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村集体经济相关政策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兄弟省市征地留用地的主要做法
通过学习考察,了解到广东、浙江、湖南等兄弟省市都已制定并推行了征地留用地制度,上海已制定了政策,正在具体实施。有的地区已有10多年的试点经验。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领导重视,出台政策
几个省市均把征地留用地作为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民权益,推进“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具体体现,各级领导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广东省在出台《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时,省委常委会议专题讨论了两次;省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讨论国土厅的配套文件《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在制定《关于本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的意见》的过程中,所有市长均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反复修改讨论,使这个政策更完善、更规范。几个省市出台的与征地留用地制度相关的政策文件,虽然政策层面不同,如有省市级的,有相关职能部门级的,还有区县自己的实施意见,但都有力地指导和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2、明确方式,确定比例
在具体操作中,各省市征地留用地都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留用地数量有的按比例计算,有的按人计算。按比例计算,即:按征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的一定比例计算,留用地比例各省市不同,广东省是10%-15%,上海市是5%-10%。征地留用地可以保留集体所有土地性质,也可以先依法征为国有,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地单位为留用地承担农转建或土地变性的相关费用,广东省还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将建好大市政和具有基本开发条件的“熟地”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人计算的是浙江省杭州市的滨江区,给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1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当全村所有土地被征占50%以上时,可以申请按照规划使用这部份留地指标。无论按哪种方式留用地,各省市都强调经批准的村留用地要在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分别注明“村发展留用地”字样。
3、合理选址,明晰产权
这几个省市在征地留用地的选址上,都强调既要服从城市(镇)规划,又要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统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对集中,集约使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原则上都是在本村地域范围内留地使用,特殊情况本村确实无法落实留用地的可以异地安排,但也应优先在本乡镇范围内落实。征地留用地的使用权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则上应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倡在条件成熟的村实行社区股份制改革,建立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明确产权关系,让失地农民能够在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中享受长期的股权收益。
4、约束使用方式,规范处置权
在留用地的使用上,不得用于商品住宅房开发、原则上也不得转让,对此几个省市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用好征地留用地,发展优势产业,培植稳定的收入来源,以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征地留用地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村征地留用地主要用于能使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开发,一般以第三产业为主,不提倡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经营,鼓励建设标准厂房、仓储库房、商铺用房、居民公寓等不动产,搞适宜收取物业收入的租赁产业。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开发项目、经营形式,必须先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为维护村集体经济利益,防止资产流失,对已投资开发的征地留用地或在规划红线确定后的留用地指标确需转让的,须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论通过,所在乡镇(街道)、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依法转让。转让收入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适量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
5、以留用地为主,配套保障措施
我们考察的几个地方,在留地安置的同时,都配合其他途径保障农民利益。一是结合留地安置,搞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社区股份制,使失地农民以股份的形式获取留用地的经营收益。二是结合留用地安置,建设好社会保障制度,一些地方在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为失地农民入保险,同时明确了区、镇、村和个人所承担的不同比例。三是结合留地安置,做好失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工作。通过以上做法,使失地农民能够有“四金”作保障:一是“薪金”,安置就业可以获取工资收入;二是“租金”,失地农民可以通过拆迁搞新民居出租多余房屋,还可以为农民个人建设用于自己出租的住宅,获取房租收入,使农民做到“以房养房”;三是“股金”,失地农民在留用地上建设标准厂房或商业门店,然后折股到人,获取股红收入;四是“保障金”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使农民达到退休年龄时获取养老收入。
我们从考察中了解到,在推行征地留用地制度时,这几个省市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基本是一致的。虽然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每个地区又有其不同的做法,如留用地的性质、留用地途径、留用地比例、留用地选址、优惠政策等方面,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小有不同,但有一点非常明确、是共性的,即留用地是征地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是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民权益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这部分土地已经成为失地农民重新就业的载体,集体经济收益的主要来源,农民增收的稳定渠道。
二、对北京征地留用地工作的建议
20*年,市政府出台了14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征地双方协商可以实行非货币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用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偿。”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认真分析北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应加大实施征地留用地安置的力度、改革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宣传
无论是公益性用地,还是经营性用地,都会使农民失去生产、生活资料,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在征占土地过程中,既要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要照顾各方面利益、维护社会均衡,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保护农民这个弱势群体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安置好农民是义不容辞的历史性任务。因此,要提高对在征地过程中留一部分土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使20*年市政府第148号令中的相关内容得到落实。同时,认真做好留用地的宣传工作。兄弟省市的经验已经证明,在留用地工作开展的初期,一部分农民群众会因货币补偿数额的减少,而产生抵触情绪,但只要各级政府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留用地的重大意义就会得到群众的认可,得到广大农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群众素质的提高,政府部门宣传引导力度的加大,我市农民要求留用地的愿望会越来越强、呼声会越来越高,留用地制度会在失地农民中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留地安置具体实施后,失地农民将长期、稳定、有保障地受益。
2、研究制定留用地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
市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我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的相关政策意见,包括原则、目标、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对个别已经采用了留用安置办法的地区或项目,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好的方面继承发扬,不足之处认真改进。就全市而言,在留用地的比例、选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留用地的性质必须转为建设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在用途上,要强调不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不能搞房地产开发,不能转让,提倡搞不动产项目的物业开发,以收取租金为主。同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抓紧进行社区股份制改革。留用土地可以量化给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统一作价入股,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取得股金收益。
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村级集体经济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不仅是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重要经济任务,也是提高农村基层组织执政能力、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实现基层社会持续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樟村坪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地处宜昌市夷陵区北部山区,矿产资源丰富,被称为“中国磷矿之乡”。近年来,该镇充分利用其矿产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积极研究探索多种渠道、多种途径,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村级组织的经济实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该镇矿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村级集体经济原有的收入渠道趋于萎缩,缺乏新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一些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长缓慢,而支出刚性很难抑制。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拉大;一些村集体经营管理不善,债务沉重的问题比较突出;对发展村集体经济思想认识、政策措施还不到位等等。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樟村坪镇的部分村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影响了村级基层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如何创新思路发展矿区村级集体经济,已经成为樟村坪镇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二、樟村坪镇集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扶持
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以充足的人力资金为支撑,离不开政府财政资金的大力扶持,政府在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没有政府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将举步维艰。为此,樟村坪应该深入分析财政资金重点扶持的方面,立足地方特色实行生态农业项目化,充分争取扶持资金财政性,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快速发展。
(一)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争取政府政策支持
樟村坪自然条件优越,农业发展基础较好,具备发展生态农业的优势条件。在发展生态农业过程中,应该结合樟村坪农业发展实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生产经营项目,依靠特色农业和优势产品占领市场。
政府应该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政策服务,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力度。除此外,还应该积极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利用集体土地资源,并在法律、政策许可的条件下最大限度的放宽村集体土地资源开发经营的限制;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集体资产,提高利用现有集体资产开发经营的创收能力,政府要在项目审批、项目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切实的扶持和支持。
(二)积极申报农业项目,争取政府财政扶持
生态农业项目是政府财政资金重点扶持的项目,具有严格的项目申报方式和程序,需要提供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等,是一项极为严格而复杂的大事情,而项目申报是获取农业项目发展资金不可逾越的一环。因此,樟村坪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的同时,还必须做好生态农业项目申报,以便争取更多的政府财政项目扶持资金;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对生态农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减轻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负担。
一是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积极申报生态农业项目。为了生态农业项目申报成功,争取到更多的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樟村坪镇应该高度重视生态项目申报,并将其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生态农业项目的具体申报程序及要求,积极申报生态农业项目。首先,必须高度重视生态农业项目申报,并将该项目申报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其次,要深入研究生态农业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该项目申报的程序、方式、关键点及难点等所在,为生态农业项目的申报工作的做好充分准备。然后,立足当地农业发展实际,结合生态农业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精心组织专人编写生态农业项目申报材料,并认真听取专家的有关意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科学规范。
二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减轻村级集体经济负担。首先,应当建立村级建设项目公共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分负担的制度,严格区分经营性项目、自益性项目和共益性项目,明确主要项目出资主体;其次,应当加大对集体经济欠发达村的公共财政经费补贴力度,将有限的财政经费最大限度的向集体经济欠发达村倾斜,确保集体经济欠发达村的基层自治组织运行的经费来源,减轻集体经济的负担。政府部门应该将财政扶持资金朝生态农业项目更多地倾斜,给樟村坪生态农业项目发展以更大的财政资金扶持和政策优惠,推动该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方式多元化,减少对矿业产业的依赖程度,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态自然和谐发展。
首先,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是《会计法》的具体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就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村主任一人审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实际就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所有村集体的财务收支、财务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等所有财务活动,均由村主任全权负责,在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这种“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从法律规范上来说,符合《会计法》的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为一村之主的村主任,理应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种“一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能够有效的克服多人审批造成的责任不明确、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统一的问题。从实际效果来看,既可以有效克服责任不明确、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不一问题,又可以强化作为一村之主的村委主任“全权责任人”的意识,有利于统筹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其次,村集体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是村主任履行职务的极为有效的手段。当前,绝大多数地方,对农村财务实行了委托乡镇代管的体制,在各乡镇依托财政所(或农村经营管理站)设立了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在村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分配权、核算权不变的基础上,对村集体的财务进行核算和管理,取消村集体银行账户,取消村会计和出纳,各村只设报账员,通过委托, 集中核算管理。在村主任领导下,管理村集体的财务活动,统一向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财务机构报账。不管是哪种类型,村集体的财务活动都受村主任领导;而村主任要履行好这一领导职责,财务收支审批是极为有效的手段。
不过,在现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一支笔”财务管理制度下,仅仅只提倡村委主任的“一支笔”的集体,不考虑村民的民主管理的现象也有存在,不得不承认当前少数村主任凭借“一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的权力,而不顾财经纪律公然违反财经纪律、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不负责任的超范围、超标准违规开支,想方设法采取巧立名目等多种方法和手段来国家职能部门的审计监督,更有甚者,常年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我们完善“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为村集体发展提供后勤保障。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完善建议
首先,要端正一个认识。要提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的认识,准确把握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的“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的真正涵义。经常听到有些同志戏称“某领导的笔会出水,某领导的笔不会出水”,这是片面理解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的典型认识。实际上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并不是说所有开支都是由村委主任一人说了算,它是一项财务管理制度,这个制度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由村委主任负责对村集体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统筹严格把关具体体现。作为负责签字的村委主任,仅仅是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理财,是严格把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关口的第一责任人。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聪明才智,集体理财,把财理好,可以减少因个人决策失误给国家、村民和集体造成的损失。从本质上讲,“一支笔”财务审批是一种集体理财、严格把关的制度,而不是“一个人”财务审批,负责签字审批的村委主任只是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财,是严格把好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关口的第一责任人。要正确行使“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村集体必须制订具体的财务管理细则,明确规定村主任的审批权限,超出审批权限的,必须由村支两委会领导集体讨论。只有基于这种认识,才不会把签字权看成个人权力的象征,村支两委其他领导和财会人员才会有更强的主人翁意识来参政议政,村集体的财务管理才能循着规范道路发展完善。
其次,要强化两个机制。第一是要强化村委主任权利和责任对等机制。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村委主任审批财务活动应该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而不能简单地把由于审批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当作是“交学费”。要强化村主任的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村级财务管理的水平。第二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严格区分村主任、会计、出纳等各个岗位在经济业务中的职责;要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基础上,健全完善集中核算制度和村集体审计制度,将外部监督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保证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村级经费使用的效益性。
再次,要做到两个结合。那就是做到对事后审批与事前审批相结合。财务审批制度作为控制村集体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手续,更应该包括事前的审批控制。没有事前审批,一旦违规业务成为既成事实,村委主任行使“一支笔”财务审批就易成形式主义;当然,为保证工作效率,事前审批不可能也不必要囊括所有收支业务,而只需要针对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细则中应明确规定事前审批的范围、限额和程序,使事前审批与事后审批有机结合。再就是做到行政审批与财务审核相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应先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票据逐一进行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审核同意并加盖印鉴后,再由村主任审批签字;如遇重大开支和事项,还需先经过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在报账时,再由服务机构对村组的报账单据进行复审。
最后,要规范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主管部门要制定“一支笔”财务审批的配套制度,包括什么项目、开支多少金额要经过领导集体审批,什么类型的开支、多大数额要经过村民代表讨论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多长时间研究一次财务开支或报销问题等。同时,除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财务报表外,要将有些项目的开支,如招待费、公务费、其他支出等,也要接受村民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制度建立之后,就要坚决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些单位不执行“一支笔”财务制度或者执行中走了样的,要严格按新会计法进行处罚。
三、村主任运用“一支笔”审批财务收支单据要求
首先,村主任审批签字要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村主任在报销凭证上的签字审批不符合规范化的要求,签批用语表达不准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批语不规范,各种各样,如“可以开支”、“已审核”、“准予报支”、“按比例报销”、只写“名字”、只盖“章字”;二是书写使用艺术字,龙飞风舞,难以辨认,时间长了,连经办人员也不知道写的是什么;三是用词高度概括,让人难以理解,如“审、知、准”,有的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不写,只写姓;四是随意省略,有的村主任怕麻烦,在签批发票时,不是每张都签,而是在单据粘贴合计处一签了之,有的不注明签字的时间,或只写月、日,不写年份。五是签字责任不明,村主签字,村支书也签字。遇到上述情况怎么办呢?经过签批的原始凭证是会计人员据以记账的依据,关系到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关系到村级资金、资产的安全。审批签字不规范违反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给违法违纪行为以可乘之机。
要从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努力做到: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做到“凡征必保”;最大限度地解决由于历史原因事实已失地但未妥善安置和纳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全面建立和完善城区、镇区、产业集中区等已被征地和拟被征地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村集体土地两个数据库,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夯实基础;着力加强被征地农民劳动力的培训和就业,努力增加失地农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
二、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低保待遇标准的逐步提高,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第一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政发〔〕107号文件规定的保障标准不变;第二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月150元调至每月180元;第三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月130元调至每月160元;第四年龄段人员养老金标准由每月210元调至每月270元。调整后的标准自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完善和规范相关政策措施
(一)加强不同时间段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的相互衔接。具体办法为:
1.因征收(用)土地而全失地的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已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新增的人员,符合城市居民低保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居民低保待遇。
2.土地被征收(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进入基本保障后,未办理征收(用)部分土地,在正式办理征收(用)时,应将新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充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3.以后征地的,进入基本生活保障时点以市国土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计算;以前已征地的,进入基本生活保障时点以市保障办批准进保日期为准。
(二)科学合理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各镇村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批进保的名额和具体对象:因征收(用)村组部分土地,确定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时,应按照“公平、公正、民主”原则,坚持“失地者优先”,通过民主议事程序按核定的保障名额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评定产生进保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用地中各失地农户耕地面积除以土人比得出系数到户,系数高的先进保,同时兼顾低保等弱势群体先进保;也可以由各户确定进保人员,通过各农户之间自行协商,村组在资金、土地等方面进行平衡的办法确定进保名额到人。不管采取那种评定办法,都必须坚持政策民主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以保持社会稳定。
(三)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各镇(区)村要确保征地费用专款专用,并想方设法多渠道化解保障资金矛盾。
1.实际办理征收(用)土地的进保资金须一次性缴纳,由国土局或镇(区)人民政府足额划入市保障专户后,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续。
2.土地被征收(用)未正式办理征地手续土地的部分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资金确有困难的,由镇(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签订资金到位协议,经市财政局鉴证后,按协议缴纳,正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结欠部分必须一次性到位;涉及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统筹金部分暂按工业性和公益性标准提取,待正式批准后按实际用地性质结算。
3.全失地的村民组,有条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基本保障的,其中对涉及征收(用)土地为年10月1日以前重点交通工程用地的补偿较低,并且没有进行人员安置的情况,可以按当时土地补偿费的3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其余部分上交市财政保障专用账户,按规定标准测算的应缴纳进保资金差额部分,市及市以上重点交通工程用地部分由市政府负责解决,市以下镇(区)村用地部分由相关镇(区)村负责解决。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镇(区)村要积极研究对策,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已享受征地补偿费用的全失地农民,自愿全部退出已享受的征地补偿费用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有条件的镇(区)和村组应积极为其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确有较大困难的,镇村要共同强化已到位征地补偿金的管理,建立专户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逐步进入基本生活保障。
四、加强基本生活保障与其他养老保险政策之间的转换与衔接
同一参保对象同一时期只能参加一种享受财政奖励和补贴政策的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参加或者转换为较高保障标准的保险,提高保障水平。具体可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由农村养老保险转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因失地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从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之月起,由镇(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局)到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或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并将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给参保农民。
(二)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原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年限可照顾补交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参加企业职工保险后,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的,连同从统筹基金中划出的2000元奖励资金,可一并转移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仍有余额的,在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满5年后,可以由本人书面申请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领取。
已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后因考入公务员等具有较为稳定保障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一次性领取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
五、强化组织领导,务求工作实效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村干部
1 在农村土地征地过程中,厘清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近来,一些文章、报道常常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实践中人们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确有共同之处,但又存在较大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征地补偿。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区别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的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且在使用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并支付必要的费用。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础上谈征地问题,不仅有助于大家根据情况正确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读相关政策规定时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2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2.1 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委会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委会作为群众服务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土地补偿中,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现象比比皆是,补偿金真正落实到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乡村干部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上有很大自,这就导致了,一方面,由于村委缺乏投资理念,将巨额土地补偿款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使得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另一方面,一些村子因征地一夜暴富,于是大肆铺张浪费,白条入帐,再加上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频发,土地补偿费截留现象严重。
2.2 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的发展
从本质上讲,土地征收补偿是政府公权力与农民私权利的一场搏弈。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流行着“官本位”思想,人们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私有财产权观念相对薄弱,我国对于私权主体人格的尊重和财产权的保护都不尽完备。笔者认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权力本位的思维模式应当让位,对于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应当置于显要的位置。
2.3 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参与程度低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农村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非农户,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也只是集体,农民往往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而所谓的集体常常不过是两、三个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也成了这些人是否能继续居于权力位置的决定性条件。虽然国家政策法律多次强调征地过程中的各项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农民,但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来,征地过程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这就使得其财产权利的保障就更成为问题。
3 作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随着城镇化发展的进一步推进,农村工作的复杂性增强,尤其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了政府、农民、村组织、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利益分配的矛盾也愈加复杂,要在贯彻党和政府政策的执行与保障村民利益的最大化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确实不易。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除了要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还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 熟悉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都是国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作为村里主持该项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关条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又能对村民进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国家的有关规定,使我们能在合法的基础上统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还设定了很多的救济途径,要帮助大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做好群众征地工作,构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多年来,因为土地征收问题造成的频频发生,因为该问题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等恶性事件让人触目惊心,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稳定大局,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在征地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农民因此而产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动,要从感情上进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并千方百计帮助其解决。最后,要处事公道,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尽快予以满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解释清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众利益的规定、做法,要及时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他们按照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律、程序办事和维权。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构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3.3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是征地过程中,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是最为敏感的“漩涡”,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千百年来,我国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大家对于公平、公正的追求是至上的,村干部作为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公平、公正、及时的将补偿款发放到群众手中,让群众满意,是征地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工作。首先,我们要让群众清楚地知道,征地补偿相关的种类构成、各种补偿的补偿标准、人头的确定办法、费用计算方式等等,用公开、公正、公平、统一的规则来确保公平的实现。其次,在补偿款到账后,村领导要尽快规划安排,及时将补偿款发放到群众手中,让群众得实惠、得安心,将恶性事件扼杀在萌芽当中,也使我们的城镇化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参考文献】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最新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 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第四条 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第五条 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
第六条 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第七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第九条 城中旧村更新的实施方式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交易选择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更新合作协议合作实施或将房地产权益转移给该市场主体单独实施。
(三)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中旧村的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组织本村城市更新工作。
自行实施的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的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
第十一条 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可以与相邻、周边或其他用地进行整合联动更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更新意愿、实施方式、引入前期合作企业等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表决,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通过。
更新单元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开交易方案等重大事项则需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90%以上(含本数,下同)同意方能通过。若更新区域内存在其他产权人的,还应当共同进行表决,获得占更新区域内合法产权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全体产权人(含成员、股东、其他产权人,下同)总人数90%以上的产权人同意方能通过。
公开表决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公证或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第十二条规定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在本村范围内、属地政府网站及我市主要媒体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示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四条 城中旧村更新的安置补偿可以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房屋合法性面积应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统一规划回迁住宅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商品房开发用地独立安排的,回迁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高于商品房开发用地容积率。
第十七条 在更新单元规划中,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应尽量独立划定,保留其用地来源为划拨,用于原有村集体物业补偿安置和建设新增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新增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回迁补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八条 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应当对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更新总成本加合理利润与商品房开发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市场销售总额相平衡的原则进行科学测算,以测算结果作为制定更新单元规划的依据之一。
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具体测算办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回迁补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按更新区域内房屋合法性面积的1.1倍计算。
第二十条 城中旧村更新的地价计收按照市政府批准施行的相关地价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取整治类城市更新模式,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一)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列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录的街区、建筑。
(三)被列为广东省古村落名录的村庄。
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需拆除部分无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在制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后,按照规划实施拆建。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布局合理、建筑质量较好、地势标高符合规划要求且安全、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不突出,或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公共和市政设施建设需要冲突不明显的城中旧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实施综合整治(含局部拆建)。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综合整治的城中旧村更新,应结合城市景观、规划布局、房屋质量等级及全体产权人更新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整治类城市更新的要求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将危房集中或影响城市景观、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区域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拆除重建,同时对剩余区域参照幸福村居目标和工程内容开展综合整治,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生活环境。
第二十四条 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房屋测绘、规划编制等前期工作费用按照相关的标准计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城市更新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或由前期工作合作企业垫付,在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返还。
更新单元规划的内容及技术指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城中旧村更新前期工作,必要时可以引入前期合作企业配合开展工作。
引入前期合作企业的,前期合作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程序进行公开表决。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机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城中旧村符合城市更新条件的,应当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对更新意愿和实施方式进行公开表决,如引入前期合作企业的,还需对前期合作企业公开表决。
表决结果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公示并核实确认。
第二十七条 确定更新意愿和实施方式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更新区域内用地及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测绘和统计,其中:
(一)用地情况包括用地单位名称、供地方式、用地面积、用地范围等内容。
(二)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涉及村民的应注明是否被征地农民及居住人数),现状、报建、产权登记的功能,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产权登记的时间,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
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调查统计表。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用地及建设情况调查统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向属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房屋合法性面积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登记、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其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房地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性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村民优惠报建指标、地价计补情况核实等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报建情况核实等工作。
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权证信息核实等工作。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核实等工作。
上述各部门对有关情况核实并盖章确认后应将结果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完成后,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向以下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更新区域内补公项目的具体类型、用地规模和位置提出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对更新区域内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提出意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对更新区域内的土地权属情况提出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结果及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中各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测算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测算结果。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测算结果,以及相关的补公项目规划意见、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等意见,委托具有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并进行公共服务设施论证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十三条 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正、公平、合理,具体包含:
(一)对全体产权人合法建筑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二)对原有、新增的村集体发展物业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三)对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措施。
(四)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签约奖励标准。
(五)其他经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认可给予的补偿。
第三十四条 更新单元规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广泛听取全体产权人意见。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更新单元规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准认定可行后,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公开表决。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对更新单元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开表决。如需公开交易的,还应对公开交易方案进行公开表决。
表决结果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公示并核实确认。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开展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作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设计方案,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申报。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取得更新区域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确认工作。
第四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选择单一市场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或合作实施的,应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委托交易主体,拟订交易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实施。
市场主体应当具备资金、设计、开发、市政配套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并且近五年内在我市不得存在欠缴地价、烂尾工程等不良记录。
交易条件应包括竞得方式、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建设周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被选定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向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在获得确认后与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公开交易出售商品房开发用地筹集资金开发建设的,应当将自有资金或公开交易所得存入政府部门指定的监管账户,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使用。
经选定的市场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应自行按照补偿方案与全体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公开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交易条件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与全体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政府组织实施的,由政府实施机构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与全体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计划经核准后,项目实施主体或权利主体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证全部注销后,应向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供注销房地产的证明文件。
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在对项目拆除范围内未登记的产权及其安置补偿情况进行核实后,将项目拆除范围内所有房地产权益处置情况(含抵押、查封)函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提出给予项目实施主体办理各项手续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权益处置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向相关部门申办各项报建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20xx年经市政府确认的香洲区26个城中旧村中已签订改造合同的改建项目,其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和原房地产权证收回注销工作仍按原城中旧村改建政策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开交易”,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市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其他产权人”,是指在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拥有房屋等合法产权的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股东)以外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示”,是指在项目现场、政府网站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布。涉及表决结果的,还应当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自然日)。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引入前期合作企业是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前期工作合作协议,由该企业配合开展前期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实施主体承担的专用于回迁住宅和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建设的费用。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包括计容积率的回迁房屋建筑面积、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建筑面积、商品房开发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但不包含补公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更新单元测算容积率”,是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与纳入更新区域的城中旧村原有用地面积的比率。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公项目”,是指按规定在更新区域内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上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的项目。
清水河县境内千沟万壑,90%以上的耕地为坡梁旱地,由于自然条件较差,1978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全区倒数第一。为了改变革命老区的贫困面貌,清水河县狠抓扶贫开发,特别是近年来在扶贫攻坚工作上确定了“3+2”工作思路。“3”是指一步进城建设新社区、小村并大村、入住“互助养老幸福院”3种转移式扶贫。“2”是指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对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者,政府通过多元支持,保障其基本生活。在“3+2”扶贫思路指导下,通过产业开发式扶贫、转移式扶贫、救助式扶贫等多种途径,促进贫困群众增加收入,2014年实现3500人稳定脱贫。
产业是增收致富的“摇钱树”。贫困农民要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是要发展符合当地条件、具有地方优势的特色产业,栽下产业这棵“摇钱树”,使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从2014年开始,清水河县在51个重点贫困村开展“三到村三到户”整村推进工程。一是扩大特色优势产业。以建设特色小杂粮种植基地、增加贫困户收入为目标,以籽种每斤补贴50元的标准在全县有种植条件的43个项目村推广种植3.3万亩张杂谷,涉及农户3903户。按户均种植8亩,亩产1000斤计算,仅张杂谷一项,2015年每个农户直接补贴资金400元,当年收入2.4万元。二是推动传统产业向规模化发展。对于肉牛、肉羊传统产业,清水河县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新购进基础母羊每只补贴200元,优质种公羊每只补贴5000元,基础母牛每头补贴1000元。韭菜庄乡按照新建每座牛棚补贴5.5万元、羊棚补贴1万元的标准,为贫困农户建成牛棚28座、羊棚48座;结合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农户通过联保每户贷款5万元,按新购进每头基础母牛补贴1000元的标准,购进良种肉牛260头,农户散养规模扩大后将建立肉牛养殖基地,实现统一饲养、统一经营。三是通过合作社带动,创新扶贫模式,助推村集体经济发展。以“党支部+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培育支柱产业,构建扶贫联动机制,使扶贫工作与村集体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宏河镇范四窑村采取“牲畜轮养、帮扶轮茬”的滚动发展机制,由党支部牵头,合作社为有养殖意愿的贫困农户提供20―30只基础母羊进行分户饲养,第二年归还合作社同等数量的健康母羊,投入第二轮帮扶,以此类推。通过这种滚动模式推动发展,一方面解决了全村稳定脱贫问题,另一方面也发展壮大了村集体经济。
有些生态脆弱地区已经丧失了基本的生产生存条件,对于这类地区的贫困群众,则通过移民搬迁实现转移发展,解决脱贫问题。按照呼和浩特市委、政府“对常住户低于20户的自然村进行整村移民”的扶贫政策和县委、政府确定的“一县三区”发展思路,采取“一步进城建设新社区”的模式,将“收缩转移生态修复区”内常住户低于20户、生产生活条件差的自然村进行移民搬迁。投资1.78亿元建成总面积74388平方米的贾家湾益民小区,小区移民住宅楼17栋共1011套房;建设了“互助养老幸福院”2栋共130套;小区配套建设了社区诊所、便民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时,以八道峁村为试点开展移民工作,共迁移村民1141户,形成移民以政策性收入为基础,劳务性收入为主体的收入结构新格局。
通过“3+2”扶贫开发模式,使全县实现了开发式、转移式、救助式等多种扶贫模式的有效结合,形成了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有了显著变化。
(作者单位:清水河县扶贫办)
一、基本情况:
北底乡东垴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数:1个;成员户数:402户;成员数:1206人;土地面积:4223.85亩;耕地:1933.95亩;林地1.8亩;建设用地831.45亩;未利用地1189.8亩;未承包地6亩;资产额6706554.82元;负债额6626002.95元;清产核资新增资产18000元;核销资产额193075.4元;2018年收入2443940.6元;补助收入44964元;支出2140822.72元;收支结余303117.88元。
二、工作措施: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我村按规定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在党的领导下,成立了工作组,明确职责,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积极宣传,认真学习。
我村利用广播、发放传单、宣传手册、微信等进行宣传。
支村两委、村民代表、监督委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了解相关政策,进行了业务培训,制定了本村《东垴头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既定方案操作,从清查、登记、核实、公示、确认、数据填报、数据录入,一一按章办事,有疑开会商议解决。
三、清产核资中存在的问题
1、资源性集体资产管理存在不足;
2、债权、债务不清理
3、固定资产构建时间不明确
4、相关经验不足,反复理不清
5、相关人员素质不足,专业知识缺陷
6、相关制度未制定,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拖延问题严重
四、整改及落实
对照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后改正。
一、当前农村不能同等享受村民待遇的几种情况
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对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应的经济分配权得不到落实。从而引发此类问题的纠纷已成为农村的热点问题,其主要表现有:
(一)“农嫁非”问题
农村妇女嫁给非农业户口人员后,其户口有两种情况:一是户口仍留在该村;二是户口被强行取消。但不论哪种情况,村里均不予保留承包土地,不分或少分土地征用补偿费。她们子女的户口也难以落实。
(二)离婚妇女的问题
外村嫁到本村已落户的女村民,离婚后未改嫁,户口仍在该村,但村里考虑到男方要再婚,故收回其承包土地或半额享受。
(三)合法入赘的男子离婚问题
外村合法入赘的女婿,因故离婚后,村里认为已不属本村的女婿,故收回其承包土地或取消其村民待遇。
(四)“农转非”问题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中央和地方先后出台了有关鼓励农村人员进城经商办厂农转非等政策,且有相当一部分村民以自理口粮、交纳一定数额城市增容费和向二三产业转移等进入城镇农转非。这些人中的大多数现在都没有被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录用,村里也不予以保留承包土地。
(五)大中专生问题
农村学生进入大中专院校(包括县技校)学习后,其户口也农转非迁入学校。毕业后,有的自谋职业,有的因找不到工作又重新回到了农村。但他们的户口有的放在城镇,有的因无法非转农而留在学校。但无论是在校或毕业生,在调整承包土地或分配土地征用费时,不分或比其他村民少分。
二、农村特殊群体丧失村民待遇的背景及影响
一些农村往往按照传统俗习制订一些“村规民约”,这些“民约”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与政策、法规有明显的抵触。导致农村情况千差万别,执行起来难度极大。
(一)男女不平等观念
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农村仍然根深蒂固。总认为嫁出去的妇女是泼出去的水,因此,对外嫁的妇女,不论是农嫁农,还是农嫁非,也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将其当作本集体成员看待。女儿户,则只允许一个女儿上门招亲入户,离婚妇女也收回其承包土地。这既违反了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也违背了《婚姻法》。
(二)“村民”的概念不清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人户一致的政策,户口既是人们的身份,又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在农村,生产资料及各种权利、义务均按本村户口分配,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2001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户口与粮食关系脱离,户口不再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但在农村中,多数人仍把户口与村民(成员)等同起来。
(三)政策还不够明确,对法律的理解有差异
农村旧的管理体制打破后,从中央到地方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涉及村民待遇的问题都出台过政策,但政策规定不很明确,灵活性较大,农村干部在理解上有差别,操作中把握不准,执行中打折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有的乡镇和村干部对法律有误解,片面扩大村委会的自治权,对属于法律范畴的村民基本权益问题,认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决定。
(四)切身利益问题
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农民都十分看重土地。而农转非人员和外嫁妇女等特殊群体在村中毕竟是少数,因此,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往往得不到多数人的支持。乡镇和村干部对婚嫁妇女及农转非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也感到很困惑。他们反映,城郊和生活条件较好的村,外嫁女青年大多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对方。有的村由于人多地少,土地小调整长期得不到落实,造成新增人口的土地得不到解决。企业改制以后,有的从农村出去的下岗职工又要求重新回到农村落户。而有的村民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已有几十年,户口却一直放在农村。为缓解人口增长与土地下降的矛盾,一些农村出现了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做法。2002年8月2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许多农村的做法是与新颁布的法律相违背的。如果丧失土地承包权的村民上诉法院,将使相当一部分村委会的工作处于被动。
三、维护农村特殊群体合法权益问题的对策
为维护农村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顺利实施,须抓紧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法律宣传
在农村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乡镇和村干部进行培训,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该法律的实施打好群众思想基础。
(二)制定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当前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还是空白。这给解决此类问题的纠纷增加了难度。在国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规定之前,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纠纷提供政策依据,这样就能大大缓解和引发此类纠纷发生,减轻政府的压力。
(三)及时纠正土地承包工作中与法律相抵触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