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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税收的形式特征的描述,税收三性应该是对税收及其职能的高度提炼,体现出税收的基本特点并将之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传统的税收三性包括:无偿性,强制性与固定性。下面,我们分别对这三种性质进行探讨。
一、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包括纳税人税收支出的无报酬性和非返还型。通过征税,公民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没有义务也不必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纳税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缴纳税款是多是少与享有公共物品的程度没有等价关系。可以这样说:纳税不以享受公共物品为前提,征税也不以提供公共物品为交换条件。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纳税多的公民和纳税低的公民在享用公共物品方面是平等的。税收无偿性反映的是社会产品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而不是双向直接转移或等价及超额交换。
二、强制性概念及理解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政府凭借政治权利,以法律形式来确定政府作为征税人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在:一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利强制的取得税收收入,而不是凭借财产权协议解决;二是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通过向社会成员征税,对宏观经济起重要的调节作用[3];三是税收征纳双方关系以法律形式来确定,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1]。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并非等价交换,而是一种超经济的分配关系,这必然导致局部或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产生冲突和矛盾,而且税收力度越大,这种冲突就越会加剧,当达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产生偷税漏税等行为,因此,我们必须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并实施对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处罚,确保国家的财政利益不受侵犯。
三、强制性存在的两个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强制性措施还存在一些不足,突出强调在两个方面。
1.我国的税务处理程序太复杂,采取强制性措施时费时费力费人,多有不便。
比如,税务机关根据一家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需要先进行其偷税纳税等违法行为的相关统计,然后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等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金额;如果情节严重的,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执行,还要找法院执行和检察机关刑事立案,最后吊销营业执照时还需要去找工商机关……这样一连串的过程走下来,不仅浪费时间,不能及时解决问题,而且在这样繁琐的过程中,个别人很容易钻空子进行违规操作,从而使税收的强制执行偏离初衷走向歧途,最终让某些个体或组织的偷税漏税行为愈加严重,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
2.政府对税收强制性正确内涵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部分群众对税收强制性的理解存在错误。有人把税收的“强制性”解读为对纳税人的一种强迫,使纳税人觉得自己处于被压迫的地位,不利于人民当家作主行使主人翁的权利[4]。这种理解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对公民而言,法律上的强制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对于有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个体和组织而言,这种强制性表现的很明显,他们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可对于那些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遵纪守法的个体和组织,税收的强制性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为他们已经自觉缴纳了税款,无需再用政治权利强制征税。我们并不能仅仅因为部分个体和组织受到了强制性的影响,就对税收强制性持否定态度,有一个观点我们必须明确,只要还存在或还潜藏着偷税漏税等行为,税收的强制性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不仅没有对人民当家作主造成阻碍,反而通过保障税收法律制度与措施的有效执行,维护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与发展。
四、对固定性的理解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 预先规定了征税的对象和税率,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不能随意改变[5]。
就在当天,税务总局的通知中指出,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据悉,已经有上千网红纷纷主动自查补缴税款。
对于,薇娅偷逃税被处罚款13.41亿元一事,有网友称这对她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5月的2021新财富500富豪榜显示,薇娅和老公的身价是90亿元。今年双十一天猫预售首日,有网友估算,薇娅就有11.95亿元入账。在中国网络主播净收入排行榜中,薇娅以29.213亿元排名第一!
有网友称,所有名人带货都要查,如果按照规定初犯不追究法律责任,那么就把他们列为劣迹人员,不允许再做带货行业,比如像薇娅这种女人。
但是也有人认为,网红凭一张嘴就可创造几十亿财富,竟然还逃税漏税,想想默默为社会做贡献的人,这样的人就该封杀!
有人说要她坐牢,但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款,她只要在规定期限内,补交齐所有的罚款和偷漏的款项,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所以不会坐牢的。 还有人说要没收她的全部财产,说那些是违法所得,可惜不是,那些百亿身家都是合法收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合法收入,既然如此又何来违法收入一说呢。 个人的违法行为不代表行业的有问题,直播行业是新兴业态,也是国家倡导并且主动扶持参与的经济业态,还有人说要取缔带货,带货又不犯法为何取缔?
应该取缔卖假货,高暴利,以及强迫商家损失惨重去参与活动,包括商家不参与活动,平台不给推送,这种行为才是真的,有针对性地点对点进行治理。而不是知名主播动动嘴皮子,就要损失企业家的利润,肥她一个,有多少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因为她受巨大损失。
一、什么是逃税?
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一)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逃税与偷税漏税的区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该罪的罪状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
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等。
3、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经营;局限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一项重要管理的行为,通过筹划达到节税目的,保证企业合法经营,促使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节税”,“节税”不同于“偷税”、“漏税”,节税是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操纵。当前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存在一些局限性,限制了税收筹划发挥作用,加大了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一、纳税筹划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含义
企业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企业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定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由于企业是经济实体,企业经营的目的在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纳税筹划能够使得企业少缴税,税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支出,应当越少越好,税收的支出表明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因此,企业追求税收负担轻,纳税额最小,而这种追求是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这也是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生存空间的原因所在。另外,由于课税对象及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及全额累进临界点的突变性致使企业可以对税收进行筹划。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1.纳税筹划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
税收是影响生产经营、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政策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对产业政策的导向。在进行投资之前,企业在几个可行性方案选择时,应当考虑税收对投资效益的影响,以企业效益最大化为标准进行纳税筹划,选择适当的投融资方案。纳税人必须进行细致合理的税收筹划,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投资者制定真正正确的投资决策,形成完善的投资方案,进而形成科学的纳税评估,确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以确保生产、经营和纳税活动的良性循环。
2.有利于增加利润,促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经营者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投资规模、项目一定的情况下,减轻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从纳税人角度而言,企业的税收支出是企业的一项现金流出,降低未来企业现金净流入量,若企业通过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支出,会相对的增加企业现金净流入量,从而提高企业价值。纳税筹划通过不同选择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了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出,或者未来期间的现金流出,增加企业的净利润及净现金流量,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提高企业的时差竞争力。
二、当前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局限性
(一)将“节税”等同于“偷税”、“漏税”,曲解税收筹划含义
企业纳税筹划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经营安排、投资安排、筹资安排,达到减轻企业税收的目的。企业税收筹划目的在于节税,是在法律法规规范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会遭受法律的制裁,当前有一部分企业将“节税”等同于“偷税”、“漏税”,曲解税收筹划的含义,一味地追求降低税收负担,违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甚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通过纳税筹划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节税”,“节税”不同于“偷税”、“漏税”,节税是合法的,是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操纵,而偷税漏税是不合法行为。企业将“节税”等同于“偷税”、“漏税”,曲解税收筹划的真正含义,这种曲解行为不仅造成企业不能降低相关税收,而且会遭受到违法处罚,增加企业现金流出,降低企业价值。
(二)对税收筹划重视不够,未设置相关税务会计岗
当前大部分的企业轻视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及筹资决策中重要作用,或者在决策中根本不考虑税收负担,未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于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意义,没有设置相关的税务会计岗位,或者没有充分利用税务机构的专业化知识。企业在经营中只知道合法经营,认为避税就是违法行为,或者没有避税行为,这样导致企业税收支出增加,提高企业现金流出量,降低企业价值。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服务,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手段,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经营的目的,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所有的管理决策活动都是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因此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期决策,而不是只考虑当期,若企业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未设置相关的税务会计岗位,或者不能充分利用税务机构的专业化知识,则企业就不可能真正发挥税收筹划这个手段的重要作用。
(三)纳税筹划时不能充分考虑企业全局利益
企业经营的目的在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决策都应当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同样的企业的税收筹划也应当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导向。而当前较多的企业在纳税筹划时,仅仅考虑税收负担最轻而不考虑其他方面,这样企业可能从税收角度局部的增加企业利益,而不能从全局出发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做出相关税务筹划决策,这种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可能最终会影响企业经营效益。比如,企业对于高新技术行业的优惠,若企业仅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进行高新技术行业的投资,而不具备相关的技术、人员及资源,则不仅不能从多元化经营的方式上获取收益,可能因为投资失误影响企业集团的整体经营业绩,因此,企业决策应当是一个权衡性的决策,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各个方面的因素,而不能从局部出发忽略企业整体利益。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不合理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居民的个人收入构成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现行的分类所得说制模式也己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具体表现在:
第一,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分类所得税制对居民收入分性质区别征收,在这样的征收模式下,收入来源较多的居民可以多次扣除费用,并且分别适用较低税率,不能真实反映居民的实际税负能力。第二,容易造成合理避税、偷税漏税。分项计征,可能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反而适用了较高的税率,而高收入者则可以通过分散收入来源,利用各种的费用扣除合理逃避税收,从而达到少缴税、不缴税的目的。此外,分类所得税制采取了正列举的模式,大量的隐形收入未能列入征收范围,我国又采取主动申报制度,在主动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纳税人不会主动纳税。第三,制缺乏必要的弹性。分类所得税制难以随着价格变化的趋势进行改变,无法因为通货膨胀的产生及时改变,不能够随时保持税负水平的稳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科学
第一,费用扣除没有考虑到个人实际税负能力。
分项扣除的方式不能够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能力。家庭成员构成、有无残疾、家庭实际收入状况、是否需要赡养老人等情况并没有制定合理的扣除制度。同样的工薪收入并不代表着同样的社会负担。例如:同公司同岗位的两位职工,一个是单身个人,一个有正在上学的孩子和抱病在床的老人,同样的工薪收入,两者的社会负担相差很远。按照我国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来看,两人所需承担的税负水平是一样的,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近些年,我国居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在教育、医疗等项目的支出比重加大,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同样缺乏这方面的考虑。
第二,同样收入水平,由于来源不同,实际税负相差很大。
同样的劳动,同样的劳动所得,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薪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的课征办法不同,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较大。从实际上来看,如今高收入者有着收入来源广泛、收入项目较多的特点,按照分项扣除的方法,可能造成收入较高者的实际税负较低,甚至可以合理避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个人,可能收入较低却需要缴纳较高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人主动纳税意识淡薄
首先,我国征税历史悠久,古代各种苛捐杂税造成了人们对缴纳税收的心理障碍,将税收征缴认定为皇权对老百姓的强制掠夺,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上缺乏自豪感;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失业保障、教育基金、养老赡养等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待遇没有结合,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多少与其享受到的社会福利不成正比。
2.现金交易与隐形收入导致税款流失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需要科学的征管机制,需要税务部门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全部收入状况。我国是现金交易非常普遍,现金交易的广泛性严重影响了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和掌握,影响了税务部门的征收监察。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来源渠道更加广泛,呈现多元化、复杂化、隐蔽化的趋势。例如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教授的讲课费、明星的出场费等等,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掌握这些分散和隐蔽的收入,只能根据账务凭证等会计资料来进行监督收缴。在主动申报制度下,这些人群并不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致使大量收入并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流失。
监控现金的最终走向,是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有效补救办法,通过追踪异常消费对比有关个人收入信息,有利于掌握更为准确的征缴个人所得税。存储实名制要求每个人在任何银行机构设立账户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记录在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银行金融网络掌握个人的消费、交易信息,全面掌握个人的收入状况。
3.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
纳税人是否选择逃避税收取决于逃税成本是否大于纳税成本,如果逃税成本大于纳税成本,纳税人将会选择纳税而不会选择千方百计逃税。逃税成本的大小关键在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是否有严厉的处罚措施。我国税务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征收手段单一落后,处罚措施不够完善到位。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征管信息流通不畅,信息来源渠道狭窄质量不高,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也存在着税务信息延迟不能共享的问题。计算机科技的应用也仅在税收核算方面,纳税稽查仍然依靠手工,税务部门的计算机网络未能实现与财政、企业、海关、银行、商场等部门的联网。对于流动性大,分散广的广大人群来说,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较少,加上税务稽查队伍人员数量不够,难以实现经常性检查,在纳税人不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基本无法对纳税人进行征稽。在处罚措施上,税务机关把重点放在了税款的查补而处罚力度较小,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到了也是有利可图的。对于偷逃税者来讲,较低的偷逃税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促使他们拥有了侥幸心理。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路及对策
(一)采用综合与分类并行的混合税制
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一个国家发挥其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居民收入水平、税务征管能力以及和税收制度配套的各种条件的完善程度。个人所得税制的改变必须从一国实际出发,不能过分超前,更不能理想化。我国公民自主纳税意识还不够强,税务征管条件比较薄弱,个人收入水平仍然较低,还不具备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所得税制的各项条件。因此,我国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模式选择应该定位于混合所得税制。对连续和经常的收入项目,如工资、薪金、财产租赁、劳动报酬、稿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按照综合所得税制实行按年综合课征,并且在每一季度或者月末预缴,一个年度终了再最终清算;对股息所得、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经常性所得仍然实行分类课征模式。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按照国际通用做法,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分为一般扣除和生计扣除。虽然在扣除方式和标准上各国做法不同,但是大多数国家都遵循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就我国实际而言,个人所得税采取了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两种办法,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居民生活的变化。因此,应当考虑进一步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在一般扣除上,主要指为生产经营而产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补偿原则”实际列支并在一定限额内扣除。在生计扣除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应当考虑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年龄大小、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家庭负担,对于赡养人口较多的纳税人可适当增大扣除数额,对老人、残疾人也应当考虑增加扣除数额。随着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逐步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的逐年完善,纳税人在住房、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多,在对子女教育方面的投入也明显增加,所以还应考虑到在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特许扣除标准的建立。
税收指数化是指税率和扣除标准按照每年的消费品价格指数进行相应的变化,以便排除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对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的影响,一些发达国家早己建立了税收指数化。我国也应考虑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率和消费品价格变化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避免因为通货膨胀造成的“档次爬升”“档次下降”现象发生,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能够真实体现对纳税人基本生活的保障需要,同时可以考虑在针对不同经济发达程度的地域和城市,根据其不同的物价指数、生活水平,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做到因地制宜。
(三)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体系
1.提高公民主动纳税意识并加强监督
鼓励广大居民增加个人收入,使大多数人能够达到纳税标准,消除认为个人所得税是高收入群体税种的观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培训,使纳税人知法守法、懂法护法,增强纳税人主动纳税的荣誉观念。要注重构建良好的治税环境,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加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居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不能仅靠宣传教育,要将监督检查、严肃处理结合起来。在税收监管中,要采取德治与法制相结合的手段,运用道德手段、舆论压力,使偷税漏税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会遭到舆论的谴责。同时,针对我国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的现状,应加大日常的执法力度,接受群众的举报,不定期进行抽查,加强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给予严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报刊媒体多方面报道曝光;对于构成犯罪事实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刑事处理,不能以罚代法,以警示广大公民依法纳税,维护国家税收不流失。
2.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
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外延拓宽,二是内涵拓宽。外延拓宽是指将一些未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税基之外的纳税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当中;内涵拓宽是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对于外延拓宽来讲,对福利和资本利得所得课税是最为突出的两大措施。我国居民收入构成越来越复杂多样,针对这种局面,可以考虑将资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超劳动报酬所得等纳入征收范围以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除了资本所得、股票收益和超劳动报酬所得,许多单位在节假日还大量发放福利,以季度奖金、年终奖金等形式的发放福利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部分收入绝大多数单位并没有主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加大对福利性质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基考虑方面没有将“灰色收入”这一收入概念考虑进来,事实上来讲,社会上的确有很多单位和个人在工资收入之外的那部分隐形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工资本身的收入,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应该将这部分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当中,明确规定对“灰色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和措施,避免其侵蚀税基。在内涵拓宽方面,我国在对于税收减免当中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是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同时,在这么多的税收减免项目中,具体的规定和措施还不够完善,因此,应该考虑减少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逐步完善税收减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时调整税收减免条件,严格控制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3.建立科学征管系统并加大处罚力度
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建立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款征收、信息存档等全国性的税务征管系统,并将企业、银行、海关、证券、房地产等部门的网络连接起来,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方位监控,使纳税人处在银行和税务部门的双方监控之下,防止纳税人的偷税漏税行为。设立纳税人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完善纳税人的各项信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申报时都必须提供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同时还可以考虑将纳税识别号与个人银行储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进行挂钩,纳税多少与享有多少社会福利相结合,督促纳税人主动缴纳税款。最后,要严管重罚,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严管就是政策要镇密,征管要严格,不给违法份子可趁之机;重罚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处罚,甚至从重处罚,造成强烈的警示影响。严管重罚是手段,目的在于约束纳税行为,保证税收不流失。
参考文献:
[1] 于圆圆.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不足及完善[J].财务与会计研究,2008,6:43-44.
[2] 殷慧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财务与会计研究,2008,8:20-2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现状;完善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原则有“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之分。按照属地主义原则只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而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公民还是居民;按照属人主义原则只对本国的公民或居民征税,而不论其收入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使得税款流失
众所周知,我国公民大部分都要缴纳个税,即纳税人基数很大,因此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体系非常复杂,对征管制度要求的严密性更高。然而公民接受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无论是在管理体系方面,还是在制度严密性上面,或者是在缴纳来源上都存在很多的不足,这就使得这两种方法不能很好的完成整个个税的征收过程。同时参与征收个税过程的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不能进行很好的沟通,在这种限制下,纳税人的信息便不能有效的进行传递,造成效率差的后果。在双向误差的情况下,纳税人不仅无法准确而快速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使得税款遗漏太多,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联系不及时使得公民信息不能及时完整的进行传递,这也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在一些时间内,或者一些地区内无法进行完整的统计和呈现,这样就造成了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人群不同,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主要表现在高等收入人群与中低等收入人群的不同。中低等收入人群大多全是薪职人员,在他们拿到工资之前就已经被公司扣掉了税收,即他们在这个基础上无法进行偷税逃税行为,他们完全完成了他们的义务。第二个不对等是政府部门如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不对等。纳税人之所以心甘情愿的缴税,遵循税法对公民的要求就是因为政府承诺所收税款会大部分用于纳税者身上。而现在存在的不对等就是存在这样的情况:纳税人实现了自己的义务,却没有从所缴纳的税款中得到应有的权利。因此,要想让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稳定进行,我国应尽力做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三)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人们在收入增多的同时,人们的收入渠道也在增多,包括更多的隐形收入,多元化收入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缴税的意识并没有与收入同步增加。反而有一种偷税漏税的风气,甚至商业大亨,影视明星想尽办法偷税。甚至他们竟以能偷税为一种聪明自豪的表现,这种风气使得国家遗漏大量的税收,甚至造成了中等薪职人员的不公平意识。富人赚取得多他们却缴税少,而中等收入人群是固定工资,赚取的少却缴纳的税款多,这就使得富人越富。而且,这种做法在没有得到有力的制止的情况下,更多高等收入人群都进行效仿,使得这种现象非常严重。通过我国一些官方部门的调查,我国许多人并不是完全了解个人所得税,并且存在大量没能完全缴纳税款的行为,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最多,但它所存在的偷税行为也最严重。
三、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一)完善征管制度,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居民收入不断增多,同时收入也呈现多元化和隐蔽性。因此这就更要求我国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制,以防税款流失。首先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手段对纳税人简历收入监控,从银行账户中来防止流失。其次,可以加深充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大多数纳税人都为工薪人员,他们的收入由公司发,所以可以充分利用这点,实行代扣代缴,赋予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权利,那么纳税人在得到工资时就已经被扣除了个人所得税,那么就会从根源上减少偷税漏税的产生。所以我国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争取从根源上防止税款的流失。
(二)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只存在其中一个的情况是不能使得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定前行的。因此在公民纳税使实行自己义务的同时还应得到由此的得到的权利,即税收应大部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纳税人真切的体会到自己生活的改善,周围环境的完善等等。然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部分人懂得纳税的过程,目的等,大部分人知情率低,而且很多的高收入人群甚至以逃税为骄傲,想尽办法去逃税,这就造成纳税人基数最大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逃税最多,遗漏款项最多的税种。所以,我国应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度,让更多的纳税人知道并了解个人所得税征税流程,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增加税收的透明度,只有这样,纳税人才能放心将税款交到政府手中,才相信政府会公平的将税款用之于民。这样就会增加纳税人缴税的积极性。
(三)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在完善个人监控体系的同时,还应对我国目前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因为我国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不足,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正是由于这种当纳税人涉税违法时,税务部门经常采取的措施是罚款而非行为上的处罚,使得纳税人不认为偷税这种行为是严重禁止的,因此才越来越多人进行偷税逃税行为。同时,在我国由于税法的不完善性,存在许多要改善的部分,例如罚款数额不清等导致纳税人钻税法的漏洞,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甚至有的人与税务机关人员一起偷税逃税,形成乐于逃税之风。所以我国应加大力度查处这些行为并给与严厉惩罚,让他们不敢再犯。同时还应对参与其中的税务部门的人员进行调查,如果存在与纳税人一起偷税的现象也应对其进行严厉惩罚。(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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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楠.2015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政策盘点[N].海峡财经导报,2015(020)
[3] 崔军.个人所得税分项收入的占比结构与税收负担[J].税务研究,2015.(03),3-5
关键词:账簿凭证管理;税务征管;法律法规
一、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账簿凭证管理虽然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同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也立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但账簿凭证管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填写和保管账簿凭证
纳税人企业内部的专业财务人员或聘请的会计业务的财会人员没有依据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设置、填写和保管账簿凭证,致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取准确真实的财务信息及其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情况,不能准确计算应当征收的税款并计量企业的税负。
(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实际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纳税人账簿凭证的种类、范围、设置、备案以及保管,同时还规定了纳税人所负担的法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衡量纳税人所负担的法律责任时,由于税务人员被赋予一定的裁量权,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的“情节严重”没有定量的规定,因此难以准确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 税务机关存在诸多账簿凭证管理工作问题
虽然账簿凭证管理同税务登记、税务稽查等同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但是一直以来,税务机关并没有对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予以重视,仅花费较少的人力和物力在这个问题上。同时,由于我国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起步较晚,相比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我国税务机关在管理理念、方法和形式上存在着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二、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纳税人自身原因
1.企业会计人员。纳税人企业内部专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缺失或是专业素质不高,都易造成企业账簿凭证管理的混乱。有些财务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设置、记录和调整账簿项目,致使记录数额不清、账目混乱。甚至部分财务人员故意违背职业道德规范,设置内外两套账本,给外部报表使用者和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以及不真实的经营业务活动信息,为企业偷税漏税创造机会。
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数量众多,且其账簿凭证管理较一般纳税人更为混乱。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其经营性质,从业人数少,成员复杂,经营业务营业额少,大量非正常户的产生等各种原因,税务机关难以对其实施全面的监管,致使个体工商户在健全其账簿凭证管理方面有着的“先天不足”与“后天缺陷”。
(二)税务机关方面的原因
1.重发票,轻账簿,组织机构的缺失,岗位职责的不明确
目前我国的税务机关主要依据发票来管理税源,征收税款。这种思想是治税理念的一大误区。尽管发票能双向反映经营业务主体与经营业务活动内容,体现了税收征管的源泉所在,但这种作用的正常发挥是建立在纳税人拥有健全完善的账簿凭证管理的基础之上。其次没能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安排一定的工作人员来负责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的工作,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务信息和实际经营业务活动信息进行收集与整理。
2.与其他社会监督机构合作的缺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各地区的会计工作由该区所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在实际中,财政机构由于各种原因缺乏对会计主体的监管,同时缺乏与税务机关的合作,致使纳税人存在着各种账簿凭证管理问题。
(三)现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1.核定征收适用范围过大
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定了税款征收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类型,这样的规定造成了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在许多类型企业中的缺失。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特殊条件的居民纳税人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方式,上述规定给大量的纳税人创造了偷税漏税的空间与机会。
2.纳税人法律责任过轻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人违背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很难实施,收效甚微,因此对纳税人无法形成有效的震慑力,使纳税人在税收博弈中考虑的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从而选择在账簿凭证上做手脚的行为。
三、对加强我国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纳税人方面的建议思考
提高纳税人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加强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的重要基石。此外,加强完善纳税人在披露财务信息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与整理,对发生不合法不合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财务人员予以警告,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有过不良记录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其次,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使更多的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其次,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当针对其不同形式的经营模式,采取灵活多变的税收征管模式。
(二)税务机关方面的建议思考
税务机关应当改变重发票轻账簿的错误思想,要把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管理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大重要内容付诸于实际行动中。在推行以信息管税的治税理念的进程中,加强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收集整理相关税收信息,完善健全税收信息系统是至关重要的,因而设立专门负责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的机构组织是很有必要的。此外,在CTAIS税收征管软件中应当开发账簿凭证管理版块,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对加强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大有益处。此外,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各级财政部门的合作,对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实施共同监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与税务事务所在税收征管上所发挥的作用。
(三)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议思考
1.缩小核定征收防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应当缩小现行法律法规中核定征收范围,应当适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依旧实行查账征收,从而对纳税人形成威慑力,打消纳税人主观上不建账,设置隐匿或销毁账簿的想法。此外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建账而未建账,或未按规定保管相关资料凭证以及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不仅在罚款数额上有所增加,可适当加入其他惩罚措施。
2.赋予税务机关特别搜查权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机关享有税收检查权,意味着税务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这个知情权的顺利履行是建立在纳税人配合的基础之上。面对纳税人故意隐藏账簿凭证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提前申请公安部门介入,或是通过制定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特别搜查权,使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取得相关证据,不给隐匿账簿凭证的纳税人有任何转移或销毁账簿的机会。
本文认为通过上述的解决方案,对加强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有一定的帮助,并使税务机关有能力建立更为完善的税收信息系统,并通过收集处理好的完整真实的税收信息来加强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由此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并在不断的相互推进中,最终达到完善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的目标。(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家瑗,潘云标. 会计学[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宋德亮,王永梅. 内部控制与账簿审核[M]. 辽宁:大连出版社,2009.
【关键词】银行账户管理 银行 金融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银行事业也在不断发展,我国银行的开户账户也在不断增多,然而现目前我国银行的账户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各种洗钱、逃税偷税、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因此,应当加强银行的账户管理。
一、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相关银行账户管理规范和流程
通过有关数据统计显示,几年来,我国的银行开户账户仍然保持上升趋势。然而银行的开户缺乏相关银行账户管理规范和流程,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1)银行部门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降低了账户管理要求。很多银行为了拉拢更多的客户,扩大银行的市场占有率来获取更多的利益,普遍存在放松银行账户管理要求或为用户提供一些违规优惠和折扣等违规现象。(2)银行的操作流程不规范,目前我国银行实行的账户管理办法是先申报后开立账户,然而一些银行却采取先开立账户后申报资料,加上对账户的管理力度不到位,导致一些列的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银行账户管理法律约束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银行大多存在账户管理法律约束力度不够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限制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数目。我国目前大多数银行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数目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为犯罪分子通过正规的账户开立渠道和手续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我国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个人账户的开立数目,加上个人账户的转账功能以及提现功能灵活度高,导致一些单位或犯罪分子将非法资金转入到个人账户,这就为犯罪分子的洗钱以及一些企业的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也可能导致恶意逃债的经济纠纷以及滋生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腐败现象。
(三)银行账户的审查和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银行没有明确的银行账户开立规定,无法对开户人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科学有效地审核,这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账户从事洗钱活动有机可乘。此外,目前的账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层次不高,普遍存在处罚力度较轻,未能形成有效地社会约束力。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银行可对违规存款人采取较小金额的罚款措施,这就导致一些违规存款人员有利可图,往往起不到惩戒违规存款人员的作用。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银行账户管理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不断进行完善和健全,使有关银行账户管理法律法规更加清晰完善,便于账户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银行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来规范银行的账户管理,提高银行账户管理的力度。有关部门可以制订严厉的法律法规来打击洗钱、偷税骗税、恶意逃债等一系列违法犯规活动,不断加大对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现象的反腐力度,提高银行账号的管理能力。此外,银行还应当加强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活动,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转。有关部门也应当建立严格的银行账户管理监督制度,提高银行账户的管理。
(二)建立完善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银行应当建立一个立体的账户管理系统来对银行本地的业务系统和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连接,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个金融机构对各户的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及时、全面地掌握,在必要时可以及时对客户资金进行有效监控。此外,银行还应当建立一个与公安部门、税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的系统,来加强银行的账户管理,有效打击各种洗钱、偷税、漏税、恶意逃债、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加强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来降低账户年检手续的繁琐程度,确保账户年检的质量以及效率,便于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的账户管理大都存着管理方式落后、管理思路比较局限以及缺乏有效的管理政策等问题。比如:银行的结算服务和信贷优惠政策没有得到落实,导致一些企业不配合银行的账户管理;银行的税收征管办法没能有效联系上企业的账户信息,导致发生一些偷税漏税现象。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应当健全账户的管理制度。银行可以把账户管理、商业票汇管理以及税收征管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纳税人的开户要求进行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将基本账户信息告知税务部门,企业只能通过基本账户来外签商业汇票。银行应当加强账户的销户管理,对于营业执照已注销两年或久悬标志已设置两年以上的账户,应当通知账户户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销户手续的办理,逾期银行将进行自动销户处理。此外,银行还可以适当提高账户的开户和销户标准,明确规定各种账户的最早销户期限,并统一各种收费标准。
三、结束语
银行的账户管理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地打击各种洗钱、逃税偷税、恶意逃债、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银行应当不断完善银行账户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以及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来提高银行的账户管理,保证银行账户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1]郑瑞琪.目前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财经(理论版),2012(11).
[2]刘旭鹏.当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1).
关键词:市场经济 会计不诚信 表现 原因 危害 防治措施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是会计人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会计人员与生俱来的品质,也是会计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倘若会计信息失真,就会误导投资者,使经营者决策失误,而且会使国家税源流失、滋生腐败,造成信用危机。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会计领域的不诚信现象屡屡发生,使会计行业面临诚信危机的严重挑战。
一、会计不诚信的表现
(一)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
编造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使用虚假发票,截留隐瞒收入,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等,导致会计核损中虚假信息较为严重,相关收据、票据缺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会计信息作假,偷漏税收现象严重
违法人员通过会计政策、估计、差错变更的漏洞,擅自更改会计信息,达到获取自身利益的目的。更有甚者,对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进行变更,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三)会计核算人员职业操守低下,随意改动会计信息
许多会计核算人员职业操守低下,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没有严格按照相关会计核算制度与规范进行操作,随意的改动会计信息,导致会计核算不诚信现象极为普遍,严重影响了会计核算结果的有效性。
(四)忽视会计核算制度与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混乱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会计核算制度与规范进行操作,这种现象在中小型企业中尤为突出,使会计核算制度与规范变成了一纸空谈,没有发挥其宏观监控的职能,降低了会计核算的有效性。
二、会计核算不诚信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相关法律法规改革进度较慢
会计核算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跟随时代的发展脚步做出相应的改革,导致会计核算中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为违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高额的风险收益
不少企业依靠虚假的会计核算结果,获得了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的大力扶持,收获了巨额的经济利益,也有不少企业依靠虚假的会计核算结果达到了偷税漏税的目的,获得了额外的经济利益。在高额的风险收益影响下,导致会计核算不诚信的现象极为普遍。
(三)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会计人员学历层次偏低,知识结构老化。一些会计人员对领导言听计从, 有意或无意地参与会计信息造假。
(四)会计制度尚不健全,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我国出台的会计制度尚不健全,相关监管部门构成的监管体系由于职能的交叉或者是职能边缘存在管理漏洞,没有充分依靠会计制度发挥监管职能,导致会计不诚信现象较为普遍。
三、会计核算不诚信行为的危害
(一)影响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目前正在想市场化经济转型,市场化经济运转的根本就是诚信。如果市场主体大量的会计资料失真,造成各项经济指标失真,势必会影响国家对于目前经济形势的了解,导致各项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不合理,影响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经济的波动。
(二)危害会计信息使用者
会计资料的质量会影响到会计资料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会计核算中存在不诚信的现象,那么就会导致会计核算的信息丧失原有的真实性与有效性,造成投资者经济利益的损失,也造成当地政府扶持性政策的浪费。
(三)危害会计核算人员
如果在工作中,会计核算人员出现不诚信的行为,如果程度较轻,企业可能会对其进行批评或开除,如果程度较为严重,那么等待其的将会是严厉的法律制裁。
(四)危害造价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如果存在不诚信的会计核算,不仅违背企业信用的原则,还会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发生混论,不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与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
四、企业会计核算不诚信行为的相应解决策略
企业会计核算不诚信行为的相应解决方案很多,归根到底,要从产生会计不诚信的原因入手,从源头上进行控制,从根上加以制止、避免、杜绝和铲除。
(一)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加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力度
针对目前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不诚信的现状,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在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方面进行补充,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同时加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彻查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不诚信的问题,保证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搞好诚信教育,培育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
诚信应该是全社会的诚信,企事业单位从管理层到会计核算人员都需要遵循信用的原则,保证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从根本上杜绝会计核算不诚信现象的出现。
(三)创新会计管理模式
创新会计管理模式,增强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加强会计协会建设,与财政部门共同合作,加强对于会计人员的管理与教育。
(四)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造假最高罚款为十万元以下,《会计法》规定:造假最高罚款为五万元以下的。处罚力度太轻,威慑力不足,使会计造假风险大于收益。
参考文献:
税收征管制度与国家经济、社会以及法律体系有着密切关系,也是增值税征管制度总的体现。本文拟通过对增值税征管的现状研究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增值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措施,使增值税征管制度更加完善,税制更加严谨。
关键词:
增值税;征收范围;税收管理
一、税收征管相关理论
(一)税收征管基本内容税收征管以国家税收法律和政策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等为基准。包括:催报催缴、减免缓退欠税的管理、税务评估与稽查等。而这些都是为了最终能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国家税款可以应收尽收,同时,也为国家对于宏观经济的调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税收征管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
(二)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税务机关内部的专业分工应当清晰,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随着社会科学和技术越来越完善,计算机的使用得到了推广,人们对网络的认识也大大提升,同时纳税人税收举措意识也大大提升,显著完善法律制度和税收遵从,税收征管以及新的模式也应运而生。200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根据当时税收征管发展形势,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强化税收管理,这也强调了税收征管工作,也强调了税收工作的重要性。之后,税收现代化建设逐步加快,新技术、新理念被广泛应用于税收领域,我国征管模式也与世界发达国家基本接轨。
二、增值税征管特点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增值税的主要特点增值税这一税种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税收中性的含义是纳税人需要支付的成本应该只有其应该缴纳的税金,政府应当在收税时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缴税额度,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的纳税负担。现今是市场经济,市场的宏观调控不再应该由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来进行。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应当由市场起主导作用。政府制定的税收制度应该既不左右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也不影响生产者的投资方向。对于一件产品来说,只要其最终的价格不变,那么不管这件产品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生产出来的,也不管其是以什么样的渠道流通的,其最终缴纳的所有流转税之和应该是一个固定的值。本文所研究的增值税正是这种不会受到产品的生产结构以及流通方式等因素影响的税种。增值税的这种税收中性的特点使得其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创造出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值税实施环环相扣的抵扣机制,增值税不论其类型如何,在不同的国家其计税依据基本上都是相同的,也就是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其计算税金的方法基本上是按货物或者劳务在某一环节的销售总额来进行计算的,即环环相扣的抵扣机制。相比之下其它种类的流转税是没有这种抵扣机制的,它们只能按照销售的总额来计算纳税金额。增值税税负最后会转嫁到实际的消费者身上,虽然增值税最直接的是向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但其独特的征收形式即增值税采用的价外税,也就是说增值税采取了额外收取的方式,而在销售商品时从商品购买方收取的价外税款都必须上缴国家。正是因为增值税有着上述独特的优点,仅仅经过了五六十年的短暂发展,全世界已经有多达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实行增值税,并且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这一现状代表世界税收体制的大趋势。《增值税暂行条例》依据纳税人所具有的会计核算水平的高低,纳税人的各种税务资料能否准确提供以及纳税人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这三方面的纳税人主要特征把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监督各个纳税人缴纳税款、有效抵扣税费、保证税收收入的目的,国家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原先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的产业,由于后来大部分改为了缴纳增值税,并且它们的经营规模一般来说比较小、企业集中度也不高,无法有效地对这种税源进行控制与管理,难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面临着营业税和增值税有机结合的难题。
(二)增值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保证国际税收收入的增值税征管,使税缴有着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仍然存在着不少不可小觑的问题和缺陷,也没有有效的发挥增值税征管的优越性,因此提出几条增值税征管目前存在的弊端,以备改善。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不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比较广泛而且还较复杂,从而使增值税管理的难度加大。由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松懈使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有所增多,而且纳税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进而助长了偷税漏税的行为,也使得更多企业更期望成为一般纳税人。2、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有一些小型企业虽然也够得上申报纳税,但由于本身规模较小,人力物力都不太健全,致使企业核算不够清晰,也存在着未达账项没有及时的调整,有的企业在开取发票过程中不够积极,加大了税局的稽查力度和征管效率。3、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一部分不懂法律的纳税人偷税漏税。还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使得在同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存在着非常不公平的税收负担,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竞争压力比较大,只有采取账内以外的经营手段来强行降低经营成本,使得这种不好的亟待改正的现象在小规模纳税人当中普遍地存在着。4、虚开发票当前有些企业企业为了完成销售额任务和降低成本,相互之间对开发票、使增销售额达到预期值,而且有的既开发票还相互付款。如果按规定处理,难度较大,如不处理,则形成企业营业额上升增值税停滞不前的现象,企业税收负担必然会下降,由于证据不足,目前想要通过有关部门在日常生活中的检查中得到现有的详细情况是非常困难的,尽管我国对虚开发票这一违法行为有着相当严厉的处罚,但是由于查处无法落实,导致目前虚开发票的行为仍然继续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