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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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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制度

第1篇:法制教育制度范文

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理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八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条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第十一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宣传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律知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使学校的法制教育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员、有课时。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

第十六条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第十七条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栏目,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第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站、宣传栏、墙报、文艺演出、法律咨询等形式,对辖区内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每年十二月四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开展法制宣传主题活动。

第二十二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

公务员的学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法律知识考试,并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获得的荣誉称号或者奖励,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

第2篇:法制教育制度范文

一、我国高师教育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清末第一所师范学校建立到1922年“壬戌学制”颁布的20多年间,我国师范教育一直是独立建制,由国家统一办理,初高等师范教育同时并立,培养不同层次的教师。师范生的在校学习实行公费制度,就业实行服务制。

“壬戌学制”颁布后,受美国模式的,高等师范教育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原独立设置的体制几乎完全让位于由大学培养师资的开放性体制。当时原有的六所高等师范院校除北京高师改为北京师范大学外,其余五所都改为或并入大学。在此之后,一直到建国前夕,围绕高师院校要不要独立建制曾发生过几次大的争论,但除抗战期间为满足战时教育需要,师范学院曾一度从大学中分离出来以外,到抗战结束,大多师范院校又基本被归并到大学当中。所以,期间,我国基本上是实行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并行的高师教育体制。

建国后,中央政府对师范教育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1951年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之后,仿照苏联模式,政府对高等师范院校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提出了由政府主办、独立设置的原则。与此同时,通过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将各级各类师范学校的学制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了我国现行师范教育的基本制度:分高等师范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两级。其中高等师范学校可分为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师范专科学校和教育学院等层次。

1977年后,针对中小学教师学历普遍较低的现实,我国政府对师范教育事业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高师教育进入了一个大发展时期。截止到1997年,我国拥有高等师范院校232所,在校生64.25万人;有教育学院229所,及教师进修学校2142所,在校学员共67.2万人;中等师范学校892所,在校生91.09万人。至此,一个与我国整个教育事业基本相适应的高等师范教育体系也逐渐形成,该体系表现为三个层次和两大类等特点。所谓三个层次是指:第一层次,国家教委直属的6所师范大学;第二层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属高等师范院校;第三层次,地(市)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两大类是指职前和在职两类,职前教育的承担部门主要是普通高师院校,在职进修的承担部门则主要是教育学院以及其它成人高校。

师范教育培养和培训规模的扩大,基本缓解了我国中小学教师学历偏低的问题。许多地区教师特别是小学教师的学历基本上达到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对教师提出的学历资格要求。以1995年为例,全国小学教师的学历达标率为88.9%,比5年前高出15个百分点[1]。

然而,数量上的可喜变化,并不能掩盖体系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学历的达标并不意味着质量的合格;由于我国地区间教育发展的极不均衡,各地对师资的学历层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现有高师教育层次结构不能适应新的需求变化;师范生培养实行公费制度,且就业又有保障,使一向门庭冷落的师范院校生源见好,引起了其它高校的兴趣,因而对封闭型师资培养制度提出了诘问;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环节依然十分薄弱;此外,外部环境中市场体制的确立,客观上对师范教育的资源提出了优化配置的要求,如此,关于职前与在职机构、不同层次间结构的调整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我国高等师范教育制度面临的问题

对上述缺陷作进一步分析,可在制度层面上将我国高等师范教育体系中存在的几方面基本问题具体展开如下:

问题之一:在培养的总体规模基本满足需求,特别是部分地区对达到基本学历要求的需求降低的情势下,我国师范教育培养体系在层次结构上是否需要作大的调整?如何调整?层次结构的调整必然伴随质量问题的产生,这不仅是对于调整后新产生的高师教育机构而言,对于已有的普通高师教育机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当我们把眼光转向未来,转向一个即将到来的新世纪对教师的要求;当我们把今日我国师范的教育状态与中小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势头相比较,就会发现它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地位的下落和发展的滞后。它不但没有了世纪初教育改革的‘先遣队’的锐气,而且呈现出‘步履维艰’的老态。……于是人们提出的‘高师教育向何处去’的问题。”[2]

问题之二:教师具有双专业的特征,综合性大学在基础学科方面无疑具备较雄厚的势力,学科优势比较明显。因此,它们要求参与教师的培养,无论在动机还是条件上都具有合理性。而且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高师教育发展的历史角度考察,实行高师教育的开放型培养体制代表着一种走向。有人将封闭型和开放型培养体制的优缺点作了一番分析,认为:开放型体制尽管有其自身的缺点,如综合性大学承担教育课程的师资条件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容易引起教师证书发放过滥,教师间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但其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封闭型体制的缺陷,如师资来源广泛,储备多,能满足各类教育发展的需要;保证师范毕业生的学识水平不低于其它大学,有利于提高师资培养质量;师范院校向综合型方向发展,也培养其它类型的人才,可以避免师范院校设置的大起大落,能与地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走面向办学的新路子,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师范生就业门路广泛,可与其它类高校毕业生平等竞争。如此等等[3]。然而,我国要真正实行开放型高师培养体制,必将面对许多相当复杂的难题。其核心方面在于:实行开放后,如何从制度上保证非师范高校师范生培养的质量?在垄断地位发生动摇后,原有的庞大师范院校军团在办学方向上该作何调整?

问题之三:80年代以来,为满足在职教师学历补偿性教育和进一步培训的需要,我国各地都相继建立了省(直辖市)级、地区级的教育学院,由于隶属不同部门,彼此间各自为政,形成相对封闭的系统。如此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处于这种条块分割式的师范教育系统内的各个学校,相互间难以沟通,给管理上带来一定的困难与障碍;另一方面,各种教育资源的重复配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与闲置。”

在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的关系上,两者出现严重分离,存在明显的不协调现象。“比如,师资比例不协调,上海现有从事在职培训专职教师473人,从事教师职前培养的师资却有2475人。”[4]其结果是导致一方面在职培训的从业师资数量客观上仍无法满足数以万计的在职教师的培训需求;另一方面职前培养机构的承担培训的能力和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且由于人为的分隔,阻塞了师范院校与基础教育部门沟通的渠道,造成培养和使用的脱节;此外职后机构照搬职前办学模式,引起培养和培训上的重复。另外,教师职前培养和在职进修间还存在教育水平的倒挂现象,影响了培训的质量,降低了培训的层次和标准。

问题之四:我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的培养还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目前大多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在专业课教师队伍建设上,数量上还严重不足,质量上更令人心忧。以1996年为例,全国职业高中学校中,专业课教师仅占45.5%,而其中具备本科和本科学历以上的仅在30%左右,这与《教师法》中规定职业高中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应当具备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资格要求相差甚远。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的培养是目前及今后我国高师教育培养体系中最薄弱、因而也最需要亟待加强的环节。然而,我国现行高师教育体制还远不能适应这一结构上变化的要求,如此势必涉及到高师教育内部结构的调整问题。

以上四方面实际上反映了整个高师教育培养体系中存在的基本问题,所以它们相互间并不是孤立出现的,而是相互纠缠、包容于一体。因而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仅仅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小修小补策略,而是应该从全局性的制度变革角度来予以统筹考虑。以下提出关于我国高等师范教育制度变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

三、我国高等师范教育制度变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

我国高师教育要解决上述问题并顺应21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走势,体制变革应采取的基本策略是:从数量、质量、结构和效益四者间关系角度统筹兼顾,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需要,适当调整层次、类别结构,重新组织师范教育资源,实行定向型和非定向型并存、职前培养与在职培训一体化的高师教育培养体制。

1.关于高师教育培养体系结构的调整

目前在我国相当部分地区,小学教师学历基本达到中师毕业的标准,故而中等师范学校的存在和去向尤其值得人们关注。一些地区如上海、广东和大连早在80年代中期就进行了中师改造,如举办五年一贯制的“小教大专班”,培养专科层次的小学教师。如今,在全国许多地区都在考虑中师的“合并”与“升格”问题。由中师升格为师专,不仅需调用大量的资源,而且涉及到整个高师教育层次结构的重新调整。因此,此举不宜操之过急和莽撞行动,否则很可能造成资源重组的不合理和新的资源浪费。合理的行动策略是:不同地区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未来人口预测,进行科学的规划和设计,确定中师调整的布局、规模和实施方案。方案既要考虑到近期需要,更要兼顾长远。应从全局上来统筹资源的合理配置。

层次上重心上移代表了今后整体的趋势,但各地在层次结构调整过程中,可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譬如,对于一些比较发达地区,如上海,小学教师学历要求在不久的未来将达到本科层次,中师升格显然行不通。此外,从全局性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有效地利用已有的高师资源、甚至非高师教育资源,提高教师的培养层次,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途径。而这又涉及到高师教育开放型培养体制的。

2.关于高师教育的定向型和非定向型培养体制

该问题在80年代后期就成为争论的热点。定向型高师教育培养体制有其独特的生存条件:中小学教师需求持续增长的需要;保证师范生有较好的待遇和前途的需要;国家干预、控制和支持师范教育发展的需要;传统观念的,等等[5]。长期以来,中小学合格师资供给不足是困扰我国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实行定向型师范教育体制在我国具有其现实性与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师范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教师职业地位的提高,特别是今后我国基础教育学历层次的进一步提高,适当开放师范教育的培养,如允许综合性大学来培养教师是可行的。

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以1995年为例,我国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的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为69.1%和55.2%[6],因此,高师教育的培养任务仍比较重。特别是在有些地区,小学教师正向专历甚至本科学历过渡,初中教师向本科学历过渡,个别地区高中甚至初中出现了生学历的新教师的迹象。由此,可以肯定,定向型高师培养体制在我国依旧会长期存在。但是,从另外角度分析,正是目前一些地区教师学历层次提高的要求,为我们探索非定向型师资培养提供了机遇和条件。因为,学历层次要求的提高,更加激化了高层次学历人才的供需矛盾,充分利用综合性大学的资源优势来培养中小学教师,无疑有助于缓解供需不足的矛盾,并避免因升格或创办新的机构而增加投入量;其次,利用一些专门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良好的学科条件和办学优势培养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与创办单独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相比,此方式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源,根据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培养各方面合格的专业课师资,投入经济,效果明显;此外,随着人们对教师职业兴趣的提高,部分综合性大学可以与高师院校合作,共同培养具有较高学科素养和教学素养的教师。

实行开放型高师教育培养体制,势必或多或少地影响以至动摇高师院校的地位。由此引起了人们对“高师院校将向何处去?”问题的关注。于是,围绕“师范性”与“学术性”的争论一度在学术界成为热点。在此,并无意于就两者的内涵和相互关系作一评述和新的阐释,只是从制度变革的角度提出以下认识:

(1)就目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还不可能建立起完全开放型的高师教育培养制度,而是以封闭的、定向型为主,开放型来提供补充,定向型和非定向型并存;

(2)既然允许综合性大学参与教师培养,就应该鼓励部分有条件的高师院校发挥学科优势,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

(3)高师院校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在不占用师范教育资源的前提下,适当设置非师范专业不应受到过多的限制;

(4)正如有人所认为:高师院校的师范性和学术性并不应该是完全对立的,不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而是辩证的统一,即师范性是指具有高度学术水平的师范专业特色,学术性则是指具有强烈师范专业特色的学术水平[7,8]。高师院校可以充分发挥在教育科学研究方面的优势,通过培养和培训高层次的人才,为基础教育部门乃至非师范高校部门提供全面的服务。目前,许多高师院校开办的“教育硕士”课程班便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和创新,它在实践中已显示出美好的前景和巨大的开发潜力;

(5)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的在职培训是高师院校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实行开放型高师教育培养体制后,高师院校可以适当注意重心的后移,加强培训职能。而培训职能的加强,势必牵涉到职前在职教育制度的变革。

3.关于高师教育职前培养与在职培训的一体化改革

如前所述,职前培养与在职培训的严重分离是影响当前我国高师教育培养质量和效益的制度障碍所在,克服这一障碍的有效途径是探索教师教育一体化的改革。所谓教师教育一体化就是适应社会和教育的改革要求,针对现有师范教育中职前在职隔离、体制机构各自为政、教育重叠交叉、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依据终身教育思想、教师职业生涯以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试图构建一个体系完善、机构合理、内容科学的一体化教师教育模式。

我国实行职前在职一体化就要打破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建立协调统一的领导关系。一体化的改革在于打破不同隶属关系的教育学院与高师院校间相互独立,自成体系的管理格局。通过理顺不同主管部门的关系,对同一地区,不同院校实行一体化的管理;一体化的根本落实在于机构的调整,如机构的联合或合并形式,但这种调整如合并形式并非简单的合并,必须经过内部结构调整和资源的重组,使之整合为一体,同时能够既发挥培养功能,又更有效地提供培训服务;合并后的机构还具有雄厚的研究实力,成为教育研究、教育改革实验的中心,并保持学术上的领先性;与中小学校间建立其亲密的伙伴关系;调整后的机构是教师教育的主体,但不垄断教师教育;在培养和培训内容上,一体化强调针对教师个体专业发展的需求,设计一体化的教师教育内容。对不同职业阶段的教师个体,根据需要加强培养和提供培训;先整合后分流,建设一体化的教育师资队伍。机构调整前不同机构的教师在理论和实践上各有优势,实行一体化在于使双方通过取长补短,形成整体的教育优势[9]。

实施教师教育一体化改革是今后我国高等师范教育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目前,上海、河北、广东和青海等省市已率先进行省(市)教育学院与师范大学合并的尝试。经过反复论证和一年多的筹备、协调,上海市于1998年9月将市属两所教育学院和一所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华东师范大学。相信这些地区的大胆探索和尝试,会为我国高师教育制度变革提供值得借鉴的经验。

资料:

[1][6]《教育事业统计年鉴(1995)》,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8月版。

[2]叶澜:“转变观念、开拓发展空间——论当代中国高等师范教育的发展”,《高等师范教育研究》,1995年第5期。

[3]马超山:“浅谈中国师范教育体制的变革趋势”,《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5期。

[4]马钦荣、范国睿:“上海师范教育改革的新趋势:职前培养与在职培训一体化”,《高等师范教育研究》,1997年第5期。

[5]参阅夏人青:“试论‘定向型’师范教育体制的生存条件及其启示”,《高等师范教育研究》,1991年第2期

[7]参见叶澜:“转变观念、拓展发展空间——论当代中国高等师范教育的发展”,《高等师范教育研究》,1995年第5期。

第3篇:法制教育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包括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条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先培训后上岗"和终身教育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按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司法鉴定人接受岗位培训后,方可以司法鉴定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执业活动;司法鉴定人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评定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对其进行资质评估、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岗位培训

第七条岗位培训是指以适应职业岗位任职的需要,达到司法鉴定岗位资质要求和执业能力为目的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岗位培训的对象包括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

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鉴定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阿执业规则等。

第八条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对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相同专业的人员。

转岗培训是指对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已经执业和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九条岗前培训方案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岗前培训应当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要求、统一培训时间、统一考核形式和统一颁发证书。

转岗培训方案由司法部制定并指导实施。

第十条岗位培训应当在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和培训机构进行。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是指司法鉴定人执业后,为进一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执业能力而进行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实现可持续发展。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司法鉴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时制度。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

继续教育的每学时为50分钟。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参加下列活动的,计入学时:

(一)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委托举办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二)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国内、国外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和进修;

(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由所在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开展的专业对口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四)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对口专业教育;

(五)国际性司法鉴定研讨、交流和培训;

(六)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参加国际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6学时;参加全国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2学时;参加省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8学时;参加其他教育培训活动计入学时的标准由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每年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统一提交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核计学时并记入档案。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免修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一)本年度内在境外工作六个月以上;

(二)本年度内病假、事假六个月以上;

(三)女性司法鉴定人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司法部负责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编写和推荐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教材;

(三)指导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评估工作;

(四)公布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名单。

第二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建立教育培训基金,用于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4篇:法制教育制度范文

1、学区奖罚:教师所任单科成绩均分居学区倒数第一、第二、第三的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教学成绩在学区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学区统一奖罚)

2、学校奖罚:学校按教师个人单科授课成绩在学区中排名奖励,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元。三、六年级总评成绩进入全县20名的给每位授课教师奖励500元,进入全县前10名的给每位授课教师奖励1000元。

3、均分增减奖罚:教师单科授课成绩不在学区前三名的,按上学期期末统考的均分计算,提高一分奖励30元、下降一分罚款30元,以此类推;

学校罚款的总数用于奖励教学任务繁重或工作量大的教师。(2人)

说明:任课教师以各种理由不按学区规定的时间内拒交罚款的,公派教师或代课教师个人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学区不发个人考核表;学区将拒绝办理一切个人事务(职称评定、相关证明、学区盖章、区长签字等),代课教师的学校和学区不在教育局聘用合同上签字、盖章,学校临时招聘的教师,由学校扣罚一月工资或按自动辞职处理。学校、学区如实记入会议记录,后果自负。

二、教学工作奖罚:

作业批阅数和教学设计课时数奖罚,达不到学区要求的,少一次作业或教案罚款5元,教案课时数按作业规定的次数计算,依次累加。

1、一至二年级数学不少于60次,三至六年级数学不少于50次,(作业次数与教案课时数一致)

2、一至二年级语文、数学各不少于60次,教案课时数各不少于60课时;

3、三至六年级语文不少于55次,教案课时数不少于55课时;

4、三至六年级英语各不少于40次,教案课时数各不少于40课时;

说明:期末检查时因个人原因丢失学生作业(50%以上)或丢失(不写)教案的教师,个人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练习册批阅一次按一次作业批阅计算,测试卷批阅一次、有成绩登记,每次按3次作业批阅数计算;所有罚款总和用于奖励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或优秀教师奖励;

优秀教师奖金=罚款总和÷3

三、出勤奖罚:

1、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按签到册计算)

2、旷工一天扣除日工资的100%,教师短信请假的或口头代假的一律按旷工记录;

3、事假一天,请假人需向委托人交代带班费60元、半天30元,事假超出5天的,从第六天起每天扣除当日工全资;罚款如数上缴学区教导主任。

4、上课迟到1分钟按出勤迟到1次计算,超过5分钟的,按旷工1节课记,每次罚款15元。

5、学校加班期间不按时到岗的、关闭手机的每次罚款100元。

说明:按教育局教师请假办法中符合婚假、产假、病假等的教师,学校将实行不奖不罚。出勤罚款用于奖励学校每学期的全勤教师,出勤按校务日志、请假条、签到册计算。事假超出5天没有评优选先的资格。

全勤奖励=出勤罚款总和÷全勤教师数

四、其他奖罚

1、班级台账周五由吴成娟负责检查,每少填一次罚款10元;记入到会议记录或校长工作笔记;

2、主题班会记录每学期不少于8次,少一次罚款20元;由校长检查,记录在案。

3、值周期间擅离职守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晚上由值周领导查岗,记录在案)

4、无故不参加学区或学校会议的按100元、50元罚款;按会议实到人数记录;

5、上课铃响后2分钟内不进教室的每次罚款15元;

6、禁止有课教师带手机进教师,上课时间接打电话、玩微信或游戏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以上的罚款总数用于奖励学校的3名优秀班主任。

优秀教师奖励=罚款总和÷3

说明:以上第一条(一)教学成绩的罚款按学区规定的时间按时、如数上交到白王小学王鸣时主任处;学区将统一奖励;第二、三、四条的罚款以学校的教学检查记录、相关会议记录为依据,罚款用于本学校内的奖励。

本制度在校务会议上经过大家讨论并一致通过,从各位教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教师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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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法制教育制度范文

研究结论:支架法施工梁体的预拱度值包括弹性变形值和非弹性变形值,通过计算可以得到理论的预拱度值,在施工时通过预压的方法可以得到实测的弹性和非弹性变形值。通过实测和理论的相互验证,精确地得出施工预拱度。

通过设置施工预拱度使箱梁的纵向线形得到控制;合理地使用模板施工材料,精确的测量控制可以得到箱梁需要的曲线外形。

关键词:现浇梁;预拱度;线形控制

现浇梁由于其外形美观、跨径布置灵活、线型流畅,在近年来的城市和公路桥梁设计中越来越多的被采用。支架法施工是指在支架上安装模板、绑扎钢筋骨架、并在现场浇注混凝土的施工方法。由于其施工方法相对简便,造价相对低廉,而且非常适用于整体式结构。因此在桥梁施工,尤其是在城市立交桥和高架桥的施工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支架的预拱度设置直接影响桥梁的线形是否流畅,施工过程中如何准确设置预拱度是施工线形控制的关键技术。下面以顺德碧桂路高架桥施工为例介绍支架法现浇梁的预拱度和控制线形。

1.工程概况

碧桂路高架工程是顺德快速干线网的组成部分,路线全长1.168km,包括桥梁1026.11m和路基142m。高架桥采用双幅分离式断面,单幅宽16.5m,中央分隔带宽1.0m,断面全宽34.0m。桥梁共分9联33跨,第1联~第7联为等截面预应力连续箱梁,跨径组合为(4×30)m+(4×30)m+(4×30)m +(30+2×34+30)m+(25.055+32+2×30)m+(3×30)m+(2×30+32+25.055)m,第8联为跨越龙盘路的三跨变截面预应力连续箱梁,跨径组合为(36+52+36)m,第9联为等截面预应力连续箱梁,跨径组合为(3×30)m。除第六联位于水中外,其他联箱梁均在岸上。第1联至第4联箱梁位于R=1250m的曲线上,第5联至第9联箱梁位于直线上。

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采用单箱三室构造,箱梁顶宽15.5m,底板宽6.5m,边斜腹板与悬臂板及底相交处设R=3m及R=1m的圆弧圆顺。等截面连续箱梁高度为1.8m,变截面连续梁高度1.8~3.5m,梁高的变化方程为:H=1.8+6.5325×10-3x1.75。

2.现浇梁支架方案

本桥现浇箱梁采用支架法进行施工。岸上支架体系自下而上为:硬化处理后的地面垫板碗扣式钢管可调式顶托纵向12cm×15cm木方横向10cm×10cm木方1.2cm厚竹胶板。水中钢管支架体系自下而上为:φ600mm钢管桩支墩万能杆件梁14#工字钢垫板碗扣式钢管可调式顶托纵向12cm×15cm木方横向10cm×10cm木方1.2cm厚竹胶板。

由于本桥箱梁为鱼腹式断面,且有一联为大跨度变截面连续箱梁,施工时底模的预拱度设置能否与施工实际相一致,施工完成后的箱梁整体线形能否圆顺是本桥施工控制的两个主要方面。

3.施工预拱度控制

3.1施工预拱度的组成

在支架法施工上部结构的过程中以及卸架后,上部结构都要产生一定的挠度变形,为了使上部结构在卸架后能获得设计规定的外形,需在施工时设置一定的预拱度。

本桥支架分梁式支架和满堂支架两种。梁式支架的跨中预拱度值包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①梁体的设计成桥预拱度+②万能杆件支架梁的挠度+③各分配梁的变形值+④临时墩的变形值+⑤不同材料接触面的压缩值+⑥基础沉降量。在支墩处的预拱度值是③+④+⑤+⑥(若临时支墩设在已完成的承台上,则不考虑此项)。由于③、④、⑤、⑥在整跨中平行下降,此部分变形是不可逆的,属于非弹性变形。所以在跨中预拱度分配时,仅将①、②两部分之和按二次抛物线进行计算。

对于用碗扣式钢管等满膛支架施工现浇梁的预拱度,除上述①、③、⑤、⑥外,增加钢管的弹性压缩值⑦。

梁体的设计成桥预拱度①根据《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对于钢筋混凝土梁,当由荷载短期效应组合并考虑长期效应影响产生的长期挠度不超过计算跨径的1/1600荷载短期效应组合并考虑长期效应影响产生的长期挠度不超过计算跨径的1/1600 时,可不设预拱度;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设预拱度,且其值应按结构自重和1/2可变荷载频遇值计算的长期挠度值之和采用。对于预应力混凝土梁,当预加应力产生的长期反拱值大于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计算的长期挠度时,可不设预拱度;当预加应力的反拱值小于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计算的长期挠度时应设预拱度,其值应按该项荷载的挠度值与预应力长期反拱值之差采用。

预拱度按二次线型分配:式中,y为任意点预拱度;f为预拱度(①+②);x为任意长度;l为总长,c为支墩处的预留值。预拱度的线形如上图所示。

3.2非弹性变形值的设定

在预拱度的组成中,支架梁的挠度和钢管的弹性压缩属于弹性变形,其它变形属非弹性变形。弹性变形可以通过计算确定,而非弹性变形根据经验值进行预留。非弹性变形的经验参考值如下表1所示。

表1 非弹性变形的经验参考数据

部位 参考数值

接头承压非弹性变形 钢管接头 每个接头1mm

钢与木 每个接头2mm

木与木 每个接头3mm

木楔 每个接缝1~3mm

地基沉降值 基础置砂土上 5~10mm

基础置于粘土上 10~20mm

基础置于砌石或混凝土上 3mm

打入砂或粘土中的桩基础 5mm

3.3 支架的预压处理

为了确切得出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支架的沉降量和支架本身的变形量,应在梁体底模铺设完毕后,按每孔梁体自重的120%进行预压,以确定在此荷载作用下地基的沉降量及支架的变形情况。通过计算得出支架的理论沉降量,施工时必须经过预压进行验证。通过预压可以消除非弹性变形,得出弹性变形的准确数值,为所施工的结构更接近设计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保证了施工期间的结构安全。经过多年全国各地的工程实践,支架预压已越来越被证实是非常重要的。

支架预压一般有砂袋法、千斤顶法、水压法、或加载钢筋、混凝土块的加载法等等。使用起来各有利弊,各具特色。加载时尽量符合浇注混凝土时的状态,按每级加载进行底模变形观测,并做详细记录。全部加载后,不可立即卸载,需等压一段时间(一般为24~72)小时,连续3天累计沉降不超过3mm后,再逐级卸载、逐级测量并详细记录。卸载完成后就可以按加载顺序进行浇注混凝土。

本桥采用砂袋法预压,砂袋逐袋称重, 并设专人称量、专人记录;称量好的砂袋一旦到位就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准备好防雨布。在加载时派专人观察支架变化情况,一旦发现异常,立即进行补救。加载时分级进行,并及时进行测量观测,加载的顺序应尽量接近于浇筑混凝土的顺序,不可随意堆放。卸载也应分级进行并测量,对以上测量过程应做详细记录。

3.4 变形观测与预拱度调整

支架搭设完成并铺设好底模后,在底模和地基上分别布设观测点进行沉降观测。沿每跨底模纵向每4 m布置1个观测点,同时在桥跨端头(距墩台1 m处)、1/4跨、1/2跨、3/4跨位置处增加观测点。每个观测断面分左中右设置3个沉降观测点,预压前分别测出每个观测点位置处标高h1,然后进行加载,全部荷载加载后每隔8 h观测1次各测点的标高,这样连续观测48 h测出相应位置的标高h2。卸载后测出相应位置的标高h3,。支架的总变形为h1-h2,非弹性变形为h1-h3,弹性变形为h3-h2。另外,1/2跨中的3个沉降观测点同时作为支架位移观测点,预压完成后在卸载前再次对位移观测点进行坐标测量记录,确定支架预压的位移数据。

预压后,根据预压弹性变形(h3-h2)调整底模标高,调整后底模标高为设计标高加上支架弹性变形值。从理论上讲,底模标高是在设计标高基础上加上按二次线型分配的预拱度值,而在实际施工中则按设计标高加上实测的弹性变形值(h3-h2)。

4.梁体线形控制

4.1 梁体纵向线形控制

梁体的底模纵向线形主要通过设置施工预拱度来实现,根据前面预压计算出的变形值在施工时进行调整。变截面箱梁由于梁高变化,侧模的倾角也在30°~52°之间变化,需要测量的精确控制才能保证位置准确。施工时加密测量放样点,在模板安装过程中全程利用全站仪进行跟踪测量,一次调整到位。

4.2 梁体底板横向线形控制

本桥箱梁断面呈鱼腹形式,底板与腹板交点的圆弧半径只有1m,制作难度较大。为了精确地制造出模板的弧度,施工时底模板采用优质竹胶板,厚度为1.2cm,通过试验能够弯制出所需的弧度。模板下的横向方木加工成与箱梁底面线形一致的形状,弯制好的竹胶板再固定在此方木上,这样就保证了箱梁底板的横向线形。

4.3 箱梁顶面高程控制

箱梁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在张拉前对整个箱梁顶面高程进行全面测量,并做好记录。在箱梁张拉完并拆除支架后,再对箱梁顶面高程进行测量,并与前面的测量结果相比较,得出梁体张拉和脱架后的变形值。此值与设计值进行比较是否相一致,必要时对箱梁预拱度进行调。

5.结论

在碧桂路高架桥的施工中通过预拱度计算和预压相结合,得到比较准确的施工预拱度。从已完成的现浇箱梁看,通过用上述方法控制预拱度,最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支架拆除完毕后桥梁标高基本符合设计要求,与前期控制结果吻合,使全桥的线形得到了很好的控制.

参考文献:

第6篇:法制教育制度范文

(一)同中求异比较法

在看似相同的内容中,仔细寻找细微差别,往往会有不到的收获。如在学习《孔乙己》一文时,大家注意到:写孔乙己到酒店喝酒受人嘲笑、奚落后,同样表现孔乙己死爱面子,自欺欺人的情景,在文中前后两处的描写却极不相同。

A.孔乙己睁大眼睛说:“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什么清白?我前天亲眼见你偷了何家的书,吊着打。”孔乙己便涨??? 红了脸,额上青筋条条绽出,争辩道:“窃书……”

B.“取笑?要是不偷,怎会打断腿?”孔乙己低声说道,“跌断,跌,跌……”他的眼色,很像恳求掌柜,不要再提。

A处虽不可辩却硬要辩故意混淆“偷”“窃”的概念,迂腐可笑、自欺欺人。B处无法辩而不得辩。虽已写服辩但还是遭闷打,无可奈何,只能自欺欺人,谎称“跌断”。如果说A处的“自欺欺人”还能为孔乙己争回一点所谓“读书人的清高”的话,那么B处的“自欺欺人”已完全陷一种弱者的可怜的“哀求”。A到B处的变化,正显示了孔乙己从窘迫到穷途末路的生活轨迹,透露出悲剧的色彩。

(二)异中求同比较法

第7篇:法制教育制度范文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校企合作;“双元制”;教学改革

2005年联邦德国颁布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更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的历史

2005年3月,德国通过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了该国职业教育的四种形式:职业准备教育、职业初级教育、职业进修教育和职业改行教育。其中,职业初级教育旨在帮助年轻人获得从事某一由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是职业教育的主体部分,是该法律规范的主要对象,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德国主要采用“双元制”形式进行职业初级教育。追根溯源,企业作为德国现代职业教育中的“一元”,是从欧洲中世纪的“学徒制”演化而来的。在德国历史上,行会在保障同类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特别是在培训职业后备力量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手工业行会章程规定了从“学徒”经“伙计”再到“师傅”的职业成长历程。在手工业企业里,年轻人在师傅(通常是业主)指导下数年学习手艺的同时也完成大部分的社会化过程。行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体现了综合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只是到了近代,大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技能型劳动者,师傅带徒弟作为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才逐渐让位于应运而生的实训工场与职业学校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自19世纪起,首先在某些工业企业开始了这种有计划、系统地传授职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广泛的职业基础知识和经验的职业培训”[1]。这种专门化的职业教育“绝不是要取代在岗培训,而是对它的一种补充”。1845年颁布的《普鲁士手工业规章》促进小型手工企业联合起来成立了跨企业的实训设施来帮助徒工学习与职业相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但仍在各自企业中培养操作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是出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行会促进和管理职业教育则是为了保障同类企业的整体利益相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至于学校参与职业教育则主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为了普及教育、提高全民族的基本素质。1883年德意志帝国颁布的工商条例促使原有的文化补习学校面向未成年徒工开展义务教育。这些学校按照徒工所学职业设置班级,在进行文化基础教育的同时也讲授职业理论知识,逐步形成了专业性学校,如工艺学校、制图学校、商业学校等,适应了各种产业的需求。1920年.魏玛共和国规定这类学校统称为“职业学校”。1938年颁布的《帝国学校义务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要伴随企业培训组织教学、补充学生(即徒工)学习基础和理论性知识。从1949年始,在原联邦德国,职业学校成为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法定机构,成为实施职业初级教育的另“一元”。

根据联邦《基本法》,有关职业学校的事务属于文化教育主权的范畴,由各州立法管辖。为了促进职业教育适应战后经济奇迹般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保障各地企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专业人才的跨地区流动,1969年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作为整个联邦范围内“双元制”职业教育、特别是企业内职业教育的统一法律基础。该法律规定,《职业教育条例》作为企业组织参与职业初级教育教学的直接依据。在2005年新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二条明确了三类不同学习地点的职业教育,即:“经济企业及其以外的公共事务、自由职业和家政服务等机构”进行的“企业内职业教育”、“学校职业教育”以及二者之外的“跨企业职业教育”(这只是实施同一职业教育的三个不同地点,而不是三种不同的职业教育);该法律还强调应在不同学习地点之间合作开展职业教育活动。企业内和跨企业的职业教育是联邦《职业教育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灵活执法鼓励更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

德国实行的是十二年制义务教育,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只有与相应的企业签订了职业教育合同(又译为“培训合同”)的未成年人才能进入“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机构免费学习。同龄人中约60%在中学毕业后即进入这一职业教育体系,其中包括了约1/3已获得了直接就读高等教育院校的资格者[2]。由于近年来企业提供的学习位置不足,2007年多达19万人不得不就读于全日制职业教育机构。根据新颁《职业教育法》,各州主管机构可以立法规定如何把全日制职业教育折算成“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学历,但是他们很清楚,只有促进企业提供更多培训学习位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新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保留了有关教育企业和教育者资质的规定:只有在生产设施和人员比例以及教育者人品与专业资格等方面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招收徒工,开展职业教育。然而,为了促进有开展职业教育意愿而暂无教育资质的企业,特别是新兴技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该法新增促进企业和职业学校合作开展职业教育的条款,也鼓励具有不同教育条件的企业合作开展职业教育。自2003年5月以来,联邦政府公布的《教育者资质条例》第7条规定:对在2003年8月1日到2008年7月31日之间签订的职业教育合同。免除了初训教师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义务[3]。当然,仍必须到相应的行业协会建档登记这些职业教育合同,并接受协会及其负责部门的监督和询问,以便确保教育质量。

在教育企业与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签订《职业教育合同》后,教育企业和教育者在进行职业教育的过程中要履行如下几方面的义务:

(1)实施职业教育:按照职业教育的目标要求,“有计划地从时间和内容上系统地安排并实施职业教育”;企业主亲自或明确委托教育者进行职业教育教学活动;努力促进受教育者在个性、道德和身体方面得到健康发展;向受教育者出具符合要求的职业教育书面证明。

(2)配合企业外职业教育:为受教育者免费提供参加职业教育以及中期考试、结业考试所需要的学习用品,尤其是工具和材料;督促受教育者到职业学校参加学习并检查他所填写的有关学习证明;安排受教育者脱产参加职业学校及学校以外的职业教育活动和考试。

(3)提供工作和报酬:安排受教育者的工作要符合职业教育的目标并适合受教育者的体能;按照相关规定为受教育者提供适当的报酬或实物补偿(包括脱产学习期间或非其个人原因不能履行教育合同时)和加班补助。

为促进企业更多地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德国主要采取奖励先进而不是惩治落后的策略。上个世纪60—70年代,原联邦德国首次通过《职业教育法》时,以工会为首的左翼代表就曾提议要向企业征收“职业教育岗位分摊费”。但是,由于该法的颁布和政府采取的调整措施造成了职业教育供求关系的稍微好转.该提议没有获得通过[4]。在1970年,当职业教育供求关系再次紧张起来时,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当企业所提供的职业教育学习位置在总量上比求职人数少12.5%时,将采用《职业教育学习位置促进法》的规定征收职业教育费。这样,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如果自身培养的徒工少于自身所需新员工12.5%时,就意味着该企业对职业教育的贡献不足。据说,1990年,部分大型企业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少劳多得”就曾挫伤了中小型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事实上,《职业教育促进法》从未真正生效过,因为国家对提供学习位置的企业提供了补贴,同时,行业协会也设置了跨企业的教育中心。现在,除公共事务机构、自由职业机构外,有64万多家企业提供职业教育,而且大多数受教育者在完成职业初级教育后都留在教育企业或机构继续工作。德国企业管理者深知:雇佣没有职业教育经历的陌生人。风险可能远超过自身组织职业教育的成本,实施职业教育就等于为企业自身发展挑选后备人才。

三、企业参与和主导职业教育的管理与考核过程

在德国,企业与受教育者签订的职业教育合同是构成双元制”职业教育关系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教育企业是实施职业教育的主体,在约3年的职业初级教育中,受教育者每周须接受3—4天的企业实训。余下的卜2天到职业学校学习文化和基础理论知识。可见,企业是职业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也是各级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参与者,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协会(如手工业协会、工商业协会、农业协会)和自由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审计师协会、兽医协会)等是组成相应职业教育地方主管机构的主要成员,负责监督、审查和考核相应的职业教育活动。为促进辖区内职业教育的发展,由地方行会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其成员包括资方代表、劳方代表和职业学校教师代表各6名,而教师代表只有建议性表决权。州政府设立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由资方、劳方和政府三方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为本州职业教育的发展向州政府提供咨询,促进职业学校与教育企业、跨企业教育机构的合作。在联邦层次上,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除了组织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科学研究活动之外,还参加起草相关法规(比如《职业教育条例》等)和年度职业教育报告等;该研究所有主管委员会和所长两个职能主体,其中主管委员会由资方、劳方、州代表各8名和5名联邦代表组成;主管委员会下属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也来自上述四方。来自企业的资方和劳方代表在职业教育管理体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核心性的作用,他们作为企业内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是对立的,但是在促进企业和整体经济发展上,利益又是同一的。

在德国,职业资格是保障职业生涯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职业资格考试是检验职业初级教育成果的法定途径。此前,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而新颁《职业教育法》则放宽了参加考试者的资格限制,“授权各州政府和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协商、并以法规形式确定经过哪些‘双元制’之外的职业教育也可以准许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但要求这些职业教育必须通过不同学习地点之间的合作,确保比例适当的专业实践训练”。这样,就为各地通过调整全日制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时间安排,方便学生准备职业资格考试开了绿灯,但这只是暂缓学习位置不足压力的权宜之计。可见,缺乏完整和系统性的企业实训的职业教育只是一定期限内的变通形式。职业资格考试由行业协会主持,包括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行业协会设立考试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同等数量的资方和劳方代表。以及至少一名职业学校教师代表,其中劳资双方的企业代表必须占据2/3以上的名额,因为只有企业代表才能最终评定职业教育是否符合实践的需要。

四、《职业教育条例》是企业组织职业教育教学的直接依据

不同的企业对职业活动有着不同的要求,而且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管理形式也相去甚远。为了便于各地职业教育机构开展相互协调的教学活动、便于职业资格能够得到经济界、工商界的广泛认可,联邦《职业教育法》授权联邦经济部等主管部门会商联邦教研部以法规形式公布、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2007年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约计350个)。围绕这些教育职业制订相应的《职业教育条例》,作为具体实施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统一法规依据(第4条)。同时。各州文教部也根据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制订并颁布职业学校相应的专业课程教学计划。在州职业学校课程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协商确定相应的《框架教学计划》,以便全国职业学校参考。

由于国际经济竞争加剧和生产技术更新迅速,对职业活动的要求也是日新月异的。因此,新颁《职业教育法》规定,撤销了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下属的各州委员会,以行政协商代替原本的立法程序,征询各州文教部对新编《职业教育条例》的意见(第4条第5款),从而为快捷及时地调整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及其教学要求提供支持。自2000年以来,新增了26个教育职业,更新了76个《职业教育条例》,这是30多年来德国职业教育最为剧烈的变化[5]。

根据新颁《职业教育法》第5条以及《职业教育条例》,对各类教育职业的名称及其初级教育期限(2—3年)、该职业的基本能力特征(包括技能、知识和综合能力)、组织教学的框架计划(教学内容和时间安排)。以及相应的考试要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确定了基于“学习领域”模式设计的职业学校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此后,联邦政府也采用这一模式编制了指导各地企业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职业教育条例》。在2003和2004年,首先颁布了电子和机械类职业的《职业教育条例》。所谓的“学习领域”描述了为获得某一职业行动能力而进行的工作过程导向的特定主题的教学单元,包括相应的教学目标、学习任务要求和一定数量的学习时间:不同职业的教学计划包含10到20个数量不等的学习领域[6],规定安排具体、严格。

《职业教育条例》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职业教育教学的内容和时间安排上,放弃了以往围绕模块化主题进行技术教育的形式,代之以根据典型职业工作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最为突出的是不再细化技术教育的要求,而是准许各地教育企业参照《职业教育条例》的基本规定,根据自身生产或服务的实际情况做相应的安排:同时对涉及企业管理和生产过程以及经济、生态、法律之间的关联等的教学安排提出了系统化行动导向教学的要求。这样,相比之下,《职业教育条例》中专业和技术教育的重要性就不如以前严格生硬了,而更加凸显了其教育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国的《职业教育条例》中并没有规定企业和学校应该采取何种具体的教学组织形式,企业实训课程和学校职业教育课程在内容范畴、教学组织,以及考核要求等方面,都注重因行业制宜,尤其是职业学校在深入贯彻行动导向的教学理念之后,双方相互配合,共同促使受教育者/学生在完成典型工作任务、经历完整的职业行动、构建相应的职业经验和知识的过程中,获得职业的行动能力[7]。

参考文献:

[1]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一历史、立法、体制、教学.职业教育中心研究所.苏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第36页.

[2]Tatsachen UeberDeutschland.Sociataets—Verag.Frank—furt am Main.Dezember 2005.S.97.1 13.1 19.

[3]Information zur Aussetzung der Anwendung der Aus—bilder一Eignungsverordnung(AEVO)bmbf.de/de/1652.php,2008—2—12.

[4]Kay Beiderwieden(Sozialismus):"Lehrgeld"一Investi—tion in das eigene Arbeitsverm?gen.2004.www.1inksnet.de/textsicht.php?id=1 122.

[5]Reform der:Berufsbildung.bmbf.de/de/1644.php.2008—2—12.

第8篇:法制教育制度范文

各位老师:

大家下午好!

一个爱读书的民族,必定是一个文化素质较高的民族;一个爱读书的人,也必定是一个文化素质较高的人。作为一名教师,读书对于我们的成长的意义显而易见。“读一书,增一智”。其实读书的过程就是一个在思索中成长的过程。王晓春老师写的《教育智慧从哪里来》这本书就是一本好书。全书包括在线征集的100个教育案例,以及王晓春老师的精辟点评,读来让我受益匪浅。

全书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就“教师问题、学生问题、师生关系、教师与家长关系、管理问题”的当前在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热门的教育案例进行点评和剖析。这100个案例,涉及小学教育管理的方方面面,是大家普遍遭遇到的最为普通的问题:如上课说闲话、自私自利、不写作业、注意力不集中……对其中的每一个问题,王老师都深入浅出,入情入理地给予耐心的解答,这个解答,不仅仅是帮你支招,更重要的是,王老师会用简洁明白的语言,生动活泼的比喻,犀利深刻的思维,剖析老师思考问题的路径方法,从而让老师不但获得解决问题的启发,更对自己的思维方式有一个反思。

其中有一句话让我记忆深刻“有的教师盲目相信师爱的力量,以为教师只要爱学生,学生一感激,就会改正缺点,一切就ok了。可是现在的孩子由于家庭的溺爱,感恩心态越来越淡薄。你想,你关爱再多,能超过家长吗?家长关爱了那么长时间,那么大的力度,都没能使孩子听话。您的爱怎么就那么灵呢?……他们缺少的不是爱,而是理智,是智慧,是科学的教育观念和方法。”

第9篇:法制教育制度范文

关键词:法制教育 中职班主任 管理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对于中职教育有了更高的要求。在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的同时,也要求学生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这就需要结合中职教育管理现状来说,目前的中职教育中法制教育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在社会中国法制建设在不断地加强,这就要求中职班主任在日常的教育中加强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

一、中职班主任管理中加入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一)加强学生的综合素质

当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中职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应对社会现代化建设中需要的人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不断地提高中职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我国的公民素质中法治素养是一项重要的体现内容,遵守法律是公民和学生都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要求。中职教育是培养专业型人才的基地,为社会的发展输送需要的人才,这就显示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为了更好的加强社会现代化建设,满足职业市场的需求,加强中职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班主任作为中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方式,在日常对于学生的教学过生活中,应该慢慢的渗入法制教育的理念。

(二)减少社会中不良现象的发生

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属于上升时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阶段。社会中有许多的不良思想会对学生产生不良的影响。中职学生是性格和思想形成的重要时期,心理和生理上都是成熟的重要阶段。相对于普高学生,更容易受到社会的不良影响,从而导致走到人生的歪路。中职班主任应该在管理中,加强对于法制教育的理念。促进学生的个人成长,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辨别能力和提高法律意识。这样能够减少学生由于思想不够成熟而导致的不良影响发生。中职班主任是学生管理的重要方式,直接有效的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

(三)降低中职学生的犯罪率

在目前的中职学生中,由于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年龄都不够成熟,很容易发生冲动、激情犯罪。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在不断地升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教育中法制观念的缺失。绝大部分的中职学生容易造成学生之间的人生伤害,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低。这就证明应该加强对于中职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减少犯罪率。

二、中职教育中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中职教育就是以培养专业性技术人才为目的,管理的重点主要的是对于学生的专业技能的培养。由于学校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中职班主任管理中的不够重视。专业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但是综合素质教育的培养也同样的不可忽视。为了培养中职学生优秀健康的人格,应该加强班主任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

(二)在法制教育中内容和方式比较落后

虽然目前的中职学校大多数都设置了法律教育的课程,但是在教学方式和内容上存在这单一和落后的问题。并且许多的法制教育课程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在教师的教学中很多时候都是对于教材内容的照搬,没有可以给学生警戒的例子。同时教师在教学中要充分的理解教材内容,这样才能够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进行深刻的教学。中职班主任也应该加强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注重和学生的沟通,了解学生方便对于学生的管理和教育。

三、加强班主任管理中法律教育的措施

(一)加强对于法制教育的重视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中职法律教育的现状,就应该从根本上改变学校和班主任的思想观念。加强对于法制教育的重视,提高法制校园建设。从学校管理者到班主任管理都应该进行改变,加大管理的力度,促进学生的法律观念培养,具有遵守法律的思想。同时应该注重学校教师相关部门的法律意识提高,这样才能够对学生进行更好的教育。班主任在中职院校中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管理者,对学生的许多行为会有直接的影响效果,这就要求班主任在进行管理工作时,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遵纪守法。在生活和学习中应该严格的要求自己,给学生树立一个好的榜样。

(二)健全完善的中职学校的法制教育制度

要想让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取得良好的成果,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完善的法制教育制度。这一完整的体系应该包括内容和教学方式的变革,加强教学方式的创新,提高法律教育对于学生的影响力。在课堂上运用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让学生么能够引以为戒。

四、结语

在我国的中职教育中,加强中职班主任对于法制教育的重视和管理,这样才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不仅加强对于我国中职学生的法律教育,还能够提升我国中职教育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刘若慈.法制教育在中职班主任管理中的应用分析[J].统计与管理,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