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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安全学习,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无违章,无事故。
二、牢固树立服务思想,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派,听从指挥。不准出私车,不擅离职守,做到随叫随到。
三、车辆和随车垃圾、垃圾上车员由驾驶员负责。
四、爱护车辆,坚持“三检”制度,上下班前后、出车前、归来后细心检查,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加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五、在驾驶过程中要礼让三先,谨慎驾驶,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英雄车。
六、严禁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驾驶;不准开与证不符的车辆。
七、汽车修理,必须经领导同意到指定修配厂进行修理。
八、驾驶员要待垃圾上车员下车后方可移动、驾驶车辆,坚决杜绝上车人员还在车上就移动、驾驶车辆。如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驾驶员负责。
九、驾驶员要严格要求垃圾上车员在工作中认真仔细、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十、如出了交通事故,绝不能逃离现场,迅速向当地交警报案,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处理,并向单位责任人及保险公司报案。
十一、因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交通安全法规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且有经济损失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因正常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按交警部门最后对驾驶员责任认定,由单位协调处理并按照处罚条例处罚。
2、个人因交通违章,缴纳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十二、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单位一份,驾驶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关键词:治理超载:从源头抓起
从2007年12月开始,山西省启动了新一轮的治超行动,1年多的时间,全省超载率由8%~11%下降到0.2%,基本杜绝了车货总重55t以上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道路通畅率明显提高。客车正点率由60%提高到91%,国省干线公路桥涵受损率下降了89.1%,县乡公路桥涵受损率下降了60%,长期存在的超载超限现象得到了根本改变。从山西省的治超成果来看,要从根本上根治这一顽症,必须政府牵头、部门联手,创新机制,从源头抓起。
1 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1.1 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把超限超载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车辆超限超载后,对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负荷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使得驾驶员难以在有效时间、有效距离内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易导致交通事故。近年来,超限超载成为与超速、酒后驾车并行的三大“杀手”。超限超载是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漠视。
1.2 对公共产品的滥用
道路是国家财产,同时也是公共产品。道路这种公共产品除具有一般公共产品所共有的公众使用权利平等、使用机会平等,用公共财政建设、养护、管理的特点外,还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载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造成损坏,使得这一有限资源被不正当使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剥夺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机会,而且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1.3 对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破坏
超限超载刚出现时是使车辆用户为了获取暴利,但当社会出现“趋同”现象时,就必然造成恶性竞争,一方面“驱逐”了不超限超载的合法经营者,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载自身走向“微利”乃至“亏损”状态,“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恰恰是超限超载的恶果。
2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治超”费用较高
现行的治超模式是依托原有收费站和治超站。结合计重收费、治超检测、劝返、卸载、罚款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治超”模式的费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设备费用:计重收费的主要功能部件由称重系统、轴类型识别器、红外分车器以及收费工控机4部分组成。收费公路为将现有收费系统改造为计重收费系统,需要安装计重设备、改造现有收费台,那么总费用包括以上安装计重设备的费用、改造现有收费台的费用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运行及维护费用:中国地域辽阔,计重及检测设备的后续服务等都要花费一定的运行及维护费用。随着中国公路里程的不断延伸,设备及运行和维护费用也会增加。 人员费用:据不完全统计,统一治超期间,上路检查的执法人员在20万人左右,执法人员的工资、补助等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2.2 操作存在一定难度
现行“治超”模式主要是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和劝返。由于卸载的货物品种繁多,在强行卸载的情况下,路政部门必须考虑货物的堆放场所以及货物是否安全、是否腐烂变质等问题,同时卸载以及卸载货物的处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执法人员不仅要反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还需要有耐心地去作思想工作,并且需要驾驶人员的配合,因此操作难度较大。
2.3 巩固“治超”成果难度增加
现行的治超模式重心是在路上查、堵,把矛盾的焦点集中在治超站,一旦治超站稍有放松,极易出现反弹,这也是目前治超面临的难题之一。治超成果难以巩固。主要体现在:
短期集中联合执法,七部门(或九部门)合作是可以实现的,但难以长期坚持。而且这种执法必须每天24h不间断,一旦出现盲区。运输经营者就会找到漏洞,乘机超限超载上路。
治超工作对一线员工的忍耐性和细心性也是一种考验,整天面对形形的司乘人员和车辆,工作的全部就是查检和测量,技术含量不高,再加上目前对人员提升和考核的政策还处于研究状态。使工作人员难以看到个人的长远发展空间,所以长期在这一岗位上工作,一线员工难免觉得乏味和枯燥。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难以长期保持。
3 山西省治超工作经验分析
3.1 坚持政府治超,形成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治超格局
山西省委、省政府把治超工作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由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确立了市、县政府是治超的责任主体,市长、县长为治超的第一责任人,独创了“一横两纵”的治超体制。建立了“管理无缝隙”、“责任网格化”的监管模式,形成了政府主抓、条块结合、区域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3.2 坚持依法治超,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山西省从完善法制人手,省政府出台了2个政府规章、6个政府文件,省人大已将《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条例》列人立法进程,各相关部门还制定了更具操作性的细则办法。完善的法规体系,解决了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宽泛的不足,赋予了执法部门暂扣生产工具、查封生产场所的强制手段,化解了源头治理无依据、行政处罚无手段、责任追究难落实的矛盾。
3.3 坚持源头治理,实现标本兼治
山西省在治超过程中,注重“堵”、“疏”结合。在全面加强路面执法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源头治理上,调动和发挥公安、工商、运管等部门的力量,把好车辆标准、源头装载、货物运输“三个关口”,对公示的1.1万户货源企业实行派驻和全天候巡查,基本上把违法超限超载问题遏制在源头,解决在苗头。
3.4 坚持责任倒查和重奖重罚,严明工作纪律
不到两年时间,有400多名干部因治超不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10家企业受到处罚。还有一名在职县长被免职。这个力度是前所未有的。与此同时,对治超成绩突出的市县,给予奖励;对治超反弹的市县,实行交通项目限批。
4 治理超载的几点建议
4.1 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公路保护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有望2009年能够出台。各地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努力争取地方立法资源,推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出台,使治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2 有关部门应尽快颁布强制性标准
从汽车的生产、改装、牌照发放年审、使用等4个环节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各汽车生产、改装厂家要严禁生产“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新出的违规车辆一律不发牌照,对已使用车辆,不予通过年审,并要求限期淘汰。
4.3 加强货物源头装载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制定出结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公安、安监、工商等成员单位的支持,加强信息互通,建立源头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对于进驻检测点的运管人员,要在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进驻准备工作,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的监管,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同时,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对确认的违法超限运输企业和车辆,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审批发放等多个环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4.4 加强路面执法力度
保持依法严管态势,坚持交通、公安联合开展路面执法不松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治超检测站点,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路面执法监管力度不降低。在治理对象上,要以车货总重超过55t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联防联控,严禁此类违法车辆上路过桥。
4.5 加强收费监管。解决居高不下的各种收费
一、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急剧增加,为了有效履行广泛的监督管理职责,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开始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据调查,1991年,仅北京市
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为就达800多万次,其中罚没款物处罚700多万次,折合金额9000多万元,警告拘留违法人59.9万人次,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756起,拆除违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机关广泛行使处罚
权,对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承认,目前的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有处罚手段跟不上,难以制止和纠正日益增多的违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现象日益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为此,必须尽快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统一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具体而言,制定处罚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处罚法有利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遇到很多困难。(1)违法现象日益增多,行政机关现有处罚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药违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时达1.3万起,卫生检疫违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为277起。对于酒后开车、超载运输、道路遗撒等现象仅采用小额罚款已远达不到制裁效果。(2)执行处罚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预和妨碍执法现象十分严重,据反映,北京市每年查处900万起违法案件,除现场处罚外,有近500万起处罚决定存在执行问题,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990年发生妨碍公务案件1.7万起,造成13名执法人员死亡,754人重伤,35人致残。(3)处罚制度不健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处罚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对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要求、程序、原则及幅度等内容的规定不统一、不明确,给行政机关造成较大被动,使法院也难以审查裁决。(4)由于财政体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机关处理罚没款项做法不一,为违法截流、坐支、引诱相对人违法获取财源大开方便之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处罚法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机关随意设定处罚权,超出法定幅度规定人身罚、财产罚,致使设卡罚款泛滥成灾、劳役罚花样翻新。许多县、乡、区自行设定各类处罚,严重破坏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2)某些行政机关钻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对罚款幅度规定或规定的幅度过宽、罚款上缴程序不严的情况下,显失公正处罚相对人。坐支截流、非法获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以罚款养执法",以罚款解决奖金、福利,乱开财源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3)行政机关处罚管辖权不明确,出现多个机关争夺一项处罚权,"互相打架"。如海关与公安、工商对走私的处罚、食品卫生与质量监督对食品的管理、药品与工商对药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对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经常发生的摩擦纠纷。据统计,目前已有16对机关在处罚管辖权方面出现争执和矛盾。由于多机关处罚和重复处罚,给公民法人带来不公正的处罚后果。(4)行政处罚缺乏严格的程序限制和证据规则,出现大量罚款不开收据、扣押财产不列清单、吊销许可证不说明理由、处罚不告知诉权等随意处罚现象,侵犯权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因此,制定行政处罚法对于限制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处罚法对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诉讼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在事后监督行政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行政机关随意设定处罚权、不公正行使处罚权的问题。实践中迫切需要对处罚行为加以事前事中监督,避免违法处罚实施造成的损害。为此,制定一部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享有什么处罚权、如何行使处罚权作出严格限制规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诉讼法实施,完善对行政行为的事先监督机制,也有利于维护和加强法制统一。
(四)制定处罚法对于转变政府职能、纠正"为罚而罚"的传统观念,加快改革开放均有重要意义。
传统上政府管理注重计划与命令、强调制裁与禁止,助长了行政处罚中"为罚而罚"的不良观念,忽视了说服与指导、服务与保障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传统的管理经验与观念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管理模式。现代经济要求政府多服务,少计划,多指导,少命令,多监督,少制裁。为此,必须改变目前这种多机关职能交叉、争抢处罚权,为了罚款而罚款,忽视指导与服务的现状。而重新划分处罚权,转变单一处罚职能、增强服务与指导观念必须通过统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认为,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条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处罚条款多出自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因而完全可以通过修改部门法的方式解决行政处罚种类不齐、力度不够、程序不全、执行不力等问题,不必另起炉灶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处罚法。加之行政处罚中存在的一事再罚、多机关争夺处罚权、罚款流向不明等问题并不是缺少一部处罚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协调、行政组织权限不明、财政体制局限性、执法人员素质低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制定一部处罚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们认为;这些同志的看法虽有一定道理,但过于消极悲观了。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罗万象、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弃它。行政处罚法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解决现存的问题。一是通过规定处罚设定权的归属来限制各级政府滥设处罚的权力,从而结束所有机关均可创设处罚的混乱现状。二是通过规定处罚程序规则切实有效地保障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行政处罚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现象,同时也可以保证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顺利执行。
二、行政处罚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
行政机关普遍反映,现有处罚手段不够,难以有效制裁违法相对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门仅凭罚款手段难以及时纠正建筑运输单位的道路遗撒问题;渔政管理部门对外国船只进入我国渔域捕鱼行为也往往束手无策;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车行为也缺乏有效处罚手段。为此,我们主张在处罚法中增加几种新的处罚手段,同时对现有一些处罚手段加以修改和调整。例如,申诫类处罚应建立警告登记和累积转罚制度,对多次受过申诫罚的违法人应转换适用更重一类的处罚。规定申诫罚的必要公开制度,使之发挥有效的威慑力。财产罚应解决罚款幅度过大、随意性强、流向不明的问题。建议将罚款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分离开来,避免处罚者获益不处罚者失职的现象。将没收非法所得、扣押
、变卖、销毁等措施纳入处罚手段范围。行为罚部分则需解决"责令赔偿""责令履行某种义务"等决定的性质问题,特别要解决"责令性决定的"的执行问题。增加劳役罚内容,通过恢复原状等劳役措施教育违法人。除此而外,应当明确行政机关适用人身罚具备的条件和范围,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得适用人身罚手段。
至于如何在处罚法中规定处罚种类,我们认为应当采用归类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的同时,还应规定几种主要处罚形式的适用方式,如警告登记累积制度,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拘留处罚的传唤、讯问、取证制等。
(二)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问题
行政处罚事关重大,只有特定层级的国家机关才有权规定处罚种类。对哪些机关有权设定哪类处罚,理论和实践界有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有权规定处罚,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及组织都无权规定并适用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立法现状,取消规章的处罚设定权是不合适的,因为规章是多数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而且已经规定了不同形式的处罚,因此,应当允许规章设定一些非人身罚。还有同志认为,既然法津赋予地方政府诸多的管理职责,并允许市、县、乡制定在本地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那么就应当认可地方政府设定部分处罚的权力,体现"权责一致"原则。
我们认为,行政处罚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财产权益,必须由特定的立法机关规定,这是保障人权,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机关规定处罚必须有法律授权,而且授权的范围和规定处罚的行政规范必须受一定的限制。从我国目前处罚设定状况看,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设定部分处罚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权方面设定处罚。其他行政规范可依授权规定一些实施细则和标准,而不能创设处罚权。
除对设定处罚的机关作一定限制,还应该对设定处罚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机关都不得通过非正式的规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术标准、规程设定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
关于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理论和实务界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行使两类权力的机关应当分离。至于分离到什么程序,有两种方案,一是相对分离,在同一个机关内,行使管理权的机构与行使监督处罚权的机构分离开,使监督处罚机构专司处罚及执行,不进行一般管理活动。二是完全分离,行政管理机关与监督处罚机关完全分开。各机关原有的处罚权从管理部门分离出来,组成若干相对独立的综合监督处罚机构。如目前地方从城建、交通、卫生、公安、税务、工商部门分离出来的综合执法队、市容监察组织等就属这一类。
另一种意见认为,管理权和处罚权是不可分离的两项权力,处罚权是行政管理权的一部分。例如,许可证管理中,吊销许可证是处罚的一种形式,但是,很难将吊销权从许可证管理权中分离出来。
解决好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有利于减少行政处罚管辖冲突,也可以保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贯彻实施。例如,由多机构组成的统一市容管理组织负责维护市容的各项工作,不仅减少多机并争夺管辖权的现象,而且能够避免就某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四)法规竞合与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个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罚,这是一个法规竞合行为。例如,某人用毒药制成的诱耳在渔塘捕鱼的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渔业法、环境保护法等多个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权交叉重叠、法规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各个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对某一行为分别作多次处罚,显然有失公允。对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某一违法事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对"一事"的理解不尽相同。较窄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为"一事",较宽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为,每一事都可以进行不同层次的多次划分,而且处罚机关也不止一个,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难以成立。
我们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专横武断的重要原则,应当在行政处罚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围如何界定,必须考虑目前处罚机关职权交叉重叠的现状。为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失职不处罚或越权滥处罚,应当将"一事"界定于"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的范围之内。例如,某司机出车时被交通警察以尾灯不
亮为由处罚一次,在他驾车回单位期间,交通部门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次处罚该司机。
那么如何解决因一个行为受多次处罚的问题,目前有两个方案:一是参照刑法中法规竞合理论采用"重罚吸收轻罚"方式处理,即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由其中量罚最重的机关处罚。但这种方式
存在一个问题,即会出现各机关争夺或推脱处罚权、互不通气现象。第二个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执法机关,改变传统上"一个机关执行一部法律"的习惯,将拥有相同或类似职权的行政机关合并,由综合性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罚吸收轻罚"的选择性处罚。我们认为这种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处罚权的委托问题
行政处罚权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应由法律规定的有权行政机关行使。但是,由于个别部门执法任务重、条件跟不上,遂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给下级机关和所属机构同级其他机关,非行政机关、个人去行使。随着委托处罚权现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价、城建、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执法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第一,谁有权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出去。委托机关必须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机关。本身没有处罚权或其处罚权来自其他机关委托的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再将其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定法条件。第三,委托应履行哪些手续?有些行政机关向个人组织委托处罚权时不办理任何手续,致使委托随意性增加,委托后责任不明确。为此,应通过立法明确委托处罚权的必经程序,如签定委托书、划分双方责任,约定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第四,委托处罚的责任归属如何?目前委托处罚的责任并不明确,具体做法也不一样。例如委托权限内的处罚行为由谁负责?委托权限以外责任由谁承担?有同志认为,无论处罚是否超出委托权限,都应由委托机关负责。第五,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否无须委托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同志认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担负大量行政职责,相当于一级行政机关,但又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地位,引讼被告资格的混乱。为此,应当明确其独立执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续。
(六)行政处罚程序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不完备是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处罚程序种类不全、没有关于溯及力和时效的统一规定、证据规则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和执行保障、协助执行不力等。
1.程序种类不齐全。行政处罚是针对不同程序、情节、条件的违法行为实施的制裁,可以分为几种类型:普通处罚程序,即通过正常程序实施的处罚,原则上应履行通知、讯问、听证、制作处罚裁决等程序;特别处罚程序,对紧急情况下或是非清楚的现场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如强行制止、纠正、现场处罚等。特别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续,如通知、听证等,但有的事后应补正。
2.时效规定少。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有时间限制,即超过追究时效,不应再施处罚。治安处罚条例规定为6个月,是否该时效规定也适于其他种类的处罚?我们认为立法原则上可规定为6个月,其他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
3.处罚适用规范的溯及力不明确。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前后规定不一致的,处罚应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法律实施以前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新法律处罚。对过去开始,持续到新法律实施后的违法行为,应适用较轻的法律予以处罚。
4.证据规则不明确。行政处罚往往涉及转瞬即逝的违法行为,难以收集到明白无误、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证据。加上行政证据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行政机关根据现有条件,也无法象刑事侦查一样,收集到准确完整的证据。为此,应当确立
几项特殊的行政证据规则。如处罚只需主要证据确凿、对于某些现场处罚,如交通警察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市容部门对无照经营者的小额处罚和纠正行为,诉讼中处罚机关不负举证责任,只有在受罚人证明执法人员与其有私怨恶意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才举证。现场笔录在受罚人不签字的情况下,只需两个以上执法人员签字或证人签字就有效。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
公安队伍是和平时期为公众利益牺牲最多的一个群体,公安民警“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民警伤亡居高不下。本文分析认为造成民警伤亡既有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公安机关经费困难,装备不足,警务配置不尽合理等客观原因,也有部分领导和民警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实战演练、执行勤务不规范等内在因素。进而相应地从领导责任,强化管理,教育训练,更新观念,警务保障诸方面提出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在对敌斗争,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公安民警“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因公伤亡的人数是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据了解,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9000多名民警因公牺牲,10多万名人民警察光荣负伤。特别是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就达6000多名。民警流血,人民心痛,为减少民警牺牲、关心民警健康,从公安部到各级政府、各级公安机关,都在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强化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识,配备必要的武器,减少民警的伤亡。2003年4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遭到犯罪嫌疑人袭击造成伤亡的情况通报》。通报指出,在新形势下,公安民警如何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伤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现就民警因公伤亡的原因及对策做如下论述。
一、 民警因公伤亡的原因分析
造成民警因公伤亡数字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层次的、复杂的,具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 客观方面:
一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利益群体多元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刑事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日趋突出,涉枪、涉爆、绑架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持枪、持械、持爆作案,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使一线执勤民警遭到暴力袭击伤亡的情况不断发生,给一线民警执勤活动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且犯罪分子成帮结伙,携带枪支、匕首等凶器,暴力拒捕,袭击甚至报复公安民警的情况也十分突出。
二是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始终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在执法管理过程中,首当其冲成了部分人发泄不满和报复的对象。再加上部分群众的法治观念淡漠,有些人片面认为只有杀人、放火等才是犯罪,至于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什么,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有人则是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乘机起哄、殴打民警。还有的不能正确理解对待民警依法管理行为,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只求民警为其提供服务与保护,不愿接受管理,认为民警管理是故意和自己过不去,激动之下容易采取暴力抗法和反管理行为。
三是对袭警者的处罚大多偏轻。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袭警罪的罪名,一般情况下,袭警情节较轻的,大多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治安处罚。影响公务,造成一定后果的,才能按妨害公务罪论处。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其量刑的尺度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也就是说,此罪处罚最重,也仅能判处3年徒刑。如果妨害公务行为,造成执法民警伤残,甚至死亡的,这时,行为人才会被以故意伤害罪或是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显然是不妥的,因为袭警行为妨害的是国家的执法活动,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侵害的则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国家公务活动和侵害个人生命健康权,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分别视之,而不应等同对待。
四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经费困难,装备和训练经费没有落实。目前相当多的派出所,巡警队、刑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装备严重不足,有的基层科所队执勤民警连警棍都没有,更不要说防弹背心、防刺服等装备了。民警缺乏必要警械、武器和防护装备。即使有了,也会因为怕麻烦,怕出问题而不想用,不敢用。再有就是交通工具落后,车况不好,带病车,拼装车,报废车仍在使用,因交通事故伤亡的民警比例大,1999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533人,仅在执行公务中因交通事故牺牲的就有236人占民警牺牲总数的44.3%。
最后是现有警力不足,配置不合理,警力资原浪费严重。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人口与警察的平均比例是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是万分之五。警力隶属多头,难以集中使用。如在路上巡逻的警察,除了交警,还有巡警,甚至还有派出所的民警,三种警察分属不同部门,多头领导,警务安排各自为主,任务重复。警力严重不足再加上配置不合理导致民警长时期超负荷工作,一年一个民警工作量超过3016个小时,平均3周才能休息一天,也就是说一个一线民警一年干其他公务员两年半的工作量。致使民警得不到及时的休息和调整,大多数民警长期处于疲劳状态,长年劳累,积劳成疾,1999年至2002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因病殉职的民警都超过了牺牲民警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自身问题:
一是部分领导和基层民警敌情观念不强,警惕性不高,缺乏必要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在战术上轻敌,缺少最起码的安全防范知识。在一些情况下,民警已经明显意识到被盘查、检查的对象有犯罪嫌疑,甚至已经获取犯罪证据但没有按规定认真进行搜身、检查,并采取必要的约束或强制措施,对其控制不利,对其同伙未加防范,从而受到犯罪分子的伤害。
二是对基层民警缺乏战术能力的培训。有的民警从警多年没有开过一枪,不会擒拿格斗的技能,不了解在围堵、检查中有关自我保护的技能。有的虽有培训,但培训教育与实战结合的不够,缺乏实战演练。一些民警执法,执勤战术动作不规范 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方法简单方式单一,造成许多不应有的伤亡。
三是在处置严重暴力案件或突发事件时,决策、组织指挥失误。处突预案形同虚设,方案考虑不周,或信息不灵,对敌方情况不明,仓促应战,或是协调不力,相互间配合不好,策应不及时,造成民警不必要的伤亡。
四是在实战中,对警察职能认识上此重彼轻,过多的强调了警察的对敌功能,忽略了自身的安全防护,没有进行正确的“勇敢观”教育,对发生了民警与歹徒搏斗伤亡的事件后,整理其正面典型事迹多,总结反思问题少,一俊遮百丑,一好百好。许多民警临战时没有携带警械、武器,也不懂及时找个有利的器具作为武器,在手无寸铁的情况下鲁莽行事,赤手空拳地对付穷凶极恶的持有刀枪的歹徒,在制敌过程中敌我之间力量或武器悬殊太大,民警往往处于劣势,致使民警前赴后继,盲目冒险,无谓牺牲。
五是公安机关内部一些矫枉过正的管理机制。近年来警察的执法越来越讲究程序的公开、公正,“文明执法”也频频被提及,公安内部的纪律规范以及程序规定也越来越严格。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办理刑侦、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五条禁令”等规定相继出台。而公安机关内部一些矫枉过正的管理机制束缚了民警的手脚,一遇到矛盾激化的事情就批评处分民警,导致民警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甚至出现了“多管事不如少管事,少管事不如不管事”的不正常现象,再加上民警的执法变得越来越文明和规范,一些不法分子就认为民警变的好欺负了,于是袭警案件不断发生。
二、民警因公伤亡的预防及对策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民警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减少民警伤亡是最高的从优待警。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民警伤亡不断上升问题,从根本上保障从优待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关心爱护民警,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和公安队伍的长远建设出发,把防止和减少民警因公伤亡当作一件大事来办。要克服麻痹思想,对本地发生民警因公伤亡的事件原因进行分析,认真吸取外地区发生民警因公伤亡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借鉴国外的好的做法,在教育、训练、装备、抚恤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民警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民警因公伤亡的发生,要建立和落实警务行动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民警因公伤亡情况实行责任倒查制,对于领导和管理上的原因,导致民警在执行任务时伤亡的要严格按照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落实从优待警,关心民警,禁止安排民警参加非警务活动,合理安排警力,为一线民警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民警体检制度和在编民警健康档案,设立民警心理咨询中心,缓解民警的心理压力,科学组织实施民警年休假制度,保证民警公休日、节假日能得到休息。
(二)强化管理,依法勤务,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警务工作规范。
要严格按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警务活动。充分依靠和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公安部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五条禁令”中有四条与民警伤亡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要以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为契机,强化枪支,车辆等警械装备的管理,杜绝因枪支丢失、被盗、被抢造成民警伤亡。要进一步规范民警在执行任务时的装备,着力加强对民警日常训练和装备使用情况的检查。要加强对民警交通安全教育,严防因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开“霸王车”,“带病车”发生交通事故。要防止和克服在贯彻“五条禁令”中,那种因怕枪支出问题,干脆“刀枪入库”的倾向,在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警械、武器管理的同时,切实保证执法执勤民警必要时能及时的依法使用枪支、警械,避免无谓的伤亡。
(三)加强教育,严格训练,努力提高民警的战术素养和实战能力。
实战训练是警察的生命工程。要坚持“练为战”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警教育训练的长效机制和规划,切实增强教育训练工作的针对性、实战性,不断提高民警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要始终将基本功和应变能力的训练摆在重要位置。对从事不同任务民警要进行具有针对性、突出实战特点的战术训练、技能训练、身体训练以及必要的心理训练,使一线民警都能真正掌握到搜身、盘查、堵截、缉捕等战术和警务驾驶等技能。例如对袭警的防范训练,犯罪嫌疑人可能袭警的时机:
1、 在清查、盘查、抓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趁警察对其控制不严(或对其同伙未加防范时),发动突然袭击。
2、缉捕行动布置不够周密,被犯罪嫌疑人事先察觉,有所准备;或在追捕中,犯罪嫌疑人为脱逃主动攻击警察。
3、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警察在搜身、押解、看管、讯问中,麻痹大意,执法行为不规范,犯罪嫌疑人乘机袭警脱逃。
转贴于 预防袭警的方法:1、明确分工、合理站位。执行盘查时,应明确一人负责盘问和检查,另一人负责对周围情况的观察并警戒,防止被盘查对象的同伙突然袭击,其他警察应负责对盘查对象的控制。警察与被盘查对象应相距1.5米至2米。站立姿势应为两脚前后开立,侧身面对被盘查对象,右手扶在警棍或枪柄上,使身体要害部位暴露面小,而且便于拿警棍或枪支,也便于快速上前攻击和后退防守。站位形式应根据警察的人数和盘查地点的障碍物情况而定。两人时,负责盘查的警察应正对被盘查对象,负责控制对象的警察位于被盘查对象的右侧或背后,控制被盘查对象的右手动作;三人以上时,警察站位应形成包围形式,将被盘查对象夹在警察中间,盘查的警察正对被盘查对象,其他的警察位于被盘查对象四周负责控制和警戒。如果周围有可利用的墙、树等障碍物,可令被盘查对象背对障碍物,警察将其围住,封住其可能逃窜的方向。明确分工、合理站位,可使警察各司其职,发挥整体协防的功能,避免出现防守的遗漏,有利于确保警察的生命安全。2、注意观察,加强控制。被盘查对象在袭警前总会有一些异常的苗头或迹象,如面部表情紧张,嘴唇发抖,左顾右盼,两脚不停移动,不能原地站稳等,警察应注意观察,保持高度警惕。当被盘查对象的手放在兜里或插在怀中以及位于背后时,应令其慢慢放在体侧并高举过头,防止其手中藏有凶器、武器。被盘查对象携带箱、包或推自行车、摩托车时,应令其人、物分离,防止被盘查对象利用这些物品袭警后,掏取凶器、武器。证件检查时,先问清被盘查对象证件放在何处,观察其放证件的部位是否藏有凶器,再令其慢慢用左手取出交右手,再递给警察,用这种反常的动作限制其袭警的可能。查验证件时,警察应先后退一两步,拉大与被盘查对象的距离,并将证件高举,做到人证兼顾,防止被盘查对象突然袭警。物品检查时,应其退后两至三米,在其他警察对被盘查对象予以监控的情况下,再实施检查,绝不能让被盘查对象自己打开包拿出物品,防止其突然拿出凶器或武器袭警。经盘查发现被盘查对象有重大嫌疑或必须带回进行盘问时,应立即对其进行搜身检查,清除其身上可能隐藏的凶器或武器。搜身时需要加强控制,令其做出各种被搜身姿势,使其身体处于重心不稳或难以反抗的状态,警察再上前对其进行搜查。当被盘查对象不断趋步逼近警察时,警察应立即后退,并用手阻挡,右手准备随时拔枪或取出警械,同时喝令其站住。警察应视自己周围1.5米至2米范围为安全区,一旦盘查对象进入安全区,即意味着警察处于危险之中。当被盘查对象有掏取凶器的动作时,警察应立即上前控制其手臂,将其擒获;或由后拦腰抱住对方两手臂,阻止其掏取动作,延缓其掏取时间,为同伴采取措施创造条件。3、隐蔽接近缉捕目标。在突袭抓捕中,应隐蔽接近缉捕目标,突然采取行动,能够减弱缉捕目标的反抗程度。在抓捕中,应充分利用门、窗、墙角等视觉死角,隐蔽接近并注意不要发出声响惊动缉捕目标。行动突然,方法得当,快速制伏。在突袭抓捕中,一般应采用由后擒敌技术制伏目标。一旦发起行动,争取一招制敌,不给缉捕目标有反应和喘息的机会,并迅速上铐搜身。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警察追上后,应位于其身体右侧,猛力用手推其肩背部或用脚勾绊、踹其小腿,防止其转身用凶器袭击警察。 遭遇袭警时的紧急处置措施一旦遭到犯罪嫌疑人袭击,警察应立即作出快速反应,根据嫌疑人距离的远近、自己警械的准备情况、同伴的情况及周围环境的特点,采取灵活的反击措施:⑴犯罪嫌疑人持凶器袭击时,如距离较近,民警应立即躲闪或用双手格挡其持械手臂,避开最凶猛的第一攻击,同时向侧方向跑开,在跑动中拔枪控制住歹徒。如果其疯狂反抗,直接威胁到警察生命安全时,应果断射击,将其击伤、击毙。如果没带枪支,则应继续拉大与歹徒的距离,给带枪伙伴创造射击的条件。如果擒拿技术过硬,可直接抓住其持械手臂,用擒拿动作将其制伏。当距离较远时,可迅速转身向后跑,在跑动中拔枪返身控制歹徒。没带枪时,拾起任何可以作为武器的器具,与其搏斗。搏斗同时应大声呼喊,给歹徒制造心理压力,使其不敢恋战。同时,还能引起周围群众的注意,求得群众或民警的支援,将歹徒擒获。⑵犯罪嫌疑人持枪袭警时,如距离较近,应立即伸手抓住其持臂,并使枪线远离自己的身体,而后用膝猛击其裆部、腰部、趁其疼痛之时将其制伏;如果有同伴在场,则应死死握住其持臂,并用力上举,为同伴上前援助创造时机。当距离较远时,警察应迅速曲膝弯腰、蹲下或卧倒,以缩小身体被击中的面积。同时,躲闪、滚动离开原地,并马上拔枪,以减少被击中的可能;警察持枪在手,应迅速判断情况连续向歹徒射击,进行火力压制,为自己或同伴的隐蔽和调整射击姿势创造时机;警察躲在隐蔽物后,应与同伴对歹徒位置实施交叉火力,以较准确的射击击中歹徒。如果没带枪支,则应利用地形、地物隐蔽自己,并迅速退出歹徒火力杀伤区,确保自身的安全。
(四)更新观念,珍爱生命,增强敌情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自我防范是警务安全之本。要更新观念,珍爱生命,树立正确的“勇敢观”。在强调警察制敌功能的同时,重视对“盾牌”自身安全性的保护意识,增强敌情观念。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在执行搜身、盘查、讯问、堵截、缉捕、押解等警务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前,必须认真制定行方案或处突预案,精心组织指挥,妥善布置警力。在处置涉枪、涉爆、绑架劫持人质等严重暴力案件,缉捕重要案犯和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要充分发挥特警队、武警专业队的突击队和尖刀作用。并尽可能的要求“120”急救中心派救护车随警作战,参战民警要严格执行战术规范和要求。要把握好勇往直前与提高警惕的关系,既要有勇往直前的精神,又要把握好完成任务与保护自己的关系。只有保护好自己才能圆满的完成任务。
(五)加大投入,保障警务,提高警用武器装备的科技含量,为一线民警提供防护保障。
要根据各地的实有人口数和经济发展情况,增加警力配置,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加强民警防护,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尽可能为基层实战部门配备性能好的装备,为一线民警提供防护保障。要在提高武器警械的先进性上多下工夫,如可以给一线民警装备网枪、喷雾器等同样可以起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杀伤力又不大的先进装备。
可喜的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正在进行如交巡警合一、大派出所建设等警务改革,一些地方已经为一线执勤民警配备了喷雾器、 手铐等“七大件”警务装备,并且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和民警年体检制度,公安机关从上到下也正在开展以提高民警实战技能为基础的大练兵活动。这些执勤装备的标准化、从优待警制度的落实和大练兵活动的开展,以及警务体制的改革,必将推动公安队伍的整体化建设,必将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也必将大大加强民警的自我防护能力,减少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伤亡数量。 参考资料:
,作者谢文化,群众出版社2003年8月版
,作者张振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