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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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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农村集体经济政策范文

基本情况

吉县处于晋陕峡谷的黄河沿岸,这里十年九旱,属于国家级贫困县。2008年吉县支农惠农补贴有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补助、能繁母猪补贴、能繁母猪保费补贴、产奶牛补贴、奶牛保费补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等9种2599.8万元,惠及农民2.4万户,9.13万人,人均补贴金额为284.75元;其他政策性补贴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低保、独生子女补贴、退二孩指标补贴、双女绝育补贴等5种1035.8万元,惠及农民8.78万人。在涉农惠农资金发放管理中,所有支农惠农资金均做到了“专户拨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大部分补贴资金采取“一卡通”发放,对未实行“一卡通”拨付的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到户。目前,各种补贴资金已全部发放到农户手中。

支农惠农政策执行中

存在的问题

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部分惠农补贴资金到位不及时。一是涉农惠农管理部门多,补贴资金从上报、审批到发放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手续,造成了多头管理,个别部门甚至存在克扣承包款等违规现象,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二是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涉及农户多、工作量大、时间紧,经常出现姓名不符、账号不对等情况,致使农民虽拿到粮补“一折通”,但无法及时取款。三是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综合直补资金每年6月底发放到农民手中,但此时播种已经结束,造成农民需要钱买生产资料时补贴却没有下来的错位,使惠农补贴没能产生最佳效果。

补贴项目范围小、标准低、补贴资金分散、补贴效果不明显。一是政策激励作用减弱。前几年集中出台的“三减免、三补贴”等惠农政策,基本上都直接惠及农民特别是面向生产粮食的农户,含金量高、力度大。但是随着补贴政策的实施,直接用于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的投入增量在减少,政策激励效应相应减弱。二是国家良种补贴政策在吉县仅限于小麦和玉米直补,没有涉及其他项目。吉县是苹果特色产业县,但由于国家没有苹果特色产业补贴项目,因此对苹果主产区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推动力十分有限,对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高效、特色农业的作用不明显。

农资价格上涨弱化了支农惠农政策带来的实惠。当前市场提供的生产资料价格偏高,种子、农药、化肥、地膜、兽药等近年来价格几乎翻了一番,建筑材料如钢铁、水泥、砖木等价格近几年也大幅上升。据统计,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该县2007年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比2005年每亩多支出32.5元。农民的各项生产成本过高,使得惠农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大打折扣。

支农惠农政策落实的行政运行成本高,地方财政负担过重。为保证每项惠农政策的落实,乡村要组织会议、转发文件、制作宣传资料、编制账卡表册、上门宣传、丈量土地、核实面积、张榜公布、协调纠纷等,仅为农民办理“一卡(折)通”这一项工作,吉县就一次性发放了三万多张存折,每张存折按1元成本计算,就需要三万多元的开支,这无形中增加了政府的行政运行成本。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吉县仅支农惠农政策落实的行政成本就约为10.91万元,占各项直补资金总额的3‰。这部分经费完全由财力十分有限的地方政府自行承担,普遍感到压力很大。

涉农惠农政策宣传欠缺,涉农惠农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有关部门对新型农村政策的宣传还存在一些弱点和盲点。如少数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国家涉农惠农政策说不清、讲不准,还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另外,有些部门对新型农村政策的执行不到位,甚至存在利用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中,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差,存在诱导患者消费和不合理收费等问题。

几点建议

简化工作程序,改变补贴方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一是通过对涉农资金的审核部门进行有效整合,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发放审核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在资金兑付上采用“一卡通”与直补相结合的兑现形式,确保涉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二是改变补贴方式,确定发放时间,保证补贴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春播之后是农民各项生产、生活费用开支最多、最集中的时期,也是农民最缺钱、最需要钱的时候,国家发放补贴的目的,在于缓解粮农春耕备耕购买生产资料资金急需,建议上级下拨补贴的时间尽量提前,以保证补贴作用的较好发挥。

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提高支农惠农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加大对现有惠农政策的补贴力度和覆盖面,尤其增加对欠发达地区的惠农资金转移支付和项目资金投入,在粮食直补资金上给予资金支持,并建立长效机制,逐年增加资金额度,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二是扩大良种补贴范围,针对不同地区确定不同的补贴目录和品种,增加特色产业补贴项目,推动特色产业区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三是加大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方面的投入,把投资重点放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大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同时建立农业投入有效保障机制,依靠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支撑现代农业的发展。

健全农业生产资料成本核算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化肥、农资价格。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的力度,解决农资价格涨幅大大超过国家对种粮农民补贴的问题。二是健全农业生产资料成本核算机制,健全农业生产资料营销网络,减少农业生产资料营销成本,促使农资产销企业从成本管理和资源优势方面提高效益,确保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平稳波动。三是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质量的长期宏观调控管理,增加政府调控市场和供应能力,依法打击不法奸商的投机欺诈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2篇:农村集体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市场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037-04

引言

从宏观经济发展层面看,出口、投资、消费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但2008年金融危机揭示了一个道理:出口是一种有效的经济增长方式,但一国经济增长不能对出口形成依赖、受制于外国市场,并且产生国际收支不平衡的问题;从投入产出的角度论看,投资是经济增长的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只是一种“中间需求”,而不是最终需求,如果过分把投资当作经济发展的需求来拉动经济增长,势必导致投资需求过多、信贷扩张,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进而助推通货膨胀。消费创造的需求是最终需求,是经济内生性的良性循环,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长久之路。因此,经济增长需求的顺序应由出口、投资、消费调整为消费、投资和出口,注重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把消费当作提高经济增长的第一需求,有两个基本渠道:一是扩大内需,特别是中低收入者消费需求,二是提高农民收入,到2009年末全国农民占总人口比重53.4%,而且恩格尔系数较高,需求潜力巨大,农村发展落后,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

因此,提高农民收入,完善和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深化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必然选择。

一、深化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的结构性分析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经济取得了新的发展。但农村经济现状仍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农民增收仍然是农村经济面临的最大难题,农民收入较低,离开土地涌入城市,成为限制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如果在广大的农村能够提供一个发挥农民人力资本的环境,农民是不需要大规模离开土地的。影响农民增收的一些长期性、根本性因素并未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仍然突出,全国城乡经济指标分析(见下页表1、表2)(资料至2009年末)。

从下页表1、表2资料分析可以看出,(1)第一产业和农村就业人口比重较大,乡镇企业和农村个私企业的就业比重相对不足,还有较大空间;(2)农村居民纯收入较低,农村居民消费与人口比重相比形成极大反差,62%的人口分享24%的消费,消费需求潜力极大。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消费需求,仅靠转移农村劳动力一条腿是不够的,农民越来越多地进入城市,这种现象在欧洲国家发展过程中也都出现类似问题。农村经济发展必须基本保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要素,才能持续健康发展。如果从农业中抽取劳动力过快,而二、三产业还未强大到足以吸收这些劳动力,并且是较低的工资水平,农业和农村经济就可能要出问题。所以,不能简单地鼓励和刺激农民离开土地迁往城市,来解决农民收入低的问题,而是让农民自愿地留在土地上,留在农村,发展农村经济。

二、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化发展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深化,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动力和基础。

(一)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化发展,是现阶段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社会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决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是以农村资产、土地、技术、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为纽带,以产权为核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建立,具有组织农民、增加收入、配置资源、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作用。农村集体经济必须依附于一个载体即组织形式,其发展变化和处于的市场环境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集体合作经营的重要性和有效性,认识到传统小农经济已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这一现实,单靠家庭和个人根本无法适应市场、解决生产技术更新、集中人力物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销售等问题,农民开始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现阶段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社会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和完善。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现代农业经营的主体,是整个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形态深刻变革的重要载体,是农村经济发展、政治进步、社会稳定、文化繁荣的重要支撑力量。城乡一体化发展,不管是城市到农村、农村到城市的单项发展,还是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双向互动发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都是一个根本的动力。

(二)生产要素的产权制度改革,是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发展的关键

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农村公共产品以及其他资源要素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土地、资源、劳动力、流畅的资本投入、先进的技术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些要素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和制度设计条件下,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农村劳动力、科学技术和基层组织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农村土地、资源等产权制度的不稳定制约了农民对土地的态度、长期投资和资源利用效率。

明晰的产权内容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具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财产分配面向明确的所有者,所有权具有充分的排他性;二是财产所有者获得资产增值和剩余收益;三是所有者拥有和控制资产使用、结构调整、处分、销售和出租的权利。这三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不能满足,就可以判定产权是模糊的。

现价段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利益矛盾重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生产要素的顺畅流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化发展。

(三)制度创新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最有效的手段

现价段制度创新和市场化进程从市场规模构建转为市场秩序的完善和深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晰的产权是一切市场主体的内在要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这样描述:当商品和市场统一在一起时,就必须建立在产权私有的基础之上。只有产权明晰的市场参与者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内部治理结构才能建立并有效发挥作用,所有权和经营管理关系才能真正理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并不是生产力已经准备好才形成相对应的生产关系,制度创新就是强调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通过制度创新激活生产力的发展。

针对生产要素产权归属制约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的瓶颈问题,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推进,用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来刺激、调动和释放农村经济的生产力发展,逐渐强大农村经济的经济总量和质量,从结构上达到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须建立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

从市场主体和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看,商品、市场和交换关系,要求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的个人所有制,探讨、寻找使生产要素效率最大化的产权制度。土地等主要生产要素的产权改革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深化集体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当务之举。从目前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现状看,存在着分散、闲置、非流动性、效率低的特点,其根本原因是土地等资源的产权制度决定的。因此对土地等资源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土地产权和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和调整。

(一)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具有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

从规模经济的角度看,一方面,土地作为农村经济主要生产要素的流动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土地流动的保障。相对集中的土地等资源经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筹集资金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这样分析:小块土地所有制发展局限条件主要来自税收的压力、生产资料的昂贵及信用制度的缺失。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其原因就是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融资难。通过农村土地流动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和走集体经济发展道路,可以增加生产经营融资。农村土地流动受制于农民土地权益和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必然影响土地流动规模;国家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指向使土地相对集中,实现规模经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促进土地流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实现国家政策意愿的保障。

因此,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发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农村土地利益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内在联系

生产的社会性和市场化的社会分工,决定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必然性。

农民的土地等资源收益是在个人产权保障基础上,农民拥有生产性投资获利的机会,是农民自发创新最重要的动力,取决于制度允许的经济自由度以及努力和报酬的相关度。稳定的收益将激励农民一方面投资于农业基础建设;另一方面走合作共赢的集体经济发展道路,提高土地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生产经营在市场中的利益损失和抗风险能力。

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农村、增加农民收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股份制和依靠外来公司的问题。关于股份制,马克思这样描述:一个获得了拿别人的财产去冒险的权利,而又不负责任。农村经济在市场经济程度还不是较完善和深化的条件下搞股份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发展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关于外来公司,从利益关系看,他们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外来公司往往希望得到土地和相关资源后,不用雇用那么多人,甚至降低工资,不顾及环境保护,掠夺式开发。农村集体经济从利益机制上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农民的权益。

(三)在个人产权制度保障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向市场化发展

农民自觉追逐经济利益的行动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原动力,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制度创新能力影响着制度变迁的路径和进程。目前农村集体经济较为弱小,盈利能力较低,政府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服务的支持,降低经营风险,扩大农民的经济自由权和生产的赢利空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合适定位农村集体经济。合理确定税收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赋负担。明确划分各层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和乡村自主治理;加强公共财政建设,有效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深化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建立有效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

农村的土地、山林、房屋、设施、其他自然性资源和历史经营积累起来的经营性资产,在产权制度改革后重建个人所有,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化配置资源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保障农民利益为原则,发展农村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形成集约化的集体经济进行市场化经营。这种方式的形成和持续,政府起着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国统计年鉴[K].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2] 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K].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3] 薛继亮,李录堂.政府主导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研究——基于社会服务功能视角[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篇:农村集体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财务 审计 财务监督

村级财务管理历来是广大干部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也是影响农村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非常关注和重视农村的财务管理问题,并先后制定和出台了许多相关法规和政策,使农村财务管理有了较大改观。 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农村各项经济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对进一步实现农村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1.1、有利于农村干部的清正廉洁,可以有效杜绝或避免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集体的财产属于集体成员共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但是,目前农村一部分人尤其是有些村干部,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资产、大吃大喝、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削弱了集体经济力量。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会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加强农村财务审计,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农村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干部依法、依规、正确、全面地落实农村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

1.2、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程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护和激发广大农民对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目前,仍有一些村的财务公开不及时,或是公开的内容和帐目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开展农村财务管理离任审计工作,对村财务一届来的情况实施审核、检查,并把审核、检查的审计情况向村民公开。这样,有利于村民了解村财务一届来的收支状况,有利于改善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1.3、有利于端正村干部的经营思想和经营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大部分农村财会人员在实际财务管理操作中仅限于“理理帐”、“报报帐”,对财务处理随意,没有认真地执行农村财务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农村财务审计,帮助农村财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促使其按照《农村财务新会计制度》要求,完善审批程序、监督程序、报账程序、公开程序,确保帐目规范、合法、合规、合理,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新会计制度报帐、建帐和记帐,保证会计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规范性[1,2]。

2、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2.1、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经常化的目标,逐步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覆盖面。随着农村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化,其审计范围由原来的农民负担(一事一议)专项审计、承包合同审计、群众举报审计、重点财务审计拓展到村干部离任审计。各种审计范围是日常业务重点审、农民负担(一事一议)定期审、群众举报专项审、重点问题随时审、班子调整离职审。

2.2、农村财务审计的内容共分为6个方面:一审财务收支帐目。查收入是否入账,是否开具统一收据,查是否漏收、少收,开票人是谁,支付是否合理;查凭据的时效性、审批手续、用途说明、经手人;查大额开支是否经集体研究。二审货币资金。查现金、存款情况。三审财产物资,查账、物是否相符。四审债权债务。查应收款、应付款、内部往来等。五审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情况;查项目的招投标、合同、预决算情况。如是集资项目,还必须查项目集资或收费是否按照“一事一议”程序执行,是否有乱收费、乱集资行为,项目款是否专款专用。六审财务管理制度与村务财务公开执行情况。查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通讯费、干部报酬、招待费等具体规定。财务公开方面,查公开资料是否齐全,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干部误工及招待费是否逐笔公开。同时在各个环节上,力求做到查清、查深、查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进行审计和检查。

3、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3.1、审计程序。分为3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被审计的村,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组织好村里的相关财务人员,迎接审计人员的审计。二是实施阶段。由审计人员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可采取主地审计或报送审计,重点审查财务收支帐目和经济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实行内查外核。三是终结阶段。由审计人员对被审计村的财务帐目情况撰写审计报告,并由农村财务审计组作出审计处理结论或决定。

3.2、审计方法。着重抓住3个重点,把牢4个环节。“三个重点”:一是财务收支帐目,采用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进行顺查与逆查;二是货币资金和有形资产,采用直接盘点现金、存款和实物的方法;三是债权债务,包括承包合同结算兑现,采用核对、复核、查询的方法。“四个环节”:一是把牢各项收入帐的清查,是否有漏收;二是把牢各项费用,尤其是招待费开支的票据,是否有虚假;三是把牢货币资金盘点核对,银行帐户、库存现金是否帐实相符,审计一开始,就立即盘点现金,是否有白条抵库及挪用公款等违纪问题;四是把牢债权债务帐户核对,是否与帐户相一致。

4、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4.1、农村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财务审计工作,做到亲自参与审计工作。

4.2、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和笔录时应有2名以上审计人员在场,所有证明材料必须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或有第三方见证。

4.3、坚持审计原则,抓好兑现处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执行;涉及有关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审计结论书送达之后,被审计村应做好兑现处理,争取做到审计质量好、兑现效果好、群众反映好。

5、结语

强化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的机制,加大多层次、全方位的财政监督体系,营造了公开透明的环境,对提高村干部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节约意识、安全意识和廉政意识,减少干群矛盾,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4篇:农村集体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基层农经统计;目的和意义;报送规则

中图分类号:F30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2-0010-1

1 目的和意义

农经统计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农经统计具有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农经统计通过准确及时搜集、整理出的数据,并通过统计指标体系来反映这些经济现象的规模、水平,以及相互的依存关系,以揭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分析这其中的特点和规律,为党和政府研究农村、农业政策及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和解决农村经济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为各级领导指导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等提供可靠依据,对加快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农经部门、推进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 基层农经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则

2.1 填报和报送

每年先组织学习年报文件。按照农村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基层农经和村农经统计人员进行学习讨论,形成统一的意见后,由村负责农经统计的同志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清楚地填写准确的统计数据,送村长负责人审阅同意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镇农经统计部门并附数据质量情况的主要说明(即说明影响指标数据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2.2 审核和签收

镇农经统计人员收到所属统计范围内填报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后,必须按报表制度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填报单位核实。并核后签收。

2.3 订正和反馈

村基层统计单位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错漏报等需要修改的,应在修改订正前与上级农经统计部门联系并征得同意后,由填报单位填写修订数据及修订说明,并按报表报送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逐级订正。反之,镇农经统计部门根据各村填报的报表进行汇总和修订数据及时反馈村基层统计单位。

2.4 备案

村基层统计单位,在上报统计报表时至少一式二份。一份报送镇农经统计部门,一份作为本单位存档备查。

3 存在的问题

由于社会改革和委派会计后,会计和村级报帐员替换原填报人村会计,原农经统计的方法片面,调查少、部门配合差。现更加突出。

由于农村经营体制的变化,多数统计数据不能做到按实收实支按时填报,要做到较准确统计确实困难。所以本就困难重重,现更容易产生个别会计人员和村级报账员业务不熟,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闭门造车,不深入基层,随意性大,并与实际数据偏差大。

为了迎合领导和上级,报喜的多,数据质量差。由于农经统计年报数据有部分指标是各级党委政府考核基层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所以容易产生受行政干预,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农经统计工作经费不足、统计队伍力量单薄,统计基础不扎实。由于工作经费不足,调查少,有些数据镇统计人员只下村问一问或开村干部会了解的数据,统计基础不牢,同时由于机构改革,镇基层农经统计人员少。有的镇农经统计人员被调它用,造成队伍单薄,统计队伍素质低。

不能发挥统计具有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

4 探讨和看法

了解、反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科学制定农村经济政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是农经统计人员的职责,而统计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没有准确的质量保证,统计工作就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全力突破重重困难,保证农经统计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工作实际的需要,提出几点探讨和看法。

4.1 领导重视,理顺关系

要进一步引起领导的重视,得到各方的支持。对农经统计人员现存的管理体制进行理顺,定编定员,归口管理,便于上下联系固定,有利开展工作。

4.2 端正态度、进一步对农经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认识

统计的工作性质主要是为党和政府搜集情报服务,本身不具有创收职能。农经统计通过准确的数据,这些统计指标体系能反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真实水平,为党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农业政策及发展。所以,要树立优质服务思想,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4.3 深入调研,搞好分析

农村经济统计需要一定深入调研,搞好分析才能把统计的工作做实,使统计工作质量得到有效保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全力突破历史遗留的重重困难,加强数据调研和分析。

4.4 保证农经统计工作经费

农村经济统计工作的主要特是点多面广,工作量不断加大,新的统计项目接连出现,需要大量的经费作保障才能把统计各个环节上的具体工作做到实处,才能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

4.5 组织统计培训,规范农经统计工作

农业局要对农经统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镇、村农经统计人员业务能力。应切实做好逐级培训工作,使农经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农经统计人员熟悉指标体系和指标口径,掌握数据的采集和填报方法。

4.6 加强农经统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技术过硬的统计工作队伍。

稳定的农经统计队伍,可以积累经验,可为农经统计做出更大、更快捷的贡献。所以我们必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农经统计人员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形成技术过硬,素质全面,知识广泛,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主观上能勤奋者,加上客观条件的日渐改观,必将使农经统计队伍迈上一个新台阶。

4.7 农经统计事业的现在和未来需要创新

第5篇:农村集体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界限

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国经济法的要领时所指出的:“经济法应位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担政府管理的职能。”[1]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界限,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学界的看法已基本趋于一致了。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划分,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有不少专著、文章都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但显得过于抽象,本文意在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分析来具体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关系,使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能被较直观地把握。

对土地可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对象。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资源”及“管理对象”的多重属性进行综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规范于一体。而其中经济性规范占着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总则(第1 章)、法律责任(第7 章)、附则(第8 章)外,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2 章)主要由民事规范构成,监督检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规范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3 章)、耕地保护(第5章)、建设用地(第6 章)基本上是经济性规范,只是个别兼具行政性规范属性。

土地管理法中这些经济性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 条)、基本国策(第3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 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第17 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第24 条)、土地调查制度(第27 条)、土地统计制度(第29 条)、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制度(第30 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31 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4 条)、土地划拨制度(第54 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使用制度(第55 条)等。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促导性措施的规定,如关于奖励的规定(第7 条)、鼓励开发未利用土地(第38 条)、鼓励土地整理(第41 条)、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50 条)等。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关于增加安置补助费的规定(第47 条)、征地补偿方案须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第48 条)等。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经济法的一些特性,以此为基础可分析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如下差异: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及其调整宗旨不同。经济法,又可称之为经济政策法,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宗旨是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国家针对耕地严重流失,建设用地外延式扩张的现状,基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了执行这一国策,于是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由此可见,经济法带有极强的经济政策性,是国家贯彻经济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为社会公益的。如为了确保现有耕地规模,防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农用地内,又划出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这都是基于我国耕地面积有限、开垦潜力不大、农村人口众多这一现状考虑的,以期达到确保农民生活水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目的。因此,国家一定阶段特定的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依据,保证该经济政策所确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是经济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着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内容。行政法则与此不同,行政法以国家行政主体的设置及其职权行使为其调整领域,其宗旨是保障国家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关于行政的认识也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侧重于控权说,重视程序规则,认为“行政法涉及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从的方式(主要强调法定程序规则);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2].而大陆法系侧重于保权说,以行政职权及其行使作为研究中心,“强调的是行政行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补救和违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责任,以及紧急状态下的意思表示问题”[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关心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及其要实现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这是行政法区别于经济法的一个根本点。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 章“监督检查”为例,该章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第66 条)、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职权(第67 条)、关于身份公开的程序规则(第68 条)、其他职权及公法上负担的义务(第 68、70、71、72 条)等。这些规定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监督,而不大关心活动的具体经济内容和要实现的经济政策目标。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分担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其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实现的目标,后者侧重于管理主体及其职权。

其次,经济法与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学原理不同。经济法主要以经济学的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利用监测制度等,就是在经济学原理的指导下,将一定的经济技术手段运用于土地管理,以期达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在这里,立法只不过使其获得了强制执行和一体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则主要以政治学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的规定(第21 条)、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的规定(第25 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第44 条)、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第6 章)以及关于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规定(第7 章)等,体现了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关系,这些都是政治学分权制衡原理的运用。

再次,经济法与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不同。法律的实施效果指法律的实施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则是积极的影响。经济法的实施追求的是,它所执行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呈协调有序持续发展的状态。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过实施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科学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经济在此基础上能够得以持续发展。而行政法实施要追求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体言之,就是行政主体的设置、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活动做到合法、合理,一旦违法,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例,它的实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实现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国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实现。总之,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和进步。

最后,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既相区别又相渗透的客观现实和辩证关系出发,应该注意到二者间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就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言,具有主观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现象客观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导致的。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是由立法和法学的主观性决定的。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性和层次包容性,也表现为同一项法规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时期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4]而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一些法学者却未能足够认识这种法的部门划分的相对性。有的行政法学者基于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不完备、无独立的责任制度等,就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而一些经济法学者则从论证经济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的、完整的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出发,没有令人信服地论证经济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的部门那样所具有的全部特征。与此不同的是,有的学者独辟蹊径,从反思和重新确立法的部门划分标准出发,既看到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又看到了两者的交叉、重叠,既论证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同时也”纯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围。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从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兴法律部门对传统法律部门在制度上大量借鉴的客观现象[5].总之,经济法与行政法二者间的界限是相对的,经济法在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鉴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样,也不能以此否认二者是不同的独立的部门法。得注意的是,现代法律更加关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和特定事项。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法律部门相互渗透和综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这在法学上,既要求具有开拓意识的新领域的法学工作者的涌现,也要求不同部门的法学者对同一立法文件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进行研究和阐释,不是相互否定,争夺地盘,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共同繁荣法学事业。

注 释:

[1]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2]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页。

第6篇:农村集体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城乡协调发展经济政策财政政策

1城乡发展不协调的主要表现

1.1城乡居民经济收入不协调

2004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2936元,城乡收入差距为3.23。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比率,还不能真实地反映城乡之间的实际收入上的差别。首先,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的统计口径存在较大差距。农民人均纯收入不仅包括实物性收入,而且还包括用作生产资料的投入,如果仅考虑货币收入,剔除农民纯收入中的实物部分,按现金收入计算,目前的城乡收入差距将扩大为4倍多。其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没有反映城乡居民在福利方面的差别,城市居民在住房、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教育等方面享有国家的补贴。如果考虑到城乡在这些方面的差异,城乡居民真实的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扩大。第三,从现行的统计调查制度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存在样本偏误,高收入户难以涵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存在一定的低估。若考虑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到5~6∶1。

1.2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不协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我国,已初步对立起覆盖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农民由于“身份”的制约,没有真正享受到国家应当为他们提供的基本公共产品。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人的发展,要给人们以更多、更切实的“人文关怀”。由于改革发展实践中的某些偏差,农村的社会发展出现某些十分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养老、医疗和贫困问题。一是养老问题,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的行列,约有1亿老年人生活在农村,缺乏生活来源,养老问题十分突出。二是医疗问题,农村医疗条件差,农民看病难。1998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为3776亿元,其中政府投入为587.2亿元,用于农村的卫生费用为92.5亿元,仅占政府在城市投入的15.9%。三是农村贫困问题。我国还有3000多万贫困人口,其中80%生活在农村。因此,必须建立农村社会高度,为农民的的生存提供最基本保障。

1.3城乡居民享受教育不协调

长期以来,我国在文化教育领域采取城乡分割的教育投资模式和不公正的高校招生政策,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大大向城市倾斜。据统计资料显示,1997年,农村和城市学生平均受教育年限比是1∶1.39;1998年,每百万人口中的在学校学生数比是1∶2.21。另据一些学者的抽样调查,1995年城镇职工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0.58年,而农村从业人员平均受教育的年限仅为6.66年。同样数量的初中毕业生,在城市能够升入高中的比例大概是60%左右,而在农村却只有30%左右。据第五次全国人

口普查统计,农村人口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9.1%,远低于城市人口占65.4%的水平。农村人口主要由受过初中和小学教育的群体构成,城市人口主要由接受了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群体构成,这足以说明中国城乡之间居民享受教育不不协调。

2城乡发展不协调的主要原因

2.1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偏低

首先,建国50多年来,我国财政对农业投入的总量约5000亿元,仅占财政总支出的6.5%左右。其中,解放初期占财政支出的5%左右;其次,在“二五”时期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有所增加,达到10%左右;再次,在“”时期又有所下降,比重大约在8%左右,以后的10余年间,财政支农的力度又有所加强,提高到了10%;但20世纪90年代以后财政支农的力度逐步减弱,特别是最近几年相对数降到了历史最低点,仅为财政总支出的3%~4%,无法保障我国农业健康快速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据统计,发展中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一般保持在10%左右,像印度、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要占到财政总支出15%以上,大大高于我国的水平。

2.2农村居民缺少社会保障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在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农民的保障方式主要是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和集体保障,但这三种保障方式都存在问题。一是家庭小型化使得家庭保障能力下降,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家庭人口规模小型化,保障功能下降,特别是养老负担过重;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家庭保障功能更加弱化。二是土地保障,由于我国人均耕地少,再加上农产品价格低廉,靠种地收入不可能解决养老、医疗等社会问题。三是集体保障,少数经济发达的农村,已经建立起和城市相似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我国90%以上的村集体负债经营,成为名符其实的“空壳村”,村集体已丧失了过去的养老、医疗等功能。

2.3农村教育经费紧缺

中国农民在中国工业化进程中已经做出了很大的牺牲,在城乡分割教育投资体制的作用下,各种教育资源越来越集中到城市学校,农村学校却窘困到发不出教师工资、缺乏正常办公费用的尴尬和寒酸的地步。尽管社会各界不断呼吁,中央政府也多次采取措施,企图解决长期拖欠教师工资、挪用教师经费这一顽症,但往往事倍功半。几百万农村教师难住了国家财政,教师的工资无着落,农村骨干教师大量流失。据统计,1992年全国大约流失45万名中小学教师,且大多数是青年骨干,流失的教师又大多集中在农村。据统计,2002年,全国共计新欠中小学教职工国标工资22亿元,中西部25个省份尚有中小学危房4000万m2。一些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紧张。目前,中西部农村地区有贫困学生2400多万名,受到各种资助的人数有限。

3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

3.1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要求增加农业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内每年用于农业支出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每年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水平要高于上年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水平。中央和地方各级

政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农林水利气象部门事业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要逐年提高。另一方面要提高农业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并积极利用外资。积极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民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为集体和农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国家财政资金可以引导农民和集体明确农业投入方向,而贴息或补贴性投入又对农民、集体投入给予一定的经济刺激。农村集体和农民投入是农业投入的大头。通过国家财政引导,使农民对农业的投入有一个合理的回报,以增加投入的积极性。

3.2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应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靠,因而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的建设是其重点:一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筹资模式、保险形式和管理体制等。二是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和集体经济的扶持下,以农民为保障对象,按照自愿、适度与受益的原则,通过多种合作形式建立的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在目前情况下,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关键,各级政府要有适当的财政投入,作为农村合作财政支持是关键,各级政府要有适当的财政投入,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启动资金,特别是对贫困地区这就显得尤为重要。三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对象一般应包括:因缺少劳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

第7篇:农村集体经济政策范文

如何解决这些难题,实现农村土地利用的节约集约?各地都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探索。而浙江省嘉兴市试点实行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和“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综合改革(简称“两分两换”)值得关注。

什么是“两分两换”?

所谓“两分”,指的是“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征地和拆迁分开”,这是从农民的处置权的角度而言的,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可以分别处置,自主选择保留或者置换。

所谓“两换”,指的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和“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对于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政府参照被征地农民标准和办法给予办理社会保障和就业扶持;对于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以优惠价格鼓励其到城镇购置商品住房。

要达到怎样的效果?

按照嘉兴市有关方面的设想,试行“两分两换”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一是拓展空间。能够置换出较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资源的保障。二是保护耕地。保证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而且通过承包地流转和宅基地整理复垦,可以有效提高土地集中连片的程度,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三是节约土地。有效解决了农村宅基地低效利用问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四是维护权益。在确认和保护产权的基础上,尊重群众的选择,通过经济杠杆而不是行政命令引导农民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置换和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制度安排

概括起来说,“两分两换”试点的核心就是“多选择、强引导”,鼓励农民永久性地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但当地也结合实际,确定了过渡性的政策供农民选择。政府在这种多项选择中通过经济政策体现出了倾向性和引导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置换社会保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土地规模集约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就业转移。具体分为转包、转租和永久放弃承包地两类:

一是对于转包、转租承包地的农户,以年租金形式将承包地等反租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达到一定年龄的村民还可以获得生活补助。比如,在试点的余新镇,农民以每亩土地年租金600元(租期为二轮承包的剩余年限,至2028年)将承包地反租给村经济合作社,再由村经济合作社委托给由五个试点村(各占10%)、余新镇政府(占50%)投资设立的余新镇渔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由公司以每亩1200元左右的价格租给农业企业进行规模化高效农产品种植。农民获得的土地流转租赁费每三年递增10%。此外,承包地反包给村集体的农民,年龄达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补助;对于将承包地、旱地、自留地全部反包给村集体的农户,60以上的老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补助。同时,对于男51岁、女46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群体,推荐到农业企业就业,成为年收入3000至4000元的农业工人。

二是对于愿意永久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政府参照被征地农民标准和办法办理社会保障,提供就业扶持。目前嘉兴市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已经相对较高,男60岁、女50岁以上的,每月享受养老保险统筹费540元。

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会保障不能重复享受。对已进城工作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仍有承包地的农户,按照置换社会保障的补偿标准,采取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置换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退出或置换。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重点鼓励农民放弃宅基地,到城镇购置商品房或置换拆迁安置房(公寓),或者积极引导农民到规划的中心村集中建房。也就是说,有三种模式可供农民选择:

模式之一:放弃宅基地购置商品房。对于放弃宅基地进入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户,政府对原住房按照建筑面积直接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不再另外安排拆迁安置房和宅基地。余新镇的试点计划中提出,补偿标准为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含区政府补助),其宅基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注销,今后不再享受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权利。嘉兴市打算对放弃宅基地进入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户进行补贴,使其以成本价购置商品房。农民入住城镇后,原则上将户籍关系迁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在子女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权利,并继续享有原居住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除申请宅基地以外的权益。

模式之二:宅基地置换安置房。进入城镇规划控制区、规划的中心村置换拆迁安置房(公寓)的农户,政府对原住房按照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由县(市、区)镇、村统一规划建设住房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按不同的价格置换给农户。置换拆迁安置房(公寓)的农户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权利。余新镇明确规定按照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政策置换公寓房。据了解,嘉兴市将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民安置用地征为国有,农户可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当地干部说,仅这项政策,就使政府为每户补贴20多万元。余新镇金星村52户房屋拆迁的农民,大部分选择了购买拆迁安置房。

模式之三:宅基地异地置换。对于距离城镇较远的农户,也可以选择在规划的农村新社区或中心村范围内建房。余新镇的试点计划中说,农户拆除旧房在新社区建造的,按照原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补助250元。农民新建房按照宅基地建房审批,必须在镇、村新社区规划点建造。列入试点的镇(街道)原则上停止审批规划中心村范围外的农民建房。

实施条件

实施“两分两换”统筹城乡土地利用,必须具备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资源禀赋、群众基础和管理能力四个条件。

一是经济总量和财政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达到一定程度,城乡差别缩小。据统计,2007年嘉兴市全市人均GDP达到6201美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10163元人民币。随着嘉兴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加速推进,大批农村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并有相当一部分已在城镇购房定居。农民的生产、就业方式已经发生深刻的变

化。当地干部介绍,嘉兴有“两个80%”,即80%以上的农民不再主要从事农业生产,80%以上的收入不再直接来自农业。嘉兴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市区所辖五个县市均位于全国百强县20位~30位,城乡发展水平相对均衡。特别是近年来加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加强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公共财政不断向农村倾斜,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不大。在南湖区,已经做到了“村村通公交”。

二是农村土地整理有一定的腾挪空间。嘉兴市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60万亩,人均宅基地占地面积达到170平方米,宅基地闲置和耕地抛荒现象比较严重。全市共有73个行政村,分散在1673个自然村落中,平均每个组只有20户~30户居民。如余新镇明星行政村的678户居民就分散在20个村民点。通过“两分两换”,每置换一户可节约5到7分地,嘉兴计划通过三年试点,每年腾出宅基地1万亩,这也是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实施占补平衡的基本出路。

三是群众对试点方案的认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农民虽然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但大多数人已从二、三产业获得稳定的收入,有20%的土地已在自发流转,而且农民要求改变世代务农状态的心情十分迫切。嘉兴市在南湖区对某镇的5个村民小组126个农户进行了问卷调查,有124户愿意退出宅基地,全部受访农户愿意流转自己的承包地。笔者到余新镇座谈时,一位金星村的农民代表说,如果按照“两分两换”的政策,他家原有住房200多平方米,能得到政府拆迁补偿和补助20多万元,用这笔钱买了安置房后还有剩余,很合算。

四是当地政府既有经济实力又有工作基础。2007年嘉兴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58亿元,按省里的规定拿出5%用于被征地农民,就是2.9亿元。按照当地干部的说法,他们平均为每个失地农民投入了6万元用于社会保障。作为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全国首批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已有24.5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10.5万人已按月领取社会养老金。他们还为征地制度改革前的584名被征地农民办理了养老保险。

政策支撑

从嘉兴的试点情况看,“两分两换”涉及到户籍、农业、财政、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的职责,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其核心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涉及到土地管理的规划、计划、审批、利用、地籍和基本农田管理等各个环节的问题,需要相应的法律政策给予支持。

规划政策。农民安置房(公寓)或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原宅基地的复垦,以及置换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异地使用等都涉及到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使试点地区的。拆旧建新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和用途。

计划政策。第一,建造拆迁安置房(公寓)、规划中心村等,需要先行占用一定面积的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作为建设用地,涉及到周转指标的问题。第二,原来的宅基地复垦后,如何确认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涉及到置换基础的问题。第三,置换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异地使用的,涉及到使用年度计划指标问题。试行“两分两换”,必须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予以支持。一是允许试点县区内对应项目实行挂钩政策。二是新增建设用地按照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办理,以便与政策相符、与市场接轨。三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限期完成,收回指标。

第8篇:农村集体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推行的以户为单位、双层经营、统分结合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耕者有其田”做法极大地促进了农民个体积极性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近20年来,随着城市改革的深入,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发展,城乡差别的扩大,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农户的分家细化及经营农业欲望和能力的弱化,农地破碎现象突出,农业劳动生产率下降明显,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农业提出的现代化要求。要改变这一状况,途径之一是通过合法有序的方式和办法,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分散向集中流转,从粗放经营者向集约利用者流转。目前,我国农村各地出现了农地代耕、出租、转包、置换、入股合作等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尤其在社会经济比较发达、交通条件比较便利的地区。但总体来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不大、程度不高,需要进一步推进。

一、我国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需的主要条件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供方的、需方的以及政府的,关键是政府的农地流转政策、农地需方的诉求和农地供方的意愿。

(一)制度安排对农地流转的许可

目前我国有多项法律赋权农户和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我国农地流转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

(二)农民的意愿和能力

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当事人。当前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赋予农民长期土地使用权的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说明,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的,承包地是承包农户的,农民集体土地与农户承包土地是否流转,必须由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来决定。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是否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取决于他们对土地的控制欲望、土地开发经营的利益比较、工商业的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程度、农地流转的规范程度以及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的判断和处事能力。农民愿意流转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基于土地流转有利可图、有信誉保证、有规范便携的流转手续、有维权法律保障,土地流转后有就业门路、有长远稳定的社会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方及其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方,是希望获得流转农地承包经营权经营农业的当事人,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他们“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社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求,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以流转的重要条件。在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比较多见,主要原因是这些地区存在着大量需要流转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企业或团体,如农村经济能人、农业专业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他们需要土地进行农业开发。农村经济能人、农业专业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需求及其对农户的劝导、利诱和信誉保障等,有助于促进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农地流转的切实利益

如前所述,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主要是期望从农地流转中获得实物、租金、转包费、管护以及提高地力等利益,目前无偿的土地流转虽有存在,但并不普遍,尤其是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非本村农业经济能人的流转。因此,保障农民农地流转权益,让农民真正得到农地流转的实惠,是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流转的重要条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等等,为保障农民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工作机会与社会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和农村社会保障密切相关。一方面,对青年一代农民而言,他们对农地的依赖远没有他们先辈那样强烈,他们中的许多人对承包地的经营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如果城中有充分的就业和工作机会,将有助于这部分人出租和转包承包地经营权给善于经营农地的人和单位,以在获得工资性收入的同时,获得一份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利益。另一方面,农户经营小规模的农地虽然挣钱不多,但仍为衣食住行重要保障。如果农村有完善的社会保障让农户免于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后的温饱顾虑,让其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将有助于促进农户农地经营权的流转。

(六)其他条件

第一,自然条件。一般情况下,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地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输入输出比较便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更愿意选择。同时,这些地方工作机会比较多,农户通过流转农地经营权可获得更多的收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也多见于这些地区。丘陵、平原区与山区相比,因农业相对易于连片开发,农地流转相对较多。第二,辅助条件。主要包括农地流转供求信息、地方政府政策及其服务、地租与承包费等方面。通常,地租和承包费比较低,地方产业经济政策比较优惠,政府服务比较良好的地区,农地流转的情况比较多。

二、我国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障碍

目前我国农地流转速度比较缓慢,主要因素有以下方面:

(一)农户地权意识比较强

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户对承包地仍有强烈信赖和眷恋,拥有和经营承包地就等于拥有了一切,尤其对中老年农民而言,由于文化水平、劳动技能、生活方式等原因,承包地仍然是他们生活的主要来源,因此,固守于小块农地,循规蹈矩地耕作,已成为他们永久不变的生活惯性,他们很少考虑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二)农户流转农地处置能力还比较弱

部分农户希望通过农地流转来改变农业生产和经济状况,但因自身能力不足,不知如何与承包商、租户打交道,如何办理农地流转的各项手续,如何签订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如何取得流转农地的收益,如何解决农地流转中出现的利益纠纷问题等,因此限制了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缺乏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户

目前,我国商业资本对农业有所渗透,但并不大,农业龙头企业不发达,农村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能人不多,社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要还比较有限。因此,尽管现在我国农村地区有许多农户想出租、转包自己撂荒的、不想耕种的承包地经营权,但因需求缺乏而流转不出去,尤其在欠发达、交通不便利的地区。

(四)农地流转供求信息渠道少

一方面,有哪些农户需要出租、转包承包地经营权,并以怎样的条件出租、转包哪些地块,等等,受让方不得而知;另一方面,承包地的受让方是谁,他们以怎样的条件、方式希望获得怎样的承包地地块,等等,农户无从知晓。这样,就限制了承包地经营权的有效流转。

(五)缺乏农地流转的有力组织者

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般由需方向农户或农民集体组织提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求,再由农户或农民集体组织干部(村委)集合相关地块农户商议,由农户代表或村委与需方进行农地流转条件谈判,签订出租或转包合同,然后组织村民进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些地方因缺乏得力的村干部或经济能人,有农地流转需求而无农地流转组织,农地承包经营权难以流转。

(六)农地流转利益缺乏保障

一些进行了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了的农户,因受让方不履行承诺、享受不到地租上涨及作价入股利益、农地受到破坏等原因,与受让方间的纠纷不断,因而导致农地流转的中断或不延续,并带来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时的利益担忧,影响了农地流转。

(七)农地流转服务管理缺位

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虽然明文规定农地经营权的流转要签订流转合同,由农村土地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管理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但农地经营权是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地方政府管理名不正、言不顺,加上人力、经费不足,管理工作不到位,分散农户难以获得高效服务,因而影响了农地流转。

三、建立促进我国农地有序流转的机制

要解决好“有地不种,想种没地”的问题,关键是建立起促进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机制,使农户、农民集体组织、农村经济能人、农业龙头企业等积极参与到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来,更好地开发利用农地资源。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第一,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的责任。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组织所有,农民集体组织作为发包方和农地流转的管理主体之一,应主动担负起辖区内农地流转中的组织、计划、执行、控制、协调等责任,促进本村、本屯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合法流转。第二,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除承担接受农地流转报告、指导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归档,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责任外,还应承担起加强发包方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中的监督职责。一是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提高土地流转当事人对合同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农地出租、转包、转让的签约率,减少和避免农地流转纠纷。二是加强土地流转利益分配环节监督。避免以各种名义参与租赁费的分配或者获得“倒包”中的差价,尊重和保障农地流转当事人的权利。三是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理。避免农地流转为其他用地,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障,减少农地流失。

(二)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第一,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或土地流转站)。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与农村土地发包方共同组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为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户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指导,提供土地流转供求信息、流转土地经营情况、公证及合法维权服务等,为农民流转承包农地经营权提供便利,减少农户农地流转顾虑和流转手续,降低农地流转成本。第二,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代办机构。允许办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为农户、农民集体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代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如接受委托进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评定;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供给情况及农业龙头企业农地需求状况调查;替农地流转当事人办理农地流转各项手续等。第三,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互助会或协会。使之成为集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信息交流,协调解决农地流转实际问题的平台。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用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投标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等,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置换、折价入股、招标、挂牌、拍卖等运作提供平台。目前我国各地农村常住户经营耕地面积构成中,租入、包入、转入地占实际经营耕地面积10%左右,据此计算,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约1.8亿亩。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业劳动力向工副业的转移,农民外出务工时间及人数的增加,政府促进农地承包经营权支持政策的不断完善,农户、农民集体组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要求将进一步增大,流转面积将进一步增多,这就需要有一个功能齐全、公开透明、服务便捷、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为之服务。为适应这一要求,我国应逐步建立起以农民集体为主体、层次多级、服务齐全、管理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挂”流转。

(四)建立和实施农地有序流转激励机制

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第一,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基金。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的开发建设,如乡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示范、农地集中整治、流转农地农民培训、就业与再就业援助等。第二,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财政补贴。对流转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农民集体组织,按流转农地面积的多少,予以一定的财政补贴,以鼓励他们有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对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予以事业费补助。第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优惠税制。对规模以上有序吸纳流转农地的农村经济能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予以减税让利。第四,建立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融投资政策,予以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农业龙头企业等低息、贴息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扶持其进行农地流转开发。第五,建立农地流转产业开发政策,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的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项目予以一定的财政资助,鼓励他们进行土地合伙,办土地股份制农业企业、农庄,实行“公司+基地+农户”农业产业化运作,发展特色优势农业。

(五)尊重农民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选择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很多,如代耕、出租、转包、反租倒包、作价入股、置换、招标、挂牌等,农民采用何种流转方式,应由农民与受让方商讨决定。从当前情况看,代耕、出租、转包是主要的流转形式。原因是,农户虽出租和转包了一定时期内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但农户与受让方相对独立,出租与转包的土地经营权清晰,不改变原承包合同关系,农户在出租、转包期内还可获得稳定的租金和转包费,农户与受让方便于操作,农户比较容易接受。以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流转农地的方式,因土地经营权转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经营实体中一部分,土地入股红利的多少和土地经营情况挂钩,入股农民收益稳定性差,加之土地经营权入股后相对难以区分地块归属,农民入股进社容易退股退社难等,这种流转方式不是一下子就为广大农民所接受。对于招标流转这一方式,因其操作比较透明,有利于集结农地流转的当事人,农地流转成本相对合理等,将来应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方式。江苏省沛县的“村统建统调,户分包”的做法,四川新津县安西镇的“股权+红利+工资”股份经营土地流转模式,以及安徽凤阳县刘府镇赵庄村的“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土地流转模式等,是比较成功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方式,农民群众可学习借鉴和因地制宜加以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S].1999-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S].2003-03-01.

第9篇:农村集体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宅基地;整理;集约利用;置换;产权

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也有较大的提高。尽管我国总人口规模将扩大,但农村人口数量却由上升转为下降的趋势。据统计年鉴显示,2004年我国农村人口比1996年减少了11%,而宅基地面积却增加了1.7%。这种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比例转型将改变农村居住模式,致使农村宅基地用地浪费问题日益突出,对于不堪重负的农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会直接影响着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模式,乃至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在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背景下,面对农村居民用地的发展趋势,对其科学地进行土地整理,是非常必要的。而土地整理工作的进行,却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宅基地土地整理专项规划滞后

要科学地整理宅基地,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作指导,而乡镇一级制定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却面临着不利的因素。首先是乡镇一级规划的技术力量薄弱,不仅缺少技术人员,也缺少对规划的技术资金的投入。其次是近几年农村中已建成了大量新房,新房的更新需要好几十年的时间,对它们进行拆迁的费用相当高,这对制定出的规划的实施又带来了困难。

(二)土地整理资金筹集问题难以落实

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一套高效的土地整理资金筹措、运作和监督机制,保证整理过程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以及资金的高效利用,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同时,由于资金投入的问题,会导致一些政策措施的长期性和连续性问题。因为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关系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尤其是采用引导农民自主搬迁的方式,更是需要坚持不懈的多年努力,才能见到明显成效。

然而,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过程中,由于资金的筹集问题难以落实,往往各级领导的决心难以坚定,各届政府的工作不能持续,法定程序确定的规划甚至随意修改,一些有利于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的政策措施必须难以稳定下来。从而致使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的成果难以形成,达不到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三)农村居民缺少对宅基地进行整理的积极性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8 条规定:“土地整理所需费用,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显然,根据该规定,村集体和农民是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的主体, 农村居民或作为农村居民集合的村集体进行土地整理则是从土地整理可能带来的经济收益出发,如果宅基地整理为耕地的经济收益不能补偿整理的经济成本, 农村居民或村集体就不会有进行土地整理的经济动力。从村集体和农民的角度看, 闲置宅基地的土地整理成本主要有待整理宅基地上房屋的拆毁成本、对房主的房屋补偿成本以及土地转变为良田的整理成本,而收益则是宅基地整理为耕地后的种植业收入。近几年我国农民纯收入中源自农业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 农业在农民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减弱, 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耕地抛荒现象。由于种植业的比较收益较低, 闲置宅基地土地整理的收益无法补偿整理的成本, 使农民和村集体无法自动产生对闲置宅基地进行整理的利益驱动。此外,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对农民将宅基地整理为耕地后的使用权缺乏明确的规定, 也降低了农民自己进行宅基地整理的积极性。

(四)农村宅基地超占土地严重,“一户多宅”情况普遍

我国宅基地实行无偿使用,加之我国农村宅基地观念上的一些落后思想,宅基地监管力度不够,事后查处难度大,多占土地难处理,导致农村宅基地超占严重,成为宅基地管理中的普遍难题。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农村宅基地只能“一户一宅”,但由于历史、继承、买卖、建新不拆旧等行为,造成了我国目前宅基地上的“一户多宅”现象突出,同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给与处理。

(五)土地空间置换难度大

在对宅基地进行土地整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土地的空间置换问题。土地空间置换是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整和土地利用方式的变更,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用地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致使土地置换的难度很大。因此,怎样把土地整理和农村经济政策(即经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用地置换过程中的利益平衡,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土地产权不明晰

土地登记发证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础,对明晰产权,为有效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中的违规违章建设,提供有效凭证,但目前各地发证情况不一。主要是土地部门没有及时开展宅基地的土地登记工作,另外,农村村民对宅基地登记意识淡薄,宅基地变更后无法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导致宅基地上权利状况不清,家底不明,管理也相对混乱,宅基地民事纠纷频发。

宅基地的产权制度问题涉及政策层面,但对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起到了根本上的作用。我国目前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制,农民有宅基地使用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产权上的混乱。随着经济和市场的发展,禁止农村宅基地转让,阻碍了农村宅基地市场的建立,扼杀了一些有利土地利用的农村宅基地转让,也导致了目前隐形市场的存在,成为宅基地管理上的盲区。

(七)土地整理专业技术较为落后

土地整理是一项跨学科的技术性和实践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一套技术支持体系。目前,参与土地整理的主体是农村居民。由于他们没有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而相应的各方面专业技术服务跟不上,土地整理常常出现受阻或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现象。

(八)集体土地流失严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客观存在的土地市场供求关系使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无法制止,但现行法律法规又不允许农村宅基地流转,导致当前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多为私下进行。这种“暗箱操作”、随意定价的转让行为使本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收益在隐形交易中大量流入买卖双方手中,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收益的大量流失。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的对策

(一)逐步健全宅基地使用制度,制定完善土地整理的法规和政策

逐步健全宅基地使用制度, 加强执法力度,严格宅基地审批,为解决多占、超占、强占宅基地问题提供可操作的政策法律依据。

制定完善土地整理的法规和政策,引导各地按计划、有组织地规范开展村庄整治工作。要加快土地整理责任制度、奖惩制度、资金筹措、使用与专项管理制度及村规民约的建立,制定宅基地整理优惠、鼓励政策,使宅基地整理的责任能真正落实到户、到人,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宅基地整理的积极性。

(二)开展农村宅基地普查登记工作

居民点用地普查登记,是农村宅基地整理的前提,通过摸底调查,可以了解各居民点人口及其结构、用地总规模、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容积率、闲置土地面积及其比率、农宅布局、所在村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粮食亩产水平及存在的问题等。从而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与详细设计提供依据,使宅基地整理做到有的放矢、措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