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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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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

第1篇: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

关键词:电力工程;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 F4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

1.1工程监理概念

工程监理的职责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以促使合作双方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得以全面履行为目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为目的,其工作依据为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1.2工程项目管理概念

工程项目管理是对项目的所有活动包括项目的实施决策与计划、组织与指挥、控制与协调在内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工程项目在一定的条件约束下可以顺利的完工,其特点主要有三:第一,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一次性的管理;第二,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全过程的综合性管理;第三,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约束性强的控制管理。

1.3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

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两者之间存在着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但我们必须分清楚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区别,要分清界限,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第一,工程监理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于工程项目管理在法律上的地位,在法律上,对工程监理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是我国一项法定的管理制度,而工程项目管理只是我国所提倡的一种工程管理方法;第二,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不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工程监理的实施单位必须是具有工程监理资格的相关企业,而工程项目管理是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都必须进行的一项业务,并非专属于有工程监理资格的相关企业。

二、电力建设工程特点及工程监理现状

2.1电力建设工程特点

电力建设工程有别于其他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特点:资金密集、技术密集、质量安全要求高、配套设备多、协作单位多、建设周期长、建设项目规模小而分散、施工单位素质参差等。

2.2工程监理现状

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工程建设的工期、控制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工程建设的安全,对信息和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管理,协调工程各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即是界内人士所说的“四控、两管、一协调”。目前,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2.2.1监理工作介入工程阶段迟,影响管理质量

一个工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而我国的工程监理工作一般都是在施工阶段才开始介入的,以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为主,这就导致了监理工作对工程的管理存在着不足。

2.2.2监理工程师职责权限不明确

在我国,许多建设单位都设有工程管理机构,其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整个工程的运行进行管理与监督,但部分管理人员却将管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度当成自己的工作职责,这就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造成阻碍,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正常程序和责任。

2.2.3验收职责不清

建设单位在对工程进行验收的时候,出现了问题,有些就会把责任归咎到监理工程师身上,认为其对工程的质量有全部的责任,或者把责任都归咎到承包商身上。但是事实上,整个工程的实施,承包商是主体,对工程的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是对质量进行检查,假如产生问题,两者都有着各自的责任,应该明确两者间的关系,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工。

2.2.4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是有责无权

在建设方与监理方的监理合同中经常没有明确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像工程款的审核及签认权、施工方案审批权、材料审核权和工程的停、开工权等都没有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理工程师的很多工作都无法顺利开展。

2.3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分析工程监理所存在的问题,可以发现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点,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弱;第二点,监理体制不健全,其表现为政府实施多头管理、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和资质管理不严格、监理工作定位不明确、行业协会管理能力差、工程监理缺乏独立性等方面;第三点,监理市场不规范,包括监理服务的供求机制及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和工程监理收费偏低等;第四点,监理企业的整体水平不高,主要是因为监理人员对相关的知识结构不完善及道德的缺失和监理队伍的结构不合理。

三、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现况

由于电力行业具有垄断性的特点,大部分电力公司均有自己的三产企业,电力监理企业的成立也不例外,是电力公司的一个三产企业,这种三产企业与电力公司的依附关系目前仍十分突出。正因这种管理体制,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仍然大部分保留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项目法人不愿或不甘心将投资、进度、合同管理权交给监理人,监理工作名义上实行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但实质只有质量控制,直到最近由于安全事故出现频繁,为了规避责任,而将安全控制工作交给监理。

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由于业主直接委托设计,直接进行物资设备采购,监理只负责项目施工阶段的所谓四控制、两管理和一协调工作。因目前全国性电力短缺,电力建设工程正以超常规速度发展,工程项目立项多,给工程建设各方带来了不少的难题,首先业主建设任务繁重,无法对项目前期可研工作做细;其次设计单位任务应接不暇,项目设计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再次物资设备供应紧俏,厂家生产量大,物资设备质量也得不到保证;还有施工单位任务多,分包、转包和临时聘用劳工的现象突出。所有这些均给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带来困难,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因此说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电力快速发展的需要,主要缺点有:项目建设周期长;业主的管理成本较高;变更与索赔的费用较高;在明确整个项目的成本之前它投入较大;只能是有限的分包商竞争。

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总结可以得出,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行的管理制度与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不相适应,使管理存在着短期化行为;第二,项目管理缺乏法律依据,这是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第三,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责、权、利不能有效统一,我国的建筑企业普遍存在着责、权、利脱节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态度。

四、如何采取有效措施

4.1针对工程监理现状

根据对工程监理存在的不足及产生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步骤来加强工程监理工作的落实:第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第二步,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以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三步,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的构架以满足市场的需求;第四步,以向全方位、全过程发展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基础,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第五步,参照国际监理领域规则,让其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

4.2针对工程项目管理现状

针对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不足及其产生的原因,经分析总结得出,想要改变这种现状,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规范项目管理的流程;第二,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及其作用;第三步,加强工程项目的项目评估和合同签订环节;第四步,认清项目管理的首要工作是抓生产要素管理,加强项目管理责任人对其认识;第五步,把深化责任成本管理作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第六步,建立有效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郑松青.论述电力工程监理及项目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19)

第2篇: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施工承包方和业主两方在一定时间内为完成某项工程任务进行签订的契约。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则是指业主委托监理方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的管理,工程监理师利用施工承包方和业主二者之间依法签订的合同为准则,使得工程质量得以保证。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利用比较低的成本费用达到工程项目建设的目标,同时应用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处理双方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关系,对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管理。这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的体现。

一、简述合同管理于工程监理的重要性

(一)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力约束效力

工程监理是施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对施工单位进行择优录取,将项目管理工作交予其监管。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是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工作的依据。委托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是以契约形式存在的一种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而工程监理的管理是以管理性的政府监理经济法律和委托过程中的社会监理经济法律的综合。工程承包合同以国家经济合同法作为法律依据。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委托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一旦具有法力效力就可以说监理工作受到法律的保护。从以上论断可以看出,合同管理在监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二)加强合同管理有助于监理目标的实现

建立目标控制一方面在于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另一方面主要是取决于合同管理和控制的好坏与否。项目施工的行为和过程要满足合同的要求,一方面建设行为要合乎合同规范,施工建设过程要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肯定,另一方面工程建设效果也要让业主满意。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有助于建立目标实现。

(三)加强费用控制是做好监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费用控制时间里工作中四大控制内容的核心,也是进行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费用、进度、质量控制目标的制定是经过合同形式确定的。因此,合同管理在整个监理工作中是最基本的工作也是重要的手段。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施工中进行的监理工作其实质上也就是合同管理工作。建立行业在建设市场中作为主体之间参与到建设工程的管理环节中,要想做好监理工作,除了要协调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项目投资外,还要让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理人员切实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这样才能让建设施工更好、更快的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

二、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内容

合同履行管理和合同文档资料管理都属于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合同履行管理也叫做合同控制管理,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上所列出的条款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建设行为及过程实行科学有效地控制监督,确保合同得以顺利执行。合同文档资料管理又称为合同档案管理,从属于建立档案管理的一环节。其中包括合同管理、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函件、电子信息资料、传真资料、电子邮件、电子数据、各种证明、影像资料、工程纪实和图纸的分析和使用的系统管理工作。

合同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证实合同是否的有效法律证据,这进一步说明合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监理工程师主要在施工阶段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项目分开承包管理;(2)工程施工变更管理;(3)工程延期管理;(4)合同赔偿管理;(5)协调合同纠纷;(6)管理合同支付;(7)合同档案管理;(8)管理工程各项保险。

三、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管理好合同事件

基于施工合同的履行时根据所有合同事件的处理完结而完成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可以对施工方在编制工程计划的时候提出要按照分项工程来进行合同事件表的制定,实行责任落实到位,工作安排恰当,以便更好的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同时监理工程师也必须按照合同事件表实施对合同事务的监督控制和处理。对于正常的一般的合同时间只要做好统计,而存在违约行为的合同事件或者是涉及到工程变更的事件就要严格按照合同条例进行处理。

(二)合同履行的信息管理

合同履行情况的好坏与否要由信息来证实,也就是说要靠客观数据来证明,而不是主观的判断或者概述。文档资料是否全面和可靠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管理工作的好坏。一个良好的工程监理系统首先都有一个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而且进行信息化方式进行管理。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要充分做好合同管理子系统与其他各项信息系统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工作,各子系统输入输出的信息构成合同管理系统的信息结构。比如各项工程的开工时间、工程完成日期、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结算、施工安全数据记录等按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分别输入并与计划值进行比较,合同事件履行的情况便可一目了然。

(三)合同文件的管理和整理

合同文件作为工程档案资料的重要部分,它与工程中大多数的原始合同都有不同之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有的甚至面目全非。而档案资料仅是原始合同,其作用也就明显了。笔者认为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施工建设工程完结之后要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整理,以便日后查证需要。为了减少合同文件管理的工作量,施工单位应该采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管理方式,在原始合同输入之后可以不断的更新内容,而最终文本也伴随着更新内容的输入自然完成。

第3篇: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广义的建设监理包括从项目策划、招标、设计咨询、设备采供监理、施工监理、运营保修等阶段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和合理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已开展了十九年,现已成为工程建设中一项基本制度,被正式纳入建筑法,因此监理行业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十几年的发展已使监理行业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完整理论和方法体系,为我国的工程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监理企业自身和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分析当前监理事业与监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找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2、监理企业和监理事业现存的问题

监理深度有限,内容片面:监理产生的根源是社会化分工的结果,业主建设大型工程项目,自己难以拥有足够的人力和知识能力时,便借助于专业化监理机构。实际上,国际上统称的建设监理(或称咨询工程师)是一个由多学科、多专业构成的技术密集型组织,为工程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业主通常从项目前期至项目的建成全过程委托监理咨询公司,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督业主与承包商执行合同的情况,做好投资控制,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其基本特点是监理类似中介机构,为业主提供知识,独立客观公正是基本要求。而我国的监理范围一般仅局限于施工阶段,非常片面。即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过程实施控制,同时对项目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实际上由于授权范围和监理单位素质问题,监理单位只能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目标的实施过程承担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而且主要集中于对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监理取费低下、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我国监理单位一般由科研院所、勘察设计等企事业单位派生而来。由于我国监理取费一直沿用1992年的取费标准,费率本来就低,只占到0.8%―2.5%左右,相当于国际标准的20%―42%,而且还要让利。在如此环境条件下,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因此监理单位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也留不住高智能人才,队伍中年龄偏老,偏小的多,学历层次和技术职称层次总体偏低。这与监理人员不仅应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应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及工程设计方面的知识,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的综合型人才条件要求相距甚远,监理行业高素质人才的缺乏或严重不足已成为共识。这种现状与目前国家基本建设的需要极不相称的,长此以往,对整个监理事业健康发展和国家建设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监理责任不到位:监理取费偏低,市场竞争激烈,压价竞争现象十分普遍,加之业主欠费严重等诸因素的影响,势必连带影响到监理服务的正常开展。监理企业低价中标后,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设法降低成本,导致员工的积极性不高,现场应投入的人员能减则减,缩减项目监理人员,除总监外大量使用临时外聘监理人员,这样的项目监理小组,其整体素质和监理业务水平当然与投标文件的承诺有相当的差距。同时也不能提供与项目监理需要相适应的办公、交通和平行检测等条件,投入的检测设备能少则少,现场监理办公费能压则压。其结果是现场监理人员像走马灯似的变换,平行检验无手段,监理服务不完全到位,监理效果不理想,直接导致监理服务质量的下降,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形象。而监理责任的缺失,又使业主,承包商等各方越发藐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

对监理行业认识不清,定位不准: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轻视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令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时常处于非常尴尬地步。一般人都认为获奖优质工程是施工单位建造出来的,不是监理单位监理出来的,所以监理单位的成绩不好评价。虽说监理在法律上规定的地位很高,而实际工作中监理的权限有限。资金控制权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权力,它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进度等,而我国监理对资金控制比较苍白。轻视监理,对监理作用认识模糊不清,定位不准的现象也就当然普遍。因此监理工作也就失去其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科学性。

3、对策与建议

发展全能监理:监理服务的业务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可扩展到规划、设计、招标等阶段,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等技术含量高的服务。总体来讲,未来监理应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在建设期各阶段向业主提供咨询或业主工作或对设计进行监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理实践,促进监理公司向项目管理公司的转变,提升我国监理定位,强化监理作用,促进监理产业发展空间,提高行业的生存能力。

调整取费标准、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监理取费偏低导致一系列不良反应: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人才流失严重、服务质量不到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并延缓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最终导致监理行业总体较弱,行业整体素质不高。为了杜绝不良现象的再延续,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保持监理队伍高素质人才的相对稳定,推动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应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纠正严重违背工程监理原则的行为,端正评标原则,提高监理取费。在目前项目法人制尚待完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收费最低标准的管理力度,保证监理企业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的最低费用和基本利润;监理单位应携手依靠行业协会的作用共谋远景;建设业主应理解和支持监理企业的规范化运作,按国家建设监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放手让监理单位发挥作用。

强化监理权力的法律依据:监理拥有项目管理权力,在建设中发挥作用,主要来源于业主对其监理委托合同,同时也来源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只有拥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监理才能切实拥有“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措施和手段。监理事业历经十九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了与之相配套较为完整的监理法规体系。《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工程监理范围,确定了监理单位市场主体地位,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行政部门要加大力度,确保监理权力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以维护监理行业的自身权益,使监理事业逐步走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加强自身建设和监理责任:只有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才能赢得尊重和充分发挥作用。监理工作在于规避风险,像业主动辄几百上千万的投资,其中的风险就很大,监理的介入也非常必要。监理的核心价值恰恰体现在项目管理上,如果仅仅将监理停留在层面上,那监理行业的前景就令人堪忧。建立一支职业道德好、懂管理、擅经营、会开拓的高素质、稳定的职业监理队伍,运用现代化设备和科学检测手段,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和水平;吸纳人才、集聚人才是监理事业发展壮大的基础。我们的监理企业要在人才、设备、服务三方面下大力气,加强自身建设,摆脱目前的窘境,促进监理事业全面提升,迎接国际化挑战。

4、结语

目前我国监理事业和监理企业还处在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中,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要认真对待目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呼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在发展的过程中解决好、处理好、协调好。在坚持和完善现有监理制度的同时,应继续深化对监理事业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法律地位,促进监理公司向项目管理公司转变,参与国际化竞争、摆脱监理行业的生存困境,拓展生存空间,促使建设监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⑴、刘贞平 工程建监理概论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9年

⑵、王月梅 试论目前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监控 2003(2)

第4篇: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

[关键词]环境;监理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G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3-0309-01

引言

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全新发展理念,可以实现我国的绿色经济发展目标。为了保证我国的绿色生态环境,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义不容辞。因此,环境部门需加大环境监理力度,分析生态经济的开展效果,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所以,企业应及时发现环境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寻找相应的解决措施,保证环境监理工作的效果。

1 环境监理存在的问题

1.1 环境监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中国尚没有开展环境监理的专门法律规定。现行工程环境监理主要依靠试点项目带动并借助行政力量进行推行,通常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提出实施环境监理的要求,以此推动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的支持,使得工程监理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地位比较模糊,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难以得到其他部门的有力支持,不利于环境监理的规范和发展。

1.2 环境监理受到工程监理的制约

在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所要保证的是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环境监理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所要保证的是环境的质量。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工程监理往往会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或资金等要求拒绝采纳环境监理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同时,由于环境监理的权限较小,且无法独立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往往处于从属地位,从而严重影响了环境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1.3 环境监理缺乏专业的监理人员

环境监理是一项专业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环境监理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工程等方面的环保专业知识,也要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与施工等工程专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然而,现阶段中国的环境监理人员大都“单条腿走路”,一部分人员虽然拥有丰富的环保专业知识,但是缺乏工程监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部分拥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但又严重缺乏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上述状况严重影响了中国环境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4 环境监理缺乏明确的收费标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环境监理的费用通常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由业主与监理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收费标准缺乏依据,一方面会给建设单位产生一个错误判断,认为工程环境监理是环保部门超越法律之外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会在业内产生相互竞价,使监理费率过低,从而降低环境监理的工作质量。因此,不合理的环境监理收费标准,对建立健康有序的环境监理市场是非常不利的。

2 环境监理的发展建议

2.1 明确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何一项管理制度的确定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为了全面的推进环境监理工作,应当将环境监理制度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加以明确。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可以首先在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未对环境监理制度进行规定之前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环境监理予以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修订与环境监理相关的现行法律。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环境监理制度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对环境监理提出更具体、更明确、更规范的要求和法律责任,使环境监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便更加积极的推动环境监理制度的发展。

2.2 采取有效的监理形式,突出环境监理的独特作用

如上文所述,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从组织、技术、合同和经济的角度采取措施,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理,以使工程建设的三大目标最合理的实现;而环境监理的任务是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工作进行实施监工。为了避免工程监理流于形式,建议将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放在同等的地位。环境监理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巩固和加强自身的作用:一是规定在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开题报告上必须有环境监理的签字工程才能施工,这样环境监理可以有效的审核环保措施从而做到事前控制;同时,竣工验收报告上要有环境监理组签字认可才能通过,这样可以有效监督环保措施的落实,做到事中控制。

2.3 建立环境监理培训考试制度和资质管理制度

培养高素质的环境监理人员是保证环境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对于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讲,不仅要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B保护的特点,掌握必要的环保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专业知识,还要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和必要的表达、协调、组织等的工作能力。因此,环境保护部门应该逐步开展环境监理业务知识培训和考试,以培养一批专业的环境监理技术人才,保护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使环境监理工作更加客观、公正、有效。

2.4 制定合理的环境监理收费标准

一个符合建设方和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合法权益的收费标准有助于环境监理制度的有效推行,也能促进环境监理行业的有序繁荣。与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的收费原则基本一致,环境监理的项目总投资与监理费率呈现一个负指数的幂函数关系。同时,行业差别、投资额、监理周期、环保技术措施等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监理费率的高低。因此,可以以行业类别为基础,制定基本合理的费率标准。

结束语

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一直是我国发展经济的主要工作任务。环境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可以确保我国生态经济、绿色社会的建设程度,从而确定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程度。因此,企业在需明确环境监理的法律法规,采用有效地的监理模式,制定科学、合理地的环境监理收费标准。

参考文献

[1] 朱静.中国环境监理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0:20-23.

[2] 许瑞.我国环境监理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J].化工管理,2016,14:248.

第5篇: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

关键字: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

一、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造价等问题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密切,可以说,现阶段建设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但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时可能面对的风险也逐步凸现出来,对此,人们的认识是非常不够的。我们一方面要继续推动监理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重视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笔者认为,逐步推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我国建设监理事业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

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在个别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办了一些职业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设计职业责任保险。中国首份监理责任保险于2002年在上海诞生,上海外建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取得了1000万元的监理责任保险。但上述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试办阶段,远未形成规模。与其他险种相比,职业责任保险从总体上仍然是最为滞后的保险业务。

纵观几年的发展历史,我国专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1)业务量极其狭小,与巨大的职业责任保险潜在市场不相适应。虽然我国的职业责任风险大量存在,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巨大,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职业责任保险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处于低迷状态,难以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

(2)发展不稳定,无规律可循。职业责任保险自从在我国起步以来,一直在低谷中徘徊,保费收人等指标不是平稳地上升,而是上下波动,起伏不定,为保险人分析评估该险种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保险人目前在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上找不到规律,无法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办法以及其他实务操作规范,不能像其他险种那样放手经营。

(3)风险巨大,效益不佳。尤其是近几年,国内职业责任保险暴露出高风险的性质,赔付率居高不下,个别年景赔付率甚至超过1000l0,保险人几乎无利可图。为此,很多地区对这一险种望而却步,不敢问津,有限的几个地区开办这项业务,也是本着极其谨慎的态度。

上述特点,也可以说是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有:

(1)我国目前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还没有足够的能够作为职业责任保险开办依据的各种职业责任赔偿条例。职业技术责任事故的处理,需要各种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我国,职业责任纠纷很大程度上依靠《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原则来解决,各种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还很少。具体到建设工程监理,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限的几个法规条例对监理单位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但却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且赔偿数额相对较小,致使监理单位风险意识薄弱。其他行业也类似。这就使职业责任保险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从而无法大规模开展。

(2)缺少权威的鉴定机构来明确判断职业责任归属,对职业责任纠纷进行仲裁。由于职业责任与专业技术有关,保险人不可能对各行各业所特有的专业知识像专家那样深人掌握,一旦发生事故,对于是否属于职业责任,是否应该赔偿损失,仅仅依靠自身的能力是很难判断的。因此,必须有权威性的责任事故鉴定机构充当职业责任者与受害者及保险人之间的仲裁人,对责任事故做出科学的鉴定,才能明确责任归属,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从而有利于专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3)保险公司缺乏经营职业责任保险的经验,无法为投保人提供相关服务。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由于既懂保险又懂专业的人少之又少,因此难以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服务。而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服务的做法,也极易引起投保人的抵触情绪。即使在法规、政策等配套措施到位后,如果不尽早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将阻碍职业责任保险的顺利实施。

因此,受上述条件的制约,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步履维艰。

三、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

1.完善相关法规和合同条件

监理工程师责任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是否明确、完善,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能否有效推行的关键。《建筑法》规定了监理责任赔偿制度,这是实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建立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与之配套。此外,与FIDIC条件相比,我国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没有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做出规定,对其中涉及监理工程师赔偿责任的条款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解释,使得我国现有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小,不足以补偿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失误所造成的业主和第三方的损失。应参照FIDIC合同条件,在监理合同中加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专项条款,使职业责任保险真正为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所重视,全面提高监理单位的质量意识、风险意识。

2.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宜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

这是因为:第一,从保险原理分析,责任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开展,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样,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将会降低。第二,从社会现实分析,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还不强,监理工程师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赔偿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靠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去贯彻落实。鉴于这些情况,只有实施强制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才能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促进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完善。在目前尚无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也可以制定一些倾向性的政策,来推动工程监理单位投保的积极性。在这方面,上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案应当有体现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优先中标权的内容。

3.建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鉴定机构。

在发生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时,由何种机构判断责任归属,是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专业性极强,保险人以及一般仲裁机构不可能对复杂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做出权威判断。目前,能够成为我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判断的权威机构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的鉴定机构,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经上述权威机构认定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实施理赔工作。

第6篇: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

1.1实行测绘工程监理制度是行业特殊性的需要

地理信息是服务于各个领域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政府行为性的信息,其规范性、标准性、统一性、安全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是至关重要的。地理信息产业属知识密集型产业,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对承包商的管理要求、规模要求、人员素质要求和仪器设备要求等较高。随着投资加大,技术要求越来越高,业主直接进行监督管理的难度在加大。特别是测绘项目责任制的逐步落实,业主承担的投资风险随之增大,使业主越来越感觉到仅凭自身的能力和经验难以完全胜任项目管理,产生了借助社会化的智力资源弥补自身不足的需求,将微观管理工作由专业化、社会化的建立单位来承担,可以使业主从自己不熟悉的、日常的和微观的专业技术管理中解脱出来,专心于必须由自己做出决策的重要事务,让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可消除当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非法转包、质量下滑、粗制滥造等现象,约束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达到控制工期、降低成本和保证质量等目的。

1.2实行测绘工程监理制度是提高综合效益的需要

实行测绘监理制度,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测绘项目中的各种情况都要熟悉,通过对进度、质量等方面的监理,尤其是过程质量控制,协调多种关系,对生产单位监督的同时进行指导,可以较好地避免工程严重拖期和质量低下问题,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是实现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2测绘工程监理现状

目前,从众多引进监理机制的测绘项目来看,监理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效果非常明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从事测绘工程微观管理工作的作用得到了体现,这些监理人员基本能够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上,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专业经验从事测绘监理工作,在工程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工序控制和工序成果检查,监理针对生产单位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指导,使测绘工程项目质量得到保证,没有出现返工或较大反复的案例。但由于测绘监理工作尚处于尝试阶段,没有非常完善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支撑,加之测绘市场供大于求,测绘监理在相当程度上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主体地位,在工作中遇到不少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缺位。最主要的困难是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定位不够明确,没有技术规范做依据,费用收取没有标准。2)业主给监理创造的工作环境问题。部分项目业主不能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对待监理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要求与其在测绘工程中所授予的权限不符,对监理单位所发挥的作用缺少权利保障。业主对作业单位的选用程序和招投标的效果如何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非常重要,如果作业队伍力量薄弱,监理单位无法改变,将使监理工作很难令人满意。多数测绘项目监理介入之前,技术方案已经确定,但往往技术规定不够具体,作业过程中技术设计需要多次补充修改,而监理只能提出建议,业主组织解决不够及时,使得监理难以处理,进而影响整个项目目标的实现。在生产过程中,作业单位在业主的要求下,质量和进度很难兼顾,有时使监理无所适从又难以解决问题,使监理工作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3)从事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规范问题。目前,从事测绘监理工作的单位按性质大致可以分为3类:省级测绘质检站、测绘生产单位、数据加工公司和地理信息软件公司,从社会的发展角度来讲,这些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只是某种程度上担任了监理中的一个小角色,与其应具备的条件还有一定差距,在组织管理上还没有达到专业化程度。从事监理的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监理的定位、监理的行为准则和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不是很清楚,监理人员对监理知识掌握太少。参与监理人员构成不够合理,年龄和专业结构满足不了工作需要,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参差不齐,少部分综合能力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监理工作不到位,使业主失望,进而以不满意的态度对待监理单位,从而导致合作双方彼此不满意。

3测绘工程监理实施的几点建议

3.1建立健全行政法规与技术规范

这是当前的外部原因,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测绘工程监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资源匮乏。为了促进我国测绘工程监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还要进一步完善测绘工程监理办法,可以参考工程监理办法制定相关的技术规范。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撑和法律依据。

3.2规范监理市场

测绘工程监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其专业性较高,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测绘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清出制度。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资质证书,清出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准入内。禁止素质低的企业采取压低监理收费的办法承揽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国家要进一步理顺政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对于因地方保护,部门分割而造成资质管理混乱的现象,必须认真纠正。规范建立完善的测绘监理市场机制,保证优良市场环境,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是测绘工程监理实施所必需的。

3.3进行严格的监理资质审查

对于同一个经营实体,如果想在管辖权限内从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全面掌控,这要求监理部门必须是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内部实行独立记账核算,自负盈亏。但是,如果想完全杜绝同体监理现象,还得将监理单位独立化,使其成为法人实体,这是解决上述不良现象的根本手段。具体实施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整的监理资格管理法规,使国有监理单位改革工作提上日程,为其成为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市场主体提供必要的保障。

3.4加强监理队伍建设和监理人员管理

监理人员的素质高低对监理工作的质量过硬与否有决定性作用,如果监理人员技术能力低下,监理效率会相应降低,也就影响到了整个工程进度。政府部门首先要做好监理单位的审批整顿工作,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流动人员大于40%、监理主体不具备的单位予以取缔。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合理安排工程投资,监理单位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技术技能,还要有较高的管理协调能力,以及熟悉经济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细则。监理单位要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4结语

第7篇: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

关键词:园林建设工程;监理;必要性;措施对策

1 目前园林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不足

1.1 没有独立的法规支持

国家在园林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法规方面没有建立独立的监理法规,这样就使我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监理无法以独立的监理类别来展开工作,所执行的标准也都是参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关规定的,给我们实际的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严重的影响和阻碍。

1.2 园林建设监理人员素质偏低

园林建设工程有其自身的特点,工期一般相对较短、工程造价低、监理人员少、办公环境差等。现在的一些园林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许多是从市政、土建工程监理转变过来的,缺乏园林建设的基本知识;还有的是园林从业人员,但是他们又缺乏土建知识。这样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无法有效的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再加上没有对他们进行专业的培训,及个人素质偏低等原因,导致工程监理工作效率不高,严重的阻碍的园林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

1.3 园林建设监理市场不规范

园林建设工程监理的收费标准目前还是比较偏低的,市场竞争又非常激烈,许多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在投标时经常恶意压价、无序竞争,甚至进行暗箱操作,投暗标和围标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违规行为,这样使本来就不规范的园林建设监理工作就更加无法保证高质量的工程监理,使监理企业及业主的利益都受到不小的损害。

1.4 园林建设工程施工变化无常,无法正常实施监理工作

园林绿化工程在施工设计方面,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有设计无审查,往往施工图设计出来后,没有经过严格细致的审查,有时即使有审查也多是常识的审查,非常表面化、形式化,不能够有效地发现设计图与实际施工现场一些不符合实际的问题,施工时施工人员无法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这样的结果就导致我们的监理人员对工程难以正常实施监理和投资控制。

1.5 园林建设监理模式不规范

目前在园林建设工程监理模式基本上体现两种特征,一是对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二是混合型监理,也就是监理人员服从工程业主管理部门,配合其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此外,一般的工程监理工作基本都是偏向于工程质量的监理,而工程的进度控制、工程的成本控制、工程的合同控制等方面都是有业主直接控制。这样我们的工程监理工作就无法做到独立性和公平性。

1.6 园林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必要性

(1)为建设项目业主提供高质量、高素质的技术服务;(2)实现政府在城市建设领域的职能向“规划、协调、监督、服务、控制”转变;(3)对完善、发展我国工程建设市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 加强园林建设工程监理的对策及措施

3.1 加快完善建立独立的园林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

我们国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的加快编制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相关的强制性法规条文,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个地区园林建设部门要根据政府制定的法规做好地方园林建设监理的制度编制工作,要对工程各项监理工作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只有确立园林建设工程监理的独立、合理的立法,才能使监理企业切实地担负规范管理的责任。

3.2 加快培养高素质的监理人员

监理工作是一项对监理人员自身要非常高的一项工作,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素质、高能力、高技术,对监理队伍的建设、确保队伍高素质的管理,监理企业应该做好监理人员的合理配备和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丰富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等管理经验;而且,还要因地制宜灵活运用理论知识,及时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更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此外也要注重企业形象、文化及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监理人员是企业形象的门面,形象、素质对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3.3 规范市场、规范施工、规范监理

首先,政府要加大力度管控好园林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监理市场进入良性的竞争环境中;其次,对工程施工监理管控做到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细致的审查;对施工企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施工技术、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验收等重要环节进行科学、严谨、全面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后期的园林维护、协调工作要进行有计划的监督控制,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最后做好园林建设工程资料的整理、完善和归档工作。

第8篇: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环保

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已形成了完善的工作体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使得高速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都得到了很好的控制。但是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产生,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以前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由于环保意识淡薄,在高速公路的建设过程中往往忽视环保工作,使得高速公路沿线自然环境造成暂时的或永久性的破坏,所以对高速公路建设进行环境监理是势在必行的,以在各方面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将环境破坏降到最低程度。

一、明确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环保监理的任务

环保监理分为环保工程监理和环保达标监理,环保工程监理只要是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方位、全过程地监理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对施工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环保达标监理主要是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促使施工方的各种环境措施满足满足公路施工环境保护要求。总之,环保工程监理主要是对公路施工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二、公路施工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路基施工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公路路基较高,在施工过程中路基的填方、路堑的开挖对地表的扰动较大,难免会改变原有地形、损坏原有植被,从而引起边坡失稳、水土流失。

(二)路面施工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路面施工时,沙石料场及拌合站都会产生噪声、粉尘,对大气和周围水资料造成污染。

(三)桥隧施工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修建桥梁时,施工期间基坑开挖、机械钻孔均会扰动河床,致使河床过水断面压缩形成局部壅水,此外,施工产生的泥浆等废渣不合理排放,会污染下游河段水质。桥梁两端的开挖,也会破坏天然植被,致使山体局部不稳。由于路基施工、隧道开挖都会造成很多的弃方,这些弃方如果处理不好也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

(四)施工环境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所产生的扬尘,尤其是碎石加工厂石料破碎过程中的粉尘,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施工工地的各种生产和生活废水和废渣会造成环境污染;施工期间运输车辆和各种施工机械作业会引起较大噪声,构成噪声污染。

三、公路施工环境监理的内容及方法

(一)路基工程。根据路基工程的施工工艺产生的环境影响,监理人员应采取审核文件、现场核查、记录、巡视、旁站、抽查、监测等方法进行环境监理。审核路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环保措施是否在施工中落实,现场检查施工测量控制线和路基征地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弃土场的设置是否合理,巡视施工现场人员是否洒水润湿后再拆除构造物,旁站监理拆除过程,检查路基施工中是否有临时排水设施,巡查坡面防护工程和植物防护工程是否防止水土流失,路基填筑时,巡查是否设置排水沟,沉沙地或临时沉淀地。

(二)路面工程。路面施工应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沙石料场的批文是否符合规定,巡视沙石料场是否有明确的开采范围的标志,现场检查碎石场是否采用了除尘措施降低对空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对易产生粉尘、扬尘的作业面和装卸、运输过程,制定操作规程和洒水降尘制度,检查拌合站选址是否合理,检测拌合站设备产生的噪声、大气和污水处理是否达标,旁站路面摊铺全过程。

(三)桥梁工程。桥梁施工造成的污染主要有水污染、噪声、渗漏等,监理人员应采取旁站、监测、巡视等方法进行桥梁施工的环境监理。旁站监理基坑开挖全过程,巡视河道开挖是否采用防护措施,监测桥位随进的水样是否达标,旁站监理混凝土灌注全过程。其中泥浆池的选择是很重要的,尤其是排浆池应选在不易外溢的地段。在泥浆池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以免雨水过大而造成泥浆外溢,并定期检修机械以免机油、废油四处外溢。另外,施工期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水域。在排入场其他水域时,要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中的污水排放评价,当取样测试有害成分、含量值高于排放标准时,必须进行污水处理。

(三)噪声。监理人员应把握好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采取查阅文件、现场调查、旁站、监测等方法对施工过程产生的噪声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应该尽可能地用挖掘来代替爆破,以多点少药代替大量炸药爆破,采用延时爆破技术等手段降低噪声和振动。敏感点及文物保护地区禁止开山放炮,确实需要放炮作业的,应加以防护,以防碎石冲击,并减少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施工单位夜间在居民区等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施工作业,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环境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并可通过设立临时声屏障(如围墙)、种植绿化带、修筑路堤等来降低噪声,尽量减小施工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另外,要求施工单位注意机械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安排工人轮流进行机械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

(四)绿化工程。根据绿化工程质量要求和控制技术标准,确定出苗源、种植工序、初期管理为绿化工程质量监理的监控点,环境监理人员应采取查看订货单、询问、现场勘查、巡视、旁站、抽查等方法进行质量监理。查看订货单或询问确定苗源是否属实,现场勘查苗圃确定苗木的初期管理是否定时浇水或洒水。

第9篇: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

一、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早在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且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很显然,当时的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情况下,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对这类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这些责任主体如何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责问题。同时,这条规定还忽视了另一种情形:如果由于质量问题,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身受到损害的,如何处理?由于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的规定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使得司法实践中此类侵权行为的受损害者只能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至于与造成损害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则被视为仅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关的另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确定侵权责任人都是不利的。

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一规定表明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非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否则受损害人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开始施行。该法作为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一部大法,将确保工程质量作为一个重点内容加以严格规定。这部法律通过承包方资质管理、建筑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禁止肢解发包和转包工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保修等制度,使工程质量有了切实的保障。同时,为了使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建筑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几种损害赔偿的情况。可以说,《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我国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损害赔偿制度,为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了与《建筑法》相配套,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通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参与建筑活动各方主体为主线,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处罚作了原则规定,同时,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责任主体对受损害者的赔偿责任,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损害赔偿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从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关系来看,是一种合同责任。如果由于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害,则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建设单位可以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由于不同责任而产生的不同请求权作出选择:如果由于工程质量缺陷仅造成建设单位的财产损失,如修理、重建等,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如果由于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建设单位的人员伤亡及其精神损害的,应按侵权责任处理。至于因工程质量缺陷给建设单位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是对法律的直接违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单从侵权责任考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与一般的侵权责任是不同的。这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则大多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只需证明建筑产品的缺陷和受到的损害,以及有缺陷的建筑产品之使用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即承担赔偿责任。但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以及自然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关于“责任者”的范围,该条并没有明确。《条例》第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可见,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了上述五个单位。因这些主体的原因产生的建筑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这些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损害人可以向上述主体中对建筑物缺陷负有责任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各方共同提出赔偿要求,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由真正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件》第1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而受到损害的除建设单位以外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要求损害赔偿。建设单位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再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其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

2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

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

4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和《条例》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2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3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4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三)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 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施工企业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需说明的一点是,对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商的质量责任追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和我国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筑法》、《条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并不说明其无需负质量责任。

四、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一)损害范围

因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害是指,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人员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这些损失都应获得赔偿。

(二)赔偿范围

对于财产损失,由侵害人按损失金额赔偿,可以金钱赔偿,也可以恢复原状。

对于人身伤害损失,由侵害人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