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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概括而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使社会充满活力,实现公平正义,保持安定有序。这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法制建设应当使社会充满活力。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目前,在经济领域,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包括保护产权、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等制度的较为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些制度体现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的同时,提供了广阔的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空间,从而保证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蓬勃生机。而在社会领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现有制度更为侧重于管理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主体主动创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法制建设应当有利于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反映为利益关系的平衡。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因此,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如何正确处理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兼顾公平正义,是制度建设必须认真回答的问题。这些年,我国的法制建设是比较重视体现公平正义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同社会主体之间机会不公平、规则不公平、分配不公平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比如,教育和卫生事业关乎每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目前,还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城市与农村、城市不同群体之间受教育、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又比如,近年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社会的城乡收入,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不同职业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的趋势,贫富差距扩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收入分配调节的制度还不够完善。
法制建设应当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礼记·礼运》中描绘了理想社会的图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各得其所,安定和谐,秩序井然,这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境界。近年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社会出现了许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社会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关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是一个重要原因,主要有:一是,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的制度不健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便捷、及时的反映,滋生不少矛盾。二是,社会矛盾调处机制不完善。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逐渐多样化,我国社会矛盾和纠纷呈现出利益性、群体性、危害性强等特点。及时化解纠纷、保持社会稳定,需要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包括诉讼、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在内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但还不够完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社会矛盾的压力过大,其他矛盾调处方式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成本很高。三是,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没有形成。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也逐渐增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些年,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应对突发事件中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缺乏明确规定,公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渠道,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危机意识有待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
二、加强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和重要工作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首先要求要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说,加强法制建设的过程,就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落实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法制建设中,应当始终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发展社会事业中的作用。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教育、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的责任,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政府发展社会事业,并不意味着要自己建学校、办医院,而是应当充分运用经济扶持(花钱买服务)等手段,鼓励、支持各类社会事业主体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此外,一些社会事业领域也要引入必要的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要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原则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 自主解决的事情,不要由政府管理,尽可能留给社会自律解决;应当主要由政府管理的事情,也要尽可能发挥社会自律的作用,彻底改变政府包打天下的局面。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度建设的基本着眼点,充分考虑、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按照上述指导原则,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落实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力口强法制建设,要紧紧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加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法制建设。要建立健全现代国民教育制度和体系,优化教育结构和教育资源配置,特别是发展义务教育、农村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要加强科技制度建设,推进科技事业发展。要加快公共卫生制度和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要加强文化制度建设,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不断繁荣社会主义文化。
完善社团、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管理制度。要积极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它们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努力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完善收入分配调节制度。要强化政府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切实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问题。要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完善社会补偿、社会救济方面的制度,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当前,要进一步抓紧制定、完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要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制订或者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建立健全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完善我国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应当在明确各类社会矛盾解决方式性质、特点和功能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它们在整个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注意处理好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关系,保证整个机制有效运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制度,及时发现矛盾隐患,及时化解。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首先,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研究解决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民间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其次,要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机关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关于行政裁决,在完善有关行政裁决组织、行政裁决程序等制度的同时,要重点研究行政裁决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制度建设和重大决策要切实做到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切实珍惜民力。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法制建设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法制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按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要求,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为此,在经济领域,要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一部分人通过合法致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在社会领域,要切实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公平是再次分配的生命所在。制度建设要特别注意避免再次分配中的不公平,从根本上消除教育、医疗的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等现象,
二是,活力与有序的关系。活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有序则是社会发展的前提。缺乏活力的社会必然停滞不前,而没有秩序的社会则会陷入混乱。因此,制度建设必须体现活力与有序的平衡。要放松对社会主体的规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制度环境,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不断繁荣各项社会事业。同时,要特别注意到,转变对社会事业的管理方式,需要在不断探索、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因此,发展社会事业,要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做到通过改革促进发展,在发展中保持秩序。
一、上半年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年初以来,全县上下按照县委的总体部署,执行县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认真组织实施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计划。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实现41.82亿元,同比下降3.9%,其中: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分别实现4.02亿元、21.84亿元和15.9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7%、下降9.3%、增长3.2%。农村经济平稳发展,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农业总产值实现8.13亿元,同比增长5.5%。畜牧业总产值实现7.08亿元,同比增长5.2%。全县农作物播种面积155万亩,其中绿色(有机)食品面积24.5万亩,绿色(有机)标识9个。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达到25户,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63个。土地流转面积50万亩,规模经营面积达35.4万亩。累计转移劳动力4.7万人次,实现劳务收入3.5亿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农机化生产及农业技术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工业经济逆势运行,各项指标大幅下降。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利税总额和税金分别实现13.2亿元、4.39亿元、3.04亿元、-5450万元和577万元,同比分别下降49.8%、37.2%、87.6%、121.1%和96%。在当前原煤、洗煤、焦炭、石墨等主导产业产品市场需求乏力,价格持续走低,重点企业增长动力不足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新建重点项目拉动作用没有显现的情况下,造成工业经济运行异常艰难,各项指标大幅下降。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减缓,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上半年,全县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农户)完成11.5亿元,同比增长7.7%。今年实施重点产业项目20项,计划总投资52.3亿元,全年计划完成投资27亿元。上半年已完成投资4.18亿元,其中:博旺饲料二期工程、绿泰生物菌液生物菌肥、奥宇球形石墨扩建、兴农镇北药生产加工项目、黑珍菌业黑菌木耳生产加工、鸡西故香米业改扩建、永安粮油储备物流中心二期工程、兴安煤矿改扩建等18个项目开复工建设;龙昌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低阶煤矿井建设项目正在进行前期工作。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公司PCCP生产线项目未能在兴凯湖饮水工程中中标,该项目没能在落地。上半年,完成招商引资项目16项,到位资金25.4亿元,完成年计划65.6%,同比增长22%。全县争取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2.55亿元,完成年计划46%。城乡消费稳定增长,财政收入同比下降。上半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7.69亿元,同比增长13.1%。进出口总额实现717.5万美元,同比增长27.5%。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53.42亿元,同比增长13%。金融机构贷款余额29.56亿元,同比增长6.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13557万元,同比下降26.3%。上半年旅游业实现收入4678万元。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民生保障不断加强。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第二批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稳步实施。完成了全县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基础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污水处理厂已正式在线监测运行。实施了中心大街东段等4条镇内道路改造,丹阿公路至鸡西机场段改扩建工程、镇排水工程、新城区配套设施、新建热源及供热管网工程、银峰路西段工程、客运西站等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在做施工前准备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城乡居民医疗、养老等各项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低保、防灾救灾、优抚、高龄补助等工作进展顺利。文体、广播电视、计生、交通、邮政、电信等各项事业不断进步。从总体看,上半年我县经济多年来首次呈现下降态势,工业产品市场持续走低而且短期内难有起色,煤炭企业开工不足、产品积压,建筑市场销售不畅等诸多因素叠加,也将成为下半年工作的巨大压力。一是产业结构有待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二是多年来的重点项目建设未能对经济增长形成支撑;三是企业内生动力不足、创新能力薄弱,产品研发数量少层次低,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延伸及相对稳固的区域内产品上下游供求关系,总体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强;四是缺少战略投资者,项目引进落地难度大,部分资源性项目审批周期长,致使项目建设延迟。
二、下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
着力抓好农业生产,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田间管理,采取相应措施稳定粮食总产;继续抓好以农田水利工程为主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一步抓好绿色食品、畜牧养殖基地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继续落实农村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强化工业经济运行,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对工业经济运行的监测,特别是加强对规模以上企业的协调服务,稳定主要行业和重点企业生产,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加快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延伸及相对稳固的区域内产品上下游供求关系,增强总体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大力度推进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民营资本进行接续替代产业开发,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抓好税源建设,全力促进已建重点项目尽快达产达效,形成新兴税源,扭转财政减收不利局面。切实抓好招商引资和对上争资工作,为重点项目、民生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面貌。重点抓好以供排水、供热、污水垃圾治理等为重点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区改造续建项目尽快竣工并交付使用。加快旅游、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综合治理,为城乡居民打造宜居宜业新环境。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全面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推进医改工作;认真做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着重抓好以煤矿安全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为经济快速增长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
(一)身体素质现状分析。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身体素质的重要指标,是社会发展和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综合国力的表现。建国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卫生医疗条件的改善,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不断提高。从纵向比较来看,根据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在建国初期、1990年、2000年、2010年的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为35岁左右、68.55岁、71.40岁、74.83岁。表现出我国人口素质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尽管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是逐渐增加的,并且也都超过了世界的平均水平,但是我们国家与日本、加拿大这样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出生婴儿死亡率也是体现人口身体素质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在过去婴儿死亡率及其的高,主要是因为当时的经济条件和医疗水平比较落后,再加上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国家有能力有资本加大对医疗卫生方面的投资,而且人们也更加注重孕期检查等,婴儿死亡率明显下降。表现在我国婴儿死亡率从2000年的32.20‰下降到2012年的10.30‰,然而,我们同美国、日本等这些发达国家的婴儿死亡率相比还是低了不少,就比如日本在2000年婴儿死亡率达到了3.30‰,与同时期的中国相比,相差了将近30‰的比率。近几年一些疾病的病死率依旧没有得到改善和好转。例如,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死率从2011年开始出现到2013年一直是100%。鼠疫病死率从2009年的25%到2012年的100%,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更加严重了。艾滋病病死率从1990年的0.76%到2008年的53.57再到2013年的6.61%,我们见证了艾滋病从出现到很难治愈再到容易治愈的一个变化过程。狂犬病病死率从2004年的100%到2013年的96.25,期间也出现波动,依旧没有什么突破。
(二)科学文化素质现状分析。通过对我国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受教育程度的人数从2000年到2010年这10年间的变化。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3611人上升为8930人;每10万人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1146人上升为14032人;每10万人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3961人上升为38788人。文盲率从6.72%下降到4.08%,下降2.64个百分点。这说明,近些年我国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总体上是不断上升的。从全国各个地区来看,表现在整体受教育程度最高的,依次是北京、吉林、辽宁和广东4个省市,文盲占总人口比重低于2%,整体受教育程度最差的是安徽、甘肃、贵州与青海,其文盲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高于8%,其余的各省市受教育程度处在中间的水平。可以看出,我国不同区域的整体受教育水平并不是均衡的,是有一定的差距的。
(三)思想道德素质现状分析。几十年来我国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质也有很大提升,然而我们也不能否认当今世界出现的部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观念的扭曲和道德滑坡现象。比如新闻上经常曝光的、极度拜金、三鹿奶粉与肯德基事件、非法商人使用地沟油、女孩失联现象等等。
二、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对策
(一)不断的发展本国经济。建国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的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都有所提升。经济发展对人口素质有着重要的影响,经济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根本途径。一方面,提高人口的身体素质需要社会拥有良好的卫生条件、较高的医疗水平以及人民良好的生活水平。然而只有我国的经济得到大力发展,我国才更有能力把资金投入到医疗卫生事业,为人们解决‘看病难、难看病’的问题。另一方面,提高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也依赖于国家的教育水平程度。只有经济规模和发展速度都上去了,国家才会进一步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完善我国的教育体系,进而才会促进人口科学文化素质的提升。最后,在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也会发生变化。人们会慢慢的认识到自身的活动是否对他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思想观念就会发生变化。那些社会上的不良现象以及行为也会慢慢的褪去和减少。
(二)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以提高人口素质。经济发展虽然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之后,国家如果不把资金、精力投入到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上来,那也无从谈起提高人口素质之说。尽管有些社会工作因自身的局限性在投入后可能不会看到人口素质的明显提升,但毕竟会起到一些作用。比如加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可以为人们提高充足良好的治病环境,提高人口身体素质;加大教育事业投入,可以为学生提高良好的学习环境,给那些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生活和学习补助,尽量提升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
关键词:人口;社会组织;阶级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9文献标识码:A
当前中国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更多地了解和学习一些经济的发展历史,以企在通古今经济之变的过程中获得教益,增强自身对复杂经济问题和理论的理性认识能力。
一、人口数量的发展
(一)人口数量增长的历史轨迹。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历代统治者往往将户口的多寡作为国力盛衰、社会治乱的重要标志。更为重要的是,户口是政府征收赋税、征发徭役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对户口的统计和调查极为重要。
(二)人口数量增长的阶段与特点。中国传统社会人口的增长过程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商、周、秦至公元初西汉末年,人口增加到约6,000万人。
第二阶段:自东汉至8世纪中叶的盛唐,人口增加到约8,000余万人。
第三阶段:从中唐经五代,至北宋期间的12世纪初,人口突破1亿人,在13世纪初达到近2亿人。
第四阶段:明末清初人口的下降在17世纪初得到恢复,至19世纪中叶达到4.3亿人的高峰。
特点:1、人口自然增长缓慢;2、人口数量增长呈现大起大落的阶段性特征;3、人口增长的不平衡性。
二、社会组织与阶级结构
(一)家庭、宗族与聚落。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人口再生产的单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在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也是一种基本的经济生产单位。而宗族则是由若干个有父系血缘关系的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属于宗法社会,宗族血缘关系就构成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和主体。宗族作为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长期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
(二)中国古代的宗族组织。殷商时宗族就已诞生,到周代宗法制度就相当完备和盛行,上至天子下至庶民无不建立自己的宗族组织。
周代宗法制度的特点是大小宗法制和分封制相结合,且大宗、小宗等级森严。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宗族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废除了分封制,全面推行郡县制,建立起中央集权制,这使固有的宗子宗族制不复存在,但在官僚体制下,一批世代为宦的官僚家族又逐步发展起来,经两汉时期的发展,到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形成了士族宗族制。
东汉末年,豪族大姓已经空前膨胀,他们控制地方民众,左右中央政局。曹魏时代曾经推行强化政府对官员选拔的九品中正制,即郡置中正、州置大中正,中正由官吏兼任,其主要任务是评定人物,并以此作为政府用人的依据。
西晋政府还给予士族以一定的荫族、荫客以及免役等特权。士族以家庭为单位,拥有各种特权,中古时期尤受推崇。
东晋南朝时的谱牒之学极盛,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分辨族属支派分化之殊,以明亲疏贵贱、保障士族自身的特权为主旨。
宋代是我国宗族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即由门第等级型宗法制度向庶民型宗法制度过渡。
宋元时期宗族制的实践者主要是官僚士大夫阶层,到了明清时期才真正出现宗法理论庶民化,祭祖活动普及于民间。
清康熙九年(1671)颁布“上谕十六条”,前二条即为“敦孝第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以孝治天下的宗族政策十分明显。国家基层政权和族权渐趋合一,宗族逐步成为维系王朝统治的基层社会组织。
(三)聚落形态。一个血缘群体往往集中居住在一个点上,形成聚族而居的村落形态。这一现象自东汉以后已较为普遍。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这种聚族而居的风气更为盛行,清代张海珊在《聚民论》中说“今者强宗大姓所在多有,山东、西江左右以及闽广之间,其俗尤重聚居,多或万余家,少亦数百家”。直到20世纪初,各地村落家族聚族的现象依然没有实质性的改观,可以说家族聚居是中国乡村居民的主要居住形式。
这种家族聚居的聚落形态是与特定的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相联系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坞堡以及后来的山水寨等一般与社会动荡不安有关,宗族聚居便于保障本族人的安全,而承平之时的聚居则是受农耕经济、宗法观念的影响,这种聚族而居的聚落形态使得血缘与地缘达到统一,在增进宗族凝聚力的同时,也强化了宗族组织对族众的管理和控制,从而使家族组织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
(四)聚落与环境。聚落是人类聚居和生活的场所。聚落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而创造出来的生存环境。早期人类的聚居地一般都选择在地形、气候等自然条件比较优越、自然资源比较丰富的地点。例如,我国陕西蓝田猿人的遗址,就在一条河流最高的阶地上,当时那里的气候温暖湿润,有较多的动物可供捕猎(仅考古发现被捕猎的动物种类就有42种)。随着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人类活动的领域不断扩大,由热带、温带逐渐扩展至寒带,创造出各种形式的聚落环境。
综上所述,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的社会历史性决定了人与社会都处于变化发展之中。因此,需要从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历史进程中考察人和社会,探讨人与社会交互作用、演化发展的规律性。聚落的外部形态、组合类型无不深深打上了当地地理环境的烙印。同时,聚落又是重要的文化景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风土民情等。当然,聚落也对地理环境和人类的经济活动发生作用,城市聚落对经济的发展和分布有着巨大的影响。人口数量的变化,往往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联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利用自然环境从事物质生产的能力。聚落作为人类适应、利用自然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结晶。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丘志乔.代位权与代位执行并存还是归一――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思考[J].广东社会科学,2006(4).
【关键词】经济转型期 职业教育 问题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5-0178-02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转变的过程。中国社会学者对于社会转型的理解可分三个方面:体制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和社会形态变迁。社会转型从本质上讲应该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变迁,这种变迁包括很多层面: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转型等。社会学者认为中国经济转型期大致是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起点,从那时起,正是基于对市场经济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更优的判断局势下,选择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转轨的目标。
中国学者从当前的社会实际出发,认为社会转型期的主要标志是“中国社会正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正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正从同质单一性社会向异质多样性社会转化。”在此过程中,职业教育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是什么,怎样适应社会的转型,怎样才能有效发挥其在社会经济中的有效性,怎样提高其自身的吸引力,是一个迫在眉睫需要探讨的现实问题。
在社会经济转型期,职业教育不仅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冲击、缓解就业压力,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作为与经济联系最直接和最紧密的一种教育类型,职业教育必定会受其影响,主要包括职业教育发展的适应性、有效性、吸引力、体系建设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 职业教育适应性问题
职业教育对社会具有适应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社会经济转型带来产业、行业结构调整与升级,这对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数量与质量提出要求。在适应性问题上,职业院校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调整的适应度不高
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经济发展之间,尤其是与产业结构之间并未形成一种良性的相适应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影响了产学研合作在职业院校中作用的发挥。产业调整包括产业合理化和高级化,相应地,人力资源也应随之实现合理化和高级化,也就是对人才培养的结构进行调整,具体到职业院校就是在专业结构的设置上进行调整。学校的发展与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其专业设置须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依据,走“立足地方、依托地方和服务地方”之路,主动适应地方经济与人才结构调整的要求,通过科学预测和论证来设置专业,才能更好地争取地方支持。而目前不少院校专业结构的调整与新的产业集群形成不断壮大、产业链逐渐延伸等特点不相适应。
2.人才培养数量、质量与企业需求的适应度不高
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应与企业的需求密切相关。现在有些职业院校不了解企业的价值链和价值趋向,不清楚企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对人才的需求状况。学校与企业联系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化和形式化现象,培养的人才与企业用人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培养的学生专业不对口,通过2~3年的学习,毕业出来不能学以致用。除了一些品牌企业,更多企业对职业院校一无所知,用人标准等信息更多靠行业协会、教科院等机构来传递。久而久之,学校抱怨企业不热心,企业埋怨学校不主动,校企合作不能“遍地开花”。
二 职业教育有效性问题
长期以来,因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使然,很少谈论效率和效益。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职业教育发展的模式也应从外延扩张到内涵建设,职业院校应注重人才培养的效率、效果和效益。
所谓职业教育有效性,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对受教育者全面发展需要及社会发展要求的满足程度。职业教育有效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指向职业教育效率本身的有效性;指向职业教育效果的有效性;指向职业教育过程方式方法的有效性,这里主要指职业院校教学的有效性。
从生存阶段进入发展阶段,社会成员温饱问题等基本需求得到解决,私人物品短缺已成为历史,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成为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的需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由原来的成长型需要过渡到对教育的需求。作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职业教育在经济的推动上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部分学校由于在教学目标定位、教学观念、教学质量等方面存在着错位和越位现象,职业教育教学的有效性仍然不高。
1.教学目标定位有失偏颇
在目标定位上,部分学校存在偏差,仍然以向学生传授系统的知识体系为主,以学科为中心构建课程体系,与普通学历教育雷同,结果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无精湛和熟练的技术,又缺乏职业竞争力,在后续的职业生涯和个人潜能的挖掘上较困难。
2.教学观念落后
在传统教学观的支配下,不少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学观表现出诸多诟病:一是对教学价值缺乏全面的认识,忽视实践操作,以知识理论为价值中心。使学生不能将理论运用于实践,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不具备应有的职业岗位能力。二是教学效率、教育效益等观念不强,一味强调学习时间和精力投入,忽视对教学手段、教学结构和教学设计等的反思和优化,一些职业院校还是依靠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式,不能很好地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学校和教师在教学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引路人的重大使命,故其教学观念的落后陈旧限制了学生积极能动性的发挥,拖曳了教学变革的步伐。
3.教学质量不高
对教学中理论知识部分而言,当前高职院校普遍存在专业设置缺乏适应性及课程体系缺乏职业性等问题,教学内容与实习实训脱节、与企业用工需求脱节,学生的理论学习长期局限于旧概念、老知识,与社会劳动力市场发展实际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而对教学中实际操作部分而言,实践教学设备更新速度严重滞后于现代企业的生产设备升级速度,实训基地建设缺乏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导致教学质量不高。
三 职业教育吸引力问题
1.职业教育社会声望不高,学生、家长不愿就读职业院校
社会学的大量调查数据显示,人们在选择职业时会考虑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因素,而人们对职业的集中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职业的吸引力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财产层的分化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迅速。社会分层对教育产生的影响是以教育促进社会分层和流动为前提的,人们渴望通过一定程度的教育进入一定的社会阶层,获得或改变某种职业以向更高的阶层流动。也就是说,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为接受过职业教育的人获得某种职业的吸引力。职业教育主要培养技术工人,越来越多的社会调查数据表明,当前各大阶层的收入差距在加大,产业工人的收入和社会地位都比较低,职业教育的社会声望不高。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职业教育存在偏见。受“学而优则仕”传统文化观念和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对普通高等教育重心倾斜的影响,加之学历仍然是学生升学或就业的法宝和用人单位选择人才的基本标准,许多家长对职业院校“另眼相看”,认为职业教育低人一等,不如读高中上大学体面。由于职业院校招生制度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职业院校录取的学生成绩偏低,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院校的社会评价相对较低。有研究者指出很多学生选择职业学校并非出自志愿,他们对专业认同度不高、学习动机不强。
2.生源质量下降,从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长期以来,“重普教,轻职教”的观念使很多学生家长认为上职业学校没有前途,是不得已的选择,与此对应的问题就是职业学校生源质量下降,毕业生从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20世纪末,职业学校分配制度实行全面改革。鉴于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经济体制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职业学校也彻底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坐等生源的局面。
一方面,社会上熟练掌握新技术的一线劳动者严重缺乏,俗称“技工荒”,另一方面职业教育生源缺乏及培养的学生是否瞄准了产业发展方向也有很多疑问,供需似乎陷入了矛盾的怪圈。
3.高职毕业生回炉,教育资源严重浪费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对于教育的要求更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竞争加剧,不少技校为了增加招生吸引力,这几年纷纷改成高等职业学院。可高职的课程设置缺乏职业教育特色,不少学生毕业后,还得去中职学校“回炉”才能找到工作,这是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
四 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问题
职业教育在纵向上分为职业启蒙教育、职业准备教育、职业继续教育。关于职业教育体系问题,尽管许多学者各抒己见,但其观点主要集中在目前在职业启蒙教育重技能、轻意识,重单一技能、轻广泛职业探索;职业准备教育除初、中、高职层次外,缺乏本科、研究生层次的构建,不能使接受职业教育的人获得更高层次的学历文凭;职业继续教育体系缺乏;横向上普职沟通不够,学生缺乏多次选择的机会。狭义的职业教育体系属于从教育内部,且以职前教育为主来构建的体系。
可以看出,适应性和吸引力属于外部因素,主要是从职业教育与社会发展关系层面提出的,适应性侧重于职业教育对社会需求的适应,更倾向于被动层面,吸引力侧重于职业教育自身魅力,更倾向于主观层面;有效性和体系构建属于内部因素,有效性是指职业教育对社会发展需求的满足度,侧重于教学的有效性,体系构建也是有效性的主要方面。
就本人看来,研究从这四个方面来构建社会经济转型期的职业教育发展面临问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职业教育国际化方面探究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际型人才的培养、国际办学理念确立等面临的问题;从职业教育现代化方面研究课程、装备、信息化等面临的问题,这样有助于研究的全面性。
参考文献
[1]刘祖云.从传统到现代: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
[2]阴祥.转型期职业教育有效性的现状分析[J].职教通讯,2012(4):19
[3]欧阳芬、欧阳河.从社会分层的视角探讨职业教育吸引力问题[J].职教论坛,2010(12)
[4]谢红、吕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的构建――来自重庆的经验[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3):26
一、提高认识,扎实安排。
2014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攻坚之年,全面抓好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全力推进县域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任务艰巨,鹑沃卮蟆8飨缯颉⑾卣髯槌刹棵乓浞秩鲜蹲龊媒衲旯ぷ鞯闹匾庖澹哉?/SPAN>《2014年市对县下达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分解表》、《2014年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县十四届三次党代会代表提议办理任务分解表》、《县十七届三次人代会代表意见建议办理任务分解表》、《县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办理任务分解表》、《2014年县政府承诺十件惠民实事任务分解表》,对各项目标任务逐一进行细化分解,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推进方案,做到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进度安排、时间节点“六明确”,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指标按层次、有计划稳步推进,高效落实。
二、科学调度,全力推进。
各乡镇、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根据指标、任务分解安排,进一步建立健全目标任务落实台账,按月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汇总监测,认真分析研判,深入查摆指标落实和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运行调度,适时调整工作部署和措施办法,确保各项指标、任务稳步有序推进。县上每季度将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各乡镇、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汇总评比,以下发工作通报、下达整改督办通知、召开推进会等方式,进行运行调度,督促工作落实。
三、主动作为,密切协作。
各乡镇、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立足本职,主动作为,对于分解下达的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不推不托,不等不靠,积极行动,全力推进。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紧盯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总目标,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坚决杜绝出现推诿扯皮、相互掣肘等问题。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加强与各乡镇的衔接沟通,帮助和指导各乡镇确定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全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在抓好工作落实的同时,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沟通,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协调共进的工作落实机制。
摘要:制度是维系一个组织正常运行的基础,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促进社会或组织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但如果社会和组织内的实际执行者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势必会脱离制度的有效规范,从而严重阻碍事物的正常发展,甚至会产生许多影响深远的恶果。本文以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两个最根本的制度即自然资源和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坚持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为例,阐述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经济学方法论;思维方式;制度;背离;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宪法对土地所有和分配制度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无论是管理者和被管理1者都无视这一基本制度,让许多顺理成章的事情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一、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的现象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普通百姓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学习理解存在不准确,不深入,绝大部分还是沿袭传统的认识,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惯例在工作和生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错把国有或集体所有理解为私人所有。按照《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和土地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或经营权,而且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根据用途分别明确有具体的使用或承包经营时间年限,这些规定或道理,无论是管理者、被管理者或普通群众都是应当知道或实际知道的,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中,具体到不同的地点或区域,国有的自然资源或土地,被实际使用或承包经营者将其看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根据个人喜好随意定价或有偿非法转让,特别是在国家公益事业或产业发展中需要依法征用土地和自然资源时,实际使用或承包经营者忽视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或承包经营权,处处以所有人的姿态漫天要价,以获得高于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或承包经营的利益,致使国家或集体的公共利益受损。其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无论是用于公益设施还是产业发展,除了投资人获得相关收益外,还包括广大群众的利益,因为,用于公益设施可以直接服务于普通大众,用于产业发展可以带来税收,政府利用税收发展教育、医疗、交通等民生事业,可以间接服务于普通大众。由于社会大众思维方式与相关制度的背离,容易使经济社会发展受某个人或某一群体的错误思维干扰甚至被导向制度的反面,从而削弱制度的规范效用,影响或阻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二)错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政府保障兜底。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充分说明个人取得财富,必须付出实实在在的劳动,这种劳动可以是智力的,也可以是体力的,但必须付出劳动,才可能取得收益,只是收益的多少与投入的有效劳动密切相关。政府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安全网”、“稳定器”,是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又是在鼓励竞争,追求效率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措施。社会保障的核心功能主要是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从维护人权的角度出发,保障人的基本生命权得到尊重和保护。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生活中,部分居民把政府的社会保障看成理所应当,钻政策的空子,甚至以生活无法保障为由索取不劳而获的利益,这是对按劳分配政策本质的歪曲理解和错误认识,是按劳分配政策在错误思维背离制度设计情况下的社会扭曲反映。
(三)错把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理解为所有权转让。按照《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处分。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生活中,普通居民对所有权的理解十分粗浅,有的故意装糊涂,非法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有偿转让,这种现象最突出的体现在农村。由于受交通影响,许多偏远地区的居民希望能在靠近交通方便的区域居住,这种需求十分巨大。同时,交通方便区域的居民,由于进城务工、从事公职等离开了原居住区域,宅基地和承包经营的土地、山林闲置,一方面有需求,一方面有供给,在错误思维的支配下,私下土地、宅基地交易市场形成,从而造成土地承包经营的混乱。当遇到高速公路、铁路、城市建设、工业等项目建设时,多个主体在利益动机驱使下,错把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理解为所有权转让,提出许多非法无理的要求,影响工程进度,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这是明显的所有权思维方式背离制度规范。
二、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影响国有或集体财产收益的公平分配。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第一个要素突出的表现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收益无法达到公平分配,出现一夜暴富和国家社会保障风险增加。比如: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补给土地使用或经营者的,应该是土地使用或经营的收益,土地本身的价值应该由所有人获得。但实际工作中,使用或经营土地者在错误思维的影响下,无限放大土地的收益和延长承包经营的时间,造成一夜暴富。国家不仅要付出多的成本,而且同一个地域的其他居民不仅无法获得收益,还要承受一夜暴富对当地物价影响的其他支出。更难于控制的是由于一夜暴富,钱来的太容易,有的开始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或影响社会公德的事情,短时间花光补偿所得,造成生活无法为继,国家还要承担失地保障额外的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带来的其他影响。
(二)影响社会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按劳分配是社会稳定的十分重要的制度根基,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成本评价的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财富增长、推进科技创新和提升社会分工合作的水平,也是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衡量标准。如果按劳分配的制度被错误思维裹挟,带来的直接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一部分人不愿意就业,指望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的供养;二是对自己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没有正确的评估,对工作挑三拣四,对工资提出超出自己实际能力的要求;三是在工资期望的牵引下,不断的跳槽和寻找新的就业机会,造成就业人员的频繁流动;四是社会一方面大量缺人,另一方面又大量人员失业,造成人力资源市场的倒挂;五是推高人力资源成本,影响实体经济发展。诸如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得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无法反映社会的真实情况,对教育等其他方面产生影响,阻碍社会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
(三)影响国有或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一方面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如果思维方式背离制度设计,又阻碍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国有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自然资源和土地国有,这是国家和集体的一笔宝贵财富,如果经营得当,可以无限累加财富,同时也是最稳定的国家税源基础,可以有效保障国家不断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比如:城市国有土地,如果保持有偿使用,国家可以稳定城市税源。农村集体土地,如果使用得当,通过发展生产,可以源源不断的带来财富。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生活中,一方面我们会看见农村大量田地的抛荒,另一方面又看见许多农产品企业面临土地流转的压力和困境,同时国家还要对抛荒土地付出农业补贴成本,这种政府和企业都含无奈的“冤大头”的现状,不仅使集体土地无法产生效益,实现增值,国家还要蒙受损失,严重阻碍国有或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三、破解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影响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调整国家的税收政策。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不是说制度本身有问题,而是对制度实际保障的配套政策必须设计科学。制度其实大家都知道,实行过程中为什么会受思维方式的影响,关键是落实制度的体制机制必须科学可行,促使相关人员不会产生与制度相背离的思维方式,即使产生了相关思维方式,也无法取得相关收益。笔者认为,必须改革现有的税收政策,建立具有社会主义法理基础的新税收政策。笔者建议,建立“国土资源和国土空间利用税”,此税收在城市可以通过房产、频率、空间使用等多种途径收取,提供稳定可靠的税源,同时也可以破解房产税难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时间限制难题,也可以促使房地产市场回归正常。农村同样可以征收“国土资源和国土空间利用税”,可以通过有效利用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发展产业、频率使用等途径收取。也许有人会说,这样不利于农牧业发展,解决这一困难很容易,国家可以出台促进农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实际投入农林牧鱼等生产的,国家可以免征“国土资源和国土空间利用税”,如果是抛荒地,必须按章纳税,促使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者考虑税收成本,让土地产生实际效益。如果有税收杠杆调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就会趋于正常,土地流转也会容易许多,有利于农村土地集约经营和合理利用,消除国家取消农业税政策让部分土地抛荒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内需不足;失业;社会保障;经济增长
中国经济自2003年开始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以来,GDP年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增长很块,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但是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的经济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如预防性储蓄过过多,消费需求疲软,国内需求不足;消费品存在价格上涨较快和通货膨胀的压力,居民的实际收入减少;我国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越来越大,政府养老负担大,可用劳动力减少等。政府的收入增长快于居民的收入增长,政府的经济实力已经到了很强的水平,所以政府要增加其支出,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增加政府的转移支付。政府的转移支付是指政府在社会福利保险、贫困救济和补助等方面的支出,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在现阶段,我国的政府要在城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对于我国的民生和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社会保障制度与消费需求
影响居民消费的因素很多,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是现阶段我国有效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虽然说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正在向有利的方向转变,而这种转变必然会影响到决定居民消费和储蓄行为的各种因素包括当期可支配收入、预期未来收入、对私人养老储蓄的替代、未来不确定性的预期、等多方面,最重要的是,我国的农民占我国的人口很大的成分,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支出和消费需求增长有重要的相关关系,建立能替代农民的土地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村消费需求的增长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那么居民在没有教育、医疗、养老后顾之忧后,人们会减少储蓄而进行消费,拉动国内的有效需求。国内的消费需求的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增长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源泉。资料显示,消费每增长1%,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为0.6%。在我国的国名收入核算中,消费占很大的比重,社会保障可以提高边际消费倾向,促进消费并保护市场,刺激生产力发展。同时,这部分增加的消费就会通过乘数的作用,使社会总需求提高,促进我国的有效需求增加。[2]
二、社会保障制度与储蓄
在生命周期假说的情况下,居民可以自由地在金融市场上借入和贷出,但由于流动性的约束,老年人在退休后,若是储蓄很少,维持自身的生活是有困难的,更谈不上增加消费了。但是有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使养老保险对储蓄的替代效应的影响是冲突的,但是总体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增加养老保险金不仅对于老年人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是对经济增长促进作用的举措。
政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支出,提高居民的养老保险金,让我国的居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在现阶段增加消费,这样不但有利于国内的团结,缩小社会成员、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增强社会凝聚力和促进社会和谐,更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更好的推动作用。[1]
三、社会保障制度与就业
当市场机制无法使经济达到充分就业均衡时,政府要干预经济以实现充分就业的经济增长。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可以实现以下的就业效果。
一、社会保障的提高,可以给失业者增加收入,利用这些收入去学习新的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胜任新的工作。这样不但保护社会人力资源,保障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提高我们国家的就业率,而且对我国的经济增长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二、新剑桥学派认为:国民收入在工资和利润之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国家必须采取措施,使国民收入再分配趋向合理,使个人收入趋向“均等化”,就能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提高福利可以增加公共开支,从而刺激消费和投资,促进生产,从而促进就业率的增加。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全社会的福利,就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就如马克思说过,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同时,就业保障资金也来源于就业所创造的价值,因为国内生产总值是工资、利润、租金和利息等形式的生产收入的总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拉动有效需求,让宏观经济增长更快,企业的投资增加,对社会的劳动力需求量增加,社会的就业就增加,就业增加反过来又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这样社会财富又增加等等,这样就使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综上所述,在建立起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后,能够解除居民的部分忧愁,使居民成为具有健康心态的消费主体,不仅可以大幅度增加现期的消费,而且敢在必要的情况下,还会适时地善意地透支未来,用明天可以预见的收入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当然,建立健全完善的保障体系需要雄厚的经济实力,我们国家的政府经济实力已经很大的提高,更相信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会逐步健全,不用降息的办法,良好的消费态势就会形成。我国的内需会不断的扩大,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更稳的发展。[3]
参考文献:
[1]于民,陈茜.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财政困境与对策[J].经济纵横.2011(07)
论文关键词:民间组织;农村社会救助;经济法;解读
1对相关基础概念的理性梳理
1.1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NGO,No—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在我国又被称为民间组织,同时还被称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会中间组织…中介组织”“第三部门”等。俞可平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上撰文对上述概念进行了比较梳理和辨别分析,最终认为,“民间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其外延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含义,比较而言,这是一个表达公民社会组织的恰当概念。笔者建议,在谈及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组织或团体时,尽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术语上的不必要争议和混乱。
研究中笔者亦使用“民间组织”(英译仍为NGO)作为规范性用语,但并不试图对其进行界定,因为“理解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作用比确定其概念的一致重要得多”。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比较研究中心的研究,民间组织应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5个特征。
1.2农村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及遭受紧急患难或非常灾害的人员或者家庭,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总称。具体到该文的农村社会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为农村弱势群体提供的各种救助和福利服务的总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农村扶贫开发、农村急难救助、农村法律援助、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特殊人员救助等诸多方面。
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特征有:①救助对象具有选择性。古今中外,尤其是农村地区总会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孤、老、幼、残、病或因突发性灾难而陷入困境的人,国家和社会应给予相应的救助。②社会救助的标准较低。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履行的最起码的社会保障职责,提供满足受助对象最低生活需求。③社会救助具有临时性。社会救助形式多种多样,除部分长期救助对象外,大部分的社会救助对象,是临时性的救助,一旦其困境解除,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对其社会救助就不再继续。
2民间组织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确定
目前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的构成还没有高度一致的认同和普遍的使用,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直观、明了相比,经济法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要对这种复杂、多维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抽象并类型化,极易出现概括不全和类型交叉的缺陷。这是经济法主体研究的现实情况。
客观的说,对于民间组织的研究,政治学、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已颇具规模,相对封闭的法学对此的关注与探讨已大大滞后。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开始对民间组织进行研究:有的学者将社会组织列为与国家、国家机关、内部组织等并列的经济法主体;有的学者将社会经济团体明确为经济法主体;有的学者将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置于“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3层框架中加以研究,明确了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有的学者从“公共管理观点”对社会自治组织进行经济法审视;有的学者提出了市场、社会、国家三大经济法主体群的分类观点;还有的学者从经济法中法律机构的特点和第三部门的经济法功能分析,探讨第三部门的经济法意义。
以上学者的研究尽管在称谓或侧重点上不尽一致,但他.们研究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重新设计经济法主体制度,确立第三类主体(民间组织)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该研究持同样的观点,并认为理解民间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①民间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特殊经济法主体。民间组织的出现既能克服“市场失灵”,又能克服“政府失灵”;既能规制私权滥用,又能遏制国家干预。民间组织的宗旨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契合,也可以说民间组织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日的而存在和活动的,其应当属于经济法主体。民间组织应该定位为独立于政府和一般市场主体自成一类的经济法主体。对于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能简单替代,也不能过度扩大,而应在经济法所建立的体系结构中,保持适当地位,发挥应有作用。②民问组织是经济法的特别调节机制。弗里德曼曾经指出:“法律与所有的有机体相同,必须随着环境之更易而变化,并在变化中求其生长,否则难免限于僵化,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当前法律体系已经从公私法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嬗蛮,经济法成为独立于公法与私法的第法域,面对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民间组织成为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特殊调节机制。一方面民间组织承担了越来越多原由政府部门履行的诸如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的公共服务职能,弥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不足和官僚化缺陷,制约政府权力。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作为利益化的代表,通过自律协调以及与政府的沟通尽可能地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克服市场之手在利益分配上的缺陷。正是在此意义上,民间组织显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凸显了作为经济法特别调控机制的深刻价值。
3社会救助法的经济法体系范畴归属的确立
社会保障法可分为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3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结构上,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法是以劳动法为基础,社会救助法为底线,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以社会福利法为辅助。社会救助法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救济保障居民合乎人道的生活,使处于困境中的人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方面,社会救助立法是最早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众多国家的社会保障法是在社会救助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起来的;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成员中总会有部分人因为收入低或者遇到重大患难而陷人生活困境,需要通过社会救助得到帮助。
社会救助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同样表现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组成部分方面基本达成共识,而在市场主体(或称经济法主体)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观点则不统一,对于社会救助法的归属研究的代表性观点有以下几种。第1种认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法律形式。社会保障法为解决社会分配矛盾,满足社会成员生存需要;经济法则为排除经济发展之障碍,满足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之要求。两者的基本价值不同,社会保障法侧重于谋求社会公平,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则为经济效率。两者同为市场经济的双翼,相辅相成,同属社会法范畴。第2种认为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法属性为主,兼具经济法属性。此观点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类似。第3种认为社会保障法中仅有社会保险法可以成为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并不能全部的构成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第4种认为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认为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法,不是意思自治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社会保障法体现了社会分配领域的国家干预或协调,因此从属于经济法”…。目前这种观点影响较大,许多高等院校法学院系都把社会保障法作为经济法系列课程开设。
具体到社会救助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笔者根据以上观点的梳理认为,社会救助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反映的也是一种国家对社会再分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制和调控。不仅仅追求社会稳定、社会公平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而且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市场机制对社会被救助对象的可能损害,弥补市场调控缺陷和市场失灵,维持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追求经济效益当然为其应有之义。其中运用经济法理念实施的国家干预不仅以经济性为手段,而且也是以经济性为目的——即使这些接受社会救助的当事人尽快渡过难关,重新投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继续付出自己的努力,同时也获得自己应得的财富分配额。因此,从社会分配法的角度和经济性的纬度分析,包括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中强制性分配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可以获得正当性理由和根据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是国家干预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子系统,更是整个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最底防线,当然从属于经济法范畴体系。
4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经济法解读的意义
4.1廓清认识误区,丰富经济法理论内容①进一步充实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内容。通过对民间组织和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理性考察,明确前者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和后者的经济法体系归属,相信会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进一步充实丰富作出贡献。②进一步丰富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一般学界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3个层次。其中社会救助为社会保障的底线,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它的对象往往是社会最弱势群体。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改革仍然在继续,统一的“社会救助法”迄今仍然没有出台。因此,梳理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尽可能地挖掘探求新的理论解释,以期为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乃至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提供新的理论支撑。
4.2提高重视程度,促进经济法良性发展①有利于确保经济法合理运行的方向。通过民间组织这种组织化的形式与国家干预机构进行交涉协商,可以有效避免单个预者势单力薄、信息不对称等弊端,使干预决策立法符合社会利益,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遏制“恶法”出台无疑具有现实意义,从而确保经济法运行的方向。②有利于监督、纠正不正当的干预行为,维护经济法的权威。民间组织由于自身资源优势,所以在行使监督职能,与干预机构的沟通、协商、谈判中效果会更好,纠正不当干预行为,维护经济法的有效运行和权威。③有利于降低经济法运行成本。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立法过程,提高经济法的立法合理性和可接受性,进而使预者乐于遵守这种于己有利的法律规定,增强其合作意识,减少经济法执行阻力,降低经济法执法守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