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

城乡管理规划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城乡管理规划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城乡管理规划法

第1篇: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

一、关于城乡规划问题

今天,会议给每位与会者分发了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规划监督检查、违反规划的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说明,希望与会同志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我非常赞同廖火同志提到的对我县村官以上干部,特别是建设系统的同志进行《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这样可以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对如何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打下基础。规划是龙头,是生产力。建华书记在全市规划工作会议上提过一个观点:规划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工作目的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规划就是最好地体现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因为人民群众要建设美好的家园和过上美好的生活,必须要靠规划作为保障。因此,做好城乡规划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城乡规划是城市与集镇发展的方略,镇村建设的纲领,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打基础、谋长远的工作。城乡规划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城镇功能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人口、资源环境能否得到协调发展,关系到城镇化水平能否得到全面的提高,关系到城镇经济和综合竞争力能否得到长足发展。近几年来,*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跟*市的科学规划是离不开的。前些年,*市学习*市等地的城市规划建设经验,现在有些地方倒过来学习*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经验,这是因为*重视了城市规划工作,整个*市区以及五县一区的面貌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变。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规划工作,最近结合*、*纳入市中心城区概念规划的机遇,我们决定成立县规划建设局*分局,目前市编委已经批准。为了推进我县规划工作,今年,我们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县城26.5平方公里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而且就秋江两岸打造美丽景观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划。同时,也对*、*首期规划40平方公里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使*、*融入市中心城区概念规划之中。今年县政府就安排了900多万元用于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在这里,我对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提五点要求:

1、要树立全新的理念。一是要树立科学理念,合理确定城乡的定位、发展目标和总体框架,正确认识需要和可能、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城市和农村、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真正使城乡规划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要树立人文理念,无论是县城规划还是村镇规划都要体现人文关怀,把能否为居民提供良好的人居环境作为衡量城镇环境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摆在优先位置;三是要树立生态理念,合理布局生产建设、生活居住、公共设施等功能区域,统筹工业区、商业区、生活区、绿地等空间布局,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四是要树立特色理念,把文化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的灵魂,深入挖掘和体现我县城乡在自然、历史、民俗、建筑、地域等方面的文化特色和内涵,加快形成一批文化内涵丰富、特色鲜明、风格独具、颇具影响的特色乡镇;五是要树立集约理念,将节地、节能、节水、节财和资源综合利用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力争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以最低的造价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六是要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管理,尽快从粗放管理向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法治化管理转变,不断提高城乡管理水平。

2、要处理好规划中的几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城乡规划必须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要求,加强同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的协调,提高资源整体配置效率;二是要正确处理集中统一管理与特别授权管理之间的关系。城乡各类建设都必须统一规划,无论是哪一级规划管理部门都要严格规划管理,不得违规操作;三是要正确处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与适时修编的关系。从规划的分类看,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区域和城市长远发展的战略性规划,必须要有严肃性和稳定性;而详细规划是指导具体项目建设的直接依据,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适时调整。从规划的内容看,凡涉及公共设施和公众利益的规划都应该是刚性的,如果随意改变就会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造成社会不和谐。规划中的非强制性内容,作为政策导向,应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充实完善。

3、要提高规划质量。规划编制部门和单位对中央、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要吃透,要深入调研,把城乡经济发展普遍规律与城乡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突出城乡的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同时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城市规划与土地、交通、环保等各类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协调,不能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坚决杜绝不按规划实施城市建设,或者为了一点短期利益,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随意变更和调整规划。特别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方面决不能随意改变,要从整个城市规划协调方面,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要加快城乡规划编制步伐,对今年确定的县城和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要抓紧推进,争取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好县城26.5平方公里和*、*40平方公里控制性详规编制工作。当前,各有关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河紫高速公路沿线9镇45个村的规划控制,严格防范抢搭抢建行为。

4、要强化规划审查。规划部门要严格规划审查程序,提高规划审查质量。我们一定要有这样的观念,缺乏科学性的规划一旦通过合法的程序批准实施,危害将不可估量,规划的评审、批准等一定要慎之又慎。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规划的科学编制和依法实施,切实解决“两张皮”问题,不能规划一套,实施一套,使规划成了摆设,这是坚决不允许的,也是必须杜绝的。这一工作,县规划委员会一定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查。

5、要加大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建筑要深入开展清理行动。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都是违法建筑,已经建成的,要依法果断处理;正在建设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下来。最近,大家从新闻媒体可以了解到,*市特别是源城区刚进行了大规模的违章建筑清理行动,清理了几百户,严厉打击了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由于很多靠近东江边居住的源城、东源两地市民都知道市政府要开发市区东江边的土地,因此他们抢搭抢建成风,在很短的时间内建了很多建筑物。市委、市政府对此态度非常坚决,凡是违法违章建筑坚决全部拆除且一分钱不补,并依靠强大宣传声势做好户主思想工作,让其自行拆除减少损失,凡不自行拆除的坚决。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已在*工业园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违章违法建筑清理强拆行动,拆了20多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县委、县政府将在5月中旬依法对县城26.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违章违法建筑和用地开展大规模的清理整治,上星期已对这项工作作出部署。我在这里强调,如果在审批、建设过程中有政府部门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批乱建的,必须依法依纪严处。

二、关于市政建设问题

今年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比较多,并郑重承诺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各级、各责任部门在抓重点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抓责任。重点项目建设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责任意识,我们能负责到什么程度,困难就能解决到什么程度,重点项目建设就能推进到什么程度。对此,一要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抓紧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成立项目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进驻工地、现场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二要落实分级管理的责任。进一步划分各级、各部门在推进项目建设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做到项目谁管理谁负责,谁负责谁解决,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领导调度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协调分工到位。三要落实有效服务的责任。服务重点建设,就是服务大局,服务发展。从领导到部门,从机关到基层,都要为项目立项、报批、筹建、竣工全过程服务,为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四要落实督查监督责任。县府办要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督促、督办力度,及时通报情况;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查处。

2、抓进度。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时间观念,强化效率意识,每项工作怎么干,什么时间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完成,都要一一加以明确,列表抓好落实,强势推进项目建设进度。二是要加快征地拆迁进度。要克服畏难厌烦情绪,想方设法、耐心细致地做好拆迁户的工作。对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向责任领导请示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应为拆迁户在办证、搬迁中提供优质服务,切实落实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做到既能打开局面、推动工作,又不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要加大县城秋香江两岸的征地拆迁力度,尽快贯通沿江道路,为广大市民提供休闲、畅通的地方,提升城市品位。三是要加快施工进度。在项目进度上,要尽量把时间往前赶,尽量把工期往前排,对已经开工的项目,要抢时间,争速度,努力缩短施工周期;对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项目早开工、早建设;今年汛期比较早,县政府承诺要解决城南水浸街、黄泥路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对还处于项目前期的工程,要成熟一个上一个,赶工期、抢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目前,要抓紧完成*年未完工的县城6个市政重点项目建设,加快今年县政府安排的市政项目建设步伐。

3、抓协作。项目建设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多个行业,有的需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有的需要其它部门的配合,所以说,加强沟通协作,对于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项目领导要认真负责地承担责任,敢抓敢管、敢抓敢建、负责到底。要勤联系、勤协调、勤调度;要率先垂范,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现场和一线,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作为建设任务的直接承担者,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协调,包括与上级部门的上下沟通,与其他部门、行业的左右沟通,努力赢得上级部门的支持、有关单位的配合,为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争取主动。相关协助单位也不能认为自己没有承担主要建设任务,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要从全局着眼,从整体利益考虑,大力支持和配合建设单位推进项目建设,共同服务于项目建设大局。

4、抓质量。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监理制等规章制度,同时要按照精益求精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高、效果好,力争把重点工程都建成精品工程。刚才,我们给每位与会者分发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希望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有建设项目任务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现在我们有些地方在项目建设上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来实施,这是犯错误的。现在纪委、监察部门每年都对工程招投标建设情况检查两次以上,大家要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技术指导与检查,对工程建设的每一道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关于城市管理问题

城市“三分建设、七分管理”,能否高效地发挥城市功能,关键在于管理。规范而高效的城市管理,是确保城市规划全面实施、城市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近年来,在城管部门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下,县城的市容市貌逐步好转,环境卫生工作得到加强,人居环境有了改善,县城变得更加整洁亮丽。但是,个别场所脏、乱、差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县城的管理与市民的愿望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市政建设,以依法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县城管理力度,全面提高我县城市管理水平。

一要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原则,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基本形成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权责一致的城市管理新格局。要以依法管理为抓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机制。城管、交通、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强化依法执法,尤其是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之不敢轻易触犯,从而促进人们逐步达到自觉维护正常市容环境秩序的目的。要充分发挥和调动乡镇、居委会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要制定各类管理办法和规定,使城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要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开展便民服务活动。加大城市管理的科技含量,对交通管制、环境监控、治安管理、物业管理等加大科技投入,实现城市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管理效果。要把加强城市管理与提高市民素质结合起来,以科学的城市管理促进市民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以高素质的市民来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不断进步,建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教育惩戒结合、以教育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要寓人性化于管理之中,寓亲和力于服务之中,变“以管为本”为“以人为本”。

三要强化宣传。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依然是今后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搞好舆论宣传,要在全县掀起一个声势强大的宣传热潮,把城市管理的意义、任务、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告知广大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形成人人关心城管、人人支持城管、人人参与城管的格局,推动城管工作出成果、见成效。

四、关于小城镇建设问题

中央提出了“小城镇,大战略”。小城镇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关系着全县统筹城乡发展全局。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工业化的过程,现在大、中等城市以至县城已不能满足那么多的农村居民来城市生活,那么小城镇的建设正好弥补解决了这些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城乡一体化、农村城镇化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发挥好小城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集聚带动作用。

1、发展重点小城镇。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是,合理扩大城镇规模,完善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环境,使重点小城镇成为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区域经济、文化、教育中心。要遵循分类指导、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有序地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走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道路。要以蓝塘、*、龙窝、*等镇为基础,努力建设一批经济实力较强、功能较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具有特色的小城镇。

2、拓宽小城镇建设筹资渠道。城市建设需要资金,要千方百计筹集城镇基础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小城镇建设要“两条腿走路”,政府主要进行规划和基础性开发,深度开发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公开招标,吸引各类投资者投资建设。按“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有收益的基础设施要按市场机制运营,有偿使用,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滚动发展。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变现再投入。如县城污水处理厂由县政府和投资商合作建设,*、*污水处理厂采用BOT形式进行建设,政府只要做好规划、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建设就交由投资商,由投资商运营若干年作为回报,若干年后产权交回政府。

第2篇: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科学化;可持续发展

在现今这个社会转型时期城乡一体化对城乡的规划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城乡建设规划中体现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将可持续发展观贯穿在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中,是规划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体现。

一、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现实状况

目前,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项都在建设与形成时期,同时随着各项建设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的城乡规划管理就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其弊端也慢慢地凸显,具体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科学性不够。城乡规划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涵盖了城乡的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等方面。然而这些方面所要求的效益各不相同,有的侧重经济效益,有的侧重生态效益,有的侧重社会效益,互不统一,这样的多元性导致城市规划往往不能够统筹兼顾,总是有失偏颇。

在管理机制上,城市规划管理各部门之间交流协调不够,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好,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浪费人力资源的现象,甚至有损于城乡规划的顺利进行。在现在的城乡规划机构中,人员的管理水平以及掌握的信息技术都无法满足现代规划管理的需要,在机构中人员的素质水平普遍比较低下。

(二)城乡建设规划评估制度不够完善。城乡规划实施的好坏,需要规划后的实际效果及其评估去验证。然而我国的城乡评估制度还处在初级阶段,各种评估制度还在探索中,并且关于城乡规划评估的各个要素,如主体、客体、内容、方式等没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对于规划评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这些都导致规划评估的效果不佳,在评估中,重技术而人文意义,忽视公众的利益与诉求,这样影响了城乡规划的公信力。

(三)城乡建设规划中侵犯公共利益的现象多。在现在的城乡规划实施中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的事件屡见不鲜。一些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将一些用于城市绿化用的公用土地,卖与开发商作为发展经济用的商业用地,或者将公用土地减少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往往擅自更改规划内容,增加商业用地,这些行为都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极大地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没有明确规定,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上缺乏保障。

(四)城乡建设规划地方特色不明显。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大多数的规划没有体现城乡的地方特色,比如,对于老城区的修建,只是单纯地追求新的建筑,用大量的水泥、钢筋堆砌起来的建筑满目疮痍,老城区的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原有的历史文化气息与底蕴丧失,不能突出地方特色,这样的城市规划无疑是一种损失。

(五)城市建设规划人性化不足。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是城乡规划的重要原则。但是在实际的城乡规划中往往对于人性化的要求不够重视,不少地方将城郊农用地变相地转化为建筑用地,激化了人地矛盾。还有一些公共建筑没有建设停车场,一些住宅小区缺乏公共绿地和地下停车场,这些都是不注重人性化要求的体现。有的城市只注重经济效益,在城市规划中到处都是高楼与道路,这样的结果造成城市变成水泥与混泥土的天地,没有生活的气息,交通拥挤,最终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另外,还有的在规划中不注意自然景观与历史人文景观,使得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失衡,抹杀了人的亲和感与安全感。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城乡规划的不合理与城市的快速发展给社会环境与交通带来的压力。

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实现途径

城乡规划管理的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城市规划的不断更新又需要体制机制改革的强力推进。只有这样全方位的改变,才能增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一)严格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原则。在城乡建设规划中的原则是非常多的,只有严格遵循并且贯彻这些原则才能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可持续发展。1.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最基本的、最首要的原则,各政府与城乡规划部门必须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其活动,对于规划方案一定要依程序规定报请上级审批,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城乡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的关系,依法处理规划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在规划范围内,实现相关规划必须服从并且服务于城乡总体规划。2.以人为本原则,城乡规划管理牵涉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对于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有着非常大的关系。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应该把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增加城市绿化面积和停车场所的数量,对于居住区也要增加绿地,努力改善城市的环境,集中资金解决城市交通拥挤、环境质量差等问题,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3.效率原则,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效率是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城乡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各个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根据各自的特色来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在规划建设中要不断地完善各种基础设施,保留民族传统与地方特色,满足人们的物质与精神生活需要,营造高效、舒适的环境。4.公平原则,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下,强调公平性,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也牵涉多个利益主体,公民、开发商、规划师、地方政府,要尊重不同主体的利益,达到公平的实现。

(二)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监督制约作用。1.加强对城乡规划中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于土地的监督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土地的性质、位置、范围、面积等。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控制范围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于用地实际情况与规划许可证不相符合的要责令改正,各地方规划部门要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土地使用情况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2.强化城乡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在城乡规划中,要推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明确每一级的责任,细化任务,从而加强对于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3.建立完善的规划评估制度,现代的规划评估制度一定要借助于现代的科学技术去实现,规范评估管理系统,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规划评估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

结语:在现在的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城乡建设规划的科学性不足、评估制度不够完善、侵犯公共利益的现象众多、地方特色不明显、人性化理念不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可持续发展得不到实现,面对着这些问题,需要从严格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原则、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监督制约等方面来解决,在这样的不断改革与更新中,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在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中,这样的城乡规划才是成功的规划,实现了资源的持续利用,既满足了当代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邓碧泉;城乡建设规划应体现生态文明理念[J];求是;2010年第10期

第3篇: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资源环境保护;意义;土地资源管理;问题;协调发展

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建设过程中土地管理工作上存在不少的漏洞,一些工作上缺乏科学有效的实践。基于此,以下就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发展进行探讨分析。

一、城乡规划管理中资源环境保护的意义

城乡规划管理首先要树立全民的资源保护意识。环境资源问题是随着城乡的发展而出现的,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对环境资源进行了过度的开发与利用,也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利益,在进行这些工作时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会带来环境问题。很早以前,人们没有金钱意识,而且也没有开采资源的工具,环境与人是和谐相处的,没有环境污染问题。但是随着人们的欲望的增长,看到了利用资源的利益,资源的数量日益减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慢慢的人们看到了环境问题带来的麻烦,这些问题威胁着人们的健康,人们也慢慢认识到了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也主张先树立全民的资源环保意识,积极宣传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而且相关部门还专门召开的环保会议,提倡健全环保机制,改善环境问题,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促进环境与人类和谐发展。所以,树立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制定环保策略的前期工作,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改善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的策略。

城乡规划管理与资源环境的保护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致性,也存在手法、目标上的统一性。在推进城乡规划的进程中,如何更好的协调资源、环境问题,加强对资源环境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显得尤为关键。

二、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中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不到位的问题。有些城市规划建设的布局上缺乏科学的分布格局,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合理规划布局,对城市的公共设施服务区和工业区以及一些的生活区和商业区没有进行科学有效的合理布局,特别是在对于人均土地利用规模和建设用地上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土地利用在区位上揭示了城市各项活动在不同的城市服务区中进行不同比例的分配,这些城市土地的不同利用类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区位上的需求,遵循城市规划建设的用地标准。

2、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中对土地管理科学衔接上的问题。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中要能够紧密地与土地管理联系在一起,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而在实际的工作中要能够准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利用好每一寸土地,走可持续发展的节约路线。对于存在的违法建设用地,我们要能够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仔细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不断加强城市执法和管理工作,促进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在另外一方面,城市规划和国民经济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上的规划都显得很不协调,他们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从而影响到整个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土地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反而对城市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1、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在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体系中,要重视城乡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体制,这是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所以,我们要能够不断完善相关的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统筹城乡建设工作。在另外一方面,我们要注重对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重视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换句话说,就是要能够加强对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中,要能够重视绿地建设面积,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布置绿地,从而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其中,还可以加强对节约型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的宣传力度,倡导合理的城乡规划管理,树立节约型的规划建设用地,从而可以有效地引导城市居民树立起节约能源的理念,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

2、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城乡统筹等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展开,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生活、生产水平、使农村建立现代化的集约经营模式、置换出部分的建设土地,还可以保护城市以及附近郊区的环境。随着工业开发的不断发展,致使部分乡村土地的环境已经变得非常污浊不堪,出现了土地推平闲置的问题。这时可以通过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规划,在宏观方面为土地的发展与保护做出合理的设计,进而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农业资源。

3、不断强化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用地。在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建设过程中,要能够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严密地控制,科学地管理好城市土地,在土地管理过程中要能够切实把握以下几点;其一,切实加强土地供应量,提高土地审批效率,还要能不断优化资源的配置,严格把握相关的土地利用结构,贯彻落实相关的国家城市土地建设用地政策。其二,要能够不断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监督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惩处。在城市规划用地时要对土地规划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进行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建立一系列的生态型的开发制度。并能够深入分析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积极做好相关的工作。

4、加强资源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当前城乡规划管理的侧重点还是提升经济水平与效益,缩小城乡差距。由于受到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之前的城乡规划管理中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由于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必须改善这些规划,加强"反规划"观念。"反规划"观念的目的是改善土地资源问题,提高土地效益,使资源与社会共同发展、和谐发展。城乡规划管理的"反规划"是站在环保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提升,而忽视环保工作,对土地的规划不能太过紧密,需要考虑土地的承受能力,而且还要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保护。

5、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要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就必须要拓展资金的来源,从而可以有效确保土地开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要能够切实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展开多方面的融资,并能够根据不同的投资者的不同目标和心态,以土地开发为核心,有效地将政府、企业以及个人这三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才能实现融资渠道的多方位、立体化。从城市系统的角度可以看出,要想不断完善土地规划制度,能够与城市建设的方向、速度可以更好地适应,就必须能够强调城市内涵形象,杜绝形象工程。从全方位规划好土地管理工作。

结束语

经济发展促进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过度的资源开发也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开发资源的过程中不注重保护环境,使得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在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时,必须注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周黎.农村城镇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J].浙江学刊,2012

第4篇: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

一、本通告所称规划手续是指: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和其他规划批准文件。本通告所称用地手续是指: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和其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在北部城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手续超过法定时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因素除外: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又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的,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有关规划手续自行失效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的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及其他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有关规划手续自行失效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五)市政、管线工程开工期限及其规划手续失效后的处理,按本条第(四)项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必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北部城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超过法定时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因素除外: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在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超过30日未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宗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二)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合同约定缴纳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完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次,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仍未缴纳完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退还扣除应缴定金后的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用途变更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扩大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者应自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或国有土地有偿变更手续,依法缴纳有偿使用费。逾期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或国有土地有偿变更手续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罚。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动工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其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动工建设,但动工建设的面积占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本通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北部城区开发建设办公室提交详细的建设计划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未按时提交相关材料且剩余的部分土地闲置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剩余部分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动工建设,但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擅自停工,停工时间累计超过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动工时间仍按转让方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约定的动工时间计算。超过原约定的动工时间未动工建设的,参照本条第(六)、(七)、(八)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5篇: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年)》为依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关系,严格执行规划的程序和强制性要求。要抓紧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重点建设地区、重要保护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的备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出台前,备案审查工作暂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促进规划依法行政

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代建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建设单位提供选址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含规划设计条件预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正式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出让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根据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由土地储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核发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提供后6个月内未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地块正式招拍挂前应先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对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及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提供书面的规划条件。单一地块的工业用地项目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居住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应提交预环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1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或以其他联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或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公示。设计方案批复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根据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使用专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的除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图中与规划条件有关的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划条件和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门面装修、围墙、阳台、楼梯等简易或附属设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许可程序和报送申请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前,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仍按《*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执行。同时,项目审批前应先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并进行竣工前测量和备案。单位用地内的自用管线、与城乡道路下管线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线可以不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六)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按照《*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杭规发〔20*〕420号)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城镇居民私房,由实施主体负责先行安置。

五、进一步规范批后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且对周边建筑可能产生权益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修改前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权。对依申请组织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修改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对项目规划许可证失效,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许可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六、加强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许可有效落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现场施划灰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1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实测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

未取得《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项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七、相互配合,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土地、规划、城管执法及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察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0号)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第6篇: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规划先行,不断完善“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促进了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城乡规划统筹正在形成共识。《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打破了多年来城乡二元结构规划管理模式,城乡分治,只重城市规划不重乡村规划的观念得到改变。“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中形成共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完备。一是完成了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木店组团纳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为“一个中心+三个组团”,即中心城区、岩屋庙组团、金桥组团和木店组团。二是制订实施了156个村的村庄规划。据统计,2009年我市农民新建房2197户,建在规划点内的1772户,规划点以外建房425户。三是编制了《岩屋庙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关陵庙保护性开发利用规划》、《长坂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农(居)民建房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初步形成了从总体规划到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体系。

(三)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当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当阳市城市“四线”管理办法》以及《当阳市农民公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近期,又出台了《当阳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细化规划管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二是强化规划审批管理,城市、个人住宅建设过多过滥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三是科学定位城市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分区不明晰的问题。四是推进城市成片开发,合理布局居民点。通过文化广场、城东新区、锦绣江南小区等地综合开发,城市面貌和市民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城市土地得到增值。

(四)规划执法力量得到加强。今年1月6日,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截止到目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查处规划违法案件164件,结案30件,查处无规划手续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的116件,拆除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共48处,建筑面积2487.75平方米。规划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二、《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规划法》的宣传缺乏深度和广度。各地各部门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贯彻。但由于《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广大市民对规划法学习不够。尤其是在农村,部分农户和少数干部对《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知晓率低,规划意识淡薄,只注重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缺乏整体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一是由于目前正处在城乡规划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的过渡期,全市城乡建设“一盘棋”统筹规划的机制尚未形成。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审批的法定依据,目前我市控详规覆盖率仅为38%。三是现有村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缺乏调研论证和群众的广泛参与,部分村庄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存在矛盾。首先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现有村庄规划中的部分居民点属于基本农田,而不能占用,导致村庄规划难以实施。其次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矛盾。现有些村庄规划居民点离农户的责任田和责任山太远,农民从事生产管理活动不方便,尤其是在偏远山区,情况更为突出,导致农户不愿到规划点建房。同时,现有村庄规划的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资金来源,对农民缺乏吸引力。

(三)土地集约利用不够。一方面,受飞机场净空限高的影响,城市土地开发强度不高。同时部分工业企业用地规模偏大,少数企业多圈多占,圈而不用,导致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不够,城市发展建设可用地不足。另一方面,我市农村大多数村组为自然村落,居住分散,部分农户宅基地面积过大。还有部分已建新房的农户不愿把老宅基地交村,影响了土地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城乡规划管理难度大。一是管理体制不顺。7个镇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强,加之管理区域大、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管理流于形式,农村建房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二是农民建房审批办证程序复杂。据调查,农户建房要将所有证件办齐一般需时一个月以上,往返城区不少于两次。因此,绝大多数农户无证建房。2009年全市农户建房2197户,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就有1325户,占农户建房总数的60.3%。三是土地置换难度大。由于规划居民点部分在承包到户的责任田,承包人要么不愿意让他人将房建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要么就漫天要价,导致部分建房户因调田无望而不得不另选址建房。四是相关政策不配套,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工作难以开展。按照村庄规划一些属于取缔居民点内的房屋以及拆迁房屋的补偿,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土地流转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很难开展。城区居民的危房政府收储政策及安置问题,相关部门落实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庄规划的实施。五是建房不规范。部分农户建房时相互攀比、各行其事,屋台子一个比一个高,甚至有的正负零相差70—80公分,造成高低不平,积水难排,引发邻里纠纷。六是去年的雪灾、风灾之后,为尽快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房住,放松了规划的管理工作。根据各镇(办事处)上报数据,去年全市因灾重建(含维修翻新)1419户。其中在规划点内建房1169户,占82.3%;办证户214户,只占22.1%。

(五)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一方面,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农民公寓的建设不能满足拆迁农户的住房需求。据调查,目前我市拟建农民公寓1394套,已建成(指年内完工的在建项目)574套,而城市规划区内有住房需求的农户达1526户,供需矛盾突出,建设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转移资金有限,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规划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

三、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城乡规范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城乡规划法》。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要将村庄规划的内容广而告之,做到家喻户晓。要向农民广泛宣传“一书两证”制度、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同时,通过总结推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先进典型,(如半月镇先锋村迁村腾地示范点和新中源项目拆迁安置点等),以现场会的形式教育引导农户增强规划意识,形成依法依规建房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一是在完善我市城乡规划体系时应遵循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等各种关系,适度超前,统筹兼顾。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大规划的公众参与度,提高规划编制水平,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城乡规划。三是要结合今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庄规划,保持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增强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四是要进一步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

第7篇: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

一、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主体

下列违法建设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一)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五)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拆除而未拆除的六)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未满。

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擅自改变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违法建筑的查处主体

修建违法建筑的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根据《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三)城市、镇规划区内其他不属于上述第项规定违反城乡规划修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四)村规划区内其他不属于上述第项规定违反城乡规划修建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以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三、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必须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违法建设的查处是一项关乎民生和社会公平公正的系统工程。必须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加强部门与镇街(特设机构)镇街与镇街、镇街与特设机构的联动和协作,探索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反应快捷、措施有力、行之有效的途径,切实保障城乡建设的有序组织和维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一)强化责任、首问负责

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实施《规划法》条例》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镇街、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并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狠抓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对同一违法建设均有权查处的由首先受理或发现的单位负责牵头查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政府可临时指定查处城乡违法事项的单位。

二)守土有责、属地牵头

对违法建设,镇街(特设机构)要严密监控本辖区城乡建设行为。要尽快组织查处。对各类违法建设,要按照“属地牵头”原则,采取措施、加强力量、狠抓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把大量的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消灭在萌芽状态;制止无效未果,应及时提请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条块结合、通力协作

要条块结合、通力协作,城乡规划按照划区域和界限管理的原则。营造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对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违法的查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通过责令自行拆除和司法强制、行政强制等措施予以执法;城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城乡规划违法的查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提供应有的政策法规和人员力量等支持,凝聚城乡规划监察执法的合力。

第8篇: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

一是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县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已完成,已上报州人民政府待批复;编制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集中供热专项建设规划、**县给水专项建设规划、**县排水专项建设规划,三个乡集镇总体规划、15个村庄及居民点建设规划,启动20个行政村建设规划。

二是以提高城乡规划审批工作效益入手,优质服务促发展。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一号小区廉租住房,县供派水中心住宅楼、办公楼,县林业局办公楼,康乐一号住宅楼,文化路一条街改建,三号小区37号至45号住宅楼等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推动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年以来,累计办理选址意见书9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6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3件,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临时建设项目7件,建筑面积为328平方米。

三是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基本完成**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域的地形图测绘工作,启动了州级村镇住宅小区建设,一期建设用地面积约12000平方米,以农民集资建房的形式启动6栋住宅楼。**年以来共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8份,建设用地面积36亩,建筑面积4276平方米。

四是加强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年1月3日和**年6月8日环境保护宣传日上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了宣传,并对近期将要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公示;局机关共派8人到自治区建设厅参加《城乡规划法》轮训班;利用政治学习和法律课堂,集中局干部对《城乡规划法》的学习,规划科、设计室、城管监察等科室之间进行经验交流,加深对城乡规划法的理解。**年6月8日组织局下属企事业单位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宣传活动期间共出动80人次,车辆7车次,发放宣传单5千多份,接受咨询300多人次。:

第9篇: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问题;策略

城市规划管理作为一项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管理的一种类型,具体而言,是指对一个城市的规划编制、规划许可、以及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从其管理对象来看,城市规划管理主要以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社会公共资源为主要对象。从其管理范围来看,其包括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的管理等。城市规划管理具体是指城市政府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等等。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对于城市规划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是与之相矛盾的是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城市规划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低大多数城市更注重经济的增长、而忽视城市环境质量的提高,表现在工业用地比例偏高,公共绿地及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偏低;过分追求超大马路、大广场,在城市路网结构中,主次干道的比例偏高,支路严重不足,路网结构不合理,造成城市交通拥堵。同时,由于城乡体制的制约使城市和镇村各自为政,土地利用呈现散乱、无序的状态,土地开发处于粗放式经营状态,土地利用率低,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其次,规划编制主体多,规划区重叠从的规划结构来看: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城市总体规划下一层次是分区规划,再由分区规划具体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上,上级规划划定的规划区包括下级规划时,下级规划不再重新划定。但由于现行规划管理的体制尚不统一,市、区、镇各级均可设规划管理部门,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很难避免。城市和建制镇需要编制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需要编制村镇规划,所以市、镇、集镇和村庄均在编制不同的规划,再加上各类园区,产生了各个层次规划之间的矛盾。各编制主体各自编制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的分区规划在规划边界、基础设施配套、道路交通、生态廊道控制等方面存在矛盾,导致总体规划意图难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

第三,缺乏公众参与。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治民主化的趋势,政府开始给予公众参加城市规划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然而,我国原来的城市规划法规,对公众参与规划的对象、机构、内容、程序、深度、职责、权利、义务和监督保障等体制和机制,均无明文规定,使得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由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革新。

首先,以《城乡规划法》为中心和基本依据,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国家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城市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趋复杂,城市土地各项建设活动日趋频繁。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准则,才能够保证城市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这就需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法定要求和规定来约束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行为和管理行为。

其次,设计有效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要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遵循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的客观规律,就必须按照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来进行。也就是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土地和各种建设活动,都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过申请、审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报批、核发有关法律性凭证和批后管理等必要的环节来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中的随意性,切实制止各种不按科学程序进行审批的越权和的行为发生。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要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管理。也就是要以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则为依据,防止和抵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行为,对一切违背城市规划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法则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在我国,规划常常仅限于政府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普通大众对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规划的支持和参与,致使随意更改规划、规划服从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城市社会的主体是居民,城市文明的主要创造者和享受者自然也是广大市民百姓。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只有居民的直接参与和管理,才能培育居民的社区归属感、认同感和现代感,才能有效地整合与发挥城市自身的各种资源。从这个意义_匕来说,居民的社会参与是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源泉,离开了居民的积极参与,就没有真正的或完整意义上的都市文明进步。换句话说,没有大多数居民的积极参与,就没有城市现代化的内在发展,就可能出现“有增长(有建设)无发展”的局面。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既是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也能够使公众更易理解和认同城市规划的意图,顺利地实施城市规划。目前,海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己经通过政务公开、规划网站等途径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城市规划,但是让公众真正参与到城市规划管理中来,除了行政许听证外暂无其他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向美国、法国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做法较好的国家学习,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让市民更多地参与到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中去。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之中的相关问题的更好解决。

参考文献

[1]薛刚,张明远.谈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05)

[2]方华,唐良云.浅析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