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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巧借数学问题探究性,让学生在探析问题中提升探究能力
数学学科知识体系的形成过程,实际就是人们不断探究社会、了解社会、解决问题的发展进步的过程。探究特性是数学学科问题教学的根本特性之一。同时,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需要运用数学知识进行解答的实际数学问题案例,这就为锻炼和培养学生探究能力提供了条件。因此,在问题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利用数学学科的生活性、问题性等特点,设置具有探究意义的数学问题,引导学生开展问题解题策略方法的分析、思考活动,指导学生探究、实践,通过师生之间的双边互动,实现探究能力的有效提升。
问题:某市自来水公司为鼓励居民节约用水,采取按月用水量分段收费的办法。若某户居民应交水费y(元)与用水量x(吨)的函数关系如图1所示。(1)分别写出当0≤x≤15和x≥15时,y与x的函数关系式;(2)若某用户该月用水21吨,则应交水费多少元?
上述问题案例是教师在教学“一次函数”知识点内容时,抓住数学学科的生活性特征,所设置的一道探究问题,营造了学生主动探究的浓厚氛围。在解答问题的过程中,教师根据问题要求,采用探究式解题方法,要求学生组成学习小组,开展对问题条件、解答方法、解题思路的探究活动,学生在探究分析过程中,认为该问题解答的关键点是抓住“一次函数的图象与性质”,通过“观察图象中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题。此时,教师在学生解题基础上,进行适时总结,从而使学生能够在亲身实践的基础上,更加深刻掌握该知识点方面的问题解答策略。
二、巧借数学问题发散性,让学生在多样思维中提升创新能力
问题:如图2所示,在ABC中,AB=AC,点E在CA的延长线上,∠AEF=∠AFE. 求证:EFBC.
这是一道关于“三角形”方面的问题案例,设置这一问题案例的原因在于,教师抓住了该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一题多解的形式进行展示,让学生在分析、解答过程中,创新思维能力得到锻炼和提升。因此,在该问题案例解答中,教师先让学生自主进行问题解答活动,学生大都利用等腰三角形的性质定理进行解答,此时,教师让学生展示解答过程。在此基础上,大多数学生都认可和采用了此种解题方法。这时,教师向学生提出“请同学们认真分析问题案例所提供的条件,能否从其他方面进行该问题案例的解答呢?”此时,学生再次进行问题分析活动,通过二次分析,学生发现该问题还可以采用“添加辅助线的方法,借助于‘三线合一’或全等三角形的知识进行解答”思路和策略进行解答,此时,教师要求学生代表进行展示。最后,教师进行总结分析,向学生阐明该类型问题解答的策略和方法,并向学生指出,解答发散性的数学问题时,要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抓住知识点内涵,采用不同解题思路解答。
这一过程中,学生借助问题案例的发散性特点,发挥学生主体特性,引导学生开展问题解答活动,并对学生解题策略进行适时引导和指导,向学生指明同一问题的不同解法,从而使学生的思维更加灵活,更加实效。因此,初中数学教师在问题案例教学活动中,要善于发挥数学问题的发散性,鼓励学生从不同角度进行问题分析、解答,从而实现学生思维更具创新性和灵活性。
三、巧借数学问题综合性,让学生在综合辨析中提升应用能力
综合运用解题策略进行问题解答的能力,是学生学习技能发展的较高形式,也是当前中考政策的重要内容。新课改下的中考政策,更加重视学生学习能力的综合应用,并将综合应用能力作为试题命题的重点。而实际教学中,学生综合应用能力是问题解答的“软肋”。这就要求,初中数学教师在阶段性复习中,要认真研析知识点之间的深刻关联和内涵,设置具有综合的数学问题,让学生通过运用各种不同的解题策略和技巧,实现解题进程的深入实施,切实提高解题策略综合应用能力。
关键词:《阿Q正传》;艺术;特色
《阿Q正传》这篇课文通过对阿Q悲惨一生的描写,既揭示了造成阿Q命运的个人因素,又挖掘了造成阿Q由生到死的社会因素,同时也激起当时“救世医”来根治这个时代的病症。文中塑造了阿Q这一形象具有典型的社会意义,阿Q这一典型环境下的典型形象自问世以来成为不朽的艺术,除了它的思想意义,还在于它独到的艺术特色。下面,本文就从这三方面加以论述:
一、喜剧的表象,悲剧的本质
《阿Q正传》最突出的艺术特色,是用喜剧的表象,包装一个悲剧的故事。阿Q的一生是悲剧性的,他的下场令人同情,令人感叹,但这一切又是通过阿Q日常生活富有喜剧性的事件表现出来的。用喜剧性艺术因素,叙述一个悲剧性的故事,悲剧因素与喜剧因素在小说里相互交织、融合,构成这篇小说最大的艺术特色。
1.悲喜交织融合的人物形象
(1)轻贱,可笑可悲
阿Q在未庄被闲人揪住辫子在墙上碰头而且要他自认为“人打畜生”时,他就说:“打虫豸,好不好?我是虫豸――还不放么?”事实上,我们把一切“虫豸”都叫“畜生”也未尝不可。在现在,像这种想另辟蹊径对同一性质的事物追求不同说法,自认为文化高于一切,而求得当时一种精神上的解脱,他在精神上胜利了,真是贼喊捉贼,可笑可悲。
(2)自欺,可笑可悲
阿Q在与人打架吃亏时,心里想:“我总算被儿子打了,现在世界真不像样……”于是他也心满意足俨如得胜地回去了。他赌博赢得的洋钱被抢,无法解脱“忽忽不乐”时,就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好像被打的是“另一个”,他在精神上又一次转败为胜,让人啼笑皆非。
2.喜剧情节中包含着悲剧的因素
阿Q的如此种种的取胜法宝,让我们时时发笑。但是为什么阿Q会做出如此种种可笑的事呢,原来阿Q又是如此的可怜。地保可以无原则地欺压他,乡绅可以无情地践踏他,群众可以无熟视无睹地嘲弄他。阿Q死得冤枉,死得糊涂,他直到最后看见围观者狼一样的眼睛,才开始对自己的处境有较为清醒的认识,而他的生命也就此结束了。
二、白描的手法,入骨的刻画
1.运笔干净利索
如赵太爷不准阿Q姓赵的场面:
……太爷一见,满脸溅朱,喝道:
“阿Q,你这浑小子!你说我是你的本家么?”
……
阿Q不开口,想往后退了;赵太爷跳过去,给了他一个嘴巴。
“你怎么会姓赵!――你那里配姓赵!”
寥寥数笔,就把赵太爷这样一个土霸王的蛮横霸道的嘴脸活画出来了。”极经济的一段话,就把一个满口鬼话,胡侃乱吹,捏造革命资本的假洋鬼子展现在读者面前。
2.言语简练,独特漂亮,形象生动
阿Q肚饥难耐之余,跑到静修庵偷萝卜,“拔起四个萝卜,拧下青叶,兜在大襟里,然而老尼姑已经出来了”,作者把阿Q偷盗过程准确生动地展现在读者面前,让人有亲眼目睹之感。阿Q逃跑时,“爬上桑树,跨到土墙,连人和萝卜都滚出墙外面了”,一个做贼被抓、然后逃跑的可怜相尽收眼底,用语十分准确、精练。
像这种用语准确、一字活画的例子在文中比比皆是。小说第六章“从中兴到末路”的第二段,阿Q偷东西有了一点钱时神气十足的样子,我们不能不提起,“扔”出铜钱、“挂”着褡裢、“坠”成弧线。三个字,就把阿Q神气十足、不可一世、迂腐可憎的“富老爷们儿”勾画得惟妙惟肖。
三、辛辣的讽刺,强烈的批判
1.小说主题的讽刺意味
小说通过人物形象的刻画及社会生活图景的描绘,强烈的讽刺了当时社会的黑暗,讽刺了人们的冷酷,批判了专制势力在后变本加厉地盘剥劳苦人民的罪行,揭示了国民的劣根性。
2.在讽刺手法上采用了有效的直接议论讽刺的艺术手法
【中图分类号】R-0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14-054-2
本人2008-2009年在美国肯塔基大学检验专业学习并在肯塔基大学附属医院检验科实习,2009年参加并通过美国检验师AMT及ASCP的执照考试。美国肯塔基大学附属医院是全美优秀的前100名大医院之一。现将我所了解的其检验系的现状做一简介,为我国检验科系的科系设置、发展建设、人文管理提供一些新思路。
1检验系的科室设置
分教学部、临床部两大块。这两个部门的老师必须拥有美国国家认可的检验师资格。
1.1教学部包括医学化学(包括数学、统计)、血液、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及调查、免疫血液、分子生物学、临床协调科。
1.1.1教学部老师(除临床协调科)专职负责理论及实验室教学,不参与临床工作。
1.1.2临床协调科老师不参与教学和临床检验工作,负责制定学生在临床实习各科的实习任务,协调学生临床实习安排及学生的管理,每周与学生及临床带教老师沟通,确保带教老师认真负责,学生能在临床实习中完成所规定的实习任务。
1.1.3教学部主任统管以上各科的教学与人事安排,各科老师的招聘和工资标准的制定。
1.2临床部包括采血中心、信息中心室、输血科、分子生物学及组织配型室、毒理学室、核心实验室、阅片室、微生物室。
1.2.1核心实验室,系化学室与血液室合并,检测项目包括:血气分析、血常规、尿常规、血液生化检测、尿沉渣、尿生化检测。这一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缩减检验师安置及综合检验人才培养,用最少的人员设置最大限度的满足大量样品的快节奏检测。
1.2.2核心实验室设置专职的质控主管,不参与临床检验及教学工作,确保各仪器的正常运行,质控管理。
1.2.3不设置临床检验室,寄生虫、粪便常规检查归为微生物室,血气分析、血常规、尿常规归核心实验室。
1.2.4科室分工安排:
微生物科:包括寄生虫、病毒学、细菌学、大便检查。
核心实验室:包括尿常规、生化及免疫、血气分析、血常规。
阅片室:主要为骨髓阅片、部分血涂片,5年以上高年资检验师承担工作。
毒理科:负责及上瘾药品的检测。
分子生物学:包括组织配型、PCR诊断技术、流式细胞仪运用、癌表面标记的检测。
输血科:血型鉴定(ABO,Rh)、交叉配血、抗原抗体的检测。
信息中心:标本信息的编码、处理、储存,可根据病人的住院编号或姓名,即可在信息中心查到既往及现在病人的就诊情况及检验项目结果,医生诊断。
1.2.5临床实习:由临床部各科室抽调检验师带教,类似我国临床实习医生管理,一个临床老师只带教一至二个学生的临床操作,学生在各科轮转。
1.2.6临床管理体系:各科室设置一名科主任,负责日常的临床检验工作正常运行及科室检验师招聘和工资标准。临床部主任统管各科新项目的引进,新方法开展,新仪器设备购买,临床检验专业的发展规划,管理方法的制定,与外院沟通等。
2检验专业人员设置
2.1检验专业人员。临床医学助理、采血师、检验助理、检验师、质控主管、技术主管、技术指导员、管理员、科主任。
2.2质控主管、技术主管、技术指导、科主任、管理员是由高年资的检验师担任。管理员、科主任为专职人员,不参加具体的临床检验工作。
3检验师的人事管理制度及权益
3.1人事教学部招聘由教学部主任负责受聘人员资格审查、面试、工资谈判,临床部招聘由临床各科室科主任,管理员负责受聘人员资格审查、面试、工资谈判。合适的候选人由临床部主任再次面试后受聘,人事透明简单。不得以年龄,性别,肤色为理由拒绝应聘人员。
3.2权益在美国70-80%的医生诊断靠检验师的准确检验,在美国医学检验师加州、纽约等被称为临床检验科学家(Clinical Laboratory Scientist),不同于技术员(Medical Technicine)和医学助理(Medical Assistant)。医学检验师有较高的地位和特殊权益。
3.2.1美国医学检验师地位及权益。
3.2.1.1美国医学检验师是一个固定的、正式的、终身的职业,享受退休金、养老金、医疗保险、每年可免费接受再教育6-12学分、配偶再教育费用可打折,如在部队所属机构工作,家属的教育,孩子的教育包括大学教育均免费。
3.2.1.2美国医学检验师工作前由所聘医院免费体检、注射免费疫苗、建立工作档案,如今后发生的相关疾病,所在医院将终身负责。
3.2.1.3在工作中开化验单的权利和拒绝不合格样本权利。
3.2.1.4上班时间在实验室休息间:有15分钟早餐、中午30分钟午餐、下午15分钟休息为带薪时间,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还有22天带薪休假,优厚的待遇吸引着优秀的人才从事医学检验师的工作所以国外的硕士、博士竞相成为美国检验师不足为奇。
4美国检验师岗位排班设置
与我国完全不同,不实行三班倒而是固定班次。
4.1美国的大医院排班分三班:一班:7.30AM~3PM;二班3.30PM~11.30PM,三班:11.30PM~7.30AM,检验师不实行三班轮转。
4.2美国的中小医院排班7.30AM-7.30PM 7.30PM-7.30AM每周工作三天(允许检验师在同一医院的其他科,或其他医院兼职职)各检验师的排班在招聘广告时已声明,固定班次有利于检验结果差错的查询及避免排班及倒班引起纠纷。
4.3招聘钟点检验师一方面缓解固定岗位检验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上班或近期标本量大,另一方面钟点检验师不享受退休金、医疗保险等待遇,所以严格控制固定检验师岗位人员,减少开支。各科室进人计划是按目前增加的平均日标本量,套入公式,如达到进人标准由科主任打报告,否则只招钟点检验师。
4.4在美国很多家庭不再负担孩子18岁后的教育费用,许多年轻人晚上上班,白天接受教育。申请3班或2班的多为年轻人,且有班次补贴。年长者多为一班工作人员,避免夜班。
5每年检验师考核与加薪挂钩
5.1在美国,检验科是一个大的透明的工作间,这有助于检验师之间公开公平互评。主要从检验师的业务能力、敬业态度、同事关系、再教育及考核等方面互评。
5.2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
5.2.1不合格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工作态度不端正、事故、经常迟到早退;解聘或不在续签。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夏征农.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2033.
[2]唐志超.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70.
[3]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0):52.
[4][5]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3。(2):48—49.
[6][7]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据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突尼斯通过的《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样板版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通常是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摘自: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集体性、传承性、地域性。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法律制度
自20 世纪60 年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提上议程。中国期刊《伯尔尼公约》第15 条第4 款规定了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未出版的,而又确信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虽没有明确提出民间文学艺术,而是当做一类特殊作品。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 年,又正式通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性特别条款》。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给《伯尔尼公约》第15 条加标题时,已明文加上民间文学艺术。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间文学艺术更是丰富多彩,这些民间文学艺术都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民间文学艺术面临巨大的危机。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出现断层。虽然近几年我国掀起了一股非物质文化遗产热,但与此同时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也在迅速消失。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无人,面临失传危机。肩负着传承责任的继承人们,有很多都舍弃了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选择了科技替代物。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缺失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法规。1990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国最权威学术直至2010 年第二次修正,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还是这一条,体现出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滞后性。这也直接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纠纷,如《乌苏里船歌》纠纷、王洛宾民歌署名纠纷等。海量论文每日更新此外,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也面临着发达国家的利用危机,美国迪斯尼公司利用我国的民间文学创作了动画片《花木兰》,在全球获得了高达5 亿美元的票房收入,但美国电影公司不但没有支付给中国任何相关费用,反而指责中国对该片盗版。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措施
( 一) 进一步提高群众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意识
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宣传保护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意识。地方政府可以在可持续基础上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如通过举办展览会、创立旅游文化等方式,将该区域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推广、固定,建立相关机制激励老一辈艺术家传艺,小一辈学艺,将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下来,鼓励社会各界参加到保护工作中来。
( 二) 建立健全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提出了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但缺乏具体详细的专门规定。为了实现更好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法和专门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即在知识产权法中添加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防御性保护规定,排除其他主体以各种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同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积极保护,明确保护对象,细化保护内容,当然要注意民间文学艺术所独有的特性。在保护对象方面,将《著作权法》的作品扩展到表达形式。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因自身特性无法成为作品,如民族宗教仪式等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民族思想和情感,应当予以保护。在主体方面,建立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两种类型。教你如何写论文中国知网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特征表明其由一个群体创造而非个人,在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引用制度,可以更好的实现保护; 而对于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收集者、编纂者和传播者,在其尊重原民间文学艺术基础上具有的一定的创造性予以保护。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模式化表达权利界定
深厚的文化底蕴,各民族迥异的生活环境、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审美情趣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蕴育、流传灌溉了肥沃的土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奇葩,承载着道德教育、审美观念传播、民族信仰传递等功能。对之予以法律保护,是认同和尊重群体民族风格及民族文化的体现,既能增强群体之优秀文化主体意识,保持文化多样性;又能满足群体之精神需求,增强其文化自豪感和民族凝聚力,奠定构建和谐社会之基石。
一、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概念
国内外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之内涵界定的多样性和术语使用的多样化,使得对这一领域之研究,尚未达成实质性共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此类事物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传统文化表达”,此表述已为各国所认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非法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立法示范法条》给出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由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的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取向的个人)创制并维系的产品。
UNESC01989年《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给出的定义为:“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人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化、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笔者借鉴上述定义将其内涵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系指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群体(或反映该群体传统艺术取向的个人)所创作并维系,构成传统文化遗产之组成部分,反映该民族或区域群体历史渊源、风俗习惯、、民族风格、文化传统等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艺术性表达形式。包括:一是言语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诗歌、神话及谜语;二是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民间说唱音乐及器乐;三是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戏曲、宗教仪式及杂技艺术;四是有形表达形式,即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诸如民间剪纸、绘画、雕刻、蜡染、刺绣等。有的学者认为保护对象不包括有形表达。笔者认为有形表达依附有形载体的特性不妨碍其成为受保护对象。有形表达保护的剪纸等“体裁”和前三类保护民间故事等“体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有物质化的形式要求。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尚未固定在任何有形载体上,但可就相同主题,以人的动作、言语或艺术品为载体,传达的模式化信息。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不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艺衍生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间世代相传的,长期演变,没有特定作者,通过民间流传而逐渐形成的带有鲜明地域色彩,反映某一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性的作品。
民间文艺衍生作品具有明确具体的作者,是在借鉴素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基础上创作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一是受民间文学艺术素材的启发创作的具有原创性的作品;二是吸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质,进行艺术再创作形成的改编作品。这类作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质进行创造性加工,又没有失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艺术精髓。如在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运用现代音乐创作手法,进行旋律改编形成的作品《乌苏里船歌》。三是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模式为内核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在借用民间文学艺术主题、传统表达风格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体裁(如剪纸、刺绣等)的基础上,融入作者的丰富阅历、审美情趣创作完成。如白秀娥利用剪纸体裁,根据“蛇”这一母题的基本造型和图文样式,创作的蛇年生肖邮票。
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沿袭共同传统文化的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表达,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创作主体的群体性。群体是生活在一起,具有共同、风俗习惯、价值追求,沿袭共同传统文化的人群集合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无论是群体无意识的创作,还是个人创作、反映群体价值取向、为群体认同吸收并发展的创作,都是群体的智慧结晶,其创作、流传和保存,都鲜明地打上了群体智慧的烙印。
二是创作活动的传承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创作具有永动性,促之发展的是群体固有的特质。创作是群体生产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各群体独特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民族信仰传递的天然工具。因此创作活动延续不断。群体的特质促使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在流传过程中保持“内核”的稳定性。“内核”的稳定性保障创作的传承性。
三是流传地域的相对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创作、流传深受流传地域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影响。对于疆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而言,民族文化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某一群体的传统文化不被其它群体认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从而带有地域性色彩。然而,地域性不是绝对的,群体文化被其它群体认同后,就会产生跨地域的流传,甚至在国家之间产生共鸣。比如,梁祝传说从区域性传说演化成全国性的文化遗产,如今流传到国外。
四是保护期限的无限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伴随着群体的日常生产生活,是群体传统文化、精神信仰的外现,由此决定群体根据自然环境、政治制度、精神需求的变化,相应地改造加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这意味着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创作,是一个只有“始”,而没有“终”的流动过程,因此应无期限地保护。
五是保护内容的模式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特定信息的模式化表达,核心是具有传统艺术特色的、特定的模式化信息,由众多群体特质汇集在一起作为模式体现。模式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灵魂,体现为相似母题的组合或相似的表达形式,是群体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的反映。言语表达体现为“口头程式理论”,即个体依据程式化的主题、程式化的典型场景和程式化的句法来结构作品。个体以模式为轮廓,据其生活阅历、丰富的想象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创作场景构建生动形象的作品。民间舞蹈大多有基本的表演模式,如长沙民间舞蹈《狮舞》的“拜五方”,《地花鼓》的“扯四角”,《龙舞》的“跑圆场”等。此外,有形表达依附的造型艺术品也传递着模式化信息。如杨柳青胖娃娃年画主题中,手持莲花、怀抱鲤鱼、圆头圆脑,体态丰腴的人物造型和白底粉面、花青的头顶及水纹、红色的鲤鱼及莲花,翠绿的荷叶等模式化的着色手法。
三、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权利内容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来源群体重视的是精神权利、文化认同感的满足。尽管群体也关注经济利益,但更注重文化能否受到尊重和认可,并得到持续发展。王鹤云女士称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为“文化特性权”,包括文化归属权、公布权、文化尊严权、使用权、传授权、传播权、获得报酬权七类。笔者认为权利内容包括标示来源权、公开权、文化尊严权、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传授权。
标示来源权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传播时的必然要求,是向外界表明创作群体身份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来源地的权利。其中须注意:标示方式的恰当性(即不能破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完整性和原始风貌)和来源地、来源群体的真实性。
公开权即有权决定是否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向群体之外的公众公开的权利。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创作的延续性决定其不属于公有领域。发达国家主张归入公有领域是其无偿窃取、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托词。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内的使用,使之更多是在群体范围内流传。公开权针对仅仅在群体范围内流传和虽超出群体范围、但尚未超出我国领域,尤其是具有神圣和神秘色彩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文化尊严权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和内涵完整,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维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生态。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通常是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有时脱离背景的使用都会侵害群体的文化尊严权,毋宁说歪曲、滥用。非原生境使用产生侮辱民族信仰的情形,是群体抵制他人使用的主要原因。文化尊严权通过保障公众领悟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特质、民间传统文化之博大精深,促使公众认同、积极弘扬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专有使用权是群体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内享有的固有权利。群体作为创作者、传播者和保持者,作为私权主体,固然享有专有使用、拒绝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权利。此处规定专有使用权,是为了与群体成员以营利为目的,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之外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须支付合理费用的情形相区分。
许可使用权,即允许群体之外的个人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并获取报酬的权利。许可使用的方式包括复制、展览、表演、摄制、改编和翻译。以艺术创作为目的的使用,只要不侵害权利主体的其它权利,都是允许自由使用的。
传授权,即权利主体有权决定将其掌握的技艺向谁传授、通过什么方式传授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与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法规、群体习惯相冲突。传授权针对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所涉及的技艺。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民族风格的体现,是国家传统文化的优秀组成部分,因此应对权利主体设定禁止权的权利限制,即不享有转让权和放弃权。此外,还需借鉴《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制度,构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
四、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权利归属
关键词 民间文学 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
一、民间文学的艺术的定义
民族文学在受到了各界的关注,是民俗学最早研究的领域。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定义,指由具有传统文化艺术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一个群体或者某些个人创作并维系,反映该群体传统文化艺术期望的全部文艺产品。WIPO和UNESCO《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界定了四种最典型的民间文艺表达形式,包括:(1)言语表达,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歌与谜语等;(2)音乐表达,以演唱或演奏的形式表现的民间音乐;(3)动作表达,包括民间舞蹈、民间游戏及各种艺术形式的民间仪式;(4)有形表达,包括绘画、雕刻、陶土艺术、玛赛克、木刻、金属制品、珠宝、框篮编、刺绣、纺织、制毯、装束、乐器、建筑。
在各国的法律中,对于民间文学的定义都会有各种的差异,那么传统文化遗产资源必须具备什么实质标准才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了?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应具备如下特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
首先,传统性和动态性。所谓传统性,就是指基于特定的文化传统,经过世代传承而形成其自身的鲜明特点。传统的民间文学世代相传,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和传承性。
其次,群体创作性和个人传承性。民间文学既是属于集体创作的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有可能是某个人完成民间文学艺术的,然后广为传唱,成为民间的艺术。
再次,载体的有形性和信息无形性。民间文学既有可能是有形的,也有可能是无形的,当然最常见的是两者的结合。两者间的区分其实并不一定区分的那么明确,有形的载体是民间文学表达的载体,无形的是表现了民间文学的灵魂。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目前国际上各国以及各组织对于传统民间文学的保护也给与的更多的关注,相关的法律也运用而生。
1、《伯尔尼公约》体系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国际公约。其第15条第4款规定:“(1)对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详,但却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某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2)按本款作出上述指定的本联盟成员国。须以书面声明将此事通知总干事,详细开列被指定的主管当局的全部情况。总干事应将此声明立即通知本联盟所有其他成员国。”这是学界公认的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性条约,但该条款仅保护已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那些还没有被有形载体固定的表达则不在保护之列。因此,公约第15条之规定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全面足够的保护。
2、区域性国际公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为了对抗那些域外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赚钱,却没有给与任何报酬给发源国的不公平现象,一些不发达国家通过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比较突出是《班吉协定》和《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前者是一部全面保护工业产权和版权的地区性公约,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区域性国际条约。该协定附件7第46条规定受保护的客体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造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后者于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长会议通过。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立法活动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一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奋斗目标。1976年(UNESCO)和(WIPO)在突尼斯召开了政府专家委员会,通过了《突尼斯示范法》,该法专门规定了“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保护条款,该条款是防止人们对民间文学创作的文化遗产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它损害国内法示范条款》获得通过。《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之外,而给予各国自己决定选择适合本国实际的保护模式。在该法律中避免使用与著作权法有关的“作品”。而采取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一词。
三、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研究才刚刚起步,在借鉴国际先进保护模式的情况下,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性,加强民间文学理论研究,以期在未来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别立法为辅的完善立法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文学文化的传承,更好地维持世界文化资源的多元性。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具有无可比拟的文化、政治和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墨西哥1991 年《工业产权法》第92 条。科技中的全球方位知识产权 ( 英文版) [M]. 美国:Nat ional Academy Pres s 出版社,1993.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3]张耕 郑重.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J].重庆社会科学,2005(10):90.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在文学艺术领域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在于他创造性地解决了自古以来文艺界颇具争论的问题,特别是文艺创作的原动力问题。弗洛伊德对文艺创作的灵感进行了系统和深刻的解析。有史以来,人们都在不同程度上论述了灵感的在文艺创作中的重要作用,并认为文学,艺术作品是文学艺术家灵感的产物。但却没有人能解释文学艺术家的灵感的来源。也就是说我们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精神分析创立以前,对灵感的解释多少带有封建迷信的色彩,认为是神灵依附到了诗人和艺术家的体内,把灵感传输给他们,暗中操纵着他们去创作。而弗洛伊德从潜意识的核心—望着手来分析文学艺术家的创作灵感。他认为灵感是由无意识的冲动而产生的,创作者就如是做“白日梦”的人,在梦境之中,意识和理智放松了对无意识的控制,灵感就从无意识的状态中突显出来。可以说诗人,艺术家冲动的能量在梦境得不到完全的释放,因此在白天依然要释放这一能量,艺术家储备冲动能量越充足,他创作的欲望也越强。相反通过梦就可以释放这一能量的人,永远也成不了文学,艺术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每一个人都有潜力成为艺术家。能量释放的方式有很多种,艺术家们采用艺术创作的途径来释放性能量来达到平衡状态。当一个人不能合理的释放性能量,他们就成为精神病患者。由此可说,艺术家同精神病患者是同一的,两者没有根本的区别。弗洛伊德说过:“想象力的王国被看做是在快乐原则向现实原则进行痛苦过渡间所设立的一块‘自留地’,其目的是给在现实生活中不得不放弃的本能满足提供一种替代物。艺术家同神经病患者一样,从不能满足的现实中退出而进入这一想象力王国;但是,与神经病患者所不同的是,他知道怎么从这一想象的世界退出,在一次在现实中站稳脚跟。他所创造的艺术作品,其功能如同梦一样,是无意识愿望的满足。而且同梦一样,它们也具有妥协的性质,因为他们不得不避免同压抑力量发生任何公开的冲突。”这里弗洛伊德提到了文学艺术家创作灵感的真真来源以及文学艺术家与精神病人的区别。我们再来看看,弗洛伊德对文学艺术创作过程的解释。首先,文学艺术作家的创作与梦的工作原理相一致,无意识欲望在想象中得到满足,但为了避免压抑,想象必须经过艺术加工,即经过艺术家在构思时所进行的凝缩,移置,象征,润饰等改装的办法和方法,因此可以说,文学艺术作品就带有浪漫色彩,戏剧性,典型性,象征性等艺术效果与价值。艺术作为审美的对象,可以满足人的欲望,带给人以审美的。那么,到底什么才是美?弗洛伊德的解释为美根源于性感,也就是说从美的对象身上获得冲动的满足,而美的对象就是性的对象。他说:“唯一可以肯定的便是美是性感情领域的派生物,对美的热爱是目的受到控制的冲动的最好的例子。‘美’和‘吸引’最初都是性对象的特征。”任何可引起性感,有吸引力的人或者物都是性的对象,也是美的对象,即便是变态的性对象也不例外。也就是说,美是针对于人的而言的,撇开去谈美是不现实的。一种事物是否美,要根据它是不是对人的有现实意义。反之,则不具有美的价值。而美的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人的欲望却具有相对的恒定性,因此,只要有生命的存在,冲动的存在,美的对象就一定会改变。美是人的欲望冲动在美的对象上获得的满足,审美是一种享受,是快乐所在或者称之为审美的,它根源于爱的本能,本能,它从美的对象中获得。在弗洛伊德看来,美和美感都来源于冲动,外部事物为什么能成为美的对象,就是因为人的附着于其中。人也在外界的对象中获得冲动的满足,也就是审美的。与其说艺术是无意识的升华,倒不如说艺术是的升华。
弗洛伊德认为冲动是人的最原始的本能冲动,它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快乐也就是快乐原则,它不断的发泄,满足,但由于人类道德,理性的限制,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欲望经常受到排挤和压抑,因为它是有悖于人类伦理道德的准则,因此欲望便退缩到无意识当中,焦虑,痛苦也就相伴而生。但这种被压抑的欲望是不会自动消失的,它往往去寻求别的方法来发泄。累积的能量采用各种补救的方法来使痛苦得以解脱。这种转移是被外界现实所能接受和允许的,同时有能满足被压抑的欲望,这就是所谓的的升华。“性的精力被升华了,也就是说,它抛弃了性的目标,而转向了更为高尚的目标。”弗洛伊德指出,艺术不论是欣赏还是创作,都满足了人的冲动(被压抑了的望),又符合文明社会的道德,伦理要求,艺术是一种转移,升华。在升华的过程中,人类原始的本能冲动找到了实现的途径与方法。弗洛伊德把文学艺术创作的动机归因为:实现未满足的欲望。其中望满足为起核心。因为人的冲动长期受到压抑得不到满足,导致他郁郁寡欢,为了满足被压抑的欲望,他们开始文学艺术创作,以此来得到欲望的满足。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文学艺术创作纯属人的冲动。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文学艺术家都是梦幻者,他们类似于精神病患者,文学艺术家们的创造活动就是潜意识活动或者叫自由联想,作家创作时更像是处于白日梦之中,跟精神病患者一样,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将堆积在意识层面以下的欲望冲动得到宣泄。文学艺术家通常是性格内向的人,与一个真正的精神病患者相差不远。
以上讨论的是弗洛伊德运用心理分析对文学艺术活动进行的独到的解析与评述,他的学说不但影响了现代西方文学艺术创作活动,而且对现代西方文学艺术批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弗洛伊德本人就是一位很有独到见解的文艺批评家,他写下了一系列有关文艺批评的著作,对一些著名的文学家及其作品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心理分析。他的《列奥纳多·达·芬奇》一文被誉为西方文学艺术领域中精神分析学派的奠基石。
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文艺批评理论是建立在以下一些观点之上的。
第一,弗洛伊德强调对文学艺术家的无意识动机的分析
弗洛伊德认为,在文学艺术创作的过程中,心理活动确实是十分复杂的。文学家,画家,音乐家,诗人,雕塑家等都在心理的三个层次上,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进行活动,但他们的创作动机却来自于潜意识层。弗洛伊德《米开朗奇罗的摩西》一文将细枝末节的表象联系起来,从中分析出艺术家创作的深层动机。米开朗奇罗所刻画的其实正是他自己本人,是一个战胜了自己的人,一个超越了自我的人。
第二,弗洛伊德强调对作品中的俄狄浦斯情节和欲望的主题分析,强调文学艺术家儿时经历与作品的关系
弗洛伊德强调文学艺术家的早期经历对文艺创作的重大影响。他从字里行间,去追寻文学艺术家的儿童经历,探究他们的无意识领域。他分析了达·芬奇,莎士比亚,歌德等名家的文学作品,他认为决定这些文学艺术家创作冲动的,是人类无意识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恋母仇父倾向—俄狄浦斯情节及欲望。例如在《列奥纳多·达·芬奇和他童年的一个记忆》中,弗洛伊德从达·芬奇儿童经历分析出达.芬奇的精神特征,从而揭示出达·芬奇作品中“谜一样的微笑”的含义。该微笑再现了作者的被遗弃的母亲特瑞娜的充满激情的微笑。在这中再现中,达、芬奇对自己童年是被母亲抚爱的种种回忆得到了满足。
第三,弗洛伊德强调对文学艺术的宣泄作用的分析
在弗洛伊德看来,文学艺术的主要价值就在于他的宣泄作用,无论对于文学艺术家,还是对于欣赏者都是如此,它都能使人的本能欲望得以宣泄。整个文学艺术创作过程便是文学艺术家本能欲望的宣泄过程。
第四,弗洛伊德还强调对幽默的内在动机加以分析
弗洛伊德在其早期的著作《开玩笑及其与无意识的关系》中,从感情消耗节约的角度来考察幽默。后来在《论幽默》一文中,他提出了幽默是对现实的反叛,“他不仅表示了自我的胜利,而且表示了快乐原则的胜利,快乐原则在这里能够表明自己反对现实环境的严酷性”。
1、现实主义侧重如实地反映现实生活,客观性较强。它提倡客观地、冷静地观察现实生活,按照生活的本来样式精确细腻地加以描写,力求真实地再现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世界各国的文学艺术自始就在不同程度上具有现实主义的因素和特色,并随着社会历史条件而发展变化。在文学艺术领域,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这两大主要倾向是源远流长。
2、但作为一种比较自觉的文艺流派,现实主义通常是指19世纪30年代以后在欧洲文学艺术中取代浪漫主义而占主导地位的一种主要文艺思潮和运动。现实主义属于纯文学的一种写作手法,它符合纯文学的特征。何谓纯文学?谎言去尽之谓纯,把作品中的政治谎言、道德谎言、商业谎言、维护阶级权贵谎言、愚民谎言等谎言去干净是纯文学的基本特征,因此现实主义手法最基本的就是要去尽谎言,客观地呈现现实生活、人性特征等,当然这并不是说现实主义就不能虚构,恰恰相反,要把谎言去干净,表达得客观必须借用虚构等艺术手法,虚构不损害现实主义。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