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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师计算机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
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着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3)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计算机取证是计算机安全领域中的一个全新的分支,涉及计算机犯罪事件证据的获取、保存、分析、证物呈堂等相关法律、程序、技术问题.本课程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相关的犯罪的追踪、密码技术、数据隐藏、恶意代码、主流操作系统取 证技术,并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所需的各种有效的工具,还概要介绍了美国与中国不同的司法程序.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差异;国内外比较;对策与建议
一、引言
在网上支付发展的带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网络应用上越来越重要,互联网理财产品也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由传统的金融业和互联网共同组成。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存在着互联网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新型模式,这些模式对联网监管及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比较了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并且试图找到异同点,希望能不断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
1.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频频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人民银行是其主要的监管机构,总体看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模式还处于真空状态,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应对单笔融资额度、债权转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另外P2P行业协会也将在银监会相关指导下开展自律管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合格投资者是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三百万人民币,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等。但是严格满足这一规定的人是少数的,对于一些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等网络平台,我国的监管也在加强,逐步推出一些辅助服务。
2.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上较为宽松,主要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来的监管法律体系能够对新的网络电子环境适用,表明了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注册登记制,多个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美国并没有单独的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已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各自开展监管,规范信息的披露,对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警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等。英国互联网信贷的规模和发展速度都较弱于美国,但其行业的自律性却远远强于美国。英国政府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对于网络信贷业务的准入方面,在英国建立P2P网贷公司需要递交申请,并须要取得P2P网络信贷的营业牌照,但没有规定和限制最低资本金。英国法律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的体系,要求借贷双方都需要在借贷过程中明确利率、期限等重要的要素,并且对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制裁、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范。在日本,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严格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由日本政府直接负责构建,并且在特殊情况下会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建设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在日本,日本政府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的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将网络银行逐步纳入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之中。这些法律法规不只是维护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有效的惩戒了欺诈,逃税,洗钱等各类危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本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行业规划、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多层面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比较
在P2P网络借贷门槛上,美国规定首先借贷平台需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其次,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将P2P借贷实行二级监管,界定为证券交易,而中国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仅进行合规性监管;再次,在P2P网络借贷监管目标上,欧盟、美国、英国注重消费者的权益,均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最重要的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众筹融资监管措施上,美国的众筹融资平台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与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美国规定筹资人需充分披露信息、需充分揭示风险;欧盟在众筹监管中,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进行监管,不断防范各种风险;中国证监会没有出台监管措施,只能依照现有相关法律进行金融管理。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实行二级监管,由联邦和州共同进行管理;中国准备将众筹划归为证监会监管。在网络平台在监管主体上,中国对网络平台牌照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小额信贷的监管由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公室负责,美国对网络平台监管主体包括美联储、货币监管局、储蓄机构监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监管原则上,欧盟采用机构监管原则,美国采取审慎监管原则来促进网络平台的发展。这是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差异分析。
四、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是,金融监管的考验也日益加剧。目前,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经营监管的模式。对于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这样就造成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信息比较分散,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比较模糊,易出现监管盲区。
2.缺乏制度监管
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仍然只是传统的监管体制模式,缺乏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我国现有金融业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为鼓励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制订的规范;三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方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执法中就会缺少合法的依据,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
3.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业采取的监管手段不能满足监管要求,采用的手段和组织形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发展比较迅速,属技术密集性行业,因此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来适应金融监管模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五、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
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首先可以进行互联网金融法律立法,其次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互联网金融配套的法律体系。这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的框架性和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能够系统地建立起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更为适宜的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以及标准。
2.完善征信体系
应着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且向全社会开放,保证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权威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构筑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自律作用提供了保障。建设征信体系可以实现信用监管,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促使经济稳定增长。因此,完善征信体系有助于防范风险以及提高监管效率。
3.建立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
作为一个新型的业态,对互联网金融固定化的监管模式不能够长久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其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才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长久且稳健的发展。动态的监管机制应该定期以补充更新的形式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纳入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下,明确监管责任,保持监管的完整性。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了解最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行情,及时的发现和识别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问题解决的预案和风险的预警,如定期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予以公布,时时确保其行为的安全合法。
4.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和交易过程,进行长期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的审查,应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相关风险的提示。同时可借助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披露,可以要求信贷业务提供者公开信息,使得消费者可在不同平台和机构的相似的信贷条款中做出选择。由于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辨别风险的能力与专业机构相差较大,造成金融投资者在金融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互联网金融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相关的法规中增加互联网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为过程中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的资金托管进行实时保护,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5.推动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
市场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迫使政府直接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效果更为明显,自觉性更强。在市场的作用下,国家应该拟定行业标准,规定行业行为准则,引导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同时需要积极地推动行业的同业监督,使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得到发展。因此行政化的监管应该仅仅在互联网金融形成的初期适用,是临时性的措施,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型后,就应该退出,让权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作者:胡静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敏轩,李均.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和新监管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3(3).
[2]邓舒仁.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文献研究[J].金融纵横,2014(11).
关键词:网络环境档案信息制约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TN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9(c)-0193-02
在信息瞬息万变的今天,利用网络平台获取信息资源己成为人们最熟悉和最常用的方式,档案作为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环境下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利用者的需求,顺应时展潮流,无疑也是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新契机[1~3]。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如何科学、快速、健康地开发利用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和研究。
1网络环境下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在网络环境下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实际上是通过把馆藏信息资源进行收集、整理、鉴定、编研等一系列过程,挖掘档案信息资源,借助网络平台提供利用服务,实现档案最大价值和发挥档案最大作用的一种服务手段[2]。我国在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虽然在十年多的时间中实现从无到有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和进步,但是,其总体发展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制约因素。
1.1 网络环境下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缺乏配套的标准体系
档案网站缺乏统一的标准。我国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主要借助档案网站为网络平台进行提供和利用,从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我国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己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及巨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档案网站缺乏统一标准体系,各档案网站功能不一,质量参差不齐等。馆藏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缺乏全国统一标准。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根基,因此也是制约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因素之一。档案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建设与以往前几年相比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正由传统纸质档案管理模式向纸质和电子文件并举的档案管理模式转变,在转型过渡阶段仍存在不少制约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因素。
1.2 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知识产权问题[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版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是凝结了劳动者智慧的结晶。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过程凝结了档案工作者的智慧与劳动,具有独创性,因此档案信息资源也要受到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是否认定为知识产权的度很难把握,实际操作性不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形成者和利用者的相关意识淡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未进行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因此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知识产权的问题未能够及时解决,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公民隐私权问题。在现在网络信息触手可及的情况下,我国的公民隐私权并没有完全受到重视和保护,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健全。
1.3 档案机构缺乏复合型人才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与以往传统的档案提供利用服务方式相比,长期的“重藏轻用”服务观念不符合新时期的发展要求,现阶段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服务正在由被动服务转为主动、被动服务并举的方式,服务模式由管理型转为服务型,因此在传统档案管理思想向现代档案管理思想转变的过程中,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识和主动性还有较多欠缺。档案管理人员知识结构较单一。现有的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知识结构比较单一,虽然对于传统的档案管理业务比较熟悉或精通,但在网络环境下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却存在知识能力不足的问题,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可以对己开发出的档案信息资源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录入、对网站后台进行简单的添加或删除,但是万一出现任何系统问题、数据库架构需要调整以及网络问题需要防范等技术问题,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就束手无策了。因此,现在档案管理队伍严重缺乏系统掌握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等的综合型人才,不能顺应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要求。
2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对策
如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以保障和推动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顺利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也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4]。我们认为,应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2.1 加强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标准化工作
档案网站是提供档案信息资源利用的窗口,通过档案网站这个平台实现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提供利用服务,是当今时代最流行最便捷的服务方式。因此在档案网站建设过程中必须要以人为本,在提供利用服务的过程中要把用户至上作为服务原则,设置的每个功能都要有利于公众访问和利用。这就要求档案网站建设从需求分析、版面设计、功能定位等各个方面都要实现档案网站建设的标准化,既有利于对档案网站进行考核、监督和测评,又有利于档案网站建设的不断完善发展,有利于实现档案网站的集群化管理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
2.2 建立健全网络环境下开发利用的安全防范措施与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网络技术建设,确保网络档案信息资源真实可靠。从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制约因素中得知,保护网络档案信息资源有内因和外因二部分组成,因此,在加强网络技术维护的措施上也要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着手。其中内因主要在于档案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网络维护意识和技术水平,建立相关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数据传输技术、档案信息网络控制技术、访问权限设置以及其他防御和控制技术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资源安全。要对计算机操作系统、服务器、档案信息数据库等进行定期更新、升级、杀毒,以免出现系统漏洞导致病毒侵入。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中也应该完善相关的操作规定以免因内部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不法分子侵入的机会,不断补充在网络环境下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加强人员职业素养,让档案管理人员的服务理念、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与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外因主要在于提高维护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抵御外部攻击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制定相应的档案信息伦理规范及具体的法律法规,对不法分子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惩治,并且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网络上的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异常情况立刻处理和跟踪解决,以免被黑客恶意攻击、篡改、删除,造成系统瘫痪等巨大损失。建立健全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网络环境下,档案事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维护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具体法律法规及制度,并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和兼容性,使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更科学更完整。在触手可及的网络环境下,让公民积极利用己开放的档案信息资源的同时,又要培养档案用户和档案工作者的档案信息伦理意识,正确使用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资源,保护档案信息资源不受污染,不被滥用和恶意篡改。档案信息资源管理者应制定各种使用规范和细则来约束和告知利用者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根本上避免一些因不知而为之的误操作行为。档案信息资源管理者应对利用者进行监督,发现不良异常情况及时查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者也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故意泄露档案信息资源牟取私利,违反档案信息伦理,一旦查出必将严惩。要健全和完善的保护档案信息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准绳,以档案信息伦理为约束,保护档案信息资源不受侵害。档案信息伦理是道德的约束,而保护档案信息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则是强制性的约束,因此用道德的约束和法律强制性的手段一起控制和保护档案信息资源不受侵害是最有效的保护措施。
2.3 培养复合型档案管理人才
增强档案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档案用户提供利用服务。档案工作者的服务意识现在正处于由被动服务方式向被动与主动并举的方式的转型过程中,在此阶段必须要加强档案工作者的服务意识,要以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动力,通过网络平台了解用户的需求,与用户建立良性互动平台,积极地与利用者进行交流,及时反馈档案利用者的各种意见建议和需求以及投诉等,及时解决用户在利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建立FAQ(常见问题咨询机制),将利用者利益与需求放于首位,形成一种“为利用者而开发,为利用者所服务”的服务观念,一切以利用者为中心的档案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利用者提供所需的档案信息资源。改善档案工作者的知识结构,培养适应网络时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如果档案工作者没有良好的知识结构来维护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仅靠档案信息系统外包模式,档案工作人员简单的录入工作和相关信息的上传工作,很难全面了解本机构提供档案利用的需求,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就会不全面,更难实现对已开发的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维护,有效的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更是无从谈起。
综上所述,在网络环境下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在其发展历程中已取得初步的成效。对于目前网络环境下开发利用工作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制约因素,相信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也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档案网站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档案人才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公众档案意识及档案利用意识和能力的不断提高等都会迎刃而解,并且能够开发出以多种形式展现的多种多样的档案信息资源,通过各种网络平台或途径开展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服务,让利用者随时随地可以获得已公开的各种信息,发挥档案自身的最大价值,满足社会各界的利用需求,使档案信息资源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各界,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档案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碧莲.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利用[C].新时期档案工作论文集,2005.
[2]邓有海,田洪文.浅析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J].北京档案,2002(8).
一、网络新闻的影响分析
(一)积极影响分析
随着网络新闻的普及程度不断加大,以及人民群众对于网络新闻认可度的持续提高,网络新闻已经逐渐成为了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一种有效方式。首先,网络新闻具有互联网技术的诸多优势,其在传播速度、传播范围方面的表现较为优异,且有利于强化人民群众实现自身的监督职能,保证政府部门执法的民主性与合理性。这对于从根本意义上实现民主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价值。其次,作为新闻媒介的一种,网络新闻对于人民群众实现舆论监督有着积极的帮助作用。网络新闻能够有效推动反腐工作的开展,保证政府部门的执政廉洁性。
(二)消极影响分析
网络新闻是一种新兴的新闻传播媒介,由于其在我国存在的时间较短,政府部门缺乏对于网络新闻的有效管理,且业内尚未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因此在网络新闻影响力不断扩大的背景之下,其消极影响所造成的弊端愈发明显。首先,长期以来网络新闻平台中包含着大量的虚假新闻以及错误舆论,且网络新闻平台缺乏对于网民参与新闻评价的有效约束,进而导致网络暴力现象的出现。网络暴力现象不仅会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还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其次,在网络新闻平台缺乏对于新闻内容的有效监管及控制的基础上,网络侵权现象较为常见,这显然不利于网络新闻行业的持续发展。最后,由于网络新闻平台给予了网络新闻创作者极大的自由权利,因而导致网络新闻平台中存在着大量侵权行为,其不仅仅包括文体明星,更包括社会知名人士,这种现象的存在,显然是对我国人民群众隐私权利的一种侵犯。同时,网络新闻平台中存在着大量低俗信息,这些信息的存在,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我国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更会对其价值观念的形成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还会影响社会道德标准出现变更。
二、网络新闻公共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监管的问题
任何行业的发展及管理均无法离开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约束。早于2000年,我国就针对网络新闻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实现对于网络新闻媒体的约束及管理,但是由于网络新闻行业在近年来的发展速度较快,以往的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及弊端逐渐暴露。从立法角度来看,现有的法律法规过于强调对于网络大环境的治理,缺乏针对于网络新闻的管理细节,整体成熟度不足,不具有实用价值。其次,尽管我国已经陆续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但无论是针对立法的研究还是立法进程的推进,均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显然与网络新闻的快速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由此可见,若立法部门仅仅以传统的立法方式去针对网络新闻行业,则势必会导致法律法规无法适应网络新闻发展的速度,因而立法部门必须始终在立法的过程中坚持超前性的原则。
(二)管理力度问题
首先,政府部门缺乏对于网络新闻平台的管理。随着互联网的准入门槛不断降低,网络新闻媒体平台的数量,也呈现出了快速增长的趋势,而政府部门针对网络新闻媒体平台的准入管理则存在明显的不足。其次,由于网络新闻平台中的新闻内容具有较大的自主性,新闻的创作者占据了绝对的主动权,且在新闻信息的性质很难得到准确判断的基础上,管理难度相对较高。
(三)娱乐新闻的监督问题
娱乐新闻是网络新闻中数量最多的一种新闻形式。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网民在网络新闻平台中所阅读数量最多的新闻即为娱乐新闻,其占比甚至超过了60%,这一数据要远远高于其他形式的新闻内容。阅读娱乐新闻的群体主要以12岁至24岁的青少年群体及青壮年群体为主,因而娱乐新闻的内容往往会影响我国青少年的价值取向。但是从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网络娱乐新闻的监管情况来看,其并未在真正意义上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各项监管工作及监管措施并未彻底得到落实。从而导致网络娱乐新闻在内容方面过于庸俗,严重影响到了我国青少年的身心成长。
三、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创新模式
(一)采取实名制度
与传统新闻媒介不同,网络新闻媒介存在一定的虚假性,这为虚假信息的存在及传播创造了良好的客观条件。同时,也对网络新闻环境的净化工作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想要从根本上对网络大环境进行整改,实现对于网络新闻的约束,政府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网络实名制的落实,从而明确新闻创作者、传播者的责任,从根本上杜绝虚假信息的出现。从网络实名制度的推广情况来看,我国的部分网络新闻媒体已经应用了该制度,整体普及程度不佳,且网络中的反对呼声较大。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网络新闻媒体行业的现状来看,实名制度是强化网络系统管理的必经之路。因此,相关政府部门需要根据我国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法律法规,基于法律的角度,对网络新闻进行约束,保证市民制度的推广及落实。其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力度,让全体网民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营造良好的网络大环境。
(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过程当中,立法部门需要从网络新闻的发展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角度出发,确保法律法规具有超前性。同时立法部门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审核,适当的对法律内容进行调整,确保其符合网络新闻行业的发展规律。其次,政府部门需要重视法律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完善,成立专职的网络新闻管理部门,由其全权负责网络新闻的监督及管理。
(三)建立网络新闻管理体系
政府部门需要明确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原则及途径,强化对于网络新闻的监督,提高网络新闻的准入门槛以及审批力度。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加强法律宣传,让网络新闻创作者、传播者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督促其强化自我的综合素质。其次,政府部门需要重视舆论管理的作用及价值,发动全体网民借助舆论的力量对网络媒体进行监督,从而实现对于网络媒体的约束。最后,网络新闻媒体平台需要不断对网络新闻的评价体系进行完善。网民有权对网络新闻的价值取向及真实性作出自我评价,且有权对网络新闻进行举报,网络新闻平台需要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将举报结果反馈给举报网民,并对违规的新闻信息采取查封处理。若某一网络新闻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时,网络新闻媒体平台需要督促新闻传播者对社会公众进行致歉,从而起到警示的作用。
结语
综合来看,我国在网络新闻公共管理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需要积极发现问题、正视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作为现阶段主要的信息传播途径,强化对于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不仅能够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更能够实现对于人民群众价值取向的有效引导。因此,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加快网络实名制的推进步伐,完善法律法规,推动网络新闻管理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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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季云娟.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困境及对策[J].新闻传播,2017(12):7-8.
一、网络经济时代下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我国的各个领域的改革创新带来了新的活力,人们不仅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知识,还能够运用互联网进行宣传,为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但是在这样的一个时代,财务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
1. 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才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还相差一大段的距离。因此相关的法律法律制度也并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存有很大的漏洞。另外我国对于企业的管理正处于摸索阶段。在网络经济时代下,尽管企业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但是关于约束企业财务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少,这就导致企业中的财务管理一旦发生问题,却无法可依,难以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同时也会对网络经济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应的也缺乏规范性,管理状态比较混乱,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与此同时,企业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时,也没有可按照的法律基础依据,这就让企业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过于形式化,对于财务工作并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 计算机安全性难以保证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财务会计信息才能够反映出企业最为真实的财务状况,所以企业的财务信息是企业最为重要的不可泄露的内容。一旦企业的财务信息被盗取或者意外泄露,将会对企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企业的竞争者和不法分子很有可能利用财务信息对企业进行毁灭性的打击,让企业难以维持经营状态。因此在网络经济时代企业必须要注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企业的财务信息不会被泄露。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容易暴露企业的财务信息。第一,计算机本身硬件的问题,因为计算机的安全性无法保证,在运行的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硬件设备容易受到损坏,进而导致计算机信息被泄露。第二,计算机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或者感染病毒,导致计算机内存储的财务信息被泄露。发生这种行为一般都是人为授意,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盗取企业的财务信息数据。第三,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谋取个人私利,违反职业道德,向企业竞争者或者不法分子出卖企业的财务信息数据。
二、网络经济时代下,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措施
1.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
在当今时代,网络技术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网络式犯罪也在逐渐增加。我国政府目前对于网络犯罪也是十分的关注,在我台的报道中曾经报道过多起网络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影响比较大,对社会的稳定和谐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防止企业财务信息的泄露,我国必须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企业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针对于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将其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找出来,加以弥补和完善。其次,构建一支强有力的监察队伍,并对网络环境进行维护,规范以网络平台进行的财务交易漏乘。最后还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拟定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
2. 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提高计算机安全意识
计算机网络在我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当中应用的比较广泛,但是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例如近些年通过计算机盗取商业机密、侵犯隐私的案件比较多,因此必须要加强安全保障力度。首先作为企业必须要拒绝使用盗版的计算机软件,尤其是进行财务工作处理的电脑。因为大部分的病毒基本都是隐藏在盗版软件当中,它可能会盗取电脑中重要的财务数据信息。所以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要坚决拒绝盗版、使用正版。其次,在进行日常财务信息处理的电脑必须要安装病毒查杀软件,定期对电脑进行查毒,尤其是通过网站下载文件之后,必须要对下载的文件进行病毒。最后要定期对电脑设备进行检查,看电脑设备是否存在问题,如果计算机一旦出现漏洞,必须要及时的进行修复。另外还要做好防火墙的防护工作,防火墙能够对病毒和恶意软件进行隔离查杀。
而大学生网络行为活动的依法展开,对网络社会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大学生对网络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由网络法律实践活动来体现,即大学生按照网络法律法规规范进行网络行为,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的网络权利,积极使用网络法律法规来解决出现在网络世界中的各类麻烦、纠纷。在网络活动中大学生不会主动依法约束自己违法失范的行为,在遇到纠纷时不借助法律反而消极应对,这是致使高等院校网络法制教育困难重重,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是与网络的特殊性相关,因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快速性等特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侦破案件难、诉讼审判困难、影响消除艰难”等复杂困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适用网络法律的信心。其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性不健全,个别处存在不一致;高位阶法律侧重比例小;低位阶规范侧重太多,对不良信息行为的执法解释不明确,公众理解不一,导致部分网络行为无法可依。部分高校大学生在传统性网络活动中的守法、用法及承担责任等方面都表现得比较规范,但还有一些大学生的网络行为随意性太强,缺失规范性,出现网络行为问题时候,倾向于自认倒霉等非法律手段解决。
二、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关系
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联系密切。一方面,加强和改进安全教育,说到底就是要让大学生及安全教育工作者适应时展、变化后的育人环境。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大环境下,网络作为安全教育的新环境,已给安全教育活动带来了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我们必须要借助网络长处,降低、消灭网络违法失范行为,塑造大学生健康人格,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网络平台教育将会成为安全教育的新手段和新途径。新型的网络平台教育方式与传统安全教育大不相同,对网络行为进行法律安全教育是传统安全教育在工作领域、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单向灌输为主的传统安全教育变得双向互动,借助网络平台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从而做到了安全教育内容的内化成为现实。最后,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对策研究中运用了大量法学教育的理论与方法,而网络行为安全教育的目标也是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教育的目标。所以,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研究本身就具有安全教育的功能。将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结合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和安全教育创新的重要契机。
三、大学生网络行为安全教育对策
(一)确立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目标,优化安全教育师资队伍现在的大学生几乎人人玩转网络,虽然他们的网络使用能力很强,但对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却很少涉猎,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比较淡漠。现今,高校校园网络受外来非法侵入现象加重,要想大学生正确利用网络,合理规划大学生涯,必须从学生内因上进行思想突破,让大学生自觉树立主人翁意识,确定网络安全教育目标。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基本是由大学生指导教师承担。但由于指导教师除了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外,还需要处理琐碎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导致安全教育工作出现不少漏洞。因此,高校要加强安全教育教师的建设,每所高校的安全教育教师不仅要熟悉高校安全教育规律和掌握大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同时需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高校应结合本校特点,立足实际,有专职、兼职、外聘多样化的方式,组建具有全面系统安全教育背景的专职教师为主力,外聘常年从事心理健康、司法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安全教师为辅助力量,构筑起一个高质、高效、全面的的安全教育师资力量。
(二)优化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内容要做好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就一定要在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讲授内容进行科学布置,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按图索骥的阶段,要“守法”意识深入人心。把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网络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如:班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讨中总结、归纳。激发起高校大学生们对学习网络法律知识的兴趣,这样就能更好增强他们网络行为法律意识和培养起法律观念。把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引入到课堂教学,开设网络安全法规选修课。选修课可以系统地介绍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通过教学灌输网络安全意识,让每一个走出校园的大学生都具备掌握网络安全知识,了解国家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从根源上有效防范或控制网络安全风险,促使大学生形成自律的规范。完善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考核评价,促使安全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并将这种评价纳入学生年度考核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成效。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信息内容产品的生产和信息服务快速发展,各种新的服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信息资源市场空前繁荣。与此同时,一些有害信息、不良信息也趁机潜入人们的生活,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信息资源市场的监管问题,开始引起社会各界从上到下的高度关注。
信息资源市场是重要的要素市场,国家有关文件曾指出: 要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进程; 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形势,建立健全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强化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所有这些,为我国信息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相比较传统商品市场,信息资源市场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就给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监管体制与机制,势必难以有效应对。传统的市场监管思路对于应对网络化、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具有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
我们认为,改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即: 应当以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托,运用先进创新的监管技术与手段,探索长效机制,鼓励开拓创新,努力形成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政府部门监管、行业组织自律、中介机构服务、社会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保护信息资源市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信息资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促进信息资源市场在经济、社会、文化、行政四个领域功效的和谐统一。
上述几个方面构成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的体系框架,可以用下图表示。这个体系框架基本涵盖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目标体系、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以及法律环境支撑等几个方面。
统一目标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目标是涉及宏观(国家经济、社会、文化、行政等层次)、中观(产业层次)、微观(市场微观主体层次)多个层次的复杂目标体系。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框架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目标体系应当包括: 在市场微观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市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协调共赢; 中观产业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宏观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市场在经济、社会、文化、行政四个领域功效的和谐统一。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各层次内的目标是相互联系、不可割裂的统一整体,信息资源市场的有效监管需要综合统筹微观、中观、宏观各个层面的具体目标,有效协调上述各层次目标间的关系,把三个层次目标的和谐统一作为努力方向。在研究制订政策的过程中,要对不同层次目标间的矛盾给于充分重视,以保证监管政策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社会行为、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需要,也是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有效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然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之上。
当前,由于信息资源市场领域新、发展快、变化多等特点,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十分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层次不高、有关环节缺失以及不够细致等诸多方面,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效力与效率,不利于信息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须尽可能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才能有效弥补“有限政府”监管“无限网络”的局限与不足。
因此,有必要将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加紧对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市场主体与行为特殊性的研究,加快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建设,尤其是应当加紧对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意义重大、需求迫切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加快重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补充的出台。
提高监管创新技术
信息资源市场本身的高技术性与信息资源市场的复杂性共同决定了在信息资源市场中运用先进技术的必要性。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广泛地吸收现有科技领域的技术成果,在信息资源市场的监管方式上努力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在监管思路上不断创新,实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必然存在着许多运用传统思路与手段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与矛盾,但运用传统的技术手段难以有效应对的地方,也正是新技术、新手段、新思路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突破口。
形成“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信息资源市场在时间与空间上近乎无界的特性以及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多样化、复杂化等特性决定了“单纯依靠政府部门实施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很难有效发挥作用。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须尽可能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领域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弥补“有限政府”监管“无限网络”的局限与不足。
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框架中,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公众是实现信息资源市场有效监管的根本力量。四类主体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机制与作用各不相同,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业组织的自律、中介机构的服务、社会公众的监督四种监管手段的不同分工与相互约束,有助于保证监管的客观公正; 通过四种监管主体的互为补充与协同运转,有助于提高政府效率,实现全面监管。
王忱
关键词:网络社会 网络舆论 管理
网络在推动政府公共管理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政府的公共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大众传媒工作者以及社会公众等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网络社会对政府管理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从法律法规、行政监管、技术控制和道德舆论导向层面,对网络社会实行多元化的管理,推动网络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传媒平台。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针对我国网络立法总体规划性不够和立法工作失衡的局面,今后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和网络管理层面,应力图解决众多现实问题,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制定关于网络舆论的监督、筛选、过滤权,凸现的网络舆论导致的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方案,还有信息垃圾问题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等诸多方面的专项法律,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加细致化。
在选择法律手段中,从单纯注重控制转向重视引导。网络立法不是为了限制网络的发展,而是要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网络行为,确保网络能够朝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网络立法不在于“堵”,而在于“疏”,在于控制和引导。
二、加强政府监管,创新网络舆论引导机制
建立相对集中统一的网络管理职责。目前,网络治理由多个部门分散管理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减低了管理效率。因此,要充分认识网络的跨平台、跨行业的特点,逐步加大多部门联合发文、一致行动的力度,明确主导者和行动者,细分权力和责任,不断提高网络管理的效率。建立互联网管理专门机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协调各方、共同管理的机制。
推进信息公开,增加政府信息透明度。网络上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的信息不够透明,从而引发公众的误解和猜忌。只有政府重视信息公开,及时让公众了解政策的流程、新闻事件的真实情况,才能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从而达到遏制不良言论的效果。
三、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手段
网络技术是控制网络越轨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主流的网络舆论管理办法是采取信息过滤技术。通过网络技术的推进和使用,删除和过滤不良信息,对网络信息及时监测和跟踪,从而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舆论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值得推广的主要三种技术手段,包括实行绿色上网、加强局域网安全过滤和过滤广域网网络。
同时,应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大多数国家都倾向于采取以“技术手段”与“网络自治”为主导的方式来规范网络内容。通过对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进行分级与过滤,能够有效防止有害内容的传播和,从而屏蔽有害信息,提供实现网络舆论良性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网络道德规范和网络道德行为建设
加强网络道德自律。相对于传统依赖型道德而言,网络道德完全是一种自主型的道德模式。基于自由互惠、全民共享原则建立起来的网络社会,人际交往具有极大的隐匿性,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企及,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为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因此,进入网络空间,只有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只有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一个网民行为的高度自律成为网络社会对网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加强网络道德自律就要求网民在网络实践中自觉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自觉遵守各个层面的道德规范,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并自觉监督其他网民的违规行为,在人人自律的前提下,形成一种高度自治的理想社会。
五、循序渐进推行网络有限实名制
针对目前网络鱼龙混杂的局面,可以循序渐进地推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是指在网络上发帖、跟帖以及上传照片和动态影像时需要确认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真名的制度。韩国是网络实名制的典型例子。韩国在推行实名制后,一些主要网站论坛上谩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内容减少了一半以上,实名制收效显著。
实现网络实名制,首先需要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以切实保护网民隐私。在相关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网民的隐私存在着被窃取、泄露的危险,对网民造成潜在的威胁。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加强网站对用户隐私保护的监管将有效消除网民的顾虑,促进网络实名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
我们将公共政策制定理解为政策形成或政策规划,是从问题界定到方案抉择以及合法化的过程。公民网络参与城市公共政策的制定即是从问题界定到方案抉择以及合法化的过程中,公民通过互联网技术促成政策的形成。
公民网络参与城市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拓展公民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客观要求。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推动政策议程的建立,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共行政能力,加强政府的信息公开程度,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政策的制定者与政策体验者的互动,能进一步提高公共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最终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公民网络参与城市公共政策制定的现状与困境
(一)网络的虚拟性易造成公民的情绪化参与
网络本身的虚拟性给各位网民提供了可以不使用真实身份的机会,公民匿名发表言论以及使用网络所具有的隐蔽性,减少了人们政治参与的安全感,参与网络的公民受到法律规制力和道德约束力被极大地弱化,也会在某种程度上使信息的与传播失去控制。因此,就会有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恶意信息来误导公众。例如最近网上很流行的朋友圈9大虚假信息:白雅静丢准考证、不法人员在纸上涂作案等等,都会给公众造成错误引导,鉴于部分公民的非专业性,缺乏对真伪信息的辨别能力,很容易在网络政治中出现“跟风”点赞或转发的现象,易造成政治参与的不理性,妨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目前我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政治参与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如果政府不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就会造成一些非理性化、非制度的化的参与和无序的政治参与,会给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造成诸多不良的影响,最终损害的不仅仅是国家的利益。
(二)电子政务滞后的限制
电子政务的发展对推动公民网络有序参与政治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为有序的网络参与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便利条件,将公民的网络参与纳入到政府合法管理的范围之内,为公民提供一条有序可行的制度化路径。但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发展滞后限制了公民网络参与进程的推进。据调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的平均访问时间为6分33秒,基层网站的访问的时间最长,而省级门户网站却低于平均访问时间。这突显了门户网站设置模块及发挥相应功能上尚存在不完善的一面。为此,我们应继续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发展,为公民积极的通过网络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制度化的渠道,使电子政务更好地服务到各街道、社区,不断提高我国电子政务的总体服务效能与实际应对能力,为智慧政府的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完善公民网络参与城市公共政策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公民网络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正确引导和规范公民有序参与到城市公共政策制定的行为,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网络信息传递的无序现象,减少非规范性的网络参与。完善现有的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净化网络环境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到网络舆情中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要从规范网络内容信息服务、电子政务的管理入手,通过法律法规来确定公共组织和网络参与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制定和出台新的网络舆情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在制度上保持健康、文明和有序的网络环境,真正做到让网络治理有法可依,从源头保障公民的有序参与。目前网络无论是2G或者3G成为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4G网络也慢慢地走进千家万户,胡亮网生活基本成形。在网络环境下参与城市公共政策的制定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政治行为,我国各级政府应该积极主动迎接这种新技术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