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作为矿山企业的机电领导,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在经理和矿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全矿的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生产部门搞好安全生产,高效率服务生产。
2. 首先是抓好机电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抓好我矿机电大系统的安全运行工作:
(1) 高压供电系统是我矿电力输入主要功力,关系着我矿安全生产和矿井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2 )提升系统,是我矿提升运输的主要运输工具和安全出口,它的安全运行,关系着我们的人身安全、物料安全、生产安全,加强提升系统的管理工作是其职责的一大重点。
(3 )井下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在我矿安全生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加强排水设备的管理,有着重大的意义,三大系统是机电管理的重中之重。 井下生产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与生产使用操作者
有着很大的联系,设备在井下工作环境差,操作人员素质不高,对设备的机构、性能了解不足,违章操作、违章使用、疯狂使用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使用者责任意识不足,使用单位领导对设备的自我管理不到位、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我矿井下机电设备损坏,影响生产。操作者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不足,错误操作,造成机电事故时有发生。所以为了加强机电人员的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加强机电设备的排查、加强机电设备的监管力度,从制度上,从管理方法上加以改进,加强落实,专机定向,明确责任,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相结合,统一管理。机电部结合各部室加强管理力度,定期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大使用单位对设备的责任意识,于维修费用相连,按标准、认质量、求工时,遵照管理制度,排除不必要的机电故障发生,确认机电设备安全,正确运行。
3.组织和规定矿井主要系统设备的大修和检查计划,规定制定机电设备的维修标准,组织人员做好设备的备件计划,设备安装和修理计划,结合相关部室,加强机电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定位上岗,完善操作管理、使用管理、修理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处罚条例。
4.做好机电技术管理工作,熟悉井上井下机电设备,尤其是我矿几大系统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运行规律。检修质量及标准,以及运行状况。熟悉井上、井下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继电保护等级设施状况。积极推广、应用,供电、配电的新技术,新的设备和新的工艺。组织解决生产中的疑难问题,提高继电设备系统安全运行系数和效率。
5.机电设备的安装工作是机电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标准化安装,对安全运行起着重要作用。作为机电负责人,必须对所有的机电设备安装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关。确保机电安装工作如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并组织相关人员和科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6.作为机电负责人,应该做好机电人员的思想工作,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工作状况和技术水平。做好机电基础工作管理。如:各种机电设备台账管理、 设备定向、定位责任管理;机电事故追查管理;设备现场管理;机电技术能力和资格方面的管理;机电设备材料和配件的使用消耗管理等。对机电组长和员工的业务指导。机电检查记录的检查和规范,组织机电人员做好机电方面的数据统计、报表。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台账。组织和协调部门或人员完成领导交付的各项任务。
二、 2011年工作汇报:
2011年机电部组织相关小组对我矿的基础设备进行了大、中、小修;完善了管理制度;建立了设备台账等工作汇报如下:
1、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标准化方面:
我矿进入 2011年以来,生产形势喜人,企业广大干部职工
生产热情高涨。我矿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工作逐渐步入正轨。机电部门干部职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广泛听取一线工人的意见,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了(井下安全用电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处罚条例)、(风水管路相关规定及处罚条例)、(电机车相关规定)、(提升容器的导向槽与罐道之间间隙的规定)、(提升钢丝绳的检查相关规定)、(天伦检查相关规定)、(绞车电控检查相关规定)、(防坠落器使用和检查的相关规定)、(提升机机械部分及制动系统的相关规定)、(空压机管理相关规、(绞车工管理相关规定)(主井、充填井翻罐放矿装箕斗的基本要求)(电机车使用相关规定)、(装岩机使用的基本要求)(井下盲井绞车工的操作基本要求及相关的处罚条例)等。结合集团出台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强化管理。使我矿各个机电岗位有章可循、都能够严格有效的按照各项操作规程工作,有效的降低了设备故障率,主要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均达到了95%以上。
2、设备档案、台账方面:
我矿机电设备资料具体数量和设备的具体参数,处于不清状态。在公司领导和经理的安排下,给机电部配备设备台账专职管理员。机电部又组织相关人员,从井上到井下各个生产现场,核实我矿机电设备的具体情况,摸清了我矿机电设备的具体数量、设备技术参数以及设备的具体分布情况。为矿领导制定生产任务、制定机电设备的规章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也为我
矿今后机电设备的管理、维修、更换奠定了基础。
3、机电设备大、中修方面
结合我矿实际,机电部门制定了我矿机电设备的大、中修计划。其中包括年度停产检修计划表、年度设备大中修计划等,并且针对不同的岗位制定了具体的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和设备点检制度。在2011年期间,组织机电车间、提升车间、泵房组、高压配电组,主要对以下设备进行了检修与更换。
1)对副井提升罐道进行了改造,有木质罐道改为钢性罐道,更换了两条主提升钢丝绳和提升罐笼。
2)对主井更换了提升箕斗,改造了井口罐道,有木质改为钢性罐道,对井底的托罐装置进行了大修。
4)对风井绞车主轴瓦进行了更换。
5)高压配电方面,对我矿多处高压配电线路进行了改造。
(1) 矿配电室输出线路10路(办公楼前)
(2) 东变电站506进线及东大井输出线路500m
(3) 506外输出线路(尾矿坝)
(5) 085、092进线。
(6) 选厂506进线及配电室的安装。以及选厂四号礳的按裝和调试。
(7) 对我矿区内闲置的高压线路进行了清理。
(8) 506路东外输出线路(东帷幕注浆)
(9) 按装和改造了旧沙桨泵站及新沙桨泵站高压线路及变压器的按装。
(7)改造并安装了选厂尾矿泵站、排尾管,对18m浓缩机进行了改造。
(8)在经理的正确指导下完成了我矿机修间的建立,提高了我矿的维修基础和设备大、中修的效率。
采区的维修人员为完成2011年的生产任务做了大量工作。调度车,盲井设备,巷道水泵的按装和维护。电机车维修,供电线路的悬挂和延深,风水管路的延深,15台铲车及各种大型设备的拆,装,卸等工作。维护生产,维修工作于生产使用者的操作水平,安全操作意识和正确使用有着很大的关系,使用单位对设备的责任意识、对维修人员的工作量和生产成本的减少有着很大的意义。
4、 职工培训方面
2011年间,机电部门配合安全部制定培训计划的同时,结合我矿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对我矿 机电岗位工 进行 了 安全技术培训。 配合集团人力资源部, 根据我矿职工 的 现有水平,联系我矿现有设备 的使用 状况,参照规程要求, 进行对机电人员的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使职工通过 考核与 培训,逐渐提高 了 技术业务水平, 增强了 正规操作、规范作业的自觉性。 同时,根据生产一线职工对新购设备的使用情况,积极与厂家联系协调,由厂家技术人员来矿对设备操作人员现场进行设备性能和构造方面的讲解在设备拆,装的过程中更好的了解设备的性能和结构,提高了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明年的工作计划:
1.管理制度方面:根据我矿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施工措施制度,以及高压电工作业制度,泵房维修工质量标准制度,规范高危作业和重要岗位的作业定向的程序化、标准化。确保安全可靠、保质、保量。
2.设备台账管理:在现有的基础上更加完善。为了便于排查,确定责任;便于设备管理。进行统一分类、统一编号。明确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以及施工单位责任区内所有设备的责任定位。
3.设备隐患的排查,落实工程队使用设备的定向,和矿运输队机电维修小组,电机车驾驶员包机制度的确定,持证上岗、定位上岗,更好的便于矿管理人员的排查和管理,使责任落实到人。
4.配合科室完成各项培训,加强操作者的素质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操作水平,使其安全运行。减少维修人员的工作量,降低生产成本。
5.系统改造:建议安装井口与绞车房监控系统,使绞车工在车房内能够看到井口的各种动态和实际情况
以上是我对明年工作的几项计划和建议。
四、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使用单位不管维修,维修单位不管使用,责任不明确。建议,将使用单位的各种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明确施工单位和矿运输单位、机电部门的责任区和设备定向。使其在责任区内的设备,责任定位和责任义务范围。
2、 各单位配合不足。领导是协调生产,安排生产。应该有能力安排和协调各单位的配合,使其完成本职工作,积极相互配合。分,是责任的定位;合,是义务和品质的体现。服从领导的协调;积极与兄弟单位的配合是各小组应尽的义务和工作品质。做到心中,上有领导遵重,下有员工不欺,中有同仁配合,。
3、 工资是稳定队务,召留人才,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管理手段,它关系着员工思想情绪,工作热情,对工作负责和积极奉献的棈神。是一个领导,领导队务,管理生产,提高凝聚力的一种尊严,所以在调整员工工资要慎重处理,辟免不必要的麻烦,给工作带
來不便。一个队务是一个整体,是一个企业四肢气官。工资是员工的基本劳动报酬。管理的奖罚是管理者的另一种手段,它是处理问题,解决问题,激励员工,教育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最終的目的。制度是衣据,认真是品质,量,度是领导的艺术。认合一种办法都有它的量和度,掌握好分,寸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一、保安队工作职责
1、加强保安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每月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
2、坚持“四定”制度(定岗、定时、定人、定责)做到按性质定岗,按需要定时,按设置定人,按任务定责任。
3、做好“四防”安全教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完成学校交给的安全保卫任务。
4、落实各级保安人员层层责任制。做到学校督查保安队长工作,队长督查保安员工作。
5、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的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服从指挥。
6、发挥保安队的整体战斗能力,团结战斗,勇敢机智,不畏难、不怕苦、不怕死,同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
7、执勤中着装整齐,注意形象,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决不骂人、打人,滥用警械。
8、增强身体素质,坚持每周出操锻炼制度,提高适应能力,坚决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9、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学校治安工作预防大小事故的发生。
二、保安队长工作职责
1、组织好全队保安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学习有关保安方面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2、认真履行保安队长职责和岗位责任制,遇到问题多请示汇报,努力完成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3、根据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安排好保安员的执勤岗位,做到“四定”并将值班、执勤情况每日汇总上报。
4、监督及督促检查各执勤岗和保安执勤情况,落实岗位责任制,并将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5、策划安排保安员的培训及指导工作,按照上级规定,无上岗证的要安排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6、每月安排全体保安队会议,进行沟通和交流思想,小结工作,布置任务,落实工作计划。
7、坚决执行《龙城初级中学保安奖惩条例》,对于成绩显著的进行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要给予批评或惩罚。
8、积极组织全队开展体育锻炼,坚持每周出操制度,增强适应能力,使全队成为一个高素养的战斗集体。
三、保安员工作职责
1、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2、热爱学校和本职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具有敬业爱岗和乐于奉献精神。
3、严格遵守法纪和学校规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4、勇敢机智,团结同志,不怕苦、不畏难、不怕死,坚决同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
5、做到定岗定时执勤,不迟到早退,在执勤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聊天闲谈。
6、执勤中遇有紧急情况或现行犯罪,应果断处理,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或公安部门。
7、仪容整齐,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热情服务,绝不打人骂人,树立良好的形象。
8、重点时段、重点地段要加强巡逻,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要熟悉校领导电话,公安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和火警电话。
9、加强体育锻炼,坚持早晨出操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四、保安员奖励条例
为了更好的完成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保安作用,特制定保安奖励条例,有下列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交给的任务,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
2、热爱本职工作,工作任劳任怨,尽忠职守,多次受到上级表扬者;
3、遵纪守法,听从指挥,团结协作,拾金不昧者;
4、遇有事故和灾害,及时汇报,处理得当,避免和减轻损失者;
5、抓获盗窃、抢窃、搞破坏行为有功者;
6、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突出贡献者;
7、检举违法犯罪和违反学校制度侵害行为表现突出的;
8、为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及他人生命安全,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影响较大者;
9、工作一年内没有违反学校制度的保安处罚条例,考核评优评先者;
10、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五、保安员处罚条例
为了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充分发挥保安员的积极性,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制定本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理:
1、不服从上级的安排和顶撞上级领导者;
2、在上班时间内睡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及擅离岗位者;
3、消极怠工或谣言惑众者;
4、未经允许随便动用学校的物品者;
5、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等;
6、招惹、参与或教唆他人打架者;
7、有意损坏器材设备和学校其他物品者;
8、不按时参加早训者;
9、遇见问题不及时汇报,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一、校规的界定
1.校规的调整对象及与学校章程、管理制度的关系
校规、学校章程、管理制度,是学校自己制定调整不同行为、不同关系的管理规范。校规调整的是学生的思想、行为及学校对它们的评价和监管关系。校规的地位和效力位阶要小于作为学校“宪法”的章程,也仅是学校众多管理制度之一。校规在章程指导下制定和施行,并与学校其他管理制度一并实践“依法治校”。
2.校规的表现形式
校规作为一种规范形式,有与法律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
以上海市兴陇中学(初级中学)为例,该校校规的表现形式有:《兴陇中学学生一日常规》、《兴陇中学学生在校规范》、《兴陇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兴陇中学学生自主管理条例》,以及与以上成文规范相配套的执行制度。但实践中,校规还以书面或者非书面的通知、口头要求等不成文形式存在。制定和执行校规一般归为学校德育工作,政教处、团委为主管部门,分管德育的校长、主任和班主任或老师、或被授权的学生为校规的实际执行者,这些部门或者人员对学生行为处理的个案实质也起着校规判例的作用。
3.校规的内容
以上海市《兴陇中学学生一日常规》为例,校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校常规、仪容仪表、升降旗常规、早操常规、上课常规、课间休息常规、作业常规、卫生常规、就餐常规、奖惩条例。校规把学生在学校的每个环节、每类可能做的行为都纳入到了管理范畴,这既是常规,也是全规。
因此,校规是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制定,适用于引导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校对它们进行评价和监管的规范总称。
二、校规的现状――现实作用与法律地位极不协调
校规是学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最直接依据,关系到学生的最广泛利益。它从学生每天进校到离校,对学生的言、行、穿、吃、学、玩等都有规范和约束。它维护了秩序,但也可能损及学生权利,甚至是学生最基本权利。近期的“短发令逼死13岁女生”即为突出事例[4]。
但校规的法律地位仅是学校制定的内部规则,不属“法”的范畴,不具有法的普遍的和必须执行的约束力,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或参照[5]。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也找不出对校规有非常明确且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校规这种最贴近现实教育生活却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的处境,使得法律对它的规制极弱,也导致了实践中的乱象及其对学生、对民族教育甚至基本权利的损害。
1.校规失范与校规恣意
校规失范是指校规内容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对学生成长规律、教育规律的违背。它表现为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校规条款,如某校校规规定:“对行为恶劣的学生,学校将召开全体师生大会责令其公开检讨,并根据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相应的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6]。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程序尚有不公开审理的保护,违反校规却要召开全体师生大会予以集体讨伐,这是严重侵犯学生名誉权的行为。再如某小学校规:“体育课按老师要求上,严禁上厕所、喝水、回教室.....”[7],该校规既违背学生成长规律、教育规律,也是对常识的无视。
校规恣意是指学校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无视或者忽视学生家长意见、学生意见、普通教师意见,仅依一己之意制定校规的现象。有学者用“校长一怒校规出”来描述[8],虽然这有点夸张,但很多学校校规的出台基本上没有听取学生家长、学生、教师意见,也是事实。校规恣意加重了校规失范现象。
2.学生抗争及其高昂代价
学生抗争的事例表现为一些极端事件,2010年10月9日,山东省临沂市第六中学西校区的13岁七年级女生张悦在三次被赶出校门后,以自杀的方式来对抗校规中的“短发令”[9];2004年4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郭沟村小学6年级学生郭洪渊因数学考试分数与估分差19分,以自杀的方式对抗数学老师的罚款抵分数规定[10]。极端例子虽为个别,但学生对校规的不满或者抗争却是普遍的。一份对某初级中学404位学生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对校纪校规内容非常不满意的比例达到68%,而满意的仅占5%[11]。而这种非常不满意的抗争会表现在学生对校规的故意违反、心理抗拒上面,学校对学生故意违反校规行为的规制和对心理抗拒的威压,则会造成发生率更高、持续时间更长的隐性伤害,其典型例子是学生心理疾患和人格缺陷[12]。
尽管对极端个案我们可以启动民事或行政诉讼来救济学生权利,或者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惩治犯罪事件,但更普遍发生的非显性权利侵害则可能得不到任何补救或救济,或者可能积累到无法补救的状态。迟到的正义和无法补救的侵害,已经损害到了学生个体的正常成长,也将逐步损及我们整个民族的良好发展。因此,校规的现状必须得到改变,它应得到更明确、更有效的法律规制。
三、对校规形式法源的推演求证
校规虽不是法律的范畴,但仍应依法制定。虽然校规所依据的法律很笼统,但通过推演,我们仍能够找到约束它的一系列形式法源。不同位阶法律对校规的规范有详略之别,《宪法》仅明确国家有实施教育权力,《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则将之扩展为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现国家实施教育权力的具体权力规范,包括可行使的权力内容及对权力约束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则对这些权力内容及权力约束规范的实施明确了细则或做了补充。
1.《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是校规的宪法法源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它确立了国家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的内容包括:教育目的及教育方针政策的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国家办学权[13]。义务教育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权的实际实施人,被间接地授权通过校规来实现国家教育权。
2.《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是校规的法律法源
法律是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化,《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直接明确学校有实施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它们没有提及校规,但其中的“章程”、“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学校管理制度”、“批评教育”,或隐含了校规名称、或明确了校规内容,但尚不是具体可实施的教育管理规范。
3.《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是校规的部门规章渊源
《小学管理规程》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第十三条“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求校规的评价标准应该全面;第十五条“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小学不得开除学生。”明确了校规的评价形式、校规的处置规则界限――不得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第五十八条“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要求学校进行制度建设。
但《小学管理规程》也只是就学校对学生进行的教育评价、评价形式和处置界限做了明确,对德智体评价标准、品学兼优认定标准、错误认定标准和实施这些标准的程序尚未明确。
4.“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教育部通知)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学籍管理办法)是校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源
教育部通知和省学籍管理办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法律渊源,不能作为在行政诉讼中审判的依据或者参照[14]。但作为行政规范,对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中小学校和全国的中小学生具有约束力。相较而言,它们与校规内容最为接近。
教育部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地中小学要“从本地本校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做到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这可以认为是中小学制定校规的最直接依据,制定校规是教育的制度化工作。上海市《兴陇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第二项内容也表明,该条例的制定依据之一《中学生守则》(该处罚条例的2007年已经不再适用《中学生守则》,因为2004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部通知已把中学、小学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此为上海市兴陇中学的错误)。教育部通知的附件,即《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明确了中小学生的思想要求、行为要求、着装要求等,但仅是一种倡导性语言,而非强制性规范,且无处分规则。各地制定的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效力范围低于教育部通知,但其内容相类似。
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教育部规章《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七条授权,制定省学籍管理办法,其对本省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有约束力。以2006年4月1日起试行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为例,它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考核与评价规则、毕业结业肄业条件、奖励处分形式程序、学籍管理规则等,其约束力很强。该办法设置了人手一本的评价结果记载手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该手册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毕业证书发放、奖励、升学转学相关联,而且一直跟随人事档案。但该办法设置的每学期一次的“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却无具体标准,对其中的“犯错误”也没有认定依据和程序。
虽然教育部通知附件里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倡导性的对与错,但各省学籍管理办法不能想当然地以此来作为认定标准。因此,省学籍管理办法仍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5.学校作为义务教育最基层实施者的法律地位是校规的身份法源
以上推演发现学校依据正式法律法源和非正式法律法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仍无法落实对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评价机制,无法落实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权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无法落实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机制。依据上的不明确与法律职责地须执行之间产生了矛盾,谁来化解?目前尚无明确法源。
学校作为最基层实施国家教育权力的主体,获得了公法人身份,它只能制定校规,将上位法源的内容进行“统一”,并落实各项义务教育职责。但实践中统一与否、落实与否,全赖于校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自由心证,因为目前尚无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制定校规的审查机制,也无学生家长、学生对学校制定校规的参与、修正机制。
校规有形式法源,但对它规范不彻底,它引发了各义务阶段学校对上位形式法源的不明确、不遵守和对上位形式法源留下空缺处的恣意填补,导致了校规的现状。为扭转这个局面,我们必须认清校规形式法源、准确解释校规形式法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健全制度,使校规有明晰的、有强制约束力的形式法源链条,并以此有效规范校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自由心证。
参考文献
[1] 顾明远.教育大辞典(第一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
[2]王彬,施启胜.试论校规的道德意义与管理意义――以龚超事件为例作分析.教育学刊,2006(12).
[3] 雷思明.校规如何与法律接轨.中小学管理,2009(6).
[4] 曹建民."短发令"逼死13岁女生三次被赶出校门服毒自尽.山东商报,2010-10-12.
[5] 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
[6] 雷思明.校规如何与法律接轨.中小学管理,2009(6).
[7] 张学亮,王荫玲.中小学校规的观察和思考.基础教育研究,2004(9).
[8] 茅卫东.警惕“校长一怒校规出”.中国教师报,2003-02-19.
[10] 李晓燕.教育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11] 谭小平.初级中学校纪校规问题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0.
[12] 李晓燕.学生权利和义务问题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事发现场和转送医院途中的急救医疗。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公安、消防、交通、民政、通讯、航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和基层急救站组成。
*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检查、督促各级急救站执行本条例;
(二)设立“120”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三)组织开展急诊医学的科研和社会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四)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各级急救站的管理制度,保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
定为三级医院的部、省、市属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部队医院、企业综合性职工医院的急诊科为中心急救站;定为二级医院的区、县级市属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企业综合性职工医院的急诊室为急救站。其职责是:
(一)接受呼救,救治急诊伤病员;
(二)服从*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三)开展急诊医学的科研、教学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的卫生院为基层急救站,其职责是:
(一)救治急诊伤病员,对需要上一级医院救治的应及时联系转送;
(二)宣传急救常识。
第七条各级急救站应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和医务人员,并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八条各级急救站应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上岗前培训教育制度。独立上岗值班的急诊医师、护士必须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九条各级急救站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发现伤病员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或涉嫌违法犯罪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对需要安全保护(监护)的伤病员,由公安部门负责保护(监护)。
第十条有救护车的急救站应建立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车专用,保证一线救护车24小时正常运行。在接到呼救信息后,日间5分钟、夜间10分钟内派出救护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一线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中心急救站和急救站应成立“社会急救医疗队”,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含节假日)。
第十二条*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各级急救站应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保管、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医务人员在任何场所发现急、危、重伤病员均应主动救援。
第十四条任何人发现需要救援的伤病员,应向“120”呼救专线电话或附近急救站呼救。
第十五条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接到呼救信息时应给予援助,其运输工具有承担运送伤病员的责任。
行驶中的汽车、轮船等运输工具的驾驶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拒载呼救的伤病员。
第十六条电信部门必须保证“120”呼救专线电话通畅,并及时向*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提供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第十七条救护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给予方便。
第十八条各交通站场、游泳场馆、游览胜地和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专业性和群众性的救护组织,并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急救药械。
第十九条报刊、影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应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全民急救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设立市、区、县级市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和更新社会急救医疗的车辆、器械、通讯设备等。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长。
第二十一条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缴交急救医疗费用。
无法证明其身份和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伤病员,其急救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华侨、港澳同胞捐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
第二十二条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急救、急诊工作。对专职从事急救、急诊工作满15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克扣、挪用、贪污社会急救医疗经费的;
(二)中心急救站、急救站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三)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急诊伤病员的;
(四)擅自动用社会急救医疗的一线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
(五)不按规定维修保养救护车及车上装备的;
(六)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的;
(七)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借故不按规定缴交急救医疗费用,逾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接诊医院可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毁坏急救医疗设备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城市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附设的公厕。本市市区及郊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旅游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厕管理和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四条设置城市公厕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车站、广场、繁华街道两侧、集贸市场、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城市公厕。
第五条城镇街道两侧的城市公厕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其他公厕的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由其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使用城市公厕,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施设备,服从公厕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城市公厕。确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公厕,须按《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公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应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八条城市公厕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悬挂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须佩戴服务证,按规定要求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的还须悬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厕卫生、设施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城市公厕内及其周围乱扔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乱刻、乱画、乱贴;
(二)破坏公厕设施,擅自占用和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三)私占公厕,在公厕周围搭建和堆放物品。
第十一条拒绝、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公厕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
……
十九、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
删除第七条。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缺陷及对策
Abstract: the urbanization, population movements scale, this aggravated the difficulty of the management of family planning work.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for the existing system flaw, defect management system defects,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perfecting mechanism and management methods, puts forward some solving measures.
Key words: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The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Defect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大量的流动人口融入大城市,这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产生了重大冲击,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且各地也实行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但是,从整体来看,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仍旧存在,而且呈现出增长势头,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不完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缺陷
制度缺陷
基本性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其主要表现在:
其一,条文规定“形式化”。很多规定没有强制性要求,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个人或单位,由当地政府或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这就造成权力行使过程中人为成分增加。其二,生育政策缺乏一致性。不同的地域之间,生育政策存在一定差异,而对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生育政策协调问题,仍旧没有统一性规定,这就造成一些流动人口按照最利于自身的生育政策进行生育。其三,缺失流动人口考核制度。在人口考核上,很多地区并没有将流入1月以上的育龄人口列入本地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中,事前管理的疏忽,引发一些超生育问题。
管理体制缺陷
其一,责任落实不到位。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管理职责并没有清晰定位,虽然国家提出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但是对具体管理服务内容并没有规定,这就造成流入地不知道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和到底那些机关具有管理监督职责,在权责不明的情况下,必定会出现责任推诿、配合不力的现象,进而影响了管理效果。其二,行政控制力不强。一方面,流动人口数量大、流动频率快,这就加大了生育信息以及人口信息收集的难度,进而影响了管理、监督的执行。另一方面,由于处罚条例、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不完善,这就造成处罚难、抚养费征收难等问题,进而影响了管理的实现。
管理机制缺陷
其一,缺乏监督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需要诸多部门的配合,需要发挥媒体、舆论以及社会人的监督作用,但是,由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内部以及社会各种监督体制缺失,造成管理部门违规管理,如对超生育进行不正当处罚、教育宣传不够等。其二,缺乏考评机制。缺乏统一性的管理考核标准是造成管理效能低的重要原因。在地域性流动人口管理中,往往以县市级考核为标准,这就造成大范围的考核标准与小地域的人口流动情况不一致,进而引发考核结果和工作目标脱节。如流动人口办证率与计划生育率不能准确反映出一个地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质量。而相应的管理服务奖惩制度的缺失,也影响了管理者的积极性。其三,缺乏综合治理机制。由于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等政策并没有考虑对低生育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综合治理的力度;而由于各地区执行管理工作时,缺乏带头部门,加之一些政策性的变化,如现阶段“一证先行,无证否办”的规定失效,使得综合治理的力度降低。其四,动态管理机制缺失。属地化特征的静态管理体制是现阶段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模式,但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而静态化户籍管理方式,对“社会人”就失去了控制,这就引发人口流动和静态管理矛盾。
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措施
1、完善相关制度,调整利益差异
其一,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管理标准,并对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内容进行细化,强化管理部门的职责,并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以提升管理的权威性和实际性。其二,针对差异性生育政策,要出台统一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并强化对生育人口的孕前管理,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并建立跟踪系统,实现流出地和流入地双向管理。其三,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利益补偿制度、流出地利益补偿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提升人们少生优生的生育意识、健全农村的基础资源和服务水平、缓解城乡差距,实现流动人口数量的减少。
2、健全相关机制,增强各方合作
其一,建立党政领导、部门负责、社区服务以及群众参与的综合机制,并充分运用宣传、教育等方式,提升社会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有效实现全面化的管理。其二,转变静态管理的模式,以村为单位,时刻把握人口的流动方向,并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和完善,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合作。其三,建立统一的考核标准,将考核重点放在对已婚妇女的生育、节育管理上,并将考核结果与管理工作目标相结合,在提升管理服务的同时,降低生育率。其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相关部门的合作等,切实将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3、坚持人本管理,扩展服务途径
加强社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传达给群众;加大社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根据流动人口的多元化要求,对办证、验证手段进行优化,并实现证件管理,以组织化管理的方式,强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施相应的奖惩制度,以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的方式,树立榜样作用,并对违规生育者进行相应处罚,实现强制与民主双管理;建立服务站点,发放避孕药具,提供生育咨询服务;以网络管理和网络共享资源,来强化管理人员以及社会成员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技能。
结语: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是实现现代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其体系完善中,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管理机制等相关因素的作用,并通过多元性的管理和服务,来提升社会成员的意识、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肖万春.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创新[J].决策探索,2012(01)
[2]杜会军.创新机制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1(07)
现将《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1995年24号令)和《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区辖内的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凡供暂住人员(指非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外来人员)租住和租用的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暂住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实际,建立出租屋治安管理小组,落实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街(镇)、居(村)委会及治保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屋主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消防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属私有房屋的,屋主须持房屋产权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属集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部队的房屋,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授权管理证明、单位介绍信,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后方可租赁。
出租屋主或出租人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时应交纳工本费。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由出租屋主或出租人,持该证及有关证明到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审,逾期未经年审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五条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按照谁出租、谁主管的原则,出租屋主(或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定治安责任书,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计划生育及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严禁利用出租屋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出租屋主(出租人)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其它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六条 暂住人员在市区租赁房屋的由出租屋主或本人在24小时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派出所指定的户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与出租屋主签订租赁合约。租赁合约期满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登记手续。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人需租赁出租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出租屋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外来暂住人员。承租人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应经当地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小组批准,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后,方可留宿。离开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租赁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
凡租用房屋作仓库、工厂、商店、办公和经营特种行业者,需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不得擅自改变租住用途,需要改变用途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出租屋主(包括私人和集体)每月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缴纳治安管理费,用于加强出租屋的治安管理,治安管理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租屋主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出租屋多次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吊销《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出租屋,经整改检查合格,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再出租。
(二)未按规定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而擅自出租房屋的,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屋主瞒报租金少交管理费或拒交管理费的,除责令其限期补交或追缴外,并处应补交或追缴同等金额的罚款。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其物品,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承租人未经批准将租用的房屋转让或擅自改变用途,不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治安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治安责任;出租屋主知情不报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承租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治安责任书、不申报住宿登记或不领取《广东省流动人口暂住证》的,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由公安机关对治安责任人或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被处罚人进行处罚,应当填写《租赁房屋治安罚款决定书》、《停止房屋出租决定书》(该决定书由省公安厅统一式样)。
罚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金额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犯罪、通风报信、徇私舞弊或擅自截留上缴款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在接到处罚通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由国务院年第64次常务会议批准通过,同年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系统地规范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也是我们开展创建“平安单位”活动的重要法律武器。这部法规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方针。确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要求企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防患于未然的理念,确保责任到位、重点突出、措施严密、安全有序,实现发案少、秩序好、内部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是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严格的按照《条例》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不再领导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日常工作,使企事业单位和公安机关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能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是明确了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政府监管制原则。《内保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内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形成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业、系统和地方条块交错,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双管齐下”的政府监管新格局。
四是明确了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分类规范的原则。《内保条例》对一般性的企业事业单位,规定了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应当普遍遵守的规范,着重引导单位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点单位,则从严规范其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确保重点要害单位的绝对安全。
五是明确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机构的职责权限。一方面坚持与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相一致,不赋予单位的保卫机构行使刑事侦查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权限;另一方面,又积极为单位的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设定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行使的权限,为其顺利履行内部治安防范的职责和任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是明确了单位及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内保条例》规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内保条例》对内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法定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内保条例》是我们开展创建“平安单位”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武器,宣传、贯彻、落实好《内保条例》与开展创建“平安单位”活动在目标上是一致的。我们必须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这部法规,按照《内保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迅速在全镇掀起创建“平安单位”活动的。
二、要突出工作重点,明确任务要求,落实创建“平安单位”活动的各项具体措施。
创建“平安单位”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目的是通过平安创建,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综合治理,为企事业单位的平安经营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因此,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贯彻落实《内保条例》为抓手,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力争年内90%以上的重点企事业单位、60%以上的一般企事业达到“平安单位”的创建标准。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发动,努力营造创建平安的良好氛围。从现在起到6月底,是创建“平安单位”的宣传发动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创建“平安单位”的领导。镇党委、政府已经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综治办、派出所、招商办、生经站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创建“平安单位”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镇创安工作。切实加强对创建“平安单位”活动的领导,对创建工作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二是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营造创建氛围,使群众对创建“平安单位”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把宣传创建“平安单位”与宣传贯彻《内保条例》有机结合起来,组织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治安保卫干部认真学习《内保条例》,熟练掌握、准确理解《内保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形成人人自觉遵守《内保条例》的浓厚创建氛围。
三是明确企事业单位创建平安的标准,在工作中做到有效的放矢。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创建标准是:
1、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并公示于众。
2、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和专职保安人员。
3、财务室、仓库等重点部位技防设施安装到位。
4、不发生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重大和进京进省越级上访事件;不发生“八类”刑事案件和重大盗窃案件,不性致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5、每季度对职工进行一次性法制教育培训,对内部保卫人员进行一次业务技能培训。
6、单位内部的境外人员按规定及时申报;外来人口的登记率达到100%,集宿率达70%以上。
7、单位内部建筑物通过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无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8、创安台帐资料齐全,格式统一规范。
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创建标准是:
1、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2、有专职或兼职保卫机构、保安人员。
3、财务室、仓库等重点部门门、窗、保险箱采取加固措施,并积极安装使用技防设施。
4、发生在单位内部的刑事案件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5、定期对内部职工和保安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
6、对单位内部的境外人员按规定及时申报;外来人口登记率达到100%,积极推广外来人口集宿管理。
7、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8、创安台帐资料齐全,格式统一规范。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任务要求,迅速掀起创建“平安单位”的。月底是创建“平安单位”的主体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第一,认真调查摸底,确定企事业重点单位及责任人。这项工作在7月份完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每个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现实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创建方案,落实创建措施。根据《内保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镇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企事业重点单位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辖区内银行储蓄所、电力变电所、邮政电信营业厅、煤气供应站;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或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辖区内的重要物资仓库。
其次,要明确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创建平安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地说,这一责任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必须建立与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保卫机构,配备专职的治安保卫人员;二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种安全防范措施;三是要根据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实际,抓好经常性的治安管理,确保本单位内部安全。
第二,着重抓好三项工作:
一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制订创建“平安单位”的工作计划。由于平安单位的创建工作是我镇开展创建“平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把创建“平安单位”与创建平安镇、平安村等系列创平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共同开展,把创建“平安”这个大目标不断地推向深入。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创建“平安单位”活动从其性质来说,是一项社会性工作,涉及到各个方面,需要党委、政府加强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努力,形成创建合力。因此,各企事业单位对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困难应及时上报和克服,化解不利因素,推动创安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要落实创建责任。每个企事业单位要与派出所签订创建平安责任状,把创建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创建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各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参与,积极投入到创建“平安单位”的活动中去,开展创建平安单位活动是党和政府为推进企事业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一项实事工程,各企事业单位对此一定要充分理解,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创建工作中去。要在工作中做到五个到位:
一是内部治安保卫各项制度要到位。具体地说,应该建立健全和完善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工作、生产、经营、教育、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内部的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部发生案件报告制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及境外人员登记等制度。
二是内部保卫力量要到位。凡被列为重点单位的企事业,必须建立专职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其中,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或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和6名以上的专职保卫人员。
三是技防设施要到位。要借创建“平安单位”的东风,把本单位的技防建设搞上去,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室、仓库等要害部位,以及原材料、产品属于贵重金属或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车间,必须安装CK报警等技防设施,确保安全。一般单位的财务室、仓库等要害部位,也要大力推广安装技防设施。
四是整改隐患要到位。要抓住创建平安的机遇,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进行认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可能对企事业单位造成的损失,确保万无一失。
五是创建平安单位的基础台帐要到位。对创建平安的台帐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装订成册,便于各级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检查指导。
第四,各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创建主力军作用,切实加强对创建“平安单位”活动的指导。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各派出所要针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为党委、政府做好创建平安工作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建设性意见。要通过与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逐一签订“单位治安责任人确认状“的形式,落实创安责任,明确任务要求,帮助企事业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二是加强对创建平安单位工作的指导。各派出所要明确1名所领导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平安创建工作。要经常性地指导企事业按照“平安单位”的创建标准,逐条对照检查,已经达标的,要进行巩固提高;尚未达标的,要加大创建力度,确保年内实现重点单位90%以上达到平安标准、一般单位60%以上达到平安标准的目标。
三要帮助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创安工作台帐。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帮助企事业单位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切实可行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坚决避免规章制度假、大、空,不切合实际、流于形式。
四要帮助企事业单位大力加强技防建设。要从每个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的实际出发,按照经济实用的原则,向企事业单位推介技防产品,帮助企事业单位提高内部治安防范的科技含量。
五要对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安力量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做好保单位内部一方平安的能力。
六要对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及时侦破查处,从严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挽回对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七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创建平安活动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各项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在执行中是否落实到位,防止出现死角;要定期检点单位、要害部门的重要机器、仪器、设备以及贵重器材物资的保护、使用情况,防止产生事故隐患;要检查各单位安全防护措施和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财务室、物资仓库、危险物品仓库的绝对安全。
关键词:电子商务;财务管理;模式;构建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进步,企业财务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效果,财务管理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进而不同程度的制约了财务管理的进程。因此,新型财务管理模式的构建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由此可见,本文探究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构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现状分析
1.基本特点
首先,管理集中性。在新的社会背景中,企业信息、数据以及财务信息等比较集中,同时,管理权也具有集中性特点。此外,物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等实现了集中性管理。其次,财务控制性。财务数据时效性获取的同时,财务信息能够及时产生并输送。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会在短时内规范、控制财务活动。再次,协同性。即指业务与财务间的协同性,同时,企业与客户、供应商以及部门间的协同性也较强。第四,远程控制性。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财务数据搜集、整合、分析、处理时,通过电子商务就能快捷、高效实现。最后,管理高效性。企业销售、采购等能够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电子记录;财务收付款能够通过此平台进行操作;财务信息系统能够全面监督工作进度以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
2.基本现状
一方面,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我国大多数企业开展财务管理活动时,仍沿用传统的制度体系,由于传统制度的内容单一、形式传统、标准较低,同时,信息和资金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和控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弱化了工作质量。另一方面,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社会进步的同时,企业经营模式以及管理人员素质也要相应的创新和提高。但是,大多数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尚未意识到业务知识丰富、业务技能熟练的重要性,并且,管理人员对新型模式、方法等应用效果较差,不利于企业财务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财务管理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的模式构建措施
1.创新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要想构建财务管理模式,首先要针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和创新。为此,要迎合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并结合我国法律条例和企业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现有的制度,要有选择、有目标的进行补充和完善,摒弃适用性较差制度内容的同时,确定新的财务管理方向、方法以及标准,这不仅能够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保证信息安全性,还能为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2]。
2.完善预算管理体系
预算管理体系的完善性,即在业务、筹资、资本以及财务等方面进行预算体系完善,与此同时,还要相应的完善预算流程。通过预算编制的方法规范,详细分析各部门预算结果,然后结果要经历规范性流程,如:审核、修订等,最后进行结果上报。此外,企业要及时监督预算活动,建立科学的预算考核程序,并将预算管理置于统一的信息平台之上,构建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进而实现信息系统化,充分发挥预算的优势和作用。
3.提高财务管理技术水平
电子商务具有信息自动化特点,企业在此社会背景下进行财务管理,就要尽可能的利用电子商务优势,以此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企业还可以构建信息化网络系统,使财务管理在电脑技术、信息技术以及工程等理论知识的辅助下,利用电子商务特点,建立全面的信息数据库、优化信息软件、提高信息软件的安全性。这不仅能够为财务信息提供有效性和安全性,而且还能促进财务管理工作实现智能化以及信息自动化。
4.加强财务管理监督
由于企业财务管理中“刷单”现象明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度,加大了企业的经济损失和管理风险。因此,企业要通过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减少“刷单”现象的发生几率,利用优化产品质量、减少资金投入、提高售后服务水平等方式,扩大市场份额,形成公平、健康的发展环境,进而提高财政管理的安全系数。此外,国家政府也要相应的发挥监督职能,依据监督处罚条例,强力打击“刷单”行为,促进企业稳健运行。
5.增强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管理人员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优化工作质量。为此,管理人员要加强自身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以及专业修养。企业要为员工定期组织培训,使员工参与培训的过程中,丰富理论知识储备、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除此之外,企业还要为员工提供外出实习机会,进而将先进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等巧妙的引进企业发展中来,当企业财务管理出现问题时,管理人员也能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及预防措施,进而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同时,能够再次深化员工的综合素质[3]。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电子商务背景中可以通过创新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管理体系、提高财务管理技术水平、加强财务管理监督以及增强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等措施构建财务管理模式,这不仅能够提高企业工作效率,而且能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作者:刘述凤 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陈瑶玲.浅析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构建[J].商场现代化,2016,17:16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