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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勤
章正林
乔春福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纠纷方式的缺陷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对医疗纠纷处理设计了3种模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和“诉讼”。《条例》实施已有7年,这3种解决方式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1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006―2008年,浦东新区涉及赔偿的医患纠纷共1 525起,其中1 283起(84.13%)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但存在问题较多。① 患者及其家属往往医学、法律专业知识欠缺,或无法第一时间掌握病历资料,因此无法获得对等的协商地位。与医院进行协商时,院方往往不积极承认错误,甚至以居高临下的姿态与家属达成和解,常以抚慰金、补偿金的方式代替赔偿金。② 自行协商签署的协议法律效力不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由于医患双方协商的基础和动机不一致、不对称、不协调,造成毁约或重新向法院现象屡有发生。③ 协商的办法难以避免部分患方漫天要价。由于医疗机构和患者方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医疗机构在纠纷处理的某些环节上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发生“暴力维权”现象。医疗机构为避免医疗秩序被严重打乱,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这就易产生“大闹多给钱、小闹少给钱、不闹不给钱”实际效果,也造成类似纠纷不同医院赔偿额度相差数倍的弊病。④ 没有法定鉴定结论及有关部门的参与,即使与患者达成赔偿或补偿协议,医疗机构也担心国有资产流失。
1.2 行政调解
以专业化、高效率为特征的行政调解却日渐式微,未能达到制度设计者预期的目的。浦东新区1 525起涉及赔偿的医疗纠纷中,行政调解仅为11起,占0.72%。究其原因:①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法律定位不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过窄。依据《条例》规定只能调解已经定性为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同时《条例》对调解机构的组成、性质、调解人员的选任、调解的具体规则和时限等重要程序均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职责的规定,更没有当调解机构不履行调解职能时当事人救济如何解决的规定[1];加之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积极性不高。②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主体缺乏中立性,社会认同度较低[2]。根据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采取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这样卫生行政部门既是整个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又是医疗机构的主办机构。这种“管办不分”的体制使得很多患者在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时不愿意申请行政调解,其原因就在于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上级,难以公正调解。在部门保护主义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下,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裁决的公正性也确实令人质疑。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的主要精力应当放在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加强事前预防,而不是着重事后解决医患纠纷。③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医疗纠纷心存疑虑。一是发生医疗事故要接受处罚;二是根据2007年实施的《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执业行为中存在违规行为也有可能予以扣分处理,这样不仅影响扩大而且扣满一定分值将面临暂缓校验甚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风险。所以一些医疗机构宁可通过诉讼和私了也不愿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1.3 诉讼途径
浦东新区1 525起涉及赔偿的医疗纠纷中,经诉讼途径解决的有109起,占7.14%。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也面临诸多问题:① 诉讼成本高、周期长和刚性化,诉讼中医患关系往往进一步破坏,影响社会和谐。② 医患双方的隐私权得不到保障。③ 当诉讼不是被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被普遍作为第一甚至唯一的选择时,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益凸现出来。国际上公认,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当基层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当事人又不能接受司法处理结果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申诉、上访。近几年涉法涉诉的医患纠纷中部分无理缠诉者获得了额外利益;另一方面,在司法终局裁决之后,再增设行政性救济手段,不符国际公认的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原则,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2 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患纠纷的局限性
2002年,上海率先实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引入保险机制介入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2007年8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国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充分依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患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虽然医责险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几年实践来看,存在诸多问题。
2.1 医院没有真正从医疗纠纷中解脱
投保医疗责任险后,许多医院希望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只找保险公司理赔,不要找医院。事实上,大部分患者认为医院是发生医疗损害的责任人,即使医院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患者还是要到医院来讨说法,医院仍然无法摆脱面对患者质疑的局面。同时,繁琐的保险和理赔手续,使医院感到投保后的工作甚至多于医院自己单独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保险公司基于商业利益考虑,设置的网点和配备的专业人员数远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的需要;虽然保险条款规定,必要时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者处理索赔事宜,但保险公司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医院仍需花大量精力来协调,致使医院仍然未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
2.2 缺乏中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3]
通过中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确定三方认可的赔偿金额,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发生医疗纠纷后,及时认定损害赔偿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关系到医疗责任保险的实际运行效果。但从目前看,尚缺乏适合医疗责任保险运行需要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
2.3 保险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第三方
在纠纷调解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趋利性决定了它得不到患方的认可。医疗损害事件发生后,患者家属不愿与保险公司打交道,认为医院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单位。
3 第三方调解的困境
由于医疗纠纷的复杂性以及现有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种种缺陷,人们纷纷探索第三方处理医疗纠纷的新途径。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医疗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处理医患纠纷,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浦东新区于2006年8月起成立了“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3年来,医调委共接待来电、来访860人次,成功化解新区范围内棘手、复杂的医患纠纷240余起,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173份,赔偿金额达800余万元,至今无一例反悔。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补充途径,减轻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院的压力;同时,医调委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地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3年来的工作实践证实,医调委为浦东新区的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构筑了一个便捷的医患和谐绿色通道。当然,作为新生事物,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3.1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调解队伍
在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员应是懂法律、医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一定的调解经验和调解技巧。从体制和机制上确保建立一支长期稳定的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是推进人民调解方式、化解医患纠纷的关键。
3.2 办公经费的保障是基础
浦东新区医调委办公经费在政府财政中单独立项,办公经费充裕。但从全国各地的医调委运作情况来看,普遍办公经费不足。如全国影响较大的“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严重受制于办公经费不足。有些医调委的办公经费由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提供,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了,其调解的公正性难免受影响。
3.3 缺乏统一的调解标准
由于人民调解采取“模糊”的处理方式,双方只是对于赔偿数额达成和解,没有对医疗事件进行鉴定和定性。在实际处理纠纷过程中主要依据纠纷具体诉求、医患双方情绪、社会背景以及维稳工作要求等进行调解,这客观上造成了调解工作弹性过大,只要医院认可,类似纠纷不同医疗机构赔偿额可相差数倍。调解结果与保险相关规定难以协调,增大了理赔的难度。
3.4 整合医疗责任保险处理工作
医调委的建立是对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一种积极有效的探索,它的存在是对医疗责任保险有益的补充。医调委化解纠纷所需资金主要由医疗机构提供,缺乏理赔资金的保障,有些纠纷错过了纠纷化解的最佳时机,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化解效果和后期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处理中心掌控理赔资金,但由于体制上的原因,理赔滞后,周期较长,其中立地位不被患方认可,这直接制约了医疗责任险的发展。医调委与医疗责任险处理中心两者需加强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势,以常态的工作体制予以合作的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4 成立浦东新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
浦东新区的医患调处中心,是民办非企业性质的金融保险介入第三方调处医患矛盾的社团组织。2007年10月10日,卫生部召开例行新闻会指出:“各地通过建立第三方机构来调处医疗纠纷的办法是值得肯定的,卫生部也希望各地积极探索,化解目前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医疗纠纷,以及一些造成医患双方都为难的问题。”
今年初,上海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将全部医患纠纷纳入医患纠纷调解中心”的议案。2009年5月,由上海市处理突出矛盾与会议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局、市政法委和市金融办,联合开展“上海市医患矛盾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组成联合调研组,积极稳步推进第三方调解工作。
2009年6月4日,由上海市联席办公室领导带队到浦东新区进行“金融和保险介入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调研,对于第三方调解机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浦东新区按照上级要求,经过前期调研论证,在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利用上海已实施多年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化解医患纠纷工作综合配套长效机制, 向新区发改委提出成立“浦东新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的设想。
4.1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预防、有效化解、妥善处置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维护我区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浦东平安建设。
坚持思想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相结合,调解疏导与依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按照“法要维护,事要解决”的总体指导思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
4.2 组织形式和服务范围
浦东新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为民办非企业性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由司法局和卫生局批准,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中心”所有事务的管理与监督由卫生局和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理事会负责。业务范围:① 浦东新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负责受理浦东新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的调解处理和保险理赔。② 在浦东新区成立医疗行业联盟(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均参加),负责向各医疗机构收取年度保费,并向保险公司集中投保。③ 承担医患纠纷的调查分析、调解及医患纠纷的预防宣教培训工作。④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例,由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理赔条件的进行理赔。⑤ 所提供的服务一律不收费。
4.3 工作目标和特色优势
① 该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医院、自然人及司法组织外的第三方组织,浦东新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与事故的理赔均由该组织统一运作。这样既能将医患纠纷引出医疗机构,又将理赔标准相对统一,避免类似纠纷不同医疗机构赔偿额度差额过大的弊病。② 该组织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客观、全面、真实地了解新区范围内发生的医患纠纷及医疗事故,做到早期干预、及时处理,避免矛盾升级。③ 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由具有医学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和保险业人员组成,保证了调处纠纷的专业性。由于该组织权事一致,调查、理赔周期短,同时也有效解决理赔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是对现有医责险运行模式的完善和补充。调解成功后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5 建议
以人民调解协会为设置单位,建立由保险公司托管的医疗纠纷专项基金。由浦东新区政府发文,制订《浦东新区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规范新区医患纠纷处理程序。2002年《条例》颁布以来,各级医疗机构均成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或医疗纠纷接待处理办公室,对于赔偿金额较小的纠纷由医院处理,使中心能重点处理复杂疑难纠纷。但中心对医院处理的赔偿纠纷应加强指导和监管。
遵循社会互助共济、医患共同参与、医疗损害全覆盖、风险全解决的方针,建立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制度,设立医疗风险保险准备金。资金组成:① 各医疗机构根据业务总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② 医务人员自己缴纳的保险费(根据各单位医疗执业责任风险确定)。③ 新区政府为医务人员提供一定数量的补充医疗保险,新区政府从保稳基金拨出部分专款补充医疗风险准备金。各医疗机构缴纳保费在保险制度运行1年后,根据赔付情况调整缴纳保费的费率。
对于医疗意外等医疗风险可采取病人、政府、社会团体多渠道筹资,鼓励并推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机制。医疗意外的发生率远高于航空、交通等其他行业,可仿效这些行业的做法分散和转移风险。
对于医疗事故,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方式转移,而纯粹的医疗意外可以通过患者购买意外保险的方式转移。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医疗意外保险现阶段适合采用低保费、低补偿、广覆盖的办法,让更多的投保者得到补偿[4]。建议用立法的形式制订《医疗意外基本保险条例》,根据门诊、住院、手术或按病种制订相应的保险金额、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并实行强制保险。 患方因投保医疗意外伤害保险而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他们仍可以通过调处中心或向法院提讼请求判定医方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在医疗事故及纠纷中往往存在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利用协商有可能规避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逃避法律制裁。有必要完善监管的环节,堵塞监管的漏洞。
政府的指导和扶持是调处中心成功运作的重要保障。① 通过立法保障第三方医疗援助机构的法律地位。② 完善我国医疗立法,解决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司法二元化的问题。③ 政府有关部门应规范第三方调处机构的工作程序。④ 政府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提供经费保障。⑤ 政府为医疗机构执业和医疗纠纷调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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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史丽波,杨爱荣,赵聪.医疗责任险对化解医患纠纷的作用分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2):19.
为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创建“平安医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机构治安防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报告
1、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制定医疗纠纷处置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医疗投诉等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患者投诉。
2、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医患纠纷接待制度,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纠纷的投诉接待工作,建好投诉登记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越级上访。
3、各医疗机构要在市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依法、公平、公正处理医患纠纷,努力化解各类医患矛盾。
4、当发生因医疗纠纷引发及治安事件后,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市公安局关和卫生局报告,必要时要告知当事人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二、加强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5、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公正的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必要时按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若患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按规定进行尸检;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人员,以积极坦诚的态度与患方协商,患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
6、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要求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派人赶赴现场,适时开展政策宣教,疏导工作,引导患方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7、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等有关部门法规的行为,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和恶性事件,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8、综治办、司法局、民政局、宣传部、电视台、信息办、局要根据各自职能,协助解决好医患纠纷。
三、健全医疗机构内部治安安全防控体系
9、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配备足够的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加强保安队伍规范化培训工作,提高素质。组建应急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定期组织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培训。
10、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院大门、纠纷接待室、大厅收费处、急诊室、手术室、病房、财会室、档案室、计算机信息室、重要物资仓库等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和技术防范,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要加强夜间值班巡逻,防止殴打医务人员,偷盗、抢劫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11、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品、剧毒药品、、化学试剂、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和监督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内部隐患,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
12、市应急办要指导各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防恐怖,防破环、防灾害事故、防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3、市卫生局要加强与市公安局的沟通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公安局要将医疗机构纳入治安重点管理单位,创造条件设立警务室,加强警务联系,维护医院良好治安秩序。
四、加大对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14、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维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医院财产安全。
15、市公安局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心胸外科是一个专业性极强、风险性极高的科室,危重患者多,病情复杂、变化快,护士工作在临床第一线,与患者接触最频繁、最直接,有时不经意的一句话,就可能引起一场纠纷,属于纠纷的高发科室。因此,护理人员除了认真做好日常工作外,还应该注意培养自身防范纠纷的能力。本文就胸心外科护理纠纷的防范措施做一下探讨。
1 加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执业,道法兼治,是解决医护患矛盾的当务之急,也是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举措[1]。护理人员在紧张的工作之余要不断巩固学习法律法规,尤其是《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以保证护理质量,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2 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
2.1 严谨的工作态度 护理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决定护理质量的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是防止护理差错事故的前提[2]。护理工作具有独立、直接、连续的特点,许多工作是在无人监督或开放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应有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做到慎独和严谨自律尤为重要。
2.2 具有高度的洞察力和反应力 一个称职的胸心外科护士要及时了解患者的病情,学会察言观色,通过巡视病房或与患者交谈或给患者进行护理检查时,就能从中发现患者及家属的心理及情绪变化,善于发现纠纷的苗头,对症处理,善于及时观察、及时分析、及时处理,尽可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护士应根据患者及病情的不同沟通的侧重点也不同,如危重患者护理,应重在和患者及家属对疾病及心理护理上的沟通;而对于病情较轻的外伤患者,护理人员在工作中更要注重细节的沟通,如输注小袋液体(100 ml),45 d/min,30 min一瓶结束,有时候护士巡视病房更换液体时,患者睡着了,虽然护士也在输液卡上签字,可有些患者就说少用一瓶药,这类患者只有双签字(护士、患者双签,达成共识)。所以,护理人员应善于发现和处理潜在的纠纷苗头,并及时采取措施并沟通到位,尽可能的消除纠纷的隐患。
3 加强护理质量的管理
3.1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护理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是规范护士的日常行为准则、护理操作规程是护士的工作指南。护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护理核心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并不折不扣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才能避免出现护理差错,减少护理纠纷。
3.2 服务意识的提高 护理工作是一项服务与治疗兼容性工作,要废弃旧观念,真正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务。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一是服务质量,二是医疗费用。护理人员应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帮助患者选择既保证医疗质量,又能减少费用支出的治疗方法,把患者担心的事情讲清楚、说明白,患者自然会理解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3.3 强化专科知识的培训 精湛的医疗技术是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条件[3]。从事胸心外科的护理人员除了有扎实的护理基础、一般的护理技能外,还应该掌握该科室许多特殊的技能及各种医疗设备的使用。如:呼吸机、除颤仪、输液泵、心电监护等的操作,本科疾病知识等,每位护士在上岗前都应全面掌握。如果知识不扎实,操作技能不熟练,对新的医疗设备使用不熟悉不全面,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快,观察不到位,未及时报告处理,将会给患者带来不良的后果。
3.4 履行告知 在疾病诊疗护理过程中,因个体差异及病情的发展不同,即使同一种病,也同样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护理工作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需要护理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及风险意识[4]。胸心外科患者病情重、变化快,各项操作或治疗,护士必须履行告知程序,不仅要口头告知,还要让患者及家属理解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在日常护理中,一个简单的操作,也不能忽视告知,如心脏术后早期患者,因心功能差,不能多喝水,而对于癌症患者准备做化疗者应多喝水等,不但要和患者沟通到位、告知明白,还要加强巡视和交接班,绝对不能掉以轻心,以免纠纷的发生。有些患者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尽管医护人员把可能出现的事情全部告诉了患者及家属,并签了字,可一旦出现不尽人意的事,就会找护士的差错,借题发挥,紧抓不放,发生冲突。因此,护患沟通全面到位,耐心、细心避免纠纷的发生。
3.5 护理记录单及时、准确完成:重视护理文书的法律功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5]“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等”。这是对患者获得有关病历资料的规定,因此,护理人员应养成及时、规范、真实、客观、完整记录的良好习惯,认真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及护理文书要求书写、保存有关资料等。发现病情变化时应及时书写,记录单上不能出现不确切的文字如:血氧偏低、出现较多、调节多巴胺滴速等等不准确的描述。医疗文书是纠纷发生时的证据,应加强护理文书的管理和质量控制。
4 讨论
护士是治疗、护理及检查的直接执行者,是与患者关系最直接、最广泛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护理人员被置于医疗纠纷的前沿阵地,因此胸心外科护士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过硬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主要技能及法律常识,更要积极主动去探究纠纷的原因,找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方法,使患者与医护人员建立起互相信赖的关系,加强防范措施,确保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1] 徐满芳.试论现行医疗体制下的医疗纠纷防范.中医药管理杂志,2009,17(5):460-461.
[2] 李正,李玉翠,程红平,等.胸心外科与护理相关的医疗纠纷的防范.国际护理学杂志,2008,27(11):1169-1170.
[3] 任忠怀,黄俊昌,刘泽龙.基层医院医疗纠纷特点及防范对策.医疗与法规,2009,16(3):63-64.
【关键词】医疗纠纷 医院管理 体会
1 增强自身免疫力,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1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医技水平 制定具体的学习制度和学习方案,要求各级各类人员根据各自岗位要求,加强“三基三严”的训练,有效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1.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省卫生厅在全省卫生系统强力推进以“知庸提能、治懒提效、治散提神、治软提劲”为主要内容的治庸问责,强化医疗质量工作,切实落实治庸问责工作实施方案,自查自纠,督查整改,评议总结,要求全院职工亮牌上岗,文明礼貌待患,视病人如亲人,增进和广大患者的亲密关系。
1.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定期组织学习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诊疗程序和操作规程,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 研究应对方法,妥善处理纠纷
2.1处理要早 目前患者受社会大气候影响,可能把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某些情况立即与医疗事故联系起来,如治疗效果不佳、对医疗行为不理解、沟通不足及费用等方面的问题,这类纠纷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却是患者投诉最多、处理起来也是棘手的问题,应当由科室的医务人员直接接待,他们对患者的治疗处置过程是面对面的,最了解、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
因此对于这类一般性的医疗纠纷由科室靠前主动做工作,通过解释或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打消患者疑虑,大多数是能自行处理的;对科室处理有难度的医疗纠纷在科室的配合下,我们职能部门再积极主动调查处理。
2.2工作要细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不论患者情绪如何,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力争做到心平气和的与患者交谈,做到有礼有节,办事利落,让患方当事人产生信任感、感到亲切感。给予患方充分的言论空间,这样可减轻患方的敌视情绪,要从细节上做患方思想工作,掌握有效的沟通原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让患方理解我们工作中的小瑕疵。
2.3方法要活 当患方与院方发生意见分歧时,要善于利用病人及家属的亲友或对病人及家属有影响的关系人来协助我们共同做病人及家属的工作。
2.4应对要稳 发生医疗纠纷后我们争取做到不急、不躁、不火、心平气和,对患者及家属多安慰、多解释,宣传解答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我们有责任,可以告知患方可通过法律渠道公平公正的解决,如果没有,让患方明理后理解我们。
2.5态度要明确 患方提出天价赔偿,对医院无责任、无过失的医疗纠纷,无论患方以任何方式,如吵闹、冲砸、封门、拉横幅及殴打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扰乱医院秩序的,我们必须依法办事,向患方大力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解决医疗事故的途径和方法,绝不轻易给予经济补偿。大量医疗纠纷的处理无需鉴定,双方协商,责任的认定,经济补偿的额度难以把握,应当在仔细核查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认定院方在医疗纠纷事件中有无责任、责任有多大,认定医疗结果对病人有无身体损害、损害有多大,同时根据病人已支付的费用及实际必须花费的费用等情况,给予减免、退款;确认存在责任大的、损害大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尽可能地减少病人的损失。
医疗纠纷处理主张一次性解决,不留尾巴,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无论补偿额多少,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双方签字留存,以免事后反悔。
【关键词】 护理; 风险; 管理; 教育; 医疗纠纷; 医疗差错
近年来,与护理相关的医疗纠纷常有发生,其原因多由于护理人员护理风险意识不强及与患者缺少沟通[1]。因此,对临床护理工作者进行护理风险管理教育,强化护理人员的风险意识,用法律来规范行为,对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改善护理质量、避免医疗差错及纠纷、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重要的意义。2010年8月~2011年8月笔者对来院实习的40例实习护生入院后进行护理风险管理教育,并对教育前后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40例临床护理专业毕业实习护生均为女性,年龄18~23岁,中专35人(占87.5%),大专5人(占12.5%),实习期为8个月。
1.2 方法
1.2.1 教育方式 通过集体讲座、集体案例分析、文字及多媒体教育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对40例实习护生施行护理风险管理教育。
1.2.2 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及预防、医疗过失、医疗差错、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纠纷处理条例》、《护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纠纷现状及其防范》、《护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法律及概念;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应该遵守的“告知义务”、“回避义务”、“预见义务”、“转医义务”、“知情同意”等义务[2];护理风险管理教育的内容还包括护理的核心制度、职业道德及现代礼仪、传染病管理及职业预防、院内感染管理[3];请专业人士专题讲解医护纠纷的案例及医疗风险的预防等。将护理差错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及总结,提出常见错误的原因及预防措施,向护生讲解医嘱查对流程、药物查对流程、重点环节护理管理程序及应急流程,另外讲解的内容还包括住院患者防跌倒制度及各类导管防脱落制度,还要讲解护生进行护理操作的相关规定及可能会承担的相关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护生在执业护士的督导下,发生差错事故的,本人负次要法律责任,带教护士负主要法律责任,如果护生擅自操作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就要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1.3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 11.5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和确切概率法,以P
2 结果
对实习护生进行护理风险管理教育后,一般医疗差错及纠纷比教育前发生率明显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护理工作与患者直接接触,是临床工作的前沿,护理人员的疏忽或与患者缺乏沟通极易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对医疗质量的要求逐年提高,公民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也逐年增强,患者要求追求经济赔偿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事件不断增多,这就对医院护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为患者提供有效及时的优质服务,还要保证护理工作的安全,减少风险隐患,这样既能提升服务质量及患者满意度,又能提高医院声誉。
有学者指出,70%~80%的医疗纠纷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是由服务引起的,主要表现包括粗心大意、没有履行“注意义务”,护理工作中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说话语气生硬,态度冷漠,解释不到位,应答不及时,缺乏“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4];另有部分的医疗纠纷多是由缺乏法律知识及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有研究统计显示,我国医学教育规模高于一般国家高等教育的增长速度,导致部分医学护生素质及质量降低等,这些均可导致差错及纠纷的发生[1]。因此,应对实习护生进行护理管理教育,要纠正护生的不良仪表、举止行为及习惯,增强职业防护意识及法律意识,这些措施能有效规范护生的护理行为,使其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护理记录[5]。护生应了解风险、自己所处于的法律身份及自身工作与护理风险的关系,更多的从法律角度维护自身及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生在工作期间的应对能力,尽可能减少医疗纠纷。
风险管理是一个管理程序,通常是指对现有的及潜在的医疗风险进行评级与处理,以减少医疗风险事件的发生及风险事件对医院的危害及经济损失[6]。护理风险管理教育在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同时,还能促进护理人员护理技术的提高,促进护理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护理措施,为患者提供更多优质的护理服务。另外,护理风险管理教育通过对医疗案例的分析,对可能存在的护理隐患或潜在的护理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教育及针对性的改善,能促进护理管理的规范,规范护理人员的操作[7]。
本组数据显示,对护生进行护理风险教育后,一般医疗差错和纠纷的发生率比教育前明显减少。通过对临床实习护生进行护理风险教育,加强了实习护生对风险的认识,使实习护生主动学习和掌握风险处理方案,增强护生防范风险的自律行为,有效地减少了护理风险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1] 温建清,徐建婷,黄锡梅.护理风险管理教育在防范实习护生医疗差错和纠纷中的作用[J].广东医学院学报,2009,27(3):346-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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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impson RL.IT takes lead role in outcomes measurement[J].Nursing Management,1999,30(8):12-14.
【摘要】目的:研究我院妇产科护理纠纷发生率的变化规律,总结防范护理纠纷发生的经验与对策。方法:采用我院近5年护理部制定的纠纷接待处理登记卡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我院妇产科病房近5年平均护理纠纷发生率为0.25%,从2004年0.63%分年度直线下降至2008年的0.09%(χ2=16.003,P
【关键词】护理纠纷;变化趋势;研究
A research into the changing trend of dissension rate about medical care in the maternity department.He Shunhong,Wang Ling,Gong Xiaoyan,et al.(Fuling health center for women and children,Chongqing 408000)
【Abstract】Objective:Studying the changing rule of dissension rate about medical care in our maternity department,summarizing an experience and measure to keep dissensions of medical care away.Methods:Analyzing the register cards collected by dissension reception and disposal,established by our maternity wards for about 5 years.Results:The avenge dissension rate of medical care in our maternity wards for about 5 years is 0.25 percent,sharply dropped year after year from 0.63 percent in 2004 to 0.09 pereent in 2008 (χ2=16.003,P
【Key Words】Medical care dissension;Transformation trend;Research
随着“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完善,人们对健康权利重视程度的提高,致使人们对医疗护理需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当期望值达不到患方要求时,就容易产生医患纠纷。其中,因为护理原因导致的护理纠纷也有所增加。为此,笔者于2008年11月对我院近5年以来的妇产科病房护理纠纷发生率变化趋势进行了统计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1.1.1 一般资料:我院妇产科病房2003年11月~2008年10月共发生护理纠纷28起。
1.1.2 资料来源:由护理部记录的“护理纠纷接待处理登记卡”,登记卡内容包括:投诉人一般情况、投诉时间、投诉地点、投诉内容、本院调查结论、处理结果、应吸取的教训、结案时间。
1.1.3 护理纠纷的评定标准:护理纠纷指护患双方因护理服务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包括:①护患双方因护理服务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而引起的争论和争议;②护患双方对护理后果、产生的原因、处理方案认识上的误差而产生的纠纷;③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机构护理期望值过高;④由于护理人员护理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患者出现诊病延期或痛苦增多。双方围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而如何处理发生分歧和纠纷,需要经过双方协商解决,或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出面解决的事件。
1.2 方法:采用回顾性调查方法,通过查阅护理部2003年11月~2008年10月存档的“护理纠纷接待处理登记卡”的有效案例处理结果,用联想台式SPSS12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与研究。
2 结果
2.1 我院妇产科病房近5年护理纠纷发生率比较情况(见表1)。
从表1看出:我院妇产科病房近5年平均护理纠纷发生率为0.25%,本组护理纠纷发生率下降差异有显著意义(χ2=16.003,P
2.2 我院妇产科病房近5年护理纠纷发生率变化趋势,见图1。
从图1看出:我院妇产科病房护理纠纷发生率从2004年的0.63%直线下降至2006年0.18%,但到2007~2008年下降速度变慢,说明我院妇产科护理纠纷发生率下降已进入“瓶颈期”,继续下降的难度增大。
3 讨论
3.1 我院妇产科病房护理纠纷发生率变化规律:本资料结果分析研究表明:我院妇产科病房的护理纠纷发生率从2004年的0.63%下降至2008年的0.09%,P
3.2 我院护理纠纷防范的成绩与经验
3.2.1 以“创建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为契机:我院从2004年开始创建重庆市示范妇幼保健院,认真扎实的做好各项创建工作,于2006年顺利通过重庆市卫生局组织的市级专家组评审,并一直巩固创建成功的市级示范妇幼保健院成果至今,护理纠纷由2004年的0.63%下降至2006年的0.18%,杜绝了护理事故的发生。
3.2.2 以“医院管理年活动”为主题:5年来,深入扎实的开展“在院管理年活动”,医院投入1000多万元加强硬件建设,切底改变了医院病房环境,方便就医,使住院病人感到安全、舒适。
3.2.3 抓医疗护理质量:长期以来,以医疗护理质量为主题的“质量、安全、服务、费用”活动的开展,强化细节,重视环节,价格合理,严格执行一日清单制,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
3.2.4 抓转变观念和服务模式:每年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不断转变观念,转变服务模式,以人为本,把患者当熟人对待并落实在行动中。3.2.5 实行安全目标责任制:各科认真学习安全目标责任书,对护理安全问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3.2.6 牢固树立护理文书法律意识:在护理工作中,加强法律意识教育,牢固树立护理文书就是法律文书,必须严谨求实,不得违规。
3.2.7 加强“三基”培训:每月加强“三基”训练,对护理人员由护理部统一组织“三基”学习和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补考,并列入月考核扣分,各年度护理成绩考核进入本人专业技术档案。
3.2.8 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每年都采取派部分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或参加市级、全国性的短期培训、学术会,努力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3.2.9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近几年来,我院设立了安全保卫科,加强全院对提高防范纠纷的意识,不断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对纠纷的防范和处理能力。
3.3 今后防范护理纠纷的对策思考:由于继续下降护理纠纷的难度增大,结合我院实际,特提出如下继续下降我院妇产科护理纠纷的对策:
3.3.1 加强妇产科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及我院“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等内容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妇产科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和护理文书中的法律意识。
3.3.2 合理调配妇产科病房各楼层各岗位的护理人员和力量,进一步平衡各楼层的护理质量和沟通技巧,做到人尽其用。
3.3.3 妇产科护理质量控制小组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使每个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的每时每刻都能做到“强化细节,注重环节质量”。
3.3.4 对可能出现护理纠纷的苗头问题或已出现护理问题的不满投诉引起科室的每位人员的高度重视,提前将护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前。
3.3.5 对出现无经济补偿的护理纠纷时,尽可能想法解决终止纠纷,使其不致向需补偿经济方向发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更大的纠纷。
总之,今后我院对护理纠纷的防范工作,一是院方必须认真分析目前我院防范护理纠纷处于“瓶颈期”的特点,举全院之力,引起高度重视,全院职工特别是护理人员应在吸取现有的防范护理纠纷经验的基础上,尤其注意与患者及家属沟通时的语言艺术[2],注意改善护理人员的心智模式,树立新的观念[3],在进一步借鉴国内刘卫星报告的急诊护患纠纷的防范对策[4]、黄丽红关于有效实施护患沟通的条件[5]、翁小杰总结的利用护理投诉的信息资源,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预防护理纠纷发生[6]等防范护理纠纷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出适合我院新形势下防范妇产科护理纠纷行之有效的具体的防范细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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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翁小杰.从护理投诉谈加强护理管理.护理管理杂志,2005,11(5):46.
年至今。其中县级医疗机构5件、镇(乡)卫生院(含门诊部)2件,全县在县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医患纠纷11件。民营医疗机构2件、村卫生室2件。11件医患纠纷中有1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纠纷总数的9.09%经鉴定无医疗事故;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的10件,占纠纷总数的90.9%医疗机构共赔付资金102万元;存在上访、、缠访和“医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5件,占纠纷总数的45.5%取得医疗机构赔付资金65万元,占协商赔付的63.73%
二、医患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引起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通过调查发现。
一)医疗机构因素。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患关系紧张,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医患沟通不够。患者盲目认为交了钱,应达到良好医疗效果。医疗机构对医患纠纷的防范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患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不完善。医患纠纷早期,医院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医疗患纷发生后,均由本身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的医务工作者处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人员介入,又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当恶性医患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处理。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另外,医疗行业和医药行业管理较为混乱,药品三统一”之后,县级和民营医疗单位药品价格不合理、收费不确定和医疗分工不合理让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患者往往会把矛盾最终发泄到医院和医生身上,医院和医生成了矛盾爆发的焦点。此外,卫生主管部门职责淡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诉前解决机制,医患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也极易引起“医闹”
二)患方因素。患者及家属认为一定是手术造成的就医观念落后,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制造纠纷或丢弃患者。例如某些癌症患者,现代医学还无有效的治疗手段,但患者及家属认为病人到医院,医院就应该治好,否则就是医疗事故。部分患者认为“医闹”有利可图。不闹不赔,一闹就赔,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实情况中,90%以上的患者及患者家属在出现医疗纠纷之后,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认为走法律途径不但慢,而且最后不一定能得到理赔,而利用“医闹”来解决问题,不仅快捷,而且有利可图。大多数情况下,尽管医院及医生尽力而为,但有些家属不惜闹大医患纠纷,采取在医院设立灵堂、摆放花圈、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散发传单、停尸闹事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以求得到高额赔偿,使社会矛盾一并转型为医患纠纷,转嫁责任给医疗机构,讹诈钱财。例如个别患者因疾病住院,由于并发症导致残疾,随之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患方不服,对疾病的转归、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现象不理解。例如个别阑尾炎手术并发下腔静脉栓塞。患者及家属医学常识匮乏。继续到医院、有关部门甚至县领导处投诉和缠访。
三)社会因素。国家公务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介入。常以停尸闹事、摆放花圈、燃放鞭炮、散发传单等形式要挟,舆论的不客观导向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少数道德和素质低下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缠讼、滥讼。职业“医闹”掺和医患纠纷。索取高额赔偿。例如,营盘镇一产妇因产后大出血在县某医院死亡,死者家属从外地请来专业“医闹”人员,开口要求医院赔付76万元,医院不赔付就摆花圈,将尸体停放医院大门口等,每谈一个价位,就要做出一个要挟行为,谈判难度极大,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如上级检查、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处理医疗纠纷时,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为顾全大局,只能特事特办、从快处理。但对一些“医闹”分子没有严厉打击,对一些冲击行政机关、围攻殴打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严惩,从而形成了一种一出纠纷就聚众到医院闹事的恶性循环。
这些医患纠纷带来的后果及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我县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医疗机构乃至整个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三是威胁到医疗机构公共财产安全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造成负面的社会舆论。侵害医患双方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医患纠纷的处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影响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医疗秩序。医闹”医赖”缠访”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增加了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增加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量。
三、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
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促进医患纠纷不息。从近两年来医患纠纷实际调处工作来看。
一)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二)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同级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基础上进行。医学会也是下属管理机构,因医疗机构是医疗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患者和社会的广泛质疑,这类解决很少有成功的范例,只有在私营医院发生的纠纷容易和解,因为受市场经济影响,私营医院怕影响声誉,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息事宁人,容易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三)民事诉讼法律途径解决。因审理周期、诉讼成本、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原因。而且定案材料一般都依赖鉴定结论,加之法院法官大多不具备医学知识。鉴定程序又繁琐,当事人诉讼后又经鉴定程序的几经折腾,胜诉得到赔偿周期长,大部分当事人不愿走法律途径。
从以上三种解决途径来看。因涉及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切身利益,对于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部门保护主义明显,患者对于这种医患纠纷解决颇有怨言,很少成功。由于当前的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滞后,就终极程序来说,人民法院为最终的选择。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全来讲,只有当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和解,法院查清基本事实基础上,法律责任确定的原则下,双方调解结案,才能使双方都达到满意。
四、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建议
医患纠纷的常发性、复杂性与现行单一的调解处置机制不相适应。及时控制大量医患矛盾快速升级,为了把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大量因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的上访、群访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下,提出以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建议。
一)建立防范机制。一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设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上述制度落实到诊疗工作之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公布投诉电话和医患争议处置程序,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纠纷防范,添置技术监控设备。制定医患纠纷防范预案、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异地行医等现象,保障就医环境健康。加强医疗服务宣传,提高群众就医意识。加强纠纷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三是各镇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正面舆论导向,各司其职,做好医患纠纷防范工作,为依法规范处理医患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应急机制。根据医患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恶化程度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处置。各部门各司其职。开展处置工作。一是医疗机构要健全投诉机制,通力协作配合。当事医务人员、科室、医院三级响应,加强与患方沟通,告知依法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及时了解纠纷原因和患方诉求,对纠纷发展趋势客观评估,及时协调处理纠纷和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纠纷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不得迟报、瞒报或谎报。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查诊疗情况,调解医患争议,宣传依法处理途径并主导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增强依法处理力量。对社会影响较大、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医患纠纷,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动态报告纠纷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和欠薪企业关停事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和等级划分
本县行政区域内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和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因欠薪20万元以下或涉及职工人数20人(不含20人)以下,企业主逃逸或者失踪而引发的游行、静坐、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2.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因欠薪达到20万(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涉及职工人数20人(含20人)以上50人以下,企业主逃逸或者失踪而引发的游行、静坐、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3.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因欠薪达到50万(含50万)元以上或涉及职工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企业主逃逸或者失踪而引发的游行、静坐、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四)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和快速反应、就地解决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处理和积极疏导、控制事态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处置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监察局、经贸局、交通局、财政局、总工会、法院、事发地乡镇(园区)、事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2.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县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
(3)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4)向县政府报告有关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5)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处置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3.成员单位职责
(1)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为劳资纠纷的应急主管部门,承担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组织应急处置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园区做好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县公安局:及时组织人员快速出警维持现场秩序,对欠薪引发的非法集会游行、哄抢公私财物、阻塞交通、妨碍公务、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对恶意欠薪逃匿行为要及时介入,采取相应措施,迫使逃匿者回企业配合调查并处置劳资纠纷;对恶意欠薪涉及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法集资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抽逃出资、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犯罪嫌疑的企业主,要立案侦察,依法查处。
(3)县经贸局:做好企业主的思想工作,督促企业主依法履行其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相关处置措施的督促落实。根据应急需要,提供及调配应急物资。
(4)县工商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信息,依法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各类用人单位,对恶意拖欠、欠薪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欠薪逃匿的企业主,可能涉及的抽逃出资、非法经营等行为进行调查,涉及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对劳动保障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县交通局:负责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为应急处置劳资纠纷做好交通车辆保障工作。
(7)县总工会: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劳资双方的矛盾化解工作,配合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稳定职工情绪,引导职工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
(8)县局:做好劳资纠纷的接待和集体访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越级上访的劝导劝返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及时做好事项督查和协调处理工作。
(9)县司法局:做好法制宣传、咨询工作,及时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讼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10)县监察局: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11)县法院:负责劳动者欠薪支付令的受理、发出,对严重欠薪、欠薪逃逸以及劳动仲裁生效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执行的工作机制,确保优先支付民工工资;指导并授权工作小组依法处置企业非抵押资产。
(12)事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做好本行业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13)纠纷事件所在乡镇、园区:负责纠纷职工的接访和思想稳定工作,具体办理企业非抵押资产处置、职工工资发放工作,实行纠纷事件动态管理,妥善安置职工。
(二)日常办事机构
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专门负责,相关部门及事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乡镇、园区指派工作人员组成,设综合协调组、治安保卫组、调查处理评估组、宣传报道组。
2.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预防预警、信息收集职能,做好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和信息等具体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对不稳定因素或隐患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排查,并对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制定具体处理方案,及时掌握纠纷事件实际情况,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3)依法处置企业非抵押资产,发放企业拖欠的工资,补充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预防预警
(一)设立举报热线
对外公布劳动保障监察热线电话和各乡镇劳动保障所、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联系电话及县总工会的维权热线电话(12351),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利用多种渠道,让用人单位与职工熟知投诉举报的内容和受理程序。
(二)建立健全劳资纠纷预警机制
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全面排查群体性劳资纠纷隐患的基础上,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对隐患严重的单位,须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劳动保障应急专项资金制度
县政府安排劳动保障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建立县劳动保障应急专项资金专户。
(四)完善事件报告制度
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
和时限上报。用人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告,可同时向县公安局、总工会报告;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至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内容要完整,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用人单位名称;事件简要情况、原因;事态程度,涉及人数与金额,事件发生后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控制情况和调处进展,事件报告单位。
事态控制和调处情况应及时续报,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及县有关部门;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有关部门,并由县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县有关部门,并由县有关部门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四、处置程序
(一)预案的启动
当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时应急处理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一般性劳资纠纷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当事态逐步扩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二)应急措施
1.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当地乡镇、园区研究纠纷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和措施,并为当地乡镇、园区贯彻实施应急处置意见提供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
2.决定动用劳动保障应急周转金。
3.对逃逸的用人单位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
4.对在劳资纠纷中发生的煽动闹事、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应急结束
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平息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五、善后处理
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依法、公正、快速、就地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善后事宜,急事特办。积极巩固应急处置成果,对事件责任人要查清事实,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件平息后,县有关部门对劳资纠纷调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形成处理协议或方案);先行给付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对用人单位行政处理处罚)。
六、责任和奖惩
(一)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须各司其职、反应快速、有序运作、处置得当。
(二)对应急处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缓报、谎报信息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的前因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本身及处置过程暴露出的问题,完善防范措施和修改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各乡镇、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预案,制订处置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