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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摘 要】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课程和实验改革一直是改革的重点。文章以文物保护课程及实验改革为出发点,着重阐述课程改革应从更新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入手;实验改革要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主要从改革实验教学模式、开放实验室、实验教材的编写、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等方面进行。
关键词 文物保护;实验课程;实习基地;教学改革
基金项目:西北民族大学校级教学改革项目;西北民族大学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
文物保护是一门文理交叉、理工渗透的新兴边缘学科。它利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自然学科的手段,实现对文物物质实体和所蕴含文化信息的最大程度的保护。由于文物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本身具有珍贵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所以要求文物保护工作者必须具备丰富的文物保护理论知识、娴熟的实践操作经验,能够理论实践相结合,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很高的准确性。
正因如此,文物保护类课程及实验作为西北民族大学文物保护技术专业、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本科必修课,理论与实践(实验)相结合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一直在探索文物保护课程的教学方法,并不断进行教学和改革。我们结合多年来的教学实践,对文物保护课程及实验教学改革加以探讨。
1 文物保护课程教学的思考
1.1 更新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
教育部在《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等文件中明确指出了以“贯彻教育方针,更新思想观念,拓宽专业口径,改革内容方法,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为主要内容的高校教改基本思路。
文物保护课程注重实践,但并不仅仅依靠实践,其理论知识的掌握亦是课程的重点,因此,在课程教学中,学生应加强理论知识的掌握。如青铜器在长时间的埋藏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病害——“铜锈”,如果不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则不知“铜锈”是有害锈还是无害锈,各种锈蚀的种类有哪些,哪些锈该去除,哪些锈该保留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更新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有利于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在以往的教学中,课程内容多以文物的种类进行区分,以《无机质文物保护》课程为例,章节分为陶瓷器文物的保护、石质文物的保护、青铜器的保护、铁质文物的保护等。课程内容的讲授均先是文物产生病害的原因,其次如何去保护修复及保存。如把青铜器保护和铁器保护串联起来,即先讲授青铜器、铁器病害产生的原因,再讲授青铜器和铁器保护修复方法,更能使学生较为容易的理解和掌握。陶瓷器和石质文物保护的讲授亦可以串联起来。
文物保护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学科发展也是日新月异,因此不能只教授书本已有的知识,必须跟踪本专业领域内最新发展动态和最新科技成果,将它们充实到课程内容中去。这样不但能开阔学生的视野,而且能让学生及时了解本专业知识发展的方向和前进的步伐,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的兴趣,对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也有益处。
1.2 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课堂教学仍然是教学的主要形式,但教师往往在教学方法上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对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开拓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教学改革中,提倡教师运用互动式、交流式、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并且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高质量的教学任务,应提倡提问式、对比式、启发式、研讨式和多媒体组合教学。文物保护课程教学内容偏重于实践操作,因此,在讲授理论知识时,如不采用多媒体投影等教学手段,学生对于文物的保护修复操作仅仅存在于独自的思考当中,并不能完全理解,而采用多媒体教学,可以使课堂教学形象化,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接受,提高讲课效率。多媒体教学已经广泛应用于教育领域,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对于课程的教学手段来说则是必须的。
2 文物保护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高校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为此,高校要“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教程教材等基本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2.1 改革实验教学模式,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鉴于实验教学在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高等学校要重视本科教学的实验环节,开发出一批新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可以采用“自主设计与合作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教师只对实验目标和实验所用方法提出要求,学生自主进行实验条件和实验路线的摸索设计,最终达到实验目标。相信学生通过实验的实施过程,能够提高他们从基础性实验中所学的技术进行综合应用。通过实验过程小组成员之间的合作讨论和实验结束后各小组之间的交流与讨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团队协作精神,相互促进,使学生更能理解相关知识与技术,掌握实验技术的关键点。
2.2 开放实验室
随着实践教学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具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高。传统的实验教学只注重学生共性而忽视了学生个性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的发展。实验室开放是一种新的运行模式,它打破了传统实验教学的实验时间、空间、内容、条件固定等因素的种种制约,为学生提供了更多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实践的机会。
实验室开放可以使教学方法多样化,教师课堂辅导与学生自主进行实验相结合,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有充分开展的条件,丰富了教学内容,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2.3 实验教材的编写
文物保护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目前并没有与之相关的实验教材出版,大多均是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编写的内部实验讲义。为此,我院根据当前实验室仪器设备及教学的实际情况,正在组织教师编写具有鲜明特色的实验教材,以反映文物保护研究进展情况,并根据文物保护学的发展,在教材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内容,减少验证性实验,杜绝将重复及过时实验纳入教材当中。
2.4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建设校外实习基地是保证学生顺利进行实习的重要保障。校外实习是强化专业知识、增加学生感性认识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综合性教学环节,校外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纽带。建立高质量、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迅速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实际的操作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而且可以帮助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发现工作中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是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其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培养质量。
我校充分利用甘肃省作为文物大省的资源优势,已初步与甘肃省博物馆、甘肃地质博物馆、甘肃武威市博物馆、广河县博物馆等多家文博单位共建教学实习基地,为学生今后的校外实习提供有效的保障。
3 结语
作为西北民族大学的特色专业,文物与博物馆学和文物保护技术一直是学校重点建设的专业,而作为两个专业的核心课程,文物保护课程是学校支持的教学改革课程。随着文物保护学科的迅速发展和教学改革的进展,教学模式也要不断适应新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需求,只有不断对文物保护课程及实验进行深入教学改革,才能逐步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才能有利于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参考文献
[1]张宏彦,凌雪.文化遗产实验(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与建设[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2(8).
[2]刘永德,汪毅.专业课程教学改革思考[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2(2).
关键词:遗产保护;真实性;玉树然格寺;修缮
正 文
我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初步形成于20 世纪60 年代中期。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法规,同时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0 处,建立了重点文物保护制度。这是一个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单一体系的历史时期,之后逐渐发展为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体系之中。1982 年,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公布,这标志着我国名城制度的创立。其后我国文物保护事业不断发展,期间相继有《曲阜宣言》( 2005 年) 、《西安宣言》( 2005 年) 、《北京文件》( 2007 年)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9 年) 等国内及国际文件出台。相继于此,我国多个省市亦出台了省市级文物保护规章条例。进入21世纪以来,国外相对成熟的遗产保护理念不断输入,在总结过去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我国文物建筑保护的概念与理念不断扩展、延伸: 从早期的保护单体建筑发展到现在的保护历史城镇、历史街区; 由保护名胜古迹、纪念性建筑,发展到保护传统建筑、乡土建筑。保护的理念也在不断深化: 由保护建筑实体,延伸至保护其历史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环境、民俗传承。
我国已经公布的文物保护规章及倡导文件中,对中国古代建筑的特点及保护修复的相应理念已有所探讨。如《曲阜宣言》,该宣言着眼于我国古代木构建筑的实际,提出学习借鉴国外在文物建筑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先进理念是必要的,但这种学习不是不加分析的照搬,而是要经过消化吸收、紧密结合本国实际加以运用”。《曲阜宣言》还提出了“‘原状’应是文物建筑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被歪曲和破旧衰败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不改变原状不等于不改变现状。对文物建筑原状的解读以及判定等诸多问题,“真实性原则”都有着切实可行的解决。真实性原则具有丰富的内涵,它在文物修复中的贯彻与应用要求所有修复方案、保护措施均应建立在对文物建筑现状真实、详实的勘研之上,它要求在建筑本体构件的历史、文化、艺术等价值评定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保存、传承现状文物建筑所蕴含的文物价值与历史信息。
雷丽芬在《当下我国城市建筑遗产保护面临的危机与思考》中谈到“建筑遗产本应是建设顶级的、具有民族文化特征和差异化的世界城市过程中最有支撑力和不可替代的资源,然而,当我国面临城市建筑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冲突之时,人们更多地向眼前的经济利益倾斜。当下,我国建筑遗产面临城市发展带来的建设性与保护性的双重破坏,加上国民与政府对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以及建筑遗产保护的意识浅薄,使得我国城市建筑遗产面临随时断层的危机。”
高宜生在《真实性原则在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修复中的应用》提到我国的建筑遗产也面临诸多生存危机,如盲目的开发建设对历史文脉的割裂,各地盛行的“拆毁真文物,制造假古董”等现象。
下面将以青海玉树高原寺庙文物保护为例,反应在高寒地区、少数民族特色的宗教建筑文物保护的“真实性”原则的实现。
然格寺位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小苏乡境内,所在地名为江西村然格卡,距州府所在地结古镇约 200 多公里,距江西村约 20 公里,海拔 3776 米。然格寺所在的环境非常优美,从寺院的选址来看,其东临珍那山,南望然帮山,西邻贡多当泽山,北依叶然拉泽山,周边群山环绕,如莲花盛开,而然格寺就坐落在这莲花盆地里,极为殊胜。
然格寺现有现有桑珠颇章大经堂、新大经堂、空载佛塔、转经筒殿、阎王护法殿等大小不等的殿堂 5 座,还有 37 处传统僧舍,以及各类佛塔、察察房十余座。另外,目前还有正在建设的接待房、大厨房以及僧舍 32 座等寺院建筑。这些建筑以大经堂为为中心,随山势高低自由布置,错落有致、主体突出,再加上周边山林的护拥衬托,具有藏传佛教寺院自然古朴、宛如天造,并与环境融为一体的特征。2010 年 4 月 14 日,玉树地区发生 7.1 级强烈地震,然格寺受到地震破坏影响,纳入灾后文物抢救保护项目。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受玉树州文体广电局委托,对然格寺部分建筑进行了勘测研究,制定出针对性的原址抢救保护修缮方案。其中,总负责人始终秉承文物保护“真实性”原则,强调在修复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保留寺庙建筑的原始特征,所以,在整个过程当中,彻底的研究了玉树地区寺庙建筑的原始施工及构造以及所用材料的研究。
然格寺文物建筑的整体保存状况不一,有只需加固修缮的,也有整体较大面积坍塌恢复重建的。其中,桑周颇章大经堂受地震破坏及年久失修,存在屋顶漏雨和墙体开裂,壁画也有较严重的开裂。空载佛塔顶部塔刹歪闪,屋顶漏雨长草,残损较为严重。转经筒殿残损相对较为轻微,但屋面开裂、漏雨的问题依然存在。另外,阎王护法殿、普巴护法殿因地震前就残损严重,再加上地震破坏作用,整体或局部大面积坍塌,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僧舍大多整体保持较好,主要存在屋顶漏雨、椽木糟朽以及门窗构件缺失的现象。
从整体评估分析来看,大经堂后的山体存在滑坡以及水土流失的现象,院落土质地面雨季排水不畅,道路泥泞,给寺院建筑造成一定的威胁,给僧众带来不便。修缮的难点是阎王护法殿的恢复重建,因地震后清理了原有残损墙体和构件,也未有照片记录,只能靠现状剩下的残垣断壁以及当地僧众的解说来恢复。
在修缮的过程中要求尽可能保存原有构件材料,需补的构件要与原构材质规格相似,所有更换的构件必须标识修缮年代,具有可识别性;必须按传统工艺材料、工艺做法修补,加固补强部分要与原结构、原构件连接可靠;新材料、新技术必须考虑可逆性。所有大木、小木油饰都要进行除尘以及去垢的工作,并根据文物修复“最小干预”、以及“可识别性”原则,补饰油饰彩绘。
小结
我国古代建筑遗产的修复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项目,它涉及历史、文化、技术、工艺、时代特征等诸多内容的研究。其中,真实性原则是古代建筑成功修复的重要原则之一,具有丰富的内涵。贯彻文物建筑修复的真实性原则,重在建筑遗产修复前及修复中对现状真实、详尽、精准的勘察与研究; 重在对历史上各个时期所留存的诸如做法、工艺、艺术等信息的详尽记录与价值评定; 重在对文物建筑所包含的各时代价值丰厚的文化信息的发掘、研究与传承;重在维修档案的科学建立四大方面。玉树地震后,更大范围的引起了高原地区具有民族特色宗教建筑的维护与修缮工作,在整个修缮过程中始终坚持“真实性”原则,尽最大努力,通过对传统施工工艺、构造、材料的巧妙应用,恢复及保留了青海玉树地区寺庙的历史特征。
关键词:文化遗产;浦东新区;文物保护;发展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1、文化遗产的概念阐述
文化是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地域环境、一定的人类种群的一种生存状态、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的反映。文化是一条历史长河,从远古流到现在,从现在还要流向未来。文化发展尽管千变万化,但是作为特定的文化,总保留着祖先的基因。
文化遗产是人类世世代代的创造和积累,积淀着各个历史时期的杰出贡献。人类社会的发展建立在对过去文化、智慧的继承和总结之上,通过文化遗产,人们才能够认识自己从何处来,认识祖先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由此更加清晰地了解人类的追求,明确我们如何走向明天,走向未来。 1(1)
本文“文化遗产”主要是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概念,等同于我国的“文物”概念。它包括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可移动文物指器物、典籍、手稿、艺术品、化石等。不可移动文物指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性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历史遗址,以及周围环境。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浦东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
研究文化遗产,就是研究人的生存状态,研究人的过去和未来。浦东新区地面文物的保护与统筹发展,对于弘扬浦东地区的文脉,培育浦东精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保持浦东地区的文物特色,都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和作用。保护文化遗产是历史赋予当今社会的崇高责任,也是时代赋予文保工作者的责任,是实现人类文明延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造福于人类的千秋功业。 2(2)
二、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近年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理念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也进入了国际视野。不可否认,在管理理念、科研水平以及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发掘上,我们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有不少差距。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将相关概念引入,并逐步掀起一股“遗产热”,使文化遗产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同时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剧,城乡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逐渐尖锐,也促使建筑学、考古学、规划学等学科的学者将研究方向调整到文化遗产,以便共同应对新的变化和挑战。在这种大背景下,高等院校的教育悄然发生变化。
首先,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一项简单的、短暂性的建设和经济行为,而是一项高层次的长久性的文化活动。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指出:必须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前提下,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对文化遗产的维修要坚持可读性、可识别性和可逆性原则。
我们理解,之所以现在的文化遗产保护遭遇难题,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重商轻文的观念在作怪,这里不仅有利益驱动,人们过分看重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更有大量的急功近利的过度开发,从而使遗产原本浓厚的文化气息被忽略,从而不可挽回地造成文化传承链条的失真和断裂。
文化遗产有其经济价值,由文化遗产而引起的旅游产业,可谓是其生命力的佐证。文化遗产所在地利用文化旅游发展带动经济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导致近几年来申遗的功利性原因之一。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更多城市意识到文化遗产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地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热情高涨的同时,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也抱有巨大的热情。虽然在《条例》中对名城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城市政府仍然提出申报,愿意承担保护的责任。当然其中也不排除个别有利用名城搭台,只为经济唱戏的想法,但还是应该因势利导,宣传正确的保护理念,提出正确的保护方法,引导到积极正确的方向。现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已经有111个,可以说大部分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已经囊括其中。
在新的名城申报中,他们以新的保护观念,深入研究城市文化遗存,认识它们的价值,从而扩大保护的要素,如工业遗产、近现代建筑遗产、乡土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它们丰富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内容,提升了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为申报成功创造了条件。
利用名人故居建立的博物馆是全国博物馆的重要组成部分。博物馆也是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重要宣传机构,博物馆通过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展览,为观众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将文化遗产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收藏进博物馆,并不是保护工作的终极目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子子孙孙永葆用”。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结合,就要挖掘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内涵,经济价值和对城市发展的积极意义,使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社会生活,发挥起更大作用。
其次,文化遗产保护缺乏完善的体制制度保障。
诚如单霁翔所言,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问题。政府财力远远不能满足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目前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量相对较少,应当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3(3)当然,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人才、技术比资金更为重要。
目前上海地区主要集中在复旦大学文博系、复旦大学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学术研究机构,从事博物馆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对此并没有足够的意识,因而其实践性不强,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文博专业人才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文化遗产属于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部门管理,由于体制所限,很难划归到文化或者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保护标准各行其是,不利于遗产的长效保护,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格局,难以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联席会议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观和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有鉴于此,在各级政府层面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十分必要。在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沟通机制建设上,可以考虑的另外一个方案是:建立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4)#p#分页标题#e#
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五个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即《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5(5)。
三、浦东新区有形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发展思路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于文化遗产的研究主要着力于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在近代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过程:第一阶段是对重要的单体文物古迹的保护;第二阶段则扩大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以及对以某个历史建筑群为主体的历史街区,历史区域乃至某个古城镇的保护;第三阶段就是由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6(6)。浦东新区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基本与此相同。
早在上世纪50年代,浦东新区,包括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主要致力于单体文物、重要历史遗迹的保护与发掘。如1954年修建位于浦东新区高桥的烈士墓,1959年将老宝山城遗址作为上海市第一批乙级文物单位。1979年12月12日,北蔡镇金星村(原北蔡公社金星大队)十二生产队所属三宅头黄家宅南的一段川杨河河床中发现唐代古船。这一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思路基本就是如此。
直到1985年12月5日,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85)沪保办字第476号文通知:“故居现状不得有任何改变,并暂时划定故居周围三十公尺内为保护范围”。这一文件意味着对文保单位的保护进入了区域的范围,开始关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环境保护了。
浦东新区新场古镇和高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正是在具有群体古建筑的基础上开展。新场古镇拥有大量的明清时代的古建,整体风貌保存较完好,阮仪三教授曾经说过,新场古镇是上海迄今为止保存最为完好的古镇之一。而高桥历史文化名镇以高桥仰贤堂等一系列代表性建筑,构筑了历史建筑群的保护和利用思路,不仅实现了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名城名镇的历史价值。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了“历史建筑”的概念,它指的是有保护价值但没有(或不宜)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类遗产。这就是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的一项重要的补充,对“历史建筑”可以保存外观,改善内部,这为继续利用提供了方便条件。《保护条例》规定省、市一级可以公布“历史建筑”,浦东新区充分利用这个新的法定概念,深度挖掘,把那些有保护价值又必须继续使用的建筑遗产保护起来。
博物馆、纪念馆同样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又一阵地。浦东新区利用名人故居和纪念馆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这一做法具有普遍意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点故居纪念馆和上海市市级文保单位黄炎培故居纪念馆均位于浦东新区,纪念馆很好地保存了重要的文物,也成为了浦东新区文化软实力的城市名片。
陈桂春住宅,又称颍川小筑,是浦东新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浦东新区宣传部立项对此进行了大规模的修缮。修缮后被用作浦东新区吴昌硕纪念馆,将文化名人与具有历史韵味的建筑巧妙地融为一体,使这一纪念馆具有了浓浓的文化气息,观众在参观中无一不为之惊叹,为之感到心灵的震撼。这是一次较为成功的案例,充分地利用了文化遗产,致使其具有了鲜活的生命力。2008年底,浦东新区启动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这一工作历时五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据初步统计,共完成611处不可移动文物的现场调查工作,其中复查文物点305处,新发现文物点167处,消失文物点139处,涵盖5大类25小类。通过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摸清了浦东新区全区的文物家底,及时抢救保护并挂牌一批有价值的文物点。
在三普中,作为国家文物局将工业建筑及其附属物归为近现代重要历史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子类,予以明确。这表明了政府将工业遗产保护列入了议事日程。上海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把新发现的工业遗产作为三普普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浦东新区也是如此。
经过深入细致科学的普查,上海市新发现了200多处工业文化遗产,并对这些点的历史时期、地域分布、产业类型、建筑特色等等做了详实的登录工作。最为人瞩目的是上海江南造船厂,在世博期间成功变身,体现了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宏愿,在世博结束后,再度变身,改建为中国近代工业博物馆群,成为上海市的新亮点。上海的成功示范,为我国工业遗产与城市现代化的有机结合做出了榜样。
浦东新区在这一历史和文化背景下,致力于工业遗产的深度挖掘和普查,经过2006年的工业遗产专项普查以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现已整理出《浦东新区工业遗产初探》等成果,初步共计96处,包括江海北关、江海南关(安记栈)等一批具有价值的工业遗址,不仅在文物形态别具一格,具有浦东的地域特色,而且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笔者在参与普查的过程中,深为浦东新区拥有众多的工业遗产而感到自豪和骄傲。同时,对工业遗产的后续利用和保护,是浦东新区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在日新月异的浦东,保存历史,还原记忆,需要勇气、胆识和眼光,因其不可再生、不可复制,这一工作就显得任重而道远,刻不容缓。
四、结束语
一个不重视文化的民族将是没有前途的民族,一个不重视文化的民族同样是没有个性的民族。
浦东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文物破坏事件屡禁不止,文博单位防火任务还十分艰巨,馆藏文物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还比较淡薄等。
关键词: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发展
中图分类号: G623.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概念与现存问题
保护规划指以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当前我国保护规划现存以下一些问题:
1.1城市的特有风貌正在消失
技术和生产方式的全球化,使地域文化的特色渐趋衰微,建筑文化的多样性遭到扼杀。在城市的更新改造中由于不注重传统街区、传统风貌的保护和继承,使城市原有的特色风貌遭到破坏,大拆大建,并被一些低级和赶时髦的东西所替代,使人们对所居住的城市和环境产生了一种陌生感,丧失了认同感和归属感。
1.2保护规划的理念定位缺乏科学合理
保护规划的理念主要是指规划的依据、规划的原则、保护的体系、规划的时序以及实现的目标等,这是名城保护规划的框架。框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下一步具体方案的实施,所以定位一定要准确可行。
1.3历史文化保护的范围、层次不明确
保护的层次一般为四层,一是旧城区整体风貌格局,二是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地下文物相对集中的文物埋藏区),三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是文物控制单位和未确定的历史文化遗存。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还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2城市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内容
2.1规划
城市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情况复杂,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用历史的、现实的、发展的、超前的、长远的思路来综合考虑问题,制定规划。保护什么?如何保护?都要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出完善的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使城市的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
在制定规划中坚持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1)采用先进的规划理论和方法
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城市保护的方法、理论、经验和教训,兼容并蓄,取长补短。更新要坚持有机的更新,保护要多层次、分类的保护。
(2)提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立起完善的规划决策体系,采取公示制,为公众参与提供多种渠道,以保证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丽江古城和平遥古城能完整的保存至今,得益于科学的规划决策,早在1951年丽江地区政府就作出了“保护古城,另辟新城”的决策。平遥古城的保护也是遵循“保护古城,建设新区”的指导思想,政府带头从古县衙迁出。
(3)在制定城市保护规划时,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体现有机更新、特色保护的原则。
(4)规划要处理好近期和远期的关系,一定要体现一贯性、历史性、长远性、超前性。我们有些规划由于眼光短浅,且缺乏一贯性,使城市更新周期缩短,重复更新,造成经济损失。
2.2保护
在城市老城区历史文化规划中最关键、最难处理的就是城市保护问题,保护工作往往与近期利益和经济效益、短期的政绩产生尖锐的矛盾,一旦产生冲突往往牺牲的是城市保护,使城市保护工作处于非常艰难和被动的境地。
(1)我国目前正处于城市更新改造的高峰期,老城区、古旧建筑都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因此,保护工作必须做在前面,应制定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形成一个从整体到局部的完善的保护体系,并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2)要划定保护范围、分类指导,宽严适度,以利于城市的更新改造和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法国列入保护范围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6%,在一些行政省达到16%,而在一些城市则达到50%,受保护的古旧建筑有4万个。
(3)在保护中要有超前眼光,特别注重具有潜在保护价值建、构筑物的保护。2.3延续
在保护老城区古旧建筑及设施的基础上还要延续历史、创造历史,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特色和传统,创造城市新的不朽之作。
(1)在城市的更新和建设中要延续和发展城市的文脉,新与旧、现代与传统要有机结合,一脉相承,要有所发展和创新。罗马艺术博物馆跨建在一个发掘的罗马古建筑遗址上,现代建筑与古代残垣断柱及雕像形成一种对比,但又十分和谐,既有继承又有创新。
(2)要延续和发展城市的特色,对城市的特色进行分析、总结,在此基础上提高、升华、创新。
3城市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科学发展
从以上我国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历史和现状,我们可以看到城市老城区保护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发展进程,由此更进一步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
3.1更新、保护、改造、利用相结合
更新和保护是一对矛盾的主体,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形成非此即彼的局面,因此在规划中处理好、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是规划的核心,应该做到在更新中贯穿保护,在保护中融入更新。同济大学阮仪三教授到泉州时提出:对现有的历史环境进行整治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泉州古城保护中,通过高水平的规划、公众的参与,寻找到了保护、更新和发展的结合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2更注重环保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而城市污染也正以与其相同或更快的速度发展。工业化造成的水污染得不到解决,各类开发区和房地产活动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已直接威胁了城市的发展。为此,城市的环境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与研究的重点,但遗憾的是,许多城市的规划对环境的关注,还停留在各个污染点源治理的描述上,“头痛治头,脚痛治脚”。因此,进一步研究城市改造中的环境保护理论、手段和方法,完善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内容和条例,保证我国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已是刻不容缓。
3.3更加政策化、法律化
毫无疑问,城市改造是站在政府立场,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己任,并以长远发展为目标。由于城市改造涵盖面广、跨度大,涉及的内容极其庞杂,影响到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因此,城市改造规划的内容也在不同层次上体现了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政策。城市改造规划一经审批,即作为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
3.4可持续发展
规划一定要体现一贯性、历史性、长远性、超前性。在急功近利的市场经济背景下,规划的“前瞻性”这一特征尤其重要。所谓“前瞻性”,应该说比过去常常提到的规划的“长期性”具有更深远的内涵,特别是“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确立,大大突破了传统城市规划10年、15年或20年的“远期”或“远景”的概念,而是要考虑到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以后的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城市规划的基本立场和普遍原则。
4结语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历史古城众多。因此,随着我国现代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老城区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编制意义重大,且今后的规划实施及管理工作更显重要。
参考文献:
历史城市保护规划与设计实践.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04
关键词:合署办公 历史文化名城 管理体制 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规划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管理体制建设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各级人民政府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工作人员,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和改革等方式,实现对历史文化名城事务的科学管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历史文化名城制度,先后将112座城市列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并对其进行重点保护。在管理体制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1]即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体制,中央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作为主管部门,地方相应地以城建规划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在现行两级管理体制下,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城建规划与文物管理两大主管部门间分工不明确,且缺乏科学的协调机制,历史文化名城日常管理工作容易陷入混乱,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如何合理界定职能、科学设置机构、有效配置资源,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难题。安徽省黟县作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历史文化名城管理体制上实行“文物管理局与规划局”合署办公的措施,颇具开创性。
黟县地处皖南山区西部,隶属于安徽省黄山市。它是徽商和徽文化的主要发祥地之一,境内存有大量明清时期的民居、祠堂、牌坊、园林等古建筑,历史悠久,风光旖旎,被誉为“桃花源里人家”、“中国画里乡村”。1988年,黟县被列入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2000年,西递、宏村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01年,黟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细则,《办法》规定:“成立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和旅游企业、村委会组成的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办理日常事务。”[2]2006年4月,黟县改革世界文化遗产办公室(以下简称遗产办),将原有的文物管理局与规划局以股室形式纳入遗产办,实行合署办公。现在,遗产办内设三个股室:办公室、世界文化遗产管理股(文物管理股)、规划股;下属二级机构一个:黟县城镇规划所。[3]这一举措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与城市规划两大职能结合起来,在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管理体制中实属首创。
五年来,黟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规划建设上,先后编制《西递宏村保护规划》(2006年)和《安徽省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7年),后者是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性规划。在资金投入上,除积极利用国家及省政府文物保护资金和旅游门票收入外,还成立了安徽省世界文化遗产——西递、宏村保护基金会[4],扩大资金的筹措渠道。在保护机制上,首创文物建筑认领保护机制[5],吸引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古民居的保护与开发。这一机制造就了旷古斋、猪栏酒吧、归止园等一批新型文化客栈,不仅拯救了濒危的古民居,也使黟县的旅游产业结构得到了升级。在保护方法上,严格工作程序,开创古民居修缮“九步工作法”[6],得到了国家文物局的肯定。在对外关系上,积极参与中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与法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都保持着合作关系。[7]
从国际范围来看,将城市规划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理念和实践,早已有之。“在英国,国家环境部和地方规划部门分别是中央和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机构;在日本,地方城市规划局也介入遗产保护,负责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古都保护及景观保全等工作。”[8]黟县的改革举措与它们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从各地的发展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将城市规划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举措,它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它适应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要求。仇保兴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四项基本要求:整体性、原真性、可读性、可持续性。[9]每一项要求的实现,都离不开整体规划与宏观把握。在现行的两级管理体制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务由建设主管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由于两大部门间分工不明确,城市规划往往不能明确、及时地反映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管理效果欠佳,使得许多文化遗产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如果将城市规划的职能赋予文物管理部门,上述问题便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在这种体制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也就是城市建设的要求,二者合而为一,同时体现在城市规划中,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其次,它为城市化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自上世纪以来,城市化建设的浪潮席卷我国的大江南北。由于缺乏实践经验的指导,各地的城市化建设呈现出“千城一面”[10]的特征,失去了地域文化特色。文化遗产无疑是一地地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那么地域文化便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重拾与再生,城市化建设也更能彰显地方文化特色,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与潜力。《安徽省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将“特色性原则”作为四大规划指导思想[11]之一,提出了“在整体保护的基础上,建设有黟县历史城区特色的文化旅游开发和经营”[12]的规划目标,构造了黟县未来发展的蓝图。
概言之,这是两全之策,有助于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化建设的双赢。然而,以上积极作用并不是绝对的,它们的充分发挥离不开一些现实条件的配合与支持。归纳如下:
(一)从体制内部看,领导者的科学决断是关键,被领导者的积极参与是保证。
领导是体制的掌舵者,拥有不同于一般工作人员的法定权力和影响力,通过指挥、协调、激励被领导者,推动体制运转,实现预定目标。在现今城市化建设的浪潮中,很多地方领导思想观念落后,政绩观狭隘片面,一味追求GDP增长,无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作用与意义,拆建不断,使许多宝贵的历史建筑化为废墟。又由于不合理的政绩考评制度的存在,这一形势愈演愈烈,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而在这一新型的管理体制中,领导者的权力覆盖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两大方面。如果领导者具备很强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能够科学决断,统筹兼顾,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要求便能充分地体现在城市规划中,这必将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反之,如果领导者只是一味“向钱看”,而不是“向前看”,城市建设的目标代替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这对文化遗产来说,将意味着灭顶之灾。所以,领导者思想观念进步、头脑清醒、决断科学是这一体制灵活运作的关键所在。
在领导者的科学引导下,被领导者(即一般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体制职能的扩大,从根本上要求参与者改变单一的知识结构,积极拓展知识面,丰富自己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能力,转变成符合体制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否则,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员只关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负责城市规划的队伍也只专注于城市规划事务,双方各行其是,在很多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有效的措施也就无法落到实处,两种职能便不能有效融合,体制的作用也就不能得到体现。
从黟县目前情况来看,文化遗产保护和名城规划两方面的人才都较为缺乏,既懂规划又能管理文化遗产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在文化遗产保护上,县政府每年都组织业务骨干参加国家和省文物局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保护管理培训班、短训班、研讨会等,并与其他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在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方面,专业培训活动则相对较少,只是在编制具体保护项目时,主动联系高校研究机构与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通过交流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安徽省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即是在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学院的帮助下编制而成的。[13]对此,黟县将加大投入,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制度与引进制度,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管理队伍。
(二)从体制外部看,完备的法律法规是前提,充足的资金投入是保障。
管理体制的运作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指导与规范。《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黟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性法规,自实施十年来,极大地推动了黟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进步。然而,对于“文物管理局与规划局合署办公”的管理措施,目前尚无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其职业规范、执法监督等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可供遵循。这远远不能适应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要求。因此,应尽快完善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保障体制的顺利运作。
除此之外,充足的资金投入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2000年以来,黟县争取国家文物保护资金630万元、省政府专项保护资金1860万元,同时,每年从旅游企业门票收入中征收20%的文物保护资金4770万元,加上县、镇、村三级投入和个人自筹13500万元,共筹措资金20760万元,实施遗产保护等项目23个。”[14]然而,这依然不能满足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求。濒危古民居亟待修缮、传统手工艺面临失传威胁、居民生活环境需要改善等,每一项难题的解决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对此,黟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开动脑筋,努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档案与载体,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历史创造的机遇,是时代赋予的使命。黟县所开创的“文物管理局与规划局合署办公”的管理体制,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即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规划有。在人才、法律、资金等条件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下,这种新型的历史文化名城管理体制一定能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基金项目:安徽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091035723)。
参考文献
[1]黟县世界文化遗产办公室.黟县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情况的汇报.
[2]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学院.安徽省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M].2007.
[3]王景慧、阮仪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04.22)
[5]《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黟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2001.03.18)
[6]刘敏、李先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调控机制的思辨[J].城市规划,2003,27(12):52—54.
[7]仇保兴.城市化过程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J].中国名城, 2008,(01):04-09.
[8]王咏、陆林、章德辉、陶平、王莉.古村落型旅游地管理体制研究——以黟县西递、宏村为例[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9(3):294—306.
[9]张骁鸣.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体系的国际经验借鉴[J].热带地理,2005,25(1):81—86.
注 释:
[1]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2]2001年《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3]黟县政府网. [EB/OL].yixian.gov.cn/sm2111112412.asp.
[4]主要来源:每年对县内各项旅游景点门票征收20%文物保护资金;单位资助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款;资金存入商业银行所得利息;其他。
[5]即以确保遗产地和国家级文保单位所有权不可触动为前提,对于部分濒临倒塌、个人私有且无力承担维修费用的古民居,尝试通过市场运作募集社会资金,实行置换所有权、易主保护。
[6]包括申请、勘察、方案、公示、审批、缴纳资金、施工、验收、决算九项工作程序。
[7]参见黟县世界文化遗产办公室:《黟县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情况的汇报》。
[8]刘敏、李先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调控机制的思辨[J].城市规划,2003,27(12):52—54.
[9][10]仇保兴.城市化过程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J].中国名城, 2008,(01):04-09.
[11]四大规划指导思想:真实性原则、发展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特色性原则。
关键词:城垣遗产;保护;利用;爱尔兰
Abstract:This article generalizes the conservation of European city walls heritage. Taking Irish city walls conservation as a case study which is one of pioneers in Europe, it goes through its process of walls’ conservation, th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mode and method of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dditionally, combined with the “Derry City Walls Conservation Plan”, it summaries Irish experiences to provide references and lessons for China’s city walls conservation based on our actual situation.
Key words:city walls heritage ; conservation ; utilization ; Ireland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5-65(9)
前言
城市是人类文明进入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城垣是冷兵器时代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化载体,是研究农业文明时期经济、社会、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全人类的共有遗产。至今在世界各地都保留有很多城垣遗存,其中从苏美尔的乌尔克(Uruk)城城垣到印度河流域的果德迪吉(Kot Diji)城城垣,数量不少的城垣单独或作为组成部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作为全人类共同的杰出遗产代表而得到保护。
为世界三大文明古国之一和东亚文化发祥地,我国日渐认识到城垣在历史、科学、艺术等方面的突出价值,中国城垣在世界文明中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2012年国家文物局遴选了9处具有代表性的明清城垣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项目①。因此,加强城垣遗产的研究与保护,尤其是以国际标准开展中国城垣保护工作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保留有城垣的城市为数不少,绝大部分的历史文化名城都保留有一定规模的城垣遗存或遗址,但城垣本体及历史环境由于缺乏保护而遭受各种破坏。作为富有独特魅力的文化遗产类型,科学保护并合理利用城垣,使得传统文明能够与现代文明相互交融、传承延续、和谐共生,是全面复兴中华文化、科学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内在需求。
欧洲是现代意义上文化遗产保护的发源地,至今仍引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潮流。本文以在欧洲城垣遗产保护领域领先的爱尔兰为例,从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大背景中,分析爱尔兰城垣保护的框架与机制、规划编制特点,提出对我国城垣保护的若干建议。
1 欧洲城垣遗产保护历程与特点
1.1 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的阶段特点
欧洲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对文物建筑和历史纪念物的保护行为,这种保护传统一直延续到文艺复兴时期,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在18世纪以历史建筑保护为滥觞而发展成为现代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到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法保护的古建筑,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经从典籍、艺术品、器物等扩展至建筑领域(阮仪三,王景慧,1998)。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欧洲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复逐步科学化、系统化,从1840年法国成立历史建筑管理局并提出《历史性建筑法案》到1930年颁布《遗址法》,从1877年英国创建古建筑保护协会并于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到1953年制定保护历史性建筑的《古建筑及古迹法》,欧洲历史遗存的保护逐步法制化,保护对象也多样化。
20世纪中叶之后,以欧洲为中心的保护理论、实践以及保护组织的出现推进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从《雅典》(1933年)中初见的“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到《威尼斯》(1964年)中指出的“代表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再到《内罗毕建议》(1976年)中确定的“历史地段――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建筑群”,保护理念进一步完善,保护对象进一步拓展。1972年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世界范围内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里程碑式的标志――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财富,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每个国家的重要职责,也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上述的、公约等文献构成了现代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石,推动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迅速发展。可以说,欧洲始终走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沿,在国际诸多重要、公约和宣言出台前的理论总结和共识,都是以欧洲的实践、探索为基础。
当今,欧洲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视角变化就是从以科学技术保护遗产安全逐渐转向探索遗产保护对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社会进步、欧洲团结等更深层次的意义,即强调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这鲜明的体现在了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颁布的一系列公约,即自1985年的《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 of Europe),亦称“格拉纳达公约”(Granada Convention);到1992年的的《考古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亦称“瓦莱塔公约”(Valletta Convention);再到2005年的宣布《关于文化遗产社会价值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亦称“法罗宣言”(The Faroe declaration)。
1.2 欧洲城垣遗产保护现状与特点
欧洲城垣修筑历史久远。在古希腊时期,迈锡尼人用大型石块修筑了众多城垣,如迈锡尼遗址中的巨石墙垣(Cyclopean Walls);雅典人亦修筑了一系列著名的石墙,使城市可以连通到比雷埃夫斯(希腊东南部的港口城市)的军事防御点;罗马人采用石材修筑城垣,并用粘合剂来固定巨石,著名城垣遗址包括罗马的奥里利安城垣(Aurelian Walls)和君士坦丁堡的狄奥多西线城垣(Theodosian Walls)。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人为抵御土耳其帝国的入侵,亦修筑了很多城垣,代表性的有塞浦路斯的法马古斯塔、尼科西亚城及希腊克里克岛上的甘地亚城,这些城垣都屹立至今[1]。
欧洲完整保留下来的城垣众多,如法国卡卡颂城(Carcassonne)的城垣(图1)和芬兰赫尔辛基(Helsinki)的城垣(图2),德国颁布《古迹保护法》之后也使得罗滕堡(Rothenburg ob der Tauber)和讷德林根(N?rdlingen)、丁克斯比(Dinkelsbühl)以及法兰克尼亚地区(Franconia region)的众多小型城镇的城垣被完整的保留下来。总体来看,欧洲城垣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1.2.1 认知上:突出城池防御体系的整体理念
在欧洲,军事科学、社会学、建筑学、历史学等领域的学者,常常用“防御体系”(Defence System)或“城市防御工事”(City Fortification)一词来指代城垣系统,在遗产的名称或名录中,也多出现此类概念。典型的如欧洲“中世纪防御工事”(Medieval Fortification)即作为一个宏观整体的概念而被广泛研究和保护。
这种防御体系的概念不仅大大拓展了研究与保护对象的范畴,更为重要的是强调其构成要素的系统性、整体性、综合性。不仅研究保护防御体系遗存本体,更注重防御体系建设的历史环境中的城市环境和自然环境,是一个体系、群体的概念。例如欧洲“中世纪防御工事”(Medieval fortification)体系就包括了塔(Towers)、城垣(City Walls)、港口(Harbours)、教堂和修道院(Churches and Monasteries)等众多因素[2]。
1.2.2 理念上:强调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思路
人们对价值认识的差别导致了保护方式、方法的差别。欧洲国家对遗产价值内涵进行了不断深入的探讨,丰富了遗产保护的视角,使得保护工作已经不仅停留在对遗产本体的保存和维护,而逐渐强调发挥遗产在教育、经济、文化生活、提升遗产社区居民的文化认同等领域发挥的价值。
这种理念转变在欧洲城垣保护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欧洲城垣的保护除了常规对城垣历史价值的关注外,还需要在保护实施前对其教育、生态方面的价值与潜力进行评估,通过完备的历史资料和对现实机遇与挑战的分析,制定适宜保护政策。其保护工作提案的框架囊括了举办相关活动的各种细则、拥挤控制、交通管理、容量计算等,所有的保护工程除了遵循最小干预等传统保护原则外,突出提升公众认识的作用。提倡通过开展以城垣为背景和场所的公共活动来发挥城垣的宣传教育作用,强调市民的场所感(Sense of Place)、自豪感(Civic Pride)和认同感(Identity),最大限度的发挥城垣的社会作用和价值。
1.2.3 实施上:广泛社会组织支持下公众参与
广泛的公众参与是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成功和发展的重要基石,欧洲城垣遗产的保护实践也同样如此,其中社会组织在城垣保护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一些城垣保存较为完好的城镇往往有很多自发形成的保护团体,如英国的约克市成立的“约克城垣之友”[3](The Friends of Yorks Walls ,FYW),该组织是由当地文物保护爱好者自发形成的非营利性非政府团体,其主要工作在于协调城市议会及城垣相关部门对城垣的综合管理、保护与提升,并举办相关的学术、节庆、宣传教育活动等。
欧洲各个国家均有若干个参与城垣保护实践的团体,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1989年在威尔士成立的欧洲卫城之友(European Walled Towns, EWT)。该组织致力于吸纳欧洲所有存有城垣的城镇成为会员,目前拥有来自欧洲40个国家的64个会员,形成了欧洲各具有城垣遗迹的城市之间分享经验、促进相互间互利共赢的合作平台。该组织于1998年提出了关于城垣保护的《皮兰宣言》(Piran Declaration),建立了成员国在城垣保护上的共识(图3)。
2 爱尔兰城垣遗产的保护实践
历史上爱尔兰有56个建有城垣的卫城,其中35个卫城仍有城垣遗存。爱尔兰政府视其为爱尔兰城市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将城垣遗产的保护提升到国家古迹保护的最高层次,在管理体系、法律体系、资金保障的框架中为城垣保护建立了专项的机构、法律和经费。目前,尚有城垣遗存的所有城镇均编制有城垣保护管理规划,并开展了一系列考古发掘、测绘、历史研究、学术会议、宣传教育等活动。
比较来看,爱尔兰对于城垣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在欧洲首屈一指,其保护体系完备、保护实践丰富,从遗产的概念、历史价值、人文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集中体现了欧洲城垣遗产保护的高度和发展方向。
2.1 城垣遗产的构成
根据爱尔兰《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2008》(National Policy on Town Defence,2008),城垣定义为从维京时期(The Viking Age)到17世纪所修筑的城垣,其要素包括:城墙墙体、城门、塔楼、夯土驳岸、壕沟、城堡、堡垒及其他相关人工构筑的结构。
由于修筑年代与保存状态不同,现存的35处城垣遗产的组成要素可能是完整的、包含历史上建设的所有要素,也可能仅遗留其中若干要素或地下遗址。与此同时,城垣的构成要素还包括城垣依附的环境要素,如护城河水体、隶属于城堡的花园等,在保护中也需要对其环境要素的生物多样性等自然环境予以保护。
2.2 城垣保护的法律体系
爱尔兰城垣保护的法律依据是自1930年就制定的《国家古迹法》(National Monuments Act),法律确定城垣(Urban Defence)整体作为“国家古迹”②赋予其法定保护地位。
在《国家古迹法》指引下,爱尔兰通过《考古古迹保护导则》(Framework and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1999)、《考古发掘导则》(Policy and Guidelines on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s)落实欧洲考古公约、国家古迹法的相关要求,其别强调国家在保持中世纪形成的城市形态的义务。
针对城垣遗产,爱尔兰在2008年专门颁布了《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The National Policy on Town Defences),作为对1999年颁布的《考古古迹保护导则》及 2004年颁布的《致规划部门建筑遗产保护的行动导则》(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Guidelines for Planning Authorities,2004)的回应和补充,这一政策成为具体指导全国城垣遗产保护的大纲和总体要求。
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定上,2000年颁布了《规划与发展法》(The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Acts),正式提出了“保护构筑物名录”(Record of Protected Structures, RPS)、“建筑遗产保护区”( Architectural Conservation Areas, ACA)的概念③,对城垣保护的空间管制赋予了法律地位(表1)。
2.3 城垣保护的管理机制
爱尔兰根据《国家古迹法》的要求,对属于“国家古迹”范畴的遗产本体及其环境的任何干预都需要得到“艺术与遗产部”( Department of Arts, Heritage and the Gaeltacht ,GoAHG)部长的首肯(Minister Consent),相应的修复工程需由指定的施工队进行。除此之外,艺术与遗产部(DoAHG)下属遗产司(Heritage Division)的国家古迹服务处(National Monuments Service)根据全国范围内的考古测绘工作,创建具有法律效力的“古迹名录”( Recorded Monuments and Places, RMP)。目前爱尔兰全国有12万余处古迹名录,每一处古迹名录都有独立的编号、范围、档案。城垣的构成要素如城堡、墙体、城门会作为独立的古迹列入古迹名录,古迹名录的位置、保护范围会在地方规划中标示出来。
对于非国家古迹的文化遗产,其保护实施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级展开。国家层面,艺术与遗产部(DoAHG)主要负责提出“国家在册建筑遗产名录”(NIAH:National Inventory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为“保护构筑物名录”(RPS)提供备用清单④。实际上,地方在具体保护中承担主要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地方规划部门有义务将其认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登录,形成“保护构筑物名录”(RPS),其保护与利用均体现在地方发展规划当中。基于这样的制度,遗产不再像古迹一样,全权由中央政确定名录,其名录的确定有地方公众、规划部门的积极参与。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促进了地方政府对遗产的合理利用,对其遗产本体及其环境风貌进行积极的保护。整体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遗产审定与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针对城垣类遗产制定有国家层面的专项保护政策,与多层次的审定管理机制相结合,共同促进城垣遗产的保护(图4)。
2.4 德里(Derry)城垣保护与管理规划[4]
2.4.1 规划编制背景
德里(Derry)城垣是目前欧洲保存完好的城垣之一。德里的城垣防御体系属于爱尔兰国家级遗产,保护和监督的职责主要由爱尔兰环境和遗产服务部(Environment and Heritage Service, EHS)负责,但作为一个体系的保护,德里城垣的保护也得到其他机构的支持,如德里市议会是炮台的拥有者,负责城垣防御体系的卫生整治工作;西北发展办公室(North West Development Office)负责照明和路面整修工作等。
为了保护城垣遗产、宣传城市文化和发展旅游经济,德里城垣防御体系的利益相关机构一致决定,进一步开展对城垣的保护、展示和利用,支持城垣作为城市旅游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得到了环境和遗产服务部(EHS)的资金支持。作为整体计划的重要环节和实施基础,制定一套完善的保护和管理规划是保护、利用的重要工作基础和实施依据。
2.4.2 遗产现状问题
德里城垣防御体系本体主要由城墙、角楼、城门三部分组成,被分成9段。但遗产并不只包括这三部分,还包括城垣临近的土地、财产及地下遗址共同构成的历史环境(图5、图6)。
规划评估认为,德里城垣遗址面临的主要威胁包括:对遗产的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由于交通污染物、环境恶化导致的城垣遗存的腐蚀;缺乏足够和规律的维护;周边不适当的发展影响了城垣的景观环境;城垣临近地带的开敞空间被吞并;人为蓄意破坏;现代不恰当干预行为,如不合适的街道小品、标示系统等。
2.4.3 遗产价值评估
规划分析、研究、评估了德里城垣防御体系的价值,主要包括:是英国和爱尔兰保存最为完整、状态最佳的防御体系;是17世纪军事建筑的典范;经历过多次修复依然保存完好,城墙和城门堪称视觉上的艺术品;在德里城市发展研究方面具有很高的考古价值;构成了完整的城市轮廓,包括内部的十字大街是历史城市格局的典范;其城垣防御体系影响了欧洲其他城市的建设;城墙、角楼以及临近的部分地区是历史上用来欣赏舞剧的看台,因而具有很高的休闲娱乐与教育价值;城墙及内侧的土壤是许多花朵的栖息地;是当地居民生活的一部分,有助于增加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是很多城市活动发生的天然背景(图7)。
2.4.4 保护管理政策
规划中确定了十分详细的保护工作政策,主要包括:维护、修缮政策;考古发掘政策;可达性的政策;交通政策;安全政策;展示政策;公共活动政策;干预和提升政策;生态政策。诸多政策在各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城垣保护与利用的方式、方法(表2)。
值得关注的是,德里特别强调对规划定期检讨、维护、更新的重要性,提出规划要成为现行保护法律的附加条款,需成立专家组对规划中的保护和管理计划进行周期性的更新修订,修订的最长周期不超过五年(图8)。
3 对我国的城垣遗产保护的启示
3.1 爱尔兰城垣遗产保护的特点
保护理念上,爱尔兰强调城垣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尽可能的发挥城垣遗产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将城垣的保护与利用融入到社会生活中,使城垣更具社会存在意义。从市民角度而言,充分发挥城垣遗产的社会价值可以强化市民对城垣保护的共识,形成多方参与的保护机制,促成全民参与的积极保护活动,构建了社会共同保护城垣的良性循环。
保护法律法规上,爱尔兰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城垣整体被作为单独类型的“国家古迹”得到保护,从国家遗产最高层面给予法律地位。艺术与遗产部(DoAHG)公布受到保护法律约束的古迹名录(RMP),有着十分严格的编号、记录和标示。爱尔兰专门针对城垣类遗产颁布有国家层面的《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对全国的城垣遗产保护起到了宏观整体的指导作用。
保护管理体制上,爱尔兰从城垣遗产名录的确定到城垣遗产保护计划制定的全过程,不仅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亦有地方公众团体和民众的参与,整体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机制。针对城垣类遗产制定有国家层面的专项保护政策,与多层次的审定管理机制相结合,共同促进城垣遗产的保护。在国家和地方两个保护层次中,地方发挥主导作用进而提出细致的地方保护名录,国家则核定国家层面的遗产名录,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相互补充,共同组成完备的遗产保护群。
保护规划上,采取价值导向的规划编制思路,首先明确城垣遗产的价值,清晰的阐释了为什么这些价值值得保护。规划成果表达丰富,包括地图册、管理计划、图像和手绘档案等,所有这些信息都会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虽然城垣遗产的可持续利用仍将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但规划为后续城垣保护与利用的问题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形成了保护与利用所依据的明确的政策。
3.2 对我国城垣遗产保护的启示
我国城垣保护工作起步尚晚,保护理论、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规划编制与实施、展示利用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借鉴欧洲尤其是爱尔兰城垣保护的成功经验,我们建议:
3.2.1 深化内涵认识,构建整体保护理念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普适统一的城垣类遗产概念,而城墙一词显然不能全面的涵盖我国古代城市防御体系的内涵和外延。由于概念偏差,现行的保护不仅忽略了城市防御体系的整体性,更为重要的是往往造成保护对象的疏漏,对城垣价值判断以及保护措施的制定等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我们应借鉴爱尔兰乃至多个欧洲国家采用的城垣防御体系的概念,以系统观指引下的遗产视角开展城垣整体保护工作。具体而言,在宏观层面,要从国家军事防御体系构建进行系统考虑,如明代的长城防御和海防体系;在中观层面,要从城市选址、区域防御构建角度进行系统考虑,如城垣与自然环境构成的防御整体;在微观层面,要从筑城体系和城垣构成、构造方面整体考虑。
3.2.2 提升遗产地位,建立完善法律体系
相比于爱尔兰城垣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至今未制定国家层面针对城垣遗产专类保护的法律法规,甚至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将城垣作为单独的保护类型。虽然城垣遗产保存较好的部分城市颁布有地方性的保护法规文件⑤,但是总体来看,大部分尚存有城垣遗产城市的保护管理工作缺乏专项法律法规的指导。建议借鉴爱尔兰的《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参照《长城保护条例》,首先建立《城垣保护条例》,并逐步建立从国家到地方各层面专门针对城垣类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严保护我国仅存的城垣遗产。
3.2.3 实施科学保护,加快保护规划编制
规划是保护实施的前提和依据,截止2012年末,爱尔兰卫城联盟(IWTN)所有成员城镇均完成了城垣遗产的保护管理规划⑥,在保护管理规划的基础上,部分城镇还完成了“行动规划”(Action Plan),以指导具体的保护工作。正是规划的存在,使得爱尔兰城垣保护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确保城垣得到科学保护。反观我国城垣保护,除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部分城垣,已开始按照文物保护要求编制有文物保护规划外,其余城垣几乎均未编制有专项保护规划,而针对城垣遗产管理与修缮等的专项规划更是远远不足。建议未来应进一步加快城垣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尤其突出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的相关内容。
3.2.4 强化保护合作,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爱尔兰城垣另一个成功经验就是政府主导的多样化保护合作,例如通过爱尔兰卫城联盟⑦(The Irish Walled Towns Network,IWTN)敦促、指导成员城镇对城垣的保护管理工作,改变了各个城镇各自为政的保护局面。大多数城垣所限定的范围是城市的“历史核心”(Historic Core),与各时期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当地人们历史记忆寄托的核心区。因此,城市的每个市民都是城垣“遗产社区”(Heritage Community)的一份子,城垣保护离开居民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建议在我国城垣保护过程中,加大城市间、机构间的合作,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3.2.5 拓展利用思路,实现社会价值转化
爱尔兰城垣遗产的保护从早期关注城垣的物质载体逐渐发展至今更加注重遗产社会价值的转化,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多样利用并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价值。例如,将城垣的保护宣传工作与城垣所在城镇的中小学校课程设置相结合,联合开展“考古进校园”活动;为加强公众对城垣的了解,制定有“爱尔兰卫城公众认知活动计划”(Irish Walled Towns Public Awareness Campaign);将爱尔兰国家遗产周的最后一天作为“卫城日”(Walled Towns Day)等。这启示我们应让城垣遗产融入我们的公共生活,增进公众对城垣遗产的场所感、自豪感和认同感,形成共同保护城垣的良性循环;只有将城垣与现代社会的公众生活联系起来才能保持永续的活力。
注释:
①2012年10月22日,国家文物局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进行了更新,其中第十项为“中国明清城墙:兴城城墙(辽宁省兴城市)、南京城墙(江苏省南京市)、临海台州府城墙(浙江省临海市)、寿县城墙(安徽省寿县)、凤阳明中都皇城城墙(安徽省凤阳县)、荆州城墙(湖北省荆州市)、襄阳城墙(湖北省襄阳市)、西安城墙(陕西省西安市)”。
②根据爱尔兰《国家古迹法》,国家古迹的定义为:某些古迹或者遗存,附着在其上的历史、建筑、传统、艺术或考古价值,对其保护具有国家级重要性。国家古迹的本体及其周围环境都需要被谨慎的保护,国家古迹的时间范围从史前到20世纪。“国家古迹”是爱尔兰受到最高级别保护的古迹,其级别类似于我国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截止到2012年底,爱尔兰全国范围内仅有1000处国家古迹。
③“构筑物”在规划与发展法中的定义为其他一切地上或者地下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发掘物、附属构筑物,这个概念和古迹的主要区别在于特指1700年之后的遗存。其中建筑遗产密集,整体风貌协调的区域被命名为建筑保护区(ACA),建筑保护区中的任何开发都需要申请规划许可。
④该部部长可以直接任命“国家在册建筑遗产名录”(NIAH)中的部分遗产使其成为“保护构筑物名录”(RPS),进而受到法律保护。依照《规划与发展法》第四章的规定,该部部长《给规划当局的建筑遗产保护导则》(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Guidelines for Planning Authorities)建立保护结构登录或除名的标准,地方政府设立的“保护构筑物名录”(RPS)一方面要沿袭往期规划中的名录,另一方面要接受该部部长审批。
⑤如2004年9月起施行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西安城墙保护条例》、2010年10月起施行的《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寿县古城墙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⑥这些规划由爱尔兰卫城联盟(IWTN)赞助,以地方政府作为规划的委托方,由一些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公司、大学等编制完成,爱尔兰卫城联盟(IWTN)及地方政府共同组织监督委员会在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对编制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⑦爱尔兰卫城联盟(The Irish Walled Towns Network,IWTN)是爱尔兰城垣保护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是国家层面专项保护城垣机构的典型代表。该机构于2005年由爱尔兰共和国遗产议会(Heritage Council)为爱尔兰卫城城垣保护而授权成立的,同时爱尔兰卫城联盟也是欧洲卫城之友的成员组织。该机构目前在南北爱尔兰范围内共有23个城镇会员,其主要职责为敦促、指导成员城镇对城垣的保护、管理、提升的工作,执行爱尔兰遗产议会对城垣保护行动的专项财政支分配。
参考文献:
[1]阮仪三,王景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3]WIKIPEDIA.Medieval fortification.[EB/OL].(2016-4-23)http:///wiki/Medieval_fortification.
论文摘要:中国对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可以说刚刚起步,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手段。本文通过介绍什么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意义、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关于保护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们对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关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关于经费的筹措,在日本,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是以补助费、贷款和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公共事业不是直接的财源,但是在编制预算措施时,从补充完善保护事业的观点加以考虑是有益的。贷款是有偿的资金,但在资金数量和使用对象上可有灵活性。
关键词:记忆场所;文化遗产;文化认同;多样性;保护
Abstract:It is a common phenomenon that cities are losing their cultural identity along with urban great changes in the world recently. One of important reasons is that the value of many scattered memory places are underestimated and lack of enough protective utilization accordingly, which are rich with collective memory and strong emotional attachments to ordinary people, but are normally not registered in the lists of cultural relics. Therefore, the essay attempts to introduce memory place, a new concept of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its revitalizing strategies through literary reviews, comparison, analysis and case study, which contribute to cultural identity-making. It argue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conception of memory place and build a new framework for the studies of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s:memory place;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e identity; diversity; conservationts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1-64(5)
引言
当今,中国城市大规模的变迁(Urban Transforma tion)为世人瞩目,在国际视野中已经成为“中国崛起”的最直观注释,被称为“影响21世纪最重大事件之一”。[1]与此同时,我国城市的快速变迁面临着诸多挑战。正如约翰·弗雷德曼(John Friedman)2010年所指出的那样,目前中国等发展中城市变迁的最大挑战是:全球化自由资本与地域性文化之间的冲突,进而导致社会文化情感与物质空间结构之间的矛盾。[2]这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尤其在当下的中国,许多中小城镇正面临着全球化与城市化双重驱动下的变迁;在这巨大的变迁中,尽管一些知名度高的文物、历史建筑与历史地段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利用,然而保护名录之外的大量现存的、蕴涵着社区情感与集体记忆的历史性场所遭受着前所未有的破坏,长期栖居于此的人们找不到历史记忆与情感依赖,地方文化认同面临着被消解、被同化的危机。[3]通常,文化认同是个体在所属文化群体与其场域内形成归属感、获得保持与创新自身文化的社会心理过程。美国跨文化学者、历史场所保护协会成员爱德华·豪尔(Edward T. Hall)在《超越文化》一书中就明确阐述了,文化认同、自我认同的过程不能脱离具体的语境与场所。[4]而在现实的实践与研究中,文化认同依存的语境被国际化、抽象化或者虚拟化了。因此,如何有效保护利用这类维系地域文化认同的历史文化资源,已经成为了城镇变迁中的紧迫课题。
1 记忆场所的内涵与相关背景
记忆场所(memory place)是指保留和繁衍集体记忆的地方,由于人们的意愿或者时间的洗礼而变成一个群体记忆遗产中代表性的场所。[5]广义的记忆场所,包括登录(文物保护名录)中以及未登录的城市、建筑、景观遗存(址);狭义的记忆场所是指国家/民族层面的纪念性建筑,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保护名录之外现存的、蕴含集体记忆的历史场所。从客体特征来看,记忆场所主要包括历史性建筑、景物(object)、场地空间(space)及其承载的仪式性活动(event)与历史故事;从空间分布规律来看,记忆场所的类型大致分为单元性、线性与网络性;从主体来看,记忆场所有国家民族的、地域城市的、社区村落的,乃至家族的;从功能属性来看,这些记忆场所可以是象征性的、仪式性的,也可以是日常性的或者偶发性的等。例如,学校、礼堂、会馆、茶馆、手工作坊、老码头、墓地、公共池塘、巷道、运河水道、有特殊意义的树木等等。
现有的文献表明,法国历史学家皮埃尔·诺拉(Pierre Nora)第一个比较明确地系统地阐述了“记忆场所”这一概念的内涵。他在研究历史与集体记忆的过程中,发现历史遗留的地方空间对于文化认同的建构有非常大的贡献,并在1978年提出了“记忆场所”(memory place)的概念;他主张通过对记忆场所的研究来更好地拯救残存的集体记忆,找回群体的认同感与归属感[6]。尽管,皮埃尔后来研究的落脚点与最初的出发点发生了偏离,最后的研究成果还是聚焦在民族与国家层面上的纪念馆/纪念物等——将记忆场所神化了,但是,皮埃尔关于记忆场所的观念超越了社会历史学、环境心理学、文化遗产学的研究模式,正影响着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
记忆场所的理念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一贯倡导的文化遗产评价标准“突出的普遍性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是一脉相承的;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推动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近年来不断拓展和细化了这一价值的内涵与外延,强调了对各地域文化多样性的包容[7],例如各种群体或者人类与环境的交互作用的代表性场所、成为一种传统的土地使用的突出实例等。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亚太地区文化顾问理查德·恩格哈特(Richard Engelhard)在相关的报告中指出,当今在世界遗产运动的推动下,建筑遗产的保护对象正由精英使用的纪念物转向普通人群使用的空间场所[8],这充分显示了对普遍性价值的重视。我国清华大学吕舟教授指导的史晨暄博士对30个版本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及背景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指出了我国对国际标准的转变把握不够准确,并呼吁把世界遗产保护运动的目标和国内遗产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在一起 [9]。
事实上,记忆场所这一新的文化遗存现象正挑战着法国、英国、荷兰、意大利等西方国家传统博物馆式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10]
2 相关概念与其研究意义
记忆场所主要涉及基于时间的“记忆研究”与基于空间的“场所研究”两个维度。从心理学一直到社会学、历史学、地理学等领域关注着这两个维度,并且不断在推进两者的整合研究。事实上,人类回忆过去的能力与习惯往往是与关联在一起的物体、空间场所与事件结合在一起的。笔者在“情节:空间记忆的一种表达方式”一文,从中国汉代的画像砖与古埃及的壁画等历史案例分析中,将空间与记忆整合为“空间情节”这一概念,进而塑造文化认同。[11]
英国思想家约翰·罗斯金早在1849年出版的《建筑的七盏明灯》中就指出,诗歌与建筑是人类遗忘的两个强大征服者,后者在某种程度上包含前者,对于传承与传播城市文化与其历史主题具有强大作用,同时对于维系群体的文化认同具有积极意义。[12]
意大利建筑师罗西(Aldo Rossi)将城市视为人类集体记忆的一个容纳时空、物质、事件的场所载体。他在20世纪60年代《城市建筑》一书中指出:城市空间肌理(texture)和纪念物(monuments)等城市结构(fabric)集中体现了每一个城市精神与文化身份。同时,他试图用类型学的方法将集体记忆与个人经验、原型与变体统一起来,重构地域城市的集体记忆与文化认同。[13]博伊尔(Boyer M C)等学者近来进一步探讨了城市形态演变与集体记忆之间的互动关系。然而,关于城市集体记忆的 “理性主义的类型学”研究范式开始受到了西方学者的批判:类型化的集体记忆蜕变成一种英雄主义的倾向。[14]相比集体记忆来说,记忆场所是更富有生命力,是具体化了的认同;它不仅见证了变迁中的历史与集体记忆,还可以持续性的叙事与传播。正如诺拉认为,集体记忆研究的起点是记忆场所。
地理学家段义夫则明确提出了“恋地情结”的概念[15],场所成为了感知的价值中心;后来的人文地理学者进行了详细阐述:对于地方的认同首先是物质环境的认知认同(cognitive);其次是行为的参与认同(behavioral);最后是情感与意义的体验认同(affective)。[16]他的理论一直影响到当今建筑学者对于公共空间的场所依恋(attachment)的度量及其评价研究。
无论是集体记忆(collective memory),还是场所依恋(place attachment)研究,比较关注存在于日常生活话语体系中的普遍性场所(ordinary place),并未聚焦在历史性场所这一范畴之中。而文化遗产权威话语体系中的建筑遗产(listed building heritage)、成规模的历史地段、建筑群(historic sites)以及文化景观遗址(culture landscape)①等,比较关注的是少数精英类的历史性场所(designed historic place),而两者之间集体话语体系中大量与大众生活习惯、集体记忆相关的历史性场所——记忆场所成为了研究的薄弱点(图1)。从文化谱系和历史关系之间的关系来考察文化遗产,在民族国家层面有些无法找到符号化历史事实和历史逻辑的根源, 却在某一个具体的场域、族群、家族、组织等的记忆场所谱系中可以找到其文化根源的线索。当代西方学者正在将记忆场所拓展到纪念性空间、城市历史、遗产旅游等领域,也就预示着文化遗产研究范畴的嬗变。
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虽已将失去的、濒危的文献记录类的非物质记忆遗产纳入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项目(memory of the world,又称世界记忆工程MOV、世界记忆档案) ①,但是尚未发现将实际存在的属于普群体的“记忆场所”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范畴中的正式文献、、法规、宣言等,因此记忆场所作为一个文化遗产的新概念提出有其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第一,相比那些权威认定的纪念碑式的文化遗产来说,记忆场所更具普遍性、多样性、离散性、更贴近百姓的社会生活与文化情感;这些场所的保护有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和谐。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米歇尔·尹·博尔(michael Ian borer)2010年在《从集体记忆到集体想象:时间,场所和城市更新》一文中所言,尽管这些场所与城市的整体意象并非一致,或者还没能进入城市的档案馆或者博物馆,但正是它们构成了城镇邻里文化的认同性与多样性,也是人们赖以生活、工作、休闲之处。[17]
第二,传统的建筑文化遗产比较关注遗产自身固有的、使用性的科学、艺术、历史等价值,而记忆场所关注的是遗产外在的、非使用性的社会文化价值②;这些场所的保护利用有利于地域文化在深度与广度上的继承。一个历史性场所往往包含两部分信息,一部分就是物质形态(physical form),另一部分就是故事(story),两者与场所的文化认同感的建构紧密关联,缺一不可。以往学者们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遗产本体的物质形态,但是我们需要置身于故事语境之中去了解过去,了解自己,并需要了解新技术对集体记忆的影响。[18]
第三,传统的建筑遗产(尤其是“历史地段”)研究中,学者们往往比较关注集中式的完整意义的历史地段;在国际文物遗产保护的相关文件中也明确提出了评估遗产价值和保护状况的三项重要指标:历史性(historic)、完整性(integrated)、原真性(authentic);而现实中存在的更多的是碎化的、游离在城镇空间之中的记忆场所,往往难以纳入传统观念中的文化遗产保护范畴里。特别是在当今中国,许多城镇经历了30多年的变迁,如果严格按照现有的标准实施认定与保护,那么现仅有的历史遗存大多是在严格的遗产保护范围之外③。比如二、三线城镇中合作社时期的大礼堂、手工艺作坊、茧站、近现代历史码头遗址,充满了集体记忆与社会情感,难以简单确定其是否符合传统的“三性”标准与原则。记忆场所的视角将弥补以往建筑遗产研究的空缺,拓展了历史地段保护的内涵。
由此可见,“记忆场所”这一概念对于国际历史遗产保护思想与观念的转变是具有开拓性的。通过保护利用具有群体记忆的既有历史场所,使得民众与以往的社会生活建立了关联,在变迁中感受到现有生活的丰富与美满,并且建立文化、社会与身份认同。
3 国际上关于记忆场所的相关研究与实践
记忆场所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文化遗产现象,不仅仅见证变迁中的集体记忆,还可以持续性地叙事与传播,维系与促进地域文化认同感的建构。通过综合文献检索,西方学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3.1 从不同角度不断探索各类记忆场所的挖掘认知理论
德国民族学家格拉纳·贝恒斯(Daniel Grana Behrens)将皮埃尔的思想延伸到了地方社会层面,通过田野考察发现了存在于墨西哥高庭昌印第安社区中的各种记忆场所[19];美国学者博格特(Michele H Bogart)、英国学者马丁(Martin G P)、法国学者凯瑟琳·霍来尔(Catherine Horel)、捷克学者安德莉亚·波克鲁杜瓦(Andrea Pokludova)等将记忆场所的理论应用到城市历史与其公共生活的解读与考察中等[20],分别通过公共记忆与地图信息等对17世纪至20世纪不同时期中的纽约城市公园、伦敦诺丁山社区、芝加哥历史街区等城市空间的历史故事解读与信息挖掘,来考察社区记忆场所的可识别性以及认同性,同时揭示官方记忆、贵族记忆与风土记忆对于场所认知、保护之间的异同关系等[21]。这些研究成果表明:尽管记忆场所有其多样性、隐匿性,但是通过恰当的途径可以挖掘不同群体的记忆场所。
3.2 以案例与实证为基础的记忆场所活化研究
集体记忆往往附着在物质性的载体之中,然而这些记忆场所已远离它们的语境,这就需要通过多种路径与方法,来建构语境激活人、场所及其隐含的故事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城市设计师或者建筑师来说,在进行历史地段更新时必须意识到使用者的情感依赖与文化认同,要善于激活既有的记忆场所,并鼓励使用者重新定义场所功能和赋予既有场所新信息的能力。芝加哥大学凯伦·提尔(Karen E. Till)以犹太人女子小学、现为运动场的公墓等案例为实证研究,指出主题策划与艺术展示等策略可以再现各种社区的历史故事,唤醒场所变迁中那些被遗忘的集体记忆,建构社区居民与记忆场所之间的情感关系与文化认同。这些研究表明:可以通过不同的叙事载体(物质与非物质的要素)来建构日常生活场所中的集体记忆。荷兰阿姆斯特丹艺术学院的彼得·冯·门施(Peter Van Mensch)从多媒体艺术角度总结了一系列“沟通集体记忆”的策略,例如通过故事圣坛、社区网站、交易场所网、艺术作品、通讯技术等现代技术再现各种丰富多彩的生活记忆,这些灵活的策略为居民提供重现“集体记忆”、强化文化认同的渠道;他呼吁保护过去的历史不被剪裁,尊重与认可每一个群体的记忆场所,使之远离科学或者社会的偏见。[10]
3.3 相关的保护实践与城市战略
欧美一些国家意识到了记忆场所对于城市空间人文精神塑造的价值与作用,提出了一些相应的保护策略与技术措施,如通过表达与接受那些经常被排除在外的团体、群体的参与来强化传统文化遗产的包容性,将记忆场所纳入到区域性的文化远景之中。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机构组织、公共项目策划对各类多层次的记忆场所网络进行系统诠释与传播。例如,由地方权威、图书馆与博物馆组成合作联盟,创建历史水道码头等主题性记忆场所的信息网络平台,让市民与游客共享集体记忆;再如,伦敦在20世纪90年代推出了“向导电话”服务项目,即市民或者参观者通过移动电话拨打特定的号码来了解相应场所的历史文化信息。类似的项目被引进到了美国纽约等地[10]。
此外,国际上一些案例虽未以“记忆场所”的概念来进行保护实践,但是非常具有启发意义。例如,我国香港地区2006年在拆除具有集体记忆的旧中环天皇码头时,遭到了多个民间团体与许多市民的强力反抗;该事件之后,香港特区政府开始重新审视建筑遗产与历史地段的界定,同时启动了“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并将“如何让社区受益”作为保育活化的一个原则。通过保护利用具有群体记忆的建筑场所,使得市民与以往的社会生活建立了关联,在变迁中感受到现有生活的丰富与美满,并且建立身份认同。尽管记忆场所这一文化遗产的新概念并未出现在相关的官方文件中,但是在学术界、民间的讨论中体现了对记忆场所保护的强烈夙愿。
结语
由此可见,记忆场所的研究与实践已经成为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趋势;记忆场所的保护对于建构文化认同感的积极作用已经获得了国际学者与社会的共识。同时国际上关于挖掘、拯救与活化记忆场所的技术途径与策略是灵活多样的。但是,记忆场所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定位,依然成为许多学者争论探讨的焦点。
在我国,对于“记忆场所”这类资源缺乏界定,更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以及灵活有效的保护利用方法。面对全球语境中地域文化认同危机,笔者建议厘清记忆场所的内涵与外延,尽快建立记忆场所的评价体系与保护机制,科学引导我国城镇快速变迁中多样化文化资源的保护[22]。
注释:
① 相关概念的解释参见国家文物局法制处编《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3;http:///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mow/
② 这一部分价值在建筑遗产或者历史地段的评价考量中往往被忽视,例如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评价指标体系》等对遗产价值的定位和划分,主要针对遗产的科学技术、建筑美学、历史价值进行定量分析。
③ 文物申报或者保护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弄假成真”、“弄真成假”现象,与僵化的文物保护条例“三性”原则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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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古建筑;保护;意义;开发
中图分类号: K92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的古建筑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它的独特风格与传统,在世界建筑史上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有着极高的艺术成就和科学价值。不过由于在历经数千年的岁月摧残及人为与自然力的破坏,使得我国古代建筑遭受到损害、破坏甚至毁灭,在此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对于维护和改造古建筑已势在必行。
1、古建筑保护的意义
古建筑反映了国家的辉煌历史,它记录历史,展示着历史文化,载托灵魂,是一种文化精神的载体。
1.1、古建筑指的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古代民用和公共建筑以及包括民国时期的建筑,它是一种历史文化精神的载体,植根于深厚的传统文化,表现着鲜明的人文主义精神,通过古建筑,我们可理解丰富的文化内涵。不同时期的古建筑体现着中国古建筑与西方建筑迥然不同的建筑体系与艺术风格。依附于这些古代建筑和历史纪念性建筑中的石刻、雕塑、壁画、琉璃等与建筑相得益彰,使建筑迸发出更加绚丽的光彩,蕴含着更深的文化内涵,这是其他历史文献,考古资料,文字描写所不能代替的。
1.2、古建筑是我们研究历史的重要依据,它饱含着过去岁月流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古代建筑和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是社会不同发展阶段遗留下来的实物,我们可以从古建筑的研究中看出同一个时期其他科学的发展情况以及当时所达到的水平。比如,名闻中外的万里长城,还有建于隋代的安济桥等,它们都是科学与艺术的完美结合,是人类建筑史上的奇迹;对于建筑史的研究来说,古建筑更是直接的实物例证,因为任何一座古建筑都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所反映的是当时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及科学技术水平、工艺技巧、艺术风格、风俗习惯等等。因此古建筑是中国建筑史发展的最好例证,对其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古代建筑设计理念的发展及社会历史的变革。
1.3、古建筑是新建筑设计与新艺术创作的重要借鉴,中国的古建筑在艺术和技术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在世界建筑史上有着极其丰富而辉煌的成就,中国古建筑是独立于西方建筑的一个单独的体系,无论从建筑的审美上、结构上、构造上等,都有着异于西方建筑的表现。中国古建筑主要以木材、砖瓦为建筑材料,在建筑布局、材料、施工、艺术装饰、传统风格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都是几千年来无数工匠们在长期建筑实践中多积累下来的经验。这些古代技术成就,对现代建筑施工、设计者,有着极大的启迪与示范。而中国古建筑木结构的构建原理和它独特的防震方法,对现代结构抗震技术的发展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1.4、古建筑主要反映了社会生活、精神面貌和经济基础等方面。我国历代建筑艺术与它所处的历史时代、地理气候、民族文化和生活习俗密切相关,同时受到材料、结构、施工技术的制约。同时古建筑也为我国的文化、历史、现代建筑、考古等多学科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因此,古建筑在我国旅游开发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2、古建筑的保护现状
2.1、由于我国古建筑基本上是木质结构,在环境的作用下极易损坏,因此,建筑要进行经常性维护,费用比较高,而目前我国在古建筑保护资金投入方面严重不足,再加上政府监督力度不够以及各种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转向保护资金被挪用现象比较严重,造成许多古建筑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建筑损毁严重,无法进行修复,古建筑保护相对滞后,两者矛盾日益激化。
2.2、古建筑的保护有着较高的技术要求,目前,我国虽然在古建筑传统技术的继承与传播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古建文物保护质量提高了,当前,在进行古建筑保护的工作人员当中素质不高、水平低的大有人在。再加上材料与技术方面的欠缺,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就难以开展。
3、保护古建筑的措施
3.1、在进行古建筑的保护工作时,除了增强工作人员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也要让广大人民群众都参与进来,专门设立古建筑保护组织,对我国传统建筑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进行大力宣传,使得政府与人民群众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对古建筑历史文化意义的保护。
3.2、古建筑属于珍贵文物,因此,对其的保护与修复工作是就显得非常重要。由于我国古建筑的材料主要是木材,其主要损坏原因是木材的腐烂,定期对古建筑进行维修和修复十分重要。对古建筑的维护应该坚持原真性,即保持古建筑本身和它所代表的历史性和美学性,仿照古代建筑风格,利用现代科技将古建筑维护过程中的环境及人为损坏程度降到最低。对古建筑维护的方法主要有:1)在保留原有建筑的形态、组织结构及原有建筑材料,对历经多年自然侵蚀与人为损毁,已经有残缺,或者对外观已丧失原有风貌的建筑进行修复;2)由于种种原因需要重新建设或者搬迁的必须要经过相关特别批准,在进行施工前要到实地进行多方面考察,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确立古建筑维修的正确指导思想,寻求妥善的修复方法,。做出可行的方案,来保证古建筑重建或搬迁的施工质量。在古建筑的修复过程中,当传统的技术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利用任何现代科技。相对于传统技术,现代科技可更全面、深入、确切地认知古建筑,采取的保护措施就可以更有针对性,更科学。
3.3、虽说我国在古建筑方面有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跟西方国家相比,还是有不小的差距,表现在古建筑保护理论知识方面还比较薄弱,实践经验少,只有通过大量的实践,才能不断地总结经验并上升为理论,再用理论指导我们的古建筑维修的实践,还有就是专业性人才缺乏。因此,需要加强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古建筑保护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同时,向国外学习先进的古建筑保护理念和修复方法,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来解决新时期我国古建筑保护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开创古建筑保护的新局面。
3.4、对古建筑进行合理开发,积极发挥古代建筑在观光旅游业中的作用,发展生态旅游与文化旅游,让开发和利用相互促进发展。有很多古代建筑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实用价值。对这种建筑要赋予其新的实用功能,挖掘其再利用的因素,将古代建筑与现代建筑相互融合,使其具有新的实用功能。再者在历史、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古代建筑的价值已大大超过自身的物质功能价值。我们可以利用古建筑作为文化馆、博物馆利,供专业人士考察、借鉴等。
4、结语
终上所述,古建筑是一笔珍贵的财富,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辉煌历史,表现了过去中国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的伟大成就,保护和维修好它是我们这一代不可推卸的使命,当前,国家对古建筑修复与保护日益重视、各方面下拨的款项也逐年增多,而在修理古建筑的科学技术也在日益进步。相信在未来对维修古建筑的事业将发展得更快、更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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