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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说说紧急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作临时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为了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法定约束或者留置措施。根据我国法律,紧急行政强制措施门类众多。举其有七种如下:
1、约束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2、留置盘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留置至四十八小时,进行继续盘问。
3、强行驱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扣留;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批准对严重的突发性事件可以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4、海关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有权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最长可至48小时。
5、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条规定:“期间,为保证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根据该法第23条规定,执勤人员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另外,根据该法规定,执勤人员可以采取强行驱散、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等措施。
6、强行遣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强行遣回原地,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简单案件办理程序是对《行政处罚法》规定中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简化,主要简化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内部审批环节,而对于与当事人直接相关的程序,如制发告知单、处罚决定书、送达等未作简化。
程序详解
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因此,涉案金额较小,法定处罚幅度既定(非按案值比例)而且较小的,一般都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办理程序。
适用案件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不以涉案货物、物品价值作为罚款基数,可以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的案件,包括适用《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的案件;
二是案值较小的案件,包括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限额携带货币进出境,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其他涉案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涉案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案件。
如何“告知”
适用告知这一告知发生在简单案件程序尚未启动之前。《规定》并未要求这一告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在告知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单证材料的,海关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单证材料包括:《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声明》、《授权委托书》、申报单证及随附单证、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材料、涉案货物及物品的化验报告、鉴定结论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这些材料将便于海关当场开展调查并制发处罚告知单。
处罚告知简单案件程序的处罚告知须“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其他则按照一般办案程序的处罚告知手续办理。
此外,《规定》还规定了一种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情形,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进行书面告知,但仍然要履行告知义务。做出处罚之前,应当通过其他形式(包括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终止告知这一告知发生在简单案件程序尚未启动之前。只要出现了该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的,海关会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未要求这一告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告知在形式上应当与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告知保持一致。
现场处理
当场立案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当场制发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规定》中对此程序作了明确解释,行政处罚告知单应由当事人或者其人当场签收。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具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以及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办案期限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过立法调研并结合部分海关办理简单案件的实践经验,《规定》中对这一期限作出了明确――“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规定既可以有效保证办案质量,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不同关区的执法实践。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2010年3月3日,旅客刘某在A城国际机场入境时,行李接受海关检查。经查验,在刘某随身携带的提包中,发现人民币18万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场调查后,海关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交由刘某签收。随后,海关向刘某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一案例适用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程序。海关对简单案件均适用简单程序,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例1即是此种情况)或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简单程序的适用可以在保障执法质量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海关通关监管秩序畅通的同时也为管理相对人带来便利,有效节约行政成本与社会成本。
案例22010年3月3日,旅客张某在B城国际机场入境时,行李接受海关检查。经查验,在张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发现人民币15万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场调查后,海关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交由张某签收。张某表示不服,拒绝签收,并向海关提出申辩及听证申请。目前此案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案例2与案例1案情相似,但海关在处理的时间和环节上却存在较大差距。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具备上述四大特点的案件都能以简单程序来处理。案例2中当事人提出了申辩,因而只能适用海关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