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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档案是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和客户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记载了创业贷款从申请到考核然后到发放直至还款的各个环节,是责任划分和认定的依据,也是保全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重要法律依据。创业贷款档案管理是指对创业贷款工作相关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装订,继而进行移交、保管、统计、利用和销毁等一系列工作的过程。做好创业贷款档案管理是创业贷款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创业贷款工作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规避贷款风险的有力保障。
1.创业贷款档案分类
按照其性质,创业贷款档案可以分为: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两部分。创业贷款中的文书档案是指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创业贷款的政策、文件等以及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申请、答复文件等,包括创业贷款的实施办法、贴息的管理办法、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档案构成了创业贷款工作的基本依据。业务档案是指在具体工作业务发生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包括申请资料、考察表、回访记录、贴息资料、材料交接单和审批表以及各种报表等。申请资料又包含申请人的申请表、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的证件复印件等。
按照流程分,创业贷款可以分为贷款前档案、考察审批档案、贷后管理档案、贴息档案等。贷款前档案主要包括申请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征信查询结果等。考察审批档案主要包括考察表、考察照片、贷款借据、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贷后管理档案主要包括:贷后检查表、催收记录等。贴息档案主要包括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利息清单、银行卡复印件和贴息申请登记表等。
按照业务类别分,创业贷款可以分为个人贷款档案、企业贷款档案、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贷款档案。
从档案的载体上划分,创业贷款可以分为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影像档案。在具体工作实务中,创业担保贷款档案往往采取三种档案形式并存,或者以其中一种或两种形态存在。其中,纸质的档案是基础。因为纸质档案具有原始性,最具法律效力,所以分类、整理和保存纸质的档案是创业贷款档案管理的重点。
2.创业贷款档案的管理
创业贷款业务流程各个岗位均会形成个人贷款档案资料,由于个人贷款业务量大,因此其档案整理、归档工作量很大。做好个贷档案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2.1规范贷款材料
所有纸质材料要求统一纸张、格式和摆放顺序。所有纸质档案都需要用A4纸,填表必须用黑色钢笔或者中性笔填写。比如,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合理的申请档案的排列顺序依次是:申请表、反担保人承诺书、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反担保人结婚证复印件、反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反担保人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双方户口簿复印件、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者自有房产证明。
2.2规范归档程序
要想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就必须严格按照整理档案的顺序和规范进行整理。按照贷款流程,每个流程产生的档案及时归档。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创业贷款的业务流程是: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贴息。
申请受理时产生的档案就是申请档案,申请档案按照一定的顺序排放整理后,以后各流程中产生的档案都要以此为基础。贷前调查时产生的档案,主要就是贷款调查表和调查照片,?包括资格审查的结果、征信查询结果等。贷款调查通过之后,就到了审批环节,审批是根据所提交的材料、调查情况和征信情况对该笔贷款风险进行专业判断,从而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批意见。形成的档案主要是审批表。审批通过的贷款,需要和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等。贷后管理档案主要是贷后检查的过程中形成的。贴息档案是在申请人贷款结清之后,贷款贴息申请时产生的。由于每一笔业务从申请到贴息这样的一个完整的周期会超过一年,所以在实际业务工作中会以年度为单位,将每年度中产生的申请档案和审批档案一起整理,贷后管理档案和贴息档案单独归档。
2.3完善信息系统,进行数字化管理
现在创业贷款业务大部分实现了系统管理,从受理到考察、审批、贷款发放、还款和贴息都从系统内进行操作。系统操作的优点就是贷款流程中的大部分信息都可以体现,解决了纸质档案管理中标准不统一、不结束所有流程无法归档的问题,而且查阅方便快捷,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在信息系统中管理档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输入档案信息要准确、规范。由于创业贷款的受理一般在镇、街道的人社所,基层的业务受理人员多且不固定,标准不一致就会导致档案信息的准确性有偏差,所以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录入标准。二是输入档案信息要及时。每一笔业务发生的每一个进展都要在系统内体现出来,如果输入不及时,不仅会导致下一个流程无法继续进行,而且会导致档案的缺失。三是输入的档案信息要全面。尽可能地把档案信息通过文件扫描、数码成像等形式把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录入存储,同时把照片及视频等考察影像一并纳入数字化管理范围,建立规范、完整的档案数据库。
2.4创业贷款档案的移交
创业贷款的业务档案长期存放在业务部门弊端很多,一是业务部门人员不熟悉档案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二是保管不集中,库房安全存在隐患。因此创业贷款的业务档案应该定期向单位负责档案管理的科室进行档案移交。
2.5创业贷款档案的保密和查阅
贷款业务档案记录着重要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业务档案中包含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资产情况、家庭成员等信息。对于企业客户而言,业务档案包括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上下游客户等重要商业机密。所以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档案资料的查阅、借用必须按照程序办理,并详细记录,相关人员必须签字确认。档案借阅人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从业人员的,需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负责人签批;档案的借阅人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外的人员,需要持相关证明文件,经担保中心审批并报负责人签批后,由相关工作人员陪同借阅。档案借阅人员应严格保守个人信用档案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随意添加、涂改、勾画,也不得折叠、污损、撕毁、裁剪、拆散、更换档案里的材料。如档案内容有遗失,借阅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并负相关法律责任,担保中心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2.6创业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的档案保管期限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只能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保管期限规定》将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又分为10年、30年。因此,在实际业务工作中,将创业贷款档案中的文书档案部分,保管期限定?椤?30年”或者“永久”。由于业务档案的主要作用一是上级或者审计部门检查时用,二是发生纠纷、诉讼时的依据,并不经常使用。所以一般来说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年。当业务档案已超过规定保管年限,可以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档案销毁清单,担保机构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监销,贷款档案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3.完善创业贷款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3.1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实现创业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标准化
可以根据《档案法》《保密法》等法规政策,健全创业贷款业务档案的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工作经验,制定可行的工作标准和档案的分类大纲、保存期限,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3.2加强贷款档案的设施建设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专门配备档案室、档案柜、灭火器、温湿度计等设备。由于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纸质证明材料和证件的复印件,需要存档备查的资料,受环境限制,保存不当就会流失。采用图像扫描的方式,将纸质档案转变成数字档案,存入系统或者制作电子检索目录,用光盘备份数据,形成电子档案。如果条件不允许,要及时将创业贷款的档案移交到有资质的档案管理部门,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3.3加强对创业贷款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
由于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不可能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员,单位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又不熟悉业务档案,所以创业贷款中心就要分工明确,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具备档案管理的能力。同时,要积极与当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参加档案管理的培训,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能熟练掌握业务档案管理的办法,及时学习新的档案管理技术。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管理,保障担保资金运营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出资形成的,专门用于为本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贷款担保的基本金。
担保资金分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资金、个体私营企业担保资金、对口帮扶担保资金等项。
第三条 担保资金管理遵循市场机制运作、政府监督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 以担保资金提供的担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5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企业发展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出资企业以及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分别成立各项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各监管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组织形式和议事规则等由监管会章程规定。
第六条 监管会在其监管资金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担保资金管理具体制度;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担保资金增资或补资方案;
(六)审议批准有关担保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项担保资金由其监管会委托市担保中心具体管理运营。担保中心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担保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向监管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监管会有关决议;
(三)具体实施信用担保,出具相关担保文件;
(四)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资等方案;
(五)负责担保资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六)监管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担保中心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九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
(一)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合法经营,资信良好;
(三)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
(四)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五)能够依法提供反担保;
(六)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企业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除应当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抵押物或质物是能够依法转让变现的财产;
(二)抵押物或质物已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一条 对担保资金出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对申请提供的担保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9个月以内的,并且贷款资金用作项目流动资金的,可以优先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原则上对同一项目提供的担保资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担保资金额超过500万元或担保期限超过1年的,担保中心应当报监管会审批。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十四条 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由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根据受保企业资信、担保资金额等情况协商确定为全额担保或非全额担保。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须经有关监管会指定的部门推荐后,方可向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
第十六条 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
(五)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六)其它有关资料。
担保中心应当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决定。
第十七条 担保中心决定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有关合同生效后,担保中心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所获取的贷款,应当专项用于申请贷款项目。
第十九条 担保期间,担保中心应当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跟踪调查。对发现被担保企业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有可能造成资金损失的,担保中心应当及时与贷款银行协商,采取有关预防措施。
第二十条 贷款银行应当按照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监管。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一条 担保资金运作应当维护各方出资人的利益,遵循有关法规政策和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安全为主、分别核算、定向使用、监督透明、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资投入担保资金,需经监管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中心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将提供担保的资金存入贷款银行,作为代偿风险准备金。
对贷款银行要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的,担保中心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属应当履行代偿义务的,从代偿风险准备金本息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应当依照反担保合同依法追偿。追回的资金应当弥补担保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有关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中心应当从担保资金中,提取规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坏帐;坏帐准备金累计余额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停止提取或相应降低提取比率。
对担保责任无代偿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将坏帐准备金返入担保资金。
第二十六条 提供担保的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坏帐:
(一)被担保企业破产清偿后仍无法偿还的;
(二)经司法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核销坏帐应当由担保中心向监管会书面报告,经监管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坏帐准备金核销。
第二十七条 担保中心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可以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收取额按照提供担保的资金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
担保期限在1年以内的,担保费率为0.5-1%,其中,被担保企业属担保资金出资企业的,担保费率可以为0.3-0.8%。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担保费率可以适当提高。
监管会可以根据担保资金风险备付能力调整有关担保费率。
第二十八条 担保费收入除用于担保机构正常业务支出外,剩余部分应当作为担保风险备付金。
第二十九条 担保中心应当实施担保资金运营核算制度,每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并提出担保资金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置方案。
第三十条 担保资金在保证用于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购买国债。以担保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有关监管会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担保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担保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保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你分局“关于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中长期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1999)038号)收悉。现就所请示关于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中长期人民币贷款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9月26日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458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或外资银行担保项下获得的人民币贷款,只能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弥补长期项目投资缺口,不得用于购汇进口和还贷。
二、在银发(1998)458号文生效前,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根据已经生效的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接受的外汇质押和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已发放和待发放的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可根据原已生效合同规定继续执行,但原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外汇担保形式不得违反原合同签订时的外汇管理规定。并且,在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展期。
三、根据银发(1998)458号文的规定,1998年10月1日前发生、迄今仍有效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包括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该文有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关键词: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一、引言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促进就业是老百姓安居乐业的根本前提,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就业再就业问题能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直接关系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改革开放的全局。
在本世纪初最突出、最紧迫、最需要解决的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下岗失业人员往往生活困难,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仅靠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低保”补差维持生活,成为城镇中最为困难的群体,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靠劳动收入的提高从根本上摆脱生活上的困境。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程序、额度、期限、担保及贴息等具体内容,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现状
贵阳市于2002年成立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并于2003年6月24日制定并下发了《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并于同年7月正式办理业务。组合式担保贷款的操作模式,在2004年底得到了中央再就业工作考察组的充分肯定并拟在全国推广。贵州省省长石秀诗于2005年3月20日就贵阳市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对贵阳市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了肯定。贵阳市小额贷款担保主要在通过以下几方面开展、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1.健全担保机构和组织领导体系,有力保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进
2003年启动之初,贵阳市成立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要负责经办市本级业务,并指导各区(市、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同时成立了由市劳动保障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副局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就业部门等组成的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2009年根据工作需要又增加了监察和审计部门领导参与领导小组,全面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初步形成了“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市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各区(市、县)根据市的统一安排,分别成立了小额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并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整体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2.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优化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环境
2003年,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精神下发了《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筑劳发〔2003〕18号),重点强调申请小贷的对象、条件及用途、申请小贷的程序、催收及管理;2005年又以监管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除了贷款额度提高外,为了解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新地实施了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组合式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是扶持人员,贷款使用人是企业。这项政策实施,极大地鼓励了企业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2009年以来,为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为了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长效机制,在政策制定上,强调综合配套政策的实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还能享受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公益岗位补贴等多项就业优惠政策;2010年又根据筑府发[2010]3号和贵银发[2010]4号文件要求,由省人行、市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联合下发了《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筑人社发[2010]3号)。除按政策规定外,增加了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和呆坏账核销机制,充分调动了经办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积极性。
3.健全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体系,着力搞好服务
贵阳市加快推进全市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服务力度,不断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窗口,开展对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指导服务,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功能,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效率。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息、政策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
(1)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培训,着力提高经办能力
为了贯彻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在我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基础工作管理,提高全市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能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均对全市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担保法》、《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程序、基础台帐、业务工作操作流程及担保基金的管理等等,同时还参与SYB等创业培训模式,使广大创业者不仅想创业、敢创业,还能创业、会创业。使小额担保贷款培训到了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各基层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又与创业培训相结合。
(2)强化政策宣传,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影响
为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影响,让更多就业扶持对象了解小额外负担担保贷款相关政策,鼓励创业,市人社局、小贷中心结合就业政策,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报道工作。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到报刊有文、电视有影、电台有声,长期宣传不间断,阶段宣传有重点;二是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作用,利用政府网站、贵阳劳动保障网站、贵阳劳动保障12333电话咨询平台等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利用社区和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工作人员,深入居民家中,上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做到家喻户晓;四是充分发挥传统宣传形式的作用,比如制作宣传横幅,印制宣传广告画,编印宣传小册子等等;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现状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全市各级经办机构未形成统一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且发展不平衡;其次,思想认识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最后,经办能力严重不足制约工作发展。
三、改善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对策建议
1.从民生的高度认识小额担保贷款
就业是民生之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我国实施积极就业政策鼓励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而解决创业资金需求问题是创业者实现创业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小额担保贷款是支持创业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其他就业政策不能替代的作用,一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所有就业政策中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政策,带动的就业效果明显,以贵阳市为例,扶持一个创业项目,平均可带动4个人就业,如果是就业扶持对象每年领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就达4万元,二是拉动民间资金的投入,扩大了内需,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贵阳市2009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500万元,当年GDP至少增加10亿元,三是当年争取了中央财政贴息近300万元。因此各地要从民生和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小额担保贷款的重要性。
2.切实加强担保机构和领导小组的建设和管理
我市的小额担保贷款之所以取得一定的成绩,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市级担保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保持持续健康发展,急需统一规范管理全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要求各区县必须成立独立的担保机构的领导小组。建议各区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合现有担保机构,使之达到持续健康发展,以推动本地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3.加大劳动密集企业的扶持力度
按照《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人均5万元的额度予以确认,对超过比例多招作符合就业扶持对象的人员有了一定的鼓励,但利息上浮3个百分点未实施,没有调动经办银行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地方财政困难,财政贴息最高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50%的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较小,建议提高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贴息祝额度的贴息比例,鼓励和发挥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更多的就业扶持对象的作用。
4.创新贷款的发放机制,实现科学发展
根据省外学习经验,建议我市实行小额担保贷款“批发直贷”模式,即由担保机构作为经办银行的助贷机构统一申报材料,经办银行按照存入担保基金的5倍规模内审批项目,通过后由经办银行直接发给创业者,经办银行负责贷后管理、统一回收和归还贷款。一方面调动了经办银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降低担保风险,金融服务更加完善。
5.加快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全面推进“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的联动机制
实践证明,“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的联动机制,是小额担保贷款能长期健康发展的保证,建议在贵阳市加快信用社区建设,一是尽快出台贵阳市信用社区实施办法,明确信用社区创建的条件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使信用社区创建工作有章可循,操作规范,二是将小额担保贷款各项任务分解到社区,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奖惩到位,充分调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
6.积极推动创业者协会建设
建设以行业为依托的创业者协会,充分发挥创业者协会在指导创业促进就业,为自主创业者取得成功中的积极作用,一是坚持不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邀请创业成功人士开展面对面的交流活动,提高了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二是依托协会,协调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及时解决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是依托协会,加强小额贷款管理,协会依照地理位置又分为几个互助小组,利用会员间相互了解的优势,实现了创业者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创业者的自我管理,更有利于贷款的安全回收。四是依托协会,加强成信教育,每个互动小组定期召开座谈会,学习成信经营、债权债务、合同法等有关方面的知识,增强贷款热人主动还贷的责任感。
参考文献:
[1]陈剑华:白银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开展情况调查 [J].甘肃金融,2012,(5):42-44.
[2]王颖驰 王 燕:关于佳木斯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探讨[J].甘肃金融,2009,(8):46.
[关键词] 小额担保贷款;数据统计;信息系统
[作者简介]刘家宏(1982—),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江西省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江西南昌 330025)
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自2002年底启动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财政部、人社部的关心指导下,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全民创业、富民兴赣”的总体战略部署,紧扣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主题,勇于创新,迎难而上,积极作为,形成了“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效果好”的良好局面,为扶持创业、促进就业、保障改善民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截至2012年8月底,江西省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93.1亿元,其中:发放个贷占总贷款规模的70%以上;累计直接扶持个人创业43.88万人次,带动就业137.69万人次;累计回收小额担保贷款205.44亿元,到期贷款回收率为99.74%,形成了城乡合一、三位一体、覆盖全省的小额担保贷款“江西模式”。近年来,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我省积极研究并探索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推进数据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极大地提高了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数据统计工作步入了良性发展轨道。归纳起来即十二字:“创载体、抓规范、求质量、保精确”。
一、立足创新,在推进数据统计载体自动化上下功夫
为实现小额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工作自动化,江西省开发了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全面数据统计电子提交报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数据的准确性。
一是开发和完善软件设计,实现统计数据网络自动生成。2009年,江西省联合南昌大学,坚持实用和操作简便的原则,开发了小额担保贷款信息化管理软件,实现了从被录入的个人和企业基础电子台帐中提取数据,自动生成所有报表,实现了业务受理、资料审查、担保推荐、贷款审批与发放、贷款贴息、贷款回收等全程网络化操作,在全国较早地实现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和数据统计信息化管理。
二是推行电子台帐,搭建统计数字平台。以前,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数据统计人员大多为兼职,平时的工作量比较大,传统手写的统计台帐不仅加大了数据统计人员的工作量,统计数据的准确度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使用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彻底改变了这一工作现状,结合江西省实际创新的软件,设计了一整套包括受理、审批、发放、贷后监管、数据自动核对等统计功能,从根本上实现了数据统计纸质台帐到数据统计电子台帐,数据统计人员在进行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时,可以直接使用电子台帐中的数据进行汇总,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了统计数据重复填报和误报现象。
三是优化网络系统,实现数据统计动态监管。江西省将小额担保贷款网络化管理作为数据统计工作新的发展方向,努力探索建立动态的统计数据库监管系统。结合工作实践,在原始数据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增设了核对、查询两个子模块,可提供分门别类的数据查询,实现对数据统计的全过程监管和查询。操作中,省级数据统计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查询模块,对全省各地的发放贷款情况进行筛选、汇总,随时掌握基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等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的第一手统计资料。
二、夯实基础,在健全规范数据统计工作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规范的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机制,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水平的基础和前提,江西省着重抓了三个方面的规范。
一是抓队伍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多。江西省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经办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选派责任强、业务素质高的员工,并指定专人负责,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数据统计的汇总、核对和上报工作。同时,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深入开展学业务、学技能、比本领的全员岗位练兵活动,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基层,集中对县(区)负责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充分利用统计每月报表的时机,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横向交流,使每一位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了如指掌,从业务方面确保了统计数据质量。
二是抓制度规范。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从管理制度上实现了“四个统一”。一是统一业务范本和操作流程,从受理申请、审查资料、贷前调查、推荐担保、银行放贷、贷后管理到贷款回收,各个环节都实现了标准化操作。二是统一建立“四个台账”,便于业务数据的保存及核查。即:担保基金管理台账、贴息资金管理台账、担保业务管理台账和基本财务管理台账。三是统一贷款发放数据报表等制度,与人民银行、经办金融机构、财政等部门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做到发放贷款笔笔核实、层层把关。四是统一逾期贷款清收制度,实施全省逾期贷款动态化监管,严防逾期贷款统计漏洞。2011年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小额担保贷款数据各地从采集方式、统计范围、统计台帐及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出台新的规范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统计制度,数据统计做到了按规定办事、照程序运作、依制度工作。
三是抓考核规范。对小额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工作的考核,江西省坚持平时考核和月度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将全年考核分解到日常工作中进行,每年集中组织统计检查不少于一次,按绩效考评办法打分,纳入年底总评。江西省各级担保中心设有信息管理岗,制定了《信息管理岗位职责》进行规范,重点从人员专业化、工作制度化、管理网络化、基础规范化、手段现代化、资料档案化和服务优质化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通过多形式、全方位的考核,小额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工作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迟报、漏报现象明显减少,虚报、瞒报现象基本杜绝,差错率显著降低。
三、重点把关,在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上下功夫
数据的真实性是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的质量和生命。为此,江西省在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的同时,注重从工作环节上把好数据统计关。
(一)采集源头数据,务求一个“真”字。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工作,由省、市、县三级的人民银行、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中心三部门从下至上的方式采集。各级担保中心依据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系统数据,负责与经办金融机构进行核对,各经办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工作中,江西省要求各级担保中心,全部建立起符合数据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每一笔录入信息系统贷款数据填写内容基本做到了及时准确,申请人员身份、创业项目清晰,且只能依据银行发放贷款凭证确认,较好地保障了源头数据的质量和真实可靠。
(二)集中汇审报表,确保一个“准”字。利用每月通报、数据核查时机,组织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员采取集中汇审的模式,沟通数据统计上报方法,查找问题和差错,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省担保中心组织具体熟悉某专项业务的同志协同统计员组成一组,负责对各单位数据报表进行逐一审核,对错录、漏数等常规性错误,要求统计人员及时改正;对表内与表间的逻辑性错误,先由负责该项审查的人员及时通报到各地统计人员,协助更正。通过审核,特别是通过实地审核面对面找问题、找差错,使统计员工作责任感明显增强,统计数据准确率明显提高。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精神,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促进全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为重点.以城镇社区为对象,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贴近贷款人的优势,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加强跟踪管理服务,鼓励支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一、创建标准
(一)信用建设已纳入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劳动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场地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完善。
(二)社区各类台帐齐全、数据准确、个人信用档案、小额担保贷款档案规范完善。
(三)工作人员熟知政策,积极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社区认真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
(五)社区对借款人建立跟踪服务卡,定期走访借款人,跟踪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
(六)社区积极协助担保公司和承办金融机构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并配合开展欠贷欠息的催讨和诉讼,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达到90%以上。
(七)报送有关调查数据和统计资料及时准确。
三、认定办法
(一)各市(州)应选择3个以上的社区开展试点,成都、绵阳、德阳、南充、攀枝花市可扩大试点社区。
(二)对达到标准的信用社区,由市(州)创建信用社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命名和授牌,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奖励。
(三)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存在突出问题的社区,应停止该社区信用担保贷款的推荐资格,责成其尽快整改。整改半年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由市(州)创建社区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命名。
四、政策措施
(一)信用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每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上浮至5万元。
(二)信用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手续,由担保公司根据创业项目论证评审专家组的意见直接担保。
(三)信用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社区在5日内办结审查手续,担保机构5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银行机构在5日内审查发放贷款。
五、职责分工
(一)社区主要职责:推荐申请贷款人参加创业培训;负责个人信用审查和推荐;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档案;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协助担保公司和承办银行机构督促贷款人按期偿还本息等。
(二)担保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审核社区提供的小额贷款申请人资格及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推荐贷款和承诺担保;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贷款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的跟踪调查,掌握动态变化;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对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采取多种形式扩充担保资金来源,满足小额担保贷款需求,会同承办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等。
(三)银行金融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对社区推荐和担保机构承诺的小额担保贷款及时审核、发放;会同担保机构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按季提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按期催收贷款等。
(四)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大力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参与贷后跟踪管理,配合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对欠贷欠息进行催讨和诉讼。负责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进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程序培训等。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承办。
(五)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及时足额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加快贴息资金申请的审核速度,确保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经办银行;加强本级担保基金管理和对下级担保基金管理的指导;指导担保公司开展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按月统计通报辖内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情况;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解决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担保机构承诺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创建信用社区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将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应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领导为成员的创建信用社区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内容多、任务重、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各司基职、分工协作、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提供政策、资金、信息、业务指导等服务。要按季召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宣传和信用知识普及活动,帮助居民了解信用社区创建目的、方法和步骤,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信用社区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苏州 215000)
摘要:农村信贷主要分两种方式:信用贷款与担保贷款。前者一般基于各地信用环境的差异与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近两年来比较少使用和办理,或者仍在办理但投放和审查十分谨慎;而第二种贷款类型则能较好的规避金融风险,因而成为近几年来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信贷模式。如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担保贷款开展受到了多种限制,在全国范围内看,传统的担保贷款在2006年以后出现了下降趋势,而现在经济的不断发展,大众需求也越来越广泛,仅仅是依靠传统的信用与担保贷款方式,难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本文将讨论的张家港“农保转城保”担保贷款,在苏州市张家港地区实行,现已经是实行的第四个年头,具有较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同时对于贫困地区也有较大的启发作用。
关键词 :担保贷款;贷款风险;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4-0237-02
基金项目:2013年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省级指导项目
(201310285088X)。
作者简介:赵永立(1993-),女,江苏苏州人,本科,研究方向为金融。
0 引言
农村信贷主要分两种方式:信用贷款与担保贷款。前者一般基于各地信用环境的差异与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近两年来比较少使用和办理,或者仍在办理但投放和审查十分谨慎;而第二种贷款类型则能较好的规避金融风险,因而成为近几年来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信贷模式。
如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担保贷款开展受到了多种限制,在全国范围内看,传统的担保方式——农户联保贷款在2006年以后出现了下降趋势,这种贷款一般借助于具有法律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承诺还款,通常保证贷款总量不大,相反抵(质)押贷款则很难在我国的中西部或一些贫困县域的农村广泛推行。而现在经济的不断发展,大众需求也越来越广泛,仅仅是依靠传统的信用与担保贷款方式,难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本文将讨论的“农保转城保”担保贷款,在苏州市张家港地区实行,现已经是实行的第四个年头,具有较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同时对于贫困地区也有较大的启发作用。
1 研究背景及发展现状
我国从2002年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以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在我国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广泛开展起来,已成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扶持政策,力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宣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问题,小额担保贷款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尤其是在目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如何摆脱困境,更好地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使其更有利于促进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张家港作为全国首屈一指的县级市,不仅在经济实力上超越全国许多同等级的县市,在社保制度上也力争走在其他地区的前面。在国家农保制度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张家港是于1992年开始了农保制度的探索。1995年,张家港市率先在全省实施了“三位一体、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障综合试点改革,将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划归社会保障部门管理。1995年5月,颁布实施了《张家港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制度覆盖了全市镇、村办企业在职职工及农村务农人员,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全额记入个人帐户的模式。2003年1月,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了《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凡本市境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劳动力(包括渔民),除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务工和已退休人员外,均应参加农民养老保险。对纯农民的缴费由市、镇两级财政进行补助,被列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市、镇两级财政承担。2004年1月,、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保障农民晚年的基本生活,张家港市政府将老年农居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无固定收入的老年农居民由政府直接发放社会养老补贴,对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则提高了补助标准和范围,进一步减轻了农民的缴费负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张家港市始终坚持五个鲜明特点:一是农民缴得起。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明确个人年缴费标准。从全市范围看,个人年缴费额最高为900元,最低为600元。二是政府补贴高。财政补助最高为900元,最低为600元,被列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市、镇两级财政承担。三是标准适时调整。对养老保险待遇和老年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农村人均收入增长水平进行相应调整。四是受益范围广。参加农保的享受退休金,无固定收入的享受老年补贴,享受范围实现了全覆盖。五是制度办法活。老农保、新农保、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也可方便的进行转换衔接。
“农保转城保”担保贷款自2011年11月24日起发放,当时贷款人数为20280人,贷款余额为3.79亿元;至2013年12月31日贷款人数为18515人,贷款余额为3.41亿元;至2013年12月31日已还贷款人数为1765人,已还贷款为0.38亿元。担保贷款分为两类对象和三种类型。两类对象是指借款人为“农保转城保”本人和村经济合作社。三种类型是指贷款期限为一年期限、二年期限和三年期限。截止2013年2月25日,我市“农保转城保”担保贷款余额35732.1883万元,其中2013年到期金额1638.3050万元,2014年到期金额34093.8833万元。
2 风险分析
“农保转城保”担保贷款从2011年1月实行至今,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但在贷款对象、期限、抵押担保、用途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要适应新的形势,不断完善产品,重点就解决由于农户偿债能力不同导致农商行承担还款风险的问题提出强化措施,达到拓宽农村金融覆盖面、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服务,最终满足城乡一体化建设多种金融需求的目的。
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担保贷款到期归还存在较大问题,主要风险如下:
①“农保转城保”本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归还;②“农保转城保”本人有偿还能力但不愿意归还;③“农保转城保”本人对担保贷款展期政策理解有误。按展期政策,二年期和三年期展期不超过原期限的一半,一年期不超过原期限。但“农保转城保”本人误以为原一年期限的可展为四年,二年期限的可展为五年,三年期限的可展为六年;四是镇村对收贷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存在重放轻收现象。
3 对策研究
由于“农保转城保”担保贷款是由政府牵头,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积极配合而开展的惠民贷款,因此政府力量在催促还款的过程中不得不加以重视,因此本文总结如下对策以供参考:
3.1 要明确责任要求,强化行政推动。由于该担保贷款由政府推动,各乡镇协助展开,因此建议张家港市政府可以召开相关人员会议,例如:各镇分管镇长、财政所长、农商行各分行行长等,明确责任和要求。各镇(区)要成立担保贷款催收领导小组,加强对担保贷款催收工作,形成市、镇、村三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3.2 要严格时间进度,强化考核措施。坚持担保贷款催收工作属地负责制,市政府将与各镇(区)签订的目标责任进行奖惩。担保贷款催收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镇(区)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各镇(区)要按照统一部署,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到期担保贷款按时归还。
3.3 要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加强对担保贷款催收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各镇(区)担保贷款催收工作的指导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担保贷款催收工作的协调监督指导职能。财政部门要将各镇(区)、村(社区)到期担保贷款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严格加以考核。农商行要加大担保贷款的催收力度,要建立和落实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向市委、市政府通报担保贷款催收工作进展情况。
3.4 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引导。各镇(区)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宣传活动,消除担保贷款对象的误解,努力引导担保贷款对象及时归还到期的担保贷款。
3.5 要切实履行职责,严肃偿还机制。担保贷款到期,原则上不予展期。担保贷款对象无力偿还的,由担保贷款保证人负责偿还。保证人可以追偿(死亡除外)。担保贷款对象享受城保退休金后,必须将城保退休金首先用于偿还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对象在担保贷款期限内死亡的,其担保贷款对象的死亡待遇首先用于偿还担保贷款,剩余部分由法定继承人偿还;不足偿还的,由担保贷款保证人负责偿还。对恶意欠款的,要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要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确保到期担保贷款按时归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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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担保贷款 风险管理 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信贷业务发展现状
担保贷款风险,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贷款受各种事先无法准确预料的因素影响,使信贷资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它是风险的一种,具有风险的一般属性。由于担保贷款发放和收回之间存在一定的间隔,在此期间内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造成银行贷款不能收回,担保信贷风险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近些年,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其中人民币信贷总量,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攀高。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高额不良贷款的现象,虽然经过治理,不良贷款的数量较前些年,已经有了大幅度的减少,但是,不良贷款率仍然成为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的沉重的包袱。可见,保证贷款的安全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迫切。
二、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
认识不到位, 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观念。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对防范贷款风险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认为担保贷款比信用贷款安全, 风险小, 甚至还存在即使借款人还不了, 还可以追索保证人和抵押物的侥幸心理。在贷款审批决策时, 片面追求担保形式, 放松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 过分强调并依赖担保措施, 一味地在贷款政策上严格限制发放信用贷款。
(二)规章制度观念薄弱
规章制度观念淡薄, 对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不严, 对担保措施缺乏规范管理,这些具体表现在:保证人主体资格不成立,保证人主体资格不成立,对保证人意愿调查了解不深以及抵(质)押手续不完备等方面。
(三)银行管理薄弱
银行管理薄弱, 责任约束乏力, 依法保护合法权益观念不强。依法执行保证人和处置抵押物, 是实现担保措施, 保障银行权益的重要手段。由于银行贷款管理薄弱, 责任约束机制不健全, 加之执法环境较差, 抵押物处置市场不发达等原因, 对大量不良贷款的保证人责任未予追索, 对抵押物也未申请处置, 致使银行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四)执法环境不理想
执法环境不理想, 对保证人和抵押物的执行难度大。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社会信用经济没有真正建立, 地方保护及行政干预情况时有发生,银行依法执行保证人和抵押物以实现债权的难度较大, “司法白条”较多, 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重点考虑项目本身可靠的还款来源
信贷决策时, 重点分析借款人自身的经济效益, 考虑项目本身可靠的还款来源, 而不应过分强调和依赖担保。担保仅仅是为可以授受的贷款提供一种额外的安全保障, 它不能取代借款合同的基本安排, 也不会改善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如果银行不得不执行担保措施偿还贷款, 即使是容易执行的担保措施, 也会造成对贷款效益的侵蚀。
(二)合理设置担保
合理设置担保, 为贷款回收提供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合理设置担保的目的, 是为债权银行提供一个可以控制的潜在还款来源, 从而增加贷款最终偿还的可能性。事实证明容易控制还款来源的担保方式更为有效, 如质押方式担保贷款不良率通常低于其他担保方式的贷款不良率。因此, 信贷决策时要对担保的可行性与充分性进行严格审查, 尽可能选择对还款来源容易控制的担保方式, 使担保真正起到抵御和化解贷款风险的作用。
(三)规范贷款管理, 加强监督检
规范贷款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贷款担保有效落实。目前, 商业银行贷款担保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大多是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违规操作的结果。因此, 要进一步健全贷款管理的内控制度, 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 建立贷款管理责任制, 加强对信贷审批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防范贷款操作的人为风险, 确保贷款担保的有效落实。
(四)依法加强执行力度
担保贷款中, 保证与抵押措施对抵御、化解贷款风险的作用不明显, 固然有行政干预、 “司法白条”多、担保措施先天不足等多种原因, 但与债权银行的追索意识不强,执行力度不够更有直接关系。因此, 商业银行要牢固树立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的观念, 加强对保证人和抵押物的执行力度,严肃担保责任, 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 要及时追索保证人和处置抵押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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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是政府为百姓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举措,为了充分发挥银行业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金融杠杆作用,我支行的同志通过点面结合的方法,对**县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县下岗人员基本情况
(一)下岗失业人口现状
我县面积?平方公里,20**年末全县总人口15万,城镇人口8万,占总人口数40%;城镇人口中劳动适龄人口4.5万,占城镇人口的56%,职工下岗已成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一种特有现象,由此引发的城镇人口失业问题已成为制约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开展情况
重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作为试办点于2003率先在我县开展,由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营业部办理开办此项业务,至今已有6年时间。为了推动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几方领导多次召开座谈会协商,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关政策。截至20**年底已累计发放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1174笔,金额5006万元,累计收回?笔,现有余额?万元,贷款金额及笔数由最初的?笔,?万元增加到目前的?笔?万元。在贷款用途方面餐饮和?占比较大,分别占贷款金额的33.4%和35.6%,从项目看下岗人员在巴川镇和各乡镇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的微利项目和非微利项目各占一半。
农商行**支行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主要受理的对象是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社保部门逐级推荐审核,统一提交支行营业部,支行营业部按照贷款发放原则,再进行严格的调查、审查、报批等程序后,办理此类贷款,贷款金额均在5万以内,期限在一年以内。
(二).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情况
**县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逐步进入还款高峰期,到目前为止,还款进展不十分理想。到2006年7月底,到期应归还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共计412笔,涉及贷款金额共计2038.2万元,其中,个人担保贷款398笔,金额7%.2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14笔,金额1240万元。全县实际还款329笔,金额为1849.54万元;其中个人担保贷款3笔,金额609.54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14笔,金额1240万元;其中提前还款37笔,金额为74.3万元。欠款共计120笔,欠款金额262.96万元,总体欠款率为12.9%。其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还款率很好,获得贷款的企业均能按时还款;欠款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贷款这一部分,欠款金额262.%万元全部是个人贷款拖欠的,占个人贷款到期应偿还总额的33%,涉及到120个下岗失业人员。截止2006年7月底,**县的担保基金代偿金额为:36.65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工作环节的不到位影响到小额贷款的进程和效率。小额担保贷款启动以来,金融机构在审贷过程中,已发现多起已实现再就业收入较高的下岗职工提供虚假资料、非下岗失业人员利用《再就业证》持有者更换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借用他人营业场所,甚至利用《再就业证》进行买卖交易等形式享受优惠政策的套取贷款现象。我县在承办过程中竟发现高达30%左右的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成为影响审核通过率过低的重要因素之一。这暴露出社区推荐环节和劳保部门审核环节的基础工作没有做到位、没有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再就业证》的发放和管理存在漏洞,在信息交流和联动上也欠缺协调配合。此外,由于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小笔数多,程序烦琐条件过多,金融机构审核严格、谨慎放贷,辖区诚信环境不佳、许多下岗失业人员金融观念落后、创业目标不明确等原因也导致了总体上申办人员较少,审核通过率过低,致使小额担保贷款进展缓慢。
(二)、贷款户对贷款的认识不清,认为小额贷款是“救济金”小额担保贷款旨在利用有限的财政支持再就业资金,以金融杠杆撬动银行的信贷资金,通过信贷方式支持下岗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合伙经营行为。财政的担保基金用于弥补贷款损失,另外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于银行的商业资金,必须有偿使用和到期偿还,小额担保贷款只是创业资金,不是救济金。而部分贷款户把小额担保贷款当成了救济金,直接影响了还款情况,还款不及时、拖欠利息、转移贷款用途等现象时有发生,这样必然产生恶性循环,令金融机构对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更加没有信心。
(三)办理贷款发放环节多
目前下岗失业人员每办理一笔贷款都要经过社区劳动保障协助员、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县区财政部门、以及经办银行4个部门对项目实地考查论证,造成了重复审查,办理时间长、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贷款的热情。
(四)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工作协调配合难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在制度设计上是一项政策性的商业贷款,在具体的操作中与之紧密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有: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等三个部门,这就决定了它的实际操作不是一个部门或机构就能运作的,它需要多部门、多环节的统一配合,其中任何一个点出现问题都会影响这项贷款制度的正常运作。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中各职能部门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如筹集担保基金,拨付微利项目的贴息资金,拨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手续费、呆账损失补助和贴息资金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开展创业培训,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搞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日常运作,如政策的宣传、指导,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贷款的后续管理等。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操作办法并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同一件事由不同的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就为多方博弈提供了存在的空间,大家在行动之前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权衡取舍,协调配合就显得不那么容易。
(五).贷款担保难
1.担保基金规模小,无法满足借款人对贷款的需求
目前,政策规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这对各级地方政府是一个不小的压力,特别是县一级地方政府,由于财力的限制根本无力也无心设立担保基金。从2006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扩大到了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口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愿到西部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需求大大增加了,而担保基金却没有得到补充。这样,尽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在政策层面上得到了加强,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进展缓慢,其局面是:咨询申请的人一批又一批,而真正拿到贷款的人却是少数;这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担保基金规模无法满足贷款需求。
2.“反担保”门槛破解难
为控制风险,政策规定要求“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小额担保贷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时,要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资料。”在实际的操作中,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因为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本身就是社会扶助的对象,有的连基本的生存都没有稳固的保证,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反担保;而不提供反担保又如何控制、约束借款人信守合约呢?面对这种局面,大部分市州推行了第三方责任保证,由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员工为借款人提供还款保证。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反担保的难题,但从长远看,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谁会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一旦借款人还不上款不是自寻麻烦。
三、下一步需采取的工作措施
贯彻县级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关系我市稳定和发展的大事。有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我们部门要积极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在我市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进一步强化农业银行、农业开发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支农方面的责任,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资。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成为农村金融改革的试点县。鼓励协调银行创新金融产品,特别是一些中介产品。如在贷款方面的委托贷款,或者发起贷款理财计划,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作用,将一部分钱送到需要钱的人手里;探索鼓励和创办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管理,做到管得住,放得活;探索发展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微型金融机构的同时鼓励这些机构加强为低端客户服务;建立一套可复制的小额信贷流程和管理办法,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技术;探讨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参与金融监管。鼓励发展小额贷款、互贷款、合作性贷款,民间之间的合作。积极探索“合作社+资金互助”模式,通过社员内部资金互助,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积极发展不同形式的抵押担保。
(二)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资信评估机制
由于银行与贷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面临着“四大难题”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审计成本、契约执行;又由于这些难题,会导致银行实施“信贷配给”不向那些无力提供担保或抵押的穷人或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从而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即“信贷市场失灵”。为此,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采取了以政府出资提供担保的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银行贷款担保的问题,但另一方面要实现借贷之间的良性循环,这就要求下岗失业人员到期按时还款,否则这项扶持优惠政策就无法持续发展。也就是说,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的信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这项公共扶持政策的进一步发展。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在没有监督的条件下,下岗失业人员选择“失信”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他的一种的“理性”的选择。因为他享受政府的贷款政策扶持基本上是一次性的,而且不归还他也不会受到什么损失,权衡利弊之后选择“赖账”对他来说利益是最大的。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借款者经过权衡取舍之后认为“赖账”是不合算的,从而他们就会主动选择“诚信”。即“面对现在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乡土诚信’已经不够‘用’了,需要‘制度化的诚信’,靠制度的作用才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市场透明度。
(三)探索改变担保基金单一担保模式
目前,相关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基本上是担保基金的唯一筹措渠道。这种分级负责的筹集体制,容易受各地各级财政承担能力的限制,使得担保基金的实际筹措到位和补充十分有限。为走出担保基金规模小的制约,我们可以探索借鉴其他小额信贷扶贫的成
功经验和作法,拓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模式。
1.小额联保信贷
小额联保信贷是一种小组贷款模式,它要求小组成员之间相互担保,而没有要求在借款人群体以外提供额外的保证;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三五人联合起来,互相担保,互相监督,互相风险,当其中有人无力还款时,小组其他人帮助还款。如: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推行的小额信贷模式;在我国,也有类似的扶贫运作模式,例如:天津市妇联开展的“小额联保信贷促进下岗女工再就业的模式”。
2.“捆绑式”贷款模式
改变银行一对一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形式,采取组建生产、销售型的合作组织,把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创业,以合作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的模式。这种贷款模式是借助合作组织的专业能力对借款者进行集中的管理、指导、监督,提高创业者的经营管理能力,从而降低贷款的风险。部分省市已进行了这方面的实践。
(四)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法律法规,规范农村金融行为
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商业上的可持续能力,政府应着力培育一个具备良性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以便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和有序竞争。政府应确保建立良好的法律与监管框架,完善制度建设,并在适当时机调整利率政策。此外,政府行政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针对性,避免出现“越位”或“缺位”。目前我国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农业风险补贴和风险抵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有些甚至是空白的,政府应该探索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则和条例,并在适当的时机以立法的方式加以强制。
(五)对农村小额信贷给予适当政策优惠
农村小额信贷的高利率有利于放贷机构覆盖较高的运作成本,但过高的利率也会加大农户贷款的负担,降低其贷款积极性。因此,在对这些商业化农村金融机构的农村小额信贷项目进行适当利率监控的基础上,可以由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以降低机构运作成本,具体的措施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低息再贷款、延长再贷款期限、承担部分风险补偿金等,鼓励更多的商业机构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项目。为了活跃农村文化市场,财政部和商务部20**年底还联合宣布在山东、河南和四川三省启动“家电下乡”试点,用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农民购买彩电等三类家电。随着接连不断的惠农政策如家电下乡、文化下乡、科技下乡等活动的开展,农村巨大的消费市场有望得到激活,这对于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
(六)拓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