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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完善城乡公益性和民生性配套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农贸市场布局不合理、规模小、档次低、环境差等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城乡农贸市场规划和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中国柠檬之都、中国佛雕之都”城市形象、方便城乡居民生活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规分建、属地管理”的基本思路,全面优化城乡农贸市场规划布局,不断改善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和购物环境,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的农贸市场体系,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设施、提升品位”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贸市场布局不合理、规模小、档次低、环境差等问题为重点,通过规划新建、设施改造和管理提升等,全面推进城乡农贸市场建设。到年,县城农贸市场全面达到清洁化、优美化、秩序化、制度化的要求,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标准化的农贸市场。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推进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1.加强规划引导力度。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布点、规模和功能。结合城区实际,原则上新区按每1000—1500m的服务半径规划建设一处占地面积3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用途。对擅自改变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用途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建、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全面清理老城区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房管局等部门对城区规划配建农贸市场情况进行清理。对已经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农贸市场,依据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擅自改作他用的农贸市场,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建设的,要限期开工、限期建成。
3.加快推进老城区农贸市场补建和升级改造。对旧城改造通过“招拍挂”有配套农贸市场的土地项目,纳入统筹配建。对现存且具备合法土地手续,同时符合农贸市场规划定点的地块,应当补建,建成后必须作为农贸市场经营,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产权不得分割转让。对城区符合规划、现有设施设备简陋的农贸市场,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标准逐年进行升级改造,县政府给予设施建设财评金额60%的补助。
4.把新开发片区农贸市场纳入规划统筹配建。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根据新区建设和规划进程,按照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定,落实配套建设。对规划有农贸市场的房地产开发片区,县国土资源局应整体出让土地,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文件中明确农贸市场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成时限等,明确市场建成后开发企业须将市场产权无偿移交政府所有。农贸市场建设要纳入片区、项目开发建设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凡规划有农贸市场建设未落实农贸市场建设的片区不能启动开发建设;农贸市场功能设施设计未经过审查同意不能动工建设;农贸市场功能设施未通过验收,其他单体建筑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对单独“招拍挂”出让的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功能,建成后应统一经营、集中管理,产权不得分割转让,保证农贸市场功能正常发挥。
(二)加快推进乡镇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1.建设模式。农贸市场建设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建设改造,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并负责市场建设用地及场地平整经费,规划设计和主体建筑由县财政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管理,确保市场性质不变。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尽可能使用现有的未使用的国有土地(粮站、蚕种站等)进行建设。
2.建设标准。新建乡镇农贸市场要按照《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由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每一个市场进行现场规划设计后,纳入年度计划安排实施。
3.立项和验收。项目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在各要素有保障的前提下确定建设立项。项目实施建成后,由县商务局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实地逐项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乡镇政府报财评中心评审,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建设资金。
(三)加强城乡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
城区农贸市场建成后,产权属县政府的,由县政府指定单位进行资产管理;产权属企业、业主的,鼓励引进具有运营经验的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经营。
四、加强领导和明确责任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乡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商务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商务局:负责县城乡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拟定县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方案和布局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贸市场建设资金的拔付和监管。
县发改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建设纳入发展计划、项目的立项。
县住建局:负责制订科学合理的农贸市场区域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监督项目施工建设。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农贸市场选址用地提出用地和用地性质调整方案的审定和征供地工作。
一、认真抓好理论学习,理清工作思路,谋划好全年工作
以党的十精神、全国“两会”精神和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为学习主线,将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作为开年学习的重要内容。局领导班子在全局传达学习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形势进行了分析,确定了“抓班子、带队伍,抓目标、保重点,抓管理、重落实,抓稳定、促和谐”的工作思路,认真进行了谋划,努力做好开篇布局工作,为全面完成全年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监督机制,狠抓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领导班子核心作用
(一)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党的十精神为主题,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县委关于加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部署,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明确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活动开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发扬清正廉洁、求真务实的优良传统,切实解决城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关系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解决城管队伍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解决制约振兴发展的瓶颈问题,解决影响我局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突出问题,从而确保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我局深入抓好党的十精神以及重要讲话的学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组织实施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组织收看廉政警示片并做好纪检监察杂志征订、廉政文化宣传等工作。组织全局干部网上观看和评选廉政书画作品活动,弘扬了廉政道德精神,树立了廉政作风,营造了廉政氛围,全体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了为民、务实、清廉。
三、突出抓好重点项目,促进全局全面工作的开展
一是莲乡农贸市场主体工程建设已完成项目选址和前期工作,土地已平整,完成用地范围房屋拆迁及规划图纸设计工作;二是东城农贸市场主体工程建设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土地已平整,正制定规划方案;三是大桥老桥拆除新建工程已制定完成工作方案,完成工程设计招投标,正在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工作;四是小溪河改造工程正在进行施工,现大约已完成工程进度的30%左右,预计将于今年6月底能够完工。
四、认真履行职能,围绕建立“三治”长效机制为中心工作,全面加强城市管理,为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开好局、起好步
(一)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对承包保洁公司的监管,确保城区路面干净整洁;二是将小街小巷全部纳入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范围,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坚持每日清扫,及时清除小街小巷杂草杂物,大力治理沟道及路边种菜现象;三是建立健全“门前三包”责任制,督促临街单位、门店做到门前“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整洁、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四是完善“牛皮癣”治理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对承包方监管,全面清除“牛皮癣”广告;五是加大查处乱扔乱倒垃圾力度,对城区临街门店、住户不配合环卫工作、随意乱倒乱扔垃圾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加强市容监力度,维护城区市容秩序。一是抓好城区主次干道店外店经营、乱摆摊设点经营、早点夜市摊点占道经营的治理。整治共规范水果、小商品违章占道批发点30余个、清理店外店占道1250余人次、清理取缔乱摆乱设临时摊点1230余个,强化了户外广告(店招、条幅、喷绘)整治治理。整治活动以来,共清除条幅830余条、拆除破旧店招、喷绘686余块;二是全面强化对各街沿线的摩托车辆的乱停乱放的整治力度,以“点、线、面”相连,突出重点、以点连线、以线促面,采取不定时突击集中整治与长效开展停放秩序管理相结合、查纠规劝与查扣处罚相结合,做到全员参与、整治落实、责任到人,并对重要节点路段违章乱停放侯客的摩的进行从严从重处罚,有效规范摩托车停放行为。共纠正违章乱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1500余辆次,查扣处罚300余起;三是重点对白莲城农贸市场、西城农贸市场、东城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城南农贸市场、体育路水果批发市场和路十字路口、栏皋路口的流动菜贩进行综合整治。各中队从早上4点至下午6:30在现场监控,有计划、分步骤将这几个路段的菜贩分流疏散,做到还路于民;四是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县城规划区临街建筑工程占道许可管理规定》要求,责任落实到人,进行跟踪管理,下大力整治了的占道施工的现象,纠正查处违规基建占道行为32起,其中行政处罚9起,有效的遏制了基建占道行为。
五、以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为契机抓好园林绿化,见缝插绿,努力提升城市品位
一是积极抓住绿化时节,做好城市公共园林绿化工作,对县城主要路段及工业园、公园等处行道树补植1000余棵。二是加强已有绿化设施的管护,提高管护水平,确保生长旺盛,努力给市民提供了一个清新、整洁、靓丽的城市绿化新景象。三是对沿江路A标段进行见缝插绿工程建设,现正在紧张有序的施工,为逐步提升城市绿化率奠定基础。四是对迎宾大道9600㎡绿化带进行提质改造,为努力提升城市品位及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六、继续坚持人性化管护,努力保障市政功能完善
按照为民、利民、惠民的基本原则,对市政设施维护实行无缝隙、无死角、全覆盖管理维护,多渠道争取资金投入,大力实施惠民工程,完善基础设施功能。一季度,共组织更新维修市政设施近30处,先后共更新维修下水井盖10余处,交通及河堤护栏2处,新修复受损大理石人行道及机动车道路面20余平方米,路沿石10余米长,疏通下水管道30米长,修复更新主街及小街小巷路灯20余盏,努力确保市政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路灯亮灯率达95%以上。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长效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围绕“三治”的成果,完善设施建设,强化长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巩固“三治”成果。二是加强教育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动员社会一切力量爱惜和守护“三治”成果。三是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大力开展队伍正规化培训和素质教育。通过强化学习和业务培训,以全面提升队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城管良好执法形象。
2009年以来,我五泉工商所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世博主题,按照市局“迎世博600天行动”文件精神,以“三四四三”共同语言为引领,以分局“二级联动”机制为保障,结合五泉路街道辖区特点,通过抓重点、攻难点、消盲点,真抓实干,有力促进了辖区市场秩序健康发展,迎世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跨前一步求主动整合资源聚合力
在当前迎世博600天行动中,我所积极响应分局领导提出的跨前一步、主动配合的要求,主动向街道领导汇报市局、分局“迎世博600天”专项执法行动的相关精神,争取街道的支持和牵头,确保执法工作与地区工作的有效衔接。同时,加大与各横向执法部门的沟通,将我所的“迎世博600天”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及时与公安、城管、市容等相关部门沟通,定期走访,并通过街道“五+C”联动执法平台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互动,整合地区执法资源,加大整治的频度与力度,形成整治合力
二、依法行政履职责综合整治显成效
1、稳步推进无照经营专项整治
2009年以来,我所重点突出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危、重热点行业无照经营的查处整治力度,以立案查处与执法取缔相结合,以“全覆盖”、“负增长”为目标,稳步推进无照整治工作。
一是摸清底数。将辖区路段分解到每一个监管干部,落实责任到人,对地区无照经营状况开展了全面调查摸底,将经营户详细信息录入电脑,所领导定期督查,将发现率、查处率、办照率等指标纳入所二级考核,确保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为打击取缔和疏导规范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类监控。将无照经营分为高危、重热点、一般行业三类,对无照高危、重热点行业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电脑、档案、实地相一致,实施严密监控,并积极依托“五+C”联合执法机制,对无照娱乐场所、网吧等做到露头即打、坚决取缔,保持高压态势。三是综合整治。运用立案查处、执法取缔、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及时完成无照整治阶段性目标。2009年第一季度,全所共排摸出无照经营615户(其中高危行业4户,重热点行业198户,一般行业313户);经过综合整治,目前,全所对无照经营立案140件,罚没款近15万元;联动执法16次,收缴经营户31户次,取缔灭失无照游戏机房3户,收缴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180余件。
2、切实加强农贸市场综合治理
根据区委、区府关于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要求,我所紧紧围绕分局《关于开展迎世博加强农贸市场和农贸市场周边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的安排,主动跨前、倾心履职,在分局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积极会同兄弟部门,对辖区清砂、名阁、老站3家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开展了一系列综合治理:
一是开展排摸。制作《农贸市场周边200米经营户情况调查表》,全面摸清经营户姓名、地址、有照无照、发照日期、经营范围、房屋产权等情况,并停止锁定区域内与市场相关行业的执照办理。经排摸,辖区内农贸市场周边200米内涉及无照经营蔬菜、肉类、水产等行业的经营户13户,超经的经营户4户。二是联动执法。(1)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前期排摸底数,有的放矢开展整治工作。(2)积极依靠街道牵头,启动联动执法机制,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今年来,已会同五泉派出所、城管五分队等执法力量,共出动执法人员102人次,对辖区清砂、名阁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开展了8次综合治理工作,共收缴蔬菜、海鲜等物品20余公斤,取得了初步成效,(3)边宣传、边整治,通过与房东联系,宣传政策法规,对整治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4)集中整治与派人固守相结合,每天上、下午各2次联合整治,并落实2名城管队员加强固守,防止回潮。经过整治,6户经营项目与市场内业态相同的无照经营户己全部关门停业,2户超经从事蔬菜的经营户已停止经营蔬菜,1户经营肉类的个体户已停业,拟改行。通过整治,市场周边秩序得到了明显改进。
3、重点实施商标专项执法行动
我所以“迎世博600天”为契机,以世博会相关商标、特殊标志为重点,加大商标保护力度;以八清路服装批发市场和辖区州江路市场群、黄龙路眼镜街为重点执法区域;以商品生产领域、商品流通领域、商标印制领域和广告宣传领域为重点监管环节,严厉打击侵犯世博标志等各类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2009年以来,我所共查获八清路服装批发市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5件,暂扣侵权服装282件;查获辖区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案10件,暂扣侵权物品2035件;重拳出击同时,我所结合分局“走千家企业,送一片温暖”的企业走访工作,重新调整辖区内重点商标培育计划,列出重点培育企业名单10户,通过对照《绍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第九条所列的著名商标条件,选取培育计划中的3家企业,作为今年推荐著名商标对象进行走访。打击与扶持两手抓,齐头并进,有效促进了商标工作的进展。
4、大力开展牌匾规范标识专项检查
我所结合街道皮中路景观道路改造工程,围绕皮中路、五泉路、东兴路等重点路段及州江路电子电器市场群、黄龙路眼镜市场群等重点区域,围绕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重点行业,对经营者牌匾中有关名称、特许经营、注册商标以及文字和图案使用的合法性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核对。采取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方式,对于牌匾中出现的不规范、不标准的语言文字现象,使用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和行政建议书等形式交给当事人督促其改正。2009年以来,我所共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40余户,立案1件,发放修改建议书2份。
5、积极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顿
根据市局《关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精神及分局具体要求,我所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首先制定了工作计划,责成监管组摸清辖区职业中介底数,在此基础上联合区劳动监察执法大队、五泉派出所、城管五分队等职能部门,出动执法人员20余人次,对东兴路702号、公平路217号、藏南路722弄3号103室3户无照劳务中介开展联合取缔行动,共收缴办公桌、办公椅、电话等经营物品20余件,招工信息8本,有力地打击了劳务中介的违法行为。信息报道被市局市场处刊登。同时,对辖区黄龙路555号2号楼305、306室绍州纷云职业介绍所(注册号:9131082017815),上门严格按照“六公示”的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招工信息是否上墙公示和内容是否涉嫌虚假,检查中,企业经营行为正常,能提供中介许可证(宁西A2009第103号),能提供执业经纪人的证件。我所检查人员要求经营者规范经营活动,做好台帐记录,及时处理消费纠纷。
三、突出重点求规范巩固提高促长效
我所将在一季度工作基础上,继续突出重点、化解难点,以“迎世博”为契机,不断推进长效管理。
1、进一步推进无照“全覆盖”
按照年初制定的无照覆盖计划,贯彻《无照监管问责办法》,继续做好无照整治工作。加大对高危、重点行业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力度,要继续将食品生产加工、废金属收购、网吧等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无照经营作为查处取缔重点,加大巡查力度,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对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等的无照经营,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取缔工作,同时,加大无照经营的疏导力度,重点做好农贸市场周边200米无照经营的整改工作。
2、进一步做好农贸市场周边整治工作
一是继续推进农贸市场及周边200米范围的综合整治,体现跨前一步工作意识,全面落实无照清理与业态整改,及时统计、上报整治进度,完成整治目标
;二是积极配合街道政府与兄弟部门开展各项综合治理,发挥“政府牵头、联合执法、综合整治”的条块联动机制作用,运用“五+C”联合执法机制,整合工商、公安、城管等执法力量,形成合力,深入开展“迎世博600天”专项执法检查和市场监管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突出重点,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难热点问题。
3、进一步加强商务楼监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自*8年7月1日起,在设区的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自*9年1月1日起,在县(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2010年12月31日前,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已有规定的农产品种类和地域范围以外的,具体准入内容和实行时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包装标识与检测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六)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合格标志,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凭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配送中心必须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质量抽检、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清退、保存购销台账和质量追溯等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八条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市场抽查检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时,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或者未附加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和公示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一)突出治理重点,从管理上提升治堵效应
2013年以来,县城管局积极推进“三城同创”工作,以强势推进城区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工作为切入点,围绕“路通、车畅”的工作目标,采取集中“整治月”及常规性整治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城市道路秩序的整治,强化城市道路功能,进一步提升了治堵工作效应。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道路秩序的整治:一是严格占道审批。从严控制商业占道审批数量、面积、时限、地段。特别是今年以来,实行占道审批“四严禁”即:严禁跨街彩虹门设置、严禁主街道固定摊点占道审批、严禁一街两起大型促销审批、严禁占用机动车道进行商品促销、严禁超过三辆以上商业宣传车游行。实行“四严禁”以来,占道审批数量同比下降65%以上,有效地保障了城区车辆的通行秩序;二是规范市场秩序。以整治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秩序为突破口,依据“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城区市场集中整治活动,强势取缔了莲塘路、琴江东路、十字街、恒丰路、莲城北路等市场周边长期以来以路为市、堵塞道路交通的现象,并逐步规范成立了北门小广场、东城临时便民市场交易点,疏导规范菜摊400余个,不仅解决了菜农摆卖难问题,而且有效地改善了市场周边道路堵乱现象;三是抓好静态停车管理。突出抓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车辆停放的管理,将静态停车管理纳入各监察执法中队常规性整治工作当中。两年来,通过先教育劝导、再警告、后处罚的执法方式,共纠正查处车辆乱停放现象1000余起,其中简易程序处罚达380余起;进一步加强了们出租摩车管理,合理设置出租摩托待客点,保障车辆的有序停放;四是严查占道经营。坚持“主街严禁,次街严控,小街背巷规范”原则,严查城区沿街商铺跨门占道经营、流动摊点的整治,合理布局十字街、东城早餐点,出资5万多元规范制作12个不锈钢水果摊点,进一步美化城区水果摊点交易环境。两年来,先后取缔城区占道修理点、水果摊点、店外店、早餐点等580余起,拆除占道搭建80余起,规范安置摊点120余起。通过分类管理的模式,有效遏制城区乱摆卖现象,进一步提高城区道路利用空间,从根本上改善道路拥堵现象。
(二)完善基础设施,从源头上破解拥堵难题
通过建管结合的方式,不断改善城区道路市容秩序,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源头上破解城区道路拥堵难题。一是推进西华路改造工程。西华路修建于上世纪90年代,是贯通城区南北的主要交通枢纽,设计双向四车道,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整条道路车流、人流密集,造成交通秩序拥堵。2013年年初,县城管局通过拆除原有绿化隔离带的改造方式,使整个机动车道由原来的25米拓宽为40米,西华路车辆通行变得更加通畅;二是推进白莲城市场改造工程。着力解决白莲城长期以来拥堵现象,推进市场改造工作,历时三个月先后完成了莲城北路货运站与烟花爆竹店的搬迁、烟草简易房的拆除、白莲城内部违章设施的拆除、沿道临时摊点的清理、路面整修硬化等工作,先后改造占道栅顶400余平方米、拆除违章搭建物近600余平方米,规划建设350平方米的临时市场与一个垃圾站房等重点难点工作,使莲城北路面貌焕然一新,市场秩序井然有序,道路秩序明显得到改善;三是推进小街小巷道路改造工作。多渠道争取资金投入,推进小街小巷改造工作,先后完成邮政北路、大丘巷、石中后侧、白莲城老土管局路、水保局对面、检察院南路等小街小巷道路硬化工作,共计硬化面积近万平方米,逐步打通城区“断头路”,改善“泥巴路”,进一步缓解城区交通拥堵现象。
(三)推行常态化管理,从制度上强化治堵工作
坚持从创新管理制度上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进一步保障治堵工作常态化,提高城区治堵工作水平。一是实行包干管理责任制。采取网格式划片分区管理模式,实行治理工作“四定”包干责任制,即:定人、定岗、定责、定标准,强化城区治堵工作力度;二是推行早夜间管理工作机制。将早夜城市管理纳入常态化,早班6点起错时交班、固定蹲守的执勤方法,加强市场周边道路秩序的监管,严防市场滩摊、乱摆卖出现的交通拥堵现象;组建夏季夜间巡查小分队,强化公共场所秩序、主次干道、夜宵摊点的管理,保障道路秩序的畅通;三是强化“门前三包”制度。积极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制度,督促和引导机关单位、学校、沿街商家加强门前秩序的管理,形成人人自觉遵守道路秩序的氛围,为治堵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四是完善市民投诉处理机制。今年年初,建立城管“7181800”市容投诉热线,集中受理市民涉及城市市容管理的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对投诉举报中的乱占道、乱摆卖、乱停放等影响道路秩序的违规行为,第一时间组织专人负责处置,为治理城区拥堵现象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市民文明意识不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不断加快,城区人口的剧增,部分市民缺乏公共文明意识,随意性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和交通秩序,造成堵乱现象的存在;
二是部门协作能力不够。随着城市框架的拉大,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如公共交通秩序、集贸市场管理、社区物业管理、城乡结合部管理等,管理内容涉及多个管理职能部门,由于城市管理工作还没有形成强大的共管合力,造成部分管理内容互相推诿。
三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滞逅。基础配套设施规划缺乏科学性,现有基础配套设施难也满足日益增长城市人口的需要,城区专业农贸市场、公共停车场建设等配套设施建设的滞逅直接导致城区堵乱现象的存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一是强化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市民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的宣传引导,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城管动态,让广大市民更加了解、理解和支持城管工作。加强市容环境日常监管,加强执法力度,努力提高城管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能力,积极维护市容道路秩序,进一步确保治理成果。
一、法律的效力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法律效力的条款有:“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我们知道,法律效力本身是没有高低强弱之分的,是法律都有法律效力,都具法律规范的约束力,人们的行为都须服从法律规范。不可能效力高的我就遵守,效力低的就可以不遵守。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的适用,就是该法律效力在起作用。那么,上述法律条文中的“法律效力”是何意呢?是法律规范的位阶,也就是《立法法》第九十六条提出的上位法、下位法概念,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地位高低。分析《立法法》,划分法律规范的位阶有以下参考因素。
(一)立法主体地位的高低
法律规范的位阶高低通常与立法主体的地位高低相适应。立法主体中,人大的地位高于其常设机构的人大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高于其执行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的地位高于下级人民政府等。相应地,其立法位阶高低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二)层级性监督机制
《立法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了有权机关“改变或者撤销”相关法律规范的权限。具体大致为,立法主体的地位高者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位低者的“不适当”、“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
(三)“相抵触”、和“不一致”的立法措辞
观察《立法法》,法律条文中,对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中冲突,使用的是“不一致”,对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使用的是“相抵触”。对“不一致”和“相抵触”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是不同的。对“不一致”的适用规则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及相关裁决机制等。而对“相抵触”的适用规则,则体现效力优先。此时,上位法对下位法是摧毁性的,是下位法效力有无的问题,是上位法对下位法的否定,此时的下位法无效。其表现为,适用上位法,体现的是上位法法律效力的优先性。
二、法律的适用优先
一、基本情况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城管委办)设立于2011年5月(、高新两区联合行文),2012年10月经市、区两级编委会批准正式成立。主要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指挥、协调、督查和考核。内设综合办公室和督查考核室,工作人员10人,其中主任、副主任各1人,从区环卫所借调工作人员4人,今年退伍安置2人,合同制城管工作人员2人。
二、前段工作回顾
上半年,我区市容秩序得到明显改善,环境卫生不断提质,前五月连续两次获得全市城管创卫月考评第一。
(一)开拓创新,统筹全区城管工作。
1.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城管办组织各职能部门和乡、街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市城管委相关工作要求,提出将“六乱”治理、广告管理、私房建设、物业管理、占破执法、控违拆违的部分职能进行调整和明确。根据调整后的工作反馈情况来看,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2.进一步创新考核。一是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将城市管理、控违拆违、城乡环境同治、创卫等工作综合成一套系统、完善的考核办法。二是为更加公平、公正地开展城管创卫考核,创新地提出了难易系数计分、小街小巷清扫保洁质费挂钩阶梯扣减法、责任单位参与明检相互学习、交流和挑刺等更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三是通过提高考核标准和强化问责机制等手段推动工作开展。五月份,考核办法已正式执行。
3.牵头组织主题活动。今年以来,我办为重点解决一些城管难题,依据市城管讲评会指出的问题和交办的重点任务,结合日常督查发现的不足之处,每月组织全区城管责任单位开展一次城管主题活动,以解决一些重点问题。如3月份,我办组织了全区清理积存垃圾行动,调集大型机械和运输车辆60余台,出动干部职工近1000人,共清理积存垃圾30余处,近600吨,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4月份,根据胡伟林市长的指示,开展对沿街门店乱倒煤渣现象的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特别是峨嵋路沿线的3个街道为沿线门店配置了垃圾容器200余个,同时加强了垃圾上门收集工作,从根本上转变了峨嵋路乱倒垃圾、煤渣严重的问题。5月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活动全面展开,重点对工程学院南、北校区,市三中、市十中、市十二中、湘钢一中、湘钢二中、湘机中学等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确保了高考期间各考点周边良好市容环境。6月份,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办深入实地调查,认真地制定了“清洁”活动方案,并即将付诸实施。
通过牵头组织一系列的城管主题活动,充分调动了各乡、街和区直部门、驻区单位之间的积极性,加强了部门、单位之间的联动配合。
(二)务实勤政,着力解决城管工作中的民生问题。
我办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积极联系基层乡、街,了解他们工作中困难,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建设路街道曙光社区轴承厂原单人宿舍有一卫生死角,下水堵塞严重,囤积大量垃圾和臭水,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我办通过协调环卫部门与街道配合,彻底解决了该处的老大难问题。通过协调区建设局帮助其改造住房下水管道,再次解决了大阳新村住下水堵塞的难题等。
另外,我办通过开展“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和“察民情、暖民心、解民忧”等活动,加强了与联点街道、社区的联络,深入到联点的金耐社区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耐心细致地宣传城管法律、法规和工作动向,让居民能进一步理解和支持城管工作。同时,了解到金耐社区倾倒垃圾难的问题,为其配置1个密闭式垃圾箱桶。
(三)强化督查考核,力促城管水平提升。
城管督查考核犹如一把“双刃剑”,同时发挥好“镜子”和“鞭子”作用,就能提高城管工作合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我办一是通过不断规范日常督查工作,坚持每日对辖区市容环境进行巡查、检查,坚持做到了巡查有记录,问题有取证,每周有通报,今年,已发督查通报24期。根据督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区城管委办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各责任单位进行落实整改,并要求整改到位后及时反馈。今年,已发督办通知46次,各单位基本落实整改到位。同时,每月还组织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民代表对全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开展明检,及时发现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并进行计分考核。今年,已组织开展明检5次。通过暗检和明检,充分发挥督查的“镜子”作用。
二是坚持做到了考核的“三个到位”。即:考核评比到位。我办每月根据日督查的情况、明检情况、重点督办情况、领导交办、媒体曝光情况以及执法队伍建设、文书规范情况对基层街道(乡)和成员单位的城管工作进行考核排名,每月发考核通报1次,共发5次。分析讲评到位。坚持每月讲评的原则,邀请区人大、政协联系领导出席,由分管副区长将问题与单位(部门)一对一点评。每月召开一次城市管理工作分析讲评会议,剖析工作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确保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4月份,我们创新地组织了一次现场讲评会,既让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找到自身优势所在,又能找到工作的差距,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年,共召开城管工作月分析讲评会5次。奖罚兑现到位。截止5月份,我办根据考核办法对获得每月排名前一、二、三名的乡、街道按月进行奖励,共发30万元,对每月排名末位的按月执行罚款共5万元,对月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上的区直部门、市直驻区部门,共奖励4万元。通过按月严格兑现奖惩,充分调动了基层单位、职能部门狠抓城市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合力。
三、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1.“门前三包”责任难落实到位。临街门店开门做生意,都是为了经济利益。受利益的驱使,他们总是习惯性地将经营物品外移,以此吸引来往行人的注意,往往视“门前三包”责任而不顾,而我们也没有很好的制约手段和激励手段来解决他们经济利益和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矛盾。另一方面,我区基层管理单位“门前三包”工作也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形成“日巡查、周汇总、月评比、月奖惩”的管理模式;在日常管理中,对不履行责任的门店不太愿意实施处罚。
建议:一是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一套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操作性强,且能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进一步强化管理的实施办法;二是通过“清洁”打造示范街工程,集中精力打造几条“门前三包”示范街,起到典型示范作用,并以点带面,推动“门前三包”落实到位。
2.基层城管执法难的问题。要管理好城市既需要执法人员做到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和人性执法,又要在管理过程中做到严管重罚。目前,我区的城管日常管理和执法重心下到各乡、街道,少部分乡、街道与执法队伍的磨合和配合不默契,管理也未到位,执法人员出勤不出力;部分乡、街道则认为执法力量不够,且实施行政处罚会造成与当地居民的矛盾,会影响维稳和民调工作排名,故不希望执法人员对经营业主实施行政处罚,仅以教育劝导为主,这是基层城管无法管理到位的原因之一。
建议:尽快完善城管网格信息化平台,建立日常管理过程中,基层乡、街和区城管执法局直属大队之间的对讲平台。基层乡、街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遇到一些重大且执法困难的问题,可通过对讲平台请直属大队支援。直属大队既要保证日常巡查到位,又要配合好基层乡、街道的执法工作,确保基层管理和执法工作到位。
3.马路市场的问题。我区存在的马路市场较多,特别是纱厂直街、路稻香村、电工北路、芙蓉中路大阳新村等历史形成较久和规模较大的马路市场,环境卫生差、车辆、行人难通行等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我区农贸市场的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市民买菜的需要;二是部分农贸市场规范不合理,管理不到位,不方便市民买菜;三是市场管理方和城市管理者配合不默契,经常出现菜贩不入市经营、占道经营现象。
建议:区政府牵头加强与市规划局、建设局、商务局的联系,一是在人口居住密集区选取合适位置建设功能齐备的农贸市场,以缓解市民买菜难的问题;二是严格把关新开发的生活小区配套农贸市场的建设。另外,基层管理者要加强与市场管理方的配合,建立快速处置机制,杜绝菜贩不入市经营现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及政府监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约定履行义务的意识、能力和行为结果的记录。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用建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管理。
第五条本市确定如下行业纳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一)肉制品、调味品、大米、食用油、桶(瓶)装水、乳制品等行业。
(二)农业生产基地(包括禽畜、蛋、蔬果、水产等)。
(三)被卫生部门评定为食品卫生等级A级的餐饮企业以及大型连锁超市。
(四)完成升级改造的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和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其实施的具体时间和办法由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公布。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原则,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来自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受委托的机构负责征集。
第八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网络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地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质量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二)企业人员情况。包括单位从业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获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以及主要负责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等。
(三)质量管理制度材料。包括建立原料源头管理、生产批次管理、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的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产品召回、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和处理程序。
(四)质量管理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原料监控、验收记录,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目录及有关资质材料,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进货验收票证情况或自行(委托)检验记录,生产过程管理记录,产品检验的原始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和委托检验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投诉处理记录,产品召回记录等。
(五)职能部门监管记录。提交上两年度相关职能部门企业现场巡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一览表,以及原始的巡查记录、市级以上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等。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大型连锁超市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地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验证)制度。
(三)商品召回制度。
(四)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处理消费者投诉制度。
(六)客户服务、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及记录样本。
(七)在售食品的备案信息,包括生产、供应商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联系人及商品相关资质等。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农业生产基地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产地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二)疫情疫病控制、药物使用种类及用量、产品药物残留检验、饲喂养过程的记录。
(三)企业生产规模、年产值及生产经营档案。
(四)通过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的证书。
(五)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标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六)企业产品的标签、标识及包装式样。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影像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A级餐饮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二)上一年度卫生检验机构的食品、餐具卫生检验报告。
(三)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负责制。
(四)食品及原料采购查验登记制度。
(五)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处理程序及记录样本。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完成升级改造的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包括熟食品档的卫生许可证)、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验证)制度。
(三)商品召回制度。
(四)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处理消费者投诉制度。
(六)客户服务、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及记录样本。
(七)市场内经营者的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者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联系人及主营食品种类等。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团体提供以下信息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年检、日常监管、工商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质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生产许可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省、市)名牌产品、产品监督抽查情况、日常监管过程中要求企业整改的情况和整改完成情况以及质量技术监督处罚情况等信息。
(三)卫生部门提供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卫生许可、日常卫生监督、卫生行政处罚等信息。
(四)农业部门提供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测、生产环节监管和农业行政处罚等信息。
(五)经贸部门提供大型连锁超市和完成升级改造的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目录等的相关信息。
(六)行业协会提供企业违反行规行约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
(七)消费者协会提供消费者的投诉情况。
(八)中介机构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作社会调查并提供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收集有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在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用数据库和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库。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信息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属于商业秘密的除外。
在公开各单位提交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前,应当征求提交信息的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信息,应由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团体以电子数据的形式直接报送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
第十八条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社会调查所作出的评价,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可以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中介机构应对其通过社会调查所作出评价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应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证照基本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的质量管理、卫生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标准,以及获得的非强制性认证、荣誉等信息。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被政府职能部门抽检的结果。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被政府职能部门处罚过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被消费者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依法受到查处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行业规章、标准等,被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处理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会形式或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网络披露,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删改。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权随时查询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如认为其有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已经过时或者错误的,应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市场承包经营合同范文1
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为更好、更有效地盘活我村XX市场的资产、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市场的经济收益,根据XX市场的实际情况,依据《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同共遵守:
一、XX市场概况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市场位XXXXXX,市场各项设施及建筑状况以参加投标前所考察现状为准。大铁棚内的铺位、猪肉档、鱼档、冰鲜、烧腊、熟食、咸杂,毛鸡档、光鸡档、瓜菜档、水果档,临散档以及地摊,原供销社铺位,牌坊以内的档位,牌坊以内的档位,农商行门口的夜市档位(附图),如政府整治时则必须配合,同时不影响道路畅通为原则,否则甲方有权制止和作出处罚。
二、承包期限
甲方将XX市场整体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 9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租金及交租时间以及分期租金的升幅
1、因涉及到甲方在承包前已签定铺位租用期,部分还未到期,因此第一期、第二期的承包租金都按中标价人民币 万元计算。经甲、乙双方协商,承包期限为9年,第一期承包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二期的租金同样是承包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期开始承包租金按中标价为基数每年升幅5%,即承包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正(大写: )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承包租金采取按月缴交当月租金,以先交租后使用的原则支付每月租金,乙方需于每月5号前缴交当月租金,由甲方开具缴款发票,其发票税费由乙方负责。
2、乙方接管后,原来甲方与档位使用者的合同到期后,才能与档位租用者重新签定合同,乙方在遵守国家规章制度及租赁合同等规定,自主经营,保持市场稳定。
四、合同定金的交纳
乙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投标时所交的押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转为合同定金。合同到期后,若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或不续约时,甲方将在一个月内无息退回上述定金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在 年 月 日前甲、乙双方应办理好市场交接手续。对于该市场内原有的承租户在合同期内需维持现状,在承租户合同期满后乙方将市场档口对外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原租用者应有优先承租权。
六、甲方原来与档位租用者的合同到期后,乙方才能重新与档位者签租用合同,收押金的额度应是档位每月租金的三倍,并且押金的收取是由甲方暂收代管,目的防止乙方收取押金后,弃场不理、不管,从而带来甲方无法运作和损失(如乙方接管后,不等于原租用档位合同未到期就取消,重新签约,所带来的一切争议和后果,由乙方负一切责任)。
七、自交接之日起,XX市场由乙方经营管理,由此产生的各种风险及费用(如市场管理人员工资、税收、发票税费、管理费以及国家的规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必须严格参照相关政府部门对本市场的经营秩序、卫生管理的要求。如果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市场混乱,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定金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九、乙方必须管理好市场的秩序,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对市场范围的乱搭乱建的临时物品,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清拆。如果乙方认为需要对市场进行改造或整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提交有关改造或整改方案(改造或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拆。改造及整改部分,在合同期满后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十、乙方与市场摊档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的最后期限,不得改变原摊档的种类分布格局,如需变更必须向甲方提供变更方案,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作乙方违约。
十一、合同期内,若遇政府部门征收,XX市场原有建筑设施及土地的赔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出资建造的设施赔偿则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之日起,XX市场所有建筑及设施(含乙方出资建造的各类建筑及设施)归甲方所有。
十二、甲方权力、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有监督的责任,联同有关部门有权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统一对市场进行考核,乙方须予以积极配合;
2、在日常管理中,甲方有权派工作人员对XX市场进行巡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十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XX市场用于经营农贸市场,保证市场有序运营。
2、乙方应积极配合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并负责出资购置市场消防安全等各类用品。
3、乙方自行承担市场各类设施维修、维护的费用,并承担市场正常运行的各项经费。乙方对本市场的用水、用电、防火等安全负责,市场范围的用电要符合用电安全规范。在乙方承租期限内必须对本市场购买 万元的财产险,受益人必须为甲方,以及市场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险。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市场转包他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交的合同定金。
十四、违约责任
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限缴清租金,若延迟交纳租金的,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缴交人民币 元(大写: )滞纳金;若乙方延迟支付租金30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已缴交的合同定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其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市场承包期满后,原承包者如有意向继续承租时
,在期满前三个月应向甲方提出意见,同时甲、乙双方协商定出承包价,重新签约承包租用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市场承包经营合同范文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承包经营“沙湾市场”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有效期内,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以及沙湾市场建设、经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等所有相关文件,均成为规范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承包经营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条 定义
1.1 甲方:根据甲方拥有位于 的使用权,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要求和条件,为沙湾市场的所有商铺、摊位及所有附属设施提供给第三人从事承包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效益。
1.2 乙方愿与甲方签定承包经营合同,成为承包经营沙湾市场的经营者,乙方同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承包金的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3 承包金:乙方承包沙湾市场范围内的商铺、摊位及附属设施、设备而按约定数额、方式、时间向甲方交纳的款项。
1.4 营业总额:指乙方在承包的商铺、摊位、附属设施及 设备从事的任何经营及利用摊位或其附属设施、设备,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收益。
1.5 附件和特别约定:本合同的所有附件部分都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做的特别约定若与本合同条款有不一致处,以特别约定为准。
1.6 本合同中关于期限的计算,按年计算的,从当年1月1日起算至该年12月31日为满一年;跨年计算的,至下一年对日的前一日为满一年;按月计算的,从月份的第一日起计算,至该月最后一天为满一个月;跨月计算的,至下一月对日的前一日为满一月,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1.7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说明或者就特定情况达成共识,本合同所约定的期限、日期均指公历年、月、日,均包含中国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
本合同所指“以上”包含本数。 除非特别说明,本合同内容涉及的金额币种,均为人民
第二条 承包经营范围
2.1 甲方将沙湾市场的经营、物业管理、市场范围内的商铺、摊位、附属设施及其设备交由乙方承包经营。(该商铺、摊位位置以及交付时的已有的附属设施、设备,见本合同附件;现有商铺482间11568平方米、摊位446个之平面图,市场测量总面积:69000平方米均属乙方承包范围。)
2.2 根据甲方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乙方按照自己的整体规划,自主从事经营活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
3.1 乙方按照甲方原有的经营范围(含物业管理)在内的自主经营、自负赢亏,自行收益和承担因其自身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
3.2 在承包期内,乙方自行承担除房屋出租税(房屋出租税由甲方承担)以外的所有经营所需各项费用。如因乙方行为导致被有关单位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3.3 证照责任:乙方从事经营所需许可证件由甲方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领。(见本合同附件:证照交接清单)。
第四条 承包期限及承包金
4.1 承包期限为:貮 拾年,从貮零壹肆 年 壹 月 壹 日至 貮零叁叁 年 拾貮 月 叁拾壹 日。
4.2 若乙方希望于承包期满后续经营的,应于距期满日至少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就承包条件重新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五条 承包金、税金及其他费用
5.1 乙方承包经营的承包金采用以甲方2013年的原应收租金标准为本合同二十年的承包金基数;每五年为一个增长率调整周期;逐周期递增的方法,先缴纳后经营的原则。
5.2 承包金基数:(2013年甲方应收租金标准) 万元人民币。
5.3 调整周期
5.3.1第一周期: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5.3.2第二周期: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3.3第三周期: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5.3.4第四周期:2029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
5.4 增长率
5.4.1第一周期总增长率为10%,但2014年度租金按2013年甲方应收租金标准不变。
5.4.2第二周期总增长率为20%
5.4.3第三周期总增长率为30%
5.4.4第四周期总增长率为40%
5.5 承包金的计算:年度承包金=承包金基数×对应周期总增长率。
5.6 承包金缴纳时间:乙方于当年1月31日前向甲方足额缴纳当年度承包金。
5.6 乙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除房屋出租税以外的(房屋出租税由甲方承担)各类税,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保证金
6.1 乙方须于签定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忠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和条件的保证金。
6.2 承包期内,保证金交由甲方委托的代表人保管,交付之日起二年内,如乙方忠实地履行了本合同各项条款及乙方向甲方提供市场改造、新建方案的 ,甲方将其保证金全额无息奉还乙方,亦可折抵乙方2016年度承包金。
第七条 装修、改建和新建
7.1 乙方在使用甲方各项设施、装置时,如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7.2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来添走弃”的原则,甲方同意乙方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商铺、摊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改造、装修、新建,在解除承包关系时,乙方新建或改造的固定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7.3 乙方改造、新建方案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甲乙双方都不得因新建、改造而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约定的承包金。
第八条 逾期支付
8.1 乙方若未能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甲方承包金, 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所欠甲方承包金的千分之三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逾期付款金自应付之日起算,
直至实际付款日止,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9.1 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承包金。
9.2 甲方保证对所发包的标的物具有合法使用权。
9.3 对乙方所承包的房屋装修、改造或新建的方案及时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9.4 本协议签定后甲方应及时将沙湾市场移交给乙方经营管 理,乙方在确认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等处于适用状态,能够满足 乙方正常承包经营需要时预以接收。
9.5 甲方将沙湾市场设备设施管道等线路图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
9.6 甲方负责沙湾市场统一证照的办理、换证和年检后提供给乙方。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0.1 乙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承包金。
10.2 乙方应当合法经营。
10.3 乙方应当爱护沙湾市场设备设施及环境卫生,及时维修和清理,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乙方负责向使用人统一收取并开支,乙方自负盈亏。
10.4 乙方确需改建或新建市场内结构设施的,方案应当事先征得甲方或甲方授权人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 乙方在经营中不得违反有关政策和法律,否则后果与经济责任自负。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签定的任何协议与甲方无关,涉及甲方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10.6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财产对此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处置甲方财产。
10.7 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对外经营活动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收益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10.8 承包经营期内,遵守政府有关防水、防火、防盗、及人身安全的规定及要求,如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包经营标的物交还
11.1 本承包经营合同届满或因乙方承包期内造成本合同提前终止,并须在30日内完整地将承包标的物交给甲方,乙方在撤离后承包经营区储存的所有物品视作乙方的遗弃物,甲方有权进行腾空或甲方认为适当的处理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的免除
12.1 若因甲方无法控制或不可归责于甲方之原因造成的地震、火灾、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其它不可抗力及其他事故或者由于国家、地方政策变化、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其他非甲乙双方原因致使市场不能正常营业或致使乙方及其人员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或损失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免除乙方在此期间不能向甲方支付的承包金及其他费用,如果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自终止之日起十日内,甲方应无息返还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未到期承包金及保证金,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13.1 甲方主体的变更:合同有效期间,如甲方将沙湾市场转移给第三方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三个月明确告知乙方权属变更的情况,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让的权利。乙方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本承包经营合同对新业主及乙方继续有效,新业主及乙方均必须遵守本合同的一切条款,甲方主体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经营履行,甲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唯甲方应与新业主办妥交办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4.1 合约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申请,经双方签定合同解除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4.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中途撤离沙湾市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交纳的承包金不退还乙方,同时乙方还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剩余承包期基本承包金总额的三倍金额作为违约金,如仍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4.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全部承包金,同时甲方还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剩余承包期乙方营业总额及改建、新建投资总额的三倍金额作为违约金,如仍不足弥补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五 条违约责任
15.1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何义务均须向受损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受损方的可证明之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倍,违约方应在受损方提出书面要求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支付该等损失赔偿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6.1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7.1 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17.2 双方声明
17.2.1 双方声明: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在鉴定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已对涉及到各自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告知,并达成了共识,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认为本合同符合公平原则,且愿意接受合同条款及附件内容约束。
17.2.2 乙方特此声明:本合同内容及附件内容已经完全明了和统一,并且了解沙湾市场现状。
17.2.3 甲方特此声明:在签定本合同时没有任何隐瞒和欺诈行为,并且已就乙方共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责任进行了充分说明。
17.3 条款标题:各条款的标题为方便参阅而设,所起的作用仅为提示和说明,以利于理解、并不以任何方式界定、限制、解释或者描述各具体条款的范围和限度。
17.4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有条款的解释或者描述有争议时,应当做出有利于乙方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见证人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市场承包经营合同范文3
甲方: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 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边阳佳诚农贸市场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的责职、权利和义务,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边阳佳诚农贸市场概况
佳诚农贸市场位于罗甸县边阳镇大桥旁,占地面积约 12000平方米。市场各项设施及附属物状况以乙方 年 月 日所看到的现状为准。
二、承包期限
甲方将边阳佳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权转由乙方负责,承包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
三、承包费用及交租时间
佳诚农贸市场承包费为第一年为人民币16万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正)。以后每年递增2万元(大写贰万元正)。承包费用采取按年缴纳,年初缴纳的方式。
四、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甲、乙双方应办理好佳诚农贸市场交接手续。对于老市场内原有的承租户,新农贸市场被征地农户,乙方将市场商铺对外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五、自交接之日起,佳诚农贸市场由乙方经营管理,由此产生的各种风险及费用(如市场管理人员工资、税收、管理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由乙方自行办妥市场开业所需要的各类证照,甲方在职权范围内进行配合。证照在承包期内由乙方负责保管,证照的年检工作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必要
的协助。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将有效证照全部移交给甲方。
七、乙方认为需要对该市场进行改造的,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提交有关改造方案。乙方改造市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之日起,佳诚农贸市场所有建筑及设施(含乙方出资建造的各类建筑及设施)归甲方所有。
八、乙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达不到甲方的服务标准(经营摊户退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5万元。
九、甲方权力、义务
1、甲方及有关部门有权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统一对市场进行考核,乙方须予以积极配合;
2、在日常管理中,甲方有权派出工作人员对佳诚农贸市场进行巡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3、甲方考虑到乙方的经营困难,特补助乙方经营管理资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甲方按三次拔付给乙方,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
十、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佳诚农贸市场用于经营原老农贸市场经营的种类 ,保证市场有序运营。
2、乙方自行承担市场各类设施维修、维护的费用,并承担市场正常运行的各项经费。
3、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将市场转包给第三方,不得以市场名义对外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十一、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并由违约方赔偿违约损失。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