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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家务劳动概念的范畴、家务劳动是否存在价值以及是否应为其付酬,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家务劳动在家庭内部的分配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和分配不公平现象,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文章综述了国内外有关家务劳动经济学方面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中图分类号:D669.6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9)02-0073-06
从经济学角度对家务劳动的概念、价值、性别分工不均原因的研究,国外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就出现了相关的学术文献。1974年Ann Oakley发表的The Sociology of Housework在社会学领域得到认可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家务劳动作出研究,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更是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而中国学术界关于家务劳动的专题研究较少,且大部分集中在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化的论证以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研究之上。
一、家务劳动的概念
理论界关于家务劳动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关于照看孩子是否属于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否有价值,应该是有酬还是无酬劳动也存在着分歧。
(一)家务劳动的定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家庭中存在着自然劳动分工,其基础等同于具有不同生产方式的社会劳动分工。Yanagisako和Collier认为,家务劳动是自然的还是社会的、家庭的还是公共的、生产还是再生产,是家务劳动清晰定义的基础。众多学者认同家务劳动是为了满足人的各种生理需要,基于女性生产、早期哺育的“自然的”、“家庭的”、有性别分工的活动。经验主义者则从实践角度对家务劳动作出了定义:家务劳动是一系列的任务,按每天的、每周的、偶尔的来划分,包括:每天的――准备三餐以及餐后的清洗;每周的――整理和清洁房子、洗衣服;偶尔的――日常用具的保养和修理、装饰和车辆保养。并将家务劳动分为“男性气质的”(如传统的整理院子、修理房屋以及车辆的保养)和“女性气质的”(如做饭、清洁、洗衣服以及购物)。但经验主义者的定义并没有包含情感工作和性工作。
到20世纪90年代,有很大一部分学者把照看小孩、情感投入纳入到家务劳动的范畴内。这一时期,家务劳动被广义地定义为:所有包含在家庭内部(有时在外部,而为了家庭)无报酬的劳动,如做饭、清洁、洗衣服、照看小孩、购物、开车等。家务劳动会随着人的生活轨迹变动而变动,第一个或两个孩子的出生会使家务劳动发生很大的改变,其不仅由夫妻完成,邻居、朋友、孩子都可以完成部分或全部。家务劳动既是体力劳动,又是脑力劳动,但脑力劳动部分是不容易被观察的。
中国学者关于家务劳动定义的研究比较少,并没有对家务劳动的性质作深层次的探讨,大部分学者认为家务劳动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完成生育职能、履行赡养职能的服务性活动的总和。朱梅、应若平对农村妇女“家务劳动”作出了广义界定:农妇“家务劳动”是指农妇从事的为家庭无偿付出的非货币化劳动,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家务杂事,还包括经营承包地的劳动中用于家庭自用的那部分劳动成果所对应的劳务。
(二)价值确认和计量
关于家务劳动是否存在价值、是否为有偿劳动的争论,在早期以日本为代表。19世纪60年代,矶野富士子在“妇女解放的混迷”中从提高妇女的社会、家庭地位,承认妻子独立人格的角度出发,指出“尽可能使主妇劳动不仅有用,而且亦生价值”。中川淳则认为“家事劳动之无偿性”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其不产生任何的价值”。相反,有地亨则主张从经济学以外的观点来评价家务劳动:“家务劳动为无价值的,乃是经济原论上的问题,不可因妻之家事劳动不生价值,即断言妻之家事劳动为无偿劳动,不能获得金钱的评价”。Beck-er则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认为“把家务劳动同样看作是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中象商品和服务那样的组成部分,现在是时候了。花在家务劳动上的大量时间表明,家庭生产在国家的生产总值中都占有可观的百分比。”
中国台湾学者林秀雄认为,家务劳动虽然“为商品交换社会之外之私的劳动,不具有商品交换社会之经济价值”,但从法学角度否定了家务劳动的无偿性,认为“应为家事劳动寻求一给予适当评价之途径。”其他学者如沙吉才、夏吟兰、刘茂松等充分的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沙吉才认为家务劳动“凝结了一定量的人类劳动,是人类抽象劳动的结晶,因而它也是有价值的。”同时,“作为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过程中的追加劳动构成社会总劳动的必要部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同样是社会总价值的一部分。”刘茂松教授则从经济学家角度更加深入地进行了分析,认为家务劳动具有边际价值、替代价值和家庭内部交换价值。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量,由于其范畴的不确定性、量的模糊性,缺乏质的比较,在计量方面存在许多操作性的困难。在英美,20世纪后期就如何衡量家务劳动的生产价值提出过几种解决措施,包括将之与一位全日制的仆人的工资相等;列出一位家庭主妇的所有活动,然后在货币经济中找到与每一种活动最接近的专门的职业,进行二者的工资级别的比对;或者使家务劳动的价值与家庭主妇走出家庭从事一份全日制工作所挣的工资相等。但这些做法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真实准确地计量家务劳动。
二、家务劳动分配
Cowan指出,在1800年前,男人和女人都要做大量的家务劳动。她写道“如果你是个生活在1800年前的家庭主妇,你要做饭,烘烤足够的食物,你的丈夫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例如劈柴、谷子脱壳、将谷物弄碎;同时,你的孩子还需要照顾”。事实上,直到19世纪中期,家庭内外的劳动没有区别,但工业革命使得许多重体力劳动转移出家庭,男人所做的家务劳动减少,在当时的主导意识形态下,男人主要从事家庭外面的工作,而妇女的活动空间是家庭。
在20世纪后半叶,妇女在家庭和劳动力市场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妇女的劳动参与率有所增加,从事家务劳动的数量和比例有所下降,但关于男性是否正在做越来越多的家务劳动(包括实际的任务和所花费的时间),家务劳动的分配是否越来越公平,存在很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肯定了男性对家务劳动的贡献:在60年代,妇女做的家务劳动是男性的6到7倍多,现在做的家务劳动只是男性的2倍多,男性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家务劳动,尤其是在照看孩子方面。然而,Coverman和Shelley以及Cowan则认为自19世纪60年代以来,男性所做的家务劳动并没有很大的变化,变化的只是和妇女比较而言的男性的相对贡献。妇女比过去做的家务劳动少是因为现代化的家用设备(如洗衣机)和低出生率。男性并没有做到和妇女等同的家务劳动量,家务劳动只是在夫妻间进行了极小量的重新分配,大部分家务
劳动,照看小孩仍然主要由妇女来完成。Oakley指出,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是77小时,几乎是男士每周工作40小时的2倍,只有少数丈夫会帮妻子做点家务,但这种帮忙常会被视作对妻子的疼爱,而非丈夫的责任。因此,妇女不得不在家庭和市场中做两份工作。
三、家务劳动分配不均的原因
家务劳动的分配公平就是家务劳动的分配没有性别差异。Gregson和Lowe认为家务劳动的充分分享(除性别中立的劳动外,3/5的有性别隔离的劳动被分享)预示着家务劳动的重新分配。技术发明使得妇女无需主要从事照看家庭的劳动,但妇女要想推掉家务劳动和照看孩子的“责任”,还要克服许多历史因素和文化因素。家务劳动分配不均现象普遍存在,就其原因有以下几种解释:
(一)相对资源的讨价还价能力
这一理论认为家务劳动是根据夫妻双方相对经济资源讨价还价的过程,经济资源相对较多的一方所承担的家务劳动较少。Blood和Wolfe用两种方法来解释已婚夫妇家务劳动的分配:资源依赖和资源议价。两种方式都表明男性家务劳动的参与是源于男性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资源依赖”假说认为妻子提供有价值资源的方式少之又少,虽然妻子提供的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然而,能够提供更多可变现资源的一方才拥有家务劳动分配的决定权,而丈夫往往在经济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他们在决定家务劳动分配中也就具有强有力的权力。“资源议价”假说则认为、丈夫和妻子提供了不同的资源,丈夫和妻子的相对贡献是平衡的,目的是家庭利益最佳和家庭产出的高效率,而非控制或权力。但这仍然会在家庭内产生潜在的控制力和不同的交换价值。家务劳动是枯燥的,提供很少的满意感。那么,不做家务劳动的一方将会在议价时处于优势。
基于这一理论,拥有越多市场资源――教育程度、潜在收入、职业地位等在资源议价时就处于有利地位。经验主义者支持这一理论,研究人员发现,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越小,家务劳动分配越公平,妻子有高收入的丈夫会做更多的家务。职业地位也是可交换的资源之一,但学者们的发现却不统一:McAllister通过对澳大利亚家庭的研究,发现具有相对较高职业地位的男性所做的家务劳动较少;在美国,Deutsch发现具有较高职业地位的男性所作的家务劳动的比例更高;而另一些学者却发现职业地位对男性所做的家务劳动没有影响。关于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间的关系,大部分学者认为男性的受教育程度对其家务劳动时间具有正的影响。而关于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对其家务劳动时间的影响,却没有统一结论。部分学者也对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效率间的关系作出了研究,Gronau认为妇女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效率间呈正相关关系,但Graham和Green却得出妇女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效率间呈负相关关系,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妇女对家务劳动越不满意,进而家务劳动的效率也不高。
(二)时间的可用性
家务劳动是在做完所有重要任务才去做的事情,并且其分配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空闲时间而定,由工作的“时间约束”,常用职业地位、每一方每周工作小时数、工作进程的灵活性,双方是否有不同的工作时间进度来衡量。关于妻子已就业的男性是否比妻子没有就业的男性做更多的家务,Goldscheider与Waite发现,对妻子就业本身而言,与男性家务劳动的参与没有联系,必须与他们相对工作时间的总量结合。妇女总的工作时间对男性家务劳动参与有正的影响,而男性的工作时间对其所作的“女性的家务劳动”(如做饭)有负的影响。若妻子和丈夫在不同的时间工作,男性会做更多的家务劳动,晚上工作的男性会做更多的家务,但对于女性来讲,却没有这样的特征。
(三)性别意识形态
此观点认为家务劳动是性别信仰的特定象征符号,性别意识形态对家务劳动分工决定会有一定作用:自由主义的性别角色态度会导致平等的家务劳动分工,有较少传统性别角色态度的丈夫会做更多的家务劳动,尤其是“女性特征的家务杂事”。虽然大多数相关文献认为男性对性别角色的态度和信仰对理解家务劳动的分工尤为重要,家务劳动分配不均也体现了性别不平等,但也有学者发现男性对家务劳动是否应在双职工家庭平分的态度与所做的家务劳动量没有联系,有时妇女的态度比男性更具有决定性。
(四)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
Fuwa和Cohen利用Chang对于妇女就业的社会政策的定义,通过在33个国家相关数据的分析,研究社会政策对家务劳动分工的影响,发现旨在缓减性别不平等和工作家庭冲突的社会政策对夫妻家务劳动平等分配有积极的影响。在不考虑妇女个体特征的情况下,消除性别差别的政策和双亲社会抚养政策,会使家务劳动的分配更公平。传统的研究并没有涉及到社会环境尤其是国家相关政策对家务劳动决定的影响。
四、其他相关研究
(一)家务劳动和工资的关系
关于家务劳动和妇女低工资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哪个是因哪个是果,理论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Becker的精力分配理论认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精力又和工作产出进而和工资联系在一起,在家务劳动上花的功夫多,在工作上的努力就会少,进而工资也会低,甚至造成职业上的性别隔离。Bielby对Becker的理论提出了质疑,他在Quality of Employ-ment Surveys(QES)中发现,妇女自己报告花在工作上的精力要多于类似家庭状况的男性。他提出了另一个解释原理:妇女个体期望在家务劳动上花更多的时间,尤其是在每周工作日想获得时间安排灵活的工作,而这种工作时间的灵活安置对雇主来讲就是一种成本,低工资就是对这种成本的补偿。
Hersch and Stratton通过研究说明家务劳动对妇女的工作效率有影响,家务劳动时间和妇女的工资收入呈负相关关系,而与丈夫的收入没有明显的关系。但部分学者认为,妇女做更多的家务并不是妇女低工资的原因,反而,妇女比男性做更多的家务劳动是因为家庭约束和低市场工资。
(二)家务劳动和公平感、婚姻满意度
Robinson和Godbey指出,最不受欢迎的家务劳动是洗熨,接着是每天必做的洗碗、买菜。做饭、洗碗、洗熨、清洁,这些工作是重复的、无聊的、不需要计划的,90%是由妇女完成的,男人更喜欢做一些户外的家务,汽车维修、账户管理。家务劳动的性别隔离使得丈夫认为大多数家务劳动是“妇女的工作”。有研究表明,妻子对家务分工是否公平较丈夫更敏感,男性承担家务劳动特别是承担在传统意义上被认为“女性的劳动”越多,夫妻双方的家务贡献越平衡,女性对家务劳动的公平感就越强。
事实上,夫妻间的家务劳动分配并不用50%作为“公平点”,家务劳动分配的不公平感与事实上的
不均关系很小,而是源于现实中做的家务比预期多。尽管妻子和丈夫对于“公平”的看法有所不同,家务劳动分工主要通过公平感来影响婚姻满意度,男性是否参与日常家务劳动已成为婚姻满意的主要预警器。但Coltrane却认为,不公平感多数来自婚姻的其它冲突,家务劳动分工只是催化剂。
性别意识在很多方面也会影响着劳动分工公平感和婚姻满意度。当丈夫的平等意识更强时,婚姻的不满意较少,但是当妻子比丈夫更具平等主义时,婚姻冲突通常更多。妻子对家务劳动分工的满意度在没有生育前和子女离家后的阶段最高,在养育孩子阶段最低。而丈夫对家务劳动分工的公平感与满意度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并无多少变化。
(三)家务劳动社会化
恩格斯主张“把私人的家务劳动溶化在公共事业中”,夫妻通常接受有偿劳动的帮助或从他人(往往是父母)那里得到的无偿帮助。Cohen在Con-sumer Expenditure Survey中发现美国6%的家务劳动是花钱的有偿服务,而德国不来梅的相关调查显示有1/8的家庭会使用有偿家务劳动;荷兰的一项研究发现何兰有12%的家庭支付有偿的家务劳动。
中国也有部分学者提倡家政业的发展,认为应积极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柴效武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清晰地分析对比了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和现代化:家务劳动社会化是用大工业生产和大社会服务的方式,使家务劳动逐渐脱离开家庭,成为社会性劳动;家务劳动现代化则是用现代化处理方式实现家务劳动的机械电器化操作。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引用前苏联经济学副博士威廉・阿扎尔《家庭和空闲时间》中的数据,说明前者是“大而专”后者是“小而全”,认为前者要大大优越于后者,提倡在家务劳动现代化的同时更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化。李秋芳则认为要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须努力发展三个市场:家庭事务劳动力市场、家务劳动设备市场、家务劳动加工市场。
五、简短评述
Beeker认为,家庭实际上是个小型工厂,即使在能够提供各种重要服务的、生产许多昂贵商品的最发达国家里,情况也是如此:抚养儿童、烧茶煮饭、收拾住所,还得照顾病员、护理老人并承担各项辅助任务。因此,日常琐事(洗衣、做饭、清洁等)、照看孩子、老人、病人属于家务劳动都得到的大部分学者的认可,但情感投入是否属于家务劳动还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情感投入并不可以划入家务劳动的范畴内,在一个家庭中,有情感投入的不仅是妻子,丈夫、孩子、老人甚至投入更多,并且这种投入是人类特有的也是人类的本能,情感的投入不会因相对资源多寡、国家政策、社会观念等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投入,情感的投入是内在的、不外露的、不易观察的,是维护一个家庭的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并不能将其等同于洗衣做饭,划入家务劳动的范畴。
从技术角度讲,家务劳动的计量存在很大的困难,家务劳动并没有统一的范畴、也没有规范的程序和质量标准,并且因个体家庭状况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实际上,为妻子家务劳动付酬只是停留在理论的争辩中,而要在现实中真正实现为妻子的家务劳动的付酬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不仅因为计量的困难,更是因为观念转变需要漫长的时间。由于科技的发展和家政业的繁荣,使得家务劳动部分的实现了现代化和社会化,夫妻的家务劳动量有了明显的减少,同时也为家务劳动的计量带来统计上的便利。但理论界有关家务劳动的现代化和社会化的研究太少,大多数文献在关注家政业的发展和从事家政业人员的工作状态,很少有人关注雇主(家庭)的状态,家庭使用有偿家务劳动的状况并不明朗,有偿家务劳动对夫妻双方家务劳动状态的影响也并不清晰。因此,家务劳动现代化和社会化对夫妻双方家务劳动状况的影响状况成为以后相关研究的一个方向。
帮助父母做家务,要有耐心,你可以在厨房观察爸爸妈妈怎样做,再找机会帮爸爸妈妈做点什么,比如洗菜、摘豆;向父母学习做饭炒菜时如何避免烫伤等等。你还可以请父母将没做过的家务分成几个小部分,并逐一示范做法,例如,清洁浴室,应示范如何擦拭洗面盆、洗刷浴缸和拖地板。如清理你的房间,可让爸爸妈妈例举该清理的地方或以图、剪贴等方式提示自己。
同学们在做家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学会劳动程序,培养劳动技能。正确的劳动程序,不但可以提高劳动效率,而且可以培养自己的劳动技能。大家做家务,先做什么,再做什么,正确合理的程序,会使大家感到做家务并不难,同时也会提高劳动的热情和兴趣。
2、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做家务,要根据自己的年龄特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你可以先学做有兴趣的又力所能及的事情,逐步提高难度。如果一开始就做不能胜任的事,会因无法完成或完成得很不像样而丧失信心,进而会厌恶家务劳动。
3、注意安全,培养毅力。大家在做家务时,千万注意安全。在使用电器、煤气、化学洗涤剂、刀具等方面,一定要掌握正确使用的安全常识。
帮爸爸妈妈分担家务,好处多多:
1、许多同学并不了解物质财富的来之不易,不了解父母工作的艰辛;花钱大手大脚,不爱惜财物。通过劳动,会明白创造财富的艰难,养成爱惜财物的好习惯。
2、懒惰笨拙的人,是不受人欢迎的。从小参加家务劳动,不但能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而且会养成勤劳的作用。一旦走向社会,这些技能和作风,就会在集体生活中表现出来,受到大家欢迎。
3、同学们在家务劳动中,经历克服困难的过程,能锻炼意志和毅力。
4、学做家务,可以学到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家庭是个小社会,家庭生活的内容涉及到各种知识。许多同学的小发明、小创造,大多是在家务劳动的实践操作中受到启发而产生的。
5、紧张的学习之余,做一点家务,正是一种积极的休息,不但可以通过改变活动形式来调节大脑机能,而且有利增强体质促进健康。
6、一个人家务劳动的能力强,生活技能也高,独立生活能力就强,从而对生活充满自信心,能独立面对各种困难。
7、分担家务之后,亲身体验到了家务劳动的繁杂,才能体会到父母终日操劳的不易,感受父母的良苦爱心。和爸爸妈妈共同做家务,也会给家庭带来一种融洽、和谐、欢乐的气氛。
爱劳动,从做家务开始
暑假里,让“热爱劳动”不再是一句空话,同学们从简单的家务劳动开始,培养自己的劳动能力。整理房间、叠被子、扫地、擦桌子、收拾碗筷、吸尘清扫、衣服分类、清洗浴盆、洗手绢、洗袜子、擦鞋子等等,随着对家务劳动的熟悉,再做一些劳动技能较高的事情,如换床单、清洁浴室、操作洗衣机等等。
帮助父母做家务,要有耐心,你可以在厨房观察爸爸妈妈怎样做,再找机会帮爸爸妈妈做点什么,比如洗菜、摘豆;向父母学习做饭炒菜时如何避免烫伤等等。你还可以请父母将没做过的家务分成几个小部分,并逐一示范做法,例如,清洁浴室,应示范如何擦拭洗面盆、洗刷浴缸和拖地板。如清理你的房间,可让爸爸妈妈例举该清理的地方或以图、剪贴等方式提示自己。
同学们在做家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学会劳动程序,培养劳动技能。正确的劳动程序,不但可以提高劳动效率,而且可以培养自己的劳动技能。大家做家务,先做什么,再做什么,正确合理的程序,会使大家感到做家务并不难,同时也会提高劳动的热情和兴趣。
2、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做家务,要根据自己的年龄特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你可以先学做有兴趣的又力所能及的事情,逐步提高难度。如果一开始就做不能胜任的事,会因无法完成或完成得很不像样而丧失信心,进而会厌恶家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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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爸爸妈妈分担家务,好处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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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懒惰笨拙的人,是不受人欢迎的。从小参加家务劳动,不但能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而且会养成勤劳的作用。一旦走向社会,这些技能和作风,就会在集体生活中表现出来,受到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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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个人家务劳动的能力强,生活技能也高,独立生活能力就强,从而对生活充满自信心,能独立面对各种困难。
7、分担家务之后,亲身体验到了家务劳动的繁杂,才能体会到父母终日操劳的不易,感受父母的良苦爱心。和爸爸妈妈共同做家务,也会给家庭带来一种融洽、和谐、欢乐的气氛。
经过一个暑假,你会发觉自己其实很能干。 美舒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社会性别 财产范围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虽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仍保持不变,究其立法意图,主要有三:
一是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夫妻关系是至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尽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这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是符合中国的国情。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制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公民的收入和财产数量仍然不高,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时,“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体现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仍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妇女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许多已婚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使职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2],实行分别财产制将致妇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实践中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别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不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有利于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静态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规范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定夫妻间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否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保证的。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擅自处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性别盲点
夫妻共同财产制源于中世纪的日尔曼法。与现代法的共同财产制理念不同,它是夫妻一体主义的产物。共同财产制顾名思义,是以夫妻一体的观念为基础而以夫妻之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制度,表面上看似非常公平,其实不然。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权色彩非常显著,丈夫是夫妻共同体的主人,对于共有财产可以行使绝对的权利。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规定,夫为婚姻共同体之首长,单独管理共有财产,不须妻之同意可以将共有财产出卖、转让或抵押,而且于管理上对妻无报告义务(1421条)。此外,丈夫还可以管理妻之特有财产,且收取其所生之果实或利益。如此,妻对于自己之特有财产也仅有“虚有权”而已,故处分时,往往需要夫之协力。[4]自近代以来,这种夫权色彩浓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逐渐被夫妻权利平等的共同财产制度所取代。现代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基本摈弃了以夫权为主导的夫妻一体主义,以夫妻各自人格独立、男女平等和保护夫妻弱势一方利益为立法原则。但是,如果我们以社会性别的视角,站在女性既存的社会性别制度化中所处的实际上不平等的特殊地位上,去审视现存的家庭角色分工,就可以看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仍然存在着性别盲点。
女性主义学者认为,造成女性与男性不平等的因素不是两性之间在生理上的差异,而是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把男女两性通过婚姻结合组成的生活单位定义为家庭,是以存在劳动和角色的社会性别分工为前提的,是既定的社会性别文化的产物,即家庭是由一个赚钱的丈夫和父亲,一个没有收入但照料家务的妻子和母亲,以及一个或多个子女组成[5].在这种典型的家庭模式假定下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让没有工作的妻子获得丈夫收入的一半,似乎是对妇女的尊重和对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但我们不禁要问:没有任何社会工作的妻子的财产所有权能够真正实现吗?在现代大多数女性参与社会工作的情况下,如何看待家务劳动的价值?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否充分考量了妻子的贡献?家庭中的无形资产应当如何评估?
(一)家庭中角色分工的社会性别分析。
据联合国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的调查发现,在大多数国家,妇女无论是否就业,都承担着家务劳动,尤其是要承担照料子女及其他家人的主要责任。在发达地区,2/3至3/4的家务劳动是由妇女承担的。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分工是决定家庭关系和女性地位的基础,性别角色分工虽然与生理因素有直接关系,但却不是由生理因素决定的,它是社会文化塑造的结果。决定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和女性从属地位的根源在于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社会。女性承担大部分生儿育女负担的“生理现实”是父权制产生并持续维持稳定的渊源;父权制规范产生的基础不是生物和生理上的原因,而是由于社会接受了男权统治的价值体系和意识观念;在父权制这种经济关系下,家庭成为男性免费使用和支配女性劳动力的场所。家庭中的男权中心是社会中男权中心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通过种种渠道渗透到家庭的权力结构中,而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又反过来成为社会创造社会性别不平等范式的渠道之一。因此,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应该是社会中两性关系不平等的延伸。
女性社会角色的变化将推动家庭性别分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向“平等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转变。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性别角色分工已经处于传统的与平等的两种范式之间,妇女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的平均水平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20%提高到, 90年代的40%,尽管实际上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女性,但赞成家务劳动应由男女共同承担的人已达到86.5%[6].显然,对于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的态度转变快于行为的转变,但我们相信态度的转变正是行动转变的先导。
(二)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意义。
是否需要评估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如何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早在上世纪中叶就已经在许多国家开始争论,并逐渐被女性主义者纳入其研究的领域。1960 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子教授在《妇女解放的混迷》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产生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所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因此,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他的这一观点,得到许多学者的赞同。台湾学者林秀雄进一步指出,家务劳动非商品交换的劳动,故对社会而言,无经济的价值;但于社会关系中无经济价值的劳动,于家庭关系中,未必就无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对整个家庭或丈夫而言,不仅有用,而且有价值。妻为家务劳动,则不必支付对价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而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流出的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的主要根据[7].
这些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性观点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在婚姻的一般效力中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第164条)。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 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1950年)。日本在司法实务中也承认家务劳动具有价值。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其判决中认为,以女性在25岁结婚离职为理由,而不承认25岁以后所造成的逸失利益的原审判决为不当,而应以妻之家务劳动亦生财产上之利益为由,承认逸失利益之损害赔偿(《民集》第28卷5号,第872页)。
虽然有关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理论与实践都将家务劳动视为妻子的当然职能,即所谓“主妇的权利”,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但毕竟对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在理论上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并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实务上予以了肯认,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如前所析,家庭角色分工模式的转变,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或真正全面地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尚须时日,在此之前,明确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有利于保障从事家务劳动的妻子的权利。
我国因“50年婚姻法”就开始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似乎家务劳动的价值已经在共同财产制中得到体现,无须再另行规定了。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这一方面表现在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不是夫妻协力,这使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因其劳动不被社会承认,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实际上处于仰人鼻息、受人恩惠的境地(重大家庭事务仍以丈夫决策为主,81%的住房以丈夫的名义登记,存款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也占到69.3%),共同财产所有权无法真正行使[8],法律上规定的独立人格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而另一方面,许多既外出工作,又要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方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得到任何体现。由于家庭角色分工的传统观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愈来愈多的妇女进入职业领域,从事有偿劳动的同时,家务劳动仍然主要由妇女承担。特别是在目前竞争愈加激烈的社会转型期,妇女所承担的社会压力更为严重,角色冲突也就愈加明显。因此,社会不仅要承认她们的职业劳动的价值,也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同时也促使社会尽快认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按照我国签署和承诺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的要求[9],应当由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如制定对家务劳动等无酬劳动的评估方法,并将其列入国民核算体系。我国《婚姻法》应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肯定性规范,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将家务劳动作为需要考量的因素。通过政策和法律导向,最终促使有关家庭角色分工的不平等状况向平等的方向发展。
三、无形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无形财产是与没有实体或实物存在形式的财产客体相关的法定权利[10].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界定,但除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无形财产中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具有预期利益的法定权利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类财产也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在传统的财产法律中,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并不属于财产之列。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也缺乏将其视为婚姻财产的相应法律依据。但20世纪末,一些国家对此问题开始反思。如美国一些州的判例,就确认配偶一方因对方的帮助所取得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衡平法上的婚姻财产。其理由是:(l)一方的贡献和努力增加了对方事业的价值;(2)婚姻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而不论其财产形式如何;(3)婚姻财产不必以是否具有交换价值来作为评价标准。如行医执照被认为有助于增加收入,故而持有者的配偶如果对此作出贡献,就可以分得其中的份额;(4)婚姻是双方彼此贡献的经济合伙,一方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包含了对方的贡献和投入,它应当是衡平法上分割婚姻财产时的决定因素[11].
如前文所述,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往往是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对方事业的发展,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忧的家庭保障甚至是承担全部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执照或资格。对此类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目前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文凭、执照或资格已经转化为物质财富的,如提高的收入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尚未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则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妻子负担全部或者大部的家务劳动并以自己的收入支持丈夫接受教育和培训,而丈夫却在毕业或者获得学位、职业资格后提出离婚的情形,根据目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此时丈夫所取得的能够带来高收入的文凭、执照、资格因尚未转化为有形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而妻子则已将自己的收入支付了丈夫的学习和培训费用。其结果是,双方除丈夫的文凭、执照、资格外,几乎没有其他财产,离婚时夫妻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微乎其微。
可见,否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否认了妻子的付出和牺牲,使得离婚变成了对被离异妻子的一种无情的剥削和掠夺。这是与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正确界定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范围至关重要。
婚姻是一个共同体,婚姻关系是双方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伙伴关系。结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婚者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发展就是整个家庭的发展,自己也必然分享因发展所获得的成果及预期利益。一方牺牲自己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获得文凭、执照、资格在经济上和生活上予以支持,是因为她(他)确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可以分享对方获得的成果和带来的相应经济利益。尽管在婚姻关系这种亲密的关系当中,利他主义可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眼前的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仍然是促使夫妻作出这些牺牲的一个强大的动力[12].在获取这一成果的过程中,取得文凭、执照、资格的一方,需要亲自参加学习、培训,是直接贡献者;夫妻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外出工作,维持家计,甚至用自己的工作收入支付学费或培训费,是间接贡献者,这两种贡献应当具有同等的价值。
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知识或技术水平,反映了持有者的身份和资格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但文凭、执照、资格等的取得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相应的金钱投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其他财产权转化的产物。同时,文凭、执照等又是一个人的就业能力、收入能力的证明。通常情况下,文凭愈高,专业能力愈强,获得较高收入的工作机会愈大,换言之,其获得的预期利益也就愈大。由此看来,文凭、执照、资格中确实包含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但是,这种经济利益除了体现为已经实现的收入之外,又是无形财产,难以像有体物一样予以占有和使用。从价值的实现上来看,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的物质利益是可预期的而且具有可持续性。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不应仅仅包括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中的收益,否则,就人为地缩小了夫妻财产的外延,在立法上背离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为一方取得这些无形财产而协力贡献的妻子一力-的利益。的确,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13]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对于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注释
[1] 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2] 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妇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越接近最低收入者,女性的比例越高,而越接近于高收入者,男性的比例越高。同时,尽管男女的收入均值都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增加,但在同等教育程度(如高中或大学)分组中,女性的平均收入都无一例外地明显低于男性。调查还显示,近10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男女两性的收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正在拉大,而家务劳动对收入的影响是负值,对女性劳动价值的低估也会带给女性劳动者负面的反馈,使其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家庭。结果,只能使女性的劳动就业能力更为降低,收入也会随之下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4]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5] 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5页
[6] 潭琳、陈卫民:《女性与家庭》,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4一87页。
[7]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55页。
[8] 蒋永萍主编:《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地位》,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28一29页。
[9] 《北京宣言》,战略目标H.3.206.(g)。
[10] 《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38页。
[11] 李进之等:《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8-89页。
[12] The ALI Principles and Marital Qualitv,Allen M.Parkman,Duke Journal of Gender Law & Policy,Spring /Summer,2001.
关键词:心理压力;家务劳动
一、资料说明
(一)资料情况
资料来源是中国日本合作课题"中国家庭调查"在成都、上海、南宁、大连四个城市的概率抽样调查所收集到的数据,数据具有推断四个城市总体的意义。在四个城市分别概率抽样为2658、832、855、817份样本。城市是立意抽样选择的,每个城市则PPS抽样形成的样本。
(二)样本的基本情况--性别和地区分布
有回答的5072人中,男性占了47.61%,女性占了52.39%。有回答的5072人中,现在生活的地方为城市的占了67.67%,城市近郊的农村样本近三分之一。他们分别来自大连(817)、上海(832)、成都(2,568)和南宁市(855)四个城市。
二、数据处理说明
(一)"心理压力"的测量说明
本文使用的心理压力测量是上述问卷设计中的事件测量。基本上符合石林(2003)提出的测量条件,所有数据均通过Stata统计软件处理。
表格 1心理压力测量表 在过去的一个月里,下列事情发生的情况
事情
经常发生
有时发生
偶尔发生
没有发生
没有这事
变量序号
为孩子的事烦恼
1
为配偶的事烦恼
2
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的事烦恼
3
觉得自己不被家人理解
4
觉得家庭负担太重
5
为家庭未来的经济担忧
6
工作单位的负担太重
7
在单位不被理解
8
和家人在一起的时间无法保证
9
为家人无法保证工作时间
10
(二)"心理压力"的分值说明
笔者将十个原始变量"为孩子的事情烦恼"、"为配偶的事情烦恼"、"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的事情烦恼"、"觉得自己不被家人理解"、"觉得家庭负担太重"、"为家庭未来的经济担忧"、"工作单位的负担太重"、"在单位不被理解"、"和家人在一起的时间无法保证"和"为家庭无法保证工作时间"等问题依次编排变量序号为1-10,并把选项"经常发生"、"有时发生"、"偶尔发生"、"没有发生"和"没有这事"分别赋予"1"、"2"、"3"、"4"、"5"的分值。为考察心理压力问卷的信度和效度,进行alpha检验,结果(见表2)显示,各因素方向一致,构成内部一致性信度,各因素的内部一致性系数在0.8060~0.8223之间,整个问卷的内部一致性系数是0.8279,表明该问卷具有很高的同质性信度;item-rest相关系数低于item-test相关系数,说明删除该变量后的组内相关系数低于加上该变量后的组内相关系数,所以该问题具有作用。其中,变量1、2、3、5、6和9等的item-rest相关系数减去item-test相关系数的值较大,均接近1.3,表明这些变量对该问题的意义很大;变量8的情况相反,对该问题的意义最小。做alpha检验后,将该十个变量的分值相加得出心理压力的得分。心理压力的得分越高,心理压力越小,反之越大。
表格 2心理压力alpha检验结果
item-test item-rest 平均变量间
变量序号 个案数 方向 相关系数 相关系数 共变量 alpha
--------------+---------------------------------------------------------------------------
1 4959 + 0.5528 0.4200 .4209993 0.8223
2 4907 + 0.6101 0.4939 .4116017 0.8148
3 4896 + 0.6308 0.5197 .4076593 0.8121
4 4990 + 0.6140 0.5101 .4163428 0.8128
5 4995 + 0.6835 0.5706 .3866326 0.8060
6 4988 + 0.6512 0.5261 .3928514 0.8114
7 4745 + 0.6654 0.5501 .3933365 0.8090
8 4719 + 0.6588 0.5620 .4062066 0.8086
9 4940 + 0.5946 0.4735 .4131227 0.8160
10 4885 + 0.6370 0.5395 .4127566 0.8105
------------------------+----------------------------------------------------------------- Test scale
.4061475 0.8279
心理压力的统计描述如下表:
表格 3心理压力统计描述表
最小值
中位数
最大值
均值
标准差
人数
36
50
34.66857
8.533321
5072
三、家务劳动与心理压力关系
表格 4两性家务劳动分工不同情况下心理压力比
家务分工
回答人性别
男/频次
女/频次
总计
丈夫承担全部
34.04/50
32.8/25
33.626667/75
丈夫承担大部分
34.005587/ 179
33.430657/137
33.756329/316
基本上夫妻相同
34.663727/907
35.448759/927
35.060523/1834
妻子承担大部分
33.955267/693
34.248447/805
34.112817/1498
妻子承担全部
35.84472/161
35.044776/268
35.344988/429
总计
34.437688/1990
34.793247/2162
34.622832/4152
从上表格中,可以发现当丈夫承担全部家务时,女性的心理压力明显比男性的大。当妻子承担全部时心理压力最小,夫妻相同时次之,人数也最多,而心理压力最大的是丈夫承担全部和丈夫承担大部分。下表格说明受传统文化对两性的行为要求,视妻子承担家务劳动为天经地义,因此妻子承担大部分时,因履行了传统社会赋予女性的义务而心理压力也最小。当丈夫承担全部时,因妻子没有完成自身的"家庭任务"而心理压力最大。同时由于现代文化即男女平等观念的影响,夫妻基本相同时心理压力也很高,而且人数较多。
四、家务劳动受传统社会性别文化影响
当丈夫承担全部时,丈夫并没有因为承担了家务劳动,增加了工作量而产生心理压力,相反对女性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当丈夫承担大部分的时候女性的心理压力依然比男性大,夫妻基本相同时人数最多女性心理压力也最小。另外,当妻子承担全部时并没有出现与丈夫承担全部时的相反情况,即并没有造成男性的心理压力,女性也并没有因为承担比男性多而产生心理压力。换句话,家务劳动的工作量本身并不是直接造成心理压力的原因,而是社会文化对两性行为的要求影响着心理。妻子承担全部家务时,这在传统男权社会里视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所以无论对男性还是女性不会产生太多的心理不适感,因此心理压力也最小。另一方面,现代观念也对居民的心理产生了作用,夫妻基本相同时女性的心理压力很小。
同样是造成心理压力大的"妻子承担全部"和"丈夫承担全部",对两性所造成的心理压力并不一样。笔者认为,出现上述现象是因为跟传统的家务分工有关。在看上表中家务分工对男女两性心理压力的不同,更能反应传统观念对两性形成的行为和心理上的影响。由此可知,家务劳动的工作量本身并不是造成心理压力的主要原因,而是社会文化对两性的行为要求,女性承担家务劳动是正常而合理的行为,因此会出现,男性承担家务劳动时女性反而心理压力大,而女性承担家务劳动时并 两性均没有出现很明显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现代的观念也逐渐在影响着市民生活,因此夫妻基本相同的比例最高,心理压力也最小。
"男主外、女主内"对两性的要求有所不同,并对女性的心理压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果两性的工作挤占了家务劳动的时间,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在选取不同职业类型和单位性质的工作时间比较后发现,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劳动者无论是月工作时间还是一天工作时间都是最长的。同样是工作时间很长,挤占了家务劳动和与家人交流沟通时间,同等情况下对两性比较后,其他职业类型和单位性质下都是男性心理压力大,而个体户(男34.442478,女33.049505)和私营企业(男34.688742,女33.498039)都表现出女性的心理压力明显比男性大。工作时间的长短会影响女性抚养子女、照顾老人以及其他家务劳动时间的安排,工作时间长将挤占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而传统社会要求女性做家务,因此同样的工作时间,对女性会产生更大的心理压力,而男性则没有。即使当今女性绝大多数都参加工作,但更多的妻子表示自己的主要任务在于家庭。因而会产生同样的工作时间,对女性的心理压力影响大。而现实生活尤其是现代观念要求女性经济的独立、地位的提高,需要他们走出家庭,因而会加剧女性工作与家庭之间的矛盾。
对两性传统文化的认同,某种程度上是社会成员抵御心理压力的方式之一,反对传统文化将要受到普遍的舆论压力。说明社会文化的相对独立性和滞后性,抵御现代文化的取代。家务劳动体现了家庭性别角色分工,根据社会性别观念知道,"男主外、女主内"是受社会普遍认可的分工模式。这种角色要求对个体产生心理压力。
传统社会中,普遍认同"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务分工模式,家务分工体现了家庭中角色任务,个体感知到社会对两性的行为要求,并对社会文化对于家务分工模式的有自己评价和认知。认可并按照社会文化的家务分工模式行为的人群,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同,此时个体认知到社会环境不会对自己的行为产生负面效应,不会因此构成威胁,因而心理压力较小;不认可或行为有悖于家务分工模式时,个体感知到社会对自己行为的不认可,并认为这种不认可的社会文化环境对自己构成了伤害或者挑战等,因而产生心理压力。传统社会中,普遍认同"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务分工模式,家务分工体现了家庭中角色任务,个体感知到社会对两性的行为要求,并对社会文化对于家务分工模式的有自己评价和认知。认可并按照社会文化的家务分工模式行为的人群,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同,此时个体认知到社会环境不会对自己的行为产生负面效应,不会因此构成威胁,因而心理压力较小;不认可或行为有悖于家务分工模式时,个体感知到社会对自己行为的不认可,并认为这种不认可的社会文化环境对自己构成了伤害或者挑战等,因而产生心理压力。
参考文献:
中国日本合作课题"中国家庭调查"《课题数据报告》重庆出版社2009年.
(法)皮埃尔·布迪厄著,刘晖译《男性统治》海天出版社,2005年出版.
据国家统计局和妇联联合组织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女性受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与1990年相比,在18至64岁的女性中,2000年文盲比例已从30.1%下降到11.1%,特别是青壮年妇女的文盲率已降至4.9%。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从37.0%上升到50.7%,其中,城镇女性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比例为44.3%,比1990年提高了8.3个百分点,男女两性的比例差由12.6缩小到9.5。①随着女性教育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掌握了先进的科学技术,教育科技象把“双刃剑”,对我国女性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教育科技对性别意识的影响
所谓性别意识,指的是从性别的视角观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对其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以便防止和克服不利于两性发展的模式和举措。性别意识用变化发展的眼光,看待流行的社会性别观念,将具有自然属性的人作为发展的核心,认为女性应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存在价值。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家庭对教育越来越重视,青年男女享有教育资源的差距明显缩小。教育水平提高带来了社会的文明,也带来性别意识的理性与科学性,人们不再盲目地追求“男女都一样”,突破了职场“无性人”的意识,建立在尊重两性差异基础上的男女平等。但是在这个由男女共同构成的人类世界里,在普遍接纳、认可了男女平等原则的时代里,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并没有得到根本的变革。作为文化的传播者、教育发达与科技进步的代表———媒体,也在性别意识宣传表现出矛盾,产生许多负面影响。某些传媒制作者,包括某些女性制作者缺乏性别意识,将女性的价值限制在容貌、年龄、体形上;将女性生存的空间限制在家庭;,将女性生存的意义限制在妻子和母亲的角色上;将女性同男性的关系界定在依顺、服从、服务、性吸引上,并以此得到男性的呵护、爱慕、供养、资助和指导。
大众媒体中,女性形象是男性根据自己的需要创造的,许多内容影响了女性自身的发展,也限定了女性整体素质的提高,使女性在社会上追求成功的期望和要求也随之被弱化和淡化。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上世纪80年代播出很有影响的电视连续剧《渴望》,其收视率高达97%,剧中的女主人公刘慧芳,集忍让、宽容、自我牺牲和奉献精神为一身,明确反映出男权视角中对女性形象的一种社会期待和理想构造,这也是社会对女性期望值偏低在现实中的反映。同时,大众媒体中,女性的外貌特征比男性受到更多的审视和评判,女性的身材曲线、容貌年龄成为衡量女性价值的唯一尺度,女性形象更多的时候只是作为一个可供观赏的对象而存在,其自我、独立人格和能力的展现都被弱化和消损。女性则通过大众媒体的引导,学会了判断“美丑”的标准,并运用这种“标准”来衡量自己和他人,于是隆胸减肥以及各种美容手术趋之若鹜,竭尽全力地使自己更美丽。这种忽略健康自然、带有自残色彩的行为不仅是男性文化压迫女性的结果,也是女性自我要求、自行规范的结果。科技也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男权思维惯性、商业利益驱动以及缺乏性别平等意识等作用下,女性的形象表现和传播很大程度上处于误导状态,比较典型的是所谓“美女经济”,拿女性人体做秀,或者说是拿女性的人体当卖点,来哗众取宠,以增加自己或商品的知名度,而女性人体在这里往往只是吸引人们眼球,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的一个性的符号。
二、教育科技对女性就业的影响
第一次科技革命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使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改变为生产社会化和机器大工业的生产方式,为女性的社会就业创造了条件。第二次科技革命带来了电气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减弱了女性的就业劣势,女性就业也愈来愈得到社会的认可。进入20世纪以来,现代科技的发展不仅为女性走出厨房走出家庭进入社会职业领域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而且成为文明社会认同女性职业化并形成一种文化氛围的一个巨大的推进器。正如美国趋势专家约翰•奈思比曾经预言,女性在劳动市场居于弱势的年代就要过去,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经济独立,女性对于职业生涯的发展,有更多的选择权,甚至在创业的脚步上,都有超越男性的表现。有关调查表明,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和妇女就业、妇女的经济地位及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妇女受教育程度愈高,就业的可能性愈大,在社会和家庭内部地位越高,就愈能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而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以及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出现,为女性争取与男性同样的竞争和就业机会,改善女性的社会劳动分工,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工作活动中性别分离程度降低
传统的男女角色分工实际上根源于史前时期的男女体力上的差异,虽然文明的进程已从其他方面超越了“体力最强者的规则”,但这种超越对妇女的生存状况影响很小。随着信息、软件、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天、海洋等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将使以体力差别作为劳动分工之基础的男女职业选择界限逐渐淡化,以智能差异选择职业的机会将为女性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产业领域就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女性将获得与男性同等竞争的机会。随着女性素质的提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信息产业就业,从而逐步改变妇女的社会劳动分工。女性社会分工结构的优化,将相对减轻其劳动强度,增加工资收入,提高社会地位。这种变化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妇女就业主要分布在第一产业和与之相关的领域,而发达国家的女性则主要集中于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在我国,女性从业人数的70%处于第一产业,即便是城市女性从业人员,大多也是分布在低技能或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络的广泛使用,使第一、二产业的比重将逐渐下降,而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信息产业将得到充分的发展。而女性特有的细腻周到、善解人意和有耐心的特性将使她们在第三产业,包括第四产业中的信息服务业发挥所长。第二,在信息产业中,女性主要从事办公室电脑操作、以信息服务为基础的文秘管理和公关工作以及低层次的软件工作。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系统分析和程序设计,或是信息专业和管理层面的分工领域中,进一步改变性别分工状况。互联网使得男女在体力和心智上的差异没有必然的优劣和界定,反而是社会分工的科学化和缜密性更有利于女性价值的自我实现。一些女性也成为该行业的有影响的人物。例如,2003年9月的美国权威安全杂志—InformationSecurity评选趋势科技的共同创办人兼技术总监陈怡桦(EvaChen),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五大“最具远见女性”之一。#p#分页标题#e#
2.女性的就业领域扩大
根据查菲茨的理论提出,技术变化会使任何一个性别所掌握的技能老化,而其中女性所受到的不利影响更多,因为男人在寻求新的生产资源的工作角色的竞争中享有优势。尽管如此,现代信息技术仍为女性带来了积极的影响。首先,现代信息技术为女性参与更多重更高层次的社会分工领域提供了可进入性。其次,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为女性提供了更具有灵活性的兼职和远程工作。信息化导致商业、金融、贸易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人们可以利用已经建立的信息网络在家中购物、进行双向视频点播、科学咨询、浏览报纸杂志、网上求职等。在此基础上,大范围地实行弹性工作制、远程工作或在家上班成为必然趋势。女性需要花费比男性更多的时间来照顾孩子,传统的固定的办公室环境和固定工作时间往往使女性很难兼顾工作与家庭。利用信息新技术的远程办公实现了在家中工作,为女性提供了一种解决办法,使她们既有可获取报酬的工作和灵活而舒适的工作场所,又可以照料家务和子女,利于保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3.女性的自我发展拓展
首先,信息通信和传播技术以及目前广泛应用的互联网络使女性能够在更广阔的空间和领域中获取社会信息和资源,提供了更多的渠道让女性了解世界,学习最先进的技术和知识。这些使女性的视野更加开阔,站在世界的高度上评价事物,为自己的价值和角色定位做出正确的选择,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升自己的品位和能力。其次,由于计算机技术在生产中被广泛使用,生产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相对剩余时间延长,家庭电气化和家务劳动自动化也使家务劳动时间缩短,为女性的自我发展提供了时间上的保证。最后,网络空间给女性提供了一个更自由、更开放的生存空间。由于网络空间所具有的虚拟性和超时空等特点,女性在这里可以相应地摆脱传统的性别束缚,通过网络跨越现实生活的障碍,直接进入更广阔的世界,进入与自己志趣相投的群体,改变自己的思维和生活方式,增长见识,扩大思想、知识和生活范围。②建国以来,我国党和政府十分关注妇女就业问题,并把它作为妇女解放的重要任务。政府为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和技术素质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妇女的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扫盲教育等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女性在高学历结构中所占比例还很低。大量未能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甚至还有文盲和半文盲的妇女在当前激烈的岗位竞争中往往成为被淘汰的对象,即便工作也是在投入较多体力而获得较低收入的岗位上,这无益于妇女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改善。事实证明女性越是远离高科技,其淘汰的概率就越大。当然,现代科技也对女性心理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她们面临着技术压力,产生技术焦虑和技术恐惧,根据最近的一项相关调查表明,年轻女人已经渐渐远离计算机学位。③
三、教育科技对女性婚姻的影响
科学技术走进家庭,使得计划生育在技术上成为可能,这样就极大地降低了出生率,也正是由于科学技术把性生活与生育可以进行分离,对传统的性观念带来了冲击,婚前、婚外的性生活日益增加。我国的婚姻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择偶多选择干部、军人、华侨,如今爱选专家。这表面上看与科技无关,实际上是与科技作用日益明显,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地位的提高有很大的关系。科技还将进一步对家庭产生影响,如“试管婴儿”的出现对家庭的冲击,并引起伦理、宗教、社会学界的争论。④女性生育率与受教育年限呈负相关关系,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及婚姻适应度与受教育年限呈正相关关系。已婚妇女受教育年限越长,受教育水平越高,越能理解婚姻的真谛,更善于建设、维护和调适婚姻,表现出婚姻适应度越高。教育进步、科技发达为家庭沟通、天伦之乐的享受奠定了基础,但也带来负面影响,网恋、虚拟家庭、跟踪拍摄等等对婚姻的稳定是巨大挑战。仅以“网恋”为例,它让越来越多的家庭走向解体。网恋这种以现代网络空间及其电子媒介物为主要沟通手段的感情互动过程,成了人们婚外感情交流的工具。有的“网恋”者不要家人,高唱“网络就是我的家”,把绝大部分的业余时间挂在网上。有的甚至在网络上成立了“虚拟家庭”,弄得热火朝天,而对朝夕相处的伴侣漠然冷淡。每一个已婚者的网恋伴随的将是家庭的不和与破裂,而这些悲剧的根本原因在于网恋导致了家庭角色冲突。根据学者的分析,现实中的网恋对家庭产生的问题主要有:影响夫妻的身心健康;影响夫妻情感;严重的将导致家庭的破裂;影响亲子关系。
四、教育科技对家务劳动的影响
根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发现,2000年由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仍未改变,85%以上的家庭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教育科技发展使家务劳动社会化与现代货摊进程加快。家庭的生活服务劳动即家务劳动,随着大工业生产日益向深度和广度进军,以及社会服务事业的广泛开办,相继走向社会化之路。如纺线织布、缝衣做鞋、砍柴挑水、磨面碾米等,都曾是重要的家务劳动项目,现在则大都交付与社会,成为基础的社会产业部门。烹饪、育儿、洗衣、购物等,虽然仍是家务操作的主要内容,也因现代食品、饮食店、幼儿园、洗衣坊、商店的广泛提供与开办而大为减轻。家务劳动的现代化,即通过更新、改进家务劳动的工具和技术,减轻家务劳动强度,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家务劳动的效率。家务劳动的现代化推进,是大工业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家庭生活与现代工业科技结合的最佳形式与产物。自改革开放以来,以洗衣机、电冰箱、电饭锅、煤气灶、吸尘器、微波炉、多功能食物处理器等为代表的现代生活器具,纷纷进入家庭,使家务劳动的手段得以现代化装备。这极大地改变了家务处理的方式,提高了家务劳动的效率,增进了家庭生活的质量,对实现家庭现代化,推动家庭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转变,促成科学、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在家庭的确立,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功用。
家务劳动社会化与家务劳动现代化,两者都受到社会与家庭的极大关注与称颂,但两者毕竟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是以大工业机器劳动、现代科技和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为依托,用先进的社会化的大生产与大服务,替代个体家庭建立在落后的手工劳动基础上的自我生产和自我服务,从而使该家务项目在家庭中大为减少乃至最终消除,成为重要的社会产业部门和服务行业;后者则是维持小家庭自我生产、自我服务的固有模式不变,只是引入现代家务设备,用机械电器化操作替代传统手工劳动,从而使家务项目仍保留在家庭,家务处理的内容依旧,但操作方式全新。两者相比较而言,应认为前者要大大优越于后者,后者则存有先天性缺陷。⑤女性的职业、受教育程度及文化素质高低,对家务劳动手段现代化的追求会有不同。知识分子生活追求简单化,家务处理希望减轻化者居多,对可以节省家务操作时间与精力的家务设备特别喜爱,情有独钟,购后也能很快派上用场。一般的职工,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较多,生活俭朴,习惯于一切自己做,体力多劳累也在所不惜。故对现代家务设备添置要求不是很迫切,习惯于一种费心费力做家务以节约开销的生活。再如,知识分子一般是经济较宽裕,时间紧张,谋取职业外劳动收入的机会很多,增加家务设备以减轻家务处理,用金钱换取时间,用时间再多赚钱是合算的。一般工人的时间宽余,经济紧张,谋取第二职业的机会少,报酬也不高,故习惯于用时间的多耗费节约金钱的开销。#p#分页标题#e#
五、教育科技对女性健康的影响
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妇女健康运动对妇女健康的重新界定,使妇女健康从传统的妇幼保健医学模式转向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发展模式。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做出的定义是:“健康是指生理、心理及社会适应三个方面全部良好的一种状况,而不仅仅是指没有生病或者体质健壮”。联合国人口与发展大会则将生育健康定义为:“生育健康是指于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所涉一切事宜上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教育科技使女性更多地进入到白领阶层。职业女性工作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健康状况受到挑战。一项针对上海高校女性知识分子的调查显示,有失眠想象的大约占被调查人数的45%,有身心疲惫感的占59%,有时烦躁易怒情绪的占55%,常感体力不足的占48%,这表明这些女性知识分子的心理处于亚健康状态。⑥女性是家庭清洁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往往是她们承担了洗刷锅碗、洗涤衣物和进行室内驱虫、除秽等任务。在每天操持家务的过程中,难免要接触一些家用化学清洁剂。而这些清洁剂多是近年来一些化工产品(科技发展的产物)。家庭清洁用品对女性个体的损害主要在:皮肤、免疫系统、神经系统、血液系统、生殖系统。科学家在研究不孕症过程中,发现不女的不孕与长期使用洗涤剂关系密切。
论文关键词 离婚 夫妻扶养 救济
广州某媒体一则新闻,事业有成的阿军要和结发妻子离婚。妻子全身心照顾家庭15年,丈夫则在不断进修中成就一番事业,阿军先后三次到法院打官司要求离婚,妻子不同意离婚,还请求法院判令阿军履行每天2个小时照料家庭的义务,对以前未履行的家庭义务以每天2小时计付代偿家庭劳务费,1997年至2011年共计15年,10950个小时,以其时薪的1/5计,每小时200元,共计219万元。
一、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关于夫妻离婚后扶养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
2001年新的《婚姻法》颁布之后,在立法的层面增加了离婚后的帮助和救济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家务劳动补偿是指“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指的是因一方有法定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一方,应适当多分的制度,《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法定情形。
二、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夫妻离婚扶养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扶养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也有区分,广义的扶养泛指一定范围的内的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互相供养、生活上相互照料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形态。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力义务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夫妻扶养制度主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内的扶养而不包括婚姻关系之外,对于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一方,只能请求“适当经济帮助”作为救济,对于全职家庭妇女来说,一旦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消灭,离婚后必然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还可能因此丧失子女抚养权,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二)虽然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家务劳动的补偿限于夫妻婚前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范畴,但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本着长久共同生活的目的鲜有夫妻会约定婚后财产的所有形式,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夫妻采用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这个范围的夫妻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像案例里的情形,妻子全职家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采用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一旦消灭,无法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妻子的生存技能仅仅是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也无法保证自己的基本生活。其次,家务劳动补偿标准不够明确,如何确定付出义务较多,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问题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显然缺乏合理性。
(三)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过于严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的情形如:一方长期与他人保持通奸行为、染上性病又传染给配偶、犯罪被刑事处罚等不予考虑,极大的限制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得离婚后无过错一方获得补偿和救济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不利于弱势群体的权益。
(四)离婚后的经济帮助范围规定不够明确
现行规定只考虑离婚当时的情况,未考虑离婚后可能出现或者能够预见的问题,使得许多离婚当事人无资格适用该规定。离婚时分得财产可以保证一时的生活需要,但因为全职照顾家庭,丧失或部分丧失职业竞争力,离婚后即成为失业人员或者待业期间无经济来源;因为抚育年幼子女、照料老人无法参加职业劳动导致生活困难, 作为离婚另一方主体是否也应当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
其次“帮助”标准模糊。“适当帮助”的规定缺乏具体、明确的执行标准,在实践操作中难于把握。“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参考的标准是什么。法律规定具体的帮助内容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又给予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且没有规定“适当帮助”的期限是多久,在实践中往往导致时间太短没有实际作用,时间太长又导致新的矛盾。
三、 对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提出的建议
(一)将夫妻离婚后扶养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到法律当中
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及女性的生理特点等原因,不少人结婚后为了照顾家庭、生养子女,不得不将重心放在家庭之中,忽视了对事业的追求,虽然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女性在怀孕期间、生产后所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也因为某些现实情况得不到保障,部分女性因此丧失了工作岗位,一旦离婚,她们很难在社会中找到合适自己的位置。虽有不少人呼吁女性重新考虑回归家庭,然而现代社会无论从工作还是生活中,女性面临的竞争也越来越多,压力也与日俱增,如果没有对应的保障制度,女性回归家庭以后面临的危机越发的严峻,离婚后女性保证基本生活都有风险,更谈不上自身的发展,离婚扶养救济制度则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现代人观念的开放,也使得结婚和离婚的随意性越来越大,对应的婚后回归家庭的风险程度也增加不少,部分人考虑到离婚成本增加,离婚可能导致生活困难,甚至因为收入低面临放弃孩子抚养权等因素也会选择继续忍受不幸的婚姻,这背离了婚姻自由的本质,也违反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为了更好的保障和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应将离婚扶养制度纳入到法律体系,明确规定离婚后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申请扶养,扶养持续的时长,扶养给付方式是一次性给付还是分期给付,具体参照的标准是什么,从而帮助弱势群体在离婚后能够重新回归社会,找到自己的价值定位,同时也兼顾强势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避免增加离婚另一方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
(二)补充和增加补偿性的规定
现有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有失偏颇,婚姻法明确规定了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条件,但现实中很少有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使得这一规定鲜有适用,“拒不完全统计,我国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在这样的基础上,适用经济补偿的比例还要更低” 。传统家庭男主外女主内,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少数男性担当起了“妇男”、“奶爸”这样的角色,他们也可能成为离婚后的弱势群体。适当增加夫妻共同财产制条件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于保障居家一方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或者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接受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做出贡献的,都可以划入补偿性规定的范畴,对是否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规定不同的标准。家务劳动对于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无法用现存的行业标准来划分,而且婚姻解除以后,家务劳动对于当事人也不算是竞争条件,而婚姻另一方当事人则经过教育、培训而具备专业技能,专业技能属于无形财产,无法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而且这种技能在将来能够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如果离婚时不予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考虑到采用分别财产制的比例过低,建议增加夫妻共同财产制情况下家务劳动补偿以及教育、培训补偿的条件和标准,可以参考当事人对家庭的实际付出的劳动时间和强度,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长、以及教育培训所获取的职业技能的等级,对照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容同类型劳动或技能的社会价值制定相对应的补偿标准。
(三)将经济帮助的相关标准进一步细化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是“离婚时”,实际的情况往往是夫妻双方离婚一段时间以后,一方因照顾子女、就业难等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但在离婚时尚未出现,从而错过了请求期限。因此应将经济帮助的请求权设定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从而更全面的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常生活。
同时应当明确经济帮助的申请条件、给付标准和给付期限,比如离婚过错一方生活困难是否有权请求扶养?考虑的条件包括其中一方因抚养和教育子女或年老、疾病而不能就业;参加下岗工人再就业培训需要花费的时间和费用;或者虽然就业但收入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等。另一方有给付能力,但不应当超过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经济帮助应当设定期限笔者认为1年内较为恰当,否则也不利于保障给付方的合法权益。
论文摘要 农村女性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离婚救济制度对农村女性具有重要意义,在农村离婚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农村离婚女性的合法权益。但通过实践的检验,该制度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如何完善现有的离婚救济制度,建立更加合理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使婚姻法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在保护离婚弱势群体中得到充分彰显,这是新时期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必然要求。
论文关键词 离婚救济 农村女性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离婚自由越来越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我们的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地减少离婚本身对各方当事人以及社会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而离婚救济制度的设计则可以帮助在离婚中更好地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农村女性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受教育程度低,缺乏技能,生存能力较差,在整个社会中处于弱势。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农村的离婚率也一路攀升,农村离婚女性该如何利用离婚救济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生活,这其中又存在什么样的障碍,这些问题应引起关注。
一、离婚救济制度概述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为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救济制度具体包括三种情形: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通常也被称为家务劳动补偿或家务贡献补偿,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这种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对夫妻中较多地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的认可,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离婚经济帮助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经常称作“抚养金”。离婚时的经济帮助要求一方在离婚时生活确实有困难,而且提供帮助的一方应该具备负担能力。这种经济帮助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解除婚姻关系时具有人道主义的一种善后措施。因夫妻一方特定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这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等在离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
二、离婚救济制度对农村离婚女性的意义
(一)保障农村离婚女性合法权益
女性虽是半边天,但广大农村女性的现状表明了她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不争事实。经济的发展使得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中的留守妇女数量越来越多。生活的重压加上长期的分居使得夫妻之间的沟通交流减少,出现婚姻危机的比例明显增加,而这一过程中,女性往往是权益被侵害一方。离婚救济制度的设立,能为离婚中相对弱势一方的农村女性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有利于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
(二)改善农村离婚女性生活状况
在我国传统的婚姻模式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落户、生活为常态,婚姻关系中女方更多的依靠男方,这在农村地区尤为普遍。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农村女性便失去了生活的依靠,绝大多数农村女性会选择离开夫家回娘家,而在娘家她们处境尴尬,生活困难。从制度设计上来讲,良好的离婚救济制度能够扶弱济贫,能够改善农村离婚女性的生活状况,保障她们的基本人权。与各方面相对独立的城市女性相比较而言,离婚救济制度对于广大的农村女性具有更现实的意义。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农村的离婚案件中,有很大比例是因为男方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离婚救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离婚成本,警示人们慎重对待婚姻,可以预防和减少草率离婚。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不仅可以惩罚做出不道德的婚姻行为的一方,还能让农村离婚女性的生活得到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农村离婚女性心理得到平衡,减少对他人、对社会的仇恨,以良好的心态投入新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离婚救济制度在农村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但在实践中,离婚救济制度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
(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基本上为空白,其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这一方面是因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尤其是要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比例不足5%,农村地区更是少见,所以离婚案件中很少会有人用到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制度。另一方面,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将女性牢牢地定位在家务劳动的角色中,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习惯性的认为女性应该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当好贤内助,在受传统思想影响深刻的农村地区这种思想更为普遍。这就使得家务劳动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社会承认,人们也就不习惯于利用经济补偿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界定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包括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这是请求经济帮助的前提条件。在农村,一旦婚姻关系破裂,离婚女性大多生活无着,需要进行救济。所以农村的离婚案件中,虽然整体的经济帮助制度适用的比例不高,但请求经济帮助的绝大多数是女性。我国《婚姻法》规定,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可由双方协议,经济帮助的方式不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但因农村的生活现状,审判实践中,女方要求经济帮助的形式单一,基本上限于给付金钱,还因受到对方负担能力的限制,女方提出的经济帮助的请求往往无法得到实现。
还有一种情形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即审判人员为方便处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实际情况,适当向女方倾斜,而不单独适用或不支持离婚经济帮助,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该制度的适用价值,应引起关注。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在农村的离婚案件中,相比较前两种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比例相对较高。离婚可以通过协议和诉讼两种途径进行,协商不成而走上法庭的离婚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所规定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他人同居、重婚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较为普遍,通常由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性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时存在适用难的问题,制约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首先在于过错事实举证认定难。无论是家庭暴力、婚外情还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些行为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本身难以取证,加上无过错方的证据意识缺乏,取证手段有限,往往无法拿出充分的证据让法官对过错事实予以认定,也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这是导致提出请求的案件数量多,而极少获得支持的最主要的原因。其次,少数获得支持的离婚案件,损害赔偿的数额较低,起不到惩罚过错方和抚慰无过错方的作用。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确定,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同的法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相差悬殊,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再次,现行法律仅列举了4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没有兜底条款,范围太窄,使得现实生活中类似一方婚前故意隐瞒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导致婚后无法生育或正常生活的情形无法得到损害赔偿。
四、农村女性离婚救济的完善
考虑到农村女性的生存状况,要对农村离婚女性进行救济,一方面需要细化、完善现有的离婚救济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还需要提高农村女性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养,充分发挥各类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
(一)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从现实来看,离婚经济补偿要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是该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空缺的重要原因,因此,离婚经济补偿的给付应不考虑夫妻财产类型,只要一方为婚姻家庭的付出超出法定义务,就应得到经济补偿。如果是分别财产制,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单独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是共同财产制,可以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应多分得财产的法定理由。
关于该制度,现有法律只是规定了比较笼统的适用条件,但补偿方式、家务劳动价值的计算、补偿标准等却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导致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家务劳动的价值究竟该如何计算,学者们意见不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提出,家务劳动的价值应按照家政服务的市场价格来计算,但王歌雅教授认为: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按家政服务员的报酬计算,而应融合情感与精神投入的价值②。因此,采取一定标准确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是实践中该制度得以广泛适用的前提。
(二)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首先,现行法律对“生活困难”的界定应由绝对困难论转为相对困难论,将离婚导致的一方当事人生活水平降低的情形也包括在内,扩大经济帮助的适用范围,更好地补偿和救济离婚当事人。其次,应将经济帮助制度进行细化。如生活困难具体应包括哪些情形,帮助的方式有哪些,如果给付金钱数额如何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多长时间为适宜,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可以让该制度更加明晰,增加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第一,鉴于离婚原因的多样性,《婚姻法》第46条可增加“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这一兜底条款,赋予法院自由裁量空间,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将、、婚前故意隐瞒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等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对无过错方进行更好的救济。第二,提高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增加过错方的离婚成本,加大对无过错方的救济力度,同时在一定范围内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第三,鉴于举证难,应适当放宽无过错方对过错事实的举证要求,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降低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度,切实保障无过错方的婚姻权益。
(四)提高农村女性自身综合素质
农村女性整体上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成为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农村女性,尤其是年轻的农村女性,应适当的将自己从日常琐事中解放出来,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培训和辅导,学习文化知识和法律常识,掌握某种技能,增强独立性,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
关键词:劳动能力低下,家庭因素,培养,健康人格
网络时代的社会信息多元化,评价多元化,社会分工逐渐细化,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的父母们带给孩子的爱也越来越多。在这各父母要求多,社会需求多的情形下,孩子们要学习的内容也种类繁多,没有时间劳动,不愿劳动,逐渐远离劳动,日渐形成劳动力低下的现象。如:近些年陕西澄城某高中学校录取的新生中,有60%以上的人不会自己挂帐子,许多高中生在入学前没有亲手洗过一件衣服。一个班50名学生的调查,有49名不会缝补衣服,不会钉扣子。该县对所重点中学初一年纪的学生作过一次调查测试,结果表明,从没有洗过一件衬衫的占79%,不能煮好一锅白米饭的占84%,不会和不敢使用电饭锅、液化汽炉的占67%。对某小学一个班的调查,谬论班44名学生中,家长每天给整理书包的占39%,家长给洗手绢的占66%,家长给洗脚的占52.3%,家长给穿衣服的占59%。由此可见,劳动这种人类生存的基本素质,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正在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而被淡漠,被弱化,被遗忘。这种劳动观念淡漠,劳动能力低下的不正常现象影响着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劳动创造世界,劳动创造人类,劳动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些观点反映了客观真理。要做一个真正的人,就必须爱劳动。爱劳动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什么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差,劳动意识和劳动能力每况愈下?究竟是什么原因?该如何继承弘扬中华民族的美德?笔者对这些问题做了深刻的思考,以供探讨。
一、青少年劳动能力的现状
1、在家里:现在的青少年,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在家里被娇惯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懒骨头,在家里很少干家务活或不干家务活。饭前不知道整理餐桌,拿碗筷,饭后更不知道收拾餐桌及刷锅洗碗,房间脏了不扫,油瓶倒了不扶。甚至自己的一些自理性劳动都推给父母。
2、在学校:爷爷,奶奶接送心爱的孙子孙女,还有一些爷爷奶奶弓着腰在教室里替孩子们打扫卫生,或给孩子们记作业。到了中学最令班主任头疼的是班里的卫生,不会做值日,不知做什么,该干什么活,做值日逃跑等问题;还有很多学生记不住老师布置的作业,不做作业,抄作业,甚至花钱雇同学来写作业。
二、导致青少年劳动能力低下的原因:
1、家庭因素:
(1)家庭劳动启蒙教育不恰当;
(2)孩子小,怕添麻烦。一如:跟着洗衣服,跟着择菜,跟着擀饺子皮,跟着拿筷子端碗等,这时家长都会说:快去自己好好玩去,别弄脏了手和衣服,等长大了再学,这是爸爸、妈妈做的事。父母这种认为孩子太小不适合参与劳动的意识,在孩子远离劳动的行为中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3)孩子学习忙,怕耽误时间;
(4)心疼孩子,不让劳动。一有一份关于各国中小学生每日劳动时间的统计显示:美国72分钟,泰国66分钟,韩国42分钟,法国36分钟,英国30分钟,中国只有12分钟。中国城镇的中小学生大约有50%不参加或每天只参加10分钟的家务劳动。德国法律明确规定:孩子必须帮助父母做家务,其中610岁的孩子要帮助父母洗餐具,给全家人擦皮鞋;1416岁要负责擦汽车和菜园翻地;1618岁要完成每周一次的房间大扫除。
(5)生活富裕,没必要劳动;
(6)用劳动惩罚孩子;
(7)工种用贵贱来区分;
(8)家长养育观念的狭隘性;
(9)家长没有起到榜样作用;
(10)家长劳动教育没有持续性
2、学校因素:学校劳动教育的、缺失,也造成了孩子重学习,轻劳动的态度。学校在应试教育的压力下,过多的追求了成绩,忽视了劳动教育,课程安排很满,没有时间安排劳动课,锻炼课,没有大面积的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劳动最多也就是做值日和大扫除,由于人生安全问题,学生还没有擦玻璃的经验,技能及乐趣。
3、社会因素:
(1)社会片面的成才观和用人观对青少年劳动能力低下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社会主流观念的陈旧,不认同劳动最光荣。
三、培养孩子劳动能力的途径与方法:
劳动能力的培养重在家庭教育中,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培养孩子热爱劳动的品质。
1、及早的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婴儿刚出生经常有不会吮吸母亲的乳汁而饿哭的现象,为了生存婴儿每天学习吮吸妈妈的乳汁,所以劳动是人的本能。家长应尽量满足孩子的需要,让他尽早的参加家务劳动,这种做法并不单纯是为了帮助大人减轻家务负担,而重要的是通过做力所能及的家务来培养孩子的责任感,独立自主能力这些都是塑造健康人格所必需的保障。
2、家长要起到劳动教育的示范作用。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劳动教育方面家长首先要为孩子做表率。父母主动承担家务劳动的精神会感染孩子,在这各好的家庭氛围的熏陶下,孩子会逐步从父母身上学到为他人着想,热爱劳动的美好品质。
3、家长要鼓励孩子进行自理性劳动。
4、家长随时树立孩子的劳动自信心。
5、家长多带孩子参加公益劳动。
让孩子能明辨是非,全面看问题,知道不是所有的劳动都有报酬,劳动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金钱上,从而正确的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6、重视劳动实践
四、劳动教育对孩子健康人格的影响
1、劳动有助于孩子的发展
2、劳动能促进孩子智力发展
从生物学角度讲,适当劳动可以促进血液循环,加速新陈代谢过程,调节大脑疲劳,有利于大脑发育。长期的劳动过程还可以培养孩子对事物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
3、劳动易于培养孩子的创新品质
一切的创新能力和技能与劳动实践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经过动手和实践,思维和想像往往不够深刻,不够深远。即使科学家的发现和发明,都是在动手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
4、劳动促使关系和谐
5、劳动能更好的孝敬老人,给国家减免。
本期主讲嘉宾:邱继成信达证券研发中心首席经济学家
相比政府主导的城市化的资源错配风险而言,农民工市民化的净收益(机会成本的反面)计算看似不明确,但却客观存在,因为农民工每天都在做着这样的计算:要不要搬到城里,是举家搬迁,还是一家分开来城市化。理解他们决策的机会成本及福利函数极具政策意义。
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与净收益
首先,中国农民工市民化隐含的机会成本在于,农村家庭成员为家庭所免费提供家务劳动这一功能,因为搬到城里而无法维持或被迫转向市场购买。因此,对于农民工自身属成本项目,对于他人即是净收益。
这里所说的机会成本并非传统经济分析意义上的机会成本,即所谓进城成为市民或到城里打工的机会成本等于放弃了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种植活动能获得的收益机会。如果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机会成本,那么,只要城里打工收入能够大于留在本地从事农业的收入,去城里打工或变成市民而放弃种植的选择即可被证明是合理与正确的。
我们所挖掘的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的概念,是基于“城镇化,其实就是农民工市民化”的逻辑,即农民工以城市工商业为职业、把家安到城里来的社会过程。既然是安家,就要把分析的焦点集中于家庭这一最基本的单位,那么,2亿多农民工没有把家安在城市的真实成本在哪里?
目前,外出打工家庭的义务劳动普遍是由留守农村的老人或夫妇分工完成的。原因何在?这是经济计算的结果。
从现状来看,农民工还没有把家安到城里,是因为他离不开农村老家成员对义务劳动的投入与支持,他在城里的收入还不足以使他在城里能购买得起可替代的服务和产品。这样的劳动服务包括小孩的照顾、煮饭、做菜、洗衣、卫生清理、老人的照顾、小孩的教育、上下学的接送等。根据经合组织(OECD)的报告,从其成员国家看,家庭成员所提供的这类义务劳动所计算出来的货币化价值可以占到GDP的1/3甚至以上。反观中国2亿多农民工家庭,如果我们有数据,从家庭的基本单元出发,一定能够看到,2亿多农民工里,不论他们选择的是一家两口出来打工,或一家只出来一个,抑或接孩子出来留老人在家,都是经过了成本—收益的计算,这其中,家庭义务劳动的成本福利,一定计算在内,且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变量。
那么,未来呢?
随着市民化浪潮的推动,家庭迁往城市,原先成员分工提供的家庭福利模式将发生改变,家庭规模变小,或赡养老人义务变重,因此,作为成本项中重要的一分子—家庭义务劳动由谁来承担或外部如何供给呢?如前所述,对于一个经济主体是成本,对另一个经济主体就是净收益。实际上,家庭内部义务劳动的外部化,即货币化的购买,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农民工市民化需要考虑的,正是家庭成员所承担的这种内部的家庭义务劳动对于家庭福利和消费支出的积极意义。成为市民以后,原先在农村老家由留守老人或留守太太执行的义务劳动这一功能可能缺损或无法继续履行。另外,由于农民进城难以一起带老人入城照顾孩子、送孩子入托、上学送接、做饭、买菜等,而城市生活的压力将迫使夫妻都需全职工作,因此这些活动将不得不转向市场购买,这增加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费用,若为节省这个费用,农民工或必须携带老人一起入城落户,而这又势必增加租房或买房成本。不论哪一种情形,农民市民化的机会成本都是难以避免的。
这个机会成本也不是不能克服,但克服需要更高的收入,这取决于多方面的条件:农民投资于市民化的努力回报,例如教育和人力资本积累的迅速提升。外在政策也能够帮上忙,如保障房、廉租房、社保医疗和教育等。如果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收益能够超过义务劳动的市场替代成本,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就会轻松些。反过来,如果农民工自身的积累和努力的结果有限,政策扶持的力度也不尽完美,那么,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巨大。这个机会成本的产生正是由于我们没有将所看到的家庭成员提供家庭义务劳动的价值部分计算进来。而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正是这部分没有计入的重要家庭功能。
另外一个极其重要的认识,就是城市化是高收益净值的重要推手。尽管教育、人力资本提升、户籍制度改革、社保医疗等政策都很重要,但比不过城市化的推动作用。城市化的本质含义就是积聚工商资源、汇集创新、吸引人才、创造高收益净值的机会。农民工市民化的一个方面也就是其职业身份的选择和固定化,特别是他们向往迁移到产生高收益净值的城市里择业和居住。因此,城市错配的风险影响比较大,既影响国家发展进程,也影响农民工的市民化。
农民工市民化的净收益估算
从中国农村人口的年龄结构情况可以看到, 0-14岁的儿童合计1.27亿,占农村人口的19.16%;60岁以上的老人接近1亿,占15%。对于这两部分人口,他们需要家庭成员提供较多的细心照顾,也就是要较多的家务投入。我们所说的2亿农民工的市民化,其家庭人口结构可以参照农村人口结构,他们也有类似比例的0-14岁的儿童和6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照看。
那么,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家庭义务劳动的货币化将提供多大的市场规模呢?
我们做一个最大规模的预测:假设目前农村家庭的家务劳动时间每天平均为4小时,由城里小时工提供的这类服务按每小时15元计。按重置成本计算,农村家庭的家务劳动价值为60元/天。农村三口之家全年家务劳动的价值为2.19万元。假设市民化后,2亿农民工进城后都要货币化替代家务劳动(理由是城市生活需要双职工工作),那么,其每年需要从劳务市场购买4.3万亿元的家庭劳务,占当年GDP约8%的比例。而该家务劳动的价格并没有考虑更复杂的老人看护、婴儿看护、儿童照顾等,这类复杂劳务的价格将更高。由此计算,市民化所带来的家庭劳动的市场化替代将轻易超过GDP总额的10%。这显然是相当可观的市场机会。
从市场的角度看,并且,只从家庭义务劳动的货币化进程看,农民工市民化之后,很大的投资机会一定是在儿童和老人的护理、儿童教育、医疗、餐饮、娱乐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