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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的特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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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的特点

第1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第2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主权。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第3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一、转移性收入政策

税收政策是财政收入政策收入中最重要的手段,对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直接有效,主要通过税种、课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等税收制度的特定设计来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从调节收入的角度,税收种类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前者主要包括所得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后者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对收入的调节功能主要通过直接税实现,因此,也会被称为收入税。

(一)个人所得税

第一,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收入为税基,税收归宿明确且转嫁困难,调节个人收入效果显著。因此,个人所得税在世界范围内,都承担着重要的调节收入的功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通常采用的都是累进税率,边际税率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上升,累进性非常显著,只要课税范围和模式设计科学合理,课税依据反映真实的收入水平,个人所得税能够体现税收公平,达到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的目的。第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机制。在实践中,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效应的决定因素在于税制模式的设计,其中,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税率的累进程度,同等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越高,高收入者的平均税率比低收入者的平均税率就高出越多,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就会缩小越多,收入调节效果越明显;二是税收的收入规模,同等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占国民收入的比值越大或者占总税收的规模越大,对国民收入的干预力度就越大,越能够改变收入分配格局。只有个人所得税成为税制中的主体税种时,才能有效的发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除此以外,个税的起征点、免征额、费用扣除、减免税、税收抵免等都能影响个税的调节效果。第三,个人所得税分配效应的实现需要具备一系列的社会经济条件。其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所得税需要有充足的税源,才能发挥其调节作用,因此,只有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居民个人收入上升到一定高度,个人所得税才能具有足够支持调节的规模。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证明,个人所得税的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其规模较高,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其规模较小。其二,税收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包含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和计算繁琐,较其它税收征收成本较高,对征管水平的要求较高,要有高素质的税务人员,还要有高效廉洁的税务机构,并且有现代化科学的管理设备和管理方法。其三,会记核算制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要以个人收入信息有效获取和收支状况的有效监管作为基础,否则,个人所得税就是“无水之鱼,无本之木”。要实现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控,必须对经济活动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进行全面、可信的计量。其四,纳税遵从度,有效监管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础,但是全社会的个人收入不可能全部依靠被动监管,纳税遵从更为重要。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求建立高效的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当社会公民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社会规范意识后,才能真正提高公民的纳税遵从度。依据以上的条件,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因此,在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的作用要小于发达国家。尽管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还是有一些学者不主张我国现阶段过多强调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认为发展•财税论坛中国家发展税收累进性会导致税收成本过高而受益太低。

(二)财产税

第一,财产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财产税是以一定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对象,向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的拥有者课征的税收。个人所得税是对收入的流量课征,财产税在收入的保存环节课征,与个人所得税相互补充。收入的流量和存量相互转化,流量的差异导致财产存量的分化,财产存量的差异又会引起流量的分化,所以,收入的存量和流量都是调节收入不可或缺的环节,二者相互补充,形成对收入多方位的监控,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第二,财产数调节收入差距的机制。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可以分为特定财产税、一般财产税和财产转移税。特定财产税一般针对房屋、土地、车船等少数几类大额财产征收。课税面较窄,税率一般为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具有税源稳定,税收收入稳定的重要特定。一般财产税指对个人或公司所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财产净值进行综合课征,通常会对一定价值以下的财产免税,而且允许债务扣除。财产转移税是对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财产价值进行课税,如遗产税、赠予税和继承税,这些税收通常都实行累进税制。特定财产税和一般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决定了其累进性。特定财产税以大额财产作为课税对象,一般财产税给予财产的最低限制和免除额,都决定了纳税人是高收入人群,因此,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财产转移税实行的累进税制决定了其累进性,可以缩小收入差距。财产税可以有效地贯彻立法者的意图,又由于具有明显的累进性,所以,可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第三,财产税发挥收入调节功能也存在一些缺点,最大的难度在于税收征管。财产税的难点在于财产价值难以评估。财产税是以财产作为课税对象的,一般是从加计征,应税财产的价值由税务机关评估,如何克服评估时会出现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是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难题。同时,财产价值的评估有时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需要专业人员的协助,就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评估的难度和成本。其次,课征财产税要求有完备的财产登记制度,这限制了财产税的征税范围。

(三)社会保障缴费

社会保障缴费是指为社会保障筹集资金而向缴纳人无偿收取的缴费。在西方很多国家,税收形式征收,与社会保障缴费本质是相同的,因此,也称社会保障税,本文统称为社会保障缴费。第一,社会保障缴费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我国称为社会保险缴费。社会保障缴费通常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收益额。因此,有时也称为工薪税。社会保障缴费的目的是保障低收入阶层生活,体现社会公平的要求。但是,社会保障缴费的征收方式也会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具有累退和累进双重性,从一般经验来讲,其累退性为主。第二,社会保障缴费调节收入差距的机制。社会保障缴费对收入差距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税基和税率的设计。社会保障缴费的征收方式,有两种设计方式:一是采用比例税率,一般有上缴的上限和下限,也不会排除其它缴款人的收入情况和人力状况,这种设计使得低于下限的低收入者要按照最低标准进行缴费,高于上限的高收入者按照最高限额进行缴费,这样导致了低收入者缴费比例高于高收入者,社会保障缴费就具有很强的累退性;二是设置免征额或实行累进税率,在最低线以下免交社会保障缴费,这样就增加低收入人群的福利,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降低社会保障缴费的累退性。在通常实行比例税制,又没有扣除额和免征额的调节下,社会保障缴费对收入差距的影响体现为累退性。

二、转移性支出政策

第4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税制结构 税负转嫁 收入分配 主体税 辅助税

税制结构是一国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和总体结构,是国家根据一定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在特定税收制度下,由税类、税种形成的税收分布格局及其相互关系。我国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他未列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被归为辅助税。我国的税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民消费。

一、主体税与居民消费的实证分析

1.流转税抑制居民消费

我国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但从各税占税收的比重来看,2007年流转税为56.83%,所得税为27.36%[1]。说明我国仍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这种税制结构下,表面看,我国税收大部分由企业缴纳,企业缴纳的税款占84.3%,居民仅占15.7%,但企业缴纳的税款中,仅有12.7%是不能转嫁的直接税,87.3%是可以转嫁的间接税[2]。吕冰洋设计的“资金流量表”判断宏观税负的方法计算的结果证实了这一结论。

理论上,在局部均衡模型中,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负由消费者和厂商根据各自的需求弹性进行分担。由税负转嫁原理可知,如果商品的需求弹性较低,需求方会承担大部分税负。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几乎涵盖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并且经过多次加工与流转,最终商品和劳务大多数与居民生活需要相关,因此,需求弹性低,税负易于被转嫁于居民部门。据统计,2007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两者占税收总收入的43.02%[3]以上,这为税收负担大规模向居民转移提供了客观条件。

综合分析,由于我国的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有很大比重,而流转税易于被进行税负转嫁,转嫁的结果是,实际税负由居民承担,居民可支配收入减少,居民的消费需求受到抑制。

2. 所得税减小居民消费

在我国所得税体系中,企业所得税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1994年曾高达90%以上。一般认为,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由企业的资本承担,一般不发生转移,张阳(2008)通过建立局部要素两部门一般均衡模型,引入要素替代弹性和产品需求替代弹性,研究企业所得税在所有产品和要素在各个市场产生的连锁反应和影响。他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并不完全由企业资本承担,资本只承担了税负的83%左右,还有17%转嫁给了劳动要素[4]。现阶段我国资本要素大部分被高收入人群所持有,劳动要素大部分被低收入人群持有。说明居民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企业所得税的负税人。

理论上,利用边际税收楔子(MTW,Marginal)的思想可创建模型:METK=(Kg-Kn)/ Kg.。其中,Kg代表税前投资边际回报率,Kn代表税后投资边际回报率。这一模型的含义是:由于对要素或部门的征税,导致最后一单位投入税前和税后的边际回报不一致,从而对生产的激励产生影响。利用这一模型,对资本或投资的边际有效税负进行测算的结果表明,企业边际税收负担并没有提升。通俗地讲,由政府、企业和居民三个部分对国民收入这个大蛋糕进行分割。在国民收入既定的前提下,政府分配的多,企业和居民分得就会少。我国税收连年高速增长,而测算的结果是企业税负并未提升,说明居民税负不断加重,降低了居民可支配收入。

综合分析,企业所得税虽然是直接税,理论上不易进行税负转嫁,但现实中,同样存在税负转嫁。税负转嫁的结果导致居民税负加重,消费需求减少。

二、主体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实证分析

关于收入分配与消费需求的关系,现有的理论提供了一定的解释。凯恩斯的绝对收入假说认为,边际消费倾向和平均消费倾向都随着收入的增加而递减,个人收入越高,消费在其中比重就越小。Blinder(1975)在标准生命周期---持久收入模型的研究基础上进行研究的结果是,高收入阶层的平均消费倾向低,低收入阶层的平均消费倾向高。因此,如果采用“劫富济贫”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整个社会的平均消费倾向就会提高。而我国现行税制的设计并未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这是抑制消费总需求的间接原因。

1.流转税恶化居民间的收入分配

如前所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易于转嫁到居民部门,但低收入阶层恩格尔系数比较高,其收入用于生活必需品的份额较大,而高收入阶层的恩格尔系数较低,其用于生活必需品的份额较小,征税的结果是,低收入者的负担率高,而高收入者的负担率低。根据刘怡和聂海峰的研究,最低收入群体的增值税有效税率是15.1%,接近法定税率17%,而最高收入群体的增值税有效税率只有0.8%。[5]消费税被认为是针对奢侈品征收的一种税,在流转税中最具有体现税负公平的意义,而我国现阶段的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设置的导向并未体现公平这一点。例如,我国的卷烟消费税贡献了消费税总收入的绝大部分,根据王建峰等人的研究,最低收入阶层居民对烟的消费支出比为2.30%,是最高收入阶层居民的2.53倍。[6]

2.个人所得税加大贫富差距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未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首先,分类课征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方面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把劳务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3185亿元,工薪所得税占55%[7]。这与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来源多样化的特点并不相符。其次,税基较窄,如对股票转让所得、外汇交易所得不征税。我国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分红水平非常低,这导致投资者通过出售或交易股票获得资本利得,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不征税,这一优惠强化了个人所得税逆向调节的特征。第三,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过高既不符合世界税制发展潮流,也不利于调控居民收入。

三、辅助税调控居民收入分配的实证分析

现行税制中,除流转税和所得税以外,影响居民消费的主要是财产税。财产税是最古老的税种,它在缩小财富分配差距方面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制未能充分发挥其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

1.财产税调控居民收入差距的功能缺失

从现有税种来看,目前我国开设的财产税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这些税种的纳税人主要针对企业而言,与个体利益没有明显的关联度,因而不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从征税环节来看,注重对流转环节的征收而忽视了对保有环节的征税。例如房产税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不卖不税、不租不税,一旦租售,则数税并课。造成贫者更贫富者更富。还有一些正在讨论和热议的税种仍未开征,使财产税的调控功能大打折扣。如遗产与赠与税几度讨论几度浮沉,至今尚无立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大量私人财富由第一代向第二代转移,这一税种的空缺,致使“富二代”继承财富时游离于税收调控之外。加大贫富差距。

2.财产税调控居民财产性收入力不从心

拟开征的物业税是财产税的重要税种,遗憾的是,物业税的设计并非针对综合性财产课税,而仅仅针对家庭不动产课税。据统计, 2005年、2006年、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相比较上一年分别增长了19.7%、26.5%和42.8%。[8]在多数人还不具备依靠财产改善收入条件的同时,另一部分人却因财产的数量和优势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加之前文所述对居民资本性收入的免税,当前的税制结构在调控居民财产性收入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四、促进居民消费为导向的税制结构设想

以拉动居民消费来刺激经济发展,是我国今后经济工作的首要目标。税制设计应将降低居民税负、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居民消费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总的思路是:在不减少国家税收总收入的前提下,适当减小流转税比重,加大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适当减小流转税比重,可减轻居民税负,但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针对性又不一样,所以还应调整流转税内部结构。加大财产税和所得税的比重,旨在强化税制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具体做法如下:

1.流转税内部结构调整

流转税调整的宗旨:降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比重,增加消费税的比重。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要针对一般性消费品,消费税针对奢侈品征税。具体做法是:适当下调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降低这部分商品的销售价格,从而让利于民,扩大消费;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统一增值税纳税人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免征增值税;重新测算确定新的增值税税率;参考“欧盟”消费地征税原则,对电子商务和电子交易等行为开征增值税。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最终目标是将增值税设计为负担合理、制度简化、机制严密的现代型增值税。适当降低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和第三产业的营业税税率;对“娱乐业”进行科学界定,税目设计完全依据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充分体现消费税针对富人纳税的功能。调整消费税税目,将居民普遍消费的商品取消征收消费税,将个人飞机、包船旅行消费等高端纯粹服务型消费纳入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提高部分消费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如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2.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一直是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达成的共识是将分类课征模式改革分类综合课征模式,本文也赞同这一观点,但本文认为,分类综合课征实施的前提是相关制度的配套与完善。具体包括:个人所得税档案号制度的完善;提高银税合作层次,真正落实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进一步完善收入显性化、货币化制度,提高征管队伍素质、改进征管模式、建立交叉稽核系统等。分类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时,应重点考虑两点,一是扩大税基,包括强化对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收入的征收和开辟新的税源,二是改变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结构,加大对富人的征税力度。总的思路是,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宜实行分类征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借鉴国外经验,各国普遍减少了税率级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级次以3―5档较为合适,最高税率建议拟定为30%,最低税率5%与世界各国相比处于偏低水平,可以保留。

3.财产税的完善

迄今为止,我国的税制体系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而相比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无疑更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中国经济已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因此,完善财产税,一方面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能够缩小贫富差距,增加社会消费总需求。当前学界热议的是物业税的开征,本文认为,物业税税制设计应该既关注家庭不动产,也针对家庭综合性财产课税,与个人所得税不能重复征收也是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尽快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使私人财富在进行代际转移时,也被纳入政府调控的范围。适当时候开征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加大对居民的社会保障力度,解决居民后顾之忧。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民消费,今后及未来一段时间,在我国税制改革的现实约束下,以促进居民消费为导向,需要对税制结构进调整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闻媛 我国税制结构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分析与思考 J 财政与税务2009.7.11-14

[2]吕冰洋 以居民部门为目标进行减税的原因和效果分析 J 财政与税2009.2.44-47

[3]刘凤良等 持续经济增长目标下的最优税负和税收结构调整 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9.3. 41-47

[4]张阳 中国企业所得税税负归宿的一般均衡分析 J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8.4.12-15

[5]刘怡 聂海峰 间接税负担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 J 经济研究2004.5.23-27

[6]王建峰 流转税影响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分析研究----以我国城镇居民支出结构为考察基础,J财经研究 2004 3.10-13

第5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商住房的产权人应该在每年4月份前向房屋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或税务机关评估值×1.2%。而且,房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开始征收。对商业和写字楼以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为税基,1.2%的税率,对住宅类免征。商住两用本质上是商业,所以有征税依据。税收具有如下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第6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一、世界各国房地产课税的现状

世界各国房地产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为“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有的称为“房地产税”(如德国、美国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为“房地产税”。在很多国家,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尤其是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开征房地产税是为了筹措地方财政收入,即属于财政型的房地产税。长期以来,发达国家的财产税一直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虽然上世纪90年代以后,有些发达国家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发生了变化,但财产税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税种。二十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例平均为35%,而财产税主要是对不动产所征收的房地产税,在美国房地产税占据了财产税份额的75%。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房产税依然是各国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世界各国房地产税的涉税项目不尽相同,在税制的设计方面有着鲜明的特点:

(一)从税基的选择环节看,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净房地产税)和对特定财产征税(土地税、房屋税)两种情况

如丹麦对土地评估值课征土地税,对建筑评估值课征劳务税,对超过免征额的财富课征净财富税;俄罗斯则只对财产总价值课征房地产税。

(二)从计税依据的确定环节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财产估定价值或核定租金为计税依据

如美国、丹麦、埃及等;也有国家以资本净值或重置费用为计税依据,韩国对建筑物开征的房地产税以重置费用为依据;少数国家还以房地产面积为计税依据,如波兰。

(三)从税率的设计环节看,比例税率运用比较广泛,也有些国家采用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如捷克规定不动产税按不动产面积每年计征0.1克朗-10克朗/平方米,土地税按土地面积每年计征0.1克朗-1克朗/平方米;法国的净财富税按每年1月1日净财富值实行0.5%-1.5%超额累进税率;韩国对土地和建筑物所征的税是以财产价值为基础按累进税率0.3%-10%征收的,另附加20%的国防附加税。

(四)从起征点和减免税的环节看,有些国家或地区对房地产税规定了起征点

如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对价值低于14万元的房产不征税;占有土地少于5000平方米或少于2000平方米时,在日本免征土地占用税;而且各国还有一些共同的免税项目,如公共用地(包括道路、公园等)、公共福利用建筑物(如图书馆、博物馆、以及非营利性的医院、养老院、孤儿院等);各国对农业用地也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

(五)从征管环节看,大多数国家建立了严密的评估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估价管理工作,已成为各国的一种发展趋势

由于对房地产征税一般都以其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在国外已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财产评估体系。如美国房地产评估师协会(SREA)成立于1935年,是北美最大的独立性专业房地产评估师组织。

二、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和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框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具体资料列表如下:

(二)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缺陷

1.收入规模小。我国的房地产税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现行房地产税在整个地方政府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2000年、2002年和2004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两项合计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17%、2.11%和1.84%。究其原因,一是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拥有财产基本上只限于生活资料,劳动者的住房主要由单位提供,基本退出了商品行列。这与西方私有制基础上个人不仅拥有生活资料,也拥有生产资料,拥有自己私人住宅的状况相比,税基自然要窄得多。二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现行房地产税征税范围针对的是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房地产,对城镇居民个人的生活用房和农村的房产基本不征房产税,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小。

2.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法不一致。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门针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仍然沿用上世纪50年代的城市房地产税。两套税制在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内外资税负不公平。

3.立法层次低,法规不健全。首先,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层次低,大多数税种仅停留在国务院的暂行条例水平,致使房地产税征管漏洞过大,限制了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其次,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税权非常有限。我国的房产税是中央统一规定的固定税率,地方政府无权变动,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国家统一规定税额幅度,各省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进行有限的调整,同时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免权亦非常有限。

4.缺乏健全的财产登记、估价、定价管理制度和方法。房地产税的征收建立在对财产准确核定的基础上。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私有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影响了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同时,没有完善的房地产估价制度,也为逃税提供了空间。

三、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趋势

(一)合并统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设立《房地产税法》

首先,要充分体现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统一内外资企业房地产税制,同时防止部分企业利用虚假出资手段、变换企业经济性质、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房地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第三,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因此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统一后的房地产税将基本消除内外资的“有别”问题,有利于简化税制、提高税收效率。

(二)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

1.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纵观各国的房产税制度,城镇居民自有房屋都属于房产税的课税对象,对城镇居民自有房屋免税是我国房地产税制的一大特色。但是,随着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私人拥有房产的不断增加,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者倾斜,我国已经具备了对私人拥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因而对城镇居民业主自用住房课征比例房地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可在按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收入等设置起征点的条件下,对城镇居民业主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城镇土地和房屋的全部所有人,提高房地产税占地方税收入的比例,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

2.对农村房地产征税,逐步统一城乡税制。从2006年起,我国取消了农业税的征收,而统筹城乡税制,增加财政收入是改善财政收支矛盾的重要途径。因此,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活动的土地及房屋。

四、构建和完善我国房地产税的税制要素

(一)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科学确定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建议我国房地产税种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经营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接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应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划分依据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遵照国际惯例并结合现实国情,建议我国农村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以规定的标准单位,考虑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和级差地租等因素来分类确定。城市房地产税以财产的改良资本价值为计税依据。

(二)灵活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

在土地和房屋采取合并征收房地产税之后,是如何确定其从价计征的税率问题。税率在一定幅度范围内可以由市、县级人大确定,各地的税率可以不同,在形式上可以采取累进税率、比例税率或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以反映公平纳税和量能纳税。

(三)合理确定税收优惠

首先,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可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其次,取消部分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税收优惠。随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现有的事业单位将逐步实现企业化或行政机构化,前者应按照企业身份征收房地产税,如营利性医院,后者提供的服务性质类似于纯公共产品,其税收地位应该与行政机构相似。对后者是否需要征收房地产税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对政府拥有的公务用财产或办公用财产是否需要征收房地产税的问题。我国只对政府用于出租的财产课征房地产税。第三,适当确定林地免税和农村土地的税收优惠。

(四)适度分权,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分税制国家的地方税立法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税收统一由中央立法,地方只有遵循的义务;二是税种由中央设定,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开征、停征和决定税率;三是地方政府经中央授权自行决定税种。我国目前属于第一种。但我国是一个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加之财产税税基具有非流动性和对地方的强依附性,为地方政府便于管理和操作,我国财产税的立法可先向第二种情况过渡。即由中央负责制定财产税的基本税法,授权省级人大制定实施细则,付诸实施,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纳税人的情况,自行决定开征、停征税种,选择本地区税目、税率和合理制定起征点或免征额以及税前扣除项目等地区性的减免优惠政策措施,增强房地产税制对地方经济的适宜性。

(五)建立以计算机系统为依托的房地产税征收体系

第7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土地财政”作为中国社会特殊时期的一种特殊现象,目前学术界对其尚无严格的定义。综合各学者的看法,“土地财政”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运作取得的财政收入,主要为土地出售收益、土地带来的相关税费和非税收入。

一、我国土地财政现状及原因

(一)土地财政现状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土地直接收入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目前来说,地方政府财政高度依赖土地财政,土地财政对地方政府的财力需求提供了大大的支持。

(二)土地财政形成原因

土地财政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本文列举了几个比较重要的原因。首先,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导致地方政府缺乏稳定充足的收入,所以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这是土地财政日益增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香港的土地批租制的运用,使地方政府认识到土地的重要性及利用土地获取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最后,府对城市土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中占强势地位,最终形成了政府对土地产权的垄断地位。因此,政府拥有大量的土地资源,可以对这些土地进行整合后处理,获取可观的收入。

“土地财政”的发展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大量的资金收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效应。关于“土地财政”,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和美国的发展,根据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土地财政”,使其真正成为政府发展经济和实现政策目标的工具,而不仅仅是生财之道。

二、香港的土地批租制

由于香港土地为政府所有、土地稀缺及低税率等情况,香港实行了土地批租制度。这种制度限制了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政府出让的只是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只能在租期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出售公共土地使用权以获取财政收入很好地解决了香港政府财政收入不足这一困难,并且土地批租带给香港更好的发展。这一制度对于香港来说是成功的,所以被长期使用。香港土地批租特点是其批租方式和出让金的收取。

(一)土地批租方式

香港土地批租主要采用公开拍卖、招标、协议三种方式。公开拍卖主要用作一般用途的土地。投标主要是针对于那些有特定用途的土地。协议主要是用于非盈利的公共事业,如学校,可以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获得优惠的批租。2003 年后,由于土地拍卖市况不佳,香港政府推出了“勾地’制度。在“勾地”制度下,香港地政总署定期列出公开的土地储备表,有意购买土地的人都可以向地政总署提出申请“勾地”申请,并报出底价。如果勾地申请的地价达到市价的80%,政府就会将该地块勾出并按规定组织拍卖,由价高者得。“勾地”制度有效解决了市况不佳的情形。

(二)土地出让金收取

香港原来是采用土地出让金一次收款方式,后来认识到此种方式的不足,实行了批租制和年租制的混合体制。拍卖时,征收地价。土地出让期内,对土地按年收取年租金。这种方式对土地收益在政府间分配更合理,政府也不会失去土地增值的收益,承租者也能够减小其负担。

三、美国土地财政的发展

美国的土地财政收入主要包括3种:一是将土地作为资产进行出售所获得的土地收益;二是与土地有关的税收收入;三是与土地有关的非税收入。美国的“土地财政”发展300多年了,从最初的靠卖地获得收入到现在以财产税为主要收入,美国“土地财政”发展历程可大致分为4个阶段。

从内战前的1976―1861年,美国的“土地财政”收入主要是以国有土地出售收入为主。内战前,美国政府收入不足以满足其财力需求,为迅速增加财政收入,所以通过出售国有土地这种快捷的方式获得土地出售的收益。

从内战开始至1900年,财产税开始在各州普遍征收。1862年,林肯颁布新的《宅地法》,使美国土地公平的私有化成为可能。同一时期,美国的工业化的发展使得地方经济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此阶段的发展,是公有土地变少,州及以下政府的财产税有所增加,由此财产税开始在各州、郡和地方政府普遍征收。

1900―1942年,土地财政收入开始向地方政府转移。20世纪初,各州开始设立并征收新税。逐渐地财产税占州总收入的比例不断下降,而地方政府财产税占总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由此,土地财政收入由州向地方政府转移。

从1942年至今,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主要以财产税为主。在这一阶段,美国的土地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财产税、遗产税遗产和赠与税和与土地有关的非税收入。其中,财产税在土地财政收入中占主要地位,且其收入也是不断增加的。

四、对我国土地财政的认识

(一)对我国土地财政的看法

土地作为有限资源,通过出售获利快且方便,成为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依赖。土地财政的发展有利有弊,很多人注重土地财政的弊端,认为土地财政恶化收入分配,拉高住房价格,滋生腐败现象;且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地方政府过度依赖靠土地获取的收益,这种收益不稳定,当土地出售完时,政府就失去了获取财政收入的资源。这种想法在某些方面有正确之处,但是我们要明确土地财政的作用。政府通过土地获取的财政收入绝大部分都要用于基础设施及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支出。政府通过国家土地资源的出让获得收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由于土地财政,中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市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带动了周边农村经济的转型与发展,吸引了大量外地农民进城务工。其正面效应是不容否定。从这方面说,土地财政是有很大利处的。只不过在发展过程中暂时会伴随着一些不好的现象,并且加上土地财政的不成熟、制度规定和监督等方面不够完善,导致一些弊端发生,这些是可以通过有效措施改善的。

(二)美国土地财政的启示

美国的土地财政发展历史向我们展示了土地财政由靠土地出售获得收入的方式最终发展为以财产税为主的土地财政形式。这样的发展与美国土地所有制发展情况、经济发展情况、法律制度和土地本身性质等有关。美国的土地财政发展给我们以启示:以土地出售获得收入为开始具有阶段性和必然性,但这种方式只是暂时的,最终会形成更具规范和确定性的税收形式。当然,这是一种可能性非常大的发展过程,也不排除其他的发展形式,毕竟未来是不可预知的。

(三)香港土地批租制的启示

香港土地批租制的产生原因及背景与我国大陆不相同,但是香港土地批租制发展过程中的成功举措和遇到的问题可以给我们以启示。香港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租期的规定,我们可以参考,租期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一方面,避免租期过长导致政府无法与承租人一同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另一方面,避免租期过短,激发承租人的不满。香港的“勾地”制度可以避免土地的无序供应,减小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的摩擦,这一制度值得我国大陆学习。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是对土地出租一次性收款,尽管会暂时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也带来诸多弊端。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是把未来政府应该获得的收入全部用于当期,导致长期财政收入的不稳定;此外,政府很难享受到地价的增值收益。香港政府将土地出让金收取采用混合年租制。土地承租人除了要交纳一笔地价外,由批出日期起,每年还需缴付年租,使政府在未来土地增值中获得应得的收益。我国大陆目前土地出让金收取方式的弊端与香港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可以借鉴香港的混合年租制,对土地出让时收取地租和租金两部分费用,解决一次性收款的弊端。

第8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第一项改革是取消“市管县”体制,推行“省管县”体制。从改革实践来看.2002年以来,浙江、湖北、河南、山东、福建等省份先后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将一部分归属于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和社会管理权直接斌予经济强县,在财政体制等方面实行了“省直管县”。田这些“强县扩权”举措,在实践上直指上世纪80年代兴起继而约定俗成的“市管县”体制。其核心意义在于,通过在行政层面上确认和扩大经济强县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及财政管理权,带动县域经济突破“市管县”所形成的体制性障碍,为“市管县”体制转变为“省管县”体制创造了条件。

第二项改革是推进乡镇体制变革。乡镇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是将乡镇一级政府取消,变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当然,这一做法是乡镇体制改革的近期选择.最为贴近我国农村当前实际、而乡镇自治又具有明显的长期制度优势的乃是乡镇体制改革的必然归宿。

结合政府层级结构的变化趋势,我国的政府级次可由原来的五级(中央、省、市、县、乡/镇)精简为三级(中央、省、市/县)。在政府级次优化后,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相应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架构。这样.财政体制级次改革与政府体制层级变革达到协调一致。这三级政府财政构成我国财政体制划分的墓本层次。

二、优化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构想在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架构形成后,关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事权配里、财权安排及其相应地转移支付都要以新的基本层级为羞础来重新构建。

(一)优化政府间事权配。

应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之后,按三级政府财政来优化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并以 法律 形式加以规范。总的原则是,属于全国性共同事务,应由中央政府决策、承担和管理;属于地方性共同事务,应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统一政令许可范围内自行决策和承担,划归地方政府管理。

从事权划分的纵向配里上着,中央财政负贵国家安全、国防、内政、外交、宏观调控、地区财力平衡、全国性及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大型国有 企业 兴建与控股监管、协调地区间经济和社会事业 发展 及其中央政府机关职能运转、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支出项目,以保证国家法制、政令和市场的统一。省级财政主要负贵区域性的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中观目标的调控、本级机关的职能: 运转和省直管事业的发展等地方性支出项目,以完善中观调控,增强行政活力。市、县财政具体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经济、行政管理和公用事业发展等具体支出事宜.主要包括:本级政府行政事业费、公检法经费、地方统缚安排的基建投资、企业技改和科研投人、城市维护建设经费、支农经费和社保经费等事业支出。②

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共有的职贵范围包括基础 教育 、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涉及全体国民素质、国计民生、国土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支出,中央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调控、协调发展。比如,在荃础教育领域,从国际经验来看,一般是由墓层地方政府承担份导管理贵任,支出贵任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或较高级地方政府往往负有更大的投人责任。而在我国,“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提供体制没有对服务的具体提供和支出两种贵任进行划分,致使县乡两级政府不得不承担起大部分基础教育支出。伴随着县乡政府的财政困难,基础教育投人很难达到实际需要的水平,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几乎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蓦础教育并不严格地具备地方性公共物品的特征,它存在一定程度的外部性,应属各级政府的共有事权,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

根据三级政府间事权配里格局,财政总支出的主体在省以下的地方,市县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约为55一60%,省级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约为巧一20%,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约仅占25一30%。

(二)优化政府间对权安排。

按照本文设计的三级政府财政架构,在各级财政间合理配里主体税种,并需进行相应的税制改革。

1.中央税种的优化。

归属于中央财政的税系应以关税、消费税为主体税种,并辅之以证券交易税、资源税等,其收人总最约占全国财政收人的55—60%。关税是国家处理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调节贸易进出口规模和结构的税种,它关系到对外贸易中的国家主权,理所当然归属于中央税。完善关税制度的努力目标是使关税从原来的“高税率、多减免、窄税羞、低征收”转变为“低税率、少优惠、宽税基、实征收”。消费税作为选择性商品税,着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它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需要,应进行结构性调整,包括调整征税范围、采用价外税、将部分消费品纳税环节移至批发零售环节等。证券交易税税源来自全国各地,但缴纳地点却基本集中在设有证券交易所的上海和深圳两地,因而将其划作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做法有失公平。由于证券交易税的税源具有全国性的特点,税基流动性大,且实际分享该税的地区财力较宽裕,调整后不会对相关地区财政运行产生多大影响,应将其由共享税改为中央税。资源税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收人都归属于地方。从资源税分布的地区间非均衡上看,应该将该税由共享税改为中央税,这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2.共享税种的合理选择。

按照彻底的分税制要求,共享税应尽可能地少。而我国幅员广阔,地区 经济 发达程度和产业税源结构差别巨大,如果共享税没有一定的数量和规模,则难以实现地区间财力的合理分配。所以,短期内需要保留适当数量的共享税。可考虑将增值税、 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等暂时作为各级财政的共享税,待条件成熟后,应逐步将其分解到中央税与地方税系中。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不妥的,其收人应当完全归属于中央财政。而我国的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在政府税收收人所占比例为1/3一1/2左右,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人中所占比例约为1/5。在地方税税源不充足的情况下,将增值税完全划给中央政府,会使地方政府的税收收人过少,影响到地方政府组织收人的积极性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因此,从财政孺要角度考虑,目前仍需将增值税作为共享税,但可对分享比例作适当的调整。增值税制改革的重心在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转型力度、扩大征税范围至服务业等。

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起作为共享税,从我国现实看是比较合适的。企业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地方政府而言,是仅次于营业税、增值税的第三大税种。在这种情况下,它的税种功能只能让位于其收人功能。根据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的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既符合勺vto原则的要求,也与和谐社会追求的公平要求相一致。个人所得税具有强烈的收人再分配、经济稳定的内在功能,且有很好的税源增长潜力,适合于作为共享税。其改革的方向是适当调整费用扣除标准,规范和拓宽税基,优化税率结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社会保险税的社会性决定其应作为中央税或至少是共享税。将其作为中央收人,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收缴和管理全面社会化的最终目标。西方许多国家将社会保险税划作中央税种,这样可以使得全国上下能得到大致均等的社会保障。就我国现阶段来看,实现社会保险的全国性统一,似乎有些不切实际,社会保险税目前以作为共享税为宜。

3.构建各级地方的主体税种。

省级财政形成的是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等共享税为重要税种的收人体系,其收人总量约占全国财政收人的巧一20%。通过建立这些主体税种,基本上可以保证省级财政获得履行职能所需的必要财力,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层层集中财力的内在利益机制,保证基层政府的财权。

市(县)财政形成的是以财产税类为主体税种的收入体系,其收人总盆约占全国财政收人的25一30%。从国际上看,财产税是一种备受推崇的地方税,构成了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据统计,2005年我国房产税收人435.9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收人137.33亿元;土地增值税收人140.02亿元;车船使用税收人38.89亿元等③。从这个角度看,把财产税类列为市(县)财政主体税种既可增加该税收人,同时还可调节收人分配,这是一种个人收人结构调整型的税收增长。

在目前开征一般财产税困难较大的情况下,财产税税制的改革在于修订、改进已有的个别财产税。它包括开征房地产税(或物业税)、改造车船税、取消土地增值税、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蹭与税。市(县)财政除了构建财产税作为其主体税种外,还需要重点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 旅游 税等具有地方受益性质税种的建设。

(三)优化政府问转移支付体系。

按照三级政府财政来建立转移支付,大体上有两个基本环节,即中央对省级、省级对市(县)。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是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系的中心环节。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设计.应在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尽量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设计相协调,形成省对市(县)的、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性转移支付为形式的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归并现行种类繁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现行的税收返还是为了照顾地方的既得利益,与公平原则相悖。原体制补助是由于 历史 原因形成的,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影响了地方组织财政收人的积极性。而只有过渡期转移支付是规范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雏形,通过逐步吸纳税收返还等一系列非规范补助金,可以最终演变为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措施是取消原体制补助或上解;对增加工资补助、 农村 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进行归并;对其他补助进行清理;逐年降低直至最终取消税收返还。其次,完善专项性转移支付。对于属于上级委托事项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数额,应根据委托事项的直接成本 计算 确定;无配套条件的,要按照各种保障性公共产品提供水平达到标准缺口数量和受援地区该项公共产品的单位成本计算得出;有配套条件的,不仅要测算出受援地区改善公共产品需要提供资金的总量,还要根据受援地区不同的人均财力水平确定有差别的资金配套比例。最后,用“因素法”替代“基数法”。基数法已成为现行分税办法的制度性缺陷,必须尽快抛弃,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因素法。因素法的基本特点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人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盘、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为了鼓励各地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地方增加收人的积极性.可考虑收人努力因素,如各地财政收人占gdp的比重。根据因素来衡t各地的财政地位,以公式化的形式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从而提高转移支付的 科学 化水平。

①宗和:《强县扩权: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学习月刊)2004年第10期。

第9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消费需求;税收政策;社会保障

一、中国居民消费需求不足的现状

(一)消费环境恶劣

勤俭节约是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中国传统消费习惯的影响,中国居民消费大多比较保守,表现为单一性的衣食住行消费,精神文化方面的消费严重不足。中国也没有出台一些特定的消费政策来刺激消费,政府的一些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一味追求GDP,因此使得居民对消费缺乏清晰的认知。与此同时,中国消费环境在持续恶化。一些威胁消费者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现象性质恶劣并影响广泛,极大地削弱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使得居民在消费时小心翼翼,甚至不敢进行消费,消费意愿自然会大大减少,直接导致消费需求不足。

(二)收入差距较大

近年来,中国劳动者报酬所占比例不断减少,说明收入分配正在慢慢向向政府倾斜。居民的收入减少,其消费能力必然缺乏有效支撑,必然会导致居民消费需求缺乏增长的空间。在测度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中,基尼系数是最有说服力的。其值越高,说明收入分配就越不平等。而近十年来中国的基尼系数一直在国际警戒线0.4以上。这表明中国的财富分配极不均匀,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大。同时,中国高收入者占据总体居民收入的份额越来越大,他们占据大量的财富却无法转换成消费导致边际消费倾向较低,而低收入者正好相反,他们收入有限,占据较少的财富但是边际消费倾向却很高。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居民的收入差距过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民的总体消费水平。

(三)消费供给结构不合理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消费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市场供给未能满足消费需求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部分潜在需求的有效释放。一方面,我们不够重视农村市场,农村市场虽然会出现很多产品,但其性价比不高,有时候根本不能满足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这就在限制了拥有较多消费者的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大,不利于农村居民进行消费。另一方面,像住房、汽车、教育等高质量产品由于供给层次低、种类较少,消费者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不得不去国外进行消费。

(四)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中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住房、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在养老保险方面,资金缺口大,管理混乱且挪用现象严重;医疗保险方面,保障的范围较小,覆盖面较狭窄,也错在这管理不严格方面的问题;失业保险方面,失业的保险金缺少合理的监督体系,经常与失业救济混为一谈。居民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和政府对于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健全会造成居民对未来医疗、养老、失业的各种消费有很大的不确定,居民就会减少当前的消费(辛小莉,2009)。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于刺激居民消费需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品税存在的问题

中国流转税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大,而流转税大部分通过税负转嫁转嫁给消费者承担。中国同类商品的价格要比国外同类商品的价格高,甚至价格差在两倍以上,这种现象进一步使得居民消费需求不足。另外,由于中低收入阶层大多在国内消费,商品中所含有的较重的间接税全部或部分地转嫁到中低收入阶层身上,沉重的税负直接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消费水平。

(二)财产税存在的问题

财产税主要是对财产的所有者进行征收,它在收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有着非常无法取代的地位。中国现行财产税结构不合理,主体税种明显,重复征税现象屡见不鲜。中国的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没有真正的财产税。此外,中国财产税制存在着严重的累退性质,就上海和重庆试行的房产税来说,对富人阶层同时拥有的第三套、第四套房产都没有征税,在一定意义上有失公平。

(三)所得课税存在的问题

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会影响消费情况,收入分配越是平等,居民对消费的需求就越大。所得课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制度以及费用扣除办法来均衡居民的收入差距的。但是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中,纳税人的税率档次过于复杂,税率也相对较高,一些扣除标准并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必须加以完善和修改。

三、刺激居民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选择

第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政府要制定合理的社会保险政策,改善现有的管理体制,将机构监管与政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扩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多层次有保障的保险体系。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础上,可以使政府扩大公共消费、为提高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领域的即期消费支出和相关的消费性投资提供充足稳定而丰富的资金来源。运用社会保障收入扩大公共消费规模进而推进基本消费的平等化,可以降低人们对未来支出的风险预期,减轻人们为预防意外和养老而进行储蓄的心理压力,使人们能够放心地进行即期消费和计划远期消费,从而拉动私人消费的增加。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首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适用的边际税率过高,应该予以降低,这样会使得高收入居民的税收负担大大减小,有利于刺激居民消费水平和拉动投资水平。其次,要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项目越多,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越轻,消费能力就越高,因此可以将一些教育和保险费用列入其中。最后,减少税率档次,增大税率级别差距,这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居民消费的作用。第三,调整消费税及财产税相关政策。消费税既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承载着重要的调节消费的功能。在降低工资薪金适用税率的同时,应该进行相应的消费税改革,直接刺激消费需求。可以将更多的奢侈品和高档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这些高档品主要是高收入阶层购买,征收并不会影响和抑制一般居民的消费热情,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高收入阶层进行合理的消费,同时还调节了收入分配差距。在财产税方面,可以对高收入人群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这种情况下,高收入者为了少交税款就会增加当前的消费,这就进一步刺激了居民的消费需求。第四,对现代服务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中国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迅猛,在一定程度上给居民消费带来了巨大的空间,包括一些娱乐型、网络型、创意型企业引发了消费者的消费热情,从而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去年5月1日,中国已经实行了“营改增”的减税措施,部分现代服务业减轻了税收负担并迎来了多方面的好处。为了进一步给现代服务业减压,应当实施各个税种优惠组合的策略来鼓励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各税种之间的调节和配合作用。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服务业,应侧重从降低行业风险角度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现代服务业具有高资本投入、高风险经营、高技术支撑、高收益回报的特点,因此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应考虑到各个环节,在目前以直接减免为主的方式下,增加间接减免手段,如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第五,制定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良好的就业率是提高居民消费预期和维持长期消费能力的重要保障。就业率的提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居民的消费水平。因此要充分考虑到中国就业人口中需要扶持和帮助的群体,对于一些自主创业但是又缺乏资金的群体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利用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刘金玲,2013)。制定一些税收照顾性措施,对于不容易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对录用农民工的相关企业给予适度的税收优惠,这样企业就会为了减轻税负合理的雇佣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工的就业问题。综上所述,从当前我国的情况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居民的消费观念也不再如原来一样保守,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消费的主要群体主要集中在中等收入人群中,因此政府需要制定各种合情合理的税收政策来刺激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税收政策是我国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提升居民的消费水平,有效扩大内需。同时,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完善还可以拓宽消费热点,优化消费环境,改善消费倾向,促进消费的优化升级等等。所以,研究税收政策对于消费的调节作用,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对于消费的促进作用,对于建立扩大内需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的平稳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辛小莉.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选择[J].税务与经济,2009,(02):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