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城市流浪动物管理范文

城市流浪动物管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城市流浪动物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城市流浪动物管理

第1篇:城市流浪动物管理范文

【关键词】宠物经济 信息化管理

一、我国宠物经济现状分析

(一)我国宠物经济发展综述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宠物经济逐步发展,形成了以犬和猫为代表的初级宠物市场。九十年代初,国外“宠物伴侣”的理念逐步转入中国,以马氏公司代表的一批国际品牌进入我国市场,带动了宠物业的发展,一些宠物店开始在大城市兴起。

随后的十余年,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宠物成为了人们生活的伴侣。目前,世界上最为常见的宠物分别为宠物犬、宠物猫、观赏鱼、观赏鸟和赛马。而就我国而言,我国的宠物目前仍以宠物猫和宠物狗为主,另类宠物规模也有所增长。宠物产业链已经成为一个涵盖宠物养殖、宠物交易、宠物食品和用品的生产与销售、宠物医药保健、宠物赛会、宠物美容、宠物训导等内容的庞大产业。宠物经济会进入以每年15%~20%的增长速度继续发展。

(二)宠物经济发展主要驱动力

1.宠物数量。有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的宠物数量不足4000万只,2010年达到1亿五千只,2015年10月16日,调研机构公布2015年全国在册宠物数量已达1亿只,即有关部门登记在册的宠物已超1亿只,13个中国人中就至少有1个人饲养宠物。目前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和武汉是全国公认的五大“宠物城市”。虽然我国宠物数量与日俱增,但与国外相比,中国的宠物数量还远远没有达到饱和:美国有宠物4亿只,是美国人口的1.3倍。而在未来几年,中国的宠物饲养量将以10%的增速持续增长。

2.社会因素。中国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家庭结构的变化,如丁克家庭、空巢家庭、失独老人的增多,人们对宠物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这些社会因素推动了饲养宠物人群的壮大,宠物产业消费增长。

3.市场教育。宠物理念更新,宠物市场产业链日益完备。走进宠物商店,宠物商品琳琅满目,全球主要的宠物食品厂商进入中国市场,投资力度加大,刺激着我国的宠物需求。

4.经济发展。2015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保持7,1%的增速,人均GDP也逐年上涨。人均收入的提高给宠物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人们可支配收入提高,恩格尔系数下降,自然在其他方面的之处会有所增加。对饲养宠物的人群而言,在宠物身上消费的能力和意愿都会有所提高,带动宠物消费,宠物经济的发展。

二、宠物信息化管理

(一)宠物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宠物经济的发展,饲养宠物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日益严峻。宠物丢失和遗弃事件屡屡发生,宠物疾病的传播,宠物监管不力,宠物伤人究责难以落实等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安定,影响城市的整洁和秩序。

(二)国内外城市宠物管理对比

在国外很多国家,在宠物管理方面都有严格规定。美国法律规定,3个月龄以上的狗都要登记。要养狗先到当地政府申请并登记,注册收费一般是10~15美元。并且在美国至少有75个动物福利组织为流浪动物及被虐待动物提供照顾与领养的服务。在法国,宠物狗和宠物猫都必须登记、建档、办理健康卡。和人一样,犬也有身份号码,并由兽医纹在犬身上。一旦犬意外跑丢或发生意外,有关部门可通过电脑储存的资料通知主人。国外大多数国家在宠物信息化管理方面实施比较成熟,而我国才刚刚起步。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大城市,初步开始普及宠物登记及宠物芯片的注射,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宠物监管方面的问题。

目前,同用的宠物信息化管理采用国际先进的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和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给宠物注射唯一的电子芯片表明其身份,芯片中存储了宠物的基本信息代码,电子芯片作为宠物的电子身份证将伴随其一生。通过阅读器,可以将芯片上的数据传输给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对宠物的系谱、身份以及繁殖、健康、防疫等相关信息进行自动识别分析,从而实现宠物管理信息化。

该系统分为省、市、县(市、区)三级管理模式,包括宠物身份管理、防疫监督管理、医院管理、主人管理、用品管理和系统用户管理六大功能模块。系统将在动物防疫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分别建立终端,通过该系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进行宠物的防疫与诊疗许可等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进行宠物注册、宠物医院、宠物健康诊疗、繁殖配对、遗失查询等相关管理;而宠物主人则可通过该系统享受实时、快捷的信息咨询服务和信息增值服务。但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效果并不显著。法律保障薄弱,目前我们对于饲养宠物方面的专门全国性法规仍有空缺,一些相关法律分布于其他法律之中,法律条例的力度低于法律,可操作性不够强。芯片注射普及力度不够,在一些二三线城市,很大数量的宠物没有进行相关登记和宠物芯片的植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参与度不够,宠物芯片信息化管理有了开端,但是仅靠政府部门落实力度有所欠缺,宠物城市管理缺乏协作机制,整体的管理水平仍有待加强。

三、宠物信息化管理促进宠物经济的繁荣

宠物信息集中管理,建立宠物的电子档案,对宠物业的规范化管理大有裨益。以宠物身份信息规范化为开端,将宠物规范化管理逐步涉及整个宠物行业,规范宠物交易市场秩序,统一宠物用品标准,宠物医院标准化管理,宠物专业人员从业门槛设置,严格审查从业人员资格等,全面促进宠物行业的规范经营。

宠物经济以推崇服务引导消费为基本立足点,宠物经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就宠物交易而言,多为零散经营,没有集成效应,加之信息交互缺失,不容易监管。这样混乱的交易市场不利于宠物交易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宠物交易的声誉下降,阻碍宠物的经济的繁荣。从近几年宠物行业发展的状况来看,宠物行业服务缺乏标准规范,市场竞争呈现无序状态、繁育的水平低下,尤其法制观念淡薄,管理不规范,制约宠物业的稳步发展。

宠物经济的发展与宠物信息化管理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在未来,如何处理协调好宠物经济发展和宠物信息化管理的关系,以宠物经济的发展推动宠物管理进步,再以宠物规范化管理推动宠物经济的繁荣是值得我们去努力的方向。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的宠物经济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宠物信息化管理拉开了序幕,但是仍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在未来应强化落实宠物信息化管理,以宠物规范管理带动宠物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德贵.我国宠物产业现状、机遇与挑战[A].中国比较医学杂志,2010,(11.12).

第2篇:城市流浪动物管理范文

[关键词] 动物救助;非营利组织;社会意义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229-2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较之前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且人们的业余生活也更加的丰富多彩,尤其是精神层面上也发生了较为深远的变化。小猫小狗等宠物也已经进入到了千家万户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快乐。但是由于宠物方面的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以及宠物主人的个人疏忽或道德观念的丧失,导致大量的宠物流浪在社会里。因此,流浪动物的救助已然成了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性问题。近年来,从网络等渠道的相关报道可以发现,民间自发组织的救助动物的团体正在慢慢形成规模。西安地区“西安爱心小动物救助基地”就是其中之一。它自基地成立到今天已经8年了,但因为运营资金短缺,原场地被政府征用等问题,必须重新选址并建立基地。这些问题都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动物救助工作的进行。

(一)非营利组织概念的界定

民间组织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的,由社会中各个阶层的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发组建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独立于政府、市场之外的公民社会部门,又被称之为非营利组织或者是第三部门。但由于中国的民间组织具有其特定产生背景,因此无论是在内部治理的制度化程度上和外部环境的规范性上,还是在国家公民的主体性上,都不可避免的烙上了中国转型时期的特色。

(二)救助对象的界定

本文所讲的流浪动物主要指的是流浪在城市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内的没有得到主人照顾的犬与猫(常见的流浪动物主要犬与猫两种动物)。一方面流浪动物的卫生状况会带来多种疾病的交叉感染,另一方面也会严重影响一个地区的整体社会卫生、环境状况。

相对于流浪动物救助中心的具体情况来看,就目前的实际数据,流浪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多,流浪动物救助中的实际承载量也经受着严峻的考验。救助中心每月所要面临的压力不仅来自于要对流浪动物进行有效接管,还来自救助中心自身条件限制的压力。例如,接管道的动物所要耗费的食物资源、治疗费用,还有就是要面临房租、水电、员工工资等多方面的考验,而且救助中心的经济来源实则是依靠民间人士的自愿捐助和救助中心负责人自己捐助这两部分,但若只是依靠救助中心的援助又是远远不够的。更不要说还有持续不断的流浪动物需要援助。所以,鉴于救助中心的资源的配置有很大缺口,救助中心最有必要救助的对象应该是那些如若不进行救助,生命就会受到威胁的动物。

(三)中国与西方国家针对于民间组织动物救助的不同

流浪动物问题一直是一个关于动物保护援助的全球性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域都因地制宜的采取了适合自己国家国情的政策, 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规定了动物主人不得随意遗弃自己所认养的动物。在这一点上就已经有了明显的差异,中国国内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宠物注册流程。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宠物。在美国和加拿大,流浪动物都会由民间救助组织负责收留。例如在美国有美国慈善协会,他们都会分管动物救助部分的事宜,经费则是由政府资助其中的一部分,其余来自民间的自愿性捐款;在英国则有全球历史最为悠久的动物福利组织―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该协会有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同时还进行动物的收容和治疗受伤动物的工作。日本明确规定滥杀或任意伤害动物是要处以徒刑的。各机构寻回的动物都必须带到医院做检查,根据狗的状况进行筛选,严重的狗给予安乐死,剩下健康的狗可以领回领养所。因此,在中国与国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国外机构更注重权力,不仅是人有权力,动物也有其自身的权力。而在中国,因为相关法制体系的建立还不完善,造成流浪动物的种种问题。

(四)如何做到合理救助

案例:居住地址闸北区交城路386弄盛世馨苑小区。虽然周某行为古怪,但在居民眼中,她却是一致公认的“爱猫人”。居民表示,经常看到她领小猫回家,最多时四五只一起带回来,家里养不下,她在楼下还自建一个猫棚,晚上经常看到她在猫棚前对着小猫自言自语:“乖乖来,妈妈喂你们吃好吃的。”后来猫棚被拆了,周某还是不断从外面带猫回来。令居民们感到奇怪的是这些小猫“只进不出”,只要进了周某家中就全部失踪了。日前,在上海时常会看到被残忍杀害并遭丢弃的猫咪尸体,她也被称为上海虐猫女。随后,许多爱护动物的人士聚集起来,一起声讨“虐猫女”。并发生的打架事件,产生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社会大众在领养动物后,致使大部分犬、猫流入社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愿继续进行养育使命或其他诸多因素,但并没有进行虐待直至残忍杀害的地步。案例中的“爱猫人”并没有尊重动物的权利,也没有做到抚养人的义务。而依法办事是中国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及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保护野生动物,而且是限定于濒危的、有极高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动物中的绝大部分如农场动物、娱乐动物、宠物、实验动物等则没有被纳入被保护之列。而2002年《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首次增加了动物福利的内容。但也仅限于提到,并没有具体措施。因此,法律的滞后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长远发展。真正地让动物保护志愿者们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据地去为动物们谋求其应有的权力。

(五)非营利组织参与救助的社会意义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独立团体,具有其政府、相关部门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可做到使社会照顾、社会规制、社会公正等之间的相互融合。

1.非营利组织参与救助,是社会救助的中坚力量。非营利组织由于其非政府性、公益性和志愿性,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能够接近社会基层,了解群众。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部分志愿者就是来自于社会基层,能更了解社会大众的情况,能更具体的参与到活动中去;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有能力深入基层。并同基层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能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这在针对动物救助过程中更具有亲和力。并且能参与到相关救助工作的志愿者,在投身救助的本身就是关心动物的,因此,不会对救助对象也就是流浪动物产生二次伤害。

2.非营利组织参与流浪动物救助能够满足多样化的救助服务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社会大众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非营利组织在参与流浪动物救助是所要采取的方式、方法也应随之发生改变。因此,非营利组织在救助流浪动物时对救助的服务需求也就应该相应的有所提升。

3.非营利组织能够整合社会力量与资源,为公民参与救助提供一个重要的平台。在一定意义上,非营利组织即是救助的重要支柱力量,也要为其他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救助提供了一个良性运作的平台。就目前状况来看,各个社会救助站都存在着任务繁杂、人手不够,资金短缺等的问题,非营利组织能够有效组织志愿者服务团队以聚集社会分散的人力资源来实施救助工作。同时,可以在互动平台上相关救助信息,为施善者提供一个了解救助对象的平台,这样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整体资源,可以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力量的粘合剂,它改变了原来的僵化组织体系,他的出现为参与救助的各类社会力量提供了纵向与横向沟通的新渠道。

参考文献:

[1]刘春湘.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6.

[2]邓秀文.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制约因素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3]郭艳丽.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2.

[4]叶娟娟.流浪动物民间救助之路[N].河北日报,2009-06-02010.

[5]应琛.民间救助的尴尬[J].新民周刊,2013,(07):30-33.

[6]江蝶.流浪宠物救助过程中某些问题的思考[J].中国动物保健,2012,(05):10-11.

[7]朱四倍.流浪动物有“家”不仅是公民个人之事[N].东莞日报,2012-06-26A02.

[8]孙婷.在流浪狗救助站[J].美文(下半月),2008,10:16-18.

第3篇:城市流浪动物管理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县城综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城综合管理是指在*城区内对县城市容、环卫、道路交通、市场、文化和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县城综合管理在*县城市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主管部门为主,白鹤滩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协同组织实施,公安、城管、规划、环保、卫生、财政、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国土资源、税务、发改、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分类执法。

*县城市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监督。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管分离、统一管理、分类执法原则;

(二)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执法原则;

(三)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方便群众、提高效能、文明服务、严格执法原则;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公民都要不断强化城市意识,尊重城市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不得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新华路、新华北路、红卫街、花桥街及花桥南段、青年路划定为“严管街”。在“严管街”内违反有关规定的从重处罚。“严管街”的区域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县城市容维护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域制度。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污迹、蚊蝇孳生地;

(三)合理设置公共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城市街道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管理好绿化、秩序和卫生。

(五)责任区域由下列责任人负责:

1、县城的主要街道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2、巷道和各社区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区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3、广场、公园、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4、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6、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7、个体工商户经营铺面,由经营业主负责。

8、居民户由居民自行负责。

9、县城卫生死角区域由县政府“爱卫办”分配任务,各相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责任不清的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县城市工作委员会予以确定。

县城内房屋门面出租单位与个人应负责监督租用方的环境卫生管理,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县城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都应遵守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秩序、绿化)责任制,城市管理部门和社区应当对门前“三包”进行定期检查,给予“最清洁、清洁、不清洁”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公开公示,凡“不清洁”连续超过二次的单位或个人,将在电视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公共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路线、地点,按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各类运输垃圾、粪便、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全覆盖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散、飞扬。

第十三条修建、挖掘道路、清理窨井淤泥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完工后,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第十四条严禁从室内、车内向外扔废弃物。

第十五条举办各种庆典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由举办者在当日活动结束后3小时内清扫干净。

第十六条临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七条禁止在城市街道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营业性宣传咨询活动。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的,须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造型和其他户外设施,未经城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规划维护、保养,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县城内指定专用位置张贴非经营性广告。一切经营性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位置和期限内张贴。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物体上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或标语。

第二十条县城区内禁止敞养敞放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第二十一条狗类的饲养(含宠物狗),必须按规定免疫,办理准养证,实行家养或栓养,严禁放到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带入公共场所;对于未办准养证的狗或将已办准养证的狗放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城市管理部门一律按流浪狗进行处置。

第三章城区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红卫街、过境路、花桥街、新华路、新华北路、龙潭公园路、金江路等)的临街建筑物粉刷墙漆、二次装饰、装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装饰方案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挖乱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街道的人行道上擅自设置电话亭、报刊亭、彩票亭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位于主要街道的单位应拆除围墙,选用透景、半透景围栏,搞好绿化。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全封闭的围墙。

第四章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设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栓、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区的出租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消火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电线等城市公用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九条不得损坏、盗用和收购窨井盖、路名牌等市政设施,任何单位和公民发现有收购、盗卖窨井盖、路名牌等市政设施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照明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悬挂广告横幅或安置其它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置的。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桥梁、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不得擅自挖掘、损坏和占用街道。确需挖掘和占用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交纳道路赔偿费和占用费,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标志,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禁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四条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应当由有关部门统一制作,设置规范,保持整洁、齐全。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六条不得向江河、沟渠、水体倾倒垃圾、扔废弃物、排放污水等。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和住户的排放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临街的单位和住户禁止设置露天排污口。县城区域内的新建房屋必须自建化粪池,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市区中心区域和较集中的居民住宅区,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或从事建筑装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批准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一条医疗垃圾必须由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或装饰房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三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以及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或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第七章道路交通、运营秩序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一切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营运车辆实行准运证制度,客运车辆进入城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揽客和上下乘客,违者责令其改正。

禁止挂外地牌照的三轮车在县城内非法营运,禁止二轮摩托车在县城内搞营运。

第四十六条禁止畜力车、超限车辆进城。严格限制大型货运车辆进城,确需入城御货的,所运货物必须在每天零时至次日凌晨5时以前进城。拖拉机(含小四轮)、农用车辆、自卸机械车辆、建筑施工车辆只能在每天零时至5时出入“严管街”。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驶入城区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批准,核发“临时入城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内或准予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城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第四十八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行走,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准攀越防护栏。

第四十九条二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限载一人,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禁止各类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第五十条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

第五十一条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工程抢险车、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消防车、救护车、食品卫生监督(检测)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道路维修车、邮政车、银行运钞车、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车辆等,不受本章各条款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营运车辆必须进站归点经营,禁止在城市街道上慢行候客、随意停车揽客。

第八章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第五十三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室。网吧、电子游戏室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并有醒目标志,营业时间不超过8:00时至24:00时。

第五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的警示标志。每日凌晨0:00时至8:00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九章县城集贸市场管理

第五十五条县城集贸市场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经营者从事各类商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市场或者店铺内经营。禁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以流动货摊的方式经营,在店外伸杆搭棚、摆摊设点、维修作业。

第五十六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各业的便民服务店,合理布局在县城内各街道两侧店铺内经营。所有饮食摊点(含早点、烧烤等)和便民服务店必须进入室内经营,禁止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街道早、夜市摊点和集贸市场内的摊点,应配备处置自产垃圾的容器。实行“摊前三包”制度,即包无垃圾、无积水、无污染。

第五十八条餐馆、饮食店应保持店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应实行餐厅、厨房分离的卫生要求。具备相应的消毒、盥洗、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设施。不得迎街搭建固定式炉灶和使用移动式炉灶。禁止向店外倾倒垃圾、污水、残汤剩菜等。

第五十九条汽车和摩托车修理、洗车、广告制作等经营地点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十条县城街道所有铺面的户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市场布局规划通知后,必须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出租或经营商品符合划行归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二)、(三)、(四)、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没收,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造不符合县城规划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绿化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市政设施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或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城市环境保护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环保部门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或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从家庭室内发出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五)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六)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交通运输秩序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文化、娱乐场所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县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违反营业时间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县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七十一条集贸市场中违反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原文。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相关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三条处罚的程序和管理

(一)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处罚。

(二)对未成年人的罚款,由其家长或监护人缴纳。

(三)各项罚款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印制的罚款收据,并注明罚款原因。

(四)所有罚款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讼,对当事人的处罚,不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五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临时聘用的城市管理员,由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提高素质,协助城管工作,不得擅自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及时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设置城市管理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电话,城市执法队必须及时派人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