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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处理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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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处理报告

第1篇:大气污染处理报告范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条(排污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限期淘汰)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第三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达标排放)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第二十一条(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燃料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章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禁煤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第三十条(餐饮防治)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第三十三条(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一般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排气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第三十八条(燃煤责任)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2篇:大气污染处理报告范文

【关键词】预警分析;预控对策;机制构建

一、石家庄大气污染防控概述

2013年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雾霾天气,持续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据分析,我国70%左右的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雾霾天气频繁发生,市民就相当于“吸尘机”和“过滤器”。有时在石家庄,呼吸上新鲜空气已经成为一种奢求。

(一)石家庄大气污染主要来源

根据对主要大气污染的分类统计分析,其主要来源可概括为三大方面: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交通运输等。在直接燃料的燃烧中,燃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数量约占燃料燃烧排放总量的96%,其中燃煤排放的烟尘、SO2、NOX和CO的数量占燃料燃烧排放比例分别为99%、93%、81%和97%。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由于排放点比较集中浓度较高,所以对工矿区或局部的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机动车等流动源在交通比较繁忙的街道,如裕华路、中山路等,可能造成空气的严重污染。

(二)石家庄大气污染主要原因

一是大气污染防控体系不完整,发生雾霾天气,在大气污染防控体系中就暴漏出一些问题。二是大气污染防控预警机制不健全,如方案不确定,联防联控难实施等。三是石家庄地理位置特殊,在大气流经石家庄下降过程中,空气温度升高、湿度降低,尤其是冬季空气流动性极差,污染物扩散不及时,极易形成大范围的雾霾天气。

二、预警机制概述

(一)预警概述

预警是指在灾害或灾难以及其他需要提防的危险发生之前,根据以往的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相关部门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程度的减低危害所造成的损失的行为。

预警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快速性,灵敏快速的信息进行搜集、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信息识别和信息,失去了快速性,预警机制就失去了任何意义。二是准确性,即要对复杂多变的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三是公开性,即预警信息一经确认,就必须客观、如实地向社会公开信息。

预警的作用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及时搜集和发现潜在危险或风险信息,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快速分析处理,然后根据科学的信息判断标准和信息确认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作出预测和判断。二是及时向公众危险或风险可能爆发或即将爆发的信息,以引起有关人员或全社会的警惕。

(二)预警理论的内容

预警机制由预警分析与预控对策两大任务体系构成:预警分析,是潜在的危机或风险的识别、分析与评价,并由此做出警示的管理活动;预控对策,是根据预警分析的活动结果,对现行状况进行及时矫正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变化。这样就可以建立防范潜在危机或风险的有效机制,提前做好准备,防范风险。

1.预警分析

预警分析包括三个阶段:监测、识别与诊断。监测是开展预警预控活动的基础,即通过对潜在危机或风险的监测来察觉所处的状态。识别是通过对潜在危机或风险的监测的辩识,来察觉所处环境的变化。判断其为有利变化还是不利变化,为诊断提供预先对策打下基础。诊断是对已识别的变化,分析此变化将产生影响的过程与成因分析,并提供应对的策略。

监测、识别与诊断这三个环节的预警活动,是前后顺序的因果关系。监测活动是预警活动开展的前提,没有明确和准确的监测信息,后两个环节的活动就是盲目的;识别活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有了对潜在危机或风险的判别,才能确立预警工作重点,也使诊断活动有明确的目标;诊断活动使采取预控对策有了科学的判识依据。

2.预控对策

预控对策的目标,是实现对各种不利变化的早期预防与控制,它包括组织准备、日常监控、危机管理三个阶段。

组织准备指为开展预控对策行动的组织保障活动,是预警预控活动得以连续进行的保证,它包括对策制定与实施活动的制度、标准、规章,目的在于为预控对策活动提供有保障的组织环境。

日常监控主要有两个主要任务:一是日常对策,二是危机模拟。日常对策通过诊断后,对不利变化采取的有效的措施;危机模拟,是在日常对策活动中难以有效控制,而对可能发生的危机或变化进行假设与模拟的活动。

危机管理指日常监控活动无法有效扭转不利变化,陷入危机状态时采取的一种特别管理活动。危机管理是一种“例外”性质的管理,即只有在特殊境况下才采用的特别管理方式,以特别的危机计划、领导小组、应急措施,实行的管理过程。

三、构建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控预警机制

构建石家庄大气污染防控预警机制,目的是要不断提高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风险防控水平,降低严重大气污染的发生频次,营造安全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危害。

(一)石家庄大气污染防控预警分析

1.石家庄大气污染监测

要及时搜集和发现大气污染危机信息,首先要对其进行监测。包括监视和预测两项内容。监视是指对可能引起大气污染危机的各种因素和征兆进行严密的观察。预测是指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大气污染危机类型及其危害程度作出估计。监视和预测是相辅相成的。监测是预警的前提条件,没有对大气污染的监测就不可能及时搜集和发现危急信息,更不可能发出大气污染预警信号,当然也谈不上进行预控和制定处理计划。

(1)在大气污染监测时,石家庄市的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监测预警信息。同时环境监测机构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加强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使监测结果具有完整的溯源性和正确性。

(2)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网络的划分原则及责任主体,分片负责。网格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

(3)形成环保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监管、统一使用的自动监控体系。应增加自动监测点位,拓展环境空气中自动监测项目,同时开展PM2.5及其前体物质的遥感监测。完善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增加重金属检测,提升水环境监测管理水平。整合现有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形成超标区域图,分析超标原因,并提出管理措施。

(4)监测点设置区分轻、重度污染区。雾霾高发的区域,各设立监测点。监测点选好后,专业人员将每月在各监测点进行空气PM2.5采样。监测人员每月在各监测点进行空气PM2.5采样,每次连续采样7天,采样时间为24小时,遇到雾霾每天连续采样,监测PM2.5质量浓度,并分析PM2.5中重金属和类金属元素、多环芳烃、阴阳离子等的含量。

2.石家庄大气污染识别诊断

根据石家庄市大气中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成果,大气中的PM2.5有45%来自于扬尘,包括建筑扬尘、道路尘、土壤尘、料场堆场尘等在内的扬尘源类是PM10最主要的贡献源。“在以煤烟型污染为主的采暖期和以风沙尘为主的春季结束后,近期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应放在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地面扬尘、农田扬尘、料场堆场扬尘等扬尘源类的治理上。

建立监测系统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危机征兆,准确把握危机诱因、未来发展趋势和演变规律。一要加强信息收集,该系统的任务是对大气污染危机风险源和征兆等信息进行收集。二是信息加工,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归类、识别和转化,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决策,根据信息加工子系统的结果决定是否发出预警及预警的级别。四是发出预警,当监测结果显示大气污染危机的征兆时,立即发出明确无误的预警信息。

(二)石家庄大气污染防控预控对策

1.组织准备

(1)大气污染预警指挥部。成立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启动、降级或解除空气污染预警应急措施,并组成督查组对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全市范围内聘请1000名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其有权利向相关部门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监督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各项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大气污染信息平台。空气污染预警及时。预警工作程序为: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编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以电子邮件报市空气预警办,并进行电话确认。当预警临界值后,市环境监测中心将及时通过微博、网站和媒体等渠道预警信息,同时发送至各类短信平台,由短信平台将预警信息转发给市民及公众。

(3)环保警察。建立环境警察队伍,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的作用。2013年10月10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正式成立,专打各类环境“黑手”。环保警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侦办全市范围内环境保护领域犯罪案件;参与环境保护部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分析、研究环境犯罪信息和规律,制定预防、打击对策;查处违反国家规定运输、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日常巡查等长效机制。

(4)建立治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从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加强污染物排放社会控制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有关政府规章、能源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资金收付、政府工作推动和资金支付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加大力度,实现对大气污染的防控和治理。

2.日常监控

市空气预警办根据简报确定预警等级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报领导批准后通知各单位立即执行。预警应急措施按预警期限到期自动解除。当AQI指数1天达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市空气预警办当日向社会重度污染日或严重污染日预警,同时启动相关预警应急措施。

当AQI指数1天达到极重污染(AQI指数≥500),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市空气预警办当日向社会极重污染日预警,同时启动相关预警应急措施。

为了更细致掌握石家庄的每日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石家庄建立了“空气质量昨日分析与今日预测”制度。每天晚上12点过后,根据前一天每小时的监测情况,分析前一天空气质量状况、影响因素,同时,根据石家庄市气象局对未来的天气预报,对第二天的空气质量状况进行预测,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这份分析预测内容,会报市政府,以便政府各部门及时采取对应措施,尽量减少污染。

3.危机管理

根据每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数),在全市范围内三种空气污染预警(不含沙尘暴天气):重度污染日预警(200

应对空气污染预警不力将通报批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各项规定和要求,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要在第二天上午12∶00前及时反馈至市空气预警办。市空气预警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新闻媒体不定时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单位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姓名。情节严重的,在年终考核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由市监察局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四、结语

建立石家庄的大气污染防控预警机制,需要不断完善现有的信息公开制度和联防联控制度,充分发挥现代网络的功能,建立网络预警信息系统,使决策部门和公民都能够同步得到原始信息、获得更多的信息评价、进行多渠道的信息对比,为大气污染的事件的处置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控预警的公众参与,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公民的遭遇大气严重污染时的减灾自护能力。加强对大气污染及其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大气污染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其内在规律性,使得人民群众在不利的大气条件下获得最佳生产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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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大气污染处理报告范文

【关键词】大气环境质量环境质量专项评价城市规划

引言

为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国家近年来先后出台《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意在“防患未然”,为城市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其中,大气环境污染由于其问题普遍性和潜在风险性,是落实上述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由于审批时期、生产管理、设施建设等不定因素的存在,许多工业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尚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机制,或是难以按照既定目标进行控制,从而导致这一“防患未然”策略的失效。在此情况下,如何进行“亡羊补牢”,引导城市建设趋利避害,在目前的城市规划领域仍涉及不多。本文旨在通过理论研究和项目实践,探讨城市用地布局如何应对现状存在的大气环境质量问题,为同类城市规划项目提供经验和参考。

1. 困惑与局限:引入环境质量专项评价的必要性

1.1 大气环境质量是城市用地布局的重要前提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问题是当前国内许多城市所面临的共同难题。从2008年和2009年两年的《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来看,国内城市总体大气环境质量虽有所提高,但形势依旧严峻:一方面,2009年在全国655个设市城市中,仍有99个城市空气质量仅达到三级标准,此外有8个城市劣于三级标准1;另一方面,在中心城市“退二进三”的进程中,环境风险往往与污染工业一道转嫁给管理水平较低、基础设施不全的周边地区,使城乡环境呈现出中心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地区的人居环境反而恶化的特点。

任重道远的大气环境治理工作与城市发展前景息息相关。在城市建设方面,城市用地拓展与大气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更是直接影响城市人居环境条件,具有极高的社会关注度。从山东肥城的氟中毒事件到山西临汾的环境问题,乃至之前广州番禺对垃圾焚烧厂选址的热议均可看出,在国家陆续提出“两型社会”、“低碳城市”发展理念的背景下,如何妥善处理城市用地布局所面临的大气环境制约,确保城市环境品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城市规划亟需解决的布局前提。

1.2 传统规划技术体系的局限性

从当前城市规划的技术体系构成来看,在规划决策形成后再引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应用相对广泛,而对于如何有效“补救”既有的大气环境问题对城市用地布局的影响,传统规划体系难以独立胜任。

一方面,在现行的城市规划技术体系中,对大气环境质量问题尚未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应对措施。在规划项目实践中难以从空间上定量、明确的界定污染范围,通常情况下只能依据规划师的经验与判断,以定性的方式为主,安排城市用地布局、构建缓冲绿带,导致用地布局和大气环境质量之间的匹配较为模糊。

另一方面,城市规划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规划决策应建立在合理可信的论证之上。然而由于编制单位通常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资质,作为规划基础支撑的城市大气环境评价在技术上和资质上往往面临窘境,从而动摇整个规划方案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面对大气环境质量与城市用地布局之间的矛盾冲突,传统规划技术体系存在着自身固有的不足之处,亟需通过多学科交流和合作加以完善。本文通过对茌平县总体规划的实践案例,介绍引入环境质量专项评价的必要性及其对规划方案的基础支撑作用。

2. 探索与实践:以茌平县总体规划为例

2.1 引入大气环境质量专项评价的必要性

2.1.1 茌平县城市发展面临的大气环境风险

茌平县位于黄河下游鲁西平原,山东省西部,原为传统农业县。2000年之后,茌平县在资源、能源、交通三个条件均不突出的前提下,以“植入式”途径发展铝电产业,带动了城市的超常规发展。2007年,茌平县GDP达到142.45亿元,在聊城市排名第四,其中第二产业增加值位居聊城市第二,而GDP增速、税收收入及其增长率均位列聊城市各区县的首位,铝电产业对城市的带动作用显著。

在工业和城市超常规发展的同时,以铝电产业为龙头的产业体系排放大量的氟化物、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导致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不断下降。根据1996、2000、2007三期遥感影像解析结果,自2000年工业快速发展以来,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下降显著,气溶胶浓度不断增大。从环保单位获取的数据来看,大气环境多项指标已低于国家标准,城市发展面临风险。

2.1.2 大气环境质量问题是城市用地布局的基本前提

面对大气环境污染,调整城市用地布局既反映了市民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的诉求,更是对城市安全的保障,其迫切性不言而喻。

根据前期公众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对居住环境满意程度一般以下者约占60%,而有超过68%的居民认为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茌平长远发展的瓶颈。项目组的调研也显示近年来茌平县城的城市建设逐渐转向背离工业区的方向发展,“趋利避害”之意不言而明。

更重要的是,在茌平县产业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的电解铝产业,在生产中排放大量的氟化物。大量研究表明,氟化学工业,特别是无机氟工业是环境污染较严重的行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对人体、动植物危害较大2。此外,二氧化硫等其它污染物的环境影响也不容忽视。

可见,通过规划调整城市用地布局,规避大气污染物影响,对茌平的城市发展而言至为关键。具体而言,从空间关系上看,城市与污染型铝电产业的关系存在三种调整的可能:

1、工业不动,城市跃迁。即污染型铝电企业保持现状,城市整体在茌平县城以外的安全区域另行选址建设。

2、城市不动,工业疏解。即污染型铝电企业近期全部搬迁,在县城以外的其它区域内重新选址建设,城市环境得到逐步恢复。

3、原址拓展,提升优化。即城市与工业的关系不作重大调整,两者仍在现状基础之上发展,而规划通过产业的优化和环境污染治理等方法暂时控制工业对城市环境的影响,远期再通过产业升级优化使环境达标。

比较而言,前两个方案虽较为彻底,但风险较大,是大气污染问题积重难返,城市与工业无法共存时的“大手术”;而原址拓展方案有利于城市平缓转型,可行性强,但这是建立在城区大气污染的强度和覆盖范围尚未完全恶化的前提下。

可见,大气环境质量的空间分布是茌平县城用地布局调整的基石,也是规划亟需解决的根本前提。

2.1.3 规划前期的尝试与困惑

在规划前期,为了在规划框架内解决此问题,项目组综合运用了国家标准法、案例研究法、文献检索法三种方法,对茌平县城的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初步分析。然而随着规划推进,初步分析结论逐渐显现弊端: 一方面,由于技术力量所限,初步结论所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空间分布较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难以精确引导城市用地布局;

另一方面,由于该结论由非专业环评机构出具,不具备专业资质保障,对于总体规划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规划而言,支撑力度不足。

为此,项目组与清华大学环境影响评价室合作,编制了《茌平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专项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2.2 环境质量专项评价的引入

2.2.1 技术路线

《评价报告》通过对茌平县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的调查,掌握该地区环境空气的现状,评价空气污染因子氟化物和二氧化硫的影响范围,提出清洁生产标准和方案,为茌平县城市总体布局提供依据。其具体的技术路线如下3:

2.2.2 评价结论

根据上述技术路线,《评价报告》基于现状数据资料,在回顾、评价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分析铝电产业的环境污染特征及演变趋势的基础上,运用英国剑桥环境研究公司大气扩散模型-环评版(ADMS-EIA),模拟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并进行分析,得到如下的主要结论:

1、氟化物的小时和日均浓度在三个铝厂附近有超标现象出现。根据模拟的氟化物浓度分布图可知,工业园区内氟化物的影响主要来源于三家电解铝厂车间的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氟化物在排放源的周围浓度值较高。

2、从实际数据计算方面: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模拟运算,得到氟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浓度空间分布图。

3、依据清洁生产标准,对铝电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

根据模拟结论,并考虑到氟化物的高危性与隐蔽性、 监测数据的时效性以及氟化物污染的累积作用,规划采取最不利原则,对《评价报告》的结论进行系数修正,得到规划中最终采用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分布图。

2.3 基于环境质量专项评价的城市用地布局

2.3.1 用地拓展模式确定

由大气环境质量的空间分布情况可知,城市北部地区处于污染物最大防护距离范围内;而南部地区则环境质量较好,具备进行城市建设的环境条件。也就是说,《评价报告》的结论证明,茌平县城的城市用地布局采取“原址拓展,提升优化”这一方案是切实可行的。

2.3.2 结合大气环境治理的用地布局动态调整思路

《评价报告》指出,通过产业优化升级和执行清洁生产标准,工业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从而提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使县城北部地区具备“复兴”的可能。因此,总体规划在城市用地拓展中贯彻这一“此消彼长”的动态思路,将规划期内城市的发展分为三个步骤:

1、时序一:城区工业在原址上控制、提升,重点建设南部城市新区。

2、时序二:县城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强化环境治理,使工业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时序三:北部工业区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城市旧区和工业区的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后,优化提升城市旧区,并建设现代化、无污染的工业园区。

2.3.3 用地空间布局结构

基于中心城区大气环境现状及空间拓展时序,将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内的用地划分为现状工业区、城市旧区和城市新区三大分区,各分区之间设置隔离绿带,构建空间三分的宏观结构。

其中现状工业区未来主要发展一、二类工业;城市旧区现状位于污染物最大防护距离范围内,近期为现状工业区与城市新区之间的建设控制地带,也是远期城市发展的重点地区;城市新区现状环境质量较好,是近期承载城市居住和公共职能的主要地区。

由用地空间布局结构不难看出,《评价报告》的编写发挥了基础支撑作用。一方面,报告明确了大气污染的最大防护距离,从而引导规划在此范围之外布局近期发展用地;另一方面,报告分析了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在有效控制情况下的演变趋势,从而为城市搭建长远发展框架、确定建设时序夯实了基础。

3. 经验与推广:技术路线总结

总结茌平县总体规划的经验,建议在同类城市的规划中可以参考如下的技术路线:

(1)从城市的现状入手,调查是否存在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初步辨析大气污染的危害性和影响程度,论证进行大气环境质量专项评价的必要性。

(2)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环评机构进行合作,编制大气环境质量专项评价。

(3)根据专项评价,在以下模式中进行选择。

模式一:现状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构成重大影响,难以通过原址调整来解决的,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工业疏解或城市搬迁;

模式二:现状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城市用地布局影响有限的,可选择原址优化模式,并提出工业优化升级措施,明确城市用地拓展时序与环境治理之间的动态关系;

模式三:现状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尚未对城市构成影响的,应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建设控制,城市用地予以规避,同时积极促进产业升级,保障城市安全。

(4)根据选取的模式,编制城市用地布局初步方案。

(5)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对初步方案进行评价、优化,确保规划方案满足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要求。

4. 结语

当前,工业化依然是中国许多城市发展的重要动力,而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风险对城市长远发展而言不容忽视。在工业污染已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的城市,仅仅对规划方案和项目选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在此情况下引入环境质量专项评价,可以确保城市规划有一个正确的立论基础。通过茌平县总体规划的实践,证明了“先评价后规划”这一方法是可行且必要的。希望笔者的研究和实践,可以为同类城市的规划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环境保护部. 《2009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2010.

2 朱继业. 氟化学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四川环境,2007.

3 清华大学环境影响评价室. 《茌平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专项评价报告》. 2009.

作者简介

许险峰,男,硕士,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所长,高级城市规划师。

马琦伟,男,硕士,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师。

第4篇:大气污染处理报告范文

关键词:环保投入 政府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

一、引言

大气污染防治问题一直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和法规,试图通过城市绿化、公共交通、工业补贴、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等多种途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为了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效果,国务院还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负有的监督管理责任。这些举措足见我国政府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保障人民健康,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心。那么政府环保投入是否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作用有多大?工业方面补贴投入是如何对大气污染防治产生作用的?是否鼓励农村发展可再生能源?政府监管是否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效果?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利于相关决策部门评估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有效性,而且还为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文献回顾

当前,如何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是管理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不少学者进行了大气污染排放影响因素的研究,关注的因素有能源禀赋、能源消费结构、技术进步、外商直接投资(FDI)、产业结构和市场化水平、行业集中度等。研究结论有,能源禀赋好的地区会形成碳强度“资源诅咒”,还存在显著的空间外溢效应(张翠菊和张宗益,2015);大气污染与能源消费的结构是紧密相连的,这主要源于我国对煤炭的依赖、工业高排放、工业行业节能减排推进缓慢,应当从根源上转变能源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王俊等,2014;魏巍贤,2015);长期内技术进步可以减少碳排放,但短期并不显著,需要政府加强节能技术扶持,发挥技术溢出效应,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王锋正等,2014);FDI虽然存在技术溢出效应,但还是显著提高了我国各地人均碳排放和碳排放强度,而地区市场化水平有利于缓解其影响,市场化水平高地区可以改善FDI对碳排放影响(郑佳佳,2015);行业集中度同样会影响碳排放强度,高能耗行业市场集中度越高,越有利于行业碳排放强度的降低,但低能耗行业则恰恰相反(聂普焱和罗益泽,2015)。

除了大气污染排放的影响因素方面研究,也有不少学者从大气污染防治策略着手,主张政府干预,运用财税政策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提出政府通过税收改革、财政支出与补贴等措施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等(贾康,2013;袁华萍,2014;杨解君,2014;周景坤等,2015)。杨姝影和赵雪莱(2014)提出,政府财政预算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改变社会需求和供给,影响市场价格信号,引导、激励和约束企业、民众的生产和消费。

国外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政策有很多。英国成立了多种雾霾治理专项基金,如碳基金和绿色能源基金。法国通过政府与银行合作的方式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节能担保基金;美国建立了与雾霾防治相关的公益基金。欧洲大部分国家对使用绿色节能热水器等取暖设备的用户给予最低30%的使用补助。印度新德里对减少污染的出行方式提供补贴,并对车辆收取交通拥挤费和停车费等。美国对燃料乙醇的生产、对烹饪油或动物脂油这些可回收材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对可回收材料如大豆等生产的油料均给予力度较大的财政补贴。此外,许多发达国家还针对消费者在汽车、房产等领域的低碳消费实施一系列消费财政补助政策。可见,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政治、法律和经济环境特点,制定与执行了本土化的大气污染防治财税政策。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加大环保投入,集中在污染治理、重大生态工程建设、环保技术研发、环保因素转移支付等方面。但也有学者认为政府财税政策的支持方式对企业的行为模式影响巨大,有些财税政策并不会促进企业动态能力发展,需要政府大力改革目前惯用的“甄选部分企业予以资金或政策扶持”的支持政策,强化整个创新环境建设(曾萍和邬绮虹,2014)。李惠茹和刘鳎2014)发现,京津冀工业污染治理投资方面存在投入、产出比不合理,工业污染治理资金利用率低,投资力度不够难以达到规模效益等问题,影响了京津冀区域工业污染治理投资效应。华源能源报(2016-01-05)报道,火电是一个享受国家每年千亿补贴的“传统产业”,但存在拿着“脱霾”补贴不治污的现象;第一财经日报(2012-12-26)报道,“国家对节能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很大,但是由于产业运营效率低下等原因,政策优势并未有效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新华网(2015-06-15)指出,“由于地方财力有限,部分地区节能项目补贴发放不到位,难以有效落实各项环保补贴”。可见,环保投入政策对大气污染防治效果的影响有待证实,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环境监管力度是保障。

本文试图检验我国政府四个方面环保投入:绿化建设、公共交通投入、工业方面的补贴和投入与农村的可再生能源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影响,检验是否能够收到预期的效果,并进一步验证政府监管的调节作用。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一是立足于中国31个省份来研究环保投入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关系,评价现行环保财税政策的效果,为宏观层面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健全和完善提供证据。二是为我国强调政府环境监管提供政策依据,实证检验政府环境监管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调节功效。

三、研究假设的提出

(一)环保投入与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外部性,如何解决外部性有庇古和科斯两派。庇古主张政府对外部进行补贴或罚款,降低或增加行为主体个人成本来解决外部性;科斯主张明晰产权,通过市场化交易解决外部性问题。但市场机制的实施需要若干苛刻配套条件,难以有效实施,这也是我国当前碳排放交易市场并不活跃的情况下,需要政府干预来引导、激励或约束企业或消费者行为。随着我国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陆续、实施和巨额环保资金的投入,各省产业结构向低排放方向调整。比如对太阳能、风能的标准化补贴;鼓励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开发;增加公共交通补贴;大力开展园林绿化建设;对工业环保行为的补贴和投入等。因此本文重点研究与大气污染排放密切相关的四个方向的环保投入:增加绿化、公共交通投入、工业方面的补贴和投入以及农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大气污染是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环境风险,大气污染中的可吸入颗粒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要大于其他任何污染物(比如:悬浮在空气中的有机和无机物的固体和液体复杂混合物)。而绿色植物能够发挥碳汇价值,是天然的空气过滤器和吸尘器。因此政府进行绿化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举措,有利于进行大气污染防治。

假设1:政府绿化建设环保投入与大气污染防治正相关。

自1985年以来,我国燃油机动车的生产和消费出现了较快的增长,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消费国和生产国。燃油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已经成为我国大中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逐步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有利于减少因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在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社会公众环保诉求日益强烈的背景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节能减排支出和公共交通的投入比例,将对大气污染防治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赵峰侠等,2010)。因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联手同时增加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比例,着力发展公共交通,严格控制并减少燃油的私家车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假设2:政府公共交通环保投入与大气污染防治正相关。

我国自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战略,使综合国力得到极大提升。与此同时, 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也给城市及周边地区的空气带来了严重污染。有专家分析发现,城市空气污染主要来自于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烟尘及粉尘等。但工业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缺少主动创新减排的内在动力。Jaffe等(1995)在对环境相关规范与美国制造业竞争力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时,发现环境规范引发了“挤出效应”,即为了满足相关环境规范的要求,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投入的财力、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不会产生直接的生产价值和经济效益,反而挤占了企业在其他方面的投资,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升。Gray和Shadbegian(1995)使用美国造纸业、炼油业和炼钢业三个产业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企业污染治理成本与生产率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还发现为满足环境规范要求花费的成本与企业的生产率水平与增长水平也都存在负相关性。在企业缺乏环保投入内在激励条件的情况下,我国政府为了促进企业“去污”,选择对工业企业进行补贴和投入,比如,针对火电企业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补贴、技术创新、产业升级补贴等,以此推动企业采取环保行为,降低大气污染。

假设3:政府工业补贴与投入与大气污染防治正相关。

农村能源包括两类,一类是可再生能源,包括秸秆、薪柴、太阳能(光热)、微型电源(小型风力发电、微水电、光伏电源)、其他生物质能等;一类是传统能源,包括煤炭、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和传统电力等。自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能源消费总量、消费方式和消费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传统的以秸秆、薪柴为主的生物质能源地位下降,以居民家庭炊事和冬季采暖为主的生活耗能主要依赖直接燃烧煤炭,这无疑会排放大量的废气和烟粉尘,污染大气环境。陆慧等(2006)、刘宇等(2008)的研究认为,当前, 沼气池的推广、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生物质资源的高效利用模式的开发以及太阳能热水器的推广使用等, 均对提高能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据我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估算,到2020 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相当于6 亿吨标准煤,其中,沼气年利用量相当于240 亿m3天然气。

假设4:政府农村可再生能源环保投入与大气污染防治正相关。

(二)政府监管的调节作用

为了促进环保投入系列政策的执行效果,我国政府对环境的监管强度也会随之逐渐强化。张宇等(2013)指出,政府对环境的监管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呈现出先弱化后增强的非线性特征,即在经济发展早期,经济增长压力使得政府监管的环境目标往往让位于经济发展的目标;而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随着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环境保护要求的逐渐增强,政府对环境的监管强度也会随之逐渐强化。当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及综合国力不断提高,我国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对环境监管日益增强,我国政府于2013年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政府环境监管的强有力实施能够避免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到位、不及时、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使得各项环保投入真正发挥功效。

假设5:政府环境监管力度越大,政府各项环保投入的大气污染防治效果越好。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利用2004―2013年我国31个省区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本文剔除了自治区,以30个省区的数据为样本。原始数据分别来自中国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和EPS全球统计数据平台,采用stata 10.0软件进行分析,对连续变量在1%和99%水平上进行了winsorize缩尾处理。

(二)变量界定

1.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排放量越低,大气污染防治效果越好。本文根据于文超和高楠(2015)的研究,选择三种代表性气体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量、SO2排放量与烟尘排放量进行衡量。首先采用极大极小值法对其进行无量纲处理,然后三种气体污染物的无量纲变量相加,得到pollu。为了研究方便,本文选择零与pollu的差值,即“-pollu”来衡量大气污染防治效果,本文界定其为Anti-pollu。

2.环保投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方向有很多,本文重点研究四个方向的环保投入,第一是增加绿化,提高碳汇功能,本文用省份建成区的绿化覆盖率表示;第二是公共交通投入,本文用每万人拥有的公共交通车辆数表示;第三是工业方面的补贴和投入,本文用工业污染治理完成投资额度来衡量;第四是农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本文用乡村太阳能热水器面积与沼气池产量来衡量。

3.政府监管。在环保政策落实过程中,政府承担监管职能意义重大,如果监管严格,有利于各项政策的落实。由于部分省份片面追求GDP,对部分环保政策视而不见,造成中央对地方的行政处罚案件数目增大。因此,本文用各省份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表示政府监管强弱,案件数越少,表示政策执行落实较好,政府监管力度强。反之,案件数越多,表示政策执行落实效果差,政府监督力度弱。本文把可收集到的2009、2011和2013年30个省份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相加,进行升序排列,案件数在中位数水平下的省份的政府监管强,环保政策执行效果好,Gover取1,中位数水平上的省份的政府监管弱,环保政策执行效果差,Gover取0。

4.控制变量。基于现有研究,本文选取“三废”综合利用产值、第三产业生产总值占GDP的比重、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可支配收入三个指标作为控制变量。详见表1。

(三)模型构建

为了衡量四项环保投入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影响,构建模型1,其中X变量表示Green、Bus、Indus、Sun 与Qi。基于本文的假设,预期λ1的符号显著为正。为了考察政府监管的调节作用,本文构建模型2,预计交叉变量的系数显著为正。

Anti-pollu=λ0+λ1X+λ2Fei+λ3Gdp3+λ4Income+ε (模型1)

Anti-pollu=?鄣0λ0+?鄣1X+?鄣2Fei+?鄣3Gdp3+?鄣4Income+ε (模型2)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无量纲处理后的大气污染防治Anti-pollu的均值是-0.894;各省份绿化覆盖率均值(中位数)为35.27%(35.99%),最大(小)值为56.81%(20.03%);省份每万人拥有的公交车数量从5.22到23.43辆不等,均值为10.55辆,表示各省份公交发展不平衡;单位GDP的工业污染治理完成投资额度的均值为12.68,最小(大)值为1.837(72.36),省份之间差距悬殊;乡村太阳能面积sun的均值为1 638,最小(大)值为0.700(6 936),省份之间差距悬殊;乡村沼气池产量的均值为8 133,最小(大)值为2.400(113 214),省份之间差距悬殊;政府监管强度大的省份占比46.7%;省份的单位GDP三废综合利用率均值为104.8,最小(大)值为22.06(313.9);第三产业比重均值为39.75%,最小为7.95%,最大为75.50%,表示各省份产业发展重点不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均值为16 312,最小(大)值为 7 377(37 851),相差也较大。

(二)相关性分析

下页表3报告了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表。可以看出,除了工业补贴和投入变量Indus外,绿化建设Green、公共交通Bus与农村太阳能Sun和沼气池Qi三个变量均与大气污染防治变量Anti-pollu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初步支持本文的假设1、假设2和假设4。表明政府可以通过绿化环保投资、发展公共交通和农村太阳能和沼气池来进行大气污染防治;但是政府工业补贴和投入变量与大气污染防治变量的相关系数显著为负,表示我国当前的工业补贴和投入并不能达到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效果,反而存在“越补贴,越污染”的怪圈,假设3未得到支持,表明政府需要重新考虑其对工业企业的补贴政策有效性,避免企业拿着“脱霾”补贴不治污的现象发生。从控制变量系数看,加强三废利用、发展第三产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

(三)回归结果分析

表4报告了变量多元回归结果。因变量均为大气污染防治,回归式(1)、(3)、(5)、(7)分别对绿化情况Green、公共交通Bus、工业补贴与投入Indus与乡村太阳能Sun和沼气量Qi进行了回归,回归式(9)是一个整体回归。从回归结果(1)看,政府绿化建设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示绿化覆盖程度越高,大气污染防治效果越好,进一步支持了假设1。从回归结果(3)看,公共交通的系数为0.029,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进一步支持了假设2,政府对公共交通的发展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

从回归结果(5)看,跟预期完全相反,工业补贴与投入变量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政府对工业补贴与投入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反而存在“越补贴,越污染”现象,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分析原因:一是如华夏能源网(2016-01-05)的报道,当前补贴方式存在争议,比如对火电企业补贴政策是企业只要上了相关设施,发一度电补一度,而不管该设施是否真的有效,企业是否真的在低排放,这就造成一些企业为达到补助条件,进行数据造假、偷排、漏排,甚至与第三方监测企业串通造假,实际还在超标排放,为了赚取更多补贴,反而实际超标排放的更多。二是国家对工业补贴以大的国企为主,忽视了众多小企业的污染防治政策制定与实施,而这正好是我国大气污染的短板,国家工业补贴投入只是一味地把长板加长,不去补短板,自然会影响整体治污效果。比如,我国全国每年消耗大约40亿吨煤,约一半用于发电,一半用于工业燃烧和民用,后一半20亿吨的工业烧煤、散煤恰恰是治理雾霾的难题,但国家显然对工业用煤以及散煤的投入以及标准未给予足够重视。从回归结果(7)看,太阳能面积与沼气池产量的系数均在1%水平显著为正,验证了假设4。表明国家加强补贴力度,大力促进农村太阳能与沼气池的推广,这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回归结果(9)是几个变量的整体回归结果,结论一致。

为了验证政府监管的作用,回归式(2)、(4)、(6)、(8)分别加入了Gover与绿化情况Green、公共交通Bus、工业补贴与投入Indus和乡村太阳能Sun的交叉变量进行了回归。从结果看,除了(8)外,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示政府监管更有利于各项政策的落实与执行,政府环保投入能够收到更好的大气污染防治效果,验证了假设5。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2004―2013年中国31个省份的数据为样本,分析了环保投入、政府监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影响,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在绿化覆盖上的环保投入与大气污染防治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在绿化覆盖上的环保投入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已经见到了成效。一方面说明在绿化覆盖方面的环保投入是非常有意义的;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较早着手逐步增加绿化资金投入的政策对大气污染防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公共交通的发展与大气污染防治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公共交通的发展对大气污染起到了减排作用,由此我国制定的大力发展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和地上公共交通的政策是正确的。

第三,工业污染补贴及投入与大气污染防治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存在一个“越补贴,越污染”的怪现象。这表明我国工业补贴政策的逻辑或利益勾连中存在问题,需要政府深思,原因可能与工业企业补贴方式不合理、监管不严格、或补贴长板而非短板有关。

第四,乡村太阳能热水器面积、沼气产量均与大气污染防治存在正相关关系,表明我国农业部2007年《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0)》中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加快建设农村沼气的步伐的举措是正确的。200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家电下乡工作,2009年太阳能热水器被补充到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当年2月起开始我国对太阳能下乡给予财政补贴,对太阳能下乡的补贴政策将使得太阳能这一清洁能源快速走进农村,并带来一场能源利用的升级。

第五,政府监管能够增强环保投入政策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关系,这一结论说明我国政府通过实施严厉的环境监管能够促进环保投入政策的落实,是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保障。

基于实证结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完善政府预算支出管理体制。目前我国节能环保预算资金属于国家财政预算专项投入,用于环境治理和资源利用。从本研究结果来看,增加绿化覆盖、发展公共交通、发展农村太阳能和沼气池对大气污染防治积极有利,工业污染补贴与投入并不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建议我国政府继续加大在绿化覆盖、公共交通、农村太阳能和沼气池方面的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的投入比例,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重新思考现有工业企业治污补贴与投入方式。越补贴,越污染;越整治,越过剩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深思,应该设计恰当的补贴方式,避免企业钻空子赚补贴,并加强监管,避免数据造假、串通骗补等行为发生。还要注意补贴领域与对象,把工业补贴款用于影响大气污染防治效果的短板上。

3.进一步加大对乡村太阳能热水器和沼气的建设的财政补贴标准。我国乡村人口比重较大、部分地区人员居住分散、环保意识相对薄弱,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参照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与光能太阳能和沼气等清洁能源发展相关的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引导并推进乡村居民家家户户安装光能太阳能、建沼气池,积极参与节能减排。

4.进一步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目前我国的各项环保政策存在执行标准不统一、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再加上企业自身不积极,这必然需要政府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使得“脱霾”补贴真正用于“治污”。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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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大气污染处理报告范文

刚刚过去的2013年,是中国公众环境意识突然觉醒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四分之一国土持续雾霾,全国20个省份104座城市遭遇了空气质量重度污染,受影响人口达6亿;除此之外,中国九成地下水遭污染,1.5亿亩耕地受重金属污染,华南部分城市50%耕地遭受重金属污染……

如何处理经济增长和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成为中国老百姓最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践行节能环保、促进绿色发展已成为中国政府的共识和责任。目前,节能环保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正在吸引资本、人才、企业向这个行业进行转移,节能环保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新机遇。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中国在2013年遭受了严重的空气污染,越来越多的雾霾天气,也让北京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表示,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超环境容量,70%左右的城市达不到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大气环境治理已经到了不治不行、刻不容缓的地步。

2013年9月12日,国务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大气十条》提出了十条35项具体措施,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调整能源结构、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区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大气保护行动等要求,扣响了向PM2.5污染宣战的“发令枪”,掀起了以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的全社会行动。

《大气十条》也提出了空气治理的目标,即到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PM2.5浓度分别下降25%、20%和15%;地级以上城市PM10浓度到2017年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目前,北京市的PM2.5年均浓度在90微克/立方米~100微克/立方米,远高于发达国家大城市。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组织召开省(区、市)委常委会议和省(区、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10多个省(市)了本地区的《大气十条》实施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也已全面启动。

为了《大气十条》的实施,政府推出了多项对环保产业的支持政策,环保产业作为未来投资重点也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五条措施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一要推动节能环保和再生产品消费;二要提升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发展壮大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环保服务业;三要加快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建设(例如污水管网);四要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五要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等。作为拉动国内有效需求、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新兴产业,中国节能环保产业新机遇正在到来。

环境污染严峻

2013年初,我国遭遇一轮大面积雾霾天气。2013年末,中国的华北地区、华东地区、东北地区雾霾持续不断,全国已陆续有104座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程度。当大半个中国都在“自强不吸、霾头苦干”中自嘲时,北京在5天里四次空气重污染预警信号的事件却让人感到中国环境污染的可怕。人们眼睁睁看着多年的经济发展成就被雾霾快速“遮盖”,生活信心被蚕食;北京过夜外国游客数量同比一度减少近四成,很多在北京工作的外籍员工甚至要求公司支付每年十几万的“雾霾补贴”;韩国媒体甚至称中国的雾霾是“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大气污染”。

不仅仅是雾霾天气呈现出来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乃至延伸的食品污染、城市综合环境下降也屡见不鲜。

在我国,缺水严重、水源污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而在“最会喝水夫妇20年不喝自来水”的新闻引发热议后,2013年1月,卫生部承认,我国饮用水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近期相关部门对我国118个城市连续监测数据令人震惊:约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基本清洁的只有3%。由于我国对地下水的超量开采已持续了几十年,目前全国已形成区域地下水降落漏斗100多个,面积近15万平方公里。更为严重的是,大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地质板块沉陷。

我国地表水污染更为严重。环保部的《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去年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开展的4929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呈较差级及极差级的监测点一共占了57.3%。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的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大范围地表水、地下水被污染,并通过大气污染、渗透等方式,蔓延影响到饮用水水源,直接影响了饮用水源水质,威胁人们饮水安全。2013年,山西长治苯胺泄露污染河流、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惊现“牛奶河”、北京密云水库上游牛河老河床巨型垃圾填埋坑、广西贺江水重金属污染事件,也说明了目前水污染形势的日益严峻。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壤污染问题也日趋严峻。2000年以后,我国城市工业污染场地问题开始凸现。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的频繁爆发。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其中砷、镉、铅等重金属污染事故达30多起。此外,我国受铅、汞、锌、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平方公里,约占总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一。

中国经历了30多年的经济高增长,为了片面追求GDP ,大量环境隐患因此埋下,这些问题随着时间推演,如今渐渐进入爆发期。“病态的城市化”,直接威胁到居民的生存底线。生态环境治理已成为中国未来发展最大挑战之一,也正因如此,十报告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中,实行“五位一体”,首次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大建设并列。

环保商机涌现

在当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经济增长也面临一定压力的背景下,节能环保产业在保障民生、维持稳定、拉动投资等方面的意义就凸显出来,特别是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大方向下,节能环保在未来拉动内需中的重要地位不容忽视,其作为“稳增长”与“促转型”共同着力点的战略地位已经十分明确。

以空气污染为例,目前我国的空气污染已经到了不得不治的地步。大气治理的动力主要受益于政府的“还债”行为,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却依然受制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合理而没有得到解决。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特别是十报告中“美丽中国”概念的提出,我国的大气治理产业一定会迎来一轮高速发展。而根据大气污染治理所涉及的产业形态,未来大气质量监测、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环保技术服务、汽车尾气提标排放、空气净化等领域正在迎来发展的机遇。

随着普通老百姓对环境健康和空气质量意识的快速提升,随着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市场对于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需求将显著提升。其产品包括家用空气净化器、商用空气净化器、车载空气净化机、楼宇新风系统、小型非电中央空调等。而高效过滤净化器、静电吸附净化器、臭氧净化器、光催化净化器、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和负离子空气净化器等多种型号的产品也越来越被人熟知。随着百姓对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认知度的提升,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市场会逐步展开。

对于土壤修复来说,2013年1月末,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简称《工作安排》),提出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并且要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并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政策。

有报告指出,目前一些地区的土地修复费用已经高达数十亿甚至数百亿元,考虑到国内人口密集的大型城市均存在房地产开发的需求,一旦市场正式启动,预计未来土壤修复的市场空间应当在千亿元以上。

2013年,历时十年、历经四次国际性谈判终于取得了进展,出台了妥协性的公约,即所谓的《水俣汞防治公约》。这份公约对汞产品的生产和贸易做了实质性规定。而在《水俣汞防治公约》的压力下,我国已经启动了汞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编制,并推进各个行业汞污染政策的落实。2013年3月,工信部、科技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了《中国逐步降低荧光灯含汞量路线图》,到2013年底,淘汰紧凑型荧光灯液汞生产工艺;到2014年底,力争全面淘汰液汞生产工艺。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出台的《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规划》提出,2015年LED功能性照明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20%以上,产值达1800亿元。

在水污染治理方面,2013年,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水利部联合印发《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2015年初步遏制华北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状况有所改善。方案的出台,意味着众所关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在华北平原率先突破。

在废水处理行业政策方面,2013年9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该条例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五大方向,比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范雨水和污水排放,促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加强对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管,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排污等行为。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随着工业化进程的继续、城市化发展的加快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污水排放量将保持一定的增长,加上国家重视,污水处理产业有望腾飞。

在固废(生活垃圾)处理领域,《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年)》都已经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垃圾焚烧发电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且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国务院的《“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国城镇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在一线城市中,北京非居民垃圾处理费2014年将上调,费用上涨11倍。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 年)》,北京市将完成35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及5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仅2013至2015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将达502 亿元。 而根据行业预测,“十二五”期间固废处理行业投资规模将达8000亿元,市场空间广阔。

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形式和手段不断发生变化。据统计,目前节能环保产业聚集了3万家企业,鱼龙混杂、参差不齐,企业间相互压价、招投标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充斥行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产业健康发展。为了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地发展,中国环境投资联盟理事长王世汶表示,“当前更重要的是要理顺整个节能环保产业的管理体系,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对节能环保的补贴力度相对比较弱,我国正在制定积极的补贴政策以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壮大。但同时,抑制盲目投资的冲动正被重视起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认为,政府确实要在节能环保行业的发展中起到应有作用,但新能源汽车、海水淡化等细分产业不能长期依靠政府投资和补贴。李佐军说:“补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温室始终无法培育出参天大树。在行业发展初期以及缺乏国际品牌时,的确需要政府给予补贴以获得生存空间。但企业今后长期健康的发展,绝不能靠补贴维系。”

第6篇:大气污染处理报告范文

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材攀,董事长。

被告: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吴子琳,局长。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是1990年初成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在原告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批复:“同意在水产学院的机械工厂兴建路达工业有限公司,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生产。……”。1990年下半年,原告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原告一路之隔的福建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法正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该院师生不断向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原告排放恶臭气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厦门市、开元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1992年7月1日,被告作出厦环保字(1992)055号决定,责令原告自1992年7月5日起在集美分厂停止使用产生恶臭的树脂壳模浇铸工艺。但原告并未完全执行该项决定。同年9月,被告在查实原告集美分厂仍继续使用树脂壳模铸铜之后,又对原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此后,原告虽提出了治污措施和计划,但仍没有消除恶臭污染。体育学院师生仍强烈要求立即彻底解决该污染问题。据此,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于1992年12月9日作出厦环保字〔1992〕103号《关于责令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集美分厂铸造车间的决定》,责令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集美分厂铸造车间于1993年5月1日之前停止生产;从1992年12月20日起,该车间每日18时至次日6时不得开炉;每次使用炉数不得超过两个。

原告不服,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1993年3月23日,省环保局复议决定维持厦门市环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于1993年4月8日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将铸造车间并入集美分厂后,经被告所属的厦门环境监测站对该车间的粉尘、噪音、废气进行实地监测,认为基本符合环保要求,同意正式投产后,原告才正式投产。原告的行为并未违反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仅凭体育学院师生反映强烈,就认定原告集美分厂铸造车间排放的气体污染了大气环境,影响了福建体院正常的生活、教学秩序,没有科学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同时,责令铸造车间于1993年5月1日前停产,没有给原告迁建厂房一个合理的期限,必然使原告整个生产工序停滞瘫痪,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依法撤销厦环保字〔1992〕103号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集美分厂铸造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有福建体育学院师生数十次向被告和上级领导部门投诉,各级人大、政协提案,被告现场检测结果及原告多次向被告行文汇报污染处理方案、计划等证据证实。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责令原告在1993年5月1日前停止生产已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实际困难和要求,使原告有充分的时间执行市环保局处理决定,请求判决维持厦环保字〔1992〕103号决定。

「审判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国内有关环境管理实践并借鉴国外办法,恶臭污染是根据人群嗅觉感官判断进行鉴别和确定的。原告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恶臭气体,确实污染大气环境,严重侵害了省体育学院师生身体健康,干扰了教学、生活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厦环保字〔1992〕103号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延长生产时间,撤销被告处理决定,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3年4月26日判决:维持被告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环保字〔1992〕103号关于责令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集美分厂铸造车间的决定。原告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将铸造车间迁入集美分厂是经被上诉人审核批准的,手续完整,程序合法。且在生产中,在被上诉人的监测和帮助下,上诉人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铸造车间没有向外排放恶臭气体。上诉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适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厦门市环保局仍以原答辩理由进行答辩。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恶臭气体,确实污染了大气环境,对于相毗邻的省体育学院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3年6月2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

(一)如何认定恶臭污染事实,是本案争议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恶臭气体排放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而且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也难于通过仪器检测查明恶臭气体的具体成分。在审理中,经开元区人民法院同意,厦门市环保局就如何判断恶臭污染请示国家环保局。国家环保局政策法规司答复:目前国家尚未颁布恶臭物质监测规范和标准,在国内有关的环境管理实践中并借鉴国外办法,恶臭污染是根据人群嗅觉感官判断进行鉴别和确定的。本案中,原告所属的集美分厂铸造车间从投产起,与其仅一路之隔的福建体院师生就不断向被告和上级领导部门反映该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问题,并提供了该院卫生所的疾病患者统计资料。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议案反映该车间的污染问题,在被告和一审法院调查时,现场闻到了恶臭气味。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工厂恶臭污染的事实存在并危害了周围环境。

第7篇:大气污染处理报告范文

为防治大气污染,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临港工业特点,计划开展有机废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为规范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提升企业生产工艺,完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有机废气的排放,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切实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努力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

排放强度,实现有机废气排污总量的减少。

(二)借鉴国内外有机废气治理经验,有重点的指导,整体推进有机废气整治工作。

(三)环保部门强化执法,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环境管理能力;企业作为治污主体,需加大投入、改进工艺和提升废气治理装备,进一步减少有机废气排放量。

三、范围和目标

(一)整治范围:化工、涂装行业和其它产生恶臭的单位。

(二)整治目标:通过推行清洁生产、提升装备水平,有效控制有机废气排放量。年底前完成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敏感区域企业臭味治理工作;年月底前完成涂装行业废气污染的收集和治理工作;年月底前完成化工企业有机废气的收集和治理工作。

四、整治要求

各企业要制订《有机废气收集和治理实施方案》,扩大无组织有机废气收集面,进一步提高处理效率。

(一)大幅削减无组织废气产生量。具体措施包括:对生产过程排放的有机废气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开展车间地面和管道改造,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化学品装卸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不能密闭的应安装集气罩进行收集和处理;易挥发化学品储罐改为浮顶罐,无法改造的要安装废气回收处理装置;槽罐车灌装过程应采用密闭操作或安装废气回收处理装置。

(二)各企业要根据有机废气特点选择合适的废气处理设备,进一步提高处理能力和效率。鼓励使用活性炭纤维吸附、等离子有机废气净化、生物消解以及使用高温氧化等处理技术;废气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气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废气产生企业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依法加强有机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污费征收。

(三)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保部门检验,并符合下列条件: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各项技术资料和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

(四)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现阶段要求淘汰老式热风循环烘干设备、烘房、敞开式离心机,其它烘干设备和离心机尾气须接入废气处理设备,并做到达标排放。

(五)排放恶臭气体的企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措施包括: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毒(恶臭)废气的项目;对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厌氧池等产生恶臭的部位进行加盖和收集处理;在敏感区域安装臭气在线监测设备以实现全时段监控。

(六)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必须

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发生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大气污染事故时,须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及危害;及时报告。

五、实施步骤

本次整治从年月1日开始,年12月31日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5月前)。调查摸底有机废气产生企业,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订并下发《北仑区有机废气整治实施方案》;企业根据整治要求制订治理方案,并提交区环保局;区环保局会同企业最终确定实施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年6月-2012年12月)。企业按照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区环保局主动服务,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三)整治验收阶段(按整治目标分阶段验收)。对照工作目标和整治要求,对整治项目进行监测和验收,分析评估整治效果;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实施有机废气整治或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一律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停产治理直至关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区环保局成立有机废气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有机废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环境监察大队、重监科、污控科、环境监测站、办公室组成。

第8篇:大气污染处理报告范文

(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191;于甘肃省办公自动化技术服务中心,兰州730000)

摘要院气候要素和大气污染是雾霾产生的主要成因,通过分析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雾霾治理成功经验及启示,针对我国环境污染现状提出依法治霾、数据共享、综合控制、联防联控和绿色出行等雾霾治理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 院雾霾;生态环境;绿色出行;低碳发展;治理

中图分类号院X513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15)27-0243-03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西南地区和两广地区等30 多个省(区、市)发生持续性雾霾天气。2014年10 月以来,我国京津冀、山东、河南、山西及陕西等地区再次出现大范围多地现浓雾或重度霾,且污染程度严重。雾霾治理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公众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借鉴国外雾霾治理的成功经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我国雾霾的发生已刻不容缓。

1 雾霾的形成

“雾”和“霾”是两种天气现象。“雾”是大量微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气溶胶系统[1];“霾”是大量极细微干尘粒等均匀地浮游在空中,能见度小于10 千米,且空气相对湿度小于80%,排除了降水、沙尘暴、扬沙、浮尘等天气现象造成的视程障碍[2]。雾霾的成因很复杂,主要由气候要素和环境要素共同作用形成,相对湿度高和静稳天气是雾霾形成的基本气候条件,而大气污染则是雾霾形成的主要诱因。一方面,雾霾形成有赖于特定气象条件,如温度湿度、辐射强度、风力风向、降水降雪等,雾霾形成与静风天气、低气压、高湿度等气候要素联系密切。另一方面,雾霾形成与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交通排放的废气、燃油产生污染物、道路粉尘等可吸入细颗粒物(PM2.5)环境要素密切相关。据北京PM2.5 来源的一项研究分析报告,北京市PM2.5排放源细气溶胶污染来源包括,机动车燃油排放约23%,工业燃煤和工业燃油排放约18%和5%,生活燃煤排放约14%,居民日常生活及其他活动排放约19%,农业活动和秸秆燃烧贡献约为7%和4%,城市道路开挖、未覆盖道路、建筑工地、工业烟尘和城市外矿物粉尘约7%等[3,4]。根据2013年1 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对京津冀、太原、西安、郑州、济南、武汉8 个雾霾期间污染严重的城市进行大气污染特征分析表明,PM2.5 和PM10的浓度与机动车尾气污染和煤烟型复合污染等具有较强的相关性[5]。我国化石能源中煤炭和石油在能源消费中占90%左右,全国有31 个城市的汽车数量超过100 万辆,燃煤和燃油产生大量污染物,建筑工地扬尘、道路粉尘以及露天燃烧等这些都与雾霾形成有直接原因。

2 雾霾治理的启示

雾霾早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时期曾出现“雾霾”天气。但经过长期治理,已经逐步形成了比较有效的雾霾防治体系,在根治雾霾方面积累了丰富值得借鉴的经验。见表1 所示。国外雾霾治理的成功经验是我国解决雾霾问题的“他山之石”,对我国雾霾治理具有重要启示。[6,7]

2.1 伦敦烟雾治理的启示。1952 年12 月,伦敦发生英国史上最严重空气污染事件,短短几天时间死亡人数达上万人。英国政府成立专门的比佛委员会调查烟雾事件,1954 年的《比佛报告》,指出家庭供暖煤炭燃烧是烟尘最大制造者。自查明成因后,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控制雾霾。主要启示是:一是制订法律法规控制污染。如《清洁空气法》、《环境法》等。二是确立空气质量监测标准,实时监测空气质量并及时通报。三是控制超大城市的规模及其人口密度。通过建成33 个新城,容纳23%的城市居民。四是实施产业转型。不再单纯依赖制造业,而是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五是出台一系列抑制交通污染的措施。包括发展公共交通、抑制私车发展、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整治交通拥堵等。六是扩大城市绿化带。伦敦城市中心区有1/3 的面积被花园、森林和公共绿地覆盖,还在伦敦城市外围建成大型环形绿地。通过环境立法、部门协作、监测体系和控污治污等措施,如今的伦敦已摆脱了“雾都”之称,大雾天气已经减少为每年不到10 天,成为了人类宜居的国际都市。

2.2 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治理的启示。1943 年7月,洛杉矶遭受雾霾攻击,政府成立专门烟雾委员会调查证实,烟雾为光化学烟雾,主要来源于汽车不完全燃烧尾气排放、汽车漏油、汽油挥发以及油田、炼油厂油气排放物。科学家哈根斯米特进一步证实,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就是汽车尾气。自此,洛杉矶采用综合治理、制定标准,立法保障、数据共享等多管齐下的治理模式展开雾霾治理。主要启示是:一是加强综合治理。1945 年洛杉矶当局成立了大气污染治理监督办公室,1947 年划定了洛杉矶郡大气污染控制区,采取区域环境管理框架模式。二是设定科学标准,加强立法保障。先后出台了《空气污染控制法》、《清洁空气法》、《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等。三是重点限制机动车及电厂排污。1975 年规定所有汽车安装空气净化装置,此举被认为是治理雾霾之关键。四是全民数据共享。1997 年7 月美国环保署在率先提出将PM2.5 作为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在政府官网上实时公布全民共享,2006 年美国环保局针对PM2.5 标准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4 小时周期内PM2.5 最高浓度、年平均浓度标准等。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现今洛杉矶一级污染警报天数从1977 年的121 天下降到0 天,已摆脱“烟雾城”,找回昔日蓝天。

2.3 东京大气污染治理的启示。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后,东京大气污染公害事件受害人数骤然激增,日本通过出台法律条例、建立环境标准、实时数据共享、整治汽车尾气、加大城市绿化等策略展开长期治理。[8]主要启示是:一是出台法律条例。20 世纪50 年代开始,日本政府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噪声规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烟规制法》,构建了较为科学和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是建立环境标准。2009 年9 月9 日,日本环境省公布了PM2.5 环境标准。三是加强环保检测,实时数据共享。日本环境省设有大气污染物质广域监视系统,对包括PM2.5 在内的各种大气污染物质进行监测并通过网站实时。四是整治汽车尾气。1992 年日本环境厅制定《汽车氧化氮·碳氢颗粒法》,鼓励发展小型车及低排放车种,规定了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产生和排入大气废气的最高量,并设置废气浓度测试点,严禁超标车辆投入运行。五是加大城市绿化。东京市政府规定新建大楼必须有绿地,楼顶必须绿化,在注重绿化面积同时重视绿化体积,绿化措施以种植树木为主。

2.4 德国鲁尔工业区空气污染治理的启示。20 世纪中期,德国鲁尔工业区曾出现过严重空气污染状况,后来通过100 多个“空气清洁与行动计划”使莱茵河流域焕然一新。主要启示是:一是立法制定排放标准。1974 年德国出台《联邦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大型工业企业进行整治,通过立法制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项法律后来成为欧盟范围内的典范。二是限制可吸入颗粒物排放。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方面是车辆限行、限速,对污染严重地区车辆禁行、工业设备限制运转等,同时在超过40 个城市设立了“环保区域”,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允许驶入环保区;另一方面是用技术手段减少排放,例如开发清洁能源、安装颗粒过滤装置。三是提倡绿色出行,提升市民环保意识。德国十分注重加强民众环保宣传教育和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作为世界主要汽车生产大国,德国大力提倡市民选择绿色出行,许多公司80%的员工每天都乘公共交通或骑自行车上班,绿色出行已成为一种潮流和共识。

3 我国雾霾治理的主要措施

3.1 依法驱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各国在雾霾污染后采取的最重要举措就是立法先行,立法已经成为依法治理雾霾和保护环境的根本。我国雾霾治理的关键就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治理雾霾污染提供可靠制度保障。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有了新的《环境保护法》,但还需一系列关于空气污染防控法案。如出台《清洁空气法》,从国家法律层面设定空气质量具体排放标准,出台《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工业企业排污控制法》、《排烟规制法》等,构建环保领域全覆盖、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执行有力的环境法规标准体系,使大气污染防控做到有法可依。第二,加强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制定。各地应切合实际、因地制宜、防保结合、细化标准、综合控制大气污染排放。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禁止在政府规定范围场地设置露天烧烤,机动车停车三分钟以上应熄火等等,《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高无证排污罚金到50 万元,实行对单位和责任人双罚制等新举措。第三,制定明确的环保评估和奖励惩罚体系、责任落实制度、举报监督机制等。成立以环保部门为主的多部门联合执法队伍,推行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综合执法、区域执法。加强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排污超标企业处罚标准使企业违法必究。此外,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方略,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效弥补了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环境保护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效增强了依法治理雾霾和保护环境的力量。

3.2 数据共享,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建立标准统一、多区域全覆盖、全网络多共享、现代化信息化的雾霾监测预警系统,构建大气污染成分监测体系,细化雾霾预报预警核心需求,提高雾霾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实现雾霾监测预报精准化,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预警预报、协同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升大气污染防控和预报预警能力。第一,环保部门可以联合气象、海洋、国土、林业等多部门构建覆盖城乡立体式、全方位、高密度、全天候的环境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实现对雾霾天气的系统检测,可包括气温、湿度、能见度、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大气颗粒物、大气组分等全面监测。第二,通过政府网站或移动通讯网络及时公布当日、次日的天气预报和空气质量等级,建立24小时对各地区监测数据的预警机制,实现监测数据实时共享,及时向公众通报有效信息,并就如何做好防护提出建议,同时不断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和环保参与度。第三,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为建设空气质量预报和空气污染监测预警体系提供科技支撑保障,通过激光遥感技术、透雾监测技术、机动车云检测等高新技术,提高雾霾预报预警的监测水平和准确性。加强雾霾天气预警预报技术和形成机理的研究,加快工业防污、脱硫、脱硝、防尘、除尘等技术研发,科学有效地提高大气污染的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3.3 多管齐下,加强空气污染综合控制。第一,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总量。采用限制生产、限期整顿、关闭停产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钢铁、煤电、石化、有色、焦化、水泥等行业二氧化硫、燃煤硫份和氮氧化等污染物排放治理,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污染新增量。第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通过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化解产能过剩,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走集约化发展的环保道路。如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服务业、信息产业等。第三,推行科技环保。加强科技攻关,推动新能源研发和应用,加大环保科研资金投入,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如低硫煤、天然气、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沼气、海潮和风力发电等等。第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再生资源利用率,依靠科技节能减排,提倡环保型节能技术,推动发展节能工程。在机关、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提倡节能减排措施,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提倡节能环保,做到节约用电、用水、用气、用煤、用纸、用油、一次性资源等。第五,发展公共交通。通过公共交通配套设施的新建和改善,辅以机动车税费调整,市区增设自行车车道,让市民自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私家车发展、重新规划机动车车牌号、采用限号出行等方式控制机动车出行数量,大力推行纯电动汽车使用,发展高能效低排放新兴节能汽车,淘汰高污染柴油车辆和超标旧汽车。第六,发展绿化。大力发展城郊森林和社区森林,提高植被覆盖率,在扩大绿化覆盖面积的同时增大绿化体积空间。

第9篇:大气污染处理报告范文

摘要 总结了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中VOCs环境质量标准、排放量及各行业排放的比重,分析了日本在涂装业VOCs的削减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企业VOCs排放量自查、低VOCs含量涂料的推广使用、提升涂装效率、严格末端控制几方面,并就此提出我国应制定完善国家层面重点涂装行业VOCs排放控制标准体系,完善重点涂装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及排放清单;加快完善重点涂装行业VOCs法规标准体系;尽快开展VOCs污染源调查和监测的建议。

关键 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环境质量标准;涂装行业;日本

研究表明挥发性有机物(VOCs)大多含有发臭基团,通过人的呼吸作用经肺、血液进入神经中枢,进而对中枢神经产生很强的麻醉作用,此时人体就会表现出精神恍惚、困倦瞌睡;若吸人的量过多,则会出现头晕耳鸣、面色苍白、恶心呕吐甚至肌肉痉挛等全身症状。除了对人体健康有影响外,VOCs还是除硫酸盐和硝酸盐外形成二次气溶胶的重要前体物,在我国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形成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2013年全国空气质量数据表明我国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等一次污染物浓度呈现下降趋势,但臭氧污染和灰霾问题凸显,二次污染日趋严重,其中,臭氧不管是污染物超标天数还是污染物浓度均呈现出一定上升趋势。因此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综合控制臭氧和细颗粒物的复合型污染的重要目标是VOCs。而VOCs排放源种类繁多,除自然排放源以外,还包括以移动源、生活源和工业源为代表的人为源。目前我国对VOCs污染的控制正处于起步阶段,2013年9月国务院了《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 37号),将VOCs列为全国重点防控的污染物之一,要求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VOCs综合整治,其中仅表面涂装的排放量就约占人为源排放的12%,亟需参考发达国家先进的控制经验。

日本VOCs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总量

日本VOCs环境质量标准

日本在2004年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新的一章《VOCs排放规制》;2005年了施行令(政令)、施行规则(省令)和VOCs测定方法(环境省公告),要求自2006年4月1日起对6类重点源的9种排污设施实施VOCs排放控制。同时,积极推进各个行业协会进行自主的减排规划,以法律法规和各个行业的自主减排相结合的治理手段,并制定了以2000年为基准年到2010年为止排放量下降30%的目标。对于排放50吨/年以上VOCs的企业,须向地方政府提交所使用排放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报告;在末端的排放浓度不得超出标准值;每年2次需要测定排放浓度。如果违反条例将会受到1年以下的刑罚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日本将固定源VOCs排放行业分成6个重点源行业,分别为化学品制造、涂装、工业清洗、粘接、印刷、VOCs物质贮存。这6类排放源的VOCs排放限值从400ppmC~60000ppmC不等,测定方法为非分散红外法(NDIR)或火焰离子化法( FID),日本管控VOCs的排放设施及其排放标准见表1。

为保护人类健康以及生存环境,《大气污染防止法》中将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二氯甲烷这4种毒性VOCs物质划分为有害大气污染物质,并对其设定了相应的环境标准(表2),其属于234种空气毒物的管理框架,与VOCs控制的出发点不同。

日本VOCs排放量及各行业排放的比重

日本2004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削减VOCs的条文中规定了“法律规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相结合进行减排”。企业的自主创新具体指同一行业的企业自主来进行检讨、计划和立案。首先企业要将排放的实际报告上交到相关的协会,南协会整理好后上交到国家经济产业部。上交的报告中不仅仅有削减量的数字,还包括运用了什么样的技术,减少了多少运营成本等附加说明。国家经济产业部再通过产业构造审查会,对各行业提出减排意见及整顿措施。目前VOCs自主减排行业协会有日本燃气协会、日本涂装协会、日本染色协会、日本纸业协会、日本钢铁协会、日本汽车零部件工业协会、日本化学工业协会等50多个工业协会。

日本国土狭小,资源匮乏,以制造业为经济的重点支柱,涂装业的溶剂使用占了整体很大部分。2009年日本VOCs总排放量为1 13万吨,成功实现了比基准年2000年削减30%的目标,其中移动源的贡献为28%,固定排放源的贡献为72%。涂装业占总量37%,约为固定排放源的一半。

日本涂装业VOCs的削减管理方法

作为固定排放源的最大排放行业,涂装业的减排尤为重要。为了完成10年内30%的削减目标,企业也出台了减排管理办法。

企业VOCs排放量自查

为了有效得出VOCs的排放量,明确削减效果,各相关企业需对每个月原材料的购买量和库存量进行计算,其中每种涂料的挥发百分比需向涂料生产公司进行确认。在得出每个月的VOCs排放量后便可进行比较,从而可以科学合理的制定出1年后的削减目标。

低VOCs含量涂料的推广使用

在日本的工业涂料市场中,有很多是环保型的。例如有含微量重金属涂料、少废弃物排放涂料、高耐热涂料、抗菌涂料和低VOCs涂料等。和普通的溶剂性涂料相比,新型涂料中的VOCs含有率降低了很多(表3)。

由于水性涂料的VOCs挥发性低,在近年的外壁涂装业界中的销量很高。企业在向低VOCs涂料进行工程更新的时候,不能盲目地进行更换,而是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一是制定VOCs削减量及比率的目标;二是对于新涂装产品的膜品质进行确认,能否达到改进前的效果(比如光泽度,漆膜的硬度,抗腐蚀性等);三是对低VOCs涂料和稀释剂的排放量进行种类间的比较;四是从作业性、外观性来进行测试;五是验证VOCs削减量;六是进行设备和流水线的变更和完善;七是正式实施,然后进行综合评价。

严格日常管理、提升涂装效率

日本的相关企业要求员工每天下班前都要按照日常管理表来对工厂进行全面检查。其中针对VOCs的有3项:装有涂料稀释剂等容器的盖子是否盖严;各容器是否进行了密闭化;容器是否放置到了高温的地方。

在涂装效率方面,企业要求技术人员从喷枪(包括喷涂距离、喷涂量、角度、空气压力)进行完善。如一是从喷枪的形态上,选择正确科学的稀释率,调整必要的涂装稀释量;二是完善涂料供给管的粗细,材质;三是完善洗净溶剂的回收方法和洗净方法:四是计算涂装时位置风速强弱的影响。最后进行有效的论证,从而找出最高效的涂装方法,例如使用钟型静电涂装器代替传统的喷枪,涂装效率能从30%提升至80%,还可以节省40%的涂料。

生产制造线上的全自动化也是日本VOCs减排的一个重要手段。他们将高效率涂装的条件参数输入电脑程序来控制喷枪和涂装机工作,不仅提高了涂装效率,节省了涂料.还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健康风险。

严格末端控制

除提高涂装效率和推广低VOCs涂料使用以外,最重要的减排手段就是末端控制。日本主流的处理方法主要有4种(表4)。

银行优惠税收政策

为了使各VOCs排放企业安装末端处理装置,降低大气环境负荷,一方面,日本政府鼓励其贷款,并可以低利率在各大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对特定的VOCs末端处理设备专门指定了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为其提供贷款;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VOCs的优惠税收及融资制度,如对安装VOCs末端处理装置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法人税)第一年减免14%,固定资产税仅收取原值的1/6等。

对中国涂装业的启示

纵观日本涂装行业VOCs污染防治经验,对中国涂装业具有深刻启示:首先,应制定完善国家层面重点涂装行业VOCs排放控制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重点涂装行业VOCs排放摸底调查,加强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建立完善重点涂装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及排放清单;其次,加快完善重点涂装行业VOCs法规标准体系,编制涂装行业控制关键技术指南,以规划为抓手推进VOCs治理工作,从重点行业人手,采用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相结合的方式实施VOCs减排;再次,尽快开展VOCs污染源调查和监测。建议开展VOCs试点监测,逐步建立完善的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体系,明确全国VOCs污染特征;最后,全面推行VOCs排污收费、绿色信贷、绿色贸易等经济政策。中央政府通过实施排污收费和优惠税收及融资制度等政策,促进企业加快VOCs治理,减少末端排放;地方政府通过加大大气污染治理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工业污染治理支持和补助,加快企业安装VOCs治理设施,选择低VOCs产品,实现清洁生产稳定达标。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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