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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食品的知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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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食品的知识

第1篇:安全食品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食品 质量 安全 检验

中图分类号: TS201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生存下去的根本,是人类生命延续和发展下去的物质条件, 而食物的质量安全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类的生活质量逐渐提高, 对食品质量及其安全性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因此, 对食品的质量检测技术和标准有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 我国陆续发生食物质量问题事件,表明我国的食品检测方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纰漏和不足。

1 食品安全检测的意义

食品安全检测直接影响到食品的检测结果, 是食品质量保证的关键, 也是食品检测的一个尺度。 食品的安全检测在国际上越来越受到重视, 国际上为食品安全检测制定了先进的检测技术标准和科学的检测方法。

2 食品安全检测方法及分析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 我国的食品检验方法越来越成熟, 先进的检验方法为食品的安全准确提供了保障。

2.1 食品安全检测指标

食品的安全检测指标主要有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检测、 农作物药物的残留、 微量元素的分析、 有害物质的分析等。 根据不同的食物检验不同的项目。

2.2 检测仪器

除了传统的检测方法, 目前较常用的是利用仪器检测, 主要包括分光光度法、 原子荧光光谱法、 电化学法、 原子吸收光谱法、 气相色谱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 以上几种方法可以总结为无机成分分析方法和有机成分分析方法。 无机成分分析方法主要检测食物的微量元素, 主要应用原子光谱法、 离子色谱法和电化学法等, 其中原子光谱法对无机成分的检测有独特的特点,因此作为无机成分的主要检测方法, 也是最准确的检测方法。

(1) 检测无机成分的方法

原子光谱法操作简单、 产生的费用较低、 出结果快, 并且其检测结果受操作人员的熟练程度影响较小。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 也是应用较多的方法, 据有关数据统计, 食品检测中, 将近一半都是应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方法, 此方法的最大优点就是操作简单、 仪器简单, 在食品的无机成分检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比如汞的检测一直是被社会关注的焦点, 主要是因为汞可以在体内播散, 沾到水的汞分子, 一旦进入人体内, 尤其是进入人的大脑很难被排除, 而人体内储存过量就会汞中毒, 导致人体器官和神经受损, 而汞目前的检测方法主要有原子吸收法。

(2) 检测有机成分的方法

检测有机成分的方法主要包括气相色谱和高效液相色谱以及分子光谱法, 主要是检测食品的农药残留, 如有机磷、 苯、 有机氯等, 而色谱法是分离混合物和需要检测的混合物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 可以检测出混合物, 还可以检测混合物的含量, 操作方法简便快捷、 准确度高、 灵敏度高、 分离效果好、 易于自动化, 因此,检测有机成分较为有效, 比较有说服力, 被广泛采用。

(3) 分子光谱法检测方法

红外光谱法是分子光谱法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其与拉曼光谱法联合检测, 是鉴定化合物、 了解分子结构的一种主要检测手段。食品安全检测方法的发展在不断的进步, 主要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先进的大型设备正在广泛的投入使用, 大型的分析仪使用越来越广泛; 各种分析检测方法联合应用, 如气相色谱和原子吸收联用、 气相色谱和质谱联用等, 检测方法的联用可以相互弥补技术的不足,达到更好的检测效果。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仪器携带方便、 检测现场化。比如检测蔬菜中农药的残留是目前人们比较关注的一个方面, 之前的检测方法主要是气相色谱或高效液相色谱法, 检测结果出来至少要 1 天的时间, 甚至很多天, 检测的成本比较高。 目前, 专门研制出了农药残留仪, 根据农药对胆碱酯酶的抑制原理, 测定蔬菜中有害农药残留量。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可以在蔬菜的生产、 流通等任何环节进行现场检测, 而且很快就可以出结果。 此类检测方法的仪器主要是以分光光度为基础, 仪器携带比较方便, 甚至可以附带在手机上。 此类仪器主要是用电池, 因此可以在室内外随时检测, 从取样检测到出结果一般在半小时左右。 此方法保证了准确度, 检测方法固定, 对检测人员的要求不高。

(4)高效液相色谱法

该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是在一般色谱法的基础上,进行改善与提升所得,主要利用液体作为流动相,并使用高压输液系统,实现对不同溶剂的混合,进而在色谱柱中分离,达到对食品的检验目的。 所以,在食品安全检验的过程中, 高效液相色谱法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最为常用而有效的方法之一。 同时,高效液相色谱法还有一大优点,就是能够将不同极性的单一甚至是混合溶剂装置于色谱柱之中。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液相分离的程度,而且提高了食品安全检验的水平。

(5)食品甲醛测试仪法

该方法主要针对食品中的甲醛进行检测分析,以确定食品中甲醛的含量。 我们知道,近年来,食品甲醛安全问题时有发生,通过甲醛测试仪监测食品中的甲醛含量,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检验质量。 甲醛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有害物质, 尤其是对人的呼吸道影响极大,甚至在大量甲醛的作用下,还会对人致癌。所以,现代食品安全检验强化了对食品甲醛的检测。 对于甲醛测试仪而言,其运用到了泵和微处理及现代电化学传感器。对此,在甲醛检验中,能够对食品甲醛含量进行实时监测,极大的提高了检验水平及质量。

3 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3.1 食品安全检测人员的文化水平、 素质较低

目前, 食品安全检测操作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甚至是高中文化, 有的是大学生, 但专业并不对口。 食品安全检测岗位工作环境差, 工资待遇较低, 专业的检测人员要求较高, 不会应聘此岗位, 即使是应聘此岗位, 也不能坚持下去。

3.2 食品安全检测的针对性和效率不高

目前, 工商食品的检测工作效率不高, 针对性不强。 现在大部分的食品在进入流通前, 已经由质监部门以及农业部门进行了检测, 工商局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时只是在重复之前部门的工作, 并没有进行新的项目检测, 因此, 起不到作用。 一些现制现售的食品在流通中为主要检测商品, 当工商局再次检测的时候, 只是在重复之前的工作, 因此, 由于检测人员的有限, 还在重复工作, 造成了浪费, 没有更好地发挥检测工作的作用。

4 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建议

4.1 严格规范制度

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制度和检测程序, 在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二是健全食品检测仪器。 对于陈旧的、 落后的检测仪器进行淘汰, 更新设备, 提高检测技术及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三是向上级申请检测费用, 保障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及时更新检测设备以及检测试剂, 逐步形成一个规范的检测制度。

4.2 提高专业水平

一是加强专业检测人员的引进, 充实检测队伍。 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虽然简单, 但需要谨慎熟练的操作步骤, 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 才能做到准确高效。 二是实行食品监管岗位的专职化。 在引进专业人才的同时, 应对检测人员实行岗位监督, 以食品检测人员为基础, 组成专业的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小组,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室, 实行监管人员抽样, 在检测室统一检测; 实行基层抽样, 统一检测, 提高食品安全检测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4.3 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健全食品检测各部门间的管理工作, 形成一种管理制度。 在抽检时, 根据食品需要检测的成分和有害成分合理的分配任务到各负责检测部门, 分工要合理, 避免重复工作; 在工作上, 各部门之间应相互监督, 各自分工, 严格按照规范有序的程序进行; 在技术保障上, 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中心的信息网络, 统一数据规范, 实现各部门的检测数据实时传输、 资源整合。 以此实现责任归属明确、 部门衔接顺畅、 监管快捷高效的工作格局。

结语

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建设的大事,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生命健康的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检验作为食品安全控制的重要环节,如何在现代技术快速发展的契机下, 将现代先进的检验方法运用其中,对于提高食品安全检验的准确性及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切实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方法,在准确性、有效性、规范性及选择等方面,做到更加的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 龚英亮.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 研究 [D] . 安徽大学, 2007.

[2] 王耀忠. 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和纵向配置―――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J] . 中国工业经济,2005 (12) .

[3] 周洁红, 钱峰燕, 马成武. 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研究与进展 [J] . 农业经济问题, 2004 (4) .

第2篇:安全食品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质量管理;食品安全;重要性;和谐社会

【Abstract】Food safety is a major event in people's livelihood. Ensure food safety and prevent food-borne diseases is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safeguard security and stability.

【Key words】Quality management; food safety; importance; harmonious society

【中图分类号】R473.3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326-3587(2011)06-0116-01

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食品工业是人类的生命产业,是一个最古老而又永恒的产业,同时食品也是一种对人类健康有着密切关系的特殊有形产品,其具有独特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当前形势下,我国还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工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一、认识食品质量管理

食品安全指的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那么,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通常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食品自身因素,一个是人为因素。后者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而食品质量管理就是为保证和提高食品生产的产品质量或工程质量所进行的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检查,处理及信息反馈等各项活动总称,它是食品工业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加强食品质量管理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它具有全面性、系统性、长期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社会经济。但我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给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不够。我国食品行业在原料供给、生产环境、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都存在严重的不适应性。特别是近年来,一些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惟利是图,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不按标准生产,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滥用添加剂,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致使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如山西溯洲毒酒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禽流感事件等等,直接危害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严重打击了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人们对食品谈之色变,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构成了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因此,食品质量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是老百姓生存最基本的要求,食品质量安全没有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没有保证。

三、食品质量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1、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食品生产,流通环节比较多,如不注意加强质量管理,保证食品卫生的要求,很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从而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造成生命危险。搞好食品质量管理,可以预防、减少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有助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2、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提高食品企业的经济效益。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品损失和浪费,减少原材料,动力和工时的消耗,降低产品的成本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用比较少的消耗生产出更多更好的食品尽快占有市场,易于销售,从而缩短库存时间,加速资金周转,同时,不断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3、食品质量管理与国际贸易的相关性 加强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企业按国际通用标准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品质质量管理,提高出口食品质量,促进食品出口;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提高检测检验水平,提供有利的质量保证,推动食品的出口。

四、食品质量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措施

第3篇:安全食品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质量管理 食品卫生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1、 认识食品质量管理

食品安全指的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卫生则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2]。那么,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通常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食品自身因素(如毒蕈),一个是人为因素。后者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而食品质量管理就是为保证和提高食品生产的产品质量或工程质量所进行的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检查,处理及信息反馈等各项活动总称,它是食品工业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3]。加强质量管理是全面提高生产及产品质量的前提,要保证高质量的生产和产品,食品质量管理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它具有全面性、系统性、长期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2、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社会经济。但我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给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不够。我国食品行业在原料供给、生产环境、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都存在严重的不适应性。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目前,由致病微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是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构成的最明显威助。特别是近年来,一些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惟利是图,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不按标准生产,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滥用添加剂,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致使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如山西溯洲毒酒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禽流感事件等等,直接危害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严重打击了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人们对食品谈之色变,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构成了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因此,食品质量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是老百姓生存最基本的要求,食品质量安全没有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没有保证,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

食品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关键点(HACCP)系统和ISO9000标准系列都是行之有效的食品卫生与质量控制的保证制度和保证体系。食品良好操作规范(GMP)是食品企业自主性质量保证制度,是构筑HACCP系统和ISO9000标准系列的基础,HACCP系统是再严格执行GMP的基础上通过危害风险分析,在关键点实行严格控制,从而避免生物的化学和物理的危害因素对食品的污染。ISO9000标准系列是更高一级的管理阶段,包含了GMP和HACCP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系统性和法规性已成为国际通用的标准和进入欧美市场的通行证。这些保证制度和体系已被时间证明对确保食品卫生与安全是行之有效的。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注意往往是一些普通原则,必然缺乏针对性,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较长时间的磨合。GMP,HACCP,ISO9000标准三者在内容上重复之处颇多,因此学术界认为应推行一种针对性强,易于操作的规范制度。

4、食品质量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4.1 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食品生产,流通环节比较多,如不注意加强质量管理,保证食品卫生的要求,很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从而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造成生命危险。搞好食品质量管理,可以预防、减少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有助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4.2 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是提高食品工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食品工业产品能否占有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基本上取决于产品的质量状况。

4.3 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提高食品企业的经济效益 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品损失和浪费,减少原材料,动力和工时的消耗,降低产品的成本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用比较少的消耗生产出更多更好的食品尽快占有市场,易于销售,从而缩短库存时间,加速资金周转,同时,不断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4.4 食品质量管理与国际贸易的相关性 加强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企业按国际通用标准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海关等部门依照我国的法规对进出口食品质量和安全进行严格管理,对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是必不可少的。在进入WTO以后,我国的对外贸易经常面对如何对待进口对象国的贸易技术堡垒。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品质质量管理,提高出口食品质量,促进食品出口: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提高检测检验水平,提供有利的质量保证,推动食品的出口。

5、食品质量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措施

我国现在还存在将食品卫生管理代替食品质量管理的趋势,食品质量管理工作至今没有得到重视。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加快食品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完善管理机构设置,是提升我国农业产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尽快组建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认证机构,积极开展“安全食品”、“绿色批发市场”、“绿色零售市场”和“绿色生产线”的认证工作。在食品安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食品安全工作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4]。第二,积极引入先进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认证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第三,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宽、时效性强的食品供求、交易、价格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和监测抽检预警网络系统,搞好食品供求、卫生质量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第四,加强食品安全设施体系建设。第五,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快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企业、公民都认识到食品安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共同推进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6、总结

综上所述,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作用具有重大的意义,作为食品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应懂得食品质量管理的基础知识,应从整体上把握质量管理的共性,以指导更好的学习和应用先进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产品的质量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竟争的利器,也是对广大消费者认真负责的重要表现,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树立良好的品牌。

参考文献:

第4篇:安全食品的知识范文

一、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立法视角立法在保护食品添加剂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不但有助于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对整个社会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特别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我国而言,立法的这种积极作用显得尤为突出。此外,立法对于完善企业自治和政府监管也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从而间接影响食品添加剂安全的保护水平。郭斌基于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比较研究指出,无论一国的食品市场是否发达,法律条文的设计水平都与该国食品添加剂安全保护水平呈正相关[1]。自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通过后,学界围绕该法展开了丰富的研讨,为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提供了良好的背景,并且以此为基础不断深化和拓展。

1.对《食品安全法》的基础性研究

纵观现有基础性研究,对食品安全法测度的探讨大致是围绕测度理念、测度标准和测度内容3个角度展开。首先,在理念上,孙效敏指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理念存在三大不足: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不足、对食品标识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对充分发挥消费者制衡作用认识不足[2]。鉴于此,其重构了包括政府信息化和消费者参与性等在内的立法保护测度体系。其次,在标准上,有学者提出应当运用监管资源整合度、监管机构运转协调度、监管主体行为规范度等指标测度食品添加剂领域的立法效率,促进食品添加剂立法保护水平的提高[3-4]。最后,在内容视角上,杨明亮等人认为《食品安全法》相比起原有法律,在公民权利、生产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政府监管职责上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的运行过程和实际效果都应当成为测度食品安全立法保护水平的有效内容[5]。

2.对食品添加剂立法研究成果的拓展

鉴于《食品安全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学者们主要从构成体系、立法主体以及研究跨度这3个方面加以修正和拓展。

(1)构成体系拓展。魏益民基于风险分析原理和食品安全学原理的研究分析,提出食品添加剂的法律保护还应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市场准入标准作为测度立法体系完备与否的指标[6]。同时,他还指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造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范围的不明确,进而表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也是衡量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6]。李晓瑜等人认为在立法体系系统化的过程中应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作为测度法律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之下,这一指标还应当涵盖消费者权益维护、产业技术发展、管制技能配套和国际标准衔接等重要指数[7]。

(2)立法主体拓展。学界普遍观点认为,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应当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去,而这一参与机制必须建立在与现有立法主体有效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因此,应当将立法活动的透明度、公开度以及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消费者的参与作为测度食品添加剂立法保护水平的指标加以重视。殷静等人提出从内在动力与专业技能的角度出发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维权组织也应参与到相关立法过程中去[8]。

(3)研究跨度拓展。学者们从纵向和横向2个方面进行研究测度的跨度拓展。首先,在横向测度方面,学者多以美国、日本和欧盟的相关立法为对象进行比较研究。这些国家因其较为成熟的食品市场和较长的食品添加剂运用历史,在准用制度、管理法规、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立法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刚晓宁对美国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体系的研究不难看出,法律概念的准确性、特殊立法的针对性、相关立法的互补性和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是精确测度食品添加剂法律立法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9]。刘春青等人基于对欧盟指令式立法的研究,提出采取“混合体系”即基本法与单行指令相互配合,并应将科学评价和协商作为测度立法水平的指标[10]。汤川宗昭认为日本的食品添加剂立法体系与美国有相似之处,并认为审批程序指数也是测度食品添加剂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准[11]。其次,在纵向测度方面,学者将食品添加剂安全保护立法指数的时间跨度扩展到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杨明亮等人对《食品安全法》与之前的《食品卫生法》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新法的颁布优于旧法的修改,进而将规范生产行为、推行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和实行风险分析管理与规范行为、控制关键点和保护个体这3个测度指数相联系,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可以有效测度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科学性和先进性[5]。

二、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执法视角就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而言,执法效率可能比立法本身更加重要,执法的充分、有效性能够抵消立法不足带来的部分不良效果。从多年的研究和实践中可以看出,许多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相应法律常因为执行环节的不畅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欧美学者以执法经济学为基础进行研究,认为执法效率在转型期国家远比法律制定更加重要,因为它能产生一种更为直接的作用[12]。执法从主体角度可以划分为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2种机制。私人执法理论认为,私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揭示和调查,进而通过调解和诉讼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正,这种私人执法一旦成功,执法者便有权获得其执法行为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反之则应当赔偿被告损失[13-1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也从私人执法的角度构建了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指数,从其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有权进行包括提讼在内的私人执法行为。由此可见,尽管在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重要性的系统比较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但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立法实践的角度出发,逐步完善和协调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测度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p#分页标题#e#

1.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公共执法视角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学者主要从权力协调、资源配置和效果导向3个视角来建立并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公共执法测度。首先,从执法权力角度出发,执法者权力界限的明晰合理直接影响执法的成败;其次,执法机构须具备充足的执法资源,从而保证其执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最后,公共执法的效果导向是对整个执法体系实效性的检验和评价,是直接反映执法效率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指数。总之,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就必须对执法的权力、资源和效果3个视角的测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与考量。

(1)基于权力协调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以权力协调为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要求的是执法主体能否具有法定的正式权力,不同执法机构之间的权力能否做到相互协调、权责明晰。基于我国现有执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划分,华晨泓提出了包括执法主体统一性、行为协调性、水平一致性、过程公平性以及司法系统的高效性和体系的完备性在内的公共执法指数,应当从这些指数出发,不断完善食品添加剂执法中的“接口对接”[15]。袁丽铭等人则从执法客体的特殊性和发展状况方面进行逆向考察,指出有必要按照食品添加剂企业规模及行业的特殊性来设计具体的研究指数,区别监管,针对不同级别企业采取有区别的具体执法措施[16]。

(2)基于资源配置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以资源配置视角进行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重点在于以执法者对其执法行为的资源投入为前提,进而对掌握不同类别资源的执法主体能否充分投入食品添加剂的法律保护、提高执法效果和执法水平进行分析。早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学者就指出,公益领域的安全风险应该归属于公权力机关的管制范围,因为他们更具有管制的资源。在我国,拥有法定权力的执法机构往往并非这种权力的行使者,因此,相比起权力协调视角,基于资源配置的公共执法测度避免了对于执法者法定权力划分的过分依赖,进而弱化了我国执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权力界限不明晰对公共执法成败所带来的现实困难。刘春青等人研究表明,政府掌握着重要的执法资源,其执法资金保障、专业技术队伍以及预防、检测的设施、设备都应作为衡量公共执法力度的重要指数,而食品行业协会则应当运用其对本行业技术、规范的了解和在行业成员中的公信力资源对政府部门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进行补充[10]。徐剑锋等人则认为消费者维权组织应当将消费者个体较为单薄的救济能力加以整合,使私力救济转为社会公共执法资源[17]。

(3)基于效果导向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基于效果导向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重点在于强调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所带来的社会实效性,即对于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的社会认知和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从张志光[18]、宣海林等[19]的研究可以看出,学界当前构建了2组变量来测度公共执法效率,一组用以测度政府行政执法效果,包括当地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数量及频率、行政处罚力度、当地食品企业的数量和其纳税在当地财政中的所占比例等重要指数;另一组用以测量法院司法效果,包括法院受理食品侵权案件数量及所占全部案件比例、结案数与受理数的比例、涉案人数与当地人口关系、案件理赔数额与实际损失等指标。然而,在行政执法效果的测度上,由于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指标测度的准确性难以充分保障,同时,司法效果的测度指数中并未包括被告结构分析、取证难度、原告构成等重要指数,测量范围偏小、精度不足。

2.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私人执法视角虽然全面的私人执法改革在当下显得并不切合实际,然而这种私人执法行为显然是现行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一种普遍现象[20],然而,从整个学界的研究焦点来看,这种执法测度的研究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私人执法视角的研究测度以不同的私人执法主体为切入口大致可分为:生产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消费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和公共媒介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生产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针对性,对于日益复杂、不断变化的食品添加剂市场有很强的适应能力,但却缺乏实践论证和制度保障;消费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具有普遍性和全面性,是学界研究和执法实践的重点所在,然而其针对性不强,且执法的现实阻力较大;公共媒介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有广泛性和同步性的优势,已在日常执法实践中得到丰富的验证和肯定,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制度规制而发生的不当执法行为,往往会对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产生如社会恐慌现象等诸多不利影响。

(1)生产者行为视角的私人执法测度。长期以来,国内学界都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自律能力和违法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研究指数。范正伟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诚信生产者会因同行业违法生产者的添加剂滥用行为在一定时期和市场范围内发生生产成本的相对提高而造成利润受损;同时,滥用食品添加剂带来的社会问题对于该食品的整个生产领域都会造成深远而广泛的负面效益,而诚信生产者在其中往往成为不法厂家的“替罪羊”,故应将诚信生产者对同行业违法生产者的执法行为和途径作为一项重要的私人执法指数加以考量[21]。在西方,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22]则从生产者行为及责任的角度出发,从行为方式指数、责任主体指数、承担形式指数等方面进行生产者私人执法研究。

(2)消费者行为视角的私人执法测度。孙燕明和王虎等人从消费者行为视角切入进行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私人执法测度研究。孙燕明聚焦于消费者私人执法的重要性,基于对消费者自我维权情况的调查数据提出了包括参与意识指数、参与程度指数、参与渠道指数、参与效率指数和参与机制指数在内的5个私人执法指数。他认为,在现有条件下消费者参与机制短缺及参与意识的淡薄、参与程度与效率不高、参与的渠道和途径不畅都是造成我国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23]。王虎等人的研究基于对消费者主体弱势地位的充分考量,更为关注消费者私人执法的内在动力指数研究。消费者私人执法的内在动力指数可分为执法保障性指数和执法激励性指数。其中,前者包括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举证责任,延长诉讼时效,降低诉讼成本及必要时运用公益诉讼机制4个方面;后者主要是指培养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制主体对食品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标准,推动消费者在私人执法中内在动力的提升[24]。#p#分页标题#e#

(3)公共媒介行为视角的私人执法测度。尼克·史蒂文森将媒介行为及媒介对社会文化的影响与立法、司法和行政上升到同样的高度,从这一测度入手进行的研究重视公共媒介对社会控制所产生的效能,这种效能不仅决定大众对事物的态度和认识,甚至能改变其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25]。学界对近年来大众媒体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并以公共媒介行为为立足点测度私人执法力度。周善、叶芳认为,由于媒介产业竞争的加剧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在遭遇食品添加剂引发社会安全问题时,其往往存在着报道专业性过强、夸大事实宣传、缺乏科学分析等问题,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心理和执法准确性的下降[26-27]。苏金远等人以社会“从众心理”和媒介在“公共领域”中的舆论强化作用为切入点,提出媒介行为应当以社会责任感为底线,充分发挥“传声筒”和“扩音器”的作用,用权威性提高信息的准确度;用连续性提高信息的可信度,进而在“公共领域”内对消费者进行良好的教育和宣传;与生产者进行合理的“媒介公关”互动,全面提升媒介在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避免相关信息的传递错误与扭曲[28]。

三、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展望

总体来看,学界当前对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研究是从立法、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3个测度展开。纵观这3个研究视角的完善过程,其发展的态势具有不平衡性,立法视角的测度研究起步较早,成果丰富,公共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在我国备受关注且影响深远,相比之下,私人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受到重视的时间不长,发展较为缓慢。同时,各个视角的研究测度内部也存在着发展与完善的不平衡性,以公共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为例,学者的研究视线大多聚焦于如何促进行政执法者的权力协调和资源配置之上,忽略了效果导向对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公共执法的重要推动与定位作用,同时学界对法院作为执法者的公共执法行为研究甚少,造成了司法效果测度指数的严重匮乏,进而使其测度的准确性大打折扣。综上所述,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还远未成熟,还需要不断深入、系统地拓展和完善,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对现有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进行完善与突破。

1.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视角的多维化

首先,相对于立法与公共执法视角,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私人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有待加强。其次,在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上,关于立法与执法、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测度视角的比较研究,以及由此而展开的对不同研究视角的相对重要性和有效性的探讨也需要去尝试性地开拓。最后,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不仅是法制问题,也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一种集中外现,故无论是在立法、公共执法、私人执法之任何一种视角的研究中都应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加以考量。例如私人执法中的生产者行为视角,应将市场机制中的信用机制和产权机制加以考虑适当引入,通过强化品牌意识在食品企业中的树立,进而提高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总之,进一步在不同的位阶上拓展当前研究视角的维度,并对不同研究视角的相对重要性加以比较和探讨,去除现有测度体系的封闭性和保守性应当成为下一步研究工作的重点之一。

2.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指标的完善

在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指标的选定上,现有研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与模糊性。首先,现有研究要么侧重于权力协调视角的测度,要么侧重于资源配置视角的测度,而相对忽略了效果导向视角的测度研究。深化执法效果视角的测度研究有助于弥补当前由于执法体制障碍而带来的执法缺陷,提升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实际效果。其次,在现有不多的效果导向视角测度研究文献中,其研究的重点仍过分集中于行政监管主体的公共执法之上,而相对忽略了法院司法审理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从不完备法律理论看来,食品添加剂市场是一个损害行为标准化低和预期损害大的特殊市场,必须将法院司法审理与行政监管执法提升到同样的高度。再次,现有研究的测度指标存在着明显的不系统性和模糊性,范围偏窄。仍以法院司法效果视角的公共执法为例,现有研究仅将受理食品侵权案件数量、结案数与受理数的比例、涉案人数与当地人口关系、案件理赔数额与实际损失等浅层指标作为测度的依据,而缺乏如被告构成情况、原告取证问题、受损主体性别、受教育程度、年收入状况、高低端市场在所涉案件中的比例关系等更能深入反映公共执法效率的重要指标,进而给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的准确性造成了干扰。综合上述3点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在以后的研究中不断丰富与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的指标设计,进而更加全面、准确地度量真实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

3.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方法的整合

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测度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单一性。首先,现有研究要么依赖于执法人员的知识、经验,要么依赖于已有的法律文本,进行大量的文本分析。然而,这2种测度方法都存在局限性,执法人员较为重视对于本领域的实际操作情况的考察而使研究偏向主观,而过多的文本研究可能产生理论性过强但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因此,在以后的研究中可以将两者的研究方法加以结合来测度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其次,现有研究大多依赖于前人的成果进行文献分析,忽视了实证研究的重要作用。

文献分析法的优点在于分析成本低,工作效率高,能够为进一步工作分析提供基础资料、信息,其缺点在于收集到的信息不够全面,且这种信息也多为二手信息,有可能影响测度的准确性,实证研究则可以很好地弥补这一不足。因此,在进行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测度研究时可以将文献分析与实证调查相结合,从而既保证研究的效率性又提高研究的精确度。

第5篇:安全食品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支队 涉食犯罪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On Problems for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Establish

Food Safety Team and Countermeasures

XU Wenqing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 Railway Police College, Zhengzhou, He'nan 430053)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food safety problems and frequent, showing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system and the regulatory system in the regulation.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ombat criminal activities involving food, forming a strike force with existing regulatory authorities in some areas of China's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to establish a food security detachment, directly involved in criminal activities involving food cracked. In this pap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atus quo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China on food safety, food safety and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detachment may be faced and solutions for analysis, aimed at better regulation of food safety services.

Key words food safety; food safety team; crimes involving food

1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1.1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涉食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如:三聚氰胺事件、塑化剂事件、瘦肉精事件、苏丹红事件、毒胶囊事件等,这些涉事企业大到在国家范围内都具有影响力的老牌知名企业,小到家庭作坊,这些涉食违法犯罪活动令人怵目惊心,国人为之惶恐、为之愤怒。①总结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逐渐凸显。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食物中毒而需要就医的人数在30万左右,涉及到各个年龄段的人群,涉及的食品种类繁多,样式多样,并且这一数字有逐年递增的趋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大家避免不了,而又热门的话题。

(2)食品安全犯罪社会危害性加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技术和工业原材料被应用于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致使现在生产的不安全食品种类繁多,规模庞大,并且这些食品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成分。相对于传统的制假来说,现在的制假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3)食品安全监管出现漏洞。政府有各种食品监管部门,如:食药、工商、质检、环保等,但是这些单位在监管食品安全的时候往往以罚代管,发现问题多以罚款了事,很少深挖源头进行惩处。这种监管行为很难对制假售价行为造成实质性的打击,从某种意义上说反而助长了制假售假行为。同时现有各执法部门大多各自为战,因而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1.2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技术的出现,制假、售假的手段较以前有较大发展,致使涉食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诈,真假难辨。部分不法分子在受到打击之后,并没有消停,而是变换手法和方式,以更加隐蔽方式进行着违法犯罪活动。并且现在的涉食违法犯罪活动,呈现由分散的、小规模的作案向专业化、集团化发展的趋势。

2 建立食品安全支队可能面临的问题

2.1 食品种类数量庞大,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食品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新技术、新科技的应用,带来市场上食品的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的同时,涉食犯罪分子的手段和水平也越来越高,越来越隐蔽、狡诈,并且有一种向专业化发展的趋势,此类犯罪行为的侦破需要一定专业知识的支持,这意味着无形中加大了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难度。因此,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支队,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弥补支队民警在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欠缺。只有这样,才能支队才能自主、及时的发现涉食犯罪行为,正确的对犯罪现场进行保护和取样。

2.2 公安机关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可能会影响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及市场秩序

依法律规定,食品安全信任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的制定、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活动由工商、质检、药检等部门监督管理。②从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其并没有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其中承担的任务,若公安机关成立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支队后,其执法权未得到正确使用,可能会加重涉食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甚至还会引起公众对于公安机关权利涉及面太广的不满,从而影响市场经营秩序,还可能会影响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正常工作。

2.3 食品生产点多而分散,警力需求量大

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是制假、售假的聚集地区,即使在市区内,一些制假窝点也比较隐蔽。支队成立以后,除了处理群众举报案件之外,就是对重点区域进行排查。这种情况无疑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可能难以及时发现涉食安全隐患。同时,在接举报后,可能由于警力不足,造成抓捕不及时,或者使相关犯罪分子流窜、销毁证据等问题。

3 解决对策

3.1 加强同级政府和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由于食品安全侦查支队的建立使得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参与度加大,同时基于该支队还负有追究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使得公安机关在食品领域的权利增大,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内部的出现而影响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使得加强同级政府和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显得十分重要。只有加强同级政府和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才能防止警察权力扩大化,也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依法行政,使得该支队作风正气,更具战斗力。

3.2 加强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学习

面对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食品,鉴别其真伪涉及的知识面广,目前新建立的食品安全支队不具备完成诸多基础性业务的能力。因此,使支队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显得尤为必要,通过专业技能的培训能增强执法人员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认识,为后续公安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保障。加强支队执法人员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和方式,能够在处置涉食犯罪案件、打击涉食犯罪不法分子时依法行政。同时还可以借助质检、药检部门的力量,为涉食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支持。

3.3 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涉食犯罪活动多在黑作坊和小企业里发生,多分散在偏僻隐蔽的地区而不易被察觉,同时警力也十分有限。实行“网格”化的监管模式将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谓“网格”化即将辖区分割成网格,将其分别分给固定民警,负责该区域内的日常巡逻、走访、调查等日常任务,有利于民众及时向负责的民警反映情况,一旦某个区域内发生问题可以迅速追究负责民警的责任,最终实现警力资源的合理调配和对整个辖区无死角式的掌控监管,将有效地遏制和减少涉食犯罪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3.4 坚持“以防为主”的原则

如今,严峻的涉食犯罪形势和狡诈、隐蔽的犯罪手段使得公安机关面临空前的打击压力。传统的依靠媒体曝光或食品出现问题后,公安机关才介入调查的模式需要改变。食品安全支队应提高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牢固树立“以防为主”的原则,自主侦查,主动出击,将问题食品消灭在端上餐桌之前,只有这样“以防为主”的原则才能真正发挥出作用。

公安机关建立的食品安全支队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刚开始开展工作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诸多困难,在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方式、与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等方面还需不断完善。

注释

第6篇:安全食品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 塑料制品;食品安全;危害

文章编号:1005-6629(2010)08-0066-04 中图分类号:TQ325.1 文献标识码:E

随着塑料工业的飞速发展,形形的塑料制品充斥了人们的生活,它们由于轻盈,方便,美观而被人们青睐。但是近年来出现的奶粉包装袋苯含量超标、食用油塑料桶的增塑剂等事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的恐慌。这是由于塑料制品本身的有害成分和使用不当悄悄地影响了食品的安全从而威胁到人们的健康。

1 食品包装用塑料的安全问题

1.1相对安全的塑料制品

在用于食品的通用塑料中,由聚乙烯和聚丙烯制造的塑料制品相对安全。

(1)聚乙烯(PolyethylenePE)

聚乙烯是由乙烯单体聚合而成的,其分子式为

,为非极性分子。聚乙烯无味无毒,有良好的耐低温性、化学稳定性、加工性,但耐热性不高。它主要包括低密度聚乙烯(LDPE)、中密度聚乙烯(MDPE)和高密度聚乙烯(HDPE)。常用的是LDPE,具有橡胶状的弹性,防湿性好,化学药品的抵抗性强,在生鲜食品的包装上广泛使用,可以作为层压薄膜的内层材料而使用;MDPE具有耐寒性,所以用于冷冻食品或低温的生鲜食品上;而HDPE成型为瓶的较多[1]。

(2)聚丙烯(Polypropylene, PP)

聚丙烯是由丙烯单体聚合而成的,其分子式为

,聚丙烯的耐热性(可达150 ℃)在通用热塑性塑料中最高[2],但低温脆性大且耐老化性不好,因此在生产工艺中要加入抗老化剂。它无味无毒,是可进行高温热水消毒的少数塑料品种之一。它可用于制作日用品中的微波炉餐具、食品包装膜等。

上述两种塑料都是氢饱和的聚烯烃,与其它元素的相容性很差,因此加入的添加剂种类很少。而且其中未完全聚合的单体含量极微,即使有未被聚合的,单体其毒性也非常低,因此使用它们的塑料制品较为安全。但保证安全的前提是要根据它们的性质恰当的使用,如聚乙烯与脂肪烃长期接触会溶胀或龟裂。我国聚乙烯成型品要符合卫生标准GB9687―1988,聚丙烯成型品要符合卫生标准GB9688―1988。

1.2存在安全隐患的塑料制品

很多塑料制品都存在不安全因素,下面主要介绍几种常用塑料的安全问题。

(1)聚氯乙烯(Polyving Chloride, PVC)

聚氯乙烯由氯乙烯单体聚合而成,其分子式为

,由于有极性基团―Cl的存在,使分子产生极性,增强了分子间的作用力。强度、硬度、刚度均高于PE,但热稳定性、耐寒性、 耐老化性较差,只可在-15~60 ℃间使用[2]。 纯PVC本身是无毒的,它的安全性问题主要是残留的氯乙烯单体、 添加剂(如增塑剂和热稳定剂等)和降解产物溶出造成的食品污染。

残留的单体氯乙烯在体内可与脱氧核糖核酸(DNA)结合产生毒性,进入体内的氯乙烯主要通过肝微粒体细胞色素P450酶(CYP2E1)进行代谢,中间代谢物氧化氯乙烯(CEO)是双功能烷化剂,可直接与DNA共价结合,形成DNA加合物,引起DNA碱基配对错误,诱导基因突变[3]。氯乙烯毒性主要表现在神经系统、骨骼和肝脏,是一种致癌物质。长期在含氯乙烯环境中工作的人,可出现神经衰弱综合症及四肢末端麻木等周围神经炎症状。严重者可出现肢端溶骨症及手指麻木疼痛等雷诺氏综合症症状。由于氯乙烯的毒性,各国对聚氯乙烯制品中氯乙烯残留都做了严格规定,如中国、日本、英国、美国、法国、荷兰、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规定应小于1 mg・kg-1; 法国、意大利、瑞士规定聚氯乙烯制品中氯乙烯向食品迁入量应小于0.005 mg・kg-1 [1]。我国还规定聚氯乙烯成型品应符合卫生标准GB9681―1988。

增塑剂主要有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 己二酸类、环氧类以及磷酸酯。其中PAEs增塑剂都有一定的毒性,而且它与塑料基质之间没有形成化学共价键,因而在接触到包装食品中所含的水、油脂时便会溶出,这将严重影响到人的生殖系统、免疫系统和神经系统, 并威胁到人的生存。如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是有致癌作用的增塑剂,在使用时会释放到空气中,干扰人体正常的内分泌功能,改变机体泌尿生殖器发育而引起一系列不良后果[4]。

为了抑制聚氯乙烯的上述热降解反应,通常加入硬脂酸铅盐、镉盐等作为热稳定剂,其毒性较大。铅主要损害人的神经系统、造血系统、肾脏和消化系统,有致畸、致突变性。镉经血液转运至全身,主要分布于肝和肾,它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现各国公认允许用于食品包装用塑料的热稳定剂有钙、锌、锂脂肪酸盐类[5]。

由于聚氯乙烯存在上述种种安全隐患,所以现在我国规定它不得用于制作食品的用具、容器、生产管道和运输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1]。

(2)聚苯乙烯(Polystyrene, PS)

聚苯乙烯是以石油为原料制成乙苯,乙苯脱氢精馏后得到苯乙烯,再由苯乙烯聚合而成,分子式为。它无毒无味,但抗冲击强度低,

易脆裂,不耐高温。它的安全问题是常残留有苯乙烯、乙苯、异丙苯、甲苯等挥发性物质,有一定毒性。关于苯乙烯单体的残留量,美国FDA(食品药物管理局)规定小于1 %,英国、荷兰、中国等规定小于0.5 %[6]。我国还规定聚苯乙烯成型品应符合卫生标准GB9689―1988。

(3)聚碳酸酯(Polycarbonate, PC)

抗冲击性和透明度,它的耐热、耐寒性好,使用温度范围广(-130~130 ℃)[2]。

PC可用于制作太空杯、饮用水周转桶等。但是双酚A被确认为类雌激素样物质,长期接触会对人造成生理功能上的改变。如它可对前列腺的发育产生微小影响,在婴儿刚刚出生时看不出来。但当婴儿长大后,就会逐渐出现病症,如前列腺肥大和前列腺癌[4]。聚碳酸酯的成型品应符合卫生标准GB13118―91。

(4)酚醛树脂(PF)和氨基树脂(AF)

以酚类化合物与醛类化合物缩聚而成的树脂称为酚醛树脂,其中主要是苯酚和甲醛的缩聚物,其结构式为:

由于是在催化剂催化下经缩聚反应生成,因此酚醛树脂中可能存在甲醛和苯酚的残留物,酚具有凝结组织中蛋白质的作用。氨基树脂是一种具有氨基官能团的原料(如脲、三聚氰胺)与醛类(主要是甲醛)经缩聚反应而制得的聚合物,主要包括脲-甲醛树脂(UF)、三聚氰胺-甲醛树脂(MF)。脲醛树脂和三聚氰胺制造的食具在使用过程中均能游离出甲醛迁移到食品中。甲醛是细胞原生质毒物,对神经系统、免疫系统、肝脏等都有严重毒害,具有致畸、致癌作用。进入人体的甲醛能和蛋白质的氨基结合,使蛋白质变性,扰乱人体细胞代谢[1]。我国规定食品包装用的三聚氰胺成型品应符合卫生标准GB9690―1988。

为了避免上述种种安全问题,我国对各类食品用塑料及其制品制定了相关的卫生标准,如表1所示。

塑料制品的安全问题除了未聚合的游离单体、降解物质和添加剂等向食品中迁移外,还有印染后有机溶剂向食品的迁移问题。因为塑料是一种高分子聚合材料,聚合物本身不能与染料结合。当油墨快速印制在复合膜、塑料袋上时,需要在油墨中添加甲苯、丁酮、醋酸乙酯、异丙醇等混合溶剂,这样做有利于稀释和干燥,却使包装袋中残留大量的苯类物质。苯类溶剂的毒性较大,被美国FDA(食品药物管理局)列入可致癌化学品,此类溶剂如果渗入皮肤或血管,会随血液危及人的血球及造血机能,损害人体的神经系统,甚至导致白血病发生[7]。此外还有塑料材料阻隔性差异导致的食品污染问题,塑料包装表面污染问题以及再生塑料制品的应用问题等。然而塑料制品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威胁除了本身的安全问题之外,还可能是使用不当造成的。塑料制品往往在盛装不同食物或处在不同的包装环境下(如高温、冷冻、油脂等),也会产生安全隐患,这些均会危害到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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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型安全的塑料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塑料制品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科学家做了各方面的努力,如改善已有塑料性能、开发新产品、运用抗菌技术、多层复合共挤技术和纳米技术等。目前,国内外广泛认可的新型安全的可用于食品包装的塑料有生物降解塑料、高阻隔性薄膜等。

2.1生物可降解塑料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研制开发安全且环境友好的塑料――生物可降解塑料。完全生物降解塑料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微生物降解塑料,这类塑料是微生物以有机物碳源为食物通过发酵合成或利用转基因植物生产的,可被许多微生物完全降解[8]。聚羟基链烷酯(PHAs)是其中一类,聚-3-羟基丁酸酯(PHB)是PHAs的典型代表。这些塑料都具有很好的生物降解性、生物相容性且无毒。如PHB是一种新的塑料替代品,将其用于食品包装,既能保持水分,阻止氧气进入,又能降解,减少环境污染[9]。第二类是合成高分子型生物降解塑料,它是指利用化学方法合成制造的生物降解塑料。如聚乳酸(PLA)就是以糖蜜、淀粉等原料发酵制成乳酸,再通过共聚改性等化学手段合成的。其物化性质与聚苯乙烯相似,但它有良好的抗溶剂性、防潮、耐油脂且无毒,可用于加工成薄膜、包装袋、一次性快餐盒、饮料瓶等。第三类是天然高分子生物降解塑料,它主要利用植物的淀粉、纤维素、半纤维素、甲壳素、大豆蛋白果胶和木质素等制成。淀粉基生物降解塑料可用于制造食品包装袋和一次性餐具等。

2.2高阻隔性薄膜

高阻隔性薄膜具有阻氧气、阻水蒸气、阻油、透明的特性,能够对食品起到保质、保鲜、保风味以及延长商品货架寿命等作用。目前常见的高阻隔薄膜材料有PVDC(聚偏二氯乙烯共聚物)、EVOH(聚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尼龙MXD6(甲胺类聚酰胺)、SiOx镀膜等。PVDC具有高度阻氧和高度阻湿的性能,且具有良好的柔韧性、低温热封性、耐油、耐腐蚀性[10]。它与PS、PP等树脂的多层共挤出物可用于奶制品、果酱等真空包装。EVOH既具有乙烯聚合物良好的加工性能又具有聚乙烯醇的高气体阻隔性,还有优异的透明性、光泽度、耐油性等性能[10],可用于蛋黄酱、番茄酱等食品包装。SiOx镀膜材料透明且可用于微波炉中,如GT薄膜,它是以PET膜为基材,在其表面沉淀SiOx蒸汽而形成的一种高阻隔性保鲜膜。它的阻隔性不会因温度和湿度的变化而改变,能阻止外界异味渗入,有较好的环境适应性,是新型的功能性果蔬包装材料[11]。此外还有我国自主创新研发的改性聚乙烯醇(PVA)涂布薄膜,它的气体阻隔性能优异、成本低廉、能较长时间保持食品原味,且可降解无污染,是理想的环保型高阻隔性材料。

2.3其它新型塑料

PEN(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是一种新型的塑料包装材料。它的结构与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相似,是用萘环代替了PET的苯环。它的热收缩率低、长期耐热性好、耐酸耐碱且气体阻隔性好,对有机溶剂吸附性小,本身游离、析出性也低,有很好的卫生性能,美国FDA已允许它用于食品包装[12]。它主要用于啤酒包装和软饮料包装。此外,国内外还研制了抗菌塑料、吸氧(吸乙烯)等功能性塑料和纳米复合包装材料等。这些“安全、健康、环保”的新型塑料制成的塑料制品不仅缓解了资源与环境的问题,也给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带来了福音,其应用前景十分可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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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安全食品的知识范文

全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是质量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食品加工小作坊作为一种现实存在,也给于监管工作提出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那么,如何管理它们,使它们在具有食品安全的保障下,合理的为市场经济做出积极贡献,成为当前基层质监部门思考的主要问题。以下就如何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几点个人建议。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拓展监管能力。

当前质量监管的主要矛盾是监管职能不断深化与监管工作人员缺乏,造成监管人员少、监管地域广,无法对食品质量进行及时、有效的全面动态监管。针对这种情况,应充分利用乡镇质监员、农村公共安全员这些对当地环境熟悉的人员,实行监管就近、及时反映的策略,建立由乡镇质监员、食品安全专管人员、农村公共安全员组成的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通过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的建设,使食品安全监管的触角延伸至各个行政村,实现纵横交错、紧密结合,让质量监管频繁化、日常化,以解决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人少、事多、任务重的难题。

二是出台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管理法规,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职责。

尽早出台符合管理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法规与规范其生产环境,从根源对其进行改进。现在社会上存有对小作坊监管出现谁都不管的现象,曾经有媒体就一家卤味店的卫生状况分别向工商、卫生、质监三部门反映,但“谁来管”的问题未得到明确答复。由于职能部门在对小作坊监管的职责不明,给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盲点,“非法”食品加工小作坊数量剧增。大量原来有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食品加工小作坊,由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原有的卫生许可证废止,工商部门也因此不再对其营业执照进行年检,并对未年审的单位注销其营业执照,致使出现大量既无证又无照的“非法”食品加工小作坊,小作坊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因此被职能部门相互推来推去,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种现象实在令人担忧。为此,建议人大加快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立法进程,尽快解决小作坊监管中存在职责不清,职能不明的问题,厘清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档,给食品质量安全留下隐患。

三是加大食品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普及,做好引导工作。

第8篇:安全食品的知识范文

从食品行业的角度来看,行业本身受经济利益的诱导,存在着诚信缺失与道德滑坡的情况。食品行业中存在着欺诈消费者、造假等严重不顾及食品消费者的安危的行为,如行业内滥用添加剂,甚至用工业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现象比较严重。行业本身在食品安全监督能力方面的缺失进一步引发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的出现。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政府行为来看,我国在监督管理体制作用的发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采用的是由包括农业、卫生、质检、工商以及科技等十几个部门分管的方式,这些部门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以及各自的规章制度对食品安全进行管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这些管理部门的质检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以及沟通协调制度等进行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效率较低,在政府不同部门的联动中缺乏核心的监管主体,普遍存在着多头执法的情况。

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方面来看,从2010年开始,我国先后制定与修订了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一些基础标准,如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虽然如此,但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仍旧存在着法律体制不健全的问题。除了现有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存在一定的冲突外,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也较为落后。20世纪英国就已经在食品安全标准中采用了80%的国际标准,日本则达到了90%以上,而我国现有的国家食品标准中只有40%左右采用的是国际标准。简而言之,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虽然较以前有了一定进步,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面对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尤其是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导致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亟待优化。

二、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一直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做出努力,但仍旧无法避免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市场经济与政府管理作为食品安全管理问题解决方案的模式已呈现一定的弊端。从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层面来看,包括食品在内的公共事务的管理,不仅仅需要政府的主导,同时还需要诸多社会性组织的参与。民间组织指的是除了我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以外的社会中介性组织。狭义的民间组织指的是由我国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同时纳入登记范围内的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笔者所述及的是狭义的民间组织。我国的民间组织在管理工作上的基本方针是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民间组织通过抓培育发展,来不断的建立自律机制,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来进行活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把自身没能解决好的事务交给民间组织进行管理,这样就可以扩大社会参与力量,来提高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效率。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也呈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这就促使一些国际组织以及各国的政府通过新的管理模式来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在这种环境背景下,包括民间组织在内社会力量的参与有效的弥补了政府管理所存在的不足,这与民间组织有着广泛的社会资源优势是分不开的,这些资源的存在推动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从消费者的层面来看,民间组织的存在可以通过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以及对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有效帮助来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效率的提高。如民间组织可以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的基础知识,让消费者能够做到从自身做起,进而有效的预防食品安全方面重大事件的发生。从食品生产者与食品行业发展的层面来看,民间组织的参与能够有效的对食品生产者和食品行业进行监督。如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发挥自身在信息传播方面的优势,促使政府和消费者更快的掌握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行业中存在的损害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能够有效的发挥其协调和联动作用。

我国的民间组织本身是在市场经济以及政府管理工作共同运作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这就使得民间组织自身比较了解市场经济以及政府管理中存在的弊端,因而能够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发挥自身在信息与资源方面的优势,有效的协调与联动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部门以及组织,进而发挥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综合力量所具有的作用,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总之,民间组织作为不断发展中的团体,其本身可以通过游说、舆论媒体及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开展社会工作,进而在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发展的同时,弥补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以及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题。也就是说,应不断推动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三、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建议

(一)制度方面的建议

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制度的支持。这就需要我国结合现有实际情况优化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条款的方式确定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所具有的社会地位。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情况来看,关于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发挥的法律条文缺乏较好的操作性,这就决定了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与此相关的管理办法,通过赋予民间组织一定专业方面权限的方式来提高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要不断的健全与民间组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给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奠定必要的环境基础。值得强调的是,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作为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主导要素,其所设定的平台,对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有着关键性的影响。政府应通过转变自身的职能,从制度的层面出发给予民间组织作用发挥的动力,进而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二)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的建议

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政府的指导与支持,应加强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合作。一方面需要政府不断提高对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信任程度与合作深度;另一方面需要政府与民间组织不断加强在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与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合作。简而言之,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建立合作的模式,不断地加强彼此的沟通与交流,理顺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两者的各项职能,进而有效的发挥政府与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不同优势,共同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民间组织间应加强合作

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民间组织间不断地加强合作。我国有着大量规模不同、发展程度不同的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本身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所受到的关注程度存在区别,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也存在区别,这就决定了民间组织作用的发挥需要彼此之间通过多种模式来加强彼此的合作。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民间组织之间在食品安全方面可以通过加强信息交流,或者建立专门的全国性的食品安全管理的协调组织来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协调组织通过章程和日常管理等结合的方式来对不同的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协调沟通问题进行处理,通过该组织的运作发挥出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各类优势,逐步确立食品安全管理中民间组织间之间有序配合的模式。

(四)民间组织应不断发展壮大

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大小与民间组织自身有着密切的联系。要想不断的深入发展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需要不断的推动民间组织在我国的发展。首先,应提高我国民间组织在筹集资金方面的能力,只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才能有效的奠定民间组织不断壮大的基础。这不但需要政府的相关支持,同时也需要民间组织将自身的理念、成功事例等多途径地传达给更多的公众,进而得到更多的支持。其次,民间组织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性。这就要求民间组织应通过人才战略的应用,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如加强对成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等。食品安全工作系统性与专业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民间组织应不断的完善自身的管理水平,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的专家委员会等方式来定期地进行专业性的评估。最后,民间组织还应不断的提高自身在廉洁自律方面的管理能力。进而有效的降低由于信任危机与道德风险等对自身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总结

第9篇:安全食品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守法;政府监管;司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79-01

一、问 题

最近几年,食品安全频繁曝光,从苏丹红事件到转基因问题,从地沟油问题到三聚氰胺奶粉等等。食品安全问题也引起了诸多媒体和群众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从《通知》中,我们能看到政府严惩决心,但是《通知》或许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我们更应该从事件本身反思中国法治中出现的问题。

二、反 思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却又无法杜绝?食品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为什么生产商敢胡作非为,政府的监管部门是否尽到应有职责?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企业守法意识淡薄;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立法和执法配合松散。

一个企业的道德标准和守法意识程度同时关系到国计民生和自身的发展,企业诚信价值和守法意识是法治国家形成的一个重要社会条件。从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可以看出有些厂家只考虑小成本追逐大利益,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地沟油到三聚氰胺奶粉致人死亡事件,足以暴露这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是不懂法,而有的是知法犯法。法治社会需要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等要素,而各种经济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市场经济能否发展良好且迅速也离不开企业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程度。但在经济体制转型期,市场体制遭到很多不成熟因素影响,有些企业在面对物质利益强大的诱惑力时难以把握自己,以至于突破了法律界限,不仅影响了经济主体的正当竞争,也损害了人民和社会的利益。这样势必阻碍了法治的发展。当一个企业道德价值标准低下又无视法律时,企业行为的后果会给社会带来很多负面效果,一方面是消费群体对整个行业产品质量的信任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是行业自身生存和发展也受到挑战和考验。所以,守法俨然已成为法治社会形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就发生这些食品事件来说,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值得怀疑。政府部门在市场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它除了适当调节还有监督管理作用,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管理。试问为何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有的在媒体报道后还在继续发生。相关政府部门到底如何监督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主动公开。”从《条例》里我们能看到政府制定法规的良好愿望,但在具体实时操作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制作、获取,而后记录或保存信息时是否如实、具体。公开信息是否及时、准确,这些值得商榷。这个执法过程中是否有监察人员监督,我们也不知道。在国务院针对《条例》提出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监督保障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协调机制规定,仅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举报监督机关,并没有指出检察机关是否主动履行监察职责情况。另外,行政机关在信息时可能还要与涉及机关协调、沟通和等待确定时间,这样可能影响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可见,《条例》反映的问题是存在的。食品事件不论发生在哪个环节,都需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媒体监督,主要依赖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其中少不了各监管部门间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消费者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有知情权,但在关乎消费者本身事件上总是最后知道,所以往往成为了受害者。政府的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人民知情权,在十七大报告中,政府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其中就有“保障民生”的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规定。由于各监管部门监督力度不够,本应该事前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却在事情发生后再用尽各种惩罚措施,这样对比严重后果的发生显得毫无效率。我们应该反思政府机制到底是什么以及如何达到机制的高效性。诸多食品事件本身对社会的影响不好,大大减弱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对政府部门功能的信心。法律的目的在于预防,而政府部门有力的监管恰可以节约社会成本并增加政府的运作功能。所以,有效政府监管是法治建设中民主、科学部分的体现。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制定了基本上涵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大量的法律、法规,可以说在法制的环节上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因此,中国法制实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怎么保证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正确的合理地实施。“中国实现法治的最大阻碍之一是中国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所以,在司法运行中,如何保证执法必严、真正协调立法与执法的关系,保障司法体系的健全发展,对法制建设起到重要作用,也是法治之路的必要途径。

三、结束语

在法治的完善中,不仅要有公民守法意识还需有独立的司法体系。企业作为一种主体,重视企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力推行司法改革都需要方法和时间。普及法律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让法律主体感受到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的威慑力以便自觉守法。司法改革也势在必行,尤其要加强执法工作的体系化、功能化建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