.5%;门诊66例,占15.0%;普外科55例,占12.5%。总体来说,外科科室44.09%,而内科科室仅占14.52%。数据显示,外科科室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较高。

2.4医疗纠纷发生人员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人员排前三位的分别是医师418例,占95.0%,护士11例,占2.5%,麻醉师8例,占1.8%。调查显示,医务人员中,医师较易涉及医疗纠纷。

2.5当事医务人员的职称分布

在医疗纠纷涉及人员中,医务人员职称为主任医师的有121例,副主任医师99例,主治医师187例,住院医师11例,其他22例。数据表明医疗纠纷比较容易发生在主治医师,其次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

2.6医疗纠纷的后果分布

从医疗纠纷后果的频率来看,导致患者死亡的有198例,占45%;而其他的后果、未导致患者死亡的共有242例,占75%。医疗后果为伤残或者功能丧失,有55例,占12.5%。发生并发症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有55例,占12.5%。

2.7医疗纠纷的补救措施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果医方的补救措施不力,会促使纠纷升级或者导致严重的医疗后果。440例中有176例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予以了积极抢救,占40.0%。此外,患者出院后再次入院治疗的有88例,占20.0%。而因为治疗不及时导致的医疗纠纷最少,仅44例,占10.0%。

2.8医疗纠纷的鉴定情况

440例中,有121例未做鉴定,占27.5%;319例经过鉴定,占72.5%,其中33例仅做了法医鉴定,242例仅做医疗事故鉴定,44例既做了法医鉴定又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在做过医疗事故鉴定的286例中,有33例仅在区县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11.5%;132例在市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46.2%;110例在省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38.5%;11例经过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3.8%。

2.9医疗纠纷的赔偿情况

440例医疗纠纷案件都有经济赔偿,赔偿额最大的为25万元,赔偿额最小的为371元,平均每例赔偿42913.97元。将赔偿金额分为3组,1万元以下组、1万~5万元组和5万元以上组。从赔偿金额的频数分布表中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多在1万~5万元的231例,占52.5%;1万元及以下,共计110例,占25.0%;5万元以上有99例,占22.5%,其中10万元以上的有55例。医疗纠纷归纳起来分为两类争议起因,一类是由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或者过错,另一类则是医方无过失或者过错。本次调查发现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引发的较多,有275例,占62.5%;而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有165例,占37.5%。非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20776.60元,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对不同争议起因的赔偿金额的Mann-Whitney秩和检验得出P=0.023,说明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赔偿金额显著高于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的医疗纠纷。

3讨论

3.1医疗纠纷的患者年龄分布

从整体研究对象来看,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在21~40岁和41~60岁这两个年龄段比较常见。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青壮年一般都是家庭的各方面主力,一旦身体出现不良后果,患者本人及其家属很难接受,易产生纠纷,而老年人本身体质较差,大多数老年人发病急、进展迅速、临床表现不典型、并发症和病死率高。

3.2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

在总的样本当中和有赔偿的医疗纠纷当中,均表现出骨科、普外科和门诊的医疗纠纷发生最多。这与其他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基本一致的[1-4]:外科特别是手术科室的医疗纠纷发生最多。手术作为创伤性治疗手段,其本身就会对人体产生较大的损害后果,如果手术失误,则后果往往比较严重,而患方对不良后果难以接受,纠纷易于发生。在本研究中发现门诊医疗纠纷发生率较高,在440例医疗纠纷案件当中有66例就发生在门诊,占15.0%,与其他研究略有不同。这可能与门诊患者就诊时,医务人员对其病情了解不如临床住院病人详细,往往出现沟通问题,加之门诊病人不停奔忙于各科室之间,排队、缴费、化验、取药等,难免影响患者情绪,纠纷自然较多。

3.3涉事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分布

医疗活动本身是一项多部门及多人员参与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人员相互配合。根据样本调查结果,与患者密切接触并决定日常处置的主治医师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的最多,这与主治医师负责患者的日常治疗,承担的责任较多有关。医务人员中医师依然是医疗纠纷涉事的主力军,同时护理及其他辅助人员也会涉及医疗诉讼案件。这与其他研究结果一致[1-4]。

3.4医疗纠纷的争议起因

医疗过失或者过错是导致医疗纠纷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是在本次调查的医院医疗纠纷中发现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也不在少数,医疗纠纷的发生并非只有医疗因素参与,而是多因素导致的,诸如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与患者的谈话方式不正确等都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这与张益鹄[5]、刘玉琦[6]、胡亚琼等[7]的研究发现类似。因为医疗过失或者过错产生经济赔偿的医疗纠纷有275例,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为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经济赔偿额度的2倍多。这表明,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赔偿体系中赔偿数额与争议的起因密切相关,尽管各地医闹现象愈演愈烈,部分医院无过错医疗纠纷也付出赔偿,但总体上赔偿依然与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不良后果直接相关。

3.5医疗事故鉴定结果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大多数法官不了解医学知识,很难从医学角度提出观点,其最主要的审判依据是鉴定结论。因此,当鉴定结果为属于医疗事故,说明医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应该给患者以赔偿。在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不予以赔偿”,但是在调查中发现,有165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都给予了赔偿,分析其原因,多数是医方为了避免医患双方纠纷、矛盾进一步升级,双方在法院调解下协商赔偿;部分因为医闹行为,医方被迫让步赔偿。

4医疗纠纷防范对策

4.1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调查显示,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而医疗过错行为的根源多数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及业务素质有关,因此,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责任心的训练,可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应该对医院的业务骨干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履职能力,同时,加强医疗科室的相互配合,提高诊疗效率。设立专门的医疗质量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数据显示,手术科室是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医院应该加强手术参与人员的风险意识,针对术前、术中及术后易于出现问题的环节,制定预案,防患于未然,术前告知,手术禁忌症的把握以及手术操作规范的掌握都是手术科室的关键所在,应该时时注意。

4.2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

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来,医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广大患者及其家属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疗侵权责任案件逐年上升,涉诉案件成为困扰医疗机构的一大难题,这种变化,应该让所有医务人员尽快适应,因此,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尤其是有关《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医疗侵权的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法律素养,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4.3坚持医疗纠纷依法处理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持续恶化,“医闹”现象层出不穷,部分医疗机构为了息事宁人,往往采取“私了”的方式,使医院在原本无过错的情况下也付出经济赔偿,笔者的调查结果显示,所有调查的案例都有经济赔偿,只是经鉴定有过错的案例赔偿额度明显高于无过错案例。不管是医院为尽快解决医疗纠纷,在法院调解下主动予以赔偿,还是医院迫于医闹压力而被迫赔偿,这都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所以,医疗机构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应第一时间选择用法律途径解决,这样不仅有利于医疗机构维护起码的公平正义,而且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彻底解决,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杜绝医闹现象的发生。

作者:周英丽 冯利 张少君 王渭玲 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皮肤科

〔参考文献〕

[1]林雪玉,李雯.1552例医疗纠纷调查分析[J].中国医院,2015,19(2):61-62.

[2]石镁虹,章桦,程琴.5012例医疗损害纠纷的成因、分布及赔偿情况分析[J].医学与法学,2015,7(6):42-48.

[3]卢光明,范贞,韩学军,等.27所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率和赔付情况调查[J].中国医院管理,2015,35(6):34-36.

[4]王路云,赵莉.某三甲医院50例医疗过失性医患纠纷的原因探讨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5(8):64.

[5]张益鹄.再论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兼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J].中国司法鉴定,2014(1):41-43.

第8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范文

    进一步完善现行《办法》有关规定

    《办法》中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对病员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1989年我省制定的《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对补偿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一级医疗事故补偿标准一般在2000~3000元,二级医疗事故补偿标准一般在1000~2000元,三级医疗事故补偿标准一般在1000元以下。一级医疗事故多半是造成病人的死亡,根据规定比较好处理,而二、三级医疗事故多半使病人伤残,随着物价的上涨及医疗费、药品价格的调整,对于此类病人的补偿费是比较低的,因此大多数的病员及家属难以接受。另外,由于企业单位的承包、优化组合等客观因素,带来对于因医疗事故致残者的工资、奖金、生活补助、营养费、护理费、去外地治疗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继续治疗的的各种费用如何承付的问题,但《办法》中均未作明确的说明。为此,我们认为应时一步完善现行《办法》 中的补偿政策,并明确有关规定;①因医疗事故致伤残和病人,如需长期继续治疗,医院应承担哪些治疗费用;②病人的工资、奖金、营养费及陪护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其它的各种费用应如何支付或由谁承担;③继续医疗费用医院所承担的期限及金额,或能否一次性解决今后各项费用(按事故的等级付给),其金额为多少;④病人因病情需要去外地医院治疗时,是否应通过指定部门的同意和批准;⑤病人属集体单位或无职业,家中无法承担单位或无职业,家中无法承担病人今后生活的,地方政府由哪个组织和部门具体负责。

    建立处理医疗纠纷案的有效机构

    近几年的医疗实践证明,科单位在处理医疗纠纷案时,不论是哪级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病人及家属都有顾虑,医疗卫生系统内部不免有偏袒之嫌疑。因此,应加强机构建设。

第9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范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学习

通过学习这两个法规,让实习生明白作为医务人员永远都只以救死扶伤,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自己的职责宗旨。同时不能越权行事,对疑难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不擅自处理,在诊疗过程中以相关法律为依据,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远离医疗纠纷。

根据各专业组的特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1)微生物组需要熟悉《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要让学生明白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方针。作为1名医务人员,不论从事任何专业,都必须要明白自己肩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输血科必须熟悉《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3)其他的如《防治艾滋病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均要在各专业组得到熟悉或学习。

参加医疗律师讲座

如对《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等进行讲解,让实习生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医疗纠纷处理实训

1直接参加法院庭审重大医疗纠纷,感受法律的威严。组织实习生参加法院审理的地区内医疗纠纷案件旁听,让其感受法律的不可侵犯和严正,这是1种无形的教育。例如某医院儿科1例患儿窒息死亡案,在法庭上医院提供的病历被患方律师提出的质疑主要几点:(1)原始病历数页码不够;(2)诊疗过程中只有见习医生签名,而没有上级带教医师签名;(3)在病历上体现出患儿2d体质量差异太大,当天为3.5kg,第2天为5kg。案后讨论,需要让实习生明白:(1)病历数据作为法律证据的重要性。(2)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3)各种数据必须客观、准确无误,不能自相矛盾,辅助检验数据更是如此,否则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4)说明工作不是儿戏,稍有不细心,后果不可设想。

2参与科内投诉处理。例1:免疫室“两对半”结果报告,仅仅报告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而化验单未注明为特殊模式,患者自己认为他感染上了乙肝,有忧虑心理,连续去了当地3所医院检验均为阴性(定性检测),然后认为我科结果差错,将其检测出乙肝病毒,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例2:1例妇产科患者,在我科检测垂体泌乳素,结果为超过正常值的2倍,临床医生建议她做CT排除脑垂体腺瘤,当天CT影像显示脑垂体正常,该患者2d后自己重新抽血复查垂体泌乳素,结果在正常范围,由此该患者认为是检验差错,要求赔偿精神和经济赔偿。其实,这两者结果均为正常检测结果,通过临床和检验专业知识相结合解释,同时以普及和宣传相关知识的态度平息了患者的情绪。通过案例实践让学生明白检验纠纷的处理除了具有相关知识外还要讲技巧。

加强专业学习,建立良好临床沟通

检验医学是现代实验室科学技术与临床医学在高层次上的结合,是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高度结合的1门学科。但由于在实习计划中忽视了临床医疗的实习,导致很多学生不懂得如何结合临床的诊断及治疗分析检验报告,这是检验与临床明显脱节的现象。这往往是纠纷的隐患,大部分检验实习生在时间安排上均到临床内科实习2个月,在带教过程中发现,2个月远远不够,于是安排每天下午发完报告单后参与临床医生上门诊,通过参加常见内科疾病的诊疗过程,对各项检验项目的掌握和理解以及异常检验结果的分析和处理等,使学生在对临床疾病加深认识的基础上,还能了解药物对检验结果的影响,不但可以提高学生对检验结果的分析能力,强化学生对检验质量重要性的意识,并能增强学生工作的主动性。

学生熟悉医疗环境后,开始病例讨论分析,教师以病例为引导,启发学生讨论、解决有关问题,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病例讨论在医学检验教学中的意义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医学检验知识在医疗诊治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医学检验人员不仅要懂得检验操作,还要向检验医师的方向发展,要能根据病情和检验结果进行解释,为临床医护人员提供如何选择检验项目、进行疾病确诊或疗效观察信息等,以帮助临床医师正确分析、合理使用检验报告。通过将病例讨论融入到检验专业教学中,提高了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加深了对疾病知识的理解,增强了医学检验知识与临床医学知识的衔接。通过以上3方面的学习教育,我科实习生实习结束对检验相关法律法律明显得到提高,大大夯实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基础,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