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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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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

第1篇: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范文

关键词:高职生 法律认知 现状分析

新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数以万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这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主要来源于高职生。必备的法律素养,是高职生立足社会的基本要件。

一、高职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要性

法律素养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人的法律素养,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治观念表现出来的,法律素养是人文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牢固树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二是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观念决定行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三是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

二、当前高职生法律素养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法律教育的主阵地,以教师灌输为主,学生多是被动接受知识,教学过程教条化,缺乏互动性。加之很多院校采取大班上课,教师不能及时与学生沟通,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教学。此外,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中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对高职人才的要求。高职生的法律教育大多还停留在法律素养培育的浅层面,即法律知识的掌握层面,并且连这个层面的教育都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而从法律信仰、法治观念培育的层面来看,很多高校没有有意识地形成系统化的培育目标和方法,往往只是结合案例简单地讲解法律条文,没有注重法律教育与专业特色相结合,忽略了将法律素养的培育渗透到专业教学、实习实训等活动中去。另外,由于教师法律素质的现状极大地制约了法律教育的开展。部分教师遇到一些实际的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失去了学生的信任。法律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对法律教师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就目前高职院校的发展状况来看,很难像本科院校那样有一支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法律教师多数为“半路出家”。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例,原来从事思政方向的教师,有的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加强这部分教师的法律培训迫在眉睫。

三、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策略与方法

(一)提高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视程度

当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来完成。该课程是根据中央16号文件精神和高校思想政治课改革2005年方案的要求,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大学生法律基础》合并而成。新课程中法律部分的内容没有压缩而课时却有减少,由于高职院校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强调而忽视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对于该课程有一定实践教学的新大纲要求,在课时设置上形同虚设或者是流于形式。在有限的课时内,教师只能局限于讲授一些法律基础知识甚至法律概念,这直接导致学生法律素养的“营养不良”。因此,高职院校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经费投入、教师队伍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从源头上治理“营养不良”病症。

(二)完善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方式方法

1.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法律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要把课堂教学落到实处,在教学实践中将系统讲授和专题教学结合起来,做到“点面结合”。我们强调教学中首先要注意“面”,即要照顾到理论知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巧妙利用“点”,即要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思想实际,要有针对性。这样有利于缓解法律基础课内容多而课时少的矛盾,又使教学有一定的深度,其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将大大增强。

2.组织开展实践活动进行模拟审判。带领学生走出课堂,走进法院,感受法庭审判过程,体验法律的威严,让案例事实说话,会比任课教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加生动、深刻。庭审过程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案情辩论,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会对学生学习法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还可以在课堂组织模拟审判,让学生自己选任角色,针对典型案例进行模拟审判,会使学生体会到“学以致用”的真正道理。

3.开设法律公共选修课程满足需求。随着法律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愈发重要,许多学生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想要多了解些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学校要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开设相关法律公选课以满足不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需求。例如,可以开设《婚姻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实际密切联系的公选课。

4.将高职特色融入法律素养的培育。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我们在学生法律素养培育过程中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将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外化为能力,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更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根据不同的专业,调整教学的侧重点,使这种能力培养具有行业、岗位的针对性。比如,在学生基本法律素养培育方面重点讲解《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和职业发展方向,有目的的培养相关的法律素养。

(三)培养职院校学生法律信仰摈弃“人治”思想

在“人治”思想的影响下,学生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完善,但我们有理由坚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直是并且一定会持续走向完善。所以,我们要教育学生:作为社会的普通一份子,我们肩负着一份社会责任,也许我们不能直接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但是我们有责任使用法律,也许选择“更不经济”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个人是损失,但对社会进步是有着正面、积极意义的。也即我们必须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高职生法律素养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只有全面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才能满足社会经济法制化对人才法律素养的要求,才能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

第2篇: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范文

【关键词】法学专业 本科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 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1-0162-01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往往是为社会培养从事法律、司法工作或者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性人才,因此毕业生的专业素养以及职业道德会直接影响其工作的质量以及工作中的公平性。现阶段,各个具备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都积极的强化自己的专业建设,并不断的补充优秀的师资,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专业化教育往往能够达到理想水平。而由于本科课程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几乎为零,加之司法考试中道德教育比率的不足,整个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工作非常的缺乏。因此,现阶段法学专业教育开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教师要注重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的探究,以逐步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比重,进而强化本科阶段学生发展职业道德教育。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文章主要针对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进行探析,因此在本节文章首先对其重要性进行简要的阐述,以充分体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本科法学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必要性,进而促进文章整体分析的有效性。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重在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法学毕业生往往会从事律师、法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而这些职业的特殊性就表现在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因此毕业生除了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外,还应当积极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与道德素养,进而保持自己的客观性以及工作的公平性。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往往注重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观、道德观的培养,进而督促法学毕业人才在从事法律工作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客观公证的来处理法律事务。因此,从从业人员道德素养来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有着显著的重要性。

二、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

根据文章之前的分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本科阶段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文章在本节根据之前的分析以及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来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进行分析。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保障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

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比重还十分的欠缺,加之司法考试以及日常考核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也相对较低,因此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阶段的开展工作几乎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学效果。所以现阶段的专业建设过程中,大学要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并引进专业的师资来从事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而通过课程设置、课程时间的保障以及优秀教师的推动,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才能够获得最为有效的提升。

2.适当提高我国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高校与社会共同保障教育的开展

考试往往是作为对一个人能力考查以及对一个人学习进行约束的最佳的方法,我国司法考试除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起一个考查和约束的作用外,还肩负着为国家挑选合格法律人才的重担,因此司法考试不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甚至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在强化学生职业素养以及推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考试就可以适度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即除了对学生专业素养做严格要求外还应当积极的对学生职业的素养做相应的考察。在这种背景下,高校专业教育会依据司法考试的实际要求来逐步的进行调整,进而高校与社会进行联动,共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而考试内容的变化又会对学生的主动学习起一个良好的督促作用,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高校、社会以及学生自己的联动下将会取得最为理想的教育效果。

3.优化教育教学模式,以教学效率的提升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强化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在我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展,但是现实的情况下,不少的学校仍然采用教师机械化灌输的模式,即让学生被动的记忆教师讲述的一切内容。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学校能够安排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其教育的开展也只是通过相关条例的灌输来进行,进而其教学效果始终无法被有效的发挥出来。因此在现阶段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专业教师要创新法学专业培养的模式,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多样化的形式优化教育教学的模式,进而从教学方法方面不断的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效率,以保障在有限的课程教学时间和课程安排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同样能够发挥出积极的效果,保障法学专业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人才。

三、结束语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有着显著的意义,现阶段,由于高校教育以及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的缺乏,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无法得到显著的提升。因此法学专业教师要积极的从课程安排、教学方法等方面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进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质和量,以为现阶段高技能、高素质、高品德的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最佳的保障。

参考文献:

第3篇: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范文

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民众的法治观念,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积累的过程。当前,全球化的特殊背景对我国法学教育的体制和培养目标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努力培养合格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而且还要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对法律产生信仰的情感。在我国,各大院校的法学院除了要培养法律专业的人才外,还要时刻关注社会对法律的需求,这就要求在全球化这个时代背景下,法学院的职能应随着社会的需求发生相应的转变。

二、我国法学教育在全球化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一)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与国际脱轨

由于国际秩序的维护需要制订和运用统一的国际规则,就使得对熟知国际法律规则并具有外语交涉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增加。我国在对外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提倡的是外向型经济,这就要求我国目前培养的法律专业人才应该拥有国际性的思维和眼光,能够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通晓并能熟练地加以运用。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没有对学生进行完善系统的国际法教育,学生在国际法方面的实践机会少之又少,严重缺乏国际思维和眼光,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发展急需国际性、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现实不符。

(二)法学教育规模扩大,法学教育质量无法保证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法学院校的数量不断增加,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不仅仅表现在法学本科教育院校数量的增加,就连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类别也在不断增多。但随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数量的增加,法律专业人才的质量却在不断下降。在这样短短的几十年间,增加如此多的法学教育院校和教育种类,再加上受到教育师资、图书资源、实习岗位等教学条件的限制,教育的质量必定会下降,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将无法实现。同时,导致一些法学院的毕业生在参加工作以后,常常会由于专业基础不够扎实、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法律以外知识知之甚少等原因而受到单位领导的责难。

(三)法律专业人才分布区域不均衡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法学教育院校在数量上急剧增加,规模也随之扩大,但是,法律专业人才区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并未加以解决。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差距很大,相应地也造成了法律专业人才在这两个地区,不论是人才的数量上,还是人才的质量上也都有很大的差距。

(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缺少衔接

由于我国在法学教育的制度上没有很好地做到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有效挂钩,再加上没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之间的衔接机制,导致很多院校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不能顺利地从事法律职业,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在制度上没有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进行有效的保障,既使法学教育的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素养,无法满足当前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严重威胁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任,又模糊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的,降低了法学教育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能力,阻碍了法学教育在教学上的改革。

三、我国法学教育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转变

(一)加强法律伦理的教育

一所合格优秀的法学院要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一所受人景仰的院校,首先就应该具有健全的人格教育。一直以来,法学院都被人们视为“法律职业的守护神”,不管是对职业法律人才还是学术法律人才,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具备身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对法律人加强法律伦理上的教育,不仅仅是要培养合格优秀的法律人才,更多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制止司法的腐败。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往往来源于对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的评估。所以,要加强法律人在法律伦理上的教育,打造法律人本身崇高的道德形象。

(二)培养国际性的法律人才

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正在积极地为当前国际新秩序的形成和建立以及国际规则的制订献言献策。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格局已密不可分,我国对外实施的“走出去”战略迫切需要新型的国际型法律人才,为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竞争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这就要求我国国内的各大法学院校认清当前形势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打破以往只重视国内法教学而忽视国际法教学的法学教育方式,将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放到时代需要、国际需要以及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上来,努力培养出符合我国在国际竞争中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才。

(三)坚持法律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相结合的理念

目前,为了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应该以职业性和专业性为根据来培养具有高素质、高实践能力并充满人文气息的法律职业者为目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精英化教育。但由于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拥有众多的非城市居民,再加上我国法律职业的相关制度还没有完善,在这种情形下,完全采用西方国家的精英化教育又是行不通的。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是漫长的,要经过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所以,未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坚持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相结合的理念,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专业人才。

(四)实施多样化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4篇: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范文

关键词:非法学;经济法;课程内容;重构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为了培养具有一定经济法律素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在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应用型非法学专业普遍开设了经济法课程。由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本身的边缘性,目前,该课程的内容体系,仍然是在“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基础上所作的增减和修补;各种课程内容重构的实践,本质上还不是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本身的性质和目标出发所作的构建。本文试图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和路径做一番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具体设想。

一、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一个基本的理由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实质的区别。那么,这种实质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从逻辑上说,认定一门课程与另一门课程存在实质区别,可以从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这些基本面去判断。事实上,与法学专业相比,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三个方面存在实质差别。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课程目标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总共有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这十四门专业核心课共同服务于奠定各法学专业的基本法学素养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作为法学课程的经济法,其课程目标是:养成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相应地,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必定是涵盖了经济法学科领域的学科发展背景、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在内的完整知识体系。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只是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课程目标是:养成非法学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素质。很显然,经济法律素质与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层次。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采纳或“借鉴”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必须重构其内容体系。

(二)课程性质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学课程。而且,属于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这门课程,是对“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的基本反映和完整展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律课程,是服务于培养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口径要求而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法学课程强调法学理论以及从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完整知识体系;法律课程显然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具体运用为主线。二者在性质上的这种实质区别,决定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一定要反映出“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理论发展和基本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则应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则。

(三)应用场景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法学专才,具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也掌握了法律逻辑思维的一般方法,同时,在各自的法学专业领域具有自己的专长,是各自专业领域的名副其实的专家。其知识应用的场景应该主要是公、检、法、司、法律教育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领域。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经管财经类复合型人才,是经济领域的专门人才,其知识应用场景主要应该是与企业的创设、经营管理和管理咨询等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业领域。上述两种不同的应用场景,决定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达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所具有的培养法学专才的深度和广度,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构建属于自己的课程内容体系。

二、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进行课程内容重构,以反映该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那么,应如何进行课程内容重构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的基本目的,是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满足法治的要求,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那么,经济法课程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应当全面地反映和满足这种来自社会、来自企业的需求。因此,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的路径,应当是: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二是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一)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基本背景在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学家于光远曾经撰文论述:市场经济本质就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场经济的内核和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这一点已成共识。随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规则和基本制度也逐步确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循法治要求、遵守法治规则。在这一宏观社会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经济法治观念和经济法律常识。可见,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以及随之而来的法治发展与进步,不仅是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现实背景,也是其根本动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企业是市场主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参与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力军,这些人才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决定了经济领域的整体法治水平。在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思想资源和法治传统的社会,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尤为需要更多具备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经济管理人才充实市场经济的主战场。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除了经济法,没有任何一门课程担负得了普及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观念、法治规则和法律常识这一使命。因此,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就应当把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规则这些带有普及性的内容充实到经济法课程中去。

(二)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非法学专业,主要集中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面向市场经济主战场的一些应用型文科专业。在这些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是以企业为主要的知识应用场景的。那么,开设这门课程,就一定要满足企业的有效需求。问题是,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一般人员对经济方面的法律的有效需求是什么?在一个日益强调专业分工的社会中,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务人才当然是为解决专业性的法律实务问题而存在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若有专业性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会求助于自己聘请的法律顾问或交给自己内部设立的专业法务团队去解决。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事无巨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交给法务专业人员解决了事呢?事实上,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在法治越来越完善、法律专业化程度越高的今天,企业无论是对内的管理还是与外部的业务往来,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也很琐碎。这些法律问题,如果全部交给法务专业人员去处理,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会相当昂贵。而且,经济业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是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必须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处理的。这就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一部分法律问题是需要一线人员在现场进行处理的。二是同一性质的法律问题,在业务性质和经营环境不同的企业之间,往往存在极大的差异性,从而决定着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也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熟悉业务或管理流程的企业一线人员如果同时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往往能更及时更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从而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发现法律问题或提出解决方案。那么,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哪些法律知识领域是企业一般人员可以也应当熟知的?实际上,我们可以采用排除法。首先,战略层面、较为宏观的企业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显然和一般员工没有多大关系,是可以排除掉的。其次,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比如,投融资、并购、公司上市等业务,也肯定是需要外部法律专家专案解决的。把这些问题排除掉之后,在一般员工的日常业务处理中可能会出现的、也需要员工进行初步识别的问题,就是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知的领域。比如,企业采购部门接到供货单位拟定的一份供货合同,对其中的某个具体条款需要当场协商的,就需要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常识的一线员工进行问题识别和诊断。大体上说,涉及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则、各种经济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要求、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认定为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悉的法律知识领域。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建构

有了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下面就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进行具体的建构了。首先,从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维度出发,以普及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为侧重点来构建课程内容。这个方面的内容不涉及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带有“务虚”的成分。而且,这部分内容不能只讲法律层面的知识,更多地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以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法律制度为例:为了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应当从合同法对企业交易成本的影响来介绍合同法的法律理念和重大作用。根据上述分析,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大体上应包括如下具体课程内容: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安排。第二个方面是从企业的实际法律需求出发,根据企业一般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内容设计。这个部分的教学内容应该贯彻问题导向,就是说,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角度来发现和梳理常见的法律问题,然后,归纳成不同的类别,形成体系。不考虑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常见的一般法律问题,大致上应包括下列领域: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合同管理、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财税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些内容,构成了企业日常运行中的主要法律领域。根据上述重构路径及具体设想,整体构建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如下:导论:1.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2.法规检索与分析方法。第一部分、把握市场经济的法治逻辑:3.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4.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5.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6.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7.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8.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第二部分、辨识企业日常法律问题:9.企业内部治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0.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1.企业劳动人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2.企业知识产权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3.企业财经税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4.企业生产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李中圣.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1(4).

[2]李正华.经济法的定位与经济法学体系之重构.河北法学.2003(11).

[3]侯丽艳、许彩云.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重新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

[4]陈叶茂、李炼.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探索与实践.法制与社会.2016(7).

[5]曾玉珊.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与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国大学教学.2012(12).

第5篇: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范文

[关键词]“一带一路”;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考评方法;保障措施

[基金项目]2018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重点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法》应用型人才的模块化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2018JGZ113)

[作者简介]杨海涛(1979—),男,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從事法学教育研究;李远龙(1966—),男(土家族),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20)32-0133-03[收稿日期]2020-03-04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急需大批高素质的涉外法律应用型人才。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考评方法与保障措施,对于创新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培育高素质的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模式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是一种以国际法律知识、能力和素养为模块教学单元,以实践性教学为主要方式,以培养学生法治素养与法律实务能力为核心教育目标的应用型教学模式。从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来看,其自创设之初深受杜威实用主义教育理念的影响。该理念认为,教育是社会共同生活的基础,只有使教育和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教育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此理念指导下,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注重采用实践教学手段,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该模式在引入我国之后,受到了先进的实践教育观的理论指导。马克思在对传统的实用主义、工具主义教育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后指出,教育不能仅与社会物质生产实践相结合,将教育仅仅视为人类获取物质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人的精神生活、个性特长与道德信仰都会受到漠视乃至践踏。教育还应当与社会精神生产实践相结合,注重用人类先进的文化成果培育人的道德修养,陶冶人的情操,利用教育的力量推动人类文明的全面进步。[1](P153)在这一教育理念指导下,我国的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能够避免陷入功利主义教育的泥沼,注重同社会物质生产实践与精神生产实践全面结合,在此基础上科学设定人才培养目标与教学模块,对学生的国际法律知识、实务能力与法治素养进行全方位的培养,以此培养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急需的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

二、模式的考评方法

为了科学考评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下教师的教学水平与学生的学习水平,促进教师不断提升教学水平,督促学生扎实掌握必备的国际法律知识与实务能力,并形成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与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模式考评方法:

第一,全面考评法与重点考评法综合运用。全面考评法是根据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教学目标与要求,对师生在教学中的表现及其结果做出全方位的考评。具体来说,评价的考查基准点包括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学参与程度、学习效果如何;教师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学态度与教学基本功如何。全面评价法因其评价范围广泛、视角多元,通常需要较长的教学评价周期,并需要借助建立相关教学评价的操作平台、数据库与档案等技术手段予以长期实施。

重点考评法是根据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中各教学模块的特点,选取其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考查基点进行阶段性的考评,以此发现和改进相关教学模块中存在的不足。例如在“法治素养模块”中可重点测评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的愿望和能力、交流与合作、个性与情感以及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并对考评结果进行及时分析、说明与建议,形成激励性的改进意见或建议,促进学生及时纠正其行为表现、情绪体验、过程参与、知识获得以及交流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教师的相关教学则重点测评其教学环节(尤其是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与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帮助指导教师及时发现和弥补其在模块化教学实践性与创新性方面的不足[2],从而更好地推动实现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教学目标。笔者认为,将上述两种考评方法综合运用,既可以发挥全面考评法的系统性优势与重点考评法的针对性优势,又可以避免二者在效率性与客观性方面的各自不足,从而取长补短,更好地发挥其考评功能。

第二,定性考评法与定量考评法综合运用。定性考评法是对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中被考评者的表现做出价值判断。定量考评法是借助数学方法对模式中被考评者的表现做出定量性的考核与判断。将这两种考评方法综合运用,既有助于发挥定性考评法的人本优势与定量考评法的精准优势,又有助于克服二者在客观性与人性化方面的各自不足。例如,在对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进行评价时,既可以采取定性评价的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生是否积极主动,能否独立思考或和其他同学开展良好的探究合作等)、学生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否切实担当了课堂策划者、实践者等主体性的角色,是否能与教师开展良好的互动与合作等)、学生的学习效果(学生是否能够获从国际法模块化教学中获取了应有的知识、技能、实践能力、法律思维、法治意识与创新意识等)、教师的教学目标(是否符合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教育目标,是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国际法律实践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及国际法律职业素养等)、教学内容(是否向学生传递新技能、新成就、新思维,教学重难点是否突出,是否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否与国际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实践紧密联系等)、教学方法(是否具有灵活性、多样性与实践性,是否能够切实培养学生的国际法律思维能力与应用能力等)、教学素养与教学基本功(教师是否能充分认可和尊重学生,是否具有扎实的教学功底与良好的教风,在教学中是否具有创新性与启发性等)各方面提出明确的定性评价标准,同时通过设定合理的定量测评公式与分值,对前述定性评价标准予以科学、客观的量化测评,从而对国际法模块化教学中的“教”与“学”做出科学、客观、翔实与合理的评测,进而不断发现和克服相关教学不足,促进教学相长。

第三,形成性考评法与总结性考评法综合运用。形成性考评法注重对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教学过程进行考核与评价。总结性考评法注重对模式教学结果进行考核与评价。为了对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教学效果做出科学准确的评价,我们应当将形成性考评法与总结性考评法综合运用,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知识技能、法治观念、职业道德进行综合考查,及时掌握教师的教学动态与学生的学习动态,及时发现师生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具有针对性与实效性的改进建议。此外,还要努力改变仅以学生书面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成果的传统考评方法,改为以学生全面发展的状况来评价教师的教学成果,以此不断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效果,从而更好地推动实现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教学目标。

三、模式的保障措施

为保障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得以有效实施,笔者建议从创新教学管理制度、师资培育、教材编撰、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推动该模式的实施。

(一)创新教学管理制度

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是一项系统性的教学工程,它为法学教育带来了从教学理念到教学方式的全面创新,这也对教学管理制度提出了创新要求。为了保障该模式得以有效实施,笔者建议从下述几方面对相关教学管理制度予以改革创新。

第一,科学转变教学管理制度的指导理念,由“重管理”转为“重服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师生”的崭新理念,充分尊重和保护师生权利[3],支持包括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在内的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激发和鼓励师生参与教改工作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认真听取和接受师生关于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努力让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切实成为服务师生、服务教改的重要保障。第二,积极配合教学改革创新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细则。例如关于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实践教学问题,应当针对校内实训、校外实习与见习等实践教学活动制定明确合理的管理细则,在切实保障师生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给予和保护师生的实践教学权利,激发实践教学的优势,促进学生的国际法律思维、实务能力与法治素养得到充分培养。第三,改革和创新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科学转变评价标准,由以往注重“知识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转变为注重“能力素养评价”与“学习过程评价”,重点考查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教学活动是否符合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职业道德与实践能力。同时创新和优化教学质量考评方式,摈弃传统“一张考卷定成绩”的单一考评方式,改为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形成性考评与总结性考评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式,对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教学质量做出更为科学、全面与客观的评价。

(二)师资培育

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水平的师资保障。尤其是模式的实践性教学特点决定了该模式急需“双师型”教师,即兼通国际法理论知识与实务能力的优秀师资。但这类师资目前还较为短缺,亟待大力培育。我国以往的师资培育手段主要是岗前培训、国内外访学、中短期进修班、在职攻读学位等。这些培育手段对于提高教师理论知识水平的作用显著,但对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不足。对此,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创新法律“双师型”师资的培育方式。

第一,采取“走出去”的培育模式,有计划地组织和安排国际法教师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到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所及外资企业中的法务部等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以此提升教师的国际法律实践能力及相关教学水平。第二,采取“引进来”的培育模式,通过柔性人才引进的方式,积极引进国际法律实务部門的专家担任兼职教师。这些兼职教师可以为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带来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创新意识,同时促进校内专职教师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在教学改革创新中向“双师型”教师转变。第三,实施“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组织教师与国际法律实务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课题合作,有效提升教师的实践创新能力与法律服务能力,同时促进模块化教学与国际法律职业实务有效衔接,有效实现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社会服务功能。第四,创设奖励机制,鼓励教师争做“双师型”教师[4]。学校可通过为“双师型”教师提供专项岗位津贴、评奖晋升优先、科研资助优先等待遇,激发教师争做“双师型”教师的积极性,不断优化学校的师资结构,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勇于创新、德才兼备的“双师型”队伍,为有效实施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提供优质的师资保障。

(三)教材编撰

在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中,教材既是指引教师有效开展模块化教学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学生据以获取知识、培养能力与提升素养的重要载体,因而应当重视相关教材的编撰工作。目前我国的国际法教材多以国际法学知识体系为导向,不能适应以法治素养与实务能力为导向的模块化教学要求,因此编撰与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相配套的新型教材迫在眉睫。对此,笔者建议组织优秀的国际法学教育专家与实务专家合作编写这类教材。教材的编撰要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人才需求出发,遵循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律,突出体现模块化教学的基本理念与教学特色,合理借鉴国内外同类教材的编撰经验。教材内容上要注重以法治素养和能力培养为本位,将国际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有机结合。教材体系上要合理创新,建议采用模块化教学体系编撰教材,设置“专业知识”“实务能力”与“法治素养”教学模块,并注意各模块之间既要保持相对独立,又要相互融合、有机统一,以此形成能够切实满足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新型教材,为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有效实施提供高质量的教材保障。

第6篇: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范文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该法于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第51条规定: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87年5月30日司法部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该法于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是提供有偿服务的,如果是针对特别困难的群众,可以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并且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并列为专业诉讼人,其专业性特征意味着他们以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为主要谋生手段,相较而言,法律援助数量占其业务数量的比例不大。目前,我国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主要机构是基层法律服务所,该机构主要是在各个乡镇和城市社区的街道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是通过一些法律活动来提供法律服务,主要的活动是解决基层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民商事纠纷,以及基层群众和基层政府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在提供法律服务之余,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还需对基层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法学职业教育革新与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的需求

2.1法学教育职业化分析从法学的规范性属性和实践性角度来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相关,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知识体系与职业能力教程,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学的内涵表明这是一种职业知识所构成的体系,而不仅仅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3]因此,法学这门学科的职业导向属性决定了法学教育不可能只关注纯粹的理论教学、学术研究。卡耐基基金会报告也曾指出,法学教育目标是要“培养新从业者像职业人员一样思考、行为及执业(其职业行为要符合职业道德)”。[4]一般而言,法学教育模式需要与各国的办学理念相符合,与各国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学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通过结合一定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培养适应社会的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形态。

2.2法学职业教育的革新方向对于我国目前法学职业教育进行革新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关键是要针对我国的国情培养一批面向基层的法律服务人才,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特点,进行中国特色的教育,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诉讼纠纷解决能力等在内的实践应用型人才,以适应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迫切需要,推动法治社会的全面进步。法学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注意三点理念,即:其一,法学职业教育应是以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其二,法学职业教育应是以培育法制理念和法律理念为核心的职业教育;其三,法学职业教育应是以塑造具有公正良知和刚正廉洁品格的法律职业人才为核心的伦理教育。

2.3法学职业教育的革新内容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培养一批有法律素养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能够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这样才有助于增强法的独立性,有利于法的信仰和法的权威的形成,那么当前就需要根据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和法律职业化要求对现行的法学职业教育体制进行革新。

2.3.1结合市场需求明确法学职业教育目标在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上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来进行设定,在当前法学职业教育的总目标是需要培养适应社会的各类法律服务人才,基于中国现状,当务之急是需要培养面向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其着眼点在于我国当前的问题主要是农村问题和城镇现代化问题,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我国稳定的根基所在,基层人民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3.2合理设置法学职业教育内容法学职业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学专业知识、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这几个方面。法学专业知识教育侧重于法学专业知识的普及和讲授,兼顾其他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法律职业素质教育侧重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包括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能力教育侧重于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应重视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法律证据、法律文书写作等的学习,同时注重实践教学的大量应用和充分的见习、实习机会。法学职业教育内容应具有统一性、系统性。目前我国每年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是针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来命题的,对此,学生在学习阶段就要系统学习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的学习。[6]2.3.3加强职业化教师队伍的建设一流的教师才能培养出一流的学生,教师的授课能力和知识的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教学至关重要的因素。当前各大法学院(法律系)需要加大对教授的培养,鼓励双师型教师在课堂中进行律师实务教学,模拟案件的审判,举办法庭辩论等教学活动。

3完善体现中国特色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模式

3.1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职业能力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在具体法律实践中需要有职业能力,这种能力是在法学教育过程中着力培养的,主要包括:对法律问题的明确认定和论证;运用法学方法和法律思维进行研究的能力;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储备的能力;熟悉法律程序的能力,等等。[7]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运用法律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需要有应对各类法律问题的职业能力,妥善地解决各类法律纠纷。针对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特点,法学院校就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能力训练,主要是在双师型教师的引导下使得学生有法律思维和法律视角,对复杂的案情能够梳理清楚脉络;同时也需要培养学生阅读裁判文书、法律专著的阅读能力,掌握如何进行司法文书的写作,这样就可以使学生清楚地认识事实、裁决、推理的过程。

3.2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实践能力法学既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科学,同时也是工具性科学,众多大学的法学院在培养目标上都设定为研究型的法学院,但是大部分培养出来的本科生、研究生往往欠缺法律理论研究的素养,同时又不具备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职业能力。法学学科从其性质来说主要不是以学术为导向的,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当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培养未来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实践能力:

3.2.1理解和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对于法律资料的理解和运用是一个实践能力培养过程,即是一个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培养过程。根据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目标,对这一能力的培养可以从五个阶段进行,即:第一阶段,法律基本技能培养阶段;第二阶段,法律法规理解能力的培养阶段;第三阶段,辅助办案能力培养阶段;第四阶段,综合运用法律、法规能力培养阶段;第五阶段,独立办案能力和办案技巧的培养阶段。这五个阶段循序渐进,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能力进行培养,使学生毕业后就能胜任其所担任的工作,缩短理论与实践的磨合期。

3.2.2进行法律实务训练各个法学院校在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职业能力方面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法律实务训练,如要进行诉讼业务能力培养,就需要播放真实的庭审录像,组织法庭旁听、开展模拟法庭等实训课程;如要进行非诉讼业务能力的培养,则需要设计民商事合同的签订模拟、法律意见书的写作、裁判文书的制作等实训课程;如要进行学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则需要进行社会调查、法律咨询、创办校内法律专刊等综合实训项目。这些实训手段需要各大院校结合本校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方案来进行按需设置。

3.2.3以实践教学基地为依托各大院校应与当地的一些法律服务所和企业法律顾问处进行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这些实践教学基地承担为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提供场所和指导的任务。在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上,各个法学院校要组织教师们进行互相沟通和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并对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设计共同进行探讨,共同促进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各个院校积极开展校内实训教学与校外实践训练相结合的活动,使学生在思想观念、专业理论、专业技能方面真正受到全方位的培养和锻炼。

第7篇: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范文

关键词:应用型;复合型;法学实践;基本理念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092-02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丰富的法律经验来源于不懈的法律实践。检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可见,其明显的缺陷是忽视实践教学、脱离职业教育。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人才培养应当定位为“应用型、复合型”已经达成共识。许多法学界、教育界的专家立足不同方位、选取不同视角,对我国“应用型、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但对于如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尚无共识,对于高度提炼基本原则的研究寥寥无几。笔者认为,无论如何研究,都不能背离基本的指导思想或理念。梳理研究现状,提高认识高度,以免偏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研究的初衷和教育的理念,因此,研究是有现实意义的。

一、准确界定“应用型”、“复合型”

“应用型、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是21世纪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是改革传统法学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同时也是教学型大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理性选择。我国除少数大学是研究型大学外,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都是教学型大学。教学型大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量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并且这种人才必须是复合型的。有学者阐述了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体系及培养模式,提出了四点借鉴意见:一是调整教与学的关系,二是培养学生应用理论的能力,三是明确大学的应用型定位,四是精简教学内容。

就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而言,首先要培养“复合型”人才。“复合型”与“单一型”相对。“复合型”人才的教育必须要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第一,基本的专业素养。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作为法学教育的灵魂应当贯穿教育的始终,另外要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广博的多学科知识背景。第二,法律职业素养。要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包括优良的思想品质、良好的道德修养 (包括职业道德) 以及过硬的职业能力。“应用型”与“理论性”相对。“应用型”是指分析、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即实务能力,其不仅包括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还包括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文书写作能力等综合能力。

二、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随着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定位,很多高校已经提高了认识。但重视“应用型”是否可以完全摈弃法学理论,如何平衡法学理论与实务在教学中的关系,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原理性教育即系统的法学理论的学习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因为法学具有实践性,不能因为我们人才培养定位为“应用型”,注重实务教育,而忽视法学理论的基础地位。在法学教育中,归根结底还是以正确的原理性思维和明快的修辞学式表达为目标,原理性思维乃是培养人才的关键。法学理论的教育是基础,法学实践教学是关键。如果说法学理论在法学教育中居于主要地位,则实务教育处于辅助地位,实务教育要以理论教育为核心内容,为理论教育服务。法学实务为法学理论的完善提供了生动的素材和佐证,反过来法学理论指导了法学实务。

三、处理好教与学的关系

古语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是由众多的规范性条文构成,在大学有限的时间内,学生没必要也不可能学习所有的立法。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定,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是16门,加之其他非核心课程包括基础课、选修课更是不计其数。教育管理者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上应当注重法学学习方法、实务技能培养方面课程的设置,在教学评价、督学等管理活动中应当给予大学教师更多的自。在大学教育中虽然倡导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但是教育管理者并未转变观念,仍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体现了与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精神相悖的管理制度。比如,对于理论方面的考察比重占据了大部分甚至全部,关于实践应用能力的考评甚少,甚至于没有。如此教学管理束缚了教师对“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的路径和积极性。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注重学生是学习的主导,大学教师与高中教育截然不同,不能再沿袭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继续学习意识及相关习惯的引导和培养。

四、处理好科研与实务的地位关系

正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应用型、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教师是关键,教师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执行者。教师工作积极性的调动是高校教学管理者应当认真研究的课题之一。在教育实践工作中,很多教师不愿意授课,而热心于科研工作,因为职称的评定,包括学校的倡导方向及福利待遇等都是倾向于从事科研的教师,而有着法律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不被肯定和重视。我们不否定科研在教学中的重要性,但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并不等同于其不了解和掌握学科的前沿信息、不思考学术理论问题。既然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已经定位为应用型、复合型,那么,对于培养这种人才的教师也相应地应当予以重视,将其与擅于从事科研的教师平等对待。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亲自办理案件,接触实务,对法律有着更切身的体会,理论与实践联系更紧密,在授课中生动、有趣味性,深受学生的欢迎,在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职业教育中发挥着显著的优势,教学管理者应当充分认识到“双师型”教师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思考是否应当给予其更多的尊重和平等权。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当认识到,有的教师更擅长理论研究,有的则更擅长实务。不能因为科研重要而一味地一刀切式地管理。在现有的管理制度中,更多的是对前者的青睐,如何重视后者,给予后者更多的尊重,从而激发后者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中培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是教育管理者应当思索的问题。

五、处理好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对于高校法学专业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学术界争议较大。有的学者持赞同观点,认为高校应积极适应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使学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评价制度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及制度基本协调一致,因为“法学教育是生产流程,司法考试是质检体系”;有的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不能绝对化,法学教育绝不能完全囿于司法考试的束缚,正如大法官公丕祥教授所言:“法学教育在目标上应与司法考试进行必要的衔接,把司法考试的内容纳入教学范畴,……但同时也要注意到,法学教育并不仅仅是培养会考试的人员,更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是单凭司法考试所无法检验的。法学教育的定位固然应当考虑司法考试的要求,但也不能急功近利使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的思维方式。”法学界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之低有目共睹,也就是说,能够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是大多数法学专业大学生很难实现的梦想。作为教育工作者可以将司法考试纳入教学中,但也应当看到大多数人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这一现实,认识到还有更广阔的空间需要法学专业的学生,认识到法学专业学生不仅要为政法部门服务,更要为社会各部门服务。“法律本科教育的基本任务具有二元性,既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需要的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要彻底改变只为政法机关服务的“对口型”人才培养目标,不然的话,法学教育的出路会越走越窄,法科学生的前途将更加渺茫。

21 世纪既是经济的世纪,也是法治的世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将日益突出。因此,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学本科人才是高校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理性抉择,更是教学型高校高质量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服务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 李龙.论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J].中国法学,1997,(6).

[2] 蔡炎斌.论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建构[J].株洲工学院学报,2006,(1).

[3] 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 武艳艳,董靖涛.地方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探索和实践[J].中国现代化教育装备,2010,(13):168-170.

第8篇: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范文

关键词:法治教育;内容;路径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意义

法治教育是高职院校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应有之义,是在以人为本的根本前提之下培养高职院校大学生具备全面素质、素养、能力、能量主要路径之一。目前,在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尤其是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着定位不准确、内容滞后、形式单一等方面的问题。高职学生群体是社会培养一线专业应用型人才的中坚力量,因此如何加强对高职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成为必然趋势。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内容

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教育过程,学校在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内容上应当由浅入深依次推进,本文认为法治教育内容应包括如下三个层面。

(1)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

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当今时代,普法成为培养公民意识的首要任务,作为一线应用型人才的高职大学生更应该提高其法治意识。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提高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模式的前提。法律知识的学习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和法律基本理论的学习。只有既了解在某个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精神,养成法治思维。因此,高职大学生应当通过课程设置及其他方式学习的法律知识,除了法律的基本理论,还应当尤其注意加强对于高职大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有实用性的法律知识的学习。

(2)法治意识的提高

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前提下,注重高职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提高。法治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重要保证,公民遵纪守法的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一个即将进入社会的一线应用型人才如果具备了法治意识,他就不仅不犯法,而且还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由于传统文华的影响等各方面因素,我国还存在这各种各样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缺乏法治意识,缺乏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因此,提高高职大学生法治意识,可以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用法律的权威保护自己的习惯。

(3)法治思维模式的培养

法治思维是在丰富的法治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高职大学生与学术研究型大学生的特点就在于学习知识的技能型和实用性,是重实践的大学生群体,结合这一特点,培养高职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模式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学校可以通过法律基础课程注重案例教学,多组织法律实践活动,比如汽车相关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实践案例式教学方式,将学生分成汽车销售买卖双方,从磋商、谈判到合同的签订、履行来丰富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模式,另外还可通过开展模拟法庭等方式让学生进入法治环境、法治角色中去体验,进而通过实践培养自身的法治思维模式。

三、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路径探析

探讨高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是要通过有效发挥并进一步扩展法治教育的优势,进而实现高职大学生美丽人生的塑造和创建。

(1)在所有高职大学生中开展法律基础课的通识教育

当代大学生是勤于思考的一代,也是在市场经济下成长的一代,因此,高职大学生更有必要学习必要的基本法律知识。目前,我国普通高校大学生(法学专业除外)的法律基础课设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内容共三章,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法律法规及基础法律理论,仅仅是法律知识的框架性介绍,更无法满足作为应用型人才的高职大学生,因此,应当在高职大学生中开展法律基础课,安排充分的课时,以保证学生能够学习到对日后有用的法律基础知识。

(2)设置法治选修课

针对高职大学生不同专业的不同需求,同时也为了丰富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途径,各高职院校也可开展法治选修课。所谓选修课是学生们在必修课之外自愿选择学习的课程。高职大学生在做校期间结合自己的人生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根据自身兴趣和需求,选择与自身专业或规划相关的法治选修课,例如学校每学期根据需求可设置劳动合同法类的法治选修课、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其他领域的法治选修课。高职大学生通过自己选择的法治选修课的学习不仅可真正的学习到所感兴趣的法律知识、相关案例,也更加了解现有的司法实务,进而对自身美丽人生的规划和创建有更加现实的指导作用。

第9篇: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范文

关键词 资源环境特色 法律硕士 教育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树立科学生态伦理观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结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学科优势,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的培养选择以资源环境为特色。

1 形成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

2009年6月2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关于批准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中国地质大学成功取得法律硕士(J.M)招生资格。“受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基本定位和传统布局结构的影响,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任务长期以来都明确规定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缺乏研究生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和制度设计”。①为改变这种困境,中国地质大学依托地质、勘探、石油和环境等优势主流学科,明确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为: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在全面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我国法律体系并精通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基础上,重点进行资源、环境、土地类专业知识的传授与相关法律实务的训练,并提供足够的理论素养、实践平台和上升通道让其迅速成长为我国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高精尖法律人才。具体要求为: 第一,掌握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这是法学基本素质的培养,需要掌握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的理论知识,在具体的学习中加以应用。第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重点研究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法相关法律问题,关注矿业权立法问题,土地权利问题,水权转让法律制度,饮用水法律保护和地质遗迹的法律保护等方面。第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实务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提供了基地保障。实习部门为学生配备实习导师。安排有实际经验的专业人员讲解具体的案件调查情况、相关案卷的撰写方法、审判与监督制度、国土资源法律问题的处理等等,保证学生在实务部门的实习和实训的时间和效果。第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这是国际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处理涉外自然资源事务的必需。

2 提高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师资队伍素质

在教育领域,师资是教育的核心因素。法律硕士教育能否办好、学生专业能力质量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院的师资力量。②目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专业教学的专职教师20名,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9人,讲师9人,具有或正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老师占总教师人数70%。另有多位行业外聘兼职教授。专业教师中70%以上教师有法律实务经历,30%以上教师具有出国进修学习经历,教师长期从事行业与法律密切结合的科研课题。在专业教学中,已经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能够为高水平法律人才培养提供充分知识储备和质量保障的教师队伍。除了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博士学位的法学教师外,还将结合环境学院、资源学院等师资力量的优势,同时外聘土地、资源等行业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作为兼职教师,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结合。

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教育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引进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工作人员作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生指导教师,对改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教师整体状况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善师资构成状况,增强法律硕士教育培养力量,改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生指导教师法律实践素养不足的状况。第二,为法学系教师提高自身法律实践能力提供了相应的平台与窗口。法学系专任教师可以通过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与探讨法律实务问题来提高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同时还可以聘请国土资源利用与管理实务部门的人员对教师进行应有的强化培训,提高他们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领域法律实务问题的认识。通过上述途径,尽快地提升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师资的素养。

3 加强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校内外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