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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类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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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类型

第1篇:网络传播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网络信息 模式 信息传播 网络信息 传播

众所周知,目前有关信息传播模式的模型有很多,例如,以传播学为基础的信息传播模式有:拉斯韦尔模式、申农——韦弗模式、格伯纳模式、纽科姆模式、施拉姆模式、韦斯特利——麦克莱思模式;以情报学为基础的信息传播模式有:米哈依洛夫模式、兰卡斯特模式、维克利模式、热传导模式、“传染病模式”等。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弱点,即它们是针对一般信息传播的模式。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亟需一种刻画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模式。

1网络信息传播概念界定

对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定义,我国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

网络传播的基本模式是对网络传播过程的一个粗略的概括。它虽然不能完全展示出网络传播的纷繁复杂,不能明确反映出各个阶段中不同的外在因素是如何作用于传播过程的,但是它通过一个简单的图例给我们展示了网络中信息是如何流动的,可以帮助理解网络传播的过程。

   3.3.2相对于一个节点的传播模式

鉴于网络传播的过程非常复杂,不可能对整个过程进行详细的概述。为了更好地理解网络传播的过程,他们提取网络传播中的一部分—从一个传播者到一个节点—来构造一个具体的模型。这一模式称之为“相对于一个节点的传播模式。可以看出,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不管是信息的传播者还是受众,都受到一定的自我印象、人格结构、人员群体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些因素对传播者选择信息、受众理解信息产生巨大的作用。

网络传播者对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根据信息的类型选择具体的网络信息传播模式,传播给受众。受众在接受信息后,在上述几个因素的作用下,对信息进行回应和反馈,并同样通过网络这个渠道,选择适当的网络传播方式,将自己的反馈和回应传递到传播者处。

这个模式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明确指出在网络传播中,传播者和受众的信息传递都是通过同一个媒介——网络。传统的大众模式中,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交流较少,而且不太可能通过同一个渠道实现,效果较差。而这个模式反映出在网络传播中,传播者和受众可以通过同一个网络,实现彼此之间紧密迅速的联系和交流。

这个模型所解释的仅仅是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一段,描述了信息怎么从网络传播中的传播者处传递到—个节点,再从这个节点获得反馈。事实上,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信息到达节点后,除了产生反馈以外,还会经由一个节点发散、传递到其他的节点,实现更广泛的传播,最终形成一个循环流通的网状结构。 .4郝金星的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交流模型 。

该模型初步阐述了网络环境下信息交流的过程,同时考虑到了信息交流的双向过程以及与信息交流方式的结合。为了使模型简化,忽略了信息交流中的噪音和干扰因素。在该图中,粗实线是网络环境下的主要方式,而细实线则是传统的信息交流方式,最左边的直达箭头,表示了没有经过任何终结的“直接面对面”信息交流,最右边的经过“其他渠道”的信息交流表示通过信息的信息交流。“其他渠道”概括了目前除网络之外的所有可能的渠道——信息栈。

应该指出,由于信息交流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信息创建者也可以是信息使用者,信息者也可以是信息执行者。同一用户在网络条件下可以扮演多种角色。创建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或者一个组织,同样,者、执行者和使用者也可以是一个人、多个人或者一个组织。

4网络信息传播模式

通过对上述几种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比较分析,找出各种模式的利弊,以及相互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从而明确这些模式中有益的观点,进而提出“六度传播模式”为了便于理解“六度传播模式”,首先应明确“六度传播”的涵义。六度传播是指网络信息传播也表现为六度分隔理论。该理论由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伦于20世纪60年代最先提出。简单地说,六度分隔理论认为在人际脉络中,要结识任何一位陌生的朋友,这中间最多只要通过六个朋友就能达到目的。旧因而笔者借助六度传播来研究网络信息传播模式。

如图7所示,网络信息传播中每个传播主体既是传播者(c)又是接受者(r),同时每个传播主体又受到个体的自我印象、人格结构、所处的人员群体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这一方面影响传播主体作为传播者时对媒介、内容的选择、加工;另一方面影响传播主体作为接受者时对媒介、内容的选择、接收。这样,在网络信息传播中,传统的大众传播中的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区别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传播者对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根据信息的类型选择具体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传播给接受者。接受者在接受信息后,在上述四个因素的作用下,对信息进行回应和反馈,并同样通过网络这个渠道,选择适当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将自己的反馈和回应传递到传播者处。因此参与网络信息传播的每个参与者都具有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双重身份,通过网络,他们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接收其他任意一个传播者的信息,同时直接或间接地向网络中的任何一个接受者传递信息。

虽然网络信息传播给每个参与者提供了一个虚拟的交流空间,用户可以匿名查找和信息,较少受到社会环境和道德的约束,但是他们仍然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具有自己的人格特征,也通过自己的社会经历,获得了一定的自我印象,这些社会和心理因素会对每一个人产生作用,决定他们在网络上的兴趣和偏好,决定他们在网络上寻求什么信息,把什么样的信息输入网络中。

参与者参与到网络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后,可以通过网络与大量的其他的参与者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信息的传递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静态网页、bbs论坛、聊天室、视频和音频等。网络信息传播的接受者根据自己需要获得或者传播的信息类型和自己对于传播方式的喜好而选择不同的传播方式。另外,在传统信息传播模式研究中,有对于噪音等破坏信息的因素的考虑。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噪音对信息的传递和解码所产生的影响不会像在传统传播过程中所造成的影响那么大。不过接受者获得信息也会受到网络基础设施、终端设备等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只要必要的硬件和软件需求得到了满足,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信息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

第2篇:网络传播的类型范文

技术发展带来法律保护的困惑

(一)技术发展影响法律制度变化。在互联网环境下,何种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是否需要刑事措施予以保护等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均有争议。新技术的出现导致新的作品利用方式诞生,影响已经存在的作品利用方式,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关系。著作权制度无法预期新技术,亦无法预先控制新的作品利用方式,此时应当赋予著作权主体新的著作权类型,或者扩张原有著作权的控制范围应对新的作品利用方式,使失衡的利益关系恢复平衡。著作权法的发展史就是随技术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二)互联网技术要求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互联网技术使得传播作品等变得极其容易,复制与传播几近变成零成本,盗版作品在大多数情形下与正版没有实质区别。因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对著作权人利益影响巨大,相关国际公约要求保护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利益。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已有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国际条约不作统一要求,只是要求赋予主体以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权利,是将该行为纳入已有的传播权中还是新设专有权利,国际条约不作硬性规定,这就是著名的“伞形解决方案”。2001年中国修订著作权法时选择了新设专有权利,这就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司法解释未考虑法律秩序的统一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上述解释字面理解无碍,但是如果将解释视阈置入整个法律体系中,就值得商榷。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视为“复制发行”未考虑法律秩序的统一性,这造成了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与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在著作权法中,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三者是并列关系,互不包容与交叉,司法解释的理解既不符合著作权法理,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本文运用体系解释规则展开研究,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保护的出路。

复制发行行为无法包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司法解释“无视传统刑法规范与网络犯罪事实之间的差异,混淆刑法解释与刑事立法之间的区别,通过扩张化解释,将传统刑法规范恣意适用于网络犯罪事实”,①将属于立法者的权力不当越位行使,造成了规则体系的错位与法律适用的混乱。笔者认为,应当将著作权法、刑法中的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规则体系来解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涵义,以建构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责任体系。(一)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三者为并列关系。“享有著作权的意义应在于: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的作品利用方式,是新的利益增长点。设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意义在于主体通过权利来控制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复制是指以印刷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复制件的行为。发行是指以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其不涉及作品载体物的增加或载体所有权变动。(二)复制发行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有本质区别。在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既有的著作权无法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背景下新设的专有权利。司法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违反著作权法理,亦违反体系解释规则。发行系通过买卖或者赠与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将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转移至买受人或受赠人。在网络技术出现以前,需要作品之人如果想长期拥有或反复欣赏、阅读作品,必须获得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而能够使其获得作品的行为只有出售、出租或出借作品的有形载体即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等方式。③国际公约之所以要求规定主体有权控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因为传统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无法涵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使用作品的方式。发行要转移作品载体的所有权,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在网络空间中通过信息流传播作品,不存在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问题,这是二者本质的区别。(三)技术发展超出立法者预期。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并未将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无论是立法者的有意为之还是思虑不周所致,在立法之时,立法者并不认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需要以违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专有权利为前提,在著作权法未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1997年,未经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关于某特定事项,法律未设规定时,在方法上,可采反面推论,亦可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其他规定,予以补充。这不是逻辑问题,而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法律之沉默,不是问题之结束,而是问题之提出,也是法律思维及创造活动之开始。”④这是因为现实生活纷繁复杂无限多样,未来社会的发展超出了立法者立法时的预期,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其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将未来所有应当由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事先规定下来。⑤著作权法未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可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复制发行或其他控制行为予以补充;如果在刑法中未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就只能“采反面推论”,因为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欲想为其设定刑事责任,只能通过修改刑法,其他举措都是对刑事法治的怠慢之举。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入罪的规范选择

上述问题的出现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与版权法律的相对滞后必然导致的矛盾。如果认为应当为严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设定刑事责任,对刑法第217条作出修订是理想选择,笔者提出三种修正方案。(一)将现行司法解释内容纳入的保守方案。仅将现行司法解释内容纳入是保守修改方案。在刑法第217条第3项之后增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作为第4项,将现在的第4项作为第5项,这样就将司法解释意见纳入刑法第217条中。之所以不将其作为第5项,是因为在著作权法第48条中“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是该条的最后一项即第8项,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该条的第1、3、4项规定的,从合乎著作权法条文的协调和法律秩序的统一性角度考虑,应将其排在现在的第4项之前。(二)将邻接权一并纳入保护体系的折中方案。在刑法第217条第3项之后增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作为该条的第4项,然后将现在的第4项作为第5项,理由同上。本方案之所以增加上述内容,是因为第217条第1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第3项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该两项是并列关系。既然认为应当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设定刑事制裁措施,那么就没有理由不为与其并列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设定刑事制裁措施。(三)与著作权法衔接重构刑法第217条的方案。刑法第217条的表述对应的是1990年著作权法的表述。笔者认为,应当将该条第1项修改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现行规定在罗列“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六种具体作品后又加上“及其他作品”,“其他作品”显然是兜底规定。“其他作品”应与前面具体列举的作品相当,但是不相当的作品类型具体有哪些?在这里刑法应该学习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的立法表述,直接将该项改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犯第48条第1项保护的“表演、放映、广播、汇编”诸权利不设定刑事制裁措施。将该条第3项修改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具体对应著作权法第48条第4项的规定,具体修改理由同上。

第3篇:网络传播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机构库;信息网络传播权;避风港;网络服务提供者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2.06.022

〔中图分类号〕G250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06-0087-03

机构库作为实现开放获取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学术界得到了普遍认同。据OpenDOAR的统计,截止到2011年3月21日有1 549个组织建立了机构库,我国内地有中国科学院、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学数据中心、福建师范大学、厦门大学等4个科研机构出现在OpenDOAR的统计列表中[1]。出于对学术成果长期保存、有效利用以及扩大本机构的学术声望等目的,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科研机构建设自己的机构库,从OpenDOAR对2005年以来机构库数量增长的统计数据不难看出这一趋势[2]。

机构库的运行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所收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而著作权保护问题处理得是否得当又反过来直接影响到作者“自存储”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机构库的可持续发展。由此看来,著作权问题是机构库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机构库资源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对于数字化文献而言,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机构库存储的文献大部分是已出版的作品,在出版这些作品时作者都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由于有些出版合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归属或使用规定得含糊不清,可能导致机构成员基于对合同条文的错误理解,将自己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存储到机构库并向公众传播,从而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此类侵权事件中,机构库建设者处于何种法律地位,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一个需要做出明确回答的问题,以下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1 “避风港”原则

网络技术服务是信息传播的中间环节,一般而言,ISP并不直接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多数情况下是网络服务器根据用户的指令传输其提供的信息。因此,要求ISP对用户上传到网络的海量作品是否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先行作出判断和筛选是不现实的。然而,如果不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权属审查,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著作权侵权现象,从而可能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陷入无休止的侵权纠纷中,使其无暇顾及自身业务的发展,这对网络产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为了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有必要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的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服务对象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只有在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更为详细具体的标准,使法律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为此,《条例》借鉴一些国家的有效做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相应的豁免,即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服务对象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如果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3]。学术界将这种免责规定称为“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在法律文件中体现为一系列免责条件,《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对提供接入或传输服务、系统缓存服务、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等4类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不同的免责条件,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即可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主观过错,可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2 机构库建设者的法律地位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及其法律意义

在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时,通常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内容服务提供者,即ICP,它们将信息上传或以其他方式将信息置于网络服务器中并向公众提供,例如,数字图书馆就属于此类服务;第二类是技术服务提供者,即ISP,它们通过技术、设备为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提供中介服务,例如,电信运营商、博客、BBS等就属于此类服务[4]。《条例》又把ISP分为4种类型:提供接入服务或者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系统缓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有两个本质特征:其一,从服务内容上看,ISP所提供的是网络技术,而不是网络信息;其二,从服务模式上看,ISP是按照服务对象的指令传输或接受信息,对于信息内容是否侵权不作实质性审查。从《条例》第20~23条的规定来看,《条例》中使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是特指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5]。以下本文所使用的“网络服务”特指“网络技术服务”。

区分ICP和ISP的意义在于,二者在侵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对于ICP而言,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将权利人的作品上传至互联网,即可直接认定其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ISP而言,由于没有直接上传作品,只是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设施和技术服务,因此,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说,ISP对于服务对象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如果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以认为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可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第4篇:网络传播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 :音乐艺术 网络传播 创作观念

音乐的传播既是音乐得以产生和生存的原动力,也是推动音乐艺术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国际互联网和多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音乐的网络传播已成为当下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传播具有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综合性传播手段、整合传播模式、多元化传播者以及跨国传播等重要特征,并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传播模式和文化理念。作为网络传播子系统的音乐网络传播,在传播实践中除了传播音乐作品外,还传播音乐的创作、演奏、制作技术,传播各种音乐新闻、音乐学术论文、音乐思想,以及提供各类音乐软件的共享等。这种音乐的传播方式,把每一个人所面对的计算机世界,变成了一个音乐的虚拟大社区。

音乐的网络传播,既具有上述传播共性,也具有自身的个性和特点,即:“即时性、反复性、时差性、主动性、交流性、自由性”(曾遂今语)。此外,我们认为,基于网络传播的强大效应,以及复制技术的广泛运用,导致“文化的生产被驱回到一种精神空间之内,但这种空间不再是旧的单个主体的空间,而是某种被降低了的集体的‘客观精神’的空间”(弗·杰姆逊《后现代主义,或后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又如阿多诺所批判的“标准化和伪个性化”,艺术的审美深度、个性价值、历史感等“经典”标准逐渐“削平”,大众娱乐功能和商品消费功能得到大大加强。再者,由于传播技术、使用环境、欣赏心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音乐网络传播只能以在线获取(pull)为主,而非在线欣赏(take),如曾遂今所讲的只不过是“音乐复制的自来水效应”罢了。由此必然带给人们音乐审美观、价值观的变化,并最终使得整个音乐艺术范式发生革命性的变革,给当代和未来人类的音乐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

如上文所述,音乐的网络传播将给音乐艺术的创作、表演、接受等带来深刻的变化,促进当代音乐艺术的发展和范式转换。对音乐艺术创作观念而言,其影响和变化具体表现为:

首先,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前瞻性。网络传播的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资料、信息获取的广泛性和即时性,导致了音乐创作观念的丰富和前瞻性。互联网络为人们构筑了一个丰富多彩的“虚拟现实”世界和信息宝库,使得艺术创作可以坐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便利,迅速获得当今世界不同风格、各种类型的艺术信息和音乐作品。可以说,当今艺术创作者的视界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开阔和广博。反过来,一部音乐艺术作品只要问世,就有可能随着网络和其他数字多媒体传遍世界的任一角落,艺术创作者可以很快听到、看到受众的评价,与他们展开双向的交流和艺术观念的碰撞。与不同地域、不同专业、不同目的的人们的交流和互动,将极大促进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和前瞻性。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交流带来的艺术创作的观念和创作意识的趋同,对艺术创作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

其次,创作观念的个性化、技术化。网络是一个自由空间,网络的创作和传播具有极大的自由度,每一个创作者都可以尽情释放自己的艺术激情,随心所欲地进行艺术语言的探索和创造并直接进行自由的传播。过去传播中的人为导向、人为干扰基本消失了,创作者也不必考虑为了博得某些组织、评委的肯定和爱好,其个性化创作思想、创作观念得到极大解放,将会创作产生大量不同特色、独具一格的网络原创音乐作品。另外,在音乐网络传播中,技术对音乐创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许多以前难以实现的个性化艺术构思和设想,通过网络及数字多媒体技术与电子音乐制作技术的协同配合,现在已经可以做得干净利落、无懈可击了。如利用计算机动画制作、音乐制作、音频处理的技术优势,创作出现了大量的flash音乐文件,把音乐创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同时,技术的进步和使用也加深了人们对技术的依赖性。

再次,创作观念的生活化、娱乐化。作为大众传播的强势媒介,网络传播在引导大众的艺术接受、消费过程中,促进了艺术与大众之间的相互亲近,艺术不再是少部分人的精神领地,而成为当代大众可以共享的日常生活对象。这种艺术与大众日常生活的广泛对话,直接促使音乐创作走向生活化、娱乐化。比如《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特务小强》《芙蓉姐姐》《老鼠爱大米》《两只蝴蝶》等网络歌曲,多数作品以通俗易唱的生活化曲调和趣味幽默、娱乐搞笑的歌词为主(歌曲常被称为“口水歌”;歌词如“翠花,上酸菜”以及“我爱你,就像老鼠爱大米”等),表达的是小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自娱自乐,展现的是艺术的消费功能和大众娱乐功能。从宏大叙事到日常生活、从心灵审美到感官消费,音乐艺术的创作观念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最后,创作观念以大众(受众)为本。“当代艺术不仅仅要求观众证明自己,而是要激发观众,并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观众的支持”,“今天的作品并不需要成为绝对权威或受人顶礼膜拜,它们把观众作为朋友”( 杜夫海纳《当代艺术科学主潮》)。在网络传播和网络艺术中也是如此。雪村、香香、庞龙、杨臣刚等歌手及其演唱的歌曲一夜走红,无不是网络大众的点击和支持所赐。同时,网络传播非常强调受众的主观能动性、参与性,强调沟通。这种传播过程的交互性和大众评价的巨大威力,使得创作者(艺术家)为了赢得更多的支持率(点击率),将会尽可能地从大众的层面出发,以大众的审美标准为本,创作更多适合大众艺术情趣的作品,即所谓的“民间性情之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大众(受众)为本的创作观念,与接受美学的基本立场、观点相一致,延续了文艺理论从“作家创作——作品文本——读者接受”的历史演进,也进一步提升了网络传播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结语

笔者认为,网络传播为音乐创作观念带来的变化具有普遍的意义。这种从经典到通俗、从审美到娱乐、从精英到大众的变化,已逐渐成为当代音乐艺术的基本范式。为此,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重新审视,在实践上作出更为有效的探索。

参考文献 :

第5篇:网络传播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音乐艺术网络传播创作观念

一、音乐的传播既是音乐得以产生和生存的原动力,也是推动音乐艺术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国际互联网和多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音乐的网络传播已成为当下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传播具有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综合性传播手段、整合传播模式、多元化传播者以及跨国传播等重要特征,并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传播模式和文化理念。作为网络传播子系统的音乐网络传播,在传播实践中除了传播音乐作品外,还传播音乐的创作、演奏、制作技术,传播各种音乐新闻、音乐学术论文、音乐思想,以及提供各类音乐软件的共享等。这种音乐的传播方式,把每一个人所面对的计算机世界,变成了一个音乐的虚拟大社区。

音乐的网络传播,既具有上述传播共性,也具有自身的个性和特点,即:“即时性、反复性、时差性、主动性、交流性、自由性”(曾遂今语)。此外,我们认为,基于网络传播的强大效应,以及复制技术的广泛运用,导致“文化的生产被驱回到一种精神空间之内,但这种空间不再是旧的单个主体的空间,而是某种被降低了的集体的‘客观精神’的空间”(弗·杰姆逊《后现代主义,或后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又如阿多诺所批判的“标准化和伪个性化”,艺术的审美深度、个性价值、历史感等“经典”标准逐渐“削平”,大众娱乐功能和商品消费功能得到大大加强。再者,由于传播技术、使用环境、欣赏心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音乐网络传播只能以在线获取(pull)为主,而非在线欣赏(take),如曾遂今所讲的只不过是“音乐复制的自来水效应”罢了。由此必然带给人们音乐审美观、价值观的变化,并最终使得整个音乐艺术范式发生革命性的变革,给当代和未来人类的音乐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如上文所述,音乐的网络传播将给音乐艺术的创作、表演、接受等带来深刻的变化,促进当代音乐艺术的发展和范式转换。对音乐艺术创作观念而言,其影响和变化具体表现为:

首先,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前瞻性。网络传播的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资料、信息获取的广泛性和即时性,导致了音乐创作观念的丰富和前瞻性。互联网络为人们构筑了一个丰富多彩的“虚拟现实”世界和信息宝库,使得艺术创作可以坐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便利,迅速获得当今世界不同风格、各种类型的艺术信息和音乐作品。可以说,当今艺术创作者的视界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开阔和广博。反过来,一部音乐艺术作品只要问世,就有可能随着网络和其他数字多媒体传遍世界的任一角落,艺术创作者可以很快听到、看到受众的评价,与他们展开双向的交流和艺术观念的碰撞。与不同地域、不同专业、不同目的的人们的交流和互动,将极大促进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和前瞻性。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交流带来的艺术创作的观念和创作意识的趋同,对艺术创作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

其次,创作观念的个性化、技术化。网络是一个自由空间,网络的创作和传播具有极大的自由度,每一个创作者都可以尽情释放自己的艺术激情,随心所欲地进行艺术语言的探索和创造并直接进行自由的传播。过去传播中的人为导向、人为干扰基本消失了,创作者也不必考虑为了博得某些组织、评委的肯定和爱好,其个性化创作思想、创作观念得到极大解放,将会创作产生大量不同特色、独具一格的网络原创音乐作品。另外,在音乐网络传播中,技术对音乐创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许多以前难以实现的个性化艺术构思和设想,通过网络及数字多媒体技术与电子音乐制作技术的协同配合,现在已经可以做得干净利落、无懈可击了。如利用计算机动画制作、音乐制作、音频处理的技术优势,创作出现了大量的flash音乐文件,把音乐创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同时,技术的进步和使用也加深了人们对技术的依赖性。

再次,创作观念的生活化、娱乐化。作为大众传播的强势媒介,网络传播在引导大众的艺术接受、消费过程中,促进了艺术与大众之间的相互亲近,艺术不再是少部分人的精神领地,而成为当代大众可以共享的日常生活对象。这种艺术与大众日常生活的广泛对话,直接促使音乐创作走向生活化、娱乐化。比如《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特务小强》《芙蓉姐姐》《老鼠爱大米》《两只蝴蝶》等网络歌曲,多数作品以通俗易唱的生活化曲调和趣味幽默、娱乐搞笑的歌词为主(歌曲常被称为“口水歌”;歌词如“翠花,上酸菜”以及“我爱你,就像老鼠爱大米”等),表达的是小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自娱自乐,展现的是艺术的消费功能和大众娱乐功能。从宏大叙事到日常生活、从心灵审美到感官消费,音乐艺术的创作观念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第6篇:网络传播的类型范文

音乐的传播既是音乐得以产生和生存的原动力,也是推动音乐艺术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国际互联网和多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音乐的网络传播已成为当下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传播具有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综合性传播手段、整合传播模式、多元化传播者以及跨国传播等重要特征,并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传播模式和文化理念。论文百事通作为网络传播子系统的音乐网络传播,在传播实践中除了传播音乐作品外,还传播音乐的创作、演奏、制作技术,传播各种音乐新闻、音乐学术论文、音乐思想,以及提供各类音乐软件的共享等。这种音乐的传播方式,把每一个人所面对的计算机世界,变成了一个音乐的虚拟大社区。

音乐的网络传播,既具有上述传播共性,也具有自身的个性和特点,即:“即时性、反复性、时差性、主动性、交流性、自由性”(曾遂今语)。此外,我们认为,基于网络传播的强大效应,以及复制技术的广泛运用,导致“文化的生产被驱回到一种精神空间之内,但这种空间不再是旧的单个主体的空间,而是某种被降低了的集体的‘客观精神’的空间”(弗?杰姆逊《后现代主义,或后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又如阿多诺所批判的“标准化和伪个性化”,艺术的审美深度、个性价值、历史感等“经典”标准逐渐“削平”,大众娱乐功能和商品消费功能得到大大加强。再者,由于传播技术、使用环境、欣赏心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音乐网络传播只能以在线获取(pull)为主,而非在线欣赏(take),如曾遂今所讲的只不过是“音乐复制的自来水效应”罢了。由此必然带给人们音乐审美观、价值观的变化,并最终使得整个音乐艺术范式发生革命性的变革,给当代和未来人类的音乐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

如上文所述,音乐的网络传播将给音乐艺术的创作、表演、接受等带来深刻的变化,促进当代音乐艺术的发展和范式转换。对音乐艺术创作观念而言,其影响和变化具体表现为:

首先,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前瞻性。网络传播的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资料、信息获取的广泛性和即时性,导致了音乐创作观念的丰富和前瞻性。互联网络为人们构筑了一个丰富多彩的“虚拟现实”世界和信息宝库,使得艺术创作可以坐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便利,迅速获得当今世界不同风格、各种类型的艺术信息和音乐作品。可以说,当今艺术创作者的视界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开阔和广博。反过来,一部音乐艺术作品只要问世,就有可能随着网络和其他数字多媒体传遍世界的任一角落,艺术创作者可以很快听到、看到受众的评价,与他们展开双向的交流和艺术观念的碰撞。与不同地域、不同专业、不同目的的人们的交流和互动,将极大促进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和前瞻性。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交流带来的艺术创作的观念和创作意识的趋同,对艺术创作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

其次,创作观念的个性化、技术化。网络是一个自由空间,网络的创作和传播具有极大的自由度,每一个创作者都可以尽情释放自己的艺术激情,随心所欲地进行艺术语言的探索和创造并直接进行自由的传播。过去传播中的人为导向、人为干扰基本消失了,创作者也不必考虑为了博得某些组织、评委的肯定和爱好,其个性化创作思想、创作观念得到极大解放,将会创作产生大量不同特色、独具一格的网络原创音乐作品。另外,在音乐网络传播中,技术对音乐创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许多以前难以实现的个性化艺术构思和设想,通过网络及数字多媒体技术与电子音乐制作技术的协同配合,现在已经可以做得干净利落、无懈可击了。如利用计算机动画制作、音乐制作、音频处理的技术优势,创作出现了大量的flash音乐文件,把音乐创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同时,技术的进步和使用也加深了人们对技术的依赖性。

再次,创作观念的生活化、娱乐化。作为大众传播的强势媒介,网络传播在引导大众的艺术接受、消费过程中,促进了艺术与大众之间的相互亲近,艺术不再是少部分人的精神领地,而成为当代大众可以共享的日常生活对象。这种艺术与大众日常生活的广泛对话,直接促使音乐创作走向生活化、娱乐化。比如《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特务小强》《芙蓉姐姐》《老鼠爱大米》《两只蝴蝶》等网络歌曲,多数作品以通俗易唱的生活化曲调和趣味幽默、娱乐搞笑的歌词为主(歌曲常被称为“口水歌”;歌词如“翠花,上酸菜”以及“我爱你,就像老鼠爱大米”等),表达的是小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自娱自乐,展现的是艺术的消费功能和大众娱乐功能。从宏大叙事到日常生活、从心灵审美到感官消费,音乐艺术的创作观念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新晨

最后,创作观念以大众(受众)为本。“当代艺术不仅仅要求观众证明自己,而是要激发观众,并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观众的支持”,“今天的作品并不需要成为绝对权威或受人顶礼膜拜,它们把观众作为朋友”(杜夫海纳《当代艺术科学主潮》)。在网络传播和网络艺术中也是如此。雪村、香香、庞龙、杨臣刚等歌手及其演唱的歌曲一夜走红,无不是网络大众的点击和支持所赐。同时,网络传播非常强调受众的主观能动性、参与性,强调沟通。这种传播过程的交互性和大众评价的巨大威力,使得创作者(艺术家)为了赢得更多的支持率(点击率),将会尽可能地从大众的层面出发,以大众的审美标准为本,创作更多适合大众艺术情趣的作品,即所谓的“民间性情之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大众(受众)为本的创作观念,与接受美学的基本立场、观点相一致,延续了文艺理论从“作家创作——作品文本——读者接受”的历史演进,也进一步提升了网络传播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结语

笔者认为,网络传播为音乐创作观念带来的变化具有普遍的意义。这种从经典到通俗、从审美到娱乐、从精英到大众的变化,已逐渐成为当代音乐艺术的基本范式。为此,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重新审视,在实践上作出更为有效的探索。

参考文献:

第7篇:网络传播的类型范文

可是,大多数企业没有真正思索过,自己企业的业务是否适合通过网络营销来做?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哪?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开展网络营销?其根本原因是对目前网络营销的主流模式没有系统梳理分析,灵动在这里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网络销售

主要适合服装、化装品、珠宝饰品、食品、日化用品、玩具、家居类、母婴、文体书籍、家电数码、保健等快销品或其他类。

一般来说,这些品类一般是单一品牌或者几个品牌,这类品牌商或者生产商都是可以借助网络直接实现销售成交的,也可以在网上开展网络分销,

需要注意的是要小心网络渠道或者网络销售对线下原有渠道或终端造成冲击,灵动认为,实行线上产品和线下产品分隔,或者干脆起用全新品牌,这需要综合权衡利弊,谋而后动。

同时,灵动认为中小型传统企业千万不要头脑发热,盲目上马自建B2C网络平台。因为独立B2C的整体运营费用投入巨大,并且由于厂商的品牌单一、产品种类少,所以网站平台的受众群体小,推广难度大,并且网站黏度小,很难总是重复购买。除非原来做流通类的企业,并且实力不错,那可以建设一个行业B2C门户,或者企业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如:百丽集团、哎呀呀等。

否则,我们建议还是依托淘宝、拍拍、卓越等平台做。虽然竞争也大,但是毕竟聚合了网络购物的大部分流量,并且各种平台提供了大量的工具,简化了操作、降低了投入,提高了效率,只要企业用心做出差异化的特色,还是有很大机会的。

网络销售类企业的网络营销核心是销售转化率,需要从供应链整体提升,从产品质量、产品规划、品牌规划、网站(网店)平台生动化、商品运营、促销活动、网络传播推广、仓储物流配送、财务评估等全方位的规划好,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招商加盟和贸易批发

这是原来做消费品类分销的传统企业,利用网络来找商、批发商、经销商和销售商,或者是项目连锁加盟型企业,又或者是做对外贸易等通过网络营销来寻找联系目标客户。

比如:哎呀呀06、07、08年的飞速发展,其中一条就是利用网络营销来招商的原因,从05年的几家店到08年的2000多家店,主要靠网络推广带来的加盟商。

一般来说,原来是靠连锁加盟、批发渠道商的都可以借助网络获得更快发展。

该模式的核心是网站,网站的销售力、客户体验情况都决定了最终的转化率。当然网站推广和线下约谈时的销售也是关键环节。该模式的网络传播策略:一是立足搜索引擎,二是寻找目标客户圈子主动传播推广,三是借助行业平台或者B2B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产品批发或者招商和项目连锁加盟其实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各种策略也有差异。

线上沟通+线下成交

一般来说,提供中介服务、直接服务和大宗工业品的销售采购等类型的传统企业都属于该类型。

该模式在形式上和策略上都和和招商加盟或者贸易批发模式有点类似。基本来说,线上很难直接成交,需要多次沟通或者线下沟通才能成交。但是这俩模式有一个最大区别:招商加盟的对象不是最终使用者,并且以后一般有多次销售,目标对象的目的是赚钱;而该模式的目标对象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最终使用者,并且虽然有后续服务,但一般是一次销售(有的类型有重复购买或者转介绍购买)。

网络只能提供意向客户的联系资料并给客户留下良好的形象,成交需要投资移民顾问线下多次接触沟通和后续多个部门的服务。

和招商加盟模式类似,线上沟通+线下成交模式的网络营销核心也是网站转化,传播策略是立足搜索引擎和行业圈子。

品牌传播推广

该模式一般面对的是大众群体,网站对于这模式来说有可能不太重要,有的甚至可以不需要网站。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网站传播品牌价值以及辅助线下销售。一般大众消费品企业都适合该模式。比如:汽车厂商,众所周知的王老吉典案例等。出于企业自身的某种考虑或者线上难成交等原因,他们把网络当作媒体来对待,而不是当作一个电子商务平台来看。

他们主要通过门户平台广告、互动活动、话题炒作或者博客、SNS、微博等工具和方法来扩大品牌影响力。网络是有别于传统媒介的全新媒介平台,互动和话题是网络传播的核心,深入研究网民心理和网络文化是该模式的核心。

第8篇:网络传播的类型范文

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企业之间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网络为我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这一切都要求企业积极建立门户网站、对网络舆论进行管理监控、遵守网络礼仪、遵循网络诚信原则,注意防范网络风险,积极预防企业公共关系危机。同时,在网络逐渐普及的背景下,企业通过网络传递企业及其产品的信息,积极倡导民族企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态度,以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与所处生态环境共同发展,荣辱与共,树立美好的具有特色的企业形象。

二、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公共关系的缺陷

网络传播的特点是信息传递快捷、双向、开放。随着互联网在的高速发展和经济的腾飞,我区拥有的网络用户不断增长,这使得不少企业开始注重网络推广,力争使公众在网络的潜移默化中接受民族企业品牌文化,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有意识的建立起网络公共关系平台,企业在网络公共关系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通过网络快速地和更新企业及其品牌信息,并且和内地各省的消费群体进行信息互动和交流。术业有专攻,在实际公关活动过程中,由于地域和欠发达等主客观因素,企业对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公共关系的认识缺乏专业的网络公关活动理论与技巧,还不能完全将网络传播理论充分地融入到企业网络公共关系活动中,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公共关系建设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首先,企业未能充分重视网络的作用。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可以把从点到面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资源的共享。正因为网络不是现实存在的客观物体而且具有很大的虚拟性,致使企业不能有效对所有的信息进行及时而正确的判断,从而忽略一些虚假信息,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次,企业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公共关系活动缺乏清晰的目标,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企业常常在网络传播中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却始终没有一个企业核心形象作为支撑,导致企业无法开展科学的公共关系活动,从而降低了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公共关系活动的成效。再次,随着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进入了一个无处不有、无所不用的境地,企业将前所未有地更加依赖于网络,而网络特有的跨区域性、无主管性、开放性等特点,在本土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可见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的公共关系活动存在一定的隐患,所以企业管理者必须有意识的提高网络应用、企业网站维护等技术和防范公共关系危机的意识。

三、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公共关系的要素

网络作为一种媒介形态,传播着海量的信息,并在社会中的主导性作用巨大。企业通过网络这种新的信息传播手段,能够更加快速、全面的掌握企业舆论中的主导权和主动权,从而更有利于塑造企业本土形象与民族企业品牌。按照人们对网络的认识水平和运用程度,网络用户是对网络比较了解,能够熟悉运用网络的人们。一个企业通过网络可以了解到公众的关注度状况。这些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企业形象及其产品,并且与企业进行沟通、互动,进一步加深对企业文化的认识,确保公众对企业行为有正面的认识与理解,唤起公众对企业的好感、兴趣、信赖和支持,从而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公共关系的平台

1.网络站点。当前的网络站点类型繁多,不同的网络站点适合不同的对象。综合型网络站点的名气比较大,用户人数多,而且内容丰富多样,专业性不是很强,所以适用于对消费群体公众没有什么限制的企业。一般不同行业的网络站点都有其特定的用户群体,比如,如果企业的受众以我区的农牧民居多的话,就要考虑建设双语(藏语和汉语)网站;再如,中关村电子网的用户大多数是买卖电子产品或者热衷于电子产品的受众,这样的网络站点就适用于专门从事电子行业的企业。

2.讨论平台。企业通过讨论平台和讨论企业的相关信息,允许广大网络用户之间以及用户和企业之间进行讨论,通过丰富多样的网络传播方式进行信息的传递和交流,为目标公众提供通过网络及时向企业进行反馈的渠道,可以充分体现“公众必须被告知”的公共关系公开性原则。公众不仅是企业信息的接受者,而且是企业信息的制造者。网络讨论平台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是企业内部公众联系的纽带,又有可能成为企业外部公众的发泄地,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帖子来告知目标公众企业组织的产品信息动态,还可以发起企业文化及企业产品的讨论活动,增强人们对企业的认识与关注,从而实现公关效果;成功的讨论平台不仅能够为企业壮大公众群体、研究市场动态,而且充分发挥公共关系的重要作用,树立企业的完美形象。企业可以在讨论平台中总结、提炼、吸取用户提供的有效信息,从而作为提升企业形象与改进企业相关产品的参考意见。它还能够发挥集体的凝聚力量,激发企业目标公众对企业产生深厚的感情,为企业争取更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3.微博。微博是网络行业中交流和传递信息的一种新方法。微博庞大的公众数量和现实的互动效果使它成为了一个高效率的公关媒体。大多数微博用户都是个人,他们通过微博发表自己的看法、认识和感受,并且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更新,影响范围广,从而极大地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处在中国发展浪潮中的藏区企业要积极建立企业微博,结合民族文化实时开通藏语和汉语微博,使双语微博为企业的形象塑造添砖加瓦,促使企业与广大公众进行良性互动,建立企业与受众互信、互爱、互助的良好关系,来实现和达到内求紧密团结,外求长足发展的企业战略目标。

五、总结

第9篇:网络传播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 时间标度;网络结构;网络传播;动态演化

中图分类号O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104-0113-02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包含着个体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这些复杂系统都可以抽象为由相互作用的个体组成的网络,如生物学领域的蛋白质折叠网络、神经网络、生态网络、新陈代谢网络、基因调控网络以及社会、经济领域的互联网、万维网、铁路网、电力网和各种合作性网络等。近年来,对复杂网络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复杂网络系统的结构特征;二是研究各种网络上的动力学行为。研究发现,物理系统、生物系统、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都有着某些特定的结构,网络结构对生物的演化和某些集体行为的出现起着重要影响。

现实世界的网络结构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小世界特征;二是连接度分布具有幂律形式。这其中国际上最主要的两项开创性工作是1998年Watts等人提出的小世界网络模型和1999年Barabasi等人构建的无标度网络模型。小世界网络是具有较小的平均路径长度和较大的平均聚类系数的完全连通网络,它可以通过将规则网络的边以一定的概率重新连接得到。无标度网络模型是一个成长型网络模型,生长和优先连接是网络成长的两个关键机制。

早期研究人员对网络结构的研究侧重于静态网络的拓扑性质分析,即使是对某些成长型网络结构的研究,如无标度网络结构的研究,也主要是侧重于研究其达到稳定后的性质,较少考虑其动态变化情况。而对网络上的传播动力学行为的研究,主要也是把重点放在不同的网络拓扑结构对传播动力学行为的影响上,较少考虑网络和系统状态的共演过程以及其中的时间标度问题。

在静态网络上研究传播动力学行为实际上是假设了结构变化比个体行为变化要慢得多。实际上,无论是物理系统还是生物、社会系统,时间标度的影响是普遍存在的,如凝聚态物理中纳米材料的生长,金融市场上市场变化和个体的反应,生物系统中个体、群落间的相互作用和演化,这些过程中都存在时间效应。Kossinets等人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动态变化的社会网络结构,发现网络的演化不仅受其自身的拓扑特性的影响,而且与其所根植的组织结构密切相关。Palla等人进一步研究表明,网络联结中个体随时间的动态变化更有利于大的组织结构的稳定。

一直以来,传播动力学建模主要是在疾病防控和信息传输等领域作为检验理论和评价定量猜想的实验工具。近年来,疾病传播和意见形成过程中的动力学问题成了物理交叉学科研究中的热门话题。物理学家们关注传播与流通问题主要在于其中存在的相变特征,这些特征与传统的物理学研究中的逾渗、自组织临界等物理过程中的相关特征存在着共性。

对于物理学家而言,研究复杂网络的终极目标是理解网络拓扑结构对物理过程的影响,而时间标度在复杂网络研究中更有着特殊的意义。在异质性时间标度对网络结构演化和动力学过程影响的研究中,张翼成等人研究了少数者博弈模型中异质性时间标度对演化结果的影响,发现个体在策略变化、记忆长度、反应时间等方面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相变区域,其中的一些相变过程还可以通过解析分析得到。Roca等人研究了生物演化模型中异质性时间标度对集体行为的影响,发现在考虑了相互作用和选择过程中的时间标度后,系统的相变区域会有显著变化。Vazquez等人研究了计算机和生物病毒爆发过程中时间标度的影响,发现在引入非泊松分布的相互作用时间标度后,模型对病毒传播速度的预测更接近于实际过程。Vazquez等人研究了选举模型中异质性时间标度对公众意见和网络结构的综合影响,发现系统状态变化过程中相变点的位置与网络的平均连接度有关,而网络结构从完全连通变成两大不连通集团的过程中相变点位置与时间标度密切相关。Fort等人研究了病毒传播中的动力学问题,发现在考虑了时间的延迟效应后,他们所建立的物理模型能有效预测病毒的传播速度。Dodds等人研究了传染性疾病的扩散过程,发现记忆效应对疾病传播的范围有很大影响。Nardini等人研究了意见模型中意见扩散的动力学过程,发现不同的复制方式对意见扩散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

从以上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时间标度在传播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深刻影响已引起了相关交叉学科领域的广泛关注。对相关方面的研究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传播动力学过程的理解,同时对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病毒和谣言等的传播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虽然有关网络传播的时间特征问题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系统研究异质性时间标度在网络成长过程中和成熟后所起作用的差异,研究与现实问题相关的网络传播动力学过程中的时间特征问题尚很缺乏。因此,如果能够通过搜集现实数据,建立更接近实际传播过程的网络传播模型,那么,我们将能够发现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复杂网络中各类传播的时间特征和相关动力学,总结出复杂网络中的传播规律,从而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基础和模型的借鉴。

结合已有的工作,相关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是研究网络结构演化过程中时间标度的影响。在成长型网络模型中引入节点的生长和消亡机制,其中随时间生长的速度存在着个体差异性。在小世界网络模型中引入与时间相关节点间重新连接机制,考虑运用多种重连接方式的组合。重点观察不同时间段所形成的网络结构在拓扑性质上的差异。

二是研究异质性时间标度对疾病传播、信息流通等的影响。将个体相互作用和状态变化过程中的时间标度引入到SIR模型、意见形成模型和生物演化模型中,重点观察异质性时间标度对传播和扩散的速度、范围,系统达到稳定状态所需时间和系统的稳定程度等的影响。

三是构建随时间演化的网络传播模型。将信息类型、环境变化、个体差异、人口变化等影响因素通过时间标度变量联系在一起,并赋予网络边一定的权重和传播方向上的差异。模型中网络结构和系统状态都是随时间动态变化的,重点观察结构和状态之间是如何通过相互作用发生演化的,演化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相变,长时间演化结果是什么。

四是对特殊类型传播的数值模拟。借助所建模型模拟病毒传播、流行病爆发、谣言扩散等过程,重点观察随时间演化的网络结构对传播速度、传播范围的影响以及与时间的相关性,研究病毒、谣言等传播的阻断策略。

在相关研究中,需要解决的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包括如何选择符合实际过程的节点成长与消亡机制,如何选择合适的数学理论对传播动力学过程进行解析分析,如何设定好包含多种影响因素的时间标度变量以及边的权重的确定等。运用统计物理的原理和方法研究复杂网络中的传播过程,其优势在于能使我们更好地从物理机制方面理解复杂网络系统中的传播规律,将传播过程中的全局性态和个体微观状态联系起来,使得所建立的网络传播模型不仅可用于传染病预防等研究,而且也可用于生物种群分布、新技术扩散、网络病毒传播、交通流问题等自然和社会科学问题的研究。在网络传播模型中引入时间标度变量不仅可以使我们的研究更接近实际过程,通过数值模拟以及与现实数据的比较,还可以看到网络结构变化和个体行为变化之间更为深入、细致的关系,从而实现理论问题研究与现实问题的解决有机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