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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及的市场经济形式,作为主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的监管主要包括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指的是网络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主要包括网络不正当竞争和网络欺诈行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较广,主要表现为: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格式合同问题,主要存在着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和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要求严把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对经营性网站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注册登记。并且,对网络衍生的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传销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互联网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实际上,监管对象和内容始终被界定在上述三个方面。
二、网络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当前的网络违法行为除比较明显的市场准入行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无照和超范围的网络经营行为。这里面有一个是否监管到位的问题;二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标与域名冲突、网站名称与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违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采用超级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三是网络商业欺诈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网络虚假信息,欺诈外地的消费者及经营者。对网络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承担应该明确为“行为者承担”原则,实践中以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以假公司网络广告为例,互联网服务商往往对其提供的内容没有适当、有效的审核程序,从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联网服务商在网络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往担负较为被动的角色,但无论怎样,都必须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三、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分别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法》、《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分别予以规范,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可以按实际情况做出罚款、取缔、警告等行政处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遵守或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动态巡回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必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第四条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全覆盖的执法监察网络。基层国土所(分局)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对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动态巡查工作。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的效果;
(四)检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后使用情况;
(五)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
(六)检查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及制止情况;
(七)检查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制止情况;
(八)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七条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本辖区内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
(二)检查本辖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后使用情况;
(三)检查本辖区内土地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
(四)检查本辖区内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五)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应当配备动态巡查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保证动态巡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应当合理划定巡查责任区域,落实巡查责任人,明确巡查周期,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每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不少于2次。节假日期间应当加强巡查。
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工业园区、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禁采区等,应当作为巡点区域,加大巡查密度。
第十条开展互查、抽查、联查等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由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统一组织,定期抽调各基层国土所(分局)人员进行集中巡查。每月组织一次各国土所(分局)互查,并把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第十二条对动态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做好现场调查、勘测笔录、拍照、取证等工作,及时下达《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做好相关处置和报告、联系工作。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对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安监、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
对继续抢建的,应当查封其建筑材料、施工工具、设备。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
违法建筑物拆除必须报请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也可经乡镇政府同意后,由基层国土所(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县、乡(镇)两级政府指定较大规模的专项拆违行动由县、乡(镇)两级政府组织实施,执法人员由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因受到阻力,干扰、制止后继续抢建等原因难以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本地区动态巡查的情况、国土资源违法态势、国土资源违法数据,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对在巡查责任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发现及时,三个工作日内发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对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立案查处的,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上报,依法立案,案件查处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第十五条建立动态巡查台帐和统计制度。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应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在巡查记录表中详实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及处理情况,对巡查活动的有关数据进行登记。
巡查记录表一经登记核实后,不得擅自更改,并应归档备查。
各基层国土所(分局)巡查情况按月进行统计汇总,并在下月开始第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第十六条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应按《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若干意见》(仙土资[2008]21号)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立案查处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专报于当地政府,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第十七条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加强同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制度,发挥村级协管员作用,使其积极协同和参与巡查工作,综合预防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县局每年不定期组织对国土资源所(分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检查考核,并随机抽查。
基层国土所(分局)每月内必须对所辖行政村范围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情况全面检查一次。
第十九条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与年终考核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后,不认真登记台帐,应巡查到位而未巡查到位,未依法查处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并扣发1个月工作奖金;发现二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扣发1季度工作奖金;发现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戒免谈话,并扣发半年工作奖金。
在巡查过程中,对责任心不强,巡查不认真,与违法当事人相互勾结、串通,知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并扣发工作奖金。
一、提升合同监管执法办案的质和量
积极贯彻《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处理办法》。市、区两级工商局以查处格式合同条款和合同欺诈为重点,狠抓格式合同备案和霸王条款整改,打击加盟经营和购销经营合同欺诈。加强对基层工商所合同监管工作的指导,努力提升合同执法办案的质和量。
二、开展格式合同监管
提高合同监管效能,推进银行等行业格式合同整治,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完成“民生消费热点行业(银行业、电信业、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率达95%以上”的市级绩效目标。建立格式条款监管制度化、常态化监管模式:各工商所将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纳入市场巡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巡查;市、区工商局局组织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集中点评,曝光“霸王条款”;发动群众参与对不平等格式合同的监督、举报;全系统督促企业对不平等格式合同进行整改。
三、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工作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手,针对民生消费特点,新制和修订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进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扩大合同示范文本文库,从源头规范和化解合同纠纷,增进交易安全。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的行政指导,将示范文本推广使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记录的重要项目。全年新制或修订合同示范文本2件。
四、深化合同帮农工作
贯彻省工商局“四个一批”工作部署,丰富合同帮农内容,开展“合同帮农”工作。指导监督经营者规范合同签约,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引导农民增强合同保护和守约意识。鼓励并指导涉农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高涉农企业的信用水平,丰富合同帮农活动内容。在远城区工商局、工商所中树立1-2家“合同帮农”标杆单位。
五、提高合同服务与保障工作水平
(一)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认定。组织开展__年度武汉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认定活动,推荐代表性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认定,并积极组织我市诚信企业参加湖北省首届“文明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修订《武汉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认定规则》,构建全市工商合同信用公示平台,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认定和日常监管,实施对已公示企业的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
(二)设立市、区工商局“合同争议调解庭”,以完善工作机制和规范工作程序为重点,依法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与12315指挥中心协作,妥善化解合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做好取缔无证无照从事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经营活动的工作,彻底整顿上述场所内的经营秩序和治安环境,形成打击黄、赌、毒工作的整体合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1、形成“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工商牵头、部门协同”的良好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日常监管、信息交流、执法保障、联合整治等长效机制;
2、本区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的无证无照经营总量明显下降;
3、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首善之地(即各镇、街工业区党委、政府、办事处所在地周边300米范围)、购物放心街内上述行业无照经营得到彻底解决;
4、区主要商业路段内上述行业无照经营得到基本解决;
5、城中村以及其他区域内上述行业无照经营得到有效遏制。
同时严厉打击上述服务场所内、等违法活动,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使区平安建设实事项目得到进一步推进。
三、工作重点
1、重点行业:美容、美发、沐浴、足浴。
2、重点区域: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首善之地内、区购物放心街和主要商业路段以及上述行业无照经营集中的区域。
3、重点整治内容:无证无照经营美容、美发、足浴、沐浴的违法行为,以及在上述服务场所内的黄赌毒等影响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职责分工
建立由区工商分局牵头,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经委、区食药监分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房地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规划局、区整规办、区综治办等部门参加的取缔美容、美发、沐浴、足浴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相应成立上述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将职能工作与此次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按照本实施方案,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情况上报和工作指导,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1、区工商分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整治方案的制定、检查行动的组织协调、整治情况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报送;会同卫生、公安等部门对无证无照从事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排摸,并依法查处取缔美容、美发、沐浴、足浴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2、区卫生局:配合工商等部门对无证无照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经营活动进行排摸;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经营活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3、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服务场所内的、及从事介绍或者容留等违法行为;配合工商、卫生部门对无证无照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排摸;配合工商、卫生等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经营活动;配合城管执法等部门拆除违法建筑。
4、区经委:对一些基本符合办证办照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调研,有序疏导,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自律。
5、区食药监分局:依法查处美容、美发、沐浴、足浴无证无照经营中销售、提供不符合卫生标准、国家标准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6、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查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超越认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经营活动;查处出租、出借、转借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非法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经营者的违法用工行为。
7、区房地局、区规划局: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属性从事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经营活动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对无证无照从事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经营的违法建筑配合区(镇)拆违部门拆违需要,进行认定查处。
8、区城管监察大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为从事美容、美发、沐浴、足浴无证无照经营而实施的违法搭建行为。
9、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对辖区内的整治和疏导工作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对辖区内无照经营美容、美发、足浴沐浴行业进行综合整治,根据辖区情况,统一部署辖区各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整合执法力量,形成打击合力,并针对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效的疏导工作。
10、区整规办: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从事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经营活动中的职责分工;配合综治部门对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
11、区综治办: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考核,掌握实事项目推进情况,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实施:
1、组织部署和调查排摸阶段(3月1日至4月10日)
建立区整治机构,形成整治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工作部署。由区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掌握辖区内的上述行业无照无证经营的基本概况,建立无照经营台帐,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确定问题比较集中、群众反响较大的重点整治街区,以此为切入点,为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2、集中整治阶段(4月11日至9月30日)
区工商、公安、经委、卫生、劳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加强日常巡查和开展整治行动,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涉黄行为。在区综治办协调下,工商、公安、卫生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开展三到五次的集中整治行动(具体集中整治方案另行拟定),通过集中行动,基本完成重点区域的上述行业无照经营整治目标。在抓好面上整治工作的同时,追根溯源,抓一批大要案,从严惩处。经委出台相关的具体疏导措施,配合整治工作,形成疏堵结合的工作机制。
3、巩固规范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在集中整治阶段的基础上,由区综治办、区工商分局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复查。同时,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责任制的要求,针对辖区内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加强有关工作的措施,巩固整治成果,防止违法行为回潮。
4、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单位对前三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并加强日常管理机制,实现长效管理。区综治办牵头各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治目标的完成。检查验收情况纳入区政府对镇、街道、莘庄工业平安建设工作的考核之中。
六、查处依据
1、无照经营行为。各级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为无证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其他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对无许可证及超出核准登记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2、超范围经营。对未取得许可证,超越营业执照的许可范围从事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经营活动的,拒不改正的,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对无证无照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经营者销售、使用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或者从事介绍或者容留等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等,构成犯罪的,由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其它违法经营行为。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城乡规划法》、《劳动合同法》、《标准化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积极动员,切实将本项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本项整治行动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分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明确责任部门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一名联络员定期参加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并于每月13日和28日将本单位上两周工作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区工商分局,以便汇总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掌握工作动态。
2、完善机制,加强协作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单位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完善日常巡查、联合整治等工作机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协作和配合,进行联合执法。在整治中,各单位在做好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要与其他相关单位互相配合,加强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抄告制度优势,对检查中发现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形成整治合力,共同完成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同时各单位在整治中要注重各类素材(包括整治前后各类影像资料)的收集和固定,强化履职痕迹,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结合重点,强化措施
整治工作要围绕建设平安*、巩固国家卫生城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等工作要求,结合城中村综合治理、拆除违法建筑等专项行动,在地方政府统一部属下,综合治理。要坚持重点整治和一般整治相结合,在一般整治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整治区域的整治力度,全面监控,采取反复查、查反复的检查方式。坚持常规整治和非常规整治相结合,根据违法从事美容、美发、足浴、沐浴等行业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在进行常规检查的同时,采取非常规方式,加强对违法场所的踩点和线索分析,选择节假日、傍晚和深夜等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的时段,有的放矢,主动出击,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4、注重实效,综合治理
针对美容、美发、足浴、沐浴行业无照经营违法成本低、易反复的情况,各单位在整治中要注重实效,疏堵结合,进行综合治理。要加强无照经营的源头治理,即控制场地和加强场地出租者的教育处理,有条件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以调整经营业态为重要手段,切实减少上述行业中无照经营和从事行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整治后的巡查回访,巩固阶段性的整治效果,督促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情况互通机制。同时,尽可能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使其明确自身责任,切实履行各项管理职责。各单位要始终把长效机制建设作为重要目标,完善体系、标本兼治。
5、宣传教育,加强监督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加强基层单位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教育经营者,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于接到的举报和投诉,要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维护服务场所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以构建覆盖城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为目标,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模式,实现监察执法重心下移、监察执法过程前提。推进网格化和网络化工作模式,加快建立监察维权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
主要任务是: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河北省举报查处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制订《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等制度文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资金投入力度,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二、建立健全维权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和年度书面审查制度,依法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以加强对侵害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基本权益严重的重点行业和中小型非公有制单位为监督检点,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处罚力度。着力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机制。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在企业(工地)显著位置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示牌,接受农民工监督;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单位限期定时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建立工资支付档案,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一定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全面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借助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应用软件,全面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信息档案,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实施分类监管。适时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和重大违法行为,增强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威。
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存在的严重违法侵权行为,结合本地实际和不同时期的特点,组织开展“劳动用工百日执法检查”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5次专项行动。劳动用工检查分为整治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三个阶段。检查的重点是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最低工资、就业资格准入、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特别突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拒不执行最低工资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劳动用工备案、招用人员身份核查等基本劳动制度的落实。
致:
我单位欲承建贵公司项目施工,为保证我单位合规、合法、诚信履约,我单位对贵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保证是依法注册合格的经营实体,不存在挂靠行为。
二、我单位保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不转包、不违法分包;如工程确需劳务作业分包时,将严格按照贵公司合同规定程序执行;
三、对贵公司的 项目保证用本体员工进行施工,且严格按照贵公司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管理;
四、我单位所提供拟参加本工程的人员和设备是不可替换的,名单如下:
不可替换管理人员名单
序号
在本工程任职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备注
1
2
3
4
不可替换施工设备名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编号/编码
备注
1
……
2
……
五、在合同实施期间,我单位若确需替换上述管理人员与施工设备时,将严格按照合同程序,履行向贵公司报批手续,且承诺上述管理人员与施工设备的替换数量不超过30%。否则我单位将在承担合同违约金基础上接受贵公司的任何处罚,包括终止合同或贵公司另选施工单位,并承担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在合同履约期间,我单位将按时按约支付我单位租赁方、用工人员等各项费用,若我单位合同租赁方、用工人员等给贵公司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我单位承担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若我单位违背以上承诺之一,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履约保证金将由贵公司罚没。同时,我单位将按贵公司要求,无条件撤出现场,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各项违约责任。
保证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一、整治目标
紧紧围绕国家、省、市有关“地沟油”专项整治相关要求,坚持治理整顿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全面整治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生产经营和使用“地沟油”违法行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通过“地沟油”专项整治,着力从生产源头控制,规范食用油经营行为,保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严厉惩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沟油”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食用油行为,确保我市无生产、经营、使用“地沟油”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全市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重点
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及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不存死角、不落环节、不留盲区。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为重点整治区域,以辖区内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的单位、个人及生产加工“地沟油”黑窝点和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小食品厂、食用油销售者、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餐馆、快餐店、餐饮摊点、火锅店、农家院以及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小餐桌、企事业单位食堂、医院食堂、矿区食堂、工地食堂等为重点整治对象。
三、整治任务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推进整治工作。
(一)深入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1.认真组织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违法行为。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摸清生产加工“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私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油脂及餐厨垃圾的行为。对涉案的生产、加工“地沟油”企业坚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严厉查处;对发现的黑窝点坚决予以取缔;对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企业及小作坊,要进行严厉打击,食品生产企业要责令停产,召回全部问题食品并予以销毁,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行为。
2.切实规范管理,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加大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采购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用油分装、小食品店、食用油经营门店、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大排档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医院食堂、矿区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重点对象,严查食用油进货查验登记、索证索票等制度落实情况,严格规范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流向合同和台帐登记管理,做到流向可追溯。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力度
1.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监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登记台帐、流向协议合同等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继续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严禁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要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合法单位签订流向合同协议,确保可追溯。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2.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3.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必须建立各自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按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各级各部门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形成有效的监控链条,严防餐厨废弃物去向不明。
4、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行为;加大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处罚力度;对不按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除进行严厉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住建部门要尽快确定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县区,研究制定我市和试点县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积极探索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及管理模式,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四)加大检验检测工作力度
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对食用油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油,要监督相关单位停止销售、使用并销毁,同时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五)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举报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核查举报线索,如发现违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和提炼、销售及使用“地沟油”或采购、使用来源不明食用油脂的,要坚决严厉查处,绝不手软。同时,没收产品并捣毁违法使用工具及设备设施。
四、责任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实行县区长负责制,加强对“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逐级细化分解整治任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市食安办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有关信息,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三)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加大对油脂生产企业、食用油生产加工作坊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查明油源购进渠道,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及在生产中掺杂掺假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提炼加工“地沟油”黑窝点和使用“地沟油”及餐厨废弃物等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严格食用油分装许可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分装食用油行为,加大巡回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无证分装食用油违法行为。
(四)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食用油的监督与管理,以集贸市场、批发单位、粮油门店、食杂店等单位为重点,规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帐、进货查验登记和索证索票等行为,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合法渠道购进食用油行为,杜绝“地沟油”流入市场。严厉查处购进和销售未经许可的分装食用油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通报。
(五)食药监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以小餐饮、小饭桌、火锅店、旅游景区餐饮店、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校园周边餐饮店等为重点,对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脂的进货查验登记及索证索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餐饮废弃物产生及流向台帐登记的监督与管理,严厉查处使用“地沟油”和不明来源油脂烹饪食物行为。严厉查处购进和使用未经许可分装的食用油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通报。
(六)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业管理,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
(七)农牧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管,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八)住建部门负责协调县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严禁有毒有害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进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同时,牵头会同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九)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置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超标排放餐厨废弃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占道经营食品流动摊贩及早市、夜市食用油销售和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严厉打击食品摊贩销售和使用“地沟油”违法行为。
(十一)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点景区食品经营摊点食用油购进查验记录、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巡回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十二)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内设立的食品经营摊点食用油购进查验记录、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等情况的巡回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十三)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配合有关部门为食用油的监督抽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十四)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监督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在“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以及行动迟缓、敷衍应付、整治不彻底、流于形式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公安部门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构成犯罪的制售“地沟油”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立案,从快侦办,一查到底。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5日至6月28日)。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全面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掌握辖区内“地沟油”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单位基本情况,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立即部署、迅速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9日至7月20日)。按照方案要求,在本辖区内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用油、“地沟油”市场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7月21日至7月25日)。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对整治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查找不足,加强整改。各级督导组要逐级开展督导验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对“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宋立民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丁万明、贾玉英、张建国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主任由赵建忠兼任,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临一线指挥,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中之重和突出任务,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和“瘦肉精”等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同步推进,确保取得应有实效。各级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问责制,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监督执法,严惩违法行为。各级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一旦发现可疑线索,要提前介入,依法立案,从快侦办,一查到底。对发现非法提炼“地沟油”的黑窝点,以及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和违法销售、使用“地沟油”行为,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防止前整后乱、出现反弹现象。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快捕诉、从重量刑、顶格处理,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三)广泛宣传发动,鼓励社会监督。“地沟油”专项整治期间,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食用“地沟油”危害,整治“地沟油”的目的、意义,并责成新闻媒体开辟专题栏目,对相关部门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活动及时予以报道,对非法生产、加工、提炼、销售和使用“地沟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无证照生产、加工、经营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踪报道并坚决予以公开曝光,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增强防范能力,警示消费者理性消费,震慑违法者依法生产,规范经营。同时,各县区政府要制定举报奖励政策,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动员广大消费者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对“地沟油”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举报,对举报经查实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资金,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群防群治局面。
一、本通告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或出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居住或者经营的行为。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租赁当事人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房产、工商、税务、文化、民政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
(四)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
(五)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的;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
(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
(九)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
(十)介绍或者容留的;
(十一)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
(十二)为他人制作、贩秽图书、光盘或者其它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
(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
(十四)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各级公安机关是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房产、工商、税务、文化、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本通告前已租赁房屋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者未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5年8月10日前补办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的,按照本通告第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