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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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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

第1篇: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

随着微博传播效力的日益扩大,谣言开始借助微博这个平台大规模传播。怎样建立一个良性的言论机制?本文认

>> 微博中的谣言传播与辟谣机制探析 微博时代谣言传播的特点与控制 微博谣言传播规律初探 微博谣言的传播特点及辟谣机制分析 微信和微博中谣言传播比较 新媒体环境下微博谣言传播分析 微博中的谣言传播及其治理 微博谣言传播中的受众心理与防治对策 从“抢盐危机”看微博与谣言传播 以“抢盐潮”为例分析微博在谣言传播中的利弊与发展趋势 解读微博在谣言传播中的两面性 Stop Making Rumors on Microblog 不要让微博成为谣言传播器 基于微博社会的网络谣言传播结构的分析研究 以微博谣言传播为例浅析社交媒体的媒介素养 危机事件中微博谣言传播的特点及控制浅析 网络谣言传播与控制初探 谣言与微博 微博中灾难谣言的传播与对策 浅析微博谣言的传播路径与控制策略 微博谣言的传播与媒体的角色担当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 上海交通大学.2011中国微博年度报告[R/OL].中国舆情新闻网..

[3] [5] 谭超.微博谣言分析及新浪辟谣机制[EB/OL].新华网.http:///newmedia/2011-11/11/c_1222674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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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喻国明.微博辟谣是个伪命题[EB/OL].http://.cn/i/2012-01-06/12576609750.shtml.

第2篇: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

关键词:网络谣言 皮革奶粉 认知失调理论

一、问题提出

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谣言都被视为一种常见的社会心理现象,它不仅是一种信息的类型,也是一种心理的映射。美国学者“谣言研究之父”奥尔波特将谣言解释为“缺乏具体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的、与当时事件相关的命题”。[1]科技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谣言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舆论现象,结合网络形成了一股新势力,即网络谣言,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不断被激荡并引发了狂热的,这些事件破坏公共秩序、影响社会和谐,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目前对网络谣言的研究多以其传播特点和机制为主,以社会学和新闻学视角研究网络谣言居多,从心理学角度探讨较少。网络谣言传播规模、信息的变异以及影响力都是由人的心理主导的。可以说,社会心理促成了谣言,谣言推动着社会心理的发展,因此,网络谣言也是包括心理学家在内的社会科学家关注的研究主题之一。从心理学的角度对网络谣言产生原因、传播机制、传播特点及影响进行研究,针对每一环节提出控制和应对策略显得尤为必要。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个案研究法,以“皮革奶粉”这一网络事件对网络谣言进行研究。

三、案例分析

(一)“皮革奶粉”事件概述

事件起源于2011年2月17日下午,一则“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新闻登上各大商业门户网站的首页,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及人们对内地食品安全的担忧,导致内地游客大批量到境外、尤其是港澳地区采购进口奶粉,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后农业部证实该事件报导失实。

(二)“皮革奶粉”事件的心理学分析

“皮革奶粉”作为一个社会事件,其发生有着深刻的心理原因。任何一个社会群体行为,总是存在一定的综合诱因,一个固定的综合动机,一个客观的心理活动并激发决定行为的决策过程。

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光明回收过期变质奶再生产事件、“大头娃娃奶粉”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圣元奶粉疑致婴儿性早熟事件、雅培婴幼儿奶粉“甲虫门”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使人诚惶诚恐、敏感、害怕,缺乏安全感,“闻奶色变、谈吃心惊”。根据态度形成的学习理论原理,环境刺激的重复,可使人对一定事物产生较为稳定的态度体验,如果新的刺激与既有态度的对象相联系,那么新刺激也可引起同样的态度体验。[2]经由这一系列事件,公众对食品安全不满的情绪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皮革奶粉”事件的报道直接导致公众情绪的爆发,引发大量内地游客到境外抢购进口奶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的健康甚至生命。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们有低级需要和高级需要,“皮革奶粉”事件的报道,让公众缺乏安全感,引发了恐惧、焦虑情绪。港澳抢奶事件是消费者渴望得到安全的需要而产生的行为,反映出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

图式法将人看作“吝啬的认知者”,即由于信息处理的能力有限,人们只花费最小的办法,解决或回答一个社会问题,尝试用最有效的途径判断事物,而不是去权衡和组织各种各样的信息对问题作出系统的解释和判断。[2]面对谣言,公众选择最简单的途径去判断事物“人云亦云”,不去进行深刻分析,从而导致谣言扩散化。

勒庞提出的群体心理解释了谣言发展及传播的机制,[3]群体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单位,在社会心理学中,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的个体,为了某个共同的目标而结合在一起的彼此之间具有情感联系的人群。[2]群体中各成员之间在心理上彼此影响,群体心理会使个体产生归属感、认同感。网络群体中的个人很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就像是受到催眠的人,面对谣言,失去判断的意识,而另一些与自己性格习惯矛盾的能力得到极大强化。

(三)网络谣言的特点

1、 扩散迅速

在网络的媒介环境中,谣言被获取和复制的速度就变得越来越快,而网络信息的公开性使得几乎所有的网民都成为了谣言潜在的传播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方便快捷的媒介技术和数量众多的接收群体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载体和更加广阔的空间。2月17日“皮革奶粉”的新闻报导后,公众纷纷赴港澳买进口奶粉,导致港澳地区“限购令”,扩散速度可见一斑。

2、 网络谣言在可信度方面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

一方面,网络信息本身的置信度低;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意识到了这一点,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有意识地主动加强谣言的可信度。这使得网络环境中的谣言具有更多“合理”的性质。该报导称:疑有不良商人将皮革废料或动物毛发等物质加以水解成皮革水解蛋白,再将其掺入奶粉中,意图提高奶类的蛋白质含量蒙混过关。这一说法含糊不清,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反而增强了这一谣言的可信度。[4]

3、 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控制难度越来越大

网络媒介给网民提供了自由信息的平台,每个网民都可以任意上网浏览或者信息。在网络环境中,人们也很难去验证其接受的信息的真实性。尤其对于有关食品安全的问题,公众是宁可信其有。而心理决定行为,公众产生不安全感后作出相应的行为反应,“皮革奶粉”新闻一出现,就在网上广泛传播,影响群体不断扩大,导致其传播的过程越来越难以控制。

四、网络谣言传播的控制及干预

提高信息认知能力。人是理性,社会化的动物。对于接触到的各类信息内容,民众要用理性分析抵挡住从众心理带来的信谣与传谣压力。对于那些未经证实或者难以证实的信息,能认真地思考分析,不人云亦云。网民只有不断加强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识辨能力,才能不为谣言遮望眼,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最大限度地压缩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

坚持正确的价值观。涉及日常生活和社会运作表层的价值观改变起来非常迅速。[2]网络谣言所传播的内容多与具体事物相关联,情境多变,容易引起网民的价值观的改变。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中,网民们要对客体进行价值评判,选择正确标准。

加强自我传播约束。在网络立法规范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受众有必要自觉强化网络伦理道德。将现实社会传统的伦理准则、道德规范逐渐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自我约束自己的网上传播行为,不做有损于网络道德的事。

强化社会责任。民众要确立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始终把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从大局出发,对于那些无中生有、弄虚作假、破坏社会安定与团结的各类网络谣言,要主动筛选和过滤,不予理睬,坚决抵制。每个网民在享受网络传播的快捷便利和网上自由言论的同时,时刻牢记公民职责,以讲真话为荣、造谣生事为耻,始终坚守网络道德,而不滥用网络赋予自己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美]奥尔波特等著,刘水平等译.谣言心理学[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2]金盛华.社会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法]古斯塔夫?勒庞,冯克利译.乌合之众[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4]陈子晨.心理学视角下的网络谣言特点分析[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26(1)

?基金项目:2011年度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立项资助课题。

第3篇: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

佚名

网络在带给人们无穷便利的同时,也成为谣言传播的载体、导体,而且这种谣言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造成的危害也大得多。比如,网络上流传的许多未经科学验证的治疗方法,如“自我透析”、“几块钱治大病”等,或以偏概全,或牵强附会,有些甚至完全是向隅虚构,在传播者看来,或不过一句笑话,可就听信者而言,一旦误听误信,就可能给自己或家人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还有些网络谣言,看上去似乎“人畜无害”,是再正常不过的“健康常识”,内容或是食品、药品推介,或是五花八门的食物、药物摄入和搭配禁忌,其特点是真话和假话相互掺杂,虚虚实实,用真话掩饰假话,从而起到兜售假话、取信于人的目的。

更有一些涉及健康、卫生的话题因公众普遍关注,成为议论的焦点、热点,并被网络谣言编造者所觊觎。这些人通过编造、散发网络谣言,达到控制讨论、引导社会情绪向有利于己方向发展的目的。

网络谣言编造者们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带有商业目的,即通过传播健康谣言,兜售自己或委托人的商品,同时打击竞争对手的信誉;有的带有社会目的,通过传播健康谣言营造社会恐慌,达到宣泄积怨、报复社会的目标;还有些则仅仅出于恶作剧或一时兴起,目的是制造轰动等。动机虽然不同,危害却无二致,网络谣言是健康的大敌,小到饮食男女,大到社会安定,都无时无刻处于各种网络谣言的威胁下。

针对此,必须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加强对涉及健康领域网络谣言的处罚、打击力度,令有意作奸犯科者知所戒惧。同时,应加强健康常识的科普宣传力度,传播正确的健康、卫生知识,从而让更多人成为可让谣言“到此止步”的智者。

据报道,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选择在部分省份试点,探索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7月24日《成都晚报》)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人所共盼。国家推出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很令人期待。老年人不管是旅游、探亲、投靠子女,都有异地就医的需求。另外,现行的医保卡使用限制条件太多:指定医院、指定药物、指定时间,更不能跨地区使用,如同20世纪60、70年代的“地方粮票”,已经阻碍了人口的合理流动。无论是白领、蓝领,还是农民工都希望医保卡能够全国通用。今后如果能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省下不少手续,惠及民生而善莫大焉!

据了解,社保全国通行在技术上不存在困难,何况手机、银行卡等都能“漫游”,医疗也应该不是个难事。但由于医疗保险基金在不同的统筹区内部自求平衡,加之跨区转移保险关系时仅仅转移个人账户基金而不转移统筹基金的政策规定,转入医疗保险关系的地区为了确保本区基金的平衡,对不同地区的年限不予承认,由此来限制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人数,“医保卡”跨地区使用时会遇到困难。另方面,不同的医院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同是看一种病,收费有高有低。医保卡全国联网,将是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也是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如何在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下,消解地方政府、投保单位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保障他们对设计安排的高度支持,将是关键中的关键。

别让“精神病暴力”悲剧再演

贾壮

购物广场附近行凶、连锁超市持刀伤人……近日,连续发生多起精神病患暴力攻击事件,造成多名无辜者死伤。这些惨剧,让公众对精神病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担忧再度增加。

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显示,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1600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精神疾病医疗资源的不足。截至2010年底,我国精神科开放床位只有22.8万张。很多精神病患甚至常年处于被锁在床上、关在屋里的境况。

第4篇: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

【关键词】自媒体 网络公共事件 政府传播 【中图分类号】G206.3 【文献标识码】A

自媒体是一把双刃剑,政府应积极面对自媒体给公共关系传播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网络的普及化以及自媒体时代的来临,新闻不再是记者的特权,只要有手机、网络,任何公民都可通过各种网络社区见闻,言论传播迅速且广泛。但这也导致一些问题出现,如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自媒体散布谣言,使得人心惶惶,影响舆论走势及公民思考方式等情况时而有之。因此,政府如何在自媒体时代借助网络媒体快速妥当处理网络事件,掌好舆论的“舵”、主导舆论走向,及时公共信息及政策动态,建立良好公众形象,亟待深入探究。

自媒体与其他新兴事物一样,是一把双刃剑。自媒体有传统媒体、新媒体不可比拟的优势,政府应该积极拿来为其所用;对于它的不可控、可信度低、舆论传播的非理性等不利因素也应该全面认识,积极规避。总之,政府应该积极面对自媒体给公共关系传播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自媒体为政府公共关系传播提供了新介质。自媒体逐渐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也深刻改变了我国舆论生成与传播的格局,使党和政府执政的环境更加复杂化。当下,自媒体成为了大众参与政治生活、政府了解民生民意的平台,在政府公共关系传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共性是政府公共关系的根本目标与政府行为努力的方向,良好的政府公共关系在整个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具有积极的作用。换言之,当面临危机事件的时候,政府可以借助自媒体平台来建立与大众的良性互动,以满足大众的公共利益诉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定出来的应对措施真正符合民意,才能达到缓和矛盾的积极效果,维护好政府在危机公关中的良好形象。

自媒体时代政府公共关系传播面临考验。自媒体具有两面性,除了给大众提供信息需求外,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政府应对紧急事件的难度。自媒体时代,危机事件处理的过程中,“捂”、“堵”、“封”等传统方法难以为继。相反,政府若想得到大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就应该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化,第一时间就将最权威的消息出去,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媒体平台的传播优势,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自媒体冲击着政府传统的舆论引导方式,导致舆论危机形成可能性增大。经过近年诸如SARS、汶川地震、禽流感事件、手足口病等各大公共事件处理经验的积累,自媒体时代政府公共关系传播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危机事件频发,这无疑威胁到了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使政府形象与公信力受到损害。政府处理公共危机的妥善与否又会影响事件的发展,所以,政府应该利用自媒体平台获得大众的理解与支持,否则就会从一个危机进入另一个更大的危机。鉴于此,在自媒体时代,政府公共关系传播的策略应成为政府与理论界亟需研究的课题。

自媒体时代政府公共关系传播需要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势

当前我国政府公共传播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远落后于网络发展进度,表现为政府部门在应对公共事件时压力较大、疲于应对。政府应如何及时回应公众舆论诉求,化被动为主动,引领主流舆论,把控网络传播全局?

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势,实现传播理念的转变。首先,政府部门需充分利用移动新媒体传播迅速、范围广的优势,对大众进行及时适度宣传,使宣传内容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广的宣传范围。其次,政府工作人员要逐步将工作内容、工作过程、工作环境透明化,主动接受网友大众的监督,在媒体的注视下进行工作,并结合网络传播的规律、特点及新媒体的优势,在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契合点的同时,接受民众的反馈信息,及时和民众进行沟通互动。从而了解民意、掌握舆论主流,运用媒体进行积极正面的宣传报道,主导舆论方向。最后,在进行报道宣传时,尤其需要注意措辞,尽量避免过度使用官话套话,应多使用接地气的平民化的语言,给民众以亲切感,获取更好的宣传效果。

政府应完善传播机制,优化传播策略

树立危机常态化理念,实现传播机制的完善。为妥善处理网络公共事件、提高政府网络公信力,政府传播方面必须要树立危机常态化的理念,并建立完善相关传播机制。第一,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在现有机制基础上,加强舆情监测力度,扩大舆情监测广度,快速捕捉甄别敏感信息,进行舆情等级分析,准确判断舆论走势,把控发展规模,为应对危机提供根据。第二,建立各政府部门间互相合作的协同应对机制。在实时监控发现网络公共事件的第一时间,明确事件责任人,了解事件经过,事件详情,对网上舆情进行调控回应,及时将事件调查进展反馈给民众,以防止谣言的散布及传播。第三,建立新闻机制。响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新闻制度化”的改革要求,摆脱传统新闻模式,提高新闻发言人的媒介素养,将需要传播的内容进行通俗化处理后,进行准确,并尽可能使新媒体上的新闻活泼化、年轻化、网络化。第四,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舆论事件应对与引导的经过和结果进行考核,并对出现应对迟缓、应对不力、伤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等行为的各级责任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以确保公共事件的处理进程及结果及时推进及公布。第五,强化教育培训机制。培养政府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提高他们的网络使用水平,使他们适应聚光灯下的工作,引导舆论走势。

避免使用行政管理手段,实现传播策略的优化。首先,政府应该在第一时间实事求是地进行信息的,表明态度,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客观性,必要时应主动承认问题处理时存在的不足。其次,在确保信息内容准确后,进行信息及情况说明时,可选择网络浏览量大的重点网站,以扩大宣传范围,实现消息的更广覆盖,之后再通过传统媒体进行重点宣传以达到精准传播的效果。同时,在事件有进展的第一时间更新消息,从源头上避免恶意炒作言论的传播,避免舆论猜疑,杜绝谣言散播,把控网络主流思维,及时引导舆论走向,为政府网络公信力的树立增加筹码。再次,信息时,语言使用通俗化,恰当使用网络用语,并适当加入一些感性元素,将严肃客观的“理”与触人心弦的“情”进行完美结合,打造出一个更加接地气、更加人性化的新媒体政府形象,从而体现出政府的亲和感。最后,在处理公共事件的过程中,要做到透明化、责任化、重点治理、依法问责,保持过程的公开性,将一切行动的经过、进程于第一时间告知于民,以保证所有行动均在民众监督下进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作者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杜小峥:《自媒体时代政府应对网络舆论监督的能力维度》,《领导科学论》,2013年第26期。

②:《网络公共事件的传播途径及特征分析》,《传媒观察》,2014年第5期。

③赵前卫:《网络舆情日常应对中存在的问题》,《青年记者》,2012年第17期。

④史文静:《多媒体并存格局下舆论引导的内在机制探析》,《河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⑤钟逸:《自媒体时代,危机传播中的议程设置》,《新闻世界》,2011年第1期。

第5篇: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

关键词: 网络表达;治理机制;民主自治;治理转型

中图分类号:D9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65-1285/c.2016.05.10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江凌.论我国网络表达的治理机制与转型[J].克拉玛依学刊,2016(5)64-68.

表达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同时又具备重要的民主政治意义。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其价值仍未得到充分实现。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民主参与创造了广阔的平台,使表达自由在互联网语境下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随之而来的还有不断加剧的挑战。在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型的当下,伴随日益增量的民意互动,网络表达的治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期构建自由畅通的表达渠道和民主自治的互联网新秩序。

一、表达自由与网络时代新发展

(一)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的内涵和外延十分广泛。尽管各国宪法以及人权公约对其规定不一,但大致包括了不受干预地发表意见的自由、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同时表达自由的手段多样,其形式不限于语言、文字,还包括行为、音像、标志等象征性语言。[1]54其中,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核心,也是其他各种形式自由的基础和保障。基于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涵盖了出版、新闻、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等方式,也包括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监督权。

表达自由具有人权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双重属性。它不仅使公民在获取知识和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更为重要的是表达自由能够保证对公权力的制衡。因此,这一权利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和其他各项人权的保障。当然和任何权利一样,表达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在与公共利益、私人权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对其做出必要限制,以实现价值的平衡。

(二)网络时代表达自由的新发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民能够逐渐脱离现实社会的种种禁锢,在网络空间实现自由表达,但虚拟社会的弊端也使表达自由的价值蒙上了一层阴影。网络的无中心化使任何用户都可以成为发送信息的主体,信息多样性达到最大化,信息源的数量趋于无限,打破了以往传统媒体垄断信息的局面。互联网的交互性更使得每一个网络主体不再被动地接收信息,而能够主动选择甚至影响所传播的信息。网络技术和载体的多样性使网络表达的形式趋于多元,微博的转发评论、微信朋友圈的点赞、贴吧的顶帖都可能成为新的表达方式。表达自由的权利体系框架在互联网语境中得到丰富和扩展,人们不再仅仅关注观点是否能够自由表达,同时更加注重传播渠道的畅通、表达方式的自主选择以及信息的充分交流。网络时代,信息自由即是思想自由。

然而,在成本极大降低的同时,各种表达的弊端也开始成倍放大,无论是对虚拟空间还是现实社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网络传播的便捷容易导致网络谣言肆虐横行,增添了威胁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素。其次,互联网强大的搜索功能和信息聚合能力对个人隐私、名誉权的威胁日益扩大,一旦造成损害无论是持续时间的长度还是影响范围的广度都是传统线下模式无法比拟的。[2]78再次,网络运作的匿名特点使得法律规制的责任对象缺失,大批网络水军利用匿名账号实现对言论的操纵,导致正常的公共话题淹没在利益群体设置的议程之下。最后,网络特有的传播结构还容易导致群体极化现象的产生,使网民对公共议题的讨论最终演变为一场毫无意义的谩骂和煽动,表达自由的民主价值难以真正实现。

面对日益发展同时也日趋复杂的网络表达,一方面传统的法律手段已经无法应对互联网市场的冲击,亟待进一步改进以重新界定表达自由的限度;另一方面,在采取必要手段的同时,也不能过度限制网民的表达自由。实现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是立法与规制的关键。

二、我国网络表达的治理机制

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手段以治理网络表达带来的弊端。国家治理机制的强化和民主参与需求的增量成为当代我国互联网治理面临的新特征。

(一)直接手段――“网言入罪”

我国对网络表达的直接治理除了组建信息安全执法部门进行日常的行政管理和处罚外,更为重要的是构建了相对完整、层次清晰的网络言论规制法律体系。从传统宪法对表达自由规定的权利界限到《刑法》的诽谤罪、侮辱罪,以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再到近年来专门针对互联网制定的相关法规、解释,我国的网络表达立法日益完善。这一整体法律架构能够有效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运行,在表达自由与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私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或追究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或采取行政处罚,甚至加以严厉的刑罚以维护各方权益的平衡。

然而,我国对网络表达的刑事管制可能导致公权力的滥用。“网言入罪”本身能够有效抑制谣言传播、维护社会稳定,但在缺乏合理根据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随意追究表达人的刑事责任无疑将阻碍互联网推动的民主秩序进程。[3]71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等其他传统罪名在网络环境具体适用做出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对网络表达加以刑事管制的范围,其正当性存在争议。比如,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量化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标准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这样的严格规定使刑罚手段对网络表达的规制范围不合理扩大,压制了网民参与民主评议、检举揭发的积极性。

同样,针对网络表达所反应的问题,政府积极回应与反馈也是当前民主法治国家的应尽责任。回应型政府的建立需要保持运作机制的透明和信息渠道的畅通,始终注重与民众的沟通交流,包括对涉及问题的受理、考虑、决定、反馈等环节。[9]82在当前互联网环境下,面对公民日益强烈的参与意识和表达需求,政府的回应义务已经无法规避,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早已为官民沟通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借助互联网宣传相关政策,回应公众需求,实现与网民的良性沟通,能够使政府完成从网络表达治理者到参与者的角色转变。

(三)倡导互联网行业自治

宽松自由的网络环境从孕育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自治色彩。互联网行业自治能够充分调动网络服务商、行业组织以及网民的积极性,从而构建多样化的网络表达治理机制,以缓解国家在介入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在开展行业自律的过程中,互联网行业组织、网络服务商以及网民个体都将发挥不同的作用。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倡议”“行为规范”等为网络表达制定规则。尽管这些规定并不具备国家强制力,但这一带有自治契约特征的“网络软法”,按照合理的程序制定并受到一定范围内网络服务使用者的认可和遵守,相比国家对表达自由的硬性干预或许更能发挥积极作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针对表达自由的私人纠纷设置争议处理机制,如微博平台允许对他人的不当言论进行举报,并有相关微博社区委员会进行判定和复审,形成以服务商为主导的纠纷解决路径。[10]15另一方面,在充分发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治功能的同时,也要借助法律明晰有关企业的责任边界,防止对表达自由的过分限制。[11]15网络服务接受者作为互联网领域数量庞大的消费群体应当在充分享有自由表达权利的基础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不得逾越表达自由的合理界限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破坏国家秩序。当然,现实社会的公民权利应当在虚拟社会得到延伸,例如网民可以享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有权决定是否安装政府或行业组织提供的过滤软件以屏蔽有关信息。

网络领域的行业自治不仅能够辅助国家实现对虚拟社会的有效管理,甚至在私人权益纠纷等方面可以起到先导作用。也只有通过多元治理机制的构建,包容开放、民主自治的新秩序终将形成,并带领我们走向互联网治理的转型之路。

注释:

①CDA法案:美国《电讯法》的第五部分《通讯严肃法》(The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简称CDA法案。

②美国学者窦尔波特给出了一个谣言决定公式: 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这个公式指出了谣言的发生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 效应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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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侯建. 论对公民表达的政府回应义务[J].法学,2013(11).

第6篇: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

在原子艺术框架内,严格的原子艺术生产机制和规范限定了原子艺术总体质量的一致性。一般的消费者对原子艺术的选择和消费只有有限的自由度,这从体制上天然赋予了原子艺术消费德性的普遍性。然而,以上情况随着数字艺术时代的到来发生了重大变化。一种新的视听觉形式正以惊人的速度抢占更多的传统艺术领域,呈现出难以估量的生命力。从视窗95所开创的个人计算机人性化互动界面的问世到今天基于最新视窗版本的各种视频、音频和平面图像处理软件的广泛应用;从基于互联网的网页艺术到人气旺盛的网络游戏;从数字电影、电视所引发的新视觉运动到所谓的动漫艺术的大行其道;从风起云涌的网络文学到正在流行的手机彩铃……跟传统的艺术形式相比,以上视听觉形式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基于数字技术的产物,它们的创作、符号文本和欣赏都必须依靠数字技术的支撑,所以,我们将这种新兴的艺术称为数字艺术。数字艺术消费过程中大量出现了盗版现象、网络游戏成瘾问题、网络诈骗、网络谣言、低俗化现象等,在网络世界波及的范围和造成的危害很广泛。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微博谣言现象

温州动车事故后出现的网络谣言让许多人信以为真,谣言借助微博这一新兴的数字艺术形式,传播的速度、波及的范围、影响的人数、造成的危害是史无前例的。网络谣言造成巨大的危害,是微博或者说数字艺术本身的特性所致?还是数字艺术消费者自身的问题?这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而且,数字艺术消费者如果参与了微博谣言的消费,又该如何界定其德性?

微博是一种典型的数字艺术形式,是依托于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而发展、应用的。在微博消费中,计算机作为平台不再是单纯的使用工具,它还担负着和消费者主体进行沟通、交流和合作的任务。另外,微博消费还突破了传统艺术的封闭性、集中性和单一性,开放性的、人际互动性的和自由性的数字艺术消费已呼之欲出。“传播学中沉默的螺旋理论认为,声音强势者越是大声疾呼,那些劣势者则越是沉默,呈螺旋式的扩展过程,直至社会生活中占压倒优势的‘多数意见’——舆论诞生。”①显然,消费者也由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平等、民主开放的感觉。

数字艺术特质一方面为人性解放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但另一方面也给人性异化培育了更自由的土壤。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个体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自身的缺陷,社会使人的本质弱点得到补偿。所以,为了组成社会,不但需要社会对人们是有利的,而且需要人们觉察到这些利益。②社会赋予人类有限的自私和慷慨。鉴于此,很多人自然而然地认为微博谣言惑众是数字艺术的特性或微博的虚拟性所致,必然通过一定的社会规则来约束消费者,具体到微博消费上就要采取实名制。

实名认证,对数字艺术固有的优秀基因进行转化。正如“转基因工程”可能短期见效快但长远来说未必对人类发展有利一样,数字艺术消费的规范得体不应是强制的,它应该是在尊重数字艺术本质基础上的数字艺术消费者的自治,这种自治性表现为数字艺术消费者的行动。因为德性是相对于人的价值力量,“人与人之间的德性是如此,利他的行动彰显德性”。③

网络盗版消费现象

在网络世界,中国人的消费模式一直是习惯于免费与共享,他们会尽量避开收费作品来寻求免费的大餐。然而,如果当所有人都抱着这种自私的心理去消费数字艺术时,所有人的盗版消费行为也就变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这种集体无意识自然也就助长了网络盗版消费的风气。

美国等西方国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规,对数字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采取严厉处罚,“以前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以经济处罚为主,而现在的版权法、电讯欺诈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等法律都有重罪处罚内容。其中,联邦商业间谍法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处罚最为严重。与此同时,对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如专利侵权适用3倍赔偿制度。”④这样,美国的盗版消费就被看作是一个雷区。网络盗版消费现象出现的关键原因是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规范数字艺术消费、避免网络盗版就得从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开始。

低俗化现象

数字艺术媒介作为新兴的媒介,一方面为人类提供了全新的公共话语空间;另一方面,一些庸俗、恶俗、低俗的信息也趁机找到了新的渠道和平台。网络的低俗化现象并不是数字艺术特征必然引起的。生产者制造低俗化艺术根本上是受利益的驱使,以迎合受众本能的欲求。而消费者低俗化消费的原因,是各种心理因素作祟和人性本我使然。

社会普遍性的道德规则,只有在拥有德性和道德品格的人的行为中,才能起到道德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一个自觉追求德性的人,才有能力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信守准则、实践自己的道德价值。数字艺术以其不加约束的形式放大了消费者的自由,实际上强调了数字艺术消费者的自我约束。但这种自我约束能力以其行为结果作为表现。因为我们判断一个人具不具备数字艺术消费德性,依据的是数字艺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否具备利他性。那些无论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只要对他人做出有利行为的消费者就是有德性的;反之,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自然就是无德性的。数字艺术消费者的消费行动的利他与否,直接构成了数字艺术消费德性的来源。

“德性以关于快乐和痛苦而存在,由它们而生成,在它们的作用下增长,相反则毁灭。同时德性一旦由它们生成,也就围绕着它们而进行实现活动。”⑤德性以一种本己的、固有的状态自然地存在于快乐和痛苦中,合乎自然本己德性的实现活动是快乐的。数字艺术天然具备一种满足人的自然本己德性的内在机制:智能性、民主性、自由性、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匿名性等。它为人类提供精神愉悦的同时,促进了人性的自由和解放。它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样式,得到了普通大众的迷恋和追捧。数字艺术消费德性是合乎德性的数字艺术消费行动,但人性是自私的、是充满贪欲的,一些人过分的贪欲让数字艺术蒙上了恶性的阴影。数字艺术在满足人性最本质需求的同时,自然也出现了以上的数字艺术消费德性失范问题:微博谣言、网络盗版、低俗化现象。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09BZX060】

注释:

①刘丽清:《微博虽“微”足值道尔——微博特性之浅析》[J],《东南传播》,2009年第11期

②【英】休谟:《人性论(下册)》[M],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③马立新:《德在利他行动》[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4期

④包海波:《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J],《科技与经济》,2003年第6期

第7篇: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

以微博为代表的社交媒介通过赋权用户,改变了人们使用媒介的方式和社会生活形态,成为当前重要的民间舆论场。言论自由得到前所未有的彰显,既激起了民主化的想象,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微博传播的失范与规制问题浮出水面,某种程度上而言,该问题是社交媒介场域中言论自由“脱嵌”与“回笼”的博弈,是言论自由的不同面相。针对社交媒介失范现象,学者们进行了概括和归纳,涵盖了微博传播的消极影响、微博的非理性表达以及侵害合法权益的多样化趋势等。此外,研究的脉络还延伸到失范的特点、原因等领域。

言论自由的脱嵌与恐惧感的产生

微博言论的非理性表达与消极影响。有学者认为,微博中较为突出的“非理性表达”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极化表达助长民粹主义;谣言爆发式传播凸显表达权的滥用;人肉搜索、恶搞和“山寨”宣泄另类表达权;“网络水军”绑架表达自由;“粉丝文化”催生同质化表达。微博言论的随意性容易滋生出许多消极影响:微博虚假信息的传播使微博从最初“言论自由”的阵地渐渐转化成“胡言乱语”的居所,容易产生过激与非理性言论,引发“非理性情绪”,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甚至;微博谩骂、网络炒作、口水战折射部分网民素质的低下;网络围观,信息疯转,易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

微博的弊端及其对合法权益的侵犯。有学者认为,微博带来的种种弊端有:利用微博散布他人隐私、虚假信息、诈骗他人钱财、辱骂他人、进行犯罪串联,甚至利用微博组织颠覆国家。也有学者认为,微博侵害合法权益的类型正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微博侵犯名誉权;二是微博侵犯隐私权;三是微博侵犯商业秘密;四是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规制行为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问责所依据的法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在问责过程中存在着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抓小放大,或将对弱势群体不利;地方规制理念存在着重刑主义倾向等等。

微博时代的网络诽谤特点是:经济成本更低,传播更快更广,关注度更高,维权的成本更高。网络诽谤产生的社会背景有以下几个方面:利益竞争的逐渐恶化,自我表达与维权的强烈意愿,互联网立法滞后,监管力度不足。

微博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有学者认为,微博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有:话语权的下放;现有网络立法的欠完善;把关人的监管不力;商业利益的巨大驱动以及微博所具有的强大媒体融合功能、碎片化表达等,也加速了有关微博的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微博谣言传播的深层次原因有:第一,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微博这种新兴传播载体具有此前媒体所未有的“自媒体”和“每个人都是一个媒体”的特征,为谣言传播大开方便之门;第二,微博“把关人”的缺失让谣言得以畅通无阻并大行其道;第三,微博具有的匿名性、低成本、便捷性、即时性、易转发等“开放性”的传播特点,以及微博用户的日益普及,也是其成为谣言首选载体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粉丝”在微博中具有独特商业价值,微博被某些企业利用,成为专业化生产谣言以获取广告效应、轰动效应的商业炒作的载体;第五,社会危机事件发生后传统媒体的“集体塞音”也让微博成为谣言的加速器和温床。

针对微博谣言,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喻国明将微博带来的事件还原效应称为“无影灯效应”,他认为“微博谣言”、“微博辟谣”本身就是伪命题。目前存在的所谓“微博谣言”现象,他认为更多源自于相关职能部门的失职:没有为民众建立起完善的网络秩序。

社交媒介引发言论的非理性表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既和媒介本身有关,又和职能部门失职有关。上述研究亦表明,主流话语对言论自由在扁平式的网络社会中迅速发展产生了恐惧感,这种恐惧感来自社交媒介对风险的社会放大以及可能引发的体制失灵。

规制:软治理与硬控制的博弈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微博侵权行为,有关微博侵权行为的规制主要在《宪法》、《民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中有所体现。当前可以通过援用《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微博中相关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社交媒介规制的理论资源。我国对互联网规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形式: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技术控制、议程控制、结构调整、培训。有学者从立法价值的角度对美国“网络中立”进行分析,探讨了“网络中立”的立法背景、立法尝试、价值内涵、价值争议、价值缺陷和立法路径选择等一系列问题。“网络中立”的立法价值目标选择有:言论自由、非歧视、互惠性及其他。美国“网络中立”的争议焦点是:互联网自由和互联网规制、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方兴东等认为,传统的网络监管方式对于新的网络应用存在着局限性:信息过滤和监控难度加大,严厉地网络封锁失效。可借鉴国外治理经验,国外互联网治理原则总体上看是管过去不管未来,纵观世界各国,均无事先出台专门针对某一项互联网新业务及其提供者的管理办法和法规。针对互联网应用,联合国倡导通过自下而上的协商机制来完成公民社会、政府和私人三者之间的沟通。要改进现有的监管体系:监管服务提供商,立法制裁提供非法信息和网络犯罪。还要进行新尝试:服务商保存用户信息,实现信息可溯源,构建第三方机构监督机制等。

软治理:宽容个人言论,用法律监督。喻国明认为,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健全的秩序,让民众对每个社会角色、组织机构都充满信任和期待。建立秩序的思路是:对个人言论应当给予充分的宽容,但对于组织、机构的言论、信息应当给予严格监管。组织、机构必须接受实名制。一个机构要获得民意、获得利润,就必须开诚布公。但对于个人,实名制应当具有自愿性。汪玉凯教授认为,在微博管理过程中,尽量不要用行政手段来干预,保护公民参与的权利。微博有正效应也有负效应,既有正面信息的传播,也存在着大量谣言,对于这些信息,要用法律本身来进行监督。有学者认为,应利用微博的“自我净化”功能帮助真理赢得胜利。微博的“自我净化”功能通过如下路径实现:它的使用主体是“意见独立”的人,它的载体是“升放且多元”的互联网,微博的“自我净化”功能则受到人类社会生态系统和互联网特性的双重影响。还有学者从伦理层面上提出了相关观点,认为应该通过营造健康的舆论导向、对把关人角色进行重塑、培育公民的责任感、采取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加强对公民的信息伦理教育等伦理规约手段,有效遏制信息侵权行为的泛滥。

第8篇: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

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型传播渠道具备强大潜在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在人与人相互沟通的社交网络里,由各种网络媒介编织的巨大信息传播网络业已形网络已经融入了我们的生活,人们渐渐发觉无法脱离信息传播网络而生活,因为我们都需要通过它们获得必要的生存发展资源。[1]事实表明,网络媒体正逐步成为大众的传播工具,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承载的信息,使得政府不得不把工作扩展至网络媒体。 

二、政府公共关系与网络媒体的关系 

政府公共关系作为公共关系的一个分类,是指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于传播信息的管理。政府公共关系传播途径是媒介,媒介既是政府与公众沟通的平台,又是发表和反馈各方意见的话筒。媒介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传统媒介包括了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而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媒介,在提高政府公关效率的同时也给政府带来了挑战。政府利用网络媒体与大众进行双向的沟通,实现“亲民型”政府的诉求。[2]网络在使政府公共关系的传播以正确的、平稳的方式进行,但是网络的传播迅速等特点同时也给政府公共关系的良好传播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何处理好网络传媒这一把双刃剑,成了政府必须考虑,必须妥善处理的问题。 

三、网络媒体对政府公共关系的影响 

(一)网络媒体对政府公共关系的优势 

网络媒体对于政府公共关系的传播存在很多优势。对于公共关系的传播,第一,网络公关具有综合运用多种媒体的优势。单独运用一种媒体很难达到传播的效果,任何的公关行为都是综合运用了多种媒介。第二,信息在网络中的流通是不受时间与空间限制的。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连上了网络,就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信息。第三,网络公关具有高互动性的双向沟通渠道。公共关系是一种互动和双赢的管理手段,它应该是建立在双向传播的机制之上的。 

对于政府本身,网络系统的广泛使用,向公众展示了更加低碳环保的政府形象;公众通过网络得到更多的政府新息,减少了人们办事的程序、时间、精力。开展政府网络公关有利于规范政府网站的建设,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彰显政府高效的形象。 

(二)网络媒体给政府公共关系带来的危机 

随着网络自由空间的发展,社会生活的风险性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温床。网络媒体对政府公共关系既是工具也是考验,要求政府行为必须更加谨慎,因为任何的小事都有可能会被媒体扩大歪曲化。[3]网络谣言,网络媒体时代的副产物,在自由网络空间网民的传播下将会愈演愈烈。[4]网络谣言会使政府的管理陷入被动,进而弱化政府的形象及公信力。网络对于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一次冲击,政府的形象也正在一步步被网络谣言所摧毁。政府形象是政府公信力的根本,公众对于政府是否信服,对政府权力是否认可和服从,是维护政府的形象至关重要的点。[5] 

四、网络媒体时代政府公共关系发展的建议 

(一)以“公益性”引起公众关注 

一般说具有“公益性”、大家关注的信息,能更好地和较准确地传达信息,能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这些是吸引受众的基本要素。所以吸引到公众的眼球,是政府公共关系传播的前提条件。 

(二)以“交互性”激励公众参与 

交互性是指网络时代中的政府公关传播方式表现为实施交互操作的方式,是网络传媒的最大特点。网络时代政府公关传播是一种双向交流活动,双向性体现在不仅为政府向公众传播信息,同时信息获得者也可以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进行反馈。 

(三)以“真实性”取得公众信任 

网络时代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使网络社区作为虚拟的空间,使无数网民为之着迷,每个人可以体会网络世界的虚幻。但是政府的真实可以带来良好的声誉,从而产生光环效应。真实性和信息最大化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并不矛盾。网络时代政府公关传播,既不可以为了真實性而放弃信息最大化原则,更不可以为了信息最大化放弃真实性原则。只有将两个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政府公关传播达到最佳效果。 

(五)以“保密性”维护目标利益 

作为政府在其公关传播过程中,必须要注意信息安全性的问题。同时,在网络时代,互联网与人际关系的结合,使政府内部的民主得以实现,政府部门不仅要运用好互联网上的公关传播,更要利用网络技术做好政府内部的公关传播工作。网络时代的政府公关传播,既不可以为了保密性而放弃民主性原则,也不可以为了民主性放弃保密性原则。只有将两个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既使得政府的机密在公关传播过程中得到保护,又给政府内部以充分的民主空间,促进政府的正确执政。 

五、结论 

政府网络公关的目的不是统治和管理公众,而是为了通过网络更好地服务公众来赢取理解支持,塑造良好形象。公关传播是政府协调公众关系的一种工作艺术,注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真诚沟通、双向传播、及时反馈、互动理解、关系协调,促使政府与公众在目标、态度、行动上协调一致,达成合作和谐,是政府开展公关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和谐社会历来是执政者治国的一个目标,网络时代,我们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开辟多种传播渠道,及时地、双向地与公众交流各种信息,求得人民的满意,求得公众的理解,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唐芳.新媒介环境下的政府公共传播研究[D].湘潭大学,2010. 

[2]肖俊文.网络媒体对我国政府公共关系的影响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3]罗明飞.网络时代的政府公关传播策略[D].四川师范大学,2007. 

第9篇: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

一、电影《搜索》中的网络事件传播

在电影《搜索》中,主人公不给老人让座的事情是导火索,从事件的开始到结束,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有不同的特点:

1、事件首次曝光,吸引网民关注

不让座事件是通过记者上传其偷拍的视频得以曝光的。随后,通过电视、报纸等渠道扩散,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这一阶段,网民还处于较为理性的状态,仅仅对事件本身发表议论,进行道德评价。但在这一阶段,媒体人如本文由收集整理何进行视频制作,如何引导受众去理解视频,都对受众的参与产生直接影响。

电影《搜索》中,信息的首次曝光是在未经过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被传播的,媒体人在获取视频信息后,为了抢发新闻,并未充分了解当时的情况,只是凭着自己对事件的解读,这本身造成了当事人无法辩解的状态,同时也给观众一个先入为主的印象。

2、公布个人隐私,引发非理性讨论

电影中,事件主人公的竞争者在看到网民对不让座事件的评价后,出于嫉妒心理将其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公布,引发了新一轮的谩骂,随着网民对当事人个人了解的深入,网民对事件的评价开始偏离了事件本身。

每个人都有好奇心,也包括对他人隐私的探知欲望,有同样诉求的网民形成一定的集群,他们开始了探寻过程,包括了解事件当事人的隐私,网民不再理性,而是进入预先设置好的道德轨道中,试图发现当事人不仅仅在这个事件上存在道德恶劣的情况,还有更多的信息直指其道德恶劣的现象。于是各种谩骂的图片和文字充斥网络,加剧了网民的非理性。

3、谣言的加入,使整个事件严重化

在第三个阶段,网民的讨论完全脱离事件本身,除了真实的个人信息的曝光外,非理性的网民散布谣言,从而使得事件本身真假难分。电影中,居心不良的网民通过散布事件主角介入他人婚姻、破坏他人恋爱关系等谣言,使得社会对其道德的判断更加困难,从而出现了更多的谩骂和侮辱的语言,使当事人的精神和生活受到了巨大的影响。

二、网络传播中伦理危机的成因

在电影中,事件所反映的伦理危机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拍客”在未取得事件相关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主传播所拍素材。其二是网民针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行为,促使受众对事件的讨论进入到道德伦理的批判中,最终随着谣言、恶意中伤等言论的产生,对事件当事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然而,以上两种行为不仅在电影中出现,也大量存在现实社会中,尤其在网络时代,恶意的“拍客”和“人肉搜索”的影响更为明显。一方面反映了公民自主发表观点的意识的觉醒,但同时,自主发起、不受约束的行为也造成个人隐私的曝光、网络安全等一系列问题。

具体分析,发现产生网络传播伦理危机的原因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来源于网络主体,包括网民心理、思想等;另一部分来自客体,包括网络社会结构的特征等。

1、网络主体的心理

网络不同于传统的平面媒体,它强调受众的参与性,由此,在网络环境中,网民必定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心理特点,这些特点潜移默化地影响网络传播。影响网民心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网络自身的匿名性和去中心的特征给了广大网民自由发挥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网民的心理不同于传统媒体环境下的心理,例如草根文化与网民的结合,呈现出“去精英化”的表现。第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健全,网民参与社会热点讨论的意识觉醒的同时,也提高自身的道德要求,建立一个高度和谐理想化的道德世界,一旦有个体突破这层道德要求,就会引起网民强烈的反应,从而掀起对事件的讨论。

2、网络伦理危机的外部成因

(1)网络社会结构扁平化带来的改变。网络社会结构的扁平化,是指网络技术对时间、空间的压缩与超越,以及对传统社会金字塔式结构的摧毁而形成的一种去中心的、扁平的网络结构。①网络社会结构扁平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去中心控制化、开放化、离散化、无组织化。在网络世界中,去中心控制化又是最根本的特征,“每个网民都以自己为中心,所有网民传播信息和接收信息都存在着自主性、无控制性和开放性。”②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对事件进行评价,其行为缺乏足够有力的监控和道德规范,这种扁平化的社会结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思想言论的自由性和互动性,但是也带来了信息传播者和信息接受者的道德失范等一系列问题。

(2)网络传播的匿名性。网络环境的隐蔽性,也决定了网民个体的传播行为必然排斥中心。现实社会中,人们之所以愿意成为有道德的人,是因为害怕受到惩罚。而在现代网络环境下,网民的行为受到非公开环境的保护,自我的个性得以最大限度的彰显。“e-mail、bbs、聊天室以及网络游戏等都是网络匿名传播的主要渠道。信息传受主体的真正身份处于隐匿状态——他(她)的合法姓名、有效住址、行为方式、社会属性(性别、年龄、信仰、职业等)以及身份识别物等关键信息,在其进行网络信息传播和接收的双向动态过程中,任何人也无法真正获悉(个体输入过和真正身份相关的图文信息则另当别论)。”③在匿名的环境下,个人的行为不受外界控制,一些个体在群体环境中不再以道德标尺约束自身行为,开始超出限度的发散自己的个性,甚至做出危害他人、社会的行为,从而对整个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3)网络传播缺乏法律监管机制。网络是借助互联网平台新闻的一种传播媒体,网络为公众表达意见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网络信息传播的立法不完善、法律对网民传受信息行为的监管缺位,使得做出失范行为的网民很少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为虚假信息、有害信息的传播打开了方便之门。

虽然我国针对网络制定了部分法律法规,但多数是面向网络信息安全的,且法律效力普遍较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网络信息传播法规多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非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此外,网络信息的责任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也是网络立法的难点所在。

三、应对网络传播伦理危机的对策

面对以上问题,为了避免网络传播事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需要全社会各方面行动起来,积极投入到网络传播环境的净化工作中,从技术、道德以及法律的层面上为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等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1、健全网络安全技术保障机制

在现阶段的网络环境中,网民自律弱化,以及缺乏他人对其网络行为的监控,从而无法有力地约束网民传播和接收不良信息的行为。因此,在健全网络传播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同时,需要大力发展网络安全技术,运用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不良信息的导入,为网络信息的传播创造一个健康的环境。

2、健全网络传播法律法规

我国网络传播立法建设远远滞后于网络传播本身的发展速度,也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程度。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至今,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都是我国网络立法工作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在构建完善的网络传播政策法规体系过程中,要体现准确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整体协调性。

3、净化网络环境,实行网络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