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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分析程序内涵的重新界定
2006年颁布的《分析程序准则》称分析程序为审计分析,即分析是构成审计的程序,体现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在理解分析程序的含义时,我们应注意以下两点:1.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分析程序区别于其他审计程序的主要特征。通常,某些财务数据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除非情况发生变化,这种关系将持续存在。分析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分析程序的切入点,是分析程序区别于其他审计程序的主要特征,也是分析程序得名的原因。2.分析程序包括互相继起的几个步骤。注册会计师运用分析程序的目的是对财务信息作出合理的评价。不同阶段运用分析程序的方法和步骤有所不同,但完整的分析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选择适当的数据关系;(2)对数据关系进行分析;(3)识别异常的数据关系或波动;(4)调查异常数据或波动;(5)得出结论。
二、分析程序的基本方法
1996年,我国颁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在理论上并未强调技术方法的灵活运用, 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使用的是简单比较、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和趋势分析等方法。因而,作为比较基础的期望值相关性与可靠性不高, 其分析结果准确性普遍偏低。为提高新审计准则的适用性以及复核信息的可比性,降低误判风险,2006年,我国新颁布的分析程序审计准则第七条明确了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包括从简单的比较到使用高级统计技术的复杂分析。因而,对估计期望值方面奠定了采用数学模型或运用先进统计技术的基础。
目前在审计实务中常用的分析方法有趋势分析、比率分析和模型分析。其中最常用的是趋势分析和比率分析,趋势分析是以客户某一账户或报表的多期历史可比数据为基础,并考虑已知的变化,对分析对象作出预期;比率分析是以历史报表中两个账户或报表项目构造的财务比率为基础,并考虑已知变化,估计分析对象的预期值。由于模型分析的技术难度较高,所以较少使用模型分析。然而有研究资料表明趋势分析的精度较低,而且趋势分析和比率分析都只能运用财务信息,不能给出预期值为多少,而模型分析则能明确给出预期值并能运用非财务信息,故其精度最高,发现错报的能力最强。模型分析的关键是建立模型,常用的方法为:
1.回归分析。回归分析需对所分析的对象建立回归方程,建立回归方程基本程序如下:(1)将掌握的统计数据看做是客观的变量(指所分析的对象及与之有关系的因素,如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上年销售费用、销售人员数量等)的抽样观察结果;(2)通过对这些数据的直接观察和逻辑推理,假设这些变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制约的数量关系,并设想出表达这种关系的方程式;(3)再利用手头的数据,通过最小二乘法计算出方程式中的参数,建立变量之间的回归方程;(4)再运用一系列检验方法来判断是否可信,最终确定回归方程。
2.时间序列预测模型分析。它把所分析对象的统计数据按时间的先后排列,然后进行统计规律分析,构造出适合此时序的最佳模型,即时间序列预测模型。
3.财务模型分析。它是利用财务模型进行的分析,财务模型可以借用已有的财务模型,也可自行建立新的财务模型。建立财务模型的关键是弄清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类型和由此形成的数学方程式,以及确定方程式中的参数值。
三、分析程序的具体运用
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的目的包括: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当使用分析程序比细节测试能更有效地将认定层次的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时,分析程序可以用作实质性程序;在审计结束或临近结束时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分析程序在审计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作用。
1.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在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在风险评估过程中使用分析程序也服务于这一目的。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有助于识别异常的交易或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和审计产生影响的金额、比率和趋势。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分析程序与询问、检查和观察程序结合运用,以获取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及具体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预期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并对于被审计单位纪录的金额、依据记录金额计算的比率或趋势相比较;如果发现异常或未预期到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是考虑这些比较结果。例如: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程序发现两个会计期间的毛利率相当。但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性质的了解获知在生产成本中占较大比重的原材料成本在相关期间内上升,注册会计师预期销售成本也相应上升,而毛利率相应下降。上述分析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认为销售成本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应对其给与足够的关注。需要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无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每一方面都实施分析程序。例如,在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中,一般不会运用分析程序。
2.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实质性分析程序是指用作实质性程序的分析程序,它与细节测试都可用于收集审计证据,以识别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1996年我国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及其指南,对于运用分析性复核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从总体上来说可操作性不强。而新分析程序准则中非常注重分析程序在实质性程序中的作用,并将其专门作为准则的第四部分详细加以规范,其内容占据了该准则的大部分版面。对于用作实质性程序,准则分别从总体要求、对特定认定的适用性、数据的可靠性、做出预期的准确程度、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等6个方面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3.分析程序用于总体复核。在运用分析程序进行总体复核时,如果识别出以前未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对全部或部分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评估的风险是否恰当,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评价之前计划审计程序是否充分,是否有必要追加审计程序。
四、运用分析程序注意的问题
虽然分析程序能够帮助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效率,但是如果在使用中运用不当则可能会形成错误的审计结论,所以审计人员在使用分析程序时,应充分考虑以下问题。
1.选择正确的分析方法。不同企业的经营业务有自己的特点,不同的会计账户也有各自的核算特点。审计人员应“对症下药”,选择正确的分析性程序进行量化分析,同时各种分析性程序应该结合使用,综合多方面的分析结果才可能揭示出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错、漏报、若分析方法不当,分析手段单一,即使分析过程再精确也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审计结论的正确性。比如当市场出现剧烈变动或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时,有些会计账户就不能再用趋势分析法进行比较。
2.考虑数据的可比性,合理的确定期望值。所谓的期望值,即审计人员根据各种不同来源的数据有虑到会计报表中可能存在的变化而估计的基准值。在使用分析性程序时,期望值的确定尤为重要,若确定不些有可能是错报风险增加的信号。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对重大差异或波动进行分析。首先应重新评估一下确定期望值所使用的方法和数据是否合理,所考虑的因素是否充分、恰当;有时某些被忽略的信息可能会修正期望值,从而使差异变小。其次可以询问管理局获取其解释和答复;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其解释和答复是否有理有据。如果管理当局没有或不能做出恰当的解释,应扩大审计测试的范围,执行其他审计程序,作进一步的审查,以便搜集确凿的证据揭示非预期差异产生的真正原因。
3.不能仅依赖分析程序的结果得出审计结论。分析程序作为实质性测试,一般能直接获取支持审计意见的审计证据。然而,影响分析结果准确性的因素较为复杂,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运用细节测试来获取审计证据。这是因为相对于细节测试而言,实质性分析程序能够达到的精确度可能受到种种限制,所提供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是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能够帮助注册会计师抓住会计报表审计的重要领域。但是,审计人员对有关账户或交易类别乃至整个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仅靠分析程序的结果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借助于其他的详细性测试程序进行更加细致和深入的调查,以获得说服力更强的直接证据。因此,从审计过程整体来看,注册会计师不能仅仅依赖实质性分析程序,而忽略对细节测试的运用。
【关键词】 初步业务活动;审计程序;首次接受审计委托;连续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新增了“初步业务活动”内容。该内容针对连续审计情形下决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之前开展的工作进行了规范。但新审计准则实施两年来,从理论和实务上,初步业务活动没有得到必要的重视和充分的理解。在诸多新出版的审计书中对其表述不一,或完全借鉴准则内容,或忽略回避。在审计实务中,无端简化甚至放弃初步业务活动。如何完整、准确地把握初步业务活动,本文结合准则及准则指南,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初步业务活动是一个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
对于开展初步业务活动,新审计准则作了如下规定:
首先,《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二章第六条针对连续审计业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其次,在第九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与第九章第二十七条相关联的《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指南中补充规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是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如果没有进行必要沟通,则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再次,即使对小型单位的审计,它也是一个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笔者认为,在审计实务和教材表述中,对初步业务活动的理解应注意两点:
一是上述有关规定中使用“应当”一词,着重强调了初步业务活动的必要性。注册会计师在签约前没有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不得接受客户委托。无论是首次接受审计委托还是连续审计,在确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户关系之前,都应当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这是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可以无端的简化省略,甚至放弃而直接接受客户委托。
二是对于规模较小、业务活动和会计记录相对简单、内部控制有限的小型被审计单位,也必须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只是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有所不同。应在满足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可审计性需要的前提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考虑
初步业务活动按照审计业务客户情形的不同,可分为: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初步业务活动;连续审计情形下的初步业务活动。
两种情形下的初步业务活动在开展的时间上有所不同。
(一)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分为两种:一种是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的审计业务委托;另一种是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它服务)的审计业务委托。
《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规定:“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由此可见,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无论是哪一种审计业务委托都是相同的。接受新客户的审计业务委托,必须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即确定建立客户关系之前来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对提供了其它服务的现有客户所提出的审计业务委托,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对现有客户的情况有所了解,也必须在首次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不可以简化省略。因为审计业务与其它业务所提供的保证程度不同。
(二)连续审计情形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连续审计分为两种,一种是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另一种是续签、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
如前所述,《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对连续审计业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该准则指南中对此做出解释:“在连续审计的业务中,这些初步业务活动通常是在上期审计工作结束后不久或将要结束时就已开始了。”
可以看出,准则及准则指南并没有区别连续审计的两种不同情况,进而无法明确指出在这两种不同情况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通常而言,在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前一期审计工作结束前即开始本期的审计计划工作。因而,新准则实施后,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应当是在前一期审计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不久,本期审计计划工作之前,以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只有确定了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才能开始制定本期的审计计划。
对于续签、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则应当在做出续签、重新签订的决定之前开展初步业务活动。
三、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一)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按照《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九章中规定如下:“1. 针对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2. 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对于实施质量控制程序和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内容,该准则指南要求分别按《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和《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前者是从项目负责人的角度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中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内容。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客户的管理层和治理层是否诚信;2.项目组自身的胜任能力及其状况;3.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对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考虑,应特别关注独立性的要求。考虑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外界压力等方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措施,形成记录。
后者是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中沟通的内容。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 是否发现客户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 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 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 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在没有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上述内容进行沟通并评价沟通结果之前,不得接受客户委托。
上述业务活动内容,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也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来提供合理保证。
(二)连续审计情况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按照《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二章中规定如下:“1. 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2. 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包括评价独立性;3. 就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理解。”
1. 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内容
该准则指南要求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及《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两个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实施质量控制程序所考虑的三个方面内容相同。所不同的是,二者分别从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两个层面上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从而对确定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决策承担不同的责任。前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以及业务的执行和业务质量承担最终的领导责任;后者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承担责任,包括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无论有关审计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决策过程是否由项目负责人发起,项目负责人都应当确定决策的适当性。
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1)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得到恰当的遵守;(2)本期或前期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的影响。
2.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该准则指南对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只是要求了“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两个质量控制准则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要求项目负责人实施这些政策和程序,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连续审计情况下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所考虑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有所不同。它包括两部分:(1)对上期审计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的评价;(2)对上期审计工作结束后至本期确定保持客户关系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评价。因为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尤其是对独立性的关注,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并不是首次接受审计委托评价后一成不变的。
对谁评价、如何评价,准则及准则指南中并无规定。笔者认为,评价的对象应当主要是项目组的成员及项目组负责人。可以由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组的成员进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组负责人进行评价。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已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使本期的审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员工职业道德档案。
3.协商业务约定条款的内容
经过上述初步业务活动,在确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协商沟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签订或修改审计业务约定书,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三)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初步业务活动的特殊考虑
针对小型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活动和会计记录相对简单、内部控制有限等特点,《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对初步业务活动这一必要审计程序的内容作了适当的简化:“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也就是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可审计性。
该准则指南明确了可审计性的内容:“1. 会计记录的完整性。2. 内部控制的存在性。3. 管理层的诚信度。”
该准则和指南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是相对于一般单位而言的;对初步业务活动的简化,是以满足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可审计性的需要为前提的适当简化。一方面避免把小型被审计单位视为无足轻重,对初步业务活动过度简化,草率从事;另一方面避免将小型被审计单位等同于一般单位来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增加审计成本。
对于评估的结果及相应的措施,存在三种情况:1. 不具有可审计性。应当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2. 对可审计性存有疑虑或存在某些不足。针对疑虑应予以证实或消除,针对不足应采取相应措施。3. 具有可审计性。决定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首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对具体准则起着统驭的作用,指导着具体准则的制定。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的“业务承接”与审计准则中的“初步业务活动”遥相呼应,是初步业务活动 制定的依据。
其次,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其他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联系。《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的初步业务活动与多个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相关联,应将该准则与其他准则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使用,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初步业务活动。
(二)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关系
二者的目的不同。初步业务活动是签约前为了确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户关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签约后为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者都是审计工作不同时段的必要审计程序。不能因为签约前必须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而简化或取代签约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也不能因为签约后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而放弃签约前的初步业务活动。
(三)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风险导向审计的关系
当前的风险导向审计虽然审计重心前移,但所关注的是签约后的审计风险。初步业务活动关注的是签约前的审计风险。可以说初步业务活动是风险导向审计的必要补充。正确认识二者关系,可以从源头上来控制和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审计模式是一定审计环境下并与之相适应的审计目标、审计计划、审计准则、审计管理体制和审计机构设置等共同组成的完整体系。审计作为一种技术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审计执行者对审计活动本质的逐步加深,依次经历了账项导向审计模式、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和风险导向模式这三种模式。
制度导向审计又称内控导向审计。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断出现,社会公众更多关注的是财务报表的公允性、真实性。基于这样的前提,产生了以评价企业内部控制为基础,然后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依此收集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的制度导向审计模式。
制度导向审计模式的重点明确,把企业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作为主要的审计对象,极大地提高了审计抽样质量。可以说,制度导向审计在保证审计结论具有一定可靠水平的前提下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降低了审计成本,并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要求审计人员的审计思维要跳出账簿,跳出内部控制。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最显着的特点是,它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出发点,制定审计策略和与企业状况相适应的多样化审计计划,将风险考虑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
二、新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的区别
(一)审计风险模型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以“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为审计风险模型。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以“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为审计风险模型。现代审计风险模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形式上有所简化。会计报表整体层次风险主要指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把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融入现代审计模型,可建立一个更全面的审计风险分析框架。
(二)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是建立在“无利害关系假设”基础之上的,使得传统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不对企业经营风险实施评估程序,对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要求不是很高,使得不懂管理知识、行业知识的注册会计师也可以进行审计工作。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把思想建立在“合理的职业怀疑假设”上,要求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态度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密切关注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对文件或管理当局声明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线始终是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应对。注册会计师不但要掌握一些常用分析工具,还必须要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接受行业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审计起点不同
在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中,固有风险是指假定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时,某一账户或交易类别单独或连同其他账户、交易类别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通过综合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
在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中,通过综合评估经营控制风险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其审计起点为企业的战略系统及其业务流程。这种新模式的优点是将审计的重心前移到风险评估,这将有利于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因此,主要针对风险设计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四)内部控制要素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下的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发现、纠正错误与防止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下的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循,由治理当局、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的三要素扩充为五要素,即控制环境、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和沟通、控制活动和对控制活动的监督。
(五)风险评估方式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中的风险评估是一种直接的方式,即直接评估重大错报的概率。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是从经营风险评估入手,间接地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因为经营风险越高,审计风险也越大,也就是管理舞弊的可能性越大;并且从经营风险中能更有效地发现财务报表潜在的重大错报。此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评估也只有从经营风险入手,才能进行正确的评估。
三、新旧审计体系审计模式比较分析的启示
(一)依据增值服务合理提高审计收费
改良后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不仅关注风险,而且对旧的审计模式进行了扩展和延伸。依照改良后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会增加事务所的审计成本,但在目前国内各事务所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直接提高审计收费又不可行。解决这种矛盾的途径可以是,在审计过程中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调整审计程序,让客户感到他们获得了审计以外的很多增值服务。此举,不仅有助于新审计模式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保证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准。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
根据改良后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战略管理、业绩评价、信息系统管理等现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具备较高的风险分析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在改良后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需要采用复杂系统的认知模式,从而了解、分析客户风险管理过程以及客户控制风险的手段、方法。
(三)完善法律环境及监管手段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当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风险达到可接受的低水平,不会导致巨大的审计风险损失,就可以签发审计报告了。这在法律风险较低时很容易产生审计师的道德风险问题。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规范性取决于法律环境和行业监管是否成熟,一个成熟的法律环境和行业监管环境不仅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合法执业起到保护作用,还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所以,从法律环境和行业监管的改善入手,可以为审计的公正性提供有效地外围保障。
(四)使用并完善辅助审计的软件
在改良后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中分析性复核程序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辅助审计软件的使用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大量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的条件是辅助审计程序的开发和运用,它可以直接对数据库进行加工分析,依据软件模型自行处理数据,使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成为节约成本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会计责任;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审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独立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会计法》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
审计受其自身的审计技术、审计、审计成本等固有审计风险的限制,对于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绝对保证,不能认为注册会计师是会计报表质量的绝对保证人和责任人。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完全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时,仍有可能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的某些错误或漏报,以致出具了与事实不相称的审计报告。这种情况下,由于注册会计师已按职业规范执业,就不能认定是审计失败,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由于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或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舞弊,出具了虚假、错误的审计报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成因
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加之审计成本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可能通过审计查出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是在审计失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很可能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一种过错责任。而会计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他方损失,无论过错与否,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现代民事归责的一个基本原则。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
(一)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1. 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当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处于同国际接轨的阶段,加入WTO也加快了这一进程。即使已取得了资格合格证书,也应不断加强后续和培训。但许多注册会计师对此不甚重视,也不去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以适应业务日益复杂的需要。
2. 有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许多审计人员或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与重视不够。如对银广夏进行年报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对关键证据如海关报关单、银行对账单、重要出口商品单价等亲自取证,也是其审计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3. 审计欺诈的存在。极少数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共同舞弊。
(二)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事务所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事务所为了争取业务,降低审计收费标准,为节约成本而不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内部控制薄弱;另一方面为了拉客户,对客户的某些问题视而不见。例如中天勤在对银广夏的审计中,为了节约成本,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只有一名去审计,另一名根本就没有去过银广夏(两人都要承担责任)。
(三)社会公众对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期望过高
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审计人员行为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距。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是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报和漏报,以致了他们的决策,就会想到把注册会计师送上被告席。这种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不断地遭遇审计诉讼。
(四)从整个社会经济环境来看,审计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1.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得不选择迁就客户,默许客户造假。
2. 地方政府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不当干预。,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病。为解决地方上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极力支持和包庇国有企业的造假行为。
3. 证券市场和整个经济体制的制度性缺陷。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企业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短期内摇身一变成为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账。
(五)法律环境也对注册会计师责任判定不利
1. 西方国家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承担程度有一个很著名的:“深口袋”(DeepPocket)理论,这是指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单位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这样的倾向,最典型的就是在关于注册会计师验资责任的法律诉讼浪潮中,利益受到损害者在起诉被验资单位的同时,将注册会计师也告上法庭;而法官为了给予其赔偿,在被验资单位失去赔偿能力时,往往判令注册会计师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
2. 关于注册师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机构。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界定。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对应措施
要避免和减轻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通过政府、法律界、注册会计师行业、以及公众的共同努力,重建一个健全、良好的社会审计体系。
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在法律中明确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的责任不应归于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程度应有一定比例上限。同时将《独立审计准则》在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确定下来,并增加其他保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
应设立一个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是一个专业化很强、复杂性极大的工作,可以考虑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面,成立一个法律界、企业界和注册会计师业内人士组成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在司法审判中进行责任鉴定。
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财政部、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证券市场,发现违规作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
这样做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更有利于建立与完善一个健康、高效的资本市场的,有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国民秩序,推进经济改革与国民经济的。
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更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行业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自身执业责任的宣传。一方面,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另一方面,增进社会公众对本行业的了解。
2.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建立充分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制度;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落实三级复核制度;严格注册会计师签名制度;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等等。
3. 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风险基金。严格地说,投保责任险,并不是避免审计诉讼的对策,而是注册会计师的一个自我保护措施。这一措施能帮助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转嫁风险,避免遭受毁灭性的损失。
4 一旦出现审计失败,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其专业知识,举证证明其审计是严格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并确实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特别需要举证证明审计人员已经充分注意到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和舞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的规定,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和实施了审计计划,充分考虑了审计风险,实施了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而使法官充分认识到“审计固有的风险”,弄清会计信息失真的真实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诉讼过程中,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的抗辩中,应该改变职业思维定势。如果认为注册会计师只要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谨慎执业,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则审计报告就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而不应该承担由于会计报表虚假而致使审计报告失实的责任。以这样的理由抗辩,肯定将会招致对方律师有力的反驳,亦难为法官所接受。法律界一般认为:“不真实”是指审计报告的与事实不符,即“虚假”。这也是法律界在这个问题上的思维定势。会计界想在这个问题上以自己的思维定势来改变法律界的思维定势,特别是要改变掌握审判权和裁决权的法官,恐怕不切合实际,难以奏效。法庭对审计报告的关注,首要问题是审计报告是否具备预期的质量和功能,而不仅是审计的程序是否符合准则。只要不真实的审计报告提供给了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们据以做出的决策遭受了损失,注册会计师就难以以恪守了执业准则为由,来主张免责。
因此,在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站在自己只承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 证明自己严格了执行法定审计程序,没有过错,出示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论证这一事实,非常重要。同时,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担当法律顾问,和法官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让法官真正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真正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真正理解了审计的固有风险。这样才能在法律诉讼中取得有利的地位。
可喜是,在2003年2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的投资者徐倩诉上市公司锦州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的《律师意见》中,提出应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应承担涉及会计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锦州港董事长与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应承担涉及会计责任的连带过错推定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负责的部分承担涉及审计责任的连带过错推定责任。虽然,此案最终如何判决将由法官司来裁决,但律师意见却充分体现了本文的观点,这与以前在诉讼请求中就片面扩大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是一种鲜明的对照,表明社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认识在提高。可见,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合理界定的日子也为期不远了。
参 考 文 献
[1]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2002年5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7月起实施。
[3]闫培金,王成。企业内控经典案例[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具有如下特点①:1.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的根本区别是审计理念不同。新的审计风险模型被定义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据此可以看出,新定义的审计风险更注重结果而非程序,强调风险控制到位而非程序执行到位,其导向是识别、评估和应对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2.责任前移,重心前移。现代公司的治理缺陷以及管理层舞弊是审计风险的主要来源,这使得以固有风险为主要内容的重大错报风险在短时间内成为审计人员的关注焦点。3.风险评估分析工具多样化。如果说传统风险导向审计主要是财务信息分析,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则扩展到对非财务信息的分析,如战略分析、绩效分析等。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环境下职业谨慎的重要性
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环境下,审计职业谨慎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出来。其理由如下: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本身的特点要求加强职业谨慎
1.相对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无论是区分财务报表层和认定层风险还是在源头上发现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都需要审计人员进行主观性较强的职业判断,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抱以高度谨慎的态度对有关信息作出职业判断。2.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引入了“重大错报风险”的概念,使得了解被审计单位内外部环境,并对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评估,成为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首要和核心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环境是一个不断收集、分析信息的过程。无论是了解行业状况、监管环境,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目标及其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还是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都要求审计人员持有高度的职业谨慎,作出适当的职业判断。3.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风险评估分析工具多样化,在利用这些分析工具时必然会要求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经验作出适当的职业判断,在此过程中高度的职业谨慎必不可少。4.传统风险导向审计采用标准化的审计程序,不同的被审计单位其审计程序都相同。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将评估及识别的审计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相结合,针对不同客户以及客户不同的风险领域实施个性化的审计程序。这使得审计人员有了更多临场发挥的空间,也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谨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独立审计准则》可能滞后于审计实务的发展
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如果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来开展审计业务,就可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但由于现行的审计准则往往滞后于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实务的发展,就会导致在审计实践中出现以下现象:审计人员可能由于根据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作出错误判断,进而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在此情况下,审计人员无法根据审计准则为自己辩护。这就导致审计人员格外关注职业谨慎。
(三)其他因素对职业谨慎的诉求
现代会计环境直接影响了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等行为,从而间接影响了审计职能的履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衍生金融工具、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的广泛运用,增加了现代会计环境的复杂性,也加大了审计人员对会计判断进行再判断的难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应当更加谨慎。1.衍生金融工具和无形资产交易。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特殊,高风险性是其主要特征,其潜在损失足以引起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其价值确认、折旧或摊销等问题都使得会计人员的判断变得更加具有主观性,从而对审计人员的谨慎态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本着高度谨慎的态度,对审计风险提高警惕,作出适当的职业判断。2.电子商务环境的复杂性。电子商务的应用加大了审计环境的不确定性。在计算机软件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很多公司向软件开发公司定制财务信息系统以外的其他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审计人员在对这些公司的审计过程中,也只能做到对这些系统产生的数据进行合理分析而不能对其程序的正确性进行核查。这样,便会出现公司利用信息系统软件作弊的可能性。这便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谨慎态度和适当水平的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知识,必要时应该请求专家协助。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多次提到“职业怀疑”这一概念,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明确指出“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可见,保持职业谨慎的态度也是遵守审计准则的需要。
根据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界定职业谨慎的意义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职业谨慎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中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从审计责任的角度看,它将会促使审计市场更加规范;从审计期望的角度看,促使审计人员以积极的心态缩小审计期望差,在减少审计风险的同时提高审计质量。1.站在审计责任的角度。一般认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欺诈责任———后两者易于辨别,而过失责任的判定则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审计失败案发生后,当发生过失或存在欺诈行为的审计人员与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对簿公堂”时,审计人员为减轻经济责任总会将审计准则中模糊的职业谨慎概念作为“挡箭牌”。但很多时候法庭的判决并没有将“天平”倾向于审计人员一方。由此看来,一个明确的职业谨慎概念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将会使审计人员的不公正行为减少、审计失败案件的发生率降低、被审计单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总之,一个明确的职业谨慎概念会使审计市场更加规范。2.站在审计期望差的角度。审计期望差的形成有诸多原因,其中之一是社会公众和法律界对审计的谨慎要求与审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的谨慎态度之间的差距。一个能被各方面接受的职业谨慎概念应该能够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审计人员在这一概念的指导下从事审计工作(比如估计重要性水平时坚持宁低勿高的原则),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来缩小审计期望差,既可以减少审计风险,又能够提高审计质量。
界定审计职业谨慎应考虑的因素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世界的运动是绝对的、永恒的;静止是相对的、暂时的。审计环境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在这种变化发展的特定阶段中,又存在着相对的静止,这使得在当前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环境下,在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后对职业谨慎的概念作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成为可能。
1.一个为社会各界所接受的职业谨慎的概念应以特定的术语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责任,不仅要保证审计人员工作质量的提高,也要为审计人员提供有效的保护。它一方面约束审计人员的执业行为;另一方面也应向社会各界昭示审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2.谨慎和疏忽从原则上说区别是明显的,但在实务中,特别是在当前复杂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环境下的实务中,很难有一条明确的界限。审计人员在实务过程中面临的不再是简单的定性或定量问题,而是一系列涉及诸多职业和非职业判断的问题。例如,在计算机软件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职业谨慎性的概念中是否应包括审计人员相关知识和能力的提高?再如,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之外的信息系统进行审计时,可能会利用相关专家的工作,如何对专家工作的谨慎性进行规定,以及如何保证它得到实际执行也就成为了摆在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面前的一个问题。这些都是在对职业谨慎的概念进行界定时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海关稽查是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海关稽查作为海关综合治税大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后续管理的核心力量,是提高海关业务管理效能的有效手段。它通过事后对企业、商品进出口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有效拓宽海关监管的时空,为一线监管、税收征管、打击走私提供支持。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管制度,由于海关稽查在时间上非现时,空间上非现场,要对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准确判断,就需要分别在其物流、资金流、单证流中寻找突破口。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会计和其他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独立审查、评价和鉴证的经济监督活动,是一种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为减少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同样需要利用审计方法对被审单位内、外部情况逐一分析,利用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正确审计结论。
海关稽查和审计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之职能,即利用所获得相关证据验证行为对象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海关稽查是海关的外部审计,同样具有审计监督、评价、鉴证的三项职能。区别之处有三:一是二者之主体。海关稽查的主体是海关稽查人员,审计的主体是从事审计工作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二是两者之目的,海关稽查的目的在于监督企业进出动、查验企业各类问题、验证企业守法状况、完善海关内部管理,其出发点为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审计的目的则是提供恰当审计报告,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出发点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审计作为独立中介机构提供的鉴证业务的一种,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在漫长的审计从业过程中,相关的审计理论逐步完善,审计的内容、依据、技术已得到学术界和理论界公认,并以政府出具的准则、制度等方式得到进一步确认。海关稽查业务自2002年开始以来,多次经历了职能调整。特别是2005年6月,海关总署党组从海关改革与建设的全局出发,对全国海关调查部门的机构、职能进行了全面调整。海关稽查系统正在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新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新的职能。在2007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中明确提出要“完善海关稽查和企业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后续管理效能”,并在这一部分的论述中提出:“广泛应用风险分析、外部审计、贸易调查等管理手段,积极开展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和验证式稽查”。在这个大背景下,审计的有关程序、方法就可作为海关稽查的重要借鉴。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新旧审计准则变化给现行海关稽查制度带来的影响,探讨如何使海关稽查可以利用一种成熟的、有效的方法实现其“查发问题、规范行为”的职能,有效拓宽海关监管时空,提升稽查工作的质量和业务管理效能。
二、案例与分析
考虑到审计理念和审计技术的变化,笔者结合自身稽查辖区内某企业实际,分析如何应用审计方法开展稽查。我关辖区内某韩国独资企业为服装加工企业,主要从事棉织布的来料加工,成品为出口至欧美的名牌服装。稽查组借鉴审计方法,多方面了解企业及其环境,掌握以下情况:服装加工企业需水洗、印花、刺绣、加工等多道工序,要求该企业必须具备相当完善的生产流程、生产设备以及生产能力,该公司并无外发加工备案,在擅自外发加工方面存在较高的监管风险;从服装行业来看,根据以往稽查经验,违规企业一般将加工之外的工序擅自外发至其他企业,风险较高;从企业的目标、规模来看,该公司将自身定位为一流的服装加工厂,生产规模较大,生产任务繁重,存在为了赶工期将有关工序擅自外发至其他企业的风险。稽查组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发现该公司的控制设计严密,满足实施符合性测试的条件,经实施符合性测试,该企业各个部门如贸易部门、生产计划部门、财务部门内部控制都较为严密,相关制度较为合理,但经询问相关人员得知,各部门基本缺少沟通,贸易部门向海关审领手册,进口原料,一旦保税货物入库以后,贸易部门的任务完成,实际的生产过程全部由生产计划部门负责,贸易部门实际上失去了对保税料件的掌握,并且生产计划部门对海关监管要求缺乏必要的认识,该企业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的风险较大。稽查组根据符合性测试所掌握情况,对该企业实施实质性测试,经核对企业财务部门账册、贸易部门相关合同、生产计划部门生产纪录等资料,各个部门资料互相印证,最终掌握该企业违反海关规定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情况。
三、审计模式和技术变化对海关稽查影响的理论分析
(一)审计模式变化对海关稽查的影响
审计模式是审计业务的基础。新审计准则最大突破在于其审计模式的改变。现行审计模式经历三个阶段: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及风险基础审计。账项基础审计是审计模式发展的初始阶段,它主要着眼于查错防弊,通过对审计期间所依据的相关原始凭证入手,核实各会计帐表间的关联关系,从中检查是否存在技术性措施或会计舞弊行为。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和发展,作业环节和作业流程的复杂化,特别是舞弊行为的多样化,账项基础审计模式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仅仅着眼于单单相符在实践中难以保证有效地查错防弊。制度基础审计是审计模式发展的第二阶段,它着眼于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系统评价。即首先将审计的重点放在对内部控制制度各个环节的审查、测试和评价上,目的是发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运行有效,若有效,则可缩小检查范围或简化审计程序;反之,则对制度中存在的薄弱之处找出问题根源,并扩大随后的实质性测试范围。但该模式仍存在重大缺陷。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的前 身 美 国 会 计 协 会 (AIA)在1951年的《审计程序公告汇编》中的观点是,“在拥有良好组织的企业中,发现这些舞弊行为和工作差错主要依靠保持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记录系统。一般认为,良好的内部控制和保证契约更可以经济地防范这类舞弊行为和工作差错。”这种把“查错防弊”的手段主要寄托在诚信的组织管理当局所设计和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上的“愿望”,可以说是制度基础审计模式的最大弱点。因为,即使是设计最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可能因为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控制失效。由于制度基础审计模式的缺陷凸显,一种新的、以风险防范为基础的风险基础审计模式逐渐兴起。采用这种审计技术时,要求审计人员立足对被审计单位全面的风险评估以及系统的分析与评价,利用审计模型,制定审计策略,规划审计计划,将风险考虑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力争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的水平。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审计模式即为风险基础审计,原审计准则采取了传统风险基础审计,其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固有风险是指不考虑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结构的前提下,企业的账户、交易类别和整体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控制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未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其会计报表上某项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预定的审计程度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上存在的某项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该模型要求审计人员通过获取相关信息,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找出企业内部存在重大错误和舞弊的薄弱环节,测试并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其运行有效性,以此确定控制风险所在。理论上,这是一套循序渐进的评估体系,但在实务中却困难重重,没有充分发挥风险基础审计应有的作用。譬如:(1)因为固有风险较难测定,实际操作中审计人员多采用将固有风险定为100%。于是,审计的起点便由制度基础审计倒退入帐项基础审计。审计人员不得不信赖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有关会计证据。然而实务中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一条龙造假的情形屡见不鲜,实质性测试通常是失灵的。(2)原准则要求综合评估固有和控制风险,作为检查风险的评估基础。然而实务中二者的内在联系通常被割裂开来,审计人员多依赖直接假定控制风险为100%或对控制风险的粗放性评估大致确定检查风险,如此,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则成为空谈。
重大错报风险基础审计即现代风险基础审计。推行现代风险基础审计,提高审计人员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能力,这是新准则的重大突破。新准则的指导思想是,通过修订审计风险模型,强调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宏观环境,充分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总体应对措施,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即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重大错报风险基础审计模式的审计模型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在传统风险导向审计下开展稽查,为客观评价被稽查人进出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稽查人员需要借鉴之前审计业务流程,评价企业固有风险,了解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受制于原审计风险模型下的“审计程序执行到位”的简单的审计模式。在新的重大错报风险导向审计下,审计业务和流程分为五部分:①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包括了解内部控制;②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③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④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⑤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新准则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从六个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也要求注册会计师从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被审计单位性质;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等情况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其核心内容是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其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价出企业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领域,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应对措施。此时,稽查人员则要采用“审计风险控制到位”的综合审计模式,并从稽查实际出发,重点关注以下方面:行业状况、法律环境、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单位性质;内部控制情况。
(二)审计技术的变化对海关稽查的影响
审计模式确定之后,相应的审计技术与方法都要随之改变。海关稽查工作对于审计技术的应用主要在于运用审计方法所进行的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审计模式的变化促使海关稽查关注被稽查企业及其环境,评估确定企业存在的风险点,制定应对措施。根据新审计模式的要求,需要审计人员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原准则称为符合性测试,虽未明确其内涵,但从相关规定来看,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证实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的适当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而实施的程序。新准则称为控制测试,是指为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而实施的程序,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该实施控制测试,如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且指出只有认为控制设计合理、能够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才有必要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实施测试。同时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测试控制运行有效性时所应获取的四个方面的证据: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不同时点是如何运行的;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控制由谁执行;控制以何种方式运行,其方法通常包括询问、观察、检查和穿行测试、重新执行。分析上述案例,稽查人员在检查其保税料件进出口情况时,发现仓库主管在当天的库存情况表上签字确认,可确认企业存在内部控制,但当上述数据出现异常时,仓库主管无法解释原因,此时则说明企业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
原准则称为实质性测试,新准则称之为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由于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是一种判断,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固有限制是客观现实,因此,新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而不得将实质性测试只集中在例外事项上。新准则同时规定如果控制测试效果不好,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对于海关稽查而言,实质性测试是指在了解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对账簿、单证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在实际稽查过程中主要采用细节测试的方法来验证企业数据的相关情况。在实质性测试过程中,由于内部控制本身的局限性,比如企业可能由于人为判断失误导致内部控制失败,也可能由于人员串通或者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因此,对于传统意义上的稽查方式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及减免税设备等还需要一一核算。
四、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审计模式从传统风险基础审计向重大错报风险基础审计的转变,是与国际审计准则接轨的结果,同时也是针对从业过程中原审计准则的不足逐步修正的结果。审计技术作为稽查工作的重要工具,审计模式的进化导致审计业务和流程的变化,进而影响到具体的稽查业务。通过本文论述,笔者对稽查工作有以下启示:
(一)更新理念,探索海关稽查工作风险导向审计模式
在海关稽查业务中树立新的风险审计理念,辅以恰当的审计方法,是提高稽查业务效能,应对风险能力的不二法宝。各海关稽查业务人员要勇于创新,摒弃传统的“查账”意识,突破固有模式,实现与现代风险审计模式的接轨。
摘 要: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依赖于合理有效的约束,企业作为市场的组成单元,自然需要服从市场的规范,会计核算时遵守会计准则,入场交易时遵守上市规则,守则的行为是否合规就需要独立的第三方予以评判,审计应运而生。当前,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多,四大本土化更加刺激了国内民间审计的竞争,激烈的同业竞争对审计提出了不断的挑战。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同时,如何降低审计成本成为了亟需解决的议题。
关键词 :审计成本 影响因素 成本控制
一、引言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依赖于合理有效的约束,企业作为市场的组成单元,自然需要服从市场的规范,会计核算时遵守会计准则,入场交易时遵守上市规则,守则的行为是否合规就需要独立的第三方予以评判,审计应运而生。从审计的执行主体来看,审计分为政府审计、民间审计以及内部审计。其中,民间审计也就是所谓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经济运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在政府审计及社会大众的监督下,对企业进行独立的审计,提供合理的报告,供财务信息使用者使用,促进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健康发展。当前,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多,四大本土化更加刺激了国内民间审计的竞争,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屹立不倒,尽可能获得最大的利益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所追逐的。在竞争对手众多的现实下,提高审计收费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故而,降低审计成本成为了可取之道。
二、审计成本概述
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一个经济体,从客户处获得的审计、鉴证及税收筹划等收费构成了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为了提供审计、鉴证及税收筹划等业务而付出的代价构成了主营业务成本,具体包括执行相关审计业务的人员花费以及提供事务所其他硬件资源的花费,上述成本是在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对外业务时纳入账面的项目,都是以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基础记账的。然而,从全局来看,审计业务的目的是出具合理的审计报告,对企业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自身的情况承担了保证责任,因此,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对外公告之后,出现财务信息虚假的状况,注册会计师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及民事责任。因此,虽然对被审计单位在一个会计周期的财务信息进行了独立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但是审计的风险还存在,该项审计业务还可能给注册会计师带来或有负债,所以,需要把审计风险成本及信用成本也纳入审计成本中。综上所述,审计成本包括执行审计业务时实际付出的人力、物力成本以及审计风险、信用成本。
三、影响审计成本的因素
(一)审计程序与技术
审计业务活动包括承接审计业务、执行审计活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步骤,涵盖观察、检查、询问、重新计算和重新执行等审计方法。所有的步骤和方法一同构成了审计程序。审计程序贯穿审计业务始终,涉及到众多部门、岗位的职工配合,直接影响审计成本。当审计程序设计冗杂、低效时,就要求事务所投入更多的审计资源,那么对应的审计成本自然偏高;当审计程序精简,只保留创造价值的步骤时,审计效率得到提高,对应的审计成本自然降低。另外,在企业无纸化办公日益普及的现实状况下,在电子技术上跟不上企业的脚步,也会拖慢审计的进程,影响审计的效率。而采用合理的信息技术,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快速进行工作,信息自动化的设计还能规避注册会计师因疏忽审计活动而带来的风险。
(二)审计项目组成员效率
作为审计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表现直接决定审计成本的高低。首先,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知识储备。审计是会计的会计,对企业进行审计的前提是注册会计师自身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知晓内控,明白经营业务流程,清楚财会核算过程,只有准确掌握的会计相关知识,才能在审计准则规定下,正确地从事审计业务。同时,只掌握财会专业知识是不够的,企业经营业务纷繁复杂,不仅涉及会计核算,还可能涉及法律诉讼、金融纠纷,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具备财会知识的同时再涉猎法律、金融知识对审计业务的高效开展是有极大帮助的;再者,审计项目成员的工作效率。有了知识储备之后,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审计项目组成员熟练执行操作流程,准确获取审计证据,快速正确地进行审计分析与判断,得出审计结论,是提高审计业务效率的又一大助力。
(三)客户行业特征及管理情况
资本市场中每个行业因其产业特性有所区别,都有其各自的监管规则与重点,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的时候,就需要做到因地制宜,根据每个行业的产业性质,实施不一样的审计手段。同理,企业之间,由于所处生命周期、组织结构、管理状况、经营业务等情况存在区别,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高风险行业、组织结构复杂、管理状况差的企业,财报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更大,需要注册会计师投入更多的审计资源,所需的审计成本自然更高。
(四)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财报中的所有重大错报,发表了不恰当审计意见,引起发生损失的可能。审计风险贯穿审计业务始终,从接受审计委托开始,就需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出来风险高的领域需要重点审计,当审计结果显示错报或者漏报超过事先设定好的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是否对被审计单位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如此一来,当审计风险越高,审计资源投入越多,所需要的审计成本也就越大;审计风险越低,在没有其他异常迹象时,审计资源投入较少,所需要的审计成本也就越小。审计业务结束,出具了审计报告之后,审计风险依旧对审计成本存在影响,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发表合适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师未能发现所有的重大错报或者漏报而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这种风险也会对审计业务带来新的成本。当不恰当审计意见对外公告之后,企业虚假的财务状况被揭发,会计师事务所就会面临相关监管部门的惩处,与财务信息使用者之间的法律、民事纠纷,以及丧失市场信用的恶果。
四、审计成本的控制
(一)优化审计程序,提升审计方法
在审计的过程中,审计程序和审计技术的运用与审计成本的高低直接挂钩。科学合理地设计审计程序、实施审计技术,能够实现对审计时间和资源的最好配置,节约审计成本。审计程序是为了实现审计目标而设计的一连串彼此之间具有逻辑关系的活动集合。实施审计的过程中,程序越冗杂,审计成本会越高,因此,降低审计成本的第一要点是简化审计程序,不过,值得强调的是,并不能为了节约审计成本而一味地省略审计工作程序,对审计质量造成影响,这种因费用约束而影响工作质量的手法是不可取的,这里提到的简化审计程序是指在保证审计工作能够有效执行的基础上,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去除重复、低效的审计步骤,为效率最大化提供保证。另外,降低审计成本的第二要点是提升审计方法,首先,引入信息技术,完善实时在线审计,强化数据收集效率,降低对接间隔时间,节约重复性、机械性的工作时间与精力的耗费。其次,加强风险导向理念,实施重点审计。对于在风险分析过程中发现风险较高的财报领域,可以投入更多的关注,对于风险较低的财报领域,可以通过借助内部审计或简化审计强度来降低审计投入,如此一来,通过重点审计,一方面提高了审计的质量,能有效地避免对错报或者漏报的忽略;另一方面,提高了审计的效率,避免对所有财报信息都进行地毯式的审计。
(二)强化审计培训,充实审计队伍
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最重要的资源,也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充分发挥每一个注册会计师的优势,才能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在竞争中屹立不倒。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存量资源与增量资源的合理管理与平衡。首先,存量资源指的是已有的职员,针对存量职员应当增强培训工作,通过专家培训、经验交流、深造学习等手段,提高职员的综合素质,争取发挥每个员工的最大优势与价值;其次,增量资源指的是新进的职员,放宽新进职员的专业限制,吸收复合型人才,持续引入新鲜血液,保持事务所活力。当然,对存量资源和增量资源的优化,前期投入会比较多,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投入带来的效益是巨大的。因为,提升已有职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在以后的各项审计工作中都能够快速展开工作,面对困难能够及时作出判断,以此来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吸收复合型新职员,有助于培养身兼数职的员工,满足业务中对多面手的需求。
(三)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审计质量
审计风险由重大错报风险与检查风险构成,重大错报风险是被审计单位已经存在的错报或者漏报的风险,注册会计师无法改变。检查风险是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重大错报或者漏报的风险,可以通过由注册会计师的主观表现来决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因此,应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对重大错报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以此确定测试的性质和范围。当评估出来的重大错报风险高的时候,可接受的检查风险会更低,这时候就需要再完善的风险提示制度下,切实执行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提供预警和指正,提高审计判断的正确性,避免重复性工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审计质量。
五、结语
社会经济活动的多元化与国际化,对审计提出了也更加严格的要求;激烈的外部市场竞争也对注册会计师提出来一个又一个挑战。保证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是注册会计师屹立于经济弄潮中的根本基石。
参考文献:
[1]刘明辉,王扬.注册会计师特征、审计质量与注册会计师运营效率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小规模企业面临投资、筹资、合资、纳税、股东分红、行业检查等诸多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形。注册会计师需要充分了解小规模企业的特点,明确小规模企业委托审计的目的和要求,深入研究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性,确定切合小规模企业实际的审计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做好小规模企业审计工作应当把握的关键问题。
一、小规模企业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小规模企业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及财政部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小规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即“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均小于中型企业的标准底线的企业”。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中明确指出,小规模企业是指营业额或资产总额较小,职工人数较少,职责分工有限的企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一些属于国家重点监控的行业或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基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将其视为小规模企业。
(二)小规模企业的特点
1.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
2005年颁布执行的新《公司法》中,对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金、股东人数等各方面均降低了门槛,大量的小规模企业应运而生,其所有者人数普遍较少,并且一般都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所有者身份与经营者身份往往合二为一。而且小规模企业的所有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所有者之间更多是靠人际关系维持,而不是靠合同约束。
由于小规模企业经营规模较小,所有者对企业直接经营管理,对企业的了解程度比较深,能够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的员工有极大的约束力,一般员工作弊的可能性较低。但是,由于企业所有者(管理者)管理权高度集中,所有者(管理者)往往会凌驾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之上,不受任何制度规范约束,增加了企业发生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
2.经营业务和会计记录简单
小规模企业由于规模小,生产的产品品种较少,提供的服务项目有限;经营业务简单,收入来源单一;客户结算记录简单;会计记录简单,往往缺少合法凭证,成本费用支出混乱,核算很不规范;常有账外账,混淆逻辑关系;如果现金流水账真实可靠,可以一目了然。
小规模虽然企业数量众多,但是每个企业情况不同,千差万别,注册会计师对小规模企业进行审计时,应当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审计人员面对陌生的小规模企业,往往因为审计对象规模小、收费低,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深入了解和仔细研究被审计单位的特殊性,从而导致审计业务的风险较高。
3.内部控制简单或形同虚设
限于成本效益的原因,小规模企业一般不会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去构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即使拿来了别人现成的内部控制文本,也不会认真修改、贯彻执行到位。小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往往是通过简化的控制环节来进行企业管理的,例如岗位分工往往一人兼多项职务,缺乏正常的内部牵制和内部监督,内部控制往往被企业主忽略,要么简单、执行不到位,要么形同虚设。
二、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点
由于小规模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在审计时必须有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主要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小型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并运用自身的专业判断,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为小型被审计单位,然后根据小规模企业的特点,实施不同的审计程序。
小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比较薄弱,通常没有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注册会计师对其内控往往无法进行评价,即便评价也会出现重大偏差。小规模企业控制风险较高,注册会计师可考虑不对其进行控制测试,应重点考虑小规模企业内控对审计的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小规模企业的审计主要依赖实质性测试程序进行详细审计。
三、小规模企业审计存在的认识误区
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安排审计时,往往出于成本效益原则和对小规模企业审计风险的认识不同,采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存在很大差异,这些认识误区,具体表现主要有:
1.认为小规模企业不存在内部控制,而没有执行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的必要;也不必要编制内部控制调查表,有针对性地了解小规模企业的经营管理流程等内控情况。
2.认为小规模企业业务简单,不像上市公司复杂,有什么问题也影响不大,注册会计师审计往往也只是走过场、采取简单的审计抽样,而不是采取详细审计的方法来取得审计证据。
3.分析性程序往往只着重于分析当年的各项财务指标,没有与小规模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比较,也不与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对比分析,分析性测试程序简单。
4.现代审计逐渐以风险导向审计取代基础账项审计,而如何实施风险导向审计,包括审计抽样的方法、程序,抽样结果的汇总、分析等等,都取决于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
5.由于成本效益原则,除非是专案审计,注册会计师往往不对小规模企业采取实质性测试详细审计的方法;由于抽样方法可能会有问题,往往导致审计判断出现偏差或错误。
四、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一)确定小规模企业审计的可行性
小规模企业内部控制薄弱,会计核算基础较差,因此审计的固有风险比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在了解小规模企业委托审计的目的和要求、充分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接受审计委托。如果评估的审计风险在可接受的水平范围内,就应进一步确定审计的原则和审计的重点。
(二)确定小规模企业审计的原则和重点
1.确定审计原则
在对小规模企业的审计中,实质性测试程序必不可少。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一是对会计报表项目,特别是对损益表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二是对账户余额,特别是对重要账户的期初、期末余额进行测试;三是对重要交易或事项进行测试。
2.确定审计重点
(1)损益项目, 超过收入总额5%的主营业各和非主营业务以及重要资产交易事项为审计重点。
(2)资产负债项目,超过资产总额5%的项目是审计重点;对资产负债项目的审计要进行实质性测试,特别对超过资产总额5%的货币资金、存货、债权债务等余额的测试,更是必不可少。
(3)小规模企业除购买一些债券外,对外投资一般较少,主要对内投资,注册会计师只需按照实质性测试程序,检要账户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即可,审计程序相对简单。
(三)高度关注审计需求,风险意识贯穿整个审计程序
小规模企业为满足某方面的需要,或面临的外部压力不同,因而审计目的有所不同,固有风险各不相同。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审计委托阶段必须了解清楚审计的目的,根据审计目的初步评估固有风险;在接受委托后,风险意识要贯穿于审计程序的各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判断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增加。
(四)通过完善小规模企业的审计程序,降低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对小规模企业的审计要在遵循审计准则的前提下,采用合适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才能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
(1)加强内部控制测试;(2)完善分析性测试程序;(3)将重要性原则贯彻到审计全过程中;(4)采用统计抽样和判断抽样结合的抽样方法。
五、小规模企业常见错弊的审计方法
(一)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我国的《公司法》及《刑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企业成立后出资人不得抽走资本。但在现实中出资人抽逃注册资本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小规模企业抽走资本尤为严重。原因在于小规模企业在设立时,部分出资人的投资资金是临时借来的,公司一旦成立了,借的钱要马上归还,所以只能在会计处理上采取手段,隐瞒抽逃注册资本的事实。
注册会计师在对小规模企业进行工商年检审计时,要充分关注是否存在抽逃或变现抽逃注册资本的迹象。企业一般不会变动实收资本科目,只将原借来用于验资的资金额以货币形式归还他人,对方科目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长期投资”等科目。注册会计师在对小规模企业的“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长期投资”等项目进行审计时,要获取其明细项目,对其形成的时间、原因、性质等进行审查,必要时,查看借款合同、购销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等原始资料,并保留复印件。
另外,还要对“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项目进行盘点或抽查,落实是否账实相符,防止将已抽逃的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的形式掩盖。
注册资本保全是《公司法》重要内容之一,注册会计师必须充分认识注册资本保全对小规模企业的重要性,谨慎出具审计报告,慎重发表审计意见。
(二)隐匿收入、虚列负债、偷逃税金
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主要原因更多地涉及税收问题。
1.隐匿收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对取得的销售收入仅按开具发票金额入账,不开具发票的收入则不入账的现象时有发生,小规模企业尤为严重。对此,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检查销货运单、货物出库单等能证明货物销售的证据。若证实销售行为已经发生,而账上没有相应的反映,在排除其他错误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说明存在不入账的收入。若实际盘点库存现金比账面现金余额大很多,而企业不能提供合法依据,也不能给予合理解释,也可证明存在未入账的收入。
2.虚列负债。负债本身是公司应该用资产偿付的经济资源,利用虚列负债隐匿收入、少交税费,是经营不规范的小规模企业常见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其他应付款”等负债账户时,若发现频繁出现借、还企业业主或经理个人款项,且金额较大,就应格外谨慎。小规模企业往往将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短期借款”等负债项目,以隐匿收入,少交税费,虚列欠付所有者、管理者或其家庭成员个人的大额负债。
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其他应付款”等负债项目进行审计时,应特别关注负债形成的原因,其依据是否充分,是否为带息负债;账面余额中是否有应付所有者、管理者或其家庭成员个人的大额款项,或者是频繁出现借、还所有者、管理者或其家庭成员个人且金额较大的事项。
3.现金余额出现红字。小规模企业常常存在不入账的现金收入,而购货时却又以现金支付,并在账面中反映出来,往往会造成现金日记账余额出现红字。若经过“虚列负债”会计处理后,一方面使现金日记账不再出现红字余额,另一方面企业虚列负债,成为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小金库”,达到隐匿收入、偷逃税金的目的。
4.收入与成本不配比。注册会计师在对损益进行审计时,还应对“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等成本费用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关注其收支是否配比。有的小规模企业为降低税负,将不开具发票的现金收入不入账,却将其所耗用的材料、费用入账,导致收入与成本不配比,少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人为控制税负。
(三)粉饰经营业绩及各项财务比率
小规模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不能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募集资金,通常采取向银行贷款的形式来筹集经营资金,而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是,必须提供贷款前三年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银行经过测算分析小规模企业的财务数据,一般都要求贷款企业年销售收入、年净利润、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达到一定金额或比率,分别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各个方面评价贷款风险。小规模企业在申请贷款时,为了满足财务指标要求,往往会从多个角度去粉饰经营业绩及各项财务比率。如:虚增收入、虚减成本费用和负债,虚增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要审查收入确认的原始记录,如出库手续、运输协议、销售回款记录等,必要时,向重要客户发函核对账目,以落实其销售是否真实;审查金额较大的成本费用支出项目,计算毛利率、成本费用率、产品消耗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历史水平进行横向、纵向的对比分析,对异常项目加大审计力度;索取纳税申报资料、税收检查报告等,因为小规模企业平时为了少纳税常会隐匿收入、利润,纳税申报表上的收入、利润严 重缩水。总之,注册会计师要多角度去发现可能存在的错报或舞弊。
(四)涉及违反财经法规法纪的现象
小规模企业通常把所有者或管理者的个人费用,包括支付的回扣、请客送礼、家庭花费等计入企业的账户,致使有的小规模企业每月有大额的办公用品和招待费支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项目时,要严格审查其明细科目,关注费用支出是否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相关,从分析性复核测试中发现疑点,以查明费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另外,由于小规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或监管无效,其所有者或管理者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的现象较为普遍。注册会计师在对小规模企业进行审计时,也要关注其是否存在“小金库”等违反财经法规法纪的现象。
六、小规模企业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
小规模企业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很高,因其业务比较简单,对账面情况的审计难度不大,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外勤时间往往较短,实施审计的程序比较简化。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把握对企业内控制度的正确评价,将导致审计意见错误,使审计报告失真,带来可能致命的审计风险。
会计资料具备了完整性,所有经济业务内容都纳入了会计报表体系,注册会计师才能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独立审计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了四种审计意见类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对小规模企业往往仅根据账面审计的情况发表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很少出具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具体规定了底稿编制的要求,做到: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并规定了底稿的10项要素。
注册会计师审计离不开工作底稿。但在当前的独立审计实践中,无论就设计、编制、归档而言,都存在许多缺陷,严重质量。笔者就此谈点看法。
一、底稿设计方面的缺陷
按照国际惯例,底稿一般由各家会计师事务所自行设计,只要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为了使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底稿时符合“准则”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2号——审计工作底稿》(以下科称指南),详细规定了底稿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底稿之间的钩稽关系,底稿的复核、分类、整理和归档保管等内容,供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时。此外,还列示了不少示范性的格式和编制说明。但实际上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没有或没有完全依据“准则”和“指南”的要求设计底稿。举一例:财政部1999年12月22日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报公告(第三号)抽审100家国有中发现有28家(注1)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底稿摘记整理杂乱无章,格式、标识前后不一,钩稽关系不明……。致使审计结论出现偏差,审计报告失实,一些企业会计信息重大失真未被充分揭示。有的连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不全,重要条款遗漏。可见问题的严重。据笔者所见,底稿设计方面的缺陷一是不完整,“指南”的规定和审计实践的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应由符合性测试、截止性测试、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底稿以及试算平衡表、审计差异调整表等组成。但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只重视实质性测试底稿相对比较完善,即使有符合性、分析性、截止性测试底稿也十分简单,不完全符合规范的要求。二是内容不齐全。《国际审计准则9--记录》规定:“工作底稿应当充分、完整和详细,使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对审计获得全面了解。”我国审计工作底稿指南也规定:每张底稿应具备: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审计过程记录,审计标识及其说明,审计结论、索引号及页次、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其他应说明事项等10项内容。可是,这10项内容不齐的底稿常有所见,有的底稿甚至缺少审计过程,审计结论记录项目;三是不系统。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程序表,审定表(引导表)汇总表、明细表、测试表、抽查(盘)表、分析表、验算表、询证函等组成。形成一个互为制约、相互钩稽的完整体系。但从实际接触所见,部分底稿设计逻辑混乱,标题不当,底稿之间缺乏明确的对应关系。
二、底稿编制方面的缺陷
完整地、全面地将审计计划,审计过程包括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职责分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及其助手必须遵守的责任,绝对不有马虎。所以在编制底稿时,首先,内容上要做到资料翔实:就是获取的资料真实可靠,内容完备,注明来源;重点突出:对反映审计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作详细说明,繁简得当:“记录的范围是职业重要事项,因为由审计人员将每一项观察,考虑或做出的结论都记入他的工作底稿既不必要,也不切合实际”(注意2),所以一般问题可作简略记录,重要问题要作详细记录;结论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该审计项目最终表达专业判断意见时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更不能不表示意见。其次,形式上要做到要素齐全:就是上文所叙10项内容填写齐全;格式规范:就是在一个事务所所使用的底稿应当一致;记录清晰:就是内容要合逻辑,文字要端正,数据要正确。但的现实是注册会师为了赶任务,提高效率,往往在编制底稿时匆匆忙忙,草草了事。归纳起来,在编制底稿时的常见缺陷有:
1、已执行的程序在程序表中漏作记录,未执行的程序没有说明原因;
2、底稿与底稿之间未作全面核对,已核对的数字未作标记;
3、审定数不填写或填写不全,同一张底稿明细数与合计数相加不符,不同底稿间的钩稽关系不符;
4、少数底稿漏记审计过程及审计结论,或者记录重点不突出,专业判断含糊其词;
5、抽查表没有说明抽查的范围、比例;
6、复核者,编制者遗漏签名,看不出有否经过复核;
7、字迹潦草、涂涂改改,有的甚至难以辨别文字的内容;
8、底稿所附复印资料质量低劣、模糊不清规戒律,有些传真件未复印;
9、未调整不符事项金额遗漏汇总,从而使重要性原则控制的金额失实,增大审计风险;
10、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未作详细核对;
11、审计计划与审计编写简单,应付了事,许多审计计划是审后再补的,根本不起计划的规划,指导作用;
12、对例外事项和异常现象没有做出适当的评价和解释,譬如函询严重不符,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等;
13、客户管理当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底稿的要求形式;
14、很少使用标识。
除此之外,还可以列举许多毛病。
三、底稿归档方面的缺陷。
底稿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类,广义的审计工作底稿是指从承揽业务开始到审计工作结束止全过程形式和取得的资料、记录。换言之,除了正式审计报告外,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记录和取得的资料均属底稿范畴。狭义的审计工作底稿仅指审计实施过程中编制的记录。无论国际审计准则或我国审计准则的规定都是指广义的底稿。其大致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为规划、控制和整个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底稿,如业务约定书,客户的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有关资料,审计的计划与总结,未审和已审报表,各种差异调整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设书草稿以及取得的被审客户申明书,陈述书等;二类是为执行审计程序所形成的底稿其范围相等于狭义底稿,如各种测试表,程序表、审定表、汇总表、明细表、抽查表、表、征询函等;三类是备查用底稿,如客户的营业执照,合营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重要的合同、协议、验资报告、与内审人员、律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专家和其他第三者的通信函件或谈话记录,内控制度过,会计制度等。
由此可见,广义的底稿范围很大,的现状是:一该收集的不收集,少数项目的档案中连业务约定书、客户陈述书都没有,更不用说董事会记录,重要经济合同之类了,似乎这些资料与审计无关。确实“审计人员不应该编制与审计目标毫不相干的工作底稿,如果实在难以避免,审计结束后也不应该加以保留”(注3)。二、归档时没有很好分类整理,统一编码。底稿是注册会计师的财产,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保管并保密,归档时应该区别永久性的档案与当期有效档案分别整理装订成册,利于下次审计查阅。可是少数事务所把永久性档案与当期档案混淆一起,不加目录粗糊乱成册,也不统一编码不便查阅。审计档案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一)可为下次审计查阅;(二)可备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对审计质量的检查;(三)万一发生审计纠纷或诉论作为区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依据。笔者曾遇到这样一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审计中发现向其投资方上交了“管理费”。按税法规定应当经过审批,该公司以没有见到此规定为由,不接受我们的意见,后向其提供了有关文件,才同意补办手续。鉴于时间所限,加以数额不算大,没有在审计报告披露,只在底稿中记录。数月后,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不但补交所得税务局,而且罚款数万元,客户董事会认为注册会计师对此有责任,当我们出示底稿记录才得以免脱。
我们在强调底稿重要性同时,要防止另一种倾向: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就是编制底稿,底稿编完了,审计也就结束了,由此而抢时间,赶编底稿,不是认真执行审计程序,努力搜集审计证据。从而严重降低了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当前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公害,与审计质量不高有密切关系。
要消除底稿设计,编制等方面存在缺漏,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除了采用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设计的底稿以外的事务所,应当把其使用的底稿报省级“注协”备案。省级“注协”认为底稿设计不符合审计准则及指南规范的,应当要求事务所改进;
2、每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均应拟订底稿编制操作规程,详细规定编制目的、程序、撰写工具(如钢笔、园珠笔)、复核、分类、整理、编码、归档等要求,并切实贯彻执行。
3、每位新从事审计的人员,在上岗前,应该对其进行编制底稿的培训,当作应知应会的必会备条件。
4、在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增加底稿的题量。
总之,底稿在整个审计工作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离开底稿,没有审计记录,审计无从谈起。
注:
1、这里所说的28家,并非28%的概念,因为有的事务所审计两家以上被抽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