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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视野中的煤矿安全严峻形势
煤炭行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础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居于支柱性地位,但是煤炭行业也是生产事故多发的行业之一。根据有关数字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矿难每年死亡人数在7000左右。21世纪以来,死于矿难的人数虽有所减少,但是频发的矿难依然令人触目惊心。新世纪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矿难都在2000起以上,死于矿难的人数也在3000人以上。煤炭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它关系着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表1为200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情况表,由此可见我国的煤矿安全的严峻形势。矿难是每一个工业化国家必然经历的转型阵痛。纵观一百多年美国煤炭生产史,其也有过矿难频发的痛苦经历,但如今煤矿业已经成为美国最安全的产业之一,其劳动安全性甚至好于农业、建筑业和零售业。2010年4月10日,美国西弗吉尼亚官方证实4月5日发生的煤矿爆炸事故已导致29人死亡,这是美国1984年以来伤亡最严重的一起矿难!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计,我国矿难死亡人数占世界矿难死亡人数的80%。中国2009年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892,美国是0.018。表2和表3为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矿难死亡人数的比较。表1可以看出,我国煤矿行业事故的频发和死亡人数的众多。表2、表3可以看出,我国煤矿行业的死亡人数远远高于美国、俄罗斯、南非和中等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应该以人民的生命安全为代价,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2矿难频发的公共管理深层次原因
我国的煤矿行业是经济发展的支柱性行业,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行业。现阶段我国研究矿难的学者纷纷从人性、腐败、地方保护等方面深入探讨了矿难发生的诱因。然而,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经济利益的驱使、安全意识的淡薄和监管职能的缺失是当前矿难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2.1经济利益的驱使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有一段经典的描述,“一旦有了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大胆起来,如果有了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使用;有了20%的利润,它就会活跃起来;有了50%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而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为了300%的利润,它就不惜冒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由于煤炭行业生产的高额利润,尤其对于那些较落后但有煤矿资源的地区,大量甚至超负荷采煤成为顺利完成财政指标、提升官员政绩的首选。一些矿产地企业和地方政府超限开采、超负荷运转,置安全和生态保护于不顾;一些小煤矿则把煤矿当做摇钱树,非法经营。有些已取缔的小煤矿也出现关闭———运营———关闭———运营的怪圈。我国企业的安全员,大都是兼职,难以顾及安全生产,不要说他们不敢管,也没有人听,久而久之,不少人都忘了自己是安全员。事实证明,本应是煤矿安全监管者的县乡级地方政府,往往直接或间接参与煤矿的经营。作为一些地方的主要产业,违法违规经营的煤矿不仅能解决就业问题,也能解决税收问题,非法小煤窑一旦关闭,地方政府就会出现财政危机,甚至连有些职位的工资也发不出。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大量非法的小煤窑继续存在下来。
2.2道德水准低下
因为矿难频发,黑洞洞的煤矿吞噬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这些年来,国内有“血煤”之说————“不要滴血的煤”、“不要带血的GDP”。“血煤”是新词,更多隐含着一种道德谴责。德国的煤矿工人每天都能听到一句温馨的问候:“祝您平安升井!”这种意识深入人心对德国煤矿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我们所欠缺的恰恰是这种对矿工负责的意识。矿主以及煤矿主要负责人都把矿工看作赚钱的机器,为了利益可以不顾矿工的生命安全。河南义煤集团巨源矿难发生前,矿方曾接到瓦斯超标报告。
矿工魏毅说,矿难发生前,瓦斯监测员到魏毅所在的采掘面进行检测,发现瓦斯超标,提醒矿工必须停产停工撤人。但是,“(瓦斯监测员)走了过后,我们矿方经理就说‘干’,他说‘还是干’。”就这样,魏师傅和同事冒着危险一直工作到下午两点,直到下一班工人前来接班。升井后,魏师傅把井下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然而,等到矿方再组织人员下去核实检查时,矿难突然发生。按规定,矿工下井必须配备救命武器“自救器”,但大部分煤矿为了节省成本,根本就不给矿工配备,矿工甚至都不知道什么是自救器。此外,入井登记也极不规范:按规定,矿工下井必须带上身份证、入井证等证件,但不少矿工下井并无证件。管理不规范、配备不完善,归根结底就是矿方相关负责人道德水准低下,对生命的漠视,对矿工的不负责任。
矿工进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也不到位,从相关资料可以看到,有些矿工因井下瓦斯探头经常报警影响其采矿作业就用塑料袋蒙住探头。有些矿工看到瓦斯显示器显示已经达到临界值仍视若无睹。矿工是采矿作业的实际操作者,也是对煤矿安全状况最为了解的人。如果矿工能够严格按照规则采煤、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很多矿难则能够避免,矿工不按规则操作也是导致矿难发生的原因之一。由此可见,矿方和矿工的安全意识都比较低,矿方是为了获利,矿工则因为没有受到专业的安全培训,没有安全意识。这些都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死角与隐患。
2.3监管职能的缺失
我国在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也依法建立健全了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构建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自1999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以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多次调整,逐步形成由国家、省级及其区域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但是,从矿难频发的事实证明,监察效果并不明显。首先在煤矿行业的准入方面,政府就拥有发放许可证的垄断权力。我国法律规定,探矿和采矿必须具备六种证书,才有资格“开张”,这就使许可证成为稀缺资源。一些煤矿没有达到开采的准入条件,但是在煤矿行业高利润的现实面前,企业就会通过向掌握公权力的部门寻租以达到其目的。这些部门涉及到工商行政、安全监察、煤炭管理、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这就增加了企业寻租的成本,一些私营中小型煤矿为了减少交易成本,成本内部化。这些得到“好处”的政府官员在客观上由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者变为纵容者,官员与矿企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对矿山进行严格监管,但是由于监察部门和检查员无法保持独立性,监察职能弱化,反而为官员腐败提供了条件。
美国曾经也是一个矿难频发的国家,但是美国围绕煤矿安全生产,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例如:1951年,伊利诺伊州一个煤矿导致119人死亡,直接催生了1952年《联邦煤矿安全法案》的出台;1968年的西弗吉尼亚矿难导致78个矿工死亡,又直接催生了后来的《联邦煤矿健康和安全法》的产生,安全标准越来越高。由于国情和具体情况不同,我国仅仅制定法律还不够,还要从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加以控制。切实从微观细节抓好各方面,使各环节共同发挥作用,以确保矿业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公共治理的措施与建议
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而言,在法律制定方面,立法部门要严格制定煤炭行业的进入标准与建设管理要求。在实际开采过程中,具体详细的行业要求与安全指导工作交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去做。关于矿难的事故赔偿,可以交给第三方市场完成,保险公司平衡矿方与矿工的利益杠杆。矿方可以与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医务保健人员负责矿工的身体检查与健康救治。
3.1加强煤矿行业准入与建设管理
矿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②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③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④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⑤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例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3.2建立工伤保险赔偿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使雇主加强自我约束,控制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风险,达到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目的。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第三方事故保险制度,一些私营中小煤矿会通过各种方式把事故后果转嫁给政府和矿工家属,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和家属签订“生死合同”,矿主通过转嫁责任,极大地减少了其违法行为的预期成本。经济发展的成本不应该让“残疾的工人”或“贫困的寡妇”来负担。维特教授有一句经典的话:“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一辆火车的车头处。”要有效地降低现代工业体系的风险事故,关键在于让最有能力预防事故的主体承担起事故的成本。针对我国矿难事故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提高矿难事故的赔偿数额。同时,还应该建立并完善第三方事故保险赔偿机制,交通行业也是事故频发的行业。汽车保险制度的建立,保险公司出于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需要,除了加强自身的经营业务管理外,必然会加大事故车辆修复工作的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水平。同时,汽车保险的保险人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汽车安全设计新技术,并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而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同样的道理,保险公司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必然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所以,矿企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必然会对其安全投资状况、矿难事故发生概率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评估,对安全投资状况差、发生事故概率高的矿企收取较高的保险费,对安全投资状况好、发生事故概率低的矿企收取较低的保险费。保险机制的建立客观上促使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方面的投资,也有效维护了矿工家属的合法权益。矿难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但可以有效维护矿工及矿工家属的利益,而且还可以真正实现对矿企的惩罚,从而达到降低矿难事故的目的。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通过保险制度的完善来化解矿难赔偿、救济问题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做法。
3.3重视尘肺病的预防与防治
近几年频频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让人们揪心,然而,实际上有一个比矿难更可怕的死亡阴影正笼罩在矿工头上,这就是被称为中国头号职业病的尘肺病。世界各国都没有特效办法治疗尘肺病,唯一的办法是预防。实践证明,只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管理,经常坚持使用综合防尘措施,把粉尘浓度降至国家卫生标准,尘肺病是可以控制的。
首先,建立健全综合防尘机构,组织和配备防尘专业人员,做到定岗、定人、定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领导重视,严格监督检查等。其次,研究和实施各项综合防尘措施,如加强通风,建立完善的供水系统,采煤工作面应进行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洒水;采煤机、掘进机作业时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载煤时必须喷雾降尘等防尘措施。
责任领导:
主要责任单位:区煤监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和各产煤镇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通过对全区煤矿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有效遏制一般事故。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以内,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促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力开展,全面完成全国“安全活动年”全市“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年”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年”以及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的各项任务,并依法关闭一批小煤矿。
三、工作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年7月20日—8月10日)结合区煤矿实际。动员部署工作,开展宣传活动。
二)自查率要达到100%;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产煤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大排查阶段(年8月11日—8月31日)各煤矿企业对矿井安全、采煤工作面、掘进头进行自查。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定点复查、定期复查、重点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面必须达到100%。同时,制定问题整改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大整治和大执法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产煤镇政府认真梳理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三)大整治大执法阶段(年9月1日—11月15日)各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认真落实整改。对薄弱环节和实施不力的单位定点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接受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的督查和抽查。
全面总结评估,四)总结提高阶段(年11月16日至12月15目)各产煤镇政府、煤矿企业对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于12月10前将总结报告交区中小企业局,区中小企业局将全区煤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总结上报区安委会。
四、工作内容
一)分管领导牵头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产煤镇政府及各煤矿企业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操作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岗位、具体人头。对各类安全事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问责,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全面排查治理煤矿企业在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隐患;全面排查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全面排查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全面排查建立煤矿重大隐患检查、登记、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情况;全面排查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灾难隐患情况。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
三)以及以掘代采的情况;七是煤矿私自采购、储存、使用非法火工品的情况;八是煤矿无视政府监管,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执法。主要执法内容包括:一是区、镇“打非”工作机构、人员、装备是否落实到位;二是对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和查处情况;三是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情况;四是煤矿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情况;五是煤矿越层越界生产的情况;六是煤矿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情况;九是对1个煤矿在3个月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情况;十是煤矿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十一是煤矿1个月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十二是资源整合煤矿主体未明确、该关闭的多余坑口未关闭等十种类型的情况;十三是因地灾、洪灾等自然灾害影响,国土、水利等部门提请关闭的情况。上述情况中出现的非法违法煤矿,一经检查发现,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立即关闭。
发现有以下十三种情形之一的煤矿,执法检查中。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一是瓦斯超限作业的二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三是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四是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五是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是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是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是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九是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其他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一是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二是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三是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煤矿安全计量器具的
四)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配备专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区、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制度,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全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12本台账。特别是严格落实企业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和安全员跟班作业制度,建立重点监管企业“黑名单”强制推广金属支护、壁式开采、三人连锁放炮器技术,新掘巷道坚决淘汰的木支护和花碹支护,应支护巷道强制采用金属支护;认真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好企业定期职工安全会议,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坚持开展煤矿安全宣誓活动,进一步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开展瓦斯示范矿井建设,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工作。坚持“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严格执行瓦斯监测监控制度,未建立瓦斯固定抽采系统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在年底前建立瓦斯固定抽采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远程联网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探头必须完好有效,数量必须足够,布点必须合理;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制度,严格做到瓦斯超限及时停产、及时断电、及时撤人、及时处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畅通,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措施;全面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窑积水防治措施,六)全面落实汛期安全工作措施。全面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全面查清小煤矿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全面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落实汛期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七)市委市政府对煤矿的关闭工作政策明确前,严格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煤矿整顿关闭政策。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产煤镇政府要作好全区煤矿关闭的前期准备,加强对事故矿井、证照到期矿井、重大隐患矿井以及其它未复产验收矿井的停产整顿,加强对C级矿井的安全监管,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市委市政府对煤矿整顿关闭政策出台后,迅速拟定我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开展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全年煤矿关闭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职责分工
由李本军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成立煤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区中小企业局、区国土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产煤镇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煤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区中小企业局联系煤矿监管人员为联系矿井的具体负责人。各产煤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辖区煤矿的具体负责人,确保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检查责任制,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建立由各职能部门和产煤镇参加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和产煤镇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加强督查和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关键词:煤矿 井下供电安全 技术措施
煤矿井下阴暗潮湿,常年得不到阳光的照射,必须要通过供电系统保障井下施工得以正常进行。为了有效提升井下作业安全,解决煤矿井下供电系统中存在的负荷分配不均、谐波污染加剧、设备不配套等问题,就必须要加强对煤矿井下供电安全的重视程度,结合矿井开采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较为完备的煤矿井下安全供电方案,有效保障采矿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经济性。
1 提高煤矿井下供电安全性的意义
在正式步入21世纪之后,我国将安全放在了煤矿生产工作的首位,安全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供电安全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之一。由于井下开采空间有很大局限性,采掘不慎会引发瓦斯泄漏、煤尘污染等问题,一旦出现漏电现象,很容易引爆矿井中的易燃物质,造成大规模的人员伤亡事故,对国家财产和人员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2 当前我国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
2.1 主变压器容量不足
当前,我国许多矿井由于改扩建导致许多矿井的总负荷量大大超出了供电系统实际可以承载的容量,使得变电站主变压器和井下个别变压器长期处在容量不足的状态中。长此以往,很容易导致变压器出现局部过热、绝缘老化等问题,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变压器的使用寿命。严重时,还有可能出现电缆发热燃烧情况,万一引起瓦斯爆炸,将会对矿井下的工作人员带来致命伤害。
2.2 供电电能质量水平降低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煤矿生产中使用的设备也变得越来越先进。将这些大功率机电设备引进到煤矿井下开采工作中,能够有效提高煤矿资源的开采效率,大大提高煤炭产量。但是,这些大功率机电设备同时运转时产生的谐波分量会直接通过低压供电线路反馈给供电系统,可能出现低质量电能情况,严重影响了煤矿开采设备的正常运转。不仅如此,低质量电能还有可能影响检测系统和继电保护系统的正常运转,对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埋下了隐患。
2.3 国家明令淘汰设备还存有个别使用现象
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三令五申地强调各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分支线路空气开关。由于这些空气开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能量电弧较大,极易引爆狭窄矿井中充斥的易燃易爆气体,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但是,根据走访调查,发现这些本该严令禁止的电源控制开关依旧在个别矿井,尤其是资源整合过程中的矿井中使用,严重影响了煤矿矿井低压供电系统的安全性。
2.4 安全监测系统的自动化水平较低
为了节省成本或受到当时技术条件的制约,部分矿井中并没有配备安全检测系统对供电系统进行实时监测。这样一来,井下的工况信息难以及时传输到地面监测部门,使得电力调度人员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矿井中供电系统的实际运行状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很难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3 提高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安全性的对策
3.1 提高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可靠性
在煤矿供电的配备中,一个矿井至少要配备两个以上的电源进行日常供电工作。对于给较为重要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传输系统等供电工作,可以通过井下配电所的备用电源进行直接供电,以随时确保生产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不仅如此,井下双回电源回路必须要从不同的变电所中引入,为其安装上较为完备的自动切换装置。通过这种方式,预防因电源回路出现问题而引发的机械停摆情况,能够有效确保矿井供电的可靠性,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2 合理优化布设
由于威胁井下作业安全的因素有很多,为了能够有效提高井下长距离供电的安全可靠性,必须要进行供电系统的合理优化布设工作,采用分列分段供电、提高电压等级、增大电缆经济截面等方式提高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性能。还能够通过增设专业的安全员、加大供电系统维护管理力度等方式确保煤矿井下供电安全。
3.3 完善继电保护系统
继电保护系统能够在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不安定的因素从系统中移除,或直接对当班的管理人员预警,最大程度减轻因突然断电引发的设备受损情况,确保煤矿生产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改进已有的继电保护装置,使其在出现系统故障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将险情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引发更严重的事故。除此之外,煤矿企业还应将所有高压动力设备或控制设备按照国家的标准设置保护功能,并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优化井下继电保护系统的设计方案,与时俱进地采用当前最为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措施,最大程度提升我国煤矿井下供电安全系数,尽量降低因故障引发的事故概率,提升故障的排除速度,将安全隐患及时清除。
3.4 加大供电设施保养力度
供电设施一般都有一个使用年限,煤矿企业要随时关注各个设备的使用寿命,及时将超出使用年限的设备进行更新换代,以降低机械故障的频率。对于处于使用年限之内的机械设备,要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时刻关注设备的运行情况,对需要修理的电力设施进行及时修复,以免发生更大的危险事故。除此之外,相关工作人员还要通过安全监测系统传输的数据资料进行故障判断,快速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整个煤矿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煤矿井下作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供电安全是煤矿生产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若是矿井中出现了漏电情况,电火花一旦引起瓦斯爆炸,不仅会对矿井下的工作人员带来致命伤害。还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企业声誉,同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要想有效提高煤矿井下供电安全系数,就必须要提高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可靠性,不断完善继电保护系统,安装安全监测设备,及时解除安全故障问题,加大供电设施保养力度,对供电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养护工作,快速制定出应急对策,将险情扼杀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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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矿山企业点多、面广、分布复杂,并且大多数分布在偏远的山区。全省共有9对煤与瓦斯突出井,我市就有3对;监管的矿山企业涉及到煤矿、井采矿、尾矿库等6大行业。而我局矿山科科室仅有3名工作人员,做为矿山科的科长,我深知自已担负着全市76个矿山企业的监管工作,任务非常繁重。为了更好地完成监管任务,我与科室成员在工作中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思想,并紧密结合我市矿山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实践调研,反复研究,制定了周密的工作计划,并开展了有关的工作措施,在的工作中取得了另人瞩目的工作成绩。现将我在的工作进行以下总结。
一、认真谋划,突出矿山企业监管重点
在企业监管时间安排上,我们把76个矿山按照安全生产环境和危险程度分为三类,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监管检查。我们规定,对于煤矿、井峒开采非煤矿的山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于露天开采的采石场、石煤矿、膨润土矿和尾矿库的检查每两月不少于一次;对于轮窑厂和砂场的检查每三月不少于一次。突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的检查督导,有效地缓解了人手不足监管困难的问题;在监管对象的安排上,我们突出了煤矿和井峒开采的矿山企业的监管检查,优先考虑、优先组织,确保及时、有效;在监管内容的安排上,我们突出了对煤矿企业的瓦斯治理、井采矿山的防冒顶、露采矿山的防边坡垮塌和使用火工品企业的爆破安全,确保把主要精力放在重点位置上。
二、夯实基础,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我重点做了以下四项工作,一抓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年初我们督促企业修改完善了十四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指导意见》按时按质的配备“七大员”,并制定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二抓矿山安全技术基础管理,我市非煤矿山安全技术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安全技术资料缺乏,大部分矿山企业均没有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采矿无序现象较为严重,针对这一问题,我局于年初召开了非煤矿山行业工作会议,明确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无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不予复产,各矿对这一问题也高度重视,年初均聘请、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通过大半年来时间努力,矿山安全技术基础资料正逐一完善,井峒开采矿山采掘布局不合理的现象得到了根本扭转,采掘失调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生产矿山消除了无作业规程和施工技术措施施工作业现象;三抓矿山硬件及设备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各级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求抓好日常督查,地下开采矿山重点抓安全出口、采矿、通风及机电安全管理,露天开采矿山重点抓台阶开采和边坡安全管理,煤矿重点抓好瓦斯抽放和治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不予延期换证;四抓安全现场管理,露天开采矿山均配备了2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地下开采矿山配备了3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各矿山企业今年以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足够,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根本加强,做到了安全员班班跟班,落实了矿山主要领导安全现场检查制度,安全工作做到了靠前指挥、现场解决问题,在最大程度上扼杀了事故苗头,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
三、严格执法,深入查找治理矿山企业的安全隐患
矿山企业监管是个动态的、连续的管理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除了要考虑人和物的因素之处,还要考虑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因素。我们科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经常占用双休日的时间,完成了既定的工作目标。今年1-10月份,我们共对企业检查178次(下井检查64次),共查出安全隐患493条,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对于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立即责令其停产并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决不姑息迁就。为更好地查找、消除安全隐患,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我们注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抓企业自查,二抓现场督查,三抓隐患跟踪复查,对各矿山企业每月上报的安全隐患自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反馈报表及时按月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了解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的成效显著。
四、热忱服务,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
1.xx至磨憨线xxx隧道施工图设计文件;
2.昆明铁路局滇南铁路建设指挥部的《新建xx至磨憨铁路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3.国家、行业、铁路总公司现行的法律、法规、施工规范、规程、标准、准则及有关文件;
4.对施工现场的实地勘察、调查资料;
5.我公司积累的成熟技术、科技成果、施工工艺方法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
6.新建铁路xx至磨憨线YMZQ-8标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7、铁道部2003-3-28的《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9、《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铁路瓦斯隧道技术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和瓦斯突出细则》。
二、编制原则
1、安全目标
始终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落到实处,杜绝瓦斯隧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总体要求
⑪铁路瓦斯隧道的施工除符合《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外,还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⑫铁路隧道施工过程中,通过地质勘探或施工检测表明隧道通过地层含有瓦斯时,该隧道定为瓦斯隧道。根据地质情况,本标段瓦斯隧道为天然气瓦斯隧道。
⑬瓦斯隧道施工期间,按设计要求进行地质复查工作。必要时钻孔埋管实测瓦斯压力,以及通过通风和瓦斯检测计算全坑道的瓦斯涌出量,根据检测结果核对施工工区和煤系地层的瓦斯等级,必要时进行修正,同时相应修改设计。
⑭瓦斯隧道施工管理等级要根据瓦斯检测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当低瓦斯隧道或低瓦斯工区施工中瓦斯监测结果显示为高瓦斯时,及时调整为高瓦斯隧道进行管理。
⑯瓦斯隧道施工前,严格按照设计和相关验标、指南、规范进行准备,并配足、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对瓦斯隧道的施工管理。
3、制度管理
建立和完善瓦斯隧道方案审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瓦斯监控管理制度、有害气体监控制度、通风管理制度、进出洞管理等制度,在施工过程中重点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组织机构
成立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由指挥长任组长,主管生产领导任副组长,安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综合部有关人员任成员。下设瓦斯检测、通风、防突、防爆及应急抢险等机构,瓦斯检测机构成员必须经过地方安监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各机构应明确职责和分工,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围绕“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及时救援”的原则;成立瓦斯应急抢险组织机构,明确应急职责;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配备救护队,针对各种瓦斯险情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方案,组织险情培训,进行相应的险情应急演练;进行瓦斯危险源分析,明确危险源位置和危害程度;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抢险人员和救护队迅速赶到现场展开抢救工作。
6、技术交底
严格落实安全技术逐级交底制度,使施工技术和作业人员了解设计要求,掌握安全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科学组织施工,确保瓦斯隧道的施工安全。
7、安全培训
开工前必须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全员的瓦斯隧道施工安全技术培训,作业人员必须持瓦斯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编制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新建铁路xx至磨憨线YMZQ-8标xxx隧道DK155+040-155+580段低瓦斯隧道施工。
四、工程概况
根据《DK151+254xxx隧道设计图》DK155+040-155+580段穿越二叠系上统泥岩、砂岩夹碳质泥岩、灰岩、煤线,可能赋存瓦斯等有害气体,为低瓦斯工区(三级瓦斯地段)。
五、瓦斯隧道施工方案
1、瓦斯超前预测预报和瓦斯预处理
⑪超前预报的目的
明确瓦斯隧道超前钻孔探测瓦斯的工艺流程和工艺标准,规范瓦斯探测作业,预测瓦斯涌出、突出危险,防止瓦斯事故发生以及减小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⑫超前探孔布设
隧道正洞进行全断面全洞长做超前探测,探孔布设图如下。
2号探孔
隧道中心线
1、4、3号探孔
143
56
5、6号探孔
正洞超前探孔布置图 每个断面布设6个超前探孔(辅助坑道为3孔),孔径为89mm(辅助坑道为75mm),单孔长度为30m,搭接长度不小5m。探孔处设置检测点,以检测是否有瓦斯涌出。若探测有有害气体,应记录详细确定有害气体涌出位置、压力、浓度、有害气体成分等。根据浓度及涌出量决定是否进行压力测定,并给出施工建议。
当探测钻孔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用封泥或水泥浆封孔,以防止放炮时引爆钻孔内瓦斯导致隧道瓦斯爆炸。
⑬瓦斯压力测定要求
隧道开挖中,在含瓦斯地段,利用直径Φ89mm的水平探测钻孔,测定瓦斯压力,并详细记录有关参数。瓦斯压力的测定可采用专用的机械装置测压、液体测压、水泥砂浆封孔测压及黏土测压等方法。
⑭钻孔过程中异常现象处理
当发现有以下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上报有关部门:
①当检测孔瓦斯涌出量大于5L/min,瓦斯压力大于1Mpa时,必须停止掘进,在涌出孔附近施作排放孔,进行瓦斯排放。若24h内不能使其降低,则立即封闭,另做专门处理;
②钻孔时有夹钻、顶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③瓦斯浓度突然增大或忽高忽低,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异味等。 ⑮瓦斯探测后的预处理
利用已有的超前探孔进行注浆预处理,把有害气体可能顺着岩层构造裂隙逸出的通道最大限度的封闭。
2、瓦斯监测
⑪目的
防止在施工过程中有害气体浓度超限造成灾害,以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的正常进行;根据监测的洞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大小,及时调整相应的技术措施,为瓦斯隧道的动态管理提供依据,确保隧道施工安全。
⑫人员配备要求
每个瓦斯隧道施工工区配备专门的机构进行瓦斯监测,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每班有两个及以上的瓦检员进行检测。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在有经验的瓦斯检查员带领下工作不少于10天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上岗资格证上岗。
⑬监测仪器配备要求
瓦斯隧道专职瓦斯检查员应配备光学瓦斯检测仪,工班长、放炮员、入洞检
查的管理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所有瓦斯隧道都按规定安装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系统,实行瓦斯电闭锁。
瓦斯监测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催化元件的设备,每隔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每隔7天必须对甲烷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①手持式瓦斯检测仪器:采用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和有害气体检测仪等配合使用。
②固定式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也叫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布置在隧道上方,垂直悬挂,距离顶板不大于250mm,距侧壁不小于200mm。
⑭瓦斯检查要求
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建立瓦斯检查管理体系,体系中应包括瓦斯检查管理机构、瓦斯巡回检查及台账管理制度、瓦斯分级检查及管理制度。瓦斯浓度检查应覆盖隧道内所有区域。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现场牌板,报告洞口值班室人员,并记录在值班室专用记录薄上,如遇瓦斯异常应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离至洞外。
瓦斯隧道的重点检测部位:掌子面拱顶、二衬台车端头拱顶、横通道位置、隧道断面变化部位、坍腔部位和综合洞室部位等。
3、钻爆作业
⑪瓦斯工区钻孔作业必须采用湿式钻孔,且要先开水后开气;当作业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钻孔作业。
⑫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
②爆破地点20m内,矿车、碎石、煤碴等物体阻塞开挖断面不得大于1/3;
③通风应风量足,风向稳;
④炮眼内煤、岩粉清除干净;
⑤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得进行爆破。
⑬瓦斯工区的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煤矿许用炸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瓦斯工区岩层掘进,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低瓦斯工区揭煤和煤层、半煤层掘进,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③高瓦斯工区爆破,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④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地段爆破,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⑭瓦斯工区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并使用防爆型发爆器起爆。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 ms,不得跳段使用。
⑮瓦斯工区爆破炮孔必须进行填塞封泥,填塞封泥采用粘土或粘土砂子混合物等不燃性材料,填塞封泥材料中不应含有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炮孔的填塞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不宜小于0.6m;在特殊情况下,当炮孔深度小于0.6m时,必须采用特殊的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②炮孔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长度的1/2;
③炮孔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
④炮孔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均不应小于0.3m;
⑦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采用粘土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应小于0.3m;
⑧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严禁爆破。
⑨严禁反向装药。
⑯爆破网路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⑪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线路所有连结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⑫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
⑬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⑭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⑮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⑰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⑱在低瓦斯工区和高瓦斯工区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30min后由安全员和瓦检员共同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瞎炮和残炮的处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执行。在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⑲对于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入库、发放、使用、退还、销毁和保管等工作,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爆破器材统一管理、发放,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火工品进洞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确定爆破器材数量,远离危险源,严禁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施工,现场监炮,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施工,做好监炮记录。
4、施工通风
⑪一般规定
①施工通风设计考虑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防爆要求,隧道施工的任何工作面不得存在通风盲区。
②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建立瓦斯监控、检测的组织机构,测定环境参数、瓦斯(如H2S、CO和粉尘)浓度、风速、风量、温度、湿度等参数。低瓦斯工区、
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配置便携式瓦检仪外,还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专职安全员和救护队。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设应符合《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附录B的要求。
⑫通风系统
①非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压入式或混合式。低瓦斯工区的施工通
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巷道式。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巷道式。
②瓦斯隧道各工区在贯通前,应做好通风和安全协调工作。贯通后,应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超限,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③瓦斯隧道各开挖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④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必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独头坑道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可按《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附录L的规定进行。
⑤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的独头坑道,应将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平行导坑仅作巷道式通风的回风道时,其瓦斯浓度应小于0.75% 。
⑥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积聚的风速不宜小于1 m/s。
⑦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积聚的空间、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和综合洞室区域,实施局部通风的方法,消除瓦斯积聚。
⑧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并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l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只有经检查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坑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⑨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除用作回风的横通道外,其它不用的横通道应及时封闭。留作运输用的横通道应设两道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⑩人字坡隧道贯通后,应继续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局部积聚。
⑬通风设备
①压入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鲜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瓦斯工区的通风机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
应在15 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②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③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配置专用防爆型变压器、专用防爆开关、专用供电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④瓦斯隧道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口到开挖工作面的距离保证通风效果达到防瓦斯要求,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宜大于1%。
5、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
⑪一般规定
①瓦斯隧道施工的运输方式严格按照设计执行。合理优化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材料及时撤出洞外,以保证施工安全和通风效果。
②非防爆型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装载机、挖掘机、汽车司机应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机械应立即熄火,停止作业,进行瓦斯处理后方可再行作业。
③隧道内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④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路电源。工区内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⑤瓦斯工区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压不应大于10000V;低压不应大于1140 V;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在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220 V;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不应大于127 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 V。
⑥瓦斯工区内的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洞外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瓦斯隧道内供电。
⑦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
⑫电缆
①瓦斯工区内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敷设的电缆应根据作业环境条件选用;移动变电站应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电缆应采用铜芯。
②瓦斯工区内低压动力电缆的应选用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④瓦斯工区内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橡套电缆或矿用塑料电缆。
⑤电缆的敷设符合下列规定:
电缆应悬挂。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m,在正洞、平行导坑和斜井内不得大于3 m;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当受条件限制需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 m;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1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 m。
⑥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必须使用与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连接。
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爆型的。高压纸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填充物。
⑬电器与保护
①瓦斯工区内的电气设备不应大于额定值运行。
②瓦斯工区内的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③瓦斯工区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xd II型防爆照明灯;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Xd 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④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⑤瓦斯工区内禁止高压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向接地时,应立即切
断电源。低压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⑦为了防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避雷装置;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内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洞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⑧隧道内36 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 Ω; 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所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六、施工安全及事故处理
1、施工安全
⑪开工前必须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⑫瓦斯隧道应成立瓦斯监控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在瓦斯隧道施工中,安全员和瓦检员必须全程跟班作业。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
⑬在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①开挖工作面出现下列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应立即报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上报有关部门:
瓦斯浓度忽大忽小,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异味等;开挖工作面地层压力增大,鼓壁,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明显、响煤炮、掉碴、支护严重变形;煤层结构变化明显,层理紊乱,由硬变软,厚度与倾角发生变化,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波状起伏等;钻孔时有顶钻、夹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②石门揭煤爆破时,应在洞外起爆,洞内必须停电,停止一切作业,人员撤
至洞外。在煤层中开挖时,可在洞内远距离爆破。
③揭煤爆破15 min后,应由救护队员配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到开挖工作面对爆破效果、瓦斯浓度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知现场施工负责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通风30 min后,由瓦检人员检测开挖工作面、回风道瓦斯浓度,当开挖工作面瓦斯浓度小于1.0%,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方可通知施工负责人允许施工人员进洞。
④揭煤时,主风机正常运转,备用主风机及二路电源应保持待启动状态。
⑤揭煤工作应由揭煤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揭煤时救护队员及设备在洞口待命,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抢救。
⑭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建立瓦斯检查管理体系。体系中应包括瓦斯检查管理机构、瓦斯巡回检查及台帐管理制度、瓦斯分级检查及管理制度。瓦斯浓度检查覆盖隧道内所有区域,检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低瓦斯工区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工区每班至少3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地段,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地段,设专人检查;长期停工重新复工的作业面、处理隧道塌方的作业面,作业前必须先检查瓦斯浓度。
⑮在瓦斯隧道顶部进行作业时,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瓦斯浓度,尤其应注意检测塌空区、拱顶、脚手架顶、台车顶、综合洞室等易于形成瓦斯积聚且风流不易到达的地方,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浓度大于2%时,附近20 m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⑯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开挖过程中,除加强通风外,放炮前后在开挖工作面附近20m内必须喷雾洒水。
⑰隧道内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防水板焊接、止水带接头焊接、热熔垫片焊接等)应纳入工序管理。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不应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等工作。当情况特殊不可避免时,进行任何一项动火作业必须编制相应安全施工方案,并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监理分站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时由安全员进行检查和监督。在焊接、切割等工作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并不得有可燃物,作业点应至少配备2个供水阀门和灭火器,并在作业完成前必须由专人检查,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作业完成后喷水浇洒,并观察1h。
⑱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应符合表6.1的规定。
表6.1 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
⑲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期间,应利用避车洞或横通道设置避难所,并应有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电话,所内应有安全设施和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⑳机电设备应符合下列防爆安全规定:
①瓦斯工区使用的光电测距仪及其他有电源的设备,应采
用防爆型,当采用非防爆型时,在仪器设备20 m范围内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
②安装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过外观、防爆性能、操作性
能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③机电设备应重点检查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瓦斯浓度超限与供电的闭锁、局扇与供电的闭锁情况。供电线路应无明接头,无接头连接不紧密或散接头,有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防护装置齐全等。 ④电动装碴、开挖等作业机械在操作中,防爆开关表面温度过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⑤瓦斯工区使用蓄电池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防爆性能良好;机车的闸、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电气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不得使用该机车。
⑥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距洞口50m以外。
⑦瓦斯隧道使用的机电设备和电缆,在使用期间,除日常检查外,还要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其检查周期应符合表6.2的规定。
表6.2 机电设备和电缆的检查周期
⑴瓦斯工区施工应遵守下列防火安全规定:
①消防设施:
瓦斯工区必须在洞外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用砂,水池中应经常保持不小于200m3储水量,保持一定的水压;瓦斯工区内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并每隔100 m设置一个阀门(消火栓);瓦斯作业区内应设置灭火器及消防设施,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②火源管理:
严禁火源(如打火机、火柴、手机、非防爆型手电筒和其他电子产品等)进洞,洞口、洞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 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当通风机房不在洞
口作业场内时,需另制订防火措施;瓦斯工区洞口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检查设备,作业人员进洞前必须经洞口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火源带入洞内。
③易燃品管理:
瓦斯工区内不得存放各种油类,废油应及时运出洞外,不得洒在洞内;瓦斯工区内待用和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必须存放在密闭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洞外处理。
⑵瓦斯工区进洞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进入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严禁穿着易于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瓦斯工区;进入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自救器。
⑶由于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聚积的处理
首先制订专门的瓦斯排放措施;所有参加瓦斯排放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在排放瓦斯前,指挥人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瓦斯,当通风机及其开关点附近1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通风机;在排放过程中,控制风量,分段、分节由外向里依次排放,严禁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经过排放人员检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不超标,并稳定30分钟后,再经专职电工对停风区域电气设备检查确认完好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开展工作。
⑷瓦斯隧道辅助坑道中的防撞墩宜改为避难洞。
2、事故预防及处理
⑪发生瓦斯事故后,应尽快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难人数和事故地点所在的位置,以及洞内瓦斯及通风情况,并立即制订抢救方案。
⑫瓦斯工区处理塌方、冒顶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塌方体上方聚积的瓦斯应进行局部通风排除;对塌方地段的岩隙应加强监测工作,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及时发出险情报告;塌方地段应尽快衬砌,封闭瓦斯。
⑬火灾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瓦斯爆炸引起火灾时,不得停风,但应控制风向、风量;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火区。
⑭火区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防火墙应编号并在附近设置栏杆及警示牌,并经常检查,做到封闭严密;封
闭的火区确认火已经熄灭,达到启封条件方可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当发现复燃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送风重新封闭火区;启封火区及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等工作由救护队进行,火区回风流经过的坑道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七、质量检验及工程验收
1、质量检验
⑪喷射混凝土和模筑混凝土掺气密剂后的质量检验应包括抗压强度及透气系数两项指标;其抗压强度的检验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的规定。透气系数的检验可采用在位测试或试件检测。试件检测应每50m衬砌制做不少于1组(6块)试件,测试的透气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掺气密剂后透气系数的测定按《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附录M的规定。
⑫混凝土掺气密剂后施工缝应严密平整,不得有蜂窝、孔洞、疏松裂缝等现象。
⑬混凝土掺气密剂后施工缝气密性的测试,在混凝土硬化两周后,宜采用在位检测法或取芯样检测法抽点检测;每三条施工缝或每100延米(纵缝)制作1组(6块)检查试件。施工工艺变化时,另做1组。
⑭瓦斯隧道除按以上项目进行质量检验外,其他项目按《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 10417-2003)和《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4】8号)的规定检验。
2、工程竣工验收
⑪瓦斯隧道竣工验收时,应达到瓦斯设防标准;在内拱顶以下25 cm处的空气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在有运营通风条件下,通风后应达到以上标准。
⑫运营通风设施及自动监控系统功能的各项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受到“富煤贫油缺气”资源现状的影响,一直以来,煤炭资源在中国能源消费领域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煤炭分别占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总量的77%和70%。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在“2010中国国际煤炭发展高层论坛”上透露,2009年,中国煤炭产量达到29.73亿吨,接近30亿吨,比2005年增加了7.68亿吨,年均增长1.92亿吨,预计2010年煤炭产量将会接近32亿吨。
可见煤炭工业对中国社会发展的贡献是巨大的,没有人可以否认煤炭在中国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性。但是面对成绩,黑色的煤炭让人想到的更多的是各种“黑色”新闻。“矿难”、“产能过剩”等负面消息不断在刺激着世人的神经。
对此,整个煤炭行业在不断加深自身的改革步伐,在市场化改革、向国际进军、结构调整等多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两化融合”大潮下,煤炭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日前《计算机世界》报记者专门走访了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集团”),感受到阳煤集团正在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化手段保证安全生产的同时,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阳煤集团信息化所建设开展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就构建了局域网络,并自主开发了煤炭销售、生产调度、财务管理等应用系统。众所周知,近一年来,山西的煤炭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兼并重组工作,这为包括阳煤集团在内的山西煤炭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作为山西最主要的煤炭企业之一,阳煤集团也兼并了大大小小几十个煤矿。阳煤集团的管理范围从过去集中在阳泉市周边,一下子扩大到从晋北到晋南六百多公里的范围内。如何实现对这些煤矿安全生产的监控工作,首先就是要将各项数据即时传回集团的总部,这就需要将阳煤集团的信息网络也扩展到这些煤矿。众所周知,这些煤矿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煤矿所在地的通信基础设施的水平也不尽相同,有些煤矿所在地甚至都没有手机信号。
为了对这些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掌握,阳煤集团信息部门的工作人员于是成为了“兼并重组”工作的“排头兵”。每兼并一个新的煤矿,信息中心的人员就会去当地了解网络、系统建设等情况。一位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甚至开玩笑地说,全集团中层以上干部中,估计没有人比他去过的兼并煤矿多。
正是有了这些“排头兵”,阳煤集团的信息化建设步入了崭新的阶段。
确保安全生产是首要任务
自国家在2010年8月30日通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并从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起,“矿长下井”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安全发展是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张国宝曾经表示,重大矿难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使煤炭工业的成就变得苍白。”
关于矿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中国煤炭产量大、煤矿地质条件差等等客观因素,也有管理体制上和技术上的因素。矿长下井,必然会起到对安全生产工作更重视的作用,同时另一方面,整个煤炭行业是否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投入呢?特别是在当前信息化普及的情况下,能否让IT承担起安全生产的重任?
新景矿隶属于阳煤集团,位于阳泉市西部,出产优质无烟煤。在新景矿的调度指挥中心,记者看到几十个大屏幕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煤炭洗选等工业视频及监控信息一目了然地实时显示在不同的区域。有四个显示着佩戴安全帽的矿工头像屏幕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新景矿信息中心主任杜世顺告诉记者,这是新景矿人员定位系统定人员在井下信息跟踪的显示屏。“这四类戴安全帽的人分别是正在井下跟班的矿领导和部门领导、基层队组干部、各工作面的安全员及急救员,调度指挥中心可随时与井下这四类人员保持通信联系,以处置井下各类情况。戴帽子的代表了已经下井,没戴的就是没有下井,红色帽子的是党员。全矿的所有人员,都包含在人员定位系统中。谁下井了,什么时候下去的,目前所处位置及行动轨迹等内容,系统都可以实时显示。到了月底,所有数据还会自动汇总传输到考勤系统中,作为员工工资计算的依据。”
杜世顺表示,通过RFID技术,根据“一人一卡”的制度,矿工带着内含芯片的安全帽下井,系统可以实时显示每个工作区域,有哪些人在岗,带班的领导是谁,每个人下井时间是多少,如果一旦某个人下井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时间,没有及时返回地面,系统就会报警,调度会及时与此区域的负责人联系,直到落实排除安全隐患为止。
阳煤集团新闻信息中心副总韩立武告诉记者,十一五期间,阳煤集团在下属的开元矿、新景矿、一矿、二矿、三矿、五矿完善了人员跟踪定位系统的建设。“该系统实现了对井下任何指定区域的人员跟踪和定位的管理,对于实施掌握入井人员信息,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韩立武向记者表示,在阳煤集团,确保安全生产是信息化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据了解,阳煤集团下属新景矿等多个矿通过井下安全生产调度系统,围绕安全生产的流程,使矿井实现了对生产作业系统和“一通三防”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和透明管理,将生产作业现场的各种原始信息完整地传输到信息化平台,经过整理、优化后,进入数据库系统。通过对井下有害气体监测信息的采集和超限的信息,构成了安全生产防护体系。
“阳泉煤矿属于高瓦斯矿井,所以安全生产是头等大事。所以我们建立了动态实时的‘数字煤矿安全’监管系统,初步实现了对矿井瓦斯的多级安全监管。”韩立武说,系统以所属各矿井检测系统为基础,以各个矿井检测系统检测数据为来源,实现全集团全部检测系统的矿井检测数据的联网。
韩立武认为,有了这套系统,建立的不仅是地面矿-集团公司-省局三级管理机构对煤矿井下现场作业环境的全面动态实时监测监控,同时为井下瓦斯情况进行分析,进而为预防瓦斯事故,超前正确决策提供了及时的技术数据分析信息和资料。“现在通过系统,一旦发生瓦斯浓度超过标准的情况,瓦斯超限的地点和浓度数值都能够实现风电闭锁,并在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到相关各级责任人,从而保证了在最快时间内做出正确决策。”
在新景矿的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记者看到,新景矿通过以太网建立了井下安全生产综合分析执行系统,通过对作业地点、井下设备、工业视频等综合情况的检测,实现了根据生产地点变化、灵活组织界面的动态的、直观的监测及预警系统。“过去都是打电话询问井下情况,现在是通过远程监控和计算机桌面监控,各级管理人员都能实时了解井下煤炭生产各个系统的实施运转情况,并根据系统实时数据合理组织和指挥生产。”杜世顺介绍说。
系统整合
走向集团管控
阳煤集团的信息化建设曾经提出“以需求促发展,以应用为导向”,突出“三个延伸”。“三个延伸”中除了上文所提到的管理应用系统向工业监测监控系统延伸、地面系统向井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延伸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阳煤集团的企业业务系统向企业综合应用门户延伸。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阳煤集团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由集团公司牵头组织研发的、依托企业网络平台的公司内部办公、运销、物流、合同审计等多个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了公司管理信息化、业务数据电子化、业务流程规范化等目标。”韩立武说。
煤炭销售是煤炭企业最重要的生产环节之一。由于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制约,近年来通过铁路运输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阳煤集团的生产需求,煤炭外运受阻,严重制约了阳煤集团的跨越式发展。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和适应目标市场的需求,阳煤集团全面实施了公路运煤的战略性发展规划,所生产的煤炭越来越多地是通过公路运输。为了把这部分运输及销售等工作有效地管理起来,阳煤集团开发了“煤炭公路调运管理信息系统”。
“煤炭公路调运管理信息系统是将公司管理的所有的近2500辆运输汽车进行ID卡信息管理,在每个发运站,建立车辆ID卡信息的门禁系统, 车辆的智能出入管理系统。在发运站的出入口和装载处安装工业摄像机,进行全天候监控。将所有的汽车衡计量系统通过局域网相连;根据车辆的ID卡号,自动记录车辆的装载净重值,实现公司、矿、部、厂各种报表统计、浏览及打印功能。”韩立武说, “这套系统有效地提高了我们的煤炭公路运输能力,2009年年运输能力达到了1200万吨,2010年计划达到1600万吨,基本杜绝了跑、冒、漏等浪费现象,对装车过程实现了精细控制,运输损耗率降低到0.5%以下。”
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阳煤集团从过去的传统煤业,不断向非煤等业务领域扩展。企业规模的扩大,带来了一个直接的问题,企业调度指挥的范围也就越来越广、涉及的行业和内容也越来越多,依靠传统的调度业务管理模式和技术已经无法支撑阳煤集团的跨越式发展。
“我们构建了新的调度信息指挥系统,它可以提供全面、准确、实时的生产现场信息和分析统计数据,使集团调度指挥中心具有准确决策、高效指挥和快速应变的能力。”韩立武说,新的调度信息指挥系统包括有三大子系统。其中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实现集团公司主要生产单位,包括煤和非煤企业的关键生产环节的视频监控;生产现场监测指挥系统可对集团公司主要生产单位生产现场数据的集成,其中包括人员位置监测、煤炭产量检测、生产环境监测;调度视频会议系统实现了集团与二级单位可以实现远程视频会议。”
对于阳煤集团未来信息化发展的方向,阳煤集团新闻信息中心主任杨义林坦言,企业信息化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难免会遇到“信息孤岛”和系统整合的难题。而要消除这两个难题,真正的难点不在技术上,而是在于业务管理流程的理顺。“通过搭建集团的合同审计系统和物供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建设摸索以及开元矿‘煤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种应用系统之间的继承,为今后实现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积累了经验。”
背景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为阳泉矿务局,成立于1950年1月。经过60年的发展,阳煤集团已经成长为以煤炭和煤炭化工产业为主导产业,铝电、建筑房地产、机械电气、贸易服务多元化强盛发展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拥有包括国阳新能和山西三维两个上市公司在内的148个子公司、分公司,在册员工13万人,2008年营业总收入达到343亿元,2009年荣列中国企业500强第179位,2009年营业总收入超过450亿元。
阳煤集团实施“强煤强化、五年千亿”的发展战略,煤炭与煤炭化工产业横跨晋冀鲁京渝5省15个地市。目前阳煤集团已经拥有煤炭产能4500万吨、煤矿基建技改规模6000万吨、化工产能700万吨、电力装机容量60万千瓦、氧化铝产能40万吨、电解铝产能12万吨、建筑建材和房地产销售规模35亿元。
链接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信息化分会
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工作报告
(节选)
近期煤炭信息化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充分认识后危机时代企业信息能力的重要性,抢占新的发展制高点。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美、日、韩等国家和欧盟纷纷出台IT救市计划,进一步提高国家的信息能力。如美国政府2009年2月颁布“美国经济重建和再投资计划”,将“宽带技术普及计划”列入其中;日本政府2009年4月出台“三年IT紧急计划”;欧盟在2008年底宣布的2000亿欧元经济复兴计划中出资50亿欧元用于宽带网络建设。这些计划旨在将IT应用与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应对危机的社会信心结合起来,不仅能推动实体经济的恢复,而且会孕育新一轮的技术变革和产业变革。当前,中国煤炭企业参与国际间的贸易和并购活动日益频繁,对外扩张速度史无前例,面对这样的形势,必须准确把握国际发展趋势,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经济增长“倍增器”、发展方式“转换器”和产业升级“助推器”作用,抢占“后危机时代”的发展制高点。
2. 密切关注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
当今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全球互联网正在向下一代升级,云计算、物联网、“智慧地球”、“感知矿山”、“三网融合”等方兴未艾,为企业信息化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煤炭企业特别是大型煤炭企业要密切关注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新挑战,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把握新技术带来的新机遇,深入研究,超前谋划,形成新的核心竞争力,掌握未来发展的主动权。
3. 要准确把握企业信息化所处的阶段,及时调整工作重心。
“十一五”期间,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快速推进,很多企业信息化工作开始从“基础建设”阶段向“集成”阶段转变。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央企业中,97.8%的企业实现了财务管理信息化,97.4%的生产型企业实现了生产管理信息化,88%的企业实现了人力资源信息化,79.1%的企业实现了设备管理信息化,75.4%的企业实现了进销存管理信息化。对照国内先进的中央企业,中国煤炭企业的总体水平尚达不到上述水平。对此,煤炭企业要准确把握本企业信息化所处的阶段,及时调整工作重心,积极开展深化应用工作。
4. 与世界和国内先进水平对标,分析存在差距,加快信息化进程。
虽然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煤炭企业信息化水平有了大幅提升,但距离世界先进水平及国内领先水平还有很大差距。一是信息化总体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二是信息化工作目标需要进一步明确。部分煤炭企业信息化工作没有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核心价值,抓不住重点,需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析研究,围绕发展转型,明确信息化目标。三是信息化领导力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未成立独立的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有的企业设立了专门机构但是工作力量薄弱。煤炭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化部门,并赋予相应的职责,配备一定数量、精通业务的专门人员。四是信息化管控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部分企业没有按照集团化运作的要求对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和集团管控,各级单位各自为政、分散建设的现象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提高集团管控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