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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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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1篇: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范文

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

流转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其他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也要按规定缴纳。

国税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应税销售额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地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额依照城建税税率1%和教育费费率3%分别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不含增值税)-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5%-45%的超额累计税率计算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2篇: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范文

一、开办费的定义与开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定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至于什么是筹建期间,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其二,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依据是:2003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相关规定。

笔者更加赞同关于“筹建期间”的第二种观点。这是由于:

(1)第一种观点,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均有不同的解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法准确界定筹建期间,为正确进行财税处理设置了障碍。

(2)第二种观点,很清晰地界定了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适用于各类企业,同时也没有任何歧义。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笔者将开办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归纳,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现状

筹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该是开办费。如何界定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间,正确核算其开办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显得至关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建过程中(筹建期间指批准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所发生的费用,一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核算,并在公司筹建期结束后将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全额直接转入当前损益。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办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

2、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筹建开始至取得第一笔商品房销售收入为止的相关费用(含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全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而税务处理则是从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后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其开办

费。 笔者认为,第一种处理方式不仅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而且与当时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而第二种处理方式则存在以下弊端:

(1)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既不符合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悖。把开办费与期间费用的会计处理混为一谈,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2)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不一致,扩大了开办费的摊销额。

(3)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在开发过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把本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减少了企业的亏损金额,进而形成房地产企业预先多交了部分企业所得税,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紧张,增加了利息负担,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

三、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四、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第3篇: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范文

保险公司承诺书范文一:

本人 ,于 年 月 日已被公司录取试用,为明确本人在工作期间之责任,本人愿向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一、首先恪守诚信,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个人简历、证件复印件真实、无误、绝无欺诈成分,且保证本人在前任公司未有任何违规行为或受任何不良处分,否则公司有权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不承担任何包括经济补偿在内的责任。

二、本人已阅读并承诺认真遵守和履行公司《员工手册》及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同意并积极履行在公司集团OA网随时更新的规章制度。如因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上的责任,本人愿承担公司所受一切经济损失的罚款,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三、本人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职业伤害,本人决不向公司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四、本人自觉承诺承担保守一切有关公司的商业机密义务,包括且不限于本承诺书所指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不刺探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人员以任何形式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贵公司报告真实情况;如果因本人故意和过失泄密,则本人愿意承当因泄密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未经公司同意,本人保证不在外单位兼任或任职,不设立含本人股份在内的公司,不直接、间接或变相经营与公司相同的业务,否则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公司有权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

六、本人保证不损害公司利益,不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虚报报销费用。

七、在职期间,若发生与本人业务相关的经济问题,本人愿接受公司财务部及综合办公室的调查。

八、若因某种原因离开公司,本人保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且在离职前将本职工作完整地交接清楚,退交领用物品、结清借支款等。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公司可以要求本人按试用期工资三倍赔偿,并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九、若被公司证明或认为不符合用人条件,本人同意公司对我进行调岗、调薪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履行第七项离职交接、清款事项。

十、如违背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上述承诺,愿意接受公司辞退、罚款及追偿的处理。

十一、在离职后,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实施任何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不得在离职两年内直接、间接或变相利用未经允许的公司品牌和资源经营任何业务;若有违背,则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十二、担保人同意承担承诺人试用工作中由于过失或故意行为的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保险公司承诺书范文二:

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保险诚信建设,提高诚信自律意识,完善自我约束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氛围,我公司愿意接受行业自律监督和检查,自20xx年 5月 1日起,我公司做出并履行以下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处理:

一、持续加强承保管理

1、严格按照经保险监管机关审批和备案的条款费率进行承保。不得通过批单、特别约定等方式对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作出实质性变更。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承保时向客户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率调整系数的使用项目及相应规定。承诺严格按照费率规章据实、合规使用费率系数。承诺不在客户不知情或没有交纳保费的情况下,以客户名义签订任何险种期限的保单。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3、车险承保必须留存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或在承保系统中留存扫描件。无牌照车辆(含非新车)承保必须同时提供足以显示发动机号码、品牌型号、价格等内容的车辆合格证(或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和购车发票复印件(进口车辆:可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报关单)等),每单必须存有

客户签章的投保单,投保人为个人的可以签名。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20xx元。

4、涉及保费减少的批改,需提供投保人签章(签名)的申请;对于退保批改,在提供投保人签章(签名)申请的同时,还应将保单正本及前期的相关批单同时收回并附后。如保单正本、相关批单无法提供或丢失,应提供投保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由投保人批改申请书中说明情况。如有违反,接受下列处理:

(1)无投保人签章(签名)申请,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退保批改,缺少保单正本及前期的相关批单又无投保人出具情况说明的,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3)伪造投保人申请或虚假手续,愿意每单处违约金10000元。

5、我公司承保交强险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1)我公司及分支机构严格履行随车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认真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承诺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不随意捏造完税凭证、弄虚作假,不通过修改车辆整备质量、排气量等手段录单。违反规定的,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地市分支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地市协会参照该意见进行处理;当地没有分支机构通过机构等形式出单违反规定的,对省公司进行处理。

(2)我公司及分支机构对于已经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不再重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须将其完税凭证号和出具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留存完税凭证原件或影印件。违反规定的,愿意每单处违约金20xx元。

6、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7、车险电、网销渠道业务不赠送礼品、不赠送保险产品、不支付手续费、不以测算保费抽奖等变相降费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在车行或其他渠道场所销售电网销产品、设立销售网点。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8、不签发“鸳鸯保险单”,不开具“鸳鸯保险费发票”。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10000元。

9、妥善保管与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车险产品书面协议,以备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如检查发现不按协议标准支付手续费的,愿意按照超出金额的10%-30%接受违约处理。

二、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

10、保险车辆出险后,承诺由我公司查勘定损人员或者我公司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同业公司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并出具查勘报告及定损单。如有违反,愿意每案处违约金5000元。

11、按照落实《郑州市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需要,我公司在郑州市场设臵的各个快速理赔中心派驻工作人员或委托公估公司处理本公司承保的案件,派驻人员不再兼任本公司的值班及派驻点之外的查勘定损工作。如有一处没有派驻工作人员或没有委托公估公司处理,愿意每处处违约金5000元;因公司原因导致派驻人员工作时间脱岗在30分钟以上,愿意每次处违约金500元。

12、保险车辆出险理赔时,严格按照保险条款中赔偿处理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每案处违约金5000元。

13、认真执行《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理赔服务基本规范》,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20xx元。

14、严格遵守我公司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每案处违约金20xx元。

15、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畅通投诉渠道。如因公司原因造成群体上访或社会较大影响的,愿意每案处违约金5000元。

16、不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如有违反,每案处违约金20xx元。

17、如需客户补充提供其他理赔资料的,做到一次性告知。如有违反,每案处违约金20xx元。

18、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如有违反,每次处违约金20xx元。

19、认真执行代位求偿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不推诿扯皮。如有违反,愿意每案处违约金20xx元。

20、认真遵守《河南保险业查勘理赔定损人员管理自律公约》,加强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素质和服务水平。如有违反,愿意按照《河南保险业查勘理赔定损人员管理自律公约》接受处理。

三、严格加强财务管理

21、手续费支付严格执行业务“跟单、跟渠道”相关规定。个人必须签订《合同》,销售人员信息完整准确(应注明其手续费收入账号或卡号),且持有资格证、执业证;专、兼业渠道,必须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且具备完善的工商营业手续,并签订专、兼业合同(应注明其手续费收入账号)。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2、手续费支付严格执行业务“跟卡、跟帐”相关规定。以财务为支付口径发生的手续费支付事项,手续费支付对象及金额必须与业务系统保持一致。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3、涉及退还保费的,按照以下财务支付方式处理:

(1)批单涉及保费减少的,投保人为单位时,不论投保人是否出具委托书,必须将减少的保费以转账形式转入单位账户;投保人为个人时,减少的保费不支付给投保人以外人员。若投保人发生变更,按原投保人和变更后投保人之间的协议处理。

(2)人民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将投保人的批退资金支付至法院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的,公司可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支付批退资金。

(3)保费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应将保费批退资金支付至原缴费政府部门同名账户。无财政统一支付账户的,由投保人提供签单证明和财政部门收入账户信息后,支付至相关政府财政部门账户。

(4)批退保费的支付方式仅限于汇款、网上银行等无背书功能的支付方式。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4、支付赔款的,按照以下财务支付方式处理:

赔款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支付对象的,按照生效判决执行。特殊情况下,赔款需支付给被保险人之外第三人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完善相应手续,予以支付。违反上述要求,如有弄虚作假的,愿意每案处违约金5000元。

25、各项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列支。列支不真实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愿意按照套取费用的1-3倍处违约金。

26、其他非营业外收入、奖励或返还必须据实入帐,不允许帐外收支。如有违反,愿意按虚假金额的1-3倍处违约金。

四、认真履行其他约定

27、我公司承诺按时、准确向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财产险公司业务统计报表、经营成本综合指标数据以及其它要求报送的数据和相关资料。如未按照时间要求报送的,每延迟1天,愿意处违约金500元;数据错误的,应按要求及时纠正。经查实,属故意报送虚假数据的,愿意每次处违约金20xx元至5000元。

28、我公司承诺积极配合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检查。如不积极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愿意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至10000元。

29、我公司承诺积极参加河南省保险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如无故不参加,愿意每次处违约金20xx元;迟到一次,愿意处违约金500元。

30、同一保单或理赔案件存在多项违反上述承诺情形的,愿意接受依照就高原则对其中一项问题进行处理。

31、本承诺书自20xx年5月1日执行,原承诺书自行废止。

承诺人:

xx年x月x日

保险公司承诺书范文三:

本人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为保险营销员。本人愿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愿对下列事项郑重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1、 本人提供的应聘资料(学历、工作经历、身份证明、健康告知等)真实可靠。

2、 本人无犯罪及其他刑事记录。

3、 本人了解并愿意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4、 本人将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规范展业,不欺骗客户,不欺骗公司,并在工作中做到:

(1) 如实告知客户的合同权益,准确解释合同条款,

不曲解夸大责任与收益。

(2) 正确指导客户亲笔填写合同 并签字,不代客户签名,不唆使他人代签名。

(3) 在公司规定时间内送达合同正本,并如实告知客户享有犹豫期内撤件的权利。

(4) 如实填写营销员报告书,不作一切欺诈行为。

(5) 在公司规定时间内将保费交到公司,不滞留,挪用和侵占保费、保险金等。

(6) 不为客户回佣。

(7) 不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不从事其他职业。

(8) 不从事《保险合同书》中要求营销员禁止的其他行为。

5、 本人行为如有违以上承诺,公司可随时根据本人于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是否曾在其他保险公司任职:是 否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时间:—————————————————————

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本人档案所在地——————————————————————————

承诺人签字——————————————

第4篇: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范文

当前我国环境问题的基本态势是: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破坏日益加剧,水资源危机显现,土地资源严重破坏,森林资源面临枯竭,矿产资源大量流失,水体污染面广,大气污染严重,废弃物污染成灾。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开征环境保护税收,完善现有税收制度,使之更符合科学发展的需要,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认识环境保护税收

OECD、国际能源署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对环境有关税收的定义为:环境税是政府强制征收的没有回报的与环境相关的税收。相关税基包括:能源产品、机动车、废物、实测或估算的排放物、自然资源等。某种意义上讲,环境税无偿的含义是政府给纳税人提供的益处通常并不与其支付的税收成比例。交给政府的有偿强制性税务或多或少都会与提供的服务(比如收集和处理的废物数量)成比例,这类税务被称为“费”或是“费用”。[1](P99)环境保护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保护税即绿色税收,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个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保护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性质和规模的税收和收费手段。狭义的环境保护税是指与污染控制相关的税收和收费。1996年欧盟统计局对环境税的定义为,是指针对某种在使用或释放时会对环境造成特定的负面影响的物质的单位使用(或释放)量所征收的税费。本文所说的是指狭义的环境保护税,即不包括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内容。

二、环境保护税收的理论依据及其分析

(一)庇古税

环境税收的理论思想来源于“庇古税”。英国现代经济学家庇古,发展了外部性理论并最早提出政府可以将税收用于调节污染行为的思想。庇古早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就主张国家应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征税。庇古认为,如果能对污染者按排污量征收一定的税,使之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之差,即将社会成本内部化,就可以使制造污染者面临私人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污染制造者在税收的刺激下会从两方面控制污染量:一是采取污染治理技术,降低单位活动的排污量;二是减少制造污染的活动总量。污染者将根据自己的成本和利润函数作出对自己最优的选择,同时达到对社会的最优。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这一理论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和应用。

(二)绿猫理论

2006年下半年美国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在中国宣布一个新发现:“绿猫”。他说:“我觉得,不管白猫黑猫,不是绿猫就抓不到老鼠”。他的意思是,一个国家的优良生态环境,在未来是争夺他国知识精英或挽留本土知识精英的重要变量。知识经济时代开放的世界人才流动体系赋予知识精英选择生存环境的特权,于是,青山绿水比钞票更为重要。如果一个国家经济即使很发达,但是污染很严重,那么知识精英也会逃离这个国家,从而使其无法获得足够的智力资源在经济上升进级。绿猫理论可以说是对“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替代。“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洋溢着愚蠢的乐观,其认为一国经济发展的初期虽会破坏环境,但在人均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经济发展却能带来更加环保的技术,从而有利于环境的改善。这正如曾带来强大冲击波的“斯特恩报告”所阐述的那样:我们过去的确高估了对环境的修复能力。

(三)税收的社会生态效率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意味着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果经济发展以生态环境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紊乱为代价,就不会真正达到目的。因此制定税收政策、设计税收制度,必须要考虑税收对社会生态环境的正负效应。当然这种影响具有间接性,是通过税收政策所要鼓励或限制的生产和消费活动这个中介而发生作用。生产和消费会产生外部效应。以“三废”为原材料的企业,不仅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而且净化环境,净化的环境给人带来身心愉悦是一种正外部效应。造纸厂随意排放污水,污染江河,林场滥砍森林,引起气候变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是生产过程产生的负外部效应。税收的社会生态效率是不仅考虑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而且考虑税收对外部效应影响,是从整个社会宏观的长远的角度衡量税收效率。这种衡量是建立在税收的社会生态成本(用sCt表示)和税收的社会生态收益(用sRt表示)对比的基础上。税收的社会生态成本包括税收的经济成本(eCt)和税收的外部成本(用wCt表示)两个部分。wCt指征税后和征税前(或一项税收政策执行后和执行前)外部成本的差额即wCt=wC-wC’(wC’和wC分别为加入税收因素前后的外部成本),wCt是正值,说明税收政策的实施或税收制度运行的结果鼓励了有害生态平衡以及有害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生产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税收的社会生态收益(用sRt表示)包括两个部分,即税收的经济收益(eRt)和税收的外部效益(用wRt表示)。wRt为征税后和征税前外部收益的差额,即wRt=wR-wR’(wR和wR’分别为征税后和征税前的外部收益),wRt为正值,说明税收政策实施或税收制度运行的结果导致社会生态环境的改善。[2](P40-41)税收的经济纯收益一定,税收的外部纯收益(即wRt-wCt)为正值时,其数值越大,税收的社会生态效率就越高。这表明税收制度和政策的运用使生产或消费主体在生产同样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进行同等满足程度消费时,发生最小的外部成本却产生最大的外部收益,或者使生产或消费主体放弃产生较小的外部纯收益的生产和消费活动,而转向产生较大外部纯收益的生产和消费活动。

三、我国现行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2000年起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些税种对于环境保护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从总体看,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整个税制并没有以绿化税制为宗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仅没有一个以环境保护命名的专门税种,而且也没有一个比较完整、有效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上述税种虽然涉及一部分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但由于当时制定政策的出发点不是完全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因此对环保方面的作用有限,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其次,从现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税种来看:

1.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其目的在于调节消费结构、保证财政收入,对环境保护关注不够,例如对成品油的征税只注重消费量,而没有考虑对环境的危害。没有对与环境不友好的产品,如电池等征税,还有的征税税率太低,起不到保护环境作用,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就是如此。

2.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有了鼓励措施,但显得过于笼统,缺乏对环境保护的具体量化标准。

3.增值税。增值税对环境保护的鼓励或限制措施,仅限于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等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显得缺乏力度。

4.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专门用于筹措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一种税,却没有把城市维护和建设与环境保护直接相联系。

5.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税率较低,2005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亿元,2006年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对节约城镇土地资源和合理使用土地基本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006年12月31日新修订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并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但其调节作用仍然很有限。

6.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主要问题在于没有按排放废气造成的污染量来进行征收。

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目的在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其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有:(1)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2)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3)外国政府赠款和其它国外赠款安排的投资;(4)城乡个人住宅、地质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及学生宿舍、科研院所住宅、北方节能住宅;(5)单纯设备购置;(6)资源综合利用(“三废利用”及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汽轮机发电及利用);(7)仓储设施(粮、棉、油、石油、商业、冷藏库、国家及地方物资储备库、商业、供销仓储设施、果品库等)。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不同的投资项目实行差别比例税率,税目税率由国务院定期进行调整。作为一种行为税,理论上征收额的大小应与该税种发挥的作用之间存在着相反的关系。即实际征收的税额越小,该税种对固定资产的调节作用越大,高耗能和高污染的产业产品项目的投资规模越小。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设计初衷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为前提的,并不是以保护环境相关的投资项目为主要的作用对象。但却提供一种通过调节投资变量而对环境保护产生影响的政策作用途径。从环保的角度来看,该税种既有鼓励提高能源生产的使用效率的意义,又有限制污染和低效使用能源的设计意图。很遗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起暂停征收。

再次,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的环境税收措施多数仅限于直接的税收减免,没有充分利用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间接的优惠政策,以增加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对环保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优惠不足,而且这些优惠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最后,我国以收费作为限制排污的主要形式,环境税缺位。排污费同税收相比,由于缺乏强制性,存在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征收标准低、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难于解决我国环境保护资金严重不足的现状。

四、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若干思考

(一)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原则

1.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首要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国家“‘十二五’规划”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必然要融入我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和整体规划的实现当中。

2.整体、有序、有效的原则。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必须整体规划,针对各种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方案的宏观经济影响、福利成本和分配效应等进行深入研究,选择最佳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整体方案。但是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整体方案的实施必须依赖于中央和地方的环境管理权利的合理划分和环境保护税实施的法律基础,依赖于我国财税、环保体制改革,依赖于中国企业改革进程、政府职能的转变以至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直至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所以必须遵循“有序”即“循序渐进”的原则,“有效”即环境保护效用最优的原则。而现实生活中某些税种形同虚设就是无效。

3.坚持环境保护税收为主、税费并行的原则。税、费虽然都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但税、费二者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却有明显的差异。据此,应该对环境保护中最严重的问题和日益突出的问题运用税收手段。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开征环境保护税时,并不是将一切可能产生污染的排放物都纳入征税范围,而是将影响范围不大的采用收费手段。诚然,税费并行并不意味着既征税同时又收费。

(二)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设想

根据当前我国国情,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设想大致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具体说来有:首先,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一个独立税种的环境保护税,其重要意义在于明确环境保护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税可以设立若干个税目或者设立诸如空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固态环境保护、放射性废物、噪音等不独立的小税种。其重要内容是将部分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我国自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到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出台,大体经历了试行、实施和完善三个阶段。排污收费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实施范围最广的一种经济手段。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项目有水、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113项。虽然收费和征税都可以将企业排污造成的外部成本内在化,但从管理的角度看,排污收费存在着管理无序、收费标准不合理、收费项目混乱、随意性大等问题,因此,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对治理污染的作用大大弱化,有必要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为环境保护税。

当然也不能将所有的排污收费都改为环境保护税,因为如下:一是,我国目前面临的最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是空气和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也日益突出。我国每年因这些污染对人们的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巨大;二是,对排污收费虽然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是以污水、废气(二氧化硫)、固体废物为收费对象有较易操作的实际经验;三是,西方发达国家开征环境税时,也并不是将一切可能产生污染的行为都纳入征税范围,而是将对本国竞争优势影响大的采取缓征、少征或不征,对资源优势和工业竞争力影响不大的早征和多征。据此,我国目前适合开征的环境保护税主要为:水污染税、二氧化硫税和垃圾税。

1.水污染税。对纳税人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而开征的税,称为水污染税。该税根据排放物质的耗氧量和重金属量来征收,利用利益机制激励污水的治理及整个社会节约用水。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税率不同,主要是为建设污水处理厂筹措资金。

2.二氧化硫税。中国二氧化硫排放的90%来自煤炭的燃烧,要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除了要提高商品煤的质量之外,更要提高二氧化硫治理技术和设备的开发推广。为此,应按二氧化硫的边际控制成本制定其税率标准,即要使二氧化硫的税率等于或略高于边际控制成本,用利益机制去激励二氧化硫排放主体,促使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3.垃圾税。使垃圾的生产主体承担经济责任并对倾倒的垃圾数量以边际处理费用为税率标准来征收,其目的是使垃圾生产主体的外部性内在化。其次,现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逐步绿化。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现行税种较多,虽然对环境保护或多或少地都起到一些作用,但各税种制度设计并不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对污染环境的量为计税标准,因此,这些税种还不是绿色税收,有必要逐步进行绿化。具体措施如下:

1.消费税。从绿化消费税的视角看,现行消费税应从财政收入型向绿色消费型转化。绿色消费税是对消费产生的污染行为以其污染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据此,绿化现行消费税主要有:一是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把产生污染的消费行为尽可能地纳入征税范围,如对各种电池征税;二是调整现行消费税中某些限制消费力度过小的消费品的税率,如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就应大幅度提高;三是逐步实行以消费产生的污染量为计税依据,如对卷烟可按其吐出烟雾体积计税。当然这会涉及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消费税要成为一个真正独立的税种;增值税在现有税率的基础上可以增设一个高税率,以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和保证财政收入;消费税从而成为完全的绿色税收。

2.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在当前环境保护方面的优惠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环境保护的量化指标上深化优惠对象和优惠措施。3.增值税。可以从对环境保护的产品和行为实行低税率入手。

4.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其计税依据从实缴“三税”税额改为已实现的增值额或营业额,按较低税率征收,将该税调整为城市环境保护的专项税种。

5.车船税。绿化车船税关键在于改变其计税依据,以其排放的废气量为计税依据较为适宜。

第5篇: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范文

小程从容答道:“当然是这盒月饼的完税证明啦,如今公司发月饼都要缴税了,老板总不会让我为了盒月饼亲自跑到税务局去缴税吧。”

李老板霎时无语……

从天而降的“月饼税”

从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用再缴纳个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8%以下,从而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锐减至约2400万。据统计,全国6000万人免缴个人所得税,意味着这些人的收入得到增加,顺应了富民要求,有利于拉动内需,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可谓一举多得。

但是,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这次个税调整亦有其局限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而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务部门解释,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税。

从条文上看,月饼这类属于个人所得物品,应当交税。然而,吃月饼要交税,直观上还是比较新鲜的。国情之下,员工在中秋节得到单位发放的月饼,一般是视作感情联络上的馈赠,这种感情联络方式,一年中也难得几次,再精打细算的人,也不会计入工资收入之内。所以,征收“月饼税”,必然引起人们的诧异。

无所不在的间接税

在中国,对于纳税人而言,许多人以为只有发工资时才会上缴个税,其实不然。在现实社会中,几乎已经没有能完全自给自足的个人,人们或多或少都要购买自己不能生产的消费品。所以,个体的消费活动和企业的生产活动、销售活动一样,都有一个纳税的步骤,只不过有些是直接交了税,有些是间接交了税,但归根结底,羊毛出在羊身上,对企业的征税,通常都可以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以一个普通纳税人来说,从一大早开始就开始缴税。早上起床第一件事,打开水龙头洗脸,这时候增值税的纳税行为已经发生了。你用水,说明自来水公司在销售水,这个售价里就含有增值税。自来水公司要向税务局交纳所得税和增值税,而其中的增值税虽然是自来水公司交,但负担者是每一个用水人。

也就是说,自来水公司向税务部门交纳增值税是替每一位使用者缴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的税率是13%,如果你一个月用了10吨水,每吨水的价格是0.8元,10吨水就是8元,其中就含有增值税1.04元。

然后你乘公共汽车上班,公交车公司交的营业税,也是在替每一个乘车人向税局交税。换言之,公民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在交税。

此外,人们在生活中的其他场合也可能交税。如果你买车,要交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如果你买房、卖房,要交相关的契税、印花税,也可能交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你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税就更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因此,个人所得税仅是一种“直接税”,它对于工薪阶层是认知度最高的税种。但他们并不清楚,除了每月工资单上标明了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以外,每天的衣食住行,自己的每一次日常消费,都包含了纳税行为。

据了解,2010年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仅占了中国税收总收入的7%左右。而仅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就占据了税收总额的44.2%。大部分个人承担的“间接税”,都隐藏在不易察觉的经济行为之中。

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网站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共有19个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等。业内专家评论说,尽管这些名目繁多的税种看似与普通百姓无关,但事实上它们隐在幕后,最终都隐含在商品价格中,由每一个消费者来埋单。

税改:富民才是正道

实际上,中国政府的税收和财政收入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已经保持十几年超高速增长了。依照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的计算,按全口径计算(政府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的中国宏观税负,在2009年为32.2%,这不仅大大高于很多发展中国家,和欧美等发达国家比较也不算低。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低收入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为13%左右,中上收入国家平均为23%左右,高收入国家是30%左右。中国的宏观税负已经达到了34.5%,这意味着什么?

这实际上与中国高速增长的税收有很大关系。根据这些数据,分析近些年来中国税收超高速增长的原因和内在动力时不难发现,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中央政府决策层、包括财政部、国税局一直有较强的增加税收收入的冲动,并将其作为行政目标。这一整体政策导向,与十七大报告提出乃至在“十二五规划”中所确立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似乎是相悖的。因为,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税收、劳动者报酬和企业营业盈余三分法来看,即使国民收入的“蛋糕”被不断做大,如果政府税收仍保持持续的超高速增长,居民收入和企业利润的相对份额必定会相应减少。

现实情况是,国民收入蛋糕越来越大,而诸如“月饼税”之类的各种税收也跟着“水涨船高”。税收,归根结底应与富民紧密相连。如果税收制度追求锱铢必较,“月饼税”、“加名税”等怪胎就会越来越多,居民负担就会越来越重,被剥夺感就会越来越强,有违富民导向。

要富民,税收就应多做“减法”。资料显示,近10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长一直高于GDP增长速度,而居民收入增长一直低于GDP增长速度,今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30.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3.2%。税收大幅增长,不仅意味着发展形势好,有时也是公民或经济组织的负担体现。在一个时期,社会财富这块“蛋糕”是一定的,如果税收增速总是高于居民收入增速,税收切的蛋糕越来越大,如何保证个人所得同步增长?如果不及时清理不合理的税费,不能最大范围地“减税”,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居民收入就难以赶上GDP,富民之路就会变得异常艰辛。

当然,做好税收“减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无疑,“减税”肯定受到纳税人的欢迎。从这次个税改革看,“减税”、让利于民,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的总体税负,也是政府的主张。然而,“减税”必然对现实利益格局作出新的调整,可能会受到既得利益者的抵制。“减税”,需要有关方面顺应富民期待,拿出“向我开炮”的勇气,反思税收理念,削减不合时宜的税收。更为重要的是,税收绝不仅是哪个部门的事,而是涉及公众权益的大事,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需要民意对税收制度有刚性约束。

第6篇: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范文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大连116052)

内容提要:作为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小微企业现在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发展现状来看,还面临着产业层次较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尽管政府机构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但与现实需要相比仍存在诸多不足。本文以辽宁省小微企业为研究对象,结合相关财政政策不足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辽宁省 小微企业 发展 财政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 2015 )09-0076-05

[收稿日期]2015-01-22

(作者简介]张嫒,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政策、税收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部分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12D007)。

①由《辽宁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计算得出。

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为推动经济增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就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小微企业也面临很多“瓶颈”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更需要政府从宏观角度给予政策支持。从辽宁情况来看,政府已经出台了多种扶持政策,但一些政策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本文从辽宁省小微企业面临实际问题出发,分析辽宁省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并给出完善建议。

一、辽宁省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目前,辽宁省小微企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促进全省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根据辽宁省统计局2015年1月公布的《辽宁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截至2013年末,辽宁省共有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1.5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5%;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41.5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4%;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4547.2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8.5%。与此同时,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开始逐渐凸显。

(一)行业相对集中,产业层次普遍不高

从行业分布来看,目前辽宁省小微企业行业相对集中,大多集中于以资源开发型、产品初加工型、服务低层次型为主的传统行业。其中,批发业和零售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13946个,占全部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的36.2%;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7965个,占全部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的27.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8919个,占全部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的9.2%。这几大行业中的小微企业共23万多户,占小微企业总数的73.3%。而科技型小微企业(此处仅指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数量较少,仅为8109个,占各类小微企业的比重为2.6%。

这些小微企业集中度高的行业,普遍具有技术要求低,竞争充分,市场趋于饱和,利润微薄等特点,从行业本身发展前景分析,相关企业不具备迅速扩张的条件。这种低价格、低技术、低收益、低附加值的传统发展路径依赖,也直接制约了其投入产出效益水平的提高。

另外,产业层次普遍不高导致企业转型升级困难,部分企业由于经营压力,转型升级的愿望较强,但在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转型升级的关键因素方面积累不足,相当数量的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较为困难,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后劲和活力不足。

(二)成本上升影响企业利润

根据2013年辽宁省统计局的调查结果,2012年全年辽宁省服务业小微企业中盈利增加的不足两成,三分之一的企业盈利减少,接近20%的企业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造成小微企业盈利状况不佳的原因有市场需求不足、资金紧张等,但主要原因是成本上升,包括原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特别是近年来,劳动者薪资报酬普遍上涨,直接导致人工成本占企业成本的比重增加,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巨大的负担。根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4年第四季度,工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住宿餐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员工平均薪酬指数都下降了三个点以上,人力成本明显上升。受成本上升等因素的影响,2015年3月辽宁全行业中小企业景气指数仅为95.3,比上月下降了4.8。整体来看,受我国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遭遇了一定困境,生产经营活力有些不足。

(三)民间借贷比重大,融资成本高

由于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银行出于对风险和收益的综合考虑,往往更愿意放贷给那些抗风险能力强的大企业。即使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也比一般大企业要高。另外,多数银行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会对小微企业的各方面条件进行详细评估,这使得放款时间被拉长,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短时间内资金短缺的需要。因此,多数小微企业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问题。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和服务业委2013年联合开展的抽样调查.2012年在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群体中,只有14.5%的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靠银行贷款,7.5%的企业申请了专项资金,其余大多数企业获取资金的来源渠道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比重加大,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融资费用负担,还增加了企业的风险。

此外,辽宁省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也较高。根据辽宁省银监局2013年的调查,第三方收费项目多达十几项,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成本率年化为12.75%。其中,利息成本占单位融资成本63%,第三方收取的各种费用占单位融资成本37%。同时,小微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过桥贷款进一步推高了融资成本。

(四)税费负担重

我国税制结构的特点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这种税制结构使得盈利能力较差的小微企业实际税负较之大型企业反而更高。从具体项目上来看,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达十几种,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还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在此基础上还要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的还需要缴纳房产税、车船税等财产税。此外,还需要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隐性费用”,这使得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更加繁重,多数小微企业认为大部分的利润空间已被过重的税费挤占,给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造成阻碍。

根据《中国中小企业年鉴(2013)》的统计数据测算,2012年辽宁省中小企业税收占销售收入的负担率为6.81%,高于各类企业6.65%的平均水平,税收占资产总额的负担率为4.9%,高于各类企业1.91%的平均水平,税收占利润的119.6%,高于各类企业99.9%的平均水平。

二、目前辽宁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财政政策不足

辽宁省目前出台的各项政策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保障,解决了小微企业发展中的很多困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专项资金数额偏小、效率低

为了鼓励小微企业发展,辽宁省设立了名目繁多的专项资金,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种子基金、“专精特新”专项资金、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范围覆盖创业、技术创新、融资等各个方面,并且在近几年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然而,与其他省市相比,辽宁省各类专项资金的数额偏小,支持力度不足,无法满足省内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

以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例,2012年辽宁省财政将该专项资金的数额由4800万元增加至1亿元,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但与其他省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例如,北京市2013年安排专项资金达8亿元,山东省2012年安排资金3.97亿元,广东省2013年安排2.5亿元。另外,辽宁省下辖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总体规模也较小,随财力增长而增加的资金额度各市差距较大,并且随意性较强,难以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政府的财政资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分配的过程中也没有与中小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结合,而且很容易受人为因素控制,滋生腐败,极大的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对融资支持的效果不显著

目前,辽宁省小微企业中依靠银行贷款获取资金的仅占大约14.5%。由此可见,辽宁省大多数小微企业并未因政策获益,其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还是靠自身及家庭。小微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比率偏低,一方面是因为其无法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另一方面是由于融资成本过高。目前,大多数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会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以上,直接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财务成本。另外,多数银行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会对小微企业的各方面条件进行详细评估,这使得放款时间被拉长,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短时间内资金短缺的需要。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因为政府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从而无法激发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的积极性。目前,辽宁省尚未设立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虽然省市两级都建立了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该专项4000万元,但是拨款数额仍然偏小,与其他省份差距较大。对于辽宁省下辖各市,省政府只是规定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当地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但是没有最低数额和增长率方面的具体要求,无法保证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资金需要。另外,辽宁省对于这些信用担保机构只在开始时注入一笔资金,后续经营过程中没有形成系统的长期资金支持机制,致使很多担保机构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覆盖面有待扩大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2015年国家出台新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然而,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员工人数、资产总额三方面的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根据规定,工业企业只有总资产不多于3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而且员工人数不多于100名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其他行业的企业,和工业型企业相比要求更为严格,企业总资产不能超过1000万元,而且员工数量被限制在80人以内(含80人)。由于要求较高,许多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其优惠。因此,尽管理论上政策规定可以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但是在现实中能够享受这一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企业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根据辽宁省统计局2015年1月公布的《辽宁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截至2013年末,辽宁省共有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1.5万个。然而,目前辽宁省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只有大约11.3万户,仅占小微企业总数的35.9%,税收优惠的效果有限,覆盖面有待扩大。

(四)政府采购的倾斜力度不够

辽宁省参照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做出规定,辽宁省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面向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不低于60%的比例留给小微型企业,即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至少占政府采购总额的18%以上。这一政策对于帮助辽宁省小微企业解决销售难题,降低其市场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辽宁省各级政府基本上只保证18%的采购比例下限,并且没有出台面向小微企业定向采购小额项目的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不足。据统计,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近1.4万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获得合同金额接近0.6万亿元,占40%以上;广西2012年政府采购合同中授予小微企业的占34.5%;山东省小微企业累计完成采购额占政府采购总额的31.5%。另外,北京市规定,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从小微企业采购,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小微企业;重庆市规定,市级政府购买20万元以下的办公文具都须从纳入采购名单的小微企业中采购。相比之下,辽宁省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明显不够。

另外,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政府往往对竞标企业资质要求偏高,设置注册资金、资产总额、纳税额等方面的门槛,而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一般很难达到这一标准,因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没能够真正实现对小微企业的照顾和公平竞争,使优惠政策流于形式。

(五)公共服务平台体系不完善,财政投入少

目前,辽宁省已经开通中小企业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并在下属14个市建立市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等服务内容,对推动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辽宁省在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上的财政投入仍然较少,尚未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辽宁省目前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没有设立专项资金,也没有在法规中明确每年财政预算拨款计划和额度,只是在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时安排一定的服务平台项目,无法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同时,辽宁省现有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只延伸到了市一级,没有全面覆盖各个县,尚未形成省、市、县三级政府主导的服务平台体系。而且,公共服务平台上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数量过少。例如,在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上,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只有14个,数量偏少,对推动辽宁省产业集群发展不利。另外,由于宣传力度不足,不少小微企业对公共服务平台知之甚少,使得服务平台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促进辽宁省小微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增加专项资金财政投入使之起到激励杠杆作用

辽宁省应当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特别是需要提高各类专项资金的数额。其中,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其他省市相比数额偏小,可以考虑在今后3-5年每年增加2000万元。同时,应当适当提高专项资金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还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支持。可以借鉴宁波市的做法,实行小微企业“专供地”制度,并优惠提供基础生产公共设施和设备。对于辽宁省各地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辽宁省政府应当对其增长额度或比例提出明确要求,可以将财政收入增幅作为其增长速度的下限。另外,辽宁省还应当进一步加大“专精特新”专项资金的拨款数额,力争将该项资金提高到5000万元。在提高拨款额度的同时,将其与推动辽宁产业集群发展相配合。该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应当结合辽宁省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重点向辽宁省有优势的特色产业倾斜。如,电子信息产业是辽宁支柱产业之一,中小企业密集,产业链完整,在“专精特新”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过程中应当重点扶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此外,各类专项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应当简化申报和审批程序,缩短资金拨付时间。目前,辽宁省的做法是企业向本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在审核后起草报告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和中小企业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后下拨资金。建议采取更直接的方式,由省级部门直接对各地企业进行审批。可以利用省级网络信息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对不符合条件申报和申报不实的企业在今后3年取消其申报资格。同时,适当统筹和整合各项政策资金,切实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1.建立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首先,要激发银行的积极性,解除其后顾之忧。辽宁省财政应当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数额应当至少在1亿元以上。该补偿金按照增量奖励原则,对省内各类银行机构发放给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量给予风险补偿,增量越大给予补偿奖励越多。在设立省级资金的同时,还应当激励更多的市县政府设立该资金。其次,要加强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辽宁省虽然建立了省市两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但是拨款数额过小,省本级财政每年仅安排4000万元,无法满足需要。因此,需要进一步增加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数额,每年保障5000万元以上的拨款。对于辽宁省下辖各市,省政府应当规定补偿资金增长速度不低于市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速。

2.积极推动担保机构的发展。为了保证担保机构的稳定持续发展,辽宁省财政除了在开始时对担保机构注入资金以外,在其经营过程中应该根据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数额,每年给予适当的奖励。除此之外,辽宁省财政还应当加快建设政策性担保机构,努力增加地市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数量。通过大力宣传针对担保机构的营业税免税等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同时,应当逐步建立以市级财政为引导和支撑、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出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的多层次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3.设立小微企业过桥资金。针对目前小微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过桥贷款及由此带来的高融资成本问题,辽宁省政府应当设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过桥资金,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周转难题。可以考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金额不低于1亿元的小微企业过桥资金,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负责具体管理。为了规范过桥资金的使用,辽宁省应当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申请过桥资金企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审批程序,以及资金使用原则、期限、归还方式等。除了省级资金外,辽宁省还应鼓励各地财政设立相应的小微企业过桥资金,全面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建议我国适当扩大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范围,加大优惠力度。对于非工业型小型微利企业,可将资产总额和员工人数的上限提高到工业企业的水平,从而使更多小微企业获益。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三个条件,可以予以适当的放宽,不需要同时满足即可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应当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可以考虑调整到15qo左右。由于我国目前对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小微企业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偏高,因此需要相应降低其税率,以达到税负公平的目标。

此外,对于创办初期的小微企业,由于初办成本高、效益低,纳税能力弱,并且知名度和竞争力都不高而导致市场占有率低,需要政策上的优惠来扶持,使其可以渡过这段最困难的生存发展阶段。国家可以适当加大对创办初期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对其前3年的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或者免征。

(四)政府采购不断向小微企业倾斜

首先,适度提高小微企业采购占政府采购总额的比例。辽宁省可以参照全国平均水平并结合辽宁省实际,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向小微企业采购。对于数额较小的采购项目,应当给予小微企业定向采购的优惠。同时,可以考虑将一些大项目在采购前拆分成若干小项目给小微企业。其次,对“优质”小微企业给予更多的机会。辽宁省应当建立“优质”小微企业数据库,对省内参与政府采购的小微企业的资金状况、经营状况、守信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按照一定的赋分标准打出分数,对信用等级高、财务经营状况较好的小微企业适当降低竞争门槛,给予其更多的与大中型企业竞争的机会。再次,改变以往最低价中标的“一刀切”模式。政府在招标过程中,预先设定一个可接受的价格浮动区间,出价在此范围内的小微企业,需要对其服务、技术能力、市场口碑等方面进行比较,综合分析后最后确定中标企业。这样能使各种类型的小微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不会被迫参与恶性价格竞争。最后,为了保证小微企业顺利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解决其资金难题,可以利用政府采购的支付信誉为中标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让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五)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辽宁省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由省财政设立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全面推进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的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加快推动服务平台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政府主导的服务平台体系,全面覆盖全省各市县。在条件成熟时,将服务平台体系延伸到经济较发达的镇。在服务项目和内容上,辽宁省现有的公共服务平台在创业、培训、信息、技术、咨询方面做得较好,而融资服务、创业辅导服务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政府应当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为小微企业提供大量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信息,满足小微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融资服务形式不应仅限于小额贷款和贷款担保,还应引入“助保贷”、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创业成功率。此外,还应当补充产品服务等新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加大服务小微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方便企业获得政策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供更有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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