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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笔名为绵绵的作家王莘发现其2000年出版的作品《盐酸情人》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谷歌公司擅自收录并提供下载。2004年前后,谷歌为打造世界一流的世界图书馆,与出版商及图书馆展开合作,以扫描等方式收录了大量已出版的图书,其中就包括作家王莘的作品《盐酸情人》。在律师的协助下,王莘于2009年12月对相关公司提讼,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件前后经历了4年多的时间,先后经过三级法院的6次开庭。最终,北京市高院于2014年1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谷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谷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6000元。[1]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1年做过相关统计:2011年1月至10月,全国法院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分别为52708件和38682件,同比分别增长42.2%和39.79%,其中半数都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2]经常权的结果客观上致使网站经营者不堪重负,继而出现了一些版权公司。这些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大量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诉讼,借此每年获得高额利润。上述案例及数据从不同侧面表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置顺应社会科技的发展,为新出现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提供了权利保障,填补了通过网络途径侵害著作权无法可依的空白,对鼓励创作及创新型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也可以清晰地看出其所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虽然王莘通过诉讼的方式为自己讨回了公道,但从她的维权过程可以看出其维权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诉讼过程所耗费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人力成本远远大于胜诉所获得的利益。在实际生活中,像王莘这样有勇气的人并不多,大部分受害人会因沉重的维权成本而选择忍气吞声。另一方面,许多网站经营者往往是在无意识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害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规避此风险,网站经营者不得不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大量减少摄影作品以及其他容易侵权的网络作品的使用。这就可能导致网络作品传播率的降低,进而影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是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的背景及意义
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它们既存在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社会的进步促进法律不断发展完善,法律的改进又反过来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扫除障碍、保驾护航。作为法律重要内容的权利,也同样受社会发展的制约,伴随社会发展不断改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正是这一规律作用的具体体现,是在网络技术与数字化技术不断发展的社会大背景下,为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前后,数字化技术迅猛发展,网络技术与数字化技术的结合将人类带入信息时代。任何新生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信息网络技术也不例外。一方面,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新途径,大大加快了作品的传播速度,拓宽了其传播范围。另一方面,观念的落后及法律的空白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为满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通过相关条约首次确立了著作权人的向公众传播权。随后,一些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以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网络传播权。由于现实的迫切需求和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新增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更具可操作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生效。毫无疑问,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顺应社会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第一,有利于作者著作权的全面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使著作权的保护延伸至网络这一新领域,突破了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局限,使制止通过网络这一新型媒介进行非法传播的违法行为有法可依,填补了相关的法律空白,全面保护了作者的著作财产权。第二,有利于创新型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为创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表明了国家不遗余力保护创新的决心。每一个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都能得到切实保障的良好氛围,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的创作积极性,有利于创新型社会的建设与发展。第三,这是用法治思维解决社会问题的典范,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多变,各种利益分歧、矛盾冲突相互交织,只有法治才能有效整合各种张力、化解各种冲突,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根基。[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正是用法治思维解决社会问题的典范,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形成。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需统筹考虑的因素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设置任何权利的最终目的都不是保护某一群体的利益,而是实现某种实质上的正义,这种正义可能是实体上的正义,也可能是程序上的正义。“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4]笔者认为,正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各相关主体利益分配的不平衡,从而引发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出的问题。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须统筹考虑各方因素,努力实现各利益主体间的平衡,不然便会适得其反,产生许多社会问题。笔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置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因素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可以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这导致两个问题的产生:一方面,商品生产者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另一方面,发明人面临技术转移、公开带来的丧失竞争优势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为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权应运而生。随后,一些国家又制定了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进而逐步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这样看来,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初衷从很大程度上说,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著作权制度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发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对西方国家的文化复兴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确保了这些国家软实力的迅猛发展。与之相反,由于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保护意识薄弱,盗版现象泛滥,整个社会创作动力不足,进而阻碍了创新型社会的发展。可见,著作权制度乃至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置,不仅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相关权益,而且客观上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只有创作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才会鼓励更多的人去创作,进而使整个社会处于良好的创作氛围中。因此,著作权制度设置所考虑的首要因素,应该是如何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
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平衡利益。作为法律重要内容的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非其天性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是因为这种利益在自然状态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强制力来平衡。这种利益一旦被法律以法定权利固定下来,便有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某些人在享有权利时会毫不犹豫地将自己的权利行使到极致,甚至侵害他人权利或危害社会发展。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其产生的初衷,是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条件下,防止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度保护容易造成权利垄断,进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况且,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任何作品都会或多或少地吸收、借鉴前人已有成果。其相关权利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和一定层次上获得相应的利益后理应回馈社会,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置,应合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
(三)网络自身特点的因素
从互联网20世纪80年代进入我国到现在,我国网民数量已达6.32亿。[5]如今,互联网已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主要得益于信息传播的简便快捷与即时。此外,与传统信息传播渠道相比,通过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形式多样,受众还能在虚拟的人际交往平台上进行充分互动。正是网络的这些特点,为作品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传播空间,满足了现代社会对信息的多重需求。同时,也正是这些特点,使通过网络侵害著作权成为一件极其容易且隐秘的事情。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置应在充分考虑个人与社会利益分配的前提下,适当考虑网络自身的特点,力求发挥网络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同时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作者创作动机的因素
个人创作的原始动力无非是个人爱好或获得名利,而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后者逐渐占据优势。因此,笔者认为,在某些(甚至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能够满足著作权人经济上的利益,著作权人就有可能不再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传播作品的人给予著作权人以经济上的满足,那么传播其作品便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这既符合著作权人的利益,也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求。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制度设计
(一)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作准确分类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是网络作品,对于网络作品进行准确分类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对网络作品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有助于理论研究的开展。另一方面,对网络作品进行分类有助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向着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使不同种类、不同特点的网络作品适用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制度。理论界对于网络作品的分类多种多样,笔者认为网络作品分为以下三种较为合理:第一种是传统载于纸等载体上而经数字化处理后可以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如传统已出版的书籍又通过扫描等形式在网上传播的作品;第二种是在网络上利用数字化技术直接创作的作品,如网络小说;第三种是网络出现后产生的新型作品,如在线交互数据库等。[6]
(二)设计全方位、多层次的权利限制制度
显而易见,设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目的在于以法定形式肯定权利人对作品在网络中传播的有效控制权,而非遏制公众在网络上获取信息的自由和实现信息的共享。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置应当统筹各方利益,不断探索权利利用形式,设计全方位、多层次的权利限制制度,力求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的最大利益间找到平衡点。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制度的权利限制程度由重到轻依次为: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默认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对未经他人许可的作品进行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默认许可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人虽未明示许可在网络空间传播作品,但是从权利人的行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合理推定其认可他人使用作品的制度。前两种制度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在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2款、第43条中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范围应适度扩大。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相关法律中没有默示许可制度,但民法理论中的默示可以为其提供相关理论参照。前文对网络作品的分类有三,其中第三类作品是网络产生后出现的新型作品,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网络作品,明显区别于前两类。其特点在于在网络特定空间,著作权人发表作品的基本目的很大程度上就是希望利用网络平台使更多的人转载、传播,用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7]比如,在各种BBS网站或在布告栏里、粘贴各种帖子和评论,甚至以作品形式出现的文章、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这类作品如没有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则可以认为著作权人愿意通过网络传播其作品。
(三)建立保护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 时间标度;网络结构;网络传播;动态演化
中图分类号O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104-0113-02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包含着个体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这些复杂系统都可以抽象为由相互作用的个体组成的网络,如生物学领域的蛋白质折叠网络、神经网络、生态网络、新陈代谢网络、基因调控网络以及社会、经济领域的互联网、万维网、铁路网、电力网和各种合作性网络等。近年来,对复杂网络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复杂网络系统的结构特征;二是研究各种网络上的动力学行为。研究发现,物理系统、生物系统、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都有着某些特定的结构,网络结构对生物的演化和某些集体行为的出现起着重要影响。
现实世界的网络结构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小世界特征;二是连接度分布具有幂律形式。这其中国际上最主要的两项开创性工作是1998年Watts等人提出的小世界网络模型和1999年Barabasi等人构建的无标度网络模型。小世界网络是具有较小的平均路径长度和较大的平均聚类系数的完全连通网络,它可以通过将规则网络的边以一定的概率重新连接得到。无标度网络模型是一个成长型网络模型,生长和优先连接是网络成长的两个关键机制。
早期研究人员对网络结构的研究侧重于静态网络的拓扑性质分析,即使是对某些成长型网络结构的研究,如无标度网络结构的研究,也主要是侧重于研究其达到稳定后的性质,较少考虑其动态变化情况。而对网络上的传播动力学行为的研究,主要也是把重点放在不同的网络拓扑结构对传播动力学行为的影响上,较少考虑网络和系统状态的共演过程以及其中的时间标度问题。
在静态网络上研究传播动力学行为实际上是假设了结构变化比个体行为变化要慢得多。实际上,无论是物理系统还是生物、社会系统,时间标度的影响是普遍存在的,如凝聚态物理中纳米材料的生长,金融市场上市场变化和个体的反应,生物系统中个体、群落间的相互作用和演化,这些过程中都存在时间效应。Kossinets等人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动态变化的社会网络结构,发现网络的演化不仅受其自身的拓扑特性的影响,而且与其所根植的组织结构密切相关。Palla等人进一步研究表明,网络联结中个体随时间的动态变化更有利于大的组织结构的稳定。
一直以来,传播动力学建模主要是在疾病防控和信息传输等领域作为检验理论和评价定量猜想的实验工具。近年来,疾病传播和意见形成过程中的动力学问题成了物理交叉学科研究中的热门话题。物理学家们关注传播与流通问题主要在于其中存在的相变特征,这些特征与传统的物理学研究中的逾渗、自组织临界等物理过程中的相关特征存在着共性。
对于物理学家而言,研究复杂网络的终极目标是理解网络拓扑结构对物理过程的影响,而时间标度在复杂网络研究中更有着特殊的意义。在异质性时间标度对网络结构演化和动力学过程影响的研究中,张翼成等人研究了少数者博弈模型中异质性时间标度对演化结果的影响,发现个体在策略变化、记忆长度、反应时间等方面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相变区域,其中的一些相变过程还可以通过解析分析得到。Roca等人研究了生物演化模型中异质性时间标度对集体行为的影响,发现在考虑了相互作用和选择过程中的时间标度后,系统的相变区域会有显著变化。Vazquez等人研究了计算机和生物病毒爆发过程中时间标度的影响,发现在引入非泊松分布的相互作用时间标度后,模型对病毒传播速度的预测更接近于实际过程。Vazquez等人研究了选举模型中异质性时间标度对公众意见和网络结构的综合影响,发现系统状态变化过程中相变点的位置与网络的平均连接度有关,而网络结构从完全连通变成两大不连通集团的过程中相变点位置与时间标度密切相关。Fort等人研究了病毒传播中的动力学问题,发现在考虑了时间的延迟效应后,他们所建立的物理模型能有效预测病毒的传播速度。Dodds等人研究了传染性疾病的扩散过程,发现记忆效应对疾病传播的范围有很大影响。Nardini等人研究了意见模型中意见扩散的动力学过程,发现不同的复制方式对意见扩散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
从以上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时间标度在传播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深刻影响已引起了相关交叉学科领域的广泛关注。对相关方面的研究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传播动力学过程的理解,同时对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病毒和谣言等的传播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虽然有关网络传播的时间特征问题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系统研究异质性时间标度在网络成长过程中和成熟后所起作用的差异,研究与现实问题相关的网络传播动力学过程中的时间特征问题尚很缺乏。因此,如果能够通过搜集现实数据,建立更接近实际传播过程的网络传播模型,那么,我们将能够发现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复杂网络中各类传播的时间特征和相关动力学,总结出复杂网络中的传播规律,从而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基础和模型的借鉴。
结合已有的工作,相关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是研究网络结构演化过程中时间标度的影响。在成长型网络模型中引入节点的生长和消亡机制,其中随时间生长的速度存在着个体差异性。在小世界网络模型中引入与时间相关节点间重新连接机制,考虑运用多种重连接方式的组合。重点观察不同时间段所形成的网络结构在拓扑性质上的差异。
二是研究异质性时间标度对疾病传播、信息流通等的影响。将个体相互作用和状态变化过程中的时间标度引入到SIR模型、意见形成模型和生物演化模型中,重点观察异质性时间标度对传播和扩散的速度、范围,系统达到稳定状态所需时间和系统的稳定程度等的影响。
三是构建随时间演化的网络传播模型。将信息类型、环境变化、个体差异、人口变化等影响因素通过时间标度变量联系在一起,并赋予网络边一定的权重和传播方向上的差异。模型中网络结构和系统状态都是随时间动态变化的,重点观察结构和状态之间是如何通过相互作用发生演化的,演化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相变,长时间演化结果是什么。
四是对特殊类型传播的数值模拟。借助所建模型模拟病毒传播、流行病爆发、谣言扩散等过程,重点观察随时间演化的网络结构对传播速度、传播范围的影响以及与时间的相关性,研究病毒、谣言等传播的阻断策略。
在相关研究中,需要解决的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包括如何选择符合实际过程的节点成长与消亡机制,如何选择合适的数学理论对传播动力学过程进行解析分析,如何设定好包含多种影响因素的时间标度变量以及边的权重的确定等。运用统计物理的原理和方法研究复杂网络中的传播过程,其优势在于能使我们更好地从物理机制方面理解复杂网络系统中的传播规律,将传播过程中的全局性态和个体微观状态联系起来,使得所建立的网络传播模型不仅可用于传染病预防等研究,而且也可用于生物种群分布、新技术扩散、网络病毒传播、交通流问题等自然和社会科学问题的研究。在网络传播模型中引入时间标度变量不仅可以使我们的研究更接近实际过程,通过数值模拟以及与现实数据的比较,还可以看到网络结构变化和个体行为变化之间更为深入、细致的关系,从而实现理论问题研究与现实问题的解决有机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的王军副教授,经过四年不间断的调研和笔耕,新近推出了一部新的著作――《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6月版)。
这部科研著作,运用法学理论,从网络与国家安全、网络与公共秩序、网络与言论自由、网络与人身权保护、网络与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与著作权保护、网络与广告、网络与电子商务、网络与犯罪、网络新闻管理等方面,对网络传播中突出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每一章的体例都是严格按照现状、概念、特点、表现形式、存在的问题、中外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解决的对策等七个方面来展开论述的。层次分明,论述精到,是一部十分便于学习、阅读和研究的科研论著。
王军能够成就这样一部颇具学术分量的著作是必然的。
首先因为她是一位具有法学背景的传播学研究者。她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长期从事传媒法(广告、新闻、网络)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在书中,她充分利用自己所具有的法律专业背景,全面系统地梳理了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律公约等对网络传播中出现的每一类问题的相关规定,并介绍了国外对该问题的管理规定和可以借鉴的相关做法。这就是学者们常说的“学术支撑”。
其次,她是敢于挑战学术高峰的攀登者。要知道,驾驭和把握好天空一般广阔、海洋一般深厚的网络法律,对单个学者而言,如同天方夜谭。作者也曾表示“网络问题太多了,就跟抓刺猬一样,不知道写什么好,可能写什么都可以,但是深入下去觉得自己把握不住,或者说理论上、法律上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就很头痛。后来,考虑到我国1997年的新刑法增加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罪名,于是就从网络犯罪开始入手,并逐渐进行了拓展。”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互联网行业的有序发展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社会公众使用作品,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这个桥梁。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采用国际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程序”。《条例》规定:权利人认为互联网中上传的作品侵害了其权利,可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服务商删除作品或断开链接,此时服务商接收到要求后则有义务删除或断开链接;而服务对象有权要求其恢复链接,此后,服务商则可以在此纠纷中免责。此规定让服务商涉及网络侵权时承担一定的责任,打破了权利人的绝对优势;赋予服务商一定的责任,利益协调机制下的立法既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构建,也有利于构建双向平衡的法律体系。[3]此外,在《条例》二十三条确定了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构成侵权的主观状态是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商责任承担的原则,并非只是为了处罚侵权行为,法律并不将惩罚作为目的,惩罚措施恰恰是为了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责任的分配是为了约束不同的主体,实现权利人、提供者网络用户及社会各界利益的平衡。如果权利人处于主观不存在故意而造成的侵权行为就不属于这种直接侵权的行为,而是间接侵权,指:“没有实行受‘独占权利’控制的行为,但故意诱使他人实行了‘直接侵权’,或在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准备货正在进行‘直接侵权’的时候,为他提供实质性帮助,在特定情形下准备实行‘直接侵权’和扩大侵权结果的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
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的出现对构建数字图书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数字化作品进行的传播具有速度快、容量大、成本低的特点,是数字图书馆产生的基础。但是信息网络传播却对数字图书馆的建立造成巨大挑战,数字图书馆的建立离不开下载、链接等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密切相关的程序,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加大了数字图书馆信息采集的成本与工作量。这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否的争议中很大的一个原因。
二、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建议
如何能够在构建新型的法律体系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对于发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社会功能至关重要,良好的法律体系在于能够协调各方利益,达到平衡。利益平衡是著作权制度得以顺利运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协调好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著作权保护和公众自由获得信息之间保持平衡,是衡量一国著作权法理论发展成熟的标志。
(一)反垄断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的适用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今天也应通过法律遏制权利垄断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并没有对构成垄断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协调《著作权法》和《反垄断法》的适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市场经济领域,我国规制市场主体垄断行为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运用最多的仍是《反垄断法》。现阶段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对权利主体构成垄断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已有的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可以确定这种垄断必须是发生在生产、流通等市场经济活动领域,垄断行为已经达到违法程度以及危害到正常的市场秩序。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享有主体不限于普通的市场主体,而且包括了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等,因此必须要有新的立法处理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制度中增加反垄断规定,反垄断工作有法可依。
(二)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化传播背景下的适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重要制度。在完善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处于平衡的状态。在涉及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救济渠道时,法律通常采用市场经济回报的方式实现利益的平衡,著作权法就是其中之一。著作权法鼓励社会采取物质回报的形式满足著作权人的精神与物质需求,从而实现激励权利人创造出更多作品的目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与这种经济模式相违背的制度,立法者必须谨慎的设立其适用条件。数字化背景下,合理使用的保护可以通过反规避技术条款或者格式合同条款的方式对权利进行限制。对于公益性质的暂时使用以及暂时复制行为,允许使用者在原有合理使用基础上通过反技术措施达到合理使用的目的。
(三)完善数字图书馆立法,协调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数字图书馆的构建改变了传统图书馆的模式,方便公众对知识的获取,对现代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其开放式资源获取模式,传统授权许可模式会导致巨大信息量都被授权而难以实施,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又存在利益失衡等诸多问题。现阶段,关于公益型数字图使馆并没有完整的法律界定以及立法保护,如果让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与非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承担相同的社会义务,对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要在立法上应当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对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应当允许对作品的免费获取;对于盈利性的数字图书馆则应当与权利人通过许可合同或其他方式付费使用,区分二者,使各方利益得以协调。
三、结论
【关键词】使用;满足;网络传播
一、“使用与满足”理论的回顾
“使用与满足”研究把受众成员看作是有着特定“需求”的个人,把他们的媒介接触活动看作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媒介,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
“使用与满足”研究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是对受众心理和行为进行微观研究的一个成果。当时,随着印刷媒介的日趋成熟和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介的相继诞生,受众对大众传媒的需求和依赖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也使得一些学者对受众的媒介接触行为及其背后的心理动机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
1959年,E・卡茨在《大众传播调查和通俗文化研究》中首次提到“使用与满足”研究,并改变了研究的视角,将其传者为中心转移到以受者为中心。从受众出发,由于个人差异而有社会、心理等中介因素的干扰,打破了之前的受众如枪靶子一样一击即倒的强效果说。到了70年代初,世界各地一大批学者纷纷从受众出发来研究如何使用媒介及其动机如何,并开始将这些使用传媒的动机进行分类,发现需求与社会和心理因素相关。
1974年E・卡茨在其著作《个人对大众传播的使用》中首先提出该理论,他将媒介接触行为概括为一个“社会因素+心理因素――媒介期待――媒介接触――需求满足”的因果连锁过程,提出了“使用与满足”过程的基本模式。
“使用与满足”研究从受众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受众接触媒介的动机以及这些接触满足了他们什么需求,来考察大众传播给人们带来的心理和行为上的效用,把能否满足受众的需求作为衡量传播效果的基本标准这是对早期以传播者为中心的受众观的一种纠正,它对丁满足受众需求,发挥受众在传播中的能动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网络时代“使用与满足”理论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随着传播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传播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网络传播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先进的传播媒介,它不但集中了人类传播史上包括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电话等所有媒介形式的特征,而且集中了人类传播方式中包括个人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的多种传播方式。
网络的大量普及,是媒介技术发展带来的显著变化,同时也改变了传统媒体以往的传播模式和格局。面对网络时代社会的复杂性、媒介信息的丰富性、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受众也在有选择地接触和使用信息,受众需求正日益多样化。每一次媒介技术的变革,都会使传播学者的研究视野有所变化,而对其作为研究对象之一的“使用与满足”理论也同样适用。那么网络传播条件下的“使用与满足”研究,有哪些新发展呢?
(一)注重对受众研究。网络传播从根本上改变了“受众”在传播中的地位,在网络传播中“以受从为中心”的传播理念将成为现实。网络传播中的受众即网上信息选择者和信息接受者是网络传播真正的主体,在网上他们享有与信息者完全相同的权利。网络传播中“把关人”角色的淡化和话语权的极大解放。无论报纸、广播和电视采取何种措施来加强传受双方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对比于网络传播中传受双方角色的模糊化和一体化。这种重大的转变使得研究者更加关注网络媒介使用中受众的选择、受众的满足、受众的主体性。
(二)满足的新形态
自网络媒体兴起以来,对网络媒体的“使用与满足”研究更加集中关注满足的新形态。由于网络融合了传统媒介的文字、声音、图像的优势为一体,以及超链接和互动性等新特点,使得满足形态在内容上有了扩展,程度上得到提高。除了传统媒体能够提供的比如满足缓解焦虑的需求、满足获取信息的需求、满足情感交流的需求等,网络媒体下的“使用与满足”还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传统媒体,如满足自我实现的需求、满足主导的心理需求等。
(三)媒介依赖论
媒介依赖理论认为“一个人越依赖于通过使用媒介来满足需求,媒介在这个人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越重要,因此媒介对这个人的影响力就越大。”当今世界,人们对媒介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一个人满足需要的途径越多,就越不可能依赖单一的媒介。而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资源的公共网络,其最大的优势便在于,对迄今为止人类所有传统媒体的整合,从根本上突破了任何一种传播媒介的局限。如果说,“媒介依赖论”在先前的传统媒介时代表现得不突出,那么,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受众对于互联网的依赖感必将越发凸现出来。
三、网络传播下“使用与满足”理论的思考
(一)网络传播是否真的彻底改变了受众的地位
媒介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为受众提供了选择和使用的多样性和宽泛性,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传播变得无疆域性了,整个世界成为一个地球村。作为媒介,网络正日益改变着传统大众的一切。互联网特有的互动性弥补了传统大众传播反馈功能虚置的缺点,受众的主体性地位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提高。
然而新技术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给予人们自由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限制着人们的自由。“使用与满足”理论旨在突出受众为不满足如何使用媒介,主动权应是掌握在受众手上的。受众本应有自己对大众文化和产品的认识和理解,但是新媒介技术的发展使得价值理性收到了工具理性的挑战,受众的真实需求和虚假幻求越来越模糊。“网络的发明可以说是企图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获取信息的需要,因此,它是工具性的胜利,是技术的胜利。它强调的是形式,忽略的是内容,它用形式‘颠覆’了内容。”正因为如此,受众更是在形式的笼罩下流连忘返,在媒介文化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全球化的平台上乐此不疲,而忽略了自身的真实感受。“使用与网络联结的电脑或信息服务,是为了消磨时间或者出于习惯,表明了电脑仪式化的使用方法,而不是选择特定内容,用于满足需要的方式。”“从辩证的角度看,网络给人类带来的也许不是更‘开放’,而是更‘封闭’,主体在网络时代也可能会迷失方向。”可见,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而不予警惕的话,受众的主体地位就会受到一定威胁,更不用说使用与满足的程度能有多大了。
(二)到底是对媒介信息的使用还是对媒介本身的使用
关于“满足与使用”理论的实践,在互联网信息交互使用的环境中,产生了一种对媒介本身的“使用”的补充的理论。关于这一补充刘艳在《受众媒介使用动机》中认为,只是使用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不是单纯地“使用媒介信息”,而是“使用媒介本身”;使用者的身份也发生了变化,由单纯的“受传者”转变成了“使用者”,虽然他们并不是媒介的“拥有者”。
从使用主体上看,忽略了受众可从“媒介信息使用者”转换为“媒介本身使用者”。受众从媒介获取信息,对媒介信息进行“使用”,获得心绪转换、时间消遣、自我确认、环境监测等各个层面的满足。但是,传播中的输出和接纳,在现代社会网络传播活动有时很难绝对地分清传播者和受传者,传者和受者的身份是可以随时转化的。当受传者不仅仅满足于获得信息,而开始通过种种手段和方式,有意借助媒介本身进行信息、思想宣传、观念散播、活动策划时,受众已不再是“媒介信息使用者”,而是发生了身份转换,成为“媒介本身使用者”。
从使用对象上看,忽略了“使用媒介本身”同样是一种“使用”,同样可以满足某种需求。麦克卢汉“媒介即信息”的理论认为,媒介本身才是真正有意义的信息。也就是说,人类只有有了某种媒介,才有可能从事与之相适应的传播和其他社会活动。从这一理论前提出发,可得出“媒介本身大于等于媒介信息”的结论。所以,使用媒介本身实质就是对媒介信息的使用,“使用媒介本身”本就应当包含在“使用与满足”学说之中,是该学说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三)网络媒介“满足”受众的需求的程度
网络媒体在某种意义上已经上超越了传统媒体,他们不仅仅通过媒介信息来满足需求,更通过网民使用其媒介平台或者说媒介本身来实施满足的过程,网络媒体中“使用”内容的扩展使得其满足形态发挥了传统媒体无法发挥的作用。
然而,在看到网络媒体不断满足网民需求、方便网民生活的同时,还应看到,由于网络的某些特性和管理的不足,还在制约着对网民需求的满足,如网络信息管理不足带来的信息超载和可读性差;网络虚拟性带来的虚幻的自我实现和情感满足;网络市场化带来的娱乐化倾向和过重的商业味等问题。另外,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崛起和发展,新媒体对受众的满足在某种程度上会取代网络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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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通讯系统模型;民族文化旅游;传播效果
中图分类号:F592.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988Ⅹ(2016)01-0113-06
智慧旅游时代背景下,信息传播对区域旅游发展日益重要.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信息孤岛式的现状和旅游信息传播相关研究的缺乏,成为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旅游信息传播研究中,庞闻等对比了5种典型的旅游信息传播模式[1],王兆峰等分析了网站信息搜寻对游客决策的影响[2],董亮揭示了旅游形象信息渠道影响旅游动机的机理[3];在旅游信息传播效果研究中,孙丽从旅游者的角度,肖广凤等和陈雪奇分别基于麦圭尔信息处理理论和两级传播理论,对旅游信息传播效果进行了分析[4-6].目前尚无针对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效果的研究,仅有Buzinde对民族文化旅游宣传媒介进行了研究[7].文中以通信系统模型为基础,针对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中最主要的途径———网络的传播效果进行研究,深入解析传播过程,构建符合民族文化旅游实际的旅游信息传播效果评估体系,以期达到促进区域民族文化旅游发展的目的.
1评估体系的理论依据
新时期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开辟新的旅游吸引物.我国有56个民族,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是旅游业发展的潜力所在,也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过程存在特殊性,如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传播主体存在缺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传播渠道不通畅;异文化的主客双方易误读对方的文化符号;社区居民信息利用水平低,对信息交流的态度趋于保守等.总之,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可能对民族文化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却阻碍了旅游信息的传播.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的最佳效果,是使游客能够接收理解来自旅游目的地的全部信息.利用源于香农信息论的通信系统模型研究信息传播问题,使信息接收端能够准确地或在允许失真限度内重现发送的信息[8].因此通信系统模型为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提供了数学分析模型(图1)通信系统模型由信源、编码器、信道、解码器和信宿5部分组成.信息的发送端(信源)发出信息,经由编码器将信息转译成信号,使其能够在传播媒介(信道)中被传递,解码器完成对编码过程的反变换,将信号还原为信息,使信息的接收端(信宿)能够对信息理解和利用.利用通信系统模型分析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问题有两个优点:①在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中,编码和解码的过程不再是信息和信号间的转换,而是不同信息形式间的变换;②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的特殊性会对各传播要素产生影响,因此设计评价指标时要充分考虑到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的特殊性.
2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网络传播过程解析
2.1旅游信息网络传播过程分析
以通讯系统模型为基础,并结合对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的实际特点,对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网络传播过程进行分析(图2).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的网络传播的过程起始于信源,终止于信宿.各类信源(如社区居民、旅游企业、当地政府等)采集文化符号和信息符号,并以语言、文字、图像、视频等形式向外传递.把关人[9](对信源信息进行取舍、选择和加工活动的群体)在搜集和获取信源信息后进行信息编码活动,即对信息筛选、分类、整理、重构,使之成为适宜在网络中传输的信息形式.编码后的信息在特定的信道———网络中传输.信宿(潜在游客)在解码中介的辅助下对接收的信息解码,并对解码后的信息进行理解和利用.信息传播过程中亦伴随着信息获取、信息反馈和验证.信息的获取与信息的传播过程是逆向的,信息获取促进了信息传播的进行.信宿通过信道获取旅游目的地的各类信息,信道则通过从信源处获取信息来更新信息.游客的旅游活动产生了信息反馈与验证.信宿通过获取的旅游目的地信息对旅游目的地环境进行重构,形成拟态环境[10].一部分信宿去往旅游目的地进行实际的旅游活动,将会通过所接收到的旅游信息建立的拟态环境与旅游目的地实际进行对比,将差异程度通过多种渠道反馈至信源和信道处.
2.2旅游信息网络传播要素分析
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网络传播是一个完整的、环环相扣的串联过程,要提高整体传播效果,各个环节缺一不可.2.2.1信源因素决定信源传播效果的是旅游目的地的3大传播主体———政府、社区和企业.政府是最权威的信源,信息的真实程度最高;政府也是各信源间的纽带,承担着信息汇总和认证的职能;同时政府还是旅游活动的主导者,相关政策和投资能直接调控或间接影响信息的整体传播效果.社区是信源中最有活性的部分,社区参与旅游程度越高,源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就越高.企业是旅游活动的核心,在提供自身信息方面具有垄断性和不可替代性,与社区的关系决定其反映民族文化的真实程度.2.2.2编码因素编码工作由把关人完成,把关人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站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已游览过景区、并将自己的所见所闻以游记的形式在网上的游客,但这些游客本身并不是信息最初的来源,且他们信息的过程并不通过把关人的编码,因此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这些游客就是自己的把关人.把关人的技术水平、与当地的文化差异决定编码的准确程度.所谓技术水平,一是指把关人的知识储备量是否足够理解信源信息内容;二是指编码准确度,即能否准确地将信源信息转译成适于信道传播的形式.而文化差异是指把关人对当地文化的理解程度.编码问题归根结蒂是信源和把关人背后的社会文化背景差异问题,传播关系中的人通过各自的符号解读系统解释获取的符号,并决定如何回应[11].因此具备相同的符号解读和共通的意义范围是形成有效交流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把关人本身的文化背景与所编码信息的文化背景越相近,其编码的准确性就越高.2.2.3信道因素信道是信息传播的渠道.对于民族文化旅游而言,互联网是目前最主要的传播渠道,也是文中研究的传播媒介,因此信道水平就是互联网信息传输水平.可以把信道具象化,比喻成能够运输货物的河流,用货物运输效果对应信息传播效果,由河流宽度(信道容量)、运输船的大小(网站影响力)和水的流速(信息传送水平)来决定.2.2.4解码因素解码工作一般由信宿来进行.在信宿进行解码的过程中,会受到除自身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文中将影响信宿解码的因素定义为解码中介,根据各解码中介所处位置的不同,分为目的地解码中介(如导游影响、当地居民影响等)和客源地解码中介(如人际传播影响、媒体影响等)两类.2.2.5信宿因素信宿即信息的接收者,信宿接收到信息的准确程度受到的主观因素即游客的个体特征,以及客观因素即信息水平的影响.信宿是解码的主体,是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的最后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提高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效果的关键在于使信宿收到的信息与信源提供的信息相一致,即提高信宿成为游客的可能性,并提高游客满意度.
3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网络传播评估体系的建立
3.1指标体系和权重
通过专家评议法对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网络传播效果的影响因素进行三轮筛选,最终确定评估指标,并建立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网络传播效果评估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以通信系统模型的5大传播要素为一级指标,用Ai表示;以各要素影响因素为二级指标,用Aij表示;以全面、客观、准确为原则对二级指标进一步进行细化和量化,得到三级指标,用Aijk表示,其中将部分无法量化的指标用相关联的指标代替,确保被选择的指标简单、实用、可重复验证.采用层次分析法(AHP)确定各级指标权重,通过yaaph软件对专家打分进行处理,得到各级指标的权重.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网络传播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和各级指标权重值如表1所示.
3.2状态区间的确定
传播效果评估结果实质上由三级指标的得分所决定,由此可见三级指标的重要性.因此进一步根据状态对三级指标归类,不仅使评估结果更直观,还能令传播效果的提升有据可依,有的放矢.在确定状态区间的过程中,三级指标得分值的相对高低比绝对高低更有意义.因此,采用灰色关联分析的思路来划分状态区间.
4实例验证
4.1互助民族文化旅游发展情况
青海省互助县是全国唯一的土族自治县,其土族文化已成为青海省重要的旅游吸引物.互助县有威远镇小庄村、东沟乡大庄村为代表的民族村寨,纳顿庄园、西部土族民俗文化村为代表的景点,是青海省典型的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青海省第六次旅游发展大会上提出,要将互助土族故土园景区打造成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可以预见,随着青海省旅游业整体飞速发展,互助县的民族文化旅游必然进一步蓬勃发展.
4.2数据获取
采用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客观数据及实地调研获得的数据,对于部分客观数据无法获取,又不能用其他指标替换的重要指标,采用专家评议打分法获取.在整个数据获取过程中,客观数据占82.76%,尽可能减少主观人为性.参与主观指标评判的专家有长期从事民族文化研究和旅游研究的学者、民族文化旅游景区经营者、民族旅游目的地的各级行政领导和民族文化游客等,多元化的打分群体和大量的评判样本使得评估主观性进一步降低.对互助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效果指标体系的测算采用0~1的数值来赋值,即分值越接近1,得分越高,分值越接近0,得分越低.
4.3互助县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效果评估结果
4.3.1整体评估通过已建立的评估体系对互助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网络传播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如表3所示.根据表3,将一级指标的对应指标得分求和,发现在一级指标中,信源因素(A1,得分0.1791)、信道因素(A3,得分0.1241)、信宿因素(A5,得分0.1210)分值较高,表明三者对于互助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效果起到的综合作用较明显,增强了互助发展民族旅游的优势.而编码因素(A2,得分0.0479)和解码因素(A4,得分0.0920)的得分相对较低,说明互助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的问题主要出在编码环节和解码环节.把关人(网站工作人员等)和解码中介(导游等)的信息处理能力不足导致的对信息的损漏、误读和误译,是传播效果不理想的症结.目前,互助县对信息处理者有关民族文化培训的缺失是此症结产生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在二级指标中,信源因素下的政府因素(A11)和信宿下的主观因素(A51)两个指标相对较高,说明在旅游信息传播过程中,政府作为传播主体之一对信息传播效果的贡献较大,而游客具备的文化素养和对待互助土族文化的正向态度促进了对相关信息的接收和理解.而编码因素下的文化差异(A22)得分最低,再次印证了对把关人进行民族文化培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4.3.2状态评估如前所述,整体评估并不足以支撑提升策略的制定.根据状态区间进行划分,并将三级指标归类,结果如表4所示.位于补充区间的受教育水平、网络利用率等8项指标是传播效果的最短板,说明互助民族文化旅游传播过程中,社区居民的受教育水平和网络利用率有待提高,景区的信息完善程度、对外合作和政府支持力度不足,负责编码的网站工作人员的知识储备和对土族文化的理解不到位,信息的网站不够权威,当地居民对解码起到的作用有限,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制约互助民族文化旅游信息传播效果的提升.应采取优先发展、重点培育的提升策略,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集中力量对补充区间的各指标进行优化,是提升传播效果的最快最有效的途径.位于改进区间的网络覆盖率、对旅游的态度等14项因素的对传播效果的贡献尚可,但仍有发展改进的空间.在保证补充区间的有效提升的前提下,采取逐步优化、稳步提升的策略,逐步对改进区间的因素进行改进和升级,尤其是那些和补充区间因素从属于相同二级指标的关联因素更要重视,如与网络权威性相关的网络关注度指标、与信息完善程度相关联的文化代表性指标等.位于保持区间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信息公开程度等7项因素为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说明互助目前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和信息公开程度较高,网络媒介在传送信息的过程中受到无关信息的干扰较少,导游和媒体在信息解码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游客的信息素养较高,信息时效性较强.因此这些因素在提升过程中可适当让位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的补充区间和改进区间的因素,采取保持为主、实时监测的策略.但要实时监控保持因素的发展情况,避免其停滞不前,成为信息传播效果新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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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受众 角色 主动 匿名性
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
2008年11月份的猫扑大杂烩和天涯论坛等社区差不多整月充斥着一个话题。那就是“南昌大学的50美女图”。11―12月份在百度风云榜。排在“今日上升最快Top50”第一、“今日搜索量”达10100多次。遥遥领先于其他关键词的同样是“南昌大学50美女图”。
在经过一系列的网络传播之后,“南昌大学50美女图”成了在全国网民中热议的一个话题。在随后的事件调查中,笔者经过走访调查得知了事件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和发展过程。事件的起因是南昌大学外国语学院的一名女生出于自我娱乐的目的,在校内网上了原始资料(即一组南昌大学漂亮女生的相片)。随后"50美女图”的相关信息在短期内被众多校内网网友争相欣赏,并被一些好事者转帖传阅,之后在众多网友的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下“南昌大学50美女图”越传越广,不断占据各种搜索排行榜的头名。在整个信息传播中,“50美女图”的资料也被知情者不断地丰富,相片、生日、专业、班级、电话、寝室号等私人资料也被知情者更新,这样越来越完备的资料让“南昌太学50美女图”成为了轰动的话题。
从“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这一网络事件的传播路径我们不难看出,这个点击率超高的网络事件并不是传统的由传播官方所进行的传播,甚至是在没有记者参与下而完成的网络事件,在传播中的信源信宿都是网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受众。这一事件也最能体现出受众的角色特点。
一、受众的概念
受众,指的是一对多的传播活动的对象和受传者。简而言之,受众指信息传播的接受者,包括报刊和书籍的读者、广播的听众、电影电视的观众。第四媒体网络和第五媒体手机的兴起使得受众的范围越来越大了。
在早期的大众传播学研究中,不少传播学者认为受众实质上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受众在大众传媒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播活动面前是被动的、缺乏抵挡力的。代表理论有“魔弹论”、“皮下注射论”等。但是随着信息传播的不断发展和传播手段的不断进步,随着对受众研究的发展,传播学者们发现受众并不是单纯被动的接受者,受众的需求使媒体扩充内容来满足,受众的角色转变开始受到重视。
真正实现从传者中心论到受众中心论的转变是在20世纪60年代。受众中心论的研究者认为,受众是传播的主动者,媒介是被动者。受众并不是消极地“接受”信息,而是积极地寻求信息为自己所用。这也就是所谓的受众本位意识论。施拉姆曾这样解释:“受众参与传播就好像在自助餐厅就餐,媒介在这种传播环境中的作用只是为受众服务,提供尽可能让受众满意的饭菜(信息)。至于受众吃什么,吃多少,吃还是不吃,全在于受众自身的意愿和喜好,媒介是无能为力的。”换句话说:“这个理论假设的中心是受众。它主张受传者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人的需求和兴趣来决定的,人们使用媒介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和愿望。”
网络传播是一种点对点的双向或多向的交互式传播方式,是人通过机器与他人的实时互动与交流。网络传播中受众的被动地位被消除,受众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可以主动搜索自己感兴趣的信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信息的内容,通过网络与信息者对话,直接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节目的制作过程等等。网络中的受众不仅是网络信息资源的消费者,也是生产者与提供者。总之,受众的概念在网络传播中发生了变化,它是指网络传媒的使用者,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者,也包括信息接收者。
二、网络受众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形成的角色特点
互联网造就了一个新的信息空间。网络传播是来自不同终端的、数字化了的人脑思维的交流与互动,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主体之间的互动。网络传播中的人具有极强的个体性、自主性和参与性,而主体之间以网络为共同载体,通过其对信息的传递实现意义上的共享。与传统受众相比,在网络新闻传播活动中,网络受众具有信息时代鲜明的印记,体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南昌大学50美女图”这一事件的发展演变体现了网络受众“个性化”和“互动参与”这两个主要的角色特点。
(1)网络受众的个性化
在传统媒体中,受众是一个“规模较大”、“分散异质的”概念。而网络技术的出现使受众作为一个“个体”存在有了意义。网络媒体突破了传统媒介“点对面”的传播方式,使“点对点”的传播成为可能。网民能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所想接受信息的内容。
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为网络受众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了可能性。面对海量的网络新闻,网络受众具有主动权,表现出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独立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新闻。新闻的传播也由传统的报社“送出”新闻。转化为网络受众“拉出”新闻。网络受众依靠网络这个交流平台。追求在群体面前将自己的优势体现和个性表现。比如网友常常会提出个性的观点,发表独到见解的帖子,并以帖子被大量回复为“荣”。“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的源头只是一名在校生无意在自己的网络空间上公开了部分照片。而后众多网友对这系列照片进行发帖评论,彰显了网民的个性化。帖子的不断刷新和增多,网民各种各样的评论在这一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同样体现了网络受众鲜明的个性化特征。可以说,网络媒体的传播优势使满足对网络受众的个性化需求成为可能,也成为一种必然。
(2)网络传播下受众充分发挥互动的作用
在网络环境下,受众不仅可以摆脱对媒介的依赖从而主动、自由地从媒介中获取信息。而且可以适时由接受者身份转换为传播者身份,实现受众在传播过程中应有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而这在传统媒介传播中是被长期剥夺和忽视的。在传统媒介中,受众往往扮演接受者和旁观者的角色,传播者在传播活动中拥有强势。然而在网络传播中网络受众更多的是能动地参与到传播活动中,表达自己的看法。提出需求和发表意见。网络独特的即时交互性,使网络受众拥有了在网络上的话语权,传递自己的观点意见。网民在对“南昌大学50美女图”进行转载过程中,他们将自己搜集的最新资料。如QQ号、专业、年龄等内容进行更新,“50美女图”的资料就像雪球越滚越大。网民之间通过评论、回帖、留言等交流形式形成网络舆论,影响着网络媒体。网络传播中的信息可复制性也使
得受众更容易发挥互动性。“南昌大学50美女图”在网民阅览之后。被部分受众复制、粘贴,放在不同的网络论坛和社区中,作为一个新的网络新闻存在。围绕“南昌大学50美女图”这一网络新闻而产生的人际互动交流、辩论和思考,成为网络传播的热点,网民之间的这种互动使他们表现出作为一个整体的力量。网络受众的能动平等参与意识越来越强。
从“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我们可以加深受众这两大角色特点的认识理解,网民在自己的网络空间展示的相片,却被众多网民争相转帖,传播越来越广。如果没有受众的“个性化展示”和 “主动地参与互动”,那么“南昌大学50美女图”将不会像现在这样能引起网民轰动,而仅仅仍是在南昌大学学生校内网上存在的一些相片而已。
三、受众角色引起的道德思考
“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是一件由网民主导的网络事件。而同样更是一件典型的网民道德缺失而引起的网络事件。“南昌大学50美女图”的私人资料(相片、生日、专业、班级、电话、寝室号)的外泄,给她们带来了很多生活上的麻烦。网络传播道德的缺失该如何正确认识,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网民道德缺失主要是由网络受众的匿名性所直接导致的。匿名性使网络受众的身份不需要明确和认知,网络上受众的参与只是一种符号,网络传播中身份的隐匿。使人们能够抛开各种局限,创造并扮演自己所期望的角色。这种虚拟角色不受身份及环境的影响,并且完全遵从于个体的意愿。这一匿名性导致道德的自律与他律失去了作用,进而出现种种失范行为,最终会对网络传播条件下的社会造成一定危害。
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网络的虚拟匿名性特点对受众心理、对受众之间的交流互动、对网络传播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网络传播中受众可以虚拟身份,且彼此之间没有面对面的接触,这便使得匿名性心理的发生机制得以存在,网络受众之间互动,也许互动机会仅此一次,但由于受众人数众多,每个人都追求自我满足,再加上网络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所以网络受众能根据自己的心情、自己的喜好去编辑网络新闻发表在一些论坛或者是贴吧或者是新闻社区中,很容易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出现各种帖子。“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就是由于匿名性的特征,众多网民发表各式观点,才由简单的相片发展为有众多跟帖的热帖,甚至演化热点网络事件。
日常的社会交往,我们通常是在获悉或者熟知对方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身份的确认。然而,现阶段的网络传播多是一种“虚拟”的文字交流,受众的真实身份被符号所代替,匿名心理的作用造成了受众社会身份的隐匿与社会角色的虚拟,这就使得道德约束失去了根基与权威,因而,网络传播进入“失范”状态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的发展也是一种必然。
二、前 言:
二、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的维度
三、第二部分:理论基点----网络传播特点与网络新闻编辑基本规律
四、第三部分:宏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思想与网络新闻受众的需求
五、第四部分:中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策划与网络新闻受众的需求
六、第五部分:微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实务与网络新闻受众的需求
七、结束语:
八、索引与参考书目:
中 文 摘 要
网络媒体-----这一二十世纪最后几年才出现的全新媒体,被人们称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它的出现给传播领域带来全方位的深刻变革。一个全新的媒体、一个全新的传播领域正吸引着学界对它的深入研究。 “网络新闻编辑学”是网络传播学众多研究内容中的一个重要且实用的方面。本文选取它作为研究的主题, 以受众的多元需求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文中的所有考察都与受众密切相联。
本文从三个层面: “宏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思想与受众的多元需求”、 “中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策划与受众的多元需求”、 “微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实务与受众的多元需求”进行分类研究。提出网络新闻编辑应该具有“全历史”、“全社会”、“全受众”“全天候”的编辑思想;指出“‘开放式’是网络新闻编辑的基本规律”;此外,本文还从“网络新闻策划的内容”、“网络新闻策划的功能”、“网络新闻策划的特点”等几方面入手,探讨了经济功能在网络新闻策划中的“度”的把握的问题;本文微观方面,通过对网络新闻编辑“内容建构”、“形式呈现”两方面现状的考察,提出相应的内容与形式的良性建构标准。
主题词: 网络新闻编辑规律、编辑思想、编辑策划、编辑实务、开放式、受众的需求
Abstract
Emerging in the last decade of 20th Century, INTERNET is regarded as the Fourth Media after Press, Radio and TV and now leading a wide-range revolution in mass communication. More and more studies and research works concentrate on the new form of media and the new sector. Internet News Editing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and practical aspects of the studies. Staring from the persified demands of audience, this article deals with the Internet News Editing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audience.
The article takes three points of views to carry out its classified studies: a) a macro study which focus on Principles of Internet News Editing and the persified demands of audience; b) an intermediate-view study which focus on internet news planning and the persified demands of audience; and c) a micro study which focus on internet news editing practice and the persified demands of audience. The principles of historical full-coverage, whole-society coverage, entire-audience coverage and all-time coverage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Internet News Editing since&nb sp;boundlessness is the basic law in editing news accessing internet. Furthermore, studies are given to the functioning control of economic role in Internet News Editing in respects of the contents, funct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relating to internet news planning. The standards of well-designed and well-written news are proposed in this article through micro-studies given to contents structuring and page layout.
Key Words: Basic Law of Internet News Editing, Editing Principles, Editing Planning, Editing Practice, Boundlessness, Demands of Audience
前
言
网络传播是一个全新的传播模式,基于“技术”而生的网络特点赋予网络传播一些全新面貌,对网络传媒这样一个“崭新的、上升的”媒体进行研究有着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本文在网络传播学众多的研究方向中,选取其中一个方面-----“网络新闻编辑学”作为研究主题; 在众多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中,选取目前网络传播研究中选用较少的心理学视角,从受众的多元需求出发,探索网络新闻编辑规律。
为了全方位反映“网络新闻编辑学”的各个方面,本文从三个层面: “宏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思想与受众的多元需求”、“中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策划与受众的多元需求”、“微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实务与受众的多元需求”进行分类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注重“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比较研究”、注重“传受双方‘良与不良’的互动研究”、注重“传播理论与新闻实例相结合的研究”。
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对网络传播特点的深入分析,提出“‘开放式’是网络新闻编辑的基本规律”这一论点。文中各个部分的论述都是基于对这一基本规律认识的基础之上的。
本文第三部分用了大量篇幅探讨网络新闻编辑工作中“编辑思想”的重要作用,提出网络新闻编辑应该具有“全历史”、“全社会”、“全受众”“全天候”的编辑思想”。
本文第四部分对于“网络新闻策划”的研究是网络编辑研究中一个崭新的领域,学界目前对这一命题的研究还显不足。文中从“网络新闻策划的内容”、“网络新闻策划的功能”、“网络新闻策划的特点”等几方面展开论述。 特别注意到了“经济功能对于网络新闻策划的要求与影响”、“网络新闻策划中如何实现经济与社会双收益?”“网络新闻策划的特殊形式”等问题, 尝试通过粗浅的论述探索“经济功能在网络新闻编辑策划中‘度’的把握”这一命题。
本文第五部分将研究聚焦于“网络新闻编辑实务”这一微观层面,通过对“网络新闻内容媚俗化倾向”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网络新闻编辑内容建构标准与规律”;通过对“网络新闻形式呈现方面不良现状”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网络新闻编辑形式呈现标准与规律”。文中还首次提出了一些基于技术而形成的网络新闻编辑中的特殊手段-----“邮发之最 / 阅读之最---新闻之上的新闻”、“推销内容”等。
研究过程中,注重“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比较研究”、注重“传受双方‘良与不良’的互动研究”、注重“传播理论与新闻实例相结合的研究”。
第一部分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维度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论题的选定与论述的确立基于这样一个现实层面:自1995年因特网在全世界出现,此后数以万千计的大小网站雨后春笋般地成长、发展。尽管各网站主营内容、经营模式纷繁复杂,但是提供信息与服务几乎是所有网站共同的目标。在这期间,诞生了一个全新的职业:网络新闻编辑-----以向受众提供信息及信息服务为工作任务的全新职业。伴随着新兴事物而来,学术领域可能更为关心“受众的需求对网络新闻编辑工作的影响”以及“受众的需求在网络新闻编辑过程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命题。具体来讲,就是要求学界从受众需求的角度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什么样的信息及服务是受众关心的?怎样提供这些信息与服务被证明是有效的?有没有一些切实可循的标准可供参考?网络新闻编辑应涉及和不应涉及的领域是哪些?涉及的深度、广度是怎样的?网络新闻编辑过程中所涉及的受众、传者(编辑)、传播技术、信息等诸要素之间是何种关系?如何在它们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这一网络传播中的重要内容,源于现实的需要与紧迫性:
一、网络传播是一个全新的事物。 对于整个互联网来说,它至今仍然处于儿童期(从1995年到今天,不足6年),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讲,缺乏经验的累积与规律的探索。全新的事物犹如空白的纸张,充满着待垦的诱惑。
二、网络传播是一个上升的领域。 全新充满着悬疑,而“上升趋势”则意味着研究更有价值。不论从全球还是我国范围来看,整个网络事业仍然处在一个迅速发展的阶段,网民数量连月增加、网页内容不断翻新、网络普及范围日益深广。这一切都说明,对于网络传播的研究有前瞻与实际意义。
三、网络传播的研究依然不足。 相较于传统媒体,对于网络传播这样一个全新领域,,国内外的研究都比较薄弱。台湾学者在1997年曾经做过一项对“全球资讯网传播学术资源”的研究,他们利用关键词查询“与大众传播相关的网站”,在亚太地区共找到56个中英文传播研究和教育网站,其中台湾有38个,澳大利亚有9个,香港有3个,新加坡2个,日本2个,泰国1个,新西兰1个。至于中国大陆则未找到任何网站。[1]
虽然到目前国内也有了类似“中国传播学评论”的传播学术网站,但关于网络传播的学术研究与日益增多的网络传播现象相比,在研究的深度与广度方面依然显得不足。
心理学视角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规律有自身优势与独特性。 本文在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规律时选择心理学视角,从受众多方需求的角度审视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在论述中,更为关注受众需求的多样性特征、传受者的心理互动机制、以及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在满足受众需求方面的“足”与“不足”等问题。
我们知道,技术赋予网络的交互特征,使得传、受者的心理互动较之传统媒体而言更为经常更为深入,而传受者的心理互动深刻影响着网络传播过程的各个方面,因此,从这一视角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规律更易贴近与深入问题的实质。从另一方面来讲,目前学界对于网络传播的研究仍较多地停留在宏观层面的理论探讨上,例如: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1)探讨第四媒体对大众传播理论的影响;2)探讨第四媒体与传播新闻传媒的关系;3)探讨新闻媒体网络的建设与经营;4)对国内外网络法规的评介;5)调查新闻从业人员使用网络的状况。”[2] 而对于微观层面,比方说用心理学视角、从受众需求的角度对网络传播实务进行的研究还不是很多。本文则试图从这一角度进行一些学理意义的尝试性探讨。
由于技术的密切介入,与传统新闻编辑不同,网络新闻编辑从诞生之日起就决定着它的内容、趋势等都将更多也更密切地受到技术的影响,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将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每一次技术的革新都将影响网络新闻编辑工作的内容与方式方法。这种影响可能表现为渐进式,也可能表现为瞬间突破性。正是技术的深度介入,使得网络新闻编辑工作表现为更多的动态性、开放性。因此,对它的研究也必然应该选取动态、多维、开放的视角。
二、研究的维度:
传统意义上的编辑研究一般关注报道方针、报道策划、报道实务等三方面。这三方面立体地构成了编辑学的全部内容。 网络新闻编辑虽然是一门全新课题,但对它的研究依然离不开上述三个层面的内容。因此,本文在研究维度的选择上采用了传统编辑学的方法,从宏观---网络新闻编辑思想、中观---网络新闻编辑策划、微观----网络新闻编辑实务三个层面进行研究。
宏观----网络新闻编辑思想和受众的多元需求:
本文将“编辑思想”做为论述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编辑思想”是传统编辑学研究的一个方面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编辑思想”一度被人忽视或者说从来被人重视不够,这或许由于网络传播的“技术决定论”或许是“传播主体多元化”导致的网络编辑工作的“唯技术”或“人人皆为传者,无需编辑”的现实倾向;而对网络编辑工作理解上的错觉与误读已经并且还在给现时的网络编辑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正本清源-----从源头上的重新认识将有助于网络新闻编辑具体操作的良性发展。本文从“更好地满足受众多样性需求”出发,提出“全历史、全社会、全受众、全天候”的网络新闻编辑思想,着重强调了网络新闻编辑应该具有的对历史、对社会、对受众的全面负责态度。
中观----网络新闻编辑策划和受众的多元需求:
长期以来,对于编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策划的研究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近些年来,随着媒介产业化进程,这一问题又重新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毫无疑问,对于网络新闻编辑研究来讲,网络新闻策划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网络新闻策划的目标是为了让自己的新闻产品能被更多的受众接受、喜爱,因此,对于它的研究一定是基于对受众的心理特点、多元需求仔细分析基础之上的。
网络新闻从诞生之日起,就始终立于媒介产业化的前沿,较传统媒体而言,它带有更强的商品属性、经济功能。这使得网络新闻策划在功能与模式上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本文试图探讨“经济功能对于网络新闻策划的要求与影响”、“网络新闻策划中如何实现经济与社会双收益?”“网络新闻策划的特殊形式”等等一系列问题。目的就是尝试通过粗浅的论述探索“经济功能在网络新闻编辑策划中‘度’的把握”这一命题。
微观----网络新闻编辑实务和受众的多元需求:
对宏观编辑思想与中观编辑策划的研究,目的是勾勒出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应有的一种宽广视界与胸怀,它们是隐性的、稳定的,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常态。而具体到“每篇稿件的选择、每个网页的建构、每条链接的设计”这些属于编辑实务方面的具体编辑工作,则更多表现为显性的、动态的、受众能够直接感受到的编辑成果。因此,对它的深入研究最具现实指导性。
通过对网络新闻编辑内容选择方面的“长与短”、“新与旧”、“软与硬”、“深与浅”“真与假”、“原创与整合”的研究;通过对网络新闻编辑形式呈现方面的“网页空间”、“信息编排”“版面色彩”“导航结构”的研究;通过对基于网络技术而形成的特殊编排手段----“新闻之上的新闻”、“推销内容的编辑手段”等等专题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回答“什么是受众讨厌的?”“什么是受众喜欢的?”、“如何满足并提升受众的喜好?”等一系列问题。 从而为传受良性互动与网络新闻的高效传播找到实现途径。
技术发展带来法律保护的困惑
(一)技术发展影响法律制度变化。在互联网环境下,何种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是否需要刑事措施予以保护等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均有争议。新技术的出现导致新的作品利用方式诞生,影响已经存在的作品利用方式,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关系。著作权制度无法预期新技术,亦无法预先控制新的作品利用方式,此时应当赋予著作权主体新的著作权类型,或者扩张原有著作权的控制范围应对新的作品利用方式,使失衡的利益关系恢复平衡。著作权法的发展史就是随技术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二)互联网技术要求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互联网技术使得传播作品等变得极其容易,复制与传播几近变成零成本,盗版作品在大多数情形下与正版没有实质区别。因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对著作权人利益影响巨大,相关国际公约要求保护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利益。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已有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国际条约不作统一要求,只是要求赋予主体以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权利,是将该行为纳入已有的传播权中还是新设专有权利,国际条约不作硬性规定,这就是著名的“伞形解决方案”。2001年中国修订著作权法时选择了新设专有权利,这就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司法解释未考虑法律秩序的统一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上述解释字面理解无碍,但是如果将解释视阈置入整个法律体系中,就值得商榷。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视为“复制发行”未考虑法律秩序的统一性,这造成了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与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在著作权法中,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三者是并列关系,互不包容与交叉,司法解释的理解既不符合著作权法理,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本文运用体系解释规则展开研究,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保护的出路。
复制发行行为无法包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司法解释“无视传统刑法规范与网络犯罪事实之间的差异,混淆刑法解释与刑事立法之间的区别,通过扩张化解释,将传统刑法规范恣意适用于网络犯罪事实”,①将属于立法者的权力不当越位行使,造成了规则体系的错位与法律适用的混乱。笔者认为,应当将著作权法、刑法中的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规则体系来解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涵义,以建构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责任体系。(一)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三者为并列关系。“享有著作权的意义应在于: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的作品利用方式,是新的利益增长点。设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意义在于主体通过权利来控制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复制是指以印刷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复制件的行为。发行是指以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其不涉及作品载体物的增加或载体所有权变动。(二)复制发行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有本质区别。在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既有的著作权无法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背景下新设的专有权利。司法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违反著作权法理,亦违反体系解释规则。发行系通过买卖或者赠与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将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转移至买受人或受赠人。在网络技术出现以前,需要作品之人如果想长期拥有或反复欣赏、阅读作品,必须获得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而能够使其获得作品的行为只有出售、出租或出借作品的有形载体即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等方式。③国际公约之所以要求规定主体有权控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因为传统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无法涵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使用作品的方式。发行要转移作品载体的所有权,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在网络空间中通过信息流传播作品,不存在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问题,这是二者本质的区别。(三)技术发展超出立法者预期。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并未将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无论是立法者的有意为之还是思虑不周所致,在立法之时,立法者并不认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需要以违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专有权利为前提,在著作权法未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1997年,未经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关于某特定事项,法律未设规定时,在方法上,可采反面推论,亦可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其他规定,予以补充。这不是逻辑问题,而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法律之沉默,不是问题之结束,而是问题之提出,也是法律思维及创造活动之开始。”④这是因为现实生活纷繁复杂无限多样,未来社会的发展超出了立法者立法时的预期,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其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将未来所有应当由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事先规定下来。⑤著作权法未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可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复制发行或其他控制行为予以补充;如果在刑法中未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就只能“采反面推论”,因为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欲想为其设定刑事责任,只能通过修改刑法,其他举措都是对刑事法治的怠慢之举。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入罪的规范选择
上述问题的出现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与版权法律的相对滞后必然导致的矛盾。如果认为应当为严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设定刑事责任,对刑法第217条作出修订是理想选择,笔者提出三种修正方案。(一)将现行司法解释内容纳入的保守方案。仅将现行司法解释内容纳入是保守修改方案。在刑法第217条第3项之后增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作为第4项,将现在的第4项作为第5项,这样就将司法解释意见纳入刑法第217条中。之所以不将其作为第5项,是因为在著作权法第48条中“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是该条的最后一项即第8项,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该条的第1、3、4项规定的,从合乎著作权法条文的协调和法律秩序的统一性角度考虑,应将其排在现在的第4项之前。(二)将邻接权一并纳入保护体系的折中方案。在刑法第217条第3项之后增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作为该条的第4项,然后将现在的第4项作为第5项,理由同上。本方案之所以增加上述内容,是因为第217条第1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第3项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该两项是并列关系。既然认为应当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设定刑事制裁措施,那么就没有理由不为与其并列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设定刑事制裁措施。(三)与著作权法衔接重构刑法第217条的方案。刑法第217条的表述对应的是1990年著作权法的表述。笔者认为,应当将该条第1项修改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现行规定在罗列“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六种具体作品后又加上“及其他作品”,“其他作品”显然是兜底规定。“其他作品”应与前面具体列举的作品相当,但是不相当的作品类型具体有哪些?在这里刑法应该学习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的立法表述,直接将该项改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犯第48条第1项保护的“表演、放映、广播、汇编”诸权利不设定刑事制裁措施。将该条第3项修改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具体对应著作权法第48条第4项的规定,具体修改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