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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概况
1.1业务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建设在经历了准备时期、起步时期、发展时期和提高时期四个阶段后,进入了目前的国家与地方共同发展时期。l999年国家海洋局召开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会议提出了一个落实,二个突破,三个加强和四个提高的要求,标志着全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且健康发展时期。目前,全国省级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已经基本建立,并且开始陆续工作,市地级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也在建设之中。与此同时,在国家计委批准的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带动下,国家海洋局原有的监测业务机构的能力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初步形成了四级监测业务体系。所以,中央和地方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合理分工与密切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各级政府与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需求。完善合理的海洋环境监测系统的雏形已经初步形成。
1.2海洋环境监测管理法规、制度开始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国家海洋局组织制定了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制度、海洋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海洋环境监测资料审核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监测资料、资料、信息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海洋环境监测管理的规章制度,经过几年来在国家海洋局系统内的试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初步形成了海洋环境监测管理法规、制度体系。
1.3业务管理不断深化,监测质量与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海洋环境监测计划方案逐步科学化、系列化,监测业务活动逐步规范化、统一化,监测资料信息管理逐步标准化、程序化,监测网路管理逐步制度化、系统化,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已经步入正规。特别是国家海洋局成立了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分局也相应成立了本单位的质管小组,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多年以来,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一直得以有效运作,组织实施了从现场调查、站位布设、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到实验室分析、资料处理、综合评价等海洋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组织完成了国家海洋局4个监测中心人员考核上岗、国家级实验室计量认证、标准物质研制、实验室互校、海洋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的编制等工作,对于确保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资料资料的精密性、准确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为海洋经济建设与海洋环境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资料发挥了重要作用。
1.4监测领域不断拓展,监测内容逐渐丰富
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监测的覆盖海区已近300万km2,包括滨海区、近岸海域、近海海域和远海海域。为沿海城市海洋倾废区的选划与管理,大中型港口疏浚物海上倾倒区选划,沿海电厂海上倾倒区选划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等海洋环境管理方面,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同时,海洋环境监测所获得的大量资料、资料,在沿海经济建设和海洋开发利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获得了重大发展。在大幅度调整充实趋势性监测站位,不一断完善包括水质质量监测、沉积物质量监测、生物质量监测、放射性监测、大气监测等监测介质在内的全海域海洋环境质量趋势性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陆源排污监督监测、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及河口区环境质量监测、海洋工程跟踪监测等监督性监测,增养殖区监测、海水浴场监测、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倾倒区监测等海洋功能区监测,海洋生态监测,海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不同目标、不同服务物件、不同层次的全方位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极大地丰富了海洋环境监测的工作领域与工作内容。
2.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所面临的新形势
2.1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
当前,我国海洋环境的总体状况主要表现为沿岸海区环境质量逐年退化,近海污染范围持续扩大,营养盐和有机污染呈快速上升趋势,突发性污损事件频率加大,海洋生态破坏加剧。究其原因,海洋环境的压力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我国尤其是沿海地区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迅速,排放到海洋的工业、农业、生活污染物逐年增多,通过不同途径入海的各类污染物质已达1500万t/a: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自身污染:围海造地、滩涂开垦、海洋工程等其他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的破坏等。十五和2010年前后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沿海地区经济持续发展,人口继续增长,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海洋开发全面展开,新的经济热点不断涌现,我国海洋环境正面临比以往任何时期更大的压力。
2.2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对海洋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也要求基本控制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展趋势,使部分污染严重的重点河口、海湾、港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为实现这一目标,不仅必须不断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执法管理的力度,而且有必要在一些严重污染海域实施环境整治工程,海洋环境监测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2.3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深化赋予了海洋环境监测新的任务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一章,随着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由以往单一的污染防治向对海洋生态的监督管理的深化,开展非污染要素对海洋环境影响监测、开展海洋生态监测等一些新的任务已经成为当前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2.4海洋经济建设对海洋环境监测的需求日趋加大
为贯彻开发与保护并举的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海洋渔业、海盐业、海洋制造业、海洋油气业、海滨砂矿业、海洋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服务业等各项海洋产业的发展,无论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项目建设阶段还是在后评估阶段、项目运营阶段,都需要海洋环境监测为其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技术服务。有些海洋产业如海水增养殖业甚至其生产过程自身都离不开海洋环境监测所提供的海洋环境资料资料。
2.5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必须为公众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空前提高,人们对生产、生活、休闲娱乐空间的环境质量日趋关注。为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活动安全提供环境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已经成为各级监测业务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必须走出政府的小圈子,走向社会大舞台。
2.6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要求尽快将监测拓展到全部管辖海域
海洋的全球流动性和国际社会对中国海洋环境问题的关注,使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一些国家将海洋污染问题的关注点放在中国,特别是我国周边的一些国家。科学的监测和评价结果将保障我国在复杂的国际政治和环境外交中处于有利位置。
3.海洋环境监测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影响
3.1海洋环境监测是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重要手段,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通过监测,一方面可以对海水的污染度进行有效的控制,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比如对海域中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在海洋环境中的迁移转化规律进行掌握,提出防治污染的技术和措施予以及时的控制和治理,为海洋养殖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水土环境。
另一方面利用检测所获得的资料和资料,对沿海的经济建设和开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潍坊市三北开发规划的制定,南海莺歌海油气开发,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建设,辽河滩海油气勘探开发工程建设,香港策略性污水排放工程环境评价等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海洋环境监测获得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在沿海省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以及滩涂开发、水产养殖、防灾减灾、海上溢油事故索赔等方面也得到大量应用,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影响深远。
总之,虽然我国的海洋检测系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其中的不足也逐渐的显露出来,所以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对海洋环境检测的工作要不断的继续,并且不断的提高检测的水平。同时海洋环境检测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意义也是重大的,只有拥有了良好的海洋环境,海洋经济才有发展可谈,所以海洋环境检测势在必行。
关键词:海洋浮标 海洋生态系统健康 动态监测 海洋管理
中图分类号:TP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7-096-02
随着环境监测技术和管理需求的不断发展,海洋环境监测已经逐步从费时费力的现场观测往自动在线连续监测的方向发展,我国海洋环境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也不断得到管理部门的重视和认可。与此同时,由于海洋环境水质评价自身的缺陷以及污染物的不断增加,海洋和环境管理对于环境评价也由原来的水质评价往生态系统健康等环境综合评价方向发展。因此海洋自动监测系统如何在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监测中发挥作用,对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海洋多参数在线连续监测浮标现状
海洋多参数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是一个以在线海水分析仪器为核心,运用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无线传输技术以及相关的专业分析软件所组成的监测体系,该系统具有投资经济、功能强大、数据量大、响应及时、公正客观、稳定可靠、操作简单、维护量小等特点。为了实现对调查船难以做到的海洋环境长期、定点、连续、多参数的现场实时自动观测,国内外上世纪80 年代开始将资料浮标作为海洋环境监测的一种常规手段。尤其是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现代海洋环境自动监测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直接毗邻经济告诉发展都市的近海港湾,针对海洋污染或生态环境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纷纷成立,据统计1992年9 月一个月内, 全世界通过ARGOS 定位和数据传输的在用的锚碇浮标就达352 个。
多参数浮标主要由仪器设备载体、能量供应系统、海水水质分析仪器、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岸站监控中心、安全防护系统、固定锚链系统等六大部分组成。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引入YSI等国外多参数浮标,我国部分海域开始布设多参数自动监测浮标。“九五”和“十五”期间,依托863等科技攻关项目的支持,我国开始自行研制海洋自动监测技术取得了较大进步,如“无人自动监测站与生态浮标系统”等,涌现了一批海洋自动监测科技成果。近年来随着监测数据技术集成技术的发展,多个自动监测浮标/探头集成性越来越高,自动监测浮标所囊括的监测项目得到不断补充,项目包括气象、水文、水质以及生态等方面。多参数浮标已经发展成为集成了传感器、数据处理、数据通讯等多项高新技术的测量项目齐全的海洋自动观测系统。
单个多参数浮标只能监控一个较小区域的海洋环境变化。近岸海域环境复杂多变,因此单靠一个或少数几个浮标难以监控较大或整个海区的海洋环境变化,需要建立多个浮标组成的自动监测网络系统。2004年起,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在厦门湾陆续投放了5台海洋水质连续在线自动监测浮标,被成功应用于厦门同安湾赤潮短期预报,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自动监测系统在海洋生态灾害防治应用积累了经验。2008年起,广西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陆续在广西近岸海域投放了16台海洋生态多参数在线自动监测浮标,形成了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海洋自动监测网络系统,为较为准确的监控广西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变化提供了良好平台。
自动监测系统应用中最关键的是传感器。以目前国内常用的海洋生态监测浮标系统为例,其可以监测海水的几个方面:(1)温度、盐度、pH、溶解氧、溶解氧饱和度、浊度、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和光合有效辐射等基本物理参数;(2)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正磷酸盐、硅酸盐等营养盐化学参数;(3)叶绿素和蓝绿藻含量等生物参数;(4)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湿度、雨量、光照度等气象参数;(5)流速、流向、非方向波等水文动力学参数。此外国内外还在生态浮标上积极探索和应用COD、BOD、硫化物、浮游生物类群以及生物传感器等,拓展生态浮标的监测项目,为多参数自动监测系统的应用拓展提供了基础。
2 海湾生态系统健康动态监测发展概况
由于海洋水质评价方法的局限性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被重视程度提高,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近年来不断受到科学家以及政府部门的重视,成为了海洋生态学和海洋管理的热点问题和发展趋势之一。然而由于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海洋环境本身的复杂性,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的概念一直处在争议当中,未能达成共识。祁帆等(2007)在综述了前人观点后提出了健康海洋生态系统的概念,指在特定的自然边界范围内,可维系其正常的结构和功能的海洋生态系统。
目前,海洋生态系统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指示生物法和指标体系法两大类。相对而言,指示生物法比较简便,但容易遗漏重要信息,难以反映复杂的海洋生态系统;指标体系法可以更综合地反映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其中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尤其侧重在:(1)评估海湾富营养化状况;(2)评估入海污染物;(3)赤潮等生态系统病症等方面。
许多国家以及我国相应启动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项目。随着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在海洋研究与管理领域中被越来越多的应用,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中关键指标的动态监测将会被逐渐重视和应用。如澳大利亚开展了“生态系统健康监测计划”,对河口生态系统健康进行评估和监测。可以遇见,在当前以及未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将逐渐重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估,并对其进行动态监测。由于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估体系囊括很广,采用船只航次调查将会较大的费时费力和费财,从经济角度上来看操作性较难。因此,从指标体系中选择部分重要指标,采用生态浮标系统进行连续动态监测,进而指示生态系统健康的变化情况,将为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动态监测提供了一个可行方向,有较大的应用前景。
3 多参数浮标在海湾生态系统健康动态监测中的应用
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十六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十七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附则
[关键词] 泉州 水污染物 控制对策
污染源调查是环保工作的基础工作之一,通过对污染源的调查及分析,提出控制污染的综合整治对策,可以为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依据。
1 水污染物排放概况
1.1 工业污染源
泉州市2001年~2005年工业废水排放情况见表1。由表1可见,随着泉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环保治理力度的加强,尽管2001年~2005年泉州市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亦逐年上升。
泉州市主要工业废水类型有:染整(包括漂染和水洗)及纺织业、制革业、再生造纸、石材加工、化工、陶瓷及树脂工艺品制造业、食品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包括电镀和酸洗)和其它行业。在各行业排放的废水量中,染整及纺织业所占的比例最大,其次是陶瓷及树脂工艺制造业。2001年~2005年这些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工业废水排放情况见表2,由表2可见,2001年~2005年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量占全市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比例逐年上升。
1.2 生活污染源
生活污水主要是城市居民生活中使用的各种洗涤剂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垃圾、粪便等,其化学需氧量、氨氮含量比较高。生活污水排放量以同年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口等基本数据进行计算。根据统计资料,泉州市2001~2005年生活污水排放量及污染物(以化学需氧量、氨氮计)排放、处理情况见表3。
1.3 农业污染源
农业污染物主要是因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形成的农田径流污染物及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染物。
农田径流污染是泉州市水环境污染的主要组成部分。泉州市实有耕地面积约133.33千公顷,其中水田约86千公顷,旱地约47.33千公顷。晋江、洛阳江等各流域化肥亩施用量在35千克以上,坡度在25°以下,年降雨量在800毫米以上,因此流失系数取1.2。以标准农田源强系数(化学需氧量10千克/年•亩、氨氮2千克/年•亩)估算,农田径流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的年排放量为2.4万吨,氨氮的年排放量为0.48万吨。
畜禽养殖业的选址、规划滞后,发展盲目,造成畜禽粪便排放过于集中,导致这些能用于农业生产的肥料变成有机废弃物,进而污染环境。通过统计各种畜禽的养殖量,并换算成猪的养殖量,再估算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可得出:泉州市畜禽业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的年排放总量约为5.11万吨,氨氮的年排放总量约为0.511万吨。
1.4 港口排海污染源
泉州港现辟有泉州至日本、香港、、韩国釜山等定期散杂货或集装箱班轮航线,与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航,是对台贸易的重要港口,2004年吞吐量达3093.8万吨,居全国沿海港口第18位。
港口石油类排放主要来自吞吐货物港区作业排油,据《福建省海岸带与海洋资源综合调查环保专业调查报告》,每吞吐万吨货物,港区作业排油41千克(包括码头、堆场等用的叉车、龙门起重机、桥吊、拖挂车等陆上运输机械漏失在陆上的油)。2004年泉州港货物吞吐量为3093.8万吨,因此可得出港区排油量为126.8吨。
2 水污染物分析评价
结合泉州市的实际情况,我们选择排污量大、危害明显的污染物作为评价因子,即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六价铬、总氰化合物、总铅共6项。
评价标准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和表4的一级标准。评价方法采用等标污染负荷法。泉州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分析评价结果见表4。
由表4可见,从排放量分析,泉州市的主要水污染物是化学需氧量、氨氮和石油类;从污染负荷比分析,污染负荷比较大的是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化学需氧量、氨氮和石油类这三种污染物的负荷比之和已达99.88%,其余依次为六价铬、总氰化合物和总铅;从污染来源分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主要来源于生活和农业废水的排放,石油类主要来源于港口排海。
3 控制对策
3.1 进一步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继续努力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主要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要继续巩固和深化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提高达标排放的稳定性;二是要继续加强监控能力,严禁违法排污行为;三是要大力推进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营社会化;四是要继续推行工业企业污染集中控制;五是要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总量控制。
在晋江、洛阳江上游流域和沿海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基地,积极引导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它绿色认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2 改善城乡环境,共建和谐社会
加快泉州市区以及各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并根据城市发展水平适时进行扩建;同时要完善配套管网运转体系,逐步提高泉州市的污染集中治理水平。
在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同时,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截流管网的配套建设,实施雨污分流,逐步消除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河道的现象。
实施城市内河的生态修复工程。在污水截流,集中处理的基础上,通过调水、驳岸、清淤和河岸陆域整治等工程措施,实现城市内河的全面治理,提高城市河道的自净能力,做到面清、岸洁、有绿,恢复内河景观功能和生态功能。
3.3 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积极推广普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平衡配方施肥技术。扶持和鼓励群众发展种植经济绿肥、作物专用肥,以减少化肥的使用量。
选择有条件的地区作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防治试点,发展安全食品生产,推广生态农业模式,大力推进农药、农膜、化肥等面源污染的防治。在加速农业经营方式和结构改变、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轨的过程中,大力扶持和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建设高效集约的特色生态农业区。
严格执行各县(市、区)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区要求,禁建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取缔水冲式养殖方式,实现粪便资源的综合利用。采取政府补贴的优惠政策,鼓励沼气利用。
3.4 治理近岸污染,改善海域生态
3.4.1 开展近岸海域污染整治的课题研究
由于受近岸工业污染、生活污染、畜禽养殖以及海水养殖等的影响,加之地表径流的汇入,近年来泉州市近岸海域水质一直较差。近岸海域的水环境污染是全省乃至全国的普遍现象,治理近岸污染是一件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十一五”期间,泉州市应以污染最为严重的泉州湾南岸整治为出发点,开展相关课题研究,进行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专项综合整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整个泉州市近岸海域污染治理的研究,探索出一条适合泉州地区的近岸海域污染治理道路。
3.4.2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海和海洋污染
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沿海各县(市、区)要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继续落实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涤用品,加大生态农业工程实施力度,推进沿海地区的生态示范区建设。
在充分利用优良的港湾条件,建设大型深水港口和港口工业的同时,应控制港口和船舶的污染,保护港湾生态环境,保持良好港口条件。严格控制石油类污染,实施海域船舶及相关作业油类污染物“零排放”计划。禁止船舶排放机舱舱底污水、洗舱水、货舱压载水和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禁止所有船舶在海域内投弃一切船舶垃圾;建设港口、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理处置设施;大、中型渔港全部安装废水、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装置。
3.5整治重点流域,保护饮用水源
3.5.1 开展晋江、洛阳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保障城镇饮用水安全
在流域工农业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同时,开展晋江、洛阳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对晋江干流双溪口至金鸡水闸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污染源进行排查和整治,对沙场、垃圾及其它废弃物、违法建筑物清理整顿;对加油站实施异地迁建搬迁,拆除向该水域排放污水的所有排污口及一切与供水无关的设施,形成保护带;对金鸡水闸和洛阳水闸的水葫芦进行清理;各地政府拆除各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对违法建筑物清理整顿,拆除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水的所有排污口及一切与供水无关的设施。通过各种整治措施,保障泉州市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3.5.2 开展小流域水环境整治
“十一五”期间,要对大盈溪、九十九溪、湖洋溪、溪、诗溪、洛阳江河市西溪等小流域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清理周边的非法固废堆放点、对河道进行清淤除杂、拆除违章建筑和捕鱼设施、建设水资源涵养林、加固河岸和两侧绿化美化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提高泉州市的水环境质量。各县(市、区)应选择污染严重、影响较大的小流域,进行专项整治;对于跨县、市的河流,应在泉州市的统筹安排下,相关县、市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整治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境监测;预警体系;面临问题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 A
1 环境监测的意义
1.1 环境监测概念。环境监测的定义是指人们对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性测定的活动。它是通过对环境质量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时间监视、测定,以掌握环境污染状况和判明环境质量的好坏。[1]
1.2 环境监测按监测内容。①研究性监测:研究确定污染物从污染源到受体的运动过程,鉴定环境中需要注意的污染物。这类监测需要化学分析、物理测量、生物和生理生化检验技术,并涉及大气化学、大气物理、水化学、水文学、生物学、流行病学、毒理学、病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如果监测数据表明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时,则必须确定污染物对人、生物和其他物体的影响。②监视性监测:监测环境中已知有害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判断环境标准实施的情况和改善环境取得的进展,建立各种监测网,如大气污染监测网、水体污染监测网,累积监测数据,据此确定一个城市、省、区域、国家,甚至全球的污染状况及其发展趋势。③事故性监测:对事故性污染,如石油溢出事故所造成的海洋污染,核动力厂发生事故时放射性微尘所造成的大气污染等进行监测,包括用监测车或监测船的流动监测、空中监测、遥测、遥感等,确定污染范围及其严重程度,以便采取措施。[2]按监测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大气污染监测、水质污染监测、土壤污染监测、生物污染监测等。
2 国内环境监测报告存在的问题
2.1 加强监测数据综合运用,改革监测报告,提高环境监测工作已经是当务之急。目前国内大部分的监测报告还是停留在监测数据的罗列、汇总和简单的评价上,起不到在"最终环节"对决策管理部门的技术支持作用。因此,以提高监测报告质量为核心,加强监测数据的综合作用,改革监测报告,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已经是当务之急。
2.2 应急监测技术相对落后。目前,我国的应急监测技术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针对突发污染事故,已有的标准监测方法大多不适合现场快速、动态测定,且分析成本较高。环境监测系统所配置的应急仪器、设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而且应急仪器使用方法很多,许多监测数据只能作定性或半定量使用。加上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某些边远地区交通很不方便,各地监测部门只能根据现有条件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3 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必须首先实现环境监测的统一监管,理顺环境监测体制、搞活环境监测机制、明确环境监测发展方向。创新环境监测体制与机制,是建立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核心。
3.1 强化监测行政监管。履行环境监测的政府职能,强化环境监测的行政管理。推行环境监测工作目标管理,建立环境监测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监测机构的性质与职责,加强全社会的环境监测管理,通过质量考核、资质认定等手段,规范社会环境监测行为;逐步形成以环保部门牵头,水利、气象部门及科研院所配合的良性工作格局,强化环境信息统一职责。
3.2 扩展监测技术监管。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立了几个区域环境监测分中心,通过开展巡视性、监督性、稽查性与评价性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大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工作概况,强化和延伸了各级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职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质量检查、考核,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提高环境影响评价预测的正确性。同时,严格实施环保系统内外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和监测能力认定等办法,增强质量意识,强化了环保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质量的统一监管职能;已达到树立环境监测的技术权威,扩大环境监测的社会影响。
3.3 加强监测市场监管。排污单位法定自测义务的日益明晰,环境维权需求的不断增加,环境执法对科学、合法监测数据的广泛需求,共同催生了环境监测市场,大力培育、规范管理环境监测市场,合理配置社会监测资源势在必行。完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办法,体现监测成本,实现略有赢余,有效地吸引了社会资本投入环境监测,调动了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环境监测。
3.4 建立即时动态的监测功能来改变目前环境监测频次低,定时反应企业的排污状况,使污染源的排放状况随时处于环境监测系统的掌控之中。同时,环境监测不仅要反映排污现状,同时要能根据现状反应污染发展趋势和对污染事故风险进行预警,以便于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继续加重或污染事故的发生。
3.5 建立监测信息具有远程的传递、分析、反馈和调控管理功能能对环境监测信息通过信息传输技术以文字、音像或其他的形式进行远程传递,能进行信息的管理、分析、归纳、判断、反馈,并能根据监测信息通过监控中心对监测对象进行调整控制和管理,使其生产设施或环保设施回到正常运行状态。
3.6 建立具有全面、快速、准确的信息反应功能。要求监测系统对涉及水、气、声、固体等领域的资源因子都必须能全面地反应其信息,既要快速,又要准确,使信息及时可靠,并能根据监测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提出正确的应对措施。
3.7 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建设环境监测信息化体系,据目前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LIMS) 建设现状,今后继续完善 LIMS 系统建设;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各类监测数据信息的共享。[3]系统网络化、自动化和智能化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实现系统网络化、自动化和智能化这是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必要技术条件,也是环境监测今后发展的总体方向。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现状与此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在人力、技术、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才能实现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现代化。
4 结语
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系统考虑、统筹实施、探索前进,在实施工作的过程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才能扎实推进,逐步达到所期望的目标。可以先从区域环境预警做起,逐步做大做强跨区域的环境预警监测工作。[4]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为环境管理和经济建设服务,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质量信息及变化趋势,为有关部门在监督污染物排放、控制新污染源产生以及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等方面提供决策依据来系统的进行环境科研和服务方面的监测,发展环境监测技术,为社会多做贡献。
参考文献:
[1]秦丽平.浅谈环境预警监测[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23(3):23-25
[2]陈以礼.浅议环境预警监测常态化建设[J].污染防治技术,2011,25(1):45-46