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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在社会进步、民主意识、权利保护意识增强以及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等因素的作用下,“性骚扰”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对此提出了新的权利保护要求。特别是近几年,伴随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性骚扰”事件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轨道交通领域,有效减少“性骚扰”事件的发生,营造和谐的乘车环境,亟需构建轨道交通性骚扰的防治机制。
一、城市轨道交通性骚扰的现状
(一)概念界定不清
美国著名女权主义学者麦金农最早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她认为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辞海》解释为,“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力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
“性骚扰”写入我国法律的是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尽管如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仍未对“性骚扰”提出明确的概念,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这对“性骚扰”的案件处理带来很大的困扰,即对“性骚扰”行为没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
(二)管理主体不明
2012年的一份有7000多人参与的网络调查显示,对“是否在地铁里遭受过类似性骚扰的事情”的问题,有不到20%的人称遭受过,也就是说平均五个人里面几乎就有一个,这个数字不算很高,但是也不能说很低。作为轨道交通运营方,对逐年递增的性骚扰事件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2012年8月22日,来自全国八个城市的十名男律师联名致信上海地铁,针对“性骚扰”问题建议在上海轨道交通运营中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同时,来自北京、天津、深圳、成都和南京的五位律师向当地的地铁运营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询问各地铁公司防治性骚扰的相关措施,并询问对于遭受性骚扰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方会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面对轨道交通内发生的“性骚扰”事件,律师将监管职责指向了运营方地铁公司,但是地铁公司作为具有准公益性质的企业法人,是否负有对“性骚扰”这类社会治安案件的监管职责?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是否等同于可以自主行使执法权力?对遭受性骚扰的乘客,地铁公司采取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如何?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适用法律模糊
目前,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适用法律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
1.我国法律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即前面提到的第四十条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刑法》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轨道交通领域对“性骚扰”行为的立法制约
面对在地铁中不断发生的性骚扰问题,各城市轨道交通也提出了相关立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成都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性骚扰”事件的专门法规,在运用法律时难免缺乏针对性,无法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有效惩戒。
二、轨道交通性骚扰的法律分析
(一)“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认定
1.“性骚扰”是侵犯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一般人格权在内容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三个方面。“性骚扰”行为侵犯了人的尊严,在立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司法实践对“性骚扰”行为可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
2.“性骚扰”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具有违法性,“性骚扰”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关于维护人格权的法律要求,实施性骚扰行为,违背受害人意志,侵犯人格尊严,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具有违法性。
存在损害事实,被害人受到“性骚扰”行为的损害主要体现在精神上,被这种行为所困扰,感到痛苦。
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实施冒犯对方尊严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性骚扰”的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实施“性骚扰”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受害人的损害是侵权人违法行为的结果。
(二)“性骚扰”行为的举证责任
“性骚扰”行为一般具有三个特点:(1)多数情况下只有受害人与侵害人在场,具有隐蔽性;(2)“性骚扰”一般在受害者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发生,具有突发性;(3)由于侵害人的动机不同、骚扰方式多样,因而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具有多样性。
基于上述特点,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常常由于证据不足而败诉,但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性骚扰”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为了加强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在举证责任上,应坚持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以克服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弥补现行立法上的不足。同时,为避免被告人受到无端指控,防止恶意诉讼,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抗拒行为、是否过度敏感、是否以高额赔偿为目的等,实行诚信诉讼。
(三)轨道交通“性骚扰”侵权责任的民事赔偿
1.赔偿方式
在“性骚扰”案件中,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包括人格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可能的精神损害(受害人的心理痛苦等)以及可能的附带财产损害。赔偿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
2.赔偿主体
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当事人是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而作为轨道交通运营方的地铁公司,是否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救济、酌情进行赔偿?即是否需要对“性骚扰”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作为轨道交通运营方的地铁公司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性骚扰”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应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即行为的实施者。
目前,轨道交通运营方针对减少发生“性骚扰”事件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通过宣传平台进行文明乘车宣传,提醒乘客增强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同时通过在地铁内设置监控设备,进行安全警示。对于遭受性骚扰的乘客,上海地铁根据“首问责任制原则”,由工作人员带领乘客报警,向警方提供影像资料证据;并根据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作后续跟踪报道,进一步倡导广大乘客文明乘车。因此,作为轨道交通运营方的地铁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城市轨道交通性骚扰的防治机制
(一)完善性骚扰的防治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可以对一些性骚扰行为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但在保护受害人利益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缺乏可行性的性骚扰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侵权类型规范。针对轨道交通的立法现状,应进一步围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法律法规对公共场所性骚扰事件的立法规制,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并列举性骚扰的具体情形,以便于公众捍卫自己的权利。
(二)明确轨道交通“性骚扰”的主管部门
根据目前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轨道交通运营方仅对影响运营安全的事件负有管理职责,而对一般治安案件,包括盗窃、伤人等事件没有相应的管理义务,性骚扰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当轨道交通内发生性骚扰案件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寻求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轨道交通运营方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在运营管理范围内加强对防治性骚扰行为的宣传工作,包括采取分发安全手册、广播提醒、张贴宣传画等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安全保障义务。
(三)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界定
“性骚扰”是纳入法律规制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在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法律界定时,应当符合一般公众的文化观念,并具有某种程度的确定性,使法官在适用时不会产生过大的歧义,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弹性,可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灵活适用。因此,有学者提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性骚扰”:(1)以他人顺从该行为,作为其受雇、工作、续签合同、保留职位或给予对其有利的升迁、特权、提高薪资等条件;(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等方式,或以歧视、侮辱言行等方法,损害他人人格尊严,对他人造成了使人感到敌意或冒犯之环境,从而影响其工作、服务等活动的正常进行;(3)其他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
关键词:GIS;RPA;运营保护
Abstract: the subway engineering is the city's comprehensive transportation system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its operation safety and system stability concerns to the company by the life safety of personnel and equipment assets investment efficiency,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operation subway lines, need to monitor the application of advanced technology, ensure planning metro operation within the engineering activities around the line to the subway daily operation of affect the minimum.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of running around the subway and monitor the area of management technology and related applications.
Keywords: GIS; RPA; Operation to protect
中图分类号:U23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地理信息系统GIS
地理信息系统简称GIS(Geograpgic Information System),它是指为收集、管理、操作、分析和显示空间数据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
GIS集成了计算机数据库技术和计算机图形处理技术,它不同于以往只处理统计的数据库系统(以Excel为例)和处理非地理坐标的计算机图形辅助设计软件(以3D-MAX为例)。处理方式较之前两种更加全面,即地理信息系统所处理的对象具有空间地理信息,也具备统计信息特征。例如城市地铁高架桥梁,相邻两个区间的起迄点是地理特征,区间造价、技术标准以及区间列车通过量等,又是具有统计数据特征,这些统计数据在纸质地图上难以表述。
GIS是将地球表层信息按特征的不同进行分层,每个图层存储特征相同或相似的对象集合。在城市中,如线路与桥梁、地块开发、建筑物及市政管网布设等构成了不同的图层,对其进行分层管理和存储,每个图层具备唯一的数据库表与之对应,GIS除了具备一般数据管理系统的输入、存储、查询和显示输出的功能外,更能够进行空间查询和空间分析,根据对结果的动态分析,为后续的评价、管理和决策服务。
2、系统组成与主要功能
2.1系统模块
模块组成:数据库管理模块、线路规划和分析模块、图件生成与管理模块。
作者简介:
李振宇,辽宁丹东人,(1981~);
助理工程师,从事地铁工程施工及安全监测工作
2.2主要功能
2.2.1数据输入与管理功能:
包括轨道工程、评价要素基础空间图形的数字化及属性数据的输入、修改、增加、删除等操作,以及图形空间数据分层管理和输入。
2.2.2预测与评价分析功能:
根据已输入的不同年代、层数和建筑性质的建筑、土地储备面积数据和参数以及有关修正值,分别按照各自相关联模式计算出建筑面积潜力、老城改造机会、新区开发机会、覆盖人口等预测值,并结合敏感因素进行叠加预测,根据评价标准判断选线是否达标,是否需要开展后续行动等。
2.3系统设计
2.3.1 图形空间数据准备
图形空间数据包括基础背景图层、轨道线路图层、遥感图层、地形图层等多图层多属性的空间数据。现状数据,采用1:10000基础地理数据结合航拍地图,可用于土地储备面积和规划的总体分析;对于建筑容积率和老城改造分析采用1:5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建筑图层普查数据作为分析的主要数据;规划数据,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红线规划,市政管线规划和控制性相关规划等。
2.3.2 属性数据准备
满足系统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存储反映预测、评价、管理工具必需的基础数据,不追求数据库的大而全。属性数据包括:
a. 建筑基础数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性质、门牌号码等;
b. 土地基础数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土地面积等;
c. 敏感点信息数据:敏感点类型(居民点、学校、医院、河流等)及轨道线路的位置关系等。
2.3.3 空间分析功能的实现
可以把轨道线路作为线性目标,建立沿线两侧各50m的铁路保护区域,确定并列出所有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将评价要素加入属性表中。
3、地铁保护区域(RPA)
地铁保护区域(railway protect area)一词,来自西方较早开展地铁运营服务的国家,目前国内尚无统一定义。现以深圳、上海、香港三地的地铁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诠释铁路保护区的涵义。地铁保护区域用RPA代替。
3.1深圳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1】,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管理中提到:“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是指以地铁地下车站和隧道两侧各50米内,地铁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各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如需变更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须经市政府批准”。
3.2上海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第四条[2]规定:“
(i)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ii) 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iii)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3.3香港特区法规
香港铁路公司企业条例:“ 铁路保护界限:为铁路构筑物或铁路围栏或 围墙对开约30 米( 如无铁路围栏/ 围墙, 则由最接近的路轨起计) , 但假如某地段有部分位于该30 米范围之内, 则整个地段均会划为铁路保护区”。
根据深沪港三地对于地铁保护区域的界定,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内涵相近。均指出,在开通运营的地铁或轨道交通设施周围,确定的一定范围的区域内,即为RPA。该区域内的所有地铁车站,隧道,桥梁以及其他和地铁运营相关的附属设备,均需要受到严格保护。
由此看来,对于正在运营和将要运营的地铁线路,进行RPA的划定以及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尽快确定RPA,才会对列车运行、设施及人员安全提供保障。
4、GIS在地铁RPA中的应用
GIS因具有强大的信息服务和管理功能,在城市地铁行业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应用在地铁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运营和养护的所有阶段以及城市综合交通科研;二是应用在不同职能部门、不同业务单位对地铁工程的管理中;三是广泛应用在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地铁公司以及相关工程设计及施工单位,为各单位的业务往来提供数据支持。
4.1数据库图层叠加
地理信息系统的叠加分析是将有关主题层组成的数据层面,进行叠加产生一个新数据层面的操作,其结果综合了原来两层或多层要素所具有的属性。例如,将地理数据库中的线路基础层与水系层进行叠加分析,可获得线路层原来没有的建筑物的重要信息,为运输指挥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亦或城市建设造成地面物体的边界变化。
4.2涉路工程稽核管理
每个建筑物在修建之前,施工单位须经过地铁运营单位的许可及备案,由于申请非常多,并需派人实地勘察,工作繁重。为合理调配经办人员的工作,有必要利用GIS,将相关申请信息记录到数据库中,其中的建筑物地址属性与地块空间数据关联,这样可以方便地将一定时期内,所有的修建的位置分布显示在地图上,可以方便地根据申请量的多少、距离、开发边界等信息,合理调配资源并提高工作效率。
4.3桥梁养护管理
GIS为地铁工程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提供了强大的数字化地理平台,正是基于此,CAD已由早期的平面二维设计跨入三维设计,GIS还与轨道管理系统、道床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等养护管理系统相连,借助先进的轨道与桥梁检测设备和数据搜集手段,使得地铁养护管理更加科学合理,经济高效。
如香港已经建立的地铁高架桥梁维护GIS,该系统使用专用检测平板列车,定期检测桥面的平整度及轨道水平及高程等原始数据,这些指标由车载GPS定位装置,精准确定轨道线路的位置,监测数据传输到地铁高架桥梁维护GIS,养护模块自动生成线路区间养护报告,根据劣化程度,经调查后确定后续维修养护方案。
4.4地震灾害与损失估计【3】
地铁线路所经过的区域,或多或少都会跨越地质断裂带,随着其深度不同,对地铁线路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可以在这一区域利用GIS技术,对地震灾害以及次生灾害的评估,对日后的降低危害、资源分配、紧急响应规划都有重要意义,利用GIS可以对地震发生的“场景”进行模拟,并估计该区域由于地震诱发的潜在损失,切实保证地铁安全。
4.5路径优化分析
路径分析是为资源寻找通过网络的最佳路径,其核心是求解最佳路径,而不简单是最短距离的求解。因为运输不仅受到交通网络各种阻碍因素影响,还要受到地理环境的各种因素影响,为达到快速、高效的保障目的而选择一条最佳行进路线,该功能常用于大体积(超高超宽)物体桥下通行[4]。
4.6空间分析功能
强大的系统分析功能是GIS的优点之一。在现有的空间数据基础上,利用缓冲分析、网络分析、 叠合分析与数据挖掘技术,支持复杂空间问题的决策研究,模拟预测变化趋势等。如:以轨道线为中心,建立任意长度的缓冲区,分析出在缓冲区范围内各种管线的分布情况,显示某范围内距离轨道最近的管线或者对其进行碰撞检查等;还可以对大量长期的轨道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建立回归分析模型,以预测轨道沉降变化。
5、结语
综上所述,为确保运营期间地铁的安全,在地铁保护区域内建立相关地理信息系统是十分必要的。要实现这个目标,重点应该集中在自然数据的采集、综合数据库的建立、桥隧养护档案的存储、图层信息的合理化应用等方面,随着城市轨道交通体系建设及运营的迅速发展,应用在运营地铁保护中的地理信息系统,必将继续发挥它的优势。
[1]第140号.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S].2004
[2]第442号.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S].2006
[3]刘贵明.地理信息系统原理及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05.
[4]寇静行.博磊.地理信息系统在公路交通运输中的应用[N].中国测绘报.2009-05-29.
GIS in metro operation protection application
Li Zhenyu1 Sun Mingyan2 Xie Hua2
MTR Corporation (Shenzhen) Limited, Guangdong, Shenzhen, 518019
Abstract: Metro project is a city comprehensive transportation system's important component, its safe operation and the system stability is related to the driver and passenger safety and equipment assets investment benefi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fety operation of metro line, need the application of advanced monitoring technology, to ensure that the planning metro lines within the surrounding engineering activities on metro operation minimal imp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geography information system in the metro area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technology and related appl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