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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山安全;标准化体系;考评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7-0179-01
1 引言
近十年来,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对资源的消耗和依赖越来越大,这导致了矿物原料生产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片面的只注重效益和轻视安全的现象较为普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上某些矿山处于偏远地区,当地安监部门监管乏力,对小型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重视不够,造成伤亡事故不断。能源的供应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关系到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矿山安全状况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建立矿山安全标准化体系和考核标准具有重大意义。
2 矿山建立安全标准化的意义
我国目前矿山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朝好的方向发展,事故数量稳定,且事故数量与死亡人数呈下降趋势,但基数仍然相当大,安全形势依然非常严峻。造成这种状况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是因为小型矿山在安全生产上没有标准化,存在诸多问题,如下:
(1)安全基础薄弱。(2)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3)工艺流程落后。(4)员工素质不高。因此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是一套安全标准化建立、实施和考评的完整过程,每个步骤都同等重要。论文希望通过研究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考核体系,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及专业机构评审作参考,促进我国安全标准化水平建设。
特针对矿山企业,研究矿山标准化具有如下意义:
(1)帮助企业全体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意识。(2)促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改进。(3)全面提高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4)促进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3 目前安全标准化考评方法存在的问题
矿山企业建立并运行安全标准化管理这套体系,并由有资质的监管部门和考评机构对企业安全标准化绩效进行考评打分,确定评定等级。在具体的考评实施中,通过对大量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打分的案例分析,发现安全标准化的考评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考评的内容有较多的重复。在《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中规定的非煤矿山考评的14大要素考核内容存在较多的重复和交叉部分,这会对打分和考评结果的准确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2)考评过程可操作性不强。如果按评分表考核内容以及《评分办法》中规定的14大要素,有些企业执行起来很困难。
(3)考评得分不够明确。《在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规定的14个要素中,若针对某个具体的矿山企业,有些项目是不存在的,对于此种情况,标准化完成率得分中应给予满分还是减去所有分不够明确。
(4)按评分表进行考察,可能会造成考评过程复杂容易导致形式化。考评的内容太多,任务量大,需要有充分的时间和经验丰富的考评人员才能保证考评的公正客观。目前,仍然有很多企业的领导者认为安全标准化的考评工作只是一种形式,再加上考评工作的复杂和任务艰巨,极易使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形式化,不利于促进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
4 安全标准化考评方案建立
4.1 考评的目标体系
根据矿山具体情况,选取14个建设安全标准化的要素:安全生产总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安全组织保障、作业流程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设备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保险、事故调查处理、应急管理和绩效测评等。这14个核心要素作为安全标准化考核的目标来源。
4.2 考核目标分解
为提高安全标准化考核的效率,以及做到科学的考评,按照考评人员的素质、专业知识把目标体系的14个要素分为3类,即综合安全管理类、设备安全管理类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结合我国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把安全标准化目标进行分解将综合安全管理类目标分为11个要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分为10个要素;设备安全管理分为10个要素。每个要素后分诸多子目标。
综合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2)安全生产组织保障,(3)外部联系与沟通,(4)安全教育培训,(5)安全投入与工伤保险,(6)劳动防护用品、(7)职业卫生管理,(8)事故、事件管理,(9)应急管理,(10)安全检查,(11)风险管理。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采矿工艺,(2)采场,(3)穿孔作业,(4)爆破作业,(5)铲装作业,(6)运输作业,(7)供电作业,(8)排土场作业,(9)防排水作业,(10)防灭火管理。
设备安全管理:(1)设备设施管理,(2)特种设备,(3)钻机设备,(4)铲装设备,(5)运输设备,(6)电器设备设施,(7)排水设备设施,(8)照明设施,(9)仪器仪表,(10)防火设施。
4.3 考评的目标的维度分解
任何一个项目的完成都要经过决策层的决策、作业人员的执行以及发现问题后的改进这3个基本环节。对此,本文把安全标准化考核目标也划分为策划(责任人是否对要素作出计划)、执行(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计划进行实施)和更新改进(相关人员是否对考察要素执行效果进行评价,是否按照评价结果对目标进行更新和改进)3个维度。如下图:
把对安全标准化考核目标分为3个维度,能使评审人员非常清楚的了解各项工作的进展程度,明确企业在安全方面的改进方向和重点,同时也能确保安全标准化的构建落到实处。
4.4 考评目标的分值和权重
关键词:事业单位 预算管理 问题 对策
事业单位,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是国家机构的分支。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总体计划的落实。随着我国财务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预算体制得到了长足的进步,较好的服务了社会的发展,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预算管理在编制、执行、监督等方面显现出许多问题,已不能适应现阶段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几点建议性措施,以提高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一、当前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算编制欠规范、有效性较差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由于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资金规模和项目细目增多,造成有些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欠规范,主要表现在预算项目未进行细化,预算资金用途不明确,公务经费与专项资金分类不清,各项收支的预算建议缺乏依据,预算编制数据脱离发展实际等。
2.预算执行不严格,随意性较大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目前部分事业单位的预算资金执行不规范,随意性较大,主要体现在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相脱离,没有统筹安排。预算外资金是一种财政性资金,它主要是依靠政权手段或强制措施所取得的一种收费,不能归单位所有,自收、自支、自行管理。而目前有的预算外资金执行过程中没有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核制度,没能将预算外资金真正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形成了体外循环,不能真正明确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和范围,失去了预算外资金统一性、完整性、效率性、公开性相结合的原则。
3.预算监督较薄弱,严谨性较差
事业单位的监督一方面来自自身的监督检查,一方面来自上级所属部门的检查监督。一些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机制并不健全,单位的领导不重视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设,没有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对预算审核的分析、检查,采取回避、不报告或减少责任,造成预算监督长期处于失位状态,严重影响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4.管理人员层次低,专业性较差
事业单位有明确的人员编制限制,部分财务人员本身素质偏低,学历、专业技能水平不够高,财务知识落后,加之身兼多职,工作任务重、负担大,在财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错误,这些问题的出现往往与单位财务人员政策水平低、对财务规章意识不强有关。会计法是财务人员工作遵循的总方针,这方面欠缺,就很可能在重大问题上偏离方向,发生不应该发生的责任事故,甚至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二、完善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的相关对策
财务预算贯穿于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它是事业单位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和费用支付的依据。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搞好财务预算编制,明确项目支出,规范资金运用,提高资金效益,针对当前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1.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管理科学性
依法科学编制预算,切实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既要切实解决项目“散”、“碎”问题,提高发展性资金安排的集中度,还要将预算项目编制到具体承担单位和可执行的项目上,防止缺乏实际意义的项目“打捆”问题出现,减少预算调整幅度,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首先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提高集中财力办大事水平。二优先安排制约交通发展瓶颈的项目,严格控制发展性资金安排管理费。一般项目不得单独安排项目管理费,确实需要安排的,要按政策和标准安排,并加强项目管理费支出管理,执行中项目管理经费结余一律收回。通过财务预算的严格执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打下良好基础。
3.完善监督机制,增强预算管理严肃性
为完善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机制,事业单位领导应充分重视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关财务人员的配备,同时也要加大外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力度,使事业单位内部潜在的风险可以得到及时地纰漏。财务部门要加大整顿会计秩序的力度,促进和帮助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的会计机构以及会计监督核算方面的规章制度。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严谨的执行会计纪律和会计制度。审计部门应该强化综合监督力度,认真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完善政府部门的定期审计,跟踪监督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执行,绝不姑息迁就。通过监督机制的内外联动,以增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4.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十一五”期间,中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从“十五”末的21.6亿吨标准煤,上升到2010年的29.6亿吨左右,年均增长6.5%,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从“十五”末的23.6亿吨标准煤,上升到2010年的32亿吨,年均增长6.3%。中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电网规模、太阳能产能规模、风能产能规模、风电新增装机容量、核电在建规模均居世界第一,并即将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电力装机也将成为世界第一。2010年,我国GDP位居世界第二,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人均收入只有日本的1/10。预计中国将在2030~2050年超越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经济体,但人均水平仍只有美国的1/5或1/4。可以说,能源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能源大而不强的问题十分突出。
一、能源战略缺失,能源规划滞后,能源发展无序
能源战略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当前,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已制定并正在调整自己的能源战略,但中国至今尚未确定能源发展战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能源规划,导致能源发展整体不平衡,能源需求快速增长与资源短缺、能源开发强度加大与生态环境保护滞后、新能源开发迅猛与送出消纳制约、城市与农村能源发展不均衡等矛盾难以解决,实践中每每出现项目驱动政策,而不是政策驱动项目的情况,更难以使能源发展与经济发展、环境、资源相协调。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发展规模,在没有统一部署的前提下,出台自己的能源规划,推动了一轮又一轮的跑马圈地、无序发展。
二、能源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
能源安全关系国家的经济命脉和民生大计,是影响世界稳定乃至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已成为各国最重要的能源战略。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欧美日等国家从降低能源对外依存度、稳定世界能源价格、拓展国际能源市场、扩大战略储备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能源安全保障体系。
但中国能源安全保障体系尚不健全,能源安全仍面临著许多矛盾和问题。一是资源量不足,对外依存度高。我国煤炭、石油、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分别为1145亿吨、21亿吨和2.5万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9%、6.2%和6.7%,石油、天然气等优质能源资源尤其缺乏。中国1995年成为石油净进口国,2010年石油对外依存度达到55%;2007年成为天然气净进口国,2009年成为原煤净进口国。二是利用境外能源资源面临巨大挑战。中国对国际能源价格的影响力有限,利用境外能源资源的环境较为复杂,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多,风险增大。三是能源储备和应急保障能力亟待提高。中国战略石油储备建设刚刚起步,储备规模仅相当于30天的消费量,收储水平离国际公认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天然气储备和调峰能力建设还没有跟上;电网抗灾能力亟待提高;煤炭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维护能源安全任务艰巨。
三、优化能源结构面临诸多瓶颈
世界能源消费结构从上世纪中期已进入以石油为主的石油时代,随著天然气产量的迅速增加,上世纪后期又进入了石油天然气时代。进入本世纪以来,随著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世界能源将向更加低碳方向转变。
中国能源结构长期以来倚重煤炭,煤炭消费比重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40个百分点。2010年我国煤炭消费量32亿吨,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69%,水电、核电、风电等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为8.3%,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优化电源结构仍面临诸多挑战:水电开发方面,面临著项目前期储备不足、移民和环境保护成本增加等问题。核电发展方面,面临著投资体制改革滞后、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核心技术未完全掌握、标准认证体系未建立、人才短缺等问题。新能源发展方面,面临著装机容量大而发电量少,发展速度快而效益低,资源、资金浪费严重以及并网难、消纳难、调峰难等问题。
四、能源效率提高缓慢并大大低于国际先进水平
中国目前的能源效率约为29%,比世界先进水平约低10个百分点;终端利效率约为41%,比世界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以上。中国自2006年以后能源效率提高速度非常缓慢,进一步提高的难度很大。国际能源署首席经济学家比罗尔指出:2000年美国能源消费量是中国的2倍,而现在中国能耗总量已超过美国,这10年中,美国每年提高能效2.5%,中国则每年仅提高1.7%。当前,全国范围内节能减排的经济运行机制并没有建立,目前所取得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取得的。
中国能源效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二产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例高达48.6%,二产占能源消费的近70%。工业中重化工业比重大,各种基础原材料的消耗量惊人。加工业普遍附加值低。二是相关能源转换和用能装备和技术的能效偏低。三是能源结构煤炭比例高,整个能源系统效率难以提高。
五、新能源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在全球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新能源革命成为全球发展的主导模式。世界各大经济体都在新能源研发方面投入巨额资金作为经济刺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成为新能源发展的领跑者,从而占据未来竞争的制高点。
我国对新能源科研的投入明显不足,能源“技术空心化”和能源重大技术装备“空心化”状况还没有得到改善,大部分核心技术尚未掌握,设备制造主要是购买国外的生产许可证,关键设备、组件还依赖进口,产业集中度不高,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引进技术消化提升力度不够,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导致我国新能源快速发展的同时承担著巨大的投资风险和技术风险。目前政策支持的重点和补贴大部分集中于产业中游及设备制造环节,对上游研发和下游应用补贴较少,虽然刺激了产能的迅速扩大,但不利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对新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六、缺乏真正强大的现代能源企业
一个国家的强盛关键是一批强大现代化企业的支撑。2010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排名,中国三大能源企业位列前10,中国石化、国家电网和中国石油分列第7、第8和第10位。但是,这三大能源企业的营业收入虽超过内地上榜企业的1/3,利润却仅占13.72%。国内四家石油公司的营业收入总和与美孚石油基本相当,总利润却只有美孚石油的39.19%。不难设想,如果这些企业失去政府的扶持和政策保护地位或垄断地位,企业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从何而来?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煤”和“计划电”的矛盾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发电企业几年来都处于亏损状态,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很大限制。
越大越好不是经济增长方式和企业发展的最佳选择,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各中央企业的总资产和总利润排名,并以末位淘汰予以激励,导致国有大型能源企业不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和追求效益的提高上,而是争相做大,以大论英雄,进而更加追求技术、体制、机制的大垄断,难以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真正强大的现代企业。
七、能源管理体制机制不适应能源改革发展的需要
世界各能源大国都有较为稳定和完善的能源管理体制。美国能源部有1.5万名联邦雇员从事能源管理。我国能源管理机构虽然经历多次改革,但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权威的且长期稳定的能源管理部门,导致政府管理的重点更多地放在前置性审批环节,侧重于投资、价格、生产规模等经济性管理,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与管理以及对环境、安全、质量、资源保护等外部性问题的监管相对较弱,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审批轻监督、重生产轻消费、重供应轻节约的现象。此外,由于能源管理和监管分散在不同部门,各部门之间存在目标和步调不一致的问题,政策的针对性不强影响了政策的整体效果,无法形成政策的合力,更无法实现长远的政策目标。
能源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是世界能源发展的主流,欧美等国早已完成电力、天然气等市场化改革,并且能源市场的边界和范围进一步扩大,正在大力推进以完善定价机制、建立绿色配额交易机制等为核心内容的制度设计和调整,但我国能源领域的体制改革处于停滞状态,还没有建立起灵活、公平、透明的能源交易市场机制,已成为制约能源发展特别是新能源发展的障碍。
关键词:智能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高科技:工程应用
智能建筑是现代建筑业更新换代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电子技术与人类古老行业的结合,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也是现代社会进步的标志。一个国家拥有多少数量的智能建筑,及建筑物智能化程度的高低,显示出国民经济综合实力的表现。
一、智能建筑是建筑物发展方向
智能建筑的重要标志是智能化集成系统,也就是通讯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和办公自动化三个系统的集成,是原来建筑物中“弱电”系统水平的极大提升。这种提升使不少人在认识上产生了误区,许多业主及设计人员对智能建筑的功能,信息化产品了解较少,形成一种盲目的“智能热”,造成智能建筑的规模和功能超出实际需要。事实上智能建筑属于高科技,投入也相对高,工程有一定难度,技术含量高风险也大。一些开发商把智能化变成推销手段,追求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大而全。实际上很多系统建成后难以启用,成为一种摆设。据文献资料介绍,国内已建成的智能建筑有70%以上运行不正常,从工作实际使用分析,至今看到的真正达到智能标准的确实不多,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状。
在我国的智能建筑,其智能化程度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既经济又实用为发展方向。设计中各种智能化系统存在的必要性能否满足建设者的需要,必须树立以人为本观念。根据不同服务对象,不同档次,不同地区建筑的需求,配置不同需求的智能化装置。
二、完善适应的政策措施
智能建筑的发展将进入一个发展快车道,人们的传统观念及旧规程不能适应时代前进的需要。经验表明政府的正确引导是技术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现在从全国范围看,与智能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有许多个,如建设、邮电、广电,技术监管及公安等,管理部门多标准不同,难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对于智能建筑专业的规范化,必须统一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智能建筑开发突出的问题是缺乏规范和标准,开发商对参于建设的各方如设计,集成商及供货商没有更有效的监控措施,使用到工程的智能化设备在无检测,无规范标;隹情况下任其使用和随意验收,而交工后不能正常使用,造成智能建筑整体功能不完善,达不到智能化要求。
现在国内智能化建筑市场还缺乏规范行为,需要从行政管理和技术措施上对智能建筑市场和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智能建筑的发展必须符合中国政府发表的“中国21世纪议程” 中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总方针。政府参于和指导规范智能建筑的管理极其关键,理顺现行建设体制,按市场规则引导和推动智能建筑的快速发展。具体操作上要建立健全智能建筑的管理体制,完善设计、施工、系统集成、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严格制度审查及工程验收制度。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使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大处罚,使我国智能建筑从小到大,从局部到整体形成一个优良体系。
三、智能建筑一体化运作
由于智能化建筑技术不同于传统的技术领域。而智能化建筑技术是新兴的高科技领域,技术发展并不完美,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因智能化建筑不是单一建筑或单一设备产品,而是多学科多个专业技术综合应用的整体建筑产品。其技术发展必须要多个行业,多个管理部门的协调共同发展。可见传统工程设计单位专业技术构成,已远远不能适应现时代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需要。
建筑作为永恒的主体必须使其具备比较高的智能系统,并使其实现综合价值的最大化。现在智能化建筑直接应用的技术是建筑技术、计算机技术、自动化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在当代智能化建筑领域内,信息网络技术、控制网络技术、智能卡技术、可视化技术,流动办公技术、家庭智能化技术、数据卫星通讯技术、无线局部网络化技术及双向电视传输技术等,都会有更加广泛深入的具体应用。
四、提高设计人员专业水平
智能建筑的设计与施工人员的素质总体水平急待提高。许多设计单位没有智能建筑化系统的设计资质,缺乏智能化专业设计人才,特别是建筑“弱电”人才,在智能设计与施工管理方面均存在严重不足。导致许多设计技术问题遗留给集成供应商或施工单位,造成智能化系统的质量低劣和先天不足。另外智能化产品规格混乱通用性差,使系统集成难以实现或留下潜在隐患。对于施工企业而言,目前专业划分过细,缺乏综合实力,很难承担一个项目的全部施工内容。现在智能建筑的智能化系统的安装施工,是由集成商自己来承担。而集成商因为没有施工力量将安装工程分包给其它人施工,其工程质量很难保证。而施工验收仍偏重于定性验收,忽视定量验收。问题是缺乏掌握智能化系统技术人才,造成在设计、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不能把关,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因此,智能建筑的管理者与使用者的素质也应全面提升。伴随着计算机、通信、控制技术的发展提高,智能建筑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现在的建筑、结构、设备和电气工程师,极其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智能建筑所具备的特征和功能,拓宽视野,使国内的建筑设计,物业管理系统和服务水平上一个台阶,具备真正意义上的高智能。对设计人员的要求要充分应用建筑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和自动化技术,交叉进行技术设计,灵活运用“强弱电”一体化,机电一体化和通信自动化技术,把智能建筑有机结合控制,对设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意义重大。
五、总结经验提高整体水平
智能建筑的领域在我国起步较晚,但经过建筑界人们的艰辛努力,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正在缩小。现在我国的智能化建筑正在高速发展,特别是上海、北京、广州及深圳等发达城市, 市场潜力十分巨大。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智能建筑无论建设标准,还是质量方面不能与国外相比,只能算是准智能建筑。要充分利用当今的信息技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赶上国际先进水平,而不要重复别人走过的弯路。智能建筑虽然有明显的优势,但造价偏高,涉及多个高新技术和产品,国内从经济实力,技术应用及管理水平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较大的差距。由于智能建筑领域发展很快,技术也在不断变化中,因此,对国外先进技术不宜以行政手段强制在某一技术或协议标准上,应采取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使其符合国内实际需要。
中国的货币政策通常标准描述是“稳健”二字,但在实务操作中会有不同。 从货币供应量和贷款增速情况来看,2011年央行实施了名义稳健、实际偏紧的货币调控,通过存款准备金率、贷款规模、存贷比等行政和市场结合的手段,使中国的货币增速出现了大幅度的回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为了应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在2009年和2010年两年大量投放货币,两年中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加25万亿元,投放的力度前所未有。因此,2011年的货币政策首要目标就是抑制通货膨胀。2011年社会融资总量有比较大的收缩,成为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提高的客观因素。2011年融资总量比上年减少了1.44万亿元,贷款总量是收缩的。从利率水平来看,2011年5月份以后,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的月加权的平均利率和债券回购的月加权的平均利率突破3%,这是一个很高的水平,说明了银行间市场资金是相当紧的。
2012年的货币政策会是名义稳健、实际偏紧,还是名义稳健、实际回归中性,或是名义稳健、实际偏松,其实不仅是全社会的关注点,更主要的是央行“摸石头过河”的智慧选择。
眼下“摸”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基础货币的投放渠道发生了变化。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央行主要是通过外汇占款来投放基础货币的。2011年四季度外汇占款出现了净减少,3个月共减少了1500亿,连续3个月减少的情况大约近10年不曾出现过,这是个新问题。2012年1月份外汇占款增长1400亿,同比少增3600亿。目前欧洲的经济形势依然艰难,银行为了自救,有可能抽回资金。在欧洲资金可能回流的情况下,中国全年的外汇占款不会有很高的增长。央行通过外汇占款来投放基础货币的渠道变窄了,央行要实现M2增长14%的目标,只能选择增加贷款投放等办法了。
二是外部宽松的货币环境和内部大量的货币存量,仍然有可能产生通货膨胀的较大压力。从外部看,在当前欧债危机影响下,在全球经济增速缓慢、通胀高位回落的背景下,全球央行的货币政策开始向宽松倾斜。对于新兴市场国家而言,在经历了控制物价而进行的多次加息后,它们有充足的“弹药”去释放流动性;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则会选择“零利率”继续维持宽松,暂不退出的方式来刺激经济。从内部看,2009年到2011年,中国净增的M2是3.65万亿元,标志着国内的货币存量非常大。钱多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就会增加。2011年12月CPI是4.1%,全年是5.4%,看起来不是很高,但实际的感觉却并不低。CPI是消费物价指数,并不是真正衡量一个国家物价水平或物价上涨程度的指标,真正用来对此衡量的指标是GDP平减指数。有学者作过计算,2011年应是10%左右,这个水平其实并不低,和人们的感受是吻合的。2012年CPI逐月为4.5%、3.2%、3.6%,并不能确定CPI进入下行。在这种形势下,央行在考虑货币投放时,通货膨胀会是挥之不去的顾忌。
三是2012年潜在的金融风险有可能在局部暴露。比如房地产市场去年已经出问题了,典型的如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暴露,就完全是因房地产市场调整而揭开的。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整的继续深入,调控力度如不发生放松,其他地区的借贷风险也将会暴露出来。与此相关的担保机构的风险也会进一步暴露,因为去年担保业有的机构做得太火了,大量的钱通过他们,直接或间接贷给了房地产的企业。此外,个别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也有可能暴露。局部的问题肯定比全局的问题更加严重和突出,不可能不影响全局的计划和安排。
四是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量有可能下降。反映实体经济活跃程度,从生产组织角度去看,分析用电量增长多少,往往非常客观真实。2011年用电量增长了将近12%。国家电监会有一个预测,2012年用电量会放缓到8.5%。从实际情况看,1月份全社会负增长7%,湖南负增长5.4%,浙江负增长23%,这种情况也是近年来非常罕见的。而且在很多省份,第二产业制造业的用电量出现更大幅度的下降。在生活用电和第三产业用电增加的同时,这种情况只表明实体经济活动在减缓。这对金融领域来讲,会对贷款的需求结构产生影响,实体经济、民营部门贷款的需求会下降。而现在的政府部门有很大的资金需求,但它的融资平台的资金已经没剩多少了,后续的在建项目和保障房大量的缺钱,而银行又不愿意贷给政府融资平台。2012年融资难和贷款难是并存的。
货币政策的走向从实际出发,为2012年稳中求进的总方针服务进行调整是肯定的。关键看经济情况,经济情况比较好,货币政策就不会放得太松。反之,经济情况不好,货币政策就会放松。2012年1月和2月的时候,悲观的情绪多一些,尽管PMI一月是50.5%,2月上升了0.5个百分点,达到51%,但在全球经济依然低迷的大形势下,中国的经济要想很好,也是很困难的。货币政策名义稳健、实际偏松,自然而然的成了政策的选择。
央行公布的3月金融统计数据显示,3月新增贷款时隔一年之后,再次跃升至1万亿以上,达到1.01万亿;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13.4%,比上月末高0.4个百分点。两个数据双双大幅超出市场预测。从一季度来看,3月贷款激增,拉升一季度新增贷款规模2.46万亿元;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也达到3.88万亿元。对此,央行持肯定态度,贷款逐月增加,一季度同比多增2170亿元,对国民经济的支持力度明显加大。3月份货币信贷增速的回升,符合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在一季度例会公告中所提出的“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的政策目标。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5月1日所的4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3.3%,比上月上升了0.2个百分点。该指数经历了连续5个月回升之后,已经高于去年同期水平。从11个分项指数来看,同上月相比,生产指数、新出口订单指数、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上升,其中生产指数上升幅度较大,达到2个百分点;从业人员指数持平;其余7个指标下降,其中新订单指数、采购指数降幅较小,在1个百分点以内。经历了一季度密集开工后,企业在4月份进入了生产旺季。在3月新订单指数大幅上升的带动下,4月生产指数升至57.2%,为2011年1月以来的最高点,是4月PMI提升的主要动力。从行业看,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气机械器材制造业等18个行业高于50%;石油加工及炼焦业、汽车制造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运加工业3个行业低于50%。总体分析看,4月份PMI指数继续提高,但幅度明显减小;新订单指数回落。这些情况表明经济趋稳的迹象逐步明显,但仍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订单反映市场需求状况,一季度出口、投资、消费增速都较上年同期明显降低,4月份PMI指数中的产成品库存指数回落1.3个百分点,采购指数回落0.4个百分点,表明库存活动仍在继续。受需求变化影响,预计未来经济增速仍有继续降低的可能。稳定投资增速、稳定需求增速成为稳定经济增速的关键。就在PMI之前,国家统计局的1-3月份工业企业利润也确认了同样的趋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负增长,曾在一季度引发了市场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担心,从3月份的情况来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由降转升;价格变动对利润增长的下拉作用有所回升;工业企业营业外净收入由前两个月同比下降转为大幅增长。但现在还难言企业会恢复到去年上半年那样的高速增长,因为产品销售增长乏力、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上升一直困扰着实体经济。推而广之,实体经济当前的状况尽管有诸多积极迹象,但仍难言十分乐观。
摘要:随着国内外旅游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迫切需要加强对旅游经济的宏观管理。本文首先分析了旅游经济系统的内在联系和动态运行过程,分析了宏观旅游经济的内容和特点,然后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宏观旅游管理的目标、职能、过程和特征,为加强我国宏观旅游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旅游经济;宏观旅游经济;宏观旅游管理
随着我国国际国内旅游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对旅游经济的管理。在实践中,旅游管理不仅涉及微观旅游活动主体,包括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经济行为和决策,而且涉及到宏观旅游经济管理主体,即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宏观决策与调控,而连接微观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的桥梁就是旅游市场。因此,旅游管理既包括对微观旅游活动的微观旅游管理,对旅游市场活动的市场管理,也包括对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宏观旅游管理,需要从理论上了解和掌握宏观旅游管理的目标、职能、过程和特征,才能有效地加强和指导宏观旅游管理的实践。
一、宏观旅游经济的含义
现代旅游经济,是一个包括旅游者消费活动、旅游企业经营活动、旅游市场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的经济子系统,是国民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系统论角度分析,旅游经济系统,既体现了旅游活动相关的各组成要素的集合,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运行过程(见图1),还从动态角度反映了整个旅游活动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和规律性。
(一)旅游经济活动
旅游经济活动,一般包括三个层面的活动,即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旅游组织的管理活动。第一个层面是旅游者的旅游活动,通常包括旅游者从购买旅游产品并离开居住地开始,经过一定距离的空间移动而到达旅游目的地,通过在旅游目的地的活动而满足其旅游需求,再返回居住地的全部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一是旅游者在旅游客源地选择、决定和购买旅游产品过程,只有当旅游者购买了旅游产品后才可能成为现实的旅游者;二是旅游者往返于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的空间移动过程,实质上就是旅游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旅行消费过程;三是在旅游目的地所有旅游活动的消费过程,是满足旅游者需求的主要内容,也是旅游活动的核心内容。第二个层面是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主要指旅游企业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活动顺利有效进行,直接提供各种旅游服务的所有经营活动过程。由于旅游活动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因此必然涉及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的许多企业。按照现代旅游经济系统模型分析,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可大致分为旅行商、长途交通运输企业、旅游接待企业三部分。旅行商的经营服务活动包括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两部分,前者的主要职能是销售旅游产品,招徕和组织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后者的主要职能是整合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要素,做好旅游者的接待组织活动等。长途交通运输企业、旅游接待企业则按照旅行商安排的旅游线路,做好旅游者空间运送及旅游活动的所有接待服务活动。主要从事旅游经济研究、旅游规划设计和旅游行政管理。第三个层面是旅游组织的管理活动,主要是指旅游目的地政府旅游组织和其它非政府旅游组织,通过旅游行政管理、宏观调控、行业自律和中介咨询等活动,提供旅游信息服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企业行为,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保证旅游者的旅游活动顺利而有效地进行,实现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目的和旅游组织的管理目标。
(二)宏观旅游经济内容和特点
在旅游经济系统中,宏观旅游经济体现了宏观旅游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和运行过程,是旅游发展过程中各环节、各部门、各地区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形成的综合体,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和特点。
1.宏观旅游经济,是旅游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纵横交错形成的综合体。从横向看,宏观旅游经济活动表现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子系统活动同时并存的经济活动过程;从纵向看,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像一般社会再生产一样,是按照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子系统活动依次进行,并不断循环往复的经济运行过程。因此,这种纵横交错的旅游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运行和化,就形成了旅游经济再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宏观旅游经济系统。
2.宏观旅游经济,是旅游产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构成的综合体。旅游产业是由多种旅游服务要素构成的经济产业,其既包括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旅行社业、旅游住宿业、旅游餐饮业、旅游运输业、旅游景观业、旅游娱乐业、旅游购物业等,也包括部分或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邮电通讯、医疗卫生、金融保险、文化科学、教育培训、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及工农业等众多行业。其从纵向上表现为各产业、行业和企业之间上下指导和执行的经济层次关系,从横向上表现为各产业和行业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协调的经济序列关系,从而形成多层次、多序列立体交叉的宏观旅游经济系统。
3.宏观旅游经济,是各区域旅游发展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综合体。任何旅游者、旅游企业和旅游行业的活动都必然是在一定的空间中进行的,因此一定的区域旅游布局构成了宏观旅游经济的空间表现形式。从纵向看,区域旅游布局主要表现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的上下联系的区域旅游的层次布局结构,如不同级别的风景区、度假区、森林公园和景区景点等;从横向看,区域旅游布局主要表现跨省区、跨地市区、跨县区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空间布局结构,体的旅游景区等,从而构成多个旅游区域相结合的宏观旅游经济系统。
二、宏观旅游管理的目标
宏观旅游管理,是指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旅游发展的总体目标,运用决策、规划、组织、调控、监督和服务等职能,统筹协调旅游发展中各环节、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关系,实现宏观旅游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发展,不断提高旅游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促进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宏观旅游管理,首先必须明确宏观旅游管理的目标。所谓宏观旅游管理目标,是指国家促进旅游发展和调控旅游经济运行的总体目标。由于旅游活动是一种综合性经济社会活动,其涉及面广、环节多、层次多,因此宏观旅游管理目标也必然是多方面性和多层次性的。从总体上分析,宏观旅游管理的目标通常可以分为政治目标、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发展目标四个方面。
1.政治目标
宏观旅游管理的政治目标,是按照“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和要求,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通过旅游活动的广泛开展,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增强公民的爱国主义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养,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旅游的“民间外交”功能,通过大力发展国际旅游(包括出入境旅游),促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国家的国际地位和政治影响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国家竞争力等。
2.经济目标
宏观旅游管理的经济目标,是通过有效配置旅游资源和生产要素,提供质量高、数量多、类型全的旅游产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协调发展。同时,在有效满足国内外旅游者需求的同时,为旅游经营者带来更多的收益,促进旅游目的地群众收入增加,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税收和外汇收入,推动旅游服务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3.社会目标
宏观旅游管理的社会目标,是通过旅游活动和加强宏观旅游管理,在满足国内外旅游者跨文化交流、增进人们相互之间的友谊和理解的同时,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改变传统落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促进旅游企业文化建设和旅游行业职工素质提高,增加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就业,改善旅游目的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推动与促进旅游目的地各项社会事业的繁荣兴旺与发展等。
4.发展目标
宏观旅游管理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加强旅游宏观管理,不断丰富旅游活动内容,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旅游业和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为实现旅游目的地及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从宏观旅游管理的阶段性目标看,一般可以分为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主要是实现旅游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旅游需求;中期目标主要是实现旅游行业结构和旅游区域布局的合理化,实现旅游经济持续健康地增长与发展;远期目标是实现旅游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同时,还必须为后代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的条件。
三、宏观旅游管理的职能
宏观旅游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旅游管理组织,客体是宏观旅游经济活动、运行和发展,简言之,宏观旅游管理就是国家对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管理。正确理解宏观旅游管理的涵义,还必须注意宏观旅游管理与微观旅游管理、旅游市场管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正确把握宏观旅游管理的主要职能。
(一)宏观旅游管理和微观旅游管理的区别和联系
宏观旅游管理和微观旅游管理的区别,主要是管理的对象不同。微观旅游管理的对象,通常是指对旅游者活动和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是以个体旅游活动为客体的管理;而宏观旅游管理则是对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管理,是以旅游经济总量和结构变化为客体的管理。宏观旅游管理和微观旅游管理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者是互为前提的。微观旅游活动是宏观旅游经济活动的细胞,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必须以微观旅游活动为基础,因此宏观旅游管理是建立在微观旅游管理基础之上的;同时,由于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直接影响着个体旅游活动的进行,因此宏观旅游管理又是微观旅游管理的重要前提条件,并对微观旅游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协调作用。旅游市场是连接个体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的桥梁,决定了宏观旅游管理和市场管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旅游市场管理,不仅包括对微观旅游活动的作用和影响,对旅游市场的规制、监督和调控等,也包括在宏观旅游管理指导下,对旅游市场机制和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旅游市场管理是宏观旅游管理的对象。但是,在具体的旅游市场管理中,往往又包含了某些宏观旅游管理的职能和内容,如对微观旅游活动主体的监管,对旅游市场供求的调控等,因此旅游市场管理与宏观旅游管理又是密切联系的。
(三)宏观旅游管理的主要职能
宏观旅游管理,通常是通过各种管理职能对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进行管理。从旅游管理的实践看,宏观旅游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决策、规划、组织、调控、监督和服务等方面。
1.旅游决策职能
是指政府对旅游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做出选择和决定的职能,其贯穿于整个宏观旅游管理的全过程。在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完善过程中,因此政府决策职能在旅游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形成了具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模式,各级政府在旅游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促进旅游发展的各种措施方面,还发挥着重要的决策职能和主导作用。
2.旅游规划职能
是根据旅游决策职能确定的
旅游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对旅游资源配置和生产力要素进行统筹安排的职能。如政府通过制定旅游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安排和配置旅游资源要素;通过确定实现旅游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促进宏观旅游经济健康持续地发展;通过采取各种宏观调控方法和手段,促进宏观旅游经济有效地运行等。
3.旅游组织职能
是为了有效实现旅游决策目标和规划的要求,建立旅游组织体系、配备相应人员、明确职责权力、调配旅游要素的职能。其包括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促进旅游中介组织和旅游企业发展;形成合理的旅游管理体制,明确政府旅游部门、行业中介组织、旅游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开发和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等。
4.旅游调控职能
是对旅游决策目标和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内外关系、发展变化进行协调和控制,以保证旅游决策目标和规划的顺利实现。如政府通过制定产业政策,调控生产要素价格,实施各种税收政策,实行转移支付制度,采用合理的经济杠杆等,调节旅游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以缩小地区差别和贫富差距,实现旅游经济统筹协调地发展。
5.旅游监督职能
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提供完善的法规和制度,规范旅游市场主体行为,保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旅游环境,限范不正当的旅游竞争行为,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旅游竞争环境,促进旅游企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5.旅游服务职能
是政府通过提供各种旅游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提供各种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供水供电等公共产品和安全救援、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企业的经营服务活动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和外部条件。
四、宏观旅游管理的过程
宏观旅游管理过程,是作为管理主体的国家旅游管理机构,运用宏观旅游管理职能作用于管理客体的过程,简言之就是宏观旅游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转和发挥作用的过程。宏观旅游管理系统的运转过程,是通过旅游的宏观决策系统、宏观执行系统、宏观调控系统和宏观信息系统,在时间上有序、在空间上并存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下,共同对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和发展发挥作用的过程(图2)。
1.旅游宏观决策系统
是国家宏观层面的决策系统,其决策内容包括确定旅游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制定旅游法律法规、旅游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调控旅游经济总量和结构变化,实现区域旅游布局合理化,促进旅游经济增长,统筹协调旅游发展等。由于旅游宏观决策是一种高层次的决策,因此对旅游行业、旅游区域、旅游企业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为了保证旅游宏观决策的科学化,必须根据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各种信息,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出科学的宏观决策,以指导宏观旅游经济的有效运行和发展。
2.旅游宏观执行系统
是实现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系统,即完成旅游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再生产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旅游宏观执行系统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计划机制,是通过国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指导性计划,保证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方向和目标;而市场机制,则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促进宏观旅游经济活动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有效地运行和发展。段综合形成的调控系统和监督机制,是正确执行旅游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宏观旅游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旅游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有机结合而形成监督和调节旅游宏观旅游经济活动的调控机制,并及时发现宏观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反馈旅游宏观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及时进行调控,保证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有效进行。
4.旅游宏观信息系统
是有关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旅游信息和信息工作系统,是旅游政策子系统、旅游统计子系统、旅游会计子系统、旅游市场情报子系统及相关信息子系统的综合体。旅游宏观信息既来自于旅游宏观调控系统的有关情况,又来自于宏观旅游经济系统运行的结果,不仅是旅游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旅游宏观信息工作贯穿于整个宏观旅游管理的全过程。
五、宏观旅游管理的特征
宏观旅游管理,既是对旅游全行业的管理,也是对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管理,因此,宏观旅游管理具有不同于微观旅游管理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宏观旅游管理的权威性
宏观旅游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宏观旅游管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烈的行政权威性。一方面,宏观旅游管理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促进和保障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实现国家发展旅游的目标和任务。另一方面,宏观旅游管理又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旅游市场机制,规范旅游企业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确保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有序地进行,促进旅游经济健康持续地发展。如果宏观旅游管理没有权威性,则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必将是盲目、混乱和低效率的,也就无法实现旅游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2.宏观旅游管理的政策性
宏观旅游管理是政府有效管理旅游活动和调控旅游经济运行的行为,因此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宏观旅游管理必须体现政府鲜明的政策倾向,即体现国家发展旅游的意志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旅游发展的总方针和总决策,确保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旅游活动广泛性和旅游经济的综合性,要求宏观旅游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的关系,而统筹这些关系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即必须依法行政,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合理的协调和正确的处理,才能使旅游发展获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宏观旅游管理的全局性
旅游活动是一种综合性社会文化活动,为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必然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不仅协调范围广泛,而且协调难度也比较大,使宏观旅游管理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管理,而是一种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宏观管理活动。因此,在宏观旅游管理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一方面必须遵循旅游活动规律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特点,从全局上统筹安排和合理配置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素,确保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顺利地进行;另一方面,必须立足全局来协调处理好各局部的关系,使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尽量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不断提高宏观旅游管理的整体效率和效果。
4.宏观旅游管理的服务性
宏观旅游管理的服务性特点,强调宏观旅游管理必须服务于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既要通过加强宏观旅游管理,为旅游者活动和旅游企业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和公共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者的消费需求和旅游企经营的需要;又要通过科学地引导旅游者的消费活动,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旅游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创造一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条件,保障旅游活动有效地开展,促进宏观旅游经济正常地运转,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道路客运;问题;对策
道路运输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济源市道路客运市场经过九十年代初的放开、九十年代末的调控,直到本世纪初道路客运实行资质管理以来,现在正经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调整、大发展、大创新的变革时期。在这个新的时期,道路客运市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如何进行管理,并加以正确引导、稳步推进、加以规范,是我们面临的大课题。
一、济源市道路客运市场的现状
1.运力充足,运输辐射范围较广。目前,济源市经营道路客运业务的企业共7家。其中,客运公司4家,拥有车辆376台,客运线路99条,日发1358班次,日载客运输能力达50670人次。包括省际线路12条,19台车,679个座位,日发17个班次,分别为北京、陕西、山西、上海、珠海、西安等,日载客能力670余人次;市际线路29条,89台车,3213个座位,日发141个班次,分别为郑州、洛阳、焦作、新乡、安阳、平顶山、许昌、三门峡、周口、南阳等,日载客能力5000人次;城乡线路58条,243台车,5946个座位,日发1200个班次,基本覆盖了全市各镇街道及重点村,日载客能力3万人次。同时,全市还拥有旅游客车25台,1211个座位,出租企业3家,出租车867台,可提供包车出行服务,日载客能力为1.5万人次。
2.运力结构相对均衡,可满足不同层次的运输需求。近几年,随着乘客对道路客运服务质量需求的不断提高,长途客运车辆、出租车不断更新,使得济源客运车辆质量明显改观,提升了济源的对外形象。目前,全市拥有较为高档的客车133台,占客车总数的35%,主要用于省际、市际、旅游等中长途运输;普通客车243台,占客车总数的65%,主要用于城乡客运。出租车867辆,全部更新为双燃料车型。济源市已形成了高、中、普多层次运力结构,较好的符合了长途和中短途运输需要。
3.客运场站布局基本完善,方便了群众就近乘车。现有3个市级客运站,分别为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和客运西站,分别达到了二级站规模,可同时停放车辆250台,可提供售票、候车、修理等服务,可日发送1200个班次,满足3万人站内乘车需求;11个镇级客运站,均达到了五级站规模,可日发班次330班需求,满足6600人站内乘车需求;同时,还建设有公路沿线客运候车亭700余个,形成了以市级汽车站为中心,以镇级汽车站为依托,以行政村招呼站为节点的城乡客运场站网络,方便了群众就近乘车。
二、济源市道路客运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交行业经营举步维艰。近年来,由于受油价上涨,私家车数量猛增、电动车普及等因素影响,加之,济源市市域面积较小,城乡人口少,居住较为分散,客流量逐年下降,致使公交车空载率不断上升,而空载率上升又致使个体公交车户不断减少运行班次和运行时间,形成了“班次少,客流量下降;客流量下降,班次更少”的恶性循环。目前,全市公交线路、车辆不断减少。市内公交6条线路44台车辆已停运5条36台,后经交通部门采取在其它线路上抽调车辆和争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又恢复了3条20台,但也是勉强维持运营。由于公交车经营困难,依靠收取公交车管理费用的公交公司也陷入经营困局,多处于经营亏损状态,已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退出城市公交经营行业。
2.客运“黑车”抢占市场。随着群众对出行服务要求的提高,“黑车”因其便捷、舒适等特点应运而生。由于“黑车”取证难、利润高,虽经打击,仍屡禁不止,并组成车队,利用现代化技术,组织客源、拼客进行非法经营,对长途和中途客运市场的干扰越来越大。据统计,济源市现有“黑车队”达到5家,分别是平安车队、顺风车队、便捷车队、诚信车队、蓝天车队。从事客运的黑车已经达到450台,其中,郑州方向250台,洛阳、焦作方向各50台,邵原、下冶方向100台。群众之所以选择“黑车”出行,一是优惠。车资持平或略低于正规客车票价。二是便捷。黑车实行“点对点”服务,接到家门口,送到目的地。这是正规客运无法实现的。三是快速。郑州单程,黑车只需要两个小时左右,而乘坐长途客运车辆,从出家门到目的地至少需要四个小时。四是舒适体面。黑车多为私家车,属轿车系列,乘坐人数少,更加舒适体面。因此,“黑车队”的生意蒸蒸日上,而正规的客运却“门前冷落旅客稀”。
3.出租车市场管理难度加大。虽然自2007年起,济源市暂停了新增出租车审批,只对出租车进行更新。但是,济源市现仍有出租汽车867台,相对济源市居民数量,已进入饱和状态,加之,私家车增加等原因,出租车收入逐渐降低,引起出租车经营业户不满,成为不稳定隐患。同时,出租车从业准入门槛较低,多为自由择业者、下岗人员、进城人员以及外地人员,流动性较大,管理难度较大,其综合素质、文明程度、服务水平、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令人不满意的方面普遍存在,给统一管理增加了难度。
三、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挂靠经营体制严重制约客运市场发展。在90年代后
期,为解决群众“乘车难”的问题,交通部门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总方针,率先将公路客运市场向社会开放,提出了“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催生了挂靠经营体制的出现,推动了公路客运的迅猛发展。目前,济源市客运企业经营方式也以挂靠经营为主。全市7家客运企业,仅旅游客运公司为国有经营,环球运输有限公司采取挂靠经营、“单车租赁经营”和公司直接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客运业务管理,锦博客运公司、东方客运公司和3家出租公司全部为挂靠经营。挂靠客运车辆占总数的88%,挂靠出租车占总数的100%。挂靠经营和“单车租赁经营”实质上是法人单位将政府有关部门授予其的公共客运资源(线路)的经营权实施变相转让或转卖,这种做法和彻底实行公司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不相符,由此也产生了许多弊端,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几种:一是由于经营业主和企业利益的不一致性和相互不挂钩、不制约,两者之间在许多方面不可能做到“互通有无”,企业“申请开行班线、上规模”难以取得一手的市场信息,决策盲目性大。这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决策和长期发展;二是经营业主以盈利为经营目的,经营自较大,对线路开辟、准点运行、公益服务等方面存在不利因素;三是容易造成“炒买(卖)”线路现象出现,使得客运市场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不利于地方客运业的健康发展;四是企业与车主之间由于产权不清晰,而造成纠纷不断。
2.黑车对客运市场造成巨大冲击。通过近期对郑州、洛
阳、焦作、邵原、下冶等客运线路的出站客流抽样调查以及每日的客运班线实载率统计,发现“黑车”日运量已远远大于正规客车运量,分流了大量客源,导致上述五条客运线路营运客运车辆实载率偏低,班线(承包班车)经济效益明显下滑,部分班线甚至出现亏损现象。济源和郑州之间每天对开车次达48趟,日载客能力1680人次,实际日均载客640人次。郑州方向黑车250台,日均载客3000人次,超正规客车载客量470%。济源和洛阳之间每天对开车次达20趟,日载客能力900人次,实际日均载客400人次。洛阳方向黑车50台,日均载客800人次,超正规客车载客量200%。济源和焦作之间每天对开车次达22趟,日载客能力870人次,实际日均载客416人次。焦作方向黑车50台车,日均载客800人次,超正规客车载客量190%。济源和邵原、下冶之间每天对开车次达40趟,日载客能力2400人次,实际日均载客860人次。邵原、下冶方向黑车约100台,日均载客3000人次,超正规客车载客量340%。上述五条线路实际日载客量达2316人次,而黑车日载客量就高达7600人次,超正规客车载客量328%。自2008年以来,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的郑州、洛阳、焦作3条长途客运线路累计亏损1500余万元,迫使郑州线路下线停运6台客车,洛阳线路下线停运10台客车,焦作线路下线停运9台客车。同时,邵原线路的13台客车和下冶线路的13台客车连续两次罢工停运,累计停运5天。究其原因,主要是受“黑车队”介入客运市场的影响。
3.客运组织服务滞后。一是服务设施陈旧。客车车型、售票厅、候车厅等方面,存在设计不合理或缺陷,给旅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一定局限性。二是服务标准不高。突出表现在春运、暑运及节假日客流高峰期工作繁忙时,指挥多于引导,重管理轻服务,满足于让旅客“走得了”,忽视了让旅客“走得好”,降低了服务标准。三是经营理念落后。相对于“黑车”接到家门口,送到目的地的机动灵活,正规客运企业仍是坐等乘客上门,缺乏主动出击找市场的活力。
4.缺乏政府强力支持。首先是行业发展规划不够科学。客运目前仍是计划性和政府干预性较强的行业。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线路布局、运力调控等远景规划和近期计划做得不够详细。其次是领导重视不够,没有把公交发展列入主要工作,造成工作被动。三是财政补贴力度不大。客运行业,尤其是城市公交属于公益事业。多年来,我市财政对公交行业没有车辆更新补贴、亏损补贴和场站建设、维护等政府补贴,企业为维持正常运营,只能提高票价,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缺少客源,运转更加困难。2009年以来市内公交多次因经营效益问题,发生停运、上访等事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四、解决济源市道路客运问题的对策建议
1.解决好客运线路布局和运力调控问题。首先要打破客运线路经营的“终身制”,严格执行客运车辆已达到车辆报废年限后根据市场的供需状况确定是否更新运力。对已开行的线路在车辆到期后,要分别采取“调、并、压、停”的方法重新调整和审批。其次,要建立长效机制,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把关严、审批准。要建立健全客运线路统计、整理制度。对客运线路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要控制线路之间重复里程的长度或比例。合理确定省际、县际班线起讫点之间重复里程的控制数。最后是在加强运力调控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春节和节假日客流高峰而产生运力紧张的问题,建议准备重要运输机动运力,以备及时之需。因此,科学规划,逐步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快速提高交通运输能力非常重要。根据济源情况,一是尽快实现市区几条道路的贯通,减轻主要街道的交通压力;二是加快建设城区快速路网及附属设施,提高城市道路的输送能力;三是加快建设城区公交站场及换乘枢纽,主要是黄河路中段应建设公交站;四是城市改造中,要确保城市道路宽广,提升市区道路的输送能力;五是随着城市规模扩大,应有计划增加出租车数量、公交车的线路和班次。
2.实行公司化经营,解决好挂靠经营的问题。挂靠经营的问题,涉及面太广,尤其涉及到稳定问题,不能操之过急,分步实施,逐步纠正思路,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彻底解决,并实行公司化经营。对于长途客运,首先逐步解决车辆产权清晰的问题,不能急于要求企业实行“公车公营”。其次要为解决挂靠经营,创造好的经营环境,对现有客运班线分步进行线路改造。目前已经尝试进行了几条线路的改造,总体效果是利大于弊,但未取得最佳效果,经验仍不成熟。现在仍然可在矛盾较多或原有车辆到期的线路上进行试点,待经验成熟后,再全面推广。对城乡客运,要按照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收购250台公交车,实行公司化经营,统筹营运布局,降低票价,实现无缝换乘。建议市政府出台改革意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政府补贴,解决经营亏损问题。经调查,全省其他地市的公交车辆基本不存在挂靠经营现象,全部实行“公司化”经营模式。其公交发展资金大部分由当地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以资金补贴的形式发放到公交企业。补贴项目主要包括:车辆更新补贴、老年人免费乘车补贴,亏损补贴、场站建设补贴等方面,其中车辆更新补贴平均每车约占车价的80%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补贴基本做到等额补贴,亏损补贴平均250万元,场站建设补贴平均100余万元。由于补贴到位,其他地市公交总体发展良好,基本满足市民乘车需求,公交行业保持了稳定持续发展的势头。建议我市由市财政对公交车经营实施补贴。主要补贴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车辆更新补贴。我市公交车档次普遍较低,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急需更新高档次车型。随着公交车经营期限的到期,急需对到期车辆进行更新,建议市政府出台长效机制,对更新的车辆,予以补贴。二是对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实行等额补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7号)文件规定: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低票价政策和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残疾人等免费乘车),要给予等额的补贴或补偿。建议给予等额补贴。三是增加残疾人免费乘车补贴。四是对公交企业进行经营亏损性补贴。针对目前公交车上座率低,经营困难的现状,借鉴其他地市亏损性补贴额度和济源市公交运营情况,建议对济源市公交公司每年予以亏损性补贴。五是建议对公交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免除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辆年审检测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清理整顿对公交企业的各项乱收费,公布收费项目,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向城市公交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按照规划统一建设公交站点和出租车停靠点,并拨付公交站点的建设维护和保养经费每年50万元。
4.加强对客运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驾驶员在取得驾驶证的同时,建立个人信用等级档案,内容要涉及非法营运等内容。二要切实加强客运市场的执法力度,采取各种措施和多种形式,打击非法营运。主要是和兄弟地市联合执法,发现一辆,查处一辆;不徇私情,坚决遏制。三要切实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在全社会逐步形成“非法营运”人人唾弃的社会共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达到从事违法经营的人员主动放弃违法经营的目的。
5.完善客运企业服务产品结构。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黑车队”之所以能够生存,是因为它具有许多人们容易接受的服务,这就给我们的正规企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客运企业可以借鉴“黑车”组织模式,实行接送到点一条龙服务;降低客运票价,完善随车服务,提高竞争力;推广发展小汽车租赁业务,最大限度满足居民出行需要等等。
参 考 文 献
【关键词】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众所周知,任何行业安全生产问题都是头等大事,尤其在电力企业中,安全就是永恒的主题,任何时间是都不会改变的,也就是说安全生产问题是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和稳定,加强安全生产是首要的问题之一。那么作为电力企业,面临着电力企业深化改革、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大调整,企业的安全管理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的任务,因此,一定要时刻的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总方针,树立常抓不懈,永不松劲的安全思想,才能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位。
1、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分析
1.1是关系到国内各行业和全社会的稳定
总之,电力企业是振兴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基础产业,它是社会公用性质的行业,它为国内的农业、国防、交通等多行业提供电力服务,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基本需求,尤其是在电网事故发生后,会直接的造成大面积的停电,将会给各行业的生产带来影响,直接形成生产停顿和瘫痪,甚至会带来一系列的灾害,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另一方面一旦供电出现问题,还会给人们生活的秩序带来影响,还有可能形成社会灾害,形成很不好的政治影响。所以说,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民经济、人民财务、生命安全等多方面,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实际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
1.2直接关系到电力行业的本身
企业能够安全生产是能够顺利发展的前提,当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是没有办法做到文明生产的,当企业的系统发生故障,那么就会形成在系统中的发电厂和变电站等相关部门不能够正常运行,最终会形成电力生产和输配电处在很混乱的状态之中,所以,电力企业的自身方面也是需要能够安全生产的。另外,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也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好坏集中的表现,能够安全生产是和精神文明建设分不开的,它是能够帮助安全生产提供动力的,企业安全生产局面做的好,精神文明建设是起到很大作用的,因此,在整个企业的发展中,没有安全生产,就不会有经济效益。
1.3电力生产的特点本身也是需要安全生产的
众所周知,电力供电企业是一个庞大的整体系统,是由发电厂生产的电能经升压变电站、输电线路、降压变电站、配电线路送到用户中,整个的过程中包含了产、供、销等过程,但是整个的电能是不能够大规模的存贮的,所以,产、供和销基本上是同时进行的,也就是说整个电力生产所存在的这些内在的特点是决定于电力生产本身具备的可靠性和连续型的,一旦是要每个环节出现任何问题,都会给电力整个生产系统带来连带的反应,会造成生命安全、或是设备损坏、大面积的停止供电等影响,所以。电力安全生产本身的特点上也是需要安全生产的。
1.4电力生产的劳动环境是要求安全生产的
也就是说电力企业生产环境的本身是具有以下的特点的,首先是电气等相关的设备很多,高温高压的设备、发电厂的锅炉、汽轮机、热力管道等,然后是易燃易爆的有毒物体很多、像燃煤、燃油、强酸、氢冷设备等,其次是高速旋转机械多,如发电机、风机、电动机等;特种作业多,如带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及焊接作业等。这些特点表明,也就是说电力生产的劳动条件和环境都是非常危险和复杂的,本身就形成更大的不安全因素在里面,危险系数是很高的,这些潜在的威胁直接构成对职工的生命形成危害的,一旦在工作中出现纰漏和疏忽,就会将这些潜在的文献因素唤起,直接造成生危险,因此,电力生产的劳动环境是要求安全生产的。
2、目前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以及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现在我国的电力企业改革正在逐步的完善之中,其中只是基本的具备了现代化企业的逐项标准和特征,但是,在实际的改革过程中,已经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很多的问题和隐患是需要解决的,是需要在完善的,因此,以下阐述的是目前电力安全生产的现状和主要影响因素:
2.1整个的安全生产管理还没有实现正规、标准、常态化
在一般的电力行业的企业内部,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来说实际上是不陌生的,每个企业内部都会存在一个安全管理系统,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还会存在诸多的漏洞的,还没有形成和建立一套全方位、多层次、动静态之间相结合等多方面能够衔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也就是说并没有确实的从上到下总体的规划和设计,是缺少反馈和沟通的信息的,还有对于各级的管理工作人员又有很多都是各自为政,并没有实现整合和监督配套的管理机制的建立。因此,在整个的计划经济中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不单单只是宏观层面上的问题,事实上对于企业内部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然而随着市场化的逐渐推进和转变,企业想要在竞争中能够持续发展和壮大,就必须做出改变,而企业生产管理变得正规化、标准化、常态化就是帮助企业在竞争中提炼的药方,不但可以适用于内部管理。还是用于安全管理生产中。
2.2电力安全生产上重心不明确,观念很落后
在企业中,对于安全生产的实现,在意义上看似是非常简单化的,但是实际实施起来里面的内容是包含多方面的、是要涉及到管理理念、动员大会、生产计划协同等诸多面的,在整个的管理中不仅对管理者的工作水平提出的高要求,以期更早发现及预防事故,而不是等到事故发生后再剖析原因。与此同时,是可以发现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任务下、不同的生产计划和不一样的生产部门下,对于安全生产的管路方案和重点也是不一样的,是需要适时调整的,但是在很多的企业内部,对于安全管理上都是处在被动的情况次啊,墨守成规,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取决的上级领导饿关注度,这也就证明了企业ishen的发展和安全上产存在的可靠性和领导直接相关饿,不给于充分的重视,直接造成的后果是危害性很大的。
3、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3.1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竞争压力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化的转变给市场竞争带来很大的压力,为此,大多数的电力企业内部会慢慢的走向节省成本、员高效的现代化进程,这样的情况下,就直接的导致了在安全生产的投入上会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削弱的,然而,另外一方面,由于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国内各个城市地区对于电力的需求也在同步的增长,这样直接导致电网输送配电设备和发电企业的年级组长时间都会处在高负荷的运行状态,各职能的维修系统很难保证可以定期的进行检修和保养,自然就会形成电网长时间的高效稳定运行是很难保证的。
3.2对于安全生产的职责上不明确
在电力行业中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安全制度,但在落实中表现的不尽人意的地方有很多,大多数的企业都是在安全的任务分配上制作简单的阐述,或者还有只是象征性只做一些原则性的动员要求,另外分管生产的领导层都是忙碌与繁杂的生产任务、技术升级等工作,并没有将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细致的研究和调查,并没有花更多的精力在安全生产的环节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这样的情况下,是很难将制定出相关的整改和完善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和条例的。然后是对于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在生产环节中所呈现和所潜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独自进行分析,并没有能力将安全问题的出现的事故在直接、间接和深层次的原因,这样情况下就不能够将事故的相关责任进行及时的追究,并且通过事故的经验,吸取相关的教训。最后就是对于工作在一线的电力人员自身上对安全上产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认识,对于相关的安全制度只是表现上的知道,并没有进行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最终只能停留在被动记忆的阶段上。
3.3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
一些电力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没有按照国家颁布的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部分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考核奖惩力度不够。一些单位负责人深入基层、现场、工地较少,不能准确地掌握影响安全的第一手信息,抓安全生产无的放矢、措施无力,难以作出行之有效的正确决策。个别电力企业对现行的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宣传贯彻不到位,无法系统地组织学习、宣贯;少数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不及时,不完善,过于简单,且没有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到个人。同时,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制度、规程、标准虽已制定,可基层供电所、小型电站不能有效贯彻落实,现场工作严重违反相关规程的要求,无安全措施,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监护不到位。
3.4安全管理不到位,培训工作滞后
大多数的企业的发电设备很陈旧、管理混乱,现场安全设备设施和工序工艺无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隐患多;个别电力企业在电力建设施工中管理不善,施工现场混乱;有的电站将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对外承包,以包代管,互相推脱安全责任,大坝安全管理工作被弱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水电站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未经专门培训,无证上岗。各企业违法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普遍存在。
3.5现场的标准化是不健全的,形成经常性的违章行为
习惯性违章的行为意义上就是说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的过程中会时常的呈现习以为常的违章行为,这其中是包括违章操作行为、违章指挥行为、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等,例如:一些临时性的工作,某些配电修理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的填写修理票时就开始进行工作,最终导致身体触电身亡事故,另外,还有是需要停业作业的工作,在并没有经过停电和验电的情况下就开始,最后也会出现身亡的事故,因此,必须要严格的遵守各项制度,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3.6安全应急管理有待加强
部分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不强,应急演练较少,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足。厂网之间、电力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电力企业与电力监管机构之间、电力专业应急和社会应急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尚需完善。甚至还有一些电站未完善应急预案,无专兼职的应急人员。
3.7政府监管政出多门,管理混乱
负有安全监管的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力行业的监管职责不明确,存在监管盲区。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仍然进行安全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尤其是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未经安监局对安全设施进行“三同时”审查时,擅自批准建设和进行项目竣工总体验收。
3.8安全设施“三同时”未有效落实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呈现点多、面广、战线长的局面,存在赶工期、抢进度现象,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三同时”未认真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尤其是未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就投入发电生产。
3.9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不具备系统思维
常表现在以下方面:缺乏总体数据规划、数据(应用)整合,存在或多或少的“信息孤岛”,部分数据有冗余和二意性,不能融合到整个管理信息平台上。特别是电力企业的生产实时信息,不能充分数据共享,不能为决策和数据挖掘服务。数据基本上是一种相对的静态,数据分析的功能很少,缺少有效的决策支持,电力企业领导在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时,需要查阅大量基本数据,对于这些散布在电力企业各个部门的数据无所适从,决策多依靠经验判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对设备的管理通常局限在设备台账、检修记录、消缺记录等单一静态的记录上,设备从发现缺陷到检修消缺的管理过程缺乏科学的管理流程,以及对流程的监督考核管理等。
4、促进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4.1在企业的内部上下都要树立安全至上的思想意识
现在电力行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已经直接的与国家、社会、人们生活的各方面有着密接的联系的,其安全稳定的运行是关系到每个人,因此,电力安全生产的意义是多么的重要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要实施安全生产这不单单是需要领导层和全体员工的重视,提出了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上的难度要求,也就是说,这就需要企业的领导层首先要在思想观点上给予转换,充分的认识到安全生产的作用和真实的意义,要以身作则、作为基层的工作人员更要以安全为中心、以企业的利益和发展为重,必须要全体人员在思想上牢牢的梳理起安全第一的理念,在基础上做到安全生产。
4.2安全管理上要以人为本
任何企业在管理上都要以人为本,事实上并不是空话的,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服务行业,都应该已此为基础,这是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的保障,而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早就以此列为管理学的基本定理了。那么在现实的电力行业的管理中,就更应该以此为管理理念,要不断的推进现代化的企业进程,还要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中充分的体现出来,具体的实现方式是首先单位的领导要严格的遵守各项的规章制度,并且还要定期的进行了解一线工作的状态,及时的了解员工的精神和思想状态,要及时的处理好员工反馈饿信息,和生产环节中的各项建设意见,还要解决和帮助员工生活中的困难,要关心员工生活中的难题,这样是可以避免员工在工作中由于家庭的任何原因导致在施工现场操作上出现的疏忽,一线员工所承受的责任也是非常巨大的,任何的施工环节都不能出现任何疏漏,提醒员工必须注意和警惕任何可能出现事故的环节,然后还要给员工定期的及西宁树立健康的疏导,这样就可以减轻员工的心理负担和工作压力,进而来改善工作的环境,来最终营造一个人性化、健康、安全化的工作氛围。在各个环节上都要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4.3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首先应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主动把握电力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寻安全监管的新方法、新途径,强化安全投入,强化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切实把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融入到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和发、变、输、供等各个环节之中。最后电力企业要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服务工作,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并网发电机组安全性评价、电力可靠性管理、电力安全文化建设等各项基础工作,把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干部的考核内容,不断完善电网安全措施,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4.4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加强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
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年”一系列工作安排和部署,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其作为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探索合理可行的工作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发挥隐患排查治理在遏制事故方面防患未然、防微杜渐的作用。另外一方面还要开展安全性的评价工作,也就是说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是促进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与国际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能够接轨的重要表现之一,原来的安全管理的手段都是建立在遇见事故的水平和超前能够i预料的能力上进行的,但是最终的结果却是差强人意的,但是安全性评价的工作是应用现代化企业管路的手段来贯彻的,这样是能够全面和全方位的促进员工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全封闭的一种管理方式,它综合运用系统工程这一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日常生产工作的安全性进行度量和预测,在最终的预测上是可以提前的确认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和后果,之后再根据相关的后果和事故程度在进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最终能够有效的达到预防和控制隐患的目的,因此,开展安全评价分析的工作是可以帮助现有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诊断和预防,醉倒心中有数,提高整体的安全生产的系数是很重要的。
4.5开展多层次、全面化安全培训工作
要在员工上岗之前,作为企业方面必须要给予员工进行各个方面的培训工作,要改善培训内容,要建立员工简单易懂的培训模式,要尽快的探寻一条可行性操作强的方式,另外,当企业建立好培训的方式情况下,除了培训一些传统的安全知识外,还要不断的插入一些贴合实际的内容,例如可以通过以往的安全事故作出分析,并作出相关的遵守的制定制度等,而且还要进行分阶段、分层次的进行,在培训的过程中还可以根据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职责和不同的工种,分别提供切合实际的培训方案。
4.6强化电力安全基础和现场安全管理
一方面是各有关电力企业要以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管理环节,用规程规范行为,用制度约束人;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努力弥补安全欠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加强设备维护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加大演练力度,通过演练检验其实用性和适用性,落实应急人员和物资储备。另一方面要要继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不安全的因素,要加紧治理,进一步提高电力系统现场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各电力企业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安全费用提取的规定,确保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到位。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和队伍管理,严禁非法转包和以包代管。
4.7是强化电力应急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应急工作的领导,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电力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电力企业要加大电力应急投入,完善电力应急指挥体系、电力信息平台、电力应急通讯保障等应急基础设施,确保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信息传输畅通,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快速有效。继续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宣传,组织开展各层面的应急演练,加强电力专业应急与社会应急之间的协调联动。
4.8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应该尽快将电力行业的监管纳入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体系。同时,进一步理清政府监管部门对电力行业的监管职责,克服电力行业的安全监管政出多头的不良现象,为安全监管部门对电力行业的有效、有序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4.9要强化安全“三同时”制度落实
全市电力行业应不断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对新、改、扩建项目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坚决责令停止建设。开展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估和专家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形成总体意见和修改建议。实施挂牌督办,加强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10坚持理论、制度、机制、科技创新,是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也要根据形势的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要求,首先要坚持理论创新,树立与市场化运作相适应的现代管理理念。其次要坚持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最大利益的变革,是在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面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再次要坚持机制创新,关键是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要开展多层次的员工职业道德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最后要坚持科技创新,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要高度重视企业信息化建设,在安全管理上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优势,利用先进的微机监控系统与网络结构可极大降低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4.11电力企业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电力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重视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开展企业安全教育。积极开发和传播多媒体安全教材,以生动逼真的形式加强安全教育效果。大力开发具有各种岗位、工种特点的计算机事故预想与处理仿真系统,开展事故演练培训,提高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架构。合理实行企业内部资源配置,通过设立安全教育专职,开展安全教育题材策划与组织传播,明确企业内部各层次安全教育成员职责,建立相关安全教育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安全教育走向规范化。
法案第562号
简称及生效
1.本法案也可被称为1997年数字签名法案,根据部长在公报之上通告之生效日起生效,部长也可就法案之不同部分通过不同之生效日。
解释
2.(1)除非法案文本另有规定,在本法案中:
“接受证书”指:
(a)当知道或被通告证书之内容时,表明了对证书内容的同意;或
(b)在向国家特许的认证机构申请证书后,没有用撤消通知向特许认证机构通知撤回申请,并且,假如特许认证机构基于申请随后颁发证书,收到特许认证签署的书面回复;
“不对称加密系统”意指一种或一组提供安全密码组的算法;
“获授权官员”意指获第75条授权的官员;
“证书”意指一种基于计算机技术而产生的记录,其:
(a)识别颁发证书的授权机构;
(b)标明用户的姓名并识别用户;
(c)包含用户的公共密码(公钥);
(d)由认证机构进行数字签名;
“认证机构”指颁发证书之人;
“认证机构披露之材料记录”指第3(5)条下的监控人保存的、向公众公开或可在线获得的、包含有关许认证机构的的材料记录;
“认证业贯例公示”指认证机构对在颁发证书中遵循的一般惯例,或颁发特别证书中所遵循的惯例的公开宣告;
“认证”指给予足够的反馈机会,承担通知的义务,通过证书向某人表明所有的重要事实;
“确认”指通过严格的询问和调查来加以确定;
“监控人”指第3条所任命的认证机构监控人;
“相应”指密码,意指属于同一密码组;
“数字签名”指使用不对称加密系统将讯文转换,以致得到讯文首部及签名者公共密码的人即可准确地确定:
(a)是否该讯文转换是使用与签名者公共密码相应的私人密码创制的;
(b)该讯文自转换后是否又被他人篡改过;
“伪造签名”指:
(a)未经私人密码(私钥)合法持有人的授权而创制数字签名;
(b)创制一个认证证书标列为用户人的签名,但该人并不存在或并不拥有与证书中标明的公共密码相应的私人密码;
“持有私人密码”指能够使用私人密码;
“为(特定目的)而插入(标记)”指为了识别入(标记)的讯文且表明该讯文将入的意图,而使某一段讯文成为另一段讯文的一个部分;
“颁发证书”指认证机构制作证书并将列于证书之上的内容通知用户的行为;
“密码组”指不对称加密系统(在该加密系统中,公共密码可用以确认使用私人密码签署的数字签名)中的私人密码及与之相应的公共密码;
“特许认证机构”指经由监控人颁发特别许可证,且该许可证生效的认证机构;
“讯文”指信息的数字表示方式;
“通知”指在某种特定的场合下向他人传递信息的最合理方式,向他人传达某一事实;
“人”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签名的自然人或一群人、法人或非法人;
“规定”指本法规或根据本法规制定的其他任何规章中作出的规定;
“私人密码(私钥)”指密码组中用以生成数字签名的密码;
“公共密码(公钥)”指密码组中用以确认数字签名的密码;
“”指记录或存档于信息库中;
“合格的认证机构”指满足第5条要求的认证机构;
“收件人”指接收或持有数字签名并处于信赖该签名的地位;
“经认可的日期/时间标记服务”指在第70条中提及的监控人所认可的日期/时间标记服务;
“经认可的信息库”指在第68条中提及的监控人所认可的,信息库;
“建议信赖的上限”指第60条中提及的,证书中推荐可信赖的最高金钱数额;
“信息库”指一种存放和查询证书及其他与数字签名有关的信息的系统;
“撤消证书”指使某证书自某时以后永久失效;
“合法持有私人密码”指能够使用私人密码:
(a)其中私钥持有人或持有人之人不曾有违反本法案规定而向他人泄露私人密码的情形;
(b)私钥持有人并非通过盗窃、欺骗、窃听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得私人密码的;
“用户”指某人:
(a)被列人证书之中;
(b)接受证书;和
(c)持有与证书之中的公共密码相应的私人密码;
“中止证书”指使证书自某时之后暂停生效;
“本法案”包括根据本法案制定的任何规章规则;
“时间标记”指:
(a)在讯文、数字签名或证书后付上一个数字签写的标记,该标记至少应表明付注标记的日期、时间及其身份;
(b)以此方式所付之标记;
“交易证书”指一个为证明某特定交易的有效的证书,该证书包含一个或几个数字签名;
“可信赖系统”指计算机硬件或软件:
(a)具有免受他人侵入或滥用的合理安全性;
(b)在取得的方便性方面、在系统的可信赖性方面以及纠错能力方面都达到合理的水平;
(c)适合于完成它们预定的功能;
“有效证书”指一证书:
(a)由特许的认证机构所发放;
(b)被列于其上的用户所接受;
(c)未被撤消或中止;
(d)未过有效期;
一个交易证书只有在与其上之数字签名相结合时才是有效之证书;
“确认一数字签名”指使用一个给定的数字签名、讯文和公共密码来准确地确定:
(a)数字签名是由与公共密码相对应的私人密码所创制的;
(b)自从数字签名签署后,该讯文未曾作任何篡改;
“书写”或“书面”包括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电子形式存储或传送、或其他以某种能够保存信息的方式来记录或固定信息的方法。
(2)根据本法案的精神,为了撤消一个证书,应在该证书上标注撤消标记,或是将该证书归人到撤消证书档案中去。
(3)证书之撤消并不意味着该证书被毁坏或模糊不清。
监控人的任命
3.(1)为了实现本法的宗旨,特别是为了监督和控制认证机构的活动,部长将任命一位监控人,以监控认证机构。
(2)监控人可以行使、放弃和履行本法所赋予的权力、义务和职责。
(3)如果监控人认为出于行使或履行本法授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力或义务(第4(4)条所授予监控人的权力除外)所需,在与部长磋商之后,可以任命数名行政官员和公务员。
(4)监控人和监控人根据第(3)款所任命的行政官员和公务员在行使本法所赋予的权力时,应遵照部长制定的总方针和指示行事。
(5)监控人应建立一个公众可利用的数据库。该数据库中包含了认证机构为了获得政府机构特许而披露的信息记录,这些信息记录包括所有根据本法案制定的法规所要求的材料细节。
(6)监控人应在至少一个被认可的信息库中公布数据库的内容。
认证机构必须获得特许
4.(1)没有人可以作为认证机构开展业务或进行运营,或主张他自己可以进行认证业务的运营,除非该人持有根据本法发放的有效许可证。
(2)触犯前述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后,将被处以不超过50万林吉特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以上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在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下,违法行为持续期限内,每日应加罚不超过5000林吉特的罚款。
(3)收到根据本法案提出的申请后,部长可以赦免:
(a)某人在某组织中执行认证机构的功能,该组织中证书和密码组只发放给组织内部成员使用;
(b)根据本条的要求,部长认为合适的一个人或某一类人。
(4)部长可将其根据第(3)款享有的权力委托监控人行使,该权力由监控人以部长的名义代表部长行使。
(5)第(4)款下的委托授权决不意味着排除部长本人可随时再行使该委托的权力。
(6)第Ⅳ部分[1]第8章所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受豁免的认证机构,第V部分[2]受豁免的认证机构签发的证书所认证的数字签名。
认证机构的资格要求
5.(1)部长可以根据本法案制定规章,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
[1]第27—61条。
[2]第62-67条。要求。
(2)部长可以随时变更或修改第(1)款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只要该资格要求的修改变动不适用于持有许可证的认证机构。该许可证依据本法案有效颁发且仍在许可期限内的。
特许认证机构之职能
6.(1)特许认证机构的职能是根据用户申请,在意图使用证书证明的用户的身份情况满足特许认证机构的要求,且按规定缴付有关费用后颁发证书。
(2)在发放任何本法案之下的证书前,认证机构应该采取所有的合理步骤,查清那些意图使用证书进行证明的用户之正确身份。
(3)特许认证机构在发放任何本法案之下的证书时,应先使证书发放申请经依据1959年公证法案合法建立的公证机关的公证。
许可证的申请
7.(1)发放本法案下许可证的申请应以监控者可能规定的格式,书面向监控者提出。
(2)第(1)款下的申请应同时附带可能要求附带的文件和信息。收到申请之后作出决定之前,监控人可以书面或口头要求申请人提供监控人认为为决定许可证申请人是否合格而必须的文件和信息。
(3)在根据第(2)款要求须提交附加文件或信息的情况下,而申请人未在要求所给定的期限内或监控人允许的延展期内提交的,该申请将被认为撤回而停止审查。但对申请人提出的新的申请,不应区别对待。
许可证的发放与拒绝
8.(1)申请严格依照第7条的要求提出,而且根据要求也附加了被要求须附加的文件和信息,监控人将审查申请。监控人对认证机构合适的被许可人资格感到满意的情形下,在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发放附或不附条件的许可证。反之,则拒绝发放许可证。
(2)根据第(1)款所发放的许可证,应注明许可证的期限和许可证的编号。
(3)在给予被许可人合理的听证机会后,监控人可以随时变更许可证下的条件和期限。
(4)在监控人拒绝发放许可证的场合,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
许可证的撤消
9.(1)监控人可以撤回根据第8条发放的许可证,假如其确有理由相信:
(a)特许认证机构不能履行根据本法案应当承担的义务;
(b)特许认证机构已经违反了许可证下的任何条件、本法案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有关成文法,而不管这类违法行为是否被刑事起诉;
(c)不管是在许可证的申请或许可后的任何时间内,提供错误的、误导的或不准确的信息,或者由特许认证机构.或者代特许认证机构作出上述性质的文件或陈述,或者由特许认证机构的董事、控制者或经理或将要占据这类职位的人作出的上述性质的文件或陈述;
(d)特许认证机构以一种歧视对待公共利益或国民经济的方式开展业务;
(e)特许认证机构资不抵债;
(f)对特许认证机构进行清算的命令或通过了自行清算的决议;
(g)特许认证机构或其处于管理地位或执行地位的行政官员被判处犯有不诚实、欺诈或道德败坏之类的罪行;
(h)特许认证机构或其董事、控制者或管理者被判处犯有本法案之下的任何罪名;
(i)特许认证机构不再具有认证机构的资格。
(2)撤消许可证之前,监控者应该书面通知特许认证机构其撤消的意图,并要求特许认证机构在指定的期限以前提供认证机构认为不应撤消该证书的原因。
(1)一旦监控人决定撤消许可证,应立即书面通知认证机构其决定。
(2)具有下列之情形,证书的撤消将生效:
(a)对该撤消决定不提起申诉的,从撤消通知送达特许认证机构之日起满14天的;
(b)对该撤消决定提起申诉的,部长再次确认该撤消决定的。
(5)在对撤消证书决定提起申诉的场合,该证书被撤消的认证机构在部长对申诉进行处理之前或取消该撤消决定之前不得发放任何许可证。但是本款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排除认证机构在该期限内向其用户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6)触犯第(5)款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一经定罪后,将被处以不超过50万林吉特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7)在许可证之撤消已经生效的场合,监控者应尽快地将该决定在其为有关认证机构建立的认证机构披露材料记录中公布,并在至少一份全国性的国家语言和英语日报上连续刊登3日以上。
(8)不能对此类撤消进行通告和公布的,或通告公布迟延的,不管怎样也不影响其撤消决定的法律效力。
申诉
10.(1)任何对下列情形不服的人,均可提起申诉:
(a)第8条中监控人对认证机构拒绝颁发许可证,或第17条中的拒绝延展许可证;
(b)对第9条中的许可证之撤消,在向该人送达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撤消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4日内,可以书面向部长进行申诉。
(2)部长根据本条作出的决定为终局性的裁决。
许可证的放弃
11.(1)特许认证机构可以放弃其许可证,但应书面通知监控人,并交还证书。
(2)许可证之放弃自监控人收到证书及前款通知之时起生效,如果该通知中另定有放弃时间的,自该时间起生效。
(3)特许认证机构应在不晚于第(2)款所提到的日期起的14日内,在有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机构披露材料记录中公布,并在至少一份全国性的国家语言和英语日报上连续刊登3日以上。
许可证撒消、放弃或有效期限届满的后果
12.(1)在第9条中许可证的撤消或第11条中许可证的放弃已经生效的情形下,或许可证的有效期已经届满的情形下,特许认证机构应立即停止与所颁发的许可证有关的任何业务的开展与运营。
(2)部长可以根据监控人的建议,书面通知特许认证机构,授权其为清算其业务目的,在授权的期限内继续开展其业务,而不必考虑第(1)款的规定。
(3)许可证的有效期已经届满的特许认证机构,只要有证据证明该特许认证机构已向监控人申请许可证延期且该申请悬而未决,则该特许认证机构有权如同许可证有效期未曾届满一样开展业务,而不必考虑第(1)款的规定。
(4)违犯前述第(1)项规定的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后,将被处以不超过50万林吉特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以上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在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下,违法行为持续期限内,每日应加罚不超过5000林吉特的罚款。
(5)在不损害第33条监控人之权力的情形下,第9条中许可证的撤消或第11条中许可证的放弃或有效期限的届满都不影响认证机构颁发证书在撤消、放弃或期满前之有效性与法律后果。
(6)为达到第(5)款的目的,监控人应任命另一特许认证机构接管其许可证被撤消、放弃或有效期届满的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该证书只要符合被任命之认证机构的要求,即可被看作是该特许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
(7)第(6)条不排除任命的特许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证书方面或者是对原未到期证书换发新证中,根据且仅根据监控人的事前书面许可须增加费用方面,要求用户遵循其要求。
(8)在监控人任命一特许认证机构接管第(6)款中认证机构所颁发证书的场合下,被接管的认证机构应将其收取费用中的一部分支付给任命接管的特许认证机构。其支付比例由监控人决定。
许可证欠缺的法律后果
13.(1)第8章和第Ⅳ部分责任限制的规定不适用于未经许可的认证机构。
(2)第V部分不适用于不能够用特许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来认证的数字签名。
(3)在任何其他场合,除非当事人间由合同作出明确的相反规定;否则,本法案对许可证的发放要求对任何数字签名的效力、可执行性及合法性不产生任何影响。
许可证的返还
14.(1)在第9条下许可证的撤消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形下,或许可证的有效期已经届满而未曾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延期申请或申请根据第17条被拒绝的情形下,特许认证机构应在14日内将许可证书返还监控人。
(2)触犯前述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后,将被处以不超过50万林吉特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以上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在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下,违法行为持续期限内,每日应加罚不超过5000林吉特的罚款。法院可没收证书,将其交还监控人。
限制性许可证
15.(1)监控人可以根据以下的具体限制,将许可证书进行分类:
(a)颁发优质证书的数量;
(b)特许认证机构推荐接受的对认证证书累积最大的可信赖上限;
(c)是否仅在某公司或组织内部发放的认证证书。
(2)监控人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范围发放限制性许可证。
(3)特许认证机构超出其许可证中的限制发放证书将构成违法行为。
(4)在特许认证机构超出其许可证中的限制发放证书的情形下,第Ⅳ部分第8章中有关责任限制的规定不适用于与该证书有关的特许认证机构。
(5)第(3)或(4)款不影响已经发放的证书的法律效力。
“认证机构”称法使用的限制
16.除非监控人的书面同意,否则,除特需认证机构外,其他机构不可以使用“认证机构”或“特许认证机构”,或在其他语言中的派生使用。也不可以使用任何可能被解释为该业务的开展和运营,或使人认为与该业务有关,或暗示某人从事某业务,或具有上述效果的表述(以任何文件标题、信件、文章、通知、广告或其他方式)的任何其他语言中的表达形式。
许可证有效期的延长
17.(1)特许认证机构应在许可证期满前最晚30天(但不超过60天)的时间内,以监控人规定使用的表格,向监控人申请延长许可证的有效期;申请同时应附带监控人要求附带的其他文件及信息。
(2)监控机构一旦接受该申请,申请人应支付有关费用。
(3)如果特许认证机构不打算延长其许可证的有效期,则特许认证机构应在不晚于许可证期满前30天的时间内,在有关认证机构情况的信息库中公布其打算放弃证书的意图,并至少在一份全国性的官方语言及英语日报上至少连续公告3天以上。
(4)在一视同仁的前提下,对于为满足第(1)款要求的申请,监控认可以拒绝延长许可证的效力。
许可证的遗失
18.(1)在特许认证机构遗失许可证的情形下,应立即将遗失的情况书面通知监控人。
(2)特许认证机构应尽快向监控人申请新的证书。申请时应附带监控人要求附带的文件和信息,并缴付有关费用。
对其他证书的认许
19.(1)对于马来西亚境外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授权或特许的认证机构,只要满足有关要求,监控认可以以公报的形式承认其在马来西亚境内具有同样的效力。
(2)第(1)款中的政府机构授权或许可的情形下:
(9)该国政府机构授权或许可认证机构,在其发放的认证证书中注明其推荐证书信赖方对证书信赖的最大限度(如果有的话),则在马来西亚境内该推荐形式同样有效;
(b)第V部分将适用于外国政府机构特许或授权之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就如同适用于马来西亚境内的特许认证机构一样。
运营情况的监督
20.(1)对于特许认证机构,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以评价其遵守本法案的情况。
(2)年度检查应由具有计算机方面专业知识、获得执照公开职业的会计师,或信誉良好的、从事计算机安全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
(3)审查人员的资格条件及审查的工作程序应由本法案的实施细则予以详细规定。
(4)监控人应在其提供并维持的有关特许认证机构信息的信息库里向公众公布审查的日期和结果。
对运营清况进行监督的免除
21.(1)监控认可以赦免某些人接受第20条的拘束,只要:
(a)特许认证机构书面申请赦免;
(b)最近一段时间内的特许认证机构运营情况的审查表明(假如有的话),该认证机构完全地、实实在在地遵循本法案;
(c)特许认证机构宣誓或提供证据证明下列关于认证机构的情况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是真实的:
(i)在过去一年的时间内,其发放的证书不超过6份;所有证书加起来所推荐信赖人可信赖数量的最高限度不超过25000林吉特;
(ii)在过去一年的时间内,其所发放的全部证书的有效期总和不超过30天;所有证书加起来所推荐信赖人可信赖数量的最高限度不超过25 000林吉特;
(iii)其所发放的所有优质证书加起来推荐信赖人可信赖数量的最高限度不超过25000林吉特。
(2)在特许认证机构根据第(1)(c)款作出的声明中有对重要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情况下,特许认证机构应该被认定为未能通过第20条的运营情况的审查条件。
(3)当一个认证机构获得第(1)款下的赦免时,监控人应在其提供并维持的有关特许认证机构信息的信息库里向公众声明该认证机构获得第20条适用的豁免。
特许认证机构的活动
22.(1)特许认证机构只能实施许可证书中列明的各项活动。
(2)特许认证机构应遵循本法案及根据本法案制定的其他规章开展其业务。
许可证陈列
23.特许认证机构将其许可证陈放于其营业地中显眼的地方。
对呈报营业中有关信息与细节的要求
24.(1)特许认证机构应向监控人提供监控人所要求提供的,能反映其整个业务运作的信息及细节,包括:财务说明书、经审计的平衡表和利润损失报表。
(2)违犯前述第(1)款规定的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后,将被处以不超过10万林吉特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以上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在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下,违法行为持续期限内,每日应加罚不超过2000林吉特的罚款。
有关信息变更的通知
25.(1)在其提交的文件中有任何改变或变动,或其董事或首席执行官进行变动以前,特许认证机构应该将此类将要变动的事项的细节以书面形式向监控人提供。
(2)如果特许认证机构向监控人提供的与许可证有关的信息或文件有所变动,该认证机构应该立即通知监控人。
关于宣传的要求
26.特许认证机构在进行与认证业务有关的广告宣传或公布有关信息时(无论是以新闻报道或小手册的形式),应该在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a)许可证的编号;
(b)其开展的业务的名称,以及该业务开展的地点;
(c)任何监控人认为提供此项服务所必须的的其他细节。
安全可靠的系统的使用
27.(1)特许认证机构应仅为出于以下目的而使用全可靠的系统:
(a)为发放、中止、撤消认证证书而使用;
(b)为公布或通知认证证书的发放、中止或撤消;
(c)为生成私人密码(私钥)而使用(不管出于为其自己或是为用户生成)。
(2)用户只能为生成私人密码(私钥)而使用上述系统。
应查询而进行信息披露
28.(1)应根据本法案作出的任何查询,特许认证机构应公布所有重要的认证行业惯例声明,以及与其发放的认证证书的可靠性,和其提供此项服务的能力相关的重要事实材料。
(2)特许认证机构可以要求该查询人提供相对明确的书面询问书,并由其签名;同时只有在交纳规定的费用后认证机构才会对前款中的查询提供相关材料。
向用户发放证书的前提
29.(1)只有在下述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特许认证机构才能向用户发放认证证书:
(a)特许认证机构已经受到由潜在用户签署的证书发放请求;
(b)特许认证机构已经确信:
(i)潜在用户就是将要发放的证书中所指明的人;
(ii)如果潜在用户是通过一个或几个人行为,该用户正式授权人掌管用户的私人密码(私钥)并请求发放列明相应公共密码(公钥)的证书;
(iii)在将要发放的证书里包含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
(iv)潜在用户合法持有与证书中列明的与公共密码相对应的私人密码;
(v)潜在用户所持有的私人密码能够生成数字签名;
(vi)证书中列明的公共密码能够确认潜在用户使用其持有的私人密码所签附的数字签名。
(3)前款中的要求任何人都不能拒绝或放弃,包括特许认证机构、用户。
已签发并被接受的证书的公布
30.(1)如果用户接受发放的许可证书,则特许认证机构应在被认可的信息库中公开该证书的签名副本;除非用户与特许认证机构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应将特许认证机构与用户的名称都在证书上标明。
(2)如果用户不接受该证书,则特许认证机构不能公布;或如果已经公布的,应该将其撤回。
允许采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31.在符合本法案的前提下,第29和30条不排除特许认证机构出于遵守标准、认证行业惯例、安全计划或合同条件而作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对错误发放证书的中止或撤消
32.(1)在认证证书发放后,特许认证机构发现该证书的发放并不符合第29和30条规定的条件,则认证机构应该立即将其撤消。
(2)特许认证机构可以中止某一证书生效,以便在该期限内调查确认是否具有第(1)款中的应撤消的情形;该中止期的的时间应该合理,最长不超过48小时。
(3)特许认证机构根据本条撤消或中止证书,应立即通知用户。
依命令而撤消或中止证书
33.(1)监控人认为有下列情形时,可以要求特许认证机构中止或撤消其发放的证书:
(a)证书的发放有未遵守第29和30条规定的情形;
(b)该不遵守第29和30条的情形使该证书的合理信赖相对方面临极大的风险。
(2)在作出前款决定时,监控人应给予特许认证机构和用户一个合理的解释机会。
(3)在认为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场合,监控人在与部长取得联系后,可以不理会第(1),(2)款的规定,立即中止该证书的效力,但最长不应越过48今小时。
对用户的担保
34.(1)特许认证机构因发放许可证而向证书上列明的用户人承担下述担保义务:
(a)就认证机构所知的,证书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可靠的;
(b)该证书满足本法案的所有要求;
(c)特许认证机构在发放证书时,没有超过(其证书推荐信赖人)信赖的数量上限。
(2)对于前款的担保义务,特许认证机构不得拒绝或限制。
对用户人的持续义务
35.除非用户人与特许认证机构另有约定外,特许认证机构因发放证书而应向用户保证:
(a)如有第5与6章的情形,应立即中止或撤消证书;
(b)一旦证书发放以后,如特许认证机构知悉任何严重影响证书有效性或可靠性的事件,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用户。
通过证书发放作出的宣示
36.特许认证机构因发放认证证书,‘而向所有合理信赖证书内所包含信息的人确保:
(a)证书中包含的、被列为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
(b)所有能够预见到对证书的可靠性有重要意义的信息都在证书中列举出来;
(c)用户已经接受证书;
(d)特许认证机构遵从所有调整证书发放的准据法行事。
通过证书发放作出的宣示
37.通过公布认证证书的方式,特许认证机构向在其中公开证书的信息库及所有合理信赖包含在证书内信息的相对人确认,其已向用户发放证书。
用户接受证书暗含的宣示
38,接受特许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证书中所列出的用户会使所有合理信赖包含在证书内信息的相对方确信:
(a)用户合法持有与证书中列出的公共密码相应的私人密码;
(b)用户人向特许认证机构作出的与证书内列举的信息有重要关系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可信的;
(c)用户人向特许认证机构作出的所有重要陈述,或在证书中作出的、而特许认证机构在颁发证书时未能确认的所有重要陈述都是真实可信的。
用户人的宣示
39.为了使本人能成为用户而代为其请求发放证书的行为,意味着请求人以自己的名誉和利益向所有合理信赖该证书中包含信息的人确保,他已经:
(a)获得所有的合法授权,为本人请求发放证书;
(b)有权以本人名义签发数字签名;如果该授权有任何限制的话,保证该数字签名不会超出本人的授权范围。
不得放弃适用或予以补偿的限制
40.如果对本章放弃适用、通过合同限制适用或企图获得同类效果的补偿安排,将产生对证书的合理信赖相对方进行误述责任的任何限制,则该放弃适用、限制适用及补偿安排都没有效力。
用户对特许认证机构的补偿
41.(1)接受证书后,用户向特许认证机构承担补偿其在颁发证书或公布证书中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义务,只要该证书的颁发是基于对以下情形的信赖:
(a)用户对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
(b)未能披露重要事实,只要该陈述或未作披露是出于下述原因:意图欺骗特许认证机构或证书之相对方,或有过失。
(2)在特许认证机构应用户的一个或多个人的请求颁发;证书的场合,由该人本人向特许认证机构承担本条下的补偿责任,正如在委托合同中,其以个人利益向用户承担责任一样。
(3)本条中所提供的所有补偿安排,是不能够拒绝适用或以合同限制其适用范围。
对收到信息准确性的确认
42.在收到用户提交的对证书发放至关重要的信息时,特许认证机构可以要求用户以宣誓或确认书的形式确认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用户安全保管私人密码的义务
43.一旦接受特许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证书中指明的用户则应承担合理注意义务,保管私人密码,防止将其披露给任何未经授权创制用户数字签名的人。
私人密码的所有权
44.私人密码是用户合法持有的个人财产。
如果持有用户之私人密码特许认证机构应负忠信义务
45.如果特许认证机构持有与其颁发证书中公共密码相应的私人密码,则该机构应如证书中指定的用户的信托人一般持有私人密码;除非用户以明确的书面形式特许认证机构使用私人密码和以书面形式允许认证机构以其他条件持有私人密码外,如果没有用户事先的书面同意,认证机构不得使用该私人密码。
颁发证书的特许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效力的中止
46.(1)除非特许认证机构另有约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对于非交易证书,发放该证书的特许认证机构应当中止该证书的效力,但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小时:
(a)根据证书中指明的用户本人的请求,或任何处于可能知悉用户私人密码的安全性可能受损的地位的人(如其人、相关企业、雇员或直系家属)的请求;
(b)根据监控人据第33条作出的命令。
(2)特许认证机构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查验请求中止的人的身份,或是否具有权。
监控人命令或法院裁决中止证书
47.(1)除非证书另有规定或证书是交易证书的情形外,监控人或法院可以中止特许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中止期限为48个小时,只要:
(a)中止的决定是根据证书中指明的用户本人的请求作出的,或根据作为其人、相关企业、雇员或直系家属的请求作出的;且
(b)请求人提出证据表明无法从发放证书的特许认证机构取得中止证书效力的决定。
(2)监控人或法院可以要求请求中止的人提供证据,这些证据包括:经宣誓的声明或其身份和授权的确认书,无法取得联系的认证机构的有关情况,以及该认证机构拒绝中止证书的有关证据。
(3)监控人或其他法律执行机关可以对监控人或法院作出的中止决定进行调查,以防止请求中止人可能有的不当行为。
中止的通知
48.(1)一旦特许认证机构中止某一证书,应立即在该证书中指定的信息库中其签名的中止通知书。
(2)该证书指定一个或以上信息库时,该认证机构应立即在该证书中指定的所有信息库中其签名的中止通知书。
(3)在该证书指定的信息库都不存在或拒绝接受公告的情形下,或没有第68条下获得认可的信息库,则特许认证机构仍应在一个被认可的信息库中公布中止通知。
(4)在监控人命令或法院裁定中止的情形下,只要请求中止的人事先支付信息库规定对公布中止通知应收取的费用,则法院或监控人可以代认证机构本条规定的通知。
应请求而中止的终结
49.下列情形,特许认证机构可以终结应请求而作出的中止决定:
(a)在被中止的证书上指定的用户请求终结中止决定时,只要认证机构确信请求终结中止决定的人就是请求中止主下书的用户或其人;或
(b)特许认证机构发现并确信对中止的请求是由未经用户授权的人作出的.
通过合同约定的替代性程序
50.(1)用户和特许认证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限制或排除认证机构应请求而中止证书效力,也可以约定认证机构应请求而中止证书效力的替代程序。
(2)在合同限制或排除适用当无法从证书的发放机构取得中止决定而向法院请求中止证书效力时,该限制或排除的约定只有在证书上明确标明后才有效力。
证书中止的错误请求或未经授权请求的禁止
51.任何人都无权向特许认证机构虚假陈述其身份或其权,请求中止证书效力。
证书中止的后果
52.本章的任何规定都不解除用户在证书中止期间根据第43条所承担的安全保管私人密码的义务。
53.(1)在证书是非交易证书的情形下,有下列情形,特许认证机构应撤消其发放的证书:
(a)收到证书中指明的用户的撤消请求;和
(b)确信请求撤消的人就是用户或用户授权请求撤消的人。
(2)特许认证机构应对撤消请求进行确认,并在收到用户的书面撤消请求,以及能合理充分证明请求撤消人或其人的身份的证明材料后一个工作日,撤消证书。
用户人之死亡而撤消
54.有下列情形,特许认证机构可以撤消其发放的证书:
(a)收到经有关机关证明的用户人死亡证明的副本,或通过其他证据确信用户人死亡;或
(b)收到有关用户人解散的文件,或通过其他证据确信用户人已经解散或不复存在。
对不可靠证书的撤消
55.(1)当某一证书是不可靠的或正在变得不可靠,则不管用户人是否同意撤消,也不管用户人与特许认证机构之间的合同中否有相反的规定,特许认证机构都可以撤消一个或几个证书。
(2)在错误撤消的情形下,第(1)款不能阻碍用户人向特许认证机构寻求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
撤消的通知
56.(1)一旦特许认证机构撤消某一证书,应立即在该证书中指定的信息库中其签名的撤消通知书。
(2)该证书指定一个或以上信息库时,该认证机构应立即在该证书中指定的所有信息库中其签名的撤消通知书。
(3)在该证书指定的信息库都不存在或拒绝接受公告的情形下,或没有第68条下获得认可的信息库,则特许认证机构仍应在一个被认可的信息库中公布撤消通知。
用户人请求撤消的后果
57.在用户人请求撤消证书的情形下,用户人不在需要第3章中的认证服务了,因此也没有继续承担第43条所要求的安全保管私人密码的义务,只要:
(1)只要该撤消的通知已根据第56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2)在用户人向发放证书的特许认证机构提交书面撤消申请、足以合理确认该请求的相关信息并支付有关费用后经过两个营业日;
两者之中以时间在先者为准。
特许认证机构通知的效果
58.一旦作出第56条要求下的通知后,特许认证机构应解除其基于发放被撤消证书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也不再承担第35条及第36条所要求的与被撤消证书有关的确认义务。
证书期限的届满
59.(1)证书的有效期限应当在证书中明确确定。
(2)从发放之日起算,证书的有效期为不超过3年的任何时司。
(3)在证书期满后,用户人和认证机构都停止本法案下的证明活动,特许认证机构也解除其继续承担基于过期证书而产生的一切义务。
(4)证书的期满不影响特许认证机构与用户人承担的因过期证书而产生的、与过期证书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推荐接受的可信赖之上限
60.(1)特许认证机构在向用户人颁发证书时,应在证书中明确其推荐接受的、可以信赖的最高限度。
(2)特许认证机构认为合适的话,可以在不同的证书中确定不同的信赖上限。
特许认证机构的责任限制
61.除非特许认证机构放弃适用本条规定,否则特许认证机构:
(a)在出现假冒或错误的数字签名的情形下,特许认证机构是根据本法案的要求行事,则对因信赖假冒用户人的或错误的数字签名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认证机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b)在下述任一情形下,对超过认证机构在证书中明确规定的,推荐接受的可信赖数量上限之任何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i)因信赖特许认证机构要求进行确认的、证书中的任何事实部分的误述而产生的损失;或
(ii)在发放证书中,未能遵循第29和30条的要求行事;和
(c)也不对下面的情形负责:
(i)警戒性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或
(ii)对人身伤害或精神痛苦的赔偿。
对签名要求的满足
62.(1)在法律规范要求进行签名,或缺乏签名即需要承担某种责任时,在下述场合,该规则的要求也可得到满足(即,也可将数字签名认定为签名):
(a)经参照列明在特许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效证书中的公共密码,该数字签名得到确认;
(b)该数字签名是签名人出于签署讯文的目的而附加的;
(c)签名接收方不知晓、也未被通知签名人具有下列情形:
(i)违背用户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或
(ii)数字签名是使用非法持有的私人密码附署的。
(2)不管是否有其他成文法作出相反的规定,在下述场合,该规则的要求也可得到满足(即,也可将数字签名认定为签名):
(a)根据本法案使用数字签名签署的文件,应该具有与手写签名、附盖指纹或任何其他标记同等的法律拘束力;和(b)根据本法案生成的数字签名应该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签名。
(3)本法案并不排除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与签名具有同等效果的任何标记的效力。
不可靠的数字签名
63.(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信赖根据当时情形认为是不合理的数字签名,则数字签名的接受方应承担数字签名假冒的风险。
(2)在接受方根据本条决定不信赖数字签名的情形下,接受方应立即通知签名方其不打算信赖数字签名的决定,以及作出该决定的理由。
数字签名的文件应被认定为书面文件
64.(1)某一讯文只要具有下列情形,则应像书面文书一样有效,并可执行:
(a)使用数字签名签署,该数字签名与整个讯文保持完整一致性;
(b)该数字签名得到在认证证书上列明的公共密码的确认,
该认证证书应该:
(i)是由特许认证机构发放的;和
(ii)在数字签名生成时是有效力的。
(2)本法案并不排除根据其他现行法认为具有书面效果的讯文、文件或记录的效力。
数字签名的文件应被认定为是原件文本
65.如有明显的证据表明签名人只欲签署惟一一份讯文原本,则在该情形下,此文本为有效的可执行的讯文;否则,数字签署讯文的副本将如原本一样具有效力,并可以执行。
数字签名的认证
66.不管数字签名是否附有公开认可文字,或是签名人在特许认证机构面前当场作出的,只要该数字签名是:
(a)能被认证证书所证明的;和
(b)在该证书的有效期内附具的,
则认证机构发放的认证证书,应该被看成是数字签名经证书中列明的公共密码得到确认这一情形的认同。
争议审理中的推定
67.在审理涉及数字签名的争议时,法院应推定:
(a)某一认证证书是由特许认证机构数字签署的,且
(i)在经认可的信息库中予以公布;或
(ii)从发放的特许认证机构处或证书上列明的用户人处可以查询到;该证书由特许认证机构数字签署,由其上列明的用户人予以接受;
(b)在有效证书上列明由发证的特许认证机构确认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
(c)由列明在特许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效证书中的公共密码予以确认的数字签名是:
(i)列明在该证书中的用户人签署的数字签名;
(ii)该数字签名是由用户人出于签署该讯文的目的而出具的;和
(iii)数字签名的接受方不知悉也未被通知该签名人:
(A)已经违反其作为用户人应承担的义务;或
(B)使用非法持有的私人密码附具数字签名;和
(d)该数字签名是在使用安全可靠系统中被认可的日期/时间认录服务,对其进行时间记录以前生成的。
对信息库的认可
68.(1)在认定请求被认可的信息库满足了根据本法案制定的规章中所规定的要求后,监控人可以认可一个或多个信息库。
(2)对信息库认可的程序应该在根据本法案制定的规章中予以确定。
(3)监控人应以其决定的形式和方式公布被认可的信息库的名单。
信息库的责任
69.(1)不论信息库如何否认或信息库是否与特许认证机构之间或用户人之间有相反的合同约定,只要信息库收到公开关于中止或撤消证书决定的请求后,经过一个以上的营业日仍未公布,则对合理信赖该被中止或撤消证书中公共密码所确认的数字签名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除非自愿放弃,否则认可的信息库或其所有人、经营人将:
(a)除已收到中止或撤消的公告通知而经过一个营业日仍未能公布这一情形外,不对未能公布证书中止或撤消承担赔偿责任;
(b)对第(1)款中,超过证书中明定的推荐信赖数量上限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c)对第(1)款中的下面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i)惩罚性或警戒性的赔偿;或
(ii)身体伤害与精神痛苦的赔偿;
(d)对认证机构在证书中的误述不承担赔偿责任;
(e)对准确报道或记录特许认证机构、法院或监控人根据本法案的要求或允许公布的信息不承担赔偿责任,此类信息包括证书撤消或中止的信息;
(f)对报道认证机构、认证证书或用户人有关的信息不承担责任。只要该信息是根据本法案要求或允许作出的,或监控人在履行许可和法定义务时命令公布的。
对日期/时间记录服务的认可
70.(1)在认定请求被认可的日期/时间记录服务满足了根据本法案制定的规中所规定的要求后,监控人可以认可一个或多个日期/时间记录服务系统。
(2)对日期/时间记录服务认可的程序应该在根据本法案制定的规章中予以确定。
(3)监控人应以其决定的形式和方式公布被认可的日期/时间记录服务系统的名单。
对危险活动的禁止
71.(1)任何认证机构(不管有没有取得许可证),都不能以一种可能对认证机构用户人、认证机构证书之合理信赖人或信息库产生不合理风险的方式运营。
(2)对于认证机构(不管有没有取得许可证)引起第(1)款禁止的风险的行为,监控人可以在一个或几个信息库中公布简要声明,以提醒用户人、数字签名的信赖人以及信息库予以留意。
(3)在声明书中提及的制造或引起风险的认证机构可以提交简要的辩解书表示异议。
(4)收到第(3)款下的异议书后,监控人应将异议书连同监控人的声明一并公布。立即通知有异议的认证机构,并给予其解释的机会。
(5)经过听证以后,监控人认为警告声明的证据不充分,应该撤消警告声明。
(6)经过听证以后,监控人认为警告声明的理由不再存在了,应该撤消警告声明。
(7)经过听证以后,监控人认为警告声明的理由依然存在,监控人可以继续或修改发出警告声明,并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消除或降低第(1)款中禁止的风险。
(8)监控人应根据具体情形,在一个或多个信息库中公布第(5),(6)或(7)款中的决定。
保密的义务
72.(1)除非出于本法的目的外,根据本法案接触到任何记录、名册、登记簿、通信、信息、文件或其他材料的人,都不得向他人披露。
(2)触犯前述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后,将被处以不超过1万林吉特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以上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虚假信息
73.在作出声明、签署回执、为申请证书而提交材料、或其他根据本法要求而提交信息的人,对提交的材料在细节方面有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误导的情形,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一旦被定罪后,将被处以不超过5万林吉特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以上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法人实体的违法行为
74.(1)在法人实体实施了触犯本法的违法行为时,对任何在法人实体实施违法行为时,是该法人实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的行政人员,或被认定为任何类似居于此类职位所为的行为,或在某种方式某种程度上负责或辅助法人实体事务的管理工作的人:
(a)在对法人实体提起的诉讼中,承担连带共同责任;和
(b)在法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下,他也将被认定为有罪,除非在该职位中他的作用和其他具体情况,他能够证明:
(i)他并不知道、不同意、也没纵容实施此犯罪行为;和
(ii)他已经采取了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履行了谨慎的注意义务防止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2)在任何人根据本法案对其违法、疏忽、过失或违约行为将受到惩罚或制裁的情形下,则对其雇佣人、人或人的雇佣人的此类行为,他也应该承担同样的责任,只要该违法、疏忽、过失或违约行为是:
(a)由其雇佣人在从事雇佣工作的过程中作出的;
(b)由其人以其名义作出的;或
(c)由其人的雇佣人受雇从事该工作或以该人的名义作出的。
经授权的官员
75.(1)部长可以授权任何公共事务官员或监控人中的官员行使执行本法案的权力。
(2)任何此类官员都将被看作是刑法典中公务人员含义中的公务人员。
(3)在行使执行本法案的的权力时,被授权的官员应根据要求向被执行人显示,其是经部长授权行为的。
进行调查的权力
76.(1)监控人对认证机构是否遵守本法案行为的重要事实材料可以进行调查。
(2)出于第(1)款的目的,为了进一步调查,监控人可以向认证机构发出行政命令,以确保本法案的遵照执行。
(3)进一步,在违反本法案的违法犯罪案件中,任何被授权从事调查工作的官员,可以行使全部或一部分在对案件人可实行逮捕的案件中,刑事诉讼法赋予警察进行调查所享有的特殊权力。
持搜查令状而进行的搜查
77.(1)如果根据呈报的书面宣誓情报及查询后有合理理由相信,在某一建筑物中有正在或已经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地方法官可以签发令状,授权督察以上级别的警官、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官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不管是白天还是晚上,也不管有没有其他人的协助,进入该建筑物(如果必要的话,可以使用武力),搜查并提取下列证据:
(a)任何名册、账本或其他文件,包括计算机机读数据,该数据含有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中含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信息;
(b)任何显示或暗示该人是特许认证机构的广告牌、卡片、信函、手册、宣传单、通知或其他纹章;和
(c)其他任何有合理理由相信可以用以证明犯罪行为的的文件及物品。
(2)从事第(1)款中搜查行为的警官或经授权的官员在执行搜查过程中,认为是为调查违法犯罪行为所必须的合理的话,可以搜查在该建筑物中或之上的任何人。
(3)警官或经授权的官员在搜查第(2)款中提及的人时,为调查的目的,可以查封、扣押或取得该人身上发现的任何名册、账本、文件、计算机机读数据、卡片、信函、宣传单、手册、通知、纹章或其他物品。
(4)对于妇女,应由女性执法人员进行搜查。
(5)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尺寸或数量等原因,致使不可能移走的,搜查人员应采取各种措施,将名册、账本、文件、计算机机读数据、卡片、信函、宣传单、手册、通知、纹章或其他物品封存在该建筑物中或发现其的容器中。
(6)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人窜改、破损或毁坏第(5)款中提及的封条,或转移封存的名册、账本、文件、计算机机读数据、卡片、信函、宣传单、手册、通知、纹章或其他物品,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的,都是违法行为。
无证搜查
78.督察以上级别的警官在第77条提及的任何场合下,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申请搜查令将贻误时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致使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将有可能被窜改、转移、损害或灭失的情形,则该警官可以立即进入该建筑物,如同已获得第77条搜查令状的授权一般,以完全充分的方式行使该条赋予的全部权力,进行调查取证。
提取计算机机读数据
79.(1)进行第77和78条搜查的警官以及经授权进行第77条搜查的官员,可以提取有关的计算机机读数据,而不管其是否存储在计算机里面。
(2)为了达到本条的目的,“提取”的意思指,向其提供必要的口令、加密密码、解密密码、软硬件以及使其能够理解计算机机读数据的一切取得有关数据的措施及方便条件。
扣押物清单
80.(1)除了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进行搜查的执法人员扣押第77和78条下的名册、账本、文件、计算机机读数据、卡片、信函、宣传单、手册、通知、纹章或其他物品时,应制作扣押物清单,并将其签名的清单副本交给被搜查建筑物的屋主、或其在建筑物中的人或仆人。
(2)当该建筑物无人居住的时候,则执行搜查的官员可以采用任何方式,将扣押物清单张贴在该建筑物的显著位置。
阻碍授权官员
81.任何人阻止、妨碍、殴打、或干涉授权官员根据本法履行其职责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附带权力
82.为实施本法案,经授权的官员有下列权力:
(a)要求特许认证机构出示其所保管的记录、账册、计算机机读数据和文件,并可查看、检查和复制该类材料;
(b)对于任何有可能违反本法的行为人或违反本法的案件中的牵涉人,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c)为确认本法案被遵守执行而进行必要的调查查询。
普遍适用的处罚措施
83.(1)对于实施了触犯本法案的违法行为人,而本法案没有规定具体处罚措施的,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后,将被处以不超过2万林吉特的罚款,或不超过4年以上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在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下,违法行为持续期限内,每日应加罚不超过2000林吉特的罚款。
(2)根据本条的精神,“本法案”不包括根据本法制定的具体规章规则。
对程序费用的补偿
84.当监控人发现认证机构有违反本法的行为时,可以命令认证机构支付监控人在追究、审理该行为及执行裁决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
搜查中造成的损害或花费的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85.法院诉讼程序进行中,为行使或可认定为行使本法授予的搜查有关的名册、账本、文件、计算机机读数据、卡片、信函、宣传单、手册、通知、纹章或其他物品的权力,对所花费的费用、造成的损害,没有人可以获得补偿,或得到其他救济措施,除非该搜查行为是没有任何合理理由而作出的。
追诉的提起与实行
86.(1)没有公诉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提起对违反本法的的违法行为的诉讼,或进行与之相关的诉讼。
(2)监控人中的行政官员,经公诉人的正式授权,可以对违反本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诉。
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审判管辖
87.不管其他成文法有何相反的规定,地方高等法院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审判管辖权,并可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对有关行政官员的保护
88.任何法院都不能对以下人员提起法律诉讼、采取法律措施、进行法律追究:
(a)从事或代为从事或牵涉任何实施本法或受命实施本法的行为的监控人或任何根据本法正式授权的官员;和
(b)任何从事或代为从事或牵涉到根据监控人或本法正式授权的官员的命令、指令、指示而作出行为的人,或认定为是该人作出行为的人,只要该行为是本着诚信原则行事,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行为是为达到其前述目的所必须的。
豁免的权力
89.(1)部长可以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命令的形式,豁免某人或某一类人适用本法案除第4条以外的其他一部分或全部条款。
(2)部长对第(1)款下的豁免,可以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期限和条件。
对放弃或限制适用本法的限制
90.除非本法有明确规定,否则任何人都不得放弃适用本法,或通过合同限制适用本法。
规章规则
91.(1)部长可以为下述某一或全部目的制定规章或规则:
(a)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要求;
(b)规定申请本法之下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的方式,申请人应提交的具体材料,许可及认证的方式以及相关费用,许可证和认证证书的条件和附加的限制及其形式;
(c)规范特许认证机构的运作;
(d)规定认证机构披露的记录中信息的内容、形式及来源方面的要求,此类信息的更新和及时性要求,以及其他与认证机构记录披露有关的其他作法和政策;
(e)规定认证行业惯例的声明的形式;
(f)规定审查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程序;
(g)规定信息库的资格要求及对信息库认可的程序;
(h)规定对日期/时间记录服务及认可日期/时间服务的程序;
(i)规定创制数字签名软件的审查程序,数字签名应用标准审查的程序,认证行业的惯例和关于前述软件及标准的报告的公布程序;
(j)规定为实施本法目的需用的各种表格;
(k)规定根据本法所应交纳的费用,以及收取和分配的方式。
(2)规定其他本法案或其正常管理中涉及到的事项,或本法案完全有效施行或完全有效的管理中所必须的事项。
(3)前款中指定的规则可以规定,任何违反该规则的行为为违法犯罪行为,并可规定处以不超过1万林吉特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以上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保留与过渡安排
92.(1)在本法案生效前就已开展认证业务或类似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在本法生效后3个月内,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