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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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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1篇: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

同志们:

今天,我们举办宣讲《治安管理处罚法》工作会议,这是我市开展送法入家进户的又一次重要活动。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送法进基层活动是一种有效的普法形式,已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取得的效果是明显的,对提高全体市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踊跃担负起社会普法责任的在座各位宣讲人员表示衷心地感谢!

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把握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相伴而行。从党的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的确立,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直至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不断重视和加强法治建设的进程。按照上级的有关部署,我市从“一五”普法的启蒙教育开始,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经过这十多年的努力,我市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蓬勃开展,法治建设的整体水平获得了显著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可以说我市的依法治市和普法教育工作已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我们的一些行政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个别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法制教育的整体发展还不平衡,尤其在农村普法工作还比较薄弱,普法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地去研究解决。进入新时期,我们面临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步入了新的阶段,要求我们在更大范围和领域内全面深入地推进法治化建设,为优化我市投资和发展的软硬件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新时期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建设高度政治文明的一件大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到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中去,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培育和塑造全社会的法治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

二、肯定成绩,明确任务,开创学习宣讲活动的新局面

自去年我市组建法制宣讲队伍以来,我市各单位密切配合,全体宣讲人员联系实际认真备课、认真宣讲,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宣讲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有效地促进了全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受到各级领导的好评,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当前,我市基层基础还不够扎实,群防群治队伍素质有待于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有待于增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不高。我们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就是想通过利用社会法律人才资源,扩大干部群众参与程度和社会的影响力,更为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们法制宣讲人员要明确任务:一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工作,为全市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等普法重点对象宣讲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尤其要在继续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及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的水平和能力上下功夫;二是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活动;三是参与本市法制宣传教育的调查研究工作,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四是积极参加大众传媒的法制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多种媒体,直接向广大市民传播法律知识,释疑解难有关法律问题。宣讲人员所肩负的任务既光荣又很艰巨,在实际宣传教育中,要切实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围绕中心的原则,就是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保证和促进全市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二是紧贴民众的原则,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出发,多选择一些百姓应学应知应会、百姓热切关注的涉法问题,真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三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就是要改变说教的老面孔,通过身边人、身边事的法制教育,帮助群众树立权利义务观念,做到宣传教育生动活泼、直观明了、易讲易读易懂,使普法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不断开创法制宣讲活动的新局面。

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扎实宣传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管理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武器。开展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教育,有利于群众提高治安防范意识和守法意识,营造浓厚的治安管理法制氛围;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和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平安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这次宣讲是今年法制宣讲活动的第一讲,意义重大,大家务必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认识宣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扎实开展好此次宣讲活动。对这次宣讲活动,我再强调四点:

一是突出重点。这次宣讲活动重点是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特别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等等的行为。要让群众知道什么行为能做,什么行为不能做,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要让群众知道什么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增强群众打击违法活动的积极性,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是面向基层。我市农村人口所占人口比率高,广大农村群众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还相对薄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了解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常发生,甚至引发犯罪。因此,这次宣讲活动要以基层、农村为主。各基层机关、单位要切实重视起来,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此次宣讲活动的顺利开展。一方面,要以正面宣传为方针,以贴近群众、生活、实际“三贴近”为要求,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宣传的途径和空间,在农村广泛宣传。另一方面,要认真制定宣讲计划,组织好宣讲活动。尽量动员更多的村(居)民参加,组织专场外来员工和流动人员参加学习教育。要促进村“两委”带头学《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在基层营造一个学法、懂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讲究方法。此次宣讲活动要结合实际,改进方法,注重提高社会效果。各位宣讲员要认真备课,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讲活动,结合一些日常生活中较为典型的治安事件进行讲解,要做到简单易懂,使听众乐于接受,易于接受。在宣讲活动中,要注意克服那种单纯的我说你听的做法,充分发挥听众的积极性,激发其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现学与用相结合,为促进我市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打下更加良好的基础。

第2篇: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

【关键词】公安机关;调解;民事纠纷

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属性,而公安机关更是被立法者律赋予了诸如侦查、调解等法律职能。基层的派出所和基层民警由于在其管辖地域内最直接地接触到当地的各种社会纠纷,而社会大众对公安机关的心理认知和定位就是“有困难找警察”,从而使基层派出所民警成为了行使公安调解职能最主要的主体,左卫民在其著作中就曾指出:“生活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可以在派出所的值班室里被重新阅读。”

一、我国现行公安机关调解纠纷的现状

调解是一种产生纠纷的双方或几方当事人在当事人认可或法律认可的第三者介入并进行居中调停的情况下通过达成某种合意以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公安调解属于行政调解的一种,即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调解职权、调解程序、调解范围等为基础,经由当事人申请而做为纠纷的中立方运用行政职权进行居中调停,促成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达成合意。从我国关于公安调解相关法律规定中和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实践工作中,可以明确地得出如下结论,即我国现阶段基层派出所和基层民警队伍在日常工作中调解种类繁多的社会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工作比重,这些社会纠纷中最主要包括了两大类:一是治安纠纷及其与治安纠纷相关联的民事纠纷,二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在这两种纠纷中,从公安机关登记在案的情况看,治安纠纷较之一般民事纠纷而言占据了纠纷中较大的比重,从而使得治安纠纷成为公安机关行使调解职权的主要对象,但应当注意到大量的现场调解纠纷和争议不大的一般民事调解并没有被统计和登记出来,所以并不能简单地利用数字的量化来评估和判定公安机关调解民事纠纷的存在价值和社会积极意义。

(一)我国公安机关调解治安纠纷的现状

治安调解属于行政调解的一种,而治安调解的对象正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指出,所谓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我国公安机关调解治安纠纷的主要法律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与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条概括地规定了警察调解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法律效力。

而我国公安部于2006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中的第十章则对公安机关调解治安纠纷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其中第152条规定了可以进行治安纠纷调解的情形,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第153条规定了不适宜进行治安调解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1)雇凶伤害他人的;(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5)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治安调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在效率前提下维护社会秩序即充分有效地发挥我国有限的公安资源,从而在治安调解的制度效应下起到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工作效能,构建新的警务工作模式和新型警民关系。应当指出的是,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中规定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民法的视角上看待其本质应当是一种民事行为,即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或财产权的侵权行为,而之所以在此处被称为治安纠纷,是由于该条规定的民事行为在违背民法作为私法所保护的法益的同时,也违背了行政法作为公法所保护的法益,这里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构调解此处因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不仅仅是行政权力的介入,其本质上是行政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对该类民事侵权行为所作出的行政法上的法律评价。

第3篇: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

一、存在的问题

(一)旅馆住宿登记存在漏洞。目前,我县已经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的有172家但住宿人员信息的登记、上传率很低。主要体现:一是少数旅馆出现一人登记多人住宿、自己开房间给别人住宿等与实名登记不符的现象。二是部分小型旅馆电脑配置达不到要求,经常出现网络不通,信息无法上传或不能及时上传等现象。三是由于旅馆前台登记人员总体素质较低,信息及时录入意识薄弱,使得公安机关无法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旅馆住宿人员动态情况,从而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监管。

(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中小型旅馆从业人员一般以外地人居多,且文化程度偏低。尽管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必须达到初中以上,但仍有大量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文盲的从业人员充斥其中,特别是家庭式旅馆中广泛存在,这就导致了住宿旅客信息不能及时准确的上传。

(三)值班民警网上巡查与旅馆业行管民警日常监管力度不大,存在漏管、失控现象。一是我县目前各派出所除了两三个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开展了网上巡查,其他派出所均为开展,导致了对辖区内的旅馆是否登记上传了住宿旅客信息不清。二是旅馆业行管民警日常到旅馆实地进行检查不够,掌握辖区内的旅馆是否按一人一登记的制度进行了登记上传,存在漏管、失控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旅馆业业主对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一些旅馆业业主只顾生意招揽客人,忽视旅馆业的安全管理,很多旅馆业业主认为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安全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罚款,存在对立情绪。部分旅馆业从业人员甚至明知自己的行为有违法嫌疑也不加以纠正,明知入住旅客行迹可疑,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致使旅馆业的治安管理隐患较多。

(二)对入住旅馆实名登记制度落实不够好。在旅馆业日常管理工作中,旅馆业业主为了经济利益,往往对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不认真核对,甚至出现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登记也可以顺利入住的情况;遇见熟人,就不登记直接入住。有时还出现对检查不配合,一旦发现民警前来检查,立刻通知没有登记的旅客从消防通道撤离。另外,由于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待遇偏低,变动相对比较频繁。有些旅馆对新招收的前台工作人员没有经过前台相关业务培训就上岗操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电脑操作技能比较欠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名登记制度的执行。

(三)公安机关依法监管不力。作为治安管理的主体,公安机关承担了从旅馆开业审批到上岗培训到从业人员日常治安检查到查处违法行为等一系列的管理职责。但从实际工作来看,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前公安管理职能的弱化,加上基层警力的严重不足,使得对违规旅馆查处力度有所减弱;二是公安机关对旅馆业信息系统安装、录入传输重视不够,治安大队、派出所没有落实专门力量具体负责各自责任区任务的完成,致使旅馆业信息系统安装率低,信息掌握不及时。加之旅馆信息系统建设中,公安机关与运营商之间的协作机制不完善,从而制约了旅馆信息系统建设的“瓶颈”;三是公安机关自身对旅馆业治安管理监督、管理、查处不力,放弃了阵地控制,致使旅馆业存在的治安问题无人过问,问题就日趋突出。

(四)旅馆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中小型旅馆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防范意识不强。由于这些人员本身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他们对待公安机关的培训没有足够的认识,造成了他们虽经过培训,但是管理意识不强。一些宾馆虽然在登记制度上做得比较好,但是对其他方面管理做得不足。主要表现在宾馆的保安没有尽职尽责地对进出的可疑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对留宿的人员也没有进行必要的登记,对一些携带可疑物品的旅客也没有及时查看并报告公安机关。还有一些中小型旅馆的服务员在清扫房间时发现了吸毒的锡箔、注射器以及赌具等违禁品也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一扫了之。

(五)旅馆业硬件设施不到位。一是中小型旅馆在开设审批时因没有达到50个房间,大都没有安装监控视频。有的宾馆虽然在主要通道和重点部位安装了监控视频,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这些宾馆的业主认为这些必要的制度太过烦琐,或者是怕影响客人入住等理由不利用监控视频,对保存视频资料制度落实不力;二是旅馆业业主认为安装旅馆信息系统费用高,甚至不愿意安装系统;三是一些旅馆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对于一些老化甚至陈旧的电脑加以利用,从而影响了旅馆业信息系统信息的传输。

三、加强旅管业管理的对策

旅馆业作为服务行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存在的各种不规范现象,也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加强旅馆业的管理,规范旅馆业的经营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旅馆业依法经营意识。以走访座谈、督导检查、召开旅馆业主会议等形式,反复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旅馆业治安管理及旅馆业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业主进一步明确认识到“对住宿旅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传报相关信息,是每个旅馆业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定职责”,从而提高旅馆业依法经营意识。

(二)查管结合,实行等级化管理。对旅馆业进行依法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公安机关要本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结合旅馆业发展实际,制定可行性执法方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生在旅馆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治安、消防隐患

等问题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同时,实行星级制度,每季度一次考评,对取得五星级的连续两季度免检查,对评为三星、四星级的给予一季度免检查,只达到一星、二星级的每月不定期进行抽查、整改。通过等级管理方式及多层面、经常性的检查,实现对旅馆业治安状况的动态、有效管理。

第4篇: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

―、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抽样调查、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本次问卷的设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专业等共四项。设计性别选项的目的在于了解性别对法律意识的影响;设计年龄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的年龄段对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设计民族的目的在于限定这次的调查对象;设计专业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参与此次调查问卷;第二部分共计26道问题,可以分为六类:第一类(1~5题) 问题的设计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知识。第二类(6~9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理想。第三类(10~14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情感。第四类(15~16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意志。第五类(17~23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评价。第六类(24~26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信仰。

为保证答卷内容的真实性,被调查者以匿名的方式答卷。我们共发放问卷500份,实收478份,其回收率为95.6%,符合统计要求,保证了抽样调查的可靠性。

二、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籍贯、专业等共四项。

性别问题的调查表明,性别因素并未对此次问卷调查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由于本次调查是随机抽取,这从另外一个侧面也表明研究者设计这项调查项目是欠考虑的。

关于年龄问题的调查表明,被调查的民族地区的大学生,其年龄段都在18~22周岁之间,其中18~19周岁的有405人,占被调查总数的81%名。20周岁以上(包括20周岁)的有73人,占被调查总数的14.6%。这表明民族地区大学生从法律责任能力上来讲,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本次研究者主要研究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故而研究者在培训调查员的过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被调查对象必须是民族地区大学生他们占被调查人数总数的100%。

关于专业问题的调查表明,专业和法律意识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专业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是非常小的,或者说几乎不产生影响。

三、被调查对象对“法律知识”回答的相关分析

法律知识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知识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2]显然,法律知识也是民族地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认识和理性基础。

为此,我们设计了5道问题。它们包括:(1)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国家法》吗?(2)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吗?(3)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4)您知道我们国家正在准备制定《民法典》吗?(5)您知道我们国家已经修订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吗?

研究者在这里用“听说”、“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熟知”和“不知道”来验证被调查者对于上述问题的认知状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听说”是指“听人说”,[3]也就是听别人说;“知道”的解释是“对于事实或者道理有认识”;[4]“熟知”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清楚地知道”。[5]按照语言学的一般常识,我们得知五者认知程度的一般关系是:“熟知”>“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听说”>“不知道”。

通过调查,研究者得出的初步结论是:

(一)爱国和维护祖国统一意识非常强烈

众所周知,《国家法》是我们国家对台政策的法律化,而其本身也是对台政策的新发展,体现了我党执政水平的发展和提高,获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理解,为反对和遏制“”分裂势力作出了重大贡献。[6]从调查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6.9%,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37.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2.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这说明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对于国家政治层面的大事是十分关注的,这体现出其完美的政治理想、强烈的爱国精神和强烈的维护祖国统一的精神。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入人心

我们知道,《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考察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这项法律的认知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考察他们法律意识的基础问题。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5.6%,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42.3%,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0.2%,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1.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0.5%。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除了极个别的同学不知道外,99.5%的同学最低限度均知晓这项法律,而这对于他们将来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共同繁荣,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高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与自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之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甚多

从“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这一设问的调查来

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19.2%,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55.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1.5%,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7%,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说明对于像《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与民族地区的大学生之间有切身的影响和关系的法律,即便是新修订的,他们也会及时的予以关注。所以他们回答不知道者仅占总数的7%,这也就不足为怪了。

(四)对个别部门法了解甚少,部门法意识较为淡薄

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学者苏永钦教授认为,民法典至少有五个方面的历史功能:统一国法、揭橥价值、建立体系、集中资讯、整套继受。[7]对于这样一部对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来说,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应该了解和掌握。但从问题的回答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3%,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17.9%,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3.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1.2%,回答“不知道”者竟然占调查总数的53.8%。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仅次于宪法的基本部门法的民法的相关内容并不十分了解,虽然知道民法与自己有很大的关系。这反映出我们在对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最新的法律法规动态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了西部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对于我国部分法律的漠视,法制意识在某些部门法中相对较淡薄,还说明了民族院校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相关内容并没有及时更新,教师在讲授时也缺乏对新知识的吸纳。

四、最终结论和讨论

通过对作为形成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的法律知识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一)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知识的吸纳主要来源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讲授,故而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式和新时代的需要就显得尤为必要。有学者建议,对《法律基础》课程改革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对教材的内容进行新的编排,可将教材的内容分为五部分:政治行为编;经济行为编;日常行为编;家庭行为编;专业部分。其次是教学方式的改革,在教学中要突出四种教学方式:一是与社会的重大时事热点结合起来;二是通过让学生更多的走出课堂,参观公开的司法行政部门的活动;三是设立相关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四是指在课堂教学中亦应将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式方式转变为双向互动的模式;最后需要改善的方面是考试模式应采取开放的命题形式。[8]对此,笔者甚以为然。

(二)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虽然有着强烈的爱国热情和维护祖国统一的决心,但对于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缺乏相关的认知度。如上文所指出的调查结果,“知道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精神”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0.2%,这样的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中,加大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岗位或者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通过相关的知识竞赛、社团活动等形式来更为深入的学习和交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如上所述,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振兴、文化的发展、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靠现在还在民族地区院校的大学生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大学生。

(三)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受市场经济“利益”价值取向影响较大,应在实际工作中对此群体予以必要的正面引导。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个调查结果来看,有93%的民族大学生群体“知道”或者“听说”或者“熟知”这项法律,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数据。而这样的调查结果与西方法社会学中对于这个问题提出的两种基本的解释视角是基本吻合的。

西方法社会学认为,在研究人们的法律意识中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视角:一种是工具性视角,即认为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人们是否服从法律,取决于他们在法律服从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价。另一种是规范性视角,即认为法律服从的动因是内在的价值取向。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不是因为这样做对自己“有用”,而是因为认为这样做是“正义的”,是“正确的”,是“应该的”。[9]显然,民族地区的大学生群体从法律意识纵向结构之法律知识的角度来看,更多的是工具性视角,在他们的“显意识层面上涌动的是道德符号,而在潜意识层面上涌动的则是利益追求”。[10]这说明,市场经济中过多的追求效率,过多的追求利益的价值观念已经影响到了“象牙塔”内的学子,而这样的价值观念应该重新引起人们的反思和探讨。

研究者认为,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就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强调“效率”、“利益”等价值观念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人以“利益”等价值观念来衡量对人或者物的取舍时,我们是否已经意识到,这样一种单一的价值观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当现代社会的各个群体把利益的追求推向极端,异化成为一种“利益拜物教”的时候,这样的价值观念是否应该引起我们长久的反思?而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相关的探讨。①学术界的探讨应该和实务界结合起来才能起应有的作用,否则就是闭门造车。而在实际的教学活动过程中,对价值观重新认识无疑能够给西部民族地区的民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起到必要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玉福.民族高等院校实施民族法学教育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06(1).

[2]刘旺洪.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1(6).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134.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457.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056.

[6]张帆.国家法析[J].求实,2005(S2).

[7]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EB/OL]法律思想网.

[8]赵雪梅.《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江苏高教,2006(3)

第5篇: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

【关键词】煤炭企业;和谐矿区建设;工作

时下,中国梦已成为社会热议话题,实现中国梦与构建和谐社会同途共向。当前,处在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煤炭企业,和谐矿区建设正面临种种考验,前期改革遗留的不稳定因素,以及当下亟待解决的职工福利、企业富余人员分流等问题,各种矛盾凸显,造成群众活动增多。工作的成效不仅影响到矿区稳定大局,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当前矿区现状

随着矿区改革的不断推进、职工群众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上访现象日渐增多。当前形势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涉及经济利益。企业内部:近几年,由于国家惠民政策的不断出台,一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利待遇问题越来越多;企业外部:随着近几年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架设线路、铺设管路、修葺房屋引起的地界纠纷、农作物赔偿等涉农问题异常突出。二是社会求。职工家属因家庭矛盾涉及到经济利益时,在协商无果后,试图通过上访求取公道,获得帮助。三是是意外突发性。意外突发的事件,如突如其来的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突发疾病死亡等,都可能因经济赔偿或心态失衡产生矛盾,导致不稳定因素。

二、出现突出问题的主要原因

质量办理不高,重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占据思想主导地位,对职工群众来信来访重视不够,或采取的措施不到位,使问题没有在最初得到解决;职工群众法律意识不强,一些群众对《条例》及相关政策知之甚少,思想观念上存在误区;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调整,一些人对现行政策有一定了解,但认识不全,经常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理解有关政策,片面夸大自己的所谓权益,于是通过上访、闹访来达到要求;对闹访处置不力,国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都将稳定压倒一切作为方针,过分强调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稳控工作。

三、对当前突出问题的对策

有效解决职工群众问题,是实现矿区和谐建设的重要环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必须切实关注民生,把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工作的第一任务,积极探索从源头上减少群众和缠访闹访的治本之策,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一是不断加强认识。解决问题是做好工作的核心和根本。问题不解决,只能使矛盾越积越多、问题越来越复杂、工作越来越难做、解决起来越来越被动,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立足于解决问题,不回避、不搪塞。出现矛盾是正常的,这只能说明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提高了,有了矛盾解决矛盾,解决一起减少一起,再出现问题再解决,这是个良性循环。相反,老问题不解决,新问题又不断出现,这样造成恶性循环就更加被动,残局就更加无法收拾。只要我们掏出心窝子对待群众,坚决杜绝“冷、横、硬、推”等现象,方法妥当、工作细致,很多社会矛盾就能得到有效化解。

二是强化领导包案和责任追究,着力解决疑难问题。衡量是否做好工作的标准,就是看群众反映的问题能不能得到真正解决。要切实解决问题,必须俯下身子,深入生产一线,倾听职工群众呼声、关心他们疾苦,认真研究处理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公道正派。同时要经常性的对矿区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专项排查调处,对重复赴省进京上访、缠访闹访不息的重大疑难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调处,按照“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控”的要求,抓好疑难问题的处理,克服包案不办案、“挂帅不出征”等现象。对因严重失职、渎职损害群众利益,因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妥当或重大问题失察,致使激化矛盾导致恶性事件发生,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等,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对责任人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三是注重矛盾排查。要解决问题,前提是善于发现问题。任何矛盾的出现都不是孤立的,都有一定的细节表现,如果排查不细,很容易疏忽过去的,造成大的矛盾隐患。要利用机关、基层、部门三级排查网络,重点排查苗头和安全隐患,做到不放过一个险点。对苗头,无论是新问题还是老问题,甚至包括已经息诉罢访的问题,都过遍“筛子”,对老户注意发现新动向、新隐患;对新的苗头做到早介入、早解决,防止事态扩大;对已经息诉罢访的人员,做到严防受个别人蛊惑煽动,出现重新上访。

四是要加大宣传疏导。要认真宣传《条例》、《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的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引导群众要依法有序上访,要让群众明白处理问题在基层,而不是在上级;解决问题靠法规,而不是靠领导。其次要教育职工爱岗敬业,提高安全意识,做好本职工作。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引导职工重视安全生产,珍爱生命,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把职工群众当亲人对待,减少或避免人身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附近村民的各种利益矛盾纠纷,从而有效地降低因利益矛盾纠纷等原因引起的经济案件。

五要加大非法闹访、缠访惩戒力度。对无理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的行为,以及挑头煽动、组织聚集上访者,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其进行依法处理。达到“处理个别,教育大多数”的目的,建立起“依法、逐级、理性、有序”的新秩序。同时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借助其强大的宣传优势,将非法闹访、缠访者的行为和依法处置情况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予以曝光。这样可以对其他潜在的非法闹访、缠访者起到威慑作用。

第6篇: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 过错 理论缺失 必要性

一 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的基本内容

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以下简称过错),是指行政行为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广义),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应当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其主体具有广泛性;第二,由于它产生于行政违法过程中,因此具有行政违法性;第三,它由相对人的行为所表现,因而具有可知性;第四,由于它排斥国家法律,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此外,它还具有种类多、规责难、与刑法中的罪过联系紧密等特点。过错理论也可称为过罚相当理论,它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过有多大则罚有多重;二是无过则不罚,有过未必罚;三是过罚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过罚法定,即程序法定和实质法定。

二 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问题理论缺失的原因分析

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它并非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究其原因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首先,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人们在观念上一直认为权力优先于权利,国家优先于个人。这一观点的经典表述是: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要服从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在这一观念的统治下,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归责原则理所当然就是“违法、违规”,因此也就忽略了相对人的主观过错。其次,与上述根本原因紧密相关的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我国并无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对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做原则、系统的规定,因此这就直接影响了人们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影响了权威、系统的相关行政法理论的出台。二是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认为过错问题是专属于民法、刑法领域而非行政法所研究的对象,因此,迄今为止,在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研究中,理论界大都未将相对人过错纳入其中。虽然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中,既存在着执法者的过错,如对公务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责任追偿制度,也客观存在着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但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中规定并不统一,有关的法条数量也不多见,因此把原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拿来研究,会使行政法失去自己的部门法特色;三是认为在行政过程中,重视和研究过错问题会冲淡依法行政的主题,即它会严重地影响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的研究,换言之,如果我们不去研究如何合理运用、有效监督、依法控制行政权,却来重视相对人的过错,有舍本逐末之嫌;四是有观点认为重视过错与行政效率的提高相悖,由于过错总是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如果我们要求行政机关在每一次执法中都要准确掌握相对人的心态,彻底分清相对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将会影响行政效率,因此,立法机关在大多数行政立法中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五是在行政法的实施过程中不同的行政机关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能够熟练运用有关的法律,现在又要求他们转变观念,重视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统一他们的认识是非常困难的。再加上由于我国各相关的单行行政法对此持不同态度,大多数行政法并没有对行政违法者的主观过错做出规定,只有少数的行政法对此有明示或者默示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森林法》第四十三条、《会计法》第四十四条也仅有少数类似规定。因此,普遍适用过错理论有以少论多,以偏概全之嫌,且要解决上述两个“困难”必然要加大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因此,适用这一理论由于没有广泛的行政法律依据因而会失去它在实践中的意义,要统一各单行行政法的具体规定同样也是非常困难的。

第三,重视和研究相对人主观过错问题,将为行政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如前所说,我国现行的单行的行政法对此问题持不同的态度,绝大多数行政法的法条并未将它纳入自己的规定中,只有在理论上重视和研究它,才可能既为新一轮的单行的行政立法的出台和已有的行政法的修订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并改变行政法在此领域近乎空白的局面,只有这样,行政法的贯彻执行才可能有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

第四、重视和研究行政违法过错问题,是更加重视和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的需要。在行政法中,从广义上看,行政违法既包括了相对人的违法,同时也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前者又可细分为普通公民、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公务组织的行政违法,不同的相对人应该适用不同的规责原则,从传统的行政法理论上看,不重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与一个认识有着密切联系:即我们只要对行政主体实行无过错责任制,也就间接地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殊不知这至少造成了以下后果:一是由于这种“一刀切”的办法相在理论上造成人们无法进一步去研究对人的过错问题,与科学的专业化分工趋势大相径庭;同时,它也不利于从正面积极地保护相对人特别是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行政主体的责任越大,普通公民的利益就越多,而应该积极地从正面重视和研究相对人主观违法过错问题,只有这样,才可能科学地解决相对人特别是普通公民行政违法的责任问题。

第五,重视和研究它,必将促使我们加强对相关成果进行比较,这不仅有利于行政法自身的完善,也将从理论上丰富和发展相关部门法的过错理论。如在民法中,过错理论目前已经得到足够重视,并日臻完善,由于行政法的特殊性,比如行政相对人中绝大多数是普通老百姓,但有些却是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还有一些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所以行政法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的有关过错的规定,但可以考虑对行政相对人适用不同的规定,如对普通老百姓适用民法中的完全过错理论,对相对人中的国家机关适用无过错责任,对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等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制度。又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罪过的形式为故意和过失,前者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后者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我们在借鉴刑法理论成果的同时也要照顾到行政法自身的特殊性,比如行政法有没有必要对过错做出如此的细分,行政法中的过错是否也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等,相信,通过比较研究,必将大大丰富和更加完善过错理论。

第六,重视和研究它,并最终使之在行政法律中得到广泛的认同,是积极响应实践的需要。如共同违法犯罪的认定问题,在我国的刑法领域,法律对于共同犯罪做出了规定,并且明确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自然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将共同故意作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由于理论界和立法界对违法过错重视不够,对于共同违法问题在绝大多数行政法中都没有规定,在为数不多的行政法中虽然有一些规定,但对于什么是共同违法至少在理论上尚未明确,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该条第二款规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其中“共同”一词是否仅仅指共同故意,可否包括过失呢。又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六条之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如果只有一人滥伐林木达到上述标准,则可能会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普通的行政违法。假如甲为建房叫乙(第一天)、丙(第二天)、丁(第三天)三人帮忙,在连续三天内共同砍伐林木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六百株,其中乙、丙、丁各自砍伐的树木无法确定,但是均未达到上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案发后,如何认定四人的责任呢?根据刑法理论和相关规定,甲应构成滥伐林木罪,而其他三人如果与甲有通谋,当为共同犯罪应无疑问;但是本案显然并无通谋,因此,乙、丙、丁三人只能承担行政责任,但是根据案情可知,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时,将遇到一个难题:乙、丙、丁各自砍伐的树木无法确定。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又根据砍伐数量的多少做出了不同档次的处理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执法部门干脆就让三人承担平均责任(即低档的行政责任),有的部门可能会让三人也承担总和责任(即高档的行政责任,在本案中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复杂局面,原因很多,但对于违法过错的不够重视当属最主要原因。实际上,对于上述案情,执法部门完全可以根据乙、丙、丁三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来认定各自的责任。而主观问题不外乎是一个认识上和意志上的问题,而一个人认识能力的强弱并非由行为人当时的行为决定,它还可以由其它诸多因素所表现,如学历、法律知识、一贯表现、前科、目的、动机等。总之,实践需要行政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权威理论的出台。

第七、重视和研究行政违法过错问题,就是更加重视和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的需要。在行政法中,从广义上看,行政违法既包括了相对人的违法,同时也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前者又可细分为普通公民、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公务组织的行政违法,不同的相对人应该适用不同的规责原则,从传统的行政法理论上看,不重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与一个认识有着密切联系:即我们只要对行政主体实行无过错责任制,也就间接地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殊不知这至少造成了以下后果:一是由于这种“一刀切”的办法相在理论上造成人们无法进一步去研究对人的过错问题,与科学的专业化分工趋势大相径庭;同时,它也不利于从正面积极地保护相对人特别是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行政主体的责任越大,普通公民的利益就越多,而应该积极地从正面重视和研究相对人主观违法过错问题,只有这样,才可能科学地解决相对人特别是普通公民行政违法的责任问题。

最后,重视和研究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过错问题,并最终使之得到广泛的立法认可和行政实践认可,是深化人们对依法行政重心和本质的认识的需要。围绕着依法行政这一主题,法学家们提出了下述观点:控权说、管理说、服务说、保权控权说、平衡说等。除此之外,另有行政法学家认为,依法行政的本质在于治官而非治民,在于治事而非治人。上述观点有一共同点:限制行政权,重视个人权利。只不过他们是从行政权的角度来对依法行政进行阐释而已。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从相对人的角度来研究它,就会发现,如果从立法上赋予相对人更多的权利,包括在实体权利和程序上的权利,将有利于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和行政权的滥用,这比单纯地限制行政权将更务实、更有效。换言之,由于限制多少行政权并不等于扩张了多少个体的权利,因此,着眼于最大限度的还权于民,比消极地控制行政权更具有积极意义。而且这将更加符合为人民服务这一依法行政的宗旨。重视和研究行政违法过错问题,在理论上填补我国行政法在这一方面的空白,并促使立法部门加强对过错的规定,以改变实践中几乎无法可依的局面,正是重视私权的重要表现。有观点认为,在行政执法中,要弄清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并非易事,它将面临取证困难,并且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问题,必将影响到行政效率的提高。其实,行政效率的提高也必须在法的框架以内,现代行政既要效率,更要依法,要效率不要法律,只图快而不顾公正的时代早已不复存在,十多年来,在行政执法方面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其一,行政行为的依据由适用文件、政策向适用法律条文转变。其二,行政行为开始遵循法定程序。其三,行政行为开始重视证据。其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打交道时,其人格尊严越来越受到尊重。正如本文前面所说,在我国单行的行政法中,有些法律对相对人过错规定少,有些规定得多,大多数行政法并未明确规定,但我相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在新的立法中,过错问题会得到解决,在有法可依的状态下,行政主体绝不能以效率为借口而不顾相对人的利益,必须认真领会法治和德治精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总之,过错问题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上尚未得到足够重视,笔者希望能通过本文对该问题的初探,引起方家重视,以共同研究此问题为幸。

参考资料:

1、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 作 者 郑贤君「 文献号 1-264

「原文出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906

2、故意类型的划分和实践意义(上)作者: 赵秉志 肖中华

第7篇: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

又到了城市白领开始计算一年收成的时候,全年的业绩基本上已经确定了大势。然而,国家税务总局一项新规很可能会让包括白领们在内的很多人忙起来,报税或者避税成了大家热烈讨论的话题。

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其与纳税相关的个人基础信息。事实上,富人们其实早就该有所应对,在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已经在上海露出了这样的意愿,并表示一定在年底前出台《办法》。但很少有人相信,在信用体系和财产申报制度都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办法》会率先出台。而在总局下发《办法》的同时,各地方税务局的表态大部分还是:当前条件下依靠主动申报纳税仍然不太现实,执行起来较为困难。

在熟悉法律的人看来,《办法》对个人逃税作出了重罚。最高罚款额高达一万元以下,远远超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种种罚款数目,逃税将成为比流氓更“可耻”的字眼,看来税务总局是在动真格的。而在个人纳税的环节中,怎样对收入进行监控将是一个难题。在目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占据主要比例。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新的《办法》依然把个人归为纳税主体,忽略了家庭是社会经济生活基本单位的事实,未免做得不够细致。

在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S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把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按照规定作出扣除。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孩子和没有孩子所缴纳的税收相差就很大。

《办法》若能真正取得效力,在于相关部门能够真正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以银行存款为代表的理财系统的实名制无疑可以作为佐证,但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央财大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税收专家刘桓就力主纳税人编码制度,“一个身份证对应一个编码,银行、公司等单位的财务信息可以在税务部门汇总,从而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

不过就在《办法》出台后,理财专家纷纷出招教大家避税。投资可以投到基金、保险上。而收入最好也变薪金为福利。例如企业员工可以和雇主达成协议,改变固定薪金和奖金的模式,用住房补助、休假补助等多种形式的福利来降低需要纳税的收入。还有,私企的会计应该学学国企和某些政府部门,工资的明细条目太少,员工避税的难度太大等等。

在外界看来,国家推出《办法》,意在弥合贫富差距,保证社会公平。但一直以来,垄断企业和权力部门也一直是社会争议的焦点。车补、电话补、住房公积金、取暖费等一系列高福利都不在《办法》规定的纳税范围之内。不用有白领的压力,却有着小资的舒服。这样的福利不纳税显然说不过去。

第8篇: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创建省级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固本强基,大力提升司法所建设水平

一年来,我们利用创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为契机,狠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有力的促进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我所工作人员已有4人,其中国家公务员编制3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到了75%。人员的配备到位,为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开端。在此基础上,我们大力推行所务管理制度化,06年初,我们就对各项业务工作的分工作了优化调整,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把每一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头,避免了相互推诿,提高了工作效率,我们既强调各司其责、认真负责,又要求相互协作、加强配合。这样一来,调动了每个人的积极性,从而使每项工作都能及时、高效、优质地完成。

我们还特别注重司法所人员素质的提高和基层司法行政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加强了对司法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文化素质学习,采取外出学习、讲座、自学等形式,系统地学习政治思想理论、工作实务及科学文化和法律知识。每个星期一的上午,是我们所的周例会日,大家坐在一起,就上周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遇到问题相互讨论,同时就本周的工作进行初步的安排。同时我所每月进行2次所务会,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或学习政治理论,通过培训和学习,拓宽了司法所人员的思路,提高了人员综合素质。在制度化建设方面,司法所建立健全了政治学习制度,建立健全了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业务学习制度和培训、自学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与集体研究制度和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了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考评、奖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业务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做到依制管所,从严治所,保障了司法所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老中青人员结构、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严格的制度建设,XX镇司法所全体人员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完成了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以严格履行各项职能为重点,开拓创新,全力提升法律服务标杆

一年来,XX镇司法所根据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业务工作法治化建设,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今年是“五五”普法启动年,也是“四五”普法的总结年。我镇于9月23日召开了“五五”普法动员大会暨“四五”普法表彰大会,对全镇“四五”普法以来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了表彰,成立了“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和讲师团,同时由各单位推荐了“五五”普法联络员。除了承办镇法制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外,我们还协助镇党委、政府制定并组织制定“五五”普法五年规划,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建设,落实专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采用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橱窗、板报、广播电视及网络等多种形式展开法制宣传工作,内容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最新颁布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012年以来,我镇共举办了法律咨询4场,解答法律咨询500余人次,专题法制讲座5场,受教育人数达三千余人次。其中,对镇机关干部和村级调解主任进行了一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知识测试。全镇机关公务员踊跃参加普法网校的一季一考,参加率和通过率均100%。一系列普法活动的开展,实现了普法教育形式和效果的两个突破。

(三)安置帮教工作:健全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机构,三级安置帮教网络健全,年初我们对全镇范围5年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使得辖区内的刑释解教对象情况清、底数明;在此基础上,我们完善了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强化动态管理,减少脱管失控。2002年到2012年我镇共有刑释解教人员共100名,帮教率和安置率分别达到100%和98%以上。司法所为辖区3年内刑释解教人员每个人都建立了档案,根据每个人的特点、专长情况,分类帮教,并有专人负责跟踪教育,层层落实责任制,一方面加强对其思想的改造,使其丢掉好逸恶劳的恶习,一方面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免除其后顾之忧。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帮教对象,采取给予民政临时救济或申请优惠政策的办法予以扶持,甚至适时将帮教工作前置到服刑阶段,使刑释人员能安心服刑,此举受到了服刑人员家属的欢迎。因为工作细致得力,当年无一重新犯罪的发生,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镇采取多种管理方式手段,多元化、人性化管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例如,因交通肇事而被判缓刑的金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考虑到他的实际问题,我们在每周电话汇报方面,要求金某在有事情的时候及时向我们汇报,无例外情况可以向联络员沟通,金某对我们的做法深表感激。为了提高社区矫正效果,我所根据矫正对象犯罪性质、经济情况不同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矫正、分类管理。

矫正对象犯罪性质不同,我们所采取的矫正方法不同。对交通肇事罪的矫正对象,由于这类对象当时犯罪时主观恶意较小,属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主要是告诫他们千万不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对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矫正对象,则重点提醒他们要遵守相关的财务规定。对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经济犯罪,由于这种类型的矫正对象较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对这种对象重点监督管理,重点教育他们走自食其力之路,悔过自新。

第9篇: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

【关键词】旅游航空业;航空安全;危机

中图分类号:V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81-01

目前,中国民航业的发展迅猛,其发展速度已高出世界民航平均发展增幅两倍以上,航班密度、机场吞吐量以及每百万平方公里拥有的机场数量都将大幅度增长。然而,民航发展航空安全方面受到许多限制,确实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建立一个精心规划的航空安全危机应对机制,如果没有建立一个正式的民航危机管理机制,民航业必将会遭受一些不必要的破坏,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一些民航危机管理的组织。

民航运输安全管理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许多影响航空经济发展的案例,主要涉及航空公司飞行人员主观因素、乘客主观因素、飞机机械故障等三个方面,安全问题作为负面事件研究的一部分,占据特殊的位置,文章就这些因素的成因及危机处理进行讨论研究:

一、主观因素

(一)航空公司员工主观因素

“2008年3月31日和4月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等地21个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又都返航,东航一再强调是由于天气原因造成返航,可飞行当日天气状况良好,飞行人员的这一荒唐举动引起乘客乃至社会的强烈不满。”

经过调查,飞行员对东航云南分公司管理的不满,才是导致这次返航事件的根本原因。1.相对同行而言,待遇太低;2.一些针对飞行员的检查使“飞行员的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3.之前该公司飞行员郑志宏,曾因辞职被公司索要1275万元的天价赔偿等。员工对公司的管理十分不满,“没有企业文化”、“缺乏人文关怀”等成为大家对企业的评价。在待遇遍低的情况下,增加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例,节油奖发放不合理不透明、根机无小时费、正常返航或者备降无小时费等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管理层与一线员工缺乏沟通、工作环境不够和谐、公司凝聚力不强等问题,都引起飞行员的强烈不满。薪酬一定要与企业、团队和个人的绩效密切相关,不同绩效考核的结果应当在薪酬中准确体现出来,以实现员工的自我公平,从而实现公司整体的目标实现。

面对航空公司自身主观因素造成的民航安全问题,我们应该正确面对,采取办法,以处理好以后可能同样面临的航空安全危机问题:由于东航事件的发生,社会上对东航的信誉产生怀疑,一旦有延误或其他事由,更会加重旅客的心理阴影。必须要求民航云南监管办立即启动航班大面积延误应急预案,做好稳定工作,确保运输飞行安全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二)乘客主观因素

“2012年9月2日,从苏黎世飞往北京的瑞士航空航班上,两名中国籍乘客因椅背调整问题,在飞机上爆发肢体冲突,迫使航班返航。其行为严重威胁到航空安全问题。”

飞机上打架可不能说是小事,首先打架是没有道德的事情、违法的事情;再者,打架时力气大、动作狠,一堆人在客舱一起晃悠来晃悠去的,再加上几个看热闹的、围在一起来劝架的,飞机就会失去平衡,从而就会威胁航空飞行。所以针对于这些在飞机上动手的没有文明之人一定要严惩。

对于机上暴力,必须建立起一套严格有力的规章制度,对机上暴力绝不手软,为了保障航空安全,杜绝航空危机,一定要严格处理:航班有权利拒绝搭载醉酒甚至撒酒疯的客人;一旦被列入航空公司的“黑名单”,必须保证几年之内没有违法行为,否则不被允许登上飞机。

二、客观因素

“2010年1月30日上午,在南航CZ6939航班(乌鲁木齐一西安一武汉)上,一名乘客在客舱洗手间吸烟引发火警,导致航班返回乌鲁木齐机场。新疆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这名旅客作出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