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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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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

第1篇: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分析

一、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主要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从全球范围看,美国的电子商务开展的时间最早,发展也最快。为了使电子商务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健康发展,开展了电子商务的各项立法活动。在税收法律方面,1996年下半年美国财政部颁布了有关《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它支持电子和非电子交易间的“税收中性”目标。1997年7月1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互联网商业应用,建议将互联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跨国交易或在美国境内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税负应按现行规定办理。1998年5月14日,几经修改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了自由化的发展道路。

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显得相对保守,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对免征关税问题也较为慎重,主要是担心免税会影响各成员国的财政收入。但目前也原则上同意不再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并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与美国达成了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广大的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但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并不赞同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该法案最终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为发展中国家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从而影响这些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发展中国家担心,网上交易完全免税(特别是零关税政策),会使发达国家的产品和网络服务畅通无阻的进出各国,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挤垮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同时发展中国家也不同意发达国家强调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做法,因为发达国家的公民拥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获取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而发展中国家正相反,所以发展中国家更侧重于维护地域税收管辖权。

综观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政策及态度,其分歧是显而易见的。从美国的完全免税政策到欧盟的坚持税收中性、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及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漠视和茫然,不难发现其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从而导致各国从电子商务及其征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有差异。综合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公平税负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使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负一致,同时要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三是便于征管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从而难以成为一种可靠的税源;四是简单、透明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容易被纳税人掌握,并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政策的冲击

电子商务以其高科技性、无形性和交易虚拟化等特征,使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陷入了困境,课税对象也发生了变化。同时,电子商务也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对常设机构的概念提出了挑战,税收管辖权受到了冲击。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理论的冲击

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网上交易使传统的税收原则虚拟化,并且,由于网上交易商品形态的变化,使电子商务的课税对象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进而使纳税人、纳税环节等税法要素随之发生变化。由于电子商务是以无形化的方式在虚拟市场中进行交易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等特点,使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按照传统税法进行界定存在困难。

1、电子商务带来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

纳税主体即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上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现行税法规定,凡从事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确定纳税主体比较容易。而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一个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

2、电子商务使纳税客体发生了变化

纳税客体即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规定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作为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构成要素,表明国家征税的具体界限,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也是决定税收属性的主要依据。电子商务中,虚拟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对传统课税对象划分方式提出挑战,并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

在交易内容上,电子商务具有数字化特征,使许多传统的商品交易变成了数字信息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在交易模式上,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不是在传统的物理交易场所进行的,而是在虚拟的交易场所(网上商店)进行,买者与卖者互不谋面直接进行交易,减少了商务活动的中间环节,提高了交易效率。另外,电子商务中的财产作为一种虚拟财产,是网络空间中虚拟社会的产物,产生于网络空间却已蔓延进入真实社会层面,不仅在整个现实社会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而且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财产,已无法纳入传统财产的范畴。

3、电子商务使传统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现行税法对纳税环节的规定是基于有形商品流通过程和经营业务活动,主要适用对流转税的征收。在传统交易中,商品要经历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出口等环节才能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手中,纳税环节就是要解决在那些环节征税的问题,它关系到税收有谁负担,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以及纳税是否便利等问题。电子商务简化了传统商品流转过程的多个环节,往往是从生产者直接到消费者,中间环节的消失导致相应的课税点消失,加重了税收流失的现象,其中以流转税最为严重。

4、电子商务使纳税地点难以确认

纳税地点的确认,是实施税收管辖的重要前提。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包括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在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主要涉及的有买方所在地、卖方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商所在地等,它们一般都处在不同的地方,甚至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和无地域性特点,导致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从而无法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传统的纳税地点难以确认,从而使偷税漏税及重复征税行为的发生难以避免。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实践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产品的流转方式,有形商品可以转化为数字形式存在,使交易的商品流转化为信息流,并通过网络来传递,这就改变了商品的传统交易形式,而且电子商务产生了新的信息资源,这些都对现行税法造成了冲击。例如,原来以有形商品形式出现的书籍、报刊和软件等,现在都可以通过数字化的形式从互联网上直接下载使用,还可以通过复制的方式进行传播,其性质是提供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特许权使用?界限模糊。对于这种交易行为应该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还是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或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现行税法难以判断。同时,由此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应视为生产经营所得,还是提供劳务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标准也很难界定。因此,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对象的数字化,进一步引发了税法使用上的不确定性。

三、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政策构建的基本前提

电子商务以其虚拟化、无形化、无界化、无纸化以及电子支付的特点对以实物交易为基础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和原则造成了冲击,暴露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传统的税法体系对其无法适从。良好的诚信体系、法律环境、技术环境和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税收原则是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基本前提。

(一)诚信基础

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建立电子商务诚信体系是实施电子商务税收的前提之一。同时电子商务税收诚信也是电子商务信用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内容应当包括:构建电子商务诚信评估机制、中介机制;培养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与纳税意识和消费者诚信消费习惯;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信用监督体系。

(二)法律基础

电子商务活动是在网络虚拟市场中进行的一种全新的交易,必须用完善的法律予以调整。但由于其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目前的税收法律还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所以,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需要,增加涉税电子商务部分,完善电子商务涉税程序法与实体法,使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得到保障,义务得以顺利完成。二是制定新法。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必然成为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新的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已经势在必行。并且电子商务中出现新的网络信息商品,继续采用传统的税收法律法规,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三)技术基础

为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减少税款的流失,应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研制开发电子化的税务票证系统和电子征税软件,研制包括电子发票、电子税票、电子报表等税务凭证。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该系统可以保证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运行中对纳税人及其基本资料提供可靠依据,从而确定电子交易的双方,以便确定纳税人,掌握有关交易信息,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活动。

(四)税收原则基础

电子商务的到来虽然对现有的税收理论和税收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给税收活动带来了从未经历的问题,但仍然必须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三项原则。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除了遵守现行的税收理论和政策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如果开征新税,必须在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内征收;税收构成要素和征管程序必须由法律加以限定,法律对税收要素和征管程序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征收,不得擅自变更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同时也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和传统的贸易活动应该使用相同的税法,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税收公平原则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方式。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主要是指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有利于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和税收行政效率的提高,税法的调整也必须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和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电子商务税收同样必须坚持效率原则。为此,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一方面,应当以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为前提,确保税收政策能够准确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力求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漏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应当贯彻肯定、明确、简洁、易于操作的原则,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提高税收效率。

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一)电子商务的类型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内容可以看出,根据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信息和实物流转的渠道,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现行税法与间接电子商务关系密切,而与直接电子商务则严重脱节。

1、直接电子商务

直接电子商务又称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完全通过网络实现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商务方式,即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完全通过网络实现。直接电子商务主要适用于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交易,如计算机软件、游戏、网络服务的购买、付款和交付等,是能够实现网上支付的电子商务的高级形态。

2、间接电子商务

间接电子商务又称不完全电子商务,是指无法完全通过网络实现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商务方式,必须依靠外部要素完成物流和资金流。间接电子商务主要适用于有形的实物商品交易,如家电产品、粮食副食、建筑材料、服装鞋帽等,是网上支付与物流业不发达的情况下采取的初级形态的电子商务。间接电子商务只是借助网络完成部分交易,物流和资金流的完成仍然依赖传统的渠道,并未改变交易的实质。所以,其课税对象并没有发生变化,可以按照传统的税法进行税收征收。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选择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来了直接的挑战。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先必须在以下几个税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选择。

1、征税与不征税的选择。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交易,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交易,它们的本质都是实现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差别仅在于实现手段不同。因此,根据现行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的规定,都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如果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不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征税,则有违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原则,从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美国,沃尔玛特等传统的零售商对电子商务免征销售税也存在较大的异议。在我国,电子商务将会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务活动形式,如不征税,政府将会失去很大的一块税源,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如果不及时出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办法,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地域、无国界的特点,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面前,税收的国家和由此带来的国家利益就会受到影响。当然,为了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制定相应的税收鼓励政策是必要的,但主要应通过延迟开征时间和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来实现。

2、是否开征新税的选择。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对电子商务是否开征新税仍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反对开征新税的观点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电子商务同样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其交易内容与传统贸易并未实质性的区别,只是交易形式有所创新。因此可以认定电子商务的经济基础仍然是商品经济,并未使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不应当开征新税。坚持开征新税的观点认为:网上交易的税种是由交易的内容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电子商务的形式来决定的。电子商务中产生了数字化、电子化的新型商品与服务,该商品具有虚拟化和无形化的特征,冲击了传统的经济基础,带来了税基的变化,继而使税种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开征新税,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以因特网传送的信息流量的字节数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开征新税――比特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引起广泛的争议。就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税制建设来说,征收比特税显然是不现实的。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不开征新的税种,而是运用现有税种,对一些传统的税收基本概念、范畴重新进行界定,对现行税法进行适当修订,在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中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将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纳入现行税制框架之下。

3、税种的选择。在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种的情况下,原有税种如何使用需区别情况对待。电子商务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为两种,即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所谓在线交易是指直接通过因特网完成产品或劳务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计算机软件、数字化读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谓离线交易是指通过因特网达成交易的有关协议,商务信息的交流、合同签订等商务活动的处理以及资金的转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网来完成,而交易中的标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转移。因此,对于在线交易,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离线交易应当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通过因特网提供网上教学、医疗咨询等业务,则应属于服务业,应当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世界各国在对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属人原则”的,有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不过,很少有国家只单独采用一种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往往是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多坚持“属人原则”为主来获取国际税收的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收入较少,希望通过坚持“属地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目前外来投资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行使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坚持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的标准。

五、改革现行税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飞速发展,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一)修改完善现行税制,增加有关应对电于商务的条款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方面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对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关税等税种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网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同时研究确定电子商务的网址和服务器视同为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等问题。

(二)统一税收管辖权,逐步向单一的居民管辖权倾斜

为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在税收管辖权上,我国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但是,在电子商务中,收入来源地的概念非常模糊,交易双方往往借此偷逃税款。如果实行单一的居民管辖权,即只要是本国居民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就征税,这样既可以简化操作程序,又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三)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一是开发电子税收软件。从长远看,电子商务将会在各种贸易总额中占相当大的比重,电子商务的税收也将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尽快开发出功能强大、操作简单的电子税收软件,使其能在每笔交易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进行统计,计算税金并自动交割入库。二是加强税务机关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并与银行、海关、商业用户实现网上连接,真正实现网上监控与稽查。三是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输入有关数据,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机关数据交换中心。税务机关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同时将数据信息传递给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四) 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

要防止网上交易所造成的税款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五)坚持税收中性和效率的有机结合

在不影响纳税人对贸易行为选择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和技术创新。首先,降低我国增值税名义税率,达到国际增值税平均水平,平衡国内外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其次,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时,把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的基础设施投资纳入其中,鼓励企业的投资行为;第三,在所得税方面,对电子商务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产业税收优惠,放宽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办法、投资抵免、工资扣除和研发费用上的限制。

(六)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到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是一门前沿科学,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且精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需要,确保国家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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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汉隽. 电子商务下的增值税课税[J] 税务研究,2003.(8):62-64.

第2篇: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范文

1.社会保障税的发展引人瞩目。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对工资、薪金所征收的一种特定税收,税款实行专款专用。不仅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已经扩大到几乎所有的工薪收入者,社会保障税税率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而且,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国家中已成为头号税种,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及其比重的不断提高为这些国家带来了新的变化。总体来讲,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最佳筹备方式的社会保险税,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并且经济发达国家保障的覆盖面和征收率还有进一步扩大和提高的趋势。

2.环境保护税日益受到重视。随着环境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国家力求在环保市场上获得优势,环保产业已成为当前国际竞争的又一热点。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有力手段,被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政府广泛运用于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纵观这些国家的环保税收,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设置的,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可征范围极为广泛。并且都把环保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基金用于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使税收在环保和环保产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许多国家征收的环保税概括起来主要有: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税、垃圾税、固体废物税、噪音税。此外,许多国家还积极采用税收减免和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节约资源,积极治理污染,鼓励科研单位加强节能和治理污染的科技开发。这样,既可以减少发展经济对环境的破坏,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又可以变废为宝,提高综合效益。

3.税收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了税收全球化(或者一体化)。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各国税制趋同。(2)税收协调加强。(3)税收征管趋同。随着国际税收协定签订国的增加和协定内容的细化,以及信息联络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电脑化,都促使税收征管制度向先进科学化方向发展。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由社会中介部门办税制度。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机负责从事纳税申报、评税、稽核、纳税资料的收集存储检索、从事行政管理以及统计各方面的工作。正是由于税收征管的社会化,手段全面的电脑化,使税收征管的效率非常之高。

4.电子商务带来新的税收挑战。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产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主张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以修补来处理网络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在税收管辖权分配问题上,各国应加强合作与协调。

5.国涉外税收管理与反避税力度普遍加强。随着跨国贸易的增多,各国普遍加强了对涉外税收的管理与反避税力度。法国和墨西哥、法国和瑞典缔结了防止关税偷漏的协定。日本也对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偷漏的规定做了修订。美国则更早就提出了对“避税港”交易加强税收审计的意见,加拿大财政部对利用“避税港”进行精心安排,包括对利息支出、财产转让国际偷漏税,采取防范的对策。

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税制

1.完善我国税收政策。国家应把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统盘考虑,建立起运用包括税收杠杆调节宏观经济的机制,并根据经济运行走势及时地调整税收政策,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国家还应把税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对于拟通过税制改革达到的各种目标加以权衡,对各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在进一步改善税制结构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当前我国现行税制改革所植根的客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时出台的一些税收政策已难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尤其是中国加入WTO 后,更有必要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把中国的税制建设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以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2.进一步增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加速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在开放经济环境中,未来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就是超越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税收国际化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应把强化和完善税收的征管工作放到极为重要的位置。不仅通过简化税制和办税程序来方便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而且对税法的宣传、教育、税收电算化等方面的工作也十分重视。此外,我国还要制定出比较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即从宣传教育、申报纳税、立案稽查、依法处理,都有一套比较严密、规范的制度,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同时税收征管制度依托的技术装备水平要不断提高,我国应借鉴外国经验,逐步实现税收电算化。

3.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快研究税收领域的新问题。我国应积极借鉴各国经验,认真总结国际上已有的先进成果,加快这一领域的研究步伐,尽快开征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同时尽快采取措施,逐步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保障费统筹起来,统一开征符合国际规范的社会保障税,建立起专税专用的收支体系。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挑战,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积极参与多边国际税收协调,以减少税制对资源跨国的扭曲和促进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公平分配。

税制改革是一个漫长和永久的话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关键是要适应经济的发展,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潮流,合乎世界性税制改革使税制趋同的实际,建立良好的构架,给税制的变通留有空间,以使税收能更好的发挥其职能。

参考文献:

第3篇: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电于商务;税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电子商务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交易行为的最新方式。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尽管电子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间接电子商务方式。

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间接电子商务方式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货物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指电子商务的实质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之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于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社会进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务活动实施过程中质的飞跃。它的涉税事项管理与传统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有着巨大的区别,甚至原有许多税收政策及管理方法无从适用。正因为如此,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实质而言,现行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具有无地域性。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型的,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人们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许多交易过程。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贸易。如许多跨国商务交易活动不受海关检查就可以自由进行,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但同时也跳出了税务监督管理的范围,使原有的税收征管方法和税收监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货币电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交易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有国家严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现金交易数额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势下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而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实体隐匿性。

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强的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税务主管机关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四)具有实体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可以虚拟的方式出现。在税务征收管理上,难以确认准确的对象。

(五)具有单据无形性。

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资金流动需要真实、合法的票据作核算的证据,但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被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所代替。由于电子数据不直观,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容易被删除、修改、迁移、隐匿,这就给税务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再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这也给税务监督管理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六)具有商品来源模糊性。

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储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

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

(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二)是否课税的确定。

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四)常设机构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

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于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

(一)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

(二)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

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三)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

(四)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有其特点,但其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这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第4篇: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范文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交易额的急剧上升,理应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实际上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其结果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收受到了损失;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迅猛突来的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来应该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例如:美国函购公司一个公司搬迁到Internet上之后,政府就损失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美国国内税务署署长玛格丽特·米尔纳,在1996年12月举行的国际税收第九届年会上,对无约束的电子商务可能导致的全球性政府收入的流失表示出了担心。

随着网络贸易规模的快速扩大,网上税收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人们对网上纳税问题也逐渐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提出了完全相反的方案。一是网上贸易就要交比特税,二是网络暂不征税。

前一种观点认为,网上的消费行为、服务贸易、电子商务使许多企业和个人逃避了应尽的纳税义务。一个高税率国家的消费者只要付出很少的上网费便可从另一个低税率国家购买到比本国便宜得多的商品。Internet的电子贸易的特殊之处仅仅在于它是一种数字化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交易的本质。对政府来说,本质上的交易行为都是应该纳税的。另外,Internet上聚集了大量蕴涵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它们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法规的保护,而网上贸易对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资源的享用几乎是无偿的,因此,政府对其征税无可非议。加拿大税收专家Arthur Cordell和荷兰马斯特里克特大学教授Lue·Soete于1994年就此提出了改革税制的建议——征收比特税(Bit tax),即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个数字信息单位课征比特税。

后一种观点认为,面对网络贸易的发展,当务之急是如何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网络贸易和电子商务拓展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所以现在对网络贸易征税显然为时尚早。此外,目前不能对网络贸易征税也有技术上的原因。网络贸易由于缺乏明确、清晰的地理路线(而这种地理路线正是传统有形贸易的重要特征),网上交易很难确定买方、卖方和交易地点,尽管可以对通过Internet订货而最终由水路、陆路或空运完成交易的货物征税,但却很难对通过网络实现交易全过程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收税。

笔者认为,如果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放任自流,就会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急剧增大、传统贸易方式交易额的相对变小而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大大受损,政府会因此而减少对网络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和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支持,这些因素势必构成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如果政府开始对电子商务征税,其征税依据、征税规则、征税的技术手段还有待改进和完善,如果对实施电子商务的企业征税过重,也会影响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能力和积极性。

由此看来,政府如何制订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困境。这一问题解决好了,当然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解决不好,就有可能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制约。怪不得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思曾讲:“国家既是人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也是人为导致经济衰退的原因。”

笔者认为,由于全球网上贸易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网络征税应在按照鼓励、扶持的政策思想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征税原则,包括: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为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步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娄策群、王伟军:《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导论》[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覃征、李顺东:《电子商务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5]杨坚争、高富平、方有明:《电子商务法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第5篇: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范文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与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现状,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而使税收中性化。税收制度的实施不应对网络贸易产生延缓或阻碍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而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与传统贸易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避免严重阻碍或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来规制并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不开征新税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也都认为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例如,美国于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而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网络贸易,现行税基日益受到侵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对应税交易充分课税,使得财政收入稳定无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现状,为了使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跟上世界的脚步,应当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财政收入原则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它又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正如前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峰会”上所表示的:“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

第6篇: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收增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2-0100-03

一、引言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收入经历了一个快速健康发展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收入总量连年增长,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全国的税收收入只有519.28亿元,到了1985年的时候,也只有2004.25亿元,自2003年突破2万亿关口之后,开始大幅度增长。到了2008年这个数字就达到了54219.62,比刚改革开放时增加了100多倍,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惊人。

透析我国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概况,我们认识到这是由于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政府财政支出;经济快速发展,GDP增长迅猛;坚持大力发展进出口贸易贸易额不断增加。这些都刺激经济的全方面快速发展,税收收入不断增加,形成良性循环。当然,我国城乡居民长期的高储蓄则从负方向上影响了税收的增长速度。

在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影响因素的研究上,前面的许多学者已经做过大量的工作,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不同的分析和阐述,如有的学者认为,税收的快速增长是由许多临时性因素造成的,去掉这些因素,则税收增长和经济增长大体是相适合的;有的学者认为,加强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超常增长的主要原因,并阐明了适当减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税收制度改革应是结构性的减税政策。有的作者则对税收增长进行了界定,把税收增长分成实增和虚增两部分,并据此对税收超常增长进行预测。但很多往往局限于对其中某一个因素的实证分析,这对多项影响因素的共同作用方面的研究还是一个相对的空白,本文就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在前面的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实证分析验证我国财政支出、GAP、进出口总额以及城乡居民储蓄对税收收入增长的具体影响。以便为我国今后税收收入的继续快速健康增长提出建设性建议。

二、文献综述

关于税收收入预测模型的研究,还有一些成果散见于各种公开发表的文章、博士论文及专著中。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南京审计学院的张伦俊曾经发表了数篇文章;对税收收入预测模型做出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张伦俊,1999)初步建立了以GDP为自变量的简单线性回归模型,以时间T为自变量的双指数模型,及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等税收预测模型,(王家新、张伦俊,2005)通过建立:

(一)简单回归模型

TAX=-281.201+0.146GDP(R2=0.970,F=381.774,S.E=1395.9117) (1-1)

(二)多元回归模型

T=-4.937X1+0.398X3+2.729X5+2.789X9 (1-2)

GDP(x1)、工资总额(x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x5)、工业生产总值(x9)

(三)随机序列模型――ARIMA(p,d,q)自回归模型(q=0)

TAX=1989.491+0.938AR (1-3)

AIC=376.4732,S.E=419.0103

(四)组合模型

由组合模型预测“2004年税收收入为24001.3亿元,误差为6.67%。若预2005年GDP增长8%的话,则税收收入可达29221.7亿元,加上征管和政策影预计2005年税收收入实际将达到30000亿元左右,比2004年增长16.6%。”(张伦俊,2003)对1991~2001年我国GDP要素比重进行了实证分析。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税收增长率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税收增长率=-1458.829+15.047“报酬”+7.816“折旧”+25.911“净税”+11.430“盈余”((张伦俊,2000)还建立了第一、第二产业增长率和第三产业增长额对税收入增量之间的线性回归模型。得到的结果证明,税收收入增量与三次产业增之间存在着正向关系,但是产业结构之间的税收分配不够合理,我国的税收收过多的受制于第一产业而过少的来源于第三产业。

(赵兴球,许建国,张虎,1999)通过建立ARIMA模型;然后对序列进Granger因果检验,建立状态空间模型;最后建立税收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干预模对我国1998―1999年的税收收入进行预测和比较。(王乃静,李国锋,2002)用山东省数据对税收收入对数与GDP对数之的协整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税收收入对数与GDP对数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误差矫正模型,并对模型进行了政策仿实证结果证明,该模型具有较好的预测效果。(李进江,2004)通过对浙江财政收入与GDP协整分析,得出浙江财政收入对数与GDP对数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并建立了误差矫正模型,反映变量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的程度。(许雄奇,朱秋白,2004.)对我国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关系运用协整方法实证研究。发现:(1)我国的财政收支之间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财政收支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互促进效应;(2)我国的财政收支之间具备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和短期动态调整机制。(程毛林,1998)认为:我国税收增长主要取决于经济结构,税制结构,税收政策。通过建立税收收入的回归模型,灰色模型,时序模型,进行了组合预测。(王伟,2002)应用回归分析和时间序列分析对我国十五期间的税收收入做出定量预测。具体有二次指数模型,指数增长模型和逻辑增长模型,还采用马尔可夫预测技术对税收收入进行结构分析和预测。(李洁,2004)建立了四川省税收收入的逐步回归模型,VAR模型,ECM模型,并运用组合预测方法对2004年四川省税收收入做出预测。(刘新利,1999)提出了可以用投入产出法进行税收收入的预测。即分析价格变动对税收的影响,以及通过税收政策进行模拟观察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等。(田永青,杨斌,朱仲英,2002)应用目前比较前沿的计算机技术RBP神经网络建立税收收入预测模型,并用山东省1978~1997年的数据进行了政策仿真。(漆莉莉,2005)应用逐步回归法建立税收收入预测模型,得到我国税收收入主要取决于GDP,储蓄余额,财政支出。并用1981~2001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

三、模型选择

本文选择我国税收收入Y作为被解释变量,实际上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因素很多,本文不能全面给予说明分析,根据影响因素的大小和模型本身研究的需要,选择了四个指标作为解释变量(如下表):

其中,GAP及财政支出是税收的动力之源,货物进出口总额是经济发展、税收收入增加的积极贡献因素,而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因此,上述变量的选择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对《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整理,得到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自1985年至2008年共24年的所有相关数据。以这些数据为基础,运用Eviews5.0软件画散点图,可以发现被解释变量分别和解释变量X1、X2、X3、X4之间都存在明显的线性相关性关系。

经过检验发现,各解释变量t值显著;拟合优度较高;F统计量显著,通过Q检验发现序列自相关现象,对模型进行AR(1)滞后项系数修正后得到最终的模型:

四、结论

1.税收收入Y与国家财政支出X1成正相关关系,国家财政支出每增加1%,税收收入就会增加0.808%。表明随着财政支出总量的增加,税收收入也增加。因此目前应逐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持经常性收支基本平衡原则,从严格控制经常性预算中的一般性支出,适当压缩对企业的直接补偿和事业费支出,增加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补助,在收入一定的前提下,保证重点支出的资金需要。只有这样,税收收入才能稳步增长。

2.税收收入Y与GDP指数X2成正方向关系,GDP指数每增加1%,税收收入就会增加9.8%。GAP对税收的贡献率巨大,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大幅增长,所以,采取措施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促进GAP的长期增长是保持税收增长的根本途径。

3.税收收入Y与货物进出口X3成正方向关系,货物进出口每增加1%,税收收入就会增加0.57%。这表明,进出口总额的增加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加。现在关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节我国国内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它可以积累财政资金。财政资金的筹集除了引进外资和依靠传统农业部门的积累外,另一种方式就是在对外贸易环节争取海关税费。充分发挥关税在积累国内建设资金方面的作用,仍然是我国目前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4.税收收入Y与居民储蓄X4成反方向关系,居民储蓄每增加1%,税收收入就会减少0.113%。这表明,随着全国储蓄存款的增加,税收收入会随之减少或者增速放缓。居民储蓄的增加,说明居民消费支出减少。总需求下降,税收收入也会降低。但是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储蓄的增加对税收的收入增加影响不是非常明显。我们应降低利率,减少储蓄,增强居民消费,扩大需求,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根据经济发展及时做出调整,同税收政策的调整做到同步跟进。

五、政策建议

GAP的持续快速增加,财政支出的稳步提高,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城乡居民储蓄降低对于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保证我国经济增长的后劲有重大意义。一个国家的经济建设水平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税收和财力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注重经济建设的投资,鼓励消费,扩大开放程度,并取得了优异的成果。随着我国对经济建设的不断投入,我国国有企业的整体实力显著增强,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也不断增加,因此政府可以将不断增加的财政收入投入到更多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福利当中,这就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税收收入的进一步增加,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为此,在上面模型结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再补充以下几条建议:

(一)完善税收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增加税收收入

从理论上来说,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对经济有反作用,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决定税收收入的总量与增幅,税收理论上应当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或大体同步增长。但从近几年我国实现的税收收入与GDP的实际统计数据来看,税收与GDP的发展速度并不一致。这是因为在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由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税源结构以及各地执行税收政策的尺度不同;税收执法按照财力需要,政策的宽严随意,扭曲了本地区税收与GDP之间的关系。因而税收不一定始终能同经济完全同步

增长。

目前应逐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持经常性收支基本平衡原则,从严格控制经常性预算中的一般性支出,适当压缩对企业的直接补偿和事业费支出,增加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补助,在收入一定的前提下,保证重点支出的资金需要。只有这样,税收收入才能稳步增长。采取措施(利率、政策优惠、投资)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促进GAP的长期增长是保持税收增长的根本途径。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筹集财政资金除了引进外资和依靠传统农业部门的积累外,在对外贸易环节争取海关税费。充分发挥关税在积累国内建设资金方面的作用,仍然是我国目前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降低利率,减少储蓄,增强居民消费,扩大需求,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根据经济发展及时做出调整,同税收政策的调整做到同步跟进。

(二)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发展经济,为税收收入的进一步增加奠定经济基础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收入的稳步扩大关键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何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是正确处理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重要发展时期。从机遇看,我国已加入WTo,对外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不断扩大,国际经济地位不断提高;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正步入关键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从“转轨”转向“正规”,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行为正逐步得到纠正,经济环境向着法治、文明、规范、高效的方向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正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束缚,向着市场经济的思想观念转变。从挑战看,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非均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投资、消费等各个领域的发展不够平衡,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大量存在,经济体制改革还面临诸多阻力。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在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进一步加大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质量,特别是应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外资经济、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大力推进国企改革,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出口贸易产业的发展,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税源潜力,为我国税收收入的稳步扩大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税收收入预测研究

从目前可查阅的资料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预测基本属于传统的回归预测,如何以具体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为背景,以真实的统计数据为依托,以科学的现代计量经济学方法和时间序列方法为工具,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计划,是值得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而科学的税收计划对于合理确定宏观税负,增加税收,促进经济增长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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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范文

1.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主要是指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传统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收入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如通过因特网的跨国医疗诊断服务;另一方面导致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分化。这些影响都在原有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2.课税对象的确认问题。现行的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税种和税率均有不同规定。但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这一观念,将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Internet上传递,税务部门将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所以无法确认课税对象及相关适用税率。

3.传统习惯性的数据原件的认证问题。法律上最有效的证据是记录业务发生的原件,在手工税务处理环境下,企业的经济业务发生后均记录于纸张上,按会计数据处理的不同过程分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而企业会计则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票证和申报表来申报纳税的。但是,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中的电子商务(无纸贸易)使原来纸质的会计原始凭证的数据直接记录在磁盘或光盘上,由于对电子数据非法修改可做到不留痕迹,这样就很难辨别哪个是业务记录的“原件”,从而导致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确认越来越难,使各种各样的逃避税更加容易与普遍。

4.适应电子商务的税种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增长迅猛的预期下,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是应遵循现行税制,还是单独设立新的税种或附加税,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这在各国已引起广泛的争议。

5.税款的征收方式问题。即使在明确纳税人及纳税对象的情况下,由于电子商务越来越倾向于电子货币的使用,特别是1997年之后推出的商业服务软件允许电子现金过户和电子数据交换,无纸化的交易使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因为现行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建立在发票、账簿等这些纸制凭据的基础之上的,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来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集有关资料难上加难。

6.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问题。—般来说,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稽查的前提是要准确掌握有关纳税人应纳税之事实和证据,以此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与否的依据。据此,各国税收立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若干年内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查,从立法上确立以帐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基础的通行制度。而在互连网环境下,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都是一系列无纸化的虚拟网上交易,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形式存在,这就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着直接的管理难题。且不说,众多潜在应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方式来掩盖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信息。据此,如何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中的税务稽查监管以防止税收收入流失无疑是值得作出立法应对的问题。

当然,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远不止于此,但对这六个主要现实问题的认识与解决无疑有益于为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的协调找到根本出路。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相对于传统商业形式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还不会导致我国国库财源的阻截。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应用才刚刚起步,所以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都可能主要作为电子商务的消费国,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免征电子商务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应尽早研究。在当前情况下,笔者认为从以下几点考虑,会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所帮助。

1.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应着力考虑现行税种与网上交易的协调。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应考虑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2.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我们意识到欧美等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所以应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3.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完全意义上的网上交易,如国内供应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产品,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应暂时免缴销售税,而对于以网络为媒介的间接电子商务形式,如利用网上订货形成的实物交割交易形式,应比照传统交易方式征收销售税,在这里适用的是相同的税制。

4.应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度应考虑互连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如采取电子申报、电子缴纳、电子稽查等方式,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人的税收奉行。

5.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法。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都十分重视且行动非常积极:例如,0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家同意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但也认为在货物的定义不稳定的情况下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妥的,与此同时把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税;日本规定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收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等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税务部门都规定在电子商务中的软件供应行为都要征收预提税;欧盟贸易委员会也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德国税务稽查部门设计了通过金融部门资金流动掌握电子商务企业涉税信息的方案,以及“反向征税”机制等。综合各国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可考虑对网络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税收征管,打击利用网上交易的逃避税。同时,税务部门应与银行、信息及网络技术部门密切配合,力争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化的税款征收工具与方式,并加紧培养财税电算化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

最后,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上参与国际对话。国际互连网贸易的蓬勃发展促使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更紧密的配合,以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连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的制定,并积极参与国际对话。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全球经济—体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会进一步普及。虽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尚未形成气候,但其发展必将一日千里。据预测,到200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38亿美元,年平均增长速度将在243%左右,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可供纳税的收入将大幅度增加,税务部门应抓紧时间,跟踪研究电子商务发展新动向,跟踪研究他国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同时加强与国内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尽早研究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税收原则和税收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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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范文

一、我国开征电子商务税的必要性

我国开征电子商务税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电子商务素有“朝阳产业”之称,是现代经济增长的新引擎。2011年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初衷,就是为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即当经济过热,居民收入增加时,纳税人数增加,部分纳税人上升到较高的税率档次,出现“累进爬升”现象,使纳税人可支配收入减少,紧缩消费需求,使经济过热问题出现缓解;反之亦然。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世界各国更加重视采取主动干预的经济政策,尤其注重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面对当前电子商务产业的迅猛发展势头,我们不能再将其束之高阁,弃而不用,而应该将其纳入到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体系中做全盘考虑,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使之为宏观经济发展服务。

(二)有利于筹集财政收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税收是任何一个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如果没有充足的税收收入作保障,国家机器将无法运转。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高达95%以上。如果将电子商务产业纳入征税范围,不仅有利于规范产业发展秩序,也有利于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且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开放性等特点使得纳税主体呈现国际化、虚拟化,无法准确判定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地点,使得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变得困难重重。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合理划分国际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三)有利于调整消费结构,体现国家经济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是以虚拟经济为依托,但其交易对象大多数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商品。因此,对交易环节的电子商务产品征税,可以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例如对烟、酒等不利于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产品适当加以重税,就可以纠正消费者的偏好误差,合理引导消费倾向;而对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可以施行各种税收优惠减免政策,扶持其发展壮大,从而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

(四)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税负公平公正

无论是何种税种,都可以起到一定的收入调节作用,因为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一点毋庸置疑。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根据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应适用相同的税率,承担相同的税负。因此,从税收法定角度来讲,虚拟经济也应纳入实体经济的征税范围,不能使其成为税收的“真空地带”。

二、我国开征电子商务税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电子商务立法进程缓慢,税制要素确立困难

中国电子商务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相关政策监管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自2004年8月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至2013年3月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我国先后颁布了十几项关于电子商务的法规和制度。无疑,这些政策法规的颁布,对20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与规范。但纵观这些法规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层次不高,缺乏法律权威性,而且很多政策法规内容相互重叠,在实践中的遵从度很低,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严重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另外,电子商务以虚拟经济为依托,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税制核心要素的确立十分困难。根据交易的电子化程度,我们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有形电子商务和无形电子商务。有形电子商务仍然需要利用传统渠道,如邮政和快递服务等将在网上订购的商品邮寄到消费者手中,因此不存在课税对象难以确定的问题。但无形电子商务由于其数字化、信息化的特征,即可数字化的产品,如软件、音像制品、信息服务等则难以确定其课税对象。而且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双方均使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交易行为超越了国家界限,联网的计算机IP地址还可在国际互联网中进行动态分配,这种直接、迅速的电子交易方式,省去了传统贸易的中介机构,使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纳税人,代扣代缴体制根本无法实行。加之税率的确定也存在诸多难题。首先,税率和税种紧密关联,例如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缴纳方式和缴纳时间等难以有效确定,容易造成偷税、漏税。其次,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阶段,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我们应该采取适当的税收保护政策,税制选择不当就会出现“档次爬升”现象,阻碍产业的长期发展。

(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落后,征管稽查难度大

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基础是工商登记,然而长期以来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注册,获得域名即可从事网络交易。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并未明确规定电商必须进行税务登记,虽然2010年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但此规定中的“实名制”形同虚设,电商经营者只需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者进行实名登记,而无规定到工商部门进行实名制登记,因此形成“税收真空”,使电商成为避税天堂。而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无纸化交易使得各种订单、销售合同和其他各类票据等都以电子形式保存,我国目前尚未对电子凭证保存期限做出具体规定,且电子凭证易修改,不留痕迹,使查账征收失去基础。另外,匿名支付、代付等多种支付方式,超级密码和用户名等隐藏交易信息的保护措施,使税务机关无论从人力、技术,还是部门协调的角度,资料收集都十分困难,税务稽查工作成本高,效率低。

(三)电子商务交易开放程度高,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全球性、开放性的特点给国家税收权益带来严峻挑战。首先,常设机构的确定受到挑战,跨国利润也难以在分总机构之间合理划分,使得很多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渠道成功避税,致使国家税收权益遭受严重损失。其次,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国际化和虚拟化,IP地址和网址等虚拟空间事物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这些都给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地点的判定造成困难,使税权划分和税收征管困难重重。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制要素设计

电子商务发源于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伴随着产业的发展,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建设,尤其是税收政策也日趋完善。目前,西方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既有分歧又有共识,分歧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按何种税种课征,而共识是应逐步对电子商务课税,就连一贯主张电子商务免税的美国也开始研究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政策。笔者通过比较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印、俄等新兴经济体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并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电子商务税制要素的设计提出合理建议。

(一)纳税主体

从表中可知,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中,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都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购买电子商务服务的消费者个人,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电子商务交易的受益者应是纳税义务人。显然,税务机关应根据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来对纳税主体进行划分,分为间接和直接纳税人两种。前者只是借助网络完成信息流与资金流,可参照传统模式确定其纳税主体;后者是完全借助网络的新型纳税人,其所有交易都在网上完成,可借助已出台的网络交易实名登记制度,根据交易双方的IP地址或交易服务器地址来判定纳税主体。在我国电子商务税制要素设计中,纳税主体的界定更是一大难题,欲解决此乱象,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借鉴受益原则来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范围。

(二)课税对象

从表中可看出,大多数国家的课税对象都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标的物,即交易对象。发达国家一般以电子商务企业生产的产品为课税对象,而新型经济体则将各种交易商品视为课税对象。究其原因,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既是世界政治军事强国,又是电子商务最大输出国,它坚持税负公平,对电子商务企业征税,以确保其实现国际贸易利益最大化。而大多数新兴经济体的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阶段,大多是电子商务产品输入国,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止税基缩小,削弱财政实力,才被迫对电子商务交易商品征收保护性关税。因此,我国在确定电子商务纳税客体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在原有几类征税客体基础上增加虚拟商品类或提供在线服务类,体现“见产品征税、见交易征税、例外免税”的原则,使税基逐步扩大,实现税制公平,同时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三)适用税率

从表中可看出,大多数国家都坚持在现有税制上对电子商务征税,即不开设新税或附加税,而是修改现行税制,使其适用于电子商务产业,以确保税基稳定。同时尽力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一般采用低税率政策,以避免国际恶意的税收竞争,阻碍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在设计电子商务税制要素时,应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有的税收体系,可借助“营改增”的契机,将其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设置低税率,例如实行1%~3%的比例税率。同时增加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个体工商户、大学生创业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电商可给予定额、定期暂缓征税,即制定一个税收优惠期限,在期限内,实现优惠税率,期限结束则施行统一税率。

(四)计税依据

从表中可看出,按电子商务交易价格计税,即从价计征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因此,为了确保国际的税负公平,增强电子商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应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将电子商务实际交易价格作为电子商务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强化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运营商、服务商、银行等的协作,有效控制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微支付等在线交易平台,控制资金流,才能确保从价计征的准确性。

(五)纳税地点和期限

国外大多数国家关于纳税地点的确定,主要是参照纳税主体的确定方法,根据交易双方的IP地址进行确定或者根据交易受益原则,受益方为纳税对象,受益方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由于电子商务交易中间环节少,方式多样,无法适用多环节纳税,因此,通常以现金交付时间或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我国在确定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时,可结合实际参考这些经验做法,确保现行税法规定得以有效实施。

(六)征管体制

从表中可看出,绝大多数国家的电子商务税都是由联邦政府或中央政府直接来征管。这些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在立法层面,赋予中央政府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权,而税款征收,则具体由各级税务机关来负责,上缴后作为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税的征管也应体现效率原则,由中央政府来负责,具体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税收征管由中央政府进行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对电子商务税适用的税种(税率)、征管期限、税收减免等进行具体规定。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电子商务税源管理平台,实时采集和记录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源数据,使全国税务机关可在同一平台共享电子商务税款的征管和稽核。

四、结语

第9篇: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 居民消费 中东西部地区 税收政策

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带来了一系列的经济增长停滞问题,随之而来的欧洲国家的债务危机又给处于萧条期的国际经济以重重的一击,中国在过去的三十年中以平均增速9.7%的经济增长在整个国际社会中独占鳌头,然而面对如此恶劣的环境,启动内需拉动国内经济增长无疑成为首选的经济政策风向指标,其中减税作为促进居民消费的一大重要措施。

一、居民消费的现状及税收原因分析

消费需求是指消费者对以商品和劳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的需求和欲望,在按支出法计算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通常用最终消费支出来表示消费需求。消费率是指当年消费在支出法中所占的比重。一般而言,消费率越高,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也就越大。最终消费包括政府消费和居民消费两个部分,在此我们仅各地区居民消费。

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一直靠投资和进出口拉动经济增长,消费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从1980年起,居民消费占GDP的比例为51%,1990年稍有下降为50%,1995年则降至47%,到了2000年则继续下降为45%,2005年则降幅最大,降为38%,2007年降为35%,之后几年一直处于下降状态中。其中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税收制度和体系影响居民收入及消费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目前我国税制本身,是以流转税为主,这在市场经济发展之初,强调效率优先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但2008年流转税占49.5% ,这样的税收收入结构会造成税收负担过多地由中低收入阶层承担,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继续扩大,缺乏公平。

(2)具体税种对居民收入、消费的调节不够力度,有时甚至会有反作用。一是直接影响收入来源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单纯的分类征收既缺乏弹性又提高征管难度和成本。其中占90%以上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承包承租所得、个体户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到50%左右,侵蚀了居民直接的工资薪金收入。具体的费用扣除、税率也存在问题。二是缺乏累进性的财产财富税系。这包括房产、物业等不动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财产税。我国目前对房地产征税主要集中在转让、交易和使用环节。现行房产税对房产租金收入和房产原值按一定比例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税率分别为12%和1.2%。这样的房产税很可能会加剧贫富分化。同时遗产与赠与税没有确立开征。三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影响居民的消费预期。四是税收政策没有及时的向吸纳劳动力、切实增长居民收入的中小企业倾斜,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五是针对提高农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没有有效的、贴近农民真实生活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我国目前许多行业的产品结构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理,同样制约居民消费。

在此,仅讨论税收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近年来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来促进居民消费,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结构性减税强调税制结构内部的优化,强调贴近现实经济的步伐。

二、消费与收入、税收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各个家庭消费的因素很多,如收入水平、商品价格水平、利率水平、收入分配状况、消费者偏好、家庭财产状况、消费信贷状况、消费者年龄构成以及制度、风俗习惯、税收等等。

关于收入与消费的关系,在此引用凯恩斯的绝对收入假说理论,即随着收入的增加,消费也会增加,但是消费的增加不及收入增加的多,用公式表示是:

C=c(y)

另外,引用三部门经济中总支出为:

y=c+i+g=a+b(y-t) +i+g

这里,t为定量税,在这样情况下,均衡收入为:

y= (a+i+g-bt)/ (1-b)

假设在上述公式中,只有税收t变动,则税收为t0和t1时的收入分别为:

y0=

y1=

税收乘数k=-

可见,税收乘数为负值,表示收入随税收增加而减少。当税收增加时,相应的总收入将会减少税收收入与税收乘数的积,总收入的减少又反作用于消费,即消费将减少相应数量。

三、各地区居民消费与各主要税种之间的关系

如上所述,一个地区的征收税收将直接作用于此地区的总收入,而总收入继而将影响该地区的消费水平。在此,考虑到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不同的收入、税收及消费水平情况,将分地区具体探讨各区域间的税收对消费的影响程度。

在我国,流转税为主要税种,同时所得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也日益明显,在此重点讨论各地区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流转税、所得税及房产税三个大税与居民消费的内在关系。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统计数据计算,东部地区居民平均消费Y为被解释变量,增值税人均税收收入X1、营业税人均税收收入X2、企业所得税人均税收收入X3、个人所得税人均税收收入X4和房产税人均税收收入X5为解释变量,以及其他因素(包括储户、信贷及人均收入等)为c,构建方程如下:

Y1=C+a1X1+a2X2+a3X3+a4X4+a5X5

采用OLS法对方程进行参数估计,样本回归方程为

Y=5288.62+1.71X1+0.53X2-0.25X3+X4+10.46X5

(22.25)(5.12)(1.97)(-0.72)(1.41)(3.34), R2=0.99

括号内的数字为回归系数对应的t统计量的值,以下同。

从回归方程中可以看出,在东部地区居民人均消费与企业所得税成负相关相关,即企业所得税增加1个单位将导致东部地区居民人均消费的下降0.249个单位,而其余的税种都与居民消费成正相关关系。

2.中部地区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统计数据计算,同理,中部地区构建方程如下:

Y2=C+a1X1+a2X2+a3X3+a4X4+a5X5

采用OLS法对方程进行参数估计,样本回归方程为

Y=4513+112.65X1+67.98X2-14.17X3-212.42X4+121.43X5

(1.93) (1.51) (1.41) (-0.07) (-2.89) (0.16), R2=0.998

从回归方程中可以看出,在东部地区居民人均消费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成负相关相关,即企业所得税增加1个单位将导致东部地区居民人均消费下降14.17个单位,个人所得税增加1个单位将导致东部地区居民人均消费下降212.42个单位,而其余的税种都与居民消费成正相关关系。

3.西部地区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统计数据计算,同理,西部地区构建方程如下:

Y3=C+a1X1+a2X2+a3X3+a4X4+a5X5

采用OLS法对方程进行参数估计,样本回归方程为

Y=4947.1+22.83X1+9.55X2+51.67X3-217.94X4+190.34X5

(1.736) (1.38) (0.57) (0.60) (-0.77) (0.65), R2=0.98

从回归方程中可以看出,在东部地区居民人均消费与个人所得税成负相关相关,即个人所得税增加1个单位将导致东部地区居民人均消费的下降217.94个单位,而其余的税种都与居民消费成正相关关系。

四、结论

从第三部分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税种对不同地区的消费影响程度不同。对于东部地区而言,房产税对居民消费影响程度最大,增值税次之,影响最小的是企业所得税;对于中部地区而言,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影响程度最大,房产税和增值税次之,影响程度最小的同样也是企业所得税;对于西部地区而言,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影响程度最大,房产税次之,影响程度最小的是营业税。进一步从结果可以看出,即便对于东中部地区来说,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消费影响程度最小,但是各自的影响数值不同,简言之,企业所得税所带来的效果不同;同样,对于中西部地区来说,个人所得税所带来的效果也不尽相同。

五、对策

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中央财政在继续落实好2008年下半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今年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减轻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带动就业和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是继续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对蔬菜的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三是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完善增值税税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服务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四是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试点范围,出台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五是通过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等方式,鼓励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国内紧缺的重要能源、资源、原材料等产品的进口。

对于国家倡导的结构性减税而言,应该区分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的减税政策以更大范围的促进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从实证问题分析,我国应当加大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促进居民消费。

上述措施中,第一种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减少企业所得税,由实证分析可知,减少企业所得税对于东部和中部地区而言,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可以增加居民的消费水平;第二种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减少个人所得税,同样由实证分析可知,减少个人所得税对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而言,在促进消费方面效果更佳;第三种措施在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即减少营业税的征收力度,同样由实证分析可知,这一措施对东中西部居民消费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其中,中部地区效果将最为明显;第四种和第五种措施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另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区房产税减税促进居民消费制定措施,根据实证结果显示,可以适当提高各地区房产税,增加财政收入用于转移支付或是政府购买以带动经济增长,其中西部地区可以适当大幅度提高房产税。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局网站.

[2]人民日报.什么是结构性减税政策.2012,http:///hbgsww/lzjsw/lzjy/201203/t20120323_453922.htm

[3]张晓峒.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使用指南[J].南开大学出版社,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