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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 税收 政策合力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190―03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综述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中国“十二五”时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国经济正处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转型发展重要时期,经济高速发展使中国面临减排二氧化碳的严峻形势和巨大的国际压力。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尚处于加速发展的同时,中国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亟待改变,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优化尤为迫切。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国家如何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优化税收支持政策,河南省各级政府和作为推动经济转型主体的企业如何更好利用已有的税收优惠,从而发挥好税收体现国家产业发展方针、良性引导投资方向、推动和促进中原经济发展方式较快转变等作用,已成为河南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二、国家初步构建的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1.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体现的原则。总的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从而有效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1)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控作用,改变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的做法,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2)兼顾社会进步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3)实行国民待遇,公平税负。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税负的竞争条件,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4)鼓励基础产业和农业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对引导社会向农业的投资、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很大的积极作用。
2.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以河南为例,2008年、2009年河南全省分别就企业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收入减计收入2.2亿元、2.7亿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2.3亿元、26.14亿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所得额747万元、2.7亿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额5502万元、7434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4348万元、2117万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6.85亿元、9.57亿元;过渡期税收优惠减免税3.44亿元、20.14亿元;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所得额384万元、800万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2046万元、651万元;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3579万元、3906万元;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1902万元、3140万元;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投资经营所得减免所得1611万元、零万元;蔬菜、谷物等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种植、灌溉、农产品初加工等免税所得9.59亿元、10.67亿元;花卉、茶及其他饮料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内陆养殖等减免税所得870万元、273万元。
3.税收优惠政策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导向作用凸显。(1)税收优惠提升了企业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节能减排、基础产业的信心。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资金、技术、管理优势,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具备了承受外部压力的能力。税收优惠实施,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查的投资有了更大的空间,企业投资的信心有了进一步上升。(2)税收优惠优化了投资结构,提高了投资质量。现行的税收优惠产业优惠为主,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循环经济等是税收优惠的重点,这将引导企业转入这些产业,变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企业的投资结构和质量得到优化,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作用日益凸显,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尽快转变。(3)税收优惠促进了经济结构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以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为例,新的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行15%的优惠税率,并不再有区域限制,消除了企业间的纵向不平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有利于企业增加研发资金的投入,促进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高其自主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2009年、2010年河南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工业增加值1522亿元、190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24.8%,高于全省工业增加值14.6%、14.1%的增速,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化程度明显加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可见新的税收优惠以支持产业技术升级为重点内容,既支持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又有利于第二产业的技术升级,促进了河南省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4.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及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中、西部地区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没有优势,诸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创投企业投资额抵扣等政策,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有限,以增值税转型为例,对很多企业业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往往能起到很大的减税效应。但对前期投入巨大的风电装备制造企业来说,减税效应就很小。二是现行新能源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尽人意,有待完善。税收优惠对缓解新能源企业资金链紧张的作用巨大。目前风电企业投资的项目开始取得收入时扣除大额支出不一定有盈利,真正开始盈利大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6年之后。作为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新产业,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风电企业、光电企业因固定资产投资多、抵扣的也多,所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少了许多,导致基层政府收入规模缩小,一些地方政府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三是部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节税意识不强。其原因主要是企业不重视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工作,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研发费支出;对税收优惠重视不够,对政府立项的研发项目,企业集中心思申请政府配套资金,忽视研发项目税收优惠的享受;少数企业曲解税收优惠政策,认为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还有认为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无实际益处。四是一些税务机关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七缺乏主动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效能的深度发挥。
三、各司其职,形成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合力
1.政府方面。政府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拥有丰富的优势,可以而且应该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推动经济工作的主线。然而,经济结构的调整,涉及一系列的结构改革,如在财税体制改革、政绩考核及与政绩考核相关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政府起着关键作用。总之,政府要从法律法规、政策环境、技术发展等方面,扮演好制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所需的技术创新研发投资、激励机制战略角色,推广采取考核指标,特别是效益、环境和人民生活的指标,让考核机制真正发挥“促转变”指挥棒的作用,提供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制度安排,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通过必要的政策和信息影响市场进而影响企业的选择。
经济增长方式的矛盾,是结构性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要靠自主创新,改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还要靠结构性改革来解决。首先,政府要在发展理念上进行转变。要改变“保姆心态”和包办式思维惯性,切实从行政命令调节转变为市场信号调节,将结构性的资源存量配置问题建立在市场化的税率、汇率、价格、订单机制及淘汰退出机制的基础上。要深刻认识到投资拉动型经济发展方式的不可持续性。要把政府工作重点放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把发展和所得到的成果用在民生上来。具体包括:从经济增长向经济发展理念的转变,从国富优先向民富优先的转变,从做大蛋糕向分好蛋糕的转变,国有资本从盈利型向公益型的转变。在此转变过程中要切实克服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所带来的阻力,利用强大的政府行政能力,对利益格局予以强力调整。其次,政府要继续秉承“五个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把保障和发展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第三,营造和完善有利于社会和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中央政府应采取差别性的区域经济发展引导政策,加快制定区域发展规划。应通过差别性税收等政策措施加快和鼓励东部地区走上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对中西部地区进行有效引导,抓住承接产业转移的有利机遇,发展先进制造业,避免走上传统增长方式和国际国内分工体系的老路。政府要加大财政对公共性技术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初创型科技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营造鼓励创新,容忍失败的社会氛围,孕育一批富有创新意识、有活力的企业。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要按照国家的发展意图,促进企业在相关领域的发展,以期直接使产品的不断创新。“十二五”期间,国家财政在对战略性新兴加大投入的过程中,要综合运用财政投入、税式支出两种手段,保持合理的投入结构,促进其快速发展。大力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强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强化创新型人才开发的政策协调,拓宽人才流动渠道,推动本土企业研发国际化和外资企业研发本土化。第四,政府要关注国家有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示范引导效能威力巨大。各级政府要坚决克服“守政策要政策,有了政策又不会用”的现象。政府要将自身对经济运行的干予建立在市场基础上,要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更多地发挥税收政策作为经济发展调节器的作用。因此各级政府,一方面要改变政绩考核机制,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机制。督促地方确实把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为企业生存和发展开拓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实施责任追究,努力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要坚持税政统一原则,抑制税收恶性竞争。政府要协调各方共同清理不符合税制规定的、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有害税收竞争规定,将原“以优惠政策促引资”的思路转为“以优惠投资环境促引资”上来,变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各地政府不得在中央现有优惠政策外,再擅自出台减免税、先征后返变相减免等与国家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悖的税收政策,按统一规范的尺度执行现行政策,协调各区域内税收负担率,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公平的环境。
2.企业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企业是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企业的理性选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质上是对资源约束条件变化的反应,也即对既有经济发展方式不断修正和提升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企业及企业家对资源约束条件变化反应最敏感。尤其是国有大企业,更应该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考虑自身运营对社会及环境产生的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在考虑获取市场、争取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负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能仅考虑自己的盈利,一味唯利是图,以牺牲环境、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为代价,而应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研究现行政策取向,尽可能选择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争取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应用先进制造技术,既为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承担责任,也为自己的生产经营节约税收成本;始终将产业的发展、社会的和谐和人们生活的改善,放在与企业自身成长壮大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更快地提升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承受外部压力的能力,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企业要发挥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和关键作用。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结合,加快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积极发展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及其他各类有效创新载体,承担生产尽量低碳消耗的责任,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企业在生产领域中要成为节能减排的引领者,以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借助政府税收鼓励支持和市场机制形成内部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机制。如可以采取围绕大企业主导的核心企业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企业内部、企业集团内部循环、企业间循环和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多层次模式,以企业集团、企业间互相参股的组织形式来探讨发挥低碳和循环经济的模式。处于产业链下游的企业要成为降低能源消耗的践行者,不断应用先进技术,降低单位产出的产值能耗,提高能源利率用,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优化产出结构,实现低碳消费数量与低碳消费质量的统一。
顺应税收优惠方向,提高把握税收政策的能力,找准企业最好的投资区域和产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收入分配已是“十二五”期间改革的重点。而有些现行税收政策则不利于这两大改革,推动税改在“十二五”期间必有大的动作。作为企业应顺势而为,为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做好准备。税收政策的调整将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优化升级来进行。为此资源税制改革,必然要强化税收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消费税改革会抑大扬小,环境税、碳税也会择机而出,新能源行业、低耗能行业将会得到财政补贴。这一税改方向为企业指明了发展目标,就是企业发展必须和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相结合,更早地进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升级的大趋势中,从而获得更多的税收政策、财政补贴的支持,从而进一步加快企业的超常发展。而就收入分配改革而言,其实质在于防止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避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旨在缩小贫富差距的财税制度会加快出台。在可预见的未来时间内,物业税、遗产税、奢侈品税这些直接面对富裕阶层的税种可能会予以开征。这就需要企业家们具有更强把握政策的能力,顺应差异化的减税方向,把企业所掌握的资源投向国家鼓励投资项目和区域,为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作出自己的贡献。
3.税务方面。税收政策是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调节分配职能作用的重要载体。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税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和服务职责。(1)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税收管理。正确处理经济与税收关系,税收要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就要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帮扶企业发展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各种组织收入的不利因素,确保收入增长,实现应收尽收,为发展和民生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要强化大局、责任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税收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职能作用;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找准坚持依法治税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结合点。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要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做到把“减法”减到位,应减尽减,应免尽免;发挥优惠政策的“乘法”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增强为中原经济自身“造血”功能和增加更多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对税收优惠有幅度规定标准的一律从优执行,对没有明文禁止和未明确的政策从宽掌握,以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扎实开展效能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严格控制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改进税务行政审核审批,不断提高审批效能,支持纳税人生产经营;加强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分析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影响,促进各级领导的科学决策。加大税收监督力度,重点检查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政策效应不偏移、不弱化。(2)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改进税收服务。税收服务是企业运行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就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最好服务。对内要组织全体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每一位税务都熟悉每一条优惠政策,从而把每一条优惠政策都能落实到每户应享受的企业。对外抓好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帮助企业掌握和运用好各项税收政策,积极与企业沟通,了解企业在政策规定计算、申报纳税等实际执行中的困难,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此外要做好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宣传和解释,全面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对当地经济、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提请政府调整经济发展的思路,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尤其要重视环保、节能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政策效应。积极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加强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纳税服务评价从定性考核向定量考核的转变,探索建立涵盖涉税全过程的纳税服务绩效评价体系,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3)强化责任意识,有效落实现有优惠政策。要强化责任意识,树立科学的税收管理观,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效应,拓展税收优惠的作为空间。税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把税收优惠在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结构调整、城乡结构优化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主要是推动传统产业新型化,推动“河南制造”向“河南创造”转型;促进新兴产业规模化,培育一批新的经济税源增长点,推进产业生态化,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发展,创新区域税收协调机制,大力推动以郑州核心城市及其中原城市群一体化,形成生产要素互补、上下游产业配套、各城市合理分工的产业布局,构筑优势互补、产业配套、资源共享、环境共优的区域发展新格局;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注重行业政策指引,要加大行业政策归集力度,大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骨干企业、重点税源、重大项目、重要经济区域进行重点调研、重点指导,引导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为自主创新助力、为经济结构调整引路、为环境保护护航、为基础产业减压的引导示范作用是以充分发挥,切实加快中原经济区发展方式转变的步伐。(4)创新优惠政策管理体制,主动争取、积极建议出台支持中原经济区发展的税收政策。在中原经济建设中,国家税收政策支持同样至关重要。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中原经济区的政策优惠力度,使各项生产要素向经济区内集中,同时优化区内生产要素布局,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示范、支撑和保障作用。
优化政策适用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最大效能。重新设计针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国家财政税务部门与国家科技管理部门联合统筹国内科技税收政策的新机制,加大科技税收政策有效落实的力度,统筹协调各项科技税收政策,避免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在此应该坚持以产业鼓励为主,税收优惠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要与经济发展方式的方向相一致,对现行税制进行完善和修改,不能肢解现行税法,特别是不能破坏现行税法的公平性,结合各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区域经济的特点,针对产业和各战略区域的关键环节及特点,整合应用所得税、流转税、行为税等税种优惠政策,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研发、产品推广使用等的系统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新兴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提升经济区内产业聚集力和市场竞争力。
积极配合河南省人民政府争取国家出台支持中原经济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支持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民营经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拓展地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作为空间。建议出台有关碳吸收、碳利用等化工负碳技术的碳税政策,促进碳服务中介机构和碳金属工具的运行发展,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征收碳税,出台鼓励高碳行业向低碳行业转化的减税政策及鼓励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的税收政策。比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示范区政策,支持在中原经济区建立承接产业示范区,对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皖江城市带、天津滨海新区的政策,对中原经济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用于推进高铁、城际轨道等跨区域重大交通设施和保税区等重大开放平台建设;对农产品加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使河南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到优惠的税收政策。通过功能区域税收分析、制定行业政策指引、主动送政策上门等方式,服务经济区内的主体功能区建设。
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税收体系;环保税种;环境友好型社会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工业的高速发展虽然吸取了“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教训,但没有逃脱“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的怪圈,多数地区都是先污染后治理。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导致经济增长对资源的消耗超过了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自我恢复能力,生态环境总体呈现“局部好转、总体恶化”态势,环境治理能力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赤字不断扩大。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要求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是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harvester wheatsheaf,1990)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closing materials cycle)经济”的简称,它要求人类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规律构建经济系统,使人类社会与经济系统和谐地融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构建一种全新的生态化的经济模式。它遵循3r原则,分别是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原则。减量化原则是输入端方法,要求用较少的特别是控制使用有害于环境的资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与消费目的,从而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控制资源使用和减少污染;再利用原则是过程性方法,要求制造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多次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不是用过一次就废弃;再循环原则是输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再生资源。
循环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济范式。它要求按照自然生态规律组织生产、消费和废弃物的处理,将传统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的单向开环式线形经济流程,转变为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低排放的“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再资源化”的闭环式经济流程。资源在这个不断进行的循环经济中得到持久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旨在建立一种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环境与经济双赢。
二、基于循环经济角度审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1.资源税征税范围太窄,税负轻。现行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资源和盐征税,那些急需保护的如森林、水、海洋、野生动物等资源没有包括在内,对资源的保护不利。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单位税额低,资源税税率水平远低于一些低税率国家的税率,如法国、德国等,并且自开征以来很少做出调整,从而使得资源成本过低,不能正确反映资源的市场价格变化和企业盈利情况,加重了环境的负担,不足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2.排污费征收效率低。从1982年排污收费制度正式确立以来,它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存在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第一,征收标准低。现行的收费标准是1988年环保和物价部门协同制定的,20年来基本没有改变,所征收的排污费仅占污染控制成本的四分之一左右,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与环境的真实成本和治理成本相比差距很大,直接导致了许多企业宁愿交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而政府为了征收排污费,还需要维持庞大的征收队伍和监督机构,不得不额外增加支出来治理环境。第二,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方式不规范。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排污费实行的是“先排污,后收费”的征收方式,其直接后果是约束机制对企业失去作用,环保责任转移给了政府和社会。而且,以“费”的形式征收,缺少法律保障,征收效率低下。而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挪用挤占现象比比皆是。
3.税收优惠政策单一,效果不显著。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缺乏针对性、灵活性,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
三、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税收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手段,具有资源配置、调控经济等职能,美国、欧盟等已经将征税作为实现循环经济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
1.实现减量化原则的税收政策。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州针对将垃圾直接运往倾倒场的公司和企业征收填埋税和焚烧税,使这条原先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价格趋于上涨,使减量化和再生利用显出吸引力;在荷兰则是通过对家庭废物收费,使家庭废物减少10%~20%;在丹麦,由于对无危险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垃圾焚烧费用增加了70%,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了64%,其他方面的废物也平均减少22%;爱尔兰在2001年对使用塑料购物袋征税,半年后,塑料袋的使用量骤降90%;德国对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免征销售税,只征所得税。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旧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德国已经开征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如汽油、电能等收取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效果显著。
2.实现再利用的税收政策。在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出去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
3.实施再循环的税收政策。在美国一些州征收新鲜材料税,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多进行循环。新加坡政府规定,对用水再循环设备的投资,可以用其他产品的所得税予以补偿。
四、建立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路径
(一)完善税制改革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1.资源税。在明确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遏制环境浪费而不是仅限于调解级差收益的机车上完善资源税改革。首先扩大征税范围,将土地、海洋、草原等自然资源也纳入征税范围,使其的成本和价格能够真正体现其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其次,调整征税税率,增加资源成本,提高资源价格,从而达到保护资源,遏制浪费的目的。
2.消费税。尽管2007年已经对消费税实施了改革,如将一次性筷子、木地板等列入了征税范围,起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还远远不够,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应该继续扩大,特别是将白色污染纳入征税范围。
(二)创新优惠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使环保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兴支柱产业。首先,为鼓励企业投资环保产业,制定促使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固定资产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购入的环保设备可以采用超额抵扣进项税额等。其次,在生产销售过程,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的企业要给与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对综合利用废弃物生产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与更多的优惠,以资鼓励。此外,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优惠政策,大力促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替代资源等。
(三)加快开征环保税种保障循环经济发展
到本世纪中叶,全世界应该努力减排达到一半。为实现此目标,有必要开征专门的环保税种,如对水污染征税、对垃圾填埋场征税、对排放废弃物征税等,实现循环经济的减量化要求。
在污染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开征环保税种,遵循“谁污染,谁负责”,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或产品征税,征税对象既可以是排污行为,也可以是污染产品本身。当然,税率要适中,过低或过高到都不能达到开征的目的。这部分收入用于改善环境,专款专用。在具体操作中,这些环保税种要分期分批开征,从而达到资源控制和减少污染排放的根本目的。
五、结语
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但是,税收手段只是其中一种,还需要和其他经济手段相配合,综合利用,通过产业、税收、价格、信贷等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共同发力,实现经济模式的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境税;法律制度;环境保护
近年来,为了抑制生态环境的恶化,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采取了排污收费制度等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政策,这些税费政策在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方面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尚未设立专项的环境税,单纯依靠收费很难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开征环境税已势在必行。
一、环境税内涵的概述
环境税,又称生态税、绿色税、庇古税等,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公认的定义。从内涵上来说,环境税有狭义、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说认为环境税就是指环境污染税,包括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等;中义的环境税就是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经济主体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污染的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广义的环境税是指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税收。广义的环境税的内涵更广,结合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环境税的理解不应过窄,采取广义说比较妥当。环境税是指政府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和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征收的一系列税收的总称。
二、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必要性
排污收费是由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机关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染防治费用。排污收费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部分资金,其一部分收入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提供了资金。但是,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典型的“末端控制”思想的体现,不具备较强的防止污染的作用。首先,排污费收费标准长期偏低。我国确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低于防治污染设施运转费用,使得企业宁愿选择交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不愿意生产工具的改进,减少了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其次,排污费的收费范围小。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十分明确,主要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海洋污染。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对低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不需征收排污费。再次,排污费的使用、管理不合理。排污费只纳入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资金的分配,这样就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排污费应该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污染防治,但是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经常以各种名目将排污费挪作他用。鉴于排污费存在着不足之处,我国有必要推进费改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希望通过税收手段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环境税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具有弹性大、效率高、透明公正的优点,通过环境税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缴纳一定的污染税作为环境治理的支出,不仅可以控制污染排放和改变经济主体的行为,而且还可以为控制污染筹集资金,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资源流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
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各国通常采用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尽管我国尚未设立专项的环境税,但是近年来在公众和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开征环境税已具备了基本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1)国外环境税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环境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手段,许多OECD国家都将环境税收作为优先使用的环境政策,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环境税收制度已逐步成为各国保护环境的有力手段之一。针对我国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法中税收措施的不足,借鉴国外环境税经验是条捷径,但是切不可盲目照搬国外的模式,因为各个国家的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不相同,环境税法律制度也应该要充分体现本国国情。(2)排污收费制度为开征环境税奠定了基础。排污收费是直接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一定的费用。通过近30年的实施和改革,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理论基础、法律依据、测量标准、实践效果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效果,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体系。我国开征环境税,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其征收标准,从而实现环保目的。(3)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税收法律体系为建立环境税提供了立法基础。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在修订了《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法。目前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和税收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为建立环境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党和政府部门也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通过利用税收与收费等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税的出台和实施创造了条件。
四、我国环境税的立法原则
(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一国建立环境税的首要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并且须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对于拥有不同经济条件和纳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其纳税能力征收不同的税收,对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主体,需要征收相同的税收。各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必须要受到平等地对待。环境税的设定必须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防范课税的过度,不能侵犯纳税人的生存权,要体现社会公平。(2)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就是在征收环境税的过程中,要控制环境税征收的成本,要做到以最小的税收成本来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以提高税收行政效率;效率原则还要求环境税收应当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资源的利用更具有经济效率,在设计税制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环境税效率原则还要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即税收社会效率原则。我国现行税法在许多方面都略显复杂,针对这一原则,我们要做的就是简化税制,使税收法律制度更加简单、透明,使我国的税制更加的科学。(3)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课征事项,法律均应该明确的规定,并且要严格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环境税收法定原则包括:一是税收要素的法定性,即税收应该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二是税收要素的明确性,即凡是税收要素的规定必须在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而不出现歧义。三是课税要素的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税款,其无权自行降低税率、确定征免范围等。四是课税要素的程序保障性,即税款的课征应该以适当的程序行使,解决法律争议的程序要符合税法。(4)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我国开征环境税应当要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对于那些污染环境的行为我们要开征环境税,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然而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纳税主体、客体、税率,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五、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之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独立的环境税,专项环境税的构建还在积极的探索之中,我国与环境相关的征税规定和政策还比较零散,环境税收体系还很不完善。由于我国没有开征独立的环境税,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使得税收对环境的保护作用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使之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1)全面设置税种。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并不存在专门出于生态保护目的而设立的税种,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我国基本没有开征与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环境税,税种少,覆盖面小,现行环境税收范围存在过于狭窄的问题,这些税的缺位使得税收手段在环保中的效用性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我国应该开征各种环境税,全面设置税种,在此基础上完善现有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调整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旧税,开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税,以弥补原有税制系统环境保护功能的欠缺。(2)完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征税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税收优惠政策指国家为了鼓励循环生产,在企业生产节能产品、环保设备以及综合利用资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征收环境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而增加的收入可以作为税收优惠政策资金的来源。如果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还采取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款返还给企业和个人,就减少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征税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冲突、环境税优惠政策力度不够、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单一、范围比较狭窄等等,所以应该完善我国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3)加强环境税的征管。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方面,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环境管理事权的合理划分,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建立地方税法体系,是构建环境税时应该加以考虑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地方税权基本上是缺失的,地方政府因为税权的虚设导致其财政收入难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就会致力于寻求税收以外的其他收入来源,从而导致各种行政乱收费现象的横行。因此,我国应该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和安排的同时,调动地方积极性,把环境税收款项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
环境税的改革和完善,应充分体现本国国情,考虑我国具体的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切不可盲目照搬别国的模式。环境税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在构建环境税时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不可操之过急,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改革,推进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各项措施中,征收环境税是通过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最有效的方法。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还没有系统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期待不久的将来环境税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构建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环境税法律制度。
参 考 文 献
[1]陈少英.生态税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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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惠玲.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王金南等编著.环境税收政策及其实施战略[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5]张计超,许文立,刘帅.关于我国征收环境税的思考[J].企业导报.2010(12下):40
[6]郝妍.循环经济下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一)海水的初级利用阶段。海水经抽调后,卤度在2~5之间可供养殖。主要由各盐业企业的内部养殖公司自行养殖或者以承包的形式租赁给个人养殖,养殖的海产品主要有对虾、鲈鱼、梭鱼、梭子蟹、青蛤、溢蛏等。在此阶段,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仅对企业实现的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租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XX年埕口盐场34万公亩对外承包面积实现营业税金及附加49万元,鲁北化工实现营业税金及附加19万元,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规定实行减半征收。对属于个人的养殖收入属于免税范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海水利用的初级阶段,政策性减免税项目较多,实现税收较少,税负相对较低。
(二)海水的中级利用阶段。养殖区的海水蒸发后浓度升高,海水卤度达到在12~15之间,主要产生养殖和化工两种经济效益。
(三)饱和卤水的综合利用。卤度约达24以上的卤水即称为饱和卤,饱和卤水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
(四)办公生活区。总体上看,盐业生产企业的水面区域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畴,只有少量的办公生活区符合征税条件,税收较少。
二、海水资源综合利用中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各税种没有做到全面管理。税务人员存在重申报轻管理的现象。通常情况下,企业对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较容易掌握的税费计提较及时准确,而对租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重视程度不够。
(二)税收管理没有做到精细化。根据调查的情况,发现很多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水平不足,对企业的全盘情况了解较少,没有对海水综合利用各阶段产生的税收情况有一个详细的把握。
(三)企业存在故意偷逃税行为。特别是利用液体盐生产高端化工产品方面,企业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达到偷逃税目的:一是大企业集团间的盐业生产企业与利用液体盐化工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企业的性质,盐业生产企业无偿向化工企业提供饱和卤水,视为自用,不做销售处理,不计提税金,二是有偿使用饱和卤水,但记账时通过非饱和卤水入帐,不计提税金。
(四)延伸征管不到位。海水养殖产品大部分属于免税产品,但是当地的一部分经营业户以集中收购海产品后转卖经营为业,形成了很多丰年虫卵专业户、海产品专卖店等纳税业户,基层征收单位往往忽视了对这部分业户的税收管理,造成税收流失。
三、加强税收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一)对大企业实行专人管理。挑选业务素质较高的税收管理员专门负责大企业管理,在宣传税收政策、开展纳税辅导的同时,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掌握各环节的税收情况,前移管理关口,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的五员角色,加强管理,搞好服务。
本文拟从购置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报备程序、实施效果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剖析,以给同行抛砖引玉。
一、煤炭企业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背景
为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国家要求各级政府规划科学发展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科学发展的支持力度;并研究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产业政策、财政和税务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安全、节能节水、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
在这种科学发展的大背景下,专用设备税务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要财税扶持政策应运而生,它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科学发展的贯彻执行,为构建节能、环保、安全、和谐社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二、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2008年8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和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文件,公布了享受税收优惠专用设备的目录,确定了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和适用范围。
200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二)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三)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购置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程序
(一)筛选设备,准备资料
1、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筛选本年度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
2、搜集本年购置相关专用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3、整理准备购置专用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将以上材料整理三份,其中一份公司存档,另两份报送税务机关。
(二)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把汇总准备好的专用设备明细账连同采购发票等资料,签盖本企业公章、与原件相符章,并由专人签字后报送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相关性审核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等工作环节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开展实质性审核。对符合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的设备给予办理备案。
(三)后续处理,做好台账
待税务机关同意备案后,按税务机关出具的备案文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抵免,并做好以后每年度抵免税额明细账。
四、购置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及效益
(一)实施效果
几年以来,我国煤矿井下使用的设备也比较老化,据有关部门了解,国有大型矿在井下的设备有1/3应该淘汰了,但是由于没有资金进行更换,所以只能带病运转,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煤炭行业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强制下,在各方面优惠政策的鼓励下,投入了大量的安全生产设备和技术,对以前的老旧设备进行了更新改造,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事故的发生,使我国煤矿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大有好转。
(二)经济效益实例分析
通过合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起就开始购置更新煤矿安全专用设备和其他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根据2008年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对自筹购入的设备按照《目录》规定进行严格筛选,确定可以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专用设备,准备相关的资料(设备合格证、发票等),经过税务部门验收核准后,最终确定每年应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设备金额,根据规定“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效果很明显,自2008年以来,我公司已抵免企业所得税近200万元。
煤炭企业作为高危行业,我公司大量购置专用设备,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并利用了国家优惠财税政策,实施税务抵免。近年来我公司已陆续购置安全专用设备1500万元,购置节能节水和环保设备350万元,实际抵免企业所得税金额约185万元,而且专用设备的投入还在逐年增加,对安全生产设备的及时更新起到了促进作用。
专用设备的投入使用也保证了我矿2008至2012连续五年实现零死亡,切实做到了以人为本,职工生命安全高于一切。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购置使用逐年增加,为公司创造了美好干净的生活工作环境,可谓是一举多得。
购置专用设备税务抵免优惠政策的出台,极大地鼓励了企业去购置安全、节能节水和环保专用设备。一方面有利于新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有利于新兴产业的产生和发展,鼓励专用设备企业的生产,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二是维护了人类尊严,尊重人身安全,生命至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安全和高危行业的生产安全;三是践行了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
(三)推广意义
一个年产42万吨的煤矿,每年购置专用设备就400多万元,享受所得税优惠40万元,那么让我们来粗略的算一笔账,假设某集团有100家这样的企业,那么一年下来集团公司就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4000万元,也就是为企业增加了4000万元的净利润。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我们有目共睹,无论是从社会效果、经济效益、环境保护还是从个人、企业、国家等方面都给我们带来了实际的利益。
五、专用设备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在法律和财税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事项进行事前安排的税收筹划。专用设备税务抵免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购置安全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仅指设备入账价值。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设备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二是购买安全专用设备必须是《目录》规定内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号文件对设备的名称、型号、适用范围、参数和系数进行了详细明确,纳税人在申报抵扣备案时,必须严格对照目录。对于名称、性能、参数部分不符合的不应进行申请备案,同时对于名称一致,目录中没有参数对照的,纳税人的技术部门、安全部门、使用部门要逐级说明,必要时要出具专业技术和安全部门的鉴定报告,否则不予受理。
内容摘要:我国资源的贫瘠匮乏状况及环境的脆弱性决定了我国的发展模式必须由粗放型向节约型转变,发展循环经济迫在眉睫。文章认为,国家应对循环经济进行税收优惠,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税收方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循环经济 税收优惠 立法建议
循环经济是指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来降低物质消耗和废物排放,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合性物质循环模式,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生态平衡的经济体系。它具有物质循环性、系统性、经济性等特点,是对传统“资源―产品―废物”的单程式经济的根本变革。我国资源状况的基本特征可用“一多三少”来概括,即:总量多,人均少,高质量的少,可开发后备资源少。我国以占世界9%的耕地、4%的森林、6%的水资源、0.7%的天然气、1.8%的石油、不足2%的铝土矿、不到5%的铜矿、不及9%的铁矿石,支撑着占世界22%人口的生存和发展。我国资源的贫瘠匮乏状况及环境的脆弱性决定了我国的发展模式必须由粗放型向节约型转变,发展循环经济迫在眉睫。
我国对循环经济进行税收优惠的意义
对循环经济给予税收优惠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污染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带来的负面结果,要求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的企业去发展循环经济,这种设想是美好的,但要真正落实却比较难。因为将废物变成资源的成本相当高,而其回报率却很低。从“经济人”的角度看,要企业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生产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国家作为主导和驱动力量来推行循环经济。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往往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政府仍然要扮演引导者的角色,这就决定了国家在推进循环经济模式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各种财政、金融政策,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一个完善的系统模式。在这些促进因素中,财政政策将起到基础性的作用,而在财政手段中,税收优惠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一种措施。
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税收优惠对企业具有激励作用。我国企业存在着规模小、技术落后、科技基础薄弱等问题,导致企业以牺牲环境来获得利润的最大化,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国家应当对那些按照循环经济理念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激励该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研发环保技术,同时还可以刺激同行业的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我国当前针对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措施
近年来,为了发展循环经济,我国已经制订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营业税
自1997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等文件,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了列举,其中包括多项跟环境保护相关的收费。
(二)增值税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其中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该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同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用煤研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004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4)25号),其中规定: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001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97号),其中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消费税
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6号),其中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销售生产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对废旧物质加工、污水处理厂、资源综合利用等投资项目实行零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
早在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就规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研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同时规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国外对循环经济实施税收优惠的立法借鉴
(一) 美国
1978年出台的《能源税收法》规定,对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所付金额中头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从当年需缴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企业用太阳能和地热发电的投资永久享有10%的低税优惠。
同时,各州也纷纷立法,出台很多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措施,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税收优惠体系。1991年美国有23个州对循环投资给予税收抵免扣除。
(二) 日本
日本是资源匮乏但是资源消耗量很大的国家,所以日本政府在节约能源方面的干预措施值得借鉴。1978年颁布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对于节能达标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日本的其他法规规定,企业使用的生产机器设备凡是用于节约能源和减少排放物、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投资税收抵免,抵免额为投资成本的7%或应纳税金的20%(以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日本政府对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大气和水体污染控制设施和装备 ,不收不动产税。
(三) 德国
1996年德国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法与废物管理法》,这使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产业有法可依,并且出台了很多针对废物资源再利用的税收优惠措施,例如:企业生产产品不对环境造成损害或减少环境损害,可以免交销售税,而只需缴纳所得税即可。
纵观发达国家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看出,它们都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税收优惠的法律体系,用税收支出的方式使生产者的责任延伸,把公共部门对废弃物的管理转变成私营企业的内在责任之一,明确了政府、企业的责任,政府用税收优惠这一经济杠杆而成为引导者,使企业在市场机制起基础作用的情况下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者。
我国循环经济实施税收优惠的立法建议
(一)采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方式来发展循环经济
总体来说,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散见于其他税种中,应当改变单一的税收扶持方式,采用多形式的税收扶持措施,形成一个完善的税收优惠系统,以发展循环经济。根据税收支出理论,税收支出有九种形式,即:税收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税收豁免、税收饶让、税收信贷、延迟支付、优惠税率和加速折抵。依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用税收优惠杠杆调节社会经济可采用多种税收支出的方式,多管齐下,来发展循环经济。
根据不同的税种、不同的征税对象采用不同的优惠方式。在所得税中,对于节能减排、符合循环经济价值取向的特殊项目,应用纳税扣除的税收优惠措施,在课税对象中按比例预先扣除,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企业新购置的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生产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抵的税收优惠方式来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如:新购置的节能生产设备,可以允许该企业在1-3年内将新购置的设备价值在应税金额中扣除,完成提前折旧。在增值税方面,可以借鉴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退还的增值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按一定比例,达到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效果;在生产中适用废旧物品的,可以在核实数量、价格等数据后抵扣税款,减轻企业税赋负担。在消费税中,为了促进节能,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在营业税方面,可以将提供清洁能源、节能减排、先进环保技术咨询的中介组织给予按比例或适当减免。
(二)取消不符合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对税收优惠的规定中有很多是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对于这些优惠措施应当取消。例如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扶持弱质农业的发展,对化肥、农膜、农药生产企业给予了低利率的税收优惠措施,这项政策激励了农药、化肥等的生产,但同时带来了危害环境的负面效应,应当取消税收优惠,尤其是对生产剧毒农药的企业取消此项措施。我国在入世后,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发展经济,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纷纷出台了外商投资减征税收的措施,但是对于那些污染严重、耗能量大的外商企业应当取消税收优惠。
(三)建立统一有序的税收优惠体系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散、乱、多的局面,不同的税收优惠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既有依法颁布的,也有变相减免的,既有中央规定的,也有地方出台的,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很差。为了扭转这种局面,立法机关应当对现存的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梳理,协调相互矛盾的规定,形成一个统一有序的优惠体系。
循环经济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不仅需要市场机制的调节,也需要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积极干预,而税收优惠恰恰是国家干预经济行之有效的手段,以税收优惠措施为切入点,来激励企业这一市场主体积极主动的进行节能减排的改造,把其纳入发展循环经济的轨道上来,扭转政府在环境保护上唱“独角戏”的局面,以此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循环经济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助仁.国外环境资源税收政策及对中国的启示.环境经济,2003(11)
一、尽快完善生态系统税收制度
(一)从保护重要生态屏障、考虑减轻农牧民负担、解决生态移民生活困难、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税收角度出发,应当采取“税额减免、提高起征点”等税收手段,初步形成“生态无税区”。
(二)在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对矿产资源性产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将开采矿山中发生的采矿权转让费、生产探矿费、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的支出和购置节能减排设备所含进项税金应列入准予抵扣的范围。
(三)资源税的征收应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合理提高税率标准。即提高有色金属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矿种的资源税税额幅度上限, 辅之以提高税收负担的办法,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再生资源。
(四)应当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资源税收管辖权,合理调整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充分发挥资源税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的调节作用。
二、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一)对开采石油、天然气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应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二)煤层气也属于自然资源,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征收资源税。
(三)借鉴国际经验做法,对自然资源输往本地区以外时,就该资源或者矿产品的产量跨地区征税。跨区域征税的纳税人虽然是在本地区从事矿山开采的居民或企业,但其负税人实际是资源的需求者或消费者。利用这种办法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达到保护资源,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四)对在境内从地下或其他水源地耗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列入水资源范围征收资源税,具体办法是:
1、根据水资源所在地海拔高度设置比例税率,地域海拔越高设置较高税率,按照使用水资源的径流量或者立方数按规定税率征税。
2、根据下游水电站的单位投资成本和用水量、水头大小确定起征点和累进税率,按发电量征收,规定每千瓦时定额税率。
3、按照税收征管属地原则,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河流管辖区域收取,确定水资源源头地和水资源利用地分享比例,对征收的水资源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用于生态移民生活困难补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水资源生态保护。
4、以城市用水销售量、工业用水自用量为依据征收水资源税。
三、开征环境保护税
(一)将资源开发及循环产业现行排污收费制度进行税(费)改并,提升其立法层次,将排污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对在采挖各种中药材缴纳的“草皮承包费”纳入税收征纳范围征收环境保护税,其税收收入作为专用基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出。
四、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将地区采挖取得的中藏药材植物初级产品应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对采挖人数进行规模控制,并进行采挖技术培训,提高保护草场意识,减少并淡化药材保健作用的宣染,从源头上杜绝无序疯狂采挖,保护草原原始生态。
五、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
(一)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原则性规定,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适当灵活的税权。如由现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改为全额恢复征收增值税,所征税款全部用于生态资源开发补偿,开挖回填、草原灭鼠等,让农牧民切实得到实惠,使生态环境恢复得到落实。
(二)为扶持资源循环经济,在还没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前,对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在资源消耗低、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废旧资源再生循环利用好的产业政策中增加循环经济在资源保护、节能减排方面购置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三)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支出给予税收减免的规定。
(四)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
(五)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投资支出准予所得税前扣除,对企业购进节约资源、防治污染、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摊销。
六、优化分税制收入体制
根据实际,应改变“有税源的地方无税收,无税源的地方得税收”的分税制体制。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定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办法,如将现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确定为经济核算企业,全部入库中央级的企业所得税和特别石油收益金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收分级收入体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生态型社会,公平性社会,创新性社会,税收政策
引言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拓宽视野,运用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设绿色生态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
3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涉农税收政策的调整。200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仍然应有纳税义务,这也是取得国家公共服务的前提和条件。涉农税制的改革的远期目标是构筑农工商业统一的财产税、流转税、所得税及社保税组成的一元复合税制。并以财产税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彻底解决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的种种弊端。在现阶段,可以考虑以措施:
(1)对某些收入高的种植、养殖大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农村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试验。(2)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对农副产品链式产业化开发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推进农村工业化的进程。
(3)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上,一是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二是取消对农民同时销售农产品和其他非农产品时,农产品销售额要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限制,规定只要农民销售中含有农产品的,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三是提高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四是规定对农民购进的农资中,如机械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扣除。(4)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将现行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把农业用地作为土地使用税中的一个税目。税率可根据农业用地所处地区、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划分等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年征收。HTtP//:
4、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就业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组织类型设置差别税率,对中小企业专门设置一档税率。可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以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对商贸、旅游、社区服务、餐饮、流通等投资少、就业成本低、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实施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率等优惠措施,加快其发展。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服务业,采取减免税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创办服务业,如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对对外输出劳务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等。另外要用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业,降低失业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放宽再就业安置企业范围的限制,各类企业不分性质,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可将适用对象放宽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时,取消对建筑业、娱乐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限制。对现行仅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扩大到尚未获得就业机会的群体。如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等。
三、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循环经济;财税政策;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正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所谓循环经济,就是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把传统的、依赖资源净消耗线性增加的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循环经济的核心是“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减量化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再利用(Reuse)———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减少一次性用品的污染;再循环(Recycle)———再循环原则属于输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完成作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再生资源[1].上述三个原则在控制自然资源投入到经济活动,减少废物产生的基础上,加强产品的多次和反复使用,只有在避免产生和回收利用都无法实行时,才允许将废物进行最终的环境无害化处理。
可见,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以物质不断循环利用为基础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活动规范及行为准则。它通过从“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整体社会循环,完成物质的反复循环流动的闭环运动过程,使得在整个经济系统及生产、消费过程中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很少产生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从而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二、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2]
1、循环经济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最佳选择
我国是发展中大国,存在着人口众多、资源短缺与环境恶化的态势。目前,我国的人均资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又存在大量的浪费现象。由于生产中能源等资源利用率低,造成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循环经济体现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解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中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与深远影响。
2、循环经济是转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
我国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程的经济,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以资源的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来带动经济高增长。目前我国既没有发达国家工业化时的廉价资源和环境容量,也经不起传统发展方式带来的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废物产量的最小化甚至零排放。因此,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减少经济增长对资源稀缺的压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3、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的进一步拓展
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治理替代末端治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发展政策的主流。清洁生产在企业生产过程的实施以及各企业间工业生态链上的良性循环,不仅节约了资源,减少了生产中的废弃物,而且使这种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的理念扩大到消费领域。于是清洁生产从生产领域拓展到消费领域,从企业内部走向企业群之间再走向社会,形成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从发展国民经济的高度和广度将环境保护引入经济运行机制。
4、循环经济是经济全球化和环境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日益密切,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影响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的重要障碍。由于我国经济整体环保水平较低,在外贸领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环境压力,一些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由于在生产、包装、使用等环节的环保要求偏低,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污染产业、有害物质和外来物种入侵将对我国国家环境安全也构成了威胁。因此,要增强我国的环境竞争力,实现我国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也要求发展循环经济。
5、循环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时要实现生态文明。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历史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历程表明,我国如果继续走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工业化道路,不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态文明的目标无法实现,而且由于经济建设的资源环境基础的制约,物质文明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循环经济作为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能够满足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共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循环经济是集经济、技术、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其启动和推广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其中财税政策是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它可以很好地利用市场的力量,包括利用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有效配置资源的效能。通过财税政策来鼓励对环境有建设意义的活动,阻止对环境有破坏性的活动,就能把经济引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可以从财政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两方面来分析。
1、财政支出政策
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可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购买性支出又可分为投资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我国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由于以上公共设施建设的承建企业经济负担较重,所以政府通过投资性的支出,既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可以调动企业建设循环经济的积极性。此外,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公用性事业,政府也应加大投入力度。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制定相关的采购政策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如1993年克林顿政府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政府机构采购的所有纸张到1995年必须含有20%或更多用过的废纸,2000年时又增加到25%.这一做法给再生纸提供了日益兴旺的市场,将再生纸由经济上的一种债务变成了一种资产。而在我国除纸张外,家用电器、建筑材料中的钢铁,铝制饮料罐等的再循环利用率,均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政府可通过政府的绿色购买行为,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以此影响消费者消费方向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3].
在转移性支出方面,主要涉及到财政补贴。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都通过财政补贴对于相关企业予以支持。如美国国家环保局从1978年开始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根据不同的情况,补贴量为10%-90%;德国对于兴建环保设施也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日本政府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中规定,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要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等[4].而目前我国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这对相关企业的鼓励与支持效果甚微。而对于构建循环经济系统,需要经常性的直接财政补贴的支持。因此,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照顾,例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此外,我国还应借鉴国际经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从而大幅度地调动企业进行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2、税收政策
(1)调整现行税制。首先,要改革现行的资源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税,这无论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是保护生态环境均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品和盐进行征收,征税范围狭窄,这不利于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解决我国目前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以及防止生态破坏行为,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也应尽快被纳入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二是实行累进课征制。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资源税还具有特殊性,即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针对滥用资源的企业进行的惩罚性税收,因此对资源税的征收应采取累进制方式。也就是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使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这样,对于需要大量自然资源输入的企业,较高的资源税率将成为企业的负担,从而迫使企业上马环保工程,转产停产,提高产品价格,加大环保型产品的研发。
其次,开征一些新税种。一是征收新鲜材料税。为了减少原生材料的使用,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征收新鲜材料税,借鉴其经验,我国也可尝试开征新鲜材料税,从而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二是征收填埋和焚烧税。这种税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最早征收,也得到法国和英国的呼应。垃圾填埋具有成本低的特点,收取填埋税使这条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成本增加,因而可以使减量和再生利用资源显示出吸引力。此外,还应分期分批的开征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垃圾填埋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对不同地区、部门及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同时加强征收管理,税款实行专项管理,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2)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政策层面上,应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对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项目,应给予各种税收优惠。具体来讲,近期可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在进口税方面,降低高耗能产品进口关税,对相关进口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对导致高能耗的仪器、设备、技术的进口提高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调整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对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的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记提折旧;对购置相关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对生产在《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内的废弃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予以免征相关所得税。三是制定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税收政策。低油耗、小排量车辆作为一种节能环保产品,要经过设计———生产———销售———消费———报废的产品生命流程。对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从这一产品生命流程各环节采取不同措施: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对企业与技术提供商实行税收减免或补贴,对节能生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产品生产企业降低所得税税率;对流通企业实施增值税减免;对消费者免收此类商品消费税,降低此类商品燃料税税率;对专门回收此类商品的企业,在其营业之初,减免所得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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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玉梅构建循环经济模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J]当代经济研究,2004,(2):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