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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和省、市、县委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提升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二、考核依据和目的
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文件;《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以及《全县2013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等。
考核目的:强化各镇和县各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中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促进应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考核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考核主要内容
(一)组织体系建设。包括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等情况。
(二)应急值守。包括值班室软硬件建设、值班室人员配备、值班工作制度规范、值班工作基础台帐等情况。
(三)信息报送。包括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全面报送信息,落实领导批示,以及开展应急管理年度总结评估等情况。
(四)预案体系建设。包括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单位预案、重大活动和基层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报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等情况。
(五)保障体系建设。包括应急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应急平台建设,各类应急装备建设,应急物资储备,以及日常开展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与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包括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辖区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防止次生、衍生灾害,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等情况。
(七)基层应急管理。包括建立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基层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应急队伍建设和技能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与监控机制,信息报送、预警、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应急管理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建立应急管理网页等情况。
五、考核方式
(一)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协助。
(二)日常考核实行百分制,加权平均后按40%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三)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统一组织、分组互查、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加权平均后按60%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四)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对照本考核办法,提前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送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五)考核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考核等级
凡综合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为应急管理工作优秀单位;凡综合考核评分在60-89分的单位为应急管理工作达标单位;凡综合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的单位为应急管理工作不达标单位。
迟报、瞒报、漏报、误报突发事件信息,处置突发事件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考评结果一律为目标管理不达标单位。
七、附则
一、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各校(园)要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管理信息员,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值班)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高效、科学的决策指挥制度和以现场处置为中心的各方协同应急处置机制,围绕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攻坚破难,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各校(园)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认真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各校(园)要充分认识应急知识教育普及的重要性,进一步采取措施,开好应急知识教育课,继续通过晨会、班会、安全课、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强化师生应急意识,提升师生应急技能。
三、开展应急管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科学组织、依法应对、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学校要结合“安全教育主题月”活动,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教育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和指导。
四、强化应急逃生演练
各校(园)要高度重视应急演练工作,严格落实市教育局规定的“每期开学一周内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全校性的应急演练”的要求,结合我县“安全教育主题月”活动,在“5.12”、“11.9”再次强化师生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师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演练要有针对性,要把防震减灾、防火、防汛、防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作为重点。演练对象要区分不同层次,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接受能力的异同,采取不同的演练方法。幼儿园主要抓好教职员工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并适当组织幼儿进行疏散演练;中小学生主要以避险逃生为目的,开展避险逃生演练。
五、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各校(园)要结合自身实际修正完善各项预案。要根据预案要求,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规范,利用“安全日”、“安全生产月”、“5.12”安全演练日等关键节点、关键时段开展防拥挤踩踏、防汛和消防撤离等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师生自救互救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推进“应急教育示范学校”创建
省教厅和省政府应急办下发了《省“应急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市教育局明确了各区县创建“应急教育示范学校”的目标任务。各校要认真做好创建规划,根据学校实际,努力做好创建工作。
一、建立突发事件报道的领导机制,确保报道的有序高效
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近年来,我国突发事件发生有上升的趋势,因此应把突发事件报道的运作纳入日常专业管理之中,首先在制度上完善突发事件报道的应急机制,成立突发事件报道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新闻采访部门、技术保障部门、行政服务部门的力量,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对突发事件及时迅速地报道。其次,对突发事件报道的纪律性很强,媒体应设专门的联络人员和上级宣传主管部门随时保持紧密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将上级的指示和精神传达下来,把握好报道的尺度,正确地引导舆论。第三,形成突发事件报道的例会制度,在突发事件期间,领导小组应每天定时召集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调会议,传达宣传主管部门的指示,找出自身报道的缺陷,明确今后报道的重点和方向,合理调配人力物力,科学调整报道版面或播出时间,以确保对突发事件报道管理的有序、有力、高效。
二、建立大编辑部制,发挥媒体的整体功能
对突发事件的报道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整合媒体内部各部门的力量,特别是新闻采访部门,要突破日常报道分工,紧急建立大编辑部制,集合各个采访部门的力量,对突发事件的新闻资源进行统一协调、配置,统一策划选题,统一调配记者。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媒体应立即启动成立大编辑部,统一掌控媒体资源,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下,统一报道主题,制定报道计划,统一安排版面或栏目的播出时间,围绕一个主题来安排版面或节目内容。这样既可避免媒体内部的重复劳动和题材之争,又可以对突发事件进行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多角度的动态报道,从而产生报道的规模效应。
今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央电视台迅速推出直播特别节目《关注汶川地震》,以同一主题不间断播出,对白天和午夜时段实施了直播全覆盖。自5月12日22:00起,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还与新闻频道实现了同步并机播出,对地震进行24小时不间断地直播。在第一时间满足了受众的信息需求,使受众充分知晓大地震给自己身处的环境造成了多大的影响,了解整个地震灾情的伤亡情况和救援中出现的感人事迹,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人心,激扬了人民的志气。
三、加强职业培训,提高新闻工作者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素质
面对突发事件日益增多的现实,新闻媒体应高度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把培训作为媒体的日常工作,提高新闻工作者应对突发事件报道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一)加强国家有关宣传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
突发事件牵涉面广,影响范围大,要求新闻工作者平时要加强国家有关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各新闻媒体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宣传纪律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如从2007年1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的第一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该法,有关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二)加强新闻伦理道德的学习
突发事件往往伴随着个人生命财产的损失,因此在报道中,应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关心人、尊重人的理念自觉渗透到报道中去。新闻媒体在日常培训中也应当把加强新闻伦理道德学习放在重要的位置。首先要让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人的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在采访突发事件时,紧紧围绕人的生命和人的价值这个核心,为公众进行闪耀人性光彩的报道,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同情人、爱护人的“媒介环境”。其次,要尊重采访对象的隐私权,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擅自公开采访对象的私人信息。第三,在突发事件的采访和报道中,要尊重采访对象的人格尊严,采取平等待人的采访姿态。
(三)加强新闻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知识培训
记者是世界上最危险的10种职业之一,记者对突发事件进行采访时,要面对各种不可测的危险。因此,新闻媒体有责任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面对不同环境的安全知识教育,可采取理论培训、实地演习等多种形式,以加强新闻工作者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在首先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新闻报道。
四、实行倾斜政策,保障突发事件报道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一系列的公共突发事件不断挑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非典、汶川地震、群体性事件、昆明恐怖袭击以及各种食品安全事故、校车事故等无不考验着政府对社会治理风险的防范能力。虽然我国在2006年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概念做了立法上的明确、规范,同时规定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工作方法和原则。各个地方结合上位法的规定也相继出台了结合各省实际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但是现行突发事件行政应急法律机制仍然难以适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一、行政应急权下公益与私益冲突的必然性
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到马克思对国家起源的定义,“国家的产生和政府的权力,就是人民让渡部分权力的产物,政府有义务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全。”而随着“风险社会”和“风险治理”时代的到来,行政应急权的正当性基础即是“国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实现社会稳定,在面对各种突如其来的突发事件时,即使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也可以并应当釆取紧急措施以便尽快消除危险,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为了国家所要保护的公益和恢复秩序的需要,政府使用行政应急权力,突破正常法律程序就是一种必然,但这种非常规的权力行使,却是现代法治权力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要求相异,必然与常规条件下的政府权力控制和公民私权保护产生冲突。
我国虽然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做出了对突发事件处理的相应机制规定,但以上规定均没有解决行政应急权力行使对公民私益损害的最小化,并未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仅在第十二条中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样的规定太过于原则,并没有规定当公民私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进行保护,同时在当前立法中也没有回答应急权力下私权利与公权力两者之间应是一个怎样的关系。所以,既然行政应急权力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是必须和必要的,对私权的损害在紧急情况下也具有必然性,那么在突发事件应对立法中,就应当以特殊的法律程序加以规制,使得恢复秩序的成本最小化,使得权力与权利达到制约平衡。
二、行政应急权力程序规制的可能性
虽然当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相关的行政程序却散见于各种行政法律、法规中,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应急权力当然也需要行政程序的规制,因此,突发事件行政应急程序的制定就成为一种可能,这也符合当前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和立法习惯。但是行政应急程序规制却存在这样一个矛盾:“由于突发事件中政府应急权力的运用完全依据常态下的行政程序是不可取和不现实的,对于常态下行政程序的突破就成为是一种常态,但这种突破在多大程度或条件下使得突发事件得以平息,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又不会因行政权力过度突破程序约束而导致权力滥用,从而侵害公民权益。”所以,应当对这种突破的程序在制度上有所设计,使得程序突破有自己的限度,从而既可以合理地收缩以发挥权力运用的优势,又可以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会超越限度而导致滥用。
行政应急程序在内同选择上,大体可分为两类程序,一种是不可突破的程序、原则,其在法律规定突破原有程序的同时也要求其遵循最具有普遍性的程序规定,这类常态普遍程序是所有法律所承认和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例如公平、公开、自由正义等得到广泛认同的法律精神,因此,这类程序是行政应急程序中所应有的内容和不能突破的。另一种程序是可以灵活转变的程序、原则,其对于针对所要规制的具体内容,就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的状态和问题,对与此相冲突的程序作出相应的突破和变更,灵活掌握,根据实际面临的情势来决定,当然即使突破的程序也要最大可能的遵守尽量遵循的原则,使得行政应急程序对行政应急权力起到规范作用而不是过分制约,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目的相违背。
三、行政应急权扩张的现实性
对行政应急权的规制除了制定相应的行政应急程序法律,保护公权扩张下的私益,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力向法律范畴之外的扩张。在突发事件中政府所要应对的情况并非只是停留在法律学科的层面,其往往涉及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舆情应对等多种学科知识,采取的措施也是多学科规制的综合体,在这种现实下,行政应急权的表现并不仅仅停留在行政强制措施等传统强制权的范畴内,它进一步扩张到其他学科领域,成为政府社会治理与社会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部分。
行政应急权的扩张,伴随着政府治理手段和社会运行实际的扩张而扩张,总体而言分为三部分:一是对公民享有的公共服务的权利限制,例如在“非典”期间,除了传统行政法律上行政权对公民自由权的限制外,对公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减损与限制,例如减少公共交通路线,进行限制限行等也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行政应急权力下减损的标志。二是对突发事件中舆情传播的权利限制,例如为了制止谣言和防止产生社会心理恐慌,对信息传播平台和传播途径进行技术上的控制和限制,这种简单应用行政应急权力对信息的处理往往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也是的政府在舆情处理上公权力的无限扩张广受批评和抵触的原因。由于行政应急权在信息处理和舆情应对方面的扩张,早已成为新闻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的交汇点,因此某种意义上讲行政应急权在这一层面,是一种政府新闻管控权力与公民获得信息权、言论自由权如何平衡的问题。三是在行政应急权下,政府组织与管理结构也相应改变,以适应行政应急权在突发事件中的行使,其行使主体的设定和变化,围绕此工作机制的变化也已使得行政应急权披上了行政管理学科的外衣,成为科学的政府组织结构必备因素。
我们应当看到,以上行政应急权力的扩张从本质上来说是随着政府对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涉及内容的变化而起的,作为政府治理社会手段的副产品,突发事件中应急权力的应用自然就会扩展到这些领域,而这些新领域恰是行政法律所陌生的地带,公权力在这些领域的应用和突破常规法律程序的制约,如果没有该领域知识研究作为支撑和衔接,将是十分危险的,有可能会打破行政应急权在突发事件中行使的正当性,动摇应急权的理论基础。
总体而言,在突发事件事件中,政府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与扩张带有其必然性和紧迫性,并不天然的与公民私权利的保护相冲突,而对其在立法、程序上的法律规制不仅仅限于行政法法律范畴本身,也涉及到众多其他学科内容,。因此,只有突破在行政法下研究行政应急权力的思维,引入其他学科知识,复合研究行政应急权,才能最终寻找到突发事件中公益维护与私益保护的平衡点。
一、当前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应急管理机制现状
目前我国央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等系统组成。为确保上述系统高效稳健运行,人民银行自上而下建立了支付清算系统应急管理机制。现阶段,该体系呈如下运行态势:
(一)上级有要求
系统运行后总行、分行相继制订了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系统不间断性、业务连续性、数据完整性、可操作性、衔接性”五性原则,分级分层提出了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处置、应急保障、后期处理等应急管理措施,启动了包括灾难备份系统、系统运行维护机制、手工处置机制等在内的一系列预警预防机制建设。
(二)基层有响应
根据要求,基层人民银行都十分重视支付清算系统的应急管理问题,都成立了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细化了灾难事件发生时的应急管理措施与要求。
(三)管理有办法
目前,总行、分行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分行辖内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同城电子支付系统应急处理办法》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业务应急处理操作流程》等应急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确立了上述各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中心支行直报人总行、同时上报大区分行的“两级两层报告制度”,同城清算系统应急处置工作由中心支行报告分行、分行再报总行的“三级三层报告制度”等。
二、当前支付清算系统应急管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应急法律框架有待完善
《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银行业预警和应变防范工作的实施,但效力层级和可操作性还是远远不够的。要达到促进监管部门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目的,则需要尽快推出金融行业专门的应急法律和法规,并细化相关操作流程。2008年人总行支付结算司编制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业务应急处理操作流程》及各分行、中心支行、地市支行由上而下相应制定的操作流程,仅仅涉及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故障处理,对支付清算各系统严重事件、灾难事件等的应急操作仅要求“营业部门全面启动手工处理方式重新建账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具体如何实施、如何操作却未做详细说明。
(二)应急演练预案有待加强
一是定期演练难以落实。应急职责第四条规定,应急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本辖区支付清算系统应急演练”,现实中却因种种原困难以落实。二是应急演练可操作性差,支付清算业务关联全国,应急演练应在全国人行系统统一展开,而应急演练制度没有把分级演练与统一演练有机结合起来,演练对象缺乏具体性。三是应急演练所需用的账簿、凭证(含重要空白凭证)等,主管部门没有统一印制下发,应急演练所需业务印章(含联行专用章)虽暂未上缴,但却由他部门保管,完整的应急演练缺乏必须的工具。四是应急管理机制的诞生滞后于业务系统,应急灾难备份系统也尚未完全建立,一旦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处理账务,只能被动等待修复。
(三)应急组织模式有待改进
一是支付清算应急体系一般自上而下,忽视了清算部门和业务人员的作用,应急预案也仅将清算部门列为应急领导小组服从及协调成员,容易形成清算部门观望等待的被动局面。二是人员配备不足。经过多次岗位整合,目前清算部门人员配置只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一旦遇有突发事件需要大范围手工处理账务,在AB角、不相容岗位平行兼岗等内控制度的约束下,人力资源将面临捉襟见肘的局面。三是手工处理模式难以真正发挥效用。系统故障应急处置的常用方法是启用手工核算方式,随着信息电子化建设加快,青年业务人员大多缺乏手工操作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对紧急手工处理支付业务操作不熟练,再加上编押机设备老化而无法使用等问题,影响手工联行应急措施的及时启动。
三、建立健全支付清算系统应急机制的有效途径
(一)应急管理机制的制度构建
一是推进应急法制建设。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支付清算系统应急法,应急法规制度主要以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印发的《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依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结合辖区实际制订相应的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效力层次不高,可操作性有待改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措施的顺利实施。因此,必须加大支付清算系统安全问题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加快推出以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础的《支付清算系统应急法》,通过法律明确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模式;结合辖区实情制定《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条例》,为处理突发事件总体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处置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主要问题及确保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机制的可操作性提供法律保障。尤其在稳步推进第二代支付系统和ACS系统建设的过程中,不但要研究拟定两个系统的制度办法,修改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还要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置机制,夯实支付系统建设和风险防范的法律基础,同时出台关于支付清算系统严重事件、灾难事件的处理操作流程,确保有据可依。
二是完善应急预案流程。作为应急管理的基础条件,建立支付清算系统应急预案体系,意味着日常系统管理中必须坚持风险管理观。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预案评估等运行机制,预防预警机制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对事件的监测、评判、预报以及提供预先处理流程的规则体系。应当建立和完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检测、预测、预报、预警体系,认真开展风险调查和隐患分析,排查危险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有效缓解或减轻突发事件对系统的破坏力。预案评估旨在识别主要风险点和薄弱点,排查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根据评估的等级制定预防措施,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危机响应、处置和灾害重建中,从根本上控制风险、降低风险,提高支付清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有效地预防和减轻灾难危害。
(二)应急管理机制的体系构建
1、扩大应急组织体系范围。应急管理工作要将人民银行各级业务操作部门纳入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熟悉系统运行和业务操作的优势,使应急工作在实际开展时更加具有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在应急预案制定上应具有前瞻性,与业务系统上线运行保持同步。要不断探索,努力实现应急方式方法的创新,促进应对紧急状况处置水平的提高,还要建立快捷完善的问题反映和处理机制,减少中间环节,畅通反映渠道,明确问题方和处理方的相互责任与义务,为应急预案的及时实施争取时间。
2、完善各级支付清算系统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作为支付清算各项业务的直接账务处理者,应直接纳入灾难备份系统中来。各级灾难备份中心应逐级上移,建立以分行为重点的灾难备份中心,或者与省会城市处理中心的灾难备份中心连接在一起,确保当辖内某中支的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出现问题而且同城备份系统也不能正常运行时,灾难备份中心的备份系统可以及时取代并进行账务处理。在人力、物力大为节省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异地灾难备份系统的建设和共享,同时也从根本上解决备份数据的异地存放。
3、充分运用演练成果,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和《危机处置预案》。支付清算各运用系统推广时间不长,其系统本身和与之相匹配的《危机处置预案》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因此,人民银行要在系统应用实务中不断摸索,确保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层和操作层能够全面了解和认识存在的问题,以推动支付清算系统及其应急管理体系的尽快完善。
4、改进手工处置机制下手工核算的具体操作办法。尽管现实情况下使用手工核算的可能性极小,但作为应对支付清算系统危机的最后保障,手工核算处置机制必不可少。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手工处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适合现行集中核算方式的更为详尽具体的手工核算操作办法。
5、建立分级应急演练制度。在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三级应急演练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编制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应急处置方案,按照危机事件所涉及的范围和严重程度,分别由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同时开展全行上下整体联动的统一演练,加强部门合作与联系,强化信息互通与共享。
通过防灾减灾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营造突发公共事件宣传舆论氛围,增强公众危机意识和防灾避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提升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应对处置危机的水平,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活动安排
(一)应急抢险医疗救援技能竞赛
5月7日,由县人民医院组队代表县参加了全市首届应急抢险医疗救援技能竞赛,取得团体第三名的优秀成绩。
(二)县政府组织的宣传活动
1、活动时间:2013年5月12日上午9时一一下午3时。
2、活动地点:广场。
4、活动要求。以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为主线,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剖析各种典型事故案例,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自救互救能力。要求参加宣传活动的单位必须设一个宣传点,结合各自部门职能职责开展形式多样、图文并茂的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活动。
5.活动方式。宣传活动当天,在广场指定区域设置宣传站点1个,悬挂鲜明宣传标语1幅(横幅由县应急办统一制发,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印制防灾减灾宣传手册、传单、音像制品等资料,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预案及灾害防范知识,并配备专门人员讲解与发放宣传资料。
6.强化督查。县应急办、县目标绩效督查室和县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严格督查考核。
7.加强宣传。活动期间,县电台、县电视台、《日报·专刊》负责采取专栏、专题、公益短片、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应急管理知识和活动开展情况,负责全程录制整个活、动,并制作成光盘,送各牵头单位留存。
8、2013年5月12日上午9时一一下午3时,由县疾控中心在广场指定区域设置卫生局宣传站点开展宣传活动。
(三)卫生系统的宣传活动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参照县上宣传活动的要求,结合当地和单位实际组织宣传活动。
(四)应急演练活动
1、活动时间:2013年5月20日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活动地点:中心卫生院
3、活动方式:医院紧急疏散演练
4、活动要求
由中心卫生院制定医院紧急疏散演练方案,包括紧急情景设置、疏散安置点、病人转移、相应的医疗救援、观摩解说、观摩接待等。于5月12日前将演练方案报县卫生局应急办。
其它各医疗卫生单位派1名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到中心卫生院现场观摩应急处置演练活动
5.县应急办、县目标绩效督查室和县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严格督查考核。
三、组织领导
本次活动由县卫生局副局长文斌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卫生局应急办主任周文钊负责整个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关键词] 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04-0109-04
一、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政府绩效评估的理论分析
社会安全事件是突发公共事件的一个主要类型,一般是指在社会安全领域发生的,在客观上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并且会导致公众在心理上产生恐惧与不安全感的突发公共事件。但相较于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具有更为基础和核心的意义。社会安全是构成国家安全的一个原生要素和传统要素,也是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安全稳定的主要标示。国外对社会安全事件的研究可以溯及社会学中对“社会冲突”的研究。20世纪60年代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从“应得权利”和“供给”失衡的角度论述了社会冲突的产生。Steven Vago从社会因素角度提出了“家庭、人口、阶层、权力关系、教育、经济”五种社会冲突的领域[1],为学界研究社会安全事件的类型提供了一个新视角。Roddy McKinnon提出社会安全具有“预防性”(Prevention)的特征,认为对社会安全的预防管理更能激发公民参与和社会活力。[2]由于社会安全领域的范围较为广泛,因此,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在现代社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是社会领域发生的造成极其严重社会危害,并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领域的重大突发事件也开始进入高发期。因此,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其核心是通过民主决策制定和选择有效的公共政策与应对方案,而要准确地掌握应对的效果则必须使用科学的绩效评估手段。
1.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政府绩效评估是责任型政府建设的要求。由于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产生了严重影响,因而政府在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方面应承担直接和主要的责任。可以说,我国建立官员问责制的直接动因就是频繁发生的突发事件。[3]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发生领域的公共性和影响程度的严重性决定了政府应该积极有效地提供应对突发事件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另外,政府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凸显了现代责任型政府的本质内涵。基于以责任制为依托的责任型政府,既要体现“作为规则的制度”,更要体现“作为信念的制度”。[4]责任型政府在狭义上对政府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不良后果作出约束性的制度规定,在广义上或深层次上则更强调政府应对的能力和绩效,从而体现公共服务价值和政府公信力。
2.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政府绩效评估是绩效型政府建设的要求。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以结果导向、市场导向和公民参与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推动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实践,英美等国将绩效评估引入政府管理的创新更是为公共管理改革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这突出地表现为政府绩效评估活动的制度化及其技术支持系统的规范化。政府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工作,如能引入政府绩效评估理论和技术,有利于评价政府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工作的效果,准确把握政府应对能力现状,从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依据,进而完善政府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责任机制。虽然我国政府在应对一些重大社会安全事件中积累了有益经验,但目前尚未建立起相应的绩效评估制度。因此,如何使用政府绩效评估理论和方法对进一步提升政府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绩效和能力已提出了挑战和新要求。
3.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政府绩效评估是政府民主决策的要求。社会安全具有“公共性”,政府无疑是这种特殊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其核心是通过公共决策制定和选择相关的公共政策与治理方案来解除威胁、规避风险、应对常态或非常态危机,并寻求治理危机的最优路径。虽然政策路径的创立不能解决公共行政中固有的全部问题,但它也意味着可能“从政治科学的观点创建一种对公共部门进行分析的新标准范式”。[5]政府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研究应建构在公共政策理论基础之上,重视包括对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决策理性、决策标准、决策效能评估及其利益相关者的研究,这赋予了公共危机管理的科学性和现实可操作性。值得关注的是,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民广泛参与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决策和对政府绩效开展评估,这不仅能使得公众获得相关信息,而且也彰显了政府管理的民主价值,更赋予了其合法性意义。通过有效的公民参与绩效评估不仅能提高政府应对危机的效果,而且有助于构建政府与公众的合作关系,推动民主型政府建设。
综上,提升政府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绩效和能力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政府绩效评估研究,需要以责任型政府理论为基本依据、以政府绩效评估理论为方法工具、以民主决策理论为价值导向,重在探索建立一个较为科学完善的指标体系,并将政府责任机制建设与政府绩效评估相结合,以绩效评估促进政府责任机制建设和政府应对能力提升,最终建立一套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制度框架。
二、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政府绩效评估的模型设计
罗伯特·希斯将危机管理过程概括为“4R”模式,即缩减(Reduction)、预备(Readiness)、反应(Response)和恢复(Recovery)四个阶段。4R模式不仅表明危机管理者的主要任务和功能活动,同时也规定了如何应对危机及各阶段的管理职能定位。胡税根等根据公共危机本身的性质,将公共危机事件总体上划分为预警期、爆发期、缓解期和善后期,并总结了危机分期的主要职能活动。[6]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和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实践经验,把突发事件应对的过程划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阶段。基于责任型政府和民主型政府的理论,按照政府绩效评估的原则和方法,我们重点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维度构建我国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政府绩效评估的框架模型,进而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设计(图1)。
1.关于多元化的评估主体结构。评估主体的多元化结构已成为绩效评估中的基本理念,绩效管理的360度评估技术为绩效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构建提供了思路。由领导、专家、公民及专业评估单位等构成的多元评估主体为政府绩效评估有效性提供了保证。需要指出的是,公民是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政府绩效评估最主要的主体。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公共性、社会性及严重性,决定着公民参与绩效评估能更有效地保障应急管理的“回应性”。同时,还需考虑提升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程度。从公民中心的视角来看, “主导型参与”无疑是政府绩效评估中公民参与的最高形态或模式。[7]但应该看到,基于理念和技术等因素,我国现阶段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领域和范围仍然是有限的。所以,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要完善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和强化绩效问责,必须要重视扩大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2.关于绩效评估的方法。绩效评估方法主要是指绩效评估指标建构的方式和评估实施的技术。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政府绩效指标设计是绩效评估的关键组成部分,关系到绩效评估整体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由于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绩效评估的研究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指标体系建构的经验较少,定性指标的量化也较困难,评估数据收集也存在障碍。根据社会安全事件的性质及应对社会安全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并依据政府绩效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在建构指标体系方面应考虑社会安全事件的生命周期和应对社会安全事件的过程,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维度设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遵循4E原则,通过关键绩效指标法、利用专家法和层次分析法筛选所需要的指标。
3.关于绩效评估的内容。根据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特征和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可操作性原则,本文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及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维度思考绩效评估的具体内容。(1)预防与应急准备维度。该维度主要考察政府危机预防意识和应急准备工作的充足性。预防与应急准备是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政府应急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主要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是预防工作,通过进行各种有效的预防措施,消除隐患;二是准备工作,包括应急预案准备、组织机构、人员准备、物质、技术保障准备等。(2)监测与预警维度。该维度主要考察政府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能力以及有效信息的准确性。政府在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爆发前和即将爆发时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监测,主要通过对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来完成。普查就是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监控是对具有各类风险隐患地点或设施,实行长期监控和检查,及时排除风险隐患;二是预警,是指综合分析各类风险隐患信息,发现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并及时预警信息。(3)应急处置与救援维度。该维度主要考察政府在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反应速度和具体救援措施的有效性。主要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是应急处置,要求政府在最短时间内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作出反应,同时对周边危险源、危险场所等加以有效控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二是应急救援,即政府组织协调各救援机构和救援队伍,对伤亡人员或处于危险情境的人员进行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事后恢复与重建维度。该维度主要考察政府组织开展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及时性和能力。主要包括三方面工作:一是恢复,妥善解决处置重大社会安全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二是调查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制度和机制,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三是奖惩,通过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过程及结果的评估,据此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奖励或惩处。
4.关于评估结果的运用。绩效评估能够发现政府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和对评估结果的运用,进一步发挥优势,改进不足,克服短板,推动政府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工作的持续改进,建立并完善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政府应急管理制度。因此,为了达到激励并且改善政府工作的目的,同时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危机管理的关注,就迫切需要探索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评估结果运用机制。同时,还要建立评估信息的沟通网络,把政府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绩效评估的结果尽快反馈给相关公众,特别是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利益相关者和大众媒体,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评估信息和政府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绩效,以便公众更好地进行监督。
三、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1.评估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
“非典”危机后,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及其评估的研究开始成为我国学术界相关研究的一个新方向。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评估的内容和绩效指标设计的特征进行了研究。但从现有的文献梳理看,目前我国学者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主要集中在对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对于应对社会安全事件绩效评估的研究还较为匮乏。由此看来,应对社会安全事件绩效评估的系统研究就显得十分迫切。
根据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特征和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本研究通过专家法初步构建了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其中一级指标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事后恢复与重建4个维度,二级指标指向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基本目标,共计15个绩效指标(表1),三级指标涵盖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基本职责和工作任务,共计91个绩效指标。
2.评估指标的筛选
构建指标体系应遵循指标设计的概括性原则。要使指标体系能够全面而概括地反映评估对象,必须对第一轮91个指标进行筛选,提炼关键指标。本研究对指标筛选采用的是隶属度分析方法,即向相关研究和实务操作人员发放调查问卷,要求从91个绩效指标中选择最有代表性的指标。其具体步骤如下:(1)采用Likert 5级量表的标准形式,将指标体系设计成调查问卷;(2)向调查对象发放调查问卷,要求调查对象对每一个指标的重要性进评分;(3)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计算每一项指标的平均得分,并根据其平均分进行排序;(4)根据指标的重要性排序,筛选出最重要的指标。
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筛选要求调研对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代表性,本项研究调查问卷发放对象涵盖了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的相关领域研究人员和政府公务人员。这一范围内的调查对象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对突发事件应对和政府绩效评估也有较高的认知能力,能保证结果的可靠性。本次调查对浙江大学干部培训班、浙大MPA研究生班采用随机抽样和整群调查方式,抽取6个班级,发放问卷220份,回收问卷190份,回收率为86.36%,有效问卷为181份,占回收问卷的95.26%。本研究的调查问卷采用Likert 5级量表设计,要求调查对象根据认可的强度对各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重要性进行评价打分。
3.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将各项绩效评估指标的平均分由高到低排序,选取隶属度超过0.60前50个指标,剔除了诸如预案更新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可能的社会安全风险的减轻、对社会安全风险区域的监督与管理、社会安全救援技术的开发与更新、社会安全风险区数据库的完善、社会安全应急预案执行程度、恢复重建的各地区支援、应急救援中的表现突出人员的奖励等41个分值较低的指标,最终建立起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见表1)。
本文通过针对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政府绩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的设计,探讨了在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定位和功能发挥问题,目的是推动责任型政府和高效型政府建设,并综合考虑如何促进政府应对能力平衡发展的问题,试图建立以预防、绩效和责任为核心的政府危机管理机制。当然,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要重视加强评估结果的应用、促进社会力量的参与、将政府责任机制建设与政府绩效评估有效结合,从而推动应对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政府应急管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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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急物流;物流管理;提升;建议
中图分类号:F250 文献标识码:A
我国位于北半球中纬度环球灾害带与环太平洋灾害带交汇的位置,地质、气候条件差异性较大,属自然灾害稍多发地。近几年我国连续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还有非典、禽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给我国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其间这些时间点和段上发生的这一切,必然带来对应急物流的大量需求,以便能及时解决救灾物资转运,伤者救助、卫生防疫、灾后重建等问题,否则灾害损失将会不断扩大,灾害极有可能变成灾难。这些都在不断地考验着我国政府对于应急物流的应对管理能力。回首2008年的“5.12”汶川大地震,通讯以及道路中断,致使救灾一度陷入困境,在后期救灾过程中,由于时间紧迫、安排不周,救灾现场又出现了物资运送不合理、物资无法准确到达目的地等现象。因此,从应急物流在供应方面所表现出的被动局面看,我国应急物流在管理能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提升应急物流管理能力,并非仅通过提升交通运输速度、加快物资周转等就能简单的实现,众多因素都会约束着它的发展和提升,提升应急物流管理能力需要应急各部门的协调,多领域的合作,通力协作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而我们要想提升应急物流的管理能力,就必须首先研究应急物流管理现状,再进一步找出影响应急物流管理能力的各种相关因素,最后对症下药。
1 我国应急物流管理的含义及特点
1.1 应急物流
应急物流是指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及军事冲突等突发事件而对物资、人员、资金的需求进行紧急保障的一种特殊物流活动。应急物流与普通物流一样,由流体、载体、流向、流程、流量等要素构成,具有空间效用、时间效用和形质效用。应急物流多数情况下通过物流效率实现其物流效益,而普通物流既强调效率又强调效益。它包括应急物流组织机制的构建、应急技术的研发、应急物流专业人员的管理、应急所需资金与物资的筹措、应急物资的储存与管理、应急物流中心的构建、应急物资的运输与配送等内容。
1.2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是一门新型的交叉学科,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对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事后恢复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及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应用科学、技术、规划与管理等手段,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应急管理具备以下特点:
1.2.1 快速反应
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破坏性大,如果行动不及时,势必造成灾害的扩散。因此,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及时而准确的反应。反应越是及时,就越能尽早掌握救灾的主动权,否则灾害损失将扩大。应急管理的这一特征,极大地考验了政府的主导性,政府掌管着行政资源和大量的社会资源,拥有严密的行政组织体系,具有庞大的社会动员能力,这是任何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无法比拟的优势,只有由政府主导,才能动员各种资源和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管理,实现救助的快速反应。
1.2.2 目标广泛
应急管理追求的是社会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关注的是包括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大众利益,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社会全体公众提供全面优质的公共产品,为全社会提供公平公正的公共服务。这也正是应急物流弱经济性的体现。
1.2.3 社会动员
政府虽然在应急管理中扮演主导性的角色,但必须充分意识到,在危机发生时,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必须借助社会公众的力量来进行应急管理,充分调动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共同参与应急管理。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突发事件管理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1.3 应急管理过程
重大灾害事件通常由潜伏期、形成期、爆发相持期和消退期组成。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政府应急管理应该从灾害发生的完整过程进行分解,并针对各个不同阶段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1.3.1 预防
是指危机还尚未发生之前,为了降低突发事件出现的几率、减轻危机可能带来的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性措施。我国强调以风险管理为应急管理的核心,要用科学的方法发现风险、测量风险、登记风险、预控风险,把应急管理建立在科学的方法基础上。在预防阶段政府要十分注重风险评估工作,尽可能地预测和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并积极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风险。
1.3.2 准备
是指政府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预警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处理、日常管理等。例如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和整理,依靠各方面专家技术提升分析风险信息的能力,争取做到早期预警,并力争进行正确决策,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实时状况的变化随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组织演练,加强经验总结学习,对应急人员进行各种技能培训,储备相关应急物资等。
1.3.3 反应
是指在危机发生和不断发展过程中,政府采取各种紧急处理和救援性的活动来应对突发事件。主要有:预警提示,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紧急救援,进行紧急控制和隔离,快速疏散人群,评估受灾范围和程度,及时向公众报告危机发生情况,预告政府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如何,向公众提供基本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等。反应的速度及成效是对应急管理效果最直接的体现。
1.3.4 恢复
在突发事件得到一定控制之后,为了恢复灾区正常的状态和稳定社会秩序,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恢复性工作,包括:启动恢复计划,实施灾后的救援和救助,对毁坏设施进行重建或修复,以最快的进度恢复社会秩序,对灾害进行管理评估等。
2 我国应急物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保障体系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及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的应急物流保障体系,缺乏统一性,呈现出各部门各自为政,行动无法可依的现象,普遍存在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不计成本,代价高、收效低的特点。另一方面,在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伤亡补偿机制尚不健全,不能有效全面发动受灾群众参与救灾。
2.2 危机意识淡薄,对预案认识不够,事后缺乏总结评估
由于针对各种灾害的预案本身就存在不规范性,加之各部门的重视力度不够,使得对危机可能发生的认识把握不准,实战演练缺乏,即使演练也仅浮于形式。况且各部门间缺乏系统、统一的演练。一旦灾害发生,各部门便显得措不及手,行动很难协调统一。我们必须从每次危机处理中吸取教训,认真分析危机产生原因,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防止危机的发生,这是应急管理有效措施。
2.3 应急协同联动机制不健全
灾害一旦发生,需要应急物资在第一时间到达,但我国目前的物流各环节还未达到统一化、系统化标准,使得物流在整个供应链上缺乏一贯性,进而削弱了应急的效果。应急管理的急迫性强调共同工作、协调应对,特别要求各部门、上下各层级的工作程序具有一致性,在行为上注重合作与协调。
2.4 缺乏统一的应急物流指挥中心
美国所有防灾事务的统筹由联邦紧急事务处负责,国外日、欧等发达国家,在应急物流管理方面也都有自己的应急物流指挥中心,形成了良好的应急管理机制。而我国在此部分尚为空白。
2.5 高科技在应急物流的应用率较低
当前,网络技术在我国的发展飞速,但现行的应急物流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未将现行的智能物流应用于应急物流管理体系,缺乏统一的应急物流信息共享和平台,导致应急指挥中心无法准确掌握紧急情况下详细资料以及所需物资的具体情况,无法制定出正确的应急物流决策,因而难以满足应对突发紧急状况的要求。
3 提升我国应急物流管理能力的建议
3.1 建立应急物流管理体系
通过国内立法途径,从上到下设立专职机构,将我国军队职能加入进来,建立专门的应急物流指挥中心,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应急救灾指挥工作,保障物资的筹措、运输、调度、配送,从政策法规层面将各部门的权利、义务、职责加以明确,做到灾害发生时何事都有法可依,进而保障应急物流高效顺利的流通。
3.2 建立各种灾害应急物流管理预案
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运用先进的高新技术,加强灾害的事先预防和演练,针对不同的灾害种类和各地区突发的规律,制定各种不同的应急预案和救灾措施,做好应急管理所需的各项准备,包括:资金、物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等,并要有忧患意识,在平时加强预案的演练与实操。另外要充分发挥当地民间组织、群众的作用,齐心协力保证救灾效果。
3.3 加强应急物流管理各环节信息化建设
在智能物流发展的今天,应将应急物流的供应、采购、运输、配送各环节与信息化相连。使应急物资实现可视化、透明化运行。这不仅有助于灾害的及时救助,对于救灾经费的使用、捐赠救灾物资的流向都将起到极大地推动作用。构建统一的应急物流信息共享和平台,使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的详细资料及应急物流的运作情况。信息化的另一方面是灾害预报的信息化,政府应充分利用高科技在对灾害防范的同时具备一定的预见性,这对于减少灾害的损失程度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3.4 加强灾后重建管理
在突发性危机事件得到一定控制之后,为了恢复灾区正常的状态和稳定社会秩序,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恢复性工作。在此过程中,政府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艰巨性、重要性、紧迫性,确保灾后重建工作及时有效实施,确保各项资金款项的及时到位,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政府督查力度、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做好各项工作。
4 总 结
应急物流管理的核心是管理,我国应努力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保障制度的有效落实,使应急物流的管理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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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历史的车轮驶进21世纪,突发公共事件成为中国政府和中国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词汇。从“非典”疫情到禽流感,从汶川地震到青海玉树地震,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到频发的煤矿透水或瓦斯爆炸,从南方多省的连续干旱到多城市的暴雨内涝,让人们一次又一次的感受到突发事件的灾难性打击,也更让政府和公众深刻认识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2006年1月8日,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迄今为止,我国政府对突发事件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管理水平和能力亦迅速提高,但是当转换审视的维度,以性别角度观察时才发现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发展。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常态化管理
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突发性,意味着事件的发生具有非预期性,情况往往非常紧急;突发公共事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意味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要素是很难确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这意味着任何事件发生时影响都不是单一的,其破坏力和影响力是超出事件本身的,具有强烈的扩散效应。突发公共事件的这些特点,使很多实践者对其形成的一种普遍认识就是一种偶发事件,突发公本文由收集整理共事件管理也就是一种事件管理。然而随着对突发公共事件认识不断深入,这些认知受到了挑战。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提出了“风险社会”(risk society)理论。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开始进入一个“风险社会”时代。贝克认为“风险”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风险“既不等于毁灭也不等于安全或信任,而是对现实的一种虚拟。是在认识(再认识)中领会到的知识与无知。”[1]风险是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结合,一方面基于数学的概率,在技术上是可以管理的;另一方面同时内含着伦理的属性,是客观化的乌托邦的消极意向,不可能被安全严格地诊断,剩余风险(residual risk)成为讨论问题的核心。风险是多样的,与未来相关,具有非现实性。贝克认为在风险社会,过去失去了它决定现在的权利。它的位置被未来取代了,因而,不存在的、想象的和虚拟的东西成为现在的经验和行动的“原因”。可见,在贝克看来,“风险社会”已经是当代社会的本质属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预示着社会发展的方向。所以危机在风险社会中将不再是一种突发事件而是“任何发展前进中的固有之物。危机永远都不是特例的,而是展示了一个发展阶段,组织不再能如同以前那样在相同的基础上运作,而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因此,常规的线性思维与行为方式就与组织发展和风险社会显得不相融合了。
对此,德国洪堡大学教授克劳斯·奥菲(claus offe)亦作出了殊途同归的理论阐述。他在专著《福利国家的矛盾》中阐释了偶发危机(sporadic crisis)与过程危机(processual crisis)。人类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危机,一种是“偶发危机”,这种危机是在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难以预测的灾难,它的破坏性非常巨大,会对现行系统造成极大冲击;另一种是“过程危机”,是“违反社会系统之‘语法’的过程”、“是系统所面临的‘抵消性’发展趋势”。[3]在奥菲看来,过程危机破坏了社会系统自身的结构原则,然而这种破坏对于社会自身结构而言又是必要的,并非可有可无的。过程危机成为系统的社会所固有的属性,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因此突发事件不仅是一种偶发现象,而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常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也应该实现以事件为中心的偶发管理到以过程为中心的常态化管理的转变。这一转变为以女性角度考量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提供了空间。
二、运用女性管理,有助于改进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方式
国外学者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研究主要以危机管理概念来表述。美国学者罗伯特·希斯是最早从事危机管理研究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危机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整合性地提出了危机管理的4r模式,明确指出,“有效的危机管理应该能够转移或缩减危机的来源、范围和影响,提高危机初始管理的地位,改进危机冲击的反应管理,完善修复管理,以便迅速有效地减轻危机造成的损害。”[4]史蒂文·芬克(steven fink)认为:危机管理是指组织对所有危机发生因素的预测、分析、化解、防范等而采取的行动,包括组织面临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技术的、自然的、人为的、管理的、文化的、环境的和不可确定的等所有相关因素的管理。因此,从学者对危机管理的界定不难看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关注的不仅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更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工作,以及事件发生后的恢复工作。因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具有公共性,主动性和决策的非程序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女性管理在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helgesen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她的女性领导管理风格学说,与传统以男性化概念为基础的管理方式迥然不同的,这种管理风格注重沟通、协调、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及集体的成功。rosener的研究基本印证了helgesen的女性领导风格学说,她指出男性多数采用交易式的领导方式,女性更多采用变革式的领导方式。女性领导者青睐于设定宽泛的组织目标,可以将个人的兴趣与组织目标实现有机结合,通过鼓励下属参与和激励实现个人价值进行管理活动。因此,女性领导者的管理方式是非强制性的,更注重沟通与协调,强化他人的自我价值,善于激励。正如管理大师亨利·明茨伯格所说:“组织需要培育,需要照顾关爱,需要持续稳定的关怀。关爱是一种更女性化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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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管理方式要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不仅发挥命令—控制的强制力,同时要发挥激励—互动的感染力。以科学理性的角度考量,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目的是使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以社会理性的角度考量,是实现最大程度降低社会危害。因此,预防是解决危机的最好方法。《左传·襄公》中提到:“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我们需要,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因此,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酝酿阶段,可以充分利用沟通和协调的方式,将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和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在对话与协商的平台上予以化解与处理,避免矛盾升级为冲突。
如果一旦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形势往往非常紧急,很多情况没有给领导者和执行者充足的时间权衡利弊。突发公共事件是“典型的非常规决策,其显著特征是‘结构不良性’,由于结构不良的问题具有weaver所说的‘组织复杂性’(organized complexity)的特征,即问题的性质由众多变量协同决定,所有变量都以一种复杂但并非随机的方式同时相互关联,任何部分变量的重新组合都会改变,从而不能再现问题的原状。因此,突发公共事件的‘结构不良性’使人们无法对问题进行事前(ex ante)和事中的‘情景界定’(situation defining)和‘情景分析’(situational analysis)。因而,无法在短时间内对突发事件进行结构化分析,从而确定其演变趋势”[5]。在这种情况下,突发公本文由收集整理共事件管理的对象是不确定的,预测中充满可变因素,应对计划也需要随时调整。而这些都没有一个可以适用的常规模板,是非程序化的。实践者经常混淆紧急和危机状态,当然危机中一直存在紧急的元素,但是二者是有很大区别的,在紧急状态下,行为者虽然没有太多时间作出反应,但是解决情况的方法是知道的;而在危机状态下,不只是时间稀缺,而且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未知的。[6]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不确定性和非结构性,决定了在对其进行管理时女性管理方式的蛛网式组织结构的适当性。蛛网式组织结构在于形成相互关联的团队,而不是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结构,因此突破了传统金字塔结构的权威式领导。这种组织结构不仅具有弹性,更可以使组织内的成员发挥主动性与能动性,有利于决策者和执行者在突发事件时因地制宜,依据事件的程度和影响第一时间采取最有效的措施。
三、发挥妇联组织作用,有助于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治理格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理论逐渐兴起。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多中心理论中阐述了公共治理多元主体的精髓,“单中心政治体制重要的定义性特质是决定、实施和变更法律关系的政府专有权归属于某一机关或者决策结构,该机关或结构在特定社会里终极性地垄断着强制权力的合法行使。”[7]在多中心的政治体制中,没有一个机关或者决策结构能终极性地垄断着强制权力,而是很多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分享着权力。权力执行者与普通公众在权威上的不平等是受到约束和限制的,法律对两者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传统突发公共事件管理认为只有政府才是管理的主体,但当突发公共事件爆发时,很难非常清晰地将责任和义务区分开来,危机时的集体行动不再具有常规状态下的井然有序与科学筹谋。事实已经证明了当前突发公共事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挑战着一元管理主体的能力和资源,政府独自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已是力有不逮。突发事件管理需要动员政府和社会中的所有力量,彼此协作,形成多元治理的主体格局才能使突发事件管理更加高效。妇联组织作为当前中国非常重要的群众组织在突发事件管理中应该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