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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统计数据
2011年无锡局共检验进口羊毛1790批、重量32683.5吨、金额23060.0万美元。检出不合格羊毛137批、3050.7吨、2150.5万美元,不合格提赔金额21.3万美元,不合格批次主要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比利时、德国、法国、荷兰、加拿大、美国、南非、乌拉圭、西班牙、加拿大、英国等14个国家。
1.业务统计数据对比。2011年进口羊毛检验与上年相比批次、重量同比分别减少12.2%、8.5%,金额同比增长22.7%。检出不合格批次、重量和金额分别占检验总量的7.7%、9.4%和9.3%;不合格批次、重量分别同比减少4.9%和1.6%,金额同比增加55.9%。进口羊毛品种中:含脂毛1786批、32604.8吨、23030.9万美元,批次、重量分别同比减少12.1%、8.2%,金额增加23.0%;洗净毛4批、78.8吨、29.1万美元,批次、重量、金额分别同比减少42.9%、50.8%和46.1%;羊毛条为零批次。
2 综合分析。(1)质量状况综述。无锡检验检疫局紧紧围绕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要求,以“质量提升”为主题,巩固和扩大“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成果,全面提升进口羊毛质量和检疫安全监管水平,严格加强对进口羊毛的检验和检疫监管,严把进口羊毛检验质量关,提升服务企业水平。2011年共检出品质有质量问题的不合格羊毛137批,金额2150.5万美元,为经营公司和涉外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切实维护我国合法经济权益,把关得到明显成效。今年下半年,为中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理了一批典型的国际贸易商业欺诈案例,为经营公司成功索赔15万元人民币,全年共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约300万元人民币。(2)检验情况分析。2011年进口羊毛与上年比较批次、重量分别有一定幅度的减少,金额有所增长。从贸易国家进口量分析,进口量占据前五位国家分别是澳大利亚、新西兰、比利时、西班牙、乌拉圭,计1576批,占检验总批次的88.0%,澳大利亚依然是今年进口羊毛数量最多的国家,占检验总批次的67.4%,同比上升6.8个百分点;其次为新西兰,占检验总批次的10.8%,同比上升2.0个百分点。
进口羊毛批次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兄弟局送样批次大幅度减少,尤其是张家港局送样为零批次;二是无锡口岸检验品种比较单一,洗净毛及羊毛条逐年减少,主要以原毛洗毛加工为主;三是无锡地区毛纺企业除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外,几乎都已转型生产;四是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线上使用的毛条为空心球,无锡地区无空心球羊毛条生产加工企业,企业进口的含脂毛只能送往外地加工。
2011年检验的1790批进口羊毛中,检出不合格137批,3050.7吨,2150.5万美元,不合格批次、重量、金额分别同比上升0.6、0.9和2.0个百分点。由于检验品种比较单一,不合格检出批次均为含脂毛。
从进口贸易国家分析,进口检验批次不合格率前五位的国家是意大利、阿根廷、荷兰、乌拉圭、加拿大;不合格出证批次前五位的国家是澳大利亚、新西兰、乌拉圭、意大利及英国、法国及西班牙。
检验监管工作建议
1.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领会,不断提升检验监管水平。一是明确检验检疫监管职责,增强风险防范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风险和责任意识,对辖区内进境动物毛类检验检疫情况加强风险研判,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措施。加强进境毛类检疫单证、装箱单、合同和发票等检验检疫单证的材料审核,严防疫区相关毛类报检入境。二是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持续符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进境毛类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日常监管,认真做好原料和成品的出入库等记录,对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实施检疫处理。对企业质量监督员进行备案,日常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项,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确保企业持续符合有关要求。三是掌握进境毛类货物流向动态,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加强与海关等部门配合,积极协助检疫部门打击通过夹带、瞒报等方式进口疫区毛类产品。检验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2.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提升法制工作实效。为进一步推进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质检总局“法制立检”和省局“打造法制质检样板区”的工作部署,根据无锡检验检疫局法制样板建设推进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增强检验人员的行政执法素质,提升法制工作实效。按照法制样板建设工作要求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和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的指导指南》;二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与检验检疫流程开展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做到检验合法、程序规范、数据准确;三要加强进口羊毛流向和审批的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随意更改进境羊毛流向;四要充分利用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发现违法线索,积极查处案源。
3.加强进口羊毛风险信息管理,提高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为提高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夯实实验室管理基础,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优化风险管理流程,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科学和准确,根据总局《进出口工业品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和《江苏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处置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对进口羊毛检测与管理工作中风险的收集、整理相关风险信息,如收集、分析总局警示通报、全省系统实验室CNAS认可/计量认证评审情况通报、全省系统实验室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本实验室内审、管理评审及接受外部审核、省局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等,主动加强风险分析,指导和监督检验监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措施,提高检验监管人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发生风险事故或减少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典型案例
2011年10月至11月,无锡检验检疫局在进境羊毛检验监管中接连发现7批进口羊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锡局纺检中心根据实验室检验数据,及时对外出具了索赔证书,为进口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成功索赔15万元人民币。
【关键词】技术壁垒;出口贸易;竞争力;标准化战略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及特点
技术壁垒的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技术性壁垒指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即国家对本国市场流通的商品进行管理时,由于其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为证明商品和企业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而建立的合格评定程序,即认证制度、认可制度、检验制度与其他国家不一样,形成影响自由贸易的壁垒。广义技术壁垒是指所有的影响贸易的技术性措施,包括以下内容:繁琐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商品的包装、标签和标识的规定、质量认证、认可制度、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商品的品种、规格、花色、款式和其它外观要求、计量单位制、物品编码标志系统、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程序等、环境和生态要求、国家和地区不同的风俗习惯等。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进口,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扩大对外贸易的影响是严重、深远的,这是因为贸易技术壁垒较之其它壁垒而言,具有它独有的特性:
1.广泛性。从产品角度看,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从过程角度来看,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的表现形式也涉及到法律、法令、规定、要求、程序、强制性或自愿性措施等各个方面。
2.隐蔽性和灵活性。TBT与其他非关税壁垒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分歧,而且各种技术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没有限制在那个国家,一视同仁,不存在配额问题,而且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础上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科技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难以做出判断。他们的技术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而且面又很广,很难全面顾及。更何况把贸易保护的实现转移到人类健康保护上,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3.合理性。设立技术法规、标准及检验程序,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及消费者利益,因而有其合理的一面。WTO的有关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并不否认各国技术壁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是要求技术壁垒不应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不得具有歧视性。
4.复杂性。技术壁垒因其涉及的技术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使其比配额、许可证等其他非关税壁垒形式更为复杂,而WTO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如地理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人不同的技术标准,因此,要证明技术标准是否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并不容易。
5.双重性。实行技术贸易壁垒有其合理性,即真正为了实现规定的合法目标是可以采取合适的壁垒措施的。正常的技术贸易壁垒是指合法合理地采取技术性措施以达到合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及生态环境的目的,如禁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可以保护进口国的生态环境,强制规定产品的安全标准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等;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特别是美、日、欧等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比国际标准更为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以技术贸易壁垒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二、TBT对我国出口竞争力的影响
1.由于我国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环境技术标准要求而被拒之门外。由于发达国家技术要求较高,我国一些产品在环境、卫生和安全技术标准上不符合进口国的要求被限制进口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我国机电产品受发达国家在噪声、电磁污染、安全性、节能型等方面的技术限制,接二连三出口受挫。
2.由于进口国家实施某种新的强制性规定或标准而被限制进口。发达国家经常颁布强制性法令,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加以严格限制,以防止对环境和人体有害产品的进入。如浙江绍兴2000年就有两家纺织企业出口的面料因使用禁用偶氮染料被德国“封杀”。德国政府早在1994年7月28日颁布法令,禁止在纺织品中使用可分解形成20种致癌芳香胺中的任何一种偶氮染料。后来该法案又几经修改,致癌芳香胺数目增至22种,禁用偶氮染料增至118种。
3.由于进口国为限制进口而实行的双重标准而被限制进口。有些国家对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实施双重检疫标准,遂使我国的出口产品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例如,欧盟禁止从我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事件便是一个典型的双重标准案例。此案中,欧盟一方面以中国动物源性产品氯霉素超标为由禁止进口,同时却允许其成员含氯霉素的动物产品向其他国家出口(包括对中国出口的北极虾也检出氯霉素超标)。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此外,欧盟要求我动物源性产品中氯霉素含量标准不得超过0.1~0.3PPB(Parts Per Billion的缩写,表示十亿分之一),但实际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验室的仪器都难以做到,据说,欧盟目前只有两家实验室有能力检测到0.3PPB。因此,连欧盟的进口商也认为,欧盟是把自己还做不到的事强加给不发达国家,是把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科学定论的东西用自己的法律套住别人,是对不发达国家的一种新的掠夺。
4.没有获得有关认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大大降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和环境越来越重视,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或有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越来越受青睐,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表明,它不但符合质量标准,而且在生产、消费和处理过程中也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不会造成损害。这就导致没有取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或没有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大大降低,甚至无法进入进口国国门。
5.为达到相关标准而增加原料成本削弱了产品竞争力。
由于发达国家不断提高产品检验检疫标准,我国企业要达标须采购价格更高的原料,致使生产成本提高,削弱了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6.昂贵的认证费用导致企业产品竞争力下降。发达国家经常要求我国产品取得认证才能进入该国市场。然而取得和维持认证的费用非常高,这直接影响产品的竞争力。如建立及实施ISO14000认证的费用高昂,这些费用包括长期环境审查及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技术咨询、认证费用以及改善环境污染的设备、污染物检测、员工环保培训费用等等。目前我国申请ISO14000认证的费用,仅咨询费、体系建立费用、审核费和认证费用一般需20~30万元,这对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更是难以承担。
7.过高的检验检疫费用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我国检测、检验设备的生产较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加上国内商检部门及企业本身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测试、评价方法,标准样品和技术,致使我国不得不进口大量的检测设备,增加出口成本。批批检验导致进口通关放慢,加大滞港费用,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检验费用,使我国原本很有竞争力的产品失去了价格竞争力。例如,日本对我出口鳗鱼实行机场48小时的吊水检验造成大量死亡,迫使我鳗鱼停止对日出口。
8.检验时间的延长使商品错失最佳销售时机。由于标准的采用具有自愿性,当各成员对同一产品采用不同的标准后,制造商就不得不调整其生产工艺,以满足不同出口市场的标准要求,这同样也导致了时间成本的增加,而且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争议,常常会导致复杂的、旷日持久的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过程,而在一系列复杂程序履行之后,即便认定有关产品符合规定允许进口,也可能延误了交货期或错过了季节,完全失去了竞争机会。
三、我国出口产品屡屡遭受技术壁垒限制的原因
1.总体技术水平不高。我国技术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由此导致了产业的弱质性。与此相应的是我国技术水平标准较之于国际标准过低,在我国19278项已有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的有8387项,约占43%,而日、美、英、法等发达国家采用国际标准的比重都在85%以上。而且,在出口商品结构上,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占主导地位。另外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主要是通过外资企业出口带动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有限。如2010年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例高达82.2%。所以与其说是国外发达国家对所有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过于复杂、苛刻,倒不如说是我们自己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过于落后。
2.部分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且意识淡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多以低价竞销和以量取胜,这成为许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主要竞争手段。出口企业大多关注关税、配额等壁垒以及价格对贸易的影响,而对技术壁垒相关知识了解程度相当有限,有的企业甚至对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一无所知,对于怎样合理地利用WTO/TBT规则,积极援用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身权益,更是无从谈起。而且部分企业及个人质量管理意识、卫生检疫意识、环境意识淡薄,令人堪忧。如部分养殖户为了实现饲养的高效率,大量用药以控制疫病、盲目使用激素类药物,而毫不顾及动物内药物残留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3.认证工作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正逐步开展产品认证、实验室认可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等工作,建立了多个产品认证委员会和质量体系认证机构。我国的认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商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进出口各环节实行分割管理和多头认证,对国内产品和进出口商品实行双重和不一致的质量许可和认证制度,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检验、认证机构“小、弱、差”,一些认证机构没有取得国外的认可与授权;认证激励机制不完善,一些企业根本没有将获取国际认证这项工作纳入到议事日程,致使其产品不能获得进口国的认可而遭受技术壁垒限制。
4.行业协会未充分发挥应对技术壁垒的特殊作用。世贸组织是成员国(地区)政府间的经济性组织,对于各国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为规范没有干预的权力,这就为行业协会组织提供了充分的活动空间。也就是说,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具有政府所不能的功能,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可以起到政府所起不到的特殊作用。另外,根据WTO/TBT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需要授权、委托给民间具备第三方性质的技术机构执行,这些机构应是具有社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地位的技术机构。但是,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检测、认证等机构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大部分为官方或半官方性质,即使是注册法人经营,也实际受政府机构控制。绝大多数行业协会处于小规模经营,分散状态,基本上不能起到对行业内部企业的协调、规范和提供信息平台的作用。
5.世界范围内的贸易保护迅速蔓延。近几年,尤其是入世后我国出口增速迅猛,世界贸易地位节节攀升,在世界经济不景气背景下,我国出口大幅度增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一些国家违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的非歧视性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制定了一些专门针对我国出口的歧视性技术标准,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这些做法极易引起连锁反应和扩散效应,严重制约了我国的出口。如美国、日本和欧盟就有许多专门针对我国传统优势产品如纺织品、皮革制品、农产品等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技术性标准和措施。目前我国对美国的肉类出口基本上还是空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采用拖延等方式,拒绝接受我国企业进行有关检验和审查的申请。美国和欧盟为了限制我国纺织品出口,调整了原产地规则,轻而易举地达到了限制进口的目的。
6.世贸组织的《TBT协议》内容不够完善。有些技术壁垒确实是出于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欺诈行为的考虑。但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壁垒协议》的内容不够完善,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真空地带,致使不少技术壁垒被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利用。如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尽管规定各缔约方对服务贸易的开展不得采用或实施限制性的措施,但又规定:“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的需要”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可以例外,意即允许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四、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若干政策建议
1.建立完善的反技术壁垒体系。一是建立技术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特别是要发挥我驻外机构的优势,必要时向技术壁垒发源地派驻专门代表及时收集、整理、跟踪技术壁垒的最新动态,建立我国国家技术壁垒数据库和咨询中心,及时为出口企业提供国外技术壁垒信息,从而对国外可能出现的技术壁垒预先采取防范措施。二是健全反技术壁垒的研究和协调管理机制。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对国内外反技术壁垒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技术壁垒的经验教训在解决贸易纠纷中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反映情况,完善相关措施,更好地应对国外技术壁垒。三是建立我国的技术壁垒体系。一方面通过技术壁垒有效保护本国市场;另一方面针对那些对我国产品设置歧视性技术壁垒的国家或地区,保留报复的权利,并根据形势需要实施报复,以使这些国家及时撤消针对我国的不合理技术壁垒。
2.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积极推广并规范认证工作是我国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的重要前提。(1)壮大我国认证机构力量。引导认证机构走股份化、集团化、规模化的道路,通过兼并、参股等多种形式和国家必要的扶持,尽快形成一批专业技术覆盖面广、实力雄厚、管理有序、世界知名的认证机构。(2)建立统一的认证体系。积极推广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和ISO18000安全标准认证,增加认证的透明度和权威性,避免多头认证。同时,要扩大认证覆盖面,使更多企业和更多产品拿到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3)建立与国外权威认证机构的相互认可机制。同时要加强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考核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认证水平和国际信誉,争取签订各种类型的多边和双边的互认协议,使我们更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取得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权威认证机构的认可和授权,为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4)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充分反映我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特别是要尽量争取把我国的优势项目(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工艺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国家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体系中去。
3.加强检验检疫以把好进出口关。按照国际规则强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于不符合国外技术壁垒正当要求的出口产品要严格出境检验检疫,防止或避免产生贸易纠纷并对其他同类或有关商品的出口产生不利影响;加强进口检验检疫,此举不但保护我国人民、动植物安全、健康和生态环境,而且有利于应对国外技术壁垒。
4.充分利用WTO有关技术贸易壁垒的法律条款。(1)利用好有区别待遇。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的,要争取充分利用《TBT协议》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特殊和有区别的待遇原则,及时向WTO和有关发达国家申请技术援助和延长有关技术壁垒实施的适应期或过渡期等,增强我国适应国外技术壁垒要求的能力,降低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2)充分利用新规定实施的缓冲期。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应该充分利用缓冲期,研究、掌握和运用各种国际法规对措施草案制定的意图、合法性、合理性及对我国出口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和评估,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尽可能降低其对我国出口的不利影响。(3)抵制歧视性标准。如果发达国家违反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一些歧视性技术壁垒以实施双重标准,我国要及时提出抗辩,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坚决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5.加强本国的科技投入和知识产权保护。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科技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国家实验室,使科技投入从目前以政府为主的状态转向多元化。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
6.从企业角度看:(1)学习和掌握和《TBT协议》的游戏规则。面对形形的技术壁垒,企业应尽快熟悉《TBT协议》的游戏规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了解如何利用应有的权利,以维护企业正当的权益。(2)关注并研究相关信息。在政府部门建立起专门的技术壁垒咨询中心的基础上,企业应当特别关注贸易对象国的技术壁垒动态,积极研究相关对策,准确引导生产。(3)改善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一是提高技术水平。加大研究与开发投入,完善创新机制,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二是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三是建立清洁生产机制。加强对生产的全过程控制,采取必要的清洁方案,防止生产过程中污染事件的发生。树立环保与经济发展并重的生态观念,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是应对技术壁垒的有效方法。(4)积极申请各种国际认证。企业要加强收集和研究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技术法规、标准、检验与认证制度,尽早取得国际市场通行证,把与企业出口商品相关的内容加以吸收,并制定到自己的产品标准中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使自己的产品具有穿透对方技术壁垒的能力。使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以树立中国品牌良好的国际形象。(5)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申请境外专利和注册商标,以防止国外企业抢注。
参考文献
[1]张海东.技术性贸易壁垒与中国产业安全[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5):31~36
[2]占正军,田洪刚,陈静.国际商务与技术性贸易壁垒[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12~13
[3]袁志明.论构建我国TBT整体应对机制体系[J].国际经贸探索.
2007,23(2):38~41
[4]孙敬水.实施标准化战略――我国应对技术壁垒的有效途径[J].国际贸易问题.2004(2):23~24
[5]毕玉江.新形势下我国应对贸易壁垒的对策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5(9):75~76
[6]丁黎.从贸易角度探讨我国的贸易摩擦与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5(11):22~25
[7]游丽.我国企业出口遭遇技术贸易壁垒的问题研究[J].企业导报.2009(8)
[8]姚琳,邱欣欣.论技术贸易壁垒的两面性[J].江苏商论.2005(5):19~21
郑圣果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中图分类号 F744 文献标识码 A
内容摘要:环境与贸易之关系是近几十年来各国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国政府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往往因为威胁、损害了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而受到多种质疑,引发各种贸易争端。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在处理成员方递交的此类争端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本文结合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的相关案例,总结、归纳WTO在审查成员方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场、规则和纪律。
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
一、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 。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
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 。 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 。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二、 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
(一)、GATT/WTO共有的规定
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 。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
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WTO对环境贸易条款的发展
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
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
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
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 对条文用语的扩大/松动解释
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 ,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
1、 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关键词:农业植物 研究 检疫 有害生物 防控
中图分类号:S41 文I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2(b)-0084-02
现在的国际贸易、科技和旅游进入到发展的快车道,这也导致了有害生物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物质的有效交换,中国对外开放的现状是客观的事实,一些有害物质会被带到中国进行传播,这是无法否认的。这就会对中国的生态平衡造成很大的威胁。而植物的检疫是一类具有科学性和法律强制性的有效方法,它对于阻止有害物质的传播起到很大的作用。
1 农业的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控的介绍
1.1 植物检疫
在霍乱等这些非常严重的病蔓延后,检疫这个特殊的名词逐渐被很多的人所知道。植物检疫从字面的意思看的话就是检验监测植物上存在的疫病类别。以前的畜牧业里面有相关的动物检疫,在农业里面也是有相关的植物检疫,同样在林业里面也有相关森林检疫。目前植物检疫是畜牧业,农业和林业3个的检疫总称。结合有关的文献里面对动物,植物和森林的检疫含义的描述:植物检疫是检疫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实行的,目标是阻止有害生物在地区内的传播,还有对已经被植物性质的有害生物进行入侵的地区范围进行控制,这是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法律强制性的。
1.2 植物检疫适用的主要范围
植物检疫需要进行检验的范围主要就是植物和一些植物的产品,它包含了很多野生的植物、人类栽培植物和植物制成品。中国的进出口检疫需要进行植物检疫的范围是植物和植物的制成品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和检疫的物品等。进行检疫植物是人工种植的植物和野生的植物。在检疫的范围里面植物的产品是没有经过加工的和加工后会携带一些有害生物的产品。植物和植物的产品在全球的传播是通过国际贸易、科技交流、跨国快递等这些形式出境和入境的。上面说到的是第一类。而第二类要进行植物检疫的物品是植物和植物的产品在全球的流通运载载体,因为它和植物产品接触,也会携带植物性的有害生物。
1.3 有害生物和有害生物的检疫
在畜牧业、农业和林业这些产业里面,种植的很多植物都会受到一些微生物病体引起的病虫灾害,很多的虫害都是由于昆虫和软体动物所引起的,一些杂草也会导致草害的发生,同样会破坏生态。因此不一样的病原物和害虫对栽培的植物或者是养的动物都会有很大的危害,这些有很多的种类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动植物相关的疫病,将会引起非常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我们把害虫和杂草等都称为植物的有害生物。不过实际上不是所有的植物有害生物全部要做植物的相关检疫,通常是在国家规定的检疫法规里面,在规定植物的检疫名单里面的有害生物需要做植物检疫。
植物有害生物通常会有很大的特性,因此才确立为一定要进行植物检疫的相关有害生物。这些有害的生物在很少的国家有一些危害,而在另外的一些国家并没有相关的分布。这样的有害生物对种植的植物和野生树木都有很大的危害,同时会严重影响田地里作物的经济损失。这部分有害生物如果在新领域实现了传播,就会导致病害的发生,如果再想进行控制就非常不容易,甚至有不能完全根除的情况发生。这样的有害生物易随植物产品来传播,在入侵的国家有与有害生物以往的生存环境相似的生态条件。
2 农业的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控目前的情况
2.1 没有重视农业植物检疫和防控
中国长时间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模式在广大的劳动人民头脑中已经保持了根深蒂固的思维,在对农业种植方面经常只是看到短期内的生产效益,而没有重视长时间的有害生物对农业的生产和生态的平衡部分造成的很大的影响,缺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的思维和建设生态体系的想法。同时广大农民对政府的检疫部门提倡的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在参与方面没有积极性,认为可参加可不参加。往往是出现了很严重的病虫灾害以后,他们才认识到科学的、规范的防控手段是很重要的。农作物的种子经销商和广大农民头脑中都是缺少植物的检疫意识,他们在农作物种子育种、选种和种植中,政府有关部门的植物检疫工作他们觉得没有必要,认为自己种植的经验非常丰富,常常是出现抵触植物检疫工作情况。
2.2 管理检疫机构缺乏科学性和没有达到健全的阶段中国现在的植物检疫工作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个是内检,第二个是外检。分别来看的话,外检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来进行承担的,而内检是全国农业部门下辖的植物检疫部门来承担的,植物检疫机构的名称也同样有植保站,植物检疫站,植保植检站等,由于内外检属于不一样的部门,而且每个地方的名称也是不一样的,在开展农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中,通常树立威信是不容易的,很难得到普通群众的支持。对农业植物检疫资金的投入非常缺少,领导在决策的力量上比较薄弱,专业检疫人员在流动上是很大的,没有办法保证植物检疫执法队伍的稳定。很多地方对人才的重视是很缺少的,检疫机构在单位的管理系统建设方面也没有达到完善,检疫的执法工作展开也无科学性的流程,部门工作人员的才能不能很好发挥。
2.3 检疫检验的设备非常落后,工作人员的工作需要提高
地方植物检验检疫部门,有很多是没有专业的检疫实验室的,检疫要用到的设备和仪器都是非常落后的,检疫的药品也严重缺少;最严重的是检疫队伍工作人员的流动性特别大,没有稳定的队伍。同时检疫检验的水平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农作物里面的有害生物常常是使基础性的调查工作充满滞后,经常出现错过最佳控制时间的情况发生,常常导致疫情的范围又扩大了很多。
2.4 农业的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的防控有效的措施
需要大力完善植物有关检疫的法律和法规,健全植物检疫的系统。政府现行《植物检疫条例》要严格遵守,同时在遵守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地方的农业特点,细致进行调查和研究,做出适用于不同地区的植物检疫管理方案。把中国的植物检疫展开的情况和外国的案例做到结合,借鉴国外比较发达的植物检疫体系,建立起以法律为依托的有害生物防控检测体系,强化农业的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的防控在法律上面的普及性。
加大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的防控资金的投入,加速防控体系队伍的建设步伐。植物的检疫是专业和技术特别强的工作,加大资金的投入,同时要设立专项基金,这样才可以保证植物的检疫研究工作进行全面开展。植物的检疫工作人员需要使政府和社会对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进行重视和支持,争取更多的资金来完善部门机构的建设,以及防控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在检测的仪器方面也要做到及时更新。慎重对待进出境的植物和产品现场的检验以及产地的检验。强化植物检疫技术和有害生物的防控方法的探究,加强检疫的队伍建设,同时要保证队伍人员的稳定性,开展一些有效可行的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检疫队伍人员的素质。
3 结语
以农业的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的防控里面出现的问题为着眼点,加强对植物检疫部门的建设和机构人员的培养,结合有效的植物检疫方法和可行的有害生物的防控措施,促进中国农业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闫俊杰,成杰群,贾乾涛.我国植物检疫现状及除害处理研究展[J].农业灾害研究,2011(2):63-67.
[2] 苏彪,姚伏初,曹志平,等.当前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现状与思考[C].湖南省作物学会,2010.
[3] 彭昌家,唐高民,丁攀,等.对农业植物检疫及有害生物防控的探讨[J].植物检疫,2010,24(1):49-51.
关键词: 贸易摩擦 国际贸易 应对机制
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严重信号
2002年,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5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合计涉案金额近8亿美元。反倾销39起,保障措施18起,其中包括2002年8月起印度和美国就相继对我发起缝纫机针、座椅升降装置、轴承制动器等三起特别保障措施案。据统计,已有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制定了对华保障措施法规。目前,针对中国入世议定书发起的特别保障措施案已成为入世后中国贸易摩擦的新问题。
欧盟自1996年8月开始,以中国相关产品生产、养殖、加工及检验检疫的总体条件及监管情况不符合标准为由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相继终止从中国进口禽肉、部分水产品、动物源性食品。2002年欧盟禁止我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一案就涉及我国94家企业,贸易金额达6.23亿美元。据有关部门统计,2002年我国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因素影响当年出口直接和间接损失达17.6亿美元,50%的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迫使成本增加,25%的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增加风险。
欧盟是最早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立案也为数最多,高达93起,同时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也具歧视性,常常无端扩大产品倾销幅度及范围。
变数多、花样新、负面影响大的贸易摩擦新时期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摩擦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并呈现以下新的特点:
全球贸易摩擦近10年内数量在大幅度攀升 据统计,从1995年至2002年底,全球共发起反倾销调查2120起,保障措施案件达246起。1995年至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共立案275起。其中涉及全球范围的贸易摩擦有日美“汽车战”及2002年3月份美国实施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引发的全球钢铁贸易战等。
1995年至2002年全球贸易保护案件见图所示。
贸易摩擦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在产品方面,经济摩擦已从个别产品的倾销与反倾销摩擦阶段,逐步向多产业贸易摩擦和结构性贸易摩擦方向升级;在领域方面,已从单纯货物贸易摩擦向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全方位的经贸摩擦升级;在国别方面,已从欧美贸易摩擦,发展到今天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手段上方面,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已逐渐成为贸易摩擦的主要方式。
贸易摩擦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不断扩大
例如,欧美之间爆发的香蕉战。美国认为欧盟新的香蕉进口配额制影响了美国公司对欧洲的香蕉出口,而执意要对欧盟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实施报复性制裁。于是美国宣布对包括床单、咖啡加工器、羊绒衫、手袋、沐浴用品、吊灯、奶酪、火腿和饼干等价值5.2亿美元的欧盟出口产品征收100%的进口特别关税。由香蕉贸易摩擦引发的贸易战影响到了轻工、纺织、食品等众多行业。
各国贸易救济机制的作用不断扩大
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高关税以及配额许可证等传统管理贸易的手段逐步弱化,由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手段构成的各国贸易救济机制正逐渐在解决国际贸易摩擦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各成员国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保护本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合法和有效武器。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发展中国家维护本国利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例如,WTO成立后第一起争端案件就是委内瑞拉状告美国汽油标准案,并取得了胜利。
对外贸易摩擦将长期存在
与世界经济迅速发展之同时,各国经济交往愈加频繁,贸易额不断扩大,贸易摩擦产生的可能性也越大。加入WTO,作为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税性和非关税性贸易壁垒理应逐渐减少,而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本身的优势地位及游戏规则,借保护环境、维护人权、保护劳工健康为名,行制造新的非关税性贸易壁垒之实,其目的就是在WTO规则允许的条件下,保护发达国家自身利益。“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及“系统安全和劳工权益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制约与阻碍作用显得越来越突出。这些发达国家声称在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投入的差异使发达国家在成本价格和贸易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只有在世界范围内采取同一标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贸易保护主义找到新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加入世贸组织,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消除或减少贸易摩擦,甚至可能在某些领域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外部环境。鉴于我国现有产业结构以及特殊保障措施等因素,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今后将会有增无减。随着我国企业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意识的加强,对外反倾销的数量也将随着贸易增长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而增多。
贸易摩擦必然产生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利益不一致的必然结果
20世纪90年代以后,区域性贸易组织纷纷成立,随着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继建立和启动,区域内贸易迅猛发展;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产业内贸易比重大幅上升;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极大的促进了信息、商品和资金的跨国流动,给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带来了新的生机。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利益的不一致,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日趋激烈。当前世界上国际贸易摩擦增多,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经济萎缩、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结果。
贸易摩擦与争端是世界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
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经济交往频繁进行,经济发展的国际化程度逐渐加深。由于各国之间在社会制度、历史背景、文化习俗、、消费偏好、生活水平、关税水平、环保要求、技术标准、检验检疫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当一国的经济体以自己的标准与他国进行贸易往来以及其他经济联系时,产生摩擦与争端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必然要遇到的问题,需要通过国际磋商与协调,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通过经济发展水平的稳步提高来逐步消除和解决。
世界经济的衰退导致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是贸易摩擦增多的根本原因
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主要的经济体都发生了经济衰退或增长迟缓,需求的萎缩导致争夺市场的竞争白热化,贸易保护主义重新升温,世界贸易量大幅萎缩。美国经济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急剧降温,2001年3月正式陷入衰退;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就陷入了严重的通货紧缩和经济衰退;此外,欧盟经济也一直处于低速增长,按欧委会的统计,2001年欧盟的经济增速仅为1.7%,是欧盟自90年代初经济衰退以来的最低水平。经济与贸易一直相辅相成,互为依托,而作为世界主要消费市场的美、日、欧几大经济体同时搁浅,无疑对世界贸易造成了致命打击。世界经济发展状况的好坏与贸易保护主义呈负相关;世界经济的发展状况走好,贸易保护主义呼声往往较弱;反之,世界经济走向衰退,贸易保护主义呼声就高。在世界经济疲软的总体态势下,作为世界贸易自由发展的最大障碍的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不可避免地要导致贸易摩擦的频繁发生和不断升级。
WTO相关条款的模糊性增加了贸易摩擦产生的机会
为了协调缔约国之间的利益,避免贸易自由化对国内经济的过分冲击,WTO中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通过这些例外条款,缔约国可以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维护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理由暂停、修改或撤消WTO的各项义务。由于WTO个别条款在例外规定上存在模糊和漏洞,使其常常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成为他们实行进口限制的借口,导致贸易摩擦更加频繁。例如日本限制中国大葱等农产品的进口案中,日本就是利用保障措施的不完善,在WTO允许的范围内打了一个球。
贸易壁垒通过两个途径影响贸易,一是市场准入的限制,二是削弱竞争力。在WTO机制下贸易壁垒又以新的形式出现:“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这些标准和规定多以维护生产、消费者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理由而制定。2001年初,日本开始加强对我国蔬菜残留农药的检查,并对2001以来检测出的我国蔬菜残留农药超标事件夸大宣传,造成日本居民对中国蔬菜的“恐购症”。由于这些标准和规定复杂并经常变化,往往使国外产品难以适应,从而起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作用。加之其并不违反WTO的基本原则,所以这些技术标准和规定正在成为实质性的国际贸易新壁垒。
经济的快速发展,贸易的迅猛增长,使中国成为“关注”的对象
中国经济迅猛增长,举世瞩目,即便在2002年世界经济三大支柱美、日、欧普遍陷入衰退的情况下,仍保持了8.0%的增长率;同时,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进出口总额已从1981年的400多亿美元上升到2002年的6027亿美元,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排名32位跃居到世界第5大贸易国。2003年上半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3761.4亿美元,同比增长39%。在全球经济陷入衰退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和贸易一枝独秀使其格外醒目,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一些发达国家悄然流行起所谓“中国”,对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实行严格限制,无端制造摩擦和争端。
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课题
如何在促进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保护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的法规化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将环境保护问题作为选择和评价贸易伙伴的重要因素。进入国际市场,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环保的有关规定是必须要达到的,这就形成了实质上与环保有关的“绿色贸易壁垒”。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经济与贸易开始成为国际活动的头等大事和重要的战略武器。近年国际上出现安全卫生标准协调一体化的倾向。美、欧等工业化国家提出:各国职业安全卫生的差异使发达国家在成本价格和贸易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各国应采用统一的国际标准,以消除这些差异。这就是所谓的“系统安全和劳工权益壁垒”。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在国际贸易及相关领域的优势,提出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应在贸易协议中制定出统一的环保及劳工标准。
我国对外贸易地域方向的相对集中是贸易摩擦频繁发生的又一客观原因
我国的对外贸易地域方向比较集中,出口产品75%以上销往美、日、欧盟这三大地区,而这三大地区既是近期经济衰退的主流,也是非关税壁垒的发源地。例如,我国是玩具出口大国,年出口额达50亿美元,占世界总量的一半。其中约1/4出口欧洲,出口到美国的玩具占到美国市场的70%。近几年欧、美国家对玩具的安全卫生要求越来越严格。1999年欧盟分布指令,禁止销售含有磷苯二甲酸脂类增塑剂六种中的一种或多种聚氯乙烯塑料玩具。这一指令实际上导致了对PVC玩具的禁令。由于PVC替代产品价格昂贵且极少国家能够生产,这一指令影响了我国几亿美元的玩具出口。
我国在技术标准研制、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检验及检疫和认证等方面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国际标准有一定差距
迄今为止,由我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标准(大部分是非关键性标准)也不过寥寥13项。我国的国家标准在至2001年底共有19744项,但近40%的标准制定时间超过10年,与国外3到5年就修订相差深远,且标准基本上属于“无法作为”的标准,因而不能快速满足市场和技术发展的需要。针对中欧动物源性食品贸易中抗菌素残留问题,欧委会发言人在布鲁塞尔宣称“不能相信中国的食品检验!”显然,欧日食品检测的标准极其苛刻,对待问题的方式也甚是片面,而我国低效地食品检测对于出口贸易的发展却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消极影响。
构建新机制,迎接新挑战
贸易保护主义重新升温,因其保护手段具有灵活性、隐蔽性、针对性等特点,中国出口产品难逃他们的屡屡制裁和限制,我们也就成为了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者之一。为此我们务必尽快建立起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新机制。
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助机制
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助机制经验,加快与贸易摩擦相关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健全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我国政府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规体系,建立以企业和工业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应对贸易摩擦的新机制。该监测预警机制应力求:管理手段先进,信息渠道广泛,资料传递迅速,调查研究充分,立案反应及时。不仅可以把有关工作的重点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先预防,亦能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一套纵向指挥管理,横向密切配合的组织机构,使产业、商协会、和政府部门之间能够建立有效的渠道,遇有问题,能快速反映,快速行动,切实维护国家和产业的利益。
目前,要密切关注国外新近针对中国进行的特殊保障措施立法,并特别关注纺织品等传统出口产品中量大、价廉的产品的出口,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措施,规范出口秩序,积极做好对外交涉和应诉的准备工作。在国家已建立的汽车、钢铁、化肥三个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电子信息产品、农产品等重点产品、敏感产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政府要建立数据库、信息网为企业服务。2001年11月已经开始实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要发挥其作用还须各个部门配合建立预警机制,这样才能保证中央的预警的敏感性。
建立引导企业积极主动采用国际标准的运行机制
要使企业认识到标准认证工作对入世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意义,并且借助贯标认证手段大幅度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树立企业良好的市场形象。贸易摩擦虽然有着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负面效应,但也具有积极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机理。加入WTO给我国的企业打入国际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理性的顺利通过国际贸易的新栅栏,是对我国企业和相关机构共同的挑战。特别是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推出的ISO9000族标准作为现代质量管理经验的结晶,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认可度、接受度最广泛的国际标准之一,有力地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企业、组织利用认证手段提高竞争实力的进程。各国政府信任有资格的认证机构依此标准对组织进行认证的结果,并将其作为政府法制化管理和政府采购的依据。欧共体及美、英、日、加等国早已作出义务性规定,在交易时对于供方,无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都要求审查其是否通过认证,只有持有认证书者才能参加贸易谈判,其产品才允许进入自己国家的市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08个国家共同签署的关贸总协定《贸易中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中规定对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和国防安全的产品,政府可用“有限干预原则”实行强制性质量认证。因此质量认证本身正成为实质性的技术贸易壁垒。企业只有通过贯彻实施ISO9000、ISO14000和OHSAS18000标准,进一步降低企业质量责任风险,提高环境绩效和社会形象,增强竞争能力,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才能为更好地走向国际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
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认证体系
国际贸易中质量认证是应对贸易摩擦的重要武器。研究和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认证技术及标准,拓展认证服务领域,特别是高科技产业、服务行业要做好环境保护(ISO14000国际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OHSAS18000标准)等领域的贯标认证工作。
以环保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点。企业要转变观念,提高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企业若不在环境问题上得到认证就没有发展前途。有了这些认证则是增加企业竞争能力的一重要途径。不关注环保的企业将没有机会进入国际市场,环保将成为今后国际贸易当中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环保的投入,虽然一时可能增加成本,但是从长远来讲增强了竞争力。
政府可制定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把环保产业培育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点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设立“绿色银行”和“绿色产业基金”,为环保产品的开发与出口提供专项贷款和信贷担保基金。
建立全面的国际经贸咨询服务机制
积极组建专门的中介组织、咨询企业或机构,开展全面的国际经贸咨询服务。我国许多企业对国际间产品标准在制订及立法程序等方面的信息都缺乏了解。“温州打火机事件”就是一最显著的例证,欧盟早在1998年就制订了CR法规草案,我们获得此信息确整整迟了四年。等到我们反应过来去抗辩时,双方已进入倒计时了。因而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对外贸易摩擦体系,及时收集、整理、追踪国外的贸易摩擦状况,并协同政府相关机构建立贸易摩擦数据库;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及时为我国企业传递“第一时间”的标准信息。使更多的企业能够适应新的贸易摩擦,并利用它来保护我国企业的贸易利益,为我国产品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使企业在快速、多变、竞争激烈的现代国际贸易中立于不败之地。目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加以考虑: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政府相关职能的作用,为外贸企业早预警、早准备,打破技术壁垒限制措施、扩大出口提供便利条件。行业协会的任务之一就是组织企业来应对国外不合理的法规标准即技术性的贸易壁垒或环境贸易壁垒。企业应该积极、主动地与行业协会取得联系,遇到情况向行业协会反映,行业协会有义务帮助企业适应新的壁垒。对合理标准要协助企业去遵守,对不合理的规定要积极通过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来交涉。仍以“温州打火机事件”为例,2001年10月2日,温州打火机协会被告知欧盟正在拟定进口打火机的CR法规,这是对1994年美国CR法规的“克隆”。该项法规规定,2美元以下的打火机由于容易被孩子玩耍必须加装保险锁,该法规使温州打火机8年来在美国市场一路败退,现在的出口量只相当于出口欧洲市场的1/5。2001年10月16日,温州打火机协会拟订出事件报告,请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欧盟说明情况并予以抵制。2002年3月21日,温州打火机协会组织了三人抗辩团作为中国“民间第一团”与欧盟进行平等对话,欧盟认同中方意见,认为CR法规草案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在协会组织下,温州的各个打火机企业召开了通气会并达成共识,要大胆地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机制继续与欧盟交涉,不能再像当年美国出台CR法规时那样忍气吞声,由几家大企业牵头,利用CR法规正式执行前一年半的缓冲期,加紧突破技术障碍并要吸取CR法规的教训,随时关注目标市场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变化,以此为导向科学组织生产。此次事件被人们看作是在国家的经济预警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的一次成功案例。
承担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以及向企业传递有关信息,加强驻外使馆、驻外经贸机构的相关作用,及时掌握国际标准和行业内先进企业标准的最新动态,并依据国际市场需求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企业的标准,以改变我国在利用信息避免和化解国际贸易摩擦的被动地位。
充分发挥经贸研究机构的优势,定期收集、整理、国外贸易摩擦的最新动态,研究主要贸易对象贸易摩擦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时采取积极防御措施,适应摩擦,扩大出口。
对欧盟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安全认证标志CE、厂商合格证书ISO9000以及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进行宣传和推广,敦促企业珍惜给与的十分有限的宽限期,鼓励申请相关认证,以取得进入欧盟市场乃至国际市场的护照,推动出口产品的增长。
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对接机制
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加快我国符合世界规范的贸易技术壁垒(TBT)体系的建立,尽快形成我国的技术性保护屏障,使外国为避免报复而尽量减少歧视性的技术规定。同时促使国内企业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认识,改进产品以适应各种先进标准,尽快通过国际标准与质量认证,实现与国际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对接,突破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充分利用WTO的规则,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的协调机制
要解决摩擦,单靠外交途径的谈判是不够的,还要讲道理,靠法律。因此需要注重加强国际经贸规则的研究,并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规则,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解决贸易摩擦,积极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权益。政府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在贸易壁垒制定的标准和规则方面,中国要争取有一席之地。WTO作为对各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的正式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世贸组织成员在处理其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持久地开发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努力保护和维持环境、并通过与各国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相符合的方式达到贸易自由化,确保充分就业的目标。因此,我们一要积极运用WTO规则,就世贸组织主要成员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不公正待遇开展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包括磋商谈判和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以争取我国应有的贸易利益。二是要用足用尽世贸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特别待遇,打好发展中国家这张牌。三是在参与国际公约、规则的讨论、制定和完善时,一方面要和发达国家增加沟通,另一方面要积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协调合作,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同时,真正最大限度地使各种多边经贸和环境机制能够反映我国的正当利益和要求。
从本国的发展战略出发,在参加WTO及区域性组织的多边谈判中,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和姿态,积极争取在讨论制定各种贸易规则时先入为主,早期参与,提前防范,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争取保护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本国的利益。
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提升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创新机制
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档次不高,加工技术标准低,技术附加值低和出口贸易的不规范行为提出的,虽有很多不合理的成分,对我国出口贸易构成损害,但毕竟打着保护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合理外衣。我们现在能够和国际接轨的法规和标准只有43.7%,况且国外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还在不断地变化。另外,当前的国际规范也都为欧美国家制定和控制。用一组数据可说明这个问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共有技术委员会TC和分技术委员会SC933个。法国承担其中116个美国169个英国351个德国149个日本46个我国仅承担4个,占0.64%。因此,我国务必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积极参与这些活动之中。组织专门的队伍认真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技术性壁垒措施限制的经验教训,根据市场和产品的特点来寻求打破国外技术壁垒限制措施的对策。积极引导、支持科研部门加强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特别是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加大法规标准的制订力度,将技术规范纳入法规。在制定实施对国外相关技术产品有一定针对性、一致性、限制性的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检验制度的同时,研究如何将我国已具有相对优势的项目标准纳入到国际标准体系之中,将未达到我国技术标准的产品拒之门外,增加我国经贸谈判的筹码。加强检验、检疫工作,为我国出口企业设置一定高度的门槛, 提高我出口产品的形象,减少不该发生的贸易摩擦。
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实力,打造自己的国际名牌,构筑现代营销机制
目前,我国对欧盟出口的产品有很大部分是档次不高,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低价产品。鉴于此,对企业而言:
第一,对产品生产,在严抓产品质量关的同时,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引进的力度,根据熊彼德的发展理论,通过技术转移可以缩小技术差距,改进产品加工工艺和包装,强化绿色包装和清洁生产机制, 推出科技含量高、附加价值高的新品种。
第二,学习、借鉴国内外知名企业品牌创立的经验,开发自己的品牌,形成一批在世界上有影响的独立品牌,特别是在新兴产业更应如此。
第三,充分利用国际采购网络及跨国零售企业的批发、零售渠道,营造自己的国际营销网络。国际采购网络是许多欧盟跨国企业进货的主要渠道之一,与传统的人员巡回销售及交易会方式相比,具有供求关系稳定、成交率高、风险小、交易成本低、市场机会大等特点。跨国零售企业是目前世界零售业发展的趋势,依靠跨国零售企业的采购网络实现产品的国际销售是当今企业把产品打入国际市场最为间接有效的途径。国内企业应在批发、零售层面上充分利用好这两种销售渠道。
建立重视WTO问题专门人才的挑选和培养机制
没有大批懂得WTO规则的专门人才参与国际经贸活动,要提升我国的对外经贸的竞争力和形成竞争优势是困难的。因此,要尽快形成一套有利于人才快速成长的机制,用多种形式培育和造就WTO问题各个层面的专门人才,让优秀的人才能成团涌出。力求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关键要害部门安排我国专家和谈判能手。不仅要争取在常驻WTO的代表机构派驻人员外,还应设法派出专家参与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的工作。
参考资料:
1. 张时芳、耿伟,WTO与国际贸易新壁垒 [J],天津工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2. 付娟,易摩擦日益频繁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3. 杭争,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3年第2期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体会议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全国、全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要点和意见通知精神,继续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工作方针,切实履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能,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深化反走私综合治理,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大更好更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部署,不断加大反走私工作力度,健全反走私工作组织,加强打击走私队伍建设、打击走私业务基础建设、企业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和全省缉私网络建设,严厉打击各类走私活动,确保不发生大规模走私贩私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反走私宣传教育培训
1.做好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要当作综合治理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充分利用媒体、典型案例等形式,广泛宣传,面向社会,延伸到家庭,务求实效,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反走私的自觉性和全社会防范走私的能力。省打私办定于今年下半年举办一次反走私知识竞赛活动,望各地和海关、边防、公安、工商、烟草等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准备,选拔队员参赛。
2.做好反走私培训工作。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的形式,分期分批对重点部门、重点企业、重点人员进行反走私知识培训。年底前,市打私办将组织反走私执法部门通过学习、考察等形式,进行反走私业务培训,提高反走私能力。
(二)加强反走私基础建设
1.建立健全打击走私组织。今年6月底前,各地和市打击走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负责打击走私工作的人员确定下来,并在7月1日前将名单上报市打私办备案。
2.搞好反走私业务基础建设。要不断健全各项业务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平时工作要达到有工作笔记、会议记录、案件登记和收发文登记。
3.加强反走私领域企业守法诚信体系建设。要积极探讨建立企业守法诚信社团组织,使其配合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做好企业的规范管理和诚信评估,组织开展社会诚信教育工作。海关等执法部门要在6月底前建立进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及台帐,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诚信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工作。
4.支持省缉私网络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4月底前推荐1名通讯员,每月报送市打私办至少2条以上最新打私工作动态。市打私办将择优汇编下发《全市打私工作简报》,并上报“省缉私网”。
(三)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
1.健全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在“打击走私工作具体安排意见”中,已经决定将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龙江”建设,并列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将其作为全省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主动将反走私工作融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各方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
2.为省制定《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提供建议。省打私办将与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配合,学习借鉴《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组织开展我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此项工作提出建议,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编制处置突发走私事件应急预案。各地及海关、公安、边防、检验检疫、工商、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求,结合本地、本系统反走私工作重点,在6月底前编制出各自处置突发走私事件应急预案。
4.落实反走私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地打私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紧完善和尽快组织签订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反走私工作责任书,并于6月底前将签订的责任书上报省、市打击走私办备案。同时,要定期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做到奖惩严明。
5.采取措施预防走私案件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打防结合,重在防范”的反走私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易发生走私货物的口岸、大型商场和农贸市场及易发生存放、销售、贩运走私商品的场地进行严格监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普查,并且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记录在案。
(四)严厉打击各类走私活动
1.打击重点敏感涉税商品走私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成品油、化工原料、金属原材料、汽车及零配件、电子产品、皮革原料、成套医疗设备等敏感涉税商品走私态势。同时,结合口岸实际,重点打击携带珍稀、濒危动物及其制品,利用运输工具夹带、藏匿走私物品,走私资源性商品等走私活动,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坚决查出和惩治偷逃税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从严打击专业性走私犯罪团伙和有组织走私犯罪。
2.打击出口环节走私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分析国家鼓励出口管制政策对出口环节走私产生的持续刺激作用,适时开展行动,严厉打击以伪报品名、商品编号等方式走私粮食、化肥、资源性产品等出口行为。
3.打击走私和武器弹药犯罪活动。公安缉毒、海关缉私和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经常联合开展打击走私、武器弹药、危险品、违禁宣传品等走私犯罪活动,积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4.打击走私贩私卷烟违法活动。烟草专卖部门要积极与公安、工商、海关、邮政、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经常联合开展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活动,更好地维护良好的烟草专卖秩序。
5.打击走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教育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经营、不购进和不使用走私药品、医疗器械。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活动,确保广大群众就医用药安全。
6.打击和防范走私货物交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和监督检查,经常开展打击商品流通领域走私贩私专项行动。积极与海关、公安等执法部门配合,坚决取缔走私货物集散地和营业场所。
7.打击和防范与走私相关联的非法资金流动。海关、公安、外汇、银行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沟通,密切合作,坚决打击与走私活动有关的非法资金流动,切断走私资金链,同时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洗钱犯罪活动。
8.查处走私大案要案。海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偷逃税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顺利完成全年反走私各项工作任务,各地打私办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市打私办将同各地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签订《反走私工作责任书》,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逐级签订工作责任书,做到将反走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和人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全年反走私工作任务完成。
(二)落实各方协作工作机制。各地打私办要在今年反走私工作中,更好地履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积极协调各方搞好配合,形成联手防范、联合行动,始终保持共同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不断扩大战果,确保全年反走私工作任务完成。
关键词:非关税壁垒;WTO;贸易技术壁垒;技术标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6(02)―0024―06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倡导下,非关税壁垒正在大 量减少,而且许多常用的非关税壁垒也已纳人世界 贸易组织所规范的框架内,这使得西方国家不得不 另谋新招。比如:以保护人类健康和消费者安全为 由对进口产品设置纷繁复杂的贸易技术壁垒;无论 是工业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国家”,不仅陆续推出严 格的环保法规,而且在进出口贸易中大都制定“环 保产品优先”的原则等等。为此,非关税壁垒出现 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突出地表现为技术标准、环境 要求、生态标准和劳工标准等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 有选择的新的非关税壁垒,特别是贸易技术壁垒 (TechnicalBarnerstOTrade,简称为TBT)措施日趋 增多,已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棘手、最难 对付的贸易障碍之一,也成为新贸易保护的主要手 段之一,并正在对国际贸易包括我国的出口贸易产 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因此,我 们有必要从研究贸易技术壁垒盛行的原因人手,剖 析贸易技术壁垒的性质及其经济效应,以利国际贸 易的顺利开展。
一、贸易技术壁垒盛行的原因
所谓贸易技术壁垒,是指国与国之间进行商品 交换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 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 制定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 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 口的目的。换言之,贸易技术壁垒就是指那些强制 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性的规定、标准和法 规,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 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序 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它实际上是一种无形的非关税 壁垒,是一些发达工业国家,利用其科技上的优势, 通过商品法规、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通过商品检 验及认证工作,对商品进口实行限制的一种措施。 据七十年代统计,在非关税壁垒中,国际贸易贸易技 术壁垒约占10%-30%,进入九十年代,这一比例 更是有了较大的提高,是非关税壁垒中最隐蔽最难 对付的一种,更成为发达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 最有效方法之一。目前,对某些发展中国家而言,贸 易技术壁垒已超过反倾销,成为它们开展出口贸易 的主要障碍。这主要是因为:
(一)科技水平的差异导致贸易技术壁垒的强 化
技术密集型产业产品占世界贸易额的比例进一 步上升,国际贸易中所涉及的各种技术问题变得更 加复杂。勿庸置疑,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导致工业 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标准、认证制度及检验制度等的 制定水平和内容居于领先地位。高灵敏度检测技术 的发展,给发达国家限制商品提供了快速、准确的数 据,他们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凭借其先进的技 术法规、产品标准等,不断地生产和出口具备先进 性、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可靠性、竞争性的商品, 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发展中 国家科技发展水平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标 准等的制定水平和内容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 差距,出口商品往往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规定,因此, 对外贸易受到了贸易技术壁垒的严重影响。
(二)关税的大幅削减及数量限制的消除使贸 易技术壁垒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武器
经过关贸总协定前七轮谈判,发达国家、发展中 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已降到4%、12%左右。根据 有关协议,各缔约方关税总水平仍将进一步削减,纺 织品等贸易的歧视性数量限制将分阶段取消;在市 场准人方面,采取关税减让方式对非关税壁垒进行 关税化转化并削减等等,表明了世界贸易组织实现 贸易自由化的决心。第八次乌拉圭回合谈判又成功 地签署了一揽子协议,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非关税 壁垒的约束机制,对补贴和反补贴、反倾销、原产地 规则、海关估价、保障条款、装运前检验、进口许可 证、贸易技术壁垒等非关税壁垒机制规定了较以前 更为完善、更有约束力的运行规则,使各缔约方有章 可循。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如再设置高关税、数量 限制等障碍以达到保护本国市场、限制商品进口的 目的,必将招致有关国家的谴责和反对,甚至贸易报 复。所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高筑贸易技 术壁垒这种无形的非关税壁垒。
(三)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性强,对质量要求 高,对款式变化敏感,对卫生、安全指标的要求严格, 相应地促使贸易中的贸易技术壁垒成为合理合法的 存在
产品的品质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利益,随着消费 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要求制定相应技术标准的 呼声越来越强烈。现在世界各国在进出口贸易中广 泛推行的产品的质量认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起源 于英国(第一个商品认证标志――风筝标志)。目 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外国产晶进入本国市场都有 严格的质量把关,如美国规定对进入该国市场的电 气用品必须通过“UL”标志(UNDERWRITER’S LABORATORY,安全标准实验室或用户实验室,是 美国一个民营的科技机构,专门从事电气用品、器材 安全的研究与测试)。应该提到的是美国政府并未 建立电气用品的统一安全标准,同时,也并未规定产 品一定要达到UL安全标准或具有UL标记才能进 口。但如果一旦产品在进入美国市场前被检验出不 够安全,或产品在销人美国市场后出现安全问题造 成事故,美国政府在调查追案时必以UL所规定的 安全标准为衡量尺度,因此,UL标准似乎可被视为 “非联邦法规的公认法规”;欧共体统一大市场则要 求销往欧洲的大部分商品必须经过IS09000(国际 标准化组织于1987年公布了IS09000系列标准,迄 今已有52个国家包括中国将此标准转化为本国的 国家标准加以贯彻)系列的认证。
(四)世界贸易组织某些协议中的例外规定给 贸易技术壁垒的设置大开方便之门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虽然规定,要保证技术 法规及标准,包括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以及按技 术法规、标准评定的程序都不致给国际贸易造成不 必要的障碍,但也允许各参加国为提高产品质量、保 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安全、保护环 境或防止欺骗行为等,可以提出一些例外规定。在 服务贸易协定、农产品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定等中都有类似的例外规定。诸此种种弹性规 定实际上给贸易技术壁垒的设置提供了法律借口, 也使得发达国家往往打着维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维 护动植物生命和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旗号,制定出 严格、繁多、苛刻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等,名正言顺地 达到既有利于扩大本国商品出口,又有利于限制别 国商品进口的双重目的。
二、贸易技术壁垒的性质及其经济效应
和大多数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一样,贸易技术壁 垒是打着促进贸易的旗号而实际起着阻碍贸易的作 用。但贸易技术壁垒并不是一开始就以贸易障碍的 面目出现的,在关税壁垒和其他非关税壁垒盛行的 年代,根本用不着利用它来制造贸易壁垒。相反,贸 易技术壁垒大都是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而被 各国提出并采用的,并曾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做出过 一定的贡献。在国际贸易中规定产品应达到一定的 标准,这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产品的使用和消 费过程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正是由 于贸易技术壁垒的出现,使得技术法规和标准在国 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地运用,对国际贸易商品质量也 有了健全的评估体系,这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 发展。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有些贸易技术壁垒措施具 有合理性,也为国际贸易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但也 有一些技术壁垒措施从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 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方面人手,披上合法外衣, 灵活多变,使得国外厂商难以应付,实际上已经成为 推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 贸易技术壁垒最终以贸易障碍的面目出现,使原本 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 正常进行的手段。关于对产品的技术标准方面的规 范性管理和法规本身并不意味着构成国际贸易的技 术壁垒,然而,如果技术标准方面的法规或认证程 序不当,都极易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这种贸易技 术壁垒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好庇护所,是调节 当今国际贸易的杠杆。形成贸易障碍的技术壁垒扭 曲了技术规则的本来面目,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 发展的技术标准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有 效手段”(国际标准化组织出版《标准化的目的和原 理》)。其具体表现如下:(1)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 各不相同,有些国家人为地扩大这些差异以限制进 口。比如,欧盟各国都有各自的产品技术标准,共有 10万个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少都比较苛刻和复杂。 对纯毛服装含毛量的规定,法国为85%,比利时为 97%,德国为99%,这样法国羊毛制品就很难向比 利时和德国出口;(2)打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幌 子,对国内外产品采取双重标准,遏制外国产品销人 本国市场。例如,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对《1990年 清洁空气法》的一项修正案,制定并颁布了一项法 规,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的环境标准制定了两种 不同的技术要求。对于国产汽油,该法规只要求国 内各炼油厂以1990年各厂的质量水平为基准线。 而对于进口汽油,则由美国环保局根据1990年全国 汽油的平均标准数值规定一项法定基准线;(20(3)技 术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限制。商品在进口 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常常会导致复杂的、旷日持久 的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在履行了这一系 列复杂程序后,即使认定有关商品符合规定而准许 进口,该进口商品销售成本可能已经大为增加,从而 失去与本地产品的竞争能力。例如,1981年7月31 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成员国必须 制定并实施法律,禁止销售此类牛肉及制成品,不论 其产地在何处。欧共体的这一法令一经颁布,就引 起了美国牛肉生产者的不满。在美国,很多农场使 用激素添加剂饲养肉牛。但是,美国农场主使用激 素添加剂的方法与欧洲的不同,美国生产者认为欧 共体不加区分地一律禁止销售用激素添加剂饲养的 牛肉,是对美国生产者不利的。1987年1月,美国 要求与欧共体磋商,并提出了上述理由。同时,美国 引用了大量的科研数据,包括欧共体科研机构提供 的数据,说明使用激素生产的肉类对人类无害,指出 欧共体的法令缺乏科学依据。1987年2月和4月, 美欧进行了两次磋商,都未能取得结果。欧共体的 法令于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国贸易代表于1988 年12月30日宣布提高关税。1989年2月,美国和 欧共体建立了一个“牛肉荷尔蒙问题高级专案组”, 研究如何解决这一纠纷。到专案组成立时,已经有 2亿美元的牛肉及肉制品的双向贸易受阻。经过专 案组的工作,1989年5月,双方达成协议,欧共体临 时准许美国的未经激素处理的牛肉进口,而美国也 根据被允许进口的数量减少关税报复。(4)技术法 规和技术标准的作用往往具有两重性:一是由于 各国文化背景、生活习惯、维护人身健康、安全及生 活环境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各国工业化 程度、科技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也存在着差异,导致 了各国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差异,这些差异有时 甚至是巨大的。当各国用本国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 准去决定某种商品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技术经济政策 或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时,就很容易造成进口产品 不符合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后果,从而起 到限制进口的作用。换句话说,标准本身并非是贸 易的障碍,但在产品检验和认证过程中,这些法规和 标准既能加速也能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二是某些 国家或厂商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制定某些技术法 规或技术标准,去限制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 进口。最著名的典型案例是“垒球棒”事件。日本 消费晶安全法引用的强制实施的金属垒球棒JIS标 准,通过对球棒材料的规定,曾长期把美国的铝制垒 球棒挡在了日本的国门之外。又如,美国联邦药物 和食品管理局(FDA)对医疗器材、各类医护用品所 持的基本要求是“安全”与“有效”,对其所持的上市 衡量尺度是“品质合格”、“标记正确”。例如,一个 普通的墨镜要想进入美国市场须按规定被考验。正 常视力的人戴眼镜可防止视力退化,视力不佳的人 戴眼镜可看得更清,墨镜可保护眼睛免受强光线刺 激,因此若墨镜进口,要作为医护用品进行注册、登 记以及上市前申报,取得510K号码。进口时报不 出510K号码,产品就要被扣。但即使这些手续都 办到了,按FDA规定[21CFRS801.410(g)],若未具 备“防冲击试验证书”(1MPACT RESISTANTTEST REPORT),仍可被认为不合“安全性”要求而拒人市 场。FDA规定:为保护消费者,防止眼睛可能受到 的伤害,必须使用“抗冲击镜片”。不管是眼镜、墨 镜或电焊工镜、医护用镜等都必须通过一种“落球 试验”(DROP BALLTEST),通常规定使用尺寸为 5/8英寸、重0.56盎司的钢球,由50英寸高的标准 设置中坠下,冲击水平置放的镜片表面中心地带,而 镜片未出现破碎裂纹者方算达到合格标准。美国政 府过去抽验进口的若干厂样品中,发现有40%一 70%与国外的测试结果相异,因此,不附报告固然禁 止入口,而附有此落球试验报告的,扔有可能被 FDA取样复验。在美国,复验的结果不合标准要求 者,同样会被排除于市场之外,而且该厂家的墨镜在 相继进口时,被复验或被扣留(或被列入“自动扣 留”的名单)的概率将更增大。山奥地利政府在有关 的白皮书中规定,从1990年1月置日起,禁止生产、 进口或售卖以聚氯乙烯制造的包装材料、非耐用消 费品和儿童玩具,对聚氯乙烯的使用实行有限制的 管制。
名目繁多的贸易技术壁垒措施往往是以维护生 产、消费者安全和人民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但其扭曲 了技术规则的本来面目,使原来有利于国际贸易发 展的技术标准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手 段,成为引发现代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根源。贸易 技术壁垒的存在及其在纵深和广泛范围的扩大对国 际经济贸易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由于知识产权保护 的强力推行及先进标准的采用,使世界资源配置及 要素流动更集中地向少数掌握先进开发技术与制造 技术的国家和大公司转移。而其他国家在缺乏技术 开发能力的条件下,只能跟在其后亦步亦趋。贸易 技术壁垒已成为影响二十一世纪国际贸易发展的重 要因素,也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未来深入谈判的重 要内容。
实际上,贸易技术壁垒的最大受益方仍然是发 达国家,因为作为先驱者,它们的技术专利、技术产 品、版权等得以优先保护,取得了垄断利润;作为国 际技术标准的制定方,也因挡住了其他国家同类产 品对市场的进入而获得垄断利润。但是这种新贸易 保护主义手段的受害者不仅是发展中国家,也给发 达国家自身造成了某些负面影响。首先贸易技术壁 垒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不仅是由于发展中 国家的对外贸易不发达、运输、通讯工具比较落后, 更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落后。发达国 家的技术标准繁多,技术要求也普遍高于发展中国 家,而且他们就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制定 了名目繁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从而限制发展 中国家的商品进入本国市场。贸易技术壁垒不仅影 响发展中国家商品的出口,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发展 中国家从发达国家引进尖端技术和设备,以缩短发 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最终使得技 术壁垒减少。其次,实行贸易技术壁垒并不能使发 达国完全达到保护本国衰落工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 目标,同时,由于实行贸易技术壁垒导致发展中国家 对外贸易条件的不断恶化又反过来影响发达国家对 这些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增长,也不利于发达国家对 这些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输出和技术转让,而且也 会导致本国被保护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从而影响 了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技术壁垒形式多样,涉及面 广,影响着各国经济政策的制定,因而也就直接或间 接地制约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并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地理方向,引起不同国 家间、集团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
贸易技术壁垒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 在:一是它对进口国有关产业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 用。发达国家对许多制成品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的 技术标准,进口货物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进口,其 中有些规定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的,根据保护本国 工业的意愿,这些技术标准不仅在条文本身上限制 了外国产品的进口,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为外国产 品的销售设置了重重障碍。二是会拉大进口国与出 口国之间的价格差距。三是贸易技术壁垒利用技 术、经济、PPM标准及行政和司法部门这四类限制 对进口商品产生影响。通过技术条文本身的规定直 接限制进口的技术限制是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形 式。如原西德曾经制定过一部法律,其中规定禁止 车门从前往后开的汽车进口,当时意大利生产的菲 亚特500型汽车正是这种形式,结果使其完全丧失 了西德市场;经济限制的数量很多,例如规定汽车的 耗油标准及其他节能标准等,未达到要求的不准进 口;PPM(Processing&Product Method)即环境标准 限制,如丹麦以保护环境为由,限制进口使用不可再 装容器的啤酒和饮料,美国对无排气控制设备的进 口汽车加征关税等;行政和司法部门的限制是指进 口国采用复杂的、旷日持久的技术检验调查、取证、 辩护、裁定等程序,使商品的销售成本大大增加,往 往会延误交货期或错过季节,从而失去市场。
三、CATT/WTO与贸易技术壁垒
随着国际分工与交换的不断拓展和深化、以市 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模式席卷全球和世界经济相互 依赖程度的增强,自由贸易成为世界经济贸易发展 ① 任烈:《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版。 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战后国际贸易在GATY/ WTO推动下发展的历史轨迹,正是这种客观要求与 必然趋势的反映。通过关贸总协定八轮多边贸易谈 判,世界工业品贸易的关税平均税率由1947年的 40%减至目前发达国家的4%和发展中国家的12% 的水平。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运作更为世界贸 易自由化带来多层次的发展,表现为各成员之间共 同市场的扩大与贸易依存度的提高,各成员在商品、 服务方面的分工进一步加强,但由于受政治、环境 等条件的制约,如果某个国家完全取消关税和非关 税贸易限制,将会使该国某行业面临外国效率更高 的同一行业产品的竞争而陷入困境,在影响行业利 益的同时也减少了就业,这无疑会损害该国的利益。 因此考虑到无关税和非关税限制的自由贸易不可能 完全实现,在国际经济不平衡发展(不仅发达国家 之间存在不平街发展,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不乎街发 展)的过程中,GATF/WTO选择了次优的贸易政策, 即一方面强调只有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的生产,在 不允许数量限制等政府的行政干预的同时,又允许 存在例外;另一方面要求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 垒,开放市场,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促进 自由贸易的发展。所以世界贸易组织在提倡贸易自 由化的同时也主张合理保护。
为削弱和消除技术法规、标准和使用评定程序 等贸易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关贸总协 定在“东京回合”谈判期间创制了《贸易技术壁垒协 议》(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stOTrade),并于 198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的缔结与生效 是总协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规范技术标准的法律文 件,从而具有重要的意义。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 评定程序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做出重 大贡献,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手段和 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护其出口产品质量,保 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 欺诈行为,认识到国际标准化有利于发达国家向发 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及帮助其制定采用技术法规、标 准、合格评定程序克服困难,乌拉圭回合在原有协议 的基础上达成了一项新的协议,这大体经历了以下 几个步骤:1990年7月首次提交修改草案;1992年 6月乌拉圭回合重新复会时提出讨论《贸易技术壁 垒协议(1991年)》;1993年12月15日结束乌拉圭 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时于日内瓦草签该协议草案; 1994年4月15日对该协议文本内容与文字作最后 的修改。虽然新协议的体系和内容与旧协议相似, 但新协议属于一揽子接受的多边协定的范畴,从而 保证了WTO关于技术壁垒制度的效力将具有真正 的普遍性和广泛性。但在协议中也规定这些技术法 规和标准,包括包装、标志、标签等不会给国际贸易 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也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况 相同的国家进行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基本原则为:一是无论技 术法规、标准,还是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都应以国 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为 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应给国际贸易造 成不必要的障碍。二是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 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成员方实施与上述 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 合格评定程序,但必须提前一个适当的时期,按一般 情况及紧急情况下的两种通报程序,予以事先通报; 应允许其他成员方对此提出书面意见。三是实现各 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的前提,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 颁布的有关导则或建议作为其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 基础。此外还应就确认各出口成员方有关合格评定 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以便确信其 合格评定结构是否持续可靠,以及接纳出口成员方 指定机构所作合格评定结果的限度进行事先磋商。 四是在市场准人方面,协议要求实施最惠国待遇和 国民待遇原则,五是就贸易争端进行磋商和仲裁方 面,协议要求遵照执行此次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统一 规则和程序――“关于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协议”。六是为了解答其他成员方的合理询问和提 供有关文件资料,协议要求每一成员方确保设立一 个查询处。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经营
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十四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五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第二十二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二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者送检。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
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三十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通报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三十七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监测计划,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据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第三十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第四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应当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第四十四条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关通报后,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鼓励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监督检查数据库、典型案例数据库,依托12315行政执法网络,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九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联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具体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协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
(二)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
(三)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