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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内容及过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家务劳动内容及过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家务劳动内容及过程

第1篇:家务劳动内容及过程范文

论文摘要: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女昏姻法》作了具体规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还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增加了新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的无形投入,但这种承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有许多盲点。在怎样评估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资本,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对如何修改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学者们谈到应遵循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承认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婚姻法的规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原则等等。立法机关经过充分酝酿、论证,采纳了学者们的上述建议,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婚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条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二,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对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适用家务补偿,而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第三,此种补偿并非在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必备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离婚是否实行经济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法律虽然制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并不强制适用,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同财共居”普遍得到了认可,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程度比较低,还不到5%,这三个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护.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要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咚燕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少的一方请求剩余差额半数的债权;瑞士民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做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有形财产行使平等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亲属编修正之前,对于家庭内之劳动并未予以适当之评价,因此,于联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报酬,属于夫,而妻专心于家庭内从事种种劳动,却一无所有。为了弥补此不合理之现象,立法者乃从德国导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给予家庭主妇对于夫之剩余财产,有12的分配请求权。从此,家务劳动获得评价。

可见,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分别财产制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实行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基本上调整了夫妻在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经济补偿过于笼统,第一,对于如何认定在家务劳动上的“较多”,实践中,在哪种情况下才算“较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的个体受多元化思想的影响,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婚姻终止,一方不顾夫妻感情,反目为仇,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对付出较多一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措施;第三,对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下获得的无形资本如文凭、资格证书和某种谋生技能等,并未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现代的家庭模式,借鉴外国和海外一些地区的经验,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制定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价值的最低标准和逃避补偿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一方或双方的收人,也不论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没有收人,双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没有收人,而无论对方有多少收人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一种补偿,为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无须再另行规定。但实则不然,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问题。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根据其范围,共同财产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乓事实上,这种均等分割仍然保护不了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务上多尽义务应得的补偿。因为在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也不另外,因经济大权掌握在挣钱人手中,从事家务一方在家里无经济掌控权就决定其在家庭中无决定权,一旦因某种原因婚姻解体,少做或不做家务劳动一方有可能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致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得财产的目的,而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因无法举证,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同时,因各个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从事家务劳动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一种类型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创业挣钱,妻子在家抚养儿女、赡养老人,即纯家庭主妇型,这种情况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无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第二种类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养家糊口和增强个人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夫妻协商通过职业培训(如读研究生、博士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对这种白手起家的家庭来说,没有一定的家底,夫妻双方同时深造是不现实的,按照中国传统习惯,往往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她们一边从事社会兼职工作,一边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优的后勤保障;有的用全部的收人甚至借款来操持家务,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或执照或资格证书,家庭有形财产随着日常开支和支付一方获取知识或技能而消耗掉。如果取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者专业知识的一方在功成名就时提出离婚,另一方所付出的无形劳动和支出的费用付诸东流;而我国法律未将诸如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财产列人财产范畴,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几乎没有,即便有且不多,就算全部分给“支持一方”,仍然有失公平。假如在这种状况下,不要求取得技能一方给予付出家务劳动一方以一定经济补偿,等于摸视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从而导致一方对另一方无偿的“剥削和掠夺”。这与我国宪法提倡的实现“男女平等”、《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三)车重价值规律,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按照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切他还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第2篇:家务劳动内容及过程范文

据国家统计局和妇联联合组织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女性受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与1990年相比,在18至64岁的女性中,2000年文盲比例已从30.1%下降到11.1%,特别是青壮年妇女的文盲率已降至4.9%。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从37.0%上升到50.7%,其中,城镇女性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比例为44.3%,比1990年提高了8.3个百分点,男女两性的比例差由12.6缩小到9.5。①随着女性教育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掌握了先进的科学技术,教育科技象把“双刃剑”,对我国女性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教育科技对性别意识的影响

所谓性别意识,指的是从性别的视角观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对其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以便防止和克服不利于两性发展的模式和举措。性别意识用变化发展的眼光,看待流行的社会性别观念,将具有自然属性的人作为发展的核心,认为女性应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存在价值。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家庭对教育越来越重视,青年男女享有教育资源的差距明显缩小。教育水平提高带来了社会的文明,也带来性别意识的理性与科学性,人们不再盲目地追求“男女都一样”,突破了职场“无性人”的意识,建立在尊重两性差异基础上的男女平等。但是在这个由男女共同构成的人类世界里,在普遍接纳、认可了男女平等原则的时代里,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并没有得到根本的变革。作为文化的传播者、教育发达与科技进步的代表———媒体,也在性别意识宣传表现出矛盾,产生许多负面影响。某些传媒制作者,包括某些女性制作者缺乏性别意识,将女性的价值限制在容貌、年龄、体形上;将女性生存的空间限制在家庭;,将女性生存的意义限制在妻子和母亲的角色上;将女性同男性的关系界定在依顺、服从、服务、性吸引上,并以此得到男性的呵护、爱慕、供养、资助和指导。

大众媒体中,女性形象是男性根据自己的需要创造的,许多内容影响了女性自身的发展,也限定了女性整体素质的提高,使女性在社会上追求成功的期望和要求也随之被弱化和淡化。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上世纪80年代播出很有影响的电视连续剧《渴望》,其收视率高达97%,剧中的女主人公刘慧芳,集忍让、宽容、自我牺牲和奉献精神为一身,明确反映出男权视角中对女性形象的一种社会期待和理想构造,这也是社会对女性期望值偏低在现实中的反映。同时,大众媒体中,女性的外貌特征比男性受到更多的审视和评判,女性的身材曲线、容貌年龄成为衡量女性价值的唯一尺度,女性形象更多的时候只是作为一个可供观赏的对象而存在,其自我、独立人格和能力的展现都被弱化和消损。女性则通过大众媒体的引导,学会了判断“美丑”的标准,并运用这种“标准”来衡量自己和他人,于是隆胸减肥以及各种美容手术趋之若鹜,竭尽全力地使自己更美丽。这种忽略健康自然、带有自残色彩的行为不仅是男性文化压迫女性的结果,也是女性自我要求、自行规范的结果。科技也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男权思维惯性、商业利益驱动以及缺乏性别平等意识等作用下,女性的形象表现和传播很大程度上处于误导状态,比较典型的是所谓“美女经济”,拿女性人体做秀,或者说是拿女性的人体当卖点,来哗众取宠,以增加自己或商品的知名度,而女性人体在这里往往只是吸引人们眼球,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的一个性的符号。

二、教育科技对女性就业的影响

第一次科技革命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使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改变为生产社会化和机器大工业的生产方式,为女性的社会就业创造了条件。第二次科技革命带来了电气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减弱了女性的就业劣势,女性就业也愈来愈得到社会的认可。进入20世纪以来,现代科技的发展不仅为女性走出厨房走出家庭进入社会职业领域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而且成为文明社会认同女性职业化并形成一种文化氛围的一个巨大的推进器。正如美国趋势专家约翰•奈思比曾经预言,女性在劳动市场居于弱势的年代就要过去,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经济独立,女性对于职业生涯的发展,有更多的选择权,甚至在创业的脚步上,都有超越男性的表现。有关调查表明,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和妇女就业、妇女的经济地位及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妇女受教育程度愈高,就业的可能性愈大,在社会和家庭内部地位越高,就愈能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而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以及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出现,为女性争取与男性同样的竞争和就业机会,改善女性的社会劳动分工,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工作活动中性别分离程度降低

传统的男女角色分工实际上根源于史前时期的男女体力上的差异,虽然文明的进程已从其他方面超越了“体力最强者的规则”,但这种超越对妇女的生存状况影响很小。随着信息、软件、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天、海洋等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将使以体力差别作为劳动分工之基础的男女职业选择界限逐渐淡化,以智能差异选择职业的机会将为女性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产业领域就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女性将获得与男性同等竞争的机会。随着女性素质的提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信息产业就业,从而逐步改变妇女的社会劳动分工。女性社会分工结构的优化,将相对减轻其劳动强度,增加工资收入,提高社会地位。这种变化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妇女就业主要分布在第一产业和与之相关的领域,而发达国家的女性则主要集中于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在我国,女性从业人数的70%处于第一产业,即便是城市女性从业人员,大多也是分布在低技能或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络的广泛使用,使第一、二产业的比重将逐渐下降,而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信息产业将得到充分的发展。而女性特有的细腻周到、善解人意和有耐心的特性将使她们在第三产业,包括第四产业中的信息服务业发挥所长。第二,在信息产业中,女性主要从事办公室电脑操作、以信息服务为基础的文秘管理和公关工作以及低层次的软件工作。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系统分析和程序设计,或是信息专业和管理层面的分工领域中,进一步改变性别分工状况。互联网使得男女在体力和心智上的差异没有必然的优劣和界定,反而是社会分工的科学化和缜密性更有利于女性价值的自我实现。一些女性也成为该行业的有影响的人物。例如,2003年9月的美国权威安全杂志—InformationSecurity评选趋势科技的共同创办人兼技术总监陈怡桦(EvaChen),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五大“最具远见女性”之一。#p#分页标题#e#

2.女性的就业领域扩大

根据查菲茨的理论提出,技术变化会使任何一个性别所掌握的技能老化,而其中女性所受到的不利影响更多,因为男人在寻求新的生产资源的工作角色的竞争中享有优势。尽管如此,现代信息技术仍为女性带来了积极的影响。首先,现代信息技术为女性参与更多重更高层次的社会分工领域提供了可进入性。其次,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为女性提供了更具有灵活性的兼职和远程工作。信息化导致商业、金融、贸易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人们可以利用已经建立的信息网络在家中购物、进行双向视频点播、科学咨询、浏览报纸杂志、网上求职等。在此基础上,大范围地实行弹性工作制、远程工作或在家上班成为必然趋势。女性需要花费比男性更多的时间来照顾孩子,传统的固定的办公室环境和固定工作时间往往使女性很难兼顾工作与家庭。利用信息新技术的远程办公实现了在家中工作,为女性提供了一种解决办法,使她们既有可获取报酬的工作和灵活而舒适的工作场所,又可以照料家务和子女,利于保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3.女性的自我发展拓展

首先,信息通信和传播技术以及目前广泛应用的互联网络使女性能够在更广阔的空间和领域中获取社会信息和资源,提供了更多的渠道让女性了解世界,学习最先进的技术和知识。这些使女性的视野更加开阔,站在世界的高度上评价事物,为自己的价值和角色定位做出正确的选择,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升自己的品位和能力。其次,由于计算机技术在生产中被广泛使用,生产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相对剩余时间延长,家庭电气化和家务劳动自动化也使家务劳动时间缩短,为女性的自我发展提供了时间上的保证。最后,网络空间给女性提供了一个更自由、更开放的生存空间。由于网络空间所具有的虚拟性和超时空等特点,女性在这里可以相应地摆脱传统的性别束缚,通过网络跨越现实生活的障碍,直接进入更广阔的世界,进入与自己志趣相投的群体,改变自己的思维和生活方式,增长见识,扩大思想、知识和生活范围。②建国以来,我国党和政府十分关注妇女就业问题,并把它作为妇女解放的重要任务。政府为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和技术素质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妇女的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扫盲教育等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女性在高学历结构中所占比例还很低。大量未能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甚至还有文盲和半文盲的妇女在当前激烈的岗位竞争中往往成为被淘汰的对象,即便工作也是在投入较多体力而获得较低收入的岗位上,这无益于妇女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改善。事实证明女性越是远离高科技,其淘汰的概率就越大。当然,现代科技也对女性心理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她们面临着技术压力,产生技术焦虑和技术恐惧,根据最近的一项相关调查表明,年轻女人已经渐渐远离计算机学位。③

三、教育科技对女性婚姻的影响

科学技术走进家庭,使得计划生育在技术上成为可能,这样就极大地降低了出生率,也正是由于科学技术把性生活与生育可以进行分离,对传统的性观念带来了冲击,婚前、婚外的性生活日益增加。我国的婚姻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择偶多选择干部、军人、华侨,如今爱选专家。这表面上看与科技无关,实际上是与科技作用日益明显,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地位的提高有很大的关系。科技还将进一步对家庭产生影响,如“试管婴儿”的出现对家庭的冲击,并引起伦理、宗教、社会学界的争论。④女性生育率与受教育年限呈负相关关系,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及婚姻适应度与受教育年限呈正相关关系。已婚妇女受教育年限越长,受教育水平越高,越能理解婚姻的真谛,更善于建设、维护和调适婚姻,表现出婚姻适应度越高。教育进步、科技发达为家庭沟通、天伦之乐的享受奠定了基础,但也带来负面影响,网恋、虚拟家庭、跟踪拍摄等等对婚姻的稳定是巨大挑战。仅以“网恋”为例,它让越来越多的家庭走向解体。网恋这种以现代网络空间及其电子媒介物为主要沟通手段的感情互动过程,成了人们婚外感情交流的工具。有的“网恋”者不要家人,高唱“网络就是我的家”,把绝大部分的业余时间挂在网上。有的甚至在网络上成立了“虚拟家庭”,弄得热火朝天,而对朝夕相处的伴侣漠然冷淡。每一个已婚者的网恋伴随的将是家庭的不和与破裂,而这些悲剧的根本原因在于网恋导致了家庭角色冲突。根据学者的分析,现实中的网恋对家庭产生的问题主要有:影响夫妻的身心健康;影响夫妻情感;严重的将导致家庭的破裂;影响亲子关系。

四、教育科技对家务劳动的影响

根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发现,2000年由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仍未改变,85%以上的家庭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教育科技发展使家务劳动社会化与现代货摊进程加快。家庭的生活服务劳动即家务劳动,随着大工业生产日益向深度和广度进军,以及社会服务事业的广泛开办,相继走向社会化之路。如纺线织布、缝衣做鞋、砍柴挑水、磨面碾米等,都曾是重要的家务劳动项目,现在则大都交付与社会,成为基础的社会产业部门。烹饪、育儿、洗衣、购物等,虽然仍是家务操作的主要内容,也因现代食品、饮食店、幼儿园、洗衣坊、商店的广泛提供与开办而大为减轻。家务劳动的现代化,即通过更新、改进家务劳动的工具和技术,减轻家务劳动强度,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家务劳动的效率。家务劳动的现代化推进,是大工业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家庭生活与现代工业科技结合的最佳形式与产物。自改革开放以来,以洗衣机、电冰箱、电饭锅、煤气灶、吸尘器、微波炉、多功能食物处理器等为代表的现代生活器具,纷纷进入家庭,使家务劳动的手段得以现代化装备。这极大地改变了家务处理的方式,提高了家务劳动的效率,增进了家庭生活的质量,对实现家庭现代化,推动家庭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转变,促成科学、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在家庭的确立,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功用。

家务劳动社会化与家务劳动现代化,两者都受到社会与家庭的极大关注与称颂,但两者毕竟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是以大工业机器劳动、现代科技和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为依托,用先进的社会化的大生产与大服务,替代个体家庭建立在落后的手工劳动基础上的自我生产和自我服务,从而使该家务项目在家庭中大为减少乃至最终消除,成为重要的社会产业部门和服务行业;后者则是维持小家庭自我生产、自我服务的固有模式不变,只是引入现代家务设备,用机械电器化操作替代传统手工劳动,从而使家务项目仍保留在家庭,家务处理的内容依旧,但操作方式全新。两者相比较而言,应认为前者要大大优越于后者,后者则存有先天性缺陷。⑤女性的职业、受教育程度及文化素质高低,对家务劳动手段现代化的追求会有不同。知识分子生活追求简单化,家务处理希望减轻化者居多,对可以节省家务操作时间与精力的家务设备特别喜爱,情有独钟,购后也能很快派上用场。一般的职工,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较多,生活俭朴,习惯于一切自己做,体力多劳累也在所不惜。故对现代家务设备添置要求不是很迫切,习惯于一种费心费力做家务以节约开销的生活。再如,知识分子一般是经济较宽裕,时间紧张,谋取职业外劳动收入的机会很多,增加家务设备以减轻家务处理,用金钱换取时间,用时间再多赚钱是合算的。一般工人的时间宽余,经济紧张,谋取第二职业的机会少,报酬也不高,故习惯于用时间的多耗费节约金钱的开销。#p#分页标题#e#

五、教育科技对女性健康的影响

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妇女健康运动对妇女健康的重新界定,使妇女健康从传统的妇幼保健医学模式转向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发展模式。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做出的定义是:“健康是指生理、心理及社会适应三个方面全部良好的一种状况,而不仅仅是指没有生病或者体质健壮”。联合国人口与发展大会则将生育健康定义为:“生育健康是指于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所涉一切事宜上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教育科技使女性更多地进入到白领阶层。职业女性工作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健康状况受到挑战。一项针对上海高校女性知识分子的调查显示,有失眠想象的大约占被调查人数的45%,有身心疲惫感的占59%,有时烦躁易怒情绪的占55%,常感体力不足的占48%,这表明这些女性知识分子的心理处于亚健康状态。⑥女性是家庭清洁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往往是她们承担了洗刷锅碗、洗涤衣物和进行室内驱虫、除秽等任务。在每天操持家务的过程中,难免要接触一些家用化学清洁剂。而这些清洁剂多是近年来一些化工产品(科技发展的产物)。家庭清洁用品对女性个体的损害主要在:皮肤、免疫系统、神经系统、血液系统、生殖系统。科学家在研究不孕症过程中,发现不女的不孕与长期使用洗涤剂关系密切。

第3篇:家务劳动内容及过程范文

记者:现在有不少家长认为,家庭条件好了,没必要让孩子劳动。于是,一些孩子劳动意识十分欠缺。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郑沪生:劳动是人类生存于世界的一种活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劳动也是每个人必备的素质。我们中华民族具有热爱劳动的传统美德,是劳动创造了我们五千年的灿烂历史文化。家务劳动是对孩子进行家庭劳动教育的一种实践活动,也就是说,家庭劳动教育就是通过家务劳动使孩子从小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和生活意志、独立生存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它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健康的人格,发掘孩子聪明才智及动手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每一位为孩子的未来幸福着想的家长,都应让孩子从小学做家务劳动,而不能以任何理由放弃对孩子进行家庭劳动教育。这不仅是为了减轻父母的劳动负担,更主要的是为了锻炼孩子的生活能力。

记者:具体地说,家庭劳动教育对培养孩子的思想品质有哪些作用?

郑沪生:首先家庭劳动教育能引导孩子学会生活,有利于形成健康的人格。从小学会劳动,有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好的劳动习惯,是孩子学会生活的重要保证,将影响孩子一生的成长。有研究证明,从小做家务、热爱劳动的孩子能吃苦,有才干,对生活充满自信,人际交往能力强于不爱劳动的孩子。美国心理学家威兰特对波士顿地区490名孩子进行了20年的跟踪研究发现,爱干家务的孩子和不爱干家务的孩子相比,长大以后的失业比例为1∶15,犯罪比例为1∶10。爱干家务的人平均收入要比不爱干家务的人高出20%左右。

其次,家庭劳动教育有利于锻炼孩子的坚强意志,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孩子在做家务劳动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挫折,每一个困难、挫折都是对孩子意志、能力的磨炼;每一次磨炼都会让孩子增长克服困难的勇气,抑制自身的惰性。在家务劳动中,孩子体验到劳动带来的成就感,这种成就感的不断积累,就会逐渐形成独立自主、坚毅和自信的心理品质。此外,通过劳动实践,能培养孩子珍惜劳动成果,养成勤俭朴素、艰苦奋斗的好作风;能锻炼孩子吃苦耐劳、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有助于培养孩子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能培养孩子自立、自理、自强的进取精神。

再次,家庭劳动教育可以培养孩子的责任感。人的社会化不仅要求人们学会社会生活的基本技能和社会行为规范,更重要的是培养社会责任感。孩子们在劳动中能学会关心他人,增进与人的感情,这对现在的独生子女更为重要。孩子从小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就能在不断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意识到自己作为家庭成员应承担一定的家务劳动,并且逐渐养成为他人服务的意识,明确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有责任感的人做任何事情都会很认真,很负责,一旦遇到困难,也会以负责任的态度发挥自己最大的潜能去战胜困难。相反,没有责任心的人,往往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甚至不顾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做唯利是图的事。因此,责任心是做人的重要基础,从小培养孩子的责任感,孩子长大后就能承担起家庭和事业的重任,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记者:但是有的家长认为劳动太累,舍不得让孩子干活。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郑沪生:劳动是累点儿,但可以使孩子身体得到锻炼,能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医学科学的研究表明,劳动是多种生理器官协调活动的过程,有利于改善呼吸和血液循环,促进肌肉、骨骼的发育,促进新陈代谢,调节大脑疲劳,促进孩子的左右脑发育,对智力发展十分有益。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教育学家卢梭认为,培养身心两健的人,必须在体力劳动中才能完成。在卢梭看来,劳动在“养成锻炼身体和手工劳动的习惯的同时,在不知不觉中还养成了他反复思考的性情”。在劳动中,孩子双手活动有益于左右脑的开发,促进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学习能力。劳动还可以培养孩子的观察、分析、判断、创造能力和动手能力。中国自古就有“心灵手巧”的说法,手巧会促进心灵,心灵又带动手巧。

记者:当前家庭劳动教育缺失处于什么状况?

郑沪生:长期以来,劳动教育一直是我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但近几年,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社会、学校和家庭忽视劳动教育的现象十分普遍。有关青少年劳动观念、劳动能力的调查显示,由于家庭劳动教育缺失,当代青少年劳动观念日趋淡薄,劳动能力普遍较差,不善于料理自己生活,即使跨入成年人的行列,依然连最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都不具备。

据上海某大学近几年对录取的新生所作的调查,有60%以上的人不会自己挂蚊帐,许多大学生在入学前没有亲手洗过一件衣服。我对长春市某高校一个班25名学生作过调查,有24名同学不会缝补衣服,不会钉扣子。某县妇联对该县一所重点中学初一学生家务劳动调查结果表明,从没有洗过一件衬衫的占79%,不会煮饭的占84%,不会或不敢使用电饭锅、液化气炉的占67%。据北京市家教学会对某小学一个班的调查,该班44名学生中,家长每天给他们整理书包的占39%,洗手绢的占66%,穿衣服的占59%。

记者:您认为,造成上述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它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郑沪生:主要原因是家长忽视了家庭劳动教育。比如一些家长认为家务劳动会影响孩子的学习,“不做家务最多变成懒虫,而分数上不去则不能成龙。”有调查结果表明:65.9%的家长为了不影响孩子学习,不让孩子做家务;60%的家长不支持孩子参加公益劳动。由于家庭忽视了劳动教育,孩子缺少劳动机会,没有劳动体验,经不起劳动的苦累,依赖性强,自立能力差;心理上承受不起挫折磨难,一遇挫折往往采取极端行为,或离家出走,或选择终结生命。

也有些孩子人格不健全,表现自私,缺少爱心,不懂谦让,有怕苦怕累、厌恶劳动、贪图享乐等不良倾向。对一些中小学生的调查发现,许多孩子生活上依赖父母,花钱大手大脚,但不懂得关心父母,缺乏家庭责任感。

记者:家庭劳动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您认为当家长的应如何做?

郑沪生:从小培养孩子劳动意识,养成爱劳动的习惯,使他们在家庭劳动的潜移默化中增长才智,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质,这是对家庭劳动教育的总要求。我建议家长朋友们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更新观念,走出劳动教育的认识误区。目前家长们对劳动教育主要存在“三怕”的思想误区:一怕家务劳动会影响孩子学习;二怕孩子不会做家务,反倒添乱;三怕孩子吃苦受累。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家庭劳动教育经验,从小培养孩子独立生活能力。

第二,放手让孩子做事,从小培养劳动行为习惯。为孩子创设劳动实践机会与环境,让孩子从小体验劳动的快乐和劳动的意义,在劳动中磨炼意志品质和吃苦精神,使他们终身受用。父母不要怕孩子不会做事,也不要求全责备。孩子做家务,无论结果怎样,家长都应给予认可和赞许,鼓励并帮助他们把事情做好,增强他们的自信心。不要因孩子不会做事而指责他们或包办代替,那样就会消减孩子爱劳动的热情。

第三,创建劳动教育大环境,让孩子有更多参与劳动的机会。近些年,轻视劳动教育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一些教师和家长甚至把劳动作为一种惩戒的手段,错误地把劳动教育当作“劳动改造”,使孩子鄙视、厌恶劳动。

第4篇:家务劳动内容及过程范文

    平等的概念不单单意味着以同样方式对待所有的人。给不同处境的人以同等的待遇只会使不公平长期存在下去,而不会使之消失。只有努力解决并纠正这些处境上的不平衡,才会产生真正的平等。正是这种更广阔的平等观念在争取妇女人权得到承认和接受的斗争中成了指导原则和最终目标。(注:联合国人权办公室编,《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公约和委员会》导言第三段,2001年版。)

    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妇女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财产权的不平等使妇女总体上在婚姻家庭关系和社区中处于较低的经济地位,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国际人权法,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制定国际社会认可的标准和保障机制,成为各国审视其国内法的现有规定、挑战妇女所面临的不平等财产权状况的有力工具。

    目前中国法律所规定的离婚财产均等分割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在经济转型期间妇女所面临的经济地位的劣势和离婚妇女在传统文化和习俗中所遭遇的特有困难。同时,对妇女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对其家庭发展、对包括丈夫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和由此给妇女自身发展所造成的制约作用,均未能得到应有的评估和重视。因此,我们应当在国际人权的框架下,对中国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法重新予以审视。

    一、妇女的经济地位与离婚妇女的贫困化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递增,离婚妇女的人群正在扩大。尽管社会已逐渐视离婚为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不再歧视离婚妇女,但我们不应忽视她们所面临的问题和生存状态。

    与中国封建社会以“出妻”为标志的男性专权离婚相比,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现代女性终于冲破了传统观念的藩篱,不仅在法律层面上而且在社会舆论与道德评价方面享有了与男性平等的离婚自由权。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的统计,离婚案件中女性原告均占70%左右,显示了女性在离婚问题上所享有的自主权。但享有平等的离婚权并不能掩盖已离婚妇女在离婚后所面临的尴尬和困境。最近的一份名为《关注单亲女性》的调查报告暴露了离婚妇女生活困境的冰山一角。该调查用分层多阶段概率抽样方法对上海50个居民委员会440个单亲家庭和500个双亲家庭进行的入户调查显示:单亲女性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9%,其中离异女性是离异男性的81%。对于离婚后抚养子女的母亲来说,即使加上孩子父亲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仍仅为双亲家庭的55%。有44%的离异女性表示物质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明显下降(注:参见徐安琪著:《关注单亲女性》,《中国妇女报》2003年4月29日。)。这一结果与外国学者的类似调查结果相同。美国学者魏兹曼的调查发现:离婚后一年中,男性的生活水平提高了42%,女性的生活水平降低了73%。她认为,法官根据男女平等原则错误地推断妇女在离婚后有能力和其前夫获得同样多的经济收入,其结果是剥夺了离婚妇女特别是老年家庭主妇及有低龄子女妇女在婚姻中应享有的经济利益。(注:参见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根据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在全国31个省会、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对年龄介于18—69岁的当地市区居民的调查,我国目前城市中男女市民在权利、财富和机会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女性在职业、社会阶层、收入和受教育水平等主要方面和男性相比仍处于劣势。从事收入较低的半技术劳动工人、服务性行业以及处于下岗、失业、待业的女性明显高于男性,而每月收入5001元以上的女性则大大低于男性,仅占14.4%,女性接受大学以上高等教育的比例也比男性低5.5个百分点。(注:参见《性别公平状况调查》,《中国妇女报》2003年3月 31日。)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妇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在高收入人群中,女性的比例仅有 33.5%,而男性则高达66.5%,在最低收入人群中,这一分布则呈相反的态势。越接近最低收入者,女性的比例越高,而越接近于高收入者,男性的比例越高。同时,尽管男女的收入均值都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增加,但在同等教育程度(如高中或大学)分组中,女性的平均收入都无一例外地明显低于男性。调查还显示,近10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男女两性的收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正在拉大。而家务劳动对收入的影响是负值。由于传统的社会分工模式的影响,女性在业者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将近是男性的两倍(女性为173.69分钟/天,男性为74.68分钟/天)。家务劳动对女性在业者的影响存在一个互动的过程,家务劳动时间长会影响在业者劳动投入的质量和数量,同时,对女性劳动价值的低估也会带给女性劳动者负面的反馈,使其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家庭。结果,只能使女性的劳动就业能力更为降低,收入也会随之下降。(注:参见蒋永萍著:《中国城镇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及原因分析》,载《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42—57页。)

    而这种整体经济地位低于男性的状况不可能在离婚后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因此,离婚妇女生活贫困化是由妇女整体经济实力相对低下的状况所决定的,大多数妇女在离婚后如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障,其生活水平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比必然要显著下降。

    同时,离婚后子女特别是低幼年龄子女随母生活较多,已离异母亲大多是家庭事业双肩挑,既要做好母亲,照料子女生活,支撑整个家庭,又要做好工作,甚至要做兼职工作,以提高子女的生活水平。许多人不仅经济捉襟见肘,体力和精力也严重透支。而人到中年的已离异女性,不少人没有较好的教育背景,缺乏经济资源,更要面临再婚困难。

    由此可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只有对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和抚养子女的一方(主要是女方)切实地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才能够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体现我国法律扶弱济贫、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也才能够真正实现离婚自由对人性解放的真谛。

    二、离婚均等分割财产原则不能达到结果正义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适用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这一规定是我国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中的体现。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规定过于抽象,且没有充分考虑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因此,这些貌似公平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所引致的后果常常使当事人感觉不公平,违背正义的理念。

    关于什么是正义,著名的哲学大师罗尔斯教授在《正义论》中提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符合两项原则:一是自由的原则,二是差异的原则。社会的公正应当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一个人享受平等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以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注

: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2 页。)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历来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因此,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以保证婚姻的社会价值和家庭的社会职能的正常实现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正义所在。而离婚法的正义就是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对离婚当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济,对其所受的损害予以补偿,最终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夫妻财产制度及其离婚时分割方法的演进反映了在世界范围内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正义理念的逐步实现。从妻子离婚后一无所有的“财产并吞制”到可以拿回部分嫁妆价金的“统一财产制”、从夫妻各自所有的分别财产制到离婚时有权获得一半财产的共同财产制,直至结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离婚时有权分享增值部分的分享财产制,更多的国家接受了婚姻是伙伴关系的理论,对家务劳动给予与职业劳动等同价值的评价。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均外出工作,是否有经济收入,对家庭所做的贡献应视为相同。因此,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根据离婚时公平财产分割法,一方仍有权分得对方的财产。

    公平分割财产的机制,就是要在离婚时主要不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财产的来源,而重点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以达到和实现结果正义。因此,各方面条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财产或分享对方增值的财产,而且还可能获得比一半更多的比例,甚至全部。惟此,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美国学者认为,为了实现让离婚后的妇女与丈夫在经济地位上平等的结果,许多妇女需要获得比传统平均分割财产所能得到的更多的财产。传统财产分割按照传统上认为合理的、狭义的方法定义婚姻财产,并在分割时适用严格的平等概念。在这方面,男女两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则的胜利一直是以实际上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的。(注:兰吉塔。西尔娃。艾尔维斯编:《美国的离婚及其经济后果》,妇女权益保护专门工作组会议资料,第129页,2004年8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适用均等原则,隐含着保护无社会工作、主要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利益的理念,但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对家务劳动的付出予以回报。对于既承担社会工作,又承担家务劳动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以及因从事家务劳动遭受贬损的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价值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评估和补偿,这种所谓均等的规定实际上是以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

    在我国妇女经济地位仍然落后于男性,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多数由母亲抚养的情况下,以均等分割作为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结果是造成实际后果的不公平,它是导致离婚妇女生活贫困化的重要和直接原因之一。因此,应当以公平分割原则取代均等分割原则,即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为了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多分割财产,甚至分割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绝对的均等,各自获得50%。

    为了保证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真正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法律规定还必须尽可能地具体化,即对公平分割的原则做出具体量化的标准,综合各国的规定,离婚时公平分割财产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夫妻双方各自的就业能力,商业机会;(2)夫妻双方各自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3)夫妻双方各自的身体状况、年龄差异;(4)个人财产的数量和质量;(5)婚姻持续的时间和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有些国家还会考虑一方的过错以及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害。

    三、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夫妻各自的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家务劳动是无偿劳动,但它对配偶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发展、对家庭的发展、对社会的发展都是有重大意义的,因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特别规定了从事无偿劳动与从事有偿劳动者在婚姻财产权利上平等。

    但我们的研究发现,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人力资本的评估及其预期利益的分割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中均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所谓人力资本,指的是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能力,是无形财产。婚姻关系是伙伴关系,结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婚者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发展就是整个家庭的发展,自己也必然分享因发展所获得的成果。一方牺牲自己提高人力资本的机会从事家务劳动或为对方提高人力资本在经济上和生活上予以支持,是因为他(她)确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可以分享因对方提高的人力资本而带来的利益。尽管在婚姻关系这种亲密的关系当中,利他主义可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眼前的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仍然是促使夫妻做出这些牺牲的一个强大的动力。(注: AllenM.Parkman,The ALI Principles and Marital Quality,Duke Journal of Gender Law & Policy,Spring/Summer,2001.)如果夫妻有合理的理由确信他们在将来能够得到回报的话,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愿意做出这些牺牲。反过来,如果因牺牲而导致的自己的人力资本的减少以及对方基于自己的牺牲而导致的其人力资本的增加,在离婚时得不到肯定和合理的分配,那么就会出现夫妻任何一方都不会愿意为家庭做出牺牲甚或不愿意结婚的情形。因此,法律对人力资本所产生的预期利益的忽视不符合离婚的正义理念,也不利于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

    从理论上讲,夫妻双方中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有可能是男方,也有可能是女方,但放眼现实,尽管妇女解放运动已经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这么多年,但是在我国以及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里,婚姻家庭生活中往往都是妻子为抚育子女,承担家务而放弃了个人的事业追求,以其自己独特的方式和途径对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进行投资。(注:苏力:《冷眼看婚姻》,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根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在85%以上的家庭里,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不可否认,在丈夫所获得的这些能为其带来可观收益的成就和地位中是包含着妻子所做的贡献和牺牲的。反过来,妻子在做出这些牺牲旨在成就丈夫的同时,也放弃了发展自己的机会,从而阻碍了自身人力资本的正常增加。如果婚姻不中断,那么妻子的这些牺牲将在未来的婚姻生活中因分享丈夫的收益、从丈夫和孩子身上得到感情的慰藉以及拥有一个稳定的婚姻和家庭而得到平衡。但是,一旦要离婚,那么这些以做出牺牲为代价的可期待利益将化为泡影。毫无疑问,这对于妻子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家务劳动的贡献作为分割财产时的考虑因素,即对于在婚姻中因照顾子女,承担家务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照顾,适当多分。我国婚姻法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中也规定了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但没有对此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法律也试图以离婚经济帮助的方法解决离婚妇女生活困难的问题。如果一方配偶在离婚时经济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如果有负担能力,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帮助。其他国家也有许多类似于此的在分割财产之外的救济方式,试图更好

地保护弱者的利益。但是,这种看似向弱者利益倾斜的制度构建实质上却隐含着对做出牺牲一方的不公平。首先,如果一方(大多是丈夫)因另一方(大多是妻子)的牺牲而获得的成就和地位已经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那么依据上述思路,做出牺牲的一方有可能会在离婚时得到一笔财产。从表面上看,这的确是一个值得赞许的结果,但是,这使得原本对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取成了对方对自己的怜悯和施舍,且照顾的数额也难以真正体现公平。如笔者对北京市某中院2001年5月至 2002年12月审结的1032件离婚案件的调查显示,仅有63例案件做出了准予经济帮助的判决,其中,离婚时提供住房予以经济帮助的共计有9例,占14.2%。其余均为金钱帮助,且在数额上与请求帮助的数额相比也普遍偏低,大多集中在2万元以下。3000元以下的占15.8%,3000—10000元的占32%,10000—20000元占19%,2万以上的占19.1%。这说明,在离婚时,既未解决无房居住者的住房困难,金钱帮助的数额也偏低,无法体现公平。

    其次,如果一方因另一方的牺牲而获得的成就和地位没有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这种不公平就更加明显了。例如妻子负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并以自己的收入支持丈夫接受教育和培训,而丈夫却在毕业或者获得学位、职业资格后提出离婚的情形。根据传统的对婚内财产的界定,此时丈夫所取得的能够带来高收入的人力资本还尚未转化为有形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入离婚财产的分割。同时,由于做出牺牲的一方往往还将原本大多由自己的劳动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拿出来支付另一方学习和培训的费用,使得在离婚时她(他)们可分割的共同财产更是微乎其微。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离婚,即使将共同财产全部判归做出牺牲的一方所有也将是非常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第5篇:家务劳动内容及过程范文

【关键词】:责任感幼儿园家庭培养情感体验

责任感是做人的基本素质,也是社会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婴幼儿的责任感主要表现为认真完成成人交给的任务,完成日常生活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以及对同伴和集体的事所采取的认真负责的态度等等。从生活、学习、游戏等活动过程中,婴幼儿的语言、行为、态度等种种表现并不令人乐观,自私、破坏、攻击、懒惰的心理状态及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这种种不良因素的存在给婴幼儿责任感的培养过程带来了一定的阻力,而对婴幼儿来说责任感的培养是个性发展的核心,对婴幼儿的终身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婴幼儿责任感的培养,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婴幼儿成长的过程中必要的一课。那么,该如何培养婴幼儿的责任感呢?

一、从小培养孩子责任感

1、让孩子自己抓汤匙吃东西。这时的孩子自己能力在不断进步,当他和大人一起吃饭时,请给他一个勺子让他独立进食。即便吃得满地饭菜渣也别“干涉”,这样他会明白自己拥有和大人一样的能力,能自己解决自己的事。

2、做简单的家务活。许多父母在孩子小的时候,总是舍不得让他一起参与家务,等到觉得孩子大了,可以帮忙才开始指挥、吆喝孩子做这做那,结果发现孩子参与家务意愿低落。追根究底即是没让孩子在小时养成良好习惯,或是过去总是在父母催促、吆喝中完成指定工作,毫无乐趣而言,而导致不美好经验,造成不爱做家务。“做家务”对三岁左右的幼儿而言,并不是和大人所想的家务范围一样,其实还包括生活处理能力,父母可以依照孩子的身心发展试着让他学习做些游刃有余且觉得相当有趣的事。

一岁以前的婴儿,可以让他自己拿汤匙吃饭,拿拖鞋或递物品给大人,收集垃圾、把衣服、玩具放进篮子里等。二岁的幼儿可以让他擦桌子、练习洗自己用过的盘子、杯子,在限定的空间范围内扫地、擦地板,或将同样式、同颜色衣服叠好放在一起、将垃圾丢进垃圾桶内等等。三岁的宝宝已经要开始进入幼儿园过集体生活,可以训练其将用好的毛巾、牙刷挂好、放整齐,清理自己吃完饭后的桌面等,这些对孩子来说都不是难事,父母可以放手让孩子学习。一岁半至三、四岁左右,正是孩子发展自理能力的阶段,如果发展的好,孩子的自主性会提高,且有助于建立自信的人格,所以这个阶段应尽量让孩子学习自己动手做。若此时未能建立良好生活自理能力,将会对自己能力产生怀疑,在人格的发展上也会出现问题。

3、自己穿脱衣物。2-3岁的孩子已经有了初步的“独立意识”,会有“摆脱”父母独立做一些事情的想法,做事的积极性也很高。父母要抓住孩子的这个特点,训练他自己脱衣服、鞋袜,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并要让孩子知道天冷穿衣、天热脱衣,进门脱衣、出门穿衣是需要自己决定的事。

三、从身边做起,让孩子明确责任感

要培养婴幼儿的责任感,首先要让婴幼儿明白什么是责任感。我从《词典》中得知,“责任感是指自觉地把份内事做好的心情,也说责任心。”我们加以细分,即责任感分为历史责任感、社会责任感、集体责任感、家庭责任感、主人翁责任感等。婴幼儿因年龄及阅历等种种原因理解能力不强,这样的读解,孩子们不但不易接受,更不用说消化吸收了,所以我们家长可以用具体的事例来说明。比如说:教师教好学生是他们的责任,教书育人是他们责任感的表现;农民种好地是他们的责任,精耕细作是他们责任感的表现;工人做好工是他们的责任,尽职尽责是他们责任感的表现;保卫祖国是他们的责任,站岗放哨是他们责任感的表现……那么,我们孩子们有什么样的责任和责任感呢?孩子回答:“自己的事情自己做”,那么具体应该怎么做呢?”例如:下午点心时间——吃香蕉

下午起了床,保育员老师送来了点心——黄黄的香香的大香蕉。“哇!我喜欢吃!”好几个小朋友围着桌子,馋样儿溜溜。我为孩子们每人分得一只香蕉之后坐下来为女孩儿们扎小辫。

“老师,我没有吃到!”一会儿一个小小的声音响起。

咦,是我把谁落了吗?“是谁没分到?”我赶紧追问。

“我……”怯怯的声音来自红红,一个大个子的小女孩儿。

“我……我不会剥!”红红举着手中的香蕉。

“哈……不会剥?真没用!”“老师你看我会剥!”顿时教室里象开了锅,孩子们七嘴八舌地嚷起来。

红红拿着香蕉,尴尬地看着别的小朋友在有滋有味地吃着。

“来,老师教你!”

我示范着让红红尝试着剥香蕉,但他无力的手指怎么也剥不开。“在家里吃香蕉谁帮你剥?”“外婆!妈妈!爸爸!还有……”红红神气地说。

“红红现在上幼儿园了,说明红红……?”“长大了!”没等我问完小朋友们就抢着回答。“长大了的孩子会怎样?”“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孩子们又是异口同声。

“现在红红剥不开怎么办呢?”

“可以用牙咬!我就是咬开来再剥的!”一个神气的的声音。

“红红,你行的!”我把香蕉塞到红红手中。

看着红红甜甜地吃着瓣成两半的香蕉,我忍不住笑了……

我们应顺势引导,使婴幼儿知道:从身边的点点滴滴做起,首先明确自己的责任。要教育婴幼儿爱幼儿园、爱集体、爱家、关心家人是有责任感的表现,在幼儿园,尊敬老师、爱护同伴、收拾玩具与学习用品;在家里,帮着爸爸妈妈做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都是有责任感的表现等等。总而言之,要培养婴幼儿责任感,首先得让他们明白自己有什么责任,责任感又表现在什么地方。

四、缩短家园教育差距,让孩子落实责任感

当今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倍受父母娇宠,学校老师有碍于家长的各种要求与社会竞争激励等等因素,很难真正让婴幼儿落实责任感。尽管如此,在学校,我们老师还是在尽力培养婴幼儿的责任感。工作中,我尽量为孩子提供各种机会,让孩子在活动中得到锻炼。如:收拾积木、整理区域角和图书、自己大小便及洗手、捡拾废纸、抹洗小凳、给花浇水、自己穿衣穿鞋叠被子、独立完成作业等等,婴幼儿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后自然会形成一种责任感。

而当家长的大多舍不得让自己的孩子去做家务,根据有关统计,中国孩子每天家务劳动时间为0.2小时。而美国孩子每天家务劳动时间为1.2小时,如果一个孩子在家庭层次上的责任心难以确立,那么将来他走向社会就难以具备社会的责任心。可见家务劳动是培养责任感的最好时机。可有的父母却认为让孩子干家务活会影响孩子的学习;也有的父母认为让孩子干家务活是委屈孩子;还有的则认为劳动不用学,长大了自然会做。试想,一个对家务活不管不问、一窍不通的孩子,长大了怎么能掌握维持生活的本领呢?体验不到干家务辛苦的孩子,怎么能理解父母的辛苦呢?所以父母要把引导孩子参加家务劳动当做培养孩子的家庭责任感的教育来进行。

例如:“我让我的孩子学涮碗”——一位家长的诉说

“我女儿吃好晚饭就涮碗,这是她每天要做的工作!”在一次家长会上我班青青小朋友的妈妈这样说。

“哇,你的孩子真懂事,她能坚持吗?”许多家长脸露惊讶之色。

“一开始她只是觉得好玩,没几天就不想涮了!”

“那现在还坚持住吗?”好奇。

“坚持住了!因为我用了发工资的形式进行督促,每天涮好就得一个硬币!”青青妈神秘地说。

“我告诉她,每天涮碗就象爸爸妈妈坚持上班一样付出辛苦才有收获!否则的话什么也没有!”

“后来有一天,女儿说要用她涮碗得的钱买油画棒!”青青妈笑眯眯地说。

好象知道大家想提的问题,她紧接着说:“女儿说,我自己有钱,我要用我自己劳动得的钱来买,因为爸爸妈妈上班很辛苦,就象我一样天天涮碗很辛苦!”

青青妈的眼眶有点湿润了,教室里静悄悄的……

孩子心地单纯而又自控力弱,没有父母的方法指导与行为监督,孩子自身明确的那些责任无从落实,培养责任感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父母可对家庭劳动的时间、内容都做明确的要求,让孩子都有自己的明确的责任,而且监督执行。也可以让孩子承担一两项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如:可以让孩子帮助父母抹桌子、扫地,平时,孩子用的小手绢、穿的小袜子都可以让孩子自己洗;照顾老人;稍大些的孩子可以帮家里买一些小物品等。当然,做得好及时给予表扬,可以激发孩子做家务的欲望,更能让孩子在家务工作中获得成功的喜悦。通过这一种形式,让孩子有了参与家庭建设的机会,从而培养了孩子的家庭责任感、独立性、自信心和实际动手能力,使得孩子融入到父母的劳动中,责任感的培养就落到了实处。

五、树立榜样,让孩子形成责任感

婴幼儿具有强烈的模仿倾向,教师不仅是他们的支持者、引导者、合作者,也是他们直接模仿学习的榜样,教师的言行往往对婴幼儿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们常说“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范”就是榜样。因此,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保持一致。否则不仅使孩子不信服教师所阐释的一切行为准则,失去对教师的尊敬和信任,甚至有时还会模仿教师的某些不良行为。

基于这一点,我时刻注意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保持一致,并以身作则:热爱班集体、团结同事、尊重孩子、爱护公物等等。我在有目的地教育教学中,发现并珍爱孩子宝贵的责任意识的萌芽,循循善诱,培育这种高尚的品质。同时,家长也是极其重要的角色,家长首先要率先示范,做个有高度责任感的人。在家庭中,家长要教育孩子关心家人、帮助邻人、爱护财物等。这样,孩子在我们成人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会不知不觉地形成强烈的责任感。

“养不孝,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培养幼儿的责任感,我们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大家共同努力,为培养21世纪的实用型人才而奋斗!(3900字)

[参考文献]

1、《心理学大语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朱智贤

2、《中班幼儿责任心水平影响因素的协方差结构模型分析》――心理发展与教育――姜勇、陈琴

第6篇:家务劳动内容及过程范文

【关 键 词】 劳动意识;劳动价值;劳动习惯;劳动实践

恩格斯说过: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人的创造性劳动使人与动物区分开来。中央倡导的“八荣八耻”中提出:“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然而现实生活中,学校和家长却往往忽视劳动教育,尤其是几千年来“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孟子语)的思想根深蒂固。为父母者、为人师者往往是这样对孩子进行劳动教育的:

【画面一】

暑假刚刚结束,为了更好地迎接新学期,为新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一位一年级班主任在教室里挥汗如雨打扫卫生,看得出老师干得很投入,衣服湿透了,脸上满是汗水和尘土。正当她为自己辛勤劳动而使教室变得焕然一新而感到欣慰时,一位衣着时尚的年轻妈妈带着孩子参观教室,见此情景,这位妈妈眉头一皱,用手捂着鼻脸,对孩子说:“走吧,清洁工还在打扫卫生。”说罢拉着孩子就走,边走边教育孩子道:“以后上学了,要好好学习,长大了干大事,不好好学习,长大了就只能像她一样干清洁工,多脏多累呀!”

【画面二】

课堂上,老师拿着几本作业本,面露愠色:“小明、丁丁、红红,你们多少次没按时完成作业了!为了让你们长点记性,今后别忘了做作业,从今天起,罚你们做值日一星期!”转脸间,面带笑容:“今天小石、芳芳、玲玲几个同学的作业完成得最好,而且,他们的作业已经连续多次得‘优’,是全班同学学习的榜样,今后就奖励他们不用做值日了!”

看到这熟悉的画面,大家都会认为这些事情司空见惯,没什么了不起的,甚至会说,我也这样教育过自己的孩子呀。与此同时,笔者经常听到一些老师和家长如此抱怨:现在的孩子怎么这么懒,什么都不愿意做,值日做不好,自己的房间乱七八糟,这是怎么回事?

鉴于以上现象的产生,笔者认为树立正确劳动意识,培养劳动习惯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1. 低年级起,教育孩子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意识、劳动习惯,形成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小学德育纲要》中明确指出,学生要热爱劳动,参加力所能及的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的生产劳动,掌握一些简单的劳动技能,培养劳动习惯,爱护公物,勤俭节约。”从入学的第一天起,我就注重对学生进行“劳动光荣”的教育,引导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如吃完午餐,把桌子摆放整齐,把桌面擦干净,每天评出“自我服务标兵”,并为这些“自我服务标兵”带上小红花,树立典型榜样。在此基础上,让“自我服务标兵”孩子为大家服务,如领加餐、发加餐、送加餐、做值日,告诉所有同学,他们是大家学习的榜样。当孩子的劳动有困难时,首先要肯定孩子,然后耐心、亲切地指其出出现差错的原因,并当面示范,教给孩子一些劳动的方法和技巧。其次,做好家校联系,通过“校讯通”大力表扬劳动能力强的同学,及时表扬在劳动方面取得了进步的同学,同时注意和家长做好沟通,让家长在家中配合老师做好此项工作。最后,请家长及时通过“家校联系本”,告知老师孩子在家表现情况,在班会上,把孩子在家表现情况做总结,及时表扬在家主动干力所能及家务的同学和近期劳动方面有进步的同学。除此之外,大扫除时请本周表现好的同学和老师一起大扫除作为奖励。期末结束,请被评上“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的同学和老师一起做学期最后一次值日……就这样,逐步在孩子脑海里树立正确的劳动意识,初步形成劳动习惯和正确的劳动价值观。

2. 中年级起,教育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完善劳动习惯,提升劳动的社会价值。在低年级培养形成劳动习惯的基础上,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和孩子一起积极参加或让孩子随集体参加公益劳动,也是培养孩子劳动习惯的一条途径,可以有效完善孩子的劳动习惯。课余,我号召孩子参加居民社区组织的一些公益劳动,如春天参加植树节植树活动;夏天协助小区工作人员灭蚊蝇;秋天在小区花坛里除草;冬天除了进行堆雪人、打雪仗一些娱乐活动之外,还可组织清扫积雪等。活动之余,鼓励孩子照顾附近的孤寡老人、军烈属,让他们为邻居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如分发报纸、取牛奶、照顾小朋友等。在这种劳动中,学生们转换了心态,以他人的需要为中心,急他人之所急,学会了关心他人。当然内容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劳动,也是学生了解社会的途径,还能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奉献精神,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这样,能更加完善学生的劳动习惯,提升他们劳动的社会价值。

3. 高年级起,教育学生体验田间劳作,进行劳动实践,满足劳动需要,提升劳动的实用价值。高尔基说过,我们在我们的劳动过程中学习、思考,劳动的结果让我们认识了世界的奥妙,于是我们就真正来改变生活了。劳动是学习的工具,劳动是教育的手段,劳动是一切知识的源泉。在低中年级培养好劳动意识,养成劳动习惯的基础上,孩子对劳动有了强烈的需求。为了满足孩子的劳动需求,提高劳动价值,我组织班中同学开展“我是厨艺大师”活动,让孩子利用双休日学做一道菜,在班会上展示自己的厨艺作品,评出“最佳拼盘”“最佳创意”等奖项,孩子对此乐此不疲,在选择作品原材料、设计作品、完成作品的过程中,也完成了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当然,也满足了孩子的劳动需要。经过几年的培养,虽然孩子们对家务劳动已经是轻车熟路,劳动热情不断高涨,但住在城市里的孩子对农业劳动还是很陌生的。我发现,学校操场有一片空地荒芜着,于是我带领孩子们利用课余时间挖地开荒,在此过程中,孩子们的手被磨破了,可他们不言放弃,这不正是形成了良好的劳动品质吗?等整好了地,我请来了班中有种菜经验的家长当孩子们的校外辅导员,指导种菜技术,孩子们兴致勃勃,下课就去观察菜地,很快菜种就发芽了,他们利用课余时间为蔬菜松土、浇水、捉虫。第一次收获蔬菜时,我们一起分享着收获蔬菜带来的快乐,当然,孩子们对劳动有了深层次的认识。种菜活动让同学们的社会实践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也让同学们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劳动的辛苦及收获的不易,学会了农业劳动的基本技能,满足了他们的劳动需要,提升劳动的实用价值。

勤劳是人类特有的品质,劳动创造了人,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就是人能劳动,特别是进行艰苦的、创造性的劳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曾经对教育下过这样的定义:“学会生存”。劳动是生存的基本能力,是做人的起点。古人讲“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连自理自立能力都没有,将来怎能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呢?因此,教师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意识,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提升劳动的社会价值和实用价值。让学生带着劳动的喜悦与成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为实现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司金英. 如何对小学生进行劳动教育[J]. 赤子,2015(4).

第7篇:家务劳动内容及过程范文

关键词: 中小学思想品德 体验教育法 实践

中小学都开设有思想品德课,思想品德课的最大特点是将理论与现实生活相结合,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如何做好中小学生的品德塑造历来为人们所探究。十多年前,体验教育开始走进校园。这种教育形式受到学校德育、少先队工作者的关注,并且积极地进行尝试、研究与推行。

作为一种崭新的教育形式,它以凸现学生的主体性、实践性、开放性为特点,与以往的说教式教育形成鲜明的对比,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明确其教育价值,认真探讨实施体验教育的方法,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它的作用。

一、何为体验教育

体验是一种情绪、情感现象,是一种人们在实践中亲身经历的内心活动,强调人的内心感受,注重亲身经历,通过实践认识事物。体验学习,是指少年儿童的行为体验和内心体验的结合。少年儿童通过实践体验行为,在内心深处发生变化、内化或升华,从而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

实施体验教育,意味着对现实教育的深刻反思和调整,充分认识“缺失主体性教育”和“封闭教育”带来的严重弊端,从而调整到主体性教育、参与式教育上,调整到理论与实践并重、互动式教育上。体验教育符合当今的主体性德育和发展性德育的教育理念与价值取向。

二、以实践为主体的实施原则

引导学生亲身参加各种实践活动,使他们把做人做事的思想道德规范内化为健康心理品格,转化为良好行为习惯,这个过程强调的体验是在实践中的体验。这一根本原则突出体现了实践在体验教育中的基础地位,而实践对体验教育的决定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体验教育以实践为动力方面。

学生是体验教育的主体,他们在体验教育过程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离不开实践这个大背景。体验教育除了具有传统思想道德教育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具有教育主体的选择性、教育内容的可接受性、教育目标的导向性和教育效果的知行统一性等独特的特点。在进行体验教育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的体验观,坚决反对唯心主义和机械唯物主义的体验观。

三、积极进取的心理定向

积极的成功的体验教育要打破传统思想品德教学死气沉沉的局面,使思想品德课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因此,实施体验教育,要确定积极进取的心理目标。课程实施的心理定向为:第一,学生要充满自信,既不怀疑自己,又不低估他人;第二,愉快地自发参与,这种心理体验必须是愉快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不受外部强迫性地干预刺激;第三,要做到自主发展,少年儿童有着自主和独立的性格,这种自主和独立使得他们更多地依据自己的内心体验在客观现实与内心体验冲突时不盲目跟风,以发展的眼光看世界;第四,善意地互帮互助,少年儿童虽然体验到世俗中人们之间存在差异,诸如贫富、地位、宗教等方面的差异,但要与人为善,同伴之间要真诚,互帮互助。

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体验教育方法

良好的思想品德课的开设是为了培养中小学生健全的人格,以便应对未来复杂多样的社会环境。因此,实施体验教育,应是全方位的、立体化的,包括家庭、学校、社会、自然界中的教育。

(一)家庭生活中的体验教育

孟子说:“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也,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只有培养中小学生的忧患意识和坚忍不拔的意志,使他们意识到做任何事情都要付出艰辛和努力,才能在恶劣的环境中生存和有所作为。不管将来社会如何发展,中小学思品课都要不忘对青少年进行吃苦教育,且首要的就是家庭生活的体验教育。

我国的现实是,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城市中的人口政策决定了大多数家庭是独生子女的三口之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多数农村中的强壮劳动力到城市务工,农村留守少年儿童越来越多。过去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家务劳动逐渐被先进的家用电器取代,面对严峻的现实,中小学生缺少必要的家务劳动和磨难教育。

在学校里,可以普遍开设家政课,教学生学做家务,包括烧饭炒菜等。学生参加这类实践活动,既有助于增长知识和见识,增强人际交往能力、组织活动能力、办事能力和应变能力,又有助于提高学习的兴趣和动力,进一步认识到家务劳动的重要性。

针对城市学生,可以有针对性地安排学生每年有7到10天的耐苦生活体验,在中小学开展“上山下乡”活动,有意识地安排学生到生活条件差的农村和边远地区体验艰苦生活,接受劳动教育,经受锻炼,磨炼意志,体验艰苦生活,品味人生,培养“生存能力”和吃苦耐劳的品质。为了培养学生的基本生活能力和吃苦耐劳精神,在学校,可以给中小学生人为地设置磨难课程,对学生进行磨难教育,还可让城市里的学生参加用扁担挑水,用搓衣板洗衣服,用小石碗磨花生等传统的家务劳动。

(二)学校生活中的体验教育

学校生活中的体验教育同样不可或缺。通过特色校园文化建设,优化德育环境,学生才能接受中国传统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通过象棋、围棋等比赛活动,以及柔道等国际著名的传统体育活动,加深学生对历史和传统文化的理解,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不畏战斗艰难,懂得合作。通过茶道、书法等传统艺术,以及古典音乐、古典文化的熏陶,尊重历史,形成认真协调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此外,学校还可以带领学生在校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素质拓展训练,通过运动项目提高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树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团队精神。素质拓展训练正成为中小学思想品德课中重要的行之有效的体验教育方法。

比如,可以在校内开展约20分钟的“信任之旅”项目活动。活动程序是:活动先分组,每组选定一人做向导,两人做安全员,其余人员均做盲人。盲人蒙上眼睛,原地转3圈之后,在向导的带领下,沿着选定的路线绕过障碍物前进。其间允许话语提醒,不能用手势、动作帮助“盲人”。活动结束后交流当“盲人”的感觉,与帮助别人的感觉,并在团体内交流。也可以开展“板鞋竞速”活动,同样限时20分钟。活动程序是:先准备两副6人一排的板鞋,把每队分成两组分别站在场地两端。哨声响后,两队开始向目的地出发,队长喊口号负责指挥。到达目的地之后交换板鞋,让下一组人继续返回起点。活动结束后,大家交流心得。通过这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学生可以深刻地领会团队精神的重要。

在学校日常管理中,可以开展“怎样当好小辅导员”、“怎样当好小干部”、“做守时形象好少年”等活动,培养学生的主人翁精神。

(三)社会生活中的体验教育

社会生活中的体验教育应推广到社会生活中,而不应局限于家庭和学校。

我们可以以个人的自觉行动为前提,在中小学开展志愿者活动,学校集体组织,以公益和社会服务等为主要内容,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社会生活的体验教育。例如进行给老年人、残障人士带路;植树节集体种花植树;在社会上展开保护益鸟、道路安全与防火防灾的宣传;到敬老院、社区福利院服务;回收废旧报纸书刊等社会公益活动。

社会生活中的体验教育,尤其要重视与社区合作,积极依托社区的力量,加强学校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使学校德育教育和社区德育相互渗透相互配。在农村,要加强学校和村委的联系;在城市,要加强学校和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组建社区少先队组织。通过社区教育的组织形式,学校德育得到社会的支持、理解和帮助,从而提高少年儿童学生德育的实效性。同时,中小学校要积极开发和利用社区内各种潜在的德育力量,发挥社区环境育人的功能。如聘请社区的老、劳模先进工作者担任校外辅导员;充分利用社区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影剧院、公园、商场、工厂、农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让学生充当各类景区的讲解员,增强他们的自豪感。

充分重视社区的公益劳动、社会募捐活动和节日庆典活动等,总之,学校德育要充分利用社区内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资源和教育因素,带领学生清扫所在街区、社区,在干净的环境中育人。

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活动,能够培养学生重视公益、尊重他人和无私奉献观念,树立为国家为大众效力的思想。此外,在时间上,可以规定,小学和初中学生每年至少要有一至两周的社会见习与实践时间,增强少年儿童及家长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的意识。

(四)自然界中的体验教育

培养学生尊重大自然、热爱大自然的优秀品质。城市的水泥砖头砌成的高楼大厦,虽楼宇之间有绿树花园,但如果没有在自然界中的体验教育,学生能够感悟到的仍然是相当有限的。中小学可以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快乐访问日”、“让母亲河的水更清”、“冬天盛开的花有哪些”、“寻找废品中的宝藏”、“寻找萤火虫”等活动,让学生了解大自然,保护大自然。。

我们还可借鉴国外某些中小学的做法,如每年都定期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将劳动课列入教学计划,对劳动内容做的规定。户外劳动是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之一。

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农业,可以在中高年级开展种植水稻、种植甘蔗活动,让他们在本地农业等部门的支持下,从耕地、播种、插秧、田间管理直至收割、运粮、脱粒、碾米,参与每个环节的劳动,最后集体做饭品尝,在体验劳动成果的欢乐喜悦中增强劳动意识。这样,学生会学到学校和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真正理解“粒粒皆辛苦”的含义。农村学校可以就近指导学生烧炭种菜,参加渔业劳动,学习养蚕。

五、结语

在中小学思想品德课中,通过这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验教育,可以使少年儿童自发自觉地触动内心,有意识地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最终达到开设思想品德课的教育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彩彩,陈敏.“知行合一”的体验教育[J].中国商界,2010(3):218-219.

[2]刘冬梅.试论苏霍姆林斯基的道德体验教育思想[J].榆林学院学报,2007(5):85-86.

第8篇:家务劳动内容及过程范文

关键词:离婚自由保护救济

当面对不断升高的离婚率、更多的因父母离婚而受到伤害的儿童以及因离婚而陷入贫困和痛苦的一方当事人时,我们必须有所行动,应该建构一套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以确保将离婚给当事人的伤害降至最小程度,并切实保障离婚后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因离婚而陷入贫困。

一、对离婚自由进行适当限制

(一)自由的相对性特征

“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个人的自私的自由。此时,自由是一种状态,自由是通过平等的限制来实现的。自由又是一种结构,个人的自由、团体的自由和众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凭借和渠道来侵犯社会中任何个人或任何类别的人的自由。从而认为这种自由只是正义的代名词,是与正义的同一。”[1]从这个角度说,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社会中的自由要求行为主体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妨碍、不损害其它人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所以说自由就是社会正义,或者说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会正义,人类对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是对社会正义的不懈追求。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人类必须对自由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或者说要准确把握自由的内涵和外延。

(二)离婚自由的相对性表现

离婚自由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婚姻法自身的约束。

首先,婚姻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是对婚姻自由的保障。无论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指明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因此不得滥用离婚自由这一权利损害配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其次,婚姻法在属性上虽是私法性质,但亦应该看到婚姻家庭主体之间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利益价值运行规则,人身依附关系、伦理关系强烈,家庭成员间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婚姻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功能、社会保障功能,所以2001年修正《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在一定程度上对离婚自由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和必要的调整。

最后,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生活风俗习惯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尽相同,对婚姻自由的理解上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离婚自由的相对性、地域特性、特殊性更为强烈。所以2001年《婚姻法》第五十条对民族自治地区的婚姻家庭法作出允许变通的规定。

(三)正确理解离婚自由应有之意

真正做到离婚自由将能体现出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程度,离婚自由在婚姻法中的应有之意应为:

1、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基本前提,这是由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以爱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2、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埋葬死亡的婚姻,是为了解除双方肉体和精神的痛苦,而不应该因为离婚而加重痛苦或造成新的折磨。

3、离婚自由体现的是社会正义,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一方特有的生活困境,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其他成员创伤式的精神伤害。

4、结婚意味着爱情的结合和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承担,离婚也应该反映爱情的破灭和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承担,不应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缺失。[2]

二、离婚具体法律制度的相关构思

(一)离婚原因立法宜采用概括的破绽主义

婚姻法关于离婚原因应采用概括的破绽主义,即以婚姻破裂为离婚的惟一充分而必要的理由,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合意即可申请离婚,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领取离婚证。如仅就离婚达成合意,就财产的分割没有能达成协议的,由婚姻当事人单独向法院提起分割财产的诉讼。

2、婚姻双方当事人均无证实对方有过错或因犯罪行为造成婚姻破裂的义务。

3、“婚姻破裂”的标准确定为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无效。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婚姻当事人无需向法院说明离婚理由,法院只审查确系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

4、不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剥夺其提起离婚的权利,否则在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这一死亡婚姻将无法解除。

5、应当尊重婚姻法对离婚权的限制,如在女方怀孕、哺乳期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等。

(二)确定共同财产分配的按需分配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是离婚自由利益衡平机制的重要一环,生活中有人极端地认为“离婚官司就是分财产官司”,而现实也表明多数离婚诉讼的财产分配左右着当事人对待离婚的态度。

夫妻财产制度及其离婚时分割方法的演进反映了在世界范围内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正义理念的逐步实现。从妻子离婚后一无所有的财产并吞制到可以拿回部分嫁妆价金的统一财产制、从夫妻各自所有的分别财产制到离婚时有权获得一半财产的共同财产制,直至结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离婚时有权分享增值的分享财产制,更多的国家对家务劳动给予与职业劳动等同价值的评价。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均外出工作,是否有经济收入,对家庭所作的贡献视为相同,因此,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根据离婚时公平财产分割法,一方仍有权分得对方的财产。中国2001年修正《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适用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但这些貌似公平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所引致的后果常常使当事人感觉不公平,违背正义的理念。因为尽管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的原则隐含着保护无社会工作、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的理念,但这只是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是对家务劳动付出的回报。但是,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并没有得到补偿,也无法分享因其贡献而提高了人力资本一方的预期利益。

笔者认为,中国婚姻法应当采用公平财产分割法,公平分割财产的机制就是要在离婚时,主要不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财产的来源,而重点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因此,各方面条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财产或分享对方增值的财产,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比例:

1、分割财产时首先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区分的标准有(1)当事人约定,婚姻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性质进行约定的,从其约定;(2)取得时间,结婚之前取得的为个人财产,结婚以后取得的为共同财产;(3)财产性质,专属于婚姻当事人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其余均为共同财产。

2、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不再与过错相联系,分配的标准是以当事人当时或未来的财产需要和收入能力为基础。分配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夫妻双方各自的就业能力、商业机会;(2)夫妻双方各自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3)夫妻双方各自的身体状况、年龄差异;(4)个人财产的数量和质量;(5)婚姻持续的时间和各自对家庭的贡献。

(三)确立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原则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而需要离婚的家庭,现行2001年修正《婚姻法》没有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婚姻法应当从程序和实体诸方面设计,保护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的离婚过程中受到最小的伤害。

1、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与诉讼离婚相比较,两愿离婚更不利于社会对婚姻的挽救,婚姻登记机关只要审查离婚合意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同意离婚,发给离婚证,并不问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引起的其他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没有尽到责任。现实中,有很多的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为了满足对方提出的要求,甚至迫于对方的压力等原因,会主动放弃代未成年子女向对方索要抚养费或足额生活费的权利,表面上是自愿的,但其实质是违反婚姻法精神的,将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险困境的边缘,极易导致未成年人陷于贫困和痛苦之中。强制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法院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减少其因父母离婚陷于贫困和痛苦之中的可能性。

2、采取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暂缓离婚。

可由法律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凡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要离婚的,配偶双方必须先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一个令社会能够接受的合意,由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进行审查,在配偶双方没有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一个令社会能够接受的合意之前,离婚诉讼中止进行。

(四)建立配套的离婚辅助救济制度

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应当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离婚救济制度通过损害赔偿强制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抚慰受害者的精神,达到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目的,实现法律正义;通过离婚扶养费、补偿费和经济帮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时的弱势一方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的真正实现。综观各国立法,离婚救济制度有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扶养、离因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多种形式:

1、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古老的离婚救济方式,早在实行过错离婚主义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属夫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3]尽管现代盛行无过错离婚主义,一些国家仍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重要离婚的救济方式。因为,过错可以不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法律对确因一方过错所引起的离婚不应无所作为,只有追究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才符合法律的正义。

但是,近年来,对在无过错离婚的背景下是否还应采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些国家出现了反思与讨论。有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背离了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有使纠纷时间延长、扩大当事人之间的鸿沟,延缓当事人走出阴影之嫌。[4]这种反思在制定法律上得到了反映,如2000年修订的瑞士民法典亲属编取消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了易于操作的离婚扶养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生活困难者与遭受损失者通过离婚扶养予以保护和救济。

2、离婚扶养

综观现代各国的离婚扶养制度,原则上是基于需要,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是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原配偶提供的必要的救济方法,以公平和补偿为理念。离婚扶养与夫妻之间的扶养性质不同,离婚已解除了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方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即已消灭。但对于因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或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的一方,则通过离婚扶养的方式,补救因离婚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补偿当事人一方因结婚所产生的对婚姻信赖利益的损失。设立离婚扶养制度意在确保离婚自由的同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婚姻关系中弱者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减轻社会负担。所以有学者认为,离婚扶养请求权是因夫妻身份而生之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和表现,或者说是离婚导致的婚姻生活保持请求权的丧失之填补或救济,是对离婚不良后果的有效弥补。[5]离婚扶养制度变化的趋势是更加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保护弱者利益,逐渐摈弃过错理念,不拘泥于形式平等。

3、离因补偿

离因补偿是指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财产,以弥补对方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离因补偿重在公平,保障离婚当事人不因离婚而造成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减少离婚给当事人以及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离因补偿的请求权人无须负担他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负责举证离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种损害即可,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节裁判。如法国民法典第27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配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旨在补偿因婚姻中断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条件差异的补偿金。补偿的数额,依受领方的需要以及给付方的收入情况而定,但一般应当考虑离婚时双方的生活水平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此种情况的变化。

4、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有扶养能力的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困难方一定的资助的制度。离婚经济帮助是中国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一直沿用的离婚救济方式。

2001年修订《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应对困难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基础上,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强化了经济帮助的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它反映了我国有关离婚指导思想的重大变化,由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发展为保障离婚自由、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与法律公平。不可否认,这一离婚救济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立法观念仍显落后,一些法律条文只注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未充分考虑实际结果的公平与平等,这就使表面上公平平等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身处弱势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救济。如修订后的离婚经济帮助仍然存在条件苛刻、帮助时间短、适用范围窄,受助者难以得到真正帮助的问题。其次,各种相关规定仍过于抽象、有些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如关于离婚时对家务劳动的补偿规定就几乎是形同虚设。[6]再次,程序公平的重要性没有得到重视,如损害赔偿的取证难就是由于举证规则没有从受害方的视角为他们着想,其结果必然造成离婚损害赔偿难以真正实现其本应有的作用和价值,甚至引起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如何将公平原则、补偿原则、衡平理念实质性地体现在我国的离婚制度和保护妇女离婚权益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制定出一套不拘泥于形式平等,更加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保护弱者利益,周密严谨,操作性强的离婚衡平制度仍然是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与完善

(一)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1、婚姻案件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分析

婚姻纠纷属于民事关系纠纷的范畴,但与其他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普通民事案件又有所不同,因为婚姻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主、财产关系为辅,财产关系大多带有强制性,且权利义务的对等互动要求低。[7]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制度已作了某些特殊规定,如权的特别限制、必须的调解程序等,然而这些特殊规定并不能完全适应婚姻案件审理的需要,因为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普适性与婚姻诉讼的特殊性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

(1)普通民事诉讼的对抗性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婚姻案件虽然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时甚至是比较激烈的冲突,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自然属性、人身和伦理属性,使他们之间的争议不仅需要运用事实和证据加以解决,更重要的是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因此处理案件时要考虑合情合理合法,要考虑他们日后生活的和睦相处,以对抗式诉讼处理婚姻案件,容易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案件向极端方向发展,造成当事人之间互不相让、彼此敌视。

(2)普通民事诉讼的公开性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婚姻案件一味强调公开原则,对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许弊大于利,尤其在我国“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文化影响下,婚姻纠纷本来就是不可示人的私事,在大众面前论争,会使双方受到很大的伤害,一旦公开审理,双方为了面子都想胜诉,其行为可能会走上极端,结局可能会只剩离婚一种了,婚姻关系改善几乎不再可能。

(3)普通民事诉讼对审判效率的追求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强调“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正确的,但对于婚姻案件强调效率未必有益。有时,婚姻诉讼的发生是出于当事人的一时激愤,对这类案件除了依据事实和法律处理外,时间也是很好的方法,给当事人较长时间思考、反思,也给了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矛盾和亲友协助转化矛盾以较充分的时间,所以对婚姻案件宜拖延不宜速决。[8]

2、建立婚姻案件专门民事诉讼程序

制定专门的婚姻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法中的婚姻特别程序,建立专业化的法官和法庭。

(1)离婚案件的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前提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一般而言,在离婚诉讼中导致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诉讼达成协议的情形主要包括有是否同意离婚、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的确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有的就其中一个问题争执,有的就多个问题争执。实际生活中,大量的普通的离婚案件不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2)离婚案件的审理不设最长期限。

就离婚案件个案而言,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给当事人较长时间思考、反思,也给了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矛盾和亲友协助转化矛盾以较充分的时间,要求承办法官高度的自我约束。

(3)强化法院审理期间的调解力度。

调解是离婚诉讼法定的不能省略的必经程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贯彻调解原则,从受理案件开始到判决前为止,审判人员都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9]同时,调解不仅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性要件,也是判断应否准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只有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时,法院才可以准予离婚。

(4)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

离婚诉讼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应当确定一审终审原则,避免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否则对社会、对他人均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二)加快发展社会保障制度

1、实施自由离婚制度与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关系

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的社会价值还体现在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结婚、组成家庭是婚姻当事人减轻社会对个人不利影响的堡垒,离婚使得婚姻当事人抗击外部对己冲击的能力减弱,如果社会保障体制能够及时弥补所丧失的婚姻家庭的这一功能,对于平衡其利益、慰抚其精神,尽可能减少离婚事件给当事人的生活以及社会安定带来负面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以使当事人不必因离婚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而长期忍受配偶的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能够让当事人在这些行为发生之初即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从而真正实现离婚自由。

2、加快发展与离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离婚后社会保障救济制度。对离婚后造成的一方陷于贫困,可以通过离婚辅助救济途径解决,如果不能使生活困难者达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国家应当承担离婚后的社会保障救济责任,即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或在社会上失去竞争力的一方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

如英国现行的法律在处理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强调要把这些问题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考虑,因为英国离婚的人群当中大部分是收入较低的平民,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付比较高的抚养费几乎是不现实的。相当一部分英国妇女在结婚以后,就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照顾家庭,失去了必要的在社会上竞争劳动岗位的能力,或者说她占有的社会资源与其他人相比要少得多。如果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妇女离婚后就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她也不必因为担心离婚之后得不到生活保障,而在一个不幸福的家庭中继续迁就下去。

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婚姻家庭的立法有深远意义。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设绝对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步发展,因为家庭物质生活的内容与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这也要求中国进一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以对离婚之后的弱势一方提供更趋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1][英]埃德蒙·柏克著,蒋庆、王瑞昌译,《自由与传统》,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5-106页。

[2]梁冰、王道强:“论‘离婚自由’的‘必然性’和‘相对性’”。

[3]《法国民法典》,罗洁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4]罗丽:“论日本的离婚抚慰金制度”,载《法学评论》2002年卷第2期。

[5]陈小君著,《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页。

[6]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7]曹诗权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第9篇:家务劳动内容及过程范文

XX年x月xx日—x月x日,我们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舜陵镇九嶷洞村针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状况开展了本次调查。宁远县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南部,辖17个乡镇(其中少数民族乡4个),4个国有林场,688个行政村,土地总面积2498平方公里,总人口77.8万,外出打工人员接近30万。其中调查走访的九嶷洞村,人口1390人,396户人家中有200多户有青壮年外出打工,正是由于此地农业人口多,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利,经济发展较缓慢,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放弃了种田而选择出外谋生,因而当地留守儿童的现象十分普遍。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以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为视角考察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即透过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折射出宁远地区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生活状况、心理状况。在调查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需求,为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解决提出合理建议,以期为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和建设尽棉薄之力。

二、“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原因

留守儿童问题,不是农村之事,更不是农民工的家庭‘私事’,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

1、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以及城乡二元分割的教育制度是产生“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原因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出现表面上看是父母外出打工不在身边造成的,其实根本原因在于城乡二元结构管理带来的深层次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农业比较利益的下降,工业和第三产业的飞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与国家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政策相矛盾的是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义务教育制度,进城务工农民虽然在城市工作、居住和生活,但享受的是与城市居民完全不平等的待遇。所以这样直接导致务工农民会把自己的子女留在农村,由老人看管。

2、家庭情感教育明显缺位是导致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直接原因

许多“留守儿童”在幼年时期就被迫与父母分离,他们早期无法与父母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在长期与爷爷奶奶或其他亲戚生活的过程中,他们的需要、情感常常无法得到亲人的反馈,这必然对他们的亲社会行为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也易使他们产生诸多心理问题。而一些家长因为长期在外务工,对子女心生愧疚,往往通过钱、物等大量的物质满足来补偿对孩子的精神关爱,而这些孩子在花钱方面又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极易使他们产生错误的价值观而误入歧途。

三、“留守儿童”成长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发现在调查中的留守儿童一般都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无人看管,缺乏监护;二是家不完整,缺少家教;三是远离父母,缺少关爱。其中:

留守儿童”面临五大问题

一是生活问题:与其他孩子相比,他们缺少父母的照顾,容易在营养状况、身体健康等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年幼的阶段,孩子的养育、保护显得更为重要,如果不能与自己的父母在一起生活,问题容易出得多一些。比如,在九嶷洞村留守儿童能够按时接受各种预防性疫苗的比例明显低于非留守儿童。现在大部分留守儿童是由自己的亲戚或隔代老人看管,有的留守儿童甚至实际上就没有监护人。

二是心理问题:由于得到的亲情、情感和心理关怀的缺少,许多孩子缺少倾诉和寻求帮助的对象,又很少与外界接触。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些孩子其实特别想和家人在一起,这是他们最大的心愿。由于不能和父母一起生活,久而久之,有的孩子就与家人产生了隔膜和陌生感,内心的封闭、情感的冷漠、甚至行为的孤僻等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容易出现性格上的缺陷和心理上的障碍。

三是教育问题:在我们走访中得知,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家务劳动甚至一些农活都落在了留守儿童身上,不能保证孩子们的学习时间,学习成绩因此而有些下降。临时监护人对孩子学习的督促帮助不够、方法不当,也容易使孩子产生厌学、弃学现象。由于目前农村教育资源不足,教育质量偏低,有些孩子进城后跟不上学习进度,不得不返回农村;有的由于家长不断在农村、城市之间变动,孩子也会随之由“留守”到“流动”再到“留守”,不能及时接续学业。我们调查的资料显示,留守儿童在小学阶段的入学率相对高一些,初中阶段则呈明显下降趋势,辍学率比较高。更可怕的是,竟在走访中有监护人说出“不可能也没能力让孩子上高中”的话语。

四是道德问题:在儿童成长过程中,家长的言传身教、潜移默化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往往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儿童的许多行为习惯、道德素养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由于不能和父母在一起,缺乏及时的指点和帮助,一些错误行为和做法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容易养成一些不好的习惯和道德品行。据当地村支书透露,在该地留守儿童违法违纪的比例明显高于非留守儿童。

五是安全问题:另根据网上公安部门有关调查显示,在被拐卖的儿童当中,流动儿童占第一位,留守儿童占第二位。有些地方出现的女童被xx的恶性案件中,也是留守女童居多。据报道,在XX年湖南洪灾遇难的12名儿童中,11名都是留守儿童,这说明没有父母的呵护和指导,留守儿童缺乏应变和自我保护能力。

由于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的特殊性,使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残缺的家庭教育给留守儿童的成长带来了一系列负面效应。在九嶷洞村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了留守儿童生活中存在了以上诸多的问题。

四、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建议

1、家庭方面

加强父母与孩子的沟通,尽可能多和孩子在一起,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不仅是满足孩子物质上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培养孩子科学的生活习惯、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要单方面看重孩子的学习成绩,更要注重孩子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培养。针对农村留守儿童中单亲监护和隔代监护情况严重的问题,可以通过兴办农村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正确的教育观念,亲子沟通方式,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谐发展。家长学校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开办临时监护人培训班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2、学校方面

要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育管理机制。幼儿园是直接教育管理学龄前留守儿童的实体,教育措施的制定应当包容更多的关爱帮助学龄前留守儿童的内容,在学习和生活上给予更多关怀和呵护。

(1)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增强学校和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

班主任要做好留守儿童的摸底工作,将其在校的各方面表现记入档案,及时向监护人和外出务工家长通报其成长情况,形成学校、家庭共同教育的局面。教师应承担起家长或监护人的部分责任,多与留守儿童交流谈心,提高亲密信赖程度,给予更多关爱和正面引导。

(2)为与留守儿童沟通提供方便

在学校开通亲情热线电话,为外出务工家长与子女沟通提供方便,并使外出务工家长可随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了解子女学习情况;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聘请专家或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心理医生,及时帮助“留守儿童”解决心理上的困惑。

(3)广泛开展有助于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活动

如亲子活动等,加强家长与幼儿之间、幼儿与幼儿之间的交流互动,引导幼儿互助互爱,让留守儿童充分感受到来自集体的温暖。推行寄宿制管理,对部分不能得到有效监护的留守儿童,可动员家长将其转入学校寄宿,由专门教师负责其饮食起居生活。实行寄宿制管理的孩子有着相似的经历,对他进行集中管理,不但容易唤起孩子的自信,而且能激发学习热情,增强集体归属感。

一、问卷调查

1、问卷的设置及意图

本问卷共设计有8类问题:留守儿童的吃、住、用;与父母联系频率;双休日安排;父母不在家的困难;学习情况;老师的关心程度;今后的希望;16个小题。题型为封闭选择和开放问答两类。目的在于了解“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心理现状。

2、调查的过程与方法

我校一、二年级共16个班,每个年级按成绩分为两层。调查中随机抽了两个年级、两个层次的8个班级的52名学生。分别以不记名的形式独立作答。并另卷调查了全校“留守儿童”等情况。

二、现状分析

1、数据的汇总

回收答卷52份,52份答卷均有效。为了便于统计,只随机统计50份。统计具体结果见附表。

2、现状的分析

(1)留守儿童面大。父母双方外出打工:12.1%;父母一方外出打工:51.8%;单亲和孤儿:6.2%。

[简析]实际上没有父母直接监护的占18.3%,加上父母一方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总共就占总数的70.1%。这些儿童要么缺乏父爱,要么缺乏母爱,当然就极有可能性格发展缺失。尤其在对其管理、生活安排方面缺乏应有的照顾和爱护,由此,他们的很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甚至变异滋生蔓延,影响他们自身的发展,影响学校影响社会。

(2)监护不能落实。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占56%;无人监护占26%;其他亲戚监护占18%。

[简析]隔代监护,一是心理代沟太深,祖孙难于沟通,二是祖辈过度溺爱,百依百顺,三是没有教育理念;亲戚监护,日子一长,孩子或多或少有过失,只要亲戚批评责备,他们之间就有可能产生心理隔阂,严重的甚至闹矛盾;没有人监护,不仅这些孩子心理没有安全感,而且很多事情就有可能因拿不准主意而失误。

(3)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32%的留守儿童双休日的生活水平与在学校寄宿差不多;人均每周包括乘车的零花钱6.28元;

[简析]吃穿住是人生最基本的需求,从上述数据看出,很多留守儿童基本生活都无法得到满足需求。

(4)父母亲情淡薄。36%的留守儿童与父母不是经常联系;与父母双方经常打电话的占18%;父母经常给我打电话只占46%。

[简析]父母亲情是儿童子心理健康发展的根本元素。这种东西是任何事物都无法代替的。然而,现在的父母,由于没有教育知识教育经验,有的因为生活所迫,很少关注孩子的心理,甚至连电话就不与孩子联系。这样孩子就感到没有根基没有依靠,没有自主没有目的,如空中的落叶,时常无所适从。

(5)家务劳动繁重。80%的留守儿童在双休日要做家务劳动;52%的留守儿童要在双休日做饭。90%的留守儿童自己洗衣服。

[简析]本来让孩子们劳动可以培养劳动观念,但这些孩子做家务劳动都是在被动进行,因此对家务劳动大多感到厌倦。同时,有孩子也的确由于学习时间紧而没有劳动时间,有的孩子还真的有很多家务劳动不会做。这样就给留守儿童带来了心理的压抑和具体的困难。

(6)老师关注太少。本期以来,46%的留守儿童还没有老师找他谈过话。

[简析]留守儿童应该是我们教师关注的重点,然而从调查看,我们的教育工作还的确很不到位,竟有46%的留守儿童在将近两个月的教学时间里没有与老师谈过一次话,即使是批评也是如此。

(7)学习压力很大。50%的留守儿童感到学习压力大;30%的留守儿童明显表示学习成绩不好;部分表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不识字,不能辅导学习,想学好没有条件。

[简析]本来适当的压力有利于学习,但留守儿童的压力一是来自多方面,二是压力太大。这种情况,如果没有人及时为他疏导,就有可能压力变得越来越大,进而影响学习和生活。

(8)心理压力太大。60%以上的留守儿童表示为不会做饭,不会洗衣,遇事不能拿主见,思念父母,16%的留守儿童为今后的生活着急,部分留守儿童感到孤独,失望、羡慕别人;烦恼,既要照顾自己,还要为家里弟妹、外婆的生活安排,家里的大小事务由自己处理;得不到同学不理解;有时遭别人歧视等。

[简析]儿童心理学告诉我们,儿童进入青春期后,虽然具有了独立意识,但毕竟经历不够、能力不足,对父母还具有很强的依附性。然而,这些留守儿童不会做饭洗衣,遇事拿不定主意,思念父母,感到孤独、失望、烦恼、得不到理解,遭人歧视,甚至为今后的生活着急,等等。显然,对同样一个十二三岁的留守儿童来说,所担当的负荷肯定是超载的。

三、对策探悉

1、成立自立组织

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在于引导他们建立健康、乐观的心理状态,锻炼独立、自主的生活能力,从而促进他们自然、顺利成长。据调查,这些儿童中有个别孩子很懂事,能正确看待自己的处境,认为父母不在身边,我们更应理解父母的难处,更应为父母减少担心,于是觉得,在家里累点苦点也很自然。因此,我们认为,班级应该成立“独立儿童小组”,学校要成立“独立儿童”委员会,要选用其中具有独立能力的孩子担当成员,从而扩大他们的影响,发挥他们的辐射作用,让他们在老师、学校的引导下自己管理自己,从而保障自我锻炼。这样,既可增加心理倾述渠道,增进伙伴之间的友情,又可找到“家”的感觉,同时自己的组织便于随时请教,随时求助。

2、建立专门档案

从我们的调查看,现在的这些孩子最缺的除了极个别经济十分困难外,最缺的不是财物,而是情感,尤其是留守儿童。因此,不论是一个班级,还是一所学校,我们都应把他们作为我们教育的重点,在教育活动中,多关心他们的生活,多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多站在他们的角度看待他们。但从现有状况来看,很多学校如我们调查情况相似,对其关注不够,有的甚至漠视了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认为,不管是班级还是学校必须建立留守儿童专门档案,要跟踪他们的成长过程,从而保障对他们生活上的必须求助,对心理上的及时疏导。

3、定期召开会议

留守儿童问题应该是当今教育的新问题,也是当今教育面临的难点问题,而且学生所占比例大,涉及问题多。因此,不管是学校还是班级,每期都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留守儿童问题,要形成会议制度,要通过会议形成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决议和制度。从而保证班级、学校在决策上的“政策”支持,同时,促使我们把握和突出“以生为本”的教育重心,实现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的教育宗旨。

4、设立咨询机构

留守儿童的问题并不全是共性问题,不同儿童往往其问题有着本质的不同,如果从组织的角度,以集体的活动形式去解决个性问题实际上是不现实的。因而,针对留守儿童的别个问题和个性问题,学校还要设立相应的咨询机构,一是便于作个别心理疏导,二是便于为遇事拿不定主意的孩子出谋划策,三是保证了专门途经,如:设立“学生请教处”(或者“独立儿童办公室”),成立“独立儿童热线”,确定接待时间(如课外活动),委派热心且懂心理的老师负责接待。

5、师生互结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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