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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贯彻落实《会计法》、认真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的基本要求,是严肃财经纪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需要,是推进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2012年主要对公安局、国土局、畜牧局、交警大队、地方道路管理站、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围绕扩大内需和民生工程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教育专项资金、道路建设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廉租住房建设和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2012年主要对交通局、教育局、司法局、文化局、科技局、中学、县第二中学、县第三中学、人才交流中心、公证处、劳动服务科、老君殿中学、裴家湾中学、电市中学、周硷中学监督检查。
三、继续加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力度,使财政专项资金落到实处。对苗家坪、双湖峪、马蹄沟、瓜则湾、电市、马岔、淮宁湾、李孝河、驼耳巷等乡(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七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八条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第十九条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政监督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落实法律 推进改革 建立长效机制 内部监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财政法律法规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以公共财政框架为主体的财政管理新格局正在形成,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提高财政监督检查质量,不但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经济的运行质量,而且可以在许多领域和党风廉政建设搞好结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把《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作为切入点,是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和关键
落实《预算法》,加大对本级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截留、隐瞒、坐支、延解、占压预算收入的情况控制在萌芽状态,对于加强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都是堵源治本之策。全面贯彻落实《预算法》,通过对本级预算收入征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看有无应征不征、越权减免等违纪问题;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解缴预算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看是否及时足额入库,有无截留、隐瞒、坐支、延解、占压预算收入和擅自开设收入过渡户等现象;对本级预算收入体制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看有无采取调整税种、改变级次等手法截留、挖挤县级收入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着力提高本级财政收入质量的同时,也可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起到正本清源的重要作用。
财政部门作为管理会计和会计业务的主管部门,全面贯彻《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既是增强财政职能的需要,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会计管理职能,规范财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规范和整顿会计管理工作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全面贯彻《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加大会计管理工作秩序的规范和整顿力度,必须重点以落实“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为突破口,加大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以编制单位预算、部门预算、项目工程预算等财政改革为契机,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以审核批复预算单位和企业决算为手段,建立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制度,重点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并向社会公告;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动力,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质量,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公开性、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和督促单位领导和财务会计做到诚信为本,不做假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而打牢拒腐防变的基础,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再设一条警戒线。
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个治本之策。财政监督部门在准确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硬化财政支出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和支出质量。一是要加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督力度。财政监督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准确核定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科学合理。二是要加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在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过程中,对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监督各部门、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按要求进行采购,有无超计划、超预算和无计划、无预算,擅自扩大支出规模和不按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进行政府采购的现象,杜绝不合理的额外支出。三是要加大政府采购效益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各部门、单位在执行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时,或在实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采购过程不透明,采购程序不到位,采购质量不高、服务质量不高和浪费采购资金的现象,通过监督有效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确保财政支出的合理高效。
二、加快推进财政改革步伐,用更加科学的财政监督管理手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财政部门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明确“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全面推行新的非税收入征收“票款分离”制度。是从源头上解决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保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推进财政改革,对于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着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三、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是全面提高财务工作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方法
监督检查对于纠正偏差,更正错误无异是非常有效的,但由于监督检查力量薄弱等原因,财政监督检查面还不够宽,有些问题也不可能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建立一种财政部门各科室联动,并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的,寓监督于管理之中的长效机制,对于巩固监督成效,规范财政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就显得尤其必要。利津县针对几年前对乡镇检查审计中发现,乡镇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收入管理混乱,多头开户,多头管理;支出未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支出透明度不高;债权、债务不清,财产物质管理混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实际。为提高乡镇财务综合管理水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从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质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票据管理、会计基础工作、内部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制度等八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按36个小项,规定分值,实行百分制考核,并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印发各乡镇,每年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联合对乡镇执行财经法纪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检查前合理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程序,坚持考核与法规宣传、业务指导、经验推广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肯定乡镇财务综合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以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件通报全县,督促乡镇抓好整改,努力使考核成为推动工作上台阶的助推器,调动起了乡镇加强财务管理的积极性。经过连续几年的检查考核帮扶,利津县乡镇财务管理工作每个都迈上一个较大台阶,促进了乡镇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也为乡镇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近几年利津县9个乡镇没有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四、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是全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促进财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效措施
近年来,我县审计机关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工作,为维护财经秩序、保障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廉政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县审计执法环境总体上也是好的,绝大多数单位能够支持配合审计,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认真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但也有少数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审计决定落实不力,存在不及时落实甚至拒不落实的情况。审计决定是审计监督结果的直接体现,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是强化审计监督的重要保证。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进一步强化审计决定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抓好审计决定的落实。各级政府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审计决定的重要性。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监督,积极运用审计手段,加强对部门和单位的监管。对审计机关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认真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审计处理事项的落实。对延迟执行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政府组织的各项考核评比活动,将注意征求审计部门的意见。
二、要加强培训与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大中央两个“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力度,将有关财经、审计法律法规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审计决定、切实整改问题的自觉性。
三、要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文书,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没有异议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包括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账户,全面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等。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积极配合,共同促进审计决定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得到及时全面的落实,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监督部门要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纳入正常监察工作,使监察、审计联合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正常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并依法对有关部门配合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机关对审计机关作出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的意见,应当依法足额征收。金融机构对审计机关建议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措施等,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单位全面落实审计决定。
五、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审计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审计能力,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要贯彻“一审二帮三促”的原则,坚持审计处理处罚与规范整改相结合,把促进整改作为审计监督效果的重要检验标准。对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屡查屡犯,或者有阻碍审计工作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规问题严重又不落实审计决定的单位要实行跟踪审计制度,直到整改到位为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要反映其任期内所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问题的情况。审计机关还要加大推进审务公开的力度,努力扩大审计影响,提高社会对审计工作和审计处理的认知度。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 成因分析 对策
“小金库”是指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单位私设"小金库"是严重的经济违纪行为,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腐蚀了干部,损害干部和群众之间的关系,败坏党风政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的矛盾,对社会稳定和谐影危害极大。
一、存在“小金库”的原因分析“小金库”资金主要被用于谋求“小团体利益”,诸如滥发钱物、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灰色消费等
甚至诱发用“小金库”资金赌博、买彩票,私分、私吞“小金库”问题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小金库”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资金)的流失和分配的不公,污染了社会风气,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其主要原因有:
(一)一些单位领导法制观念薄弱
目前不少单位特别是一些领导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借口改善职工待遇和办公条件,互相攀比,为方便非法用途,私设小金库。且内部财务没有全面公开,领导者由于处于强势,缺乏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
(二) 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责任追究不到位
诱发小金库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多方面的原因,涉及到干部教育管理,财政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规范、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公务员的分类管理等,要统盘考虑各方面存在的制度、机制缺陷,不断完善,整体推进,标本兼治,才能起到治病救人的目的,从根本上杜绝设立小金库的动机。
(三)监督缺位
由于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会计的任免、奖惩都由单位做主,“端人家碗,受人家管,就不能揭人家短”,所以财会人员在发现单位有违规违纪现象时也不能坚决抵制,有的甚至同流合污,制造假账,销毁“小金库”原始记录,逃避调查,设置取证障碍。
(四)惩处不力,诱发了侥幸心理
在实际查处小金库的过程中,一是对“小金库”有“认同”心里。监管部门往往认为“小金库”是共性问题,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为了解决职工福利,是“搞活”关系、方便工作的需要等等,不是什么大问题,在处理上网开一面;二是存在“法不责众”观念。认为设“小金库”大都是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不好追究哪一个人的责任,在处理上简单的以“下不为例”不了了之;三是处理单位不处理个人。碍于面子、人情,在责任追究上只对资金进行没收和对单位进行罚款了事,很少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纪律责任;四是还没有将设“小金库”问题引入《刑法》范畴,对设“小金库”中的重大问题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惩处不力,降低了设“小金库”的责任风险成本,诱发了一些单位和人员的侥幸心理。
二、治理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对策“小金库”的根源很多,情况复杂,治理工作难度大,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为此,就治理“小金库”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学理论、学政策、学形势、学党纪政纪,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利益观;要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广泛宣传财经法规,提高防腐拒变能力,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真正使领导干部及财务人员热爱本职,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对设“小金库”说“不”。
(二)强化监督,使领导干部不便设“小金库”。各级纪检、审计、财务部门要把财经纪律检查,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经常抓。在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内审、监察和职代会的作用,建立统一协调的监督检查机制。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和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特殊功能,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职能部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体系,对权力运行实行有效地监督,使私设“小金库”现象失去生存空间,无立足之地。
(三)严肃查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小金库”主要存在于机关(部门)和有创收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支配权主要在单位(部门)领导。因此,在查处“小金库”中,各级领导和机关,要严肃认真,以身作则,按级负责,一级查一级,不走过场。对私存私放“小金库”的单位,除没收其资金外,对单位(部门)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规予以处罚,让“小金库”无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使其不敢为。
参考文献:
摘要:本文通过对目前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对财政监督认识、立法、执法手段、考核标准、管理水平等问题一一阐述,并针对一系列问题提出明确建议,使新时期财政监督工作更具体化纵身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新的发展形势下,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更新理念、创新思路、提升层次,是新时期推动财政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目前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财政监督的认识滞后,财政监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方面,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往往认为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的监督行为,是对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人和行为进行事后的惩戒,而没有充分认识到财政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正常生活秩序,应该由多种执法主体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另一方面,一些人片面地将财政监督理解为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惩罚和惩治,忽视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造成财政监督的客体对象对监督行为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致使财政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理解。
(二)财政监督工作立法滞后,影响我市财政监督执法行为的规范行使
财政监督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财政监督使用《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人大常委院会监督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对财政监督这一特有的行政执法行为目前尚未专门立法。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也给财政监督执法带来诸多困难,制约了财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执法手段陈旧,处罚手段单一,与法律赋予的职权不相称
财政监督没有建立一套对财政分配和经济运行全程进行有效监督的科学的检查处理手段和方法,财政监督的调节和保障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体现,在社会上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具体表现在: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对外部的监督较多,对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较少;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集中性和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在违纪案件的处理上失之于宽,以罚代处,很少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党纪和法律责任。
(四)财政绩效监督的程序和考核指标不够完善
既然财政监督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就有一个效率的问题,即投入产出比。“有效”是指监督结果的社会影响,能改进被检单位的管理就有效果,屡查屡犯就无效果;能够规范扩展到被检单位以外,就是更优的效果。因此,对财政绩效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不能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提高被监督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可信度,这是监督的最佳绩效。纵观目前财政绩效监督工作实施情况,可以发现,其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绩效监督意识不强,整体监督成效不显著。
二是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
三是当前部门预算的粗放型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绩效监督工作的进行。
四是财政绩效监督工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在需要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时往往通过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来获取信息,鲜有明确授权监督局开展财政资金的绩效监督工作。
(五)制度缺失,低水平管理影响我市财政监督职能的发挥
制度的缺失反映在财政监督机构和业务机构两个方面。一方面,财政监督机构在财政内部监督过程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和检查权限、检查范围、处理权利等方面没有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受财政内部行政分管权利的约束,内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财政业务机构在综合财政体制改革中集中了越来越多的管理权限,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会计集中核算和政府集中采购等新的财政运行机制,都要求在内部机构中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相互制约机制,形成财政大监督的格局,但实际工作中,受落后的思想认识和传统的业务流程影响,没有把日常监督职责设计到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中去,内部考评制度中也很少有监督问责方面的内容。
二、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四种意识,提高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认识
一是强化大局意识。“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财政监督要紧紧围绕“促进科学发展、服务和谐社会”的中心开展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思考定位,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既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纠偏、制裁的基本职能和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更要不断提升财政监督层次,进一步发挥其预警、监控、评价、反馈职能,为构建和谐和谐社会出谋划策。
二是强化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财政监督检查作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将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政监督机构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这既是维护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也是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保护财政监督干部、防范财政监督风险的有效保证。
三是强化创新意识。财政监督必须紧紧围绕各项财政改革措施的推行和落实,跳出传统监督模式的窠臼,努力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财政监督的滞后性,实现从观念、理论到制度、方式方法的一系列创新和转变。由“零打碎敲”检查为主向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转变,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转变,由单一低效的手工检查方式向信息化监督转变,实现全过程式、全方位、多层次监督,全面促进财政管理水平提高,推动财政监督事业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发展。
四是强化服务意识。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服务理念,辩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把监督寓于服务之中,将服务贯穿于监督的始终。
(二)确定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加快财政监督立法,完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一方面,财政监督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其依法监督的法律地位,需要通过立法来统一和规范工作行为,提供工作保障;另一方面,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行为及造成的效果的评判、处理也要置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之中。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极不健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财政监督工作需要。因此需要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来进一步确立财政监督在财政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明确财政监督程序性法律法规,使财政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完善财政监督职能,更新监督手段
一是建立大监督格局。各监督主体在财政运行过程中,把各有侧重的财政监督工作作为财政管理的必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 真正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紧密融合,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控。
二是紧紧围绕财政收支的全过程开展监督工作。由检查监督型向检查控制型转变,从一般监督向绩效监督转变,重点关注财政资金运行和财政管理状况,强化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有效性的评价,加大查处力度,落实纠正与整改措施,提高检查处罚透明度。
三是加大舆论宣传,扩大财政监督影响。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等选产手段,提高社会对财政监督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方式,打造阳光监督,使财政监督做到家喻户晓。
(四)突出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的主题执法地位,建立和完
善科学、高效的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机制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出台,明确了财政部门执法主体地位;扩宽了财政部门财政监督工作的监督对象和范围;确定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据;保障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权,并是长期困扰财政部门的一些问题,如监督检查执法权、处罚处分权、执法手段不硬等问题得到了解决。要大力加强财政部门内设的、有独立执法权的财政监督机构建设;要运用财政监督这一有力手段,调解分配,监督分配,促进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财政内部监督部门要以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为依托,以对财政资金收支全过程监督、对社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各项专项检查为重点工作内容,以社会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为补充,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监督工作,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机制。
(五)统筹资源,建立内部协作机制
一是创新内部监督方式,确保内部监督质量。要建立内部稽核员制度,各科室、单位设立一名内部稽核员,对本科室、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事前监督,从源头上保证财政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另外,内部核实和外部延伸相结合,在对外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对内部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进行内部核实检查,对在内部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如有必要也可以进行延伸检查,实行派驻制度。
二是加强信息共享。以“金财工程”为依托,实现财政监督与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各个子系统的对接,通过对分散的各种财政业务信息进行提炼整合和综合分析,确定监督重点,开展动态监控,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紧密融合,在进行业务管理的同时加强日常监督。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协作。加强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在检查过程中的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从检查前的制定方案、业务培训、检查中的业务咨询、政策把握,到检查后的结论反馈、案件审理、处理处罚等各个环节,实现专职监督与业务监督的协同作战,形成监管合力。
(六)建立科学、完善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标准体系,重视绩效监督成果利用
首先,要以绩效观点来评价财政监督工作,从绩效的角度看财政监督业绩,提出如下指标一是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率指标。二是检查率指标。应检查单位与年度内实际检查单位的比例。三是检查质量指标。如检查是否全面,被查处的问题是否属实,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处理是否及时、得当。四是检查效果指标。如检查结果的公示率,被检查者的改正率,对其他单位的影响等。五是个案成本指标。
财政监督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为保证财政分配活动的正常进行,在财政分配过程中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收益及其他有关财政管理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
会计诚信和财政监督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会计诚信是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财政监督是会计诚信的促进手段,建立完善的会计诚信体系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目标。
一、会计诚信是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财政监督是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变化,围绕服务财政改革和财政管理这个中心,不断得到加强、加以完善的,它从过去单一地对企业财务收支检查,转向对财政收支全过程实施监督,形成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的自我监督,对财政各职能部门在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行使权力的制衡;财政外部监督主要是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国有权益监督、会计监督等,其中会计监督包括对会计管理体系、单位会计行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监督和社会审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可见会计诚信是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目前会计诚信危机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少数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败坏,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故意伪造、变更、隐慝、毁损会计资料,以谋求个人利益;个别单位负责人缺乏诚信意识,出于部门或个人利益对会计人员施加压力,产生会计造假行为。而产生会计诚信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制度自身的缺陷,如企业产权相对分离,经营者就可能违反诚信原则,向所有者提供虚假信息;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惩处力度不够,守信者未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受到严厉制裁,使造假者甘冒风险,从“失信”中捞取好处,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来越普遍,严重地动摇了会计诚信的基础。
会计诚信的缺失导致大量的会计信息失真,造成各项经济指标失真,导致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偏离,影响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失真的会计信息也使信息使用者不能及时了解、有效利用会计信息,甚至误入歧途,影响其合法权益;但虚假的会计信息也是一柄双刃剑,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虽获得暂时利益,但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从安然、银广厦等会计造假事件中可得到警示。
财政部门作为会计行业的主要管理部门,对重建会计诚信、扭转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负有义不容辞之职。这也是当前财政监督的首要任务。
二、财政监督是会计诚信的促进手段
财政监督通过有效地利用监控、检查、稽核、督导活动所取得的成效和结果,特别是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制裁和公告,在社会上形成强大威慑力,起到警示和制约作用,对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管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推进诚信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全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已历时6年,财政监督的成效日益显现出来。但检查结果反映,每年纳入检查的单位在会计基础工作、会计行为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会计信息质量整体质量不容乐观。*3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对152户企业*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共查出152户企业资产不实85.55亿元,所有者权益不实41.38亿元,利润不实28.72亿元,与往年相比,企业资产和利润不实的金额有所下降。财政部门本着客观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查单位下达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45名违法违规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在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中,将抽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告,通过国内各大新闻媒体乃至海外媒体进行了广泛报道。这样不仅对违法、违规者形成了巨大的威慑力,使被查单位在检查后能够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工作,制定整改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而且也使人们看到国家整顿会计秩序、打假治乱的决心,使全国广大财会人员、单位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深刻的财经法纪教育,增强了遵纪守法意识,有利地促进了会计诚信建设。
三、建立起完善的会计诚信体系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目标
财政监督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财政监督使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权益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建立良好的收入征管秩序、规范的财政资金分配秩序、良好的会计秩序,确保财政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加强对会计领域的监督,通过对各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中介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督促各单位按照统一的法律和规则开展会计工作,监督中介机构规范、公正地执业,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诚信体系,促进全社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要实现建立完善的会计诚信体系这一重要目标,在财政监督方面,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加大会计诚信的宣传工作。会计诚信建设是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进行的整体诚信建设系统工程,这个工程不仅着眼于会计人员个体诚信品质的提高,而且立足于会计行业或会计市场整体诚信品质的提高。因此财政部门必须通过媒体宣传、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会计诚信的宣传和报道,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让人们普遍认识到会计诚信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及艰巨性,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通过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来达到根治会计信息失真,建立完善的会计诚信体系的目的。
〈二〉、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关口前移,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行业整体业务素质。财政部门首先要把好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发放环节第一关,确保会计人员的起点素质,从源头上杜绝那些缺乏会计职业道德、不符合从事会计工作条件的人员,铲除会计信息失真的滋生土壤;其次要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理论素质,尽可能地减少会计人员操作性、原理性的错误,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挤占挪用现象较为严重。审计18个乡镇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挤占挪用问题,挪用多的乡镇超过百万元。有的将专项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并列支费用;有的将拨入的专项资金直接列为财务收入,年终转预算外结余;有的到各相关站、办、所报销办公用品和相关费用,挤占挪用事业费。
2.债务包袱较为沉重。主要表现收支矛盾突出,资金调度困难,债务负担重。审计发现,某乡镇截止2009年10月底,债务总额达1390万元,占当年该乡镇可用财力的300%。债务负担重,影响了乡镇的正常工作。
3.私设“小金库” 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单位领导不重视财务管理, 自我监督意识不强,钻法律政策空子,截留收入和虚报开支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请客送礼或旅游等, 造成国有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
4.漏缴税费较为突出。有的把出售固定资产收入或出租固定资产收入直接列为财务收入,核销财务费用支出,以逃避税费;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欠缴劳保基金;有的事业收入挂往来欠缴政府调节基金;有的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欠缴个人利息所得税。
5.往来清理不及时。财务管理不规范,暂付款长期不清理。审计18个乡镇有10个存在不及时的问题。某乡镇截止2009年底,单位预算账暂付款余额为400万元 ,其中在各种应收应付款中有176万元应转未转收入,111万元应转未转支出。因未及时进行清理,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6.工程建设不经招投标依然存在。审计18个乡镇有40%的乡镇修建综合楼、政务中心及食堂等过程中,未经过招投标程序。
7.招待费超标金额较大。审计发现18个乡镇有90%超过该县监察局核定的招待费控制标准,一般都超过50%,多的超过100%,人均招待费高达2万元以上。
8.不合规票据列支较为普遍。18个乡镇有12个存在用不合规票据列支工程款及有关费用的问题。有的以施工者个人打领条、单位往来结算专用票据、作废的裁剪发票、汽油发票等不合规票据在经费支出及事业费支出中列支工程款、租车费、活动房等;有的乡镇办、所、站没有明确专门的票据使用和管理人员,存在票据代开、混开或用行政事业性通用票据收取往来款项。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可用财力不足。因乡镇财源结构单一,无固定的纳税大户,无支柱财源,一般预算收入难以保障财政供养人员支出。加之应收账款难以全额收回,有的已成为呆死账,造成乡镇债务负担重,以致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2.内控管理不力。因乡镇未完全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致使暂付款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加之有的领导对如何清理暂付款,不关心、不过问,导致暂付款长期不清理
3.领导重视不够。因少数乡镇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管理能力,特别是当家理财水平,还不适应新的财政体制的要求,廉政意识淡薄,财经纪律观念不强,加之主观上对财务管理重视不够,工作措施、管理制度滞后,以致造成财务管理混乱。
4.守法意识不强。因乡镇有的领导对票据管理、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监督管理不到位,加之具体经办人员业务不熟练,造成不按规定使用票据和填写票据,不及时上缴各项税费。
5.人员素质不高。因乡镇工作繁忙,没有对会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业务培训,加之会计人员的调动或更换,新进人员业务不熟悉,使会计工作出现“断档”,造成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薄弱。
三、改进管理的主要对策
1.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严格执行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在岗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乡镇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约束和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2.加强法纪观念,不断提高领导管理水平。单位领导要牢固树立财经法纪观念,并深入学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预算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法规,增强防范意识,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理财、管财和治财的自觉性,坚决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3.加强审计监督,不断提高审计监督成效。加大审计力度,狠抓问题整改成果,提高审计监督成效。对财务收支违纪问题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4.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资金安全管理意识。要加强单位财务内控制度的建设,严格财务收支的审核与管理,完善支出的审批手续,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纪律,对报账的原始凭证要严格审核程序,明确责任,有效控制财务资金的收支,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
华阴市审计局制定措施鼓励干部写审计信息
为了进一步强化审计信息工作有效调动华阴市审计局干部报送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全局整体力量,华阴市审计局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鼓励干部写审计信息。
该局在年初制定年度审计信息工作计划,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公布不同阶段的信息、宣传要点,使审计人员知道在工作中应该关注什么、反映什么。并将审计信息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由股长负责,审计组具体负责审计信息的撰写,同时将信息工作放在与审计业务工作同等的位置上进行考核。对信息任务完成的股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从而使审计信息工作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地促进审计成果的转化,扩大审计影响,在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维护经济社会安定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碑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成果显著
2010年,碑林区审计局加强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成果显著。在建设项目预算跟踪审计中,报审预算12155万元,审定预算11541万元,审减预算614万元。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中,报送工程造价10217万元,审定工程造价8867万元,审减工程造价1350万元,节约资金1350万元。
为规范投资行为,确保政府资金管好用好,碑林区审计局采取三项措施加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力度,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审计行为,监督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二是加强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损失浪费:三是整合审计资源,借助社会中介审计组织的力量,保证政府投融资审计1作的有效开展。
镇安县积极开展村级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镇安县审计局从2008年开始进行村级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主要依据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2005年7月印发的《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和《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在工作实践中由审计局牵头,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给予了积极配合。三年来共开展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8个,在干部和群众中引起积极的反响。镇安县审计局在延伸领域深化审计监督,积极探索创新,开展了村级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在全省、全市率先垂范。他们的主要做法及成效:一是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门配合。二是强化措施,提升审计质量。要求程序合法,做好调查,突出重点,定性准确合理,客观公正,作出评价。三是开好“两会”赢得支持。即:开好审计进点座谈会,充分发动群众,审计工作得到群众和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审计工作进展顺利,达到预期目的;开好审计结果反馈会,在反馈会上,对待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隐瞒不漏报,逐条逐项说清群众最关心的财务收支事项和问题,有策略地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对村干部的功过评价应做到一分为二,尊重事实,尊重历史,充分听取乡镇和村组干部以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力争达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的效果,有效地维护了农利社会的安定。四是注重审计整改,规范财务管理。做到边审计边指导,不断完善规范管理;坚持审计和整改提高相结合,提高管理水平。即:属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的,在整改建议中直接指出,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改正,并对今后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