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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税一费完成情况及分析
1、 房产税:全年征收4558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0.18%,比上年同期增长5.5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各局利用四月份房产税征收期及税收宣传月大力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二是加强了对企业的催报催缴工作,强化了个人房屋出租的征收力度,三是新办企业的增加,这些因素均促进了该税种的增长。
2、 车船税:全年征收1603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210.92%,比上年同期增长89.48%。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车船税交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后,使车船税从源泉上得以控管,二是车船税税额标准得到提高,征税范围加以扩大,三是将摩托车的车船税全部交由交警部门代征,最大限度的堵塞了车船税的跑、冒、滴、漏现象。
3、土地使用税:全年征收231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33.53%,比上年同期增长138.88%。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政策因素的影响,税额标准大幅提高,二是税基得到扩大。
4、土地增值税:全年征收924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72.76%,比上年同期增长2.21%。增长幅度不大,甚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出现退税的情况。
5、 城建税:全年征收13942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21.76%,比上年同期增长73.4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带动,其中,伊宁市和奎屯市的城建税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仅新疆卷烟厂一家就清理往年欠税3496万元。
6、 印花税:全年征收151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23.77%,比上年同期增长38.15%。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加强了印花税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查补入库了一些企业漏缴的印花税,仅新疆卷烟厂就自查补缴税款105万元。
7、 资源税:全年征收2262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1.43%,比上年同期增长30.68%。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加强了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力度,二是**钢铁厂及一些矿产企业的资源税较上年有较大增长,今年,仅**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就入库资源税941万元,较上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
8、教育费附加:全年征收689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31%。增长的原因同城建税。
二、七税一费征管工作采取的措施
1、加强税源分析工作。州局对做好税源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就做好税源分析工作从八个方面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各县(市)局按月召开税收分析会,根据税收完成情况、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税收收入特点、经济税收政策等情况,结合税收增长规律、相关经济指标及经济增长趋势,准确预测税收情况,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和经济发展对税收的影响,为完成税收收入计划奠定基础。
2、以开展“建制履责年”活动为主题,大兴税收调研之风。今年,我局在车船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上开展了积极有效的税收调研工作,先后多次深入基层局及企业积极开展调研、督导,了解掌握基层局税收征管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解决基层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州局掌握基层情况,制定征管措施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对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健全征管制度,完善岗责体系。州直各县(市)地税局在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规程的基础上,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管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完善税收管理员岗责体系和考核办法,进一步深入推行税收管理员与税收法制员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将执法过程中各系列、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以及每个人的目标进度、工作质量等纳入目标考核之中,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考核体系,把考核的触角延伸到执法的每个环节和部位。同时,严格责任追究,把制度落实到位,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奠定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和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4、加强综合治税工作。州直各县(市)地税局在继续巩固已有的委托代征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同有关部门协调,不断扩大委托代征面。各县(市)协税护税组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得到了完善和加强,目前,州直各县(市)都建立了由政府牵头的协税护税组织,建立了“县、乡、场”三级协税护税网络。有效的减少了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通过各级政府的协税护税,拓宽了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面,减轻了税收管理负担,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税收收入。共2页,当前第1页1
三、明年的工作打算
1、继续积极开展地方税的税收调研工作,保证地方税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规范税收依法行政和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征管水平。
2、继续做好“七税一费”的汇总分析、总结上报工作,了解收入的增减因素,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政策依据,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促进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
3、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税征管。
(1)、对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代收代缴工作程序,使其代收代缴工作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2)、继续做好资源税的税收征管工作,目前,**的矿产开发企业增长迅猛,我们要在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前提下,使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保证资源税的足额征收入库。
(3)、新的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调整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明年,我们将结合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入库。
一是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年内实行全面即开即兑。为进一步为中奖者兑奖提供便利的条件,**市地税局印发了《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将有奖发票(刮开中奖)的兑奖期限由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延长至6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这一新规定从**年3月1日起执行。同时,以前我市只在餐饮、娱乐等部分行业的部分企业里实行即开即兑,但今年内我市将全面推行有奖发票的即开即兑。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当场刮开奖区中奖,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都应该即时为中奖者兑奖。同时,中奖者也可以到**市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的任何一个兑奖点兑奖,全市通兑。
二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市地税局在**年扩大了车船税代征单位的范围,增加了缴纳税款的方式。在增设征收窗口、保留**年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商业银行代征车船税的同时,还将招商银行和**银联纳入代征单位范围。纳税人不仅可以去征收点和代征点上门缴税,还可以通过各家银行的网上银行、**银联的自助缴税方式缴纳车船税。这些措施的出台,突出地体现了**市地方税务局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宗旨。
三是根据市政府有关精神和要求,于近日取消了和不再参与6项在地税局征管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检工作。取消的年检事项包括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的年检工作、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年检工作、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农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年检工作;不再参与的年检工作为软件企业的年检工作。取消和不再参与上述企业年检事项后,地税部门将建立跟踪反馈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检查监督。
二、在进一步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学习过程中,市地税局还将结合**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围绕广大纳税人的涉税需求,进一步提高多领域、个性化的服务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的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落在“服务纳税人,让纳税人满意”的出发点上。
一是从打造信用政府的高度,重视纳税服务承诺落实工作,保证各项服务承诺得到全面、规范的执行。扩大教育引导面,把漏税解决在服务工作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二是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为再就业工作做好新贡献。扩大“一门式”审批服务的范围,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也纳入“一门式”审批服务范围。进一步加强奥运涉税服务工作,为奥运筹办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地方税收政策支持。同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方法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检查督促减免税政策的落实情况,为纳税人服务,充分体现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鼓励和扶持。
三是做好各项税费的征收工作。进行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范围。优化征收系统,规范征收行为,掌握税源动态信息,降低征纳成本。落实个人机动车多种征收方式。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税工作规程。完善车船税征收系统。
四是加强“12366”呼叫中心建设,搭建系统咨询服务网络。推广应用远程业务支持坐席。整合搭建系统短信平台,开通电话对外呼叫功能。充分利用12366平台开展税收宣传、通知提醒、咨询查询等工作。开通电话报税功能。推进热线、网站相关功能的整合。推广开展电话预约办税服务。同时,拟开展“12366”为纳税人服务微笑天使评选活动,通过推广“12366”规范、热情、周到的服务精神,集中展现**地税系统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精神风貌。
五是根据税收法制宣传的特点,捕捉纳税人关注点,剖析典型案例,提高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做好《**地方税务公告》免费发放和电子版网络工作。在继续办好合作专栏的基础上,借鉴相关经验,开展更具有互动性的税法宣传,充分发挥专题栏目的优势,通过各种渠道注重宣传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涉税政策,税收法规,真正满足广大市民与纳税人的需求。
六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科学治税、民主治税、依法治税。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理论、科学的方法研究税收工作,研究制订《**市地方税务局**-**年发展战略》,按照税收自身规律推进税收工作。发扬民主,倾听基层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和呼声,提高决策和工作的民主性。坚持依法治税,尊重纳税人权益,优化服务方式,提高税收遵从度。
七是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六大体系,理顺征、管、查各序列业务关系,合理分工,协调配合。将贯穿在政策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各环节中的征管业务,进行梳理、归并、优化、简化,压缩管理层次,简化管理程序和手续。整合后台,统一前台。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宜,归并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并建立相应的网上服务平台,因地制宜地实施一窗服务、全程服务、一站式服务和一屏式服务等多种服务模式。简化行政管理过程和程序,缩短循环时间,规范运行程序,实施工作提速。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主权。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1.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对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等不可再生、非清洁能源按17%的税率征税;对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的产品按13%的税率征税;对利用清洁能源生产的无污染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免或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低碳要求的机器设备与产品实行减免优惠和税收返还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实行增值税减免优惠。2.合理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含汞和氟的电池、氟利昂产品),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餐盒,一次性垃圾袋),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的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都应纳入征税范围;将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费的产品,如红木家具、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纳入征税范围;适当调整消费税税率,对汽油、柴油等国家重要战略物资实行高税率;对高耗能享受型的交通工具实行高税率;对混合动力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低税率。3.强化对低能耗、低污染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除享受减免税优惠以外,减按15%的税率征税;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收入,加大减计收入的优惠力度;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加大税额抵免的优惠力度,并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业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综合利用资源方面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加计扣除。4.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将不可再生资源以及必须加以保护的森林、草场、土地、海洋、湿地、水资源等纳入征税范围;采用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形式,对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以资源的储量或占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对原煤、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采取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的重点由鼓励资源开采转为鼓励资源节约,制定必要的优惠措施鼓励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创新等,提高资源开采和循环利用的效率。5.调整关税税率。支持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鼓励企业对其产品和技术进行转型升级;鼓励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引进,鼓励节能降耗、关键零部件等产品进口,对环保节能设备、可再生能源以及获得低碳标志的产品进出口给予关税优惠;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对其征收高关税。6.改革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车船税按排量分档次征收不能达到促进节能减排的目的,作为财产税,车船税应基于汽车的价值来征收,同时考虑到车辆作为财产具有逐渐贬值的特性,在以新车购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同时,还应当明确逐年按一定幅度递减计税价格,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和不同价值汽车车船税税额的差距,引导人们购买小排量、低能耗的车辆。
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环境税种
1.适时开征碳税开征碳税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国之一,引入碳税不仅能起到保护环境、减少碳排放的作用,而且能弥补我国税制在能源与环保方面的不足。碳税的征税对象可以选择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柴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以能源的含碳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形式,同时考虑不同燃料的比价、不同行业燃料的成本等因素制定差别税率。由于能源供应具有产业集聚性、垄断性、地域性,碳税可考虑在生产环节征收,减少征管成本。开征碳税的目的是保护环境,而不是增加税收收入,要确保碳税的税收中性,增加碳税的同时应适当降低其他税种的税负,使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保持平衡。为此,可以通过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降低税负,或者通过税收返还、补贴等方式将碳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低碳技术补贴和低碳投资补贴。2.建立以污染税为主的环境税收体系将现有的排污收费改为对污染征税,科学确定税率,促使企业主动进行污染治理。改革我国长期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将二氧化硫费改为二氧化硫税,对大排放源定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数据计征税额,对小排放源根据所用燃料的含硫量计征税额。在开征碳税、二氧化硫税的基础上,研究开征能源税、固体废弃物税、水污染税等,通过开征新的污染税和完善现行税制,从工业末端的污染征税扩大到消费者个人产生的排污或资源浪费行为收费,对居民使用自来水、电力、天然气、液化气等实行阶梯价格,加强资源的保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起以污染税为主体,以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为辅助的生态税收体系。
健全低碳税收体系的配套机制
12月底,我市地方财政收入预计完成万元,占任务的%;一般预算收入预计完成万元,占任务的%;财政口组织收入预计完成万元,占任务的%;财政专户储存资金预计完成万元,占任务的%;向上争取资金预计完成万元,占任务的%;融资预计完成亿,占全年目标的%。
为确保全年财政目标任务顺利实现,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狠抓财政收入,收入实现了稳步增长。2008年我们按照“挖潜堵漏,有保有压”的,创新思路,完善制度,全面加强了收支管理。一是定期协调召开财税部门收入分析例会,加强收入分析与预测,协调督促两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及时帮助解决税收征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二是抓住煤炭价格大幅上涨,企业效益大增的有利时机,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实施煤炭行业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确保重点税收应收尽收。全年全市煤炭行业贡献税收万元,较上年增收万元,同比增长%。三是启动税源建设管理平台,充分发挥税源办管理职能,加强税源分析,协调配合两税部门组织收入,督促镇(街道)加强收入征管。在市税源办的协调配合下,税务部门选取耐材、商业、房地产、建筑行业开展专项税收清查活动。各镇(街道)除配合税务部门开展专项清查外,还根据本辖区税源特点,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税收清查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2008年,建筑、住宿、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行业税收分别增长**%、**%和***%。四是狠抓小税增长。面对主体税种受经济形势和政策影响增速大幅下滑的不利局面,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不同区域税源特点,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小税种的征管,小税种保持了强劲增长态势。全年全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的增幅分别达到%、%、%和%,小税种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五是充分发挥产权交易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和财政国资部门的作用,树立经营城市理念,运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形式,盘活存量资产,谋求土地和国有资产的最大收益化。
[关键词] 黑龙江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基本状况;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 F252.1 [文献标识码] A
现代物流业一般是指以现代运输业为重点,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制造业和商业为基础,集系统化、信息化、仓储现代化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我国现代物流业被视作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黑龙江省依据全省建设“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发展战略,结合交通经济区域和产业布局特点,以及重要商品物流流向及与周边国家、省区市相互关系等因素,积极加快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本文从财税政策视角,探讨黑龙江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财税政策的缺陷及其建议,旨在为指导工作实践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黑龙江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本状况
(一)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战略部署,2012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了总体布局,并将其列入“十大工程”项目中。目前黑龙江省重点打造哈大齐物流发展区、哈牡绥物流发展区、东部城市群物流发展区和沿边物流发展带的“三区一带”的物流区域,构建以哈尔滨为中心,服务全省、辐射全国、联通国际的物流通道体系;按照“经济区”建设和“十大工程”实施的要求,合理确定物流园区的数量、性质、规模和建设内容,重点规划建设17个综合物流园区;依托主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商贸市场和综合交通枢纽,重点为机械制造、石油石化、粮食、农资、农产品及加工、医药、连锁商业、对外贸易等产业服务,规划建设一批专业物流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2015年4月黑龙江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和2015年黑龙江省物流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完善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用地政策,积极培育规模化物流企业,鼓励物流业对外开放和“走出去”,加快多式联运设施和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加强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管理等要求,为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现代物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黑龙江省将现代物流业作为重点产业发展,强化其基础设施建设。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固定资产投资为例,2014年投资额达到732.99亿元,同比增长34.55%,占黑龙江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7.46%,同比增长56.78%。
2005年以来,黑龙江省运输线路建设除铁路和内河航运建设较为缓慢以外,总体发展态势良好,尤其是公路建设发展较为迅速。如2005年公路里程、定期航班航线里程由6.71万公里和11.66万公里,增至2014年的16.25万公里和39.86万公里,分别增长8.54倍和1.42倍。黑龙江省运输线路里程情况如表1所示:
2014年黑龙江省公路建设完成投资130亿元,建成二级以上公路956公里、农村公路2089公里。此外,建三江至黑瞎子岛、密山至兴凯湖等高速和木兰松花江公路大桥等项目开工建设。目前,已基本形成涵盖全省、周边相连接的公路网络体系,为现代物流业全面发展奠定了交通运输的基础。
(三)现代物流业的社会经济状况
1.物流业的产值状况。黑龙江省近年来经济稳定增长,其GDP由2005年的5513.70亿元增至2014年的15039.38亿元,增长172.76%;第三产业的增加值由2005年的1857.42亿元增至2014年的6923.94亿元,增长272.77%;物流业的增加值由2005年的331.55亿元增至2014年的662.95亿元,增长99.95%;物流业的增加值占GDP、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例逐步呈现下降的态势,即由2005年的6.01%和17.85%降至2014年的4.41%和9.57%,降低1.60和8.28个百分点,说明黑龙江省物流业发展较为缓慢。2005-2014年黑龙江省地区生产总值和物流业增加值等情况如表2所示: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2.物流业的货运状况。物流业产值增加与货运量增加密切相关,黑龙江省货运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2005-2014年全省货运总量总体发展缓慢,如由2005年的64612万吨增至2014年65195万吨,最高为2007年73122万吨,年均64683万吨,其中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货运量年均分别为15904、44160、1149、7.3和3462万吨。黑龙江省2005-2014年货运量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
黑龙江省2005-2014年货运量变化趋势图
3.物流业的就业状况。物流企业是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行业发展最活跃的因素。至2013年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有3877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9.75%(在内资企业中私营企业占比41.61%),港澳台投资企业占0.15%,外商投资企业占0.10%,说明引进外资存在薄弱环节,应加大对外招商引资、建立跨国物流企业的力度,促进物流一体化的发展;同时充分利用私营企业的优势,运用优惠政策引导私营物流企业的发展,活跃物流业市场,推动物流业快速发展。
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对吸纳就业的效果明显,本文以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为例说明物流业对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至2014年底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吸纳就业人员27.75万人,占其就业人员总数(450.88万人)6.15%;国有单位吸纳就业人员25.09万人,占其业人员总数(277.10万人)9.05%;城镇集体单位吸纳就业人员0.20万人,占其就业人员总数(147.27万人)0.14%;城镇其他单位吸纳就业人员2.46万人,占其就业人员总数(159.06万人)1.55%。
二、黑龙江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财政资金投入。运输线路、港口和物流园区等大型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建设对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仅靠市场运行难以完成,因而加大政府财政投资是必要的,黑龙江省各级财政部门将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据统计,全省2010-2014年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已高达3164.60亿元,其中包括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投入。
2.专项资金支持。2011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补助、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三种方式,主要是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业企业,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3.引导民间投资。黑龙江省制定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规定其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并建立了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等。2014年以来,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全省统一的PPP项目库,在271个项目中包括交通设施领域29个,投资462.70亿元。
(二)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自2014年1月起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物流业所涉及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这些税种的政策对物流业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
1.增值税减免优惠。如对跨境服务的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国际运输服务、辅助物流服务等,适用免税管理办法;小规模物流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物流企业新购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或者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等。
2.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实施“免三减三”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购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现代物流技术装备,准予抵免所得税,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土地使用税优惠。如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末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10月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黑龙江省的公共交通车船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和非机动船舶,免予征收船舶吨税。
(三)现代物流业财税政策的缺陷
1.现代物流业财政政策的缺陷
(1)财政投入总量不足。从黑龙江省物流业的财政政策实施上看,对物流业发展虽给予一定的支持,但与其他省市相比其投入仍显不足。以2011-2013年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例,上海市对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分别为10.48%、9.01%、8.84%,而黑龙江省对应的数值分别为7.66%、5.36%、4.76%,分别低2.82、3.65、4.08个百分点,且其投资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2)财政支出结构失衡。黑龙江省对物流业的财政支出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而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先进物流技术与装备的研发与推广、物流人才培养等投入较少。如2014年和2015年用于推进铁路建设530亿元,国省干道和农村公路建设270亿元,民航基础设施建设30亿元,城市基础交通设施235亿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引导对俄跨境物流业务等。
(3)专项资金范围有限。黑龙江省尚未设立专门针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只是在其它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中涉及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来源较窄,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而缺少中央和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增加了省级财政部门的负担;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有限,资金主要用于推进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的实施,导致产业内部多数物流企业发展较为缓慢,无法形成物流产业链。
2.现代物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缺陷
(1)税收政策导向不明。从国家和黑龙江省层面上看,现行针对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涉及甚少,既没有体现整体扶持的优惠内容,也没有反映结构调整的政策取向,尚未建立起导向性清晰的支持性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由于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不明确,税务主管部门无法制定并实施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各项具体措施,物流企业难以真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在客观上制约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2)税收优惠范围较窄。通过梳理现行与现代物流业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除“营改增”涉及较少的优惠政策外,其他税种主要侧重于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缺乏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先进物流技术与装备的研发等方面的优惠。有些税种甚至没有任何关于现代物流业的规定,如房产税虽与仓储业关系密切,但房产税的优惠规定并未提到任何有关仓储业的特殊优惠规定等。
(3)税收优惠效果不佳。以“营改增”为例,营改增实施前后货代和仓储等物流辅助服务的物流企业税负基本持平;而陆路和水路等交通运输业的物流企业,由营业税的3%改为增值税的11%,税率上调幅度达266.67%。实际调查显示,现代物流业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行业平均利润率仅为3%左右,如此高的税收负担率必将大幅度地缩减企业的营业利润,从长远眼光看不利于现代物流行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三、完善黑龙江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增加财政投入总量。财政直接投入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增加其数量对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增加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继续加大对现代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保证交通运输网络的发展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大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投入,解决物流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从供应链的层面提升物流的效率,使物流真正做到畅通无阻;支持先进物流业技术创新和应用,通过政府支持吸引物流企业积极创新和应用先进物流技术,提高物流业效率和竞争力;增加专业人才教育培训投入,可拨付专项经费支持重点高校建立多层次的物流专业学历教育,支持物流专业学科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素质。
2.调整财政投入比例。财政投入比例失衡易导致现代物流业发展所需各项要素发展的失调,进而影响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均衡财政投入主要包括:调整现代物流业各要素之间的投入比例,因为交通基础设施、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先进物流业技术和物流业专业人才等是支撑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应衡量各方面的需求,合理进行投入;调整现代物流业要素内部投入比例,主要是在基础设施投入方面应增加内河航道建设,与铁路、公路运输相比,内河航运具有成本相对低廉、节能环保、占用土地资源少等优势,且黑龙江省江河纵横交错,建议在今后一定的时期内进一步加大对内河航道建设的投入,提高内河航道通行能力。
3.丰富财政支持方式。多种多样的财政支持方式,能从不同方面调动物流业各方面利益的积极性,从而更好的发挥财政支持效果。其完善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建立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建立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专款专用、优先发展等方式推动产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实现产业经济的稳定增长;发挥财政奖励杠杆效应,在对物流业发展清晰规划的基础上预先设定财政奖励标准与条件,对达到政府规定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以引导物流企业节能减排、应用先进技术、投资基础设施等;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政策,以有限的财政投入带动数倍的民间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而推动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建设等。
(二)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强化税收导向作用。为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税制内容应明确对其进行扶持,从根本上解决物流企业所面临的一系列税收困境,给予适度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解决物流企业高投资、低利润率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物流业投资及经营风险,从而促进物流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如何完善物流企业的税制体系,应重点考虑税收优惠对物流企业科技创新应有的导向作用,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多样化,有效降低物流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本,最大限度地提升物流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同时发挥税收优惠对第三方物流、绿色物流和物流园区的目标导向作用,从而促进物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拓宽税收优惠范围。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应增加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先进物流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物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可通过对科技研发费用准予企业税前列支,在技术转让时减免征收相关税费等方式激励物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通过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期限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推动物流园区的建设等等;对一些与物流企业息息相关的税种,应明确给予优惠,如上述的与仓储业密切相关的房产税,应给予税收上的减免等。
3.改善税收优惠效果。对“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明显增加的情况,应设立过渡期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实现税负的相对均衡;对招商引资的物流企业,且在自由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及新城开发区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投资规模大于(或等于)500万美元的,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的优惠待遇等;对物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给予国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劳务的外国人员5年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为扶持新兴的物流企业的生存与成长,可给予其5-10年不等的税收优惠年限;在其他方面也可采用税收减免、延长优惠年限等方式,从而实现现代物流业的专业化和现代化,进而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1]辜胜阻,方浪,李睿.我国物流产业升级的对策思考[J].经济纵横,2014(3):1-7
[2]李红侠.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取向[J].税务研究,2013(6):18-21
论文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税,财政分权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采取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保护环境迫在眉睫。然而,生态税的研究在我国却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研究内容与方法的局限及缺乏对国际上税收实践的跟踪研究;更重要的是生态税作为一种环保政策,由于在其执行过程中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①],从而使其环保效果大打折扣。因而,本文将对我国生态税制度进行探讨,试图通过建立更完善生态税制度,使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一、生态税概述
生态税是指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向所有因其生产和消费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纳税人而课征的税收。生态税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环境和资源问题不是非常严重时,国家的一般税收制度体系中存在“非意识性的环保税收措施”[1]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人们普遍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的必要性,更谈不上重视。因此,税收还不能被有意识地作为一种实现特定环保目标的经济手段。但是,在税收制度体系中,某些规定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作用。比如说,仅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将某些污染项目纳入到征税范围;第二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征某些生态税种阶段。人们逐渐开始意识到工业化带来的生态灾难。尤其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接连发生的较为严重的污染事故使经济发达国家开始重视环境问题,纷纷着手制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法规,同时有意识地运用税收手段,主要是开征各种污染税;第三阶段,20世纪七十到九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全面、系统的“绿色税制改革”[2]阶段。随着人们对环保认识的提高,环保措施开始从注重“末端治理”转向“全程防治”。与此相适应,以OECD国家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税收方面也开始从简单的征收污染税转向全面、系统地调整税制,以体现税收的整体环保要求。
二、我国生态税现状
为了抑制生态环境恶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开征了某些与环保有关的税种,制定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政策,但并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生态税。
(一)现行税制中与生态保护相关的税种和税费政策
这些税种和税费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3] [4]:
1.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具有直接或间接意义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虽不直接或并不完全针对环境保护,但对环境保护也有积极作用。
2.有利于环保的各项税收优惠措施。增值税中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废旧物资回收、鼓励清洁能源和环保产品等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环保取向更加清晰;消费税环保用意明显(见图1[②]),对小汽车、摩托车的重新分类和税率调整体现了按污染程度设计税负(税率)的环保新理念;农业税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增加肥力、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给予减免税。
图1 2002-2007年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税种征收额趋势图
3.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车辆购置税等。
4.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若干行政规费。主要包括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目前由环保部门征收,收费项目包括污水、废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超标噪声。某些环保规费具有税收特征。
从构成比例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只占总税种的22%[5],相对于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这个比例还是比较低的。
(二)现行生态税效果分析
从绝对额分析,与环境有关的资源税、消费税等各主要税种呈逐年上升趋势,从近6年的数据来看(见表),2007年的绝对数额比2002年增加了2353.9元;但从相对额分析,这五种税的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却从2002年的10.14%下降到了2007年的8.24%(如图2)。比重的下降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因为环境质量的改善使税基相应缩小,另一种是因为绿色税制的发展滞后于经济,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5]。就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而言,明显是属于后一种的。也就是说,我国生态税在这几年相对而言萎缩了。鉴于我国环境状况的严峻性,加快生态税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
表 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税种征收额占税收比重[③](单位:万元)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资源税
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合计
税收总收入
生态税占税收比重(%)
75.1
172.5
470.9
76.8
28.9
1724.2
16996.6
10.14
83.1
1221.7
550
91.6
32.2
1978.6
20466.1
9.67
99.1
1550.5
674
106.2
35.6
2465.4
25718
9.58
142.6
1634.4
796
137.3
38.9
2749.1
30865.8
8.9
207.2
1885.7
940.2
176.9
49.9
3259.9
37636.3
8.66
261.3
2206.8
1156.3
385.5
68.2
4078.1
【关键词】 财政中性 欧洲环境税制 制度建议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性,与生态环境的相融性显得犹为重要。 人们愈来愈清醒地认识到,严重的环境污染,不仅危害到自身的健康,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必将成为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最大瓶颈。“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已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出有中国特色的节约型发展道路”背道而驰。如何利用公共政策,调节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以此达到双赢,成了我国当前解决环境问题的一大重要课题。
一、欧洲环境税制的创新
1.税负转移,财政中性
这是欧盟环境税设计的重要特点,也是其能推行的主要前提,就税收的定义而言,它并不是财政中性的,出于对可能失去竞争力的考虑,工业部门强烈反对生态环境税,同样消费者也怀疑生态税会提高产品的价格,因此,为保证生态税的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必须明确提出要降低其他税种的税率。所以绿色财政改革通常是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新设的生态税将补偿现行税收收入的减少。
2.多重税收与差别税收
和别的国家不一样,欧盟国家将能源的消费及使用,尤其是化石能及其产品的消费和使用视为环境保护的关键。为此,欧盟许多国家制定了对能源及其产品实行多重征税和差别征税的办法。特别是欧盟的一些北方国家,如丹麦、芬兰、瑞典等国一般都对能源及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碳税、硫税等,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实行差别收费。另外,欧盟各国为保护本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工业用能和家庭用能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例如,瑞典对工业用电不收税,而对家庭用电要征收能税和碳税。德国将差别收费政策应用到了污水排放领域。德国规定,污水排放不达标,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100%征收,如果达标了,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的25%征收。德国对达标排放与非达标排放采取差别征税的办法,促进了污水排放者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在排放前强化污水处理,使污水的污浊程度不断降低。
3.返还与减免制度
除了税负转移以外,返还与减免制度也是主要措施之一,欧盟国家环境税种类很多,税率较高,法制比较健全,理应是全世界环境税收收入最多的地区之一。但是为了保护欧盟工业产品和服务活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欧盟国家在实施世界上最苛严的环境政策的同时,也实施了世界上最宽松的环境税费返还与减免措施。
4.增加了财政收入和环保资金
西方国家由征收环境税筹集到的财政收入增加明显。环境税在整个国家税收中所在的比例虽然还很小,大部份国家都在5%- 10%之间,但增长迅速。随着生态税制改革的深入,环境税在整个税收结构中的比例仍会继续上升。
二、我国环境税现状
我国尚未设立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法律,财政政策中主要是有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而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分散在不同的税种和税收措施中。我国当前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主要有:(1)增值税:暖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适用13%的低税率。利用回收旧资废品的企业可以按10%抵免增值税;(2)消费税:汽油税率为 0.2元/升、柴油税率为 0.1 /升、汽车轮胎摩托车适用10%税率,对子午轮胎免税,轿车根据汽缸容量课征3%、5% 、8%的税率;(3)资源税:开采的天然原油税额为 830 元 /吨 ,专门开采的天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税额为 2 1 5 元 /千立方米原煤税额为 0 .3 5 元 /吨;(4)车船使用税就使用的车船按机动和非机动各自所属类别征税机动车船每年须交年检费;(5)税收减免:三废利用企业的税收减免,如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制品化肥、农药农膜免税;(6)对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而收取的特许权;(7)使用费免征所得税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措施,如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 -10 年;(8)对开垦地所实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3 年;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如环卫部门的公共设施如垃圾站污水处理站厕所等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环卫部门使用的各种洒水车垃圾车等免征车船税。
三、我国与欧盟国家对比
从我国与欧盟国家的环境税设计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差异。
1.欧盟国家环境税涉及面广、税负重,这些国家不仅对一般的燃油运输工具的使用课税,而且还对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合物、磷化合物噪音,塑料制品、一次性制品、废水垃圾等普遍课税,几乎涉及到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方方面面较重的税负。
2.欧盟国家差别税率设计详细充分运用了差别税率的导向功能,而我国差别税率级次过粗,例如,消费税不对无铅/含铅汽油无硫/含硫柴油实行差别对待不对污染更严重的大型客货车课税。
3.欧盟国家普遍实行了专款专用制度,收缴上来的环境税往往专门用于改善环境的投资,而我国开设与环境有关的税种似乎更多是出于收入的考虑,没有专款专用的制度规定。从以上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环境税的完善上仍任重而道远。
4.和欧盟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税费制度中的环保措施还很不成熟,还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环保措施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我国税收政策在防止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加强环保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以环保为目的的税收措施中税收政策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一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二是现行税制中有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收费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排污费。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对我国境内造成污染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主要采取超标收费和排污即收费两种办法,然而从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征收标准偏低且不平衡,从经济学理论上说收费标准应不低于环境成本曲线与环境收益曲线交点处的污染防治费用(环境成本)。二是资源补偿费主要表现在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太狭小,许多自然资源基本处于无偿使用状态所收的资源补偿费太低与资源本身的价值相差悬殊,而导致的结果是环境不断的恶化。
四、对我国环境税制建议
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与对比,总结以下制度建议。
1. 应加快环境税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持财政收入中性。即在征收环境税的同时削减其它税收,基本保持居民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变。以循序渐进为原则,逐步把现行的税费制度过度到以环境税为主的环境税制。
2. 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保。我国目前没有专项的环保税种,但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但与欧盟成员国相比,我国税收政策在环保方面的内容还比较少,规定过粗,现有政策远远不足以对环保投资产生有效的影响。今后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资源税上,应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因素,使税收法规与环保更为密切配合,并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
一、欧洲环境税制的创新
1.税负转移,财政中性
这是欧盟环境税设计的重要特点,也是其能推行的主要前提,就税收的定义而言,它并不是财政中性的,出于对可能失去竞争力的考虑,工业部门强烈反对生态环境税,同样消费者也怀疑生态税会提高产品的价格,因此,为保证生态税的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必须明确提出要降低其他税种的税率。所以绿色财政改革通常是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新设的生态税将补偿现行税收收入的减少。
2.多重税收与差别税收
和别的国家不一样,欧盟国家将能源的消费及使用,尤其是化石能及其产品的消费和使用视为环境保护的关键。为此,欧盟许多国家制定了对能源及其产品实行多重征税和差别征税的办法。特别是欧盟的一些北方国家,如丹麦、芬兰、瑞典等国一般都对能源及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碳税、硫税等,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实行差别收费。另外,欧盟各国为保护本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工业用能和家庭用能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例如,瑞典对工业用电不收税,而对家庭用电要征收能税和碳税。德国将差别收费政策应用到了污水排放领域。德国规定,污水排放不达标,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100%征收,如果达标了,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的25%征收。德国对达标排放与非达标排放采取差别征税的办法,促进了污水排放者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在排放前强化污水处理,使污水的污浊程度不断降低。
3.返还与减免制度
除了税负转移以外,返还与减免制度也是主要措施之一,欧盟国家环境税种类很多,税率较高,法制比较健全,理应是全世界环境税收收入最多的地区之一。但是为了保护欧盟工业产品和服务活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欧盟国家在实施世界上最苛严的环境政策的同时,也实施了世界上最宽松的环境税费返还与减免措施。
4.增加了财政收入和环保资金
西方国家由征收环境税筹集到的财政收入增加明显。环境税在整个国家税收中所在的比例虽然还很小,大部份国家都在5%-10%之间,但增长迅速。随着生态税制改革的深入,环境税在整个税收结构中的比例仍会继续上升。
二、我国环境税现状
我国尚未设立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法律,财政政策中主要是有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而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分散在不同的税种和税收措施中。我国当前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主要有:(1)增值税:暖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适用13%的低税率。利用回收旧资废品的企业可以按10%抵免增值税;(2)消费税:汽油税率为0.2元/升、柴油税率为0.1/升、汽车轮胎摩托车适用10%税率,对子午轮胎免税,轿车根据汽缸容量课征3%、5%、8%的税率;(3)资源税:开采的天然原油税额为830元/吨,专门开采的天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原煤税额为0.35元/吨;(4)车船使用税就使用的车船按机动和非机动各自所属类别征税机动车船每年须交年检费;(5)税收减免:三废利用企业的税收减免,如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制品化肥、农药农膜免税;(6)对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而收取的特许权;(7)使用费免征所得税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措施,如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8)对开垦地所实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3年;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如环卫部门的公共设施如垃圾站污水处理站厕所等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环卫部门使用的各种洒水车垃圾车等免征车船税。
三、我国与欧盟国家对比
从我国与欧盟国家的环境税设计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差异。
1.欧盟国家环境税涉及面广、税负重,这些国家不仅对一般的燃油运输工具的使用课税,而且还对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合物、磷化合物噪音,塑料制品、一次性制品、废水垃圾等普遍课税,几乎涉及到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方方面面较重的税负。
2.欧盟国家差别税率设计详细充分运用了差别税率的导向功能,而我国差别税率级次过粗,例如,消费税不对无铅/含铅汽油无硫/含硫柴油实行差别对待不对污染更严重的大型客货车课税。
3.欧盟国家普遍实行了专款专用制度,收缴上来的环境税往往专门用于改善环境的投资,而我国开设与环境有关的税种似乎更多是出于收入的考虑,没有专款专用的制度规定。从以上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环境税的完善上仍任重而道远。
4.和欧盟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税费制度中的环保措施还很不成熟,还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环保措施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我国税收政策在防止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加强环保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以环保为目的的税收措施中税收政策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一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二是现行税制中有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收费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排污费。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对我国境内造成污染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主要采取超标收费和排污即收费两种办法,然而从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征收标准偏低且不平衡,从经济学理论上说收费标准应不低于环境成本曲线与环境收益曲线交点处的污染防治费用(环境成本)。二是资源补偿费主要表现在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太狭小,许多自然资源基本处于无偿使用状态所收的资源补偿费太低与资源本身的价值相差悬殊,而导致的结果是环境不断的恶化。
四、对我国环境税制建议
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与对比,总结以下制度建议。
1.应加快环境税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持财政收入中性。即在征收环境税的同时削减其它税收,基本保持居民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变。以循序渐进为原则,逐步把现行的税费制度过度到以环境税为主的环境税制。
2.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保。我国目前没有专项的环保税种,但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但与欧盟成员国相比,我国税收政策在环保方面的内容还比较少,规定过粗,现有政策远远不足以对环保投资产生有效的影响。今后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资源税上,应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因素,使税收法规与环保更为密切配合,并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