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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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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1篇: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范文

关键词: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治理

引言

海洋总面积约为33600万km2,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0.9%。海洋对于地球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被称为“生命的摇篮”。但是在海洋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人类活动不可避免的对海洋环境带来了污染与破坏[1]。随着人们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海洋污染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2]。目前,海洋污染问题逐渐成为世界性问题。我国海洋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问题的不断恶化也已成为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阻力,对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当面临环境问题时,如何通过合理有效的环境监测手段和治理方法解决这一危机,逐渐成为当前环境学者们研究的重大课题。有学者认为,预防主要分为两方面:环境损害预防和环境风险预防[3,4]。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一直采取的就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政策。这也是我国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

1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

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首先应该着手于对污染现状、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进行监测。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必会带来污染。如果不及时对污染进行处理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围、污染程度等资料情况,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海洋中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行监测,通过对比变化数据,分析污染的变化趋势,交于有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突发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在人类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突发污染,应该及早的监测出污染状况,并把突发状况汇报应急处理部门进行处理,减少突发污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2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灾害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5]。但在实际工作中,在体制制度上、技术措施上还存在许多问题,限制了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的提高。具体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2.1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学科。由于海洋污染监测涉猎因素较多,运用资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6]。目前为止,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监测工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对有效开展海洋监测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是我国海洋污染监测工作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于海洋污染监测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意义。海洋污染监测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作为其强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在工作职能、监测体系建设、海洋突发灾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损害评估等方面相关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规范。

2.2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技术手段有待加强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属于应用型学科,各种污染监视、探测工作都依赖于科学有效的技术方法和先进的监测设备才能得以顺利进行。而且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监测机构工作经费与研发经费缺乏,对我国海洋监测技术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7]。许多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技术尚不成熟,短时间内不能正视投入使用,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随着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海洋污染监测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海洋污染监测网络的整体发展水平呈下降趋势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

3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对策

充分发挥海洋环境监测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制度等手段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机构和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运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高效运行,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监测缺位现象的出现,建设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秩序。不断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细节进行完善,形成科学高效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制度体系。

根据监测工作的具体需求,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同时,引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形成梯队建设,推动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

4 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

发挥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责任,克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局限性。实践中,关于政府的这一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时进行采取治理措施,以减少海洋污染的持续发生,对人们生活健康造成的影响。由政府承担海洋污染治理责任是同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管理者的职能相对应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时间的不同而发生适当的转变。在污染范围较小时,由相关政府部门监督污染责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围对海洋环境重大损害时,污染责任方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这时就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体系,对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续扩散,从最大程度上减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5 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

5.1 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体系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基础,随着人类对海洋开发利用的加剧,立法工作变得更为重要。建设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体系,首先,应该填补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国关于海洋污染治理领域的立法较少。建议在创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法》、《海岸带管理法》等法规时,明确设立对海洋污染治理的相关法规。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专业化,形成科学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体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2 明确法律责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明确法律责任需要从源头解决海洋污染治理部门内部及其与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明确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使污染治理执法坚强有力。首先,要建立环境行政的统一高效管理。每个部门责任者应亲自抓治理工作,确立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规者,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周世锋,秦诗立.海洋开发战略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145.

[2]宋亚莲,孙娟.浅谈环境监测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J].仪器仪表与分析监测,2003,4:45-46.

[3]杨留强,王彦昕.试论我国环境责任的重构[J].广州环境科学,2008,1:45-48.

[4]王千,李哲,范洁.我国近岸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研究进展[J].国土资源情报,2013,3:44-48.

第2篇: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范文

 

0 引言

 

海洋对人类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矛盾进一步突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陆源污染物大量入海,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超标严重,赤潮、浒苔绿潮的发生造成海洋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均给东海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因此进行海洋环境研究,落实法制建设,加大监测工作,严格控制和减少陆源污染物的排放,研制污染物的打捞装置,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进行保护和管理,已经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

 

1 海洋环境问题

 

海洋环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洋污染,二是海洋生态破坏。海洋污染,通常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有害物质进入海洋环境而造成的污染,会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捕鱼和人类在海上的其他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环境质量等。海洋生态破坏:除海洋污染外,人类的生产活动,例如工程建设和渔业生产(围垦和滥捕等),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都会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和改变。人类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种濒临灭绝。有些海岸工程建设和围海造田缺乏科学论证,破坏了海岸环境和海岸带生态系统。

 

2 东海环境的主要问题

 

东海海域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东海大陆架平均水深72米,全海域平均水深达349米。根据国家海洋局的《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东海区海洋环境公报》显示,到2015年,陆源污染物依然是污染损害东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的主要原因,同时近岸局部海域水体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的超标,赤潮、浒苔绿潮的发生,也影响了东海水体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2.1 陆源污染严重,损害近岸海域生态系统

 

今年世界海洋日的主题是“健康的海洋,健康的地球”,为了构建健康的海洋环境格局,首先要认识到造成海洋污染的因素。陆源污染物入海依然是东海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在近岸海域,约为90%的污染物来自陆地,2015年《东海海洋环境公报》的数据显示:东海沿岸实时监测的陆源入海排污口共139个,污水排放总量约51.8亿吨,而这些沿岸排污口超标排放现象严重。东海区海域80%~90%的污染物来自入海河流。2015年,东海区监测的 36条主要江河中,携带入海污染物量较大的有长江、钱塘江、闽江和瓯江[1]。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达到1158万吨,超量严重。

 

2.2 近岸局部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超标较为严重

 

《2014年东海区海洋环境公报》显示,2014年内3次海水营养盐、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石油类、重金属等的监测表明,监测海域海水环境质量总体较好,近岸局部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超标较为严重。与2009至2013年平均值比较,2014年夏季二类和劣四类海水面积分别减少5%和 11%,三类、四类水质海域面积分别增加65%和26%。劣四类海水主要分布在灌河口、长江口、杭州湾、象山港、闽江口等海域。东海区20个主要海湾的监测表明,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等营养盐是各港湾主要超标因子,其中15个港湾海水无机氮或活性磷酸盐超《海水水质标准》第四类标准。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海域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浓度相对较高[2]。

 

2.3 赤潮、浒苔绿潮的发生

 

《公报》指出,2015年东海区海洋环境灾害与风险发生次数均有所下降。全年发现15起赤潮,2014年发现27起,与2009年至2014 年的平均值比较,赤潮发现次数和累计影响面积均明显下降。全年发现有毒有害赤潮5起。虽然赤潮发现的次数在逐年减少,但它仍然成为影响东海海域突出的环境问题。由于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养殖污水等排放入海,近岸海域污染日趋严重,海水富营养化程度不断加剧[3]。水体出现富营养化现象时,浮游生物,藻类将大量繁殖,使生物量的种群种类数量发生改变,破坏了水体的生态平衡,发生“赤潮”。赤潮生物的大量繁殖和死亡威胁海洋生物生存,破坏海洋渔业资源,造成渔业经济损失。近几年,浒苔绿潮发生频繁,江苏近岸部分海域浒苔覆盖面积约185平方公里。受大风和潮汐影响,该市沿岸海域出现浒苔堆积漂浮情况,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4]。

 

3 当前污染治理的主要建议

 

3.1 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期间,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的配合,东海海洋环境标准仍存在空白之处。由于东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缺少一些可操作性条款,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配套法规以及对环境标准制定出台,以解决东海的环境问题,是现在面临的紧迫问题。在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下,建立东海各省市协调机制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相对淡化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待海域的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执法部门应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努力把法制工作落到实处。

 

3.2 严格治理陆源污染物的排放

 

建立实施陆源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应根据东海海域的环境总体目标、可以容纳不同主要污染物的容量情况、入海污染物总量的现状、削减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和确定该区域污染源的允许排放总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逐级实施排污计划。关停和淘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企业,促使企业自觉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切断污染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废水及各种固体废物向海洋排放,彻底根治污染源[5]。继续推行海洋节能减排政策,完善涉海工程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同时应加快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各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增加污水排放达标率,提高处理后污水回用率,减少氮和磷等污染要素的入海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禁止沿海地区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洋。

 

3.3 加大海洋监测工作

 

“十二五”期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总体基本稳定,污染主要集中在近岸局部海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多处于亚健康状态。监测获得海洋区域水体的的实时、动态、连续的水质数据,及时把握水质环境的变化规律。2015年国家海洋局组织各级海洋部门,共布设监测站位约11000个,比2014年的 8700余个监测站位有所增加。重点开展管辖海域海水质量、生物多样性状况趋势等监测,密切跟踪赤潮等海洋环境灾害发生发展态势,2015年,全国发现赤潮共35次,东海次数最多,为15次。在东海区要进一步推进实时在线监测工作,建立在线监测技术体系,创新和集成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优化现有监测技术,充分挖掘在线监测技术潜力,实现多种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以达到提高监测工作效能,切实保障监测数据信息质量的效果[6]。加大监测力度以达到降低污染的影响。

 

3.4 污染物的清理,浒苔打捞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开展浒苔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和漂移规律研究等工作,密切关注海上浒苔动态,周密部署浒苔打捞处置。使用海监指挥船、浒苔打捞处置综合平台和艘渔船进行浒苔打捞工作。利用综合打捞平台,打捞的渔船,购置小型无人机等调查仪器,制作打捞网具工具,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已使得东海海域浒苔蔓延情况得到有效遏制[7]。

 

3.5 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我国海洋开发总体水平仍然不高,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大量的江河的污染度早已超过了其对污染的承受能力。推进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和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工作,加大对陆源污染物监管监测,不断提升海洋环境业务化监测能力[8],强化应对海洋环境风险管理,对东海区海洋环境质量改善具有积极作用。

 

4 结论

 

东海区的环境健康情况以及灾害的影响程度不仅影响着该海区周边区域城市的发展,同时直接关系到整个海洋的健康情况,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治理赤潮、浒苔绿潮更加紧迫,政府在加大法制力度的同时,不断加大海洋监测力度,研究污染物打捞处理机制,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人民的生活以及城市的建设,都要做到与海洋环境的可承受力相适应,发展经济要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第3篇: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范文

1.立法思想存在偏差从我国刑法立法方面可看出,只有在公民财产、身体等受到严重侵害时才适用刑法,即只有当侵害发生后,才能受到刑法的调整。而我国刑法对人类未来权益的保护,比如说环境遭受的持续害或者对未来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调整。立法只注重对已知结果的惩罚,忽略了行为对未来的影响,对未来造成的不可预知的后果无法调整。只有将环境法益的损害作为评判的起点,才能体现对公民在环境中所享有的权益保护。相关环境保护法中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现存法律中关于犯罪行为程度的界定较为模糊,配套法规长期得不到补充完善,比如说,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等字眼经常在有关环境污染案例中出现,而在环境污染,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中“重大事故”、“重大损失”该如何去界定呢?当污染物排放到海洋中,可能现阶段所能看到的灾害只是冰山一角,对应目前状况所作出的处罚是否对未来损失缺乏评价,这种模糊的、主观的、难以量化的处罚标准难以真正保护海洋环境。

3.法律体系不完整首先是处罚力度过轻,在各类海洋污染犯罪中,无论罪行大小,所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均用行政法或者民法来调整,但是以罚金为主显然力度不够。现行刑法中,虽然实行双罚制,但是法定刑最高也不过7年,这样的处罚配置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其次,刑罚种类太过单一,仅依照《环境保护法》第91调第三款,以及刑法338、339条对污染后果进行量刑法律依据太过单薄,既使确定污染后果适用刑罚,也只能靠自由刑和财产刑来调整,这样的法律体系面对越来越多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日渐乏力,缺乏像俄罗斯、英国、日本、新加坡等海洋大国刑法种类多样的特点。

二、国外海洋污染刑法建设分析

设立污染海洋罪。作为海洋大国,俄罗斯向来注重海洋环境的保护,从前苏联时期就对海洋污染行为作出了较为有针对性的规定。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对海洋污染的相关立法愈加严厉,例如1974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了关于“以有害人们健康和有害于海洋动物资源的物质污染海水要加重责任的”的通令,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从重处罚。而后时代变迁,《俄罗斯民法典》第252条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方式、处罚方式都有详细的规定。同时设立污染海洋罪,刑罚种类多样且有针对性。设立专门资格刑。《俄罗斯民法典》中将污染海洋单独定罪,在多种多样的处罚方式中,包括剥夺行为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这在全世界刑法中是少有的,这一刑罚能更深一层的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起到了良好的二次预防作用,将刑法的特殊功能展现出来。英美法系以新加坡为例立法有针对性。之所以用新加坡作为案例,是因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特殊的地理位置迫使新加坡加重对海洋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其中,新加坡的《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特别详细地列举了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种类,对不同的污染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不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对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在1971年《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等新加坡相关立法的具体法条来看,新加坡对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法律禁止行为,对海洋环境安全造成威胁即构成犯罪,且处罚力度连年加重,特别是排污方面的量刑。

三、从刑法视角看我国海洋污染法制体系完善

1.突破传统刑法立法观念反观从前,人们对犯罪的普遍观念是造成他人或社会的人身、财产损失,并且这些损失有明确性和即时性,大多数为已经发生的行为。而环境污染特别是海洋环境的污染具有特殊性,单纯的污染行为可能对整个海洋生态环境系统的危害是巨大且有隐蔽性的,其危害在现阶段所适用处罚也仅仅限制在已造成的破坏。但是,污染行为对海洋环境生态系统后续造成的损害难以量化,因此,海洋污染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人们在处理海洋污染犯罪时,不能仅考虑明确即时的损害后果,应认识到对人类共同利益带来的后续损害,所以,应摆脱传统的刑法立法观念,对后续损害后果有一个科学的预测,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施行持续性的惩罚措施,直至灾害完全消除,从源头上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进行防范。

2.调整刑罚结构从刑罚结构这一角度来看,西方国家刑罚结构的变迁生动地体现了海洋刑法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对我国有很高的借鉴价值。从以前的只有自由刑,到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重,再到以财产刑为中心,资格刑等多种其他刑罚措施相互配合。立足现实,很好地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仍然以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并没有得到重视,资格刑等其他刑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海洋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样落后的法制建设使我国海洋发展处于极为不利的状态。因此,调整我国海洋环境的刑罚结构,是完善我国海洋立法的重要一步。首先,以自由刑为主,虽然海洋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较大,但笔者认为仍不适用死刑,因为死刑会使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风险成倍扩大,不利于海洋经济的发展。其次,将财产刑大规模引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刑罚中,提高惩罚力度,扩大财产刑的使用范围,特别是对主观过失的量刑。最后,建立多种刑罚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学习西方国家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情况,辨证的将资格刑等刑罚引入我国海洋环境刑罚体系。

3.对海洋污染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虽然说严格责任原则是一项规则原则,只存在于大陆法系中的民法与行政法领域,刑法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原则的存在,而英美法系的刑法中严格责任原则的存在却有现实意义。严格责任原则概念。《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为:“因违反维护某种案例的绝对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以伤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条件,通常应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产品责任的案件中,又可以称为绝对责任(ab-soluteliability)或无过错责任(liabilitywithouttfault)”;《牛津法律指南》解释为:“实际上是一种高于通常的合理注意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外,不论当事人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只要发生损害就承担责任,但它不是由某些制定法设定标准的绝对责任,即使承担严格责任,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某些有限的责任抗辩,不过己经尽到合理注意不在其列”。

4.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背景。在危害海洋环境的犯罪行为中,大多数所造成的后果对公众有很大影响。但是如果要证明责任人是否处于故意是很困难的,因此,如果以犯罪意图做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不能使责任人受到应得的法律惩罚,许多虚假的辩护也会因此成立。目前,我国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以及刑事立法中并没有对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在实践中,要证明责任人对行为后果有过失的确有很大困难,我国追究刑事责任有适用的过错原则,法律实际产生效果达不到立法期待效果,导致很多污染行为逃脱法律制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理由。我国法学界对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争议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侧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另一种则是侧重行为后果。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因为无论行为人主观心理是否处于故意,其后果已经造成,刑法侧重的是结果的危害性,所以,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过失还是故意,都不影响海洋已遭受污染事实的形成。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考虑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出于目的论,符合刑法目的,可以对海洋环境安全起到保护和预防作用。二是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说难以确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就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就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使公众利益难以保障。三是有助于司法机关解决实际问题,严格责任原则的引用,使处理污染犯罪行为人难以确定的因素方面有了处理依据。四是有利于提高涉海企业或个人的责任心,使其从保护自身、避免刑罚出发减少海洋污染行为的实施。

四、增设海洋污染罪

1.增设海洋污染罪的意义。首先,法律存在空白性,特别是我国海洋立法在各个环节都有待完善,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填补此方面的空白,为后续法律的完善提供前提条件。其次,国际上对于海洋的权利与义务已有相关规定,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保障我国的合法的海洋权益。最后,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海洋环境,合理的利用海洋资源,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实行准确的刑法惩罚。海洋污染罪主体。我国对于污染海洋环境的处罚,造成的后果与承担的责任严重不符,因此污染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我国很多学者对于海洋污染罪的定义特别是污染主体的限定极为狭隘,该罪犯罪主体只限于涉海企业或团体,而并没有具体到个人。换句话说,如果法律只针对团体或涉海企业,那么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造成的污染后果则会逃脱法律处罚,这种大网捉小鱼的形式对保护海洋环境极为不利。因此,为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为更好地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定义海洋污染罪的犯罪主体应突破局限性,将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活动直接或间接的危害海洋环境,可能或已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应承担与其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法律后果,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

2.污染海洋罪的刑罚。目前我国学者对海洋污染罪的处罚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该罪应该根据海洋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责任人的主观心态分别量刑,还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根据环境污染事故来量刑。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法定刑与实际造成的危害不符,虽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法院会根据综合情况实施处罚,但是处罚结果也仅限于法律框架之内,因为对于该罪的法定刑罚较低,即使法院认定是重罪,那么在此框架中,也很难作出与之行为后果相适应的处罚。按照刑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在处理该问题时设立必要且科学的刑罚幅度,同时加重罚金,对海洋污染罪的刑罚力度应大幅度提高:对违反《海洋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直接或间接的引起海洋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污染后积极采取行动挽回损失的,并且处理结果经有关部门认定,未造成后续污染的,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设置资格刑资格刑就是对犯罪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进行剥夺,也就是从未来的角度对其进行约束,对未来的犯罪行为有很好的防范和杜绝作用,笔者认为对于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资格刑也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将资格刑引入刑法,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自然人适用的资格刑,另一种是对企业、单位适用的资格刑。前者主要是剥夺其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个专业领域的活动的资格,同时应包括负有监察责任的公务人员等担任该职务的资格。后者主要是针对企业和单位,首先对其污染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不同,酌情适用,可分为一段时间内剥夺该项经营活动的权利和永久性剥夺该项经营活动的权利。设立资格刑,一方面可以强化刑法功能,弥补现行刑法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还可以从现实角度对海洋环境进行持续的保护,达到最佳的预防、保护作用。

五、结语

第4篇: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范文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从去年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湾漏油,我国接连发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国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海洋污染对生态破坏影响巨大,后果极其严重!墨西哥漏油事件发生后,美国卫生专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与石油和化学物接触可能会影响肺、肾脏和脾脏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紧张可能会增加焦虑、抑郁,并在之后长达6年内可能造成创伤性压力。从健康角度考量有四个主要担忧问题:一是空气质量,二是皮肤与石油的接触,三是石油对海洋的污染,四是影响心理健康。还有就是漏油事件会对当地渔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鱼类、鸟类等生物大量死亡,损害当地海洋环境的生物链,甚至会伤害到濒危物种。而油气散发到大气之中,会影响人类身体健康;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气体,将加剧大气污染,腐蚀海岸线,影响土地肥力;还会随着台风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进而影响欧洲地区。由此可见,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问责维度和力度偏低

接连发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们警惕。通过与欧美国家漏油时赔偿情况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力度较低,将巨额的环境污染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笔者认为,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应当包括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或者说是责任种类,包括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其中法律责任中又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BP)对美国海洋污染损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赔偿,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创建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将会受到美国政府可能达200亿美元的处罚。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号漏油,罚款数额为37.5万欧元,同时法院判决法国道达尔集团向约100名原告赔偿高达1.92亿欧元赔款;1989年美国“凡尔德斯”号漏油,埃克森公司为此支付高达43亿美元的赔偿及罚款费用。从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欧美国家对于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实际上是较为全面的,涵盖了从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司法机关等多重问责的机制,从惩罚、赔偿、恢复等多个角度确保问责的最终落实,从根本上讲,问责机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类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种举措。

而对于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来说,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问责机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据我国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笔者引用的法条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因此责任人承担的也仅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我国对海洋污染责任企业的惩罚力度与欧美国家相差甚远,美国墨西哥湾漏油导致海洋污染面积达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亿美元罚款来计,每平方公里罚款金额折合人民币556.5万元,假设按该标准,中海油蓬莱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应当受到46.7亿元人民币的处罚。这一行政处罚的力度目前来说是无法达到的,也缺乏相关的法理依据,那么在现阶段应当如何来规范环境污染企业的法律赔偿责任呢?让我们再来看现阶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现有法律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由上可知,笔者认为该赔偿责任应当按索赔主体区分为国家索赔和民间索赔两类,这两种主体的共同点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不同点则在于国家索赔系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环境污染企业索赔,而民间索赔则是由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向责任人进行索赔。

四、海洋溢油损害赔偿的法律困境

还是以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为例,国家海洋局在事故发生后宣称不排除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生态索赔,因此康菲公司赔偿的金额可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款项。其依据的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一案为例,环境部门对中石油的罚款仅为人民币100万元。但今年6月,国家环境部信息显示,5年来国家和当地政府累计投入的治理污染资金已达到78.4亿元,其影响深远和危害烈度远不是100万元的罚款所能弥补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连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漏油事件,最终中石油仅以“投资抵赔偿”的方案进行补偿,而实际后续赔偿工作全部由大连市政府承担,在给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负担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索赔制度为何会失效?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一旦污染发生,很难评估出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具体赔偿金额,因而无论是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抑或是受损单位或个人的民事索赔权都无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一次性罚款了之,而最终为长期环境污染买单的还是政府和当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处理环境污染的后续治理事宜时,由于政府部门未能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而又是政府部门在为环境污染企业处理后续治理事宜,因此,受损单位或个人欲行使民事索赔权更是困难重重,限于种种压力或是环境污染企业已与地方政府部门达成“补偿方案”,受损单位或个人的维权之路实际是非常困难的。即使一纸诉状将环境污染企业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又会面临如何确定受损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以及如何明确环境污染导致的具体损害结果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既无先例可循,又无规定可依,更令人尴尬的是,连对环境污染损害结果进行评估鉴定的权威机构都没有,而现有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定过于抽象,无法量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这个整治和修复的费用是一大难题。也就是说,若发生该等索赔诉讼,原告如何证明该损失是源于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证明污染前的环境状况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复到何等程度。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应当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可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这些金额费用的计算就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目前国家海洋局已经批准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作为一种计算标准,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事实上还是存在争议的。

此外,由于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均属于央企、跨国公司之类的“巨无霸”企业,地方司法机关在受理、审判中必然会面临更多的压力与困难,而将此类诉讼统交由高级法院受理又必然会增加维权者的负担。因此,“小”法院如何去审理“大”企业又是一个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所以,处理对海域溢油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索赔纠纷、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赔偿责任,就必须解决前述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正是我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

另一个笔者认为海域溢油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赔偿问题的重点在于环境污染企业的赔偿能力。海域发生严重漏油事故时,企业很难凭借自身力量承担全部风险。此前的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英国石油公司获得了35亿美元左右的保险赔偿,即便如此,该公司仍背负了巨大债务,甚至开始出售资产筹集资金。同时,他们创建了一笔金额为200亿美元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这笔赔偿基金用于清理当前的油污、损失赔偿,同时也为将来可能显现的影响预留赔偿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受油污影响区域的清理、修复、长期生态影响评估以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持续补助。

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近些年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对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扩大。我国是能源相对匮乏的国家,为了保证能源安全、尽可能摆脱受制于国际巨头定价的局面,我国石油企业将通过技术输出等手段扩大海外石油资源的占有,提高石油进口量。但与此同时,石油在开采、运输等环节面临的风险将大大提高,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漏油导致海水污染,这些跨国石油企业将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赔偿,面临巨额的赔款压力。而按照国内法律规定,针对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责任方仅需支付二十万元的行政罚款,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但这并不是结束,而只是赔付的开端。

五、海洋溢油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5篇: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范文

关键词:船舶;防污染;措施;海洋环境

1 概述

海洋占地球总面积70%以上,有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生命的摇篮。随着社会经历的发展,海洋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据国家海洋局公布的2016年中国海洋环境公报情况显现,我国船舶海洋污染形势紧张,船舶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持续增高,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而由大气输入海洋的污染物流通量仍然呈现上升的态势。防止船舶海洋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已经成为政府和航运企业制定有关措施并强行实施的主要任务,各国都在努力加强海洋环保的力度,务必确保海洋船舶污染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2 船舶污染特性

(1)污染物质多样性。船舶污染的物质是属于多样化,复杂化。船舶排放的物质主要有油类、有毒物质、船舶垃圾和噪音等。

(2)流动性与无国界性。船舶污染具有流动性与无国界性的特点。海水具有流动性的特点,而船舶具有移动性的特点,这些都决定了从船入海的污染物不会停留在某一范围而静止不动,而是扩散流动的。每发生一次污染事故会波及到几个沿岸国家和地区,给污染的治理形成许多的障碍。

(3)危害性强且范围广。船舶污染危害性强且范围广。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质和海洋生物的栖息地受到严重破坏,使海洋自身的自我调节功能减弱或丧失,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渔业生产等产生严重危害,从而影响了全球生态平衡,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

3 船舶防污染措施

(1)建立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从原则来讲,应针对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必须在原有的基础上全面系统的审查,然后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内容来讲,要形成由国际公约、基本法律、专门性法规和其他法规等多方面内容组成的体系。从方法来讲,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公约,将国际公约具体化与国内化,做到国内与国际接轨。从体制来讲,我们应该充分调动海事部门与航运企业的积极性,对船舶防污染做到及时跟踪与反馈,及时了解情况。确保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的有效性。

(2)持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在长期的实践研究探索中,安全管理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同时船舶防污染工作又是安全管理体系的很重要的一方面。为此,我们必须要继续革新安全管理体系,使其符合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情况,满足最新生效法规的标准。我国各航运企业早在多年前就建立和实行了安全管理体系,对船舶进行了规范性的安全管理。我国通过对管理体系持续改进,而公约的更改势必会对船舶运营产生影响。所以我国对于船舶防污染管理的规定也应该尽早与国际接轨,及时作出相应的更正。

(3)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是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而根据ISM规则显示,人为因素中约有80%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目前有不少的小公司管理很不规范,漏洞极多,这是导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整合小企业,规范航运企业船舶管理,尽量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防止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径之一。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杜绝不适航船舶开航是船舶管理的重要工作。一旦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极为严重,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难等特点。

(4)加强船舶设备的管理使用。要解决船舶防污染问题必须加大硬件设施投入。一是严格按照船舶修造规范标准执行。要求船舶企业在对船舶进行建造、改造或修理工作时,严格要求造船规范,要保证船舶在良好船况下运行。二是船舶防污设备安装和使用落实到位。必须根据船舶机器使用说明书来安装和操作,根据一定的安装技术和既定的规范要求作出合理的安全的安装,做到与说明书和相关法规一样。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说明书船舶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操作。在后期的保养中亦是如此,做到安全、规范、定时的保养与维护,同时视情况对其进行检查。总之。要保证船舶在安全良好的船况的航行。

(5)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作出合理、可行、安全的应急预案。要在预案中在提出在救援中公司、港口国、相关政府得到一定帮助,做到与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衔接。要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突发事件的措施到位。要规范船舶污染应急计划,能保证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各种措施、设备、方案能快速有效的实施与进行,只要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我们可以在最短的时间作出最快的应急反应,同时应急行动有效力、执行力极强。尽量把损失和风险降到最低。

(6)提高人员素质。严格要求自己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因素。为了更好地加强公司对船舶污染的防范措施加,船舶企业必须正视并抓好安全防污染管理工作,加强防污染操作的培训,要提高人员素质以及增强防污染意识,进而能给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所有的船舶公司都要定期给船员进行船舶防污染的技能培训和安全讲课,完善对船舶防污染体系的预定方案及定期对一套可行安全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船员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不断提高船员的防污染技能。

(7)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总体来说,我国船员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这就需要国家起到带头作用,要团结各海事部门、航运企业、船舶管理公司、船东、船员等一起组建船舶防污染专业队伍,对船员和船公司进行防污宣传,用实际案例和相关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让其了解最新的船舶防污知识、相关文案和先进设备,掌握最新的船舶防污染动态:结合实际并通过参与实践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船舶防污团队的工作水平:进行船舶防污公开课和一系列相关讲座,让有关的工作人员能系统有效的了解与提高他们的防污知识技能: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视,才是彻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8)开发“绿色”船舶。所谓的“绿色”船舶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期间对海域环境和空气无污染或不产生破坏的船舶。“绿色”船舶开发程序是挪威从1993年3月开始着手研究的,涉及领域广泛,主要从控制海上污染、大气污染和人为故障方面进行研究。此过程中,有许多公司也参与了这个程序的开发与研究,包括船东、设备商、船级社、国家污染控制机构、船东协会等等。

4 结束语

在人类大力依托海洋资源发展经济的二十一世纪,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已成为人类共同遵循的法则。由于经济发展的快速性,海洋已成为国际间贸易往来的重要枢纽。当今现状,世界航运货运量越来越大,船舶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加,对海洋的污染日渐严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船舶大量有害污染物质通过船舶流入海洋,使海洋环境遭到破坏,从而影响生态平衡和水文现象,危害人类健康,所以必须严格控制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为当代人类健康,也为给子孙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使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春生.浅析《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J].珠江水运,2009(12).

[2]梁恩胜.船舶柴油机的排放污染与SCR技术[J].装备制造技术.

[3]吕凤明,郑仲金.船舶联合防污染系统的能效影响因素[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5(01).

第6篇: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范文

[关键词]海洋开发;生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D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4 ― 0057 ― 02

一、海洋生态保护――公民环境权益认知的内在诉求

公民环境权益认知的内在诉求是从公民认知视角考察现行环境侵权。现行海洋生态保护机制沿袭了传统环境保护机制,是其应用在海洋生态领域的拓展。我国宪法确认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权利和利益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环境法,为公民环境权益保护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也就是说,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应以保护公民实体法上的权利和利益为宗旨。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环境破坏问题时常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密不可分,而海洋生态破坏问题通常与沿海工业发展密切相关。以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为例,石油泄露仅破坏了沿岸海洋生态环境,显然没有直接损害他人,但是由于海洋自身流动性及人类生存依赖于生态环境,沿岸海洋污染也直接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因此,遭受破坏的海洋环境必然会导致他人拥有清洁环境中生存的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海洋生态保护机制需以保护受害人为核心,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关法律机制。〔1〕

考察辽宁省海洋生态保护机制,其最终的目的要使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是通过行政、法治的途径实现海洋生态破坏的救济。在行政管理领域,海洋生态保护机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如果说政府是海洋生态保护机制的制定者、实施者,而社会公众则是评判者。海洋生态保护机制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以保障和救济公民受损的环境利益为目标,公民对于现行机制的认知也决定了其对于现行机制的评价,进而决定了当其自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时,是否选取现行机制。从法治角度来看,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建立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实现依法建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现行海洋生态保护机制的建立需要从公民环境权益的认知视角来考察,同时也体现了公民自身环境权益保护意识的内在诉求。

二、辽宁省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海洋生态补偿是保护或改善海洋资源环境的一种手段和机制,具体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对海洋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与鼓励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2〕海洋生态补偿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对海洋环境本身的补偿――即生境补偿和资源补偿,例如,为了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和优化渔业资源,建设人工鱼礁、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二、对个人、群体或地区因保护海洋环境而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例如,对支持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工程、实施渔船报废制度、退出海洋捕捞的渔民给予补贴等;三、将破环海洋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让海洋环境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使其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例如,对征收海域使用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等。

目前我国还没有单纯以海洋生态补偿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已经制定的许多涉及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均是涵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3〕由于海洋生态补偿、生态恢复、生态赔偿等方面的内容具有独特性、技术性,在某些涉海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加以规定不能根本上解决海洋生态补偿的现实问题。在海洋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中,2010年6月12日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海洋生态补偿办法,填补了我国在海洋生态补偿和赔偿制度方面的空白,其中确定了“用海必补、损害必赔”的生态补偿原则,规定今后除了养殖用海暂不纳入赔偿补偿范围外,凡实施海洋工程、造成海上溢油污染、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随便向海里倾倒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生态损害的行为,一律要进行补偿或赔偿。辽宁省与山东省隔海相望,同为海洋大省,可以借鉴山东省的《办法》,制定辽宁海洋生态补偿地方法制。

辽宁省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议如下:

第一,生态补偿制度在海洋生态保护中的应用。从内容上来讲,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主要有:排污收费制度、伏季休渔制度、渔民转业转产政策、限额捕捞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人工放流、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湿地。这些补偿政策具有片面性,只能解决生态保护中的单一性问题,不能完全适用于海洋生态补偿。基于海洋生态系统这一复杂的系统,要着眼于整体从宏观角度出发,才能根本实现海洋生态补偿的最终目标。因此充分利用现有生态补偿政策,设计专门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第7篇: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范文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

第8篇: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范文

关键词:海域污染;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K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8-0076-01

一、我国海域污染现状

近岸海域是海陆相互作用相当剧烈的区域,自然环境本身就比较敏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岸海域作为沿海城市的重要依托,该区域自然就称为人们开发利用的“宝地”。近几年来,近岸海域产业聚集,人口密集,环境脆弱。2010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总体维持在较好水平,但江河污染物入海量增加,溢油等突发事故灾害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严重。近岸局部海域富营养化、海洋环境灾害频发和海岸带生境破坏是影响我国海洋环境状况的突出问题。

二、我国海域污染来源

海洋污染的来源一是陆域排污,二是海上开发。陆源污染的排放是我国海域污染最主要原因。首先,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的聚集,生活污水排放量成为近岸海域污染的重要来源。其次,治污设施不够先进,大量生活废水排入海域,工业污染物质成为我国近岸海域的最大污染源。另外,近岸海域均为我国的集约农业发达地区,在农业耕作时施用的化肥、农药产生的污染物,相当部分随地表径流进入海域。

海上开发也加剧了海域污染。盲目的大规模养殖使得本来就已经富营养化的养殖海域营养过剩,养殖生物病害频繁发生。随着我国能源需求的不断扩大,陆上石油的供给紧缺,造成海上石油开发迅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溢油等事故发生的次数,石油类海洋污染物总量日益增加。其他一些海上开发活动也会造成海域环境的污染。

三、对我国海域污染治理的建议

1.做好海域环境管理机制研究

建立新的污染治理机制、探索生态补偿机制。“以奖促治”是国家根据对地方环境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和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比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将中央投资的污染治理资金奖励给当地政府,并由其主导继续用于污染治理,是一种经济奖励的新机制。

2.建立入海污染总量控制体系

发达国家实践经验表明,环境质量的改善只有在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的共同管理下才能实现,总量控制方法能够解决污染源排放总量和环境目标之间的定量关系问题。通过对污染海域主要污染物总量的分析和研究,找出海域可以承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建立总量排放制度提供理论基础;提高源头污染控制技术,从污染物的源头入手,才能有效控制污染总量;通过完善企业生产设施、改善治污设备,提供治污资金等鼓励大家积极控制污水排放。

3.建立海洋开发及经济规划体系

我们要按照相关国家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区域性规划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如渔业资源规划、海洋油气资源规划等。同时,海洋开发经济规划也很重要。通过对我国海洋经济合理正确地引导,防止为了海洋经济的急速发展而盲目地开发海洋资源。

4.加强科技攻关,创新海域污染治理新技术

注重技术创新研究,开展了污水处理设备成套化技术研究,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加大污水回收技术的投入,既让之污染又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完善海域环境监测体系,随时掌控海域环境状况;建立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以防重大污染事故。

5.完善海洋环境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

虽然与海洋环境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有数十部,但由于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对违反有关排放污染物等规定行为的处以罚款,但是没有根据违反的程度作出规定,导致海监部门只能根据这条规定对那些对海域污染特别严重的行为处以罚款。

6.提高群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和提供群众保护环境机会

第9篇: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范文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渔业;影响

【引言】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在人类不断发展活动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严重。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有重金属、近海水产养殖、生活垃圾、海上溢油、赤潮灾害等。特别是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受到非常严重的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一种处于恶化状态,并且生物的多样性也同样遭受着破坏,所以当前应该在了解海洋污染实际状况的基础之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遏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海洋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1.1重金属造成的污染

重金属在海洋中的主要来源包括人为来源以及天然来源:人为来源,主要含有农业劣质化肥的使用、工业污水的排放、海洋以及矿山油井的开采等;天然来源,主要含有大气沉降、地壳岩风化、火山喷发等。一直以来,我国沿海地区快速地发展着工农业,促使海洋的重金属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1]。因为大部分的重金属元素在河流输入中,因此河口水域的重金属污染相对就更加严重。

1.2海水养殖造成的污染

近海养殖对海洋渔业环境污染来源,主要含有:投放的药物以及化学药剂、磷以及氮等营养盐、粪便以及残饵等有机物。近海养殖对海洋渔业环境的影响相比于其他人类活动的影响,并没有很大,然而不重视近海养殖所造成的污染,沿岸生态环境将会受到这些排放的有机物以及营养物的明显破坏。近海养殖主要利用网围以及网箱等养殖方式,这种高密度的养殖方式必须要投入非常多的饵料,养殖生物也会产生非常多的排泄物,而过剩的大部分饵料以及养殖生物排泄物将会对海洋渔业资源环境造成严重污染[2]。

1.3石油类造成的污染

海洋石油污染不但包含着石油开采井喷事故、海上石油勘探泄漏、油库事故、以及油轮事故等,同时也含有含油废气沉降、工业废水排放、海上采油废水的排放、船舶以及港口作业含油污水的排放等。与此同时,石油在装卸以及运输、油轮的大型化趋势,也会促使发生海上溢油事故的概率增加[3]。

1.4赤潮造成的污染

赤潮是我国海洋灾害中主要的一种,事实上就是海洋生态的一种灾害,同时也是具有灾害性的一种水色异常现象[4]。在我国海洋经济中,海洋水产业是其中的支柱型产业,而频发赤潮会对我国的海洋水产业造成严重影响,这样也会对我国健康发展海洋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另外,赤潮也会对人类的身体健康早晨直接或间接危害,有毒的赤潮不但会对水源造成污染,并且会促使人类食用水产品发生中毒事故[5]。同时,赤潮的出现也会对海洋生态的恶化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威胁到海洋生物的活动,甚至会促使海洋生物数量减少,严重损害到生态系统。

1.5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

我国近海海域的垃圾以塑料类、泡沫类和木制品类为主。相关研究结果显示:近海海面垃圾主要以海面塑料类垃圾为主,海底面垃圾大多数都属于塑料类垃圾,而海洋垃圾主要来源是人类海岸活动。捕捞以及航运等海上活动所造成的海面漂浮垃圾以及海滩垃圾[6]。因此,我国近海海域存在非常严重的海洋垃圾泛滥现象。

2.海洋环境污染对渔业的影响

2.1重金属污染造成的影响

在海洋环境污染中,重金属污染是其中一种比较重要的污染,因为人在受到重金属汞污染后会患有水俣病,人体在受到镉污染后会患有骨痛病。重金属元素的主要特点就是难降解,以及具有非常大的毒性,并且这些重金属汞、镉等在水体中,能够通过生活用水或者是饮用水直接作用于人体,也可以被水生动植物吸收,之后在食物链的作用下对人类的健康造成直接危害。同时,水生生物也会受到重金属的严重危害,鱼类的免疫能力会在高浓度的重金属溶液影响下降低,重金属锰、锌、铜的积累会严重影响到鱼类的体长以及性别。

2.2生活垃圾污染造成的影响

在海洋中塑料制品不能够被分解,而海洋中的生活垃圾主要是塑料类垃圾,不仅会对海底、海面、沙滩的环境造成污染,同时也会严重威胁到海洋的生物。例如:在海水或者沙滩中常常会出现塑料包装袋,会吸引海龟以及海豹等海洋哺乳动物的注意,它们会将塑料垃圾作为主要的。如果这些海洋哺乳动物不能够挣脱缠绕物,这样将会出现死亡现象。还有一些塑料垃圾会被海龟以及海鸟等生物误食,常常会堵塞生物的胃以及食道,这样容易促使生物饥饿而死亡。同时,在珊瑚表面常常会附着塑料袋,这样会直接影响到生物寄居在珊瑚的生存状况。生活垃圾一样也会污染海边风景保护区、污染近海养殖业以及污染水质,促使经济出现巨大的损失。

2.3海上溢油污染造成的影响

一旦发生海上溢油事故,石油就更加容易进入海洋并且快速地扩散,同时在海面上也会出现厚厚的油层,将会导致油层内的海水缺氧,生物在这个水域会由于缺氧而死亡。海面的油层也会对潜水摄食的鸟类造成威胁,一旦鸟类羽毛上附着了油污,就会发挥其保温以及防水的作用。如果鸟类有摄取溢油,就会促使其内脏受损,鸟类最后就会由于中毒、寒冷以及饥饿而死亡。海浪也会将油污冲到岸边,这样将会对海滩造成污染,对近海养殖业造成破坏,也会出现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海洋生物体内由于长期积累非常多的石油有害物质,一旦人们误食被污染的贝类、虾以及鱼等,将会促使健康受到威胁。倘若某一区域被污染,海水的涨落将会促使这一区域污染出现旋转性的扩散现象,也会受到定向风以及盛行风的影响,促使污染物流入更远的水域中,就会对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海洋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4赤潮污染造成的影响

赤潮污染,不仅仅会对海洋生态的平衡造成破坏,同时也会对渔业资源以及水资源造成危害,也会影响到人类的身体健康。海洋,实质上属于复杂生态系统中的一种,海洋的能量流动以及物质循环位于比较稳定的动态平衡状态中,赤潮污染将会破坏这种平衡状态。在发生赤潮的初期,水体中的耗氧量以及叶绿素a等将会在藻类的光合作用下会有明显增加,导致部分海洋生物不可以正常生长繁殖,甚至出现部分生物死亡等状况,这样将会对海洋生态的平衡造成破坏。在鱼类的鳃上附着赤潮生物产生的粘液,将会促使鱼类窒息而死亡。在发生赤潮的后期,出现大量死亡赤潮生物的不良状况,在水体严重缺氧以及细菌的分解作用下,也会产生其他有害物质,促使海洋生物中毒或缺氧死亡。另外。部分赤潮生物也会通过自身的作用产生毒素,将水中的生物毒死。养殖的经济藻类会受到浮游植物的危害,其会污染紫菜以及海带等经济藻类,将会降低养殖业的经济价值。

结语

综上所述,海洋环境出现的污染对我国渔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应该针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制定出有效措施,加强监督以及管理海洋环境以及渔业,可以实施分级以及统一领导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对于临时出现的不良状况就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另外,还应该采取应急措施以及紧急预案,预防出现突发状况,有效地降低损失。

【参考文献】

[1]黄子琦.浅析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特征与治理思路[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12(10):139-139.

[2]周明莹,夏斌,马绍赛,等.多溴联苯醚的特性及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研究[J].渔业科学进展,2013,30(04):142-146.

[3]杨建毅.浙江省海洋捕捞渔业可持续发展状况分析[J].上海海洋大学学报,2014,13(02):140-145.

[4]曹英志,翟伟康,张建辉,等.我国海洋渔业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J].中国渔业经济,2015,33(05):14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