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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有为的思想,杜绝井上、下各类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克服以往那种“别人违章,与我无关”的错误思想,形成以“自保、联保、互保”三为一体的安全管理机制,养成全矿职工人人参与安全管理,在安全管理中互相监督、互相管理、互相制约、互相提醒、互相帮助,形成人人事事讲安全,群策群力保安全的良好安全氛围和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本质性转变。经矿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联保合同。
第一条:合同约定
所有在矿职工必须遵照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矿规矿纪,依法遵章守纪实现安全生产,对于职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纪行为,矿方有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及其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根据我矿《职工安全管理奖惩条例》和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权利。
第二条:安全联保的目标:
以我矿全年安全目标为依据,实现全年无重伤以上人身事故,轻伤率不超过作业人员的2%,机电事故率不超过作业时间的3%。本联保小组成员无“三违行为”。
第三条:安全联保形式:
采用流动式的联保形式,打破科室、队组界限。所有在生产区域 50米范围内的所有作业人员,均为当班联保小组成员
第四条:安全联保小组职责是:
①互相监督、照顾对方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和严格遵守矿上的矿规矿纪及各种规章制度。
②互相督促对方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③发现不安全隐患,互相提醒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④互相检查设备、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⑤;联保组成员有责任对任何违章作业者进行警示、制止,有权拒绝、制止违章指挥,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⑥进行危险性作业时,进行监护;联保组成员有责任做好班前的安全思想互导工作,增强自主保安意识。
⑦凡发生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互相共同负有责任,承担处罚处分。
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题是以继续落实安全生产法为主线,立足预防为主,关爱生命,杜绝事故,保持安全特级工厂管理水平。环保工作做好绿色环保ISO14000和OSHMS18000认证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业废水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排放标准排放。
二、工作目标
1、轻伤、重伤事故为零。
2、杜绝工业锅炉、压力容器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保投诉事故。版权所有
3、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和复训率达100%。
4、加强对锅容管特设备的管理,按规定定期进行
年检,检测率达100%。
5、工业污染物排放严格按国家标准排放。
6、持续改善和推进“6s”“安全点检”“精益生产”
和“清洁生产”活动,全面提升现场管理水平。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目标管理,落实安全和环保责任。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实业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条例》,与各单位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抓好落实工作,明确责任书的奖惩,加大现场服务和督察力度。消除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2、严肃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严格考核。
3、建立公司化学危险品的台帐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做好紧急预案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4、建立起公司危险源辩识和容量分级台帐,引导员工工作时的安全行为,使公司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开展有效活动。
1、开展《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危险源辩识容量分级》的引导和学习,提高全员的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月”和其它安全生产的活动,达到以周促月,以月促年的目的。不时提醒员工“安全警钟”长鸣。
3、坚持做好安全性评价工作,坚持安评日常化,对查出的隐患做到小隐患不过夜,大隐患跟踪整改,以达到“安全特级工厂“管理水平。
4、加强生产现场日常安全检查,严厉打击“三违“现象,稳定现场安全生产秩序。
一
上半年工作总结
1、完成工程量
盛华·新城国际住宅小区一期工程1#、3#、4#楼及地
下汽车库自xx3月27日人工成孔班组进场以来正式步
入基础工程施工阶段,经过三个月的顽强拼搏,克服种种技
术难题,保品质、保安全、赶时间、拼速度,终于在6月底
各单体楼基础工程完成。目前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紧张而有
序的进行着。
2、质量安全工作
(1)为使每一个分项工程质量有保证,我项目部对人
员进行及时调整。每个分项工程配备专职技术员一人,现场
实行跟踪管理,确保现场技术指导工作到位。在施工过程中,
责任到人、各负其责,严格控制每道工序按照规范及设计施
工,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质量检查,制定相应的质量处罚条例,执行奖罚措施。
(2)
安全与文明施工的好坏是该项目管理水平的直接
体现,为使各班组拥有良好的施工环境,我项目部突出重点,
深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做
到每周一次检查,每月一次大检查,切实加强现场检查力度,
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物资设备管理与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直接影响到项目建设的盈亏,为了降低成本
我项目对物资采购及设备租赁实行按量计算,按时计划。保
证了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实现效益最佳化。在人工费控制
方面,我项目部与各劳务队签订了补充协议。避免因误解产
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自查自纠报告
1、检查情况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观摩会精神,借鉴先进项目部好的
经验、做法,确保下半年项目工程实体、人员及设备、施工
用电等处于安全状态,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我项目部对安
全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施工用电、
模板支撑及“三宝四口”防护等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安全隐
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检查。检查表明,项目部安全
生产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加强。
2、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警示标牌挂设位置不当,消防
器材摆设不到位;生产、生活区垃圾乱扔乱放环境卫生差;
脚手板未按规定满铺到位,防护网绑扎不到位;施工现场极
少数工人未戴安全帽,个别洞口防护不及时;现场配电箱破
损、无锁,个别线路敷设不够规范。
针对以上问题项目部做出以下整改措施:
加强监管,严查违规用电现象,对现场线路进行统一规
范布置,按照要求进行架设,确保用电安全,值班电工经常
巡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加大对习惯
性违章的监管力度,从思想上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及
时按照项目部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做
近年来,我市各县(区)政府、各级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统一安排部署,连续不断地开展了治爆(剧毒)活动,收缴了一大批非法爆炸(剧毒)物品,打击处理了一批涉爆(剧毒)违法犯罪分子,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些涉爆(剧毒)单位的领导对爆炸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清,没有依法管理,存在很多突出问题:一是有的销售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剧毒)物品;二是有的销售企业为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企业非法销售民爆(剧毒)物品;三是个别县水利、交通、扶贫等部门违法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分配民爆物品;四是有的使用单位虽有合法的使用、储存手续,但储存条件简陋,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管理混乱;五是有的县公安局越权办理爆炸(剧毒)物品准购证和准运证,越级签证、甚至还弄虚作假使用已经作废的旧证,对爆炸物品进行购买许可审批;六是县公安局、基层派出所对爆炸(剧毒)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不严,检查不到位。由于这些原因致使我市爆炸(剧毒)物品丢失、波盗非法买卖,运输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和公安机关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从维护稳定和确保—方平安的政治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民爆(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切实严格依法管理,牢固树立“爆炸(剧毒)物品无小事”和“责任重于泰山、防范胜于抢险”的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加强民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
二、全面清理整顿涉爆(剧毒)企业,明确相关责任
各县(区)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全市民爆(剧毒)物品安全检查专项工作,对—辖区内的所有涉爆(剧毒)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认真查处存在的问题,彻底纠正违法行为,堵塞漏洞,进一步明确涉爆(剧毒)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1、矿山、矿点开采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公安机关才能办理爆炸(剧毒)物品准购、准运证。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公安机关不得审批其购买和使用爆炸(剧毒)物品。
2、涉爆(剧毒)企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爆(剧毒)物品中,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经公安部门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爆(剧毒)企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民爆(剧毒)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民爆(剧毒)物品外,属于个人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司:台安管理处罚条例》(年3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企业行为,依法追究企业领导的刑事责任。
4、涉爆(剧毒)企业由于不执行爆炸(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违章操作,发生爆炸(剧毒)物品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涉爆(剧毒)使用企业,在使用爆炸(剧毒)物品过程中,要坚决杜绝向无使用许可证的矿山、矿点转让、转送、转借民爆(剧毒)物品;坚决杜绝为非法开采的矿山、矿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骗手段代办申请审批的爆炸(剧毒)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一旦发现这种违法行为,由发现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的爆炸(剧毒)物品,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依法管理、使用爆炸(剧毒)物品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市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工作细则》提出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一是生产企业要按照下达的计划指标生产,按规定供货,严禁超计划生产、直销和无证销售;二是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要到公安机关办理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爆炸(剧毒)物品的有关证件;三是使用企业必须依《使用许可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并且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同时要严格出入库登记,对使用剩余的爆炸(剧毒)物品,必须当天退库;四是涉爆(剧毒)单位的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必须经省公安厅组织培训,并颁发资质证,方可上岗;五是严禁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领导以任何理由采取签字、批条子、打电话等变相指令方式,为个别企业和个人审批民爆(剧毒)物品。
四、严格公安机关内部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市、县(区)公安局要严格贯彻执行《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剧毒)物品许可审批制度》和《市公安机关办理民用爆炸(剧毒)物品许可审批资料审查流程》,严肃监督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把审核审批关,严禁越权越级办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加强对每个工作环节的检查监督,坚决杜绝违规审批,严禁为无证非法矿山、矿点、工程项目业主或个人审批。对不符合规定审批民爆(剧毒)物品和越权、越级审批的行为,要坚决追究审批者的责任,造成涉爆(剧毒)案件或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进入21世纪,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木工机械行业取得了飞速发展,那么木工施工合同书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木工施工合同书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建筑木工承包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现将 木工工程委托乙方进行劳务分包,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
在包工不包料的前提下将 所有人工费。
二、工程价格
工程价格按实际所完成的模板接触面积进行计算;基础部分按35元/㎡计算。±0.00以上按每平方米 。
三、付款方法
1、每人每月生活费1500元。
2、框架三次付70%。
3、封顶付80%,竣工验收后付97%。余款三个月后付清。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均应按图纸设计、会审纪要、变更及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并得到优良标准,杜绝质量隐患及事故发生。
五、工程进度
能够按照甲方提供的总体合同进度工期要求完成,按照甲方制定的主体工程进度计划及月旬计划完成。如完不成后果自负。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达到人走料清,如不清在甲方有权找人清理,工资有乙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听从甲方安排,不听者如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六、如乙方不能完成者,中途停工,或人走影响工程进度,工程款按工作量50%计算,后果自负。
七、其他
1、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乙方和甲方各持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活完款清自动作废。
八、补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建筑木工承包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就芜湖华恒园1-3#楼模板工程包工包料施工事项交予乙方组织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承包方式:
1、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二、 承包范围:
1、工程的木工模板(含模板和人工)制作、穿墙螺杆制作、安装(含二次结构模板)。具体承包范围:该工程的支模、拆模所需材料及模板翻样、制作、安装、拆除、钢管内支撑的搭拆、插筋预埋打孔、拉结筋打孔、预埋件安装、模板开洞、模板起钉归堆码放整齐、涂刷隔离剂等木工用工及用料。所有图纸内的混凝土面模板,框架结构无偿安排专人配合施工放线和抄平。大线及标高由甲方施工员完成。
2、塔吊或龙门架等机械设备的基座模板制作安装、模板制作场地变更而二次转移或因其他需要临时转移、文明标准化工地涉及的工作等施工期间所有属于木工班组的工作。乙方自行配备木
工机械、小型工具、材料、在二级电箱下的移动电箱(包括电源线)。配合建设单位和甲方分包的其他专业分包班组施工(无偿配合)。
3、所有木工材料和机具进出场装卸及转运(无偿),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场容貌等一切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木工、杂工的劳务活(包括垂直运输机械无法施工和水平运输以及生活区修整和改建等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三、工程质量及施工要求:
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必须按施工图纸、图集、技术核定单、变更通知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政府、建管部门、质检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甲方的检查验收,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加强质量控制,控制好模板表面平整度,确保天棚达到清水模板标准,否则需瓦工粉刷天棚的工程量由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2、乙方必须按照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施工,经甲方验收并报监理验收认可后,方可继续下道工序。
3、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变更以及甲方要求更改的部分,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执行,并保证变更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4、乙方未按图纸、施工规范及变更要求施工,或甲方、监理、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不合格,所造成的人工、时间、材料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该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与其他分项工程施工班组
6、乙方保证在甲方或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查中,质量名列前茅,乙方在施工中如出现质量问题,除承担全部费用外,甲方将视情节对乙方处罚。
四、工期要求:
1、甲方计划主体结构每11天一层,其中木工保证6天完成结构平面模板支设,确保钢筋工能按时绑扎钢筋。乙方应按照此目标合理安排劳动力,确保在年底1#、2#楼主体封顶,3#楼五层结构封顶。连续2天阴雨工期顺延。
2、本工程根据建设单位规定的工期和甲方制定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如不能按计划完成该分项工程,乙方必须承担其他工种的误工费和甲方一切损失费。
3、因乙方原因,每延误工期一天,甲方按每天500元向乙方罚款。若工期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500元。
五、人员配备:
1、乙方委派 同志为现场负责人,负责处理现场的一切事务。
2、乙方现场负责人必须接受甲方的考勤,随时安排施工,进行安全、质量、进度、文明、卫生、材料控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验收。有事外出须请假,经甲方工地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
3、乙方的现场负责人,必须随时配合甲方,共同对施工图纸、
4、乙方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领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国家规定办理用工手续。根据工程量,乙方配备施工人员不少于15人。
六、安全、文明、卫生:
1、甲方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施工安全协议》及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安全生产处理条例》、《文明施工处罚条例》和相应的补充条款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考试,进行班前(上岗前)安全教育。
2、乙方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协议的内容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对照安全文明处罚条例进行施工,如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其责任和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处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每周一次施工例会,参会人员为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制度一次罚款20元,工地施工人员发现一次没戴安全帽罚款150/元。
七、成本控制
1、乙方在施工中做到合理用料、工完料尽场地清,凡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返工、跑模涨模自行剔凿、柱梁尺寸、模板支设不平等超出规范规定将视情节给予罚款,拆模后材料要及时集
八、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乙方为包工包料,按建筑面积 元/ m2,(其中人工为 元/平米,模板材料为 元/平米)。
2、每层浇筑混凝土后付乙方该层已完工程量为60%(扣除日常支付的生活费及贷款),工程竣工后付乙方承包总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乙方承包总款的100%。
3、平时工地如有木工工零星用工、点工,由乙方无条件提供安排配合(大工 元/工,小工 元/工),工条由双方签字认可,费用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支付。
4、各班组在每月28日上报该月的已工程量,经施工员签字认可后报项目部按合同规定比例发放,各班组必须按照芜湖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员工资发放办法发放工资,由班组长制工资表并有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发放到人。
九、双方责任:
1、甲方有义务积极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必要的施工条件,负责提供设计资料、施工图纸、图集、技术核定、变更单,及时提供技术交底单,协助解决乙方在施工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乙方按工程进度的及时自行采购材料到场。
2、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依照
ISO-902标准和甲方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处罚,乙方不得以任何再由拒绝。
3、甲方必须对本协议第八条的第1条款全权负责。
4、乙方场负责人必须在甲方下发给乙方的通知单、罚款单、整改单及各项咨询和双方有关的据单上签字,及时提供和填报甲方所需要的各种报表和数据,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罚。
5、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各分项工程均属保修范围,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单三个月内修整完毕,否则,甲方自行派人修整,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6、本工程工程款乙方必须按时发放到工人手中,如乙方不执行,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并保留对乙方处罚的权利,严禁乙方将工人带至甲方办公室借款、索款,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重罚,乙方必须针对此条款向甲方作出书面承诺(签订合同时一同办理)。
7、对合同的任何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如乙方不能保证工期、质量等要求,经甲方三次指正不改,甲方有权自行终止合同,乙方立即退场,甲方重新安排队伍进场,造成甲方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只按照70%进行结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本工程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违约、索赔和争议均由甲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县(区)人民法院起诉。
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总价的10%违约金赔偿给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以方协商解决。
十一、补充条款:甲方负责协调安排各工程之间的施工,协助解决各工程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建筑木工承包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据施工需要,甲方将 工程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为便于班组间施工作业的交叉管理,明确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权利、责任、义务,确保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施工进度的控制,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以内框架主体的模板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的一切图纸变更,技术更改随变,已包在承包范围以内。
四、工程内容:
模板制作、安装、模板拆除、清理分类堆放、板面清理、板缝隙密封处理、起钉子等一切模板施工工序。工程完工周转材料清理、分类归堆。
五、工程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施工(即包人工、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材料节约)。手提电动工具及手工工具乙方负责。
2、按施工图纸,包括变更等部分模板工程人工费按实际展开面积计价。
六、质量要求:
严格要求按图施工,符合规范要求,质量等级必须满足合格。
1、模板及其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和稳定性,其支架的支承部分必须有足够的支承面积。,漏浆由木工班组清理干净,浇砼时木工必须安排专人看模,漏下砼浆用水冲洗干净,否则每次罚款 元。
七、施工工期:
乙方施工必须满足流水作业需要,按时完成甲方进度计划安排,且不得因自身原因延误其它班组施工进度。
八、付款方式:
九、工程管理双方责任:
A、 甲方责任
1、提供有效的施工图纸,处理施工技术问题;?
2、提供外脚手架及安全防护网;
3、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各作业班组交叉作业及其他情况下发生的矛盾问题,尽量避免因配合不到位造成返工、返修,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处理意见;
4、及时将支模用的材料供应至现场;
5、负责模板工程质量跟踪检查及质量监督,负责模板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
6、 根据规范、标准、合同及施工图要求,甲方为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最终确认者;
7、组织有关人员在拆模后及时对砼表面平整度、垂直度、夹渣漏浆情况等方面进行实测,按现行验收规范及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并以实际评定结果作为对乙方模板安装质量的奖罚依据;
8、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及夜间施工照明和工人现场临时住宿;
9、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
B、乙方责任
1、施工前,必须熟悉图纸,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所有工人必须是熟练工人,特殊工种操作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条例,服从甲方施工管理人员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难甲方人员;
2、熟悉图纸,按图纸要求提前配好模板,尽量减少余料;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设计问题,及时向甲方工长汇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
4、甲方提供的大件施工工具、机械等,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养护,操作不当和人为造成的损坏要赔偿,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5、按图纸及工艺要求提前做好材料计划,报甲方工长审批;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法规,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6、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切实做到工完场地清、模板起钉、材料分类归拢,堆放整齐有序。特别要注意检查柱头、梁沟等,务必清理干净;?
7、提前安排好浇砼期间的木工值班工作,浇砼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如发现有变形、松动等现象要及时修补加固;
8、 因质量不合格或其他过失造成的返工,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机料损失。
9、协调好流水作业相关班组的工作程序,不得故意刁难;
10、工地内不得闹事生非,不得中伤他人、打架,各项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处
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11、合理使用模板,未经主管工长同意不得随意切割成形大块模板,违者视其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元以上。
12、本工程乙方和第三方签的任何协议、合同,属乙方自已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予认可。
13、施工过程中本班工人因自已原因或违章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含第三者)均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14、甲方严格禁止乙方擅自拆、改、移动配电设施,以及损失配电设施的行为及违反安全用电的行为,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5、甲方严格禁止乙方擅自拆、改、移动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及违反安全操作的行为,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6、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甲方责令未改者,处以50元罚款。
17、乙方负责人必须坚守工地,安排工作,指挥管理,带领所属员工按甲方要求和有关施工操作安全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进度计划要求进行施工。凡管理不善,管理失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一概由乙方负责人承担,经三次指出而没改进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余下的工程款不作结算。
十、工程变更:
增加施工项目或由于图纸变更施工内容变化大,造价增加较大,原合同条款不能言表的,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保修责任:
保质、保修期内,甲方通知乙方限定时间内不整改,甲方将另派请人保修,费用在保质金中扣除。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施工责任方):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改进整合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尤其在招标投标方面。过去招标投标是按国家计划指令直接将工程进行发包,没有竞争,没有风险,缺乏市场意识,缺乏优价意识,建筑市场的发展几乎就没有按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整个建筑市场缺乏生机,缺乏动力。可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在质量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不断改进,尤其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场竞争有序,朝气蓬勃,充满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权限,在招标投标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领域文件、法规、条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国家、各省及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使招标投标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客观实际,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许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如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台的若干意见》等。同时每一个省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也颁布了相应的招标投标法规及条例,如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等。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招标投标工作起了指导性工作,使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是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从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颁布的,所以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全,同时也比较杂,相互之间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处,在应用过程中感觉比较繁乱,缺乏通用性,一个问题有时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这些文件法规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几个主要部分,如果将这些法规文件分成这几部分进行整合,形成综合性强、通用性高、应用比较方便的招标投标法规更有利于文件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一部全面综合的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如将我省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纪分》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广的《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办法》。根据条例及办法组成特点我们认为可以将条例分成几个章节(设想)进行整合:第一章 总说明;第二章 招投标规模范围的确定;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管理,第一节 评标委员会,第二节 评标专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设计、勘察及规划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 设计、勘察及规划,第二节 监理招标投标 ;第八章 招标投标备案管理;第九章 附则。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广的招标投标监督处罚条例。现在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国家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处罚办法执行起来也是千头万绪,寻找处罚依据也很麻烦,应该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违规的监督处罚条例及办法。我们认为整合一部名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办法》,根据违规及处罚情况分这样几章(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三章 围标、串标的处罚;第四章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规处罚;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罚;第六章 安全生产处罚;第七章 诚信制度;第八章 附则。经过整合形成一部综合性极强的处罚办法,不管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处罚都可以通过一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考虑施工单位的综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还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依据报价结果进行发承包及后期的结算工作,不难看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我们认为也很有必要通过整合形成一部从招标投标、发承包到各种结算整个全过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其内容(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价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标报价计价管理;第四章 发包承包计价管理;第五章 结算决算计价管理;第六章 计价违规处罚;第七章 附则。
以上暂定章节的划分只是一种设想,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进行整合。
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整合,形成三部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法规,不但简单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实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显得集中,查阅便捷,给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规局部内容存在相互冲突。
在招标投标这一领域不同的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部队上有自己的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各省参照执行。我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弥补和完善了招标投标领域的空白之处。虽然《政府采购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的品种及限额规定比较明确,可是《政府采购法》中某些货物的采购和建设领域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冲突,比如在《甘肃省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款第一条通用类采购项目货物类中的电梯、锅炉,第二条专用采购项目中的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1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工程),这些采购项目都属于建设工程类的,同时也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工作,这样政府采购办和建设主管部门就有冲突。这些由财政投资的工程类的项目不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投标管理,而让政府采购办组建工程类招标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是没有必要的。一方面给政府增加了负担,使政府采购办另外专门组建建筑方面的专家去管理工程类招标投标工作而影响了其它方面的工作,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及庞大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专家库,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其次也和国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相一致,不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将政府采购办所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归口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与国家的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相互协调一致,而且在管理上也比较方便,避免一个工程支解成几部分进行招标投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建设主管部门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和权威性,也符合国家各部门专业管理职责的划分。如果按《政府采购法》执行,在表面看根据不同主部门的职责而各负其责,其实政出多门,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很多工作上的麻烦,甚至产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错误。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和来京务工的外地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外地人员来京务工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负责对本辖区外地人员来京务工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市对外地人员来京务工实行总量控制。本市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以本市城乡社会劳动力不能满足用工需要为原则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用工单位需要招用外地人员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劳动行政机关申报:
(一)在京的中央所属单位向市劳动局申报。
(二)市属单位由其归口市主管部门(含市属公司)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
(三)区、县属单位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合同胞投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向区、县劳动局申报,或者由市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
(五)个体工商户向经营所在地的街道或者乡、镇的劳动行政机关申报。
第六条 劳动行政机关对用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批准其招用外地人员:
(一)本市城乡劳动力不能满足其用工需要;
(二)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和工种;
(三)具备向被招用的外地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四)前次批准招用的外地人员合同期满并已离京。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招用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外地人员的文件;
(二)招工简章;
(三)证明招工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件;
(四)招工人员的委托书。
第八条 用工需求量大的系统和单位,应当通过在外地建立劳务基地,按计划、有组织地招用外地人员,实行招收、培训、进京、离京的全过程管理。
用工单位到外地招用来京务工人员,必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并与当地县以上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第九条 用工单位招收外地人员后,必须持下列文件、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劳动行政机关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一)招用外地人员的批准文件;
(二)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四)被招用人员原籍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
(五)育龄妇女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地人员,由市、区、县劳动局核发《就业证》:
(一)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五)各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第十一条《就业证》是外地人员在本市务工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地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
《就业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十二条 《就业证》实行每人一证,外地务工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就业证》,并接受劳动行政机关的检查。《就业证》每年由发证机关进行年度注册。《就业证》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进行年度注册或者登记事项与持证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就业证》无效。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与被招用的外地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本市有关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所招用的外地人员离京,凭劳务输入地县以上劳务输出机构或者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方可再招用外地人员。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从事技术性岗位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当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正书,按照保证书的规定,向本单位招用的外地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住宿在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棚的外地人员的管理,做好治安事故防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必须与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外地人员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的规定,负责所招用的外地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首都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县劳动局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招用无《就业证》或者无效《就业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招用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伪造、涂改、转让《就业证》的,没收其伪造、涂改、转让的《就业证》;对伪造、涂改责任者按每证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转让与受让双方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用工单位视为使用无效《就业证》的外地人员,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违法活动的,吊销其《就业证》,责令用工单位清退;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栏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扩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合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标管理,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提高航标维护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以下简称《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通航水域的航标管理。
第三条航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航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航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除交通部直属管辖的外,其航标的设置和管理,应按行政区划分工负责,也可通过协商确定管理范围。
省界河流的航标管理应通过协商由航运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航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管理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指示、规定;
(二)制定航标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编制和审定航标维护工作计划,提出实施措施;
(四)掌握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分布情况,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并航道通告;
(五)定期检查航标,指导和帮助基层班组工作;
(六)编制航标船艇及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收集整理航标技术资料,分析航标维护质量,总结航标维护管理经验;
(八)参加评审本辖区与航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其他水上工程的航标设施建设项目和审定航标配布图;
(九)参与航标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研制、鉴定和推广使用;
(十)按规定对违反《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中有关航标保护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各级航标管理机构应按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职责,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基层班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航标技术规定和安全生产制度,完成辖区航标维护计划;
(二)负责航标的设置、维护和通行信号的揭示;
(三)掌握航道变化,及时调标、改槽;
(四)按规定测报航道尺度,并向上级报告航道情况,及时提出辖区航道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建议;
(五)负责航标设备及船艇的管理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六)做好航标维护和信号台工作记录,按时填报报表;
(七)对损害航标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八)对漂移、流失、损坏的航标,必须及时恢复。不能及时恢复,应航道通电,通报船舶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航标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配备航标工作船艇及维护航标的设备。
第九条基层班组的管辖范围、人员编制、船艇及主要设备的配备等,按部颁《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航标配布
第十条内河航标的配布按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的规定执行。航标配布类别应根据航道条件及航运需要,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第十一条航标配布应充分利用自然水深,符合航道尺度的规定,做到标位正确、灯质可靠、颜色鲜明、视距足够。
第十二条干、支流汇合口河段和通海河口段的航标配布应注意连贯、衔接,明确航道的方向与界限。
第十三条航标配布应注意航标间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岸标的作用,保证同侧相邻航标之间所标示的航道界限内有规定的维护水深。
第十四条航标配布图的编制与审批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按一、二类航标配布的航道应编制航标配布图,按三类航标配布或配布重点标的航道,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二)航标配布图由航标管理机构编制,编制应征求驾引人员及港监等部门意见,编制方法与内容按《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编制后必须报上级航标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属基建性的航道,其航标配布图按基建程序编报审批。
(三)航标配布图应根据航道变化定期修改。
(四)封冻河流航标配布图按年编制,报上级航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变更航标配布图,及调整固定标位的重点航标时应报上级航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航标设置应以批准的航标配布图为依据,做到所设航标位置正确,结构良好,安装牢固,稳定可靠。
第十七条航道内碍航物情况不明,或枯水期变化频繁的浅滩航道及石质河床,在设标前应视情况组织全面或重点扫床。
第四章航标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浅、险航道或重要河段,应根据需要建立值班守槽制度,以加强航标的维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级航标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航道突变或航道内出现新的碍航物时,基层班组应立即采取调标措施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变化频繁的浅滩航道,应根据航道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航标。
第二十条设立通行信号台控制船舶单向通航时,应制定通行信号台控制指挥办法;当一个控制河段设置二个或二个以上信号台时,必须明确其中一个为指挥台,负责该河段通航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航标管理机构应建立航标异动报告制度。设置或调整航标后,应进行定位或位置校核。
第二十二条航标管理机构必须建立航标检查制度,并督促执行。航标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和周期按《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航标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航道通告或航道通电,及时向船舶和有关单位通报航标情况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年度航标维护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必须进行检查,并总结上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应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航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航标技术和统计资料档案,统一制定航标工作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并按时填报,定期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航标管理机构应制定航标维护质量标准及检查办法,建立航标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七条航标管理机构应每年进行航标质量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航标维护正常率、设标座天、航标技术状况和航标使用效果。
第二十八条航标管理机构应制定航标设备的管理制度,并按《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航标设备应选用定型产品,并应有一定的储备量。储备量可根据设备的使用量、消耗量以及易损程度由航标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条航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基层班组应配备安全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基层班组发现或获悉船舶、排筏发生海事后,应赴现场了解航道、航标情况,并做好记录,及时向上级和有关单位报告。
第五章专设航标的配布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通航河流上配布专设航标,必须报经航标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设航标是指:
(一)建设和管理单位为保障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施工期间及建成后的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所设置的航标;
(二)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需要而开辟的航道、锚地及生产作业区域内所设置的航标;
(三)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按规定为标示沉船、沉物的位置和其他原因设置的航标。
第三十四条专设航标的管理应按本办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执行,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委托航标管理机构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时,委托方必须提供与设标有关的技术资料,签订委托代设、代管的协议,负担航标设施和维护管理的费用。
桥区水上的航标,其维护费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标管理部门各负担全部维护费用的一半。
第三十六条修建桥梁、闸坝时,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标,其有关经费列入工程总概算。
在特殊河段建设桥梁,经论证需要增设的航标及其他设施,可由航标管理部门与桥梁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并由桥梁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三十七条桥梁施工期及桥梁建成后,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管理,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宜委托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桥涵标及桥柱灯由桥梁管理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也可委托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管理。桥梁管理单位自行维护管理桥区水上航标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要按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航标配布图报航标管理机构审批;
(二)根据需要设立维护管理桥区航标的机构,按航标管理机构的要求对航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桥区航标与主航道标志的衔接,保证航道畅通;
(三)变更通航桥孔或调整桥区航标配布时,必须报航标管理机构同意,并通知有关部门和承担航标管理机构航道通告的费用;变更通航桥孔时,桥梁上的桥涵标及桥柱灯应与水上航标同步调整。
第三十八条船闸信号标志由船闸管理单位负责设置和管理。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和与之衔接段的航标,船闸管理单位宜委托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设置和管理。如船闸管理单位自行设置和管理,则必须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除桥梁、船闸外其它与通航有关设施的专设航标的管理办法,由航标管理机构根据辖区航道的具体情况按本办法的原则自行制定。
第六章航标保护
第四十条航标是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四十一条航标管理机构在设置、移动或撤销航标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或索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在航标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影响其工作效能的竹、木、高杆作物及水生物和设置渔簖、渔栅、渔网等;不得堆放物件或修建建筑物和其它标志。对影响航标发挥正常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妥善遮蔽。
第四十三条在进行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及其它施工作业时,需移动或拆迁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机构同意,其移动或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或管理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
(一)盗窃、破坏、哄抢、侵占航标;
(二)非法移动、攀登、涂抹航标;
(三)向航标射击、投掷物品;
(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五)其它损坏航标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第四十六条当航道内发生沉船、沉物时,航标管理机构为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采取设标或其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航标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航标的维护管理,积极开展保护航标的宣传,依靠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航标联防工作。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航标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四条规定的,航标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调整、关闭或者撤消该航标。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航标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归还原物;造成损失的,航标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河流的航标管理,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签定的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