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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目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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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目的

第1篇:环境保护的目的范文

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公民环境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格权,而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新型人权。它具有自然性、不可缺乏性、不可替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等。在笔者看来,环境权之所以难以被在事实上保护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权立法模式导致对其研究缺乏理性

世界上其他国家中,对于环境权有三种保护模式。一种是有,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环境权,使其成为宪法中新生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 年)第 42 条第 1 款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被通报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因破坏生态损害其健康或财产而要求赔偿的权利 。”另一种是按照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对称的方式设计的,即公民享有环境权的同时承担环境义务,而国家权力和职责处在公民环境权的保障地位,国家对环境权的法律保障作用和对其他类型的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作用相比,没有什么特别的差异。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82 年)第 66 条规定:“任何人都有享有有益健康与生态平衡的人类生活环境的权利和保护这种生活环境的义务。”还有一种是规定了国家或者政府的环境保护义务,尚未从正面规定环境权或者诸如此类的权利,而是从规范国家行为的角度,规定政府的环境保护义务。如《德国宪法》第 15 条规定:“为了公民的幸福,国家和社会尽力保护自然。”

我国虽已颁布多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从其规定看:更多强调国家、个人环保方面的职责,未能从公民的角度宣告环境权。我国宪法第 26 条第 1 款虽已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在公民基本权利章节中却没有涉及公民环境权的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是属于第三种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带来的一种重大影响就是源源不断的学者开始研究环境权,这种研究很多都是在建立在道德情怀和人文精神过度宣泄,并没有从法律的实质去思考环境权的白虎,混淆“法益”和“权利”的区别。从PX项目事件中一些集体事件的发生可以看出,网络上容易掀起一股股支持或者反对的思潮,但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这些都是盲目的感性的人文精神宣泄,并没有真正从法律权利角度维护公民环境权。

二、环境权内容泛化

在环境权的发展历史上对于环境权的性质和内容有这几种学说:(1)人权说。即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2)人格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了人身权益,又由于侵犯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3)财产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空气、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4)人类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关于环境权的内容,学者们其主张也形形,很多学者倾向于把环境权看做是一个的母权利,试图将环境权扩展为无所不包的“权力束”它们总是试图把所有与环境有关的权利都囊括其中,把环境权内容丰富作为衡量公民环境权得到充分保护的标准。但是,权利的内容的泛化会导致权利内涵和边界模糊,也就越容易被滥加使用,也难以界定明确的保护方式。环境权的一般被表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健康适宜和良好环境生活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那么什么叫做健康适宜的良好环境,何谓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相关的科学界和舆论界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过份强调,导致了环境权过变得主观难以精确计量。还有就是环境权是否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部分,如果不包括程序性权利,由环境权延伸出来的知情权、参与权、诉权在性质上属于什么权利,其与环境权之间又是一种怎样的关系?这些都是环境权的内容需要通过立法或者学界明确解释界定的。

三、公民环境权与高度追求经济发展的矛盾

公民环境权是公民享有在健康、适宜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要保证完全意义上的这样的环境条件又是很困难的。企业的发展是GDP的重要因素。而企业要发展必然进行生产,在生产中既要消耗能源又要排放污染物,并且无论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多少都是对环境的损害。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公民环境权就处于劣势地位,常常难以得到实现。而造成这样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央政府主导下形成的财政分权体制和以经济发展为主的政治激励机制,使地方政府热衷于GDP的数量增长。因此就出现了公民环境权与企业利润、经济发展这一矛盾的不断恶化,这也是造成群众事件的直接原因。

PX项目事件只是公民环境权保护困境下,政府经济建设与公民索求环境权的矛盾,而背后的真正症结还在于公民环境权的立法明确,理性研究和与企业发展的协调。

参考文献

[1] 白平.公民环境权与企业环境资源使用权[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

[2] 李淑文,任大鹏.权力冲突视角下环境权的理性思辨―――基于公民环境权保护的需要[J].前沿,2010(17).

第2篇:环境保护的目的范文

一、我区矿产资源的开发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我区是矿产资源大区。在世界上已查明的140多种矿产中,我区已发现各类矿种135种,探明储量的有83种,其中有5种位居全国第一,居全国前三位的有28种,有67种居全国第十位。已探明的稀土氧化物储量占全国90%以上,居世界之首,特别是煤炭资源十分丰富,远景储量7000多亿吨,保有储量2981.53亿吨,居全国第一位。预测石油储量2030亿吨,天然气地质储量7903亿立方米。可利用风能总功率1.01亿千瓦,居全国首位。此外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以及建材、化工原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也非常丰富,潜在的经济价值巨大。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和“资源转化战略”的实施,全区各地加大了资源勘探和矿产开发的力度。通过政府投入、招商引资、信贷支持、企业及社会投资等,加快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促进了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生产化,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和交通、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的大幅提升,地方经济实力和财政收入显著增强,农牧民收入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昔日贫困落后的鄂尔多斯的崛起、锡林郭勒的腾飞,最能说明问题。这次我们通过对锡林浩特市、东、西乌旗、乌审旗、鄂托克旗、达茂旗等地的实地调研,无数典型和事实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对拉动牧区经济乃至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矿产资源开发促进了牧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快速发展。长期以来,牧区以传统的畜牧业为主,经济结构单一,二、三产业非常薄弱;其次是经济成分单一,基本是以牧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矿产资源的开发,不仅带动了二、三产业迅速发展,而且引进了不少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民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既为繁荣牧区经济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和动力,也为农牧民就业和增收拓宽了渠道。去年,锡盟农牧民来自非农收入达到1840元,占人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一;鄂尔多斯市农牧民人均收入7052元,其中非农收入超过农牧业收入。西乌旗三次产业比重由2019年的51:21:28转变为去年的14:71:15,地方财政总收入达8亿元 ,年均增长87%。据调研组调查,凡矿产资源富集、开发较好的牧业旗,现在工业经济已成为地区的支柱产业,第二产业税收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牧区经济型态和结构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

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增强了地方经济实力,拉动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建设,促进了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乌审旗通过天然气和煤炭的开发,推动了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由牧业大旗变成了工业大旗,去年财政收入达到12.5亿元,今年可能会突破15亿元。鄂尔多斯市预计今年GDP将达到2019亿元、财政收入400亿元、可用财力达180—190亿元、城市居民收入可达2万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可达8000元。地方经济实力的增强,不仅加大了交通、电力、城市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而且对牧民上学、医疗、养老保险、移民安置和生产、生活等方面补贴标准大幅提高。西乌旗2019年以来,累计投入城市建设资金5.8亿元,城镇自来水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分别达到96%和60%;累计投资公路建设13.6亿元,完成省际、县际公路355公里,苏木嘎查公路650公里,交通状况有了根本改变。在这次调研中,各地城乡面貌和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精神面貌的巨变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三是矿产资源开发为生态保护与建设提供有力支持。牧区旗市区为加快实施退牧还草等生态建设的步伐,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扩大禁牧休牧范围,延长补贴期限。达茂旗为在全旗推行全面禁牧,每亩草场市旗政府补贴5元,仅这项支出每年达1.2亿元。西乌旗为了支持牧民冬羔早出栏以减轻夏秋对草场压力,对7月15日以前羔羊收购予以价外补贴,一年财政支出达2380多万元。为了恢复和保护草原生态,减轻草场压力,不少地方政府对转移安置牧区人口和禁牧休牧轮牧等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如:解决移民住房、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等。由于资源开发拉动了地方经济快速发展、财力明显增强,为牧民转移、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供了经济保证,部分牧区草原生态得以修复、局部地区生态恶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和好转。2019年鄂尔多斯市植被覆盖度达到75%,而2019年仅不足30%;乌审旗植被覆盖度达78%、森林覆盖率达30.24%,而上世纪70年代仅不足7%。

四是牧区矿产资源开发推动了牧区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矿产资源的开发及现代工业的兴起,对传统的放牧畜牧业生产方式及广大牧民的生活方式和传统思想观念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使牧区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锡盟依托丰富的矿产资源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以重点项目带动基地建设、以基地建设带动生产力布局调整,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和各类生产要素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聚。在工业经济的强劲推动下,财政收入得到快速增长,2019年财政收入达51亿元,仅投入“三农三牧”资金达11.3亿元,是2019年的13倍,工业反哺农业能力明显增强。2019年全盟城镇化率达55%,较2019年提高12.7个百分点,城镇经济总量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88.1%。“三化”的快速推进,拓展了就业渠道为农牧民转移创造了空间和条件,2019年以来,全盟稳定转移农村牧区人口12万人。

二、部分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重挑战

在充分肯定矿产资源开发对促进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巨大作用和历史功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部分牧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如何切实做到开发与保护并重、发展与环境“双赢”,是我区面临的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目前有的地方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急功近利、低水平重复、盲目无序、一哄而上等问题,不仅破坏浪费了宝贵资源,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牧民意见多,潜在的风险大。特别是露天煤矿的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尤为明显,使本来十分敏感、脆弱的生态环境形势更加严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水资源紧缺的形势日趋严重。干旱少雨、水资源短缺是我区牧区生态环境最主要的制约因素,而大多数矿产资源开发耗水量都很大。我们在锡盟胜利煤田神华西一号矿区现场了解到,每天疏干水外排2万吨,据有关部门反映,锡林浩特西郊地下水位已明显下降, 80米深井以前能抽半天水不干,现在5—6分钟就抽不出水来了。再如扎来诺尔煤矿是呼伦贝尔草原上百年老矿,由于长期、大量的疏干排水破坏了地下水均衡系统的平衡,使开采层水质恶化,第四纪地层含水层普遍下降6—8米,矿区近一半居民用水紧张,而且矿区大量排放的矿井水、洗煤水、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严重污染了附近的河水、湿地和草原。牧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如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有利于草原的永续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躲不过去的难题。

二是植被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如:矿区及周围草原植被破坏了,草原的固碳(或碳库)功能大大降低;有些矿山剥离的表层土没有分层分区堆放,堆土场没有表层土覆盖,对矿山采掘迹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带来极大困难;有的堆土场土质疏松,有的没做边坡沙障固定处理,有的堆土场没有植被保护等,极易造成水土流失和风力侵蚀,形成新的沙尘源或流动沙丘。

三是导致区域大气、土壤、水源等质量下降。有的矿区作业路面洒水降尘不到位,矿区上空尘土飞扬,再加上发电产生的大量粉煤灰、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以及矿区大动力作业设备、车辆排放的尾气,对大范围空气质量造成负面影响;矿产中含有的Ca、Mg、K、Na等可溶性盐分溶解于地表、水中,容易形成次生盐碱化,一些酸性、磁性、重金属、放射性物质也对地表水、土壤和大气造成污染。

四是改变了草原自然景观和地质结构。有的矿山采掘区和堆土区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破坏了大面积的草场和植被,而且不断形成堆积上亿到几亿立方的土山和上百米深的矿坑,使地貌及地质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可能诱发泥石流、塌方、滑坡等地质灾害。

五是部分地区“重开发,轻监管”,“重发展,轻环保”。目前有的地方已经进入煤、油、气、有色金属等全面推进、地上地下立体开发的阶段,矿产资源开发已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任务。但矿产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法规、政策、机构队伍及工作条件、手段等与繁重的任务极不相称;部分矿山企业对资源、环境保护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有的甚至拒绝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部分领导片面追求CDP,少数企业急功近利、追求超额利润等,造成矿山开发中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被大打折扣,监督管理很不得力甚至缺失。如:自治区政府明令要求资源就地转化率要达到50—60%,审批的矿山总体规划设计也有就地加工转化建设项目。但有的地方或企业往往以金融危机、资金短缺为由,只停留在卖原料阶段。惠及地方和群众的生态保护、扩大就业、资源综合利用等长远效益受到损害。

从以上这些问题可以看出,牧区矿产资源开发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可大大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如果处理不当,违背了自然规律、经济规律,也会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造成严重危害。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头脑清醒、高度重视、趋利避害、因害设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矛盾。要努力改变传统工业所形成的价值观念、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促进牧区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草原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牧区草原是我区乃至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区草原地处北中温带内陆地区,属于半湿润半干旱气候,降水少、蒸发强、风力大,海拔多在1000m以上,土层薄,植物群落演替缓慢且相对稳定,草原生态系统十分脆弱。受到破坏很难恢复。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大规模的垦草种地,以及长期的超载过牧、乱采滥挖和无序开矿等,使广袤的草原遭受重创。再加上近年来气候的变化,草原沙化、退化、荒漠化面积逐渐扩大,生产力和承载力大幅度下降,一些昔日水草丰美的草原已向荒漠化演替。为了遏制草原生态严重恶化的态势,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先后启动了退耕还林、退牧退草、京津风沙源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投入了巨额资金,经过十多年的努力,草原生态迅速恶化的趋势才得以初步遏制。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牧区开发矿产资源一定要认真贯彻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对那些可能造成严重生态恶果的项目要坚决禁止开发,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要实行限制性开发和保护性开发。我们要吸取世界上许多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的惨痛教训,宁可牺牲一时的速度和效益,也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决不能再走“先发展,后治理”、“吃祖宗饭,断子孙路”的老路。

2、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依据地域生态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对牧区矿产资源开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发展潜力,以及基础设施条件、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和永续利用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和划分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四类主体功能区。对禁止开发的地区坚决“刹车”;对限制开发区要严格限制;对优化、重点开发区要突出重点、合理有序,不搞遍地开花,不笼统地 “有水快流”。要从法规、财税政策等宏观调控的层面对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如,领导班子配备、区域绩效评价和财政转移支付等,不能让以生态功能为主、为社会提供生态绿色公共产品地区的领导和群众“吃亏”;对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区,要防止片面追求速度和效益,要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能源、节省土地,支持开发应用低碳技术,积极推进清洁生产、绿色经济。对适宜开发区要严格规范开发秩序,对开发规模、开发强度、开发时效都要有明确规定,确保牧区矿产资源开发走科学、有序和持续发展的路子。

3、加强对引进企业的筛选和监管,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自律意识和环保责任。企业是矿产资源开发的主体,同时也承担着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责任和法定义务。目前我区东、中、西部的发展已列入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规划,各地都在积极推进能源、重化工、矿产采选冶炼、建材等工业项目。对这些项目的建设、改造,特别是招商引资、引进企业必须认真筛选。除了企业的实力、水平、规模、诚信等条件外,要把企业的环保意识、能力和业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考察。严防那些重在占土地、抢资源的企业和转移落后生产力及“三高”的项目落户。

思想观念是行为的基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必须提高全社会的法制理念和环境意识。因此必须加强对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使企业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评要求和“三同时”的原则,建立自我约束的内部体制和机制,全面认真地开展矿山环境保护,自觉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应建立正常的环保信息网络,定期通报生态环境质量测评情况。对表现突出单位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达标企业通报批评、降低信用等级直至停产整顿。

第3篇:环境保护的目的范文

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维护管理工作。防止生态破坏的重要工作,更是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和环境维护双赢的关键。近年来,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在维护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效果明显。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新建项目不时增多,一定水平存在着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个别部门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必要性认识缺乏,重视不够,对建设项目审批把关不严;

有些企业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就擅自投入生产;有的专项资金申贷项目事先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基础准备工作,事急从权强行申报;一些经济开发区域的环境影响规划评价至今还没有开展。这些现象对招商引资的进一步落实、区域开发的深化和扩展留下一些难以解决的环境维护隐患,必将导致浪费资源、布局不合理、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等环境问题的发生,对我市经济可继续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因此,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维护管理已成为当前环境维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坚持环境维护优先。加强协作,共管建设项目准入

建设项目环境维护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维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作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环境维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维护管理条例》《省建设项目环境维护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乡村规划、环境规范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切实履行好有关法律规定的对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维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坚持环境维护优先的原则。要加强相互合作、沟通和联系,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需严格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工商、国土、规划、发改等审批部门不予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上述部门应把环境影响评价演讲书(表)及其批复文件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共同把好建设项目准入关。

三、加强领导。

第4篇:环境保护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中;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工作是市政施工作业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所以在市政施工作业的同时我们一定要重视环境的保护,做好环境的保护工作。一个好的市政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很好的避免环境的污染,提高施工的效率,且可以提升人们对政府的好感度,下边,本文将简要的分析一下市政工程施工中对环境主要的影响因素,以及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1. 市政工程施工中对环境主要的影响因素

1.1施工扬尘

在市政工程的施工中会造成扬尘,污染城市的空气。施工中扬尘是运输原料的车辆、施工现场的作业、还有施工中的地面因为风蚀等原因将一些灰尘、颗粒物扩散到空气中。而道路扬尘是指因为在施工中各种运输机械、原料等的车辆在行驶中造成的扬尘,道路扬尘在施工扬尘中所占的比例是最大的。施工工艺扬尘是指在进行各种施工工艺生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扬尘,例如,一些原材料被搬运到施工现场的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清理和平整等这样都会造成扬尘。风蚀扬尘是指一些容易造成扬尘的施工材料,被露天放置没有加以管理,一旦有风就会产生扬尘。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了在市政施工中造成扬尘的几个原因,这些扬尘在空气中不仅会污染空气,使空气质量下降,还会对人们的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

1.2施工中的噪音污染

下边本文来分析在市政施工中造成噪声污染的几个原因。在施工的过程中,会有一些机械设备在运行(例如,施工中车辆运输、挖掘机、装卸机、土石方作业以及设备的装卸等),在运行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噪音。还有就是一些市政施工没有规划好时间,在居民休息的时候进行作业,干扰了市民正常的作息。这些噪音会影响周围居民的心情和居民的作息,给周围居民的日常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造成了居民对市政施工的反感。

1.3施工中水的污染

在施工的过程中会有一些施工污水、或者是施工人员的生活用水流出,如果对这些水处理不当就会造成施工所在地的水污染。如果对此不加以重视,就会影响到整个水的生态系统,水的总体质量也会降低。

1.4施工固体废弃物的污染

施工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指建筑垃圾。在施工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废弃的施工垃圾,而一些市政施工的工程就将这些垃圾随意的堆放在施工所在地周围,而且还不对这些垃圾进行及时的清理。这些垃圾随意的堆放,不仅影响了城市的环境美化,一旦出现大风或者下雨天气就会造成水土和空气的污染,有的垃圾被随意安放在人行或者车行道上也会影响交通的正常秩序。

1.5施工作业中水土的破坏

在一些市政施工中会涉及到填挖作业,这样会对施工所在地原有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一些市政工程没有进行很好的规划,严重的会造成水土的流失。

2. 市政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上文对市政环境施工中影响环境的因素做了简单的分析。下边,本文将针对上文几个市政工程中影响环境的因素给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1施工中扬尘的防治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那些运送渣土、砾石的车辆可以采用全封闭式的运输方式。车辆运送到施工场地以后,要对车辆进行冲洗,保证车辆干净的驶出施工场地。还有就是施工中所使用的原材料(例如,土方、砂石等)要合理的进行摆放,不能随意的乱堆乱放,还要及时的对这些原材料进行清理。这样就可以减少扬尘对空气的污染,还给市民一个清新的空气环境,保护市民的健康。

2.2施工中噪音污染的解决措施

首先在选择市政工程施工场地的时候,应该尽量的避开人员较为密集的地区。如果实在无法避免,就应该尽量的采取一些隔音措施来降低施工中机械所发出来的噪音。在市政施工进入准备阶段的时候,就要与周围的市民协商好。还有就是施工时间的选择上,施工尽量在白天进行,晚上作业不要太晚,以免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在施工的车辆进入施工场地的时候要降低速度,并尽量避免鸣笛。做好以上的这几点,就可以很有效的避免噪音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2.3施工中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在施工开始的时候,建设好废水排水管道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保证工地的生活废水以及生产废水可以及时的得到处理。废水的排水管道还应该做到,排水不外溢、现场无积水,且废水管道不会轻易的堵塞。废水在进行统一处理后,要对相关指标进行检测,只有检测达标后才能排入附近的江河中,或者是将这些处理过的废水进行再利用。通过以上的方法可以很好的废水进行处理,并且还不会污染水质。

2.4针对固体废弃物的防治措施

对于市政工程施工来说首先要根据工程量利用科学的方法计算出所使用材料的多少,这样既可以避免材料的浪费,又可以防止固体废弃物的污染。还有就是对于预制场、拌合站、砂石料场地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场地进行合理的规划。对于那些施工留下的固体废弃物要及时的进行清理,不要将这些固体废弃物进行随意的摆放,尤其注意不要摆在人行或者车行道上影响了交通的正常行驶。还有就是等到施工结束后,也要对场地进行再次清理,这样可以保持环境的美观,也可以防止固体废弃物的污染。

2.5水土保护措施

由于市政施工的场地比较特殊,主要位于市内,所以在进行市政施工的时候要与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做好协调。施工开始准备的阶段,要对施工所在地的地质情况进行勘察,对于那些基础较为软弱的边坡进行加固处理。还有就是对边坡做好排水措施,防止边坡的水土流失。还有就是施工场地中具有水土保持的树木被破坏后,就需要采取相应的人工措施来保持水土。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知道了,如何在市政施工中保护环境,希望这些措施可以被真正的采纳,让市政施工在便利了人们生活的同时而不对环境造成伤害,为市民提供一个更加舒适的、更加高质量的城市生活。

结语:为了更好的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在进行市政工程施工的时候一定要做好环境的保护工作,希望本文的一些措施可以对以后市政的施工有一定的帮助,让市政工程可以更好的惠及人民。

参考文献:

[1]肖丁.武汉常青花园车辆段外部市政工程生态环境影响研究[J].科协论坛(下半月).2011(01)

[2]吴立强,历天数,徐列航.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问题与保护措施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0(05)

[3]姚明焱,林艳红.强化质量意识打造精品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五届四次理事会暨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颁奖大会实录[J].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12(04)

第5篇:环境保护的目的范文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该条中的“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删去第十三条。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十、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十二、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十七、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该条中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修改为“海洋工程”。

第6篇:环境保护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也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最后技术把关环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环境监测依法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的直接途径,是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环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在项目建成后试生产阶段进行,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

2001年环境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保部原环保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的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管理方式。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不断增加,验收监测管理和技术队伍不断扩大,同时也存在人员新老交替、各地技术及理论水平不均衡等现象。本文就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过程中所经历的需注意的事项进行探讨。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质量控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质量控制是一项基础工作,只有在质量上得到了保证才能体现出验收监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才能为环境管理起到技术支撑作用。

1.1 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工作

我国计量法中规定,一个监测站(实验室)对外出具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前提是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工作,在取得了计量认证资质后方可进行各种监测工作。

另外务必保证参与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各种监测项目在通过的计量认证资质中有所包含的。没有包含的也应按计量认证规定来实施扩项等相关工作来保证所出具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准确可靠。因此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上必须有计量认证的标识作以保证。

1.2 人员情况

参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现场监测、采样、分析和方案及报告编制人员,均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尤其是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人员,还有项目负责人均应具备由国家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合格证书。技术人员最好是学环境工程的,审核人知识点要全面一些。

1.3 设备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均要由有资质的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并出具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方可使用。不能够进行检定的仪器设备也需通过自校准可比对等方式并充分按国家量值溯源要求进行认定。将所有的检定证书或有效的认定材料复印件随仪器设备一起携带。

1.4 监测方法及标准规范的使用

监测方法务必是现用可行的国家已出版并已实施的标准方法,也就是计量认证已认证的监测项目及方法。所有标准规范也务必是国家现用可行的,另外这些标准和规范的单行本务必已存档的。一般情况下,应以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所执行的环境标准作为验收阶段的验收标准。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中,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如出现新标准时对水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校核,说明是否能满足新标准的要求,如果出现满足原标准,但不能满足新标准的情况,可以通过验收,但应在建议中提出验收后继续改进的建议。

1.5 监测分析中的质量控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分析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1)水质监测分析:采样过程中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若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可在分析的同时加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2)气体监测分析: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采样过程中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

(3)噪声监测分析:监测时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4)固体废弃物监测分析:采样过程中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同时做不少于10%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对不可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可以做加标回收样品的项目,同时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

这些方法也应是每次监测均要实施并有明晰的原始记录的进行存档,在报告中也要有所说明的。

1.6 记录和报告的质量控制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报告等,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风险防范工作重点

2.1 审核清洁生产情况

清洁工艺应符合:选用高效、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工艺过程配置合理,高效设备,能量消耗低,副产物少,新鲜用水量水,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中间物料循环利用、三废综合回收利用,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安全可靠程度高,生产过程运行稳定,

清洁原辅材料及能源应符合:根据实际可能合理选用原辅材料,利用无毒、无害原材料,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新能源,提倡常规燃料的清洁化使用

清洁的产品应符合:产品质量保证,合理利用产品功能和寿命期,合理包装,包装材料易于回收、复用及再生。

2.2 检查防范措施的可行性

根据环评中对风险评价的结果,按照环境风险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检查企业制订的风险管理计划和防范措施.是否对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确定有效的控制技术、管理程序。

2.3 检查防范措施的针对性

要参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要求,检查企业对四类142种爆炸性、易燃性、活性化学物质、有毒化学品中,所涉及到的如在氧化、还原、硝化、磺化、烷基化、氯化、电解、聚合、催化、裂解、焦化等过程中,是否具有明确的防范措施。

2.4检查防范措施的到位情况

核实应急救援工作是否准备充分,按应急预案基本内容检查:装置区、贮罐区、环境保护目标等是否划为应急计划区;机构、人员、设施、设备与器材等是否已到位;规定预案的级别及分级响应程序是否合理;报警、通讯联络和交通管制等保障措施是否有力;应急监测为指挥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准备情况;现场、邻近区域的防护、清除污染、善后处理,恢复措施情况;人员紧急撤离、疏散、应急剂量控制、撤离组织计划撤离组织计划及医疗救护准备情况;对邻近地区开展公众教育、培训和有关信息准备情况。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监测方案及编写报告

3.1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方案编制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规范监测方案编制是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可比性的重要举措,也是为了减少监测的人为误差和随意性,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措施。监测部门接到委托任务后,首先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编制验收监测方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时需注意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和初步设计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这些需在验收监测方案中列表对照说明。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选择要正确,一般验收监测评价标准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为准,如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执行的标准在验收监测之前有修订变动或者废止有新的标准,即环评当时适用的标准与现行的标准有不一致,在与原环评审批部门充分对接沟通的基础上,可以执行由原环评审批部门确认的新标准。验收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选择要合理。一般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分析,选取该建设项目的特征污染因子,并根据技术规范要求选择监测频次,如有总量控制要求,则监测频次可以增加。环境管理检查内容要反映项目特性,筛选出主要环境因子,确定调点。验收监测方案需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2 编写监测报告需注意的问题

验收监测报告是以验收监测方案为基础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检查的反映和总结,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最重要依据。编写验收监测报告时需注意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及其应用要合理;验收监测结果的评价要准确,一般除了对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结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分析外,还要有对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生产设施)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污染物去除效率进行评价;对于总量监测指标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核算;环境管理检查结果要详细、公正;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建议。报告中时刻注意有效数字的使用和保留的小数点位数。

以上为在验收监测中需注意的事项,针对这些需注意的得到重视,相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一定起到它仍有的作用。公众环境安全可以得到保障,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以得到实现。

参考文献

第7篇:环境保护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PICC;神经母细胞瘤;小儿;化疗;应用;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3.7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455(2011)08-0194-02

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 PICC)是指从周围静脉(贵要V、肘正中V、头V)导入末端位于中心静脉的置管技术。神经母细胞瘤(neuroblastoma,NB)为较常见的小儿恶性实体瘤,临床表现多种多样,易转移,且确诊时多为晚期,化学疗法是临床治疗的重要手段。但化疗药物渗漏到血管外可引起周围组织坏死,且患儿因年龄小,难以忍受长期、频繁的静脉穿刺。我科2005年5月-2010年8月采用美国BARD公司生产的带有Groshong瓣膜的经外周插管的中心静脉导管(PICC),半年化疗过程只需进行一次外周静脉穿刺置管,减轻了患儿反复穿刺的痛苦,杜绝了化疗药物外渗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2005年05月至2010年08月在我科住院经病理学明确诊断为晚期神经母细胞瘤患儿70例,男性45例,女性25例;年龄≥5岁24例,1~4岁46例;按神经母细胞瘤国际分期(INSS分期)标准分期:Ⅲ期42例, Ⅳ期28例。治疗方案主要包括方案应用:环磷酰胺(21g /m2/d,持续静滴6小时,用2天)、长春新碱(0.67 g /m2/d,持续静滴24h, 用3天)、柔红霉素(25 g /m2/d,持续静滴24,用3天);CIE方案应用:顺铂(50 g /m2/d,持续静滴1h,用4天)和足叶乙甙(200 g /m2/d,持续静滴2h,用3天),共6个疗程。均经及时处理后均顺利完成化疗周期。

1.2 穿刺方法 采用美国BARD公司生产穿刺导管,置管前向患儿及家长说明置管的优点,严格按照PICC操作程序进行。穿刺前先在体表测量导管应插入的长度,沿静脉走行至右侧胸骨旁线与第2肋骨交点的长度即插管长度;术侧上肢与躯干成90度角为穿刺点。从选择的浅静脉进针,见回血后松止血带,撤出针芯,用镊子轻轻将硅胶管沿穿刺针头向前推进,进到一半是撤外鞘导管,推进至所需的长度,撤出导丝,同时缓慢推注稀释盐水肝素液封管。压迫穿刺部位,胸部正位x线确定中心静脉导管正确位置后输液。

2 结果

2.1 插管成功率:本组70例,一次置管成功率为77.1%(54/70),置管成功70例。

2.2 置管达到中心静脉情况:70例X线检查导管末端55例位于上腔静脉内,10例插入右心房,但未引起心律失常,在X线辅助的情况下,将导管拔出4-6 cm后固定。5例位于颈内静脉,将导管拔退3-5cm后,缓慢推进,均在24小时后检查证实导管尖端医位于上腔静脉固定。

2.3 导管留置时间:最短2周,最长置管295天,平均置管时间88.5±12.2天。

2.4 留置导管主要并发症:70例中45例计划撤管,无感染及出血,伤口愈合好,部分导管细菌培养为阴性。3例出现寒战高热,拔管后导管尖点细菌培养为阳性;12例导管入口处或上方有轻微红肿,经消毒,热敷后局部炎症消退;6例少量血凝块堵塞导管接头处,用尿激酶冲管后恢复通畅。2例导管接头处破裂;2例导管脱出6cm,均给予拔管。

3 讨论

3.1 PICC在神经母细胞瘤患儿化疗中的应用体会: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术(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 PICC)?于1986年开始应用于临床,具有操作方法简单,穿刺成功率高,带管时间长,并发症少等优点,现在已被临床广泛应用。神经母细胞瘤患儿往往对疾病的敏感性较差,且无自我保护意识,贪玩好动,表浅静脉穿刺容易出现脱针及鼓针,如化疗药物渗漏到血管外可引起周围组织坏死,且患儿因年龄小,难以忍受长期、频繁的静脉穿刺。而PICC管穿刺点在外周,血管表浅直观,穿刺易定位,一次性置管成功率高。本组70例患儿中达到一次置管成功率为77.1%(54/70)。PICC置管操作时导管末端定位也较高,本组55例导管末端位于上腔静脉内。只有10例插入右心房,可能与插管前测量的插管长度误差有关;5例异位于颈内静脉,拔退导管后,细软导管尖端可随回心血流入上腔静脉,最终均取得成功。PICC插管易固定,不易脱落,活动不受影响,置管时间长。本组平均置管时间88.5±12.2天,最长置管295天,本组仅2例因小儿哭闹、躁动不安导致导管脱落,另外2例导管接头处破裂,可能与用药治疗时接头处反复刺入有关[1]。这表明PICC的安全性较高,是一种操作方便、安全可靠、并发症少、保留时间长的深静脉置管术,能有效降低化疗药物对患儿的不良反应,值得临床推广。

3.2 置管后相关并发症的预防及护理: PICC是一种有创操作,由于留置时间长,且通过此途径注入化疗药物,必然引起一些并发症[2]。但通过针对性较强的个性化护理,分析并发症的原因,提前预防,加强护理,及时处理,可减少并发症[3]。

3.2.1 静脉炎。也是发病最多的并发症。本组12例出现静脉炎,导管入口处或穿刺上方出现红、肿、胀、痛。早期静脉炎与穿刺插管的机械性损伤有关,后期静脉炎与化学刺激及病人的特殊体质有关。处理方法:抬高患肢,50%硫酸镁湿敷4-6次/d,每次10-30分钟与呋喃西林交替外用,必要时可给予激素治疗,也可局部理疗,症状可逐步消失,这与文献报道基本一致[4]。因此静脉炎的预防十分必要,包括:①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消毒后待干再行穿刺,否则消毒剂可沿穿刺道侵入血管造成化学性刺激,引起静脉炎。②减少机械性刺激,尽可能选择贵要静脉,同时,送管时动作要轻柔,以减轻对血管内皮的机械损伤,避免在同一血管反复穿刺,防治引起血管损伤导致血栓性静脉炎。③加强置管后的护理,更换敷料时,导管脱出部分切勿再送入血管内,以防治局部皮肤面细菌通过,皮肤与血管之间的开放窦道逆行侵入,造成细菌性静脉炎[5,6]。

3.2.2 导管堵塞:本组6例发生导管堵塞,其原因主要为两大类:血栓性堵塞和非血栓性堵塞。前者是由于血液返流,在管腔内形成凝血块或血栓所致;后者原因较多,如导管扭曲、打折、药物结晶沉积等。处理方法:血栓形成堵塞导管,通常先抽吸,将抽出凝血块弃掉,尿激酶溶栓反复进行,直到回血良好,导管通畅。导管堵塞的预防:①使用可来福末端连接,此接头有正压封管的作用,防止回血。②正确冲管封管:采用20ml生理盐水脉冲式动作,使冲洗液在管腔内产生湍流,清洁和漂净管壁。生理盐水能维持细胞外液容量和渗透压,与体内水纳平衡及血循环密切相关,充于血管内可防止血栓形成,有效防止堵管。

3.2.3 导管异位:导管异位的发生与穿刺时的有关。为减少导管异位的发生,插管至20cm左右时,嘱患者头转向穿刺侧手臂,下颌靠近肩部,以便导管顺利进入上腔静脉。特别消瘦的患者由助手按压颈部血管,防止进入颈静脉。做x线检查,以确认导管尖端位置。

3.2.4 导管感染:PICC导管相关的感染主要有三种:局部感染、隧道感染、导管相关的血流感染。最常见的致病菌为表皮葡萄球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患儿血培养或导管尖端培养阳性(大于15个菌落)则导管感染诊断成立。本组3例病人发生导管感染,病人寒战高热,体温38.5-39.5℃。立即应用抗生素,拔除PICC导管,症状消失。由于后果严重,导管相关感染的预防非常重要。(1)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选择合适的消毒剂及皮肤消毒方法,采用合适的敷料覆盖导管部位。(2)每周一次低剂量抗凝剂和溶栓剂,预防管内血栓形成,应用含抗生素的导管,可使管腔内保持较高的抗生素浓度,以减少导管内的菌落数。(3)制定严密的护理流程及护理措施,培养护理人员的技术,加强责任心,认真实施,人文化护理[7]。

4 小结

PICC是在直视下穿刺外周血管中心静脉置管,操作简便、安全,在导丝引导下置管成功率较高。置管后避免了化疗药物对血管的损伤,而且可自由活动,提高了患儿的生活质量。但该方法是有创操作,易引起相关的并发症,要求护理人员必须专项培训,包括置管操作、置管后护理、以及对并发症的正确预防、处理,才能提高PICC置管的安全使用率[8]。

参考文献

[1] 雷玲,朱玉欣,刘富德.肿瘤患者留置PICC并发症的观察与护理[J].齐鲁护理杂志,2011,17(1):94-95

[2] 贾秀青.PICC置管在肿瘤化疗中的应用及护理[J].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2011,13(2):239-240

[3] 章春芝,王桂英,薛志芳等.个性化质量管理在PICC置管患者中的应用效果[J].护士进修杂志,2011,26(5)455-456:

[4] 朱红艳,田丽颖.化疗应用PICC常见并发症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水电杂志,2010,1:31-32

[5] 王淑英,宿国波,代小玲.PICC常见并发症产生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1,11(8):1851-1852

[6] 刘砺萍,叶笑.浅谈两种静脉穿刺术在白血病化疗中效果比较[J].吉林医学,2009,30(2):133

第8篇:环境保护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77-01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 (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一、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二、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 (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9篇:环境保护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自由贸易;环境保护;绿色壁垒

中图分类号:S-01,TS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95-03

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多边的贸易体制正日益成为环境保护的障碍,因为追求贸易自由的结果是增加需求、扩大生产,从而增加了资源及整个环境的压力。因此,环境保护主义者要求进行体制改革,使贸易机制能服务于环境保护的目的。主张自由贸易的经济学家认为,自由贸易并非造成目前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以贸易壁垒为基础的解决环境的方法只会造成资源分配上的浪费,而国际化分工却能使全球环境保护更为有效率。①

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是国际贸易发展中两者目的不能同时达到的一种冲突,也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利益需求的冲突。国际贸易的主要原则是贸易自由化,即尽量减少对贸易的限制;环境保护的主要原则是对影响环境质量的贸易活动进行控制。我们都知道,贸易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和无歧视的各国经济交往的平台。通过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全球化,减少政府的管制和干预,它体现的是权力的下放和分散化。同时通过贸易关系的发展,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要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平衡,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通过一定程度的政府管制和干预,来达到环境改善的目的,使得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它体现为一定范围内的权力集中。正是由于现行的国际贸易政策的价值取向与环境保护的理念存在差异,并且发达国家为维护其本国利益,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实施环境措施来进行贸易保护,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才愈演愈烈,并且无法在短期内消除。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正是环境与贸易关系博弈的结果,它把保护环境和贸易自由化问题联系到了一起,也是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冲突的主要表现。

(二)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WTO的前言中载明:“本协议各参加方,认识到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护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②

我们可以由此看出,自由贸易虽然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许多的冲突,甚至在现实中自由贸易确实直接或者间接给环境造成了许多的负面影响,但是它们两者都统一于可持续发展这一人类共同利益上。在国际贸易领域中,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对于可持续发展而言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之下,要求贸易与环境的兼顾,要求寻找利益的均衡。就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的关系而言,若没有贸易利益,单纯地只强调环境利益的话,环境保护就失去了发展的前提。而若只强调贸易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的话,那么贸易的发展就失去了支持,尽管人们的收入提高了,经济增长了,但是整个社会却得不到前进,这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发展。

虽然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之间会有冲突和分歧,但是在一定的程度和背景下,它们又是能够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贸易自由化并非一定对环境造成破坏,它反而能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例如在国际商品和服务贸易上,实现贸易的自由化能够让产品和服务更注重环境保护,以符合环境标准,促进贸易交流,也能够更有效地使各种资源得到较为合理的配置。规范贸易自由化能够保证经济增长并且兼顾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总之,推行贸易自由化比实施贸易限制能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增强各国积极主动地改善环境、防止污染的能力。而提倡环境保护,创建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为贸易自由化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也有利于国际贸易长远、稳定的发展。贸易的发展不能背离保护环境的要求,环境的改善也不能阻碍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兼顾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两者的关系,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经之路。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成因

为了巩固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地位,维护国内市场和产品的竞争力,各国都采取了一些列的贸易限制措施,而绿色贸易壁垒便是近些年来使用最频繁的一种。然而,绿色贸易壁垒的出现并非是偶然,它是由错综复杂的原因所导致的。

(一)思想原因

绿色保护主义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可持续发展观,由西方学者所倡导,同时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维护全球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提倡限制和制裁那些可能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危害的商品和服务。近几年来,世界环境不断地恶化,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这不仅给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也让人们在价值观念上发展了重大的转变。可持续发展观也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主题,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各国在制定法律、行业标准以及企业发展政策的过程中,也都体现了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环境保护是一个超国家层面的话题,是需要世界各国所一同努力的。由于环境问题的严峻,各个国家也都进行了许多双边和多边的谈判,以谋求可持续发展。人们消费观念的更新,环保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在衣食住行这些基础生活方面投入了较多的绿色需求。

(二)经济原因

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经济发展,在社会发展、科技水平方面都与发展中国家有很大的差异。发达国家有着雄厚的经济实力,先进的环保技术水平、其国内的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的环保意识也高于发展中国家。而各个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上也彼此存在着差异,正是由于世界各国的国内社会和经济水平的差异性和特色性,便决定了各国的环境标准也是各有不同的,要统一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发达国家所制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对于发展阶段所处较低、科技水平和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变成了一大难题。这些环境标准反映在经济上面,就变成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影响着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发达国家往往会利用环境保护的措施来实施贸易保护,并且把环境保护纳入到了其对外贸易政策以及国际贸易交往中,这便出现了绿色贸易壁垒问题。

(三)社会原因

1.国内社会原因。工业革命和技术革命之后,发达国家的经济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飞速增长的过程中也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环境问题会对其国内社会的发展带来阻碍,也会危害公民的健康和安全。近几年,发达国家国内的经济发展速度开始放慢,有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停滞不前的状况,各国更加注重生活和环境质量。因此,为了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为了国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本国国民的健康安全,发达国家在其国内纷纷开始提倡绿色生活、绿色经济,并且对国内的工业产品实施环境标准以及注重食品卫生安全。

2.国际社会原因。在GATT的长期努力下,各国的关税大幅度降低,随着WTO的建立关税壁垒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各国都已经逐渐放弃利用传统贸易保护手段。同时非关税壁垒也因受到WTO相关协议的约束,各国也较少予以利用。因此,为了在国际贸易中寻求有利的地位,为了保护本国产品以及其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各国把加强对进口产品的环保要求作为竞争的手段,对进口商品实行苛刻的环境质量标准,以达到贸易保护的作用,对国际贸易产生很大影响。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作为WTO所认可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的绿色贸易壁垒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四)法律原因

20世纪70年代后,GATT开始关注环境问题。1995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WTO成立时通过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并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对贸易与环境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2001年多哈会议也将“贸易与环境议题”列入新一轮多边贸易体制的议程之中。现今,国际上已经有许多的有关绿色贸易壁垒国际公约和多边协定,在WTO的法律框架下,涉及到有关环境的贸易问题也多次出现,这也为国家解决环境与贸易的矛盾冲突提供了较为有效的支撑。各国也通过国内法的方式就环境问题予以规定和控制。但是各国之间的磋商与谈判大都是从本国的经济利益出发,目的是保护本国的国内市场,这也导致各国在谈判中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由此达成的贸易规则和协定难免会过于模糊和不明确,并且又较大的弹性和空隙。正是由于在这些国际贸易规则中对于许多含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为各国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借口。

三、推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同步发展

只强调贸易的发展或者只强调环境的保护都是不可取的,只有贸易和环境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同步发展,各国国内的经济甚至是全球整体的经济才能有长远的发展,人类社会的文明才能更好地延续。对于环境保护而言,促进贸易自由化不是简单地去评价善与恶、对与错的问题,自由贸易的影响其实依赖的是环境和贸易作用相互支持与相互补充。

恶化的环境让人们意识到,在贸易自由化的前提下,若仍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只会造成国际贸易发展的瓶颈,违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环境保护不仅是发达国家的责任,而且也是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只有全球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提高,才能使得国际贸易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因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约能源,寻找新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焦点问题。传统的环保技术和环境政策已经不能解决现今出现的众多环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因素也逐渐被纳入得到了国际贸易的领域。因此,各国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环境法规和对外贸易政策,并且达成了一些相关的国际条约,希望能够有效地解决贸易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且借助政府干预的手段来保护本国的利益和改善生态环境。只有将环境保护理念纳入到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以及国际贸易发展计划,才能使环境和贸易相统一,贸易政策才可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而在国际贸易中贯彻环保意识,能够促进合理、高效地利用自然资源,能够实现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释:

①吴伶俐.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7.

②许诏智.贸易自由化与可持续发展:WTO法律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M].科学出版社,2010.序.

参考文献:

〔1〕吴玲.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探析[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

〔2〕曲如晓.WTO框架下的贸易壁垒及应对机制研究[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