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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工业革命时期,世界审计处在一个痛苦且充满革新活力的转折过程中。英国民间审计产生和演化的最深层的内驱力是股东和债权人与管理当局之间新型的责任关系的最终确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和发展将审计事业的发展纳入了一个新的经济框架之内,是近代审计产生的经济背景。1862年修订的公司法,把由股东选出监事担任审计师改为由股东大会聘任具有会计专长的会计师对公司帐目进行详细审核,并提出查帐报告。公司法确立了由特许会计师审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办理破产清算的制度。公司法的相继颁布,呼唤着民间审计队伍的成长和壮大。H.W.罗宾逊曾在《爱尔兰会计史》中指出,“英国民间审计是由破产催生、由差错和舞弊孕育、与清算共同成长,最后才确立起来的”。
此后,1879年的公司要求银行应接受特许会计师的独立审计,1900年公司法将特许会计师的审计范围扩大至全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对民间审计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因而,19世纪中叶以后,民间审计业务日益增加,专业审计人员队伍不断扩大。1948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81年修订的公司法,英国长期未将这5个公司法整理汇编,它们都是英国审计的依据。直到1985年,英国才将这5个公司法合并成一套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全部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帐目都必须经过具有一定资格的审计师审计。审计师应由每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聘任,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表明公司的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和公允(True and Fair),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从英国民间审计的诞生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英国的审计制度有其显著特色,本文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浑然一体的监事制度和会计师制度——监事审计。
英国的审计制度是以公司法为中心形成的。英国的公司法中包括着会计师制度,监事制度与会计师制度,这是英国民间审计的一大特色。
2、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自律化管理。
由于的原因,英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共有6个行业协会组织,其中英格兰—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S)、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I)、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4个协会组织(以下简称会计职业团体)是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组织。
英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自产生以后,一直保持着由会计师职业团体实施自律化管理的历史传统。会计职业团体的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组织培训;审计资格的注册管理;制定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质量。
6大会计职业团体为了协调行动,1970年,共同成立了会计职业团体协商委员会(Consultative Committee of Accountancy Bodies,简称CCAB)。CCAB下设审计实务委员会(APB)、会计课程委员会(BAAEC)及其他一些专门委员会,在一些领域统一开展工作。此外,他们还在特定执业领域进行双边或多边合作,如ICAEW和ICAI的共同联合惩戒方案(JDS),ICAEW、ICAS和ICAI,建立的特许会计师联合道德委员会(CAJEC),ICAEW、ICAS和ICAI建立的联合监控机构(JMU)。其中联合监控机构极具特色。
3、民间审计准则独具特色。
英国既然是实行民间审计职业自我管理的国家,因此其准则的制定也是由民间审计团体“审计实务委员会”进行的。为增强审计准则的约束力,审计实务委员会设立了联合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整个审计职业界成员违反职业规范行为施以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开除会员资格。但是,英国的民间审计人员并不像对公司法那样重视和遵循民间审计准则,因此,英国的审计准则在审计实践中也就不那么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英国民间审计准则体系包括两个层次,审计准则说明(Statement of Auditing Standard.SAS)和审计实务指南(这就有别于美国的3个层次:一般准则、审计准则公告和审计指南)。1980年的审计准则包括一项业务准则和两项报告准则。
英国现行的民间审计准则无论是在体系上还是在上都有其独特之处。
从体系上看,英国的民间审计准则没有像美国那样分为3个层次,而是两个层次。
从结构上看,它没有采取美国式的“三段”结构(一般准则、外勤准则和报告准则),而是将“审计准则说明”分为6个部分:责任;计划、控制和记录;会计系统与内部控制;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人员的工作;审计报告。
从内容上看,英国的“审计准则说明”未涉及“一般准则”的内容,只包括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
4、民间审计的职业道德准则较完善。
现行的英国民间审计职业道德内容主要包括:独立性;胜任能力和技术标准;对客户的责任;刊登广告及进行公关类活动。此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职业道德规则。
5、英国的民间审计报告的特点:
(1)、以“INDEPENT AUDITORS‘REPORT”为题。
(2)、审计报告的受送者是企业成员(member of×××)。企业成员指的是企业的股东。
(3)、强调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即符合the Companies Act 1985。
(4)、把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表述为“真实与公允”(True and Fair)。
(5)、在表达意见时,使用了“In our Opinion”(我们认为),这表明审计报告并不是一个保证书。
(6)、特许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明确。
按照英国法律规定,特许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7)、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英国《1989年公司法》第53条第(1—B)款规定:英国贸工部通过制定标准或办法指导、监督会计职业团体的工作。
(8)、严格的会计职业团体的准会员制度。
在英国,“准会员”(ICAS对准会员称“非会员执业者”)与会员一样受到相同的规则和规定的约束,但不能使用“特许会计师”称号。准会员也不能作出任何公开声明以表明他们拥有此种权力。申请“准会员”身份的人必须按注册委员会要求的方式进行。为尽到本规定所赋予的职责,注册委员会应进行必要的调查,以评价申请者是否合格。
会计职业团体对准会员违反规定所采取的惩戒措施与会员相同。准会员的任何不遵守协会道德准则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受到惩戒。即使不再具有准会员身份,准会员在具有该身份期间所作的行为或工作中的遗漏仍将依照有关规定受到惩戒。
英国注册师行业实行自律化管理,并呈现出两大特征:一是虽然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四足鼎立、各自为政,但也在许多领域进行合作;二是政府通过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但有时也采取一定的干预政策。,英国正在酝酿中的新监管体系的组织形式,以尽快采用会计职业界的独立监管体系,这是英国CPA行业管理发展的新动向。
英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历经百年发展,探索出了一套成功的管理经验,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完善事务所组织结构。
英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有3种,即个人执业事务所、合伙事务所和公司制事务所,法律和行业规则都对每种组织形式所具备的设立条件做了详细规定。一般而言,个人执业事务所规模较小,承揽业务的规模也小,公司制事务所规模较大,承揽的业务也大。这有利于满足会计市场不同层次的需求,避免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我国目前只允许注册合伙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事务所,不允许注册个人执业事务所,导致许多小业务由大事务所去做,提高了执业成本,不利于事务所规模经营,也不利于会计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有必要借鉴英国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2、建立职业保险制度。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高智能、高风险的行业,为防范职业风险,并能给公众以信赖感,英国及其他国家普遍实行了职业保险制度。我国虽然在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办理职业保险,但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开展这项业务,只是按照事务所业务收入的10%提取职业风险准备金,这使事务所很难应对所面临的风险。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采取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尽早建立职业保险制度。
3、为会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英国各协会都十分重视会员服务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说各协会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围绕着会员服务开展的。在组织机构上,各协会除了设置专门的会员服务部门外,其他多数机构也都把为会员提供满意的服务放在首位,大多数的委员会、会也都是应会员的需求而设立的。在服务方式上,各协会根据不同会员(执业会员与非执业会员、国内会员与国外会员)的不同需求,采取开研讨会、编发刊物、电话咨询、信箱咨询,信函答疑、专题培训、图书馆服务等多渠道、多层次的方式,为会员提供热情及时周到的服务和帮助。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服务工作,与英国各协会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更是薄弱。为了适应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行业发展的需要,协会应当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在为会员办实事上多下功夫,使会员与协会之间建立起紧密和谐的关系,树立协会的良好形象。
4、建立有效的行业监管体系。
由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往往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利益不尽一致,社会公众不得不承受注册会计师提供信息质量的风险。这就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质量的广泛关注,进而要求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和惩戒体系能够最有效地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为了适应社会公众的需求,近年来,英国一方面通过制定或修订法律、政令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另一方面,该行业组织也在不断修正和完善自律化管理的规则和方式,进一步提高自我监管的效率。为检查审计业务质量、监督会员遵守职业规则的情况。英国务协会都设立了纪律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机构,制定了一套较完整的办事程序,专门负责调查处理会员的违规行为,以维护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英国目前正在酝酿建立新的独立监督体系,更是对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自律方式的改革。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已有的监管机制也未能有效地运作起来,监管乏力。应当抓住目前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有利时机,通过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及加大行业组织自我监控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5、建立准会员制度。
英国会计职业团体有准会员制度,对接受会计职业团体管理但又不是会计职业团体会员的个人授予准会员资格。如果事务所的一个或多个主管人员不是会计职业团体会员,但当这些人被授予准会员身份时,会计职业团体可以批准事务所注册。这种制度,有利于事务所吸收其他专业的优秀人士加入到注册会计师职业,并解决合伙人、董事等不是会计职业团体会员的,也有利于事务所提供多元化服务,增强事务所的竞争力。目前,我国事务所的合伙人结构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为注册会计师,这不利于事务所的成长壮大和提供多元化服务,应当借鉴英国的做法,建立准会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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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ike Davies,Ron Paterson and Allister Wilson,UK GAAP-Generallv Accepted Accounting Practice in the United Kingdom,5th edition,ERNST&YOUNG,1997。
2、Turlev,Stuart,Cooper&Malcolm,Auditing in the United Kingdom:a studv of development in the audit methodologies of large accounting firms,NewYork,Prentice Hall,1991。
3、Christopher Nobes&Robert Parker,Comparative Interational Accounting,4th edition,Prentice Hall International,1995。
4、Michael ChatieId,A History of Accounting Thought,the Dryden Press,Hinsdale,III。
5、Michael Bromwich, econonmis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setting,Prentice-Hall International(UK)Ltd.,1985。
6、裘宗舜、张蕊:《西方民间审计》,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
7、世界主要国家审计编写组:《世界主要国家审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关键词 审计准则 协调 现状
1 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含义
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国际审计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首先必须明确协调的含义:
坎贝尔认为:协调一般指通过缩小差异逐步趋同。但协调并非指严格的统一。
L·S阿明和L·H·拉德赖夫指出:“协调就是一种缩小各种标准和实务差异以形成一套精密的可接受的标准和惯例的过程。协调过程将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国际的基础上进行。”
L·M·塞缪尔斯和A·G·派珀认为:“协调就是试图归纳不同的制度,把多样化的实务并入和组合成能产生共同合作结果的有序结构的过程,是减少差异的过程。”
日本学者松闸信男教授认为:“协调就是将形成跨国的各子公司所在国不同、经济、和环境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同审计制度,在与跨国公司有牵连的各个国家、进而在全世界形成统一秩序。”
我国学者李宝震、郝振平认为:“所谓国际协调是指各国的某些机构或团体在国际范围内结成统一组织,经过协商讨论,共同努力建立标准,以期缩小差异,使审计实务趋于标准化的活动。”
根据上述关于协调的论述,我们认为,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有关机构在世界范围内对不同的审计准则进行调和,缩小差异并使之逐步走向统一的过程。
2 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意义
2.1 是跨国公司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事实上,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在很大程度是由于跨国公司的发展而提出的。跨国公司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了解和掌握跨国公司的审计行为和准则,以便判断其审计的质量、增强对财务报告的信赖。他们需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财务报告进行和比较。这些财务报告经过了不同国家的审计,而这些国家的审计准则是不同的,这就给来自不同国家财务报告的分析和比较带来困难,迫切需要对世界各国的审计准则进行协调,建立统一的审计准则。
2.2 是世界经济环境下审计职业自治的需要
在世界经济环境下,由于工商企业和职业本身的日益国际化,这样就产生了一些在本国经济范围内没有遇见过的新问题。例如,按照本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能为别国接受;本国投资者能否看懂别国的财务报表;本国的审计报告能否为他国投资者所理解;别国的会计师能否在本国执业等等。这些新问题已经不可能仅仅通过修改本国的审计准则就能解决。
全球经济环境的急剧变化使得会计的国际间互认不能再被忽视。而国际互认的最大障碍就是会计师资格的差异和审计准则的差异。本国的会计职业若得不到世界的承认,必然会阻碍本国的会计职业发展,从而对本国的对外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这样又势必引起政府的干预。所以,从职业自治的角度看,制订和实施一套国际认可的审计准则,加快国际间的互认,就成为必要。
2.3 推动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
国际会计准则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可以看作是对国际审计准则协调的推动。正如斯坦泼和穆尼兹所分析的那样,当国际会计准则获得更多权威的时候,就有必要拥有一套国际审计准则来促进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如果某国的财务报表是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则国际投资者将更容易充分理解和信任该国的财务报表。同样,如果国际投资者知道有一套国际审计准则正在不同国家被审计师所,则国际投资者对国际会计准则在不同国家被一贯地执行的信心将会得到提高。因为审计师在坚持会计准则的实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实际上,国际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之间是相互支持、相互推动的。许多制订国际会计准则的原因同样也适合于国际审计准则。
3 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现状
获得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一个显著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会计团体有组织、有系统的合作和努力,来达到这一目的。实际上,这种协调的尝试也已经进行多年。当前国际上有两个主要组织公布了有关民间的国际审计准则:—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二是欧盟。这些组织对于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产生不同的,概述如下。
欧盟并没有像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那样国际审计准则,但所的共同体第4号和第8号指令涉及到审计准则的有关。虽内容不全面,但是由于其指令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要求成员国的法律应与指令要求统一起来,因此它对审计准则的协调具有强有力的影响。
然而他们要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取得一致的意见,还存在着许多困难。欧盟协调审计准则进展缓慢的情况就表明了这一点。例如协调审计的独立性问题,由于各成员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而出现独立性的不同理解。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是另一个国际审计准则的组织。该组织所属国家审计实务委员会的章程中规定,其目标是以协调的准则来发展和提高世界会计职业的协作。这个组织在协调审计准则方面的主要成就是出版了《国际审计准则》。但是它所的准则是建议性质而不是要求,准则的前言可以证明这一点,“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今后将寻求促进他们自愿地接受这些准则。如果有的国家的审计规章与该准则有差别,那么成员单位应按准则执行到可以执行的程度。”
,作为协调的结果,国际审计准则日益受到国际师联合会各成员国的重视,其中最典型的当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当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审计准则时,加拿大的审计准则委员会就将它与加拿大现行的实务进行对比。如存在重大差异,除非基本上不同意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的观点或者认为加拿大的环境要求采取不同的观点,否则加拿大审计准则委员会将修订其自身的准则。
澳大利亚于20世纪80年代初决定把国际审计准则并入澳大利亚的审计准则,在1983年对其审计准则进行修订并重新。此后,澳大利亚审计准则委员会还决定把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的讨论稿直接作为澳大利亚审计准则草案。
4 对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评论
4.1 坎贝尔的国际协调观
(1)各国审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是当地、等环境的产物。如果不考虑各国审计准则的深层原因,即使能够减少和调和各国审计准则间的差异,这种调和也只能是肤浅的,毫无实质意义。
(2)审计准则的协调不应该是孤立的,应与既定的经济和目标相结合。在整个协调结构中,若没有其他协调要素的支持,协调的影响力将是极其有限的。
(3)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基础。如果财务报表按照完全不同的会计计量和揭示原则编报,审计准则的协调对财务报表国际可比性的贡献就不大。审计准则最终能否在实质上为财务报表的国际用户提供令人满意的审计意见,将不仅仅取决于审计准则本身是否能达成统一,还取决于会计准则能否达成世界一致。
(4)不发达国家虽然没有能力制订本国审计准则,但也不见得愿意接受“国际施舍”。
4.2 莱因哈德·戈德勒和阿朋·拉德鲍夫的协调观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第一任主席莱因哈德·戈德勒(Reinhard Goerdeler)曾表示,绝对的世界范围统一将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会计和审计必须持续地反映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商业惯例、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但戈德勒还是有保留地认为,国际性准则仍有可能在下述两个方面获得成功:能够缩小国际环境影响的各种差异;使各国坚持这种差异的原因和性质得到相互交流和理解。阿朋·拉德鲍夫在1981年提出了与戈德勒相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审计准则可协调的机会比起会计准则来更为乐观。但他们又认为,审计准则的是各国文化、法律、政治和经济等各种变量相互牵联的复合物,谁都不能指望审计准则会取得完全统一。
4.3 D·R·卡迈克尔的评论
卡迈克尔认为,尽管已经建立了协调各国审计准则的正式机构,但并没有发挥作用。《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很不严格,随意性很大,似乎很容易就可达到。更糟糕的是,国际审计准则的措辞往往模棱两可,掩饰或遮蔽引起争论的,使这种解决方法难以理解和缺乏约束力。卡迈克尔最后认定,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已经走调了,最终的结果将不是一首美妙动听的乐曲,而是噪音。
4.4 笔者的协调观
(1)协调是一个过程。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不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他是一件长期的艰苦工作,需要各国政府、会计职业团体、国际性和区域性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广泛合作和支持,只能在有选择、有折衷的条件下逐步趋同。
(2)协调不等于绝对统一。由于造成审计准则差异的原因不可能一下子消除,因此,只能调和审计准则的一些重要方面,求大同存小异,且这种调和应该允许有一定的伸缩性,不可能要求完全一致。
(3)协调是平等基础上的协调。各个国家应该彼此了解和谅解各自的差异,在平等的基础上做出一些让步。对国际审计准则的执行也应该是自愿的,不施加外部压力。
(4)协调应该首先从审计准则的基本要素抓起。各国审计准则的差异很多,协调不可能做到全盘兼顾,因此,首要考虑的就是审计准则基本要素的协调。因为审计准则的基本要素不仅体现了审计准则的核心,而且也是影响审计质量、影响审计报告的可比性的重要因素。在审计准则的五个要素中,审计报告要素的协调是难度最大的,因为它涉及的经济、法律背景最多也最复杂,很难从根本上加以协调。相对而言,“职业能力”和“独立性”要素的协调要容易一些,因为大多数国家都是由会计职业团体对这两个要素作具体规定,受国家干预的可能性小一些。协调难度最小的两个因素是“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证据”要素,因为这两个要素主要涉及审计程序和审计技术的范畴,而各国在审计程序和审计技术方面的差异是不大的。
(5)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前景是乐观的。虽然说审计准则的协调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但前景是乐观的,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协调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认为,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基本趋势是:以地区协调为先导,逐步实现审计准则在国际范围内的协调。当然,这里所说的协调不是审计准则在国际范围内的绝对统一,而是审计准则基本精神的统—。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湖南省*市召开内部审计准则研讨会。按照协会准则委员会*年的工作计划,这是继9月份山东威海准则研讨会后召开的第二次研讨会。这次会议研讨的是今年新起草的四个具体准则:它们是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承办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准则》、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财审部承办的《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的关系准则》、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承办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准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审计部承办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准则》。上述四个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已经于今年6月以前完成了初稿,各准则承办单位按照准则委员会的要求成立了准则课题组,由承办单位领导亲自担任组长,教授执笔并组织理论、实务界专家进行了初步研讨,多方征求意见并多项修改,共同完成了准则的起草工作。在这里,我代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向大家表示感谢,感谢你们为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所作的努力和推动工作。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继去年内部审计基本准则、道德规范和十个具体准则之后,今年3月15日又了《结果沟通》、《遵循性审计》《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等五个具体准则,从而使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不断得到加强与完善。今年5月和7月,准则委员会在北京和武汉两次召开操作指南研讨会,对《物资采购内部审计操作指南》和《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操作指南》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从指南的结构、体例、内容、技术方法的选用,都做了比较全面地修改和调整,使两个指南修改稿有了比较一致的框架,审计流程更加清晰,具备了一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10月份,上述两个操作指南修订稿已经提交准则委员会审定。9月份在山东威海市召开了准则研讨会,对去年延续下来的8个具体准则进行论证和修改,与会代表取得了比较一致的共识,8个具体准则修订稿也按照会议要求提交了准则委员会。
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和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中国内部审计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今年一些省、市、部门、企事业单位相续了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办法和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便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更好地发挥其防弊、兴利和增值的作用。这也是与国内外内部审计发展的新形势相一致的。从国际上看,*年5月,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新了两个实务公告,并对5个实务公告进行了修订。两个新实务公告是“质量保证与改进项目”,“对自我评价的独立审定”。修订的实务公告有3个涉及“质量项目评价和报告过程”,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可见IIA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作为内审发展的重要问题。
从国内看,*年8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的上述两个暂行办法已于8月30日起在中央企业施行。
今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该条例定义了内部审计协会的职能,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成果利用做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
国家教育部在今年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教育系统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做出了新的规定。
这些新出台的法规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出发,立足本行业或本单位实际,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为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
下面结合近两年准则研讨会的情况,说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时参考。我想重申三年来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王光远副会长一再强调的:
1、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是贯穿内部审计准则的两个核心概念,不论制定任何一个准则都应考虑组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2、内部审计准则规范的工作内容是财务收支审计与管理审计相结合的综合审计,制定准则特别要考虑管理审计的需要。
3、现代内部审计倡导的防弊、兴利、增值的三大目标是内部审计准则一定要坚持的基本理念。
我国目前正处于第二阶段,要达到理想模式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审计准则是经权威机构制定或认可的、用以明确审计主体资格、指导审计人员工作和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的专业规范。用经济学理论研究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变迁是审计准则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在总结有关审计准则制定和变迁的经济学分析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审计准则制定与变迁经济学分析的典型观点
(一)审计准则的制定: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于制度的需求是因为在当前状态下,行为主体无法获得潜在利益。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审计准则能够有效地降低审计业务中的交易费用,从而使利益相关者获得由交易带来的潜在收益。这主要表现在:
1降低审计交易中的信息费用在审计交易中,有关审计委托人不仅要了解关于审计主体的声誉评价、业务能力的评价,还要了解他们遵守协议的意愿。获取这些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这些成本可称为信息费用。[1]审计准则可以提供规范审计行为的基本标准,把不同方面的这些标准联系起来有助于评价各个审计主体的声誉,进而帮助委托人简化决策程序,根据其潜在伙伴以往的行为方式去推断自己未来最有可能的行为方式,从而产生对未来立场的合理预期。
2降低审计交易中的权利界定费用由于有限理性和契约的不完全性,在达成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后仍然面临着权利的再度界定或进一步界定的问题。[2]审计准则能够有效降低审计交易中的权利界定费用,虽然它并不能够消除这一费用。首先,审计准则确立权利界定的基本原则。其次,审计准则直接确定审计主体权利的行使范围。再次,审计准则为审计交易中的权利争议提供了解决程序。在充斥着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具备有限理性特征的审计行为主体之间不可能签订一个能够预测契约期内所有可能事件的完全契约。审计准则确定了解决争议的程序,从而使各方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
3降低审计中的监督制裁费用对于根据理性原则进行损益计算的审计主体而言,违反制度规则的净收益必须超过由于这一行动而产生的净成本。如果他们由于违反制度而受到制裁,那么他们就要把这种制裁带来的损失纳入到成本—收益分析中。由于对声誉的珍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审计主体即使是在“短视的自利”要求与审计准则的要求不相一致时,也会遵守审计准则,履行与之相关的审计协议,从而可大大降低用于监督制裁机会主义行为的费用。(二)审计准则的变迁: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国内许多学者赞同采用制度变迁理论解释审计准则的变迁。[3]从制度创新的动力源泉与条件来说,新制度经济学所提出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是经济主体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制度变迁总的潜在收益大于变迁成本并不一定会导致制度创新,只有当制度变迁为权力集团带来的潜在制度收益大于新制度的组织操作成本时,才是制度变迁产生的唯一途径。[4]制度变迁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诱致性变迁,二是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指审计准则的各需求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现存审计准则不满意或者对新审计准则产生需求而发生的变迁;或者是指供给主体从其所代表的集团利益出发,当出现新的获利机会时而发生的变迁。它具有渐进性、自发性、自主性的特征,完全可用成本收益比较模型和供求模型去解释,创新者作为制度的供给者或生产者只不过是对制度需求的一种自然反应和回应。强制性变迁则是指现行审计准则的变更或替代不在于个人获利机会的发生,而是通过政府命令或法律强制实行。它可以避免诱致性变迁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变迁成本。
(三)对上述观点的评价
1优势分析上述观点的优势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有助于从全新视角深化对审计准则的认识,提升审计准则研究的质量和深度上述各种观点从不同的经济学视角阐述了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变迁原因,使我们对审计准则的研究跳出了传统的“就审计准则论审计准则”的局限性,突破了单一学科范围的束缚,实现了跨学科、多角度观察和分析的目的,找到新的切入点,为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变迁提供新的理论依据,使对审计准则的研究上升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
(2)揭示了交易费用与制度选择的内在联系交易费用理论指出,准则本身的设计、制定、实施与改革都是有成本的,进而指明对不同的制度、一种制度的不同设计,要不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要不要变革以及如何变革制度,都需要与交易费用的高低结合考虑。[5]此外,在准则的制定权力安排方面,交易费用理论也深刻指明某一种安排方式在任何领域费用都最低的情况是不存在的。理论的安排方式是寻找政府与市场结合与协调的支点,并且这种支点在不同经济环境和经济体制下应有所不同。
(3)揭示了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联系交易费用理论深刻认识到现实世界是一个正交易费用世界,明确指出审计准则存在的必要性,即规范现实实务,确保信息质量,维护产权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4)借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使审计主体遵守审计准则的分析更加令人信服交易费用理论在解释审计主体会在违背原初始愿望———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依然遵守审计准则中包含了对个体心理的分析,实现了审计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的融会贯通,使分析更加具有人性化和说服力。
(5)指明了审计准则变迁的真正根源制度变迁理论深刻揭示了审计准则的变迁是由其内部存在的各种矛盾引发的,明确了只有当通过准则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获取这种利润而支付的成本时,准则创新才会发生,才导致准则的变迁。这一理论挖掘出审计准则变迁的真正根源所在。
(6)合理解释现实中“次优”制度被采纳的原因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了制度变迁和创新的难点或制约因素:(1)路径依赖即现存制度安排的惯性特征;(2)创新的“时滞”,也就是说一方面现存制度安排限制了制度安排的演化范围而且现存制度往往还有“残值”;另一方面是说制度创新会导致复杂的利益调整,而且发明一个以前没有的新制度需要时间和不断摸索,同时人的有限理性、信息成本和意识形态等因素也会延缓制度创新;(3)创新者的认知局限;(4)创新制度的成本。由于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了“次优”方案被采纳或者仍然维持原先的制度,而放弃了最优的制度变迁。
2上述观点存在的不足
(1)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缺乏现实基础第一,交易费用观中准则的制定能够降低监督制裁费用的解释,与我国实际不相符。我国目前审计信息质量偏低,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无法根据其作出正确的决策判断,导致投资、决策存在盲目性;同时,国家的处罚力度不足,没有实现有效的监督和抑制作用,严重影响了我国的资本市场有效性,出现上市公司“圈钱”行为和“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和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降低权力界定费用的解释同样存在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我国目前的民间审计存在严重的权责不清现象,审计人员为能够承接业务而顺从被审计单位指令的不良现状比比皆是,这显然是与权力界定清晰的分析是矛盾的。国家审计机关人手少,任务重,导致审计组组长负责制难以真正实施,不能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重影响了审计报告的质量。
(2)制度变迁理论无法明确解释我国审计准则的变迁途径从制度变迁的途径分析我国的准则修订,我国的变动模式不能简单的归为任何一类。目前,我国的审计准则是由政府统一制定、颁布,形式上看来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但从其变迁的深层次考虑,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人们的意识形态和道德观念发生了相应的改革,必然要求制定新的制度准则,以实现经济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从而促进制度变迁的发生。此外,我国审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会听取和征求有关审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其制定准则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民主之上的。因此,我国的审计准则的制定变迁现状无法通过制度变迁理论得到完美解释。
二、审计准则的非均衡理论解释
(一)非均衡理论的简单介绍
笔者认为,应该采用非均衡理论对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变迁展开讨论。美国的罗伯特克洛尔是现代非均衡理论之父,其基本观点是:在当代货币经济中,存在多种多样的货币中介,它使供给与需求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极大分离。而市场的多样性和交易的复杂性,使经济中到处充满非均衡交易,充满经济波动的诱发因素。而这一经济体系是无力通过自我调节来实现一般均衡的,故而呈现出非均衡与波动的态势[6]。非均衡理论强调的是不对称性和不稳定性,承认并正视矛盾与冲突,同时强调在矛盾中求和谐,在冲突中求稳定;它注重采用动态分析的方法来研究非均衡现象的前因后果,研究达到某个均衡的过程以及均衡变动的过程,而在这些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正是一个个连续的非均衡状态。将上述理论纳入到制度的制定和变迁的分析之中,可以看到:在审计市场中,存在多方利益关系人,他们对于审计准则的需求和供给无法实现均衡,使其矛盾不断产生和激化,这是制度变迁的诱发因素;当矛盾冲突达到一定程度,使市场不能确保经济处于有效率的均衡状态时,就可以依靠政府的干预来消除协调失灵,促使经济向最优均衡状态运动,保证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二)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变迁的非均衡理论分析运用非均衡理论解释准则的制定和变迁,需要划分五个阶段。
1首次非均衡的产生和均衡的实现:审计准则的最初制定随着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产生和经济受托责任出现,财产所有者提出了审计的要求,进而形成审计的三方关系人:委托人、审计主体和被审计对象。随后,伴随着企业股份制度的产生和上市公司出现,又提出了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报告的要求,从而使社会公众———审计信息的使用者成为审计关系的第四方关系人。显然,这四方关系人各自的立场和利益均不相同,使得审计结果无法同时满足审计四方关系人所有的要求,导致他们之间的利益矛盾产生和激化。为了平衡这种矛盾,他们产生了制定审计准则的需求。但是审计四方关系人无法达成统一共识,制定出一套审计准则体系以供实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严重影响了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社会和金融市场秩序,制定出统一的审计准则规范并强制实施,暂时化解了矛盾,实现了首次的审计准则需求和供给的均衡状态。
2原均衡的打破和新均衡的实现:审计准则的修订经过实践的检验以及不断涌现出的新问题和新情况,逐渐暴露出原准则的不完善和不足,以及与实际不相符合之处,不再能够满足现实中各方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均衡需求,使其内部矛盾再次激化。但是只要这种激化不足以威胁现存准则,就会仍然维持原准则的稳定。然而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打破原先的均衡状态时,各有关方就会提出重新修订准则的要求,实现准则的变迁。但在该阶段,四方关系人的理论水平虽然有一定的提高,却仍然没有能力制定出较国家制定的审计准则更为完善、合理的审计准则。因此,修订审计准则的任务依然需要由国家承担,协调现实矛盾,并由准则制定者提出更符合现实情况的新准则,达到新的均衡状态。
3原均衡的打破和首次双均衡的实现:国家制定审计指导准则,审计主体制定统一的具体实施审计准则在该阶段,四方关系人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已经达到一定的高度,尤其是审计主体在从事审计活动过程中较之其他三方能够掌握更全面、及时的信息,同时对他们各自的利益和矛盾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逐渐积累出权衡这些关系和矛盾的能力,并且已经具备制定出满足各方关系人要求的审计准则,且由他们制定的准则明显比由国家制定的审计准则更为完善,更加符合现实状况。另一方面,国家审计准则制定者由于不能够全面、及时接触现实实务,导致准则制定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其修订的审计准则在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满足他们对审计准则的要求方面越发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为减少矛盾,国家必然会选择放权,将审计准则制定的部分权力下放给审计主体,由他们进行协商谈判,取得共识,并凭借其与实务密切联系的优势制定具体的审计准则。但是,出于“自利性”的考虑,也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安定,国家必须保留部分权力,进行宏观上的指导。从而,最终实现了准则制定的双均衡状态:由国家制定出审计准则的指导性准则,把握大方向,规定基本的审计准则,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和金融市场秩序;由审计主体依据不同的被审计对象制定统一的具体审计准则细则。
4原双均衡的打破和首次“单项动态”双均衡的实现:动态具体审计准则的产生随着社会经济进程的加快,经济现实和信息瞬息万变,原先的双均衡又再次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主要原因在于审计主体制定的统一审计具体准则不能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改变和调整,跟不上信息的变化速度,严重落后于审计实践。四方关系人的利益矛盾再次激化,故而产生了破除统一标准的强制具体准则,制定动态的具体审计准则需求,即由审计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状况,自己选择采用的准则,解决实际问题。
5“单项动态”双均衡的打破和实现最终的“双向动态”双均衡模式:动态指导准则和具体审计准则该阶段是审计准则的最终归属,是最为理想也是难以实现的模式。单项动态双均衡看似极为合理,实则不然。首先,必须明了动态具体准则是在一定的国家指导准则范围内实施的,也就是说,这种动态是有一定限制的,它既不能逾越国家指导准则的框架,也不能在其中自主选择,而必须满足所有的指导准则。但正如会计原则中的客观性与相关性原则一样,这两者是不可同时兼得的,必须要求选择其中一种。而笔者较为赞同相关性,即最能够满足现实需要的准则就是最优准则,而不必拘泥于形式。根据这个原则,国家可制定出相关范围之内的指导准则,而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自主选择具体准则,满足社会各方利益者的需求,最后达到国家指导准则和审计具体准则的双向动态均衡。
三、我国审计准则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我国目前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变迁正处于第二阶段:原均衡的打破和新均衡的实现,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审计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以往的经验总结,对于新出现的情况则考虑较少;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尚有空隙,理论成果与实际工作脱节;审计准则的要求与其自身的完善程度不相符合,如重要性、职业谨慎、审计风险评估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审计执法环境与现行审计管理体制不相适应等。但是从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审计职业发展较晚、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和理论水平有限等实际情况看,当前执行由国家制定的普遍性较强、条款较为具体明确的审计准则是比较符合现实需要的。但是,要达到审计准则制定与变迁的理想模式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我们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审计准则的执行与变通相结合。审计人员要积极认真地贯彻执行审计准则中原则性、程序性的规定,把握审计准则的基本精神。在这个前提下,应根据不同类型审计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在具体操作中做些变通处理,以增强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
(二)紧密联系审计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审计准则。针对审计准则中存在的相对于审计实务过于超前和滞后的条款,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通过审计实践不断加以修正和完善。
(三)健全审计准则的实施机制,提高违约成本、加大审计处罚力度。执法力度不到位不仅会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也会严重影响审计的威信,因此国家应该加大对于违规和违法事项的惩处力度。
(四)加强审计行业内部自律,同时积极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样做一方面有助于社会对审计的普遍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能够得到真正发挥,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合理化。
(五)提高审计人员素质,规范审计行为。首先,可以通过逐步建立审计组组长资格制度、项目组长讲评制度、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给审计人员施加压力,促进审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其次,通过审计项目评优等方法,激发审计人员不断上进的积极性,鼓励审计人员努力实现自身价值;[7]再次,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培训力度,通过理论和实务的双向培训,从而造就新一代高素质的审计人才。
[参考文献]
[1]田野.交易费用理论视野下的国际制度需求分析[J].理论研讨,2001,(10).
[2]黎文靖.会计规则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J].时代财会,2002,(10).
[3]林钟高,尤雪英,徐正刚.独立审计理论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
[4]陆明祥.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总括性分析[J].基础理论研究,2002,(4).
[5]吕博.审计准则制定的制度分析—制度经济学视角[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1,(4).
(一)外部审计的内涵
外部审计区别于内部审计,它是指独立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国家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以及独立执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基于受托责任观,在较高的公允性水平下,外部审计更能够做出真实、完整、公正、可靠的评价与鉴证。外部审计包括政府审计和民间审计。
(二)外部审计的特点
独立性。外部审计的灵魂是独立性。由于内审人员大多数来自于企业内部,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有可能受到管理层的干扰,提供给外界的财务信息不够真实、准确。而外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强,遵照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使得外部审计更具有独立性。
客观性。外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没有内在的利益纠葛,通常不会受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的干扰。在审计准则的要求下,保持较高的独立性进行的外部审计工作,能使对外提供的信息更加具有客观性。
审计主体专业性。通常,外部审计人员经过参与一定量的审计业务,具备了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成为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外部监督、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能力;同时,由于本身对外部审计人员的个人素养要求更加严格,外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更为强烈。因此,他们的专业综合素质更强。
(三)外部审计的作用
外部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委托方优化内部审计、改进财务状况、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参考依据。外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专业的审计技术水平,查找出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使得发表的审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可靠性更强;内部审计可以通过阅读分析外部审计成果,大大提高内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我国外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审计存在独立性不足的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会制约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了将公司的资金偷渡出去转为己有,可能跟自己名下的另一个公司发生交易。大股东可能为了掩盖自己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影响审计人员,诱使外部审计人员降低审计独立性,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一些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的选聘以及考核制度并未明确,这会影响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的发挥。公司设立的监事会和董事会在实际运营中不能对管理者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测评。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致使经营管理权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而管理层追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以拒绝合作要挟审计机构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可能屈从于经营管理者的压力,丧失审计的独立性,致使审计质量大打折扣。
(二)外部审计存在审计人员素质不足与审计技术方法局限性等问题
1.外部审计人员素质不足。优秀的审计人员应是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等都出色的。外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足会增加审计风险。在民间审计方面,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存在不规范性。而在实际中,事务所控制人有可能出于降低成本的原因,聘用非注册会计师做业务。非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并非都符合审计实务的需求,可能会出具低质量的审计工作底稿,严重影响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外部审计所面临的客户来自各行各业,如果外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具体业务不了解,对该行业执行的会计准则模糊不清,那么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可能存在发现不了问题或漏掉重要问题的可能。一些注册会计师工作经验积累的不够,判断能力不足,面对可疑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对问题的分析不够透彻,低业务水平会造成外部审计质量失去保障。此外,审计人员可能迫于压力或出于被审计单位的权益诱惑,丧失独立性的工作原则。由此产生的审计检查风险会降低外部审计的质量。
2.外部审计技术与方法存在局限性。审计技术与方法方面导致外部审计存在审计风险。目前,审计系统在审计技术与方法的探索、研究、推广、应用方面的发展步伐落后于我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发展,跟不上审计工作的发展要求。如在审计技术方面,抽样审计采取的程度、采取方法的科学性与适用性会使审计结论产生偏差;而由于审计技术方面的原因,有时审计工作不能涵盖所有的审计内容,存在问题查审不完整的审计风险。
(三)外部审计存在受外部审计市场环境影响的问题
国内的审计机构不断扩大,但审计机构提供的服务基本相似。很多公司对高质量的外部审计需求并不高。一些公司为了获得政府监管机构的认可顺利上市,保障自身利益,不会聘用那些独立性较高的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在这样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审计机构为了自身生存,必须招揽业务。一些外部审计机构为了吸引客户,采取比行业收费水平低的“价格优势”来争取客户。在压价竞争环境下,为了尽量降低审计成本、弥补亏损,审计人员被迫减少审计程序,这样可能导致部分审计项目被遗漏,审计充分性失去保证。双重因素作用下,导致审计市场总体质量水平低下。
(四)外部审计存在受内部审计质量影响的问题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果外部审计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的结果,则可以削减外部审计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但一些单位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即使有内部控制制度,也存在设计不合理或运行不到位的缺点。如单位经济活动的执行与记录是不同性质的业务,单位可能让同一个人负责签发与记录工作,目的是为了为了简化工作或节约成本。这样做会诱发内部人员进行财务舞弊,导致内部审计报告真实性丧失。如果外部审计人员参考或使用了该审计结果,会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下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使外部审计质量大打折扣。
(五)外部审计在执行新准则方面存在问题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随后,新审计准则也进行了修订。审计和会计是密切相关的。会计上,在绝大多数企业仍在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虽然准则也对中小企业进行了特殊考虑并制定了相应规定,但和实际需要相差太远,造成外部审计人员在执行中小企业审计业务时无准则可参考。如果要求外部审计人员按新的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实施起来难度很大,所耗费的人力、时间、财力也偏多,会导致审计机构入不敷出。如果不按照新的审计准则执业,则会受到处罚,丧失执业资格。执行新准则方面的矛盾性选择,可能会诱使外部审计质量出现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2月15日我国出台的新审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正式实行。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和本质特征、是审计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1989年杰里・D・沙利文在《 蒙哥马利审计学》一书中指出 “任何一个公正会计师,无论其能力如何,只要丧失了独立性,那么他对财务报表的意见,对那些将倾听其意见的人们――无论是客户还是信贷提供人、投资者和政府机构――其价值都将甚微”。独立性在审计中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新准则处处体现着“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务必“客观、公正、独立”。
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得不到维护,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得不到明确以及相关的保护机制无法有效运作,新准则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将从审计独立性角度对新审计准则执行问题加以探讨,希望对新准则的有效实施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新审计准则有效执行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审计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是否得到提高与维护是新审计准则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自身利益和政府介入角色错位的威胁,要剥离利益对独立性的弱化,关键在于转变审计委托模式,构建审计付费新模式。要想政府介入与独立性成正向关系发展,重要的是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
1.构建审计付费新模式
目前我国的审计委托模式实际上是由管理当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审查自己,并支付审计费用。在这种委托模式下,管理当局的权力很大,当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发生冲突时,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最大的威胁就是提出变更审计人员。国外采用的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审计委员会,在缓解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压力、提高审计独立性方面将会发挥重大的作用。针对我国现有委托模式暴露的弊端,借鉴国外的审计委托模式,转变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成为当务之急。可以公司董事(主要是外部董事)定期轮换的形式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承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等职责,并作为审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的纽带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审计范围、直接交换审计意见及探讨重大审计问题,对变更事务所等重大情形必须经审计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减少管理当局对事务所施加压力的“权力来源”。
转变审计委托模式后,源于管理当局的压力相对减小,但要从实质上削弱这种权利经济压力,还需构建审计付费新模式。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费用支付者应采用多元化模式,改变原有的由客户管理当局支付审计费用的单一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获得经济上的相对独立,避免注册会计师潜意识的或无法抗拒的站在管理当局的一边。首先,国家作为审计报告最大的使用者,应从其征收的所得税中拿出一部分设立审计基金,作为国有银行和政府部门使用审计信息的费用。其次,广大投资者作为审计报告的直接受益者,应该按照投资者从股票市场上获得的投资收益与受益于其利用已审的会计报表信息获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支付审计费用。广大投资者的付费可以以证监会为支付中介。最后,会计报表经过审计后,有利于提升广大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因此,上市公司必须自己承担主要的审计费用。为避免管理当局利用支付审计费用威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管理当局不应该直接支付审计费用,而应该通过财政部门间接支付。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评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来确定审计费用支付的金额,这样就可以剥离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经济利益依附关系。
2.转变政府介入角色
由于政府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很多被包装上市)的利害关系并未从实质上分清,政府容易为企业“求情”。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反而成了企业的庇护者,大大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是一台“监控器”,监管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是否严格贯彻执行了审计准则,是否有违规、违法、舞弊等情形。在审计结束形成审计报告时,政府是一台“鉴证器”,应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为基础,对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进行抽查鉴定;对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进一步追查,若确属舞弊行为,应依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只有把握好这两个过程、两个角色,政府的介入才能有助于审计独立性的提高,这是新审计准则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
(二)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保护功能
1.加大宣传力度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向社会加大宣传工作,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减少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不理解而把一切职责归咎于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的现象。比如,定期举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讲座,解析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的区别,明确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有的职责,讲解会计审计专业术语,特别是新审计准则引入的许多新的专业名词,例如:职业怀疑态度、舞弊审计三角理念等。
2.加强自身建设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自我整顿,做注册会计师名副其实的“父母官”。中注协要加强对会员特别是股东的素质教育,增强其社会荣辱观。同时,注册会计师协应该从半官方组织转变为民间自律性组织。
3.建立广泛的司法介入机制
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与司法界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起广泛的司法介入机制,这样才能真正有助于行业协会的监管从行政性向自律性转变。要与司法部门沟通,形成共识,在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建立与注册会计师监管相配套、与司法界的相关法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及诉讼机制,从而使注册会计师的权利与义务相制衡,以合理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司法界受理审计案件的执行者中必须有懂得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建立有效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机制
在优化审计委托模式、付费模式,转变政府角色等措施有效运作后,一个有效的保护机制将随即建立。这个保护机制需要政府部门(财政部门、证监会、税务部门、政府审计)、工商部门、金融部门、司法部门、信息管理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参与。这些部门都应该以遵守法律法规为执业前提,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为基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以下笔者就注册会计师利益保护机制运用模型进行说明。(如图1)
(1)由企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要与注册会计师、财政部、证监会协定审计费用)委托事务所审计,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需的资料。
(2)注册会计师按新审计准则对企业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客观、公正;政府等监管部门行使“监控器”的职能,督促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各监管部门还应相互监督,以免某些部门因地方性利益而或者越位监管。
(3)事务所把了解到的企业基本情况和审计结果、企业是否欲变更事务所等报送信息管理部门,由他们为企业建立诚信档案 。
(4)信息管理部门把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的企业基本情况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及其他情况上交给政府等部门,并把政府等部门下达的是否进一步追查的命令传达给事务所。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把审计结果等资料送交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或作为日后诉讼的证据。
(6)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咨询与服务,并根据其执业情况(是否按审计准则开展业务、是否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建立信誉、品牌档案。
(7)信息管理部门把政府等部门下达的命令传达给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进一步协助、指导注册会计师抽查或追查。
(8)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私”的代表对政府等部门进行制约监督,参与政府决策、维护协会成员利益;同时作为“公”的代表,协助政府对其成员进行管理。
(9)政府等部门行使“鉴证器”的职能,对信息管理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的情况进行鉴证。证监会、金融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调节企业股票发行价格、银行贷款利率等。
(10)当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发生冲突引发诉讼时,由政府等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司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证据,以合理认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1)司法部门提供与各部门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诉讼机制,并配置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受案小组。
这个保护机制若能成功建立,相信注册会计师必能 “理直气壮”地严格执行新审计准则。
注册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
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
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
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
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 HYPOTHESIS ——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
5.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
独立性也许是独立审计准则中出现的最多字眼之一。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出具实际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以来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创办,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试图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挂钩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意愿所左右,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根据中注协1997年底所作的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了他们在审计实务中受到了政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全中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问题问卷调查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年第一期)。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然而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审计职业界,中注协也一直接受着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中国政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警察",仅是政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注协还仅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注协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独立决策殊非易事,从而大大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独立性的发挥。(汤云为,2000,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6.法规的尴尬
我国现阶段财务法规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并存。这样使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境地,财务通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计划的产物,财务是政府财政的附属物,政府往往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通则主要规范的是如坏帐计提、折旧年限和存货计价等事项,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之。注册会计师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法规(包括财务通则)的程度发表意见。毫无疑问,这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会发生偏离。另外,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本身亟待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不少具体会计准则,并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各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在有关会计原则上存在着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断修改颁布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往往使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这也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带来困难。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是极为尴尬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有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过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还有,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有关规则,“会计准则”,“执业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有时并不协调,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困难。
7.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
我国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取得的,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我国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大力,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政,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对称与表外信息的关洼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的表外信息,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往往会被企业高层主管以企业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如此,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
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是审计法律规范产生的哲学动因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或作为实践和认识对象)一切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的总和,事实的本质属性是客观存在性;价值则是符合主体人全面发展总体目标的最高精神,价值的属性是能够使人安身立命的终极关怀。事实是知识论所要研究的对象,把握事实的方式是认知;价值是形而上学所要研究的对象,把握价值的方式是评价。客观地说,事实与价值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事实需要以价值作为目标和指引,事实只有符合价值的终极目标,事实才是有意义的,事实符合价值,是哲学所追求的终极关怀。审计的最高目标(审计价值),决定了审计活动的方向。关注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查找错误和舞弊(监督)的审计,一直是国家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的本质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最高目标(审计价值),决定了审计活动不仅要关注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要将政府各项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作为重要的审计目标,评价经济效益成了衡量审计实事是否符合审计价值的重要因素,审计关注被审计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统一,其国家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审计的最高目标(审计价值)是形而上的,具有抽象性,如何使琐碎的客观实在(审计事实)符合最高的审计目标。审计法律规范作为审计主体在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业务标准和行为准则,其本身是审计价值的产物,是为了在实现审计价值的路向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观性而人为的制定的。审计法律规范构建了通向形而上的“审计价值”(最高审计目标)的路径和阶梯,把“审计价值”制度化、条文化,使抽象的审计价值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审计法律规范产生的哲学根源就在于此。“审计法律规范”作为联结审计事实和审计价值的桥梁,其哲学意义不可小觑。
审计法律规范的细化和完善是审计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重要标志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审计也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完成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审计法律规范的日臻细化和完善是审计转型的重要标志。最早全面的提出审计规范是在20世纪初期的民间审计领域。当时,美国职业会计师协会等审计组织试网通过完善审计程序来达到审计工作规范化、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开始陆续发文件在审计步骤、方法和审计道德规范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随后各国的民间审计规范日益完善。随后,各国的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都依据民问审计的已经成熟了的相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相应的规范。法律规范作为价值的产物,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领域的不断扩大,对审计规范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越来越细,审计规范所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具体和可操作,审计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审计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关键词】 审计风险;审计模型;分析
一、审计风险模型的演变
1.18世纪20年代审计师普遍采用的是账项基础审计模型,审计风险控制模型表述为: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检查风险(DR)。该模型是审计风险模型的最初发展阶段,体现了账项基础审计模型的基本思想,以后阶段的模型是在这一初级模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2.20世纪40年代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开始在审计实务中应用,此时的审计风险控制模型在原有基础上逐渐演变为: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DR)。相对与初级审计风险模型来说,基本审计风险模型已经初具规模,审计风险因素也基本齐全。由于审计师强调通过评价内部控制来发现和降低经济业务发生错弊的可能性,审计的重点由固有风险转移到了控制风险上来,为审计风险模型下一阶段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3.198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了第47号公告《审计风险与重要性》,将审计风险基本模型包含在正文中,最终确立了审计风险模型的法定形式。法定审计风险模型的诞生标志着在审计实务中运用风险模型的风险导向的新模型,该模型被审计职业界普遍称为传统审计风险模型。
4.2003年10月,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了一系列新的审计准则,将原有的模型重新描述为:审计风险(AR)=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DR)。这一新模型被称之为现代审计风险模型,使用这一模型的审计模型则被称为现代风险导向审计。
二、审计风险模型的比较分析
1.传统审计风险模型是以内部控制制度为主要审计对象建立起来,符合传统的风险导向审计方式的要求。这种审计风险模型为制度基础审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使得进一步定量评估审计风险成为可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这个风险模型也具有局限性:(1)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中,固有风险的内涵与外延不一致,使得该风险模型的科学性受到了极大的损害。由于固有风险很难评估,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注重从宏观层面上了解企业及其环境,直接进行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造成结果的片面性; (2)运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进行审计不能用于财务报表整体无法满足对财务报表审计整体审计风险的把握和控制,缺少整体上对风险的把握和控制,会导致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受到影响。
2.现代审计风险模型的创新。(1)运用现代审计风险模型进行审计可以更有效地发现经营风险和舞弊风险,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2)运用现代审计风险模型进行审计采用的是一种全新的审计技术。现代审计风险模型把审计业务流程和程序分为三大块:一是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二是必要时的控制测试;三是实质性测试。审计业务流程做上述改进后,要求注册会计师全程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将风险评估作为整个审计工作的先导、前提和基础。可见,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将导致整个审计工作的失败; (3)现代审计风险模型特别强调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提高发现重大错报的概率。在计划和执行审计时,审计人员既不能假定管理当局不诚实,也不能假定其完全诚实,只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得出作为审计意见基础的合理结论。
三、我国运用审计风险新模型的现实意义
1.企业经营环境不断发生变化,现行的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部分项目已难适应形势的变化,以现代审计风险模型的有关理念和方法来修订中国相关独立审计准则显的尤为迫切。
2.现代审计风险模型的运用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具有深远的影响。要求我们的注册会计师不但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行业的特定知识、客户的特定知识,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成为一个“全才”,对各方面都了解,对行业的评估要有深度,这种专业化可以带来审计质量的提高,形成规模效益,提高审计效率等。
3.现代审计风险模型的运用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也是具有一定意义的。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功能强大的数据库,以满足注册会计师了解企业战略、流程、风险评估、业绩衡量和持续改进的需要,环境是不断变化,必须要求持续、大量的培训和再教育,以增加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4.现代审计风险模型在实施操作过程中,要改变过去的理念,树立新的审计理念,重视审计人员自身的整体综合素质,不但要加强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还要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相当的审计经验,并形成相当程序的职业判断及保持高度民主的专业警惕。应该更积极的组织审计人员的学习,使审计人员能更好的体会和理解现代审计风险模型,在实际操作中更加有效的运用,以提高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