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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卷烟市场监管; 监管体系; 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 F20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4-0044-03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监管市场”作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意味着政府要从以往对经济活动的深度介入中抽身退出,转向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提供各类条件。烟草作为一个特殊行业,鉴于其独特性,政府对其监管具有明显的行政垄断色彩,而行政垄断又会带来监管效力、效能的不足。笔者结合我国目前卷烟市场的监管现状,探讨卷烟市场监管体系如何创新与完善。
一、卷烟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及其目标
监管(regulation),又称管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1] 对被管制者进行监管,有不同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市场失灵理论、帕累托原则、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获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等,其中市场失灵理论影响较大。该理论认为,对于古典经济学家所强调的构建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和通过市场上自由、自愿的供需关系,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假定,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达到。由于市场交易中并不能做到买卖双方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买卖双方并不一定具有完全的信息,以及各种资源并不能够自由地在不同企业、行业和地区间转移,因此,市场无法达到完全竞争的自由状态,也不可能使供需达到平衡与产生最合理的价格,因而市场失灵不可避免。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既损害了效率,又破坏了公平,因此,需要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政策、法规手段以及提供充足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来改善弥补市场失灵,确保自由市场的正常运行。换言之,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理由,也由此延伸出政府的经济职能,市场监管是政府经济职能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职能。
在我国,市场监管特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也就是对市场主体及其所从事的市场活动或行为及市场经济关系进行的监督和管理。[2]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其基本的价值追求是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公平、市场正义、市场效益和市场安全等。
烟草及其制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具有对人身健康一定的危害性(包括吸烟者和被动吸烟者);作为一种嗜好品,具有短期内难以戒除性和不可替代性;用途单一,制作简单而容易被制造性;由于国家对其实行高税收政策而具有暴利性等特点。基于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即由国家垄断经营。具体讲,就是由国家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烟草的生产和流通,并寓禁于征,课以重税。从根本上讲,烟草专卖制度是市场规律要求反垄断与国家政策促进垄断之间博弈的产物。
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对烟草实行高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我国现阶段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目的。但问题是,烟草专卖涉及到国家、消费者和公众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在现行的专卖体制下,如何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创新和完善现有的专卖制度,发挥好政府监管卷烟市场的作用,是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二、我国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现状
目前,对烟草行业的管理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两个方面。宏观调控主要通过相关的经济政策、措施、计划、价格、税收等方式进行。市场监管则主要通过对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许可,以及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两方面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烟草的监管推进明显。199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2007年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形成了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基础,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配合,以经济性监管为主,以行政执法为中心的市场监管模式,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基本符合烟草专卖体制、较为完整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
这种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在管理机构设置上,按照行政区域和管辖权限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营企业,下级专卖机构受上级专卖机构的领导。此种层级节制有利于指挥统一和严密控制。从管理职能看,中央、省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领导决策职能;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管理职能;区(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执行职能。但是,具体到烟草专卖专营管理机构的设置,中央、省、市则是一套人马,两个机构。也就是说,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机构在扮演两种角色。而在县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设置则是分立的。显然,这种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企业合二为一的管理体制带有极强的垄断性,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垄断。[3]在具体的市场监管中,主要通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对卷烟市场的进入、数量、价格、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在国家专卖体制下,这种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监管模式,能够较好地对卷烟市场中出现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有效查处,较好地保障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从学理上看,这种执法模式明显带有“效率主义”的色彩,未能超越传统公共行政以政治——行政两分为前提、以效率为中心、以官僚制为重点的公共行政模式,也即“威尔逊范式”。该模式虽然在效率方面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官僚制等级结构的效率合理性论断却失之偏颇,[4] 而且这种以政府为中心、以强制为主的行政模式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存在着低效与公共目标错位和目标置换的风险。具体到我国卷烟市场监管实践,多年来各级监管部门虽在持续不断地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基于该执法模式自身的缺陷,导致卷烟市场的监管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市场监管的理念滞后于现代公共管理发展的基本取向;市场监管主体比较单一,与当代多元治理的民主行政范式不合拍;监管制度的依据和设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上重经济性监管而忽视社会性监管等等。这些不足不仅制约和影响着卷烟市场监管执法的效能和水平,也影响着市场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坚持国家专卖的基础上,需要对卷烟市场的监管体系予以完善。
三、建立和完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路径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实施烟草国家专卖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以现代公共事务的多元治理为理念,以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为目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从政府单中心的监管模式转向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监管主体
在卷烟市场监管中,基于政府能力的有限和监管手段的单一而导致卷烟市场监管的低效,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多主体监管模式能够有效弥补这一缺陷。所谓政府主导,就是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基础,形成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商、公安、物价、质监、海关等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政府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在卷烟市场监管中的规范、监督和执法主导作用。社会广泛参与,即在卷烟市场监管中,烟草行业协会、企业、社会舆论、包括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到卷烟市场监管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企业的自律,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影响力,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在多元主体互相补充又互相监督中提升卷烟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和监管效果,以推动和促进市场的发育成熟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
(二)多元化监管的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监管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在卷烟市场的监管中,政府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健全,主要有《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部分规章,这些法律制度为政府监管卷烟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对于行业组织、企业、舆论、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监管还缺乏制度依据和保障。因此,加快制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定是当务之急,以此来保证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5]
(三)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对卷烟市场监管主要运用经济性监管手段,社会性监管手段较少甚至缺失。所谓经济性监管,通常是指政府通过价格、产量、进入与退出等方面而对企业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各种强制性制约。[6]社会性监管则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管制。[7]烟草作为一种对人体有害,且具有较大负外部性的嗜好品,强化其社会性监管包含着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我国的《烟草专卖法》虽然从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角度对烟草制品的质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欠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执行措施,从而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难以落实到位。因此,对于卷烟市场监管应在保证经济性监管的基础上,具体和细化社会性监管的规定,加大社会性监管的力度和范围,以充分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四)保障市场监管有效的执行力
卷烟市场监管的目的,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以满足和维护公众、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国家利益。而市场秩序的形成,是政府干预市场的公权和市场主体拥有的经济私权相协调、整合后的公私交融的秩序,[8]因此,提升市场监管的执行力,不仅要有公权力的合理行使,还要有为私权保护提供的服务。因此,这就首先需要将服务理念作为卷烟市场监管活动的一个重要价值导向和行为标准。[9]其次,创新执法方式。卷烟市场的监管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其权威性,但现代行政管理在管理方式上的变化,是将刚性的强制与柔性管理相结合,如在传统的以强制性监管为主的执法中更多的引入激励和协商,以使管理对象能够更好的、更主动地参与到管制活动中来,从而提高管制的效率。[10]最后,市场监管效率、水平的高低,还与执法队伍的素质紧密联系。目前我国烟草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普遍较低,尤其是基层专卖执法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因此,需要系统地制定烟草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应当看到,我国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需要监管理念转变,监管体制、方式手段的创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也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市场体系及其发育程度,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熟,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的提升等等。但只要我们找准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创设和营造卷烟市场监管的各种内外部条件,我国卷烟市场的监管效力和效能肯定能得以较大提升。
(课题组其他成员:张妍、胡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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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保险市场;监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1-0066-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1.16
保险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全国保险市场的活动。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认为,政府监管的存在是为了修正低效率或不公正的市场行为。政府对农村保险业实施监管是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合理的政府干预,对于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及时纠正市场缺陷、防范各类风险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农业的基础地位以及农民在人口结构中的较高比重,“三农”问题的解决状态将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态势。
一、农村保险监管的经济学动因
在经济学中,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动因是市场失灵的存在。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保险业,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我国保险业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既是政府对保险业实施监管的原因,同时也为保险监管指明了方向。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支配力的存在
市场支配力指的是一个或多个生产者或消费者影响他们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的能力。在完全竞争市场假设中,所有的消费者和厂商都是价格的接受者。市场中如果存在着能影响交易价格的消费者或厂商,就意味着完全竞争假设被破坏了,那么市场就不再是完全竞争市场,而是变为了带有某种垄断因素的市场,市场机制自身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市场支配力会导致市场失灵。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消费者还处于弱势地位,市场支配力问题主要体现在保险人一方即保险公司身上,这一点从保险主体的数量及其市场份额上可以看出。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市场还不够成熟,虽然近年来市场上的主体数量稳步增加,但是仍没有打破几家独大的局面[1]。
(二)外部性的存在
农村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集中体现在保险的各项职能中。保险具有防灾防损职能,保险公司通过对保户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建议,尽可能控制或消除潜在的风险因素,降低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减少损失的数额及金额,从而为整个社会节约经济资源。负外部性比较突出的是诚信问题。无论是保险人的诚信问题还是投保方的诚信问题,都有可能产生负的外部性。例如在委托问题中,一些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惜欺骗客户,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带来损失。保险市场中那些违规操作的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使得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遭到破坏,造成公众对保险行业失去信心,给正常经营的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造成损失,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三)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这种特殊性,使得个人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从而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量远远小于帕累托最优状态,即导致了市场失灵。农村保险监管是保险市场上典型的公共物品,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保险监管的存在可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当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村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时,所有的保险企业和保险消费者都享受到了利益,保险监管所带来的好处并不会因为多一个人来分享而影响到其他人获得的效用。同时,保险监管也无法排除其他人的消费,保险监管制度一旦建立,就会使得所有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受益。
(四)信息不对称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集风险性和金融性于一体。保险经营活动交易的双方因各自所处的地位、信息交流的愿望、拥有的资源和保险知识等差异,使得对方希望了解或本来能够了解的信息不能为对方所了解,从而形成了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对投保人或保险潜在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
二、农村保险监管的意义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主体不断增加,目前保险公司数量已增至120余家,保费收入也屡创新高,仅2010年1―8月份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就约1010亿元。但在我国保险公司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保险业发展同国外的差距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国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落后地区、城市地区与乡村地区在保险业的发展上存在着巨大差距,无论是保险公司数量、业务规模或者是保费收入等方面均不可同日而语。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均把公司发展经营的重点放在经济发达地区,而对占有近八亿人口的农村地区弃之不顾或者少有涉及。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投保参保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正如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所说:“我国绝大部分人口是农民,未来保险竞争的主战场在农村,保险业要以战略眼光积极开拓这块潜在的巨大市场。”可以说,谁能紧紧抓住我国农村保险市场,谁就发掘了一座巨大的金矿,必将会大大增强其市场占有率以及综合实力。
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自然灾害频率比世界平均水平高18个百分点。尤其是农业灾害一旦发生,造成的严重后果不仅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的收入、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还会波及到工业、商业、外贸甚至金融等一系列经济部门。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机制,具有分散风险、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功能,它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克服风险带来的各种不利因素,降低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倡导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发展农村保险对于提高保险业整体发展实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我国农村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在监管方面还存在的不少问题,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存在着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的矛盾现象。监管重心仍然放在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上,而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等关键领域的监管却浅尝辄止。多年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仅采取最低资本额的监管制度,而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从未采取过任何有效监管措施,造成国内保险业曾一度有多家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对国内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国外许多保险市场监管的经验表明,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应当严格控制在市场失灵领域,只有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市场失灵,并且监管机构确实能够通过监管提高市场的公平和效率时,才应该进行直接的管制。在市场机制能够自动调节的方面采取过多的监管,将造成监管过度而损失市场效率[2]。
(二)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法律建设相对落后
保险法规是保险监管的行动纲领,即使是经过了二次修订的全国性法规《保险法》,仍不能适应当前保险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存在较多的法律真空,使保险市场监管行为在关键时刻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加大了监管的随意性。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制定任何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地方保险市场,只是依靠《保险法》以及相关的法规来调节农村保险市场。每部法律、法规都必须和本地区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和文化底蕴等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其规范市场、促进市场顺利运行的作用。因此,设立与地方保险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显得更为重要。
(三)监管理念有待提高,监管技术亟需改善
在监管理念方面,监管机构对如何科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如何科学协调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以及如何做好日常性监管和长远监管等方面把握得不够,对市场发展情况比较好的少数地区给予很大的监管,而对于广大农村地区放任发展。在监管技术方面,由于缺少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者,那些很多半路出家的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很难真正地发挥监管者的作用,只是对一些简易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而对那些需要过硬专业知识才能进行的监管却无能为力。
(四)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权威性,监管手段单一
政府监管部门在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问题上缺乏实际权力,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同时因定位不清,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的问题。监管部门在监管手段上仍以行政手段为主,造成了监管工作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还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五)缺乏完整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
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应该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社会组织监督和用于传导监管信息的载体――监管网络。但是,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在监管方面除了政府监管外,其他各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尤其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和网络的传导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事实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和畅通的信息传导网络是整个监管系统的基础,他们的作用在整个监管体系中是第一位的、第一层次的,在防范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各参与主体利益、规范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3]。
(六)农村保险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才缺乏
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设在省级或较大城市,而地级以下只有保险业协会,很明显,保险市场监管力量不足。保险公司重投保、轻理赔的现象明显,保险营销人员素质不高,盲目夸大保险责任,诱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签订合同的现象并不少见。目前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尚处于“拓荒”阶段,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历史短,近年来虽然保险公司重视了监管队伍素质的提高,但是力量非常有限,大多数监管人员缺乏专业素养,思想观念和业务技能有待提高,与市场的迅速发展存在较大差距,专业型的保险市场监管人员更是屈指可数,监管活动与市场潜在的监管需求相背离。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话,保险公司很难在农村保险市场得到长久的持续发展。
四、强化农村保险市场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
保险监管部门在对农村保险市场监管中,应该在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其偿付能力的监管。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迅速地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的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品种、投资收益和市场利率变动密切相关,承保高风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拥有更多的资本金来满足风险资本的要求。监管机构应根据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确定其需要满足的最低资本金[4]。2009年10月1日新实施的《保险法》明确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新《保险法》第138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只有坚持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监管的核心,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偿付能力综合分析制度,切实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才是正确而有效化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行为。
(二)努力完善保险监管法制建设
健全的监管法制是保险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前提和法律保证。尽管近年来新的《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但是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一是努力建立并完善法律体系,使相关部门能够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各行其职。从世界各国的农村保险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均采取农业保险立法的形式。因此,我国也应当尽快制定农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把我国农村保险业的法制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法制建设为发展农村保险业创造良好环境。二是应该尽快制定新《保险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完善保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新《保险法》第135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重点应该包括解决新《保险法》中系列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问题,即保证新《保险法》中各个概念的规范化,增强可操作性。
(三)转变监管理念,运用新的监管手段
在监管理念上,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对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做到重点突出,而对于欠发达地区应该引导其快速发展;同时在监管过程中还应该考虑到各地的风土人情、社会习俗等;在监管手段上,要建立完善的偿付能力指标体系;改变以往的监管方式,要将年终检查式的事后监管转变为以信息传导机制为基础的日常监管,最终向风险监管过度,建立动态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要利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加强保险公司经营信息的透明度。
(四)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监管体系
完整的农村保险市场监管体系单靠保险监管机关是不够的,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形成监管的整体合力。不仅要有宏观调控,还要有中观协调与微观自律。我国应该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社会监督为补充、保险公司自控为基础的保险监管体系。一是在农村保险市场的监管中,相关监管机构应进一步有效、合理地行使自身权力和职能,整体提高农村保险抵御、化解风险的能力;二是行业自律,它是保险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三是行业协会应当以各种形式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做好企业的参谋,同时协会应增强与社会舆论和公众的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上几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只有形成整体合力,才能有效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5]。
(五)加快培养农村保险监管专门人才
国家监管机构方面,可以专门招聘一批具有较高文化素质、了解农村、具有农村基层保险工作经验的监管队伍。他们了解农村保险的基本情况,知道保险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保险监管过程中就可以有的放矢,顺利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时,可以充分利用农村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村民中招聘一些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人加以保险知识教育,把他们培养成为一支具有专业素质、讲诚信、守纪律的保险营销队伍,减少农村保险市场中的恶性竞争以及诚信缺失等现象。这样不仅可以方便农民购买保险,同时也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而且也会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把握农民的保险需求,设计出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此种方式,也为有一定文化的农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农民达到了创收的目的。
农民富则天下富,农业稳则天下稳。总之,“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头号问题,八亿农民的农村市场对于任何一个行业来说都是一个庞大的市场。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村的保险需求量也在迅速激增。各保险公司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迎合农村保险市场的各种保险需求。同时,各级保险监管机构,也必须针对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特殊情况,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提高自身监管水平,努力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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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未来5到10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着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就是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构建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优质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充分地满足道路运输服务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国道路系统已发生多起重大运输灾害事故,这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道路运输现状加以研究尤为必要,并有针对性地改善道路运输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的市场监管。
一、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从道路运输业的业态,尤其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看,我国道路运输业基本不具备自然垄断的条件,决定其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下进行工作。某些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当前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包括汽车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对公众的影响是非常显着的,政府不能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道路运输失去控制和主导。第二,道路运输业内存在着极其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行业内众多守法企业和行业外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所以尽管道路运输业内的自然垄断并不明显,但作为一类公用事业的道路运输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权:政府保留控制进人的权利;政府保留管制价格的权利;政府保留为公共利益而指定质量标准和某些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被授权者有责任向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两条确定的合理务。总之,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条件,必须对该行业的市场进人进行监管,必要时还可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监管并不是对竞争的全然抹杀,恰恰相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持竞争的机制。
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首先,从道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客观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引导、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长期以来国家依靠部门规章对全国庞大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引导、规范。受效力的影响,部门规章往往起不到统一监管的作用,这种局面,客观上造成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地方化、多元化。其次,从1985年开始起草的《道路运输条例》,历时19年才出台,立法步伐缓慢,对道路运输业的秩序要求回应迟滞,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重要性认识的艰难转变。还有一些地方道路运输行业立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立法的翻版使得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对中央立法的具体化、补充弱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国家立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也没有解决,国家立法的空白恰巧也是地方立法的空白。
2、常现多头监管局面
《意见》对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设置了多个运管机构,各机构均可对外执法。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人员、车辆调动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对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几个运管机构分属多个领导分管,管理层级多、关系复杂、内部协调困难、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管理关系不顺。比如,2007年液氯泄漏事故中肇事车本身,按现有管理体制,就涉及到3个部门,槽罐归质检部门管,车体属交通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门。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进而造成了安全监管的漏洞。
3、安全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针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控与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仍相对较弱,难以适应道路运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一是静态管理严谨,动态监管薄弱。道路运输的证书情况、运输状况等进行检查询问仍未跳出静态监管的模式,运输汽车的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监管不够,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的转变:二是全程动态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资源的不足制约了全程动态监管的实施,科技设备不能满足动态监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政等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信息系统,就难以为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难以对道路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
4、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员资质成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一作的重要一关。但是我们认为,从业资格证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驾驶证才具有安全管理职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提出从业资格证制度的目的是“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这可以看出,从业资格证制度中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相对较弱。相比而言,安全管理职能应该是驾驶证的职能,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只是要求其必须掌握关于营业生运输的知识。
5、道路基础设施薄弱
我国很多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点多、面广、战线长,大多数是农民群众自筹自建。坡陡弯急,路况差,晴通雨阻现象严重。
三、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措施
1、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措施。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要坚持依法行政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行《道路运输条例》赋予的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职能,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公正、规范、严格、文明执法,切实尊重和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继续完善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全面贯彻《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重点,健全完善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机制,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层级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创新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机制,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水平,提高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2、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
道路运输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因此,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务理念,创新管理制度,推行阳光化作业,简化办事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比如要努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大力开拓跨省和农村客运班线,建设“三优”、“三化”标准客运汽车站,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道路运输服务。同时围绕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要求,积极引导货运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备、设施,建立集仓储、包装、修车、加油、货运、停车食宿为一体的等级货运站,鼓励运输企业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联合拓展物流配送业务,创造安全、高效、便民、和谐的道路运输环境。
3,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快速性和严重危害性,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健全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应急反应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危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道路运输应急指挥网络,以促进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的形成。确保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的结构合理。指挥机构中,既要考虑相关部门代表的合理性,也要考虑道路运输的特殊性,确保应急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比例。通过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落实应急会议制度、演习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权威和指挥效能。
4、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关系到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能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能否落实到位。当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多数素质偏低,不能完全适应道路运输特别是危险品货物运输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些环节的不安全隐患不能发现,对执行法律、法规和运输生产过程的监督到不了位,这是当前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了迅速提高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必须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人才培训工作,使驾驶员、押运员人人技术熟练、个个职业素质好。比如装卸管理、押运人员应持相应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必须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中所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5、加强基础建设和管理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监管;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房地产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性产业,因此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与我国整个社会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而现在房地产市场所暴露出的问题比比皆是,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笔者仅以辽宁省的房地产市场为例,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等提出了一些对策。
一、辽宁房地产市场现状
房价收入比是国内外学者用以判断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特别是评价普通居民住房负担时所采用的最重要指标之一。
2009年全国房价收入比达到8.03,上海为14.58、北京为14.25、深圳为13.04、无锡为9。而同期辽宁省商品房平均价格为4034元/米2,沈阳市商品房均价为4188元/米2,大连的房价更高;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800元,沈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560元。按照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来计算,辽宁省房价收入比达到10.2,沈阳市达到9,均超过了国际标准。由此可见,辽宁省的商品房价格过高,超过了全国的平均水平。2010年9月,沈阳市商品房合同备案中心城区均价为6354.44元/米2,其他城区均价为5328.47元/米2,房价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虽说辽宁省房价增幅不大,但是,全省居民人均收入水平较低,房价收入比仍然较高,居民购房压力仍然很大。
二、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原因
1.扭曲的消费观念使房价高昂
房价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与部分购房者畸形的住房消费观念是分不开的。一些购房者非理性消费,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炫耀摆阔。认为“居者有其屋”,即人人都买房。过分强调房屋投资增值等附加功能,因增值、遗产等原因做出力所不能及的购买行为,这些不良的消费观念只会助长房价上涨而不是下跌。
2.土地供应时紧时松,导致房屋土地成本增加
为促进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地方政府很多时候以地生财,对土地供应控制不严;但有时为保障粮食生产,又采取收紧的土地供应政策。这种时紧时松的土地供应政策,导致一些地产商囤积土地,通过炒地牟取暴利,从而使房屋建设中的土地成本增加,高昂的宅地价格必然导致其上楼盘的高价。
3.低资本金与预售制度导致高空置、高房价
高房价,不是市场直接推动的结果,而是由超出市场的行为造成的。开发商对商品房空置并不着急,是因为自己只投入20%的资本金;施工的包工包料又使建材涨价与自己无关;工程达到形象进度后,用占总投资50%以上的购房者订金、预付款作支撑。开发商能卖掉一半就已赢利。我国出现高空置与高房价并存的怪现象,主要原因是开发商自有资金比例太低,他们也就无须降价让利,或薄利多销。
4.开发商哄抬炒作炒高了房价
在市场竞争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赚到更多的钱,往往对预先设计好的供给情况进行调整,在预先设计的供求大体平衡的基础上,减少供给,如:将楼盘分成若干期出售,推出一期时给别人的感觉是房子供给少,而需求却很多,造成供不应求的假象,以便卖上更好的价钱。有房产商散布“地荒论”、“房荒论”,采用“坐地起价”、“捂盘惜售”的方式哄抬房价。国内“炒房团”和海外投资机构,都通过抢购、炒作商品房,在提价销售中获得高额利润,人为炒高房价。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1.调整住房建设用地政策,规范土地市场,严格土地管理
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目前土地在我国依然由政府管制,因此,政府必须从房地产源头上进行调整。辽宁省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引入市场机制,缩短土地供应形成有效供给的时间,建立土地基金制度,切实解决目前收购储备资金过分依靠银行贷款的局面;要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及土地转让的制度管理,严禁土地非法转让;加强土地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通过信息的及时,引导市场理性发展。
2.严控金融信贷风险,防止信贷过度投放房地产
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房贷审批和贷款管理制度,抑制由于银行业信贷制度失控带来的房地产市场泡沫。监管部门应出台具体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房地产信贷管理。主要应该包括: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足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名义发放开发贷款,对于囤积土地和房源、扰乱市场秩序的开发企业,要严格限制新增房地产贷款。防止开发企业利用拆分项目、滚动开发等手段套取房地产贷款。
3.加强售后服务,特别是物业的规范管理
近年来,随着辽宁省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配套的物业管理行业总体上呈现快速、健康的发展态势,但是整个行业深层次矛盾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物业管理规范程度较差,行业整体服务质量不高,企业生存危机加大,居民投诉率上升,专业管理人才匮乏等方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整体水平得到一定的提升。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整体水平,注重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品质意识,以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升级。
4.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政策
辽宁省应结合本地房地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产业中长期发展政策,使房地产业沿着良性轨道发展。由于房地产业发展主要面临资金支撑和市场需求两大问题,地方政府在出台产业政策时,应以缓解开发企业资金紧张为主,同时加强市场培育,通过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良性发展,实现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晓容.从个案分析我国房地产监管制度的完善与执行[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01):103-105.
[2]胡挺.房地产业的监管效益分析及其有效监管区[J].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01):26-30.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摘要:随着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成立,金融改革作为推动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起国内外的高度关注,离岸金融作为金融改革一项创新举措对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建立一个与国际接轨的法治化的离岸金融市场是需要探索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离岸金融在上海自贸区的市场监管法制现状和并试着提出自由贸易区可尝试的监管模式和市场准入规定,力求完善我国离岸金融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离岸金融 市场监管模式 市场准入 上海自贸区
一、 离岸金融和法律概述
1.离岸金融的概念。对于离岸金融的概念,理论上有不同的界定,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离岸金融业务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吸引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金融与在岸金融应严格区分:第一,多头监管。因为离岸金融的主体是多样化的,就存贷业务来说,货款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是非居民,而提供者和需求者多数是来自市场所在国之外的其它国际组织、跨国公司或者他国政府。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推动下,离岸金融业务可能涉及市场所在国,金融机构母国,货款提供者或者需求者母国多个国家的事项,这样每个国家都能以受到侵犯为由行使管辖权;与在岸金融只有母国监管不同,因此多头监管也成为了离岸金融的主要特征。第二,监管较松。离岸金融的初衷就是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资金到离岸市场,通过各国政府制定特殊政策对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税收、外汇管制等给予优惠,但为了贯彻这样的优惠政策,虽然施行多头监管,监管政策都较宽松。
2.中国的立法背景和现状。中国的离岸金融业务经历了繁荣、衰落再到重新开启的阶段。2002年以后,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推动下,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开启也顺势提上日程。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开展作为试点开展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让离岸金融得以复苏并发展。虽然1989年就已开始了离岸金融业务,但直到1997年《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出台才让其发展有法可依。2009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指导思想被确立使离岸金融业务获得了更快的发展。随着金融改革的持续推进,2013年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必将迎来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新时期。
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构建
1.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模式。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模式是指有关管理机构对离岸金融市场与在岸金融市场的管理服务模式、方式和方法的选择。而管理模式的选择是政府对离岸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国际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内外业务混合型、内外业务分离型、渗透型。
(1)内外业务混合型的监管模式。内外业务混合型是指在岸金融与离岸金融业务经营不分离的市场监管模式,典型代表为伦敦和香港。特点为:离岸金融业务和在岸金融业务的账户合并操作,非居民和居民的存贷款业务在同一账户上操作,两类业务混为一体。采用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的资金相互融通,能够及时相互补足对方资金,促进在岸和离岸业务共同发展,并且方便当时人在两种业务之间转换。而缺陷也是存在的:可能会使有关金融机构利用相互混合的业务逃避监管。当一方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时,必然增加另一方风险的发生,这无疑增加了国内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当今只有很少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才选择了内外业务混合型模式,即使选择了该模式,为了控制风险,政府也会采取措施让两类业务分离。例如:英国政府就通过立法让离岸英镑业务只能在英属海峡群岛的离岸中心办理,而伦敦不再开办此业务。
(2)内外业务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内外业务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是指离岸金融业务和在岸金融业务相互分离的监管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和日本。此种模式是为了推进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交易而创设,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分别开立不同的账户。将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分开,不仅能够给非居民交易提供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而且能够将在岸金融市场与离岸金融市场分离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相互牵连,同时也能有效防止金融机构逃避监管。美国国际银行业务(简称IBF)和日本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简称JOM)都将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严格区分。IBF就规定其接受非居民的存款,向非居民提供贷款,但是不得向美国居民办理此类业务,也不得开放其他金融衍生品的业务,例如票据、保险、债券等。JOM机构更是在IBF基础上将非居民限定在了外国法人、政府、国际机构和外汇银行的海外分行。如今多数的发达国家都是采用这一监管模式。
(3)渗透型的监管模式。此种模式严格说来并不是单独的一种分类模式,它是介于混合型监管模式和分离型监管模式中的一种。它是指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相互分离的情况下,居民和非居民的交易一般是分离的,但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允许两个账户之间相互渗透。具体操作是,有的国家只允许离岸账户向在岸账户渗透,而有的国家只允许在岸账户向离岸账户渗透,有的则是允许双向渗透。双向渗透是指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都可以被境内居民用作投资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就可采取该种监督管理模式,它可以避免混合账户下的风险,也可以充分利用资金,该种模式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所采用,新加坡就是采取此种模式的成功范例。
(4)上海自贸区应该建立的监管模式。
上海自贸区选择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模式更能适应金融改革的方向和离岸金融业务自身的发展。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看,内外渗透型的监管模式被证明不符合实际。中国在1989年设立的离岸金融业务就是采取了有限渗漏的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即允许离岸金融机构早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用在岸资金弥补离岸账户资金寸头的不足。而最初的目的当然是在岸资金账户和离岸资金账户互相帮助共同抵御风险。而事实上却与设立初衷相背离,离岸账户依赖在岸账户补充资金寸头,短期还能暂时抵御风险,但长期却不仅没有抵御风险,反而使离岸业务的风险扩大到在岸业务上,扩大国内的金融风险。另一个问题就是在这样市场模式下,在岸金融机构和离岸金融机构账户相通,在岸金融机构会利用离岸业务逃汇、套汇。从1996年到2002年离岸金融在中国停滞发展就是因为渗透型的监管模式使风险扩大化使政府被迫叫停了相关业务。
其次,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更适应上海自贸区的需要。美国IBF和日本的JOM都是在政府的政策引导下建立的,而上海自贸区也是中央政府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等政策引导的产物,与英国和香港自发产生的内外混合型监管模式相反,适用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更能适应上海自贸区的需求。此外,我国已经具备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和经济基础,建立和完善离岸金融业务,提高国际竞争力也是我们的目标,所以虚拟业务型监管模式也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
最后,现阶段的上海自贸区应当坚持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有些学者认为我们应当在建立内外分离型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允许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渗透使资金得到充分利用,并指出了采取循序渐进的做法并提出了具体制度设想。而本文认为,现阶段上海自贸区应当坚定的采用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因为1998年的离岸金融业务失败就证明了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纳渗透型的监管模式市场环境和风险管控能力,最终导致风险管理失调和与制度施行的初衷相悖。虽然渗透型的监管模式下的确有利于上海自贸区内的离岸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资金,但是目前还不适宜在上海自贸区采纳。国务院最新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简称央行“金融30条”)第二款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也表明现阶段还是应当坚持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上海自贸区目前已经暂停实施四部法律,鼓励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区内,让企业进驻自贸区。管理方面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即区内和国际市场是开放和融合的,但是自贸区和境内区外的领域相对隔离。这样的监管模式也在与内外分离型模式相契合。
2.市场准入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离岸金融业务市场准入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审核并决定有关金融机构是否能进入相关市场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制度。
(1)准入原则。我国与一般国家通常的做法相一致,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居民和非居民之间、非居民之间有相同的权利义务,任何国家的金融机构都能进入中国市场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只要金融机构满足申请进入中国离岸市场的先关条件即可。这些条件是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以及相关设施建立的硬性要求。目前上海自贸区内以居民金融机构为主,非居民金融机构仅占小部分。且获得离岸金融牌照的仅为四家居民金融机构,这对于维护离岸金融的稳定有意义,但长期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还是需要放开准入主体的范围,能够做到真正的国民待遇原则,鼓励非居民金融机构进驻并发展相关离岸金融业务。上海自贸区内已暂停实施四部法律,而对于外商投资而言,取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其关于金融领域外商投资有限制性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自贸区的金融领域的外商投资限制还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外国资金的引入,相应的离岸金融领域的业务发展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自贸区要发展有待于进一步削减负面清单,在风险得到控制的情形下,尽可能实现非居民金融机构国民待遇,以实现离岸金融国际化,增强国际竞争力。
(2)准入主体范围。各国有不同做法,有的国家只允许金融机构进入离岸金融市场从事相关业务,因为这些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主要集中于资金借贷业务,银行的规范化管理使风险控制和市场监管更简单。而有的国家允许非金融机构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相关业务,除了借贷业务外,票据、证券、保险和抵押等业务也广泛涉猎。放开市场准入主体的范围与上海自贸区的发展目标相吻合。我们建立上海自贸区不仅仅是要建立只有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市场,我们是为了刺激金融改革,更好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所以未来将准入主体扩大到民营企业等非金融机构是必然趋势。央行“金融30条”也在此证明了这一点。
(3)准入方式。目前离岸金融试点中,中国主要是采取传统的审批方式。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离岸金融的准入多采取发牌照的方式。发牌照即简单又方便管理。将从事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分为:全能型银行、限制型银行、离岸银行和其他离岸金融机构四类。全能型银行能经营离岸业务,也能经营在岸业务,限制型银行能在有限的业务范围内能从事离岸业务,离岸银行只能从事离岸业务。审批机构颁发执照时主要考虑申请机构母国的市场监管能力和机构本身资金实力等。香港在自贸区离岸金融市场实行三级牌照管理(全能牌照、部分牌照和接受存款牌照)就是对其最好的诠释。对于资金实力强,内控风险管理水平高和业务完善的银行发放全能牌照;对于其他银行根据其业务量和风险管理能力先试行部分牌照,根据发展再过渡到全能牌照。上海自贸区内施行就是牌照管理模式。在自贸区内目前只有交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平安银行持有离岸金融业务牌照,还没有放开对非居民金融机构的牌照管制。当然,希望通过牌照的管制来维持居民金融机构在自贸区的优势并非长久之计,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早日建成完善的离岸金融市场,开放对非居民金融机构的牌照管制才能扩大竞争,早日实现与国际接轨。
三、结论。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加剧,离岸金融中心也作为一项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准。日本、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日趋完善。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又为离岸业务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我们应当继续探索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制,逐步建成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制以更好地服务于离岸金融市场和上海自贸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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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济中的风险主要发生在金融市场的运作中,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金融市场的主体和观念都发生了变化,经济活动变得复杂,这就促进了金融市场中全新运营监管制度的出现。对于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中的模式、内容、监管目的等都要进行改革创新,从而适应经济发展浪潮。本文研究了金融全球化下的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为金融市场的运营稳定提供了参考建议。
【关键词】
金融全球化;金融市场运营;监管制度
金融市场的运营中带有一定的金融风险,这种金融风险即监管的核心,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金融市场在运营过程中会出现非常多的变化,局势或波动或复杂,这就给市场运营的稳定带来了困难。为了提升金融市场运营的效率,减少潜在的经济动乱,需要对市场的运营监管制度进行完善。
一、金融市场运营中的金融风险
(一)金融全球化全球化金融的主要特点就是经济的跨国交易,跨国证券、对外资源、国际贷款等飞速发展,资金跨国障碍的逐渐减少,各个国家均放松了对跨国交易的约束,使得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逐步对接,离岸金融市场逐渐消失,国内外金融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这些都标志着金融全球化正在与国内市场相接轨,使得国内市场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虽然提升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导致国家对于金融市场的控制能力减少,金融资金来源渠道增多,非常容易出现金融紊乱的情况,本土经济无法进行外界金融的管理,加上各个国家对于金融监管的制度也不尽相同,这就使得金融市场出现了不公平的竞争现象,引发了金融市场危机。
(二)金融功能一体化传统的金融发展认为,证券、银行、保险等不同金融项目之间有着不同的功能分工,其伴随的风险也各不相同。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出现,不同金融板块之间的分区界限已经逐渐消失,各个金融活动正在融合,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成立了包含各个金融项目服务功能的银行或是金融公司,使得金融市场的功能呈现一体化局面,这种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运行的监管。在这种一体化的市场中,金融公司不需要再对各个服务模块进行划分,将其作为单纯的风险管理。相比之前最大的不同就是业务范围的扩大,值得强调的是,这种混合式的金融市场会导致金融市场的风险呈现全区式的覆盖,从风险程度上看,其严重程度要大于金融功能分区。
(三)市场运营模式多样化金融市场的创新必然导致市场变得复杂,特别是大量金融工具的出现,金融市场中出现了很多金融交易外的产品,这些金融衍生品相对于金融本身而言变化更快。金融技术的发展、新产品的引入使得市场运营模式多种多样,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信息传递变得简单、快捷,推动了屏幕交易、资产互换等新型交易模式的发展,金融市场呈现更加繁荣的景象。为了减少法律对金融活动的束缚,或是增加金融行业的潜在利润,金融机构会推出一些创新制度进行鼓励,但是这种新模式的鼓励会带来新的风险,比如资产价格的不确定、经济波动的影响覆盖面更大等。因此,会给金融市场带来更大的风险,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巴林银行事件。
二、全球金融环境下市场运营的制度分析
(一)创新管理模式,采用框架式的监管制度传统的金融市场主要被政府所控制,属于官方的监管控制行为,其监管机构由政府确定,并且赋予监管者既定的监管职能,表现为服从命令式监管,这种监管虽然能够减少市场中的一些不规范的金融行为,但如果金融市场的各种行为均匀通过这种监管后才能够进入或是退出,那么这种监管就会约束金融市场的发展。传统管理过于强调金融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则、目标和行为方法,从而完成监管,但是从金融市场的风险上看,这种监管方式无疑会增加监管风险,并且风险传递的过程也会更加复杂。既定式的金融市场规则过于死板,无法根据市场的运行状态进行调节,一些特殊的金融机构发展会受到非常大的约束,使得其对于市场的动态变化缺少敏感性,并且此种监管模式主要强调了可见的风险,对于尚未规定业务的风险则很难规避。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减少监管对于金融市场的束缚,就需要打破传统的管理模式,采用框架式的监管制度。框架式的监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监管部门制定出弹性的监管制度,并且可以对这些制度完善地落实和监督执行;监管单位与被监管者属于激励关系,被监管者需要在监管下完成最佳的市场目标;市场需要有其自己的运行规则,并且政府和金融机构需要对这些规则进行宏观监控;金融机构合理地安排市场交易行为,并且制定风险承担措施;金融机构无法承担风险时政府的补救等。这些内容需要符合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律,并且综合地运用执行,任何一项监管制度单独使用都难以发挥其作用,制度各部分之间的轻重权衡需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来决定。
(二)增加管理内容,采用双层面的监管模式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活动指的是金融机构在市场中进行各项金融活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金融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分别是金融机构本身和运营市场。一些金融机构没有具备风险的规避能力,难以对市场交易中出现的风险进行规避,因此一旦出现危机,就会发生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运营市场中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竞争,一些强势的交易方对弱势形成的利益损害主要为恶性竞争,比如用欺骗的方法来获得业务信息,没有遵守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等。这些行为虽然不会对金融机构的运行造成影响,但是会破坏市场运营秩序,增加金融风险。因此,在全球下的金融监管中,需要进行双层监管,即对金融机构和运营市场的双层监管。监控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和运营能力,提升金融机构替身承担风险的能力,避免过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风险,这种监管也是保证金融机构市场行为规范的重要保证和需要。
(三)创新监管方法,选择动态化的监管方法传统监管采用的是静态的监管方法,即权威规则至上,制度一旦形成,便在市场上成为发展的基本准则,除非法律规定的修改或是废除,否则不可以违背制度,一旦出现违背制度的情况,就会受到市场的处罚。但是,这仅适用于小范围的市场中,无法满足现阶段全球化的经济发展。金融市场运营环境是持续化、动态化的,金融工具和模式的出现,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消失,金融市场状态变得复杂,竞争变得激烈等,这些因素都要求市场监管采用动态化的监管方法,监管制度要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局势而变化,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例如:机构需要观察市场金融汇率、交易份额的变化,如果发生了短时金融收支困难,可以采取加强外币储备来监管市场,这样就不会对整体的经济产生影响。
(四)提升监管目标,采用激励式的管理目标经济市场制度认为,制度的出现来源于交易,目的是降低成本。因此,制度的效率取决于制度的具体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决定了制度的内容,也就是制度实现的目标需要与制度相关的个体利益相一致。金融全球化的金融市场运营监管需要引导投资者实现最大化的监管目标,采用激励式的监管目标,从而扩张金融版面,在客观上提升整个金融行业的竞争力。例如: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制定一个既定的目标,这种目标会促进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最大程度地为金融市场发展而努力。若是完成既定目标,则进行适当奖励,这种激励方法既能够产生促进作用,同时又能够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形成一种约束,从而让监管目标更好地实现。
三、结语
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金融市场运行环境变得复杂,为了规避金融发展中的风险,需要采用全新的监管制度。传统的金融市场监管制度过于死板,既定式的规则难以适应全球化的金融环境,因此需要采用全新的管理模式、内容和方法,从而促使金融市场更加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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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以来,我局相继开展了以净市场、保安全、促发展为主旨的“百日亮剑”、“雷霆行动”、“两打两建”等多项药品零售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质量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规范了行业提档升级,增强了全社会的监督合力,极大的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药品零售市场的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虽然我市药品零售市场质量安全状况整体趋势向好,但部分环节、部分领域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阶段性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和分析,并提出监管对策,为以后的监管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一、问题与对策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市场监管等多种渠道,查找、归纳、总结出当前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分为三大类共计十五个问题。
(一)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或因形势发生变化而出现的新问题,企业需要时间进行调整的情形
1、执业药师配备问题。
据统计,全国约有42万家零售药店,但现有执业药师仅约23万人,且大部分在医疗机构或药品批发、连锁企业任职,零售企业的缺口很大。
监管对策:执业药师的缺口是客观问题。2016年1月1日起,若我市的药品零售企业仍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且国家、省尚未出台相应政策,考虑到百姓的方便购药和用药需求,建议我局研究设置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对企业现有的药师进行培训,使之达到能够独立审核处方、指导合理用药的高级水平。在过渡期内,经培训的药师可以在我市零售企业内履行执业药师职责。
2、温度储存问题。
未按照温度要求储存药品,这是一个共性问题。尤其是需要0-20℃储存的药品,即使在气候炎热的南方城市也存在未按照要求储存的情况。
监管对策:对于2-8℃储存的药品,因企业经营的品种和数量不多,要求必须配备药用冷藏柜;对于0-20℃储存的药品,提出三种建议供企业自行选择。一是在营业场所内设置有明显隔断的阴凉区,阴凉区内配备空调,以调控阴凉区内的温度使之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二是配备足够多的药用冷藏柜,将所有需要温度储存的药品置于其中。三是企业亦可结合自身实际,配备符合储存要求的其他设施设备。
关于温度储存问题,还有一种解决的思路,就是核减企业的经营范围。待条件具备后,企业可再申请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3、索要或留存处方问题。
按照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能销售。但现实情况是,购药者购买处方药时,很少有人提供处方。若果真开具处方,购药者也会在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直接购药。而不会舍近求远,开具处方后再到零售企业购药。因此,向购药者索要处方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难题。现场检查时,即使提供了处方,大多也是弄虚作假,应付检查。
监管对策:建议企业对购买者或患者的有关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一旦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迅速查到药品的销售去向,保证可追溯,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质量安全的风险。
(二)需要多部门相互配合、综合治理的情形
1、药店诊所化问题。
监管对策:移送卫生部门查处。现场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立即移交卫生部门;处罚无证经营医疗器械行为。对于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的企业,严格按照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的情形处罚;启动GSP跟踪检查。若发现不符合GSP规定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至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诊所药店化问题。
监管对策:敦促卫生局核发《带药证》。《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应当按诊疗科目、服务范围附设药房(柜)。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卫生部门)核定,并核发《带药证》。非公立的诊所,只能附带一定数量的常见病治疗和危重症抢救药品:西医诊所只能附带西药并不得超过四十种;中医诊所只能附带中药,其中成药不得超过三十种、饮片不得超过二百种。单纯开设针灸、按摩、牙科镶复、医疗咨询等服务项目的,不准带药”;加大处罚力度,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医疗机构采取开架自选方式不凭处方直接销售处方药,可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销售假药。
监管对策: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违法药品广告。
监管对策: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违法的药品广告,依法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
(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有明确罚则的情形
1、无证经营药品。
主要表现为五种情形:一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二是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三是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四是未经药监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销售药品;五是在药监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
监管对策:第一种情形,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四种情形,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变更注册地址。
监管对策: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与实际经营地址核对,确认地址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则属于擅自变更注册地址的情形,则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补办变更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个别企业搞多种经营,致使营业面积缩水。
由于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未对药店的营业面积做出具体要求,只是要求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因此营业面积缩水问题,可以从经营场所是否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入手。
监管对策:若经营场所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未分开,则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4、未索取或留存供货企业资质。
监管对策: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二是从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企业购进药品;三是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
监管对策: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6、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主要表现为六种情形:一是营业区与生活区未分开;二是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陈列检查记录、药品拆零记录、处方药销售记录或记录内容不齐全;三是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未佩带胸卡;四是驻店药师不在岗;五是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六是药品未按规定分类摆放、无明显标识;等等。
监管对策: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7、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或销售凭证内容不齐全。
监管对策: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销售劣药或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二是超过有效期的;三是不符合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
监管对策: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思考与建议
(一)主观因素的存在
不难看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上述大部分问题都有具体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可想而知,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责任的落实。部门监管要有权威。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具体的执法人员都要严格落实药品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履职尽责,真正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行业自律才是根本。从某种角度来说,长效的治本还要依靠行业的自律。企业只有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的意识,从思想源头和经营理念上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对法律心存敬畏,对百姓高度负责,才能从根源上彻底改变现状。
(二)客观因素的制约
众所周知,新修订药品GSP的实施对于整个药品零售行业而言,起到了行业整合、提档升级的作用。但客观因素是,受地域经济发展的制约,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配备、药品温度储存、计算机管理系统等方面还远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三)趋于饱和的市场
任何一个市场都有一定的饱和度,药品零售市场也不例外。当药品零售企业的数量已经超出市场的饱和度时,部分企业就会沦为市场的“鸡肋”。企业自身亦处于两难的境地,退出市场,有些可惜;继续生存,难以为继。在这种状况下,企业大多不愿增加运营成本,导致设施设备更新不及时,管理水平每况愈下。
(四)由易及难的思路
对于不同的问题,不可能采用同一方法,也不可能一次性解决,要结合问题的特点,探究深层次原因,综合考量内外因素,采取不同的监管策略和思路,先急后缓、由易及难,分阶段治理,分步骤推进。
针对第三类问题,要立查立改,统一尺度。法律法规已明令禁止、有明确罚则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查处。重要的是统一执法尺度,即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执法人员或不同的监管区域要统一处罚标准,以维护执法的公平公正性。只有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才能形成更大的震慑作用。
针对第二类问题,要部门联合,综合治理。一是履行自身职责。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信用体系、网格化监管等多种措施和方式,严格市场监管,有力打击违法行为;二是开展联合执法。需要多部门合力治理的,与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合力,彻底根除市场的毒瘤;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完善违法案件移交、案件结果催办制度,建立可操作性更强的协调沟通机制,确保移交案件有回音,违法行为得到严惩。
针对第一类问题,要因势利导,主动帮扶。一方面,积极鼓励企业抢前抓早,通过自身努力,尽力尽快完成新修订药品GSP的改造,为占有更大市场份额而赢得主动权;一方面,积极主动帮扶企业,为其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企业通过资金投入、技术改造,分阶段分步骤达到新要求。企业由于客观因素、却有现实困难的,则应有效疏导市场的紧张氛围,避免市场的恐慌,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从而实现药品市场安全稳定、群众购药方便快捷的总体目标。
(五)舆论监督的震慑
【关键词】房屋,建筑,现场,施工,技术
【 abstract 】 with the height of real estate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but in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site technical quality management there is still a problems and defects, 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second part is housing construction site technical quality management guidelines on detailed analysis.
【 key words 】 houses, buildings, the scene,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现代建筑施工企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对施工技术质量的管理。在建筑施工领域中企业对施工技术质量管理的水平是企业竞争的关键,也是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长存不衰的保证。
一、房屋建筑现场施工技术的质量管理问题
1.建筑质量管理不规范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往往将对利润最大化的的追求放在首位,而忽略保持生产质量的自觉性、主动性与持久性。这也是造成安全生产无法真正落实的根本原因。比如说在很多工地施工企业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组织机构,一旦有突发状况发生便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影响解决问题的时效。在工地上往往也会出现工地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即是施工人员又是安全员,还是技术员,不是说不能一兼多职,而是这样的职位设置太混乱。也不利于消除事故隐患,不能从源头上切除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根源。
2.建筑市场监管没有到位,监管体系存在疏漏
在建筑行业还会存在这样的现象: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强调的安全按管理精神由于理解不透而造成的措施不到位,因此不能对纳入本单位的管理项目实行有效的监管,且执法意识不强存在监管失控的状况,这样就会给建筑企业提供逃避监管的机会,同时也是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3.施工中没有充分的建筑安全投入
企业在日常的施工建设中对员工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较少,且缺乏必要的防护用品,对于一些危险系数高的施工工种的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甚至出现一些工地没有将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纳入工程的总体预算,施工单位就无法按时收到这方面的工程进度款,出现无安全费用可供使用的状况,安全施工无法得到保障。
4.承包许多工程,造成效率不高
建筑施工单位为了追求低成本、高利润往往会大量的承揽工程项目的施工。便会导致一些企业压低价格来恶性竞争,换言之,在压低价格的同时便会忽略生产的质量与安全,这是我国建筑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重要安全隐患。
二、房屋建筑现场施工技术的质量管理要点
1.施工工艺技术
可以从两个方面就施工工艺技术展开探讨:首先是关于基层与保温板的施工技术方面。如果一栋建筑物的高度在20m以上,此时则比较适宜采用黏贴的方式来固定保温板;如果一栋建筑物的高度在20m与100m之间时,或对移动高度不足20m的旧建筑且外墙无法达到黏贴方式所应具有的强度及规范时,此时则应该采取黏贴结合法来固定保温板,在采用这种方法的时候应该注意黏结面积应该控制到保温板面积的2/5以上。另外还需要注意黏结胶必须在开封后24小时内使用完毕。其次便是砖砌体的施工技术,砖砌体的施工技术质量与其垂直度与砂浆饱满度等有关。因此对砖砌体的施工技术进行考量时要从上述两方面入手。
2.钢筋笼制作及安装施工技术的控制
在制作钢筋笼的过程中, 应该对其制作方法进行控制。主要控制措施如下:在设计中尽量选择闭口螺旋箍筋,在绑扎时,要错开主筋与箍筋的接点并用铁丝拧紧,其余各点均采用点焊的连接方式;以2m为固定间距设定架立筋,以此来提高钢筋笼的刚度;另外可以在钢筋笼的内外两侧延轴线方向安设支柱。
在沉放或安装钢筋笼时要特别注意,一般利用吊车沉放或安装的,通常在10m左右设置大约为2m高的吊线,至少从两个以上的方向控制钢筋笼的垂直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插入钢筋笼时插入不当而导致主筋插到桩尖处的地基里。待沉放钢筋笼到位后,应用钢管或型钢对此加以固定。如有误差要重新调整并固定。
3.混凝土拌制及运输技术
在拌制及运输混凝土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夏天应该注意对浇筑面的遮阳、降温,其次,在拌制地点的选择上,应该选靠近使用混凝土的地点,最后,应采用泵来输送混凝土。
4.混凝土浇筑技术
对建筑物进行大面积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混凝土表面势必会有泌水出现,如果不及时处理掉泌水便会影响整体的浇筑质量。因此在每次浇筑完混凝土后都应该对此采取相应的保温养护,在实行保温养护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保湿。另外还要降低混凝土的降温速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混凝土块体承载抗裂能力。在浇筑完混凝土后的4至6小时内,表面可能会有塑性裂缝出现,因此还需要进行二次压光或二次浇筑等处理。
三、房屋建筑现场施工技术质量管理的对策
1.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在质量管理当中,首先要选择优秀的采保人员。并加强对他们政治素质及材料鉴别水平的提高。在挑选采购人员的时候,不仅要考虑专业知识,还要考虑个人品质。其次要掌握一定的信息,只有对各个厂家都有研究了解,才能够更好地选择送货厂家,得到全面的货物的品质、价格等信息。
2.规范监理单位的行为管理
监理单位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大多情况下充当着质量管理者这一角色。监理单位应该具备专业素质较高的监理队伍,从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中的监理单位的状况而言,与这一目标之间还存在差距。因此,我们应该积极致力于监理一个施工人员、用户和质检人员等合作融洽的新型关系,为客户提供更高品质的建筑产品。
3.加强施工质量验收及施工全过程管理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与控制是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衡量标准。换言之,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可以体现出施工技术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效果。因此,在工程正式进入验收阶段前,施工单位应该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或工程的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预验收或阶段性验收,待预验收合格后才可进入正式的验收阶段。
工程施工技术质量作为一个管理过程,客观上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都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技术管理与控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全过程控制:首先,在施工前应制定与技术较低有关的制度,其次,可以针对特殊性的施工工艺制定相关的作业指导书,来辅助知道工人的施工,另外还可以在指导书中设置相应的质量控制点,确保对对工程连续性的监控;最后,要加强对施工技术的管理与控制,这包括事前、事中与事后的管理与控制。
4.要坚持施工技术质量管理的原则
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则:首先,应该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这一原则。房屋是一种使用年限较长的特殊商品,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联,因此要始终坚持并贯彻这一原则;其次,要坚持“以防控为主”这一原则,换言之就是将事后控制转化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控制;再次,要积极贯彻“以质量标准为检查依据”的原则。建筑物的质量是以质量标准为评价体系的,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应该严格参照质量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最后还要坚持“以项目团队为管理核心”的原则,通常情况下良好的团队以为了优秀的成绩。
四、总结
在建筑行业中对施工技术质量的管理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研究课题。作为建筑行业的工作人员,应该坚持以施工技术质量管理为原则,积极研究并创新与质量管理相关的对策,以此来提升我国建筑工程整体的质量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黄志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初探[J].科技信息,2009(31).
[2]庄建宁.房屋建筑现场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浅论[J].建筑,2009.(5):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