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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与新媒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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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与新媒体

第1篇:网络传播与新媒体范文

1电视新闻与网络媒体之间的关系

传统的新闻报道一般是通过报纸、电视来实现传播的,报纸、电视等媒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人们并不能随时随地观看电视节目,也不喜欢随时随地读报纸,因此使得人们对各种消息的了解程度不够。网络媒体的发展,承载的是快餐文化,网络媒体的应用加上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在有网络的地方就可以通过网络电视观看各种新闻,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有了很大的改变,能够对电视新闻有更多的了解。更重要的是,网络媒体本身具有一定的外向性以及立体性,而且其使用范围十分广泛,尤其是互联网的应用,为信息的传递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这种平台的开放性也正好切合市场的开放性。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的媒体而言,其地域条件不断拓宽,可以说是一种没有界限的媒体形式,这也使得电视新闻的传播环境得到拓展,传统电视新闻传播不到的地方可以接受相关信息。所以,在当前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电视台开始加强对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的利用,使得电视新闻行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迅速。

2电视新闻传播与网络媒体的融合策略

广义上讲,新闻的范围很广泛,只要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新鲜事,都可以被当做新闻内容,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促进电视新闻实现网络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促进电视新闻内容简洁化、精品化

在新的时代,社会上的各个行业受到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新闻报道作为传递行业发展规律的一个重要途径,其价值也越来越大,对新闻的定位是否准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闻本身的质量和宣传效果。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上的新闻数量越来越多,很多新闻也都出现了重复的现象,电视台要想在信息爆炸时代脱颖而出,一方面,要对电视新闻的内容进行精简,提炼出更多有趣的信息,要树立精品理念,将打造精品新闻作为新闻报道的一个发展趋势,提高新闻的内涵与质量,并且借助各种网络媒体将一些高质量的新闻广泛传播出去,拓展其传播范围,让更多人接受到这些新闻。另外,要对新闻的内容进行准确地定位,在新时代,复杂繁冗的语言并不会受到青睐,简洁的新闻语言反而会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内容。新闻语言是新闻的主要内容,语言指的是新闻制作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素材,比如文字语言、图片语言、声音信息、视频信息等,都可以叫做新闻语言。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通过简单的表述可以传递出丰富的信息,符合当代人的生活习惯。比如当前很多电视采用视频图片来播报新闻,使得新闻的内容更加生动、形象。

2.2利用网络媒体平台进行电视新闻宣传

网络媒体平台对电视新闻传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速度和范围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提高传播的速度,卫星信号的传播速度相对于互联网的传播,其速度稍逊一些;另一方面,可以扩大传播的范围,世界上任何一个有互联网的地方都可以实现各种新闻内容的传递,因此使得电视新闻的传播范围更广泛,接受人群更庞大。电视行业发展过程中要加强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研究,对网络媒体的优势进行利用,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快速、便捷的特点,同时加强对各种新闻的内容的精细化处理,及时将各种信息传递给受众。比如在网络电视上,可以对新闻的内容进行集锦,将同类的新闻组合在一起,便于观众点播观看。同时,由于数字电视新闻报道往往可以进行直播,因此在传播的过程中给人带来很好的观看感受和体会。在应用网络媒体进行新闻的传播时,应该要加强对通信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结合各种其他的媒体平台,对电视新闻内容进行传播,比如手机媒体就可以作为传播电视新闻的重要途径,而且各种网络媒体平台的应用,还可以实现实时评论,从而提高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互动性。

2.3利用网络媒体加强与受众之间的互动

在电视新闻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新闻行业从业人员的水平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新闻行业从业人员应该要掌握各种基本的新闻知识,同时要有先进的思想,要具备先进的传播理念,明确媒体融合时代背景下新闻传播的内容和形式应该要改变的方向,从而提高新闻的质量。从而在工作过程中能够掌握各种数字媒体平台的使用技巧,能够借助数字媒体平台加强对各种新闻内容的传播,比如借助微信、微博等平台,加强对各种电视新闻内容的及时传递。比如一些电视台开通了微信公众账号和微博公众平台,需要加强这些公众平台对电视新闻的转播,必须要有专人对这些媒体账号进行管理,从而促进传统的电视新闻与数字化背景下的电视新闻可以实现同步传播。并且要加强对这些媒体平台的应用,借助网络平台的交互功能,实现与大众的交流与沟通,对大众提出的各种意见要认真采纳,不断改变电视新闻的视角,丰富电视新闻的内容、形式等。

第2篇:网络传播与新媒体范文

网络媒体的传播全球化、传者多元化、传播互动化三大优势是其成为跨文化传播的“利器”的关键。但是,在网络时代,中国的跨文化传播也面临着危机。

首先,网络传播的掌控难度较大,超过了任何传统的传播手段。网络传播的传播类型非常复杂,它集中了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等几乎所有的传播类型。网络传播的传播方式非常复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传播方式在网络媒体上都可以实现,而且可以组合应用。网络传播的频率非常复杂,可以即时信息,也可以滞后信息,即便是当时得到有效控制的信息,也可以在几天甚至几个月后随机出现。网络传播的主体非常复杂,网络人人可用,中国传统的国家掌控大众传播工具的局面,已经在网络上被完全打破。网络传播的内容非常复杂。传播主体的复杂性导致了传播的内容的复杂性,即便在得到有效掌握的网络传播机构,其传播内容的来源也非常复杂。这些复杂性综合在一起,就是一个网络媒体在跨文化传播中的“不可控性”。我国有关机构的管理经验只在于管理可以简单掌控的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还没有处理如此复杂的传播环境的经验。

其次,网络媒体的出现使网上的公众意识逐步减弱。网络传播的不可控性,使我国传播媒介上的主流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削弱。网络媒体的特点决定了它是张扬个性的地方,个人获取信息大多获取个性化的信息,个人传播信息也大多传播个性化的信息――网络媒体成为个人意识自由扩张的空间。目前的网络传播缺乏有效的监管,个人在网络传播中几乎不需要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使得个人意识在网络中得到了极大的放任。个人意识在网络媒体中的放任,意味着公众意识的淡薄。中国大量的有官方背景的网络媒体影响力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传播的主流声音太多。我国有关机构的管理经验主要在于管理“主流声音”、培育“公众意识”,对网络媒体个性化的信息传播和获取,缺乏管理经验,也没有进行非常直接有效的掌控。

再次,西方文化借助网络媒体大肆“入侵”,网络传播西强东弱。这是网络传播不可控性所带来的最大后果,也是网络媒体使我国跨文化传播面临危机的最具体的体现。在网络媒体出现以前,世界传播市场的不平衡状态就非常明显,可以说西方国家在跨文化国际传播中,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全球跨文化传播中,我国处在一个相对被动的地位。我们有必要针对全球网络传播的特点、跨文化传播的特点以及中国的实际,增强网络媒体跨文化传播能力,以赢得网络传播的主动权。

1.强化全球化传播的观念。我国的宣传“内外有别”,分外宣和内宣。网络媒体在中国出现后,有关部门将网络媒体定义为外宣媒体。事实上,在全球化的网络传播中,“内”和“外”的界限已被打通。此外,利用网络媒体进行传播的对象,并不只是具体针对某个国家,而是面向全球。而就我国的网络媒体而言,虽然其主要定位是外宣,但其主要内容来自于国内的各大传统媒体,并不完全适合面向世界的宣传的需要。

2.认识网络媒体的重要性。网络媒体已经将我们带入全球传播时代,文化意识已成为国际竞争的、甚至超过经济和军事的“软力量”。有关部门的确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建设了大量的网站。可一些地区和部门只是形式上重视,许多网站成了单纯的形象工程,实际上是永不更新的死网。

3.做大做强主流网络媒体。2000年,人民网、新华网和东方网等大型综合性新闻网站相继建立,中国真正意义的新闻网站(有官方背景的网络媒体)开始出现。目前,我国各省市区几乎都建成了综合性的新闻网站。作为新兴媒体,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全国性的战略布局,并出现一批大型综合性新闻网站,这种速度在中国传媒史上绝无仅有。在欣喜的同时,我们还面对着这样的现实,我国主要新闻网站的实际访问量远远低于主要的商业网站,至于和境外的重要网络媒体相比,影响力更低。作为多媒体,网络媒体自身具有非常强烈的跨媒体需求。一个真正的大型综合性网络媒体,需要大量的文字、音频、视频资源。跨媒体整合新闻资源,是网络媒体的特性所决定的,我们有必要以组建跨媒体的网络媒体为切入口,来探索中国跨媒体新闻集团的建设之路。另外,还有必要充分利用市场杠杆发展网络媒体。目前,中国主要的新闻网站大都是通过行政手段催生的,没有市场的锤炼,这些网络媒体将很难发展壮大。尤其是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合作,不能简单地靠行政命令,而是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两者的协同发展。

4.提高跨文化传播的水平。目前,我国网络媒体的从业人员整体新闻传播水平不高。有关部门的统计表明,在我国主要新闻网站的编辑中,缺乏新闻经验的编辑已超过80%。即便是有相关经验的从业人员增加了,我们也需要改变从业人员传统的新闻传播思维定势,使素质提高到适应全球性传播的水平。

从业人员要充分研究传播对象的特点。在国际性传播中,受众对象比较单一,在全球性传播中,受众对象比较广泛。但目前的传播,又出现“窄播”的特点。因此我们要从不同的传播目的出发,来具体研究传播对象的特点,进而提高网络传播的实效。

第3篇:网络传播与新媒体范文

【关键词】微博时代;网络媒体;传统媒体;媒体趋势

1 微博概况

微博即微型博客,是基于有线和无线互联网终端精短信息供其他网友共享的即时信息网络,信息长度通常限定于140个字以内。微博可以随时随地,其核心是社交功能,通过“关注”和“转发”可以与关注人群实现有效互动,并达到信息的快速传播,微博人群叠加的效应十分明显。由于微博具有简洁方便的特点,且进入门槛较低,因而容易吸引用户并维持热度。

微博具有更简单易用、传播速度更快、人际“圈”影响更强的特点。在重大新闻事件出现时,微博显示出无可比拟的速度,其对社会文化生态的改变具有革命性意义。微博传播的信息多为“语录体”,信息传播呈现碎片化、即时性,微博和手机的无缝结合,使内容的传播速度比其他媒体更便捷、更迅速。同时微博使得信息的流通和互动呈现平等、散漫的“去中心化”状态。微博是一个传播平台,又是一个内容自创的平台,让人人都成为内容的制造者、见证者、传播者、评论者。有人甚至称,如果个人能好好地经营微博的话,就等于你自己拥有了一个媒体。在微博的世界里,每个人都可以把微博当做一个“自媒体”,用微博的方式,随时随地将个人的所见所闻以最精练的词汇,给自己的受众。与此同时,博友既可以通过所关注的对象阅读感兴趣的信息,可以进行反馈,在其他用户的微博主页上直接发表自己的看法,也可以通过转发把信息扩散出去。微博实现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交流互动传播。微博虽然只有140字的文字表达,但通过超链接、图片和视频,每条微博都可以有丰富的延伸,给予使用者简便的阅读体验和自由度的同时,也提供了多元、多层次和多角度的扩展性能。但是,微博对上传信息的字数有严格限制,因此微博的信息常常是寥寥数语就表达一件事,这容易使得受众对事件的了解片面化。由于信息传递的碎片化造成思维的碎片化,会对现代人群生活和思考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2 微博时代的网络媒体的传播特点

全媒体时代的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共同发展,而网络媒体的发展更为迅速,其区别于传统媒体的特征在于:

2.1 无可比拟的时效性和全时性

时效性是网络传播最突出的特点而,传统媒体在传播的时效性方面虽然做了很多的改进,但要做到随时随地对新闻事件进行实时报道几乎是不可能的。而网络传播具有方便快捷,时效性强的特点,它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第一时间内将“新近发生的事实”传播出去,实现“我见即你见”。网络传播大大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使人们能够更加迅速地了解周围世界发生的新情况,极大减少了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衰减和失真,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

2.2 传播内容的海量性和开放性

网络传播时代被人们称为“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技术使人人都可成为信息的信息源,无数的信息源就像涓涓细流汇集成信息的海洋。网络传播的海量性和开放性,大大拓展了人们选择和利用信息资源的内容和范围,真正实现了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各种信息和不同文化通过互联网交流、沟通、对话、碰撞、互相融合和取长补短,促进了社会文化的多元整合和人类的文明进步。

2.3 传播过程的双向性和交互性

传统的大众传播方式是一种以传播者为中心的单向的线性的传播。在传播过程中,“媒介即是讯息”,传播媒介的控制者,是传播内容的“把关人”,而受传者只能在传播者提供的信息范围内进行有限的选择。网络传播在传播方式上的最大特点是信息传播的双向交互性。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传播者和受传者不仅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且可以意义互换,受传者可以成为传播者,传播者也可以是受传者。网络传播在大众传播中实现了传播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人们自由平等地发表各种意见。

2.3 传播环境的个性化

传统媒体传播信息的过程,是一个由传播者向受众单向的流动的过程。而网络传播使受众有了在接触传统媒体中没有的信息选择权,使信息传播过程中传受双方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在网上搜寻信息时,受众不是被动地接受传播者“推”来的信息,而是主动地从网上“拉”出自己需要的信息,进行自主的选择和组织,使受众摆脱了传统媒体的狭隘视野和媒体自身的风格对受众设置的诸多的局限,为受众选择和接受新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网络传播的以上特性为我们认识和理解网络媒介和网络传播提供了路径,也是我们思考和实践传统媒体发展之路的前提。

3 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影响

网络媒体的继续发展,进一步改变现有的传播方式,并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融合了多种传播形式,兼容整合各种媒体形态,塑造新的传播格局。

3.1 改变原有的传播格局,形成新的交流环境

传统媒体的传播受时间、时空的限制很大,传播的范围有限,传播速度也较慢。传统媒体的传播者处于“把关者”的地位,受众只能被动的接受,只能在传播者提供的范围内进行选择。这就使得传统媒体与受众的互动交流无法及时的实现。

而网络重要性的上升,网络功能的增强,正在形成一个瞬间完成传播、全方位包围我们头脑的新的交流环境。在新的交流环境里面,信息传播空间发生了变化,传播者和受众的距离被消除了,传受双方的界限被打破了。在网络传播时代,从理论上说,每个人几乎都有可能成为传播者,传播机构和个体受众的区别也被缩小了;全球化传播渠道更加畅通了,地理上的区域界限被进一步打破,“地球村”进一步变成现实,信息传播的时间发生了变化,静态的信息接收方式向动态实时接收信息转变,信息的及时互动或暂时延宕得以自主实现。人际交流的话语空间也通过网络媒体实现了有机整合,点对点的私人空间和点对面的公共空间既可以相对独立,又能及时贯通。

3.2 网络媒体削弱了“把关人”的作用

传统媒体传播是一种以传播者为中心的单向线性传播,传播者始终处于传播过程的首端进行“把关”,是传播特权的拥有者。在这样的传播模式中,“受众”只能“被动接受”,只能处于传播过程的末端,他们无法直接面对丰富的信息资源,只能在传播者提供的信息范围内进行有限的选择。

网络传播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即舆论化。网络传播的舆论化为用户提供了自由的言论平台,使人们获得了更广阔的表达空间,但由于网络传播的互动性、开放性、虚拟性、不可预知性使得网络传播的“把关”难度加大,“把关”机制削减或失效。

网络传播削弱了曾经作为信息和舆论中心的专业媒体的权威性,他们作为一个个与其他个体对等的普通“端点”平等接入网络。在这种近乎对等的传播中,中心被削弱了,主体可以是连接在网络上的任意个体,再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受众”,传受的角色互换成为可能。传播主体的消解、传播渠道和终端的多元培植了网民的“去中心”思维。网络传播的这种特性对传统的舆论调控机制产生了冲击,冲击了信息传播秩序,冲击了媒体的发展环境。

4 传统媒体的发展之路

网络媒体近年来已逐渐发展成熟,成为传播的一大重要媒介,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对受众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从媒体的发展演进阶段来看,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以及其他媒体并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一种互相借鉴、融合发展、共同进步的形态,不同的媒体形态其实是满足了不同用户群体不同层面的需求。因此,传统媒体的发展之路在于吸收和借鉴新媒体之长,以补己之短。

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单向传播,媒体掌握着话语权,受众只能被动的接受传播的内容,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的参与度。而在网络媒体上,尤其在微博这一媒体形式中,受众也可以成为信息的者、生产者和评判者。受众和传播者的身份随时可以互置,受众在网络媒体上的交流更频繁,媒体可以根据受众的需求及时生产出迎合受众的内容,而受众可以通过与媒体的互动得到更多所需要的东西。

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结合,走传统媒体微博化的道路。微博的信息碎片化和海量的新闻线索以及强大的人际网,从而使微博成为获取信息的平台,许多传统媒体如报纸、杂志、电视等都纷纷开通微博,从微博中获取强大的流量、提高知名度。微博的出现对传统媒体而言是一个机会,它使得传统媒体在个众媒体的聚合中找到了一条新的出路。

参考文献:

①匡文波.《网络媒体的经营与管理》,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

第4篇:网络传播与新媒体范文

关键词:网络传播;新闻传媒;发展;对策

1网络传播对新闻传媒的影响

1.1时效性的影响

网络传播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具有非常优势的时效性,加上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进一步扩大了网络新闻的传播速度,人们可以利用移动设备随时随地了解到更多的新闻,且还具有新闻传播的及时性特征,加上新闻传播速度快,所以网络传播得到了更好的发展。而传统的新闻传媒由于具有时空的局限性,即使有非常强大的团队力量也无法进行快速传播。

1.2成本的影响

网络传播是建立在互联网上,不需要任何的纸质载体也可以进行快速的传播,更不需要精致的印刷和排版,这样能够节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例如我国常见的新媒体抖音、快手、微信和微博,这些新媒体具有公开性和平等性,同时还具备传播速度快的特征。所以网络传播的成本几乎没有,且信息量比较大。

1.3地域性的影响

网络传播最大的优势就是完全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可以实现全覆盖的传播,这种传播是新闻传媒所无法做到的,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到全国各地发生的新闻,但是却不能享受传统的新闻传媒所带来的便利。

2新闻传媒发展对策

2.1利用核心竞争力发挥新闻传媒的优势

以报纸为主的新闻传媒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表现在报纸的形成时间较长,且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第二,报纸是传统新闻传媒中最具有权威和最重要的新闻传媒。新闻传媒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那么在新环境下可以充分利用这个优势,不断加强新闻传播的能力,为社会提供最全面和最优质的新闻,同时还需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新闻质量。对新闻传媒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创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增加对应的新闻版块,多添加一些具有意义的文章,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新闻传媒的传播效力。如果新闻传媒上存在较多无用新闻,不仅会影响到读者的兴趣,还会严重阻碍到新闻传媒的发展,可通过对市场的调查,确认人民群众所喜爱和关注的问题,增加到新闻传媒中,这样才会吸引到更多的观众。

2.2提高经营管理服务水平,创造品牌形象

从我国的新闻传媒市场来看,呈现出竞争激烈的局面,主要表现在同媒体间的竞争,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所以要想提高核心竞争力,必须要提高媒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报业作为最具有影响力和优质的新闻传媒,必须要树立先进的经营理念,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还需要树立先进的服务意识。我国的报业完全可以向国外进行学习和借鉴,实现为人们提供准时的服务。在网络传播的环境下,若没有树立服务意识,那么很容易流失更多的观众,所以必须要加强服务意识,为人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并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

2.3深化改革,积极参与媒体竞争

在网络传播环境下,新闻传媒要学会主动出击,占据主要地位,在网络时代中选择新的发展方向,并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完善自身的发展模式。此外还需要不断加强改革,并意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抓出契机,在互联网社会环境下寻找发展机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和便捷的服务。

第5篇:网络传播与新媒体范文

本文在对网络新闻的概念做了清晰界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现状从传播渠道、传播内容、传播主体3个面向做了梳理。通过分析,作者结合网络新闻传播特性指出了当下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难点和困局,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能对完善网络传播管理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

网络传播;网络新闻;媒介特性;法律规制

随着网络媒介的发展和人们对网络的认识渐趋成熟。人们在享受网络为信息传播领域所带来的自由、便利的同时,也对如何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提出了疑问和构想。其中,网络新闻作为具有较强权威性的网络信息,因为更强的舆论导向力,所以对其和传播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制,也是新闻传播学科在破解网络传播法律规制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当前学者的研究情况来看,对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的研究多包含在综合性的网络信息政策法规研究当中,少有文章专门就网络传播的媒介特性对网络新闻法律规制情况展开分析。藉此,本文试图从网络新闻的定义及规制的必要性切入,对网络新闻的管理现状做出分析,进而提出一些初步性的对策意见。

1网络新闻的定义及规制的必要性

1.1网络新闻的定义网络新闻的定义是网络新闻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的基点,只有对网络新闻的内涵给予清晰的界定,才能明确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的范畴。本文在研究中将网络新闻定义为狭义理解上的“网络新闻”,它不是网上泛泛的信息资讯,而是指由专门的网络媒体登载、的新闻信息,内容涉及时政、经济、文化、娱乐、生活等诸多领域,且往往多采用多样化的报道方式,具有更新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易于检索等特征。

1.2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就我国目前的网络新闻发展情况来来看,网络新闻的规范性问题也并不乐观,不少网络媒体单纯强调的时效性而放松对新闻真实性的考察,有些新闻网站甚至不惜捏造假新闻来抢夺受众。2007年,李亚鹏北京新浪互联网公司也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新浪网的娱乐频道制作和刊登了李亚鹏与王菲离婚的假消息,并在报道中一度使用“偷吃”“花心”“前科”等诋毁性词语,虽然该案件最终以双方和解收尾,但网络媒体为了追求眼球效应而不顾新闻真实性,自撰噱头,在新闻报道中运用低俗语言等失范行为在该案件中暴露无遗。同时,加之网络新闻具有的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质,失范新闻的社会危害性较传统新闻也就更大。失范的网络新闻不但可能对公民的名誉、隐私权利,公司的财产权利造成极大的侵害,严重者,甚至会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所以对网络新闻的失范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遏制,尽可能地减少其发生。因此,网络新闻的法律法规建设必须重视网络信息公开机制,对公民获悉国内外新闻事件的权利给予法律保障,使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得以更好地维护,让网络新闻更好地发挥其舆论监督和引导的功能。

2网络新闻的管理现状

网络新闻区别于传统新闻的最大不同即它所依托的传播媒介不同。在传统媒体里,媒介和内容是同一化经管的,即传媒机构控制传播内容的同时,也可以控制媒介通道的使用。而网络中,媒介的经营与内容的经营却是分开的。通常我们将互联网服务企业分为ISP和ICP,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电信部门作为接入服务提供商保障、维护网络新闻的传播渠道,网络媒体作为互联网内容服务商充实网络新闻的传播内容。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但这并不意味网络新闻的传播不受限制。其中,《宪法》对新闻活动给予了方向性指引,对公民从事新闻活动的权利给予了法律保障;多部基本法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也包含了许多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条款[5]。在现行的《刑法》中,与传播活动相关的罪名就达20条,如虚假广告罪,侮辱诽谤罪,传播物品罪等。除了对网络新闻传播内容所做的禁止性规定,基于网络新闻的多媒体性,广电总局于2004年《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内容作了限制。《办法》指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只限于境内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6]。

3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困境和难点

根据以上有关网络新闻法律规制情况的梳理,可以看出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难点和困境:第一,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须在遏制不良信息传播的同时,兼顾网络平台的自由,规制的衡平难度大。在针对网络传播的法规建设中,如何能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使网络不良的传播内容得到合理的规制,又不会对网络所提供的言论自由平台造成束缚,这成为了网络传播领域的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第二,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协调内容庞杂,涉及部门繁多,监管难度大。如何对网络传播监管部门的权责进行明晰的划分,既不产生监管机构的叠加冗余,也不留下网络传播监管的真空地带,也是当前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难点所在。第三,网络信息的诉求不一致导致网络传播立法进程缓慢。纵观国内外网络传播领域的立法情况,几乎每一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会引起部分受众群体的意见反弹。不同受众群体的信息诉求难以做到同时兼顾,成为了网络传播立法迟缓的重要因素。第四,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延续性和适用性难以保障。这也就使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无法确定明确的方向,与此同时,还对现有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持续性都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4克服网络传播法律规制困境的相关建议

第6篇:网络传播与新媒体范文

[论文摘要]: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介,它是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而言的一种新型信息传播载体,网络传播信息更加自由,便捷,快速,成本也更为低廉,从当前网络信息传播的现状展开分析,对网络传播的优势与不足进行探讨。

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介,网络信息传播手段的诞生,打破了以往信息传播媒介易受时间和空间制约的局限性,网络信息传播以一种超常的魅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对网络信息传播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意义。

一、网络传播

了解网络传播之前,我们需要对传播进行科学的定义。郭庆光教授在《传播学教程》一书中对传播的定义为:“所谓传播,即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网络传播就是指以多媒体、网络化、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国际互联网络为媒介进行的信息传播,它是现代信息革命的产物(《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6期第49页)。中国现代媒体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诗兰给网络传播下的定义是:以全球海量信息为背景、以海量参与者为对象,参与者同时又是信息接收与者并随时可以对信息做出反馈,它的文本形成与阅读是在各种文本之间随意链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种意义的超文本中完成的(《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6期第49页)。根据笔者的研究和和总结,我们倾向于这样定义网络传播:所谓网络传播其实就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在网络传播中的信息,以数字形式存贮在光、磁等存贮介质上,通过计算机网络高速传播,并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网络传播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文化传播的目的。网络传播具有三个基本的特点:①全球性,网络传播的全球性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而不断发展的。成熟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低廉的网络运行成本为网络传播的全球性提供了软硬件保障;网络操作的简便化和大量网民的存在又为网络信息浏览提供了人才支持;②交互性,交互性是网络传播相对于其它媒介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网络传播的互动性更强,信息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可以进行良好的、实时的、畅通的交流。③超文本链接方式。这是网络传播的独有特征,网络上的信息传播是以网络地址的形式存在,进行信息传播和接受就是反复切换不同的超文本链接。网络信息传播实现了信息传播媒介的多元化,实现了传播手段的创新。

二、网络信息传播现状分析

网络自诞生以来便被迅速地运用于信息传播,网络传播媒介的诞生丰富了信息传播的媒介,当前网络传播媒介体现出以下的一些特征:

(一)网络传播的优势分析

网络媒介相对于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而言,其在信息传播方面具有即时性(网上进行信息不需要烦琐的制作程序,简单、运行快速,从而保证了信息的即时性)、便捷性(在网络上进行信息,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技术,不需要特定的空间和时间,只需要一台运行正常的电脑和联通的网线)、低成本性(网络传播的低成本性是由于其对设备、技术的要求简单)、高参与性(网络传播的高参与性是与便捷性、低成本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高互动性(高互动性是网络传播的一大特征,网络传播转变了信息接受主体的被动地位,使其由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信息获取者,可以在网络的信息库里任意索取自己感兴趣的信息)。网络传播媒介的这些优势使得网络媒介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社会主流媒介并得到了良好的应用。

(二)网络传播的不足分析

事物总是辨证的,网络传播也不例外。网络传播在体现出良好的应用前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在今后加以克服。1.加强信息管理,营造和谐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

网络传播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而言具有便捷性、即时性、低成本性、高参与性和高互动性的特征,这同时会导致网络传播监管的复杂性。事实上,一台电脑、一根网线就能实现的网络传播目前日益表现出其监管的难度。当前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如诈骗信息等等)、违法信息(如黄、赌、毒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的信息等)这些信息的存在一方面破坏了和谐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给网络用户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对信息接受着传递不良信息,危害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严厉打击网上黄赌毒信息就是网络监管难的反映。因而必须加强对网络传播的监管力度,加快制订网络信息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监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严厉打击不良网上信息传播行为。

2.加强网络技术安全保护研究,提高网络信息传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进行信息传播的重要要求。当前由于大量黑客、计算机病毒等的存在网络信息传递的安全性不强。信息者的信息可能会在信息传输过程中丢失,甚至被篡改,从而难以实现信息的初始目的;源信息和保存下来的信息储存在电脑中也可能会由于木马、病毒、黑客的攻击而造成损坏无法使用。因而必须加强电脑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提高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在网络安全保障中的性能。

网络媒体目前由于其良好的应用优势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其存在的不足,我们相信将会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而被克服。

参考文献:

[1]毕耕著,《网络传播学新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

[2]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主办,《网络传播》,网络传播杂志社2004年.

[3]程洁,张健著,《网络传播学》,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

[4]王军编著,《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

第7篇:网络传播与新媒体范文

[关键词]受众 角色 主动 匿名性

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

2008年11月份的猫扑大杂烩和天涯论坛等社区差不多整月充斥着一个话题。那就是“南昌大学的50美女图”。11―12月份在百度风云榜。排在“今日上升最快Top50”第一、“今日搜索量”达10100多次。遥遥领先于其他关键词的同样是“南昌大学50美女图”。

在经过一系列的网络传播之后,“南昌大学50美女图”成了在全国网民中热议的一个话题。在随后的事件调查中,笔者经过走访调查得知了事件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和发展过程。事件的起因是南昌大学外国语学院的一名女生出于自我娱乐的目的,在校内网上了原始资料(即一组南昌大学漂亮女生的相片)。随后"50美女图”的相关信息在短期内被众多校内网网友争相欣赏,并被一些好事者转帖传阅,之后在众多网友的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下“南昌大学50美女图”越传越广,不断占据各种搜索排行榜的头名。在整个信息传播中,“50美女图”的资料也被知情者不断地丰富,相片、生日、专业、班级、电话、寝室号等私人资料也被知情者更新,这样越来越完备的资料让“南昌太学50美女图”成为了轰动的话题。

从“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这一网络事件的传播路径我们不难看出,这个点击率超高的网络事件并不是传统的由传播官方所进行的传播,甚至是在没有记者参与下而完成的网络事件,在传播中的信源信宿都是网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受众。这一事件也最能体现出受众的角色特点。

一、受众的概念

受众,指的是一对多的传播活动的对象和受传者。简而言之,受众指信息传播的接受者,包括报刊和书籍的读者、广播的听众、电影电视的观众。第四媒体网络和第五媒体手机的兴起使得受众的范围越来越大了。

在早期的大众传播学研究中,不少传播学者认为受众实质上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受众在大众传媒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播活动面前是被动的、缺乏抵挡力的。代表理论有“魔弹论”、“皮下注射论”等。但是随着信息传播的不断发展和传播手段的不断进步,随着对受众研究的发展,传播学者们发现受众并不是单纯被动的接受者,受众的需求使媒体扩充内容来满足,受众的角色转变开始受到重视。

真正实现从传者中心论到受众中心论的转变是在20世纪60年代。受众中心论的研究者认为,受众是传播的主动者,媒介是被动者。受众并不是消极地“接受”信息,而是积极地寻求信息为自己所用。这也就是所谓的受众本位意识论。施拉姆曾这样解释:“受众参与传播就好像在自助餐厅就餐,媒介在这种传播环境中的作用只是为受众服务,提供尽可能让受众满意的饭菜(信息)。至于受众吃什么,吃多少,吃还是不吃,全在于受众自身的意愿和喜好,媒介是无能为力的。”换句话说:“这个理论假设的中心是受众。它主张受传者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人的需求和兴趣来决定的,人们使用媒介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和愿望。”

网络传播是一种点对点的双向或多向的交互式传播方式,是人通过机器与他人的实时互动与交流。网络传播中受众的被动地位被消除,受众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可以主动搜索自己感兴趣的信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信息的内容,通过网络与信息者对话,直接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节目的制作过程等等。网络中的受众不仅是网络信息资源的消费者,也是生产者与提供者。总之,受众的概念在网络传播中发生了变化,它是指网络传媒的使用者,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者,也包括信息接收者。

二、网络受众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形成的角色特点

互联网造就了一个新的信息空间。网络传播是来自不同终端的、数字化了的人脑思维的交流与互动,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主体之间的互动。网络传播中的人具有极强的个体性、自主性和参与性,而主体之间以网络为共同载体,通过其对信息的传递实现意义上的共享。与传统受众相比,在网络新闻传播活动中,网络受众具有信息时代鲜明的印记,体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南昌大学50美女图”这一事件的发展演变体现了网络受众“个性化”和“互动参与”这两个主要的角色特点。

(1)网络受众的个性化

在传统媒体中,受众是一个“规模较大”、“分散异质的”概念。而网络技术的出现使受众作为一个“个体”存在有了意义。网络媒体突破了传统媒介“点对面”的传播方式,使“点对点”的传播成为可能。网民能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所想接受信息的内容。

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为网络受众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了可能性。面对海量的网络新闻,网络受众具有主动权,表现出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独立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新闻。新闻的传播也由传统的报社“送出”新闻。转化为网络受众“拉出”新闻。网络受众依靠网络这个交流平台。追求在群体面前将自己的优势体现和个性表现。比如网友常常会提出个性的观点,发表独到见解的帖子,并以帖子被大量回复为“荣”。“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的源头只是一名在校生无意在自己的网络空间上公开了部分照片。而后众多网友对这系列照片进行发帖评论,彰显了网民的个性化。帖子的不断刷新和增多,网民各种各样的评论在这一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同样体现了网络受众鲜明的个性化特征。可以说,网络媒体的传播优势使满足对网络受众的个性化需求成为可能,也成为一种必然。

(2)网络传播下受众充分发挥互动的作用

在网络环境下,受众不仅可以摆脱对媒介的依赖从而主动、自由地从媒介中获取信息。而且可以适时由接受者身份转换为传播者身份,实现受众在传播过程中应有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而这在传统媒介传播中是被长期剥夺和忽视的。在传统媒介中,受众往往扮演接受者和旁观者的角色,传播者在传播活动中拥有强势。然而在网络传播中网络受众更多的是能动地参与到传播活动中,表达自己的看法。提出需求和发表意见。网络独特的即时交互性,使网络受众拥有了在网络上的话语权,传递自己的观点意见。网民在对“南昌大学50美女图”进行转载过程中,他们将自己搜集的最新资料。如QQ号、专业、年龄等内容进行更新,“50美女图”的资料就像雪球越滚越大。网民之间通过评论、回帖、留言等交流形式形成网络舆论,影响着网络媒体。网络传播中的信息可复制性也使

得受众更容易发挥互动性。“南昌大学50美女图”在网民阅览之后。被部分受众复制、粘贴,放在不同的网络论坛和社区中,作为一个新的网络新闻存在。围绕“南昌大学50美女图”这一网络新闻而产生的人际互动交流、辩论和思考,成为网络传播的热点,网民之间的这种互动使他们表现出作为一个整体的力量。网络受众的能动平等参与意识越来越强。

从“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我们可以加深受众这两大角色特点的认识理解,网民在自己的网络空间展示的相片,却被众多网民争相转帖,传播越来越广。如果没有受众的“个性化展示”和 “主动地参与互动”,那么“南昌大学50美女图”将不会像现在这样能引起网民轰动,而仅仅仍是在南昌大学学生校内网上存在的一些相片而已。

三、受众角色引起的道德思考

“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是一件由网民主导的网络事件。而同样更是一件典型的网民道德缺失而引起的网络事件。“南昌大学50美女图”的私人资料(相片、生日、专业、班级、电话、寝室号)的外泄,给她们带来了很多生活上的麻烦。网络传播道德的缺失该如何正确认识,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网民道德缺失主要是由网络受众的匿名性所直接导致的。匿名性使网络受众的身份不需要明确和认知,网络上受众的参与只是一种符号,网络传播中身份的隐匿。使人们能够抛开各种局限,创造并扮演自己所期望的角色。这种虚拟角色不受身份及环境的影响,并且完全遵从于个体的意愿。这一匿名性导致道德的自律与他律失去了作用,进而出现种种失范行为,最终会对网络传播条件下的社会造成一定危害。

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网络的虚拟匿名性特点对受众心理、对受众之间的交流互动、对网络传播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网络传播中受众可以虚拟身份,且彼此之间没有面对面的接触,这便使得匿名性心理的发生机制得以存在,网络受众之间互动,也许互动机会仅此一次,但由于受众人数众多,每个人都追求自我满足,再加上网络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所以网络受众能根据自己的心情、自己的喜好去编辑网络新闻发表在一些论坛或者是贴吧或者是新闻社区中,很容易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出现各种帖子。“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就是由于匿名性的特征,众多网民发表各式观点,才由简单的相片发展为有众多跟帖的热帖,甚至演化热点网络事件。

日常的社会交往,我们通常是在获悉或者熟知对方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身份的确认。然而,现阶段的网络传播多是一种“虚拟”的文字交流,受众的真实身份被符号所代替,匿名心理的作用造成了受众社会身份的隐匿与社会角色的虚拟,这就使得道德约束失去了根基与权威,因而,网络传播进入“失范”状态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的发展也是一种必然。

第8篇:网络传播与新媒体范文

关键词:新媒体传播;链接;版权

中图分类号:D923.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11-0080-04

从个人用户的视频分享、微博转发等常见的一般链接,到网站用户之间各种信息资源的嵌入式链接,链接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常见的数字化信息传播方式。这种链接式传播在促进新媒体迅速发展、给人们带来快捷便利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也诱发了链接式侵权等问题。对于新媒体的链接式传播是否构成侵权,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国内还是国外,一直充满争议。如美国2011年“Flava诉社交视频网站MyVidster”一案,初级法院作出了侵权判决,而联邦上诉法院称在网站嵌入侵权视频不属于违法行为。新媒体传播中的链接侵权问题,只能在遵循版权法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合适的解决方式。本文拟结合相关案例,探寻其解决对策。

一、新媒体传播中链接侵权的主要表现

当前,新媒体传播中的链接侵权主要表现为浅链接侵权和深链接侵权两种形式。

1.浅链接引发的侵权

所谓浅链接,是指网络传播过程中一种普遍采用的简单链接,在这种没有经过太多技术加工的链接传播中,网络用户可以看见链接的存在,也能够看到这种链接所导引的文件指向。通常情况下,这种链接式传播体现了网络传播的快速共享特征,因而受到相关制度的支持,也常常在版权纠纷中受到“避风港规则”的保护。“避风港规则”为美国司法实践所创,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采纳了这一规则,该法第512条(c)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但其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免责条件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免除了网络服务商在特定条件下的侵权赔偿责任,从而促进了网络发展和作品传播。在我国,国务院2006年颁布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避风港规则”有所借鉴,该条例第23条就是对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免责的规定。但是,这种保护性规定仅仅是一种特定情况下的规则而非一种原则,并且该规定不适用于主观侵权的例外情况,这为新媒体传播中发生浅链接侵权埋下了隐患。

新媒体传播中的浅链接侵权行为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客观上未能执行“避风港规则”中“通知―

删除”机制的具体要求,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侵权。如我国众多版权拥有者国内著名搜索引擎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链接侵权案件中,原告都曾告知百度公司其所链接的资源存在侵权嫌疑,但百度公司以相关资源并非其上传为由而拒绝删除,由此引发的版权诉讼最终以百度公司同意删除相关资源而告终。如果链接者明知或应知其所链接的资源存在明显的版权问题,这种主观侵权恶意就阻断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深链接导致的侵权

深链接是指虽然链接设置者并未下载相关资源,但其通过技术手段使得网络用户在设链网站上而无须逐层进入被链接网站的网页,就能够直接获得被链接网站的具体内容资源。深链接中的嵌入式链接更是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技术性地“埋”在了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作为自己网页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嵌入式链接等深链接环境下,设链网站的网络用户感觉不到自己的访问是对其他网站的明显链接,因而在近年来发生的链接式侵权诉讼中,部分浅链接传播行为得以免责,而嵌入式链接等深链接者则往往败诉。相对于浅链接,深链接传播貌似可以适用信息网络传播领域的“合理使用”原则,但实质上其并不属于“避风港规则”所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而不能适用相关免责条款。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意义上的浅链接已得到司法部门认可,具有高度嵌入式特征的深链接则成为司法机关的重点规制对象。对一般浅链接的保护是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支持,对嵌入式深链接的相对禁止则是对信息资源版权拥有者的保护。这种信息传播领域的鼓励与禁止,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在版权保护领域对创造者与使用者的利益进行平衡的要求。因此,在界定某一链接行为是属于深链接还是浅链接时,主要应考察该行为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是否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新媒体传播中导致链接侵权的原因

在新媒体链接传播中,链接指向网站是否拥有链接指向作品资源的版权,直接影响链接网站侵权与否及其责任承担程度。对于链接者而言,深、浅链接技术的采用也直接影响其侵权风险的大小。链接指向作品有无版权和链接技术选择,是诱发链接侵权的重要因素,也是链接侵权纠纷发生后司法机关必须厘清的技术事实。不过,链接传播过程中的版权判断和技术选择都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意识的外在表现,链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深层原因,在于网络传播者缺乏严格的“先授权,后传播”意识和对“避风港规则”的滥用。

1.网络传播者缺乏严格的“先授权,后传播”的版权意识

“先授权,后传播”是信息传播领域一项重要的版权保护原则。在新媒体传播中,就传播者而言,其链接行为所涉及信息资源的内容提供方是否获得相应的版权,是决定其链接传播行为是否侵权的关键因素。如果所链接内容的提供方获得了版权人的授权,一般意义上的链接侵权即可排除。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仍存在侵权的可能,但即使发生纠纷,传播者的链接行为也会受到“避风港规则”的保护。如果链接指向网站并没有获得版权人的授权,链接者就必然存在侵权嫌疑,除非其能够举证其行为存在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条件。如在“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被告所提供的是一种浅链接服务,浅链接传播行为侵权以被链接网站侵权为前提条件,而原告所列举的相关证据表明,被链接网站播放的涉案视频是经过原告合法授权的且在授权期限内,因此,被链接网站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的链接传播行为也就不具有违法性。可见,在对目标资源进行链接传播时,甄别内容来源网站是否拥有版权应当成为链接传播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网络传播者只有审慎遵守“先授权,后传播”的信息传播原则,才能保证其信息传播行为的合法性。

2.未经许可的深链接传播构成“避风港规则”的滥用

由于浅链接传播行为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所以在新媒体传播中因浅链接而引发的版权纠纷相对较少。而对于嵌入式链接等深链接行为,虽然链接网站并未对链接资源进行实质性储存,但其在传播效果上形同内容提供商,因此,深链接所导致的侵权责任,其主体就不仅是链接传播者,还包括内容提供者。正因为此,现实中很多实施嵌入式链接等深链接的网站,往往是在事先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被诉至法院,其在诉讼中也不能以“避风港规则”进行抗辩。

如果网站为追求传播效果而坚持使用嵌入式链接等深链接方式,那么其必须强化对链接指向作品的版权审查义务。如果被链接网站并不拥有链接指向作品的版权,则其与链接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根据协议,链接侵权赔偿金由被链接网站支付,但这种协议仅约束合同双方,对被侵权者而言,其可以向链接网站主张连带赔偿责任,要求其先行赔偿,然后向被链接网站追偿。即使被链接网站拥有链接指向作品的版权,链接网站也面临侵权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关于链接指向作品的版权许可仅限于在被链接网站使用,那么被链接网站与链接网站之间的二次许可协议就有可能侵害版权人的相关利益,因而可能构成侵权。如2013年“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温州某数码公司视频链接侵权”一案中,原告称被告未经其授权就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影视作品《赤壁(上)》和《投名状》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等。该案例的特点在于,在之前,原告已经授权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互联网上提供该两部影视作品的播放、点播、下载等服务,授权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而被告也已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了转让该两部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协议。在这看起来合法合理的链接传播模式下,实际上存在“任何第三方的传播行为都需要另外授权”的问题。实践中一些网络传播者频繁使用的嵌入式链接等深链接方式,实质上是对“避风港规则”的滥用,这在司法层面很难成为免责事由。

三、链接侵权行为的规制

通过对新媒体传播中浅链接侵权与深链接侵权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新媒体传播中较难规制的链接侵权行为,是以嵌入式链接为主要形式的深链接侵权行为。对于网络传播者试图以“避风港规则”为抗辩事由而实施链接侵权的行为,需要从法律制度、司法实践、行业约束等层面予以严格规制。

1.明确立法层面的制度规制

自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版权法《安妮法令》出台伊始,维护版权利益平衡就一直是版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一原则在新媒体环境下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版权管理领域以“通知―删除”机制为核心的“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已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同,但信息网络传播者在利用这一规则的同时,常常因各种原因而不断“出轨”。当前新媒体传播中的深链接侵权行为,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滥用。如何在新媒体环境下实现鼓励传播与限制使用之间的平衡,杜绝恶意深链接等侵权行为,已成为摆在立法者面前的制度难题。

我国现行立法引入了“避风港规则”,但缺乏具体的细节性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17条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对网络传播环境下“避风港规则”的使用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这些规定无疑大大推动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产业的发展。但是,现行立法对链接传播侵权行为的界定,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弊端,难以解决相关实践问题。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新媒体传播中链接行为侵权与否的界限,但对于链接方式的模糊表述以及对“明知或者应知”这一主观态度的界定不清,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链接侵权的认定难题。

规制新媒体传播中的链接侵权,需要在法律层面对链接是否构成侵权作出明确的技术性界定。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规定指出网络服务商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有信息加工行为并实际起到网络内容提供商角色的,应将其界定为应知权。该规定虽然强化了信息网络传播者的侵权责任,但对于深链接的技术性界定问题未予明确,未来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

2.明确司法层面的实践指引

对链接侵权的规制,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而且需要司法层面的实践指引。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一些典型案例尤其是与新媒介技术发展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及其解读,对于解决新媒体环境下的版权纠纷有着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相关判例一方面可以弥补版权制度层面因程序繁杂而导致的规制滞后性弊端,另一方面对于新媒体产业发展有着较强的指导性和影响力。以新闻聚合服务商“今日头条”链接侵权事件为例:“今日头条”所采用的深链接方式,其链接对象并非新闻方的网站主页,而是直接指向最终资源目标。这种链接方式虽然省去了用户反复查找新闻信息的麻烦,但在整个信息传播过程中没有出现原版权人的基本信息,而是形成了“今日头条”在“生产”新闻的阅读体验。因此,就“今日头条”的新闻链接传播方式而言,对其应以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服务商)论处而不适用“避风港规则”。即使作为传播者,“今日头条”也没有尽到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因为其深链接行为与普通搜索引擎链接有着明显区别:其所链接的新闻内容不属于无法确定指向的内容,而是大多未获版权人授权的新闻信息。由此可见,“今日头条”通过链接信息的行为,既无法律许可也无事先授权和契约约定,其本质上构成典型的深链接侵权行为。对于“今日头条”所涉案件,我国司法机关应予严查,通过明确链接侵权行为的法律界限,为维护信息网络传播领域的版权秩序提供典型判例指引。

3.强化新媒体传播的行业约束

行业约束相对于法律规制和司法指引而言,其时效性更强,也更具业务针对性。因此,制定及时有效的行业约束准则,是规制新媒体传播中链接侵权行为的重要措施。

事实上,我国并不缺乏解决新媒体版权问题的行业自律组织。如早在2005年1月,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就已成立。该联盟作为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是由网络运营商、内容服务商、著作权人三方共同发起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自律组织。2014年8月,针对新媒体传播环境下不断出现的版权问题,百余家媒体齐聚北京成立了新媒体版权联盟,该联盟是由中国版权协会指导,人民网、中国网、国际在线、央视网、中国青年网、中国广播网、中国新闻网等9家媒体联合发起的非营利性协调机构。近年来,类似的旨在维护行业版权秩序的版权联盟不断涌现,在推进行业自律、普及版权知识、维护联盟成员的版权等方面作了较大努力。然而,这些联盟只是搭建了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并未形成打击网络侵权、维护版权者权益的“利剑”。如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网站公布的“黑名单”中,列出了南非世界杯足球赛点播权侵权企业共4批29家,但该网站“处理情况跟踪”版块下没有任何内容,从而对实现黑名单规则维护版权秩序的良好初衷并无实际效果。新媒体传播中链接侵权问题的行业自律,既要建立联盟,更要强调联盟对行业自律的实际效果。版权联盟在处理其成员之间的版权纠纷时,要彰显联盟对纠纷解决的权威地位,谋求联盟出具的惩罚意见在版权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层面的影响力,强化版权行业自律对维护新媒体传播秩序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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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开忠.“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认定中的适用[J].法学,2009,(12).

[3]杨丽,陈洪.四川高院判决宁波成功通信公司诉凉山电视台侵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N].人民法院报,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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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N],人民法院报,2012-04-23.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N],人民法院报,2012-12-27.

第9篇:网络传播与新媒体范文

【关键词】网络传播环境;企业品牌危机;化解途径

所谓企业品牌危机一般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变化或企业品牌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失误,而对企业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并在很短的时间内波及社会公众,大幅度降低企业品牌价值,甚至威胁企业生存的窘困状态,它具有突发性、难以预测性、破坏性、扩散性、广泛关注性等显著特征”[1]。在当前网络传播的大环境下,企业品牌危机一旦发生,其危害会更大,影响会更加深远。所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品牌危机,就成为企业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

当前网络传播环境的新变化

众所周知,传统的大众传播手段如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今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群体的迅速壮大,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国家。因此,不论对于企业经营还是个人生活,网络已与之密不可分,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已成为当今时代人类的第二生存环境。而网络传播的效率和效果与传统媒体相比也后来者居上,且有进一步提升和扩大的可能。所以,网络传播手段本身所塑造的传播环境与传统传播环境相比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作用也不可同日而语。

在传播速度上,快速和及时。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主要区别之一就在于信息传播速度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一是从传播主体制造信息来看,传统媒体需要经过采访、撰写、录制和审批等多个环节和多人之手才能进入阶段,这样耗费时间长,有时会使新闻成为“旧闻”,而网络传播主体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随时随地及时地信息;二是从传播平台传播信息来看,传统媒体中的纸质媒体要经过印刷、运输和销售才能到达受众手中,而电视媒体也要经过编排、选择时间段的播放才能传递信息,从而导致信息传播的迟缓,而网络媒体只要能够上网任何人都可在转瞬之间信息;三是从受众接收信息来看,传统媒体的受众接收信息要受到时间、地点和费用等的限制,而网络媒体的受众则可及时、便捷地获取信息。另外,今后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网速的提高,会使信息的制造、和接受变得更为迅速快捷,这样就会极大地提高信息传播的快速性和及时性。一分钟前被新浪刊出的一则信息,一分钟之后就可能被搜狐、网易等其他网站转载,几十分钟后,就会传遍全世界。

在传播内容上,量大且不可控制。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主要区别之二是信息传播内容上的差别。传统传播模式中的传播主体是报纸、杂志以及电视等少数传统媒体才有的传播机会,而且每种传播媒体承载的信息数量有限,再加上要经过各个不同编辑层次的审核才能最终信息,因此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数量小且内容受到诸多限制。而在网络传播环境下,无门槛化的传播主体、高速化的传播速度,几近无限化的存储空间,就使得海量信息的传播成为可能;再加上不断创新的传播形式,例如大量的博客、论坛以及聊天室和各种类型网站等层出不穷,赋予了各种传播主体更多地传播各种信息的可能。这样其优势一是可使传播主体根据自己的喜好发表各种形式的东西,使自己的意愿得到充分释放;二是可发表任何数量的信息并且瞬时转发出去。而其局限性是传播内容的难以控制。尤其在目前情况下,不论对于传播的载体,还是传播的形式以及传播的理念,全社会都在努力营造一种自由宽松的氛围,又由于第三方监督的缺失,其结果虽然使传播主体得到了极大的解放,但是也必然会造成传播主体传播信息时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增加,而且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令人质疑。

在传播手段上,多样与经济。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主要区别之三是信息传播手段上的差别。传统媒体由于本身的特点只能运用一种或少数几种传播手段来传递信息且费用较高,这样就使信息的传播空间和时间范围狭小,承载的信息内容也少,从而直接影响了信息传播的数量和质量。而网络传播媒体则跨越了传统媒体手段之间的技术鸿沟,可以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手段各自具有的优势,还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文字、数据、声音和图像等多媒体手段来传递信息,而且价格低廉或者免费。因此这种在传播工具和方式上的再次突破和超越,使受众对象的范围又进一步拓展,其听觉和视觉又进一步得到延伸,是人类信息传播史上的巨大进步。

另外,网络传播还使传播过程具有良好的互动性、匿名性、传受双方的平等性等传统媒体所欠缺的优势。因此,网络传播必将迅猛发展。

网络传播环境下企业品牌危机的表征及后果

应当说,不论过去还是现在,企业品牌危机的成因归根结底还是企业内部原因,如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品牌策略不当以及组织内部矛盾等。[2]但由于外部传播环境的变化,使危机的爆发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就是,与过去相比,今天的品牌危机无论是危机的兴起、扩散还是深化,无不依托于网络载体,无不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例如近年来,许多行业领导品牌、跨国企业都纷纷出现品牌危机,如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王老吉夏枯草事件、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以及双汇“瘦肉精”事件等,无不引起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即是网络传播的结果。可见,对网络媒体在企业品牌危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应当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品牌危机爆发的突然性。目前许多企业品牌危机的爆发事先毫无征兆,极具突然性。它们多是由各种论坛帖子或BLOG文章引爆的,之后被迅速转载,广泛传播,进而一发不可收拾。例如2008年万科的捐款门事件即为一典型例证。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巨大的地震灾难,举国同悲。同日,地产业龙头企业万科集团宣布捐款220万元并引发网友的广泛质疑。而5月15日王石的博文《毕竟,生命是第一位的(答网友56)》更是把他和万科集团推上了风口浪尖,立刻招来铺天盖地的指责和谩骂,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即使在王石道歉、万科追加1亿元善款之后,网络继续对万科狂轰滥炸,导致万科股票连日持续下跌。[3]由此可见,在网络传播环境下,企业行为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消费者的共怒,掀起轩然大波。因此,看似偶然发生的令人难以预料的品牌危机的爆发也就成为必然。所以,苦练内功,加强企业和品牌各方面的管理,谨言慎行,提高危机意识,才能避免品牌危机的发生。

品牌危机传播过程的不可控制性。由于企业产品和消费者的生活息息相关,消费者对企业的负面新闻关注程度就较高,尤其是著名企业的品牌产品更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再加上上述网络传播的优势,会使负面信息一旦出现就像病毒复制一样令人恐怖地迅猛传播,并使信息消费从个体行为迅速汇聚成群体行为。进而品牌危机快速蔓延,加剧恶化,迅速升级发展,令企业措手不及。如2011年3月双汇的“瘦肉精”事件,虽是首先由央视“3・15”特别行动节目抛出的一枚食品安全重弹,但各大网站的跟踪报道无疑提升了“瘦肉精”的“知名度”,使企业品牌形象受到很大影响。然而,在网络传播环境下,虽然品牌危机具有不可控制性,但是企业不能无所作为,应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危机,控制住事态的发展方向,使其不扩大、不升级、不蔓延,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品牌危机发展后果的严重性。由于品牌危机的突发性和不可控制性,使企业猝不及防,同时,网络传播还不断催生新的危机,加剧冲突。因此,在目前网络传播背景下的品牌危机往往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危害。轻者不仅品牌形象受到打击,而且产品销售量减少,股价下降,利润损失巨大;重者倾家荡产,破产拍卖。即使度过危机,负面信息也会长期遗留在互联网上,而且很容易让网民找出来,这样就会一直影响企业的形象。所以,企业作为一个对外部环境极其敏感的组织,品牌作为企业形象的主要载体,企业品牌出现任何一次过失或者事故处理不当,其后果都有可能是致命的。

网络传播环境下企业品牌危机的化解途径

如前所述,企业品牌危机产生的原因还主要在于其自身存在问题,网络只起了推波助澜和监督的作用。因此,品牌危机的化解途径主要还在于自身“功力”的提高,如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采取合理的品牌策略、完善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等等。[4]而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以网络传播为载体的企业品牌危机的化解途径。

危机发生前建立预防机制。墨菲定律称事情如果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企业品牌危机即是如此。而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因此,如果企业能够未雨绸缪,建立有效的品牌危机预防机制,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企业潜在的品牌危机,把危机消灭在萌芽阶段;另一方面即使危机发生也能充分准备,及时有效地处理危机,转危为安。目前外国许多企业已形成较完善的危机防范机制,如设立首席风险官等,对危机管理高度重视。本文认为我国企业品牌危机预防机制的建立首先要树立高度的品牌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因为意识决定行动,企业居安思危才能避免危机的发生;其次要设立相应部门和职位,专门负责危机管理,管理人员平时研究处理危机的各种方法,培养和协调消除危机的各种关系网络,这样在危机来临时才能从容应对;再次要建立独立的针对网络的信息检测和预警系统,并制订相应的针对危险级别的应急处理方案;最后在网络信息监测范围方面不仅要对准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同时还必须将包括竞争对手信息在内的行业信息等也纳入舆论监测的范围之中,以防受到来自外部危机的波及。[5]

危机发生时反应快速及时。现代网络传播环境下,对品牌危机认识不足,进而反应速度迟缓,就有可能导致品牌危机的大爆发。因此,品牌要生存,就要对企业在网络上的各种相关信息及时了解把握,对信息的细微变化在第一时间做出及时反应,才有可能把将要发生的危机化解在萌芽状态。这里一方面在危机刚刚发生时要立即启动预警体系,在保持理性和冷静的同时,要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尽可能完善的危机应对策略;另一方面,要积极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即时沟通,要以最快的速度、诚恳的态度向他们说明事件的相关情况,以达到没有问题能尽快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制止谣言,有问题能主动承担责任,给外界一个负责任的感觉和效果。切不可一味推卸责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例如三鹿公司在危机发生时拒不承认自己的奶粉里含有三聚氰胺,最终引起全国消费者的愤怒,导致企业破产。

危机发生后补救措施得当有效。品牌危机发生后,除了及时采取上面的行动外,还要针对危机的成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通过网络大肆宣传,以此来赢得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谅解,从而使品牌危机的危害降到最小程度。其主要措施首先是企业领导者在网络上要抛头露面。因为领导者形象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备受外界的关注。因此,如果企业领导者能及时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坦诚负责,必然有助于重塑企业形象。其次,产品质量问题是企业品牌危机产生的最主要和最多的原因,所以企业要把重心放在改进和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对此,企业要及时和详细地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让消费者尽早放心。此外,在危机处理过程中,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品牌管理。在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督机制。这样才能及时避免危机的发生,或者在危机发生后减少危机的危害性。

参考文献:

[1]王文丽.品牌危机应对策略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1(5):73.

[2]李琳.我国企业品牌危机的成因与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09(12):47.

[3]刘璇.Web2.0时代的品牌危机公关[J].吉首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0(5):126.

[4]李琳.我国企业品牌危机的成因与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09(12):48.

[5]詹轩.网络危机公关 防患于未然[J].创意传播,2011(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