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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经济政策的演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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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经济政策的演变

第1篇:近代西方经济政策的演变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学说;演进;启示

    1.问题的提出

    以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标志,作为国家干预之法的经济法已有百年历史,相应经济法理论研究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也有80多年的进程。特别是德国和日本,其经济立法之丰富,经济法理论之研究之兴盛,实为西方他国难能所及。许多学者认为,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理论为德国和日本从后进国成为先进国,从战败国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从现有掌握的资料来看,德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见解在进入90年代后已甚少见①,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显然也不如80年代红火。这是为什么?我们知道,现在日本经济出现了大问题,从80年代以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而德国经济并没有出现这样的经济结构问题。这与两个国家不同经济法认识是否有关系?

    我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进一步深入发展。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应向何处发展,是经济法理论界必须直面的课题。他山之玉,可以攻,现我们将外国特别是德国和日本经济法理论演进作一简单介绍,也许有助于我国经济法理论之研究,特别是有助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2.德日经济法理论之演进

    学界公认,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但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并发展却在德国,日本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经济法理论。根据德、日经济法理论和学说产生、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现代经济法产生初期至二战结束前的经济法理论学说(1890—1945)、二战后至80年代的经济法理论学说、90年代以来的经济法理论和学说。

    2.1.现代经济法产生后至二战期间现代经济法理论学说

    德国在学术上开始使用“经济法”一词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一战结束后,Hedemann教授在1917年于耶那大学建立的“大经济法律考察研究所”改名为“经济法研究所”。他经年开设经济法课程,编著经济法通迅半年刊,并撰写学术著作②。日本学者孙田秀春1924年的著作《劳动法总论》中专门有《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文,对德国经济法研究作了介绍,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从此开始③。这个时期德国和日本的经济法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④:

    (1)德国

    A.世界观说:这是Hedemann的学说,他认为,以具有现代法特征,并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调之法为经济法。他自称此说为世界观说。正如18世纪中以“自然”为该时代的基调一样,在现代则以“经济性”作为时代的基调,而以此经济性为特征的法为经济法。这种学说较为抽象,它强调现代经济法是具有现代法特征的法,而所谓现代法是以经济性为基调的。作为最早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学者之一,Hedemann以极为抽象但十分准确的“经济性”紧紧把握住了现代经济法的精神。

    B.集成说:该学说的代表是Nussbaum,他认为,凡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因而,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法律,如财政法,以及只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如民法,则应排除于经济法之外。这一学说其实是把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战后出现的新法律现象,用“经济法”的综合概念来对待的。但它也正确地认识到了现代经济法中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性,试图将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加以组合。

    C.组织经济说:这是Goldschmidt所倡导的学说。他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而所谓“组织经济”是以改进生产为目的而规制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这种学说影响甚大。显然,Goldschmidt真正把握住了现代经济法的真谛-由国家通过法律来组织社会经济。而且更重要的是,他还主张把社会学方法和经济政策的观点加以结合起来把握经济法,这种认识将对经济法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使得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区分开来。

    D.企业法说:这是Kaskel的学说。他认为,经济法是关于经济企业者的法,但关于经济企业者的法并不全是经济法,只有规制“企业管理或完成经济企业者的事业而产生的关系,才是经济法的对象,所以,劳动法和商法不是经济法。他的这一见解,由Haussmann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后者认为,正如商业活动领域限定传统商法的特定素材一样,今日的经济活动力的重点不仅限于商业,而且也表现在生产、加工、银行和金融等各个方面,这种企业活动的法律,要求与商业企业活动的法律具有同等的资格。企业法说强调了国家对社会经济基本主体的企业活动的规制,这是符合社会经济现状的,特别是符合现代经济中企业发展现状,因而看到了国家与企业的现代经济关系。

    E.方法论说:该学说是以社会学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的,如Rumpf认为,以对法律领域中经济的客观实际部分所作的法学上的全面探讨,理解为经济法的研究,企图从这一论点出发,来建立综合民法和商法的经济法的基础,并使这样的私人经济法与公共甚至国家经济法既对立,又在整个法学体系中使二者处于统一综合的地位。Geiler也认为,经济法无非是在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领域中,适用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已。方法论说尽管只是从法学方法上来看待新兴的经济法的,但这种学说无疑以一种高屋建瓴之势剖析了新兴之经济法为什么以及如何注重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以实现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达到社会利益之协调的。它使得人们能够首先从社会之意义上把握经济法,而非部门意义中寻求经济法之要义。

    F.机能说:该学说是基于法律的机能,并以经济统制为经济法中心概念的认识。如F·Bohm主张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必须考虑到国家统制经济和特定经济政策意义上的经济秩序以及有关的经济制度。Heamerle主张以国家统制经济特有的法律为经济法。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有计划地对经济加以组织和管理之法,并认为经济活动因受国家决策方针的拘束,而逐渐失去自主性。机能说强调了国家通过经济法对经济的统制功能,看到了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以国家之强力进行新的利益分配的工具性价值,虽然它过于注重了经济法中国家的力量,但也无疑准确认识到了经济法特有的经济统制作用。

    G.协调公私法冲突说:这是Klaussing提出的学说。他指出,经济法是涉及受企业组织及其经营活动影响的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规范总和。这些企业早在19世纪就受商法调整了,现在理论家则试图确定一种新的经济规范来撞击旧的规范。这两种体系正在你争我夺,但至今不仅没有人承认新的规范体系占有统治地位,而且新旧两者的结合也没有出现。因此经济法的任务在于试图找到自治规则和国家调控规则这两者冲突的协调和结合。这种学说基于公私法理论而认为经济法试图调和二者围绕企业组织和经营活动发生的冲突,其实质是认识到了经济法与传统私法的紧密联系,因而如何通过二者的协调达到企业经营在公与私上都更好的效果。

    (2)日本

    日本学者将德国经济法理论引进日本以后到二战结束,基本上是照搬德国的学说和认识,自己的独特看法基本上还没有⑤。

    2.2.二战后至80年代的经济法理论学说

    二战后到80年代是世界各国经济立法大发展和成熟的时期。所谓大发展是指这个时期各个国家的经济立法特别是德、日、法等在经济调控和微观规制上全面展开,并因此带动广大发展中国家相继仿效;所谓成熟是指这个时期的经济立法逐步走向理性,而不是简单地越多越好,即由量变转为质变。相应地,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也逐步走向成熟和理性。

    (1)德国

    A.冲突法说⑥:ErnstRudolfHuber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主体,即企业家与劳工,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与受拘束之间的冲突的特别法。其特征为个人自由与团体或国家对其所为拘束间的冲突。他将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分为:①经济私法,其内容涉及企业法及私法自治原则;②经济行政法,内容涉及国家机关对私经济秩序的管理、干预和引导,以及国家自为经济活动的公营事业;③经济刑法,关系对违反经济法的刑事惩罚;④经济基本体制法,关系对经济秩序与经济体系(市场经济、管理与引导之经济、国家直接支配之经济或混合体系等),所作的基本决定。

    GerhardRauschenbach也认为,经济法是一种冲突法,它以国家行政措施之干预,追求公共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协和为目标。他强调了经济法与民商法及劳工法的区别,但认为同宪法及行政法有密切关系。他认为经济法的内容包括四部分:①经济基本体制形态,经济法中的基本权利及国家经济活动;②国家经济机关的组织,各种职业公会和私法上的经济团体;③卡特尔法;④经济引导与经济监督。

    这种学说是对二战结束前协调公私法冲突说的发展,其发展表现在它们认为经济法协调公私冲突已不限于企业,还包括劳工。而且更重要的,他们开始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劳动法区分开来,认识到了经济法与宪法和行政法的紧密联系,因而比较好地处理了经济法与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相衔接的问题。

    B.机能说:Nipperdey认为,经济法系以保障和促进经济发挥其适当机能为目的的公法和私法。其体系安排应顾及传统的法学分类,因此他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①经济基本体制法;②经济私法,规定私人企业的组织形态、私人企业财产法、企业与企业及其顾客之间的关系;③经济行政法,规定国家监督、保护、引导、管理和影响经济的法律措施,以及国家自为经济活动的公营事业;④经济刑法;⑤经济诉讼法,规定对有关经济法上争端的诉讼问题;⑥国际经济法。这种学说是一种综合经济法说,但其强调了通过公私法的协同和整体性,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共同发展,因此该学说把握住了现代经济法的“经济性”精神。

    C.经济总体关系说:WelterSchmidt-Rimpler认为,经济法的任务在于探求总体经济的运行,在怎样的范围内经由自治自决还是公权决定,能达成一正确合理的秩序,以实现法追求正义的价值。所以,凡对经济的形成具有作用的法律规范,不论其系自治自决或公权决定的规定,皆为经济法。但这些法律规范应涉及总体经济的运行,不能仅是个人经济关系的规范,借此以同民商法相区别。他认为经济形成的形态分为竞争秩序与国家引导管理两种。因此经济法的内容有:①竞争秩序的法规;②国家引导与管理的法规,包括经济机构组织与措施方法的规定。其中引导与管理措施又可分为对企业等的直接管理和通过关税与捐税、公开市场操作等由其它国家机关调节市场供需、金融货币经济辅助等措施间接引导和影响经济活动。经济总体关系说一方面准确认识到了经济法的任务,即如何解决私法自治和公权规制以形成合理经济秩序;一方面则为经济法的内容作了合理界定。该学说可谓在现代经济法的精神和实体上都十分成熟。

    D.经济协调法说:这是WalterR Schluep的看法,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协调法。它将政治所决定的经济协调模式(自由竞争、国家统筹管理的计划经济或两者的混合)予以法律规范化。他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经济基本体制法和协调法,并认为经济基本体制法是制定经济协调体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中规定有使一定协调模式制度化的任务,经济法应使此任务得以具体实现。此外还有一些在宪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协调模式。

    该经济协调法说紧紧抓住了经济法是“政治所决定的经济协调模式的法律规范化”这一关键点。这一看法是以前观点所没有的,以前的观点虽然都看到了经济法的国家对经济促进、协调、组织等作用,但它们都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经济法从整体上讲其实更是一种政治行为的法律化,因而经济法是和宪法、行政法所不能截然分开的。

    E.经济指导管理法说:GerdRinck认为,经济法系以追求总体经济的正确性及社会的正义为目的,而对独立的营业活动加以引导、辅助或限制的法律及国家措施的体系。简言之,经济法是经济指导与管理法。他强调不宜将企业法纳入经济法体系。具体来说,经济法内容体系包括:①经济基本体制法;②经济指导与管理措施;③各个别经济行业之秩序;④职业公会及经济团体;⑤反不正当竞争法;⑥反限制竞争法。

    F.经济政策工具说:ErnstSteindorff认为,经济法系追求正义,并为实现总体经济的公共目的而作为调整经济活动的工具的公法与私法。经济法以其作为经济政策的工具,并且是一种带有调整作用的工具为特色。他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①经济与宪法;②国际间的联系;③企业;④卡特尔法;⑤不正当竞争;⑥公营企业;⑦社会保护与经济监督;⑧劳工法与经济法;⑨经济之调整;⑩具有特定目的之调整以及能源法。

    Wiethoelter也从政策角度表述了经济法。他认为,经济法是立足于解决大量没有解决的问题的一个出发点,而解决这些问题是共同经济本身所应承担的义务。经济法是一种缺少政治本性的政策性法律,它的存在不得不考虑社会和经济政策的措施。⑦

    G.FritzRittner之说:他认为,规定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不论其系公法还是私法性质,皆同其他已存在的法域有不可分离的关联,因此不可能给经济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经济法概念仅可简单描述为所有对经济加以形成及对经济的运行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的关联结合。他不怀疑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领域。他强调经济法不仅仅具有经济政策的工具性质,也不能使经济法成为行政法的特别领域,而沦为经济行政法。认为经济与社会关系的形成主要依靠个人和私法自治,因此,维持和保障此种形成作用的法律规范,即卡特尔法,才是经济法的基本和主要内容;而国家以行政措施对经济所为之引导与管理,仅扮演补充角色而已。

    (2)日本⑧

    A.与市民法对比来理解经济法的见解:这种学说由福光家庆所提。他认为,“近代所有权法”(市民法)的体系和品格是针对近代法而言,其妥当性虽然应给予肯定,但适应社会经济的变迁,作为其反省形态的“社会所有权法”的体系和品格,业已超出近代法的体系,累积成为新的“经济的法”。⑨

    B.将约束和统制列为经济法中心概念的见解:如高田认为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整体立场来约束经济之法;而丹宗昭信则认为经济法是“国家统制或规制市场支配之法”。这里所说的“市场支配”是指限制自由竞争的状况,并认为,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就是本来意义的经济法。

    C.“作为维持垄断阶段中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立法”的见解:这是今村成和教授的看法。他认为,经济法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支持因垄断发展而失去自主性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的法律之整体”。另外宫坂富之付教授也认为,经济法是“反映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国家介入经济,维护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的经济政策的法律之整体”。

    D.经济法是以“经济性从属关系”为前提的见解:如正田认为,经济法是“规制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的法”。并认为,经济法是由“通过规制经济支配者的活动,在经济的从属关系上,限制其进行恣意的活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主体任意进行交易”的经济规制法,和“以反映允许经济从属者为了提高经济地位而结成的经济关系为中心的法制”的经济关系法这两个部分组成的。

    E.国家干预与协调的见解:这是金泽良雄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通过市民法进行的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的法律。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

    2.3.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日经济法理论发展

    20世纪90年代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一个分水岭,这时的经济法研究已经明显地少了过去那种学说缤彩纷呈的局面,代之而起的是更多研究经济法实务和经济部门法的理论。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进入90年代以来,德国学者更多的是从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角度或者经济政策角度研究经济法问题   .人们不再试图突破传统公私法划分而创造一种至少与公私法并列的“经济法”,而是力争在现有法学体系内和司法体系中去论证经济法的地位和性质。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德国加入欧盟和世贸,而使更多学者关注欧洲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之缘故。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显然,人们不可能仅仅因为出现新的经济法现象而抛弃仍然起到重大作用的旧经济法现象。笔者认为,这是由经济法的性格使然,而非其他原因。

    日本进入90年代以来,其经济法理论之研究主要集中在以反垄断为核心来论证经济法的范围,如根岸哲、杉浦市郎编的《经济法》(法律文化社1996年版)、江上熏的《经济法·反垄断法概论》(税务经理协会1992年第7版)等著作。有的学者还从经济行政法角度对经济法重新认识,如佐藤英善的《经济行政法-经济政策形成及政府介入的方法》(成文堂1990年版)。可以说,这时日本的经济法研究同90年代以前已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金泽良雄说已逐渐失去其存在根基。

    3.德日经济法理论演进评述及启示

    从以上德、日经济法理论演进史可以看出,它们的经济法理论学说研究经过了一个萌芽、产生、发展、兴盛和平静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西方经济特别是崇尚国家主义的德国和日本由赶超经济到战争经济,从复兴经济到兴盛成熟经济(德国)甚至停滞经济(日本)的过程。在现代经济法产生至二战期间,德、日经济法理论还处于探索阶段,因而显得还不成熟,还显得有些感性,如集成说、还只是看到了经济法中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影响;即使是机能说也只是看到了经济法的表面现象-经济管制。但尽管如此,这时它们的经济法理论探讨仍然是极为丰富的,并已基本上把握住了经济法的方法、功能等。

第2篇:近代西方经济政策的演变范文

[关键词]比较的视角 当代经济伦理研究 兴起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4-0109-08

所谓“当代经济伦理研究”,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两个角度来理解:从形式上说,它意味着一个专门的理论领域,并逐步扩展为一门学科即经济伦理学;从内容上看,它面向当代经济生活中的伦理问题。本文拟从三个方面人手,以比较的视角来说明当代经济伦理研究的兴起。其一,从经济伦理思想发展的角度,通过纵向比较以揭示当代经济伦理研究的理论特点。其二,当代西方经济伦理研究的横向比较。一是韦伯的经济伦理研究与当代西方的经济伦理研究;二是以叙述美国经济伦理学的兴起为主,比较当代美国、欧洲和日本经济伦理研究的理论特点。其三,通过比较中西经济伦理学的兴起与发展,揭示中国自身经济伦理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经济伦理思想的发展看当代经济伦理研究的特点

在人类各大伦理学传统的初建期经济伦理思想就已出现,但在传统经济伦理思想之中,缺乏专门的经济伦理概念。这可以从传统社会生活的特点来解释。传统社会生活以政治为中心,经济生活的运转笼罩于政治权力之下而缺乏独立性。经济生活中的伦理问题,如果不联系政治权力的运作与政治制度的设计问题,就无法得到清晰的说明。同时,传统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经济生活中的焦点问题是保障大多数民众的生存。反过来说,这一问题对社会伦理生活的影响,让人们首先关注的是经济公平,而不是经济效率。在此情况下,经济生活中伦理问题之解决,要求政府始终发挥主导作用。由此,传统的伦理思想、政治思想与经济思想往往是融合在一起的。

随着传统向现代社会的演变,经济生活表现出愈益独立的倾向,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也逐渐增强。这一点在西方社会的现代化时期表现得最为明显,并得到了当代各种西方现代化理论的普遍认同。近现代经济生活的变革使经济伦理思想的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就西方思想史看,传统的经济伦理思想往往被归为伦理学或宗教伦理的范围,而近现代的经济伦理思想主要在政治经济学的范围内展开。如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其代表作《国富论》即划归于政治经济学。马克思的《资本论》也属于一种政治经济学研究。政治经济学仍是联系政治来探讨经济问题,但突出的是经济制度及其运行在政治考量中的重要地位①。与传统的经济伦理思想相比较,近现代经济伦理思想中经济的维度更突出。在西方的近现代时期,中国的经济伦理思想还没有发生类似西方的转变,也没有从中分化出特定的学科。但就宋明以降的伦理思想史看,经济伦理问题之重要性较为突出。如朱子强调“义利之辨,乃儒者第一义”(《朱子文集·与延平李先生书》)。朱子与以陈亮、叶适为代表的“功利学派”争论的焦点便在于经济政策中的伦理导向。而“理欲之辨”、“公-私”关系问题也成为其后的重要论题。这些都是宋明之前从未出现的思想状况。

当代经济伦理研究的理论基础及其观念之建立,离不开传统以及近现代经济伦理思想的滋养。在此意义上,它也可以视为经济伦理思想发展之中的一个特定形态。而正是在其“特定”的意义上,它有着不同于以往的特点。可以通过社会背景的比较作进一步的解释。

经济伦理问题的性质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息息相关。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伦理三大领域及其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相对重要性和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伦理问题性质的判定。

相对于传统与近代,当代社会生活之中三大领域之间的关系已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经济领域显示出前所未有的重要性,发挥着重大而广泛的影响。简单地说,传统社会生活是以政治为中心,政治与伦理或宗教的关系最为重要,经济生活处于相对从属的位置。在近现代的社会生活中,经济领域逐渐由边缘转向中心,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日见其重要性,并逐步取代了原来政治与伦理或宗教之间的关系所占的地位。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经济领域即使还难说已取代政治先前所占据的位置,但毋庸置疑,它已成为社会生活的中心,而伦理领域则相对而言日益被边缘化了。经济领域的中心地位不仅意味着经济领域在社会生活中彰显出其独立性,而且使得当代的经济生活与伦理生活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方面,它已由传统的“以伦理驾驭经济”的状态转为以经济为主导,经济考虑不仅左右着人们行为的目的,而且对人们的价值观和意义世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整个社会的伦理生活表现出明显的“经济化”趋势。另一方面,社会伦理规范对人们经济行为的导向作用大大削弱。这不仅表现在当代主流的伦理学研究已逐步远离现实的经济生活,难以产生对经济实践具有解释力和指导意义的伦理规范,而且伦理规范是否应当对经济实践发挥指导作用、发挥到何种程度,都成为颇具争议的问题。当代经济与伦理之间的这种不平衡的关系,从前一方面看是两者的关联日益紧密,就后一方面说却是日益脱节。这也说明当代经济伦理问题表现出高度的复杂性。

伴随上述变化,当代经济伦理研究的问题重心已经转移。从当代关于个人与公共领域的划分来看,传统社会中探讨的经济伦理问题集中于个人生活领域,公共领域中的经济伦理问题集中于政治运作的层次,从属于对政治与伦理关系的思考。近代社会中经济伦理问题的重心逐渐由个人生活转向了公共领域,其关注点仍集中于政府的层面,但从属于对政治与经济关系的思考。当代经济伦理问题的重心虽集中于公共领域,但其关注点在于非政府组织的层面,即企业制度与经营的层次,而对其中经济与伦理之间关系的考量,不再附属于政治考量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社会生活的样态不同,经济伦理问题的表现方式必然有别,思想家观察和思考经济伦理问题的视角亦不能不因此而有所调整。就此而论,只有了解当代社会生活不同于此前时代的特点,才能理解当代经济伦理研究的问题意识之所在,以如此而非如彼的方式着手解释和说明经济实践的缘由,才可能切实把握经济伦理思想史发展的脉络,弄清当代经济伦理理论与传统及近现代伦理思想的关联与差异。但无论如何,传统经济伦理思想中缺乏专门的经济伦理概念,这可以说是与当代经济伦理相区别的一个标志。

二、经济伦理概念的提出以及当代西方经济伦理学的兴起

专门的经济伦理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于20世纪初提出。韦伯于1904-1906年间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论文,其后又于1915-1919年从文化比较的角度开展了相关研究,发表了一系列作品,并归之于“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的课题之下。所有这些研究成果结集为《宗教社会学论文集》,于1920年出版。其中,经济伦理最初是说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关系的一个核心概念,在其后拓展的比较研究中则是课题名称的主题词。可以说,韦伯的经济伦理概念主要服务于其宗教社会学研究。

在随后的西方理论研究中,围绕韦伯经济伦理的探讨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现代资本主义的缘起之间的关系;二是伦理文化与经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第一方面的研究首先开展于德国,是德国史学界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二战后,帕森思将韦伯的理论较为全面而系统地介绍到美国学界。美国转而成为韦伯经济伦理研究的重镇,研究的重点则从第一个方面转向了第二个方面,并逐步与美国兴起的现代化研究合流,成为现代化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①。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对韦伯经济伦理概念的使用略有不同。前一个方面基本上沿用了韦伯宗教社会学的原意,侧重从文化史、经济史的角度探讨韦伯的经济伦理;后一方面则对韦伯的经济伦理概念从规范的方向上做了延伸,其中的经济伦理实际上已被理解为解释社会结构的一个功能变量。但总的来说,它们都属于社会学的范围,与韦伯的经济伦理研究之间有着明确的关联。但是当代西方的经济伦理学与韦伯的经济伦理研究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可以通过回顾前者的兴起历程来说明。

当代西方经济伦理学发轫于美国。作为美国经济伦理学的奠基者之一,德·乔治(Richard T.De George)对美国经济伦理学的兴起做过细致的探讨,分别见于其代表作《经济伦理学》和两篇论文即《对经济伦理学过去和未来的定位》(The Status of Business Ethics:Past and Future,1987)和《经济伦理学的历史》(A History of Business Ethics,2005)。这三处讨论的侧重不同:在《经济伦理学》中是介绍性的说明;1987年的论文重在论证经济伦理学的学科地位;2005年的论文则结合对经济伦理的理解,从比较的视角勾画了当代美国经济伦理学的发展轨迹。

德·乔治指出,“business ethics可以多种方式来使用。使用的方式不同,其历史也就有别”。总的来说,其使用方式或者说被赋予的含义有三:“商业中的伦理”(ethics in business);学科形态的经济伦理学(business ethics in an academic field);作为一种运动的企业伦理(business ethics as a movement)。从不同的含义出发,business ethics就有不同的发展史。

“商业中的伦理”意义上的经济伦理,可理解为日常道德或伦理规范在商业中的应用。如果按照这种理解,经济伦理可谓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之德的论述。亚里士多德指出,经济关系和商业贸易中正义之德的体现是交易前后都遵循公平原则。中世纪基督教思想家如阿奎那等强调诚信贸易,对贫困和财富、所有权等问题多有讨论。近代思想家关于商业道德的讨论更多地与政治思考结合在一起,如洛克关于捍卫财产是一种自然权利的研究,斯密对个人权利的强调,穆勒、康德、黑格尔对于经济事务和正义分配问题的讨论,19世纪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对剥削的谴责等。其中,宗教经济伦理思想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最大,如阿奎那、路德、尼布尔等的经济伦理思想,以及包含于各种宗教规训中的经济伦理思想,如《圣经》、1891年教皇利奥十三世(Pope Leo XIII)的《新事通谕》(Rerum Novarum)、教皇约翰·保罗二世(Pope John PaulⅡ)分别于1981和1991年的《论人的工作》(Laborem Exercens)和《百年通谕》(Cenlesimus Annus)等。美国大众通常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Business ethics。

学科形态的经济伦理学的历史相当短,其发展可划分为五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前学科时期,20世纪60年代以前企业经营中的社会问题引起关注期,20世纪70年代的学科萌芽期,20世纪80年代前半叶的学科初步形成期,以及1985年之后的学科确立期。前学科时期又被德·乔治称为“商业中的伦理”阶段,其中关于经济伦理的讨论主要在天主教和新教的社会伦理之中展开。

就学科形成来看,经济伦理学作为一个学科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医务伦理学的提法演化而来。其中促进学科形成的大事有:1974年11月举行了首次经济伦理学会议,随后出版的会议论文集被用于课程讲授;1979年出版了3部关于经济伦理学的合著;1982年出版了2部关于经济伦理学的个人专著;首期《经济伦理学杂志》(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于1982年2月出版。随着经济伦理学在多个层次的制度化,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一学科已基本形成。其标志是全国至少有500所院校开设了经济伦理学课程,学生人数达到4万;出版了二十多种经济伦理学教科书,十多种案例读本;成立了研究经济伦理学的协会、中心和杂志。其后美国经济伦理学又有了重要的进展,如在其影响下欧洲成立了欧洲企业伦理学网络(EBEN),并于1987年召开首次会议;1989年成立国际企业&经济与伦理协会。到1990年,经济伦理学作为一个学科领域已完全确立。

在美国,作为社会运动的企业伦理,其渊源可追溯至20世纪初关于企业家社会责任的探讨。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这些探讨并不系统,影响范围也有限。60年代初,企业经营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开始引起公众的关注。到70年代,企业伦理问题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议题,得到了各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响应与讨论。许多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也积极参与这一研讨,从而扩展为学术研究中的一个问题领域,关于这一领域的理论和思想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到80年代,“有关经济伦理学的活动空前高涨,足以称之为一场运动”。

德·乔治指出,学科形态的经济伦理学有其自身的定位,可以通过与另两者的比较来说明。先看它与“商业中的伦理”的区别。作为“商业中的伦理”的经济伦理,其最新进展主要见于宗教神学和宗教伦理。它用宗教伦理或训诫来指导和规范商业活动,其理论附属于宗教伦理,可用于商业,也可用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因而它并非学科化的形态,可归入经济伦理思想的范围。学科形态的经济伦理学则有其专门的问题和理论目标,且已发展出属于自身的理论框架。其基本问题是探讨伦理与经济的互动关系;其理论来源是多方面的,除宗教伦理理论之外,还可以来自一般的哲学和伦理学理论。这种意义上的经济伦理学,有其自身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可定位为一门交叉学科,定性为一种专业伦理学或应用伦理学。其研究对象可划分为微观(个体经济行为和决策)、中观(企业组织)和宏观(经济制度)三个相关联的层次,由此还可衍生出第四个分析层次即国际经济伦理。就已取得的成果看,则可概括出五个方面的理论内容。

再看它与作为一种运动的企业伦理的区别。后者以企业社会责任为主题,围绕由企业行为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展开讨论。学科形态的经济伦理学则不同,德·乔治对此有三点概括:其一,“经济伦理学力图提供一个明确的伦理框架,并在此框架之下去评估经济活动尤其是企业的活动”;其二,“至少就其潜力而言,这一学科对经济实践的批判力比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要强得多”;其三,“这一学科也关注负有责任和权利的管理者与员工,但更多地聚焦于企业的组织和活动,包括企业经营的所有功能性区域”。

当代西方其他国家经济伦理研究的学科化都是在美国经济伦理学的激发下启动的,其学科发展轨迹与美国经济伦理学大同小异,其理论旨趣和重心则因各自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背景的不同而有别。可以美国经济伦理学为参照做个简要的比较。

美国经济伦理学表现出很强的应用面向,注重运用发展出来的经济伦理理论来分析案例以及美国现实的经济伦理问题。就构建理论的来源而言,美国经济伦理学的主流观点是道德原理多元。也就是说,可用来发展经济伦理学分析框架的哲学伦理学理论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但道德原理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相互排斥,用它们来评价经济实践,其结论往往殊途同归。由此美国的经济伦理学理论有着多样化的特点,如德·乔治在其《经济伦理学》中重点发展的经济伦理学方法分别来自功利主义、道义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唐纳森(Thomas Donaldson)和邓菲(Thomas W.Dunfee)在《有约束力的关系》中的契约论方法;鲍伊(Norman E.Bowie)在《经济伦理学》中的康德伦理学方法;所罗门(Robert C.Solomon)在《伦理与卓越》中运用的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学方法;弗里曼(R.Edward Freeman)的利益相关者方法;等等。美国经济伦理学的理论重心在于中观层次。具体说,其初期集中于企业经营的层次,其后兼及对经济制度即宏观层次的思考,但未成体系,也不占主流。

欧洲大陆的经济伦理学以德语区(包括德国、奥地利、瑞士)为中心,其学科启动晚于美国,但此前欧洲就已发展出深厚的经济伦理理论传统。仅就20世纪以来的发展看,有两大理论传统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是宗教经济伦理研究的传统。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数韦伯的宗教经济伦理研究。其后则有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德国基督教两大教派新教和天主教就经济伦理问题展开的深入论争。二是反思和批判市场经济的思想传统。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这方面影响最大的当数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尔都塞、哈贝马斯等的批判理论及其对手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而美国经济伦理学的理论原理,其根源多在欧洲。因此,有学者指出,经济伦理学的产生可解释为一个“从欧洲传到美国而后返回”的过程:从欧洲传出的是非学科形态的经济伦理思想,从美国返回的则是学科化的经济伦理学,后者转而促进了欧洲相关研究的学科化。

欧洲经济伦理学更为注重自身的基础理论建构。它植根于欧洲大陆的思想传统,表现出重理论思辨、讲求界定和系统论证等特点。如它对经济伦理学(Wirtschafts)与企业伦理学(Unternehmensethik)就作了较为明确的区分。其一般观点是,在严格意义上经济伦理学的定位是经济秩序伦理学,企业伦理学则研究与企业组织及其活动相关的伦理问题,与前者是并列关系。欧洲的经济伦理学与企业伦理学在译为英文时,可分别确切对应于Economic Ethics与Business Ethics。美国学界则不注重两者的区分,往往通称为Business Ethics。欧洲经济伦理学的理论重心在于经济制度方面的探讨,而后才逐渐扩展到企业伦理研究。而欧洲的企业伦理研究,其关注点在于与企业相关的具体经济制度及企业内部的组织制度,鲜有像美国经济伦理学那样讨论微观层次上具体个人在两难情境下的经济伦理行为抉择。两者的这一差异,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企业现实的经济制度环境不同。欧洲的市场法律法规较严,对企业的规范问题一般都是在制度的层次解决;美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约束则相对宽松,留有更多企业自由选择的空间。二是文化背景的差异。与美国相比,“就社会变迁的动力而言,欧洲文化更相信制度,而不是自由行动的个人”。

日本的企业伦理实践二战后就已启动,其方式是将日本的家庭伦理推广到企业予以拓展和应用。日本的这一传统,实践上说是重视企业内部的文化建设,理论上一般被理解为管理哲学。日本经济伦理研究的学科化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形成标志是1993年日本经营伦理学会的成立。日本企业伦理学的理论重心在于微观的个人行为层次,注重经验实证研究的方法。这相应于日本企业伦理传统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企业伦理偏重于积极的义务而忽视消极的责任;也就是说,传统的主流理解是:企业行为的伦理性体现在企业对社会的额外付出,如慈善、公益活动等,而不在于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其肇因至少有二:其一,二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之前,日本一直推行的是经济发展优先的国策,企业责任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而无需考虑外部性问题;其二,在日本20世纪80年代的泡沫经济时期,企业管理“高度重视在企业内外各方之间建立合作而灵活的关系”。

总之,作为当代西方经济伦理研究的三个重镇,美国、欧洲和日本的经济伦理学经历了相似的学科兴起与发展历程,但表现出不同的理论特点。可以说,依照经济伦理学三层次的划分,欧洲、美国和日本的经济伦理研究,其理论重心构成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系列。而本文之所以倾向于将美国学科化的business ethics译为经济伦理学,主要考虑有二:其一,它虽偏重于中观的企业层次,但对宏观的制度层次也有所探讨;其二,它应当与作为一种运动的企业伦理研究区分开。后者集中于企业的层次,且随着探讨的深入,其基本趋向是微观层次,表现出重视经验实证和管理操作的特点。在此意义上,后者与日本经济伦理学有着相似的研究旨趣。总体上说,当代西方的经济伦理研究与韦伯的经济伦理研究迥然有别。前者不仅有着另外的概念渊源,而且其问题意识、研究方式、学科性质和定位都与韦伯的经济伦理缺乏交集。

三、结论及其对中国经济伦理研究的启迪

综观前文,可得出如下结论;其一,当代经济伦理问题因社会生活不同于以往而具有高度复杂的特征,需要专门的研究和系统的思考才能予以有效应答。在此意义上,当代经济伦理研究的学科化乃大势所趋。其二,当代经济伦理研究与韦伯的经济伦理研究有实质性的区别。后者就其内容而言可归于经济伦理思想的范围,形式上说经济伦理虽然也是作为一个专门概念而提出的,但属于宗教社会学,而非经济伦理学。其三,当代经济伦理学兴起的直接诱因乃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其现代化过程中经济伦理问题的不断积累、扩大和深化。它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自身的基本理论框架,并发展为一门面向应用的交叉学科。其四,当代西方各国的经济伦理学,其学科化的轨迹相似,但理论形态和理论面向各有特点,这主要是因为文化传统和经济制度上的差异。上述结论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伦理研究至少可以提供三方面的启迪。

首先是对当代经济伦理学学科发展史的理解问题。国内经济伦理学界往往将当代经济伦理研究的缘起追溯到韦伯经济伦理概念的提出,这其实是个成问题的说法,易误导人。要将两类没有直接关联的研究建立联系,必须有所交代,梳理相关的思想史,否则只会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和概念的混淆,进而将经济伦理思想与经济伦理学混为一谈。

要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讨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也必须意识到类似问题的存在。当代西方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有其自身的传统和发展历程,其研究方式实际上更接近企业管理,而有别于学科形态的经济伦理学。因此,德·乔治称之为“作为一种运动的企业伦理”。它更重视经验实证,贴近企业的经济实践。而责任总是对应于自由。企业社会责任的限度及其落实必须考虑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是社会经济制度给予企业的自由选择空间有多大。美国的经济制度较为自由,因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较深入,社会反应较强。欧洲企业伦理学重视对企业的制度性约束,企业伦理实践的自由选择空间较小,因而欧洲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有其特殊的困难,并对主流的企业伦理学构成了挑战。

在中国经济伦理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是近年的热点之一。但存在着理论解释和实践操作两方面都难以落实的窘境。理论上说,我们借用的西方相关研究成果不少,但很少考虑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做出相应的讨论和调整,因而对中国企业伦理实践的解释力和指导意义有限。从实践上看,我们的经验实证研究不少,但企业的反应并不积极。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未充分考虑企业伦理选择的自由度。参照当代西方经济伦理学的学科史来看,我们须先厘清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各个理论层次,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因素予以综合考量,我们的研究才能充分展现其现实生命力。

其次是如何确立有自身特色的经济伦理学理论。从当代西方经济伦理学的发展看,经济伦理学要有理论活力,就必须立足于自身的文化传统,形成有自身特色的理论。如美国从道德原理多元论的态度和实用主义哲学传统出发,构建出了多种理论应用型的经济伦理学框架;欧洲的经济伦理学基于其批判哲学传统,表现出重理论思辨和制度分析的特点;日本经济伦理学重经验实证和企业实践操作的特点,也与此前形成的企业文化建设传统有关。中国经济伦理研究开展近三十年,在建设自身的经济伦理学理论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存在明显的不足。

中国经济伦理学主导理论的根基在于中国的传统,其特点可概括如下:其一,用来分析和说明的理论术语源自中国的。其二,其基本立场和依据也来自对中国的理解。如就经济与伦理的关系来看,其基本思路是在语境中从讨论道德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人手,认为经济是基础,道德对经济具有反作用。由此中国经济伦理学有一个常见的命题,即经济与伦理同构,它意味着伦理与经济的一致性或应当保持一致。其三,在经济伦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上,典型的观点是“四环节”说:“经济伦理的研究对象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关系中产生的道德现象、道德原则和规范及经济伦理的发展规律、伦理理念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等问题。”由此形成的理论框架大致可辨识出两个理论层次:一是与第二点相对应的宏观层次,主要探讨经济与伦理的关系以及经济伦理学的学科定位等问题;二是在第三点指导下的衍生研究,由此有生产伦理、交换伦理、分配伦理和消费伦理的专题研究。

但这一理论的说服力有待加强,存在着需通过进一步思考来解决的问题。其一,对本身的理解问题。从理论根据看,它尚未完全摆脱辩证唯物主义教科书式的理解。这种理解的根源在于苏联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影响,并非马克思的本意。正如葛兰西所认识到的,“这种将自身理解为精确的历史科学,自此马克思的思想精髓消失了。它必然是排它的(尤其排斥更高明的理论)……阻碍着理论和实践的展开”。可以说,以为根基的经济伦理学理论,要增强理论说服力以说明当代中国的经济伦理实践,就必须克服教科书式的的消极影响,采取对话而非独白的姿态,以包容和吸取当代其他形式的的有益成果。其二,与相关学科的理论对话和沟通能力不足。经济伦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需要吸取其他学科尤其是伦理学与经济学的理论资源。中国的经济伦理学的宏观层次主要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模式。说到底这是一种社会哲学的研究范式,其观察角度、致思趋向和理论术语都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理论。其衍生层次则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模式,也与当代主流经济学理论的研究范式迥异。因此,固守原来的理论样态,势必与当代伦理学与经济学的理论相隔膜,更不要说对话和沟通。这许不是说的理论过时了,而是说不能采取简单套用的方式,必须注意理论形式的转换。如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也属于政治经济学,当代有美国学者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来研究亚当·斯密的思想,但其所关注的并不是亚当·斯密具体的理论方法和理论术语,而是梳理亚当·斯密思考经济伦理问题的思路。要发展的中国经济伦理学,其关键也应是抓住马克思思考和解决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基本思路,而不在于具体的表述和结论。这样才能有效地切入当代的经济伦理问题。通过对话来吸取其他学科的成果,从而展现出理论活力。其三,其基本命题“经济与伦理同构”值得商榷,至少需要厘清和交代。作为理论根据的基本命题,应经过充分而明确的论证,但“经济与伦理同构”的解释却失之模糊笼统。就现实而言,当代经济伦理学的兴起所针对的恰恰是经济与伦理的不一致。理论上看,如何算是“同构”并不清楚,而且缺乏对“如何能够实现两者一致”的解释,由此从理想的“应当”意义上来讲“同构”也有落空之嫌:一种“不能做到的应当”只是一厢情愿的空洞承诺。综而言之,这一命题要有充分的理论说服力,就应该在分清理论层次的基础上予以论证和说明。

最后是中国经济伦理学的现实针对性问题。中国经济伦理学的兴起与中国的改革开放息息相关,面向的是中国市场经济转型及其带来的各种观念问题。按时间顺序,2000年以前大致有: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市场经济的道德性问题、如何理解斯密“经济人”与“道德人”及其关系问题、由“书伯热”引发的儒家伦理与现代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制度伦理问题等。2000年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如何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问题日益突出,企业社会责任和生态伦理问题成为中国经济伦理研究中的热点。慨括起来说,2000年以前探讨的问题集中于宏观的制度和观念层次,2000年以后有向中观的企业层次偏转的趋势。若参照欧洲经济伦理研究的划分,则前者属于经济伦理学,后者属于企业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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