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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和非生命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生命和非生命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生命和非生命范文

合肥小升初报名考生可点击进入《合肥小升初报名网站:合肥市教育网》进行合肥小升初报名。

报名方式:

合肥小升初网上报名时考生直接通过互联网登录《合肥市教育网》网站,合肥小升初考试报名平台(hfjy.net.cn/)进行报名。

报考流程:

各地小升初报考流程均有差异,

1.去各学校官网下载报名表并填写【推荐】或于五一开放日前往各学校向学校索要报名表并填写

2.交给相关学校负责人,领取准考证【学校一般会附一张写有考试时间和注意事项的通知】

3.按准考证上的时间按时到考场参加考试

4.考试完毕

5.约莫1~2天后各个学校都会在学校官网上公布录取名单

【常见问题】

问题一:家长总是限制我,我感觉好烦啊!

为了更好的迎接小升初考试,家长在这期间会更加严格管理孩子,比如不让孩子玩游戏、看电视、去参加同学聚会等等。学生要先理解家长的心情,不要产生抗拒心情。一些学生因为烦就和家长对着干、安排学习就不学了,这样做法非常不可取,毕竟这影响的不是家长的命运,而是影响你的命运。其次,要“独立”起来。这里的独立不是指生活、精神独立,而是学习独立,即要求学生可以自己安排好小升初考生的学习计划目标等,并且自己是按照计划一步一步前进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想解决问题,要与家长做积极互动。常与家长做沟通,多与家长谈论自己学习情况、学习计划、生活计划及感受,也了解一下家长感受。双方为了更好的生活而进一步努力。

问题二:父母对我期望值特别高,特别怕辜负他们的希望,他们给我的压力更大啊!

小学六年级期间不仅学生压力大,家长压力也会增加。一些家长会不停唠叨、还会对子女格外的照顾,每天的菜谱都是精心设计的······这样往往使学生有更大的压力。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调整心态。家长这么做是家长有爱心、家长爱你的表现,和你小升初考试没有必然的关系。家长在这期间特别照顾也是小学六年级期间学生学习时间增多、压力较大,对你格外照顾是避免因为生活因素而影响到你的学习。此时,对父母心存感激就可以了,没必要增加压力。你只要正常的学习即可,毕竟学习不是为了家长,你的学习是为了你自己的命运。

第2篇:生命和非生命范文

合肥小升初报名时间大概在6月16日至6月18日。市区小学毕业生、跨区报名的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的方式不太一样。

报名要带什么:

1、所送材料的目录(一页纸);

2、素质报告书复印件(只须复印5~6年级的每一页);

3、5~6年级期间的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由高到低顺序);

4、特长生(体育、艺术、科技、棋类)相关证书复印件;

5、一寸近期证件照片一张。

6、学生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报名方式:

(一)市区小学毕业生报名。市区小学毕业生报名由各毕业学校在各区报名点集体报名。

(二)跨区报名者,在毕业学校填写《就近入学报名登记表》,经毕业学校、所在区中招办和接收区中招办签署意见后办理报名手续。

(三)调郑干部、职工随迁子女和在外地借读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本人或家长携带有关证件直接到家庭住址所在区报名点报名。

第3篇:生命和非生命范文

1987年,Honda轿车,跟先生一起买的。我用的_直是家庭共有车,直到1994年,才买了真正属于自己的第一部私车。

抛开现有身份,你内心最喜欢的汽车品牌(车款)是什么?

我对品牌没有偏好,重要是能满足需求。到现在,家庭共有车和私车,一共换过6台,越换越喜欢。我现在开的是一台Nissan休旅车,很省油,也很安全,我常去打球、运动,休旅车位置也比较高,可以帮我放下球杆,比较符合我现在的需求。

安全、环保、舒适、外观依次是我买车的四大标准。我比较喜欢浅色、外形简单的车。

世界上存在一台最好的汽车吗?如果有,你认为它要拥有哪些品质?

完美的车应该不会存在。我看到新沃尔沃有一个新的fencer,如果你跟前面车的车距到某个程度时,它会自己刹车。我觉得,汽车科技不断进步,但还没有到peffect。

如果可以,你更愿意驾驶汽车,火车、飞机、坦克、轮船、潜艇还是太空飞船?

因为我只会开汽车,所以我还是开车吧,会比较自由。

山林、大漠、城市、海岸、乡村、隧道,你最喜欢和最讨厌在以上哪种场景中的道路上行驶?

我喜欢在乡村开车,两边风光旖旎。最不喜欢在隧道里开'非常幽闭,尤其是长的隧道。

你开过的最快车速是多少?在哪儿?你对速度感到恐惧还是?

我在台北都自己开车,台湾一般的高速公路限速110码,现在的车性能好,一不留张速度就变快了。我最高开到140码,当然很快自己会惊觉,马上慢下来。我不喜欢飚车,只是因为车子很顺畅,人也很放松,不知不觉就开到了140码,也没有exciting。

我开车很小心,安全最重要。我的驾车习惯跟工作习惯很类似,小心谨慎,想得比较多,会留意他人,考虑周全,我不会把自己放到高度危险的位置。

你会自己修车吗?

不会,通常我对汽车的保养还好,我会叫人来帮我修,我觉得我先生也帮不上忙,还是找技师最快最务实。

你一生中想去到最远的地方是哪里?

整个地球其实都很近。对我来讲,没有远的地方,只有想不想去、值得花多少时间的问题。我认为,人的生命不应浪费在等待和旅途上,通常旅程超过80到90分钟对我都是非常长的。今天早上,我刚刚从台北搭飞机到上海,两个小时,但以前没有直航就要6个小时,都能到澳大利亚了,心理上感觉很远,那时我就很不愿意来这里出差。

你最近一次使用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地铁、和谐号)是什么时候?

一个月前,我搭过台北捷运。时间对我最重要,所以我会选择最快的方式。当然,我不会在挤到前胸贴后背的时候去坐捷运。

你能忍受失去汽车的生活多久?

一个月,我想没问题。我时常出差,曾经就有一个月离开自己的汽车,不过,这时我会叫出租车。

你会怎样向环保主义者推销一辆汽车?

驾车不一定就不环保。一部性能好的车能减少碳排放量,并减少让你等待的时间。

你所遭遇过最大的一次人身危险是什么?

我遇到过交通事故,但都很小。基本上都是前面的车意外停下来,而我没踩刹车,就有轻微的碰撞。基本上,事故责任都不在我。

你平时的口头禅是?

我应该没有口头禅啦。

你最享受和谁一起开车去兜风?

我更喜欢一个人去兜风。带一个人还要负责陪他聊天,还要很熟,不然话题会很难找。

第4篇:生命和非生命范文

文明服务是近年来国家在服务业大力推崇的一项服务精神,虽然仍然没有人能给它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对于我们而言,我们必须要知道的是,进行文明服务不是为了其他人,也不是一种形式主义。虽然现在可能还处于初步阶段,并且集中于高速等窗口行业,但不得不说,文明服务已经成为未来服务业的大趋势。

那么作为文明服务领军行业的高速行业,又该如何做好文明服务的工作呢?同时,省界收费站作为本省与外省之间的收费站,既是出入外省的最后和首个主线站,也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本省高速的窗口形象和业务水平。那么,省界收费站又该如何扛起文明服务工作的大旗呢?

一、省界收费站文明服务的现状

1、车流量相对较大,工作负担较重

说到省界收费站,车流量大是最大特点,尤其在节假日及返程期间会达到一定的峰值。确实,相比于省内一般性收费站,省界收费站的车流量是相对较大的,而且货车比例更大。同时,高车流量也就意味着更多的突况以及工作负担。所以对于省界收费员来说,在大量工作的同时兼顾文明服务,或许会是一件比较难的事情,所以在此方面会有些许懈怠,并没有真正的用心去做服务。

2、收费人员理解不足,主动服务意识不强

如果说车流量大是外界原因,那么这一点就是很明显的主观因素。目前很大多数的收费员将自己的职业依旧定位在收费、放行、不失误这样一个层面上,并且认为文明服务只是收费业务的一个附属品,做要做好收费工作就无所谓,没有主动服务,想要去服务的意识。我们不能说这样的职业理解是错误的,但显而易见是不够完整的。我们必须要认识到的是文明服务已经渐渐成为我们工作中的一部分,不可割舍与抛弃。

3、省界收费站站点特色服务缺乏

省界收费站作为本省的标志性窗口,应该要给过往司乘人员一些耳目一新、有地方特色,能够代表本省的一些特色。或者作为两省交界处,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承接本省文化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引出其他省份的一些特点。然而目前的很多省界收费站只是和很多其他站点一样将服务仅限于收费业务方面,这个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

4、文化差异不能够合理理解与适应

省界收费站作为不同省份之间的桥梁,来往的人和车辆也会是形形大不相同,不同的地区文化也会孕育出不同的思想理念,如何跨越这一鸿沟,拉近收费员与司乘人员的距离也是文明服务的关键,并且在遇到突发特殊情况时,收费员与司乘之间可能难免会产生一些思想观念上的差异差异与不理解。并且由于所处立场也不相同,矛盾也有着不时加剧的状况出现。如何去缩短收费员与司乘之间的思想距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矛盾产生,也是省界收费站做好文明服务的精髓之一。

二、省界收费站文明服务提升途径与方法

1、作为一名合格收费员,虽然在入职之初集中开展了文明服务、安全生产、绿通查验、堵漏打逃等培训,但是仍然满足不了实际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作为收费站,只有在站点内部建立起与公司配套的相关培训制度,双管齐下,才能够让培训的效果得到更好的提升。在每个班组设立班组内训师,由各班内训师通过班前班后、班会总结、员工教育等时机穿行培训,不断巩固效果,提升状态,实时提醒收费人员将文明服务的基本要求铭记心中和脑中。

同时,站内领导作为心理辅导员应该做好每一位收费员工的心理培训工作,从内心主动接受文明服务,改变对于文明服务的狭隘看法与观点,真正的从心出发带来好的服务。

2、深化文明服务稽查制度

正所谓制度管人,流程管事,稽查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创新才能够为文明服务的规范性保驾护航。作为省界收费站不仅要深入贯彻集团及公司稽查制度,而且还要加强收费站稽查工作,在站点内部设立监控录像日稽查与旬稽查、现场随机稽查等,通过稽查工作查找不足,从而有的放矢,取长补短,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3、建立收费站点相关特色

要创造出书自己站点,自己省份的特色。举例来说,G3黄山站作为皖浙两省的省界收费站,来往车辆以货车及游客居多,除了一般的便民服务用品,还因地制宜来衍生相关的文明服务,比如做好常备相邻浙江省的相关地图以及相关旅游风景区的道路标示与旅行推荐,同时对于返回车辆可以在正确使用文明用语时增加道路状况提醒服务,时刻让司乘人员感受到细致关怀和服务。

第5篇:生命和非生命范文

工商银行从2002年5月16日开始执行使用牡丹信用卡消费在5万元以内免密码、免身份证,刷卡签字的制度。

2003年10月20日,武汉工行对信用卡刷卡消费恢复使用密码。

11月11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向持卡人发出的一份通告,要求其在POS机上进行刷卡时,需输入个人密码。同时,还向特约商户发出了一份告知书,要求其在交易时,不仅要求牡丹卡持卡人输入密码,同时还要查验签名。一旦持卡人遗忘密码或者密码输错,商户有权进行压卡,向银行确认信息属实后才进行交易,确保牡丹卡持卡人的消费安全。

目前工行对信用卡消费采用的是密码和签名两种确认方式并存,比如,工行在北京、天津、青岛等城市以及江苏、广东、浙江全省实行的是签名确认制,而在其他的省市像河南、安徽等地则采用的是密码确认制。

上海本地的多家银行及信用卡中心正在积极探讨推广“密码信用卡”的可行性,有的银行已经完成了相关系统改造。2002年12月29日,当上海银行推出了自己的第一张信用卡时,他们沿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只需签名认证的做法。但是从今年6月开始,他们启动了一项名为“信用卡密码的客户化改造”计划-启动密码信用卡。

广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称仍然采用签名确认,持卡人持卡消费不需要输入密码。

……

一年多以来,各银行对信用卡消费采用签名确认制还是密码确认制的态度和行动不一,社会各界对此也意见不一。支持密码确认制的认为,这是为了满足持卡人消费习惯和保障安全的需要,而且不少发卡银行也已经付诸实践。支持签名确认制的认为,签名确认制符合信用卡的国际习惯,密码信用卡会给消费带来诸多不便,签名确认制能够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不少银行仍然采用签名确认制。

从目前的争论来看,支持密码确认制的呼声越来越高,采用密码确认制的银行特别强调这是应用户强烈的需要。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公布资料,在其发行的近10万张信用卡中,98.3%的持卡人选择密码确认,只有1.7%的人选择签名确认。中国银联也表示对密码制的支持。似乎信用卡消费采用密码确认制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

但,事实真正如此吗?密码确认制真的提高了持卡人的用卡安全,加强对持卡人权益的保障吗?以下进行深入分析。

一、签名根本不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依据

主张信用卡消费密码确认制的人提出的核心理由是,目前签名不能有效确认“持卡人” (向特约商户提示信用卡的人)的身份,不能很好地防范信用卡盗用,保障持卡人(经发卡人同意而向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正卡及附卡持卡人)的用卡安全。

消费者持卡进行消费时,信用卡特约商户需要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持卡人”与持卡人的同一性,即“持卡人”是经发卡人同意而合法使用信用卡的持有人。究竟特约商户是如何确认“持卡人”的身份,依据是什么?首先我们从几种现在发行量比较大,持卡人数比较多,使用范围比较广的信用卡的消费使用方式来考察。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规定:“长城持卡人可凭长城卡及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在中国银行的特约商户直接消费购物,无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中行要求:长城信用卡持卡人可凭卡及身份证件(彩照卡持卡人不必出示身份证件)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一家中国银行长城卡特约商户消费,支付购物、住宿、旅游、交通、餐饮、娱乐等各种费用,不需交纳任何手续费,不需输入密码。如遇其他银行的机器提示输入密码,持卡人可输入任意6位数的密码,特约商户对信用卡、持卡人出示的身份证和持卡人本人进行核对(或彩照信用卡与持卡人本人),确认同一性后,持卡人方可刷卡消费。消费者在消费结账时应该检查签购单上记载金额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方可在签购单上签名。签购单上的签名要与长城卡背面的签名相同。

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使用龙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彩照龙卡免示)并按本行规定在取现、消费、转账等凭单上签具真实姓名。

建行要求:普通卡持卡人办理消费结算时需将本人身份证和信用卡同时交给收银员,彩照卡不用提供身份证。当收银员将压过卡(POS划卡)的签购单交给持卡人签字时,持卡人须仔细核对签购单压印资料是否相符,金额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在签购单“持卡人签名栏”签上姓名。持卡人在签购单签名字体应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相符。当收银员将签购单回单、信用卡及身份证件退还持卡人时,持卡人须认真检查信用卡、身份证是否本人所属,并妥善保管签购单以备查账。

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回乡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转账结算,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工行要求:“持卡人需将牡丹信用卡、本人身份证件一起交给商户收银员,当收银员将压过卡的一式四联签购单交给持卡人时,持卡人需仔细核对压印资料是否正确,金额是否与购买商品或消费的金额一致,确认无误后,在签购单”持卡人签名“栏用惯用字体签名,以便收银员核对。当收银员将签购单第一联、牡丹信用卡及身份证还给持卡人时,持卡人须认真检查信用卡、身份证件是否属本人,并妥善保管签购单第一联,以便日后查账用。

农业银行金穗卡章程:金穗卡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帐,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持卡人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照片卡在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0S)和柜面终端上凭个人密码用卡时可免示身份证件;在交通银行指定的现金存款机(CDM)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0S)上办理结算时,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上资料来自各银行网站)

从以上列举的几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使用须知中分析不难得出,特约商户应该是通过“持卡人”提示的身份证件,根据信用卡上姓名拼音和签名与身份证姓名的一致性、身份证照片与“持卡人”形象的一致性,或者信用卡上照片与“持卡人”形象的一致性来确认同一性的。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月26日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1)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2)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3)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4)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5)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6)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这也足以印证特约商户实际并不是通过签名核实“持卡人”身份,确认“持卡人”与持卡人同一性。(1999年3月1日开始实施央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没有再作出这样规定,由发卡银行自行规定,但1996年的《管理办法》仍然说明了特约商户是如何确认“持卡人”身份的。)

如果签名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方式,那么合理的程序应该是“持卡人”在提示信用卡之后就以签名的方式证明自己的身份,由特约商户进行核实,而不是刷卡之后,在已经成型的签购单上签名。

如果签名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方式,那么签名应当具有非常高的特殊性、难模仿性,形式是经过特别设计的,因为越是不具有特殊性的签名,越是需要通过技术鉴定才能确定签名之间的一致性,签名也不必是持卡人的真实姓名,签名只需要便于特约商户收银员用肉眼直观进行一致性的辨认。但是各信用卡章程都只是要求“持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上的签名一致,即样式的相近,而没有要求签名的样式具有特殊性。工行甚至还要求“用惯用字体”签名,如果把“惯用”理解为“持卡人通常使用”,从这还可以推论出,工行牡丹信用卡上的签名应该是一般性的,不具有特殊性,持卡人不能使用特别设计的签名,而“惯用字体”的签名意味着签名使用的频率很高,更具一般性,被模仿的可能性就更高。假设一个持卡人的姓名为“丁一”,如此简单的姓名,即便是经过特殊设计,模仿起来也是比较容易的,那么又如何通过签名确认“持卡人”的合法身份呢。

如果签名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方式,并且不要求持卡人的签名样式有特殊要求,甚至持卡人可以用惯用字体随便写几个字,通过书写习惯鉴定书写人的同一性,那么特约商户应该具有鉴定签名的措施,这就包括一定的技术设备、一定有良好鉴定经验的人员,而事实上特约商户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并且这样做也是不实际的,除了考虑现有鉴定技术本身发展的水平,从经济角度考虑,也是没有必要的,成本非常高,毕竟信用卡消费是一种交易,交易要求方便快捷,严格的笔迹鉴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十分关键,而在民事活动中不是这样,民事活动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基础上的,即当事人对一定事实的信任,法律给予一定条件下的推定。

如果签名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方式,那么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栏不应该是现在的这种形式(白色的条形空白栏),这很容易被变造,被更新,被重新签名,使所谓确认一致性的基础性参照物-持卡人在信用卡上的签名丧失。

如果签名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方式,那么特约商户如何保留自己已经对一致性进行确认的证据呢?当信用卡被盗用使用后,卡随即也被盗用者带走,特约商户确认一致性的信用卡上的签名也就无从考证。

如果签名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方式,彩照信用卡上持卡人的照片又有什么特别意义呢?难道辨识签名比辨识别照片肖像和本人更容易吗?

也许有人说,国际上信用卡的使用是不需要提示身份证件,完全是以签名确认身份的。但这是因为国际上对签名有相应的鉴定认证系统和责任分配制度,以此降低风险,维护持卡人的利益。我们不能单单从签名这个形式来比较。

所以说,在国内,签名并非特约商户核实“持卡人”身份,确认“持卡人”与持卡人同一性的手段。要求持卡人的签名和信用卡上的签名一致,这真正的意义在于,签名是持卡人交易意思表示的证明。

二、签名是持卡人交易意思表示的证明

当我们用现金(或借记卡,尽管有所区别,后面有说明)进行消费的时候,交易是及时清结的,消费者从商户得到商品或服务,并向其支付现金,双方之间不需要一定形式的合同,因为合同其实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买卖。商户只向消费者或提供一定的小票,以备消费者报销、退货或用作商户承担产品责任的证据,或根本不提供任何凭据,比如我们在麦当劳和肯德基消费。

而信用卡消费是一种信用消费,当商户向持卡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之后,持卡人是没有向商户支付价款的,给予其一定的信用,之后由发卡银行向商户进行支付,这样商户必须保留自己已经向持卡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的证据,证明自己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发卡行作为向持卡人授信的人负有向自己支付的义务。

“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是“持卡人”对交易的认可的意思表示,此签购单是双方交易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明。同时,“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签名一致,证明此意思表示是由拥有发卡人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做出的,债的关系在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之间建立,根据发卡人和持卡人之间的授信关系,发卡人即银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而后持卡人再向发卡人还款。

可以看出,在整个这个信用卡消费交易关系中,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之后的发卡人与特约商户,持卡人与发卡人之间的关系都无从建立。而具有持卡人合格签名的签购单对双方来说都是这个真实交易关系的证明。

另外,发卡人均规定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申请信用卡并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副卡,足见信用卡消费是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

所以,在确认“持卡人”的同一性之后,持卡人需要在签购单上签名,并且签名需要和信用卡上的签名一致。

再从反面来看,如果持卡人没有在签账单上签名或者签名与信用卡上的签名不一致,就不存在持卡人交易的意思表示的证明。那么如果一个持卡人没有诚信,有欺诈的意图,他完全可以主张自己根本没有交易的意思表示,否认自己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交易和债的关系,发卡人不应向特约商户付款,自己更没有向发卡人还款的义务。对此,特约商户不能证明持卡人已经从其处得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他们之间存在交易和债的关系。或许特约商户能够“幸运地”通过其他证据,比如人证来证明,但这极具有偶然性和难得性,并且这种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据力也是不确定的。

特约商户也许会主张,持卡人提示信用卡就是其意思表示的证明,但是问题是特约商户如何证明交易当时“持卡人”就是持卡人呢?如果交易当时,特约商户在确认了“持卡人”身份的之后,进行刷卡,并且持卡人在签账单上签名,签名与信用卡上的一致,那么签账单上合格的签名就浓缩了特约商户确认“持卡人”与持卡人一致性和“持卡人”交易意思表示的内涵,是合法持卡人提示信用卡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的有力的证据。

所以实际上,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签名的一致性是特约商户的利益所在,特约商户对签名的一致性进行确认是保障自己的权益,合格的签账单是信用交易的有效凭证。

不过,特约商户如果能通过签名的不一致性发现“持卡人”身份值得怀疑,这倒也间接起到再次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作用,不过这只是附带的,具有偶然性。另外,特约商户在处理信用卡交易时,往往同时处理许多持卡人的信用卡,而各种信用卡在外观上是极为相似的(尽管仔细辨认实际是不同的,但不是非常直观),如有疏忽可能把不同持卡人的信用卡搞混,比如持卡人甲在持卡人乙的签账单上签名,持卡人乙在甲的签账单上签名,这实质也造成了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交易处理完毕之后,甲的信用卡被乙误拿,乙的信用卡被甲误拿,而信用卡上和签账单上的直观的签名可以提示特约商户和持卡人,避免误认。

但是,实践约商户往往不核对“持卡人”的签名和信用卡上的签名是否一致,如果它已经对“持卡人”和持卡人的身份进行了确认,那么我们可以说特约商户放弃权利,自我承担持卡人可能欺诈的风险,毕竟我国持卡人一般都是诚信的,发现并利用以上所说制度上的漏洞对商户进行欺诈的可能性很小(从这点上说中国的消费信用状况倒是很好的,中国的消费者都是良民)。

然而,事实的情况是,特约商户往往也不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确认,不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信用卡上持卡人的肖像是否与“持卡人”一致,只要“持卡人”提示信用卡,就可以达成交易,根本不去防范信用卡的盗用。

这也许可以说是特约商户风险意识不强,或者是它对风险和收益考量的结果,因为持卡人信用卡丢失、被盗等脱离持卡人控制的情形毕竟是少数,据有关统计持卡人遗失银行卡的平均概率为0.038%,即由于银行卡丢失导致的欺诈损失率不到万分之四,由此放松对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注意。但是,最本质和最关键的原因是各种注意义务和责任都已经被发卡人和特约商户转嫁给了持卡人,发卡人和特约商户没有承担起它本身应该承担的信用卡消费关系中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三、特约商户注意义务和责任、发卡人的减损义务和责任

信用卡是银行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人士,用于在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

信用卡消费交易的过程是,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发卡人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持卡人再向发卡人还款。这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持卡人(消费者)、特约商户和发卡人(银行)和三个法律关系:(1)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信用消费关系:(2)发卡人和持卡人之间的消费信贷和委托付款关系;(3)发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委托受理和承诺付款关系。

信用卡消费中,发卡人承诺对与其授信的合法持卡人交易的特约商户承担付款义务,那么从民事上看,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进行信用交易时,必须首先确认“持卡人”是有发卡人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否则它是不能要求发卡人付款。其实这种注意义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并非为他人利益而额外负担的。从刑事上看,信用卡盗用可能构成是刑事犯罪,特约商户有确认“持卡人”身份,防止犯罪的义务,如果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者故意不尽注意义务,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如果因为特约商户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信用卡盗用,损失应该由它自己承担,发卡人不应该向其付款,持卡人没有向发卡银行还款的义务。

但是这种注意义务和损失都已经被银行和特约商户巧妙、不公和堂皇地转嫁给了老实、无辜和弱势的持卡人。

各发卡银行在其信用卡章程中一般都会有所谓的“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如,中国银行长城卡章程规定:在持卡人办理挂失次日24小时内及挂失前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负责,挂失次日24小时后发生的损失由银行负责。???

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规定:持卡人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凡书面挂生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双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建设银行龙卡章程:持卡人龙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到原发卡行信用卡部办理书面挂失止付手续,属异地挂失的,应到就近的建设银行发卡机构申请办理挂失止付手续,但须经原发卡行核准后,挂失方可生效。同城或异地办理挂失,均应交纳手续费40元/卡。持卡人应承担发卡行核准本人书面申请挂失止付生效前及生效后24小时内的该卡全部交易支出本金和应计利息。遗失补办新卡须交纳工本费(普通卡10元,彩照卡30元)。

农行金穗卡章程规定: 金穗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办理书面挂失,并交纳挂失手续费,挂失手续费50元。在银行受理挂失次日24时之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就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电话银行办理挂失,电话挂失后5天之内须到发卡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自动失效;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前及受理挂失的次日24点(含)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普通卡50元,金卡100元。

申卡 持卡人遗失国际卡应及时办理正式挂失或电话挂失,之后办理补领卡。主卡挂失,副卡正常使用;副卡挂失,主卡也正常使用。发卡行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凡正式挂失前及发卡行爱理正式挂失起至次日24小时(含)内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如此“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似乎是银行对自己和持卡人风险和责任的分配,以挂失后一定时间为界,此时间前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即盗用者非法骗取财物和服务而未支付对价)由持卡人承担,之后的风险和损失由银行承担。当信用卡被盗用发生在持卡人挂失后24小时之前,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银行向特约商户付款,持卡人必须向银行还款。

另外,央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有义务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这似乎也是银行“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

然而,问题并非如此。

民法上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为依据的,有过错者要承担责任。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如果失去对信用卡的控制,有时确实存在过错,但如果这只是一般的过失(对一般过失的要件另文论述)并且积极履行了挂失义务,信用卡的“丢失”-“盗用”-“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毕竟,为发卡人和持卡人所推崇的信用卡的特点之一就是“安全”,即信用卡不像现金那样-一旦丢失就是彻底的、确定的损失,如果,信用卡“丢失”与“损失”之间有必然的联系,那么对持卡人来说,信用卡和钞票这种完全有价证券在安全性上又有什么区别,甚至信用卡更不安全,因它丢失更容易,丢失后还不易及时发现,损失还可能更大。所以不能因为持卡人失去对信用卡的控制就以持卡人有过错要求其承担损失。

义务和责任仍然在特约商户,因为即便是持卡人对信用卡的丢失有过错,在防止卡被盗用的保障机制中,特约商户是第一道防线,它直面非法“持卡人”,持卡人的挂失止付申请和银行的对特约商户的拒收指示都是防患于未然的措施。特约商户有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注意义务,不履行注意义务,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发卡人根本就不能用“24小时免责条款”把这种责任拉扯过来,并以一副“公正”的姿态把责任在它和持卡人之间分配,这是没有道理的。但,就是如此荒唐的条款常常竟然成了发卡人免除责任,持卡人“自担风险”的“君子约定”。

这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大家对这格式条款是雾里看花。

实际上,这个条款只能解释为对在特约商户没有过错,而持卡人和发卡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根据过错原则对他们之间风险和损失的分配,或者是在对大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风险和责任分配的约定。即便是这样理解,这个条款依然是非常不公平的。

持卡人在信用卡丢失后,当然有义务毫不懈怠地向发卡人挂失,虽然特约商户负有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义务,但毕竟持卡人最容易发现信用卡已经脱离合法持卡人的控制,在发卡人向特约商户发出止付之前,信用卡都处于被盗用的风险之中,并且此种状态持续的时间越长,被盗用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不法分子可以有更充分的准备和实施时间。如果持卡人怠于(关于怠于的构成要件,另文论述)挂失,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全部或与特约商户共同承担损失,发卡人不承担责任。

第6篇:生命和非生命范文

【关键词】 肺透明膜病;猪肺磷脂注射液(固尔苏);经鼻持续气道正压通气(nCPAP)

新生儿肺透明膜病(HMD)系指出生不久出现进行性呼吸困难、明显三凹征、青紫和呼吸衰竭。又称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NRDS),多见于早产儿,为早产儿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以出生后6小时内出现的进行性呼吸困难、青紫、、吸气三凹征和呼吸衰竭为主要临床特点[1]。若不及时治疗可因进行性低氧血症及呼吸衰竭而致死亡[2]。其病理以肺泡壁至终末细支气管壁上附有嗜伊红的透明膜和肺不张为特征。肺表面活性物质缺乏是引起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主要原因。我院对收治的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患儿采用经鼻持续气道正压通气联合猪肺磷脂注射液经气管注入治疗,其疗效较好,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病例选自2008年1月——2012年5月我院收治的资料完整的住院患儿,其中男性22例,女性18例。平均胎龄(31.9±2.4)周,出生体重平均(1667±123)g。所有患儿诊断以《实用新生儿学》为诊断标准、临床症状及胸部ⅹ线检查结果确诊为NRDS。随机将患儿分为治疗组25例,对照组15例,两组患儿在性别、胎龄、出生体重等方面差异无显著性。

1.2 治疗方法 两组患儿均给予保温、鼻导管或面罩吸氧、保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以及维持血压稳定、营养对症等综合治疗,对照组给予nCPAP。治疗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应用固尔苏治疗,具体用法:患儿首先行气管插管,彻底清理呼吸道分泌物,然后用5ml注射器吸取预温至37℃左右的固尔苏(100-200mg/㎏混悬于4ml生理盐水中),分别在患儿仰卧位、右侧卧位、左侧卧位、再仰卧位四种分别注入,每种各注入1/4的药物,每次注完药后用复苏气囊加压给氧并拍患儿背部以促进药液弥散进入肺泡,然后拔出气管插管继续nCPAP[3]。nCPAP参数:呼吸末压力为4-6cmH2O,吸入氧浓度(FiO2)40%-60%,当nCPAP压力逐渐降至2-3cmH2O,FiO2降至30%以下时血氧分压仍维持正常,改为鼻导管或面罩吸氧。

1.3 观察指标 用药前后两组患儿临床症状改善情况及治疗组血气分析指标的变化。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7.0软件系统统计分析,以均数±标准表示,组间采用X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治疗效果 见表1。

3 讨论

肺透明膜病是因为肺表面活性物质缺乏导致肺泡萎陷,见于早产儿,占早产儿死亡原因的50-70%[4]。因此采用外源性肺表面活性物质替代治疗是针对新生儿肺透明膜病病因的特殊疗法。猪肺磷脂注射液作为HMD的肺表面活性物质的替代药物,其疗效已明确肯定。早期应用猪肺磷脂注射液是NRDS患儿治疗成败的关键,一旦出现呼吸困即可给药。猪肺磷脂注射液是一种天然表面活性物质,以磷脂和特异性蛋白为主组成,内衬于肺泡表面并降低肺泡表面张力,使得肺泡在呼气末保持扩张而不致塌陷,并且在整个呼吸周期维持充分气体交换。

经鼻持续气道正压通气是对新生儿肺透明膜病的呼吸支持中最基本的治疗手段,早期nCPAP辅助呼吸,利于扩张呼吸道,增加功能残气量,改善气体分布,减少通气死腔和通气/灌流失调,提高氧分压,减少PS消耗,减少对氧气和机械通气的需求[5]。

本治疗组治愈好转率为92%,对照组为66.7%,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1] 金汉珍,黄德珉,官希吉.实用新生儿[M].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421-425.

[2] 刘明月,张琪.国产肺表面活性物质联合序惯通气治疗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疗效[J].实用儿科临床杂志,2009,24(6):464.

[3] 王晓东,周晓光.肺表面活性物质替代疗法的护理[J].中华护理杂志,2002,37(7):501.

[4] 余加林.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防治[J].中国实用儿科杂志,2003,(18):634-644.

第7篇:生命和非生命范文

一、中职生物课堂生命教育的教学原则

在中职学校生物课堂教学中,进行生命教育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够使得生命教育开展的更加的顺利。生命教育对中职学生的发展非常的重要,只有让学生正确的认识到生命的价值,才能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进行生命教育教学时,遵循的第一个就是浅显性和广泛性原则。浅显性就是所进行的教学内容不能够过深、过难,学生能够了解知识的意思即可,不需要进行知识学理渊源的探究。中职学生的学习能力较差,如果太难的教学内容则容易让他们感到烦躁,不利于教学的进行。虽然教学内容不宜过难,但是却也不能够只局限在教材范围内,应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第二个就是生活性和开放性原则。将生命教学的内容和学生的现实生活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使用比较通俗鲜活的语言进行教学内容的讲解,这就是生活性原则。以往的生命教学内容没有和学生的实际生活联系在一起,课堂教学中专业术语过多,使得学生厌烦学习。只有将生命教学生活化,才能够让学生感到乐趣。在进行生命教育时,也需要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全面的对学生进行培养。第三个就是适度性和需求性原则。在进行生命教育的教学时,教师应该合理的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让学生能够张弛有度进行知识的学习,提高学习的效率。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学生的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容的增减。

二、中职生物课堂生命教育的教学设计

在中职学校生物课堂生命教育的实践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将生命教育的理念贯彻到教学中来,就需要改变以往的教学设计,以生命教育为基础进行设计。生命教育的教学设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方面就是确立以人为本的教学目标,在生物课堂生命教育过程中,必须体现以人为本,让学生能够感受到生命的价值,对生命有一个明确的追求。生命教育应该体现出对学生的关怀和重视,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变得更加充实有意义,懂得珍惜生命。第二方面就是实施动态生成的教学内容,在中职生物教学中,教师应该和学生一起对探究活动进行研究,通过合作不断的进行总结和发展,生命教育应该具有灵活性,使教学内容变得生动形象。第三方面就是巧用鲜活生动的教学资源,生命教育的教学资源比较的丰富,教师可以巧用生物之材、展示生物之美、揭示生命之道、引导自我之爱和实施生命之教对学生进行教育,让学生能够领悟到生命的价值,懂得珍惜生命。生命教育的设计是开展生命教育的保障,只有合理的进行教学设计,才能够使得教学效果更加的明显。

三、在中职生物课中开展生命教育的策略

1.引导学生认识生命的伟大,尊重、热爱生命。人类的生命诞生历经了非常漫长的一个阶段,从一个没有生机的尘埃发展到原核生物,在进行长期的发展进化到真核单细胞生物,经过非常漫长的进化才形成了结构复杂的人类。人类的生命是非常的伟大的,这不仅能够从新生命的诞生过程能够看出,也能给从人体的一些列动作和调控中看出来。因此,在中职生物课堂的生命教育过程中,生物教师应该给学生灌输生命伟大的意识,通过先进的教学手段引导学生正确的认识生命,懂得尊重生命、热爱生命。

2.激发学生欣赏、善待生命。人的生命是非常的短暂的,在进行生命教育的过程中,生物教师应该引导学生认识个体生命短暂,珍惜生命,激发学生欣赏生命、善待生命。生物教师可以给学生讲述一些个体的生长发育受外界因素影响的例子,如雾霾,让学生感受到环境破坏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危害,让学生意识到生命的脆弱,从而懂得珍惜生命。环境是生命的保障,每一个生命在生长过程中都需要养料的供给,这就需要在自然环境中获取。生物课程不同于其他的科目,该课程能够让学生近距离的接触到自然,接触到更多的生物。为了开展好生命教育,生物教师应该定期的组织学生进行课外实践活动,让学生在丰富多彩的自然环境中领悟到生命的可贵,感受到生命的价值所在。

第8篇:生命和非生命范文

[关键词]生命;生命权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2 ― 0049 ― 02

自然界是由无生命和有生命的两大物质构成,无生命物质又叫非生物,如江、河、湖泊、电热、矿物等;有生命的物质,又叫生物,如动物、植物、人等。〔1〕生命是物质运动的一种形式,革命导师恩格斯对生命的定义为“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自我更新。”〔2〕这种不断的自我更新被生物学界称之为新陈代谢。

法律上的生命,一般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赖以维持其生存、发展的新陈代谢的能力。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也就是说生命存在与否,是每个自然人能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关键。人只有在具有生命的前提下,才能成为社会中的一员,参与社会实践,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创造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才能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作出贡献。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的法律均把生命权列为最重要的一项法律权利,在民事法律中,生命权更是作为人身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生命权是指享受生命安全之人格利益之权利,生命为人格利益中之最高贵者。〔4〕 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新陈代谢能力。生命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

一、生命权的法律特征

1.生命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为客体

人死不可复生,人一旦失去生命,无论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均不可使人再重新享有生命。因此,避免生命受到非法侵害,使生命在其正常的生理期限内得以存在、得以延续,是法律予以关注的问题。史尚宽先生更把生命权定义为:享受生命安全之人格利益之权利。由此可见,生命安全是生命权的客体。

2.生命权是基础性的权利

在所有权利中,首要的是生命权,从中而衍生其他权利和自由,诸如谋生的权利、授受教育的权利等。〔5〕可见,人所享有的权利无一不是在生命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人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存在,试想一个死人如何可能享有自由权。

3.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最根本的人身权

世界各国明文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6〕换而言之,没有生命,就没有权利。史尚宽先生认为,生命是人格利益中之最高贵者。当今最重要的涉及人权的国际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政治人权公约》无一不把生命权列为人权的首位。从立法实践来看,亦莫不如此,例如《法国民法典》,《越南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均体现了上述精神。

4.生命权具有限的支配性

生命权固然属于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但民事主体不可随意处分自己的生命,这是因为自然人的生命不仅对个人有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亦有意义;任何国家机构,社会组织都不可以非法剥夺人的生命。即使个人自杀,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亦会介入干预,其目的不仅在于维护人的生命,更在于维护整个社会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二、生命权的起始

自然人享有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生命权是一种人格权,同其他人格权一样,亦始于出生。何为出生,学界中有若干不同观点,有“露出说”,即以胎儿部分或全部露出于母体之外为出生标准。亦有人主张“独立呼吸说”,即以胎儿脱离母体后,能独立呼吸为标准。有学者支持“断带说”,即胎儿露出母体后,还要剪断其与母体之间的脐带为胎儿出生标准。还有学者支持“泣声说”,即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后,能发出啼哭声为出生标准。另有学者主张“阵痛说”,即孕妇产妇开始感到阵痛为胎儿出生的标准。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观点难免有偏颇之处,具体如下:(1)露出说,无论是采取胎儿一部还是全部脱离母体为准,如果胎儿出生后没有生命迹象,或者还在母体中时就是个死胎,不能认为其具有生命,所以露出不能作为生命开始的标准。(2)独立呼吸说,在医学实践中,存在胎儿不能独立呼吸而依赖于呼吸机的例子,但其能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交换,即具有新陈代谢能力,因此不能否认其享有生命。(3)“泣声法”,实际生活中,不论是天生的哑儿,还是一些不肯出声的正常婴儿,均不会哭出声,因此,以婴儿泣声为其出生具有生命标准的观点不科学。(4)阵痛说则最为荒唐,婴儿的生命与产妇的生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生命,产妇有痛感,不等于婴儿有痛感,也不能等于胎儿已有生命,死胎或流产亦能让孕妇陈痛不断,因此阵痛说不成立。

相比较而言,学者郑玉波的观点较为全面,郑先生认为出生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为出,即胎儿与母体相分离;其二为生,即脱离母体的婴儿应有生命特征,而不论其有在时间长短。杨立新先生认为,该标准不够具体,本人不敢苟同。本人认为,郑先生所提出的出生条件之一为外观条件,即胎儿与母体分离,如果胎儿于留母腹中,仍应视其母亲身体之一部分为佳,世界多个国家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如继承或人身损害赔偿才会视未出生胎儿为独立生命,不仅适用条件严格,而且其享有权利也受到极大限制。郑先生的条件二为根本条件,新陈代谢能力是生物体的最基本特征,也是判断出生婴儿有无生命的最科学标准,如果婴儿不具有新陈代谢能力,就不能视为具有生命。当然,医学对生命的判断标准会随着医学技术发展而有所改变,但万变不离其宗,不具有新陈代谢能力,不能认定其享有生命,更说不上享有生命权了,生命是生命权存在的前提。自然人拥有生命之初,即为其享有生命权之始。

三、生命权的具体内容

生命权作为最重要的一项人格权,其内容一直为学者津津乐道,但观点各异。如学者杨立新认为,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司法保护请求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7〕王利明先生则认为,生命权的内容包括有生命享有权,生命维护权,生命利益的有限支配权。〔8〕综合比较分析,笔者认为生命权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生命享有权

生命享有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利益享有权利。原因在于:首先,生命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必然有权利主体。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不存在无权利主体的权利。其次,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享有,因死亡而终止〔10〕。一个自然人死亡了,也就无权利可言。但只要他活着,就必然拥有生命权,生命权则是他不可剥夺的权利。再次,生命享有权是生命权其他内容的基础与前提。民事主体只有在享有自己生命利益的前提下,才可能对自己的生命利益行使支配权(当然,通常这种支配权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并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合法的生命利益。

2.生命维护权

生命的维护权,应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生存维护权。即权利人可以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措施使自己的生命以维持延续下去,自然人是一个生物体,新除代谢是维护每个生物体运作的自然机理,也就是说人要保持与外界的物质、能量交换。用通俗的话言之。即每天都要吃、喝、拉、撒,这就涉及到生命的生存维护权,它要求让权利人能维持自己作为一个生物体在生理方面的正常运作。

第二、安全维护权。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使自己的生命利益不受外界非法侵害的权力。生命安全维护权包含有三点:(1)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以非法的理由,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利益。除非合法的公权力机关,以合法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例如死刑。当然,死刑在法律界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但不是本文的主要议题,故不赘述。(2)权利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自卫,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有学者认为,防卫是维护生命的手段而非权利。笔者认为,手段与权利并非泛谓分明的事物。自卫即可以是权利又是手段。况且,防卫权是法律明文赋予生命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在生命权内容里,它不属于独立的生命权内容,而是生命安全维护的具体内容。(3)权利人在遭受非法侵害之时或之后,均可请求公权力机关的保护,如报警。公权力机关的保护,是安全维护权的最重要内容,其作用是前二点不可替代的,但它的行使,必须是在生命利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权利人才能行使,否则存在扩张权利的嫌疑,这是因为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与公民权利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决定并制约。

3.生命利益的支配权

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享有对自己生命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几乎所有的学者支持或主张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生命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一致认为该项支配权行使存在一定限度,学界能有此共识,笔者认为理由有三:(1)生命对人的重要意义,有人云:生命诚可贵。〔10〕其贵在人只有一次生命,任何人都不可能轻言放弃,不可任意支配。(2)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因死而丧失,民事主体无生命则无权利可言,学者不致于在无权利主体的基础上妄言权利。(3)当今社会是和谐社会,主张以人为本,我们的党和政府更是把这种观念定义为科学发展观列入我国的国策。学者尚不致于冒天下大不韪,妄言不宜

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新陈代谢能力。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对人具有崇高的价值。因此,生命权是人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不容许侵犯。

〔参考文献〕

〔1〕 复旦大学生物学系.生物基础知识〔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

〔2〕 恩格斯.反杜林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0.

〔3〕 〔苏〕奥斯特洛夫斯基.钢铁是怎样炼成的〔M〕.桂林:漓江出版社,1994.

〔4〕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 杨立新.中国人格权立法报告〔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6〕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8〕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第9篇:生命和非生命范文

【关键词】生命教育;生命价值观

一、关于生命本质的反思

1.生命不等同于生物。至今,给生命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是很困难的,无论是在自然科学界还是哲学界,对于生命的界定都众说纷纭。现代生物学认为,生命是生物体所表现出来的生长发育、新陈代谢、自身繁殖、遗传变异以及对刺激产生反应等复合现象;是由核酸蛋白和其他物质所组成的生物体特有的现象,生物能利用外界的物质完成自我更新和繁殖后代,按照遗传的特点生长、发育运动,在环境变化时常表现出适应环境的能力。把生命表述为以新陈代谢为基本存在形式的蛋白体,抹煞了生命和蛋白体的差别,混淆了生命和生物的概念。分子生物学认为,生命是由核酸和蛋白质等物质组成的分子体系,它具有不断繁殖后代以及对外界产生反应的能力。但是我们说,这个定义并不是对于“生命”的定义,而是关于“生物”的定义、关于“分子体系”的定义,把“生命”和“生物”混为了一体。

2.关于生命内涵的理论假设

①生命存在的层次现象。自然生命、社会生命和精神生命。一般认为,低等生物仅有自然生命,尽管其也有简单的心理现象。而人却在其自然生命的基础上衍伸出社会生命和精神生命。自然生命是人的生命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生命的客观实体,用实线标识。社会生命与精神生命是个体生命的生长和延伸,是生命的主观存在,用虚线标识。②生命构成的优势现象。人的生命,虽然都是由生理我、社会我和精神我三部分构成,但是在个体生命发展的不同阶段,这三个层次在生命综合体中所占的比例缺失是不断变化的,即表现为不同的生命优势。例如,一般来说,在生命的早期,自然生命占优势;在生命的中期,社会生命占优势;而在生命的晚期,精神生命却占优势。③生命发展的阶梯现象。个体的生命系统,都有一个先从弱小到成熟,再从成熟至弱小的发展和衰退过程。但不同层次的生命,其发展历程依次呈现出阶梯状,即自然生命在青年期达到顶峰,而后社会生命在中年期达到顶峰,最后是精神生命在晚年期达到顶峰。④生命的转换现象。生命虽然有三个层次的差异,但三个层次均统一于生命动力和生命机制。社会生命与精神生命皆源于自然生命的本能,并同样遵循自然生命的趋利避害机制。由此可见,生命能量可以在三个层次之间相互转换,既可以升华,也可以退行。

二、关于生命价值的反思

1.生命是价值的基础。每个生命体都以自身的价值作为内在尺度,以自身的需要为标准,来评判客体的价值。生命体始终是价值主体,是能动的作用者;非生命体始终是价值客体,是被动的反作用者。而在生命体与生命体的关系中,尽管主客体角色可以相对互换,但生物的不同种类,同类中的不同个体,始终都以价值主体的身份主动参与其间。与此同时,生命体之间, 生命体与非生命体之间,又形成无数“价值链”,任何个体都要以别的客体(生命体、非生命体) 的价值,为自身生命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因此,生命是价值的基础,是一切价值的本源。

2.生命价值的多层次性。生命价值既包括物质价值也包括精神价值,既包括生前所作的贡献又包括对后世产生的影响,是个人对他人、社会和环境所作的贡献以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伴随着生命体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的进化过程,生命体在环境面前的主动选择和创造的能力也相应的提高。而生命体主观能动性的提高,就是生命价值“内涵”的丰富、“外延”的丰富和“意义”的升华。

个体生命的存在、延续与自我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生命以个体为单位而存在,社会由个体组成。高级的价值需要,也是以生命价值为基础的。通常,个体价值就是自我价值,因此,自我价值便处于价值的本源的位置。以自我价值为本源,并不是提倡自私,而是客观地把握自我与社会的辩证统一。自我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自我生命价值和自我发展,自我实现。

三、关于生命教育的反思

1.生命价值观是生命教育的核心。生命价值观是指人们对生命存在形式的总的价值判断,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命体的全部生命活动对生命自身以及对其他生命存在物的意义的自觉认识。生命价值观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生命神圣论,它主张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维护、保存和延长人的生命。这种生命神圣的观点,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种族的繁衍和人类寿命的延长。然而片面强调生命神圣论,导致了对生命数量的片面追求,忽视生命质量,限制了针对人自身的科学研究。二是生命质量论:人类应该追求更高的生命质量,应根据生命质量的高低和主次来决定生命的取舍,主张对于高生命质量的人应给予更多的保护。生命质量论适合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生命质量论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历史局限性。三是生命价值论,它主张以生命的价值来衡量生命的意义,它强调生命的价值是对他人、对社会、对人类的奉献。生命价值论是现代的生命伦理思想,生命价值论否定了生命神圣论忽视生命质量,对生命数量的片面追求;同时也不同意生命质量论把人的生命仅仅认为是人的自然属性。生命价值论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统一的辩证关系出发,实现了生命神圣、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有机统一,从而成为了一种科学的生命伦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